保险案例分析-投保单的效用(4篇)
1.保险案例分析-投保单的效用 篇一
关键词:保险商品牌信用,投保人,保险购买行为
经济因素在消费者收入较低的情况下, 对投保人的购买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随着保险市场商品的多样化以及支配收入的增加, 经济因素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影响正在逐渐的降低, 而保险商的品牌信用对投保人的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逐渐明显。
一、影响投保人保险购买行为的因素
(一)投保人的收入
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消费者的决定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因为即使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购买欲望,但是没有相应的购买能力,是不能够形成购买行为的。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能力, 又具有购买保险的欲望,才能将购买行为变为现实。
(二)保险商品的价格
商品价格的高低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因素, 当然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也不例外。 相同作用的保险,价格更低者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尤其是对于低消费人群来说。 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说,最大的启示就是充分、正确的认识消费者的这种信息,然后科学、合理的调整费率,赢得更多消费者的倾心。
(三)保险商品的实用性
投保人购买保险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得相应的保障, 如果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商品不能够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或者不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最大限度的使用效用。
二、保险商品牌信用与投保人购买行为的影响机制
(一)保险商的品牌信用
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保人对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投保人在进行保险商的选择时,肯定会先搜集市场上各种保险商的名单,然后调查保险商的品牌信用情况,这种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保险公司的广告、第三方媒体或者机构、既有投保人、股票等证券交易市场、监管机构等,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投保人对商品的品牌信用预期,但是当投保人发生过一次或者多次保险商品交易后,其则会结合自身的交易结果重新对保险商的品牌信用进行评价。
(二)投保人选择保险商品的机制
假设投保人的初始财富为M,其中L为风险资产,因此其发生特定损失与无损的概率分别为P与1-P(P小于1),财富函数为U,为了降低未知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在进行保险商品购买的时候,通常都是假设保险商完全履行既定的保险合同内容, 最大化的预期效应致使投保人必然会选择最低的保险商,因此,投保人对保险商选择的公式应该满足U(M-P)=PU(M-L)+(1-P)UM。 通过公式显示,如果保险商的最低报价低于P,投保人选择购买,否则将会选择报价最低的保险商。 根据相关的理论得知,投保人首先应该付出一定的成本,然后对市场上提供的财产损失的所有保险商的品牌信用进行排序, 然后再通过与保险商的谈判,最终决定采用哪种保险商的报价,根据上面的公式,投保人从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由高到低的顺序,计算购买行为的得失,然后通过一步一步的搜索、计算与谈判,不断的接触不同的保险商,通过不断的谈判,直至遇到能够让自己满意的保险商。 此外,保险商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增加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各保险商在进行保险商品的名义报价时,通常会先对投保人的预期保险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查,然后制定投保人能够接受的价格。 这主要是因为,投保人在进行购买行为之前,必定会对其他保险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查,如果保险商的保险商品价格过高, 投保人会直接退出,不再询问该保险商,即使其具有很高的品牌信用排名。
(三)投保人重复购买行为的续保机制
保险商提供的保险商品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到期后需要投保人再次购买,而这种重复购买与初次购买具有明显的差异,因为投保人会根据上一年保险商对合同内容的履行状况以及其他附加服务的履约水平,这势必会给投保人对该保险商的品牌信用产生一定的影响,投保人会在考虑保险商的附加服务与品牌新颖再决定转保还是重复购买。 一方面,上期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重复购买的分析,上面提到过的,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为P, 投保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实际赔偿额度与投保金额之间的关系为:CE=CO/L,公式中的CO投保人取得的赔偿资金。 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投保人会选择预期品牌信用最高的保险商或者直接退出保险市场,因此,保险商为了降低由于投保人退出自身保险项目引起的品牌信用造成的影响, 应该尽量的满足重复购买投保人对保险商品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上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重复购买的分析,由于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投保人购买保险商品后并没有发生保险合同内的事故, 并且没有从保险商手中获得资金赔偿,因此对于没有发生风险事故的投保人,势必会降低投保人的重复购买行为,但是保险商的品牌信用是不变的。 由于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为了保证保险商的品牌信用,保险商应该尽可能的降低投保人重复购买的保险商品的价格,因为如果价格高于最高保留价格,投保人将直接退出市场,降低保险商的品牌信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投保人来说,面对众多的保险商与品牌信用,投保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理性的选择和购买;对于保险商来说,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增加具有价值的附加服务, 并在发生事故后予以投保人更加便捷的补偿,吸引新客户的同时,留住老客户。
参考文献
[1]潘亚宁,孙曰瑶.保险商品牌信用对投保人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机制[N].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
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投保须知 篇二
种植业保险: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种作物保险,667平方米(1亩)保费15元,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承担不低于15%,投保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不高于20%。
能繁母猪保险: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每头60元,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市、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20%。
奶牛保险:奶牛保险金额按照市场价值40%、50%、60%的比例确定,每头奶牛保险金额4000~8000元,平均每头奶牛保险费360元左右,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30%。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办黑龙江省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盈余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应对。
(二)运作方式
由阳光公司承办,以村、屯为单位,在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下,统一宣传保险政策,集中投保,统一填写投保明细表,投保人本人交纳保险费并签字确认。统一进行投保公示,出险后及时报案,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灾情现场查勘和测产定损,组织村、屯统一进行理赔款公示,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由公司通过银行卡、折兑现理赔款。
(三)保险责任
3.去香港投保,买保险还是买风险 篇三
在北京从事金融工作的乔女士刚刚从香港“扫货”归来。乔女士出生在深圳,工作在北京,去香港旅游对她而言其实是平常之事,不过这次不同的是,她带回了一份香港的重大疾病险。“去香港买保险便宜,种类多,而且保障范围也比内地的要广,我也是考察了很久,对比了很多家内地的保险公司,才下决心去香港买的。”乔女士告诉《方圆》记者。
乔女士的案例并非个案,一份来自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的公开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香港保险业向内地访客所发出的新保单保费达68亿港元,占香港一季度个人业务的总新造保单保费的18.7%。“去香港买保险”已经悄然成为内地中产阶级人群的新选择。
“香港保险产品确实存在一定的优势,内陆消费者以合法形式购买香港保险产品,这是市场选择,无可厚非。就像香港的苹果手机比内地便宜,会吸引不少人去香港买手机一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胡波告诉《方圆》记者,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存在汇率和两地保险制度、法律规定差异等问题,赴港买保险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相似险种香港保费价格更低
“自2003年赴港自由行开放以来,就出现了内地人赴港购买保险的情况,但在近几年开始出现了保单数量井喷的现象。”就职于寰宇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经纪人王舒韵告诉《方圆》记者,诸如内地人去香港需要办理通行证一样的问题,很多人对于内地人能不能在香港买保险,购买保险后是否能享受和本地人相同待遇存在一定的疑问。事实上,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提示,无论大陆人、外国人还是香港人,只要持有合法身份及与香港合法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都是有效的。
王舒韵称自己已经做了十年的香港保险经纪人,早些年自己的客户大多数是来自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而最近几年,北京的消费者也开始多了起来,尤其是白领、富人等中产阶级,可以说意识到在香港买保险有优势的人已经越来越多了。
在胡波看来,香港保险最吸引大陆居民的就是保费相对便宜。一般来说,保费的计算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生命周期表、费用率、保单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是以整个国家或地区的死亡率来进行计算的。由于香港居民的预期寿命要比内地长,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12年,香港的预期寿命是83.48岁,内地是75.20岁,同时发病的概率也比内地低,同样年龄的死亡率香港也要比内地低,因此保费就会便宜。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包括香港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相比内地要高,从而可以降低费用率;香港的保险欺诈更少,部分降低赔付率;香港保险企业的投资渠道受限制较少,投资管理水平较高,可以实现更稳定更高水平的投资收益率。”胡波向记者解释,并且香港拥有多家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很多时候都会通过降低保费来竞争客户。同保额同种类保险的费率比内地低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所以保费可以便宜三四成。
据王舒韵介绍,在购买人群中,内地消费者尤其青睐投保重大疾病险、寿险和教育险。重大疾病险作为销量最好的险种,消费者多看中香港的医疗条件和保险保障范围;生意人通常喜欢买性价比高、功能齐全的高保额分红型寿险;还有部分是家长为了方便孩子出国留学工作而将钱放在香港保险公司。
重大疾病险涵盖面积广
以重大疾病险为例,记者咨询了国内某知名保险公司代理人张琳,“以一名30岁、不抽烟女性为例,两种保险均为缴费期20年,保额100万元”的前提条件,获得两份相似险种的投保计划书。其中一份是内地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40项重大疾病,每年缴费28400元,总保费为568000元;另一份是香港的终身保保障计划,保障41项重大疾病,每年缴费17200元,总保费为344000元。不难看出,由同一家保险公司分别在香港和内地出售的重疾险保单,两地相差就不小,更别说与香港本地的保险比价格了。
为了体现出内地和香港相似险种的区别,记者向张琳咨询。据她介绍,在内地重疾险一般是保障40种严重疾病和预先给付10种疾病,很少有产品将自闭症、植物人、严重哮喘等香港可以投保的疾病囊括在内。
“相对于内地保险公司,香港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大,香港产品还有早期疾病保障和多重疾病保障,包括许多内地不保障的疾病。香港保险产品保障一般56到100种重大疾病和预先给付的18种疾病,内地保单承保责任则只包含42种左右。”王舒韵说。
而对于购买重疾险的要求,王舒韵表示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就不用体检,除了两种情况:一是购买的保额高,比如大人超过50万,小孩超过30万的;二是身体有异样,比如有乙肝携带、乳腺增生等问题。买友邦产品不一定要体检,但保诚是必须体检。如果客户身体有点问题,她都建议客户选择友邦。
对于内地投保人较为关注的理赔程序,王舒韵介绍说,只要在保险公司与内地的合作医院治疗,理赔过程中投保人不用亲赴香港,只需邮寄认可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凭证即可,诊断书上需要主治医生以上级别医生的签名等。比如友邦公司在内地有百余家指定医院,其中北京地区包括协和医院、301医院等占65家,但中小城市指定医院却寥寥无几。
多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购买
在上海工作的陈女士在香港游玩时,曾被香港某保险公司人员推荐过教育险。尽管平常抱着“保险都是骗人”的想法,但在保险代理的屡次推荐后,终于对给孩子准备的教育险动了心。经过对比过内地类似的教育险,她发现香港的教育险给付金额相对更高,且缴费年限比较短,性价比更高,于是准备为1岁的孩子购买一份6年保费缴付期的教育险,每年保费15040港币,孩子从18岁到21岁期间,每年可获得等于基本保额指定百分比的保证现金,以应付升读大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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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的刘先生则是通过保险经纪人的推荐购买了寿险。因为考虑到资产传承,他曾一次性花费200万美金去香港买寿险,身故时可获得1000万美金的赔付,这笔钱的受益人就是其儿子。当然,这种巨额保险并不是有钱就能买的,需要经过保险公司一系列的评估。
在诸多优势的吸引下,内地人去香港购买保险的意愿十分强烈。但大多距离香港较远的居民往往苦于缺少途径,不知道该如何操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内地的保险经纪公司不能代理销售香港保险公司的保单,所以作为“中间人”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了。前者是代表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而后者则是“中间商”,代表客户利益在市场上为客户招标询价、购买最佳性价比的产品组合。
据王舒韵介绍,自己作为一名保险经纪人,一般是通过为客户制定保险计划书,再与客户进行沟通,客户购买意向确定后,再负责将客户带到香港,通过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购买合同。保险公司付给香港经纪公司手续费,自己分得其中一部分,客户不需要另外付费。现在在香港买保险的内地消费者大多数是通过朋友、同学、同事等中间人介绍,这个中间人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投资者要对中间人深入了解,以前出现过不少在内地成交的不合法的“地下保单”就是因为轻信了中间人所致。
所谓“地下保单”,是指非法在境内销售的境外(主要是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保险公司的保单。对于内地投保人来说,必须亲自入境香港购买保险,即签单和缴纳首期保费必须在香港进行,否则权益不受保护。按照我国当前的法规,内地居民赴港期间向香港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符合法律规定,但仅限在香港签署保单;在内地投保,或在内地填写投保书,缴纳保费,再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带到香港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消费者必须知道,即使保险合同是真的,保险经纪公司也是真的,保单可能同样无效,只有亲自在香港签署投保合同才有效。目前香港的保险公司只有在看到顾客的入境凭证后,才会通过保单。”胡波表示。
风险:理赔标准不同、保单缩水
尽管去香港买保险具备诸多的优势,但是仍然有不少消费者遇到了麻烦。福建的林先生就在向香港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过程中碰了壁。林先生的妻子曾于2011年8月购买香港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保额100万港币。2014年11月其妻子不幸确诊为乳腺癌,随即就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到今年为止,我们已经交了4期约12万港币的保费,如果理赔成功的话,应该会获赔120万港币左右。”林先生本以为很快就能得到赔付,但是保险公司的调查程序一过就是半年。漫长的等待后,林先生收到的是来自该公司的一纸通知书:拒赔并宣告保险合同作废,原因是保险公司调查认为林先生妻子申报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身体情况。这让林先生一头雾水,因为购买保险之前,他的妻子做过全身检查,显示一切正常,而且购买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还对他们说过:“有大病、住院的就说一下,小毛病就不要讲了。”
“不能简单地认为在香港买的保险就一定好,如果出现纠纷,消费者可能面临更高的维权成本。”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靖怡表示,比较现实的问题就是,香港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投保人在其合作或认可的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如果投保人所在地没有定点医院,在治疗中就可能产生额外的交通费用。另外,当投保人遇到问题需要保险公司沟通甚至上门服务时,香港业务员是否能及时回应。
在李靖怡看来,内地和香港的法律规定和理赔标准不尽相同,在同一个法律术语上的定义都可能存在区别,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于理赔条件的理解有争议。其中较突出的区别在于,中国法律失踪2年可宣告死亡,而香港规定失踪7年才能宣告死亡,这就涉及拿到死亡证明和后续理赔的时间较长。
“并且,香港保险有关的告知义务需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即顾客在购买香港的保险产品时,需要将自身完整的身体状况主动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单所规定的责任,并且不需退还保费。我国《保险法》也有类似规定,但香港保险条例要求的诚信范围相对较大,所以要注意这个要求。”李靖怡说。再比如重大疾病险中,两地的医疗判断也可能存在差异,像脑中风,内地要求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才算,而香港保单则没有类似表述,只要求中风的诊断必须以核磁CT或磁力共振作证明,并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同时,胡波提醒,所有赴港买保险的内地投保人都需要仔细考虑保单价值缩水的可能性。因为在香港投保时,必须以美金或港币支付,赔付时也是美金或港币,而且缴费周期动辄三五年,甚至十年二十年,所以保单受汇率波动影响很大,存在保单的现金价值和赔付金额缩水的风险,在他看来,汇率是去香港买保险面临的最大风险。
维权需承担高昂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记者还发现,香港公司的计划书通篇采用繁体字,并且涉及金额均用美金计算,王舒韵则向记者解释,香港保险合同都是中文繁体字和英文两种语言,基本没有简体字的,保险可以采用美金或港币,因为美金比较保值,所以一般推荐客户选择美金。
“香港使用的是繁体字,而大陆使用的是简体字,二者在专业术语上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因此内地人很难对香港合同中的条文理解到位。这些知识结构上的障碍,都是导致理赔纠纷的原因。”李靖怡说。
在胡波看来,目前大部分前往香港购买保险后产生纠纷的主要集中在医疗程序上。牵涉的主要内容是内地投保人在赔偿过程中是否符合赔偿标准,或者说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收益率是否能够达到原先预定的收益率。
赴港买保险风险重重,那么如果内地投保人遇到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
“一旦和保险公司出现理赔纠纷,首要选择就是去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胡波告诉《方圆》记者,投诉局是由香港保险业成立的自律监管机构,专门为保险客户提供免费渠道协调因保单引起的索偿纠纷。随着内地投保人在港购买保单的数量急剧上升,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于2013年5月1日起,将服务范围扩展至非香港居民。也就是说只要保单持有人持有的是合法的香港保险公司的保单,那么无论其居住在何地,都可以获得投诉局免费的服务。
“此外,该机构出面受理纠纷,处理结果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能有效地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有了索偿投诉局的帮助,内地居民赴港投保万一发生理赔纠纷,也不至于投诉无门,利益得不到保障。”胡波说。
但是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官网显示,在其投诉须知下的职权范围一项中,索偿的金额不得超过80万港元。也就是说在索偿金额较大情况下,内地投保人还是得选择通过聘请香港当地的律师来进行诉讼,一些申诉、聆讯、审理或裁决也可能要求当事人亲自到香港法院才能进行。
“保单纠纷一旦走向诉讼途径,消费者就必须要聘请香港本地的律师,无形之中增加了金钱成本。另外,香港适用普通法系,诉讼过程比起内地更加漫长,消费者所要承担的时间成本也会让人不堪其累。”李靖怡表示。
4.新保险法:投保人的庇护神? 篇四
根据目前施行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旧法:保险人权力大
在旧法里,保险人权力非常大,不管合同签订1年还是20年,保险人都可调查投保人当初签订合同是否如实告知。如果不是,可随时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作用,最多也仅能返还保费,保险人有法律上的无限追索权。
目前各类保险,特别是长期的以身体为标的保险,投保单基本上都采用标准格式的投保单,其中都有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声明,少有3-4条,多有10多条,都是非常详细的风险告知。以某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为例,需告知以下内容,是否曾或正患有下列系统的疾病或症状:(a)心血管系统疾病,(b)呼吸系统疾病,(c)消化系统疾病,(d)内分泌系统疾病,(e)泌尿生殖系统疾病,(f)血液或结缔组织疾病,(g)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异常,(h)任何骨骼、肌肉或关节疾病,(i)任何癌症或肿瘤,(j)眼耳鼻喉口腔疾病,(k)艾滋病或任何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或性病?而后面的答案仅为勾选是或者否,如果回答是,要列出详细说明,包括原因、日期、就诊医院和治疗结果等。
以上此类型条款,几乎把一个人能生的疾病都包含了。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然而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做到,又有多少人记得自己生过多少病,在哪些医院看的呢?就算有,投保单上也根本没有那么多地方可以说明。这种对是与否的简单判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投保人简单勾选而并没有如实告知。此仅为最简单的养老年金保险,对于专门保障健康的重大疾病保险,则条款更为复杂。又有谁能明确说出自己的家族病史和自己的先天性疾病?当初的不如实告知又会引起保险公司拒赔的可怕后果。
调整:向投保人倾斜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即使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新法为投保人提供了双重保护。一是短期保护,保险人要解除合同,必须在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二是长期保护,即不可抗辩条款,将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从长期改成了两年,两年内不行使则自动消灭。
新法调整的意义
有很多投保人购买的是长期保险,例如重疾险等,可能从交费到理赔有20年以上的跨度,而中间的保险业务员可能会换了好几茬。如果投保人当初没有注意到这些告知声明,保险业务员也已经不知所踪,最后导致由于当初没有如实告知而被拒绝赔偿,实在是损失惨重。增加不可抗辩条款,更加能保护此类长期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一旦超过两年,保单就是一张有效的保单,可以真正放心持有。
弥补了投保人的专业劣势
保险是个专业性强的行业,保险人实际上具有专业性上的优势。在不可抗辩条款未出台前,很容易造成投保人的劣势和不平等,因为很多投保人看不懂相关的专业术语,很容易被误导。出台不可抗辩条款后,投保人就有了很大意义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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