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修订编制说明

2025-02-03

管理办法修订编制说明(精选5篇)

1.管理办法修订编制说明 篇一

附件2:

《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导则》

标准项目编制说明 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法》标准预研项目的开展,是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科[2010]91号计划下达的工作计划进行的,在完成技术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导则》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初稿。

1.2 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分工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项目专项合同(合同号:2010B056),该项工作由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牵头承担,协作单位有: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进修学院、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吸收更多专家的意见,扩大验证范围,在项目开展中后期(抽样方案研讨、工业验证及意见征询阶段)又邀请了4家卷烟工业企业和8家烟用材料生产企业作为协助单位,分别是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杭州伟成印刷有限公司、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立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国盛纸业有限公司、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广州大胡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3 主要工作过程

该项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调研阶段(2010年5月~12月)对22个国家抽样标准、行业烟用材料标准及相关数理统计知识进行了梳理和对比分析;对烟用包装材料进行了初步分类,研究制定了调研表,由标准化中心发函,对10家卷烟生产企业和15家材料生产企业进行了函调,调研烟用包装材料当前交收检验抽样方法的 相关信息。根据对函调情况的分析研究,选择了3家卷烟工业企业和4家烟用包装材料企业做进一步的实地调研,调研的材料种类基本覆盖了所有的烟用包装材料,调研内容涵盖了目前国内常用的几种抽样方案类型。调研结束后,完成了对调研结果的汇总、整理与分析,形成了制定烟用包装材料抽样方案的原则和依据。

第二阶段:方法研究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4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类烟用包装材料的材料形态及工艺特点,针对8类烟用包装材料按质量特性类别,界定相应类别的接收质量限AQL和极限质量LQ等检索项,初步提出共16组备选抽样方案。研究了在不同抽样方案下的生产方风险(质量)、使用方风险(质量)及其他抽样特性,形成了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法初稿。

2011年4月,项目组召开专家研讨会,对形成的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法初稿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讨论,删去了16组抽样方案中的1组,提出了修改和完善建议。同时,对工业验证的实施方案、分工及进度进行了研讨、落实和分工。

第三阶段:工业验证阶段(2011年5月~2011年8月)对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法进行工业验证,主要目的是验证抽样方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共有7家卷烟工业企业和10家材料生产企业参与了8类烟用包装材料共15组交收检验抽样方案的工业验证。验证历时近三个月,各验证单位参与验证的人数2-8人不等,每种方案至少有3家以上企业分别进行5次以上验证。

2011年9月,项目组召开了第二次专家研讨会,会上总结了各卷烟工业企业和材料生产企业在验证阶段所做的工作,对验证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与会专家和各验证单位对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法初稿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项目组对抽样方案初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第四阶段:形成报告和标准阶段(2011年9月~2011年12月)根据应用验证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以及专家研讨意见,对烟用包装材料检验抽样方法进行修正。完成《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法研究》技术报告和《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导则》征求意见稿初稿。

1.4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标准起草人主要负责项目总体方案的制定与协调;负责开展抽样方法的研究与制定、对研究成果的验证及对验证结果的整理与分析;编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报 告,制定标准的初稿及征求意见稿;行业内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制定标准送审稿;进行标准审定答辩,根据评审意见制定标准报批稿。相关领域的国、内外标准研究和制修订情况

已有行业标准的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法分散在各自产品标准中,有的参照国家检验抽样标准,有的自行规定抽样方法,有的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系统性与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并且,由于部分包装材料尚未建立产品标准,相应的交收检验抽样方法更无据可依。标准编制原则及主要内容确定的依据

3.1 标准适用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选择抽样方案提供指导,针对每种烟用包装材料,给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抽样方案及方案抽样特性值,便于使用者选择一种合适的抽样方案。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将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批作为孤立批时物理、外观项目的计数抽样检验。

3.2 标准编制原则

以促进烟草行业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为出发点,基于现有国家抽样标准,针对每类烟用包装材料,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抽样方案,同时给出了方案的抽样特性值和使用条件。在保证抽样方案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前提下,注重其适用性与可操作性。

3.3 标准主要内容确定的依据

3.3.1 研究依据的标准

已颁布的22项国家抽样标准为科学规范制定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案奠定了基础。除此之外,烟草行业烟用材料产品标准以及相关或相似产品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都对项目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作用。3.3.2 技术原理

在抽样检验中客观存在两类错误:一是弃真错误,即在抽样检验中,将合格 批误判为不合格的错误,犯弃真错误的概率称为生产方风险,记为;二是存伪错误,即将不合格批误判为合格的错误,犯存伪错误的概率称为使用方风险,记为β。对于验收抽样方案,与规定的生产方风险和使用方风险相对应的批质量水平即为生产方风险质量和使用方风险质量。设计抽样方案的基本原理是:当交收检验批质量满足要求,抽样方案应以高概率接收该批产品;当批质量不满足要求,就尽可能不接受该批产品。因此,假设采用抽样方案n(Ac,Re)进行抽样检验,用Pa(p)表示当批不合格品百分数为p时抽样方案的接受概率,即有:

AcPa p = P(X=d)d=0即抽样方案的接受概率Pa是依赖于批质量水平p、随批质量p变化的曲线,这条曲线称为抽检特性曲线或接收概率曲线。接收概率的计算方法有三种:超几何分布计算法、二项分布计算法和泊松分布计算法。3.3.3 抽样方案制定的原则与依据 3.3.3.1 计数/计量抽样方案的选择与确定

按检验特性值的属性可以将抽样检验分为计数抽样检验和计量抽样检验两个大类。计数检验仅把产品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费用相对较低。计量检验可用较少的样本量达到与计数抽样检验相同的质量保证,给生产者与使用者双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使用计量抽样必须针对每一个特性制定一个抽样方案。烟用包装材料生产工艺较为复杂,包含较多独立质量特性,若采用计量抽样方案会相当繁琐,实施困难,采用计数抽样较为适宜。3.3.3.2 连续批/孤立批抽样方案的选择与确定

根据生产方式或组批方式的不同,检验批可分为连续批和孤立批。连续批与孤立批是两种质量保证模式的抽样方案。由于烟用包装材料具有供应商数量多、产品规格多、生产设备、工艺控制水平差异大,产品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的特点,因此,概率把关作用在交收检验抽样中显得更为重要。对孤立批而言,抽样方案的设计往往从使用方的利益出发,着眼于更好地保护使用方的利益。而连续批只有当使用不固定抽样方案时才能够真正起到“控制”的作用,且对检验人员要求较高,目前行业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案选用孤立批抽样方案更为适宜。3.3.3.3 抽样次数的选择与确定

按抽样的次数,抽样检验可以分为一次、二次、多次和序贯抽样检验。一次抽检方法最简单,但样本量最大。二次抽检方法先抽第一个样本进行检验,若能据此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则检验终止,如不能,则需抽取第二样本。多次抽样原理与二次抽检方法一样。序贯抽检方法则相当于多次抽检方法的极限。通过比较以上抽样方法的平均样本量、管理难易程度以及可操作性,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卷筒类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采用一次或二次抽样方案较为适宜;平张类材料的外观检验多采用目测翻检,检验速度快,有限样本量的增减对检验成本影响较小,采用二次抽样反而增加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因此其交收检验抽样方案采用一次抽样方案更为经济合理。3.3.3.4 抽样标准的选择

经过对22项国家抽样标准的全面梳理、比对研究,根据上述分析,有4个国家抽样标准较为适用。这4个标准分别是: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2-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GB/T 13262-2008《不合格品百分数的计数标准型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GB/T 13264-2008《不合格品百分数的小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由于各类烟用包装材料在材料形态和质量特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具体的抽样标准选择与使用上仍有所区别。

其中GB/T 2828.1和GB/T 2828.2所给出的抽样方案均属于单点型抽样方案。对于GB/T 2828.1,规定了使用方风险β=10%;对于GB/T 2828.2,规定了生产方风险α=5%。对于单点型抽样方案,本技术文件在指定α=5%、β=10%的前提下研究方案的生产方风险质量和使用方风险质量,进而对不同方案作出比较。GB/T 13262和GB/T 13264所给出的抽样方案均属于标准型抽样方案,同时规定了生产方风险α=5%,使用方风险β=10%。需要指出的是GB/T 2828.1虽然主要用于连续系列批,但对孤立批的检验也可使用其中的抽样方案。3.3.3.5 抽样方案检索值范围的确定依据

对于所制订方案的质量水平估计(以不合格品百分数表示,即“不合格品检出数/检验样本总数”),主要是来源于项目组对于部分卷烟工业企业交收检验和材料生产企业出厂检验有关信息函调的数据,同时也结合了卷烟工业企业的实际 需要、可承受的检验工作量等检验成本、以及消费者对不同烟用包装材料及其质量特性的关注程度等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国家抽样标准的特点,选择确定了各方案所对应的检索值范围,并通过工业验证和会议研讨对抽样方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标准预期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提供更加科学、规范、可操作的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法,解决目前卷烟工业企业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案不统一、风险不确定、成本各异的问题。这对于卷烟工业企业进一步提高烟用材料的质量监督和控制水平、减少和平衡供需双方风险、保障多点生产的同质化水平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烟用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本技术文件在制定抽样方案中采用了4个国家抽样标准。其中: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等同采用ISO 2859-1:1999;GB/T 13264-2008《不合格品百分数的小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是参考JEDEC No.40-A(美国电子器件委员会的出版物)制定的;GB/T 13262-2008《不合格品百分数的计数标准型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参照了日本标准JIS Z9002。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按照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无任何违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制定过程无重大分歧意见。8 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主要依据

本标准建议作为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标准宣贯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对各卷烟生产企业中涉及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的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培训,促进烟草行业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

《烟用包装材料交收检验抽样方法》标准项目组

2012年 2月

2.管理办法修订编制说明 篇二

1.1 修订背景

GB/T 15345—2003《混凝土输水管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经过十多年的应用为我国混凝土输水管质量检验检测和产品验收等质量评价方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以及在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的现有标准方法的不够严谨、不配套、不协调以及检测手段的应用局限等问题,使标准方法的修订成为必要。2012年9月11日,国标委综合(2012)50号《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GB/T 15345—2003国家标准被正式列入2012年度国家标准修订项目计划(计划编号:20120911-T-609)。

GB/T 15345—2003标准的修订工作由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硏究院检测中心和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来自全国与混凝土输水管有关的研究、生产、质检、设备制造及量具制造等共20家单位及几十位行业内各方面的专家参加了新版标准的修订起草工作。修订后的GB/T 15345—201X《混凝土输水管试验方法》(以下简称新版标准)近期即将发布。读者可关注新版标准的发布并结合本文增加对新版标准的理解。

1.2 新版标准编制原则

(1)满足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方针、政策。

(2)内容应系统全面,结构合理,考虑最新科研成果,规范指导混凝土输水管的检测控制。

(3)规定的项目和试验方法应便于实际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3 新版标准主要结构

新版标准共分十三章: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外观质量;5.几何尺寸;6.水压;7.外压荷载;8.混凝土强度;9.保护层砂浆抗压强度;10.保护层砂浆吸水率;11.管子接头相对转角;12.试验数值的修约与比较方法;13.试验报告。

附录部分有3个规范性附录及1个资料性附录:《PCCP、JCCP和UPCP管水压试验装置》(资料性附录A)、《PCCP、JCCP管外压荷载试验方法(三点试验法)》(规范性附录B)、《保护层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切割法)》(规范性附录C)、《保护层砂浆吸水率试验方法(沸煮法)》(规范性附录D)。

2 新版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

2.1 范围

(1)对自应力混凝土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删除了Ⅱ型管和Ⅲ型管。删除原因:GB 4084—1999《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已修订待批,修订产品标准时已删除了Ⅱ型管和Ⅲ型管。

(2)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的相关内容。

(3)增加了“其他混凝土输水管可参照新版标准执行”的范围说明。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删除了6个作废标准:GB/T 177—1985《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 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 5695—1994《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震动挤压工艺)》、JC/T 218—1995《自应力硅酸盐水泥》、JGJ 70—199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和JG/T 3020《混凝土试验用振动台》。

(2)删除了2个不必引用的标准:①JC/T 748《预应力与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用橡胶密封圈(原ZB Q43 001-1987)》,因为方法标准与产品标准的关注点不同,例如橡胶密封圈没有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难以确认其是否符合JC/T 748,而水压试验用的密封圈只要保证试验时密封可靠即可,不必在方法标准中作为前置条件限定试验前必须先确认橡胶密封圈是否符合JC/T 748,以保证方法的可操作性;②GB 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原对GB 50268的引用只是引用了其中“9.2压力管道水压试验”中压力表的选用条件,而且明示了要求。新版标准中保留了明示要求“最大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1.3~1.5倍,表盘直径不宜小于150mm”,不将GB 50268作为引用文件,以方便对新版标准的理解和使用。

(3)更新了6个标准:GB 5696《预应力混凝土管》、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1837—2009《混凝土管用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 19685《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原标准JC 625《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GB/T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原标准GBJ 81-1985)、GB/T 50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原标准GBJ 107)。

(4)增加了2个产品标准:JC/T 1056《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管》和JC/T 2092《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5)增加了13个仪器设备标准:GB/T 1226—2010《一般压力表》、GB/T 3159—2008《液压式万能试验机》、GB/T 6092—2004《直角尺》、GB/T 8177《两点内径千分尺》、GB/T 9056《金属直尺》GB/T21388《游标、带表和数显深度卡尺》、GB/T 21389《游标、带表和数显卡尺》、GB/T 22773《机械秒表》、GB/T 22778《液晶数字式石英秒表》、GB/T 30435《电热干燥箱及电热鼓风干燥箱》、JB/T 11272—2012《水平尺》、JC/T 971《水泥制品工业用水压试验机》及JG 237《混凝土试模》。目的是保证选用、验证、确认仪器设备主要性能指标时有现行有效的依据,以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2.3 术语和定义

(1)新版标准删除了GB/T 15345—2003中的裂纹、凹凸度、碰伤、椭圆度的术语和定义。原标准中“裂纹”指水纹、龟裂等表面存在的因收缩而形成的不规则缝隙,而在相关的几个产品标准中的“裂纹”缺陷主要是指表面存在的伸入保护层或管壁混凝土内部的缝隙,与“裂缝”有着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而非指收缩形成的缝隙,因此,本次修订时删除了“裂纹”,增加了“龟裂”的术语和定义,以避免混淆;“凹凸度”是指缺陷“凹凸”的程度,是否允许存在或允许多少程度的存在需要根据产品标准中的要求予以确定,所以不作为一个缺陷项目单列;“椭圆度”的定义在标准5.3.6条的计算公式里已能够直观表达;“碰伤”也比较直观便于理解,因此,本次修订时认为不必对此专门定义。

(2)新版标准修订了裂缝、露筋、凹坑和相对转角的术语和定义。

a)裂缝:原标准3.5条中定义为“管壁表面存在的因受外力作用而形成的伸入保护层或管壁混凝土内部狭长的缝隙”,本次修订时更关注对缺陷特征的客观描述,而不是首先分析其产生原因,而且原因也可能是多种的,同时还说明水纹和龟裂不在此列,因此,定义为“管壁表面存在的伸入保护层或管壁混凝土内部的缝隙。不包括水纹和龟裂。”(新版标准3.5条)

b)露筋:原标准3.6条中定义为“管子的受力钢筋未被砂浆或混凝土包裹而外露”,强调的是对受力钢筋的要求,实际上无论受力钢筋还是非受力钢筋都存在露筋的现象,至于是否被允许则是产品标准或规程里根据需要制定的要求,不应是定义里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次修订时取消“受力钢筋”的前置说明,定义为“钢筋未被砂浆或混凝土包裹而外露。”(新版标准3.6条)

c)凹坑:原标准3.8条中定义限定“在一阶段管内壁形成的深度大于壁厚二十分之一且大于5mm的凹陷”,本次修订还原缺陷本身的特征就是“凹陷”,不论是产生在哪类管子,因此,定义为“管壁内侧或承插口工作面上存在的非正常凹陷。”(新版标准3.7条)

d)保护层脱落:原标准3.11条中术语为“脱落”,定义中主要指针对保护层的局部脱落使此处受力钢筋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次修订该术语为“保护层脱落”,定义为“保护钢筋的混凝土或砂浆层出现的损伤或脱落。”(新版标准3.9条)

e)管子接头相对转角:原标准3.16条中术语为“相对转角”,定义为“产品标准规定的二根相邻的管子纵向轴线的夹角”,本次修订将术语修改为“管子接头相对转角”,更为准确,因此定义为“安装完成后,二根相邻的管子纵向轴线的夹角。”(新版标准3.12条)

(3)因为“麻面”是混凝土制品中常见的缺陷形式,因此,增加了“麻面”的术语和定义。(新版标准3.2条)

(4)增加了“承口露砂”、“龟裂”的术语和定义(新版标准3.14条、3.15条)。

(5)“麻面”、“粘皮”、“裂缝”和“露筋”的定义参考了GB 4623—2014《环形混凝土电杆》中的定义。

(6)增加了对术语和定义的英文表达。部分术语参考了1989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由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许如源、蒋恩德主编的《英汉水泥与混凝土词典》以及GB/T 16752—2006《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试验方法》中部分术语的英文表达。

2.4 外观质量

新版标准规定了外观质量九个项目的检测方法,与GB/T 1534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了对试件的要求。由于新版标准主要是面向产品制作完成后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的试验方法,不包括过程控制项目的试验方法,因此,取消了原标准“已生产的管子,其中有些试验可在蒸汽养护(或自然养护)脱模后进行,有的试验可在入库前进行”的规定,统一规定为“整根成品管”。

(2)增加了“仪器设备”的规定。由于取消了原规范性附录A《试验用主要仪器和量具》,所以在此对外观质量检测所需仪器和量具的量程、精度或分度值作出统一规定;属于通用量具的,要求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删除了原标准在5.2.6条中使用20号铁丝作为辅助工具的规定,改为新版标准4.3.1条中“粗细适宜的铁丝”。

(4)删除了缺陷项目飞边、毛刺、漏补等内容。因为“飞边”、“毛刺”无法准确定义,因而就无法准确识别;“漏补”即应修补但未修补,按相应缺陷项目测量评定即可,单列作为缺陷项目无法准确进行评定。

(5)删除了原标准“5.2.13.2若瑕疵的估算面积位于判定值边缘时,可改用百格网测算”的规定,因为“百格网”不是通用或专用量具,用此作为最终测算的工具在其量值溯源方面存在问题。而且,在实际测量中极少用到百格网。

(6)规定了锤头重量范围为250~500g。敲空鼓范围使用的羊角锤重量原标准中为250g,考虑ANSI/AWWA C301—1999《钢筒型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中规定“锤头重量不超过500g的锤子”,并同时考虑保证锤重有一定下限,因此,进行锤重范围规定。

(7)对每个试验方法的表述作了适当修改。

2.5 几何尺寸

新版标准规定了各类型管子的内径(包括管内径、承口工作面直径)、外径(包括插口工作面直径、插口止胶台外径)、承插口钢环直径、承插口钢环椭圆度、长度(包括承口工作面长度、插口工作面长度、承口深度、插口长度、长度)、管壁厚度、端面倾斜(包括端面倾斜、端面垂直度)、保护层厚度等几何尺寸项目的检测方法。与GB/T 1534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将保护层厚度和管壁厚度纳入了几何尺寸范围。

(2)修改了对试件的要求。由于新版标准主要是面向产品制作完成后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的试验方法,不包括过程控制项目的试验方法,因此,取消了原标准“用已生产的Z、YYG、SYG和PCCP或SYG、PCCP管芯”的规定,删除了对几何尺寸测量时试件龄期的要求,修改为试件用整根成品管;明确了PCCP和JCCP应在防护涂层处理后进行承口和插口尺寸的测量;SCP管应在水养结束出池,表面风干后进行测量。

(3)增加了“仪器设备”的规定。由于取消了原规范性附录A《试验用主要仪器和量具》,所以在此对几何尺寸测量所需仪器和量具的量程、精度或分度值作出统一规定。

(4)增加了软性游标卡尺(示意图见图1)替代目前通用游标卡尺用于PCCP和JCCP椭圆度评定时的插口直径测量,对于大口径管来说解决了大规格游标卡尺尺身长、重量大而带来的不便运输、不便溯源、不便操作等难题。

1———固定测量爪;2———测量面;3———定位块(PCCP插口直径测量时使用);4———滑动测量爪;5———制动螺钉;6———软主标尺;7———游标尺。

(5)删除了原标准图3中的图b)Z(Ⅱ)和图c)Z(Ⅲ),因为新版标准中删除了Ⅱ型和Ⅲ型管。

(6)增加了UPCP和JCCP几何尺寸测量的相关内容,并增加了图8关于UPCP管示意图。

(7)修改了图7中对承口内径Bb的测点位置LDb,在管子安装的理论工作面区域内,近似取工作面的中部。

(8)增加了SYG(滑动密封圈)的测量方法。

(9)增加了对图4~图8中各个测点位置的文字说明,使测点位置更明确。

(10)增加了Bb、Bs测量时,使用内、外径π尺对测量结果影响的提醒,以避免π尺厚度引入的误差可能对结果的误判。

(11)修改了原PCCP承口椭圆度、插口椭圆度测量时,直接测量最大和最小各两个值的规定,因为目测难以定量确定哪个部位椭圆度最大或最小。要求测量并记录4个值,用最大值和最小值更准确。

(12)修改了原标准PCCP承口深度C、插口长度测量方法,将“任意测量两个值”修改为测量记录最大值和最小值。

(13)增加JCCP端面垂直度的测量;明确了在管两端各测量2个值,记录共4个值,取其最大值进行结果评定。因为检测原始记录应反映所采用试验方法规定的程序并具有可追溯性,只记录一个“较大值”无法从原始记录上证实按方法标准的规定进行了4个测点的测量。

(14)删除了原标准中YYG、SYG和PCCP管芯厚度的测量方法,因为新版标准主要针对成品管而非过程产品检验。增加了UPCP和JCCP管壁厚度测量方法和图9示例。

(15)增加了PCCP和JCCP管长度的测量:明确了采用测量投影长度的测量方法。

(16)对于保护层厚度的测量由于有不同管型,因此,新版标准作了详尽规定:

a)增加了采用非破损检测法测量保护层厚度的条文,目的是适应今后非破损检测的需求。

b)修订了自应力混凝土管保护层测点位置,因为已修订的GB 4084产品标准直接引用了GB/T 15345。

c)为使带变径管子的保护层测点位置表述一致,本次修订将SCP、YYG以及SYG的测量点位置作了一致的规定。

d)增加了测量点位置的公差要求,具体为+20mm、-20mm,因为破损法或无损法检测都无法保证测点恰好位于标准规定的那一个点的位置。增加位置公差目的在于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

e)增加了JCCP管保护层厚度测点位置的规定,测量外表面环筋保护层厚度。

f)增加了对双层和多层缠丝PCCP管钢丝保护层厚度的测量为最外层钢丝净保护层厚度的要求。

g)明确了保护层厚度修约要求。由于在确定预应力混凝土管保护层厚度时应加上钢筋的直径,通常取钢筋的名义直径而不是实测钢丝直径参加计算,本身存在误差,采取更精确位数的数值修约没必要,因此,统一取保护层厚度结果修约至1mm。

h)规定了在仲裁检验时采用破损检测法。

i)对原标准中用“CX”表示的轴向测点位置均改为“L”加相应参数作为下标表示,方便理解,如管子D0的测点为LD0。

j)由于各产品标准中对相同的参数可能用了不同的符号表示,如GB 5696中YYG、SYG含钢筋直径的保护层厚度用“h”表示,GB/T 19685中含钢筋直径的保护层厚度用“tg”表示。为了保持新版标准全文中相同参数尽可能用相同的符号、不同参数尽可能不用相同的符号,新版标准中未完全采用与产品标准中一致的符号,尽可能对符号进行了统一,并对各符号进行了说明,保证标准使用时与各产品标准有一致的理解,如:均用to表示包括钢筋直径的保护层厚度。

2.6 水压

(1)删除了原标准7.2a)关于自应力混凝土膨胀率及确定膨胀稳定期的方法规定,因为膨胀稳定性测试是过程检验的内容。新版标准中采取了与JC/T2126.4—2012《水泥制品工艺技术规程第4部分: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4.5.4条中“养护至自应力混凝土膨胀稳定后(以同步试件测定为准),自应力管方可出水池试压”一致的规定,明示为“管子水养至自应力混凝土膨胀稳定后(以同步试件测定为准)出池进行水压试验,……”,不进一步具体规定如何测定自应力混凝土的膨胀率及如何确定膨胀稳定期。第三方检验时也以查验同步试件测定记录为依据确定管子膨胀稳定性。

(2)修改了原标准中SYG管抗渗性能试验可在管芯缠丝后进行的规定,这个规定当时是方便管子制造企业进行过程检验控制,在砂浆保护层制作前进行抗渗检验,有利于发现渗漏点,从而进行准确修补。新版标准主要检验对象是成品,因此,规定用砂浆保护层制作完成以后的管子。对于制作过程中的抗渗试验方法,在新版标准6.1.4条下加注的方式予以规定,方便企业参照执行。

(3)修改了SYG、PCCP的试验龄期规定。原标准中是以管芯混凝土的龄期来计算的,由于水压试验过程中砂浆保护层会受拉力,可能导致其开裂,因此除规定管芯混凝土龄期外,还规定了砂浆保护层试验的最低龄期,以保证不因不恰当的试验龄期导致管子受损。

(4)增加了JCCP和UPCP的水压试验方法。

(5)修改了SYG、YYG抗渗试验恒压时间,见新版标准表2;原标准依据管壁或管芯厚度将抗渗检验时间分为10种状态,经过大量试验证明恒压时间对抗渗试验的影响并不显著,因而没必要将抗渗检验的恒压时间段分得太细。新版标准将抗渗性能和接头密封性能恒压时间以管壁或管芯厚度(不含砂浆保护层)为80mm为界分为两类,80mm及以下的恒压时间均为10min;80mm以上的恒压时间均为15min,也减少了误操作的可能性。

(6)为方便应用,根据GB 4084标准的报批稿,将SCP的抗裂性能检验及接头密封性能检验恒压时间10min和相对转角检验恒压时间5min纳入标准表2中。

(7)增加了水压试验装置的规范化要求:SCP、YYG、SYG试验装置参照JC/T 971《水泥制品工业用水压试验机》的规定设计验收。由于JC/T 971中没有包括PCCP、JCCP和UPCP试验装置,因此,新版标准制订了资料性附录A“PCCP、JCCP和UPCP水压试验装置”,可作为相应的选购、设计、验收的参考依据。

考虑到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对试验结果的影响,规定:对于立式水压试验装置宜安装在水压试验装置的底部;对于卧式水压试验装置宜安装在堵板外侧管子中心线对应部位。加注说明:立式水压试验装置若压力表安装在水压试验装置顶部时,其检验压力控制值由底部检验压力控制值扣除对应高差引起的水柱压差。

2.7 外压荷载

(1)外压荷载试验方法为新版标准新增项目,规范性附录B《PCCP、JCCP外压荷载试验方法(三点试验法)》为新版标准新增内容,外压荷载试验三点法参照了ASTM 497M—2013aε1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Concrete Pipe,Manhole Sections,or Tile(Metric)1和GB/T 16752—2006《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试验方法》,外压荷载实测值的确定原则参照了GB/T 50152—2012《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中第5.3.5条。

(2)新版标准外压荷载试验方法与GB/T 16752—2006的外压荷载试验方法有以下不同:

a)适当增大了下支承梁截面尺寸参数和圆弧半径,更加符合大口径管子三点试验状况;

b)增加了两点或多点加荷的规定;

c)删除了切割长度不小于1m的圆柱体单元的试验方法,因为采用切割样品会造成应力损失,降低管材的承载力,影响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d)修改了抗裂外压荷载实测值的荷载确定方法,参照GB/T 50152—2012《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第5.3.5条制订了抗裂外压总荷载实测值的确定原则。

e)为便于使用标准的各类人员正确理解、操作及表达结果,增加了“外压荷载检测记录内容及格式示例”。表格示例中列出了外压试验中需要使用的各个参数以及试验过程荷载分级方法。

(3)管子试验龄期:充分考虑试验时管体本身的安全性,以免管子不必要的损伤,规定“管体混凝土的龄期不宜少于28天;同时,PCCP管砂浆保护层的龄期当采用蒸汽养护时,不宜少于7天;当采用自然养护时,不宜少于14天。”

2.8 混凝土强度

(1)由于修订中的GB 4084未将自应力混凝土强度列入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其中涉及自应力混凝土试件的内容。

(2)考虑到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混凝土试模规定使用150mm×150mm×150mm立方体试模,也允许使用100mm×100mm×100mm立方体试模。但增加了“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60时,宜采用150mm×150mm×150mm立方体试模”的规定,以符合GB/T 50107的规定。

(3)试件养护条件增加了“采用蒸汽养护的管子,其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所用试件,应先随管子同条件养护,脱模时间与管子脱模时间相同。脱模后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应为设计规定龄期。”以提醒使用标准的各方注意遵守GB/T 50107的规定。

(4)对取样频率、试件制作、养护要求和结果评定作了说明,由于部分引用标准已有新的版本,新版标准修订时作了相应修订调整。

(5)新版标准8.2.5.3条规定用于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试件抗压强度不考虑制管工艺的影响。原离心成型工艺和立式挤压成型工艺换算系数要求各企业根据自身试验数据积累统计确定,虽提供了推荐值,但各个企业由于所用材料和工艺参数控制的不同导致换算系数有着较大差异,本次取消换算系数将对产品质量有更充分的保证。该条规定与GB/T 11837—2009中第9.4条的规定一致。

2.9 保护层砂浆抗压强度

(1)新版标准对原标准附录C《保护层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切割法)》包括试件制作、养护方式和养护时间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内容更加完善。

(2)保护层砂浆抗压强度试件是边长只有25mm的立方体小试件,切割出来的试件与试模成型出来的试件在形状的精度方面有较大偏差,同样的形状公差相对于小试件而言可能影响就更大,导致试验结果离散性较大。通常实际工作中会发现,即使从一个模板上切割出来的试件,其试验结果却相差很远,因此,在制订试验方法时,工作组客观地分析考虑了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造成的样品偏离、由于试件承压面积小使总荷载小而导致试验机加荷速度难以控制、由于操作人员经验不足或操作不一致等等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工作组认为如果从同一个模板上同一次制作出来的试样上切割出来的试件中有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抗压强度的试件,就说明保护层砂浆具备了这个强度,只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使每个试件都达到要求。因此,新版标准修改了原标准中直接采用6个样品测量结果取平均值的规定,允许选择切割质量较好的10个试件,并以这10个试件抗压强度值中较大的6个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保护层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即剔除4个较小值,视其为试件尺寸、试件加工、试验仪器、试验过程及人员误差等的影响结果。

(3)删除了原标准C.5.3关于计算出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乘以0.8作为PCCP保护层砂浆标准强度的规定。ANSI/AWWA C301—1999标准“4.6.8.5保护层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条款中说明“立方体试块等效的圆柱体强度折算是将立方体强度乘以系数0.8求得。砂浆保护层试样的等效圆柱体强度由六个立方体试块的等效圆柱体强度值取平均值求得。砂浆保护层试样的28天等效圆柱体强度不得低于37.9MPa。”按GB/T 19685—2005的6.2.9.2条规定“保护层水泥砂浆28天龄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不得低于45MPa”,以45MPa作为保护层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指标值已考虑了等效换算系数,45MPa×0.8等于36MPa,与ANSI/AWWA C301-1999规定的等效圆柱体强度相近。因此,按GB/T 19685—2005的6.2.9.2条进行判定时,应采用立方体抗压强度值而不是等效圆柱体强度值与标准指标值进行对比、判定,立方体抗压强度不需要再乘以0.8的换算系数。

2.1 0 保护层砂浆吸水率

(1)修订了原标准资料性附录E“砂浆保护层吸水率试验方法(沸煮法)”作为新版标准规范性附录D。删除了其中的方法B;以原标准方法A为基础,完善了对试件的制作方法、养护方式、数量与尺寸和试件龄期的规定,提供了吸水率计算公式。

(2)增加了结果评定。由于结果计算后涉及数据修约处理后的位数取舍与产品标准规定指标值可能有不一致的情况,为了方便对各类型管按产品标准规定对吸水率进行比较判定,新版标准规定了当标准有规定时修约至标准规定,当无规定时修约至0.1%。

2.1 1 管子接头相对转角

(1)增加了适用于PCCP管双胶圈按管端位移值或按接头间隙差确定转角的试验方法,并给出相应计算公式。相关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均被使用。

(2)规定了仲裁检验方法。

3 结语

3.修订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说明 篇三

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的要求,结合对实践需求和市场各方意见的分析研究,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发现价格、优化资源配臵的功能,减少和简化行政许可,支持上市公司进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并购重组。

一、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审核分道制,同时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二)突出重点、及时修订

随着股权分臵改革的完成,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具备了促进上市公司大规模并购重组的能力和条件。目前,进一步健 全并购重组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完善“优胜劣汰”的并购重组机制,已成为市场需求迫切、讨论较为充分、意见相对一致的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强调突出重点、及时修订。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取消除借壳上市以外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修订后的第12条、第25条、第27条、第29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臵换行为审批”是《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行政审批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95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次《重组办法》修订根据14号文的要求,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臵换行为,全部取消审批。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也是《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行政审批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00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用于并购重组的,因涉及发行股票行为,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仍须报经核准。本次修订大幅减少对上述资产重组行为的行政审批,主要考虑是:

1.这类资产重组行为交易形式相对简单,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能够充分揭示交易影响和风险,取消审批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

2.如购买资产达到一定数额构成借壳上市,基于从严监管借壳上市的理念,仍保留审批,除此之外的购买、出售、臵换资产均不再审批。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强投资者保护(修订后的第6条、第11条、第12条、第20条、第22条、第24条、第24条至第26条、第32条至第36条、第38条、第43条、第48条、第53条至第58条)

本次修订大幅减少对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审批,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避免“无审批导致无监管、无披露”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强投资者保护。主要修订如下:

1.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强化事中监管手段 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衔接,除保留关于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要求外,明确规定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在补充披露、发表专业意见前应暂停交易。同时,《重组办法》在发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定价等方面也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充分的参考。

2.对中介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在《重组办法》的总则部分新增规定,强调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教唆、协助委托人编制虚假的交易报告或公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在重组程序中,强化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规把关责任,要求其必须对会议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三是对中介机构加强事后督导,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存在 违法违规情形的,在按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并购重组业务。

3.对重组交易各方强化事后监管

一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或者拟借壳上市的收购人作为发行对象的,应当公开承诺,如重组后股价低于发行价达到一定标准的,其持股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二是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我会可以责令暂停或停止重组活动,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4.落实《中小投资者保护意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是引导重组交易对方公开承诺依法赔偿因其虚假披露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修订后的第26条);二是明确规定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承诺,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前不得转让所持股份(新增第56条);三是引导建立民事赔偿机制,要求重组交易对方公开承诺其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否则将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后的第26条);四是要求股东大会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修订后的第24条);五是要求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投票情况(修订后的第24条);六是明确律师对股东大会表决过程和结果出具独立鉴证意见(修订后的第25条);七是要求公司董事会分析重组交易对当年每股收益的影响(修订后的第19条),针对因重组摊薄 每股收益的情况提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修订后的第35条)。

(三)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分道制工作要求(修订第8条)

按照14号文关于“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的要求,在总则部分第8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四)进一步完善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修订后的第13条)

本次涉及借壳上市内容的修订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借壳上市审核标准与IPO等同,这一要求我会已于2013年11月30日在《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13‟61号)中予以明确。二是明确禁止创业板上市公司借壳上市。三是将借壳方进一步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防止规避行为,杜绝监管套利。

从最近3年的借壳案例看,购买资产并不仅仅针对收购人,有半数以上的案例是同时向收购人与其关联人购买,虽然实践中已将关联人一并视为借壳方,但规则上没有明确,存在模糊地带。为防止收购人在取得控制权后通过其关联人注入资产而规避监管,将借壳方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

(五)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修订后的第19条、第35条和第59条)

现行《重组办法》要求出具两个盈利预测报告:一是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其他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提供标的资产盈利预测的基础上,还要求上市公司提供重组后的整体盈利预测报告。本次修订取消盈利预测报告要求的主要考虑为:1.在实际取得标的资产并完成整合前,上市公司对资产盈利能力进行量化预测往往缺乏依据。2.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快速变化的背景下,盈利预测信息客观上有较大不确定性。中介机构出具盈利预测报告通常会设定诸多的假设前提,容易造成误导。本次修订虽然取消了盈利预测报告要求,但相应强化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要求,即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详细分析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效信息。

(六)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相关的盈利补偿要求(修订后的第35条、第43条第二 款)

为鼓励中小规模的上市公司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并购,本次修订取消了最低发行股数和金额的门槛要求。同时,鉴于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属于典型的市场化博弈,内生约束较强,强制要求交易双方进行对赌补偿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次修订按照14号文的精神明确规定,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无须签订盈利补偿协议。

(七)进一步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修订后的第45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定价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行定价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允许相关各方不执行20日均价的规定,可以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修订考虑到: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规定过于刚性

该规定的初衷是防止公众股东权益被过度摊薄,在制度推出初期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实践发展,这种定价模式的缺陷逐渐显现:一是该规定过于刚性,在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尤其是股价单边下行时,资产出售方容易违约。二是由于投资者对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资产注入预期,公司股价相对于内在价值长期偏高,增加了交易难度。三是资产出售方为了尽快完成交易并寻求一定的补偿,往往高评估注入资产,经常引发市场质疑。

2.破产重整的协商定价规定过于弹性,约束机制不足 从五年多的实践看,破产重整的协商定价机制虽然促成一些危机公司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也给并购重组市场带来了以下影响:一是破产重组实行协商定价,不符合我会严格退市制度、不鼓励借壳上市的总体政策导向。二是协商定价机制强化了投资者对ST或*ST公司被借壳的预期,推高了这类公司的股价,不利于优胜劣汰。三是市场质疑部分公司破产重整协商定价缺少平等协商的实质内涵。本次修订为遏制对破产重整公司借壳上市的炒作,废止了《补充规定》的协商定价机制,破产重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定价规则。

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机制,使相关规定既不过于刚性,也不是毫无约束。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定价区间,增大选择面,并允许适当折扣。定价区间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拓宽为:可以在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任选其一,并允许打九折(与《发行办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折扣规定相一致)。二是引入可以根据股票市价重大变化调整发行价的机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会决议的第一时间披露,给投资者明确预期。具体而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规定,在交易获得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相比发行价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已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进行一次调整;该调整方案 应当明确具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董事会即可按该方案适时调整发行价,且无须因此次调价而重新提出申请。三是为遏制对破产重整公司借壳上市的炒作,将废止《补充规定》的协商定价机制,破产重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定价规则。

(八)对实践中已存在的不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资产定价依据的情况进行规范(修订后的第20条、第35条、第53条第二款)

实践中,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定价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二是采用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或类似形式,例如收购标的为证券公司等特殊行业企业;三是在标的资产本身即为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标的公司股票市价作为定价依据。

现行《重组办法》第19条规范了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实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并不强制要求所有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定价必须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二是如选择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相关方须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但是,对于实践中已存在的其他估值定价方式,重组办法未作出相应规定。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第一,资产定价可以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也可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第二,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特别因素等。第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估值机构(包括 评估机构和其他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参与董事会决议,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第四,在《重组办法》第53条,针对定价显失公允导致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增设监管措施和处罚条款。

(九)明确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定价及发行规则依据,增设优先股的特别条款,增设定向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及并购基金等并购支付和融资工具的规定(新增第9条、第50条)

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自2006年启动试点以来,累计有60多单。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定价和发行规则,换股吸收合并在实践中已形成较成熟的操作流程,但一直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此次修订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专章中增加一条,明确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定价及发行按本章规定执行。

同时,为落实14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重组办法》新增的第50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是考虑优先股发行定价和决议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特殊性,需按照我会制定的其他规则予以调整。

4.管理办法修订编制说明 篇四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特点是:多用于体表,作用缓和,人体吸收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小,但使用对象多为健康人群,目的是美化仪表,与用于治病救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风险与效益比”的理念不同,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风险零容忍。化妆品属于快速消费品,产品季节性、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根据市场需求配方和标签调整较为频繁。目前,全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中小型企业约占90%,但市场份额不到20%。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严把化妆品安全关,减少安全风险,又要管好管活,给企业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

年发布,1990年实施。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立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现行《条例》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不适应,与产业提升需求不一致,也与国际趋势不协调。化妆品作为时尚产品,除卫生和理化指标外,其正常使用性能、实际功效等均与消费者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纳米材料在内的新原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进一步评估,传统的“卫生监督”的理念也已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需要。

二是管理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监管手段相对匮乏,法律责任比较粗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弱,没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原料和功效宣称管理、生产过程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缺乏行业自律要求和社会参与渠道,难以适应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实际需要。

三是监管体制滞后于改革实际。2008年和2013年两次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分别将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能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能划转到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质量、卫生实施统一监管。现行《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的管理体制早已与实际不一致。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条例》修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从国情出发,立足化妆品特点和行业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高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简政放权,适当减少事先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科学设计原料、产品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倡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作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广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送审稿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对于现行的新原料审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首次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5项行政许可,取消其中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缩小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并按照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上市后管理全生命周期设

计了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目录管理与审批备案相结合的原料管理制度。1.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参考国际经验,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由总局分别制定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第八条)。

2.新原料实行审批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现行《条例》规定所有新原料均应当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送审稿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等高风险原料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新原料报总局备案即可。同时,明确企业要按照要求定期报告新原料使用及安全状况(第九条、第十条)。

(二)以安全性评价和功效宣称为核心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

1.根据产品安全风险调整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的名称与范围。考虑到原来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与按照产品风险分类管理不完全吻合,将其分别修改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在延续特殊化妆品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同时,将特殊化妆品由原来的9类减为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妆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其他5类特殊化妆品,将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取消或者转为药品或普通化妆品管理。送审稿规定总局可以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2.增设安全评估要求。借鉴欧盟做法,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规定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必须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3.规范功效宣称管理。出于营销的需要,化妆品通常都进行功效宣称,但现行《条例》缺乏相关管理规定。由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此进行严格规范。参考国际经验,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三)以生产者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目前,化妆品注册管理实行注册证持有人与实际生产者可以分离的制度,产品注册证上注明“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是注册证持有人,可以没有生产许可证,“实际生产企业”是产品加工地,须为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送审稿对此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国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和备案人不再作资格限定,放宽至自然人和研究机构,并规定产品注册证可以转让(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同时,明确化妆品生产者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不良反应监测(第五十三条)、缺陷产品召回(第三十八条)等

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可以自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第二十三条);生产行为违法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四)以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1.以生产许可证和GMP为抓手加强生产管理。一是落实总局“三定”规定,将原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与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整合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二是确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地位,替代原卫生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GMP的具体内容与卫生规范基本一致,但将重点提高企业管理、过程控制等“软件”要求。三是强化生产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指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出厂放行工作(第二十九条)。四是严格企业自我管理义务,要求建立GMP执行情况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生产条件不再符合GMP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

2.以可追溯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规定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妥善贮存运输等义务,保证监管链条完整和产品可追

溯,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并将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纳入经营者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形成监管全覆盖。

3.以风险评估为依托完善上市后管理。完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立不符合要求产品不予延续注册(第十六条)等产品退出机制,增设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五)以强化检查抽验为主、多种措施并举构建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职权,规范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和结果处理(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对境外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职权(第五十六条)。二是完善监督抽检制度(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第五十七条)。四是加强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共同监督、有奖举报和专家咨询制度作用,提高监管实效(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重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加大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将罚款基数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

二是法律责任设置全面涵盖各种违法情形,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三是丰富处罚种类,设置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处罚。四是完善处罚制度,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安全评估人员等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对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委托方、受托方双罚(第六十五条),对经营者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未违反条例规定的,设置了免责条款(第七十条)。

四、几个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化妆品定义中是否包含口腔护理用品。职能调整前,质检总局将牙膏作为化妆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检验管理。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的定义,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为保持工作衔接,并参考国际惯例,《条例》修订时明确化妆品定义包含口腔护理用品。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行业组织以及相关生产企业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一是口腔护理用品的相关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都比较成熟,近年来一直发展良好;二是目前国家对口腔护理用品并不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产品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三是牙膏等产品一直允许宣称防龋、抑菌等医疗术语,原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牙膏功效评价标准,许多国产牙膏配方中含有中草药。这些方面均与化妆品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

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第三条)。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二)关于标签管理。

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禁止进口产品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主要理由:一是不法经营者通过加贴、修改等方式非法更改产品保质期等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国内外对化妆品标签要求不完全一样,可能出现外文标注内容与中文标注内容不一致(如我国规定防晒指数最高标注为30,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标注为50;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上含有“医”“药”等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易误导消费者,有的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此,外资企业反映比较强烈,认为是设置贸易壁垒,增加了企业负担。

5.管理办法修订编制说明 篇五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定机制和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特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

本规定有助于规范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二、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摸清危险废物底数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开展危险废物调查,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目标和任务。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普遍存在将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废物管理或将一般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危险废物的底数不清。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产生源的危险废物属

— 13 — 性判定,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准确性。

(二)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

《规划》提出持证单位危险废物年利用处臵量比2010年增加75%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的目标。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危险废物“无出路”和处理设施“吃不饱”的矛盾现象,即:一方面存在危险废物找不到妥善的利用处臵措施,大量堆积;另一方面又存在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吃不饱”,处理能力大量闲臵。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有助于在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和分布情况,科学规划与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使用效能。

(三)有助于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活动猖獗,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此类事件的一方面原因是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守法意识薄弱,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危险废物判定不清,相关企业没有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准确判定废物的危险特性,有助于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法律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四)有助于保障司法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 — 14 — 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后,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已经成为部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评判依据。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是保障司法执行力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危险废物鉴别缺少统一管理。目前,全国普遍没有明确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的机构以及鉴别程序等事宜,导致废物产生单位不知道去哪里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的程序是什么,哪些实验室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测试,什么样的鉴别结果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开展。

(二)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秩序混乱。随着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需求的增加,部分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别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主要表现为:一是非正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采样和分析等专业水平不高、分析测试设备简易,出具的鉴别结果可信度低;二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检测机构为迎合部分企业减小废物处臵成本的需求,将危险废物定性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三)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检测能力不强。一是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专业性较强,目前我国无专门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的机构和分析技术人员,在实践中缺乏采样和分析测试经验,尤其难以保证采样时的代表性。二是危险特性检测工作量大、耗时长,现有的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已难以承担所有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工作。

四、部分省份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情况

— 15 —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体系。但是,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江苏、浙江、重庆、甘肃等省份已试行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一)江苏省

江苏省环保厅明确以江苏省固管中心作为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和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特性检测资质的机构作为检测机构,负责采样和检测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检测机构一般鉴别申请方鉴定机构编制方案方案论证采样、分析鉴定意见已知产废单位且环评明确为危废的突发固废倾倒未知产废单位或环地方环保部门评未明确为危废的地方环保部门鉴定机构检测机构检测结果鉴定意见

江苏省的鉴定范围广,鉴定流程完善,但对于鉴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未作说明。

(二)浙江省

浙江省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主要以“第三方鉴别和评估为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其主要流程为:

鉴别委托方申请鉴别机构鉴别方案编制鉴别方案论证采样、检测鉴别报告编制鉴别报告备案监管环境保护部门

浙江省的鉴别流程充分体现了社会化鉴别的原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仅对过程实施监管,便于推动鉴别工作的快速开展。但由于整个过程环保部门未参与,可能会导致鉴别委托方同时找多家鉴别单位进行鉴别,选取最合适的鉴别结果备案。

(三)重庆市

重庆市固管中心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机构负责编制鉴别方案、开展采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等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委托方向市固管中心提 市固管中心受理申请并 委托方与鉴别机构签订出危险废物鉴别申请 确定鉴别机构 委托鉴别工作合同 鉴别机构对样品进行危 鉴别机构确定鉴别方案并经市固管中心确认 市固管中心依据鉴别技术报告进行结果判定 险特性检测并编写鉴别报告 鉴别机构赴现场采集样品

重庆市基本流程与江苏省的一般鉴别流程类似,固管中心作为鉴别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对危险特性的检测结果进行判定,但该流程中缺乏对鉴别机构监督管理。

(四)甘肃省

甘肃省在制定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之前,先在省内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申报工作,并最终确定了四家符合条件的鉴别机构,— 17 — 其主要鉴别流程与浙江省类似,环保部门对鉴别机构发挥监督管理和指导的作用。但甘肃省未在鉴别机构编制的鉴别方案论证方面作规定,有可能会导致鉴别结果产生误差。

五、编制原则

编制《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客观科学。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应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为依据,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鉴别和检测工作,并对鉴别报告和检测报告负责。

(二)危险废物鉴别以省为主。各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应主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承担。

(三)危险废物检测社会化。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力量,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特性检测工作。

六、编制过程

受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通过调研全国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情况,了解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现状及各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经验,总结归纳了我国现行危险废物鉴定体系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我中心多年管理经验,起草完成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

七、主要内容

— 18 —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规定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就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实际情况,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 2.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 3.对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危险废物鉴别的定义

本规定给出了危险废物鉴别的定义:是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采样和检测,给出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结论的过程。

(三)省级环保部门对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职责

明确了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四方面主要职责:

1.组织、管理和监督辖区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2.登记和发布危险废物鉴别结论;

3.定期将辖区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上报环保部备案; 4.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鉴别结论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后,提交鉴别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四)环境保护部对于危险废物鉴别的主要工作

— 19 — 明确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废物鉴别的三方面主要工作内容: 1.定期分析和总结全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并发布有关情况公告。

2.对经鉴别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部列入《名录》增补名单,并实时公布。

3.当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别机构无法完成鉴别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予以认定或提出进一步工作要求。

(五)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确定及其职责

为了保障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出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至少指定1家专门机构作为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并于本规定施行2个月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六)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1.提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根据《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组织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明确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对鉴别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鉴别机构出具鉴别报告的三种常规情形:

(1)明确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

(2)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

(3)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但经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 — 20 — 的,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应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鉴别程序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后出具鉴别报告。

3.明确了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要求:(1)能确定产生单位、产生环节、固体废物名称等固体废物来源的,可参照上述鉴别程序。

(2)无法确定固体废物来源的:

 首先根据固体废物性状、成分等基本理化性质,对其进行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来源后可参照上述鉴别程序;

 溯源分析无法确定来源时,需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七)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机构确定及其职责

1.明确了选择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机构的要求:经CMA认证的且具备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或实验室。

2.明确了检测机构的职责,即: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开展固体废物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提交危险特性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八)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本规定确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 1.鉴别申请; 2.鉴别委托;

3.鉴别方案的编制和论证; 4.采样和监测;

— 21 — 5.出具鉴别报告。

(九)鉴别申请

鉴别申请是鉴别申请人或申请机构向列入《全国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推荐名单》中的固体废物所在省份的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提出对特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申请过程。

鉴别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以是以下类型的一种: 1.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臵单位; 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等提出鉴别申请。

(十)鉴别委托

鉴别委托是鉴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委托鉴别机构开展鉴别工作,并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鉴别方案的编制和论证

1.鉴别机构接收鉴别申请人委托后,编制鉴别方案。鉴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申请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和产生情况的详细描述;  与申请鉴别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  危险特性的识别鉴别项目的识别及识别依据;  采样工作方案(含采样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 检测工作方案(含检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 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 检测机构资质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 22 — 2.由鉴别机构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方案论证,由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分析测试以及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鉴别方案论证意见。

申请鉴别的固体废物与本鉴别机构或其他鉴别机构已开展过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工艺相同,鉴别方案已通过论证或已完成鉴别工作,可不开展鉴别方案论证。

(十二)采样和检测

鉴别机构、检测机构按鉴别方案,实施采样和检测工作。涉及工业生产过程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不得接受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送检的样品。

采样和检测有以下几方面具体要求:

 实施采样和检测工作严格遵循鉴别方案,并均应符合中国计量认证的有关要求;

 采样过程应记录和核实申请人生产情况,如发现申请人生产发生重大变动,对鉴别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终止采样,视情况重新编制鉴别方案或重新采样;

 检测过程原则上不允许既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分包,如仪器故障等原因确实需要进行检测分包,应将分包服务报鉴别机构备案,并提供分包方检测能力证明资料;

 如检测过程需采用非标方法,需按检测机构质量认证文件相关程序开展非标方法制定和验证。

(十三)出具鉴别报告

鉴别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申请鉴别固体废物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向鉴别申请人出具鉴别报告,并同时报省级及以上

— 23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别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固体废物产生源的准确定义;

 依据检测报告作出危险特性是否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判断;

 不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均应依据该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提出利用处臵方法建议;如属于危险废物,应提出适合处理该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要求;

 鉴别方案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十四)鉴别费用

鉴别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鉴别机构编制、论证鉴别方案时产生的费用和开展采样、检测时产生的费用等。鉴别费用应根据鉴别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合理预算。

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原则,提出了鉴别费用原则上由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承担。无法确定产生单位的,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

鉴别费用原则上由鉴别机构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十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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