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标准

2024-08-01

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标准(精选7篇)

1.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标准 篇一

合作社建设的内容

(一)建设内容

1、提升统一服务能力

(1)农业技术服务。围绕培养现代农业职业农民,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技推广基础平台,对合作社社员坚持开展农业新型实用技术、市场经济知识、合作社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社的合作生产经营理念等内容的培训教育,每年培训不得少于6次。同时,结合农时季节,重点对合作社制订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和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培训指导。

(2)信息服务。通过建立与各级农业信息网站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为社员提供及时准确的生产、技术、价格、供销等信息服务,畅通生产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传播渠道,引导生产销售,促进产销对接。

(3)农资统购服务。由合作社按照生产标准要求,对社员所需的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进行集中统一采购,以保本微利、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供应社员,保证农资产品质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

(4)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在合作社内部建立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队,推广苹果病虫害物理、生物防治技术,实行统防统治。严禁使用

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社的成立及运行进行监管。合作社的成立实行“双部门确认制”,即实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确认。具体操作实行“宽登记、严确认”的政策,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认合作社的经济法人地位,合作社设立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济法人地位,但不能马上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只准许以“准合作社”的身份进行运行,此运行期间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合作社的各种扶持政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的合作社性质,合作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经济法人地位后,还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合作社运行一阶段后对其运作机制进行全面考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合作社的特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时间内核准后发给合作社营业执照,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扶持政策。确认时间可以是农业生产的一个周期,一般在一年内。

2、实行运行监管制度。

在合作社取得确认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对合作社实行监管,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负责人,增强他们的合作意识、诚信意识。要监管合作社的社员构成比例、股份设置情况,检查合作社的社员大会制度是否正常,表决制度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收益分配是否执行章程规定,理事、监事是否切实履行了职责。一旦发现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所规定,合作社的性质发生变化的,应责令其改正。如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改正的,则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取消、追回合作社在违法经营期间已享受的特殊政策。

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也适用吗? 5.已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退社等原因达不到法定成员比例怎么办?

6.要到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7.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有什么不同?

8.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名称吗?法律法规对名称有什么规定?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9.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10.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设立分支机构吗? 11.农民专业合作社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能够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吗?

1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80%以上的成员必须是农民,怎样来确认农民的身份?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什么方式出资? 1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有什么特色? 16.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法律法规?

17.工商机关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者提供哪些服务?

18.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从哪里能获相关登记文书?

19.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是否收费?

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统一采购,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提高了农民的谈判能力,降低成本。四是通过合作社发展,必然促进产业链延伸,增强了农民分享非农产业利润能力,实现农产品从田野到餐桌的链接。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也是建设农产品流通体制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的发展。据农业部资料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有44.6万户,实有成员3570万户,占总农户的14.3%。比2006年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了2倍多,并且在经营规模、产品品牌及带动农户能力方面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值得欣慰的是,在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有3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展销,显示了相当的经济实力。这说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地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现代农产品营销体制的建立及完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差距,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规模、服务范围、竞争能力以及管理水平上都存在明显不足,需要大幅度的“强身健体”。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起步阶段,加快发展面临多方面的困难,需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的力度。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懂市场、会管理、热爱合作事业”的人才,亟需多渠道加强对农民合作社领导人和经营骨干的培养,可以建立合作社理事长的轮训制度、建立合作教育学院、建立合作社网络教育平台等方式,培养具

2.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标准 篇二

据调查统计:群力蔬菜专业合作社由于引进和推广了一批农业新技术、新成果, 促进了合作社蔬菜生产方式方法重大变革, 节省了人工、降低了蔬菜生产成本, 提高了亩经济效益;改善了蔬菜生长环境, 降低了生产过程中的农药使用次数和数量, 提高了产品品质和产量。比如, 滴灌和微喷系统安装使用, 原来每亩蔬菜浇灌一次需两个人劳作5个小时, 现在每个人5个小时可以浇灌10亩;再比如引进微播机械穴盘播种, 原来一个人每小时只能播种800穴, 现在通过新机械, 每个人每小时可播种2 000穴左右, 且播种质量和浇水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

1 规模经营是农业新技术引进使用的载体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农民作为我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体, 是农业科技的接受者和应用者, 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只有被农民所掌握并应用于生产过程, 才能由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目前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学习、运用农业科技有一定难度, 加之家庭经济实力不足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明显偏低, 农产品科技含量不高。科技成果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制约了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

1.1 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益, 效益决定了投资方向

群力合作社理事长陈建说:“合作社所以在资金困难情况下, 舍得在新材料、新机械等方面投入资金, 利润驱动是主要原因”。他有一本清晰的经济投入收益账, 比如, 投资1.5万元购进一台微播种机械, 原来400万穴辣椒苗需要25个工人连续工作20天左右, 现在只需要25个工人连续工作8天左右, 因为引进农业新机械, 就播种一项, 仅工人作业成本就节省了3万元;还有节水灌溉, 引进滴灌和微喷系统, 每亩虽然一次性投入增加了500元左右, 年使用成本只要280元, 可以为每亩年减少人工费用400元, 同时减少打药次数和使用农药成本, 增加产量500kg以上。“不要小看这个效果, 我初步计算了下, 因为引进节水灌溉, 每年可为合作社生产基地节约生产费用30万元, 增加产量和直接收入近百万元, 所有这些, 都是原来分散、小规模家庭经营所不能实现的”, 陈建如是说。

1.2 规模经营对市场依赖性更强, 市场对产品质量要求拉动新技术使用

合作社650亩大棚, 年播种面积1 000亩之多, 年商品产5 000t以上, 年产值1 500万元以上。大宗产品要有好的、让消费者放心的质量, 才能快速进行大市场流通销售。陈建举例:为了减少病虫的危害, 提高产品质量, 不能不引进防虫网和遮阳网, 并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 广泛使用生物有机肥、配方施肥。过去每亩蔬菜年打药次数都在8次以上, 引进防虫网和遮阳网后, 病虫害危害影响明显减轻, 现在, 年平均每亩只需要3~4次喷施少量农药就可以。同时有效解决夏季高温危害, 并提高了品质和产量。

1.3 土地规模经营是调整农业结构, 提高土地产出率、保证食品安全有效途径, 政府支持加快和推动了新技术使用

调查中发现:在群力合作社农业新技术被广泛采用过程中, 政府的支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直接“以奖代补”———化解了应用新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 推动了新技术利用。由于群力蔬菜专业合作社种植规模大、管理运行效果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等原因, 当地县、乡政府在“扶大扶强”基本指导思路下, 在基本农田改造、新技术、新材料、新机械购进等方面, 通过“小农水”、“农业三增”、“农业产业化”等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初步计算了一下, 三年来, 群力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及相关配套累计投资1 150万元, 其中接受各级财政和单位帮助就有近400万元。

二是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激发了对农业新技术的需求。涉农部门结合国家新型农民、新型职业农民、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 加强技术培训, 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通过组织农民进行学习、交流、参观等活动, 使农民开阔了视野、转变了观念、培育了对农业新技术需求增长点。两年来, 群力合作社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 根据蔬菜生产和经营需要, 共开展相关生产技术和创业培训14次, 受培训人数达到850人 (次) , 合作社社员人均达到10次以上, 其中有12人参加了县农广校中专班学习, 有7人获得职业农民资格证。

三是相关部门检查指导, 帮助合作社规范运作和管理, 提高合作社组织化程度, 规范项目实施和效益的最大发挥, 助推了新技术项目开展。几年来, 通过项目引导, 五河县农委、财政等部门强有力推进群力合作社规范管理, 推动“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同社会化的“大市场”“新技术”联结, 提高组织化程度, 紧密合作社社员同合作社发展形成利益共同体, 促成更大的生产规模体的形成, 依靠健全的科技服务体系和广阔的市场, 进行生产, 较好地发挥规模效益, 减少市场和新技术应用风险。

2 职业农民促进规模经营

近年来,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 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进城务工, 新生代农民不愿种地或不会种地, 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问题。很多人不愿意种地, 除了受比较收益的驱使和增加收入的需要外,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农民当做一个身份, 而不是一种职业, 认为农民社会地位低。实际上, 职业农民除了是生产者之外, 还是先进农业科技的应用者、农业生产的投资者、农业经营的决策者、农业生产市场与风险的承担者。与传统农民相比, 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知识, 有文化, 懂科技, 会经营”, 而且具有规模经营与专业技能相结合的优势, 因而能带来较好的经营效益。新型职业农民将固定乃至终身从事农业, 是真正的农业继承人。

调查中了解到, 五河县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过程中, 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 对培育对象遴选条件同样有一个明确规定:一是有18~55周岁的优势年龄;二是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三是从事的农业主导产业达到相当规模, 如年粮食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年种植面积10亩以上等。

随着国家对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实施, 加大土地流转力度, 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 特别是被定位为新型职业农民身份的新一代农民。群力合作社理事长陈建说:“国家农业扶持政策越来越好、力度越来越大, 我们把全部家当投入了农业, 做到了“心无旁骛”, 只是一心一意想着如何把土地种好、经营好、把规模做的更大、效益更好。

从五河县农广校了解到:五河县开展职业农民培育试点两年来, 有155个被确定为职业农民培育的农户, 扩大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 推动了该县土地流转面积的扩大。据统计, 该县2013年土地流转面积达到41万亩, 占到了全县土地种植面积的39%左右, 其中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土地流转面积达到了35万亩, 是2011~2012年土地流转总量的两倍以上。

3 职业农民促进了新技术的使用

与传统农民相比, 新型职业农民具备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 能利用市场规则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把从事农业作为固定乃至终身职业;二是新型职业农民懂得如何增加土地的资本投入, 应用新技术, 提高土地利用率, 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效益。从五河县群力蔬菜专业合作社调查中不难发现, 职业农民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推广和使用。

3.1 新型职业农民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动力足、潜力大

农民最讲究实际,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农民应用科技的主要目的。由于传统农民种植规模面积小, 加之传统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 有些新技术、新成果, 应用到生产中后, 因受到自然、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没有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 或者效果不明显, 农民觉得不划算, 因此缺乏应用新技术的内在动力。新型职业农民, 首先是把农业生产经营做为终身职业, 有一定的经济投入条件, 在适度规模经营中, 许多现代农业新技术、新材料一旦投入使用, 可以为他们带来较大效益, 因此和传统农民相比, 新型职业农民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动力足、潜力大。

3.2 规模经营促进了职业农民收入的增长、缓解了资金投入困难的问题, 破解了影响新技术推广的主要障碍

使用高新技术无疑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是应用新技术需要改变原有生产设施 (如建大棚、造日光温室、改善灌溉条件) 等, 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多年来, 尽管政府积极引导农户调整种植结构, 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增加了农民收入。但也应当看到, 70%以上的农户仍在沿袭着传统的一麦一豆或一麦一玉米的种植方式。由于近年来粮食价格持续低迷,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农民想改善生产条件, 建大棚、造温室、兴水利, 种植高效经济作物。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 只能望“新技术、新材料”兴叹。规模经营使农民收入增长加快、资金投入困难情况得到缓解, 影响新技术推广的主要障碍得到破解。

3.3 和“一家一户”传统农民相比, 职业农民科技文化素质高, 对农业新技术、新成果认识、接受和应用的能力更强

农民作为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者, 其科技文化素质与其接受、应用科技成果的能力有直接关系。我国农民整体素质不高, 文盲、半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多数农民科技意识淡薄, 认识不到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巨大作用, 因而缺乏学习和应用科技成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之农业生产效益低于其它行业, 文化程度较高的农业劳动力大多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 从事农业生产的多为“三八六0”部队, 使得科技知识的普及和应用更加困难。

3.4 规模种植的职业农民, 经济实力一般较强, 可以承担应用新技术带来的风险

3.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标准 篇三

一、严格遵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负第一责任。在备耕过程中,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生产资料,尤其对农药的选购,要选择有资质的经营门店,切不可随意在个人非法经销点购置生产资料产品,同时要注意看清标签说明,如使用方法、范围、毒性等,不要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在此基础上,还要索要发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严禁在农产品种植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广大农民朋友来说,非法添加物质就是在粮食、蔬菜、瓜果、食用菌等种植中,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滥用添加物质就是违反国家标准超限量使用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蔬菜、瓜果、食用菌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特别要注意的是一些高毒农药允许在粮食作物上使用,但不能在蔬菜、水果、食用菌等作物生产中使用,否则将产生不良后果,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农产品上市前一定要达到农药使用“安全期”,保证出售的农产品安全无害,既让消费者放心满意,也使自身能够获得良好信誉和较好收益。最近,国家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强调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发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法规,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农民朋友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一定要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技术的要求,生产合格放心优质的农产品。

二、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要积极组织标准化生产,严格安全间隔期,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加强对标准的培训和宣传,推广标准化生产模式,组织带领农户创建绿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发推广优良品种和绿色生产技术,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三品”认证和名牌农产品认定申报,培育自主农产品品牌,推进农业品牌化发展。

三、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要依法认真落实生产记录制度,积极推行鲜活农产品包装、挂标上市,对于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的种类、数量及用药时间和采收日期,要做好记录,完善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目标的实现。

4.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标准 篇四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护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新《农合法》) , (1) 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 与国务院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一并施行后, 农民合作组织逐渐被规范并顺利地发展。

一、农民合作组织实际运行情况与法定规则差异明显

新《农合法》与新农民合作组织的差异主要表现:

1.法定社员权利的减损。第一, 关于新农合组织社员权利的法律规定与新农民合作组织章程中对社员权利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规定的社员权利略少于新《农合法》规定的社员权利。新《农合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五项权利:①参加成员大会, 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③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④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⑤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分别称为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主管理权、接受服务权、分享盈余权、查阅权, 还有其它权利。而 (四川省成都市) 邛崃金利猪业合作社章程第九条规定的社员权利有①参加社员大会, 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②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③对合作社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④享有政府给于合作社的优惠政策。⑤有权拒绝不合法负担和未经全体社员表决的收费项目。该企业章程规定的农民合作组织社员权利归纳为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接受服务权、批评建议权、享有政策优惠权、拒绝不合法负担权。 (2)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实际运作中的新农民合作组织的社员权利缺少了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分享盈余权、查阅权。章程是企业的宪法, 规定法人生产、经营、分配财富的基本规则, 农民几项法定权利的偷换就说明农民个人参与农合组织程度低, 话语权少, 剩余价值索取权小, 对农合组织发展壮大后的支配、参与管理程度会更低, 经济权利也小, 对农民争取经济利益不利。

2.盈余分配权之争。新《农合法》和各个农民合作组织章程中还规定了社员的退社自由权。例如新《农合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了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川省成都市) 邛崃金利猪业合作社章程第六条规定“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社员退社时的分享盈余权规定还不相同, 新《农合法》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而实际工作中, 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规定的社员退社时退还社员入股本金, 没有提分配当年盈余和累计盈余。实际的操作中, 很多新兴的农民新合作组织刚开始运行不久, 或者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核算的账户, 根本就没有盈余和没有办法计算盈余和亏空, 初办阶段总是亏空, 还没有多少盈余。及时分配盈余的权利在实际的操作中本身也存在矛盾。新《农合法》的宗旨和条文规定是要求农民合作组织是一个自发、自愿的民间成立、运作, 政府保护鼓励的社会组织, 目的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新《农合法》第一条) 。法律规定农民的退社自由权利, 并且退社时与农民合作组织分割清楚经济瓜葛, 避免某些组织强迫或者引诱农民参加合作组织, 侵犯农民的经营生产自由权利。并且新《农合法》还细致地规定了农民合作组织经营过程中每一年都把入社农民在该组织中的盈余资金数额计算清楚并且量化到每一个社员的账户上, 如果社员提出退社, 则可以及时顺利地退还给该社员的盈余金钱, 不存在社员数量众多的新农民合作组织如果出现零星退社社员而不停地计算社员在该组织经营期间能够分享的资金盈余, 或者农民合作组织借口没有决算和量化社员个人资金盈余而不退还退社社员经营盈余的情况出现。这个规定的麻烦是:比较及时、顺利地保护退社社员的盈余分配权, 但对新农民合作组织生产经营保护并不有力。每个入社的社员在新农民合作组织中的盈余资金是分年度计算清楚了的, 似乎社员可以随时 (最多三个月前告知) 提取, 相当于存在银行的活期存款, 新农民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控制人如果担心社员可能随时可能提钱走, 队伍根本不稳定, 怎么有办法有心思努力合作发展组织, 为合作组织谋利出力呢?对一个资金有限、没有多少经济实力的法人组织, 人员和仅有的资金很不稳定, 又只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 其它法人和经济组织怎么跟它们做生意, 进行生产业务往来呢?即使法律给了新农民合作组织法定的法人地位, 但这个法人所能够进行的经营和给交易对方显示的能力是有限的。一个保护和促进新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规定是市场经济运作中几乎无法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 保护措施变成了损害措施。

3.独立法人地位的缺失。新《农合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而实际的新农民合作组织多数是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 (四川省成都市) 邛崃市金利猪业合作社是 (四川省成都市) 邛崃市金利实业公司是一级财务, 金利猪业合作社是二级财务。很多以“龙头企业+农户”成立运行的农民合作组织都是主要依靠龙头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外签订合同, 进行交易。合作组织是龙头企业进行宣传, 连接农户, 应对政府等时的一个牌子, 在需要时出示一下, 而实际工作还得龙头企业本身来完成。

新农民合作组织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具体的运作和法律规范管理内容都还需要摸索, 对该组织的性质认定的争论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我国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后, 农户实际是分散的个体独立的经营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完成, 自由贸易制度激发了人们的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同时, 分散农民经营的弱点与市场经济规模化、品牌化、资本强势化特点冲突剧烈, 农业生产、农产品经营发生困难, 一方面是农户个体生产的无序, 也无力参与市场经济的角逐。另一方面是农产品的质量不高, 农业技术的没有办法推广。矛盾解决的办法是农户需要联合生产, 规模化经营, 农户之间有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的愿望和要求, 于是新的农户合作组织应运而生, 新的合作法律法规顺应了局势发展, 促进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规范了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和经营, 为农民合作组织增加政策鼓励提供了制度支持。

二、农民合作组织与公司、合伙企业的法定意义区别明显

根据纯正的合作概念建立起来的组织是区别与公司、合伙等性质的组织的。

从表1可以看出合伙组织、公司、农民合作组织几个市场经济中法定的经营主体之间的区别和特点。说明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和期许是不一致的, 这也是要求政府推动农合组织发展中应该尊重法律规定, 保护农民合法权利。

三、政府推动新农合组织发展应该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最近, 笔者调研了几个农民合作组织, 访谈部分农合参与人, 搜集新农合组织的章程、简介等资料, 观察《农合法》的实际运行状况, 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 发现新《农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以下方面的缺陷, 现在的争议首先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认为新《农合法》法律条文、规则与实践中运行的农民合作组织有差异, 那是农民合作组织本身的异化, 有的是被其它因素 (例如大型企业参与) 扭曲,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矫正和教育, 以让其回归正轨;另一方面, 有的认为这种现象是我们的法律规定不切合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现实, 是立法时理想化色彩浓重或者是移植国外法律的结果, 应该让法律主动契合现实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需要, 至少是现阶段主要以发展为主, 有差异今后再应对, 走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

我国农民知识水平有限、农业发展低程度的现实状况决定了农户自己联合形成的实体的经营层次低。农民自己的经营能力有限, 长远打算的少, 谈判和妥协能力差等现实与市场经济中经营管理重品牌、效率、质量的要求差距大。而市场经济社会复杂, 要求具有专业、高深的经营知识者从事商业经营, 长期努力塑造绿色、环保、诚信等品牌, 形成无形资产, 农产品减少污染, 生产时保护环境, 社员自身提高自己的生产、经营水平。专门针对农民自己制定的新《农合法》而很多普通农民并不很感兴趣, 倒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运输、销售的企业和政府对此兴趣盎然。因此, 形成一个新的形势是新农民合作社发展高潮中企业和政府身影重重, 裹挟着想发财致富的农民成立大量的新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经营主体和实际控制人, 主要推动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而新《农合法》的初衷和针对农民自己成为经营主体进行规范的内容与实际现实不符合了。有不少专家都认为这是新农民合作社的扭曲和异化, 但对扭曲和异化的态度和对待方式不同。理想主义者认为我国很多新农民合作组织已经不是新《农合法》规定的、要求的经营实体了, 也有很多人认为, 坐在办公室制定的法律规则与现实差异大是必然的, 现实中的新农民合作组织有大量企业参与, 新农民合作组织法人地位缺损、社员民主管理参与农民合作组织程度低等现象是可以接受的。以经营主体发展迅速, 促进市场繁荣、农产品质量和经营效益提高, 消费者受益, 增加了社会总的福利, 这样的经营实体的变异是可以接受的。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 但同时认为应该在尽可能遵从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促进新农民合作组织的繁荣和发展。但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主要以落实现在新《农合法》精神、规则不断推动、鼓励新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带头、主动遵循法律, 根据法律提供的规则进行活动是政府的义务, 新《农合法》主要是对农民自己办理、主持农民合作社的行为进行规范, 是促进农民之间的互助。政府大力宣传新《农合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 主要援助符合法律要求的新农民合作组织, 并主要对农民自己组建新农合组织给于指导和帮助。

2.对许多公司、企业利用新农民合作组织进行生产、经营的现实适当地提醒保护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求公司、企业在发展生产、促进经营中注重新《农合法》规则的实施。公司参与兴办新农合组织, 提高社会生产力, 不宜禁止, 但不可忽视公司、企业自身私利性, 政府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更注意关注新农民合作组织中公司企业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平衡保护。提醒公司企业在制定农合组织章程, 混合运作中注重新《农合法》中农民参与经营权利的维护和盈余分配权、退社自由权的落实。

3.制定龙头企业参与办新农民合作组织的相关规则, 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避免伤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出现, 预设纠纷处理规则, 推动新《农合法》的实施。2008年8月, 云南孟连县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起因是橡胶公司与当地农民组办新农民合作组织过程中, 二者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 没有采取法制的协调方式解决而采用“暴力为王”的传统观念支配下解决冲突, 该事件也进一步提醒政府推动新农合组织发展, 建立公司企业与农民利益调节机制, 预防矛盾, 减少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

注释

1 这本身是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方面的第一部法律, 1955年, 国务院曾经发布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类似的法规, 以及中共中央颁布的促进当时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实务方面也早就搞过合作社组织, 例如农村的农民合作社, 现在还存在的供销合作社就是那时遗留的产物, 但那是一个过时的产品, 农民早就不愿意搞那种性质的农民合作组织, 1980年代, 有许多农业技术协会纷纷产生, 但农民根本不愿意取名为“XX合作社”, 他们说:“有工资的, 国家要发放钱的, 有饭吃, 而我们再搞农业合作社绝不答应, 我们要吃饭的嘛!”可见曾经的农民合作社给农民的负面影响之深。为显示区别, 本文决定把2006年颁布, 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新《农合法》。

5.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标准 篇五

一、金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特点与做法

(一) 基本特点

1.业务范围涉及面广。

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反映, 专业合作社经营业务中从事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的57.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的占31.9%;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的19.4%;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的11.4%。

2.专业性和区域性明显。

农民根据当地传统产业, 围绕主导产业, 突出主导产品、特色产品, 组建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 实施以同类农产品为纽带的产销一体化经营模式, 具有鲜明的区域化特点。

3.组织形式现多元化。

目前, 金华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五种组建形式:一是依托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 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组建, 此种形式的合作社占38.5%;二是依托村级基层组织、村干部, 利用其组织优势组建的占22.2%;三是依托基层农技部门, 利用其技术力量、信息服务等优势组建的占18.4%;四是依托农业企业, 利用其品牌、营销、经营管理经验、人力资源等优势组建12.6%;五是依托改制后的基层供销社, 利用其独特的流通、中介等优势领办组建的占8.3%。

4.服务领域逐步拓宽。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服务的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生产服务型, 主要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和提供生产资料供应方面的服务, 目前金华市这类合作社比较多, 占全部合社的33.4%;二是产销结合型, 主要以产品为依托, 以销售为重点, 开展服务, 这类合作社是金华市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 占全部合作组织的57.9%;三是产加销一体型, 一般以农业企业为核心, 依托本地拳头产品, 联合专业生产农户组建而成, 合作社能提供产加销一条龙服务, 这类合作社金华市目前还不多, 只占8.7%。

(二) 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 政府扶持。

金华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积极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各县 (市、区) 也根据当地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 出台了相应的发展意见, 为全市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形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力, 金华市府办牵头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大, 市本级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从20万元起步, 现在已达上百万元。

2.部门尽职, 强化服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能, 做好扶持、服务工作。金华市农业局在管理、技术两个层面上做了大量工作、专门出台了《金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及《金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 使金华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各级供销社积极领办导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立了“金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对联合会成员社开展星级评定, 进行授牌和奖励, 并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三位一体”做法, 积极破解农产品卖难和农村信贷难问题。

3.因地制宜, 创出特色。

金华市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坚持因地制宜, 创出特色。紧紧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组建的情况看, 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社都是立足当地优势产业而建立起来的, 如粮油、果蔬、林业 (花卉苗木) 、茶叶、生猪及肉制品业、奶牛乳品业、药材食用菌、特色水产 (珍珠甲鱼) 等专业合作社, 它们在市场竞争中以特色取胜, 以特色增效, 以优质产品扩大知名度, 树立品牌, 以质畅市。

4.典型带动, 逐步规范。

在金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建设中, 各有关职能部门十分重视典型示范工作, 先后涌现出不少运作规范, 经营效益良好, 带动作用明显, 凝聚力和吸引力较强的合作社典型。如金华市婺城区西吴中华鳖养殖专业合作社, 该社成立后制定了规范的章程, 确立了理事会管理制度, 设立了监事会, 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实现盈余返还。合作社通过实行“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标准生产、统一物资采购、统一信贷担保、统一品牌销售”这“五统一”, 不仅使合作社自身不断发展壮大一一社员从成立初的43户发展到目前的109户 (还有不入股的社员100多户) , 中华鳖养殖数量从100多万只发展到今年的900多万只, 产值从2007年起就超过1亿元, 而且推动了我市整个中华鳖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经济的主要贡献

1.创新了现代农业经营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关系和生产资权属关系的前提下, 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 对内开展统一服务, 对外进行统一经营, 形成了分工协作、统分结合的经营机制。通过专业合作社, 可以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合作经济的优势结合起来, 克服家庭经营规模小、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等局限性,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如金华市群飞粮油机械化专业合作社, 集粮食生产、农机服务为一体, 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格局。2009年, 合作社粮食种植面积5000多亩, 机械化服务面积15000多亩, 联结农户800多户, 粮食总产量1.8万吨, 实现销售收入3600万元。

2.转变了农业增长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把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 通过扩大经营规模, 统一采购生产资料, 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通过推广标准化生产,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 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通过统一加工、品牌营销, 拉长产业链, 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实现了农业增效;通过创新机制, 实行盈余返还和按股分红, 让社员共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 这些都有效推动了农业增长方式转变, 进了农民增收。如浦江蒋才文葡萄专业合作社, 通过现代化的设施、标准化的栽培、规范化的管理、品牌化的建设, 使当地的葡萄不断向优质化和精品化发展, 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农民收入, 蒋才文村村民的人均收入已经连续4年超一万元, 2009年达2万元。

3.优化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己创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承担了为入社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部分功能。如东阳市卢宅粮食专业合作社, 开展农技、农机配套的社会化服务。由于有合作社的良好社会化服务, 农民种粮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广大农户愿意多种粮、种好粮。随着农业生产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农业生产对社会化服务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

4.推动了新农村建设的纵深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一般都是种养大户、贩销大户, 是某个行业生产经营的行家里手, 是勤劳致富的模范、新型农民的标杆、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这些农村能人与农户联合建立专业合作社, 更能发挥他们在带动农户发展特色农业、搞活农产品流通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如金华市黄牯头苗木合作社, 就是由婺城区竹马乡下张村党支部书记、全国劳动模范钱瑞华同志创建的、集花卉苗木培育、种植、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合作组织。去年合作社社员户均收入30多万元, 社员每股股金分红累计已达2万多元;以土地入股的社员每年每亩也能得到1000多元收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障碍

金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 总体看也是比较健康的, 在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 农民专业合作发展中也还存在不少挫折和困难, 既有合作社自身发展方面的问题, 也有政府扶持和金融服务等外部环境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偏小, 经营层次较低, 市场竞争力弱。

金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 平均社员人数只有60人左右, 十几人的合作社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规模看, 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在100-500万元的有221家, 占合作社总数的10.34%;500-1000万元的有27家, 占合作社总数的1.26%:1000万元以上的有7家, 占合作社总数的0.33%。大部分合作社股金都在5—10万元之间, 真正上规模、具有较强带动力和竞争力的合作社不多。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贩销大户销售服务的层面上, 真正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由于规模偏小,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服务层次普遍较低, 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市场竞争力不强。

2.运作不够规范, 经营管理水平比较低。

目前, 金华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组织不健全、财务制度不规范、民主管理机制不落实、经营运作不正常的现象还较普遍。一是约70%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基本流于形式, 既没有定期的例会制度, 也没有资金积累制度, 更没有风险保障办法, 监督机制滞后, 利益关系不清;二是约有40%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混乱, 没有进行会计核算;三是80%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建立盈余返还机制, 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方式仍停留在买断式或订单式, 社员没有投资入股, 无法享受股金分红,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合作关系得不到体现。四是合作社的管理层, 大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 文化水平比较低, 凭过去的老办法、老经验办事, 对合作社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 难以占领市场制高点。

3.融资矛盾突出, 技术支撑不足。

金华市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 规模小, 底子薄, 自身资金积累能力非常有限, 既缺少贷款抵押物, 又难找到担保人, 很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 一些合作社只能由理事长个人贷款供合作社使用。调查发现, 合作社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农产品品牌建设过程中, 在储运、加工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上, 在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时, 社员在购买大型农机扩大再生产规模时, 筹集资金相当困难, 金华市目前约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

4.政策不配套, 扶持不到位。

从调查看, 金华市还没有制定专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政策, 各级政府虽都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 但在扶持力度上远不如农业龙头企业, 与法律要求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要求有较大距离。一是政策不到位。如各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与办公场所的用地政策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电问题等反映比较强烈。其次服务不到位。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 发挥不出整体效益, 农民迫切需要的市场信息、生产管理技术、相关法律政策等出现断层。

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有序发展的建议

1.建示范带发展。

在合作社发展初期, 要特别注重典型示范, 政府有关部门要联手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 充分发挥“典型引路, 示范带动”的作用。一要抓点示范。各级政府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开展抓点示范工作, 建立省、市、县 (市、区) 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二要强化对示范社的扶持。切实加强对省、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三要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对合作社发展比较好的地方, 要引导其做强做大。

2.创机制促发展。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工作, 逐步建立起规范的运作机制。一要健全组织管理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和推广, 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二要健全利益分配机制, 把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生动力建立在确保多方得益的基础上, 使合作组织与成员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纽带, 形成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三是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明确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完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 加强社务公开、财务公开, 做到制度上墙, 落实到位, 把社务、财务置于社员的有效监督之下。

3.强联合优发展。

针对金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多、小、散”的突出问题, 以“强社名社”创建为载体, 强化规划引导和政策激励, 做强做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要鼓励合作社兼并整合。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合作社分区域、分产业特别是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的兼并整合, 或引导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行业分会, 整合行业、产业优势, 扩大合作社规模, 延长产业链, 增强市场竞争力。二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领办, 以“龙头企业 (农业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形式建立, 形成一个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联合体, 有利于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

4.优环境保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必须强化对科技、信息、流通等环节的服务, 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 加强组织协调。一要发挥合作组织作用, 构建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二要发挥农业科技部门作用, 创新农业技术服务手段;三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四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并要提供信贷支持。

参考文献

[1]曾明星.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竞争力的对策.湖南农业科学, 2009, (11) :14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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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佐谊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同动力衰退机理研究.吉首大学学报, 2010, (5) :76-80.

6.荷兰农民是如何办好合作社的 篇六

荷兰人是怎么做到的?许多国内来客一到荷兰往往会提出这个问题, 而答案就是集约化经营。

集约化经营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常规意义上的农业集中经营。荷兰农业占其总GDP的10%左右, 其中畜牧业占50%, 园艺业占38%, 农田作物占12%。数十年来, 荷兰农场户头数量一直在递减, 但单位体量一直在增加。2000-2012年, 荷大型农场企业数量增长了13%, 中小型农场企业数量下降了近40%。据估计, 未来十年有1万多小农场主将出售农场, 集约化程度还将进一步提高。

其二, 合作社是荷兰农业在欧洲“一枝独秀”的关键。早在19世纪70年代, 荷兰农民就开始自发成立经销农副产品的农业合作社。而今, 荷兰种植业和畜牧业依然是以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为主, 一般每个农场仅5-10公顷大, 很少有大型的工业化企业集团, 但成熟的农业合作社扭转了家庭农场规模小、竞争力弱的劣势, 把一盘散沙的单个农户撮合成巨大的专业集团。

农业合作社作为特殊独立法人而存在, 既不同于民间非经济团体, 又区别于资本有限公司。合作社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互助共利的特殊经济组织, 在经营体制上以公司的名义出现。社员不按股金数量获利, 而是按交易额多少分红。

农业合作社遍及农业的各个环节和领域, 解决了种子、饲料、肥料、技术、农机具等诸多问题, 最大的好处是让农户不用操心深加工和市场销售。拿奶农来说, 把自己生产的牛奶交售给牛奶合作社, 合作社把牛奶加工成盒装鲜奶、奶酪、奶粉、奶油等高附加值的奶制品再出售。

在荷兰, 80%的蔬菜和水果是通过18个水果蔬菜拍卖市场成交的, 95%的鲜花是通过7个花卉拍卖市场成交的。有意思的是, 荷兰人因此还创立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荷兰式拍卖”———从高价往低拍, 这保证了鲜花第二天就能出现在纽约和东京的街头花店里。

与国内许多农家样样都种一点自给自足的经营方式不同, 荷兰农民大都只经营一、两种农产品, 执着到种植郁金香也是一家只种一个颜色品种。这有利于在技术上精益求精, 带来规模效益。春天到荷兰一游的人们无不为一望无际的郁金香带状花田所震撼, 大面积颜色成片的原因就在这里。难怪, 荷兰农业生产效率是欧洲平均水平的5倍。

7.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思考 篇七

1 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新定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但总体来讲, 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从市场地位上还是在主体内容上都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进行了重新定位。在土地承包权能够流转的同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地位, 农民为其主体的服务宗旨, 是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形式, 并确立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社会服务体系。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代表农民利益的主体

改革开放以前, 农民合作社总体上没有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或是受制于企业, 或是受控于政府。特别是1962年我国农村实行了“政社合一”、“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制度。从表面上看, 这种合作形式有利于政府精简节约, 提高效率, 但实践结果却远非如此。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方主体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参与市场经济, 实现高效运行机制, 创造最大利益, 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益。另一方面, 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地制宜地发展优势产业, 提高核心竞争力, 实现专业化、产业化。有学者形容这好比一场球赛, 如果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那么这场球赛肯定是搞不好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 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方主体地位得到回归。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 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形式。而农民增收又是新农村建设的终极目标。农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 农民应该成为主体。为农民服务、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是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要求, 农民增收是其创社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过程中在对农民进行教育与培训的基础上, 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只有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更有凝聚力, 更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提高竞争力的同时, 才能够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化、产业化以及产供销环节的高效化, 从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步入正轨后农民收益增多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够实现其核心价值。因此农民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社会服务体系的基础

众所周知, 我国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十分落后。我国城市社会服务体系尚未完备之时, 农村社会服务体系的构建不能依赖于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农村的问题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 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可以自己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建设农村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 在生产性服务上提供如农产品流通、能源供应、信息传递、科技咨询、劳动力培训等服务;在社会性服务上加强公用事业建设、文教卫生事业、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会管理等。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在初步确立之后加以深化, 并将对农村的生产生活产生深刻变革。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构建

2.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为和谐农村建设提供经济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型农业生产合作组织, 其产业范围包含很广, 从种植业、养殖业到渔业、畜牧业等多种产业领域。这种组织将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 将零散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配置。在生产环节上节约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实现了生产环节上的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在流通环节上, 其较强的信息收集与辨别能力与市场竞争力加强了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上的收益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决定了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力, 其运行模式决定了其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基本经济单元。这样一来, 农村经济基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帮助下得以实现, 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

2.2 促进农村文化建设, 为和谐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组织起来的农民才是强大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组织起来提供了载体。农民需要物质文明得以发展的同时, 同样需要精神文明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在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提高了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是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动力, 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农民进行科学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理念等知识培训的同时, 对国家的有关农业法律法规、相关农业政策等也有涉及, 这样就培养了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明法律的新型农民。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新风尚的形成, 提高了农民投身农业产业的积极性, 他们相互提供生产经营技术和经验, 形成了诚信友爱、和谐互助的社会环境。农民思想和精神面貌的显著变化, 为建设和谐农村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2.3 促进农村环境建设, 为和谐农村建设提供生态保障

传统的粗放式、不可持续式经营模式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产品也难以适应大市场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得农产品生产上实现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 大力倡导生态农业, 生产绿色食品, 以满足日益提高的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提高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该类组织可以提高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传统方式下无法解决的废弃物, 增强废弃物回收利用能力, 实现农产品整个生命过程中的价值。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发展之后, 可以对农村的生活垃圾等进行集中处理, 尽最大可能改善农村环境现状, 为和谐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3 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农村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1 构建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有利的制度环境保障。有利的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一定的良性运作规则。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 对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将起到重要作用。这一法律的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法律制度环境。在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利外部制度环境的同时, 内部制度环境和外部制度环境同等重要。在合作社内部, 确立利润分配制度、社员管理制度、奖励激励制度等也将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利有效发展的有力保障。

3.2 构建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文化环境

一个组织生命力的强弱不仅仅决定于其财力, 组织的内部与外部文化环境不可忽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离不开文化环境的建设。在合作社内部, 通过组织一些社员活动如文艺活动、经验交流活动等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文化环境支持。一方面有助于加强社员与社员之间的感情交流, 有利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和谐氛围;另一方面促进了信息的传递与经验的交流, 有利于积累生产经营经验。在合作社外部, 可以和政府进行合作举办如村民运动会、村民经验交流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会在这样一个有组织、有文化、和谐的氛围中得到有利的发展。

3.3 构建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市场环境

市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经营的终点, 农产品生产与农资市场的规范, 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地位是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有利的市场环境将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政府应就农资市场与农产品市场予以强力监管, 保障市场的规范性, 避免某些强势的涉农企业利用其经济优势侵害农民利益。因而,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至关重要。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集中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行的有效组织形式。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统筹城乡发展, 促进农民增收;为农村提供经济基础、精神动力、政治支持、生态保障, 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谐农村,农村经济

参考文献

[1]夏敬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J].中国农技推广, 2007 (1)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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