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精选14篇)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 篇一
在目前国内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适合非上市公司的有以下几种:
1.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这种账面上“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实行虚拟股票的公司每年聘请一次薪酬方面的咨询专家,结合自己的经营目标,选择一定的标准(这一标准既可是销售额的增长,也可是某种财务标准)对虚拟股票进行定价,目的是模拟市场,使虚拟股票的价值能够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虚拟股票的发放虽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但公司会因此发生现金支出,有时可能面临现金支出风险,因此一般会为虚拟股票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
2.账面价值增值权
账面价值增值权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在期初激励对象按每股净资产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
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
实施账面价值增值权的好处是激励效果不受外界资本市场异常波动的影响,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但缺点是采用这种方式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较好,现金流量充足。
3.绩效单位
公司预先设定某一个或数个合理的业绩指标(如平均每股收益增长、资产收益率等),并规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绩效期)内,如果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后实现了股东预定的目标,那么绩效期满后,则根据该的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激励基金进行奖励。这部分奖励往往不是直接发给激励对象的,而是转化成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在一定年限后,经过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考核后可以获准兑现。如果激励对象未能通过考核,出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或非正常离任,激励对象将受到没收风险抵押金的惩罚。在该计划中,经理人员的收入取决于他预先获得的绩效单位的价值和数量。
4.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是非上市公司运用股票期权激励理论的一种模式。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资格审查后可获得一种权利,即在将来特定时期,以目前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届时如果每股净资产已经升值,则股份期权持有人获得潜在的收益,反之以风险抵押金补入差价。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后在正常离开时由公司根据当时的评估价格回购。如果非正常离开,则所持股份由公司以购买价格和现时评估价格中较低的一种回购。
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 篇二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是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 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所在。其中, 股权激励方式正在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采用。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票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 使他们能够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从而忠实勤勉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的程度。近年来, 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 各类股权激励的案例大量涌现。
二、国内外研究回顾
关于各种股权激励方式之间的选择问题, 国内外学者均做了大量的研究。Feltham和Wu (2001) 基于经理人期望效用函数为其工作努力程度凹函数的前提假设, 建立了一个模型。其得出的结论是, 当经理人行为仅对产出均值产生影响时, 限制性股票的作用大于股票期权;当经理人行为对产出均值和产出方差共同产生影响时, 限制性股票的优势却无法发挥。Richard A Lambert和David Lacker (2004) 研究发现, 在既定的努力程度下, 以不同形式激励经理人, 激励成本是股票期权行权价的减函数。因此, 得出结论:股票期权对企业来说是成本最高的激励方式。刘浩和孙铮 (2009) 从激励的影响、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税收与现金流的影响三个方面对股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分别进行了研究。目前来看, 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方式的研究还有待完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
(一) 主要监管法规
1、针对上市公司
以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为标志, 我国开始建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监管政策框架。2008年, 中国证监会又相继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对激励对象范围、行权价格、行权条件、制定激励计划时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资委、财政部2006年先后联合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外)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境外办法》”) 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境内办法》”) , 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操作规范。由于实践中部分公司存在实施条件过宽、预期收益失控、业绩考核不严等问题, 2008年国资委、财政部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进一步加强监管。
(二) 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三类:一是董事, 二是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其中, 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四、上市公司主要股权激励方式
(一)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 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 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收益=股票市价-行权价格。
股票增值权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 该报酬的取得完全取决于激励对象能否通过努力工作使得公司的股价超过行权价, 以获取收益。股票增值权的优点是简单易行, 便于实施, 不需要进行真正的股权变更和股票发行。激励对象不实际持有股票, 不用为行权支出现金, 不会摊薄股东权益。另外, 公司的现金流压力比较小, 只需要在激励对象行权时, 根据行权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向其支付即可。
1、授予方式
可一次授予或多次授予。如果分多次授予, 原则上每年授予一次, 且该计划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票总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
2、行权价格
根据《境外办法》, 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根据《境内办法》, 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
3、行权限制期
行权限制期为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股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 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
4、行权有效期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权终止日的时间, 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 或按照符合境外上市规则要求的办法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的, 其权利自动失效, 并不可追溯行使。
(二)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项权利, 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 但不能将该权利用来质押、转让或偿债。
股票期权在价格、授予方式、行权限制期、行权有效期等各个方面均与股票增值权相同。这也是为什么股票增值权通常被称为“虚拟股票期权”。两者的不同之处是:股票期权行权时, 被激励对象需要先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 再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来实现收益。而股票增值权行权时, 直接由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和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向被激励对象现金支付。
股权激励对象通过行使股票期权所获得的股票来源有两种, 一是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股份, 二是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回购股票。
(三)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是指上市公司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与或者以较低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 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反之, 如果预定目标没有实现, 公司有权收回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按照原来较低的授予价格回购。
1、个人出资水平
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2、禁售期和解锁期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 根据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 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3、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限售期内任一年度, 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当年不得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限售期满后, 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认购成本价购回注销。
五、三种主要股权激励方式的区别
(一) 基本权利义务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性质的激励方式, 而限制性股票则属于“期股”性质的激励方式, 不同性质带来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持有者拥有行权的权利, 但没有行权的义务。如果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 持有者可以不行权, 从而避免损失。限制性股票持有者需要先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 当股价低于买入价时, 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三者相比,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激励有余, 而限制不足。
(二) 激励标的物不同
股票期权行权后, 激励对象将持有公司股票, 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激励对象后, 也将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而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工具, 激励标的物仅仅是二级市场股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 并不真正拥有公司的股票。
(三) 激励主导作用不同
相对而言,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主要作用是激励人才和吸引人才, 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作用是留住人才。持有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只有努力提升公司业绩, 使股价超过行权价格, 行权才有意义, 否则持有的股票期权将毫无价值。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跌, 低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时, 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持有者离开企业的机会成本为零。而只要股票价格不为零, 限制性股票对持有者来说仍存在一定的价值。
(四) 收益实现方式不同
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来说, 被激励对象均需要先使用自有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 然后在市场上出售才能够实现收益。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在二级市场进行兑现。而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的收益由企业用现金进行支付, 其实质是企业奖金的延期支付。
(五) 估值方式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价值一般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计算。这种估值方式受到模型参数的影响, 对于参数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 甚至一些参数依赖于人为的主观判断, 容易被公司经营者所操纵。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计算简单, 即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值和个人出资价格之差。
六、结语
从实践中看, 股票期权是资本市场上最流行的激励方式, 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适合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高成长性的企业股票上涨空间较大, 而股票期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方面更为有效, 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于其他方式。同时, 采用股票期权模式, 是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 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规模较大的成熟型企业倾向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来激励员工。大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求稳, 而不是求快, 经营决策以规避风险为主。如果公司股价下跌, 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损失。这样可以更好地突出限制性股票的“惩罚性”, 可以有效避免股票期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的问题。
股票增值权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部分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这种工具, 主要是因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均涉及到管理层将最终持有公司股票,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此往往比较敏感。股票增值权的持有对象并不拥有公司股票, 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
摘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当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之间产生不一致的时候,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会带来问题。股权激励是解决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有效激励制度。本文通过对目前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进行对比分析, 进而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委托代理,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参考文献
[1]陈清泰, 吴敬琏.股票期权实证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付强, 吴娓.限制性股票奖励、激励性股票期权与企业薪酬制度的选择[J].财会月刊 (理论版) , 2005;11:50-51
[3]赵冬梅, 刘宏, 黄建宝.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及其有效性研究[J].财会通讯, 2009;2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篇三
第一,股市蓬勃发展。股权激励的行权获利空间萎缩。2006年起,国内A股市场的平均涨幅高达250%,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大牛市。目前,近八成上市企业的股价翻倍,更有甚者出现了数十倍的增长。由于公司股价已经处于较高的水平,股权激励的行权获利空间已经变得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已上市的企业的管理层并无太大动力推动股权激励计划。由于国内股市运作机制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企业业绩与股票市值的关联度不高,股权激励计划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
第二,企业对员工长期激励的重视程度还不高。在调查过程中赛迪顾问发现,有34%的被调查对象反映本企业缺乏员工的长期激励机制。对于这部分上市企业而言,长期激励机制的缺失直接导致企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视程度不高,更谈不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传统行业的人才竞争激烈程度不高,实施股权激励的动力不足。在国内上市企业中,纺织,机械等传统行业的上市企业对人才的竞争不像高科技企业那么激烈,人才队伍相对比较稳定,因此企业往往更偏重于福利等保障性的激励,而对股权激励所体现的长期激励动力就略显不足。
第四,部分国有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受上级主管单位的限制。在国内股票市场中,国有的上市企业所占比重较大。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薪酬水平仍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关键人才的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在调查过程中部分国有上市企业的管理层强调,他们非常希望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来提高关键人才的企业参与感和工作积极性,但是上级主管单位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过程比较严格,获得股权激励资格的难度比较大。不过,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向纵深推进,国有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将会变得更好。
第五,部分民营企业主担心股权激励计划稀释大股东权益,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近几年,用友等民营企业老总拿出自己的股份来奖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但是,仍有部分民营企业主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可能稀释大股东权益,失去对企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第六,可借鉴的本土股权激励方案较少,企业对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持观望态度。股权激励计划是90年代后期引入我国的,目前成功的案例比较少。
股权激励的最新模式
实施股权激励的模式是多种多样,例如“股票股权”,“虚拟股票”等模式的实施就丝毫不会损害现有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了更好的指导企业的股权激励实践,赛迪顾问归纳出国内外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最新模式及其特点(见表1):
设计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企业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对企业的管理层,关键员工及其他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走访一些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企业,我们认为,除了选择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模式,企业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第一,制定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在研究中赛迪顾问发现,随着企业的经营规模,人才竞争程度,公司成长阶段的不同,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对于初创期或高速成长期的企业而言,股权激励的范围可以扩展到企业的全体员工,这样做既可以平衡吸引并保留和企业财政压力的矛盾,又可以提高员工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关注程度;对成熟期的企业而言,由于企业的吸引力,员工职业和收益稳定,长期激励对普通员工的效果不明显,而更应该侧重于核心经营层。万科,北京城建设计的方案对激励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司的高管层,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第二,确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股权分配体系。在员工薪酬及绩效考核体系中,企业会为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员工分配不同的绩效奖金比例,以提供更有效的激励手段。赛迪顾问认为,股权的分配也应该确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人员分配不同的股权激励权重,以更好的体现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建立合理的激励对象行权或退出约束机制。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上市或拟上市企业的激励对象私下将享有的股票或股权转让给企业内部或外部人员,造成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容易受到侵犯:一些老员工在获得股票或股权后坐享其成,不思进取,容易影响企业的发展和新老员工队伍的团结稳定。因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必须严格规范激励对象的行权或退出约束机制,才能即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又不至于伤害企业自身的利益。
4.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程序 篇四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定程序是:①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认为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②提交董事会审议→③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④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⑦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⑧信息披露、登记结算。另外,如果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一道程序:“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 篇五
论文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票市场弱有效 激励成本 行权成本
股权激励制度是当今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激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减少了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机制。随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出台,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逐步成为一个热点。
一、股权激励机制模式简介
股权激励机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其主要模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股票等。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其所激励的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来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该种权利,但是不能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所激励的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得收益。员工持股计划,是指有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并委托其所在公司工会的持股会(或信托等中介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先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所激励的对象到年末达到预先确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来购买公司股票。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分析
(一)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实施状况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认识上的局限性,股权激励机制还不成熟。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及落马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股权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状况。由于缺少规范的激励途径,很多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股权激励机制的长期激励作用无法凸显。二是股权激励机制执行依据的失真。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激励效果不明显的原因
我国自引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以来,激励效果一直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配套环境不完备,主要包括:很多企业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有着认识上的偏差,还有就是技术上的难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股票市场弱式有效、对经营业绩没有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职业经理市场不完备、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和治理结构不完善等。
1.我国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问题。股权激励措施在西方国家能够得到广泛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其股价基本上与企业经营业绩呈正相关。股权激励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使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挂钩,即管理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公司经营业绩提高,股价上升,从而使自己也获得丰厚的收益。这就要求股票的市场价格必须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包含了所有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而且包含了专家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经济情况的一些预测。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发展比较迅速,但仍处于初期发展的弱有效性发展阶段,我国股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已经比较普遍,庄家操控市场的状况依然存在。这一切都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不能如实地反映公司高管人员的实际努力程度和其经营业绩。在这种资本市场弱有效性的环境下对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势必会降低其激励效果。
2.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没有客观有效的评价机制,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做出合理评价,而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一方面,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要求经营者的收入必须直接与股票价格或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在现实中,二者的变动不仅取决于经营者自己的努力,同时也受到诸如总体经济形势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股价的变化也无法为经营者的水平和努力程度提供可靠的反馈;另一方面,目前股权激励对经营者的绩效测评侧重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绝对业绩,而非比较业绩,这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来说,激励作用的差别就很大。对规模小、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效果比较显著,但对于规模大、处于成熟期的传统行业企业来说,其股价较稳定,经理人的努力对提升公司股价的效果不是很明显。
3.职业经理市场不完备,相应的管理人才比较缺乏。在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的经理人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在企业中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待遇,具有很强的政治因素,而这一事实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都难以改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这种长期激励机制就很容易和和不可预见的行政任命制产生冲突。在西方国家,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拥有一个比较发达成熟的职业经理市场,企业和经营者有可以相互选择的余地,这就有利于形成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经理市场价格。而在我国,很多企业在选择经理时不是采用市场机制,更多的是采用行政机制,而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经理人员可能经营才能并不是太高,而有才能的经理却得不到重用,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意义就不是很大了。
4.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股权激励就不能实现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全面统一起来的功能,这就使得代理人在有机可乘的情况下还是会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从而有可能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股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长期激励的约束机制,其对经理人的部分奖励是在离职后延期才会实现的。在市场不确定的情况下,延期利益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理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考虑自己延期后实现的股权激励部分会不会在自己离职后缩水的问题。在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监管滞后的情况下,经理人会在长期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做出一种选择,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越轨,如在职消费、灰色收入等方面。从国外成熟市场的发展历程上来看,当经理人预期无法实现其长期利益时,存在着通过财务舞弊去获取激励的现象。
三、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激励这个概念用于企业管理,是指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也就是说通过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自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员工能够努力去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实现组织的目标。因此,某实业股份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最根本的目的是正确地诱导员工的工作动机,使他们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需要,增加其满意度,从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某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制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的、外部的机制来实施共同的、有效的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一)关于行权价格
以为例,某公司为了压低其行权价格,选择在股改实施当天公布自己的激励方案。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其所激励的对象股票期权时,确定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标的股票的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由于该公司在股改实施当天就公布了自己的激励计划,所以实际上是以股改前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股改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该公司在进行股改前的最后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16.49元,股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17.85元,因此该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不应低于17.85元,但事实上却是13.33元,远低于17.85元,这是因为在股改实施前,该公司实施了10转增3.2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和每10股派现2.6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该公司进行了除权处理,最终确定行权价为13.33元。
(二)关于行权条件
该公司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比较明确,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并且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不得低于20%的要求。该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然而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达到规定业绩的才可以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由于该公司股份股权激励幅度比较大,因此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等待期净利润的负面影响也将相当的明显。
(三)关于行权安排
该方案的行权安排是: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能超过获得的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一年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者一次行权。在这种规定下,必将使得后期激励力量不足,使激励方案的作用大打折扣。该公司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原为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的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八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13.33元(利润分配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3.23元)的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四)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按照该公司股份的这种做法,股权激励费用在初始两年内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摊销完毕。即在、20分别摊销1.85亿元和5.54亿元,这部分费用不带来现金流的变化,对于公司整体权益无影响,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年还首度出现亏损。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精神,激励期权产生的费用应该尽早进行摊销。该公司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长达8年,却要在两个年度内摊销所有激励期权费用,而且在明知道这种摊销方式下会造成账面亏损,换句话说就是公司2007年所赚的钱,全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而留给该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却是利润亏损。
(五)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判断一个股权激励方案是否有效,一是方案是否能够发挥激励的作用,加快公司成长步伐;二是股权激励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应当大于实施股权激励所付出的成本。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管理层实施有效激励,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数据显示,至20的该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1.5%、18.6%、40.6%、19.8%、、22.7%、17.5%,都高于股权激励约定的17%的净利润增长率,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股份的管理层无法让公司保持过去六年来的平均增长率,仍然可以从容获得巨额股份。从成本上分析,该公司2007年的利润,全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因此其付出的成本大于它的收益。其实,股权激励机制只是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一种手段,此次公司预亏所引发的热论正反映出在我国这个较为新兴的资本市场中,各方对股权激励机制的认识尚不完善。因此,公司的投资者认为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根本起不到激励的作用或者作用效果不明显。
四、对某实业股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几点思考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如今已经十分普遍,这也成了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由于现阶段我国国内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内在体制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成为了企业推行股票期权的障碍,如何才能有效地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分析如下:
(一)培养有效稳定的资本市场
公司要培育一个有效稳定的资本市场为股权激励提供实施基础,就要加快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制度创新。5月开始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前提和发展的契机。许多上市公司借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东风,纷纷出台实施股权激励措施。当然,股权分置改革只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前提,我国资本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市场发展、结构优化、制度建设和效率提升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加强公司在授予股份、信息披露、期权股票托管出售等方面的监管。
(二)选择科学的测评指标,完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该公司在实践中可以在股价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测评指标,比如企业的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变化等作为评价公司经营的重要参考;从长期来看,随着股权激励实践的不断深入,需要引入独立、公正的中介公司参与进来,构建一套更为科学完善的经营绩效测评体系,来客观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公司要对经营业绩进行全面科学的评定,要考虑企业目标的实现是否是因为某几个人或者是某些人短期行为所致的,不能一味地以净利润率是否超过17%为标准,因为财务指标具有容易被人为操纵的特点,经理层能够利用职务之便更改财务考核指标,促使经理层行权变为可能,因此,公司还应考虑其他必要的定性指标,例如考核被激励对象的品德、执业能力、执业水平等,不断去完善自己内部的业绩考核制度,完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外部经理人才市场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有效的约束和引导作用。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下将淘汰那些不合格的职业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市场可以对公司的实际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但是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缺乏效率,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而当经理人有可能出现的短期行为,也应该加以控制,通过控制约束机制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具体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等。有效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实施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从而保证公司的健康良性的发展,公司应在自己公司建立内部治理机构和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国家也应制定关于股权激励监管方面的法规政策等,以防止股权激励成为向管理层输送利益的手段,总之该公司在选择其经理人的时候,可以通过这种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后,找到真正能胜任自己企业的管理人员,这样股权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在公司发挥作用。
(四)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的一些外部监督组织,如会计、审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较差,不能切实地履行其外部监督职能。国家应加大对企业财务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和经营公司向下属国企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出资者负责,在对经理人员的业绩进行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再给予股票股权奖励。
(五)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股权激励能否顺利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因此,该公司必须彻底改变国有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过场化、董事会形式化、监事会摆设化”的治理结构,特别是现阶段,应当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严格区分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突出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成员和经理人员的财务监督和薪酬审定作用,防止高管人员操纵财务数据获得不应有的股权利益。只有在公司内部建构起有效的与激励约束并行的、与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关系的制度,并配合相应的外部制度,股权激励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六)积极主动的去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除了与企业自身的股权激励机制的结构特点有关系外,和国家在这方面所实施的相关政策也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如果想让股权激励机制发挥最大作用,就必须以国家政策为前提去设计股权激励机制的结构,积极主动去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在美国,对于激励性的股票期权有税收优惠,而非法定股票期权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加拿大规定,如果股票期权计划获得国内税务局批准,那么行权收益就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而在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很多的优惠政策,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员工,对其股权激励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采用按规定月份数分摊计算税款的优惠计算方法;对员工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通过这些政策,使企业员工获利,从而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就使得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顺利的实施,最终发挥了其真正的作用。
(七)以激励未来为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的依据
在我国,被激励对象,即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受益人的持股比例标准是股权激励机制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往都是以受益人过去的工作业绩为确定持股比例的主要依据,没有真正的意识到股权激励的根本目的是对受益人未来的长期激励上,从而也就没有把激励未来放在中心的位置上。因此,公司在确定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的时候首先就应该把激励受益人未来放在核心的地方,而不是以被激励对象以往的工作业绩为依据。
五、结语
6.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 篇六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四、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五、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应按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银行凭此在付汇额度内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
六、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七、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境内代理机构应凭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由银行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八、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九、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十、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境内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表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
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
7.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与运用 篇七
在我国现阶段, 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等。不论采用何种方式, 实行股权激励总体来说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是通过让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 给以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 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从而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服务。既然是为了鼓励经营者尽职尽责, 使其将公司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结合, 那么, 股权激励就可以看做是给予经营者超过其报酬或年薪以外的奖励。在选择本公司适用的股权激励方式时, 应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 结合本行业和本公司的具体特点来确定。
比如, 公司处在成长初期或扩张期时可适当考虑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 因为股票期权方式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 经营者要行权, 就必须使股价达到执行价格以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经营者需要自身加倍努力, 选择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 因为这样才会使得公司的股价在市场上持续上升。但同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片面追求股价提升的短期行为的潜在风险。相反, 如果对于成熟型的企业, 就应该对限制性股票方式多加关注。因为, 公司处在成熟期时, 效益较为稳定, 各项活动趋于平稳, 对资金的投入已经不再要求太多, 这时基于限制性股票是真实的股票这一特点, 持有者在达到实现约定的条件后, 就可以获得股票, 获得利益, 更直接地激励经营者更好的服务于公司, 与此同时, 也刺激着外部人员, 从而为公司吸收更多的人才参与竞争。
拟定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 而股票期权方式使用较为广泛。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 (一) 、弥补短期激励计划, 实行短期激励与上期激励相结合, 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促进形成协调均衡的激励体系。 (二) 、扭转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倾向, 促使经营者与公司和股东的目标保持长期一致, 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增加动力。 (三) 、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下面举例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在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某公司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从事网络通信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科技企业, 在注册时就预留了一定数量的股票计划用于股票期权激励。公司预计2008年在境外上市。目前公司处于发展时期, 但面临着现金比较紧张的问题, 公司能拿出来的现金奖励很少, 连续几个月没有发放奖金, 公司面临人才流失的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 如何设计一套面向公司所有员工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关系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经分析, 这是一家典型的高科技企业, 公司的成长性较好, , 而最适合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就是股票期权。由于该公司是境外注册准备境外上市, 没有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存在的障碍, 因此选择股票期权计划是很合适的。至于激励对象的选择也至关重要, 对于高科技而言, 人才是根本, 而该公司处于发展时期, 但面临着现金比较紧张的问题, 面临人才流失的危机, 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 企业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就无法吸引和稳定现有的高素质人才, 也就无法取得竞争优势, 实现长期发展的目的。因此, 建议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对象定为2008年6月30日前入职满一年的员工。这是一个明智之举, 它将公司的长远利益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有助于公司的凝聚和吸引优秀的人才, 建立公司长期发展的核心动力。
行权条件中除了每年的行权比例进行规定外, 基于目前公司的目的是要在境外上市, 因此, 还应明确公司在上市前, 暂不能变现出售股票, 但员工可在公司股票拟上市之后, 即可以变现出售。如果公司3年之后不上市, 则要求变现的股票由公司按照行权时的出资额加上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利息回购。该激励作用来自于公司境外上市后的股价升值和行权后在不兑现的情况下持有公司股票享有的所有权利, 激励力度比较大, 但由于周期较长, 对于更需要现金收入的员工来说这种方式就较难起到激励效果。
由此可见, 选择制定企业适用的股权激励计划要考虑企业的方方面面, 不可能十全十美, 同时, 企业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中, 经营状况和所面临的经济环境也会对企业激励计划的执行起到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 应当重视与加强对公司和员工业绩的考核评价, 完善制度, 严格执行。对以授予的股票期权, 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 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 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同时,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机制也同样是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的必要保障措施之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 还应同时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 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分析 篇八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评价体系构建的制度依据
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推出的股权激励法规制度进行梳理,其中基于股权激励效应的业绩评价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以下过程:
其一,导入期。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的范围、股票来源和数量、绩效考核、购股资金来源、实施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成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引性文件。2006 年9 月30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的条件是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者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其二,成长期。2007 年11 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向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时业绩不应低于公司近3 年或同业平均水平;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等。2008年9月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再次提高行权业绩标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其三,成熟期。2008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在以下三类指标中各选一个: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2)股权激励授予和行使条件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3)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评价体系的构成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的三种基本类型,结合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规定的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8项基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构建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评价体系如表1所示:
对此股权激励效应评价体系说明如下:第一,该业绩评价体系设计了四类指标:反映总体规模和盈利状况的指标(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第二,该业绩评价体系的第三层次评价指标均由指标值,行业名次和行业相对百分比组成,有利于激励公司于非激励公司的对比分析股权激励的价值创造效应;第三,该业绩评价体系的不足是考虑到分析中报现金流量的可比性问题,没有设计现金流量的相关评价指标。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评价体系的应用
本文采用上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评价体系,选取我国具有股权激励概念的64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SPSS13.0对样本公司2010年的中报数据进对行统计分析,得到如下的描述统计结果见表2~4所示。
股权激励概念上市公司2010年中报数据的七项业绩评价指标值进行分析,得到其主营业务收入平均为66.02亿元,净利润增长率平均为101.51%,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6.78%,每股收益平均为0.26元,其他描述统计结果详见表2。
由表3可知,股权激励概念上市公司业绩指标的行业排名的均值(Mean)分布在6.63~14.10,中位数(Median)的取值区间为4~8,众数(Mode)均小于5,偏态系数(Skewness)均大于1,表明上述指标的行业排名均属于高度右偏分布。峰态系数(Kurtosis)均大于0,为尖顶分布。
由表4可知,股权激励概念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收入行业相对百分比平均达到1.5倍的情况下,销售毛利率的行业相对百分比平均仅为10.97%,销售净利率行业相对百分比平均也达到为56.24%,表明股权激励概念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对盈利能力的贡献较大,有利于保持该类公司业绩的持续稳定。但净利润增长率的行业相对百分比平均为-50.54%,销售净利率的行业相对百分比中位数为-21.80%,有一半的股权激励概念上市公司的销售净利率未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表明股权激励概念公司的盈利成长性同行业比较欠佳,公司趋于成熟阶段,其余指标的行业相对百分比均大于10%,即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结论
本文利用设计的由七项指标组成的反映盈利状况和价值创造等四方面能力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评价体系应用于股权激励概念公司2010年中报的分析,得出股权激励的价值创造效应反映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上效果明显,但反映在短期的净利率增长率和销售净利率的行业相对百分比效果不明显,这主要受股权激励是长期效应、激励概念的上市公司销售具有季节性等因素影响。股权激励的价值创造效应是股权激励的核心目标,也是股权激励效绩考核的标准,完善该指标体系还需要广大理论实践工作者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邓新荣、张晔林:《管理层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影响研究综述》,《管理观察》2009年第8期。
[2]黄洁、蔡根女:《股权激励效果和影响因素经验分析》,《华东经济管理》2009年第3期。
[3]戴克翔:《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股权激励研究》,《合作经济与科》2010年第1期。
[4]汪洋:《我国股权激励计划中业绩考核指标的评价与改进》,《企业导报》2009年第12期。
[5]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会计研究》2007年第2期。
[6]祝瑞敏、李长强:《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及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上海金融》2007年第11期。
[7]刘凌云:《股改后我国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的理论分析》,《企业经济》2007年第4期。
[8]赵金玉:《试探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商业经济》2007年第11期。
[9]何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15期。
[10]徐珊珊:《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问题研究》,《东方企业文化》2010年第5期。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司治理中的价值创造与股权激励效应研究”(项目编号:2009q1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9.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 篇九
公司在近几年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引进了大量的优秀管理、技术人才,也建立了一套工资、奖金收入分配体系。为了适应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构建和巩固企业的核心团队,需要重新界定和确认企业的产权关系,本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不是单纯为分配企业目前的财富,而是为了使公司创业者和核心骨干人员共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包容性,使企业的核心团队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出力,更具凝聚力和更具效率。为此设计了一套实股+岗位分红+业绩股份期权的多层次长期激励计划。
(一)第一层次:现金出资持股计划
大量实践表明,要实施股权激励,如果全部是由老板来买单,对激励对象而言,只是额外增加了一块收入而已,即使得到了实在的股权,时间久了也会产生股东疲劳症,本方案现金持股计划是由高管层盒管理、技术骨干自愿现金出资持股。因为实实在在掏了钱,所以更容易与企业结成共同体,当然,让高管和骨干掏钱,可能怨言很大,所以为了鼓励激励对象掏钱,可以采取给出资者配股或价格优惠等措施。
1、现金出资持股股份来源: 包括向激励对象增资扩股、老股东转让股份等方式。
(1)、向激励增资扩股。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来增加资本金,但在我公司也存在需要股东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需要解决股权频繁变动与有限责仟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法律障碍。还有由于公司股本溢价为1:3.36,出资者实际出资与进入注册资本的股权“缩水”问题,激励对象感情上难于接受。当然解决这些问题也是有办法的,将在后面分别阐述。
(2)、实际控制人赠与配送
根据我公司实际,由于前面述及的股本溢价问题,为了调动激励对象现金出资的积极性,实际控制人应当对现金出资者给子一定的股权配送,可以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按100%至5%的配送比例对现金出资者配送股份。如国内知名企业家柳传志、任正非、马云、牛根生等,他们都有“散财以聚才”的理念,其中华为的任正非通过转让或配送方式,主动将自己的股份稀释到零点几.没有胆识是很难做到的,当然这些企业家个人魅力很强、很自信、很霸气、很强势、多少也带点专制性,因此不怕把股权让出去以后失去控制权,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民营企业家出让股权很容易引起企业的混乱,这也是很多企业有过先例的。
(3)、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
如果公司不想增资扩股,叫采用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出资对象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优惠比例。通过转让过程完成买股与配送的过程。
2、激励对象出资的资金来源:
激励对象出资的来源主要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获得:
(1)完全由激励对象自筹现金解决;
(2)从支付给激励对象的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以认购股份。
(3)从公司公益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专项资金,无息贷给激励对象认购股份,然后从激励对象的薪金中定期扣还。
第一种方式则由激励对象州自筹资金购买,后2种方式实际上都属于延后支付奖金的形式,如完全采用第1种方式,则在激励对象自有资金不足时将无法认股,后果可能是激励者因无资金认股而放弃股份.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为保证激励对象有充足的资金认购股份.可考虑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规定用延后支付奖金的形式认购股份的上限,剩余的部分必须用自有资金认购。
3、激励范围、激励力度
理论上说,现余出资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差别只在于股份配送或优惠比例不同,目的是体现股权激励方案公平公正性,让每一位愿意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员丁广泛参与进来。体现了公司包容性和一种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但在实践中,因为要考虑确保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以及股权管理成本,参与持股计划人数不宜过多,控制在不超过20人较为适宜。
公司包容性和一种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但在实践中,因为要考虑确保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以及股权管理成本,参与持股计划人数不宜过多,控制在不超过20人较为适宜。
4、出资股份的权利
现金出资者本应当具有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但由于股东会人数过多导致股东会成本增加并降低决策效率,小股东应实行股权代理或委托制,确定五至十名核心持股成员,其他缴纳现金股份的成员,必须委托这些人代理行使法律上的股东权利。
5、股份的变更
激励对象出现辞职、职务变更等情况的,已经认购的股份可继续保留,可继承、可转让。但配送的股份未达到行权的条件的,由实际控制人无条件收回
综上所述,现金出资持股方案较适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状况,是整个方案的核心.但也存在两个主要的缺点:一是要激励对象的抵触情绪大,由于大多数人过去在国营企业工作,国营企业用的最多的方案就是现金入股,由于效益不佳,常常无红可分,实质上变成了企业变相筹资掏空员工的钱袋的手段,因此,要让激励对象实实在在看到现金入股的好处,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是推行这个方案的关键。二是激励成本较高,由于实现利润后要年年分红,有可能造成公司支付现金的压力大,同时实际控制人分红所得缴纳个税税负重;
(二)第二层次:岗位分红股
岗位分红股是对特定的岗位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股份,使得该管理人员在这一岗位上任职期间可以享受该股份的分红权。岗位股的特点是不需要购买,人在特定岗位时拥有,离开该岗位自动失去,由继任者享有。
此方案股权来源,全部由实际控制人提供。实质上就是大股东为完成业绩目标的高管让渡分红权.由于在第一层次的现金持股计划中,缴纳现金入股的激励对象,实际控制人已根据其岗位、职务级别、贡献大小进行了无偿配送,故此方案适用于未参加现金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岗位股实际设置时,要考虑与配送金额的匹配,以及与年薪制的补充。
(三)第三层次:经营业绩股
经营业绩股是指对高管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并为公司服务一定年限后,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该方案的优点是:能够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完成业绩目标,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激励对象获得奖励的前提是实现一定的业绩目标并持续服务于公司,并且收入是在将来逐步兑现。
实施该方案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经营业绩股份来源:①从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增资:②由提取的奖励基金中从实际控制人处回购公司股份。
2、激励范围、激励力度
经营业绩股份的激励范围通常为有业绩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公司对高管分配为年薪制,但年薪制必须与一定的经营目标挂钩,在超额完成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做为年薪制的一种补充分配方式,可以延缓公司现金分配不足,也可以通过此方案,逐步提高高管层的持股比例,稳定高管队伍。
3、业绩目标的设定
业绩目标是约束激励对象的重要条件.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公司可以选择总产量、总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绝对数指标为业绩目标,也可选择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相对盈利指标为业绩目标,还可以以绝对盈利指标和相对盈利指标结合为业绩目标。对超额完成业绩目标的,除兑现基本年薪外,超额部分可在绩效考核办法中规定给予业绩股份的奖励。
4、经营业绩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得的经营业绩股份,享有分红权。为了避免高管的短期行为,必须规定所有权保留期,在期满后,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股份登记证书。
总之,经营业绩股目的是为了激励高管完成经营目标,经营业绩股份兑现得越多,股东的回报越高,此方案较适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状况,但也存在两个主要的缺点:一是公司的业绩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为获得经营业绩股票而弄虚作假: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审计监督体制;二是由于奖励的是股权,被激励者在公司实现利润后可年年分红,使这个方案的激励成本比年薪分配方式高。
三、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人数问题
如前所述,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是公司的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但根据我公司的实际,一是成立时间不长,有的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公司时间短,二是部分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对他们实施股权激励效果并不明显,加之实施后股权不能过与分散。因此我认为,我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重点对象范围应界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
1、在公司担任中高层管理人员者(含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中层干部);
2、由董事会确定的未担任中层的核心骨干、技术人员 ;
3、方案实施时已连续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
3、方案实施时年龄限制为男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者;
4、参与股权激励总人数不超过20人。(二)管理机构的问题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大量股权管理的工作,涉及人力资源、薪酬分配、业绩目标制定、考核等大量日常工作,建议设立专门股权管理机构,来实施股权管理日常工作。(三)具体实施细节问题
1、为了增加对股权激励对象的约束,实际控制人配送的股权由实际控制人与激励对象签订《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规定配送的股份只有分红权,必须在服务一定年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业绩后,可正式办理行权手续,在行权前仍由实际控制人保留所有权:
10.上司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篇十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 篇十一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模式选择
一、股权激励产生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关于企业激励问题的研究一直是管理学的热点,20世纪初泰勒首先提出了对激励问题的看法。后来经济学从经济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将激励理论与管理理论联系在一起,得到了新的突破。此外,学术界中很多经典理论,如: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等,都从不同角度解释了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动机,阐述了股权激励对企业股东利益和公司长效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由大股东经营公司的管理模式不再适用。因此上市公司需要聘请一批优秀的管理人才来维持企业日常的运作与长期的发展。由于双方追求的目标不同,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这样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现代企业中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问题,对于股东来说,控制权逐渐被弱化;对于管理者来说,固定的工资和有限数量的奖金难以满足自身的私欲,导致双方的利益越来越背离。
因此,在学术研究取得重大成果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双重背景下,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为问题的解决以及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的可能。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公司将目光集中在人才竞争上。传统的激励方式与简单的合同契约已经不能保证公司人才的不流失。而股权激励这种新方式的出现无疑为公司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公司业绩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二、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况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对公司经营者(管理者)授予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进而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权力,使他们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与制度安排。
股权激励的具体手段主要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管理层/员工收购。不管上市公司采用哪种具体的股权激励模式,它的作用不外有以下三种:
1、激励作用。公司给经理人或高管层分配部分股份,可以激励他们为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更加积极的工作。此时股权发挥纽带的作用,将双方追求的利益尽可能的趋于一致。另外,公司也减少了对高管层的监督成本,一举两得。
2、约束作用。约束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通过股权激励使双方结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同盟,若经营者因消极工作或其它原因导致公司股价严重下跌、利益受损,经营者也要相应的分担损失;其二是通过一些限制条件(比如限制性股票)使被激励者不能随意离职——如果其在合同期满前离职,则会损失一笔不小的既得经济利益。
3、稳定员工作用。股权激励既可以使双方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同时由于很多激励工具都对激励对象利益的兑现套现附带限制性条件,使其不能轻言去留,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公司的稳定性与凝聚力。
三、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
1、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
① 股票期权
该模式是目前一种最经典、使用最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股票期权指的是给予被激励者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内以事先确定好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的权利。拥有期权的人只享受权利而不一定履行义务,因此经营者可以放弃购买的权利,但是期权本身不能转让。在股票期权真正行权时,公司的现金流会增加,股份增多但企业自身并不需要付出现金,因此没有现金支付的压力。
② 限制性股票
这是除股票期权外使用较多的一种模式。限制性股票是指预先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做出特殊限制,只有完成特定目标后,他们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如若目标没有实现,公司有可能将股票收回或者按照当初出售的价格进行回购。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限制性股票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而且对于被激励者而言,即便股价下跌仍旧有收益,只是收益相对会受损。所以对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一致性上没有股票期权那么强。
2、影响股权激励模式选择的因素
归纳总结后,影响股权激励模式选择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 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
任何企业或公司的发展道路选择与战略的制定都离不开宏观的经济背景与金融市场环境。二者对于股票激励模式选择的影响是深远的,主要体现在影响股票价格的各种因素上。而股价的高低往往影响着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和所有者、经营者的既得利益。
② 股票来源
相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给上市公司提供有效的支持。如《公司法》中并没有相关的政策表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从新发行的股票中预留股份来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此外,法律还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些规定使得我国的上市公司无法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取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股份。
③ 行业类型
行业类型不同,所需要的经理人或管理层的需求和要求是不同的。相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技术密集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对管理层的需求更严苛,简单的薪酬激励或短期的现金激励很难满足他们的要求。只有使他们的利益也得到相应的最大化——真正持有公司股份——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股东因此才能受益于公司的发展,所有者的利益才有可能实现最大化。
④ 企业不同发展阶段
即使在同一行业中,由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也可能影响激励模式的选择。对于处于初始阶段的且有较大增值空间的企业,可考虑使用期权类型的激励模式。通过这种方式,把被激励者的经济收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股东的最大化利益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而对于稳定的大中型企業,股价变动空间较小,企业可以从稳定的利润中提取部分奖励用于激励,这样既不会造成较大的现金流压力,也可使受益人获得切实的回报。
⑤ 企业财务状况
在针对不同的企业选择不同的激励模式时,还应考虑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如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若现金流量不足,当期不能支付较多现金用于激励,企业则应采用股票期权等所产生的现金压力较小的模式,这样既避免了现期的资金流问题,也有助于企业获得长期发展。
四、结论
依据上述分析,股权激励模式主要受宏观金融市场、股票来源、行业类型、企业发展阶段、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等条件的影响。选择的具体合理的股权激励模式也因地因时而异。我国对股权激励的研究与实践虽有了一定基础,但与国外相差甚远。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仍要慎重。
我国目前经济仍保持较高的增长,大多数上市公司正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尤其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产业,当期可能缺乏现金流,但是未来股价有很大的上涨空间。因此当前适于我国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给予受益者从未来上涨的股价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在行权时还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特别适用于高科技、高风险的企业或者是正处在初创期或者扩张期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主要强调的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对股票持有者获取收益有限制条件,而且个人收益直接受到股价涨跌的影响,对成熟稳定期的公司较为适用。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人员监督体系和业绩评价指标的逐步改良,公司对经理人或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模式将会更加多样化,更有利于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的矛盾,促进上市公司的长久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1] 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 上海人民出版.2002.397-505
[2]陈勇,廖冠民,王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 2005(2)
[3]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26—34
1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的思考 篇十二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委托代理问题和管理层激励约束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能够使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趋同, 避免个人利益最大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冲突, 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 确保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 本文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对推动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股权激励的分类和作用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 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从而勤勉其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股、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管理层收购、虚拟股票和延期支付等八种。股权激励具有收益性、风险性和最后偿还性等特点。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薪酬政策, 其意义一般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对高管层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股权激励能将代理人和所有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 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 公司高管层通过股权激励能以代理人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 既获得劳动报酬又享有股权收益, 大大提高对上市公司高管层的激励效果。二是有利于增强对公司高管层的约束作用。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 代理人所带来的收益大都归属所有者, 激励是为了减少代理人的惰性问题, 避免公司高管层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损害股东的利益, 形成对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约束机制。三是有助于吸引和留住高级管理人才。在激烈的高级人才市场竞争中, 上市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所付出的薪酬应超过该高级管理人才的“机会成本”, 而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并不是现金薪酬而是股权激励。总之, 股权激励有助于克服“内部人才控制”的失控问题, 降低代理成本, 减少代理人的短期行为, 提升管理效率, 提升企业竞争力, 解决传统激励机制的弊端等。
1、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
股权激励机制的实现一方面要求有一个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 另一方面要求有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股权激励的实现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过程, 而其中有效的资本市场是重要的条件之一。但是就目前来看,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缺乏有效的信息制造者, 缺少对上市公司真实价值评判信号的发掘, 信息反应度低, 且资本市场交易大多以投机性交易为主, 股票价格经常大幅波动, 不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理人的努力水平给予客观的市场评价, 使得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机制的效果大打折扣, 降低了激励的作用。另一方面, 由于当前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偏低, 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和股票价格的上扬是弱相关, 股票价格的浮动往往不能完全代表公司业绩的起伏, 即就算公司经营者对业绩有提高作用, 股票价格也无法真正反应出来, 也就约束了股权激励的效果。
2、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 缺乏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非真正独立于股东和经理层, 存在董事会与经理人的身份重叠问题, 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是经营管理者而非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的职责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股权激励机制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二是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独立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或是相关的考核体系不完善, 由于身份重叠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者也可能是激励的享受者, 二者并没有进行实质的分离, 可能使得股权激励计划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激励作用, 相反可能形成消极的影响。三是股权激励门槛低, 高管大都可以享受到这种激励机制, 使得股权激励最终受内部人控制, 导致内部人为获取更大利益, 道德风险增加, 股权激励成为内部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3、缺乏完善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业绩评价体系还存在评价对象目标模糊、指标单一、标准单一等缺陷。当前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经营业绩作为考核指标, 而在股权激励方案中, 大多以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评价净资产收益率为主要指标, 虽能直观反映公司业绩, 但缺乏足够的计算依据, 过于片面, 不能从一个全局的观念反映公司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的真正贡献。同时, 上述考核标准并不能剔除企业自身发展、行业发展、经济大环境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的改变等因素的影响, 无法真正反映出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另外, 纯以业绩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 可能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和虚假财务结果等诸多负面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权激励机制对经营者的激励效果。
4、缺乏完善的经理人市场
完善的经理人市场有利于促进职业经理人的合理流动, 解决经理人的选拨和聘任问题, 能够有效促进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经理人时用的不是市场机制, 更多的是行政机制, 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经理人都是由行政部门任命, 而非通过市场来甄选, 这样的经理人在企业中享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待遇, 缺少市场上的优胜劣汰竞争, 潜在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的威胁很小, 致使相当比例的经理人可能经营才能并不高, 而有才能的经理人却得不到重用。这种聘任机制下, 上市公司一些高管可能滋生“高枕无忧”的思想, 容易使经理人产生寻租行为和短期行为, 忽视企业经济效益, 与所有者利益背道而驰。这种不成熟的经理人市场机制会弱化激励效果, 致使股权激励机制无法发挥应有效用。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策
1、培育成熟理性的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公司管理者业绩的评价, 培育成熟理性的资本市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股价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是股权激励机制发挥对公司高管有效激励作用的前提, 而其中证券市场是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最终途径, 因此, 为有效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 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审计制度和评级制度, 加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建设, 确保资本市场的有序性, 保证市场股价对上市公司真实业绩水平的反映。同时, 政府应在宏观层面上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督体制, 规范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市场的运作效率, 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这样才能促进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实施。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增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控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治经营管理者内控问题是保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有效发挥的基础。首先, 调整董事会成员结构, 积极引入外部董事, 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各司其职, 相互制衡, 完善针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机制, 避免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其次, 设立薪酬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 明晰薪酬委员会职责, 确保其拥有制定和监督薪酬的权力和独立性, 建立适当的问责机制, 加强对重要人士任免进行审查和讨论, 加强对公司高管经营业绩的监督和考核, 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再次,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改善监事会成员结构, 建立独立监事制度, 明确监事会职责, 确保对股权激励机制实施情况的监督, 杜绝公司高管人员的寻租行为, 同时增强外部董事独立性, 健全外部董事诚信体系和考核机制,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监督约束职能。
3、完善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标准
当前上市公司大多依据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 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和绩效薪酬体系, 从而使管理层的薪酬水平和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针对当前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标准问题, 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制定过程中应结合自身的发展目标, 采取多样化的业绩指标考评方式, 如加入公司品牌与声望、与投资者的交流程度等关系公司的战略发展和治理结构的非财务性指标;同时, 可以实行以市场为导向、行业兴衰周期为调整基准的弹性考核办法, 替代逐年递增的刚性考核方式, 除考虑公司自身发展外, 也进行横向对比, 如企业形象和声誉排名等, 降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因素、政策因素等对企业业绩评估的影响。另外, 为避免股价的负面影响, 上市公司也可以采取基于经营业绩的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激励管理层提升业绩, 而非一味关注公司股价。
4、建立和完善外部经理人市场
公司管理层任命和考核的“官员化”模式是我国上市公司, 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而其中较为有效的措施是建立和完善经理人市场选择机制, 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能够为上市公司提供、鉴别、选拨经理人的良好机制, 降低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以市场为导向, 决定上市公司经理人的聘任问题, 在公开、公正原则下的聘任将有效地保证公司选择合适的、优秀的经理人, 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业绩的提高和持续发展。首先, 要建立经理人市场选择机制, 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通常由市场确定, 有利于实现经理人的优胜劣汰, 确保经理人的素质, 避免经理人的投机行为;其次, 建立市场评价机制, 确保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作出合理的评价, 这是保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顺利实施的有效手段;最后, 加入控制和约束机制, 加强对经理人行为的控制, 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等, 防止经理人的投机性行为, 避免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兴起和发展, 管理技术的日益复杂化,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 其在上市公司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增强。我国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到当前股权激励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以保证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实施, 充分发挥激励的作用, 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摘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兴起和发展, 管理技术日益复杂化,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其在上市公司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增强。然而, 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股权激励的概述和作用出发, 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存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策
参考文献
[1]屈子棠:股权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经管空间, 2012 (5) .
[2]李淑杰:浅析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J].科技资讯, 2011 (5) .
13.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十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促进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九台农商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各支行、营业部。借款人是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 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已事先在托管机构办理托管登记手续,并遵守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采取适当方式,明确股权质押以及限制股权变动等事项。
第八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评估价值的50%;(根据股权实际情况设定质押率)单笔贷款的具体额度应根据借款 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确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以一年期限内短期贷款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上调,随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可通过与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或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税务登记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七)贷款卡、上两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用做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九)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后报总行公司贷款管理部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授权额度,总行根据各支行不同的地域和经济情况,对股权质押贷款实行额度授权。超过规定授权额度的贷款,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方式原则上只限于质押或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人所在地签订有关法律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支付方式按照《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按月付息;按季付息;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借款人可与贷款人协商选择还款方式。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支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罚利息。
第二十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划按时还款.如果确实无法按照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展期。借款人须至少提前30天提出展期申请。贷款行须按照审批程序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
如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 期限的一半。对延长期限的贷款应重新落实担保的存续期。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分期偿还贷款的,如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办行应向担保人追偿或处分质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向出质人、质权人核发《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股权登记系统将出质股权予以冻结,并报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冻结。然后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中,股权质押合同自质押双方在托管机构办理登记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第八章 质押登记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在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间内,未接到质权人的书面通知,质押人不得办理已出质股权的撤押以及变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欲变更质押登记事项的,应首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并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变更由质权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质权人应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自质押合同终止或接到质押解除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到托管机构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接到质押登记解除申请并审核后出具《解除股权质押冻结通知书》。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股权质押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了解贷款质押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营状况。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破坏、丢失,重点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14.解密30大股权激励绩优公司 篇十四
难道中国股市真的到了“推倒重来”的份上?事实上,支撑股价的上市公司业绩并未糟糕到如此境地。临近中报,大部分行业的上市公司仍然有着不错的同比增长预期,即便是受到宏观调控影响比较明显的地产、金融等行业,2008年上半年的业绩也并没有出现明显的滑坡。
由此,我们需要理性地审视暴跌之下的上市公司价值,因为在市场估值不断下降的同时,新一轮投资机会也将会越来越明确。本期《英才》榜单的主题是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企业成长关系的讨论,希望通过在弱市中寻找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中积极的因素,并以此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股权激励利于股市稳定
股权激励所带来的博弈形态的变化,其最显著的好处就在于当市场出现大起大落的状况时,投资者仍然可以对公司的发展前景有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
在20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前后,有近百家顺利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对企业内部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计划,这些企业大多来自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又以民营企业居多。而股权激励方案基本上都是以行权期内的公司业绩增长指标为约束条件的形式出现,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一次与企业管理者甚至普通员工利益如此紧密地捆绑在了一起。
始于的大牛市行情,因股改之后上市公司业绩出现大幅增长从而被点燃。虽然股权激励对于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无法直观地量化,但大部分实施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明显是高于20、上市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的。
“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的条件通常包括盈利增长条件、经营收益条件、资产规模扩大条件、发展战略实施等方面,因此它的作用应该是体现在上市公司业绩和经营的持续性、稳定性上。”东北证券金融与产业研究所所长袁绪亚认为,股权激励从上市公司的层面来讲是一种稳定的制度性安排,如果更多的企业施行,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基本面起到积极影响。
对于二级市场来说,股权激励也改变了市场的博弈形态。“过去我们看到的是机构与散户、大户或者其他机构的博弈,如果股权激励实施且行权期越来越近,市场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博弈形态。比如机构与公众投资者、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企业管理层的博弈等,这种变化最显著的好处就是当市场出现大起大落时,投资者仍然可以对公司的发展前景有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
在设立股权激励条件的过程中,大股东总是希望把“墙”砌得越高越好,而股权激励对象则希望目标越容易实现越好,这种博弈,更有利于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将爆发性增长转变为持续性增长,将快速增长转变为成熟增长的节奏控制。
除了对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价格的稳定有积极作用外,股权激励对于上市公司的自身成长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毫无疑问,它能保证企业管理团队的稳定,并提升企业管理效率。虽然在股权激励之后管理层可以退出,但是有时间上的限制;而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层面上,管理层的角色已经不止于职业经营管理者,他们还是企业内部的一种股权形式,这对企业优化治理结构大有益处;此外,过去的股权结构一般就是以法人股或者控股股东为代表的大股东以及中小流通股股东,实施股权激励之后,管理层也成为真正的股权拥有者,更容易使全体股东取得利益上的一致性。”袁绪亚说。
并不完美的制度性安排
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的实践过程中,若不能周全考量,激励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带来负面影响。
股权激励这个看似完美的制度性安排,真的完美吗?事实上,从年初诸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来,市场中对于高管股权激励的质疑声就从未断过,
以上市公司农产品(爱股,行情,资讯)(000061.SZ)为例,在公司启动股权激励计划之初就有市场人士认为管理层所制订的行权条件过低,与此同时农产品又因投资金信信托巨亏一个亿,公司管理层却依然执行激励方案,引发投资者不满。之后的20四季度,农产品高管又被市场人士指出因前三季度完成目标状况不佳,而在第四季度突击出售公司资产以达成业绩目标,从而获得行权权利。虽然2008年2月初,农产品公告公司管理层已经主动放弃股权激励基金,但又有人认为,农产品管理层是怕行权期后,股权价格可能因二级市场波动而出现实际亏损,因此投资者仍然表达出不满。
农产品并非特例,其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颇具代表性。
“尽管有《管理办法》出台,但这毕竟是各个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协商解决的问题,监管部门在管理上不可能作出太多的细节规定。近两年在股权激励上争论最多的是激励的条件和标准上,这是最容易引起二级市场股东不满的地方。”袁绪亚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对于激励条件的设定缺乏充分的考量。
“一个规范的公司,它的管理层会对产品价格、经济周期、产业政策,甚至周边货币市场情况和竞争环境等因素都要预先考虑清楚,然后再去设定条件,这样才能使自己,使大股东、投资者都能够准确把握上市公司的脉搏。”
从这个角度理解,不同企业很可能在条件的设立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从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来看,民营企业就比国有企业容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市场对民企和国企的要求不同,国有企业就是保值增值,民企肯定不会这么设定。民营企业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此外,不论国企还是民企搞股权激励,股权价格和股份来源又是一个让企业头疼的问题。“股权价格究竟该怎么定?是按净资产定,还是按市价来定?若按现在通常使用的市价来定,那么当股市价格出现大波动的时候,股权激励往往会失去现实价值;还有股份的来源,大股东是否愿意拿出手中的股份去激励管理层,如果要采用公司回购或者增发的方式让管理层认购,那么一系列财务问题又如何解决?”
在袁绪亚看来,这些问题一旦考虑不充分,激励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带来负面的市场影响。
单方激励需要平衡多方利益
一味搞股权激励却不考虑市场因素、不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只能导致投资者的抛弃。
尽管股权激励只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管理层的单方激励,但因为股权价格、股份来源等问题,却又与整个市场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也决定了,股权激励还是一个多方利益平衡的过程。
“这需要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在鼓励管理层促进公司利润增长的同时,也能稳定好公司其他股东的情绪,尽可能通过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市场各方都能接受股权激励的提案。”袁绪亚认为,一味搞股权激励却不考虑市场因素、不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行业的因素,完全为了照顾迎合管理层的需求那只能导致投资者的抛弃。
很简单的例子,如果市场持续走高的情况,上市公司搞股权增发或者配股来激励管理层,市场是很容易达成共识的。但像现在这样低迷的市况,投资者只能看到半年内的投资,根本不去想几年之后会如何,上市公司还搞股权激励,恐怕没有几个投资者愿意与上市公司同舟共济。
在袁绪亚看来,股权激励也是企业大股东、管理层所作出的一种对公司长期发展负责的承诺,是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这也需要上市公司表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度来。“比如说方正集团收购自己旗下方正科技的股票,实际上是在显示它对自己的信心,同时也在告诉投资者这是一个可以长期持有的公司。”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推荐阅读: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实务总结09-3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08-1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指引08-13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问题的补充通知06-09
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及对策-以美的集团为例07-29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研究07-17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06-10
关于广东金马上市公司的最新公告10-20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的资本市场条件分析10-30
公司上市感想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