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共12篇)(共12篇)
1.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篇一
山西企业年报怎么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示:
一、企业年检已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二、企业年报时间:1月1号至6月30号。
三、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
本文流程同时适合山西省 朔州 忻州 太原 大同 阳泉 晋中 长治 晋城 临汾 吕梁 运城市 这些城市!企业年报流程》》》》
企业年报步骤一:百度一下.........“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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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步骤六:选择要报的年份“看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七:开始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看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八:然后填写网站信息。“看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九:填写股东信息。“看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十:填写资产状况信息。“看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十一:按照提示填写完成,提交即可!“看下图”
记得在6月30号前申报完成哦!
2.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篇二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
1.企业信息公示的概念
关于企业信息公示的概念目前尚无法律明确定义, 但从字面理解, 企业信息公示是政府为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把上述企业信息向全社会公示, 让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经营业绩、守信情况、失信记录、合作可能性等基本情况。从而让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 自主判断交易风险, 自主选择是否与该企业进行业务合作。另一方面能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 即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参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促使企业重视自身形象, 约束自己的行为, 积极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口碑, 取信于市场, 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 使自己做强做大, 从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
国务院近期出台的《条例》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明确了为什么要进行企业信息公示、谁来公示、怎样公示, 公示什么等一系列问题, 将企业信息投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就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样, 公示制度利用赋予交易相对人和公众对企业经营信息的知情权, 初步建立起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二是规定了设立异常经营名录制度、诚信经营奖励制度、部门联动惩戒制度等多项信用约束措施, 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精神激励功能和行为规范功能, 促进企业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引导企业正确掌握和自觉执行《条例》的内容, 建立了信息约束机制;三是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抽查和群众舆论举报等多项信用监督措施, 目的是运用社会舆论特有的运行机制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 《条例》。同时, 社会舆论蕴含着社会的价值观念、态度、意见等, 对公众言行起着影响和引导作用, 它能够引导公众有效监督企业的信息公示行为, 扩大对企业监督的覆盖面, 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建立了信用监管制度。
也就是说,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是由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信用监管三部分组成。三者之间相辅相成, 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三大支柱, 其信用内涵主要有以下信用特点:
(1) 强化信用约束。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后, 政府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不再仅仅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进行直接干预, 而是更多使用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等市场化手段, 变外在的强制力为内在的约束力, 通过信用来强化对企业行为的约束, 充分发挥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2) 体现部门联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最直接、最具震慑力的制度设计就是“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从而约束企业“重信用、守合同”。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 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 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联动响应, 共同惩戒失信企业。
(3) 实行社会共治。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公之于众, 让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和政府各个管理部门都能够方便、全面、及时了解企业信用信息, 选择是否与该企业做生意, 将信息公示制度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中, 丰富和拓展了信用监督的主体, 真正做到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由此建立起维持企业信用体系高效运转的长效机制。
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诚信营商环境与投资创业同等重要。诚信营商环境恰如交易的“润滑剂”, 能有效减少交易活动的“摩擦力”。诚信营商环境越好, 交易信心就越足, 交易安全度就越高, 交易成本就越低, 市场就越活跃, 商业就越繁荣, 投资者、企业与消费者皆大欢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注重法制建设, 还要营造德治氛围, 诚信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本、繁荣之基。
企业信用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主角。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种交易非常发达, 企业作为市场交易的最重要主体, 其信用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因此, 企业信用本身在打造诚信营商环境中无疑扮演着主角。企业点多面广, 涉及方方面面, 企业参经济活动和相对人之间所建立起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 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
当前企业频频发生失信行为, 究其原因, 主要是三点:一是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失信成本太低;三是企业缺乏道德自律。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正是破解失信成本低, 信息不对称, 企业缺乏道德责任感这三道难题的重要对策。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将企业从产生 (登记注册) 到存续 (生产经营) 整个过程的全部信息公之于众, 让全社会共享, 变企业的信用等级过去由政府认定转为市场认定, 由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评价和判断, 选择交易, 避免交易风险,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同时对失信行为“广而告之”, 各方联动, 建立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 是提高失信成本, 遏制失信行为, 打造诚信营商环境必要举措。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治本之策
当前,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企业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契约意识差, 合同履约率低;道德品质败坏, 假冒伪劣产品猖獗;市场竞争不充分, 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前, 对于企业的失信行为政府基本上都是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进行直接干预, 但无论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都是治标手段, 而非治本之策。这也是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相比之下,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微观层面具有强大的教育功能, 这恰恰是法律制裁手段不具备的功能。首先,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促使企业不断进行自我教育, 它将外在的强制力和内在强制力结合起来, 引导企业参与到信用监管活动中, 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主管理, 增强企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扩大了企业行为的透明度, 把社会监督和行业自治引入对企业的监管。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随时都可以进行查询, 这本身就是对企业的一种约束。同时, 企业想要获得市场承认, 就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诚信合法经营, 从而强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诚信企业脱颖而出, 而且还有助于及时淘汰失信企业, 进而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逼迫所有企业见贤思齐、慎独自律、择善而从。其次,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是一种超前教育。制度规定企业如果不及时、如实公示自己企业的信息, 包括各种失信行为,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企业在事前根据制度内容预测到行为后果, 这就把工作做到了前头, 防范于未然, 因此,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可以起到超前教育的作用, 从而降低企业信用监管成本。再次,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还是一种养成教育。严格的公示制度使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通过公示, 被全社会周知并受监督,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再直接设定行政处罚, 而是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企业的失信用行为公之于众, 让全社会对企业的信用情况一目了然, 由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判断、自主选择是否交易, 用信用来约束企业。在制度实施过程中, 贯穿体现社会公众、交易相对人和企业共同利益的思想教育, 久而久之使人们把经济活动中各种规范从外在的束缚变为内在的思想共识和行为习惯, 使企业变他律为自律, 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业道德, 形成道德自律。
从宏观层面看, 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 实现各类企业信息资源的共享, 政府监管部门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 从而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对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透明化与诚信化,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全局性的促进作用。
公开透明是防止企业失信最好的措施。通过信息公示, 让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道其成立的目的、经营范围和承担责任的界限和方式。通过信息公示, 促使企业由对政府负责到对社会负责的转变。通过信息公示, 让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企业的信息, 尤其是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 准确了解和判断企业的信用情况, 避免交易风险。通过公示, 让失信企业“家喻户晓”, 诚信企业“妇孺皆知”, 让企业的经营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构建信用监管格局的基础
如何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真正形成企业自律、政府抽查、社会举报的三位一体的信用监管格局, 让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负责, 政府放管结合、社会主动监督, 推进社会共治, 这既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起点, 也是其所要达到的“终点”之一。因此突出信用在全社会监管格局中核心地位, 是此制度的根基所在。
(1) 着力构建信用监管模式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本身要高度重视, 认真查摆问题, 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积极整改, 以实际行动取信于市场, 恢复企业信用。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也要注意, 审慎选择与之进行交易, 规避风险。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企业, 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惩戒力度, 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负责人再次进入市场, 坑蒙他人, 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广大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要提高警惕, 尽量不与之进行交易, 避免上当受骗。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 密切配合, 多管齐下, 对失信企业从各自管辖领域一起采取限制措施, 取消其进入资格, 使失信企业成为过街老鼠, 无处容身。四是建立了工商抽查和群众举报制度。确保企业公示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合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黑名单”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意味着全社会都知道其信用状况有问题, 这足以使该企业面临交易对象减少、银行不予贷款等后果, 造成“一招失信、全盘皆输”的局面。同时, 通过联动响应机制, “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真正实现“让诚信企业脱颖而出、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2) 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承担着为会员服务, 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当前, 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服务市场经济作用突出, 在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中要高度重视发挥社会中介作用。例如, 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公示的资产信息进行抽查核对, 利用社会组织的专长技术有效提高抽查的科学性和公众认可程度。
(3) 依托大数据进行信用监管
无论是信息公示, 还是社会监督, 都要依赖一个完整的信息平台, 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将企业各种类型的信息归集该企业名下, 形成大量基础数据, 并进行共享, 便于发现有关行业、相关企业信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首先, 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渗透于信用监管中, 用系统论的思维方式对企业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管。 一是强调监管的主体性, 监管的各个部门相互协调。二是强调综合性, 把企业信息监管置于社会系统之中。其次, 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企业信息公示的途径, 形成信息化、立体式、双向互动的监管模式。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实现企业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信用监管等, 有力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体系建设
1.政府要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引导企业公共诚信伦理的生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道德合理的, 它内涵了我国市场经济时代诚信的伦理精神, 不仅可以公开昭示对企业信用公示的要求, 而且可以通过政府主导宣传与实行, 来默示和鼓励诚信的社会价值准则, 给企业展示一条构建自身信用之道, 使企业受此潜移默化影响形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所以, 与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 不是自发形成的。因此,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 及时、真实公示各自履职所产生的企业信息。对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提出公示信息查询申请的, 各级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如期答复。通过政府的积极推动企业信息公示, 直接地规制企业的行为, 从而间接地影响企业的思想道德观念。
2.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都要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 重视企业信用, 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 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公示义务。特别要选取个别经营状况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构建高于制度要求的科学、诚信的微观制度环境, 给予政策鼓励, 在全社会增强诚信价值观的辐射力、影响力、感染力, 形成社会示范效应。
3.要用制度推进企业公示信息应用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企业公示的信息的质量、内容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标准。例如, 广东省广州市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授予如“广州十佳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呼, 在土地招标、特定项目招标等方面优先开放准入门槛, 让信用高的企业切切实实得到好处, 形成政策导向机制。另一方面, 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提高失信成本。比如, 上海之所以发生福喜公司用过期的冷冻肉重新包装供应给肯德基等快餐店谋取暴利, 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对这样的严重失信行为惩处的力度太低, 这样的事件如果在新加坡等信用体系完备的国家, 它将被罚得倾家荡产, 永远失去市场。
四、结语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信息公示、信息约束、信息监管等外在的强制力以约束企业行为, 最终是为了促进和达到企业良好的信用自律, 变外在的强制力为内在的约束力。它对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企业信息公开度, 降低交易风险,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意义, 是推进企业信息公示以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手段。
摘要: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则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治本之策, 是构建信用监管格局的基础。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需要政府责任主体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用制度推进企业公示信息应用。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互联网文档资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DB/OL] (2015-1-2-11:19:34) [2016-2-16]http://www.360doc.com.
[2]王吉德.依法公示企业信息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N].陕西日报, 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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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篇三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认知;因素;调查;分析
国务院2014年8月23日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企业档案信息的社会利用不再由企业自己说了算;企业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不实的将被列入‘黑名单。”[1]《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企业实施《条例》的情况如何?人们对《条例》的认知度如何?哪些因素对人们的认知产生影响?影响到什么程度?为了搞清楚这些问题,我们在河南档案信息网上进行了一次调查,截至2015年5月18日,该调查浏览量为122次,填写调查表117份,填写率为95.9%。
1 企业是否已经执行《条例》对人们认知与判断的影响。所在企业已经开始执行《条例》的23份答卷中,学过《条例》的为65.22%;表示所在企业没有执行《条例》的24份答卷中,学过《条例》的为37.5%;而表示不清楚所在企业是否执行《条例》的70份答卷中,学过《条例》的仅为4.29%。
所在企业已经开始执行《条例》的23份答卷中,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为78.26%;表示所在企业没有执行《条例》的24份答卷中,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为75%;而表示不清楚所在企业是否执行《条例》的70份答卷中,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为52.86%。与不清楚是否有关系的成反比。
所在企业已经开始执行《条例》的23份答卷中,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为21.74%,认为不利的69.57%;表示所在企业没有执行《条例》的24份答卷中,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为29.17%,认为不利的50%;而表示不清楚所在企业是否执行《条例》的70份答卷中,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为44.29%,认为不利的10%。与吃不准是否有利的亦成反比。
2 不同职位对人们认知与判断的影响
在117人中企业法人7人,学过《条例》的6人(85.71%),没有学习过的1人(14.29%);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2人,学过《条例》的15人(68.18%),没有学习过的7人(31.82%);普通员工55人,学过《条例》的4人(7.27%),没有学习过的51人(92.73%);档案管理人员33人,学习过《条例》的只有2人(6.06%),没有学习过的31人(93.94%)。整体上职位高的人学过《条例》的比率相对高,职位低的人学过《条例》的比率相对低。比较档案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学习过和没有学习过《条例》的比例,发现两者的比例十分接近。可以认为岗位对是否学习过《条例》关联性不大。
在117人中企业法人7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6人(85.71%),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无关的1人(14.29%);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2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19人(86.36%),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无关的2人(9.09%),表示吃不准是否有影响的1人(4.55%);普通员工55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29人(52.73%),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无关的3人(5.45%),表示吃不准的23人(41.82%);档案管理人员33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19人(57.58%),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无关的2人(6.06%),表示吃不准的12人(36.36%)。整体上职位高的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比率相对高,职位低的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比率相对低。比较档案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学习过和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无关的比例,发现两者的比例十分接近。可以认为岗位对《条例》是否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影响不大。表示《条例》对企业档案工作是否有影响吃不准的主要集中在普通员工中,包括档案工作者。
在117人中企业法人7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6人(85.71%),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不利的1人(14.29%);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2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18人(81.82%),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不利的3人(13.64%),表示吃不准的1人(4.55%);普通员工55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25人(45.45%),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不利的7人(12.73%),表示吃不准的23人(41.82%);档案管理人员33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22人(66.67%),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不利的0人,表示吃不准的11人(33.33%)。整体上职位高的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比率相对高,职位低的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比率相对低。
在117人中企业法人7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2人(28.57%),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不利的5人(71.43%);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2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2人(9.09%),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不利的19人(86.36%),表示吃不准的1人(4.55%);普通员工55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20人(36.36%),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不利的10人(18.18%),表示吃不准的25人(45.45%);档案管理人员33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19人(57.58%),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不利的1人(3.03%),表示吃不准的13人(39.39%)。整体上职位高的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比率相对低,职位低的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比率相对高。
综上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是否实施了《条例》,人们是否学习过《条例》对判断《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是否有关影响明显。而是否学习过《条例》对人们判断《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与否成反比,即学习过《条例》的人中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不利的比例高;没有学习过《条例》的人中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比例高。
3 应对措施与建议
3.1 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开展专题培训。从调查中可以看出,企业员工对《条例》的知晓率和学习率是比较低的,因此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要及时对企业档案工作者进行专题培训。“面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的新形势,企业需要修正原有的档案利用及开放制度,梳理企业档案中应当公开的信息,调整档案管理流程、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制定新的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相匹配的档案信息公开规则和档案查阅利用办法,重新评估企业信息公示新环境下的企业档案信息安全风险,以确保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2]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企业档案工作者进行《条例》学习与贯彻落实的专题培训,使企业档案工作者对《条例》的基本精神、核心内容和主要条款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3.2 有组织地开展《条例》对企业档案工作影响的跟踪调查与前瞻性研究。《条例》对企业和企业档案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内容,对原有的企业档案管理理论与方法或多或少已经不再完全适用。要适应《条例》对企业档案工作影响,就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条例》对企业档案工作影响的跟踪调查与前瞻性研究,从实践与理论两方面探索《条例》实施模式下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律,提升企业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 有针对性地做好档案行政指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施《条例》后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虽然企业是《条例》实施的主体,但由于企业之间在档案管理工作上的相互交流与沟通有限,加上企业档案工作者的精力、能力上存在差异,往往不能有效应对《条例》实施给企业档案工作,特别是企业档案利用与保密工作带来的影响。这就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档案行政指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施《条例》后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的影响[J]. 档案,2015,04:55~57
4.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篇四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18号)文件精神,经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推荐自贡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对象。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体现民意,主动接受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上述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2017年9月20日。
公示期间,如对推荐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9月20日前,与自贡市供销社综合业务科联系,联系电话:2110579,联系人:甘鸿艳。
附件:拟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公示内容
自贡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9月15日
2农服务宗旨,力争把全市供销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一起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二)积极推进综合改革,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一是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问题。在荣县、大安区、贡井区先行试点,组建土地托管服务市场主体3个,开展土地托管服务,为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销”全过程服务,形成了“农民外出打工、供销社给农民打工”的新格局。全市土地托管服务面积达68000亩。
二是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着力解决“农民卖难、居民买贵”问题。引进四川汇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打造中央厨房﹒电商中心,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网货下乡进村,农货上网进城”;引进中农联控股有限公司建设中国供销﹒川南国际农贸城;在城区建设农产品直销店126个,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
三是推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建设,着力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按照“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和“有效控制风险、规范管理运作”的原则,支持和培育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和区域性农村资金互助社联合社建设。已成立大安区三绿农村资金互助社、沿滩区立丰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和荣县东奇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入社社员1094户,入社社员股金共计1520万元。加强了对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成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没有出现1笔逾期、呆死账。截至目前累计发放贷款158笔,发放贷款金额3458.2万元,实现利润126万元,为社员返利15万元。
四是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构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方式,全面加强了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目前,全市共有基层社96个,实现了乡镇全覆盖;农民合作社265个,实现了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在自流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等区县探索建立“四位一体”新型基层社,把供销社的流通优势、合作社的生产优势、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优势有效整合,实现了大组织大平台与小组织小农户的有效对接。
五是探索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着力推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在自流井区探索建立“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模式,构建“一核多元”农业发展体系,即以村级党组织为核心,基层供销社为支撑,农民合作社为载体,农民群众为主体的现代农业生产服务模式,有效推动基层供销社与农民群众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
六是以资本为纽带,着力解决社有企业发展瓶颈。今年以来,对现有资产进行了调查、清理,防止资产流失,努力将供销社有限资产、资源向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集中,有效提高资产应用率。采取多种措施,帮扶企业发展壮大,一方面加大了项目扶持力度,围绕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等系统内外项目建设,为企业在项目培育、规划、申报、实施等全过程提供服务,5年来共组织实施项目22个,增加企业资产1亿元以上,为社有企业增添了发展后劲。另一方面加大了协调扶持力度,市社积极与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助企业解决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大了投入力度,在企业面临发展资金不足的困难时,市社理事会和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或直接投资等办法,帮助企业突破资金瓶颈。
(三)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切实服务大局
一是大力招商引资,着力解决我市现代农业主导产业问题。通过优化投资环境、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突出农业园区招商第一要事,围绕招大引强、延链补链,瞄准领军企业、关联企业、朝阳企业寻求突破。创新开展以“基金带产业植入”模式,由招单一企业为引入产业联盟,以此快速实现农业三产融合,推动现代特色农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实现产区变景区、田园变公园、产品变礼品、民房变客房。2016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自贡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
二是积极创建农产品区域性公共品牌“自然贡品”,着力解决我市农产品“散、小、弱”问题。2016年11月市政府明确公共品牌创建工作由我社牵头,接手工作后,我们迅速组织开展品牌名称征集、评审、商标设计等工作,“自然贡品”商标已于今年1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正在审核中。目前制定了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和宣传推广方案,全市首批18家龙头企业已经开始试用该商标,并在市区内建立了一家品牌形象店。
三是创新建立产业扶贫模式,着力解决“输血式”扶贫问题。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村的经营服务优势,将脱贫攻坚工作与供销社综合改革、贫困村产业发展、贫困户的自身特点有机结合。2016年开始,在荣县、大安区探索建立了“供销社+合作社+村两委+贫困户”的脱贫攻坚新模式,组织贫困户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将贫困户捆绑在产业链上,将“输血式”扶贫变“造血式”扶贫,着力构建起上下贯通、共建共享、脱贫奔康的帮扶新机制。目前全市供销社系统在贫困村共新建和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14个。
(四)狠抓安全信访工作,促进供销系统和谐 针对全市供销系统企业改制下岗人员多,遗留问题多,各类矛盾突出等情况,市供销社始终把稳定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稳定无小事”的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了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把握信访动态,深入分析系统内不稳定因素,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尽量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原市供销社运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西山片区拆迁引起的上访,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并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开展工作,积极查找、调阅历史资料,通过政策宣传、部门协作、集中答复、书面答复等多种形式积极化解矛盾。经过一年半的努力,接访20多次,没花一分钱圆满解决了人员上访诉求,在全省同类信访件中尚属首例,获得了省上的充分认同。
(五)坚持团结协作,增强整体合力
5.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篇五
行)
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第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第九条 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半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报告,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报告。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细则第十七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一节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三十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报告之前,对本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报告和半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七条 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四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第五章释义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挂牌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挂牌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十四)以上:本规则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章附则
6.企业环保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 篇六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南京昊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法人代表:吴先友 3:组织机构代码:67134191-4 4: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高旺社区差田村周庄
5:环保联系人:吴先谭
联系电话:025-58255088
*** 6:产品及生产能力:仓储笼,年产值800万元。二:排污信息
1:污染物名称:废水.废气 2:排口数量:废水1个,废气4个 3::污染物排放因子:
废水:PH值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氨氮 石油类 总锌 总铬 六价铬
废气:氯化氢 铬酸雾
4:排放浓度及规律
浓度:PH值6-9,悬浮物50mg/L,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mg/L,石油类3.0mg/L,总锌1.5mg/L,总铬1.0mg/L1,六价铬0.2mg/L,5:排放规律:不规律间断排放
6: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0.036吨,氨氮0.000398吨,石油类0.00124吨,锌0.000028吨
7: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废水:《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 废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三:污染物设施及运行情况
企业在整体设计体现节能减排环保理念,企业先后安装引进先进的环保治理设备和技术,污水反应塔-固液分离(物理化学法),综合废水-脉冲电凝机(电化学法),废气处理设施-酸雾净化塔(化学传质吸收法)。以上设施除日常维护维修,企业每年一次系统的检查保养,确保设施保持正常的运转。运行情况
每套设施均有专人操作运行,企业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南京昊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立于2002年,企业2012年通过了“三高两低”整治验收,2012年、2014年通过江苏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2016年通过(苏环委办〔2014〕29号)〈苏中苏北地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方案〉验收。五: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2016年通过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并向区环保局备案,2016年并向区环保局备案,备案表如下;
六:其他环境信息
7.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篇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 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正式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需要将自己的登记事项等信息在网上报送并公布。这一新制度为新时期政府部门加强企业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自律、提升企业诚信意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从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开展企业年报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以来,很多企业只知道年检取消,并不知道还需要主动申报年报内容。在实际的工作中,沂南县工商局通过挂号邮寄、电话通知、注册窗口公示企业年报须知、操作指南等措施,积极开展多角度的企业年报宣传工作。然而从工商部门实施年报的情况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主动参与年报的积极性并不高。截止6月30号,沂南县企业2013年和2014年年报率分别为86.79%、83.09%。多次打电话告知后,仍有部分业户未及时年报。造成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经营者不重视年报,认为年报与否无关紧要,即使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只要后期补录申请移出名录就没事了。而一些微小企业觉得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对自身影响不大,所以积极性不高,即使有些企业已经年报了,但是因为
担心年报填报的公示信息影响自身其它事项,或是为了完成任务,存在胡乱填报,虚报信息的现象,导致了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
(二)微小企业年报率偏低。因不同于原来的纸质版年检,新年报制度要求从公示系统操作,这要求经营者要有一定的电脑操作基础。特别是企业的即时信息公示。但一些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而其规模普遍较小,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以沂南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为例,位于乡镇的户数约占总户数的78%。部分地处偏远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因经营者文化程度低,系统报送不会操作,特别是一些年龄大的经营业户,硬件条件和自身条件限制等多种原因,导致很多不会积极参加年报。在我局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了辖区1592家应进行企业信息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有642家经营者反映不会电脑操作。同时由于以前的年度验照中,工商部门多是采取上门验照的形式,一部分个体工商户主动报送纸质材料也还未完全适应。
(三)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在乡镇一级利用率低。虽然网上年报方便了大家查阅企业相关信息,但实际情况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规模小,地处偏远,条件落后,加之经营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并不具备上网的条件,也不会操作电脑。他们在同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时已经习惯了查看纸质证照相关信息,现在网上年报其营业
执照上并不能反映出对方企业是否年报,也不知道对方企业是否合法经营,证照是否有效,这就使他们的交易增加了风险。而且目前的系统仅支持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实践证明,这样的查询方式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四)配套信用约束制度建设滞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未报送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设定的信用惩戒力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制度的正确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信用惩戒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不完善,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限制或禁入规定的操作性不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审计、质监、环保等部门,部门之间未能形成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
二、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知晓率。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一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共场所LED显示屏等媒介大力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和企业经营者更深入了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事宜。二是通过日常抽查和法律进企业等方式主动上门宣传,力求促使经营者转变观念,引起重视,顺利推进年报工作。三是通过召集企业负责
人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知识培训会的方式,积极宣传年检改年报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改革动态,正确填报并公示信用信息。
(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是全社会的共享,不单是某个部门,也不单是各执法部门、金融机构的事情,只有实现信息共享才能变部门监管为全社会的监管,社会评价体系才能最终建立,对企业的引导、警示作用才能够正常发挥。应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协作的综合平台。将政府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信息、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税收征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信息、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信息统一反映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推进各单位、部门的业务系统间的数据关联和功能整合,逐步形成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实现全社会共同监督和“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三)扎实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严格依照抽查工作流程,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进行详细检查,提高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质量。同时,注重抽查结果运用。抽查结束后,及时将企业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据抽查结果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充分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所提及的在政府采购、工
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等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针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完善,将其中笼统的栏目进行细化,实现外网公示系统信息与内网注册登记信息实时更新,力求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相关情况。同时本着便民原则,完善查询窗口。
8.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篇八
业务指南
为加强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内容、格式、时限
主办券商应于每个转让日15:00-15:30期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第七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库”有关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FDEP),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为该主办券商内部当日唯一流水序号。2.证券账户。
3.账户名称。对于合格个人投资者,填写姓名;对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填写机构全称。
4.签署日期。为合格投资者签署适当性协议的日期,格式为CCYYMMDD。5.申请日期。为主办券商上报该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的日期,格式为CCYYMMDD。
6.类别标识。“1”为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合格投资者新增。7.营业部编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为主办券商内部唯一2位编码。8.备用标识。为空。
主办券商未按时申报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其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应报送空表。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1.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转让日收市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转让日19:3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报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主要包括当日新增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适当性协议签署日期及申请开通的交易类别标识等信息。随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不包括违规买入证券的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3.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转让日20:0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过FDEP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转让日20:0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向各主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三、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次一转让日9:00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前一日数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错误证券账户信息按主办券商进行分类,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向相关主办券商发送。错误证券账户信息包括:
1.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2.错误原因。主办券商应更正后随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于当日15:00-15:30进行补报。
四、主办券商证券账户信息联系人
主办券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券账户信息的统计、报送、接收及维护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工作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9.安徽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公示 篇九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600号安徽工会大厦
邮编:230071
电话:0551-62777082 0551-62777083
传真:0551-62777083
邮箱:ahsznzgb@163.com
安徽省总工会
年2月23日
一、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名单
李丽莉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
程亚艳 亳州市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张晴霞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十二监区政治教导员
张秀群 宿州市爱婴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 宁 东航安徽分公司客舱部乘务一分部乘务长
吴 侠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部长
潘 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网管中心传输网室科长
郑志芳 宣城市宁国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院长
王 凤 阜阳市颍上县郑氏米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红 安徽省岳西县宇鸿纺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安徽省工人先锋号候选班组名单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科
六安市客运西站有限责任公司“亲情女子”客运服务班
安徽红绿蓝纺织有限公司织造车间乙班
安徽电信省客服中心翼YOUNG彩虹团队
安徽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化验C班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机场分公司安全检查站旅检队
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ICU护理组
马鞍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
凤阳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培训招待班
关于表彰2017年安徽省工会女职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皖工发〔2017〕7号
关于表彰2017年安徽省工会女职工工作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各市总工会,广德、宿松县总工会,省直、省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单位工会:
,全省广大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为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广大女职工在各自行业、各自领域、各自岗位上创新创造,安徽省总工会决定:授予李丽莉等10位同志“安徽省五一巾帼标兵”称号,并授予“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ICU护理组等10个班组“安徽省工人先锋号”称号;授予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等40个班组“安徽省五一巾帼标兵岗”称号;授予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25个女职工组织“安徽省工会女职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鲍瑾等110位同志“安徽省五一巾帼标兵”称号;授予侯宏莉等10位关心支持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安徽省工会先进女职工之友”称号;授予曹锦娟等80户家庭“安徽省工会职工文明家庭”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努力工作、再立新功。全省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立足本职、锐意进取,不忘初心、奋力开拓,为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2.安徽省工人先锋号名单
3.安徽省五一巾帼标兵名单
4.安徽省五一巾帼标兵岗名单
5.安徽省工会女职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6.安徽省工会先进女职工之友名单
7.安徽省工会职工文明家庭名单
安徽省总工会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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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8.2017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公示
9.2017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待遇
10.江苏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公示 篇十
2.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3.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
4.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1.孙景南(女) 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车体车间工人
2.夏季云 南京一中教科室副主任
3.张 进 南京汽车锻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技术员
4.高华瑞(女) 南京快易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5.顾中平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
6.郭 健 无锡市梁溪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汽车维修技师
7.杜华军 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焊工班组班长
8.钱军先 无锡市辅仁高级中学数学教研组组长
9.屈原勇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沛县供电公司工人
10.邹 倩(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 分公司云龙营销中心行业客户经理
11.赵小九(女) 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氮肥一厂工人
12.顾志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桥实验中学校长
13.吴宏胜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模具部部长
14.李承霞(女) 常州老三集团服装五分厂车工
15.杜小江 江苏白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冰箱厂工段长
16.赵 臻 昆达电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17.雷雨田 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
18.刘之华(女) 书香酒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客房部主管
19.葛惠男 苏州市中医医院党委书记、院长
20.王家安 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1.王生强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 副总工程师兼运维检修部主任
22.郭建华 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项目部木工组长
23.谢大春 连云港兴达石英材料有限公司
机电维修班班长
24.王淑军(女) 淮海工学院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院长
25.曹跃祥 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装配班班长
26.张 勤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 配电运检技术专职
27.徐菊芬(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射阳分公司县区域主管
28.刘秀丽(女) 滨海桥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员
29.唐玉刚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PTA生产中心值班长
30.薛金培 扬州宇通服装有限公司缝纫机车间主任
31.金兆辰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32.汤龙保 万新光学集团董事长
33.凌建军 江苏泰隆集团工人
34.朱 杰 兴化市中医院儿科主任
35.程向东 宿迁市宿城区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技术员
36.朱勤喜 泗阳联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锻压车间主任
37.徐 川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学院党委副书记
38.欧光文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芳烃厂重整联合装置班长
39.车 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分行凌家塘支行柜员
40.王安勇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营销中心山东办事处科长
全国工人先锋号
1.南京晨光森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研究所技术室
2.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板厂热轧作业区丁班
3.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央路客户服务中心
4.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一路车组
5.无锡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纸三课丙班
6.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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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 篇十一
请用谷歌、火狐、或IE8以上浏览器登录http://jsgl.sdei.edu.cn:8081/,选择“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自助子系统”登录,首次登录按要求修改密码,修改后要牢记。检查姓名与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如与档案上的名字不符,请点档案名填在“曾用名”一栏中),如有误,请及时与校长办公室联系。
点击右上角“修改”进行信息输入,输入完成后点击保存。特别提醒:进行逐项录入时一定按要求录入(注意,相应栏目右侧点开之后有选项),带红“*”栏目为必填项。注意,录入不是打字录入,而是按选项“选择”录入。●签订合同情况:(大多都属于聘用合同,否则据实填写)●进本校年月:(指的是进入编制所在学校的日期)●教职工类别:干部为“专任教师”,工人为“工勤人员”
●是否是免费师范生:(凡自费的都是“否”,工人全部都是“否”)●是否在编:(全部选“是”,个别无编的选“否”;如果无编,还要在“用人形式”那一栏做相应的录入)
其中第4项“岗位聘任”填目前的岗位选择录入(干部选“教师岗位”,工人选“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等级(教师岗位分“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十三级”,中高(五级),中级(十级),初级(十二级),据实填写。工勤技能分工勤技能一至五级,据实填写)
第5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060中小学教师”中进行选择,“中高”对应“062高级教师”,“中级”对应“063一级教师”,“初级”对应“064二级教师”,未定级的选“065三级教师”。
第7项“教育教学”只填2016年的春季及秋季,按提示如实填写。第10项“国内培训”主要填写县级举办的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网上培训、国培等,要看着证件(继续教育证等)填写,我们的远程研修研修就是网上培训,可登录山东教师教育网查询自己的培训信息,如实填写。
12.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篇十二
一、企业在“年度报告报送”或“即时信息申报”模块报送公示信息时,公示系统提示 “名称或密码错误”的原因和处理办法:
1、企业录入企业名称时使用的输入法字体与工商登记时录入的企业名称输入法字体不同,造成信息无法匹配而无法登录。
处理办法:企业可先通过公示系统的查询功能,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在基本信息内容中复制自己企业名称,然后将企业名称粘贴到登录模块中的名称栏目中即可。
2、企业录入的密码(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与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而无法登录。
处理方法1:请企业确认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是15位还是18位,如果是15位的,请用15位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登录。
处理方法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代身份证号最后一位是X的,如果用小写x不能登录,请换成大写X。
处理方法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护照号码中有括弧()的,如果用全角()不能登录,请转换成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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