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2024-06-22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篇一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以下简称综合检查)行为,保障综合检查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检查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组织实施的由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综合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三)计划批复(备案)文件及调整、变更和终止批复(备案)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等资料。

(四)项目评审立项的文件。

(五)资金拨付文件、预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四条 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二)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四)资金和项目管理及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情况。第五条 对未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市(地区、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报批情况。

(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省级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条 对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库建立及管理情况;项目初选和申报情况;项目初步设计编审情况。

(二)项目实施计划编报、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五)经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 治理项目各项治理措施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六)财政资金支出情况。财政资金按计划使用情况及按工程进度报账情况;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管护费提取及使用情况。

(七)资金管理情况。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情况;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等。

(八)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管护制度执行情况;对上级财政部门竣工项目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审计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资质情况,项目申报、实施及其运转情况。

(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基础会计资料归集及管理情况。

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历年检查情况等因素,一般按不超过各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检查开发县的数量,但不得少于两个。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农发办综合检查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需推迟综合检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农发办同意。

第十条 国家农发办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检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起始时间、检查开发县名单、检查组长和检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采取委托或直接组织的方式进行综合检查。

委托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委托专门机构组成检查组,独立开展检查工作,国家农发办派联络员协助工作。

直接组织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组成检查组,成员由财政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项目工程、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综合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对照检查的方法,核对资金支出与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与实际竣工工程情况、项目工程数量与质量情况,以及核对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等情况,并将主要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工作底稿。

必要时,检查组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将检查中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提请当地财政部门或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未取得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

国家农发办直接组织的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 问题和改进意见等事项与被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听取综合检查工作汇报,复核综合检查情况,考评检查组工作,对被检查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通报综合检查情况,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将综合检查结果作为对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纳入综合因素法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观、规范高效地完成综合检查任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检查内容,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档案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财政部 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综合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四)报复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财政部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财政部门秘密或者被检查单位秘密的。第二十二条 对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综合检查和国家农发办组织的专项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开展综合检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2.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篇二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

衢州市衢江区面积1748平方公里, 辖10个镇、8个乡、2个街道、1个办事处、272个行政村、3个社区, 总人口399198人。1988—2014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72个, 其中土地治理项目48个, 产业化经营项目24个。在推进项目建设同时, 认真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档案管理, 及时收集资料, 项目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分为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3步骤。

(一)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政策与立项资料。衢江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和浙江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结合当地资源优势, 进行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对确定规划的优势主导产业,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通过择优选项、竞争立项的原则, 集中资金进行重点扶持, 使农业综合开发更好地发挥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目前主要分为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区农发办根据乡镇、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建议书, 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并对项目库中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论证, 择优选择项目, 经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同意, 确定拟申报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

(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设计资料。区农发办根据乡镇、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 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论证, 择优选择项目, 经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确定拟申报项目所形成而收集的资料, 完成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文本、施工图集等资料, 经省农发办评审确定后, 上报计划, 省农发办给予批复。

(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施建设招标投标资料。为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施工单位, 主要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 零星和扫尾工程采用邀请招投标, 招投标工作均委托咨询公司代理完成。公开招标公告在衢州市 (区) 公共资源交易网、衢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衢江区阳光工程等网上发布, 招标工程均在衢江区建设工程交易所开标, 衢江区招标办为招标监督单位, 衢江区监管办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水利、机耕道路和林业工程建设交易均符合《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形式, 50万元以上一律采用公开招标, 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 10万元以下采用直接发包。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工程建设交易均经主管部门和区监管办审批同意。

(四)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公示资料。1. 事前公示资料:项目申报前, 以文件形式通过区公文交换系统下发到各乡镇街道“申报指南”和产业化项目选项结果, 在区公文交换系统进行公示, 衢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衢江区阳光工程等网上发布。2.事中公示资料:为了明确任务, 落实职责, 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取得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工程施工招标后, 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和图像资料, 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布置、质监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3. 事后公示资料:项目实施后, 在项目区设立告示牌, 公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的图像资料。

(五)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资料。1. 合同资料:区农发办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2. 质监资料:为加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我区2010年以后土地治理项目纳入水利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单位为衢江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质量监督报告。3. 建设监理资料和一般田间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建设均实行监理制。2009年以前项目建设监理采用直接委托, 2010年项目工程建设监理通过招标确定, 同时项目乡镇成立田间工程质量管理小组, 由有责任心、懂技术的老干部老党员组成, 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工程建设需要, 区农发办指派专职技术员按项目区或施工标段明确责任范围, 并于年终进行考核,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4. 工程联系单、签证资料:施工过程中联系单、签证按设计变更:由项目乡镇或施工单位提出, 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区农发办, 经区农发办和设计单位确认同意后, 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 (或变更施工图) , 监理和建设单位联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签证单, 注明工程量和费用等。工程增变更程序合规, 申请和审批签证手续完整。5. 工程变更资料:因不可预见产生的合同金额范围之内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签证单》, 经现场监理 (监督) 员和区农发办技术人员 (2人以上) 复核签字确认。合同金额范围之外的增加工程, 根据实际确需增加的, 由项目所在乡镇、村出具要求增加工程的书面申请, 上报区农发办批准, 并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合同。6. 工程单价变更资料:由于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内容造成工程单价变更的, 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出具农发办和施工单位同意的《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口头或书面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 填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区农发办技术人员和监理 (监督) 员到现场验收合格后, 由施工单位、监理 (监督) 单位、区农发办等签字 (必须2人以上签字) 认可, 否则隐蔽工程不予认可。2009年以前 (含2009年) 实施的项目联系单主要有监理、施工、农发办3方签证;2010年以后 (含2010年) 实施的项目联系单主要有项目乡镇、监理、施工、农发办共4方签证。8. 施工日志:施工日志施工管理的科学性工程。施工日志也是反映施工质量的依据。施工日志应能全面反映施工情况, 如地段设计编号、天气、温度、时间、设备、人员、工程质量、技术要点、记录人、施工详细内容与施工质量及主要问题, 特别应对施工质量部分认真做好记录。9. 监理日志:监理日志真实、准确、全面且简要地记录与工程相关的问题。凡是主要事件、施工活动、其他技术资料中未记录的均应记录。监理日志必须每天不间断记录, 停工应记录原因、时间及复工时间。所用词语专业、规范、严谨, 把监理工作中所关注的内容, 如发生的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记录清楚。

(六) 农业综合开发设施建设的后期管理资料。1. 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合同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向农发办提交完工资料, 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合同工程完工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 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农发办验收, 农发办、项目乡镇会同质监、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参加验收。年度项目竣工后, 由区农发办牵头, 组织财政、审计、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自验。由省农发办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对项目实施现场、资金拨付、档案资料进行检查验收。2. 移交管护档案资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完工后, 办理与实施乡镇交接手续, 移交工程清册和乡镇建立工程管护制度等。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衢江区农业综合开发档案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中的组成部分, 是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 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主要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 涉及项目工程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的特点是周期长、范围广、土层结构复杂。一个项目区内涉及几个乡镇和各家各户的政策处理;项目建设根据农作物播种期来安排, 以及天气变化直接影响项目建设周期;在建设过程碰到土层结构复杂会产生工程设计变化。因此, 项目档案收集资料完整, 关系到项目申报、招标、设计、工程质量检查, 工程建设周期、结算验收, 工程管护移交。项目档案资料收集的及时关系到项目工程质量检查, 工程建设周期的监督、资金拨付进度、验收结算是否合理, 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目前已逐步形成整套规范的项目档案, 但在归档的过程中, 发现有不足之处。

(一) 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不够及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联系单、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单价变更资料应在形成时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或纸质报送给业主, 如不送达, 则造成资料与资金拨付进度款相脱节, 无法及时掌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项目施工进度也难以把握。

(二) 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不够完善。1. 工程混凝土浇筑工序质量评定表及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资料及检验日期、评定日期存在用涂改液涂改现象;2. 有些施工单位随意使用“兰笔”等非耐久性材料填写竣工图, 甚至出现空白竣工图印章, 竣工图印章空白意味着无法追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责任。3. 监理日记气温不填, 无法判断浇筑混凝土时工程质量是否因气温造成质量问题。有些施工日记存在复印现象

(三) 项目工程施工照片档案缺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内部工程结构和隐蔽工程照片档案不能同步形成积累, 一个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形成一张照片档案, 影响隐蔽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的准确性。

三、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 重视项目文件材料积累。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组织、协调项目各参建单位档案工作职能, 将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程计划管理工作;纳入施工管理及考核范围;纳入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中;纳入经济责任制。落实项目管理技术人员“三参加”制度, 要参加工作例会和工程质量评定会;参加设备开箱验收;参加工程合同的验收和项目交工验收, 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确保试验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并以此确保档案的形成质量。

(二) 注重项目工程资料完整。1.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审核和签字认可责任, 禁止代签、代填写结论。2. 工程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助各设计、施工单位检验各自负责的竣工图编制工作, 发现有不准确或短缺时, 要及时采取措施修改和补齐, 竣工图要作为工程交工验收的条件之一。要保证竣工图的质量, 做到规格统一, 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不得用圆珠笔或其它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 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3. 利用施工图更改的, 应在变更处盖修正章 (修正章可直接刻上具有修正权限的责任人姓名) , 并在空白处用碳素墨水标注变更依据 (变更通知编号) 及有关数据、修改日期, 修改时应用正确的修改方法并修改到位;重新绘制的竣工图也应标注重新绘制的原因或有关变更依据 (变更内容应在竣工说明中一并反映) 。编制竣工图应有施工合同的竣工说明和本册竣工图中说明;并设置设计与竣工图数量一览表;变更一览表;重新出竣工图时按行业竣工图框格式, 严禁粘贴标题栏后作为竣工图;移交复印部分的竣工图应先复印后签字和盖章, 保证手写签认, 禁用蓝笔等非耐久性材料。

(三) 注重图片、影像等动态资料管理。施工工程照片档案应按规定同步积累并及时整理, 照片应该标注年度、项目名、拍摄者、拍摄日期、专题、机构或问题 (场地名和人物名) 体现真实性和规范性, 验收时结算资料应与隐蔽工程照片、现场结合, 把握隐蔽工程施工的准确性。

通过照片档案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在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质量管理中起到重要地位, 实现管好项目工程质量, 用好项目资金, 充分发挥照片档案的作用。

摘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 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 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资料形成的项目档案。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探讨

参考文献

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库建设 绩效评价

一、当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入分散,多头管理

我国政府支农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十几大类。资金来源分散,管理制度和要求不统一,支付方式、渠道和对象分散,使得一部分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处于监管之外,难以保证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向合理、规范地运行,不仅加大了资金的监督管理难度,而且增加了监督管理的成本,影响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资金拨付不畅,执行进度较慢

总体来看,近年来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稳定,支出进度相对较快。但也存在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偏慢的问题,分析原因,既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大等客观因素,也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环节较多等主观因素。支出进度偏慢不仅会影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稳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大背景下,也影响着中央和省上宏观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项目库建设薄弱,建立不科学

一是对项目库建设工作还不够重视。二是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高,一些项目与规划脱节,对申报争取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三是项目库中的项目储备太少,特别是缺乏能够形成较强发展支撑能力的重大项目,缺乏有竞争力、有吸引力的优质项目,满足不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是项目管理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项目库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缺乏有效的信息反馈与交流,项目库得不到及时的更新和维护。五是一些项目库与项目申报等实际工作脱节,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六是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缺乏项目管理知识,有的不熟悉软件操作。

(四)绩效评价进展缓慢,工作尚不到位

近年来,各方面都在大力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仍然存在着制约绩效评价有效开展的几方面因素:一是缺乏独立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综合管理机构。二是未构建规范的指标体系。三是支出评价内容不完整。四是支出评价结果约束乏力。

二、健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机制的对策

(一)确定农业综合开发模式,集中使用支农资金

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整合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原因在于:一是农业综合开发坚持综合性的开发方式,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整体提高。二是农业综合开发始终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着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有利于形成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三是调动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吸引和增加投入的良好局面。四是农业综合开发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资金和项目管理机制。五是农业综合开发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管理体制。

(二)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加强项目库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的前提是选择好的项目进入项目库,为下一步项目评审、上报及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一要按照发展建设的要求选择项目,明确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推进规模开发、集聚开发,并有机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以及其他农口部门项目,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二要积极做好项目的储备和申报,对预期明确、前景良好、典型性强的项目加大扶持力度,进行连续建设,坚持以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支撑,依托资源优势、产品优势和地方特色。三要引入竞争机制,对基层干群积极性高、领导力度大以及土地规模流转有基础、农业结构调整有思路、财政配套资金有保证、自筹资金能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高的地区给予优先入库。

(三)推进项目和资金对接,加快资金支出迸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缺乏对接是影响支出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因素。为此,一是要提前申报和筛选项目,为加快支出进度奠定基础。二要及时批复下达项目计划。三是要提高资金拨付效率,中央资金应在最短时间内下达至省,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地方立项项目资金的预算指标,并根据项目计划,先行拨付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四是加强动态监控,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出进度的动态监控,及时汇总并定期通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四)推进绩效评价,实行奖优罚劣

建立以考核绩效为目标的跟踪评价机制。一是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等中期检查;项目竣工后,进行省级验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每3年进行一次验收考评。二是全面进行检查和验收考评工作,内容既要包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又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工程的运行和管护情况;既要包括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又要包括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的考核;既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检查,又要包括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评价。三是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验收考评时,既要查看账簿和档案,又要深入項目区进行实地勘察;既要根据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又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以财政报账为核心,规范财务制度

4.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渝府令[1999]47号 【发布日期】1999-01-25 【生效日期】199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5日渝府令〔1999〕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含引进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性的治理和利用,实现农业特定发展目标的项目。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有项目的乡镇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改造中低产田土为重点,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实现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全面、持续发展,逐步建成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五条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效益高的科技成果。应重视培养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综合开发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承包开发项目。

第六条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积极探索吸引资金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引导工商企业和社会各界及外资进入开发领域。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立项审批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农业资源和优势,对农业资源的开发进行统一规划。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选择和前期准备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初步选定并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存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土地资源的治理开发,包括中低产田土改造、成片造林、天然草场改良等;另一类为多种经营龙头项目及农副产品的系列开发,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优质高效产品的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3年,多种经营龙头项目的建设期为1年至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周期分为项目初选(项目建议和考察评估)、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和扩初设计)、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筛选,择优立项,不得越级申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和子项目三个层次。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为子项目;区县(自治县、市)及市级有关部门向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为分项目;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是总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农业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初选,并将初选项目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也可以将初选项目直接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项目入选后,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或市级部门上报的分项目基础上,汇总编制市总项目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控制额度,在征求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全市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编制分项目实施意见,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分项目实施意见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的计划表及说明;

(二)主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水利部门对水资源及利用的鉴定意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荒地开垦的批准文件;

(五)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与银行对贷款开发项目的审定意见;

(六)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示意图。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意见经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因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应经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重点大中型项目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管理应建立专款专用,专帐拨款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50%为有偿资金,50%为无偿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为无偿资金。多种经营龙头项目的资金应使用有偿资金和银行贷款。有偿资金应按规定每年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并根据合同履行还款计划。区县(自治县、市)配套资金中有偿和无偿的划分,由区县(自治县、市)决定。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劳力等条件具备;

(二)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经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三)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四)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项目应有30%以上的自筹自有资金,其中资本金不低于20%。

专项贷款由银行根据项目计划,在征求同级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按银行贷款办法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及验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项目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实行自下而上逐级验收。承建施工单位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写出竣工报告,报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级初验合格后,写出分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复验合格后,写出总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开发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

(二)开发效益;

(三)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审计;

(四)有偿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债务落实及回收;

(五)建成项目工程的营运管护制度;

(六)档案、图像、统计资料的立卷建档;

(七)项目区的主要路口固定标牌的设置。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各分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写出综合评价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合格证,未按期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四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成项目管理,加大管护力度,建立规章制度,发挥长久效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凡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组织,严加管护。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改造的中低产田土和营造的成片林木不得征用或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5.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四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部门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报账凭证的审核,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 账 程 序

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分批报账,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九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在规定比例内安排使用,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报账。实行先建后补的地区,可以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凭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报账,除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等凭证外,还应当根据项目不同阶段提供有关资料。

在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工程或设备款时,应当提供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监理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在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应当提供工程管护合同;在支付科技推广费时,应当提供科技推广方案。

第十五条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项目建设进度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

设单位提供的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采取直接报账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保留原件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级农发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应当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经县级农发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

(三)经工程监理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改进到位的项目支出;

(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五)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五章监 督 检 查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直属的部门项目资金,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报账,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农发机构集中安排和管理的项目资金,可比照本办法在省、市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单独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的报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6.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篇六

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扎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特点和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是由国家立项、实行专项投资,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而兴建的基础工程设施。其建后管护是指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遵循“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实行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四条 各村(队)要建立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 机制,做到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发挥工程长远效益。第二章 管护对象

第五条 国家和省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部分工程设施均属管护对象。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中产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且直接为项目区群众服务的各类工程设施,以及产业化经营项目中有财政无偿投资形成的资产。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产权转为私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由其拥有者负责管护。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种子工程、林木工程、农业机械设备、农业技术设备及在项目区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支、斗渠、涵管、排灌沟渠、农业机械作业道路、田间配套建筑物、农田设施等。种子工程主要包括优良品种推广,良种基地。林木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片林及苗圃。农业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农机和农具。标志主要包括附着在工程建筑物上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与编号。第三章 管护组织与制度

第七条 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全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的管护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

第八条 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管护主体、管护主体与管护责任人分别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量化管护指标,细化管护责任,将管护人员报酬同管护考核结果挂钩。第九条 项目区管护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学习考勤制度,做到程序严密,标准明确,责任到人,操作性强。在管护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向项目区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管护意识,共同做好管护工作。第四章 管护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乡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要将项目工程管护作为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经常抓,抓具体,抓出成效。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按照有关设置农业综合开发固定标志的要求,划界、设桩、竖牌、立牌。主要工程设施统一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标志牌,实行统一分类编号,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时间、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受益范围、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等。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项目区标准田块不得改变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需依法报批,并有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耕路、作业道改作农田或擅自缩小路面,不得在道路上开沟取土或建房,不准堆放其他杂物和设障,不准挖取道路上的沙石挪作他用。不准在排灌沟渠上乱开口子、乱筑档子、修建建筑物、任意取土、挖填渠道或种植农作物,影响通水。

农田排灌沟渠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护清淤,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灌通畅。加强道路养护,保证路面平整,无积水坑。加强对桥、涵、闸等田间建筑物的经常性管护,确保项目工程长久发挥作用。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按建设合同,由工程施工方负责合同规定期限内的维修,管护工作。质保期满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完好情况进行复验,对不能履行管护责任或出现质量等问题,要酌情扣减建设方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支、斗渠可移交水管所或项目区所在村,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明确职责,制定管护目标,签订管护责任书。要指定专人管理,并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 干支渠、衬砌防渗渠道,明确职责,制定管护目标,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七条 农田防护林,可实行承包或者拍卖,在村、农户和承包人之间以一定比例进行受益分成;也可实行分户管理,风险抵押,也可由农户或个人承包,一次性买断产权,合同期内有管理经营权。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业机械移交乡镇。各类机械应逐一落实管护责任和承包合同,实行统一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其他配套农机、植保机具等,由专人管理,实行签发领用使用证制度,要有专门保管库房,每次使用后交由库房保管,确保设备安全,减少机具损失和丢失。

第十九条 种子基地、优良品种等,移交项目所在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检查。建在城区范围内的,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可将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由其进行管护,也可进行拍卖、租赁、承包等。

第二十条 巩固、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科学技术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含量。第五章 产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立项开发的全部工程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项目工程负责登记造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直接为项目区群众服务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项目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办理权益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

第六章 管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乡、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广辟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逐一建立经济自立的工程养护管理机制。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样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形成的资产运营受益,应用于工程运行管护和滚动开发。

第二十四条 对机耕路、渠道、建筑物等公益性工程的维修费用,可通过村级“一事一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对因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工程损毁,可按程序积极申报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补助,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通过专项项目的形式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条款,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项目工程的具体管护办法。对认真落实管护办法、管护工作成绩显著地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或乡镇)都要成立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开展管护工作。对于不负责任,制度不严,管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对损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行为,要迅速予以坚持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救。对管护工程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存在问题,改善措施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政府支持的农业战略性措施, 是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重要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开展可以有效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 突破农业发展的瓶颈, 是农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可以降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风险, 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机制, 使其能够发挥长期效益。

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简述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经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批准, 在指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为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通过综合措施对农业资源进行一次性投资的开发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按照受益原则处理政府与出资农户的关系, 受到政府与农户的一致欢迎, 能够有效解决农业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践问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具有目标确定性、投资一次性、组织临时性、综合开发性、成果不可挽回性等特点。

此外, 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治理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主要内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具有较高的社会公益性, 许多项目盈利性低, 投资回收期长。其投资目的偏重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农户是受益主体, 以农户独立经营形成的农户群体为项目主体。其建设过程强调时间连续性和空间紧密性, 如果出现时间和空间上的脱节, 就会影响项目工期和最终产品质量。大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为露天作业, 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1]。

2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问题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项目选择上过于分散, 不能突出重点主导产业, 各类项目不配套, 不能围绕主导产业协调建设。部分农村小型公益事业没有列入农业综合开发范畴, 不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周期的设立较短, 通常一年一立项, 当年的项目建设和次年的项目准备相冲突, 项目建设规划仓促, 容易出现重复建设。在项目分配过程中普遍存在积极争抢、消极建设的现象, 导致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差、借贷容易还贷难等现象。项目决策缺乏制约机制, 对项目的可行研究流于形式, 评估结果顺应项目决策, 存在弄虚作假嫌疑[2]。

2.2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项目实施问题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机制和财政政策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与公共财政准则相悖, 导致项目资金到位难、有偿资金偿还难、从而导致项目实施难。项目的实际运作过程的公开程度低, 相关科研部门和农业专家无法充分参与, 农户的实际参与度低, 且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涉及部门多, 项目组织结构职权分散, 职权重叠现象普遍存在, 不利于项目开发的统一管理。许多项目组织是临时机构, 项目实施人员也是临时抽调, 开发管理工作难以协调。由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不足, 对项目存在风险的认识不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面对政策变动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和技术措施风险等, 处理能力差, 无法实现有效的风险回避和应对。

2.3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问题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项目周期包括前期准备、项目施工及竣工后的管理维护, 多数项目对竣工后的管理维护工作缺乏重视, 或由于新项目申请占用了较多精力, 缺乏对已建成项目的管理维护。竣工后的项目不能保证正常运行, 难以发挥应有效益[3]。

3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改善措施

3.1 项目选择围绕优势产业, 突出开发重点

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中, 项目选择的合理性对该区域的项目整体建设有重要影响。应根据当地的农业资源优势, 确定优势产业, 扶持龙头企业, 确定项目开发围绕的核心, 突出开发重点。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统筹规划, 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链。在巩固传统产业的基础上, 推行新品种、新技术, 进一步提高产业优势。让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带动农户生产经营能力, 增加农户收入,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4]。

3.2 提高项目开放程度, 促进农户参与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开发项目, 但由于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占据较高比例, 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拥有较大话语权, 容易忽视农户的参与, 难以取得农民支持。农户全体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主体, 有参与项目决策管理的权利。项目开发只有充分听取民众建议, 才能让建设内容更符合实际生产需要、使项目具有实用性。因此, 提高项目运行的开放程度, 促进农户参与, 调动农民参与项目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5]。

3.3 完善评估决策机制, 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在项目决策阶段对项目作出合理评估, 对项目风险作出提前预测, 是保证项目能够成功建设的前提。为避免项目评估流于形式, 应采取委托评估办法, 完善评估决策机制, 同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促使项目评估工作的有效进行。增强评估工作的规范性, 加强对虚假评估、突击评估的打击力度。明确评估内容的精确性, 提高评估工作价值。对评估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明确权利划分, 对评估人员形成制约。

3.4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财务管理工作应贯穿于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全过程, 对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确保项目资金的落实和有效利用。应将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 根据项目目标确定投资方向, 以资金控制项目规模。将财务计划与项目计划向衔接, 制定项目计划以财力许可为前提, 避免资金筹集计划落空。项目经过审批后不得随意更改, 防止资金筹集出现缺口。

3.5 充分认识项目周期, 加强竣工后的管理维护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组织应清楚认识项目的整个周期, 提高对项目后期管理和维护的重视, 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发挥出项目建设应有的效应。适当调整周期时间, 避免因精力不足而导致的管理维护不到位现象。

4 结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是促进农业综合发展的重要建设项目, 拥有极高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应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后期管理阶段全面入手, 发现并解决其存在的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资金落实等问题, 促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切实发挥作用, 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李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 2003.

[2]李玉祥.现阶段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的投资模式与项目管理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 2003.

[3]郭海丽.农业综合开发投资评价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3.

[4]杨锦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立项评价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2014.

8.农业综合开发新局 篇八

历史成效

农业综合开发是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回顾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的历史,国务院决定自1988年开始专门设立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从此,我国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农业综合开发拉开了序幕。那时,我国农业综合开发范围只涉及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等11个省(区)的749个县和国有农(牧)场,到2013年,开发范围已扩展到全国31个省(区、市)、3个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的2094个县(市、区、旗)和231个国有农(牧、林)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也从1988年的5.7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328.5亿元,全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增加到589.5亿元。

特别是2013年以来,农业综合开发按照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关要求,调整了战略思路,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现代农业试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结我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是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得到改善,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1988—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累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6.89亿亩,项目区新增粮食生产能力1055亿公斤,新增棉花、油料、糖料生产能力366亿公斤,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是推进了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近年来,每年新建产业化经营项目直接带动受益农民约2200万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项目实施前增加500元左右,同时,每年新建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项目每亩增产粮食200-300斤,亩均增加收入近250元,约有3000万农民从中受益。

三是保护和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改良草原(场),治理沙化土地面积,支持丘陵山区开展水土流失小流域治理,开展专项生态工程建设等,保护和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提高了开发科技含量,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综合开发在项目区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积极开展农民技术培训,为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水平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调整布局

2013年,财政部党组明确提出,农业综合开发要转变观念,调整思路,着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农业竞争力。因此,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及时调整战略思路,提出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为战略方向,把优化开发布局作为战略抓手,努力形成与生态环境资源相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农业综合开发格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科学界定三大区域。综合考虑各地区的资源分布、禀赋要素、环境承载能力等,调整优化现有开发布局,以开发县为单位,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地方划为重点开发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开展大规模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我国粮食核心区;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的恢复潜力、开发后能够达到生态平衡的地方划为保护性开发区,适度开展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建设,打造我国生态农业区;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地方划为限制性开发区,不再大规模进行土地治理,使这些地方休养生息,恢复生态。

二是实施“保、调、转、退、减、进”六字方针。保,就是围绕“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国家战略,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调,就是要调整开发布局、开发结构和投入比例。转,就是转变开发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农业,扶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探索财政补助资金形成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转变。退,就是要退出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重金属严重污染的耕地、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耕地、以及有些投入产出效益很低的项目。同时,严禁在湿地、草地、林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上开发农田,严禁围湖造田和填海造田。减,就是要在实行保护性开发的地方,缩小开发范围,降低开发强度。对依靠开采地下水、又得不到有效恢复的地区,减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年降雨量在200毫米以下的地区,尽量不再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进,就是要按照市场化、商业化模式,支持农业企业“走出去”,同时研究探索运用国内现有财政支农政策。

围绕战略思路调整,着眼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研究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思路:即围绕一个中心、抓住两条主线、发挥三大优势、实施四个创新、做好五项工作。一个中心即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中心。两条主线即以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线,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打基础;以农业合作化经营产业化发展为主线,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建平台。三大优势即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主导优势、工作特色优势和规模化开发优势。四个创新即创新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创新项目规划管理方式,创新现代管理模式,创新机构运转方式。五项工作即抓好基础建设、制度建设、绩效建设、功能建设、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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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思路,农业综合开发将实现三个转变:即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

未来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综合开发要狠抓落实的主要工作在于:

首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到2020年,全国农业综合开发要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4亿亩,完成1575处重点中型灌区的节水配套改造。为此,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2014年,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预计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363.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计投入资金230亿元。

二是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把高标准农田进一步向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重点开发区聚焦,兼顾生态资源环境有一定恢复能力的保护性开发区,严禁在生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的限制性开发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是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谷物主产县集中,继续向《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是提高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实现并轨,统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省(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提高到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1100-1300元。

五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农民股份合作社持有管护试点,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其次,转变农业综合开发方式,加快推进农业发展转型升级。完善扶持方式,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扶持力度,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从2013 年起,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在粮食主产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了扶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

2013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11.99亿元,在河北、山西、内蒙古、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了17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在31个省(区)实施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131个。通过试点,在政策机制上实现了五大创新:一是创新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方式和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二是创新了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同步推进的实现形式;三是创新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推进方式;四是创新了扶持区域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五是创新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方式。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安排5.85亿元资金,扶持今年立项的36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安排12.8亿元资金,扶持265个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建设。

另外,继续强化资金和项目監管。主要是开展了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结构性评审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实行农业综合开发绩效管理等。

(本文未经相关部门审核)

9.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级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草场围栏等以及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由乡级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青贮窖、饲料加工以及牲畜棚圈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六)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二)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2 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公益性农发工程,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有关要求,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八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九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审批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发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的监督。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发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发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农发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主动配合项目区乡级政府认真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10.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篇十

实施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及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按照统一组织、放管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工作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农发机构包括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系统履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职责的部门。

省农发机构的主要职责: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评估国家和省级开发县,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分配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成果宣传等。

各市、县(市、区)农发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本开发县范围内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成果宣传等。市级农发机构还需承办省农发机构委托事项。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国家开发县。

土地治理项目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通过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统一。产业化发展项目以扶持种植、养殖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为重点。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发展水平,引领农民增收致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在开发县。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国家开发县)指经省农发办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扶持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省农发办按“总量控制、进退平衡”的原则,结合各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变化,工作业绩优劣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省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省开发县)指经省农发办审核确定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设区市、县(市、区)及单位。

第十一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配备满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机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第十三条 省财政根据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中央财政支持情况,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目标和任务,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市、县(市、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资金应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区)财力情况、资源状况 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鼓励各市、县(市、区)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入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五条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省以上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臵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和省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臵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和省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开发县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开发县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省农发办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第二十六条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适时公布下一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十七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结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将具有农业综合开发潜力、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办申报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一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对申报主体申报的项目开展现场踏勘和实地考察,听取申报主体和项目区农民的意见,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农发办。

第三十二条 省农发办负责组织全省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采取集中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

省农发办可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等实际情况适度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第三十三条 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省农发办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四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臵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农发办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开发县农发办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三十五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编报要求,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上报省农发办。

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各开发县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其中国家开发县项目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项目实施计划是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调整由开发县农发办负责批复,报省农发办备案。

(二)以项目为单位,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低于财政总投资30%的,由开发县农发办批复;超过30%(含)的,由省农发办批复。

(三)项目终止由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其已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三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分为县级验收和省级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做好项目县级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实施单位或开发县农发办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完成单项工程验收,确认工程数量、评价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审价,为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申请县级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完成项目计划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建设任务;完成竣工结算,并经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文 档资料整理齐全。

第四十二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及时组织验收组,对已完成项目投资计划与建设任务,符合县级验收条件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进行县级验收。

土地治理项目县级验收完成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整理档案资料、完成资产移交,并将县级验收报告报送省农发办。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由开发县财政部门负责,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四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验收为竣工验收,由省农发办组织或者委托设区的市级农发办组织开展。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验收即为竣工验收,省农发办对开发县农发办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产业化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及调整批复(备案)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第四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及时将资产交付给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 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当按规定时限向省农发办报送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农发办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等情况,开发县农发办公开具体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时间、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省农发办制定、实施相应监督检查配套制度,每年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开发县农发办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省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开发县农发办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作为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将终止该项目,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

第五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开发县,省农 发办将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五十三条 省农发办和开发县农发办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开发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农发办备案。

11.立足山区特色 搞好农业综合开发 篇十一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扶持,延长农业产业化链条,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在具体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根据山区贫困县市的特殊情况,我认为还有以下方面需进一步探索和思考:

一、财政补贴资金标准有待提高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年59号文件)明确指出“从2009年起,取消农业综合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改为全部无偿投入”,这对正在发展中的山区贫困县市来说如天降甘露,但给出的无偿资金额度却有限。对地方做大做强特色产业、调整经济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虽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但短期内效果不易显现。

二、项目单位准入门槛适当放宽

目前,山区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基本不足二十个,况且企业基础薄弱,几乎都是个体经营,还未达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的气候,市场竞争力和抗击风险能力都不强。然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门槛较高(如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等),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范围有局限,项目和实施主体都无法优选,企业的发展和农发项目的扶持不能有机地契合。

三、贷款贴息最低限额酌情降低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08]207号)中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原则上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落实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累计)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累计)达到如此大的规模,不仅审批手续繁琐,能有偿还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落实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累计)最低限额若降低为100万元,将是我们山区县市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的福音。

四、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以农业生产为主导产业的山区县市而言,更能直接辐射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产业规模、增加农民收入。这种地位平等、管理民主的组织能较强地激发农民的热情和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因此,建议在资格准入和资金额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五、“以奖代补”扶持方式既必要又可行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首要目标,以发挥资源优势、突出主导产业、打造知名品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为重要手段,实现广大农民与农业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来提高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因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求高、任务重。长期以来,基层农发办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督促企业实施项目,最终也难以达到上级验收要求。而“以奖代补”扶持方式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将项目实施主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制约手段融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不做好就休想得到项目资金。此外,“以奖代补”方式还有利于农发部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对项目管理的效率。

12.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篇十二

1 立足实际,实现开发项目规划与生态旅游农业规划相结合

海阳市依据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规定的中低产田标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从严、从细、求实的原则,在实地调查和科学统计的基础上,以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全局性的思路,着眼长远,集中连片,规模开发,高标准规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同时,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为平台,以开发生态旅游农业为目标,立足项目区内丁家夼村和九岭夼村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山野乡村、民俗风情、森林植被和经济林果等旅游景观,为争创“国家级旅游农业示范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实现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和生态旅游农业规划的密切结合。

2 明确目标,实现开发项目建设与生态旅游农业建设相结合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效益,实现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海阳市在对开发项目和旅游项目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生态旅游农业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发展、基础化建设、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外向化发展”的开发思路,立足于稳定粮食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基本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具体工作目标:以发展节水农业为重点,改造中低产田1000hm2。一是水利措施。修建拦河坝48座、蓄水池20座、排灌站14座、桥涵119座,开疏渠道76km,铺设输水管道75km。二是农业措施。改良土壤1000hm2,整修机耕路38km。三是林业措施。栽植防护林60hm2。四是科技推广措施。技术培训农民6000人次,扶持发展果业协会1个。努力将项目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的新农村建设示范基地。生态旅游项目,充分开发利用境内独具特色的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减少农业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引进名稀特优品种,打造农产品特色品牌,引导建设现代化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具体工作目标:在生态旅游农业区内建设旅游景点20处,硬化观光路10km,绿化、美化、栽植各种花卉、风景树等1万株,修建旅游步行街500m、停车场3500m2、标志牌坊1座、接待处1座,发展“农家乐”饭庄26处。努力打造一个国家级农业、民俗、生态、旅游观光示范点。

3 强化措施,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标准建设

3.1 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海阳市委、市政府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把农业综合开发列为全市农业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旅游局、审计局和土地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由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督察项目的实施,市领导对重大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靠上抓。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3.2 推行四项制度

为确保项目规范运作,工程项目高标准建设,海阳市着重推行四项制度。一是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对修建拦河坝、排灌站、桥涵、蓄水池及铺设输水管道所用管材管件采购,由海阳市招标办公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最低标价中标法,实行了公开招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二是推行项目公示制。在项目正式向上级业务部门申报前、项目建设中、项目竣工后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推行项目监理制。对修建拦河坝、排灌站、桥涵、蓄水池,埋设输水管道,开疏渠道及整修机耕路等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2名监理员长期进驻工地,按照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检验的要求,把好物料入场关、施工工序关、检查验收关,杜绝了偷工减料和粗制滥造现象。四是推行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开展提款业务时,严格按照要求实行县级报账提款,做到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款项不予付款,并严格坚持使用资金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财政拨款的原则,严格掌握拨款进度,按工程进度拨款,预付资金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在以后报账中逐步扣回。在拨款中,依据有关规定,坚持在工程验收、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提交一式三份报账提款申请书、一式三份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并附有关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要求内容齐全,手续完备,发票合格,才能拨款,保证项目资金合理使用。

4 整合资金,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效益

海阳市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为平台,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整体效益为目标,以扶持壮大优势主导产业、发挥区域资源优势为重点,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整合项目、整合资源、整合力量、整合资金,切实加大对项目区重点项目和主导产业的投入,逐步建立起支农资金归并合理、安排科学、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使用管理机制,努力把项目区打造成为集观光旅游为一体的高标准生态农业园区,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效益。项目区丁家夼和九岭夼两村,以“开发生态旅游、建设旅游山庄”为目标,走出了一条“以果兴村、旅游富民”的发展路子。两村先后投资120万元,硬化观光路10km;投入民间资金100万元,发展农家乐饭庄20家,并开办“樱桃采摘”项目,让游客体验到了“摘农家果、住农家院、吃农家饭”的乡野情趣。投资30万元,绿化、美化村内主要街道,栽植竹子、蜀桧、紫薇、杨树等绿化苗木1万株,绿化覆盖率达到了95%,到处绿树掩映,鸟语花香,张灯结彩,洋溢着新农村建设的喜庆氛围;投资90万元,发展大樱桃86.67hm2,实现了山上板栗、山腰果树、山下樱桃的产业发展格局。建成了樱桃谷旅游区,年接待游客3万人次,实现经济收入500万元,被评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

5 加强管护,确保工程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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