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

2024-09-03

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共11篇)

1.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 篇一

招标采购专员工作内容

一、信息搜集

1、负责市场调查,及时收集、整理、更新材料、设备、服务等的市场价格信息及近期动态。

2、负责收集和分析施工、监理单位合作情况及材料供应商信息,广开渠道、开发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供应商、并根据施工、监理单位的合作情况及供应商供货业绩、产品档次建立分类资料档案,做好评价分级工作。

3、负责搜集并掌握招标材料的价格及材料性能参数的各类指标,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定期维护。

4、负责及时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对建材应用的相关政策法规。

5、负责及时了解建材市场动向,参加本地较高层次的房地产、建材、设备博览会,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调研和推广应用。

二、采购管理

6、负责城市公司采购需求计划和非集中类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报审。

7、负责非集中招标类采购方案、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报审。

8、参与招标入围单位考察,从专业角度提供专业意见,评判是否可作为公司合格的承包商。

9、审核二级合格供方库考察对象名单;参与二级合格供方拟入库单位考察;二级合格供方入库审核;组织对合格供方进行季度评估和评估;审核不合格供方出库。

10、根据采购需求实施计划并结合现场情况及时提交《物料采购订单》。

11、协调解决货物排产、运送、施工等供货执行期间的问题。

12、负责甲供和甲定乙供材料的进场验收,参与乙供材料的进场检验。

13、完成产品质量跟踪、供应商评价等评估内容。

14、配合完成一级供方库提名及二级供方库提名、考察及评定。

三、合同管理

15、负责完成成本管理相应合同及其他信息的录入、审核及维护。

16、根据标准合同制定非集中采购供货合同,组织合同审批流程。

17、督促合同发起部门将合同按成本分类进行登记,录入成本管理软件。

18、负责完成经办合同的履行情况评估表,协助其他业务部门完成合同履行情况评估表。

2.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 篇二

关键词:图书,采购,招标

现今, 招投标制度在高校图书采购中已经不是新鲜事物了。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继出台后, 高效的图书采购工作逐渐步入规范, 但在具体的工作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1 现阶段图书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1.1 招标、评标队伍的不专业, 对图书采购工作认识的不足

目前, 国家正在一些高校中试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从长远看, 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而伴随着产生的就是招投标的专业化, 在社会上已经有不少第三方招投标代理公司存在, 在高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已经开始成为专门的职能部门, 国家也将从2008年开始施行招投标师执业考试。这些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来说是一件好事, 但毕竟每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 不可能熟悉掌握所有知识, 同时图书采购又由于次数少 (高校往往每年只有2-3次) , 受重视程度不够, 很容易造成招投标主体对图书采购的认识不足。

由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限制 (技术专家、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 用户代表不得多于1/3) , 特别是高校自主招标时, 图书馆以外的图书专业人员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不可避免评标委员会中会出现一些不熟悉图书采购的评委, 这对图书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1.2 书商与采购方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

高校图书采购的特点是:全品种采购, 复本量小;时效性强, 要求到货速度快、到货率高;科技类、前沿性图书多;后续服务要求高。这就要求书商提供全方位、细致、高效的服务, 而能做到的书商寥寥无几, 这直接导致两者之间的矛盾, 造成终止合同、停止供货等现象的出现, 这给高校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1.3 书商质疑图书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不可否认, 在高校图书招标中存在着漏洞,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中管理人员多而专业技术人员少;评标原则的制定着重于折扣率而忽视后续服务;中标书商的确定缺乏合理性与长远性等。在招标中, 监督是双方的, 对于不合理或不合适的地方, 投标人会给出他们的质疑。听取投标方合理、合法的意见与建议, 改进招标方的工作, 对于促进双方合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1.4 图书招标不能满足图书采购的所有需求

招投标因为其“公开、公平、公正”性, 既维护了国家、学校的利益, 又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了采购人员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是受到国家大力推行的, 并在绝大多数高校中普遍实行的采购方式。经过实践的检验, 这种采购方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大了供货商的竞争力度, 规范了采购方与供货方的行为, 使整个过程变得阳光、透明, 有法可依、有迹可寻。

但不可避免的, 有些图书是不适合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 如一些西文图书、西文期刊等, 由于其行业准入资格的限制, 供货商不多, 同时这类书籍的利润较少、供货难度大, 最后能够参与投标的书商往往不足3家;又如一些珍本、工具书等贵重书籍的采购往往不是通过中间的代理商能够买到的。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该如何进行采购?

2 在现有体制下改进和完善高校图书招标工作的对策

2.1 增加招投标主体中专业人员数量, 提高评标人员在图书采购方面的专业水平

高校图书招标采购每年都有, 而且金额较大, 高校主管校长、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 对招标人员、评标委员会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是必需的, 培训应从图书采购的专业知识、招投标的专业知识、招标纪律等多方面进行。在评标委员会中要增加图书采购专业人员的数量, 如果本校专业人员有限, 可以适当考虑外请专家。

2.2 建立详细的书商库, 提高投标准入资格

图书采购不应只停留在议价买书这一个阶段, 而应当将其看作是一个长期的流程, 它还要包括提供书目信息、数据信息、书籍浅加工、退换书等一系列的服务。而在前期的图书招投标过程中, 很难预先判定供货商的信誉度以及服务质量, 这就要求建立一整套书商信息库详细的记录各书商情况。书商信息库应包括书商的资质、以往的信誉度、技术服务条件等一系列的内容 (书商信息表应包含的字段如表1所示) 。

书商信息库的内容一部分由书商自己填写, 一部分根据以往经验以及收集到的行业信息进行填写。通过信息库可以了解到书商的基本情况, 据其可以大致地判断书商的售后服务以及信誉度。根据信息库挑取优秀的书商参与投标, 这样可以大大降低采购风险, 并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服务质量。

2.3 制定合理的评标原则, 综合考虑折扣率、后续服务等多方面因素

图书招标采购中, 如果仅以折扣率作为评标原则, 虽然可以保证给出最大折扣率的书商中标, 但会出现由于书商利润过低而不提供书目信息等后续服务、延期供货、到书率低等情况, 甚至会出现终止合同的情况, 这给双方带来很多麻烦, 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该综合考虑书商的折扣率、企业信誉度、后续服务等多方面因素 (表2为参考的评标原则) 。

表2的评标原则综合考虑了书商的折扣率、技术服务、资质、信誉等, 能够给出书商综合的评价。

2.4 中标的书商尽量不少于2家

各书商经营书的品种各有侧重, 与各出版社的、发行商的关系各有不同, 其供书能力也会有所差别。因此, 在确定中标书商的时候, 尽量多于2家, 这有利于书商之间的优势互补。同时, 多家书商中标也可以促成他们之间服务等方面的竞争, 也可以避免1家书商单方面终止合同带来的麻烦。

2.5 招投标采购仍是高校图书采购的主要方式, 其它采购方式可适当进行补充

在招标法中规定了几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等。招标采购由于其公平、公正、公开等积极的意义, 是受到政府鼓励的, 是图书采购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图书采购的特殊性, 为了满足图书全方位采购的需要, 必然要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作为补充。高校图书馆必须留出一定的预算资金, 采买不能通过招投标采购的图书。

参考文献

[1]陈锦波.浅议图书馆的图书招标采购[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 (9)

[2]徐金红.高校图书馆图书招标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 27)

[3]陈碧.谈谈如何提高图书招标采购的质量[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6, (2)

3.浅谈小型煤炭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 篇三

本文所指的招标采购是指小型煤炭企业通过邀请招标、单一谈判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

关键词:招标采购;提高效率;节约资金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139-01

一、引言

招标采购工作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小型煤炭企业来说大到几千万的项目、小到几毛钱一个的螺丝钉都需要委托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通过招标采购活动,可以为企业节约部分资金,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下面就具体谈下小型煤炭企业在整个招标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二、小型煤炭企业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采购前期准备时间长,工作效率低。小型煤炭企业成立有招标采购小组,但工作内容局限,企业所属其他单位在需要招标采购时均需向招标采购小组询问招标采购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提供资料的时间往往会推迟一周,甚至一个月,因工作不规范致使招标采购工作前期拖延时间太长。

(二)招标采购请示批件等繁杂。一个招标采购项目,需要实施请示、招标计划、招标采购申请表、施工方案、技术要求、采购明细、论证会议纪要等等,对招标采购小组来说这些内容都很熟悉,表格等容易填写,但对于不经常与招标打交道的采购单位来说,提供这些资料很繁杂,他们只是需要工程实施或者采购的货物到货,其他他们不关心也不重视那么多,有些采购单位甚至对提供资料产生抵触情绪,造成工作被动,耽误招标采购活动实施。

(三)招标采购方式选取不太合理。小型煤炭企业日常采取的招标采购方式很简单,邀请招标、单一谈判、竞争性谈判,因小型煤炭企业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基本都是上级公司的子公司(简称“内部公司”),不可避免会有泄露标底或者串标的情况出现,不利于煤炭企业资金的节约。

(四)标底的作用在邀请招标时存在弊端。煤炭企业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时,要求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但似乎又存在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中标价必须低于标底价,这种情况下,如果邀请内部单位投标,投标单位为中标则容易出现泄露标底的情况;如果邀请外部单位投标,外部单位因不了解这个规定,容易造成此次招标采购项目流标,重新招标又会给企业带来成本支出及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因招标采购时间拖延耽误生产。

三、小型煤炭企业在招标采购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的办法

(一)成立专职招标采购办公室。小型煤炭企业应高度重视本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成立招标采购办公室,明确职责权限。招标采购整个工作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完成,采购单位只需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延误招标采购时间。

(二)明确招标采购办公室职责。

1.负责编写招标采购实施请示、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填报招标采购计划、填写招标采购申请表、组织企业相关单位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组织召开论证会议、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等。

2.编制及发售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

3.负责制定工程标底。

4.组织召开评标会议或谈判会议。

5.负责评标结果的汇报、中标通知书的分发及合同签订等。

(三)根据招标采购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采购方式,为企业生产节约资金。

1.邀请招标。小型煤炭企业自行招标的权利有限,招标采购金额较低,如果内部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需邀请外部单位参加投标时,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2.单一谈判或竞争性谈判。如果内部公司具备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应加强内部保护,邀请内部单位进行单一谈判或者竞争性谈判。因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不仅用时较长耽误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而且邀请内部公司招标串标及泄露标的的可能性较大,再者上级公司内部都有一个明确的让利百分比,对煤炭企业来说,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利于将成本控制到最低。采用单一谈判或竞争性谈判进行面对面洽谈,在同等质量下可以将招标采购项目的价格尽可能压到最低,在煤炭效益低迷的形势下为煤矿节约少量成本。

3.日常的生产设备及配件通过电子商务采购平台采购。我们所属的时代是信息时代,所需物品网上应有尽有,重要的是一些日常的生产设备及配件网上报价低,通过在网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各设备生产厂家可通过网上报价,小型煤炭企业可通过比选最终选择报价最低的厂家签订合同,这种采购方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能保证招标采购过程在有效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有利于推动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化,使得小型煤炭企业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公正、透明。

(四)变通发挥标底的作用。对小型煤炭企业来说,招标采购项目的金额较少,技术含量较低,一般投标单位在招标采购项目质量上无差别,主要考虑投标报价,如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价,应选择最接近标底价的投标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存在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应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再综合考虑其他方面因素,避免招标采购项目流标。

(五)建立专家评委库。招标办公室作为小型煤矿企业的招标机构,应建立专家评委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及专家评委的抽取工作;小型煤矿企业监督部门负责对专家评委库的监督管理;评委应在开标前从专家评委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特殊项目可由招标领导小组直接确定,避免投标单位提前知道评委名单出现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总结

小型煤炭企业应在传统招标采购工作的基础上发现问题,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拓宽采购渠道、优化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小型煤炭企业也应规范企业采购行为,强化采购监督、杜绝招标采购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出现,遵循《招标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采购工作,为小型煤炭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成本。

参考文献:

4.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 篇四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须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县(市)区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应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拟变更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非招标采购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五条

采购人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通用规程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工作规程

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单位采购实际如实准确编报采购预算。

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预算内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资金安排申报采购计划,并提出拟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理由,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应报送详细的采购清单;工程项目应同时报送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有政府发布价格信息的货物采购也应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三、审批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业务支出科室应对采购预算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签章,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批复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

(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投标供应商、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二家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五)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办理委托事宜。采购人应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委托采购,签具委托代理协议,并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宜。

五、成立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委派代表,应当出具授权书。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谈判小组确认。

七、邀请供应商。采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应于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变更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可以邀请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两家供应商,继续参与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设定;其特定资格条件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

八、交纳保证金。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应按不超过项目预算2%交纳保证金。

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十、组织谈判。谈判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价格或最终方案结果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应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于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应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交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十一、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于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最后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二、成交结果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和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三、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十四、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应于采购项目完成后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论。

十五、档案归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文件,期限为十五年,并报送财政监督部门一份。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规程

通用规程参照竞争性谈判工作通用规程执行。其中:

一、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式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属于

(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相关情况,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确定成交价格。

第八条 询价采购工作规程

通用规程参照竞争性谈判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各条款文本统一按《细则》制发的样板格式执行。

5.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 篇五

绥化市卫生局

~年8月24日

年初以来,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盛市纪委全会精神,按照xx、盛市纠风办和省卫生厅的工作部署,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牵头组织开展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部署,明确各责任部门的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责任部门,特别是承担牵头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动按照上级要求和各自承担的责任,自觉地发了职能作用:一是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牵头组织召开了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了以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责任单位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领导为成员的“全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了指导思想、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和各部门职责。实施了行风建设“一把手”工程,实行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责任部门也都把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相继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建立和完善本系统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制发了纠药风工作方案,进行了动员部署,并在本系统积极地开展工作。二是召开了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进一步总结和部署了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与县(市、区)卫生局长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了责任状。市局局长及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人,向社会郑重地作出了既保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切实抓好行风建设,又保证个人廉洁自律,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承诺。三是制发了《~年全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方案》、《全市卫生系统“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实施方案》、《全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实施意见》、《绥化市43家医疗机构第四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等10多个文件,对有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作出了周密的安排,提出了严格要求。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普遍以开展“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开展了工作。

二、积极推进,努力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现在全市43家非营利医院使用的是去年中标的药品,使用期限自~年10月1日到~年10月1日。我局按省厅要求,去年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所有药品和其它临床常用药品全部实行了招标,中标药品510种。用药总金额8376万元,招标药品金额4372万元,占用药总金额的52.2%,平均降幅达9.6%,向群众让利420万元。今年的药品招标已开始运作,从8月7日开始发售标书,9月6日开标,现在评标已经结束,正在市物价局审查批零售价,预计10月下旬开始执行新一轮中标药品。今年的招标工作,我们已经把临床使用的全部药品纳入招标范围,并在全市43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36家)中进行。我市四次药品招标,都是按要求将70%的降价空间让给患者。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确保中标和购进质好价廉的药品,确保将好处让利于民,在去年招标工作中,我们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注意坚持“四个原则”,严把“四个关口”。

–––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医院为主体的原则。在抽调专家评标过程中,我们为了充分体现每个县(市、区)的代表性,除一家医院有特殊情况外,其余10个县(市、区)的综合医院和市本级的综合医院都抽调了评审专家。

二是坚持全口径覆盖的原则。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全市县以上非营利医院全部参加了药品招标;并把临床的所有

药品作为招标品种。这种办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生在开方时避让中标药品的可能性,减少中标后就死标的现象。

三是坚持质价比优先的原则。在药品招标评标过程中,我们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药品价格,凡没有达到GMp认证的针剂药品一律不予中标,GMp认证的药品占中标药品的95%以上。

四是坚持最高限价的原则。我们对所有中标药品进行了最高限价,凡投标价格高于零售价的85%的药品(除进口药外),如果不降到85%以下,一律不予中标。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药品(商品名不同、零售价不同)高于其他投标价格30%的一律不予中标。

–––严把四个关口:

一是严把代理关。为了保证药品招标的公正性,充分体现医院的主体地位。在选定招标公司前,我们对申请代理我市药品招标工作的4家有招标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除一家没有代理过本省药品招标的公司外,其他三家作为预选合格公司,并在43家医院代表参加的招标公司选定会议上进行了公开展示,展示后由43家医院代表公开投票,当场唱票,最后选定了黑龙江省龙达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是严把评标关。我们在专家库中分层次、按要求抽取专家,并在8个小时内到达评标地点,采取关闭所有通讯工具,进行全封闭式的评标方法。

三是严把药品入院关。因为部分药品品种(特别是三个以上投标商参加投标的评标产品)中标药品的价格仍有很大的空间,对我市一些贫困县和小医院来说投标价格仍然很高。为了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我们采取了下不封底的原则,即在药品中标通知书上写明,不高于中标价格在我市销售字样。

四是严把使用关。对药商反映的个别医院不使用中标药品的问题,在全市卫生工作

会议上作为一个专题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会后,我们又把中标药品的使用情况,纳入行风建设检查评比中,与行风建设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通报。我们还对药品经销商反映的个别医院,使用与中标药品同一品种的非中标药品,不按时付款等一些具体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了处理,使中标药品在我市运行良好。

三、立足防范,专项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按照行风建设标本兼治的方针,本着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针对我市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们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入手,不断强化各项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不正之风的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二是积极推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认证工作。通过规范药品经营行为,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三是积极开展“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活动。我们组织有关医院专家,向全市医务工作者发出了关于“廉洁行医、诚信服务,自觉维护医学圣洁”的倡议书,并通过文件和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地宣传,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动员广大医务工作者响应倡议,积极创建诚信医院活动和评寻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标兵”活动。四是严格执行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严禁开单提成、收红包、拿回扣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持核实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五是坚持实施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双处方”、“一日清单”、单病种医疗收费最高限价等项制度,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了病人选择医生制度及首诊负责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收费的透明度。六是继续开展“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深入开展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不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带动和促进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的深入开展,上半年全市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共拒收和上缴红包15690元。七是加强了对医保定点医院的监管。市本级和大部分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都成立了医疗监督委员会,制定了医保专管员责任制,针对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对定点医院进行“前沿”管理,严把住院审批关、贵重药品审批关,杜绝了大量的人情药和不合理用药。

为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重点问题,各责任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和工作分工,全面开展了专项治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卫生局于4月份进行了专题调研督导,5月份由4名领导带领工作组,对全市10个县(市、区)近百个医疗卫生单位的行风重点问题和医疗服务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明查暗访。以个体诊所和医疗机构分支门诊为重点,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全市医疗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上半年共检查分支门诊和个体诊所103家,关停不符合开业条件和无证行医的个体诊所6家,取缔了所有的个体性病诊所,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83家,处罚15家,查处江湖游医34人、私自上门点滴的48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了医疗市常药监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药品市场大检查,集中力量对农村药品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对制售假劣藏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立案查处案件648起,没收假劣药品标值5.0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5万元,罚款23.16万元,取缔无证经营窝点10处。与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售假团伙,涉案金额目前查实20余万元,刑拘了9人,批捕5人,涉及假药130个品种,此案已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物价部门把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作为上半年全市价格检查的重点,成立了22个检查组,对253家医疗单位、28户药品经销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查出违价单位64户,查出违法金额131.3万元,收缴违法所得36.4万元,实现经济制裁总金额达41.4万元。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2300人次,出动检查车辆240台次,检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1350户,已立案16件,取缔无照行医5户、无照经营药品2户、超范围经营2户。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是招标工作缺乏配套政策。对那些不执行招标规定的医院和人员,没有依据进行处罚,致使个别医院对中标药品采取不还款、迟还款或不出库等形式对付招标工作,使一些药品经销商不得不在下一轮投标中提高投标价格,造成中标药品价格回升,多数利润小的药品以无人投标,临床用药的几千个品种中我市只有五百多个品种有人投标,而且多数药商只在各县(市、区)综合医院销售。建议有关部门早日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二是部分医院习惯于从一家药品经销单位进药,这样可以使院长从繁杂的进药工作中解脱出来,同时还能占用药品经销商的大部分资金,从事医院建设和保证医院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同时也避免销售量小的药品无人配送。由于多了一道环节,所以药品价格略高于投标价格。三是经过几次的药品招标,绝大多数的药品虚高定价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建议还是要从国家定价上解决根本问题,取消药品的商品名,从实际出发实行全国统一定价,彻底消除药品的临床空间,从根本上解决药品虚高定价的问题,并采取公开、公示和患者自选药品等方式使药品真正走入市场经济。

6.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 篇六

【颁布单位】卫生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药品监

管局 国家中医药局

【颁布日期】20000707

【实施日期】20000707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近几年,一些地方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加强管理入手,积 极进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和 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药品集中招 标采购工作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重视。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一些值 得注意的问题。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拟订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经国务 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局出发,通力合作,积极组织推动并 认真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杜绝假劣药流入医疗机构,切实 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抓好2-3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 点。目前已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本通 知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不符合条件的暂停 招标活动。通过试点对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 标药品配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我们也将在抓好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等试点的同时,总结各地经验,完善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

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 对一定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四、请各地将试点经验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药品监管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年七月七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 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 合药品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 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 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四、本规定所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 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和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医疗机 构自行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五、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药品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并提 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经营业 务,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 部另行制定。

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质量第一,严格对购入药品质量的控制,依照质量价格比优 化的原则确定中标药品;

(三)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抵制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范围,确保临床用药。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标。

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 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按 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 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采购供应。

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依据临床需要和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原则,组织有 关部门或人员编制本期拟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经单位 药事管理机构集体审核后提交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指医疗机构联合组织 的招标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二)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1.认真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

2.依法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各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品种、规格,确认 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并反馈给医疗机构。

3.确定采购方式,编制和发送招标采购工作文件。

4.审核药品供应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誉和能力,确认供应企 业(投标人)资格。

5.审核投标药品的批准文件和近期质检合格证明文件;

6.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品种品牌、规格、数 量、价格、供应(配

送)方式以及其他约定。在评标过程中,前述4、5两项应为首要条件。

7.决标或洽谈商定后,组织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按招标(洽谈)结 果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明确购销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8.监督中标企业(或经购销双方同意由中标企业依法委托的代理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双方购销合同做好药品配送工作。

(三)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年最多不超过2次。

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药品生 产经营企业资格。招标优先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一定经济能 力的大中型企业。招标采购经办机构不得向不具备国家法律规定资格或有 营私舞弊、销售假劣药品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企业采购药品。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不得派营销人员到医疗机构直接向医生和药房调剂人员推销药品。药 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前述非法经营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在一定范围 内予以通报。

十一、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标书 成本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从低 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统一规定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要简化采购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向企业索取 不必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未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立项 目和自定标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要求中标药品进行重复检 验。

十二、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单位不得依据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设置不同的招标标准。参与投标的药 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低价倾销药品。购销双方必须按照 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 际成交价格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政府定价药 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患 者及招投标单位各方利益,及时调整公布零售价格。其中,国家定价品种

暂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临时零售价,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在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零售价格前,医疗机构可以低于零售价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医疗机构也应依据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零售价。

十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 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新型医药批发配送网络 的建设和发展。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价格、经贸、药品监管、中医等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积极引导医 疗机构建立适合当地实际、廉洁高效的集中招标采购组织管理形式。

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的监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委托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遵守 国家规定的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招 标代理机构在每次实施药品招标前,应将拟招标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及 招标(采购)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标、评标实施前应主动邀请 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到场监督。药品质量控制工作要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 监督。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教育药品购销、管理和医务人员遵纪 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严格禁止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严格禁止药品 营销人员使用不法手段推销药品。对违法乱纪者,依法给予惩处。

7.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 篇七

关键词:招标,采购,纪检监督

一、引言

采购方式按操作流程及适用范围不同, 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比选、单一来源采购 (也称直接采购) 四种方式。其中, 公开招标是涉及采购金额最大, 操作环节最多, 公平性要求最高的采购方式。合法有效的招标采购, 能够有效降低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率、提升施工质量、避免审计风险、避免法律纠纷、预防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等项目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开展招标监督工作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内部需要, 也是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

二、招标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招标采购在实施过程中应具备严密的组织纪律性以及严格的操作规范性, 以达到参与各方相互监督制约的目的, 维护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可能就会出现诸如:行政干预、操作流程不规范、简化审批流程、对承包商资质审查不够、投标结果轻易更改等情况的发生, 会大大削弱招标机制所应有的效能。因此招标工作必须设纪检、法律、内控、经营、财务等多个部门进行全过程控制、监督、检查。

三、招标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误区

在此将重点对招标实施过程中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对于招标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不是阐述的要点。

1. 对招标监督工作不够重视

由于采购的监督需要由纪检、法律、内控、经营等部门同时介入, 这样就可能导致某一环节的监督人出现依赖心理, 或对采购监督抱有无所谓的态度。

2. 业务能力水平差

招标采购内控流程多, 情况复杂。如果监督人员对相关法规制度了解不透彻, 不熟悉采购流程, 风险点预控不清, 则在监督过程中遇到违规问题就不能及时发现并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

3. 监督部门职责划分不清

纪检、法律、内控、经营等部门都是采购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部门, 虽然监督的目的相同, 但各自职能却各有侧重, 并不相同。但在实际操作中, 却往往出现越位监督的情况。自身监督职能没有履行到位, 反而却将精力通入到他人的监督事项当中, 造成了重复式的监督, 影响了工作效率。

4. 监督未达到全面性

采购过程监督部门对“现场监督”较为重视, 往往却忽略了“场外监督”。而很多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干预招标的行为都发生在现场以外。一味地实施“现场”监督, 就会形成监督的“盲区”, 使监察工作失去了全面性。

5. 监督活动流于形式

作为采购活动的监督人员, 必须高度认清监督的严肃性, 严格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监督结果进行评判。不能有公报私仇、无事生非、装腔作势、不懂装懂等情况的发生。更不能徇私舞弊、无所作为, 与承包商或采购部门相互勾结、暗箱操作、吃拿卡要, 使得监督活动流于形式。

6. 监督部门之间沟通不足

由于纪检、法律、内控、经营等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各有侧重, 这就导致了一味的“各司其职”, 信息交流较少, 造成了监督的片面性。例如纪检部门已对一个采购项目作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 但法律、内控依然给予了项目审核通过的答复, 失去了应有的监督效果。

四、招标采购活动中纪检监督的主要内容

1. 招标方式的选取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要求。 (详细标准参见《国华电力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 。

2. 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经过审批, 有无明显违反《招投标法》的内容。

3. 招标的审批流程是否按照招标程序的要求进行。 (详细标准参见《国华电力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 。

4. 有无暗箱操作、行政干预、内定人选、限制投标人竞争、与承包商勾结等情况。

5. 有无泄泄露投标人信息, 泄露标底或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情况。

6. 开标前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外包装是否有雷同性情况。

7. 评标专家的选取是否在专家库随机产生, 专家人员的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有无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的情况。

8. 开标时检查投标人资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9. 监督投标金额记录是否与标书一致。

1 0. 监督有无陪标、串标的情况。

1 1. 评标中监督评委是否与外界隔离, 手机等通信工具是否受控。

手否有干预评标结果、引导评委专家结论、影响评标公平的情况发生。

1 2. 评标报告编制是否与现场结果一致, 签字流程是否规范,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 3. 合同谈判是否正常进行, 是否有违法违规现象。

1 4. 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情况,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五、招标采购活动中纪检监督的注意事项

1. 为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性, 应注意整个招标过程不能有任何“行政干预”行为。

如发现有暗箱操作、与承包商勾结、用限制性条款限制投标人投标等行为, 应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并终止采购继续进行, 同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2. 开标时, 应重点关注各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陪标、串标、抬标行为。

应注意的事, 投标价格之间相差过大或过小都有可能存在问题, 应格外注意。

3. 监督过程中, 原则性和灵活性应相互统一。

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 应敢于提出意见。但要注意提出的意见应有理、有据、有力。发现问题不一定均要采取废标处理, 应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

4. 应提高思想意识, 重视监督工作, 认识监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不能使监督流于形式, 做到“有所为, 有所不为”, 既要监督到位又不能越位, 例如:对评标过程不参与意见, 但应保证无违法违规行为。

5. 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对招标过程中的投诉, 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及时受理。

6. 即使目前公开招标都有第三发招标机构代理进行, 但期间的合法合规性依然需要进行监督。例如:招标公开公示期是否少于20天, 是否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资质是否通过审核等。

7. 纪检作为内部监督部门, 应对采购的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不能只重视“现场监督”, 现场以外的监督也同样重要。

8. 通过参加培训, 结合实践学习理论, 努力提升业务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要加强招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 有效发挥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其目的就在于通过监督工作, 规范采购部门人员行为, 严格执行招标管理流程, 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透明, 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发生,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8.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 篇八

关键词:物资采购;集中采购;招标方案;采购问题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12-0141-02

物资采购是现代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对企业效益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所以,在当前的形势下,不少企业均开始重视采购管理工作。集中采购以其成本低、效益好等明显优势,赢得了很多大型企业的青睐[1]。集中采购在实施中应加强对招标方案制定环节的重视,以降低采购成本。

1 物资集中采购概述

按照表面意思去理解,所谓集中采购,指的就是将同类物资需求整合到一起进行较为集中的采购。很显然,集中采购与以往实行的随需而购模式具有很大的差别,可以说,集中采购以往年采购信息为依据,分散采购是集中采购的基础。由于集中采购的物资是统筹归纳往年数据得来的,所以,這也就决定了其采购对象具有通用性特征[2]。

结合现实来讲,出于控制成本的考虑,此类采购的合同通常有两到三年的有效期,在这样的情况下,保证物资性能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部分。所以,更新换代周期短以及处于完善过程的物资,最好不要实行集中采购,以免出现质量问题。

2 案例分析

某大型企业集团为了优化物资采购流程,对于部分需求量大、品种杂的物资实行了集中采购。采购的基本方案是下属单位将自身需求统一报送集团,之后由集团进行统一采购。此种模式具有下述优势:可以确保采购计划制定的较为准确,按需采购得以实现;物资价格分析的有效性显著提高,为谈判定价创造了有利条件;实现了有效的供应商评估,降低了集团的采购成本,提升了采购工作的效率。另外,借助此种模式,该集团还能够对其下属企业进行采购跟踪,形成了监督机制。

在具体管控措施方面,该集团还制定了物资标准目录,推动了采购的规范化;完善了需求管理,需求汇总机制使得采购效率大幅提升;成立了专项部门负责集中采购工作;实行采购权、定价权分离;在集中招标模式实行的同时,还辅以竞争谈判,采购灵活性更高;强化了价格监控,实行动态监管。

3 物资类集中采购招标方案制定分析

公开招标的竞争性最为明显,能够提高采购物资的性价比,因此,很多企业都会选择采用这种方法。集中采购的物资一般都是通用产品以及技术完善的产品,符合公开招标的条件,采购企业可以通过物资供应企业的激烈竞争,选择最佳合作单位[3]。所以,实行集中采购的企业通常会公开招标,来确定合作企业。招标方案是影响招投标成败的重要因素,所以,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必须格外慎重。通常来讲,这个环节需要关注的重点有下述几个。

3.1 划分标包

对于集中采购来讲,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通常会进行标包划分。这个过程需要结合采购企业与物资供应商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如,若企业需要采购的物资数量较大,物资供应商需要分批次供货或供货需求变化的可能性较大,为了降低物资供应单位的压力,具体实施中应根据供应商产量均值,将采购总量进行合理划分,使多家供应商同时供货,以保证采购计划能够顺利完成。

上述供货办法除了可以防止因个别供应商出现问题而影响企业效益之外,还可以借助相应的奖惩延续竞争,有助于改善物资供应商管理效果。

我国是一个疆域非常辽阔的国家,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侧重点不相同,物资采购各有特点,企业对物资性能的要求也存在差别。举例子来讲,东南地区由于临近海洋,湿度较大,所以,在采购产品的时候,防潮要求会比较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标包划分最好以地理位置和环境特点为依据。

3.2 预审以及后审环节

由于集中采购的物资一般都具有通用性强以及技术完善等显著特点,所以,供应商数量会比较多,在公开招标中必须考虑到这一点。为减轻评标负担,节省时间,此类招标的资格预审通常会实行有限数量制。

3.3 获取数据方面

为了使投标产品彼此的差别更为显著,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实行“统一样品”的方式。

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所有的投标企业统一提供样品,并由第三方负责对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在这样的模式下,检测结果可用作评标参考。

在产品经过检测之后,应在同一角度将其关键部分拍摄下来,并制成音像资料。

3.4 评标方面

在现实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评标办法通常有两种,即综合评估、最低价法。方法不同,侧重点也不一样,向投标企业传达的信息也存在差异。

为了避免投标企业刻意压低价格危害产品质量,评标中可实行综合评估,即将产品价格、技术等统一折算,进行比较分析后,选择最符合招标要求的供应商。

4 采购实施中的几项问题

物资采购由两大部分组成,一为采购招标,二为采购实施,前者属于商务活动,后者则属于执行部分。在集中采购模式下,出于降低库存管理成本的考虑,很多企业实行的都是“先集中、后分散”的方法。此种方法指的是招投标结束后,采购企业与中标方先签订合同,具体执行时采取分批次供货和付款的方式。鉴于很多时候投标方案制作者并未参与执行环节,企业必须重视强化层级配合,以保证采购规范执行。在采购执行中,需要注意的内容有下述几项。

4.1 信息共享

在实行集中采购的时候,由于采购涉及的产品比较多,发生矛盾的可能性也更高,在采购执行中必须重视加强执行管理。采购方案设计人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在矛盾事件现场,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公平处理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纠纷是否能够妥善解决,主要取决于采购企业是否能够实现与供应商的有效沟通。这就对信息共享与交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4.2 供应商管理

以供货类型为依据,供应商可以细化为四个种类,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战略型以及一般型。

在供应商管理中,应依据其所属类型,实行相应的奖惩办法,对其形成正面激励作用,保证合同的规范履行。

具体实施中,可采用绩效评估以及关系评估等方式,对合作供应商进行有效评估。

5 结 语

集中采购具有成本优势,是企业物资采购中最常用的采购方法。此种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应注意合理制定招标方案,在评标与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应注意进行综合对比,选择与采购需求最符合的物资供应商。在采购执行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确保合同的规范履行。

参考文献:

[1] 晁洪涛.供应链视角下采矿企业物资采购问题的研究[J].中国市场,2014,(35).

[2] 杨光.后勤物资战时采购问题及相应对策浅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5,(12).

9.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 篇九

中心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函、下基层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出影响中心科学发展的四个方面问题,制定了整改落实安排表,明确整改落实的事项、措施、责任、时限,同时以文件形式印发,并在中心网站公布,做到了向群众公开承诺。以“创建服务型特色

支部”为重点,针对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招投标工作在程序规范与工作效率上还存在一定差距,招投标交易市场热点、难点问题依然存在等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定出台了13项整改事项,目前已有8个得到解决,正在解决的5个,其中5项措施将形成长效机制。

二、加强组织建设,切实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加强班子建设,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按照建设一个班子,抓好一支好队伍的要求,切实加强班子建设。按照党章要求,3月份完成支部委员会换届改选,成立了新一届支部委员会,为加强组织建设,充实支部力量,新增补了一名纪检委员。11月份,中心机构重组后及时进行支部委员会改选,从而使党建工作从组织上得到了保证。坚持重大问题集体会商解决,注重强化班子团结,遇事多商量、多研究,能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决策水平。

(二)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针对单位人员少、工作量大、业务繁忙的实际,我们充分利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组织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和培养,重点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市场经济、政策法规、时事政治等五个方面的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激励党员兢兢业业干工作、立足岗位作奉献,带头严守政策法规,严格招标投标工作流程,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三)抓好党建日常工作

北(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仑区“机关党建工作网络管理阳光工程”开始试运行,根据要求,及时做好网上录入工作。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上每位党员都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其他同志提出中肯的批评建议。积极做好《党章》等党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宣传,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把非党员纳入活动中,让他们接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非党员对党的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意识

中心始终把施教于先摆在突出位置,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加强思想引导,努力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中心与各科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落实好“一岗双责”制,形成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加强廉政教育,着眼预防,坚持反复提醒、常敲警钟,教育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格观,着力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增强抗腐拒变的能力。强化廉政制度建设,落实好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政务公开、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等各项廉政制度,确保“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党员干部队伍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10.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安排 篇十

中治工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 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中央单位)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该审批、公告的,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供货商问题;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问题。

二是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2.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情况。

对工程建设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是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0万元,各地有所不同)以下的项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工程招标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外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要做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商解决办法。

(二)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1.强化财政监督,建立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审核把关。项目资金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存在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问题;是否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准备不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以及概算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是否下达了项目资金预算。二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审核把关。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不仅要依据预算文件,还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的同时,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具备拨款条件;是否符合工程进度需要;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是否存在执行偏慢或超量预拨;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截留建设资金问题。三是督促地方落实好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当前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此,要重点检查地方是否按规定、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尤其是地方政府是否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用途。按照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对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将限期整改,并对拒不改正的,采取暂缓下达后续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等政策措施。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审查项目预算是否按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是否按合同、协议支持工程款,各类取费标准和支付凭证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同时,还要重点监督地方是否把地方政府债券列入本级预算管理,是否已采取加强地方债券还本付息和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2.严格概预算执行管理,控制建设成本。

一是控制投资概算。有关批复部门是否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对承担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监理单位,是否给予相应处罚。

二是强化预算约束。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合同、协议和规定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确需调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结)算、决算审核及其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是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3.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是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是否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动态监控管理。4.严格商业银行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经批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账户;账户设立、变更、撤销是否履行报备手续;资金到达商业银行后,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汇划清算是否及时、准确、安全。

(三)要对国家重大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署、国资委)

对使用国有资金较多,项目严重超概算、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决策、招标投标、资金安排使用、土地获取、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审查工程项目概算管理是否严格、建设成本控制是否有效、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是否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否履行,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以及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附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 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10.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

1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

1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

1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

18.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

19.《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

20.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

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2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2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

二、资金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5.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7.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0〕18号)

8.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9.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

11.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83号)

12.关于做好扩大内需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339号)

13.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支出资金的通知(财库〔2009〕9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15.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

16.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

17.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216号)

18.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00〕69号)

19.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20.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

21.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

2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2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24.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33号)

25.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

26.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06〕56号)

27.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6号)28.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号)29.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

11.设备采购招标过程问题浅析 篇十一

关键词:设备采购;招标;现状;问题

0 引言

如今我国招标投标类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同地方性规章制度的推行实施,各类企业对自身采购招标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进行优化,用完善的制度程序管理人事。但是过去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缺乏完备的管理模式、经验匮乏,造成了在实际设备采购招标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严重损害了设备采购资金的科学化利用,采购的设备很难有质量上的保障。如此一来,各类企业意识到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运营模式来进行招投标工作势在必行。

1 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 招标形式自由化 当前采购成为了企业运营的关键一环,但是大多数企业在采购阶段呈现出招标形式过于自由化的显著特征。虽然在企业管理上针对采购人需要具备的招标资格有了非常明确的解释,而且参与者本身也拥有招标资格,但是具体到实际操作中,没有人去服从采购招标的规则,造成了设备采购招标制度的形式化。例如,很多招标没有进行对外信息公开化操作,在以获取利益为前提,招标工作成为了自导自演的戏,评标专家自主决定,自主设定招标控制权利,缺乏一套非常具体清晰的招标评标管理体系,整体看来是过于自由,随意的操作运行状态。

1.2 招标监管形式化 通常招标的几个环节(开标、评标、定标)都是作为重点由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企业设备招标采购进行严格监控的。单纯地对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监管只是监管机关对设备采购招标采取的一种狭义上的措施。实际上,对设备采购招标的工作监管过程应该从招标公告的发布到定标合约签订。监管部门经常会忽视了招标公告里设置的一些特殊要求、制作的招标文件隐藏一些陷阱等等,这类问题都是在实际采购招标中明确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对招标过程的监管力度远远不够,监管工作失去了实际的监管作用。

2 完善设备采购招标的几点建议

2.1 建立健全设备采购的监管机制 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在当今社会成为万众瞩目的问题。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涉及到很多领域、很多人,较为复杂。建立健全完备的设备采购招标制度就要利用积极地招标项目负责人的方式,依据采购方案通过负责人整体上科学合理协调组织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在具体操作工作中就是其他分组的负责人服从项目总负责人的协调调遣,最终制作的采购招标文件、合同等等信息资料都要由明确的责任人确认才能执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健全完善的奖惩制度,严格实施。

2.2 完善采购招标程序的正规化 当前我国关于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在具体运行阶段缺乏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所以,为达到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廉洁就必须细化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完善招标程序,使其实现正规化。对采购招标程序进行规范化处理,要求我们将招标工作中的实践工作细化,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设备采购招标。与此同时,所有参与到采购招标的工作人员,要有严格的行为准则去约束,加强纪律性,明确好各自的职责要求。如此采购招标程序的正规化才能推动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加大采购招标的监管力度 对设备采购招标要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要对设备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 对采购信息的公开能够为采购市场的监管创造前提,规范采购行为,当设备采购的所有信息完整地、系统地面对社会公开,透明化采购行为,阳光下交易,构建的设备采购制度才会更加健全。优化采购项目整体信息达不到公开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了采购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也约束规范了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各类行为。具体地说,从招标公告的发布就要开始审核;投标各类信息的规范化公开;最终定标合同签订等等环节要及时跟进,严格审查验收。加大公开力度,扩充了公开内容和范围,保障了采购的公平公正。

2.4 优化采购招标投诉机制渠道 设备采购招标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实际出现的投诉问题很少。一方面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中很多潜规则大多数人是无可奈何的,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人缺乏对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投诉渠道的了解。监管部门应当优化好采购招标投诉机制渠道,如此能够很好地发现采购招标的更多问题,可以及时解决。比如,设置专门的投标人投诉邮箱,在招标公告发布时就公开,最为重要的是对投诉信息的严肃处理要合乎国家法律程序。

3 总结

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同各类企业设备完善等基础设备构建息息相关,同企业资金科学化利用密不可分,企业经济利益的保障需要设备采购招标的公平公正。各类企业必须意识到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运营模式来进行招投标工作势在必行。本文对当前设备类采购招标工作开展状况进行了简单总结,对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为完善设备采购招标机制提供理论支撑,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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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明忠.高校设备采购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科技信息,2010(5): 10-13.

[4]刘宝清.也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6(3):21-23.

[5]孙宏伟.浅谈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4(3):26.

[6]沈晓东.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思考[J].现代交通技术,2010(7)增刊: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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