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24-11-07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精选11篇)

1.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一

胶州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3日

为了做好胶州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工作,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拆迁人:青岛市市北区民生安居建设中心

二、拆迁承办人: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分公司

三、拆迁范围:

禹城路:1—7号(单号),7号甲,9—13号(单号),13号甲、乙,15号,17号,4号,6号,6号甲、乙,8号,10号,10号乙,12—28号(双号),28号甲、乙,30号,32号,32号甲,34—44号(双号),44号甲;

临清路:1号,3号,3号甲、乙、丙、丁、戌;

福建路:16—5号,16号甲、乙、丙、丁、戌、已、庚、辛、壬,18—24号(双号),24号甲,26—30号(双号),30号甲、乙,36号,38号,38号甲,40号,40号乙,42号、42号甲,44号;

胶州路:8号2、3、4、5号楼。

四、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五、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房地产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1、拆迁人从青岛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取3家作为拆迁评估候选机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向被拆迁人发放评估机构确定选择表;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送选择表,在当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管理机构监督下,根据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意见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公示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2、评估价格:评估价格为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格)。

七、拆迁补偿方式:

1、住宅: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补偿方式,除《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第30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具体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2、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3、非住宅: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八、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房屋补偿

1、补偿房屋地点: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新建住宅房屋。

2、应补偿面积:

(1)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2)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

(3)被拆迁房屋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评估价格的50%支付房款;

(4)被拆迁人在本市其它区域承租或者已按住房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1)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3)项的规定。

3、补偿房屋户型:按照被拆迁人应补偿面积,结合用于补偿的新建房屋户型设计情况,被拆迁人就近上靠户型,选择补偿房屋。

(二)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应补偿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评估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评估价格的50%结算,计入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九、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以非住宅评估价格作为补偿单价,按照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金。

十、对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的拆迁补偿:

1、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拆除。

2、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款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十一、拆迁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1、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与被拆迁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2、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3、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但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未能按期搬迁腾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十二、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

1、过渡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

2、过渡期限: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十三、其它补助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

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承租户及产权户6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

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2、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过渡,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搬迁腾房时,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因拆迁人原因不能按时回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3、经营性补助费:

(1)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10个月经营补助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2)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拆迁住宅房屋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办理。

十四、拆迁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

1、按照拆迁公告规定,在搬迁腾房期限前20天签订协议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5000元;后10天签订协议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4000元。

2、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发放综合性补贴。

(二)选择房屋补偿

1、按照拆迁公告规定,在搬迁腾房期限前20天签订协议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5000元;后10天签订协议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4000元。

2、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就地安置房屋,选择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结算房款;选择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房屋交付时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房款。

3、选择高层住宅安置,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建筑面积中,公摊系数超过15%的部分作为奖励面积,不予计价。

(三)其他规定

1、定位方式:按照签订协议、搬家腾房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2、配套设施费(暖气、天然气、单元对讲门)全部免交。

十五、其它规定:

1、搬家腾房期限和签订协议期限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

2、被拆迁人回迁时,根据测绘部门确定的建筑面积,双方结清价款,领取新房入住证明和钥匙。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青岛市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2.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二

一、房屋拆迁中有关对历史文化破坏的问题

城市的旧城区一般都有着悠久的历史, 存在着原有的社区文化、以及丰富的民俗风情。但是在一些旧城的改造中, 政府与设计师们却忽视了这些因素的存在, 这就导致一些原有的古建筑以及一些可利用的新建的住宅全部被拆掉。这样的大拆大建确实能够使整个城市焕然一新, 城市的面貌得到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 新建的街道、建筑太过统一化, 反而使得整个城市太过单板、乏味, 缺乏可识别性, 同时也对原有的城市格局、历史文脉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这也是旧城改造导致形成“千城一律”的根本所在。例如杭州市从93~97年的旧城改造中, 几乎每年都拆除了大面积的旧建筑进行重建。据统计, 杭州市到99年底, 近1.2万多户的居民全部搬迁, 近670.2 m2的旧建筑全被摧毁, 历史街区重建了不少的现代建筑。这样的城市改造使得杭州的城市格局也变了样, 从而使其变成了一个极其普通的城市, 全然没有了“特色山水城市”的影子。不管这样的改造有没有使当地的城市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 但我们决不赞成通过牺牲历史文化的途径来获得城市的发展。因为我们一旦失去了这些, 也就永远失去了。就算以后重建, 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了。

二、房屋拆迁中原有社区解体的问题

城市复兴除了城市的更新, 同时也要重视旧城社区文化的保存。所以在旧城改造中, 我们不仅不能将所有的建筑拆除重建, 也不能将所有的居民迁出。我们在旧城改造中看到的改造方法一般为两种:第一种就是将所有的建筑推翻重建;第二种则是将有价值的古建筑、古街区等进行更新与保护。同时将居民全部迁出, 使其变成一个彻彻底底的景区。然而, 这两种做法都将原有的居民拆散了, 原有的社区解体了, 原有的民俗风情也就不复存在了。由此, 我们在改造中不仅要保护原有的古代建筑, 也应该将原有的居民留下来, 真正做到城市的复兴。湖南的凤凰古镇在这方面就做得很成功, 政府对一些破旧的房屋进行了修正。古建筑进行了保护, 但是原有的居民还是居住在古镇。他们的生活方式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改变, 但是原有的风俗习惯、原有的社区文化还在, 这让去凤凰的游客能真正体会到当地的民俗风情。同时当地居民参与到商业、餐饮、文化等活动中来, 更为改造的古镇增添了活力。

三、房屋拆迁中的补偿问题

旧城中的原有的大多数居民的文化水平有限, 这使得他们的生活质量以及工作收入比较低。如果改造中只是给当地居民少数的补偿, 搬迁出去的居民根本无法负担起新区商品房的价格, 而改造后的旧城区的住宅价格也比较高, 这使原来有房的居民变得无家可归。旧城改造的目的就是让城市得到更新, 原有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是如果原有的居民因为旧城改造, 其生活水平变得更遭。这无疑具有很强的讽刺意味, 也就失去了旧城改造原有的意义。这样的旧城改造只会造成新的旧城改造的开始, 因为这些低收入的居民聚集在一起, 势必会形成新的贫民窟, 造成新的城市问题的出现。如果改造中若是将原来的居民留下来, 也应该给居民合理的补偿。因为当地的居民只有在得到足够的补偿的情况下, 才会有能力去更新自己住宅的内部结构, 而不只是仅仅是住宅外观的改变。只有住宅内部得到真正的改变, 人们的基础设施才会得到改善, 人们的生活水平才会得到真正的提高, 同时居民在旧城区进行商业、餐饮等活动才会有资本。因为良好的居住、购物、娱乐环境才能吸引游客, 这样才能使原有居民在新的生活方式下生存。

四、结语

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 需要政府、设计师以及开发商等团体的重视, 才能使旧城改造中的有关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上述所叙述的只是旧城改造中几个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的城市复兴中, 还有很多其他的问题需要我们去关注和解决。只有这样, 我们的拆迁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这也是搞好旧城改造的第一步, 也是恢复城市活力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陈扣林, 吴连干.旧城改造补偿拆迁政策的思考[J].中国物价,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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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林娟, 田秀银.旧城改造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J].建筑工程,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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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卲磊.背景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政策的回顾与思考[J].城市开发, 2003.

[7]杨志明, 陈年好.论旧城改造的误区及出路[J].中国房地产, 1994.

[8]李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变迁[D].湖南大学, 2008.

3.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三

《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府〔2007〕92号(2007年11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2007年9月26日十四市政府第九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

为推动本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旧城区(城中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实物补偿。

(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三)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属于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6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过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价格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过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用地上的房屋,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六)项有关规定处理,参照合法建筑进行实物补偿。

被拆迁人属于特困户、低保户及《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含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低于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值的,拆迁人根据安置房实际户型面积提供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当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年定期公布。安置房自交付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转让。

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拆迁范围所属管辖的街道办(镇)、居(村)委会组成认定小组共同认定。

本条款所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拆迁户的计户以规定期限拆迁范围内户口为准,人口数以户口登记人口数为准,挂户人口不予计算。

(四)改造区域内,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优惠补偿:

1、居民住宅用地,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2、单位居住用房占地部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单位人员居住用房占地以外部分的土地补偿,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3、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优惠补偿:

1、已办理土地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2、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证但持有村和镇(办事处)有效证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对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3、集体留用地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他集体公用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4、因历史原因,城镇居民使用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5、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土地主管部门公布的该区位现行最高征地价给予优惠补偿。

(六)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1、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2、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免予处罚。

(七)被拆迁人在拆迁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及房屋用途变更手续而自行将居住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符合相关条件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有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100%给予补偿。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以相关营业执照为准。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有效证件、有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5年(含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50%给予补偿。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有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2年以上5年以 2 下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30%给予补偿。

4、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六)项第1目的房屋,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参照本项第1、2、3目的规定进行补偿。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六)项第2目的房屋,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按居住用房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八)拆迁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补偿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偿;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偿;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偿。

(九)拆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1、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选择实物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支付,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

3、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的迁移补助标准: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200元/户。

(十)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属于集体留用地的,对其土地使用权按市场评估价的40%给予奖励。

(十一)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特困户、低保户政策

(十二)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十三)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十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人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从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

(十五)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十六)被拆迁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执行。

(十七)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拆迁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应当按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 3 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十九)实行财政补贴或扶持的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被拆迁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需要转学就读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免费办理。

(二十一)被拆迁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手续的,公安部门免收工本费。涉及集体迁移户口的,公安部门应当给予集中办理。

(二十二)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重新购买住房或置换安置房的,免交房屋档案保管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档案查阅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二十三)被拆迁人安置房管道燃气安装费和开户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价格给予20%的优惠照顾。

(二十四)被拆迁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申请暂停营业,工商管理部门免收工商管理费。

(二十五)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及时调整公交线路,满足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居民的出行需求。

4.旧城改造拆迁还建协议书 篇四

乙方:、、、、、、、公司

根据荣昌县人民政府为实施镇城规划的建设项目,改善居住环境,美化市容市貌,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7}1139号文件批准,实施旧城改造进行拆迁还建。就该事宜,甲方自愿选择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甲乙双方根据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改造片区位置

二、赔偿办法及相关事宜

1、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工程施工计划,尽快完成搬迁工作。

2、乙方按甲方拆除房屋的产权面积平方米进行拆壹平方米赔偿一平方米(拆一赔一)楼(安置房)屋。如甲方要选其它楼层按市场价格补差价。多余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计价,买卖合同另行签定。如果甲方不要该还建房,乙方按所拆房屋产权面积850元/㎡赔偿。(另外要求乙方多设计小户型住房,满足拆迁户)。

3、旧房屋由乙方拆除,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旧房改造期间的房屋租金费自行解决。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配合解决相关问题。

三、交房期限定在2009年月日。乙方如未按期交付使用,按总房价款信合利息及房款的3%做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四、房屋的结构及状况

本工程项目施工图按国家强制标准砖混结构精心设计,在施工过

程中要按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把好工程安全关、质量关,以用户满意

为宗旨。清水房墙面为混合沙浆,梯间为仿瓷涂料,屋面及厨卫使用

新型防水材料,楼地面为水泥石屑地面,窗为双层隔音玻璃,进户门

统一安装800元以上的美心防盗门,普通水、电、气、电话、闭路安

装到进户门外由乙方负责。室内门装修及厨、卫装修由甲方自行负责。

房屋按现行国家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

五、付款方式及时限

双方约定按下面付款方式付款。

付款方式:分期付款。乙方基础完工后,甲方向乙方缴纳超出部

份房款的50%作为认购预定款,即人民币元(大写:元),五层完工时甲方向乙方缴纳房款的20%即人民币元

(大写:元),交房时甲方付清剩余10%房款,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六、水、电、气、闭路相关费用由乙方统一代办,相关费用

由甲方自行负责,上户费用合计7760.00元(大写:柒仟柒佰陆

拾元整),其中:

1、天然气:3700元/户,水电设施费3500元/

户,闭路560元/户。(其中如有闭路扣缴300元,有水、电户头

扣缴900元)。

七、产权证办理

《房地产权证》由乙方统一办理,甲方不得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契税按超出部分的1.5%计算,产权证办理综合费为:拆迁户1000元/户。甲方在交清上述费用后不再承担以上代办项目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同时,乙方也不对以上代办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甲方进行结算。乙方应在该商住楼竣工交付使用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好《房地产权证》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未按时交付《房屋产权证》给甲方,则乙方按房屋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付给甲方。

八、甲方在签订正式上述协议书时按政府规定交纳房屋维修专项基金8.00元/平方米(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维修专项基金由乙方代收,并实行专款专用。该房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甲方必须接受乙方委托有资质管理企业实施的前期一年物业管理,并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每月0.2元/平方米。

九、违约责任:甲方购房款如未按期交款,按未付总额同期农村信合利息并处3%违约金付给乙方。若乙方违约,乙方应将购房定金退给甲方,并将按国家农村信合贷款利率计算,并处违约金3%付给甲方。

十、以上所列代收水电气入户费、税费及产权办理综合费由乙方于工程完工之时收取。

十一、房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发现有漏水质量问题乙方要负责维修。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送交广顺一份,甲、乙双方签

字日生效;房子交付使用后一切手续完善后本协议一至十条自动失效。

十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房屋产权人:乙方法定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5.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五

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顺利完成申楼村的旧城开发改造工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及工程建设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开发改造范围及占地面积:申楼村旧城开发改造占地面积为约59亩,四至接线为:东至开发二路;西至洗煤厂东墙;南至建设路;北至铁路。根据总体规划方案和甲乙双方实际,分期分批实施开发改造。

二、补偿安置办法

1、居民宅基地与安置住宅楼补偿:乙方同意拆迁居民自建房,提供宅基地土地,由甲方建设住宅楼。乙方同意甲方按居民宅基地面积补偿居民楼房面积,补偿比例为1:1,即乙方向甲方提供1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甲方补偿乙方1平方米的楼房面积。补偿时多出或不足者,甲乙双方以每平方米800元市场销售价格补偿给对方。

2、乙方居民临建设路一层门面房面积拆迁补偿比例为1:1,即乙方居民拆1平方米门面房面积,甲方补偿乙方底商楼一层门面房1平方米。补偿时多出或不足者,甲乙双方

以每平方米市场销售价格补偿对方。

3、乙方二层以上的楼房面积,甲方根据质量、年限,每平方米按均价补偿300元,或按评估值补偿。拆除乙方居民一层一下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甲方不再补偿乙方。

4、甲方对乙方被拆迁户往返搬家费用每户补助300元。被拆迁户在新居分配前的过渡期,甲方每户每月补助3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租房费),期限自甲方与乙方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至新居分配之日止(以18个月为准,先预支12个月)。

5、甲方补偿乙方被拆迁户所分楼房,其中一套应保证水、电、煤气安装齐全,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楼房水、电安装费用甲方承担,煤气初装费由乙方被拆迁户承担(交房时支付)。

6、乙方被拆迁户其中一套为仿瓷净墙,房内套房木门,卫生间含坐便,厨房含水槽等设施,其余每套楼房按附表。

7、乙方现有集体企业土地,按区政府文件规定,由申楼村自己招商开发。

8、乙方现有耕地每亩按15.5万元出让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售他人。村内道路及空闲土地无偿给甲方使用。对非法抢占宅基地或在可耕地上建房者,地面建筑物和附属物按市106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土地归乙方集体所有。甲方若使用该土地按每亩地价15.5万元补偿乙方,其村民在该土

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由乙方补偿。

9、已划宅基地但未建房者,按实有宅基地面积折半给予安置。

10、甲方补偿乙方被拆迁户的楼房位置及分配方案在甲方与乙方被拆迁户协议中明确。

三、属于乙方闲置集体土地,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出售,应在申楼整体改造规划内统筹改建。

四、甲方与乙方居民拆迁户直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五、新建楼房建设标准:

1、协议签订前甲方把应分居民的新建楼房结构、楼层高度、地面、地平、门、窗、阳台、室内灯具标准、厨房内设施、卫生间设施、房层高度等具体建筑标准,列出明细表,载入本合同之内,解除被拆迁户的疑虑。

2、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楼房建设标准和楼栋间距规定执行,以市规划局批准总体规划标准为准。

3、开发范围道路规划、排水、供电、给水、绿化、自行车存放室有甲方承担建设费用。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制订旧城改造的整体规划,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规划实施改造建设。

2、负责改造工程的设计、手续报建、工程建设、公共配套建设。

3、负责办理旧城改造工造相关的水、电、气、通讯等设施的报批手续及安装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手续)。

4、甲方所建造楼房和配套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置补偿办理产权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所建楼房,因楼体质量和配套设施质量达不到国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5、单体工程按与居民签订协议之日起,18个月竣工交付使用。如逾期不能交付使用,超期部分由甲方按原约定的拆迁房租费的2-5倍向被拆迁户赔付。

6、甲方在3-5年内逐步改造完毕,甲方所建公用设施所有产权归甲方所有,小区建成后由甲方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人员,清洁工以安排申楼无业居民为主。如承建商中途退出或长期拖延,给乙方和被拆迁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积极赔偿及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补偿乙方到位后日内乙方将其所属集体用地内的所有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完毕,逾期,乙方仍未拆迁的,甲方有权申请执法部门强行拆除。

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按期拆除拆迁完毕,负责处理协调

集体土地四邻关系,并协助甲方按期开工、顺利施工。

3、负责协调本合同范围内的村民关系,负责协助甲方对村民宅基地建筑物的拆迁工作,如有个别村民签订合同后拒不拆迁,甲方有权申请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4、开发改造范围内的地材运输由甲方按同等市场价进行招标确认承运方。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规划区内拆迁户数等相关及村集体土地数量界定的现有证件。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达成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解决。

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6.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六

居住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搬迁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6、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补偿金=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同时,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8、房屋附属物

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搬迁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四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有照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5、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

7、无照房屋、房屋附属物、装修参照货币补偿方式执行。

二、生产经营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有照房屋货币补偿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指导意见》等现行的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文件,经营用房屋拆迁补偿程序上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协商不成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格,以确定房屋补偿价格;三是根据评估价格再行协商或行政裁决。

生产经营房屋通常要经过评估程序确定房屋市场价格,但房屋的评估值不能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价值,因此完全依据评估值作为拆迁补偿金是不合理的。该评估价格中不包含装修价格、停产停业损失、无法恢复设备价格等,且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评估侧重考虑的是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因素,所以评估值往往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采取协商途径尽快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是处理生产经营用房屋拆迁中的最好办法。当然协商应建立在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范畴内,可以选择市场比较法,参考同地区、用途、面积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确定,也许可以选择重置法,按同用途市场商品房价扣减土地出让金、结构成本价差并通过剩余使用年限比例综合确定补偿价。

2、无照房屋货币补偿

无照房屋应首先排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并充分考虑其使用用途。生产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不能等价补偿。

生产营业用无照房屋与有照房屋属于同一建筑,且用途一致情况下,房屋评估时不做区分,只是注明该房屋中无照面积数值,供拆迁双方协议补偿价格。如果无照房屋是单独建筑,且无法通过规划部门确认为临时建筑时,可参考《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计算补偿金,即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照建筑净值予以补偿,即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如果该建筑属于生产经营用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另行予以考虑。

4、房屋附属物

房屋附属物包括单独的收发室、食堂及水塔、门楼、围墙等建筑物。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5、装修补偿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临时改变用途的),对经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不动产部分,拆迁人应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原值的评估价格,进行折旧后对装修人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依此规定,装修经5年以上将面临没有补偿。拆迁双方对此可以协商,适当给与放宽补偿。

6、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费。

计算该项补助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职工人数要求以劳动部门登记为准,需要以劳动合同、保险登记记载为准。二是统计局收入标准优先选用该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无该标准是,区别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市内四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常该项损失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⑴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⑵补偿标准按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损失补偿;⑶补偿标准按特许特许经营剩余期限×利润;⑷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25元/平方米•月×合理补偿月份;⑸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当事人双方可协商选用哪种形式,但计算该项补偿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利润应以税务机关登记为准,如采用定税的企业,利润不能超过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二是合理补偿月份双方协商确定。

8、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9、运输费、设备安装费和无法恢复适用设备补偿费用

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运输费按实际发生可估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双方可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专业的资产评估师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有照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2、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3、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计算该项补助费时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职工人数要求以劳动部门登记为准,需要以劳动合同、保险登记记载为准。二是统计局收入标准优先选用该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无该标准是,区别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市内四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三是补偿月份按实际发生。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常该项损失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⑴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⑵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25元/平方米•月×合理补偿月份;⑶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当事人双方可协商选用哪种形式,但计算该项补偿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利润应以税务机关登记为准,如采用定税的企业,利润不能超过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二是补偿月份按实际发生。

7.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 篇七

2017-04-20 11:18

拆房赔偿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人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这个也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人的一种弥补方式。那么2018年拆房赔偿价格表是多少呢?国家拆房补偿多少钱一平方米呢?具体整理如下:

拆房赔偿价格

1、首先大家要了解,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房屋补偿、现金补偿和两种结合的补偿。除此之外,今年农房拆迁上还增加了2个项目,宅基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2、那么今年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今年的标准是: 农房拆迁补偿的标准。1,草房。每平方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2800元。4,楼房(两层以上)。每平方3300元。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农房拆迁补偿的发放

拆迁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拆迁农民和农民集体。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政策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农房拆迁补偿得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拆迁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拆迁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除了房屋被拆迁被占的补偿,土地被占同样有补偿。耕地补偿的方式有以下几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大家如果面临到土地被占,一定要看看自家的土地能拿到几个方面的补偿,不要让自己在认领补偿时吃了亏!

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

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尤其是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二、新增拆迁过渡费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

三、双向补偿方法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房子被拆迁后,不仅可以领取到农民房屋的补偿,另外还有一份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果家里或朋友家被拆迁了,到时候千万不要少领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从明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四、拆件补偿的两种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农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五、拆迁补偿金算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每平补偿单价+农民房屋估价+安置费+附着物+其他建筑物。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其次就是对农民的安置费用,今年的赔偿标准是:1900元/平方米;砖房2400元/平方米;锤击或预制砖混凝土结构,住房2800元/平方米;建筑(超过两层楼的)3300元/平方米;使用等效的赔偿原则(较低)的附件;安置补助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2016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七、严禁的三种拆迁行为: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前期,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安置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54、简屋1.25。

8.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八

2011年最新拆迁补偿流程,房屋被拆后可以补偿多少钱,怎么补偿,详细介绍如下: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补偿的五个主要环节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迁中发现存在违法程序,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过渡期限是指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用房,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从房屋拆除,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迁走至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这一段时间就是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也称为安置期限。在这段时间里,不管是通过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还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皆要迁离原地到他处居住生活。

过渡期限是拆迁安置协议的重要内容,对于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都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必须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给予明确规定,双方都应该信守协议的期限规定。

1、过渡期限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一个重要标准。过渡时间有多长,拆迁人就应该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多长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过渡时期是拆迁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的期限,也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居住使用周转房的时间期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拆迁人必须在过渡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拆迁人如期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了安置用房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及时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由此可见,房屋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房屋拆迁公告作用是让被拆迁人了解房屋拆迁的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于城市规划和城区改建的目的,从而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由于房屋拆迁所涉及的被拆迁人人数众多,因此需要在拆迁范围内广为张贴,尽可能使每个被拆迁人知悉拆迁的有关事项,从而使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前做好拆迁的准备工作。拆迁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人等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使被拆迁人知道其在拆迁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此外,为了圆满完成拆迁工作,拆迁公告公布后,主管部门还应当深入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了解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为被拆迁人排忧解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之间共同签订的有关房屋拆迁的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交验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曰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而被确定为被拆迁人。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货币补偿的金额;

3、补偿的方式;

4、搬迁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9.老街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 篇九

驻马店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协 议 书

项目名称: 蔚蓝海岸城中村改造项目

征收实施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驻马店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收实施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驿城区人民政府有关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以及《蔚蓝海岸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被征收人房屋坐落在 蔚蓝海岸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域,在改造范围必须拆迁。经实地调查、丈量登记: 宅基地面积平方米,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证号。框架结构平方米 层 间。年代修建。砖混结构平方米 层 间。年代修建。砖木结构平方米 层 间。年代修建。简易结构平方米 层 间。年代修建。简易棚平方米 层 间。年代修建。户口登记 人(附户口本复印件)。

二、经确认:宅基地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二层及以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可产权调换面积平方米;二层以上 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应补偿 元;违章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搬迁,搬

迁后房屋及附属物交给征收实施单位拆除。土地证、房产证收回。

四、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产权调换

征收实施单位以位于蔚蓝海岸城中村改造项目区新建安置楼房,号楼 单元 层 户,面积平方米 套楼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产权调换面积多于或少于安置房套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900元找补差价(每户仅限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找补差价。分别按所选楼层找补楼层差价。

临时过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因征收实施单位原因逾期不能回迁新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驻政[2013]77号文件规定顺延。货币补偿

房地合一评估价格为 元,附属物补偿 元,奖金 元,搬家补助费 元,合计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五、安置楼房设计建造符合国家标准。建造质量为合格或优良,房屋内设施以政府批准的图纸设计为准。

六、搬家补助费 元,奖金 元。

七、被征收人应补交面积差价款 元,应补交楼层差价款 元,合计 元;应补给被征收人面积差价款 元,楼层差价款 元,合计 元。

八、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附:被征收房屋丈量书和建筑物附属物登记表

征收实施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开发企业(盖章): 代表(签字):

10.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十

现将《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示范区城中村人居环境和村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杨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村庄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即:拆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依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审批同意后,在示范区城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 杨陵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九条 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二)构建筑物及装修部分由资质机构评估后,根据杨凌示范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规定予以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以内(含240㎡),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超240㎡的已建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再上浮。

2、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100元/㎡予以补贴。

3、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4、原村庄范围内村办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四)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章 安 置

第十条 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一)按每人40㎡的住宅、5㎡的商业面积安置,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自愿购买。

(二)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45%补差。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的原则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

(三)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四)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五)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六)出嫁女和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1、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2、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出嫁女和上门女婿安置的具体条件。

(七)实际选房面积大于按人口应安置面积与生产安置面积之和的,生产安置面积必须同比置换成生活安置面积,置换的生产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10%购买;住户自愿将生产安置面积同比置换成生活安置面积的,置换的生产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10%购买;住户放弃生产安置的,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45%退还。

(八)在册农村居民以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第十一条 户籍非在册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住房。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部分是在册农村居民,部分是非在册农村居民的只能选择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的一种方式安置。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一)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回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二)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不进行生产安置。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生活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在城区按城市规划选址,并依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设计建设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工程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自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二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具体面积以最终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用房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在商业规划区进行建设。生产安置用房在旧村拆除完毕后两年内交付群众使用;若两年期满仍不能交付群众使用的,由示范区城改办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补偿,直至交付使用为止。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要组织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期限多层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高层一般不超过18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六章 优惠奖励

第十八条 物业基金和维修基金按每个在册农业人口5000元的标准从拆迁改造后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由拆迁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在册农业人口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在册农业人口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条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独生子女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房屋面积;双女结扎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房屋面积。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抱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抱养的,押金没收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办理安置房房产证免收契税。

(三)将示范区管委会规定的男60岁,女55岁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的起始年龄分别下延5岁至男55岁、女50岁执行,从旧村拆除完成后次月执行。

(四)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五)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按原房屋评估顺序进行,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第二十一条 在搬迁公告规定时限内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签订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安置群众需要在外过渡的,根据安置房建设期限确定过渡时限,一般为6至24个月。过渡补助费为每人每月6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11.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十一

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003年9月27日)

为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建国以来,我市最大规模的旧城成片改造工程已全面启动。为顺利推进旧城改造工作,现就在旧城成片拆迁改造中配套建设动迁商品房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配套建设动迁商品房,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顺利推进我市旧城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2003年旧城成片改造计划,预计今年拆迁房屋总面积将达到250万平方米,约有30000动迁户需要安臵,目前已有武昌积玉桥、江岸后襄河、二七路、永清片、汉阳月湖、新华路、归元寺片等多个大型拆迁项目正式或准备动迁。目前,在拆迁安臵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一是拆迁户有相当部分是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加上原居住面积较小,许多拆迁户得到的拆迁补偿费用不足以购买面积及价格适中的商品房,影响了拆迁进度,并造成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由于大规模拆迁改造,短时间内创造了大批购房户,打破了市场供需平衡,导致一定区域内房价畸形

1上扬,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如江岸永清片拆迁改造使当地的商品房价格每平方米上涨约200元,汉阳月湖文化艺术区拆迁改造使汉阳地区二手房价格每平方米上涨近300元左右,增加了拆迁户购房难度。

因此,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促进旧城改造出发,我局提出了新建一批户型及价格适中的动迁商品房,以切实解决旧城拆迁改造中动迁户的安臵问题。

二、已做工作

今年7月20日,李宪生市长、胡曙光副市长专题听取了我市建设动迁商品的情况汇报并做出相关指示后,我局立即就加快推进我市动迁商品房建设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部署。

(一)规划选址已经初步论证并通过。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动迁商品房初步建设方案,结合2003年旧城拆迁改造计划及近期可收购土地情况,初步选择了7宗约1150亩土地作为动迁商品房建设用地,其中汉口4宗约660亩土地分别为江岸区毛皮加工厂(150亩)、武汉肉联厂(140亩)、桥口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公司(220亩)和古田二路(150亩);汉阳2宗约330亩分别为武汉港机厂(130亩)和中南木材一级站(200亩);武昌1宗为倒口湖武昌水务局用地(160亩)。目前,项目选址已经通过初步规划论证。

(二)土地储备及小户型需求量的调查工作已同步开

展。为加快动迁商品房建设进度,在进行规划选址论证的同时,结合拆迁实际情况,把位于汉口堤角地区的武汉肉联厂约140亩土地、桥口古田二路约150亩土地、汉阳鹦鹉大道末端的武汉港机厂、武昌倒口湖武昌水务局土地作为土地储备的工作重点。目前,收购储备正在洽谈之中。其中,桥口古田二路约150亩土地已经达成收购意向,拟在下周签订收购补偿协议。另外,为确定合理的动迁商品房供应规模,我局已开始了对动迁户购房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先办理征用、收购、拆迁等工作后,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到开工建设直至房屋销售,整个周期至少需要一年时间,无法满足目前大量拆迁户购房的迫切要求。

为及时缓解这一矛盾,尽量缩短建设周期,建议利用储备土地建设与利用有实力开发商的现有存量土地建设同步进行。一方面,市土地中心按正常程序对选址定点土地实施收购或征用,之后通过公开供地方式出让给有资质、信誉好的开发商进行开发,同时把户型及面积作为地块开发的附加条件。另一方面,利用某些开发商手中的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据了解,一些开发商愿意将位臵相对较偏僻的存量土地拿出来建设动迁商品房,前提是市土地中心认购一定比例的商品房。因此,市土地中心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开发商进

行协商,所建设商品房的面积在50-80平方米,功能齐全,环境优美,价格不高,房屋建成后由市土地中心按一定比例认购。这样,一方面可减少开发商的风险,另一方面市土地中心可以通过购买的动迁商品房调控房地产市场,切实解决动迁户购房难的问题,进而提高动迁速度,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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