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协议

2024-08-26

财务审计协议(精选12篇)

1.财务审计协议 篇一

代理协议书

公司简介:由长春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会计代理机构,专业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办照、记帐、增资、年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培训,专业财务人员推介的服务企业,我们秉承“诚信、专业、创值、高效”的服务宗旨,愿与广大新老客户长期真诚合作。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颁发的《代理记账管 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 协议。

一、代理业务

1.为企业代理记账、报税、理账、领购发票、建制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2.代理工商注册、变更、年检及相关资质审批。

3.办理企业的审计、验资、评估报告,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办理企业的进出口权。代办免、抵、退税及减免税业务。

5.办理商标注册、秘书服务。

6.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变更、延期、审计、注销。

免费提供:

● 最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咨询。● 工商税务检查前辅导

● 提供合理的避税指导● 月、财务分析

● 工商税务年检

二、代理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代理费用

● 只报税无需记账:200元起● 一般纳税人:500元起

● 国地税服务业:300元起● 高新技术企业:800元起

● 小规模企业:300元起●外资企业:800元起

● 套餐服务:

A 套餐(一般纳税人):500-1500元/月(视业务量大小)全年纸张费200元

1、使用财务软件,建账记账。

2、纳税申报

3、新办企业第一次免费领购发票

4、税控票扫描认证、抄税

5、一般纳税人发行

6、年检营业执照、代码证(资料齐全)

7、每月提代财务报表

8、迎接税务局检查

B 套餐(小规模企业):300元起/月(视业务量大小)全年纸张费100元

1、使用财务软件,建账记账。

2、纳税申报

3、新办企业第一次免费领购发票(除增值税发票)

4、营业执照、代码证(资料齐全)

5、迎接税务局检查

套餐选定_______________付费方式:半年()一年()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期间,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企业法人或经理签字)。

2、甲方需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票据保管工作。

3、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期间,对乙方退回的要求接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代理费。

5、甲方在代理期间,如发生变更事项或中途废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结清费用、提供相关资料否则乙方不承担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6、甲方应及时关注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期限,如超期涉及罚款,乙方概不负责。

7、甲方应在每月月末前整理好销售及费用票据,送至乙方。

五、乙方义务

1、乙方在代理期间应严格遵守税收会计法规和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计算应纳税额。

2、乙方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乙方对甲方示意作出不正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义务。

六、双方责任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全、失真、不及时而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交纳代理费不及时或拖欠代理费,乙方通知甲方10日内甲方仍未付款时,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代理期间因工作失误使甲方受到机关经济处罚,由甲方负责补缴应纳税款,乙方承担罚款。

4、乙方对甲方违反会计法规、税收法规行为要求甲方改正,甲方拒绝改正,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因此导致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因自然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给一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示作规定事宜,甲乙双方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议定。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 托 方:(盖章)受 托 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

开 户 行:开 户 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财务审计协议 篇二

日本泡沫经济的发生和崩溃, 导致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 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 银行自有资本不断减少。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进行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为了保证其实施, 日本于1998年4月1日以强制性行政手段引入了《早期整改措施》。早期整改措施规定, 金融机构如果不能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就会成为被监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 甚至停办业务的对象。于是各银行纷纷采取缩小资本充足率分母的惜贷政策。而不能保证给企业发放贷款又直接影响到已处于衰退边缘的日本经济的复苏。为此, 政府颁布了《土地再评估法》, 通过增加分子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控制惜贷问题, 从而使金融乃至日本经济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及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一) 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资本协议是对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通过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指导性政策 (Guideline) 。它是在银行业务自由化、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 为稳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 保证国际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世界许多国家银行的监管当局间达成了有必要用国际标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统一的共识基础上产生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虽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 但世界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均以其为基础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措施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以保证其实施。这样, 巴塞尔资本协议在事实上成为了世界许多国家监管机构进行银行监管所遵守的一项共同原则, 实际上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

1988年7月, 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有十国集团 (G-10) 参加的国际结算银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简称BIS) 的银行监管委员会 (以下称“巴塞尔委员会”) 会议上, 通过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Basel I) 。巴塞尔资本协议凸显了银行监管的两大目的:一是强化国际银行体制的健全与安全;二是为了减少进行国际业务银行间竞争的不平等因素, 强调应当在国际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其主要内容在于用国际认可的计量方法和计量标准计算与衡量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 要求在1992年底, 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8% (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4%) 。

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布以后, 其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 银行经营的国际及国内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巴塞尔委员会也开始对这一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 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从而使得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相关文件成为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性监管原则之一。

(二)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1998年3月, 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Basel I进行全面的修改。1999年6月,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简称BaselⅡ) 征求意见稿 (第一稿) 公布, 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各方的意见。而之后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则对第一稿进行了充实与完善, 并最终于2004年6月定稿。现在, BaselⅡ已于2006年底开始在十国集团内实施, 许多非委员会成员国的监管当局也开始评估BaselⅡ框架对本国银行业的适用性, 逐渐向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过渡。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由三大支柱构成:一是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BaselⅡ在维持最低8%资本充足率的同时, 对Basel I中关于风险资产构成、风险资产权重等进行了细化和扩展。二是监管当局审查程序 (Supervisory Overview Process) 。银行必须制定出确保其自有资本充足的策略, 而监管当局则主要对其实施程序和机制是否妥当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干预。三是市场约束 (Market Dis-cipline) 。市场约束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有关风险状况信息的披露来约束银行管理层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反映了银行的监督体制由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朝自我管理并以市场约束为中心的监管体制的转化。它的制定和实施, 对国际银行的监管以及世界许多国家银行的经营方式都产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二、日本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适用过程

(一) 日本巴塞尔协议的适用 (1998年前)

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 日本在1988年12月22日, 以大藏省 (相当于我国的财政部) 银行局长通告的形式下达至各金融机构, 开始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1992年6月, 日本国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金融制度改革的法案。出于如何加强金融机构经营的自主性, 增强行政机关办事的透明性, 提高金融机构运行的稳健性的考虑, 新的银行法中增设了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1993年4月1日, 新的银行法开始实施, 银行法第14条之2规定, “大藏大臣 (相当于我国的财政部长) 为了促进银行经营向健全的方向发展, 可以依照银行所持有的资产推断其自有资本是否充足等的判断来制定银行稳健运行的标准。”据此, 过去以通告形式规定的巴塞尔资本协议, 在《根据银行法第14条之2的规定制定的自有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文件》 (平成5年大藏省告示第55号) 中有了明确的规定。

1996年, 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部分修订, 将市场风险也纳入了资本充足监管体制。日本的银行于1997年度末开始实施。文件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概括如下:

一是国际统一标准。在海外设有营业网点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根据银行财务报表算得的比率, 要求达到8%以上;

二是国内标准。在海外没有营业网点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根据银行财务报表算得的比率, 要求达到4%以上;

三是资本充足率=自有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

自有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除项。

其中, 核心资本 (TierⅠ) 指资本扣除商誉后的余额, 附属资本 (TierⅡ) 则包括了其他有价证券评估差额收益的45%、土地评估差额收益的45%、一般准备金、附期限优先股等。

总之, “银行因为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而花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其又具有结算这样一个在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的功能, 所以就要有不能让银行承受太大风险 (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下) 的行政规定, 这就是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二) “早期整改措施”的引入

巴塞尔资本协议仅仅是银行进行监管的指导性政策, 并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日本于1998年4月1日起引入《早期整改措施》, 作为保证其实施的强制性行政手段。泡沫经济的发生、崩溃导致金融机构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究其原因, “尽管说随着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导致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增大, 但是金融机构自我管理意识不彻底也未必能够保证其经营的稳健;加之处于泡沫经济的发生、崩溃这样的金融环境下;当然, 监管当局运用以前的行政手段已经不能对金融机构运营的稳健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早进行整改, 这一点也是不能否认的。”

早期整改措施就是防金融机构的破产于未然, 由监管当局运用资本充足率这一客观标准, 阶段性地令其进行纠正, 必要时采取整改措施, 尽早促使金融机构能够步入稳健经营轨道的新的行政手段。一旦引入早期整改措施, 而金融机构又没有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的话, 就会成为监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 甚至停办业务的对象。

早期整改措施划分为:第一层次是命令金融机构制定、实施改善经营的计划;第二层次是限制、压缩金融机构总资产的增加, 禁止开办新业务;第三层次是停办金融机构部分业务或全部业务。采取整改措施标准的资本充足率是第一层次国际统一标准没有达到8%、国内标准没有达到4%;第二层次国际统一标准没有达到4%、国内标准没有达到2%;第三层次两个标准都没有达到0%。但是, 要采取第三层次的整改措施, 还必须要考虑金融机构净资产的价值。也就是说, 在海外设有营业网点, 进行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资本充足率低于8%、只进行国内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话, 就会被要求制定改善经营的计划, 如果这一比率持续走低, 缩小店铺、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待遇、禁止、限制分配红利等命令就会下达, 如果再低于0%, 那么停止业务等的命令也就会出台。

从国际上来看, 日本的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是很低的。为了能够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金融机构只能采取 (A) 增加自有资本; (B) 降低总资产的对策。在巴塞尔资本协议适用过程中, 由于有价证券的市场价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潜在收益的45%可以作为附属资本计入自有资本, 而在这一协议达成一致时, 日本正处于泡沫经济的顶峰, 股票价格高涨, 把这一潜在收益计入自有资本, 银行要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8%还是不难的。但是, 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 有价证券所带来的潜在收益逐渐减少, 附属资本部分开始缩小。到了1994年以后, 由于处置长期累积的不良资产, 这使得银行的核心资本也遭到侵蚀, 达成8%的资本充足率的问题变得突出起来。

引入早期整改措施后, 各银行开始在缩小资产规模上下功夫。这是因为不缩小总资产规模就不能把资本充足率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为了符合规定标准, 日本的银行不得不转换经营理念, 从过去重视扩大资产规模过渡到现在开始重视资产运用的效率。

银行的资产主要是对企业的贷款。银行惜贷情况严重, 逐渐成为社会化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 缩减贷款显而易见对日本经济的恢苏有害而无益。于是, 政府针对银行的惜贷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作为分子对策, 只要能够增加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 就可以促使银行放贷。从计算上而言, 分子的自有资本如果增加1的话, 分母的贷款就可以增加1/8%=12.5倍。于是, 如何充实自有资本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实施早期整改措施对银行财务的影响

(一) 土地价格上涨

日本的土地价格, ……在战后经济平稳发展的昭和30年 (1955年) 以后, 公认的有三次价格上涨。分别是昭和30年代中叶、昭和40年代后期和所谓的泡沫经济期。”单就泡沫经济期来看, 从1981年始到泡沫经济顶峰的10年间, 日本的土地价格上涨了近10倍。1992年土地价格开始回落, 现在已回落到泡沫经济顶峰时的五分之一, 大概是1981年的2倍左右。土地价格虽然变动如此之大, 根据日本的会计制度, 对于土地资产仍然采用的是按照购入成本计帐。因此, 在会计制度之外制定政策对土地进行重新评估, 用其公允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 一方面可以披露企业所持有资产的真实价值, 帮助投资者进行准确地投资判断, 同时, 也能够增强利益关系各方对企业的信赖。

(二) 实施《土地再评估法》

从1996年度的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状况来看, “采用国际统一标准 (8%) 的银行83家中的80家、采用国内标准 (4%) 的银行63家中的53家达到了标准。”但是, 从具体的数据就会明白, 虽说大多数的银行都达到了标准, 其实也不过是停留在略高于标准的水平罢了。而且,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后股票价格的暴跌都将直接导致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下降。根据预测, 金融机构必须采取措施以便在1998年4月1日前充实其自有资本。日本的金融机构大多都持有账面价值很低的经营用土地。虽说土地价格有所下降, 但是长期存在的经营用土地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格的差, 还是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多的潜在收益。而且, 对土地进行重新评估, 评估价高出账面余额的评估差额收益的45%可以作为附属资本计入自有资本, 自有资本充足了, 银行的惜贷问题也可以随之解决。出于这样的考虑, 在众议院大原一三议员的提议下, 国会通过了《关于土地再评估的法律》 (简称《土地再评估法》) , 并于1998年3月末开始实施。

《土地再评估法》原为时效2年的附期限法, 此后又经过1999年和2001年的2次修订, 实施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02年3月31日。该法规定在有效期内,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 可以进行一次土地的重新评估。这次土地评估, 企业可以进行, 也可以不进行, 具有任意性。

《土地再评估法》要求企业对所持有的经营用土地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新评估, 土地资产的评估价和账面余额的差为评估差额, 计入企业负债类科目。制定该法本来的目的在于帮助金融机构提高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控制惜贷现象的发生, 充分发挥金融的杠秆作用。后来, 金融机构以外的一般企业也开始纷纷采用。这是由于在1999年的立法修订中规定, 评估差额扣除递延所得税之后, 剩余部分可以作为土地差额金计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这样, 企业在经营业绩不好的时候, 把自己所持有的潜在收益很大的土地进行重新评估, 利用评估差额缩小企业亏损, 从而避免陷入资不抵债的局面。同时, 一些相比较而言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企业也实施了土地再评估, 以期提高企业资产的透明度, 同时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 《土地再评估法》在促进金融机构以外的一般企业的稳健经营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功效。

1998年3月末, 日本9家都市银行、64家地方银行、63家第二地方银行、3家长期信用银行以及7家信托银行的共计146家银行中, 有8家都市银行、34家地方银行、36家第二地方银行、1家长期信用银行以及2家信托银行的共计81家银行都根据《土地再评估法》对经营用土地进行了重新评估。此次评估取得了使日本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高了0.4%, 地方银行提高了0.3%的成效, 但却并没有成为解决惜贷问题的最有效手段。9家都市银行中, 除大和银行外, 8家进行了土地的再评估。此次评估所产生的评估差额8家都市银行共计27, 097亿日元。它的60%作为土地差额金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同时, 它的45%可以作为附属资本计入自有资本, 这无疑对都市银行能够维持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 由于对土地资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充实自有资本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效果, 对于现在来说是未实现的收益, 对于将来来说价值也是不确定的。所以, 根据《土地再评估法》对经营用土地进行重新评估而计入的土地再评估差额, 对企业强化其经营基础到底有多少实质性的作用, 这是仍然要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2]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3]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4]箕輪徳二.三浦后美:《会社法と会社財務》《会計の新展開》[M]泉文堂2008年5月。

[5]金融財政事情研究会:《金融年報》[R]1997年版。

[6]国土庁:《土地白書》[R]2000年版。

[7]全国銀行協会連合会:《全国銀行財務諸表分析》[R]1996年度。

[8]『日本経済新聞』[N]。

3.财务审计协议 篇三

由于亲戚身患重病急需用钱,蒋女士无法坐视不理,于是借给了对方十万元。不到一年的时间,亲戚因病身亡。“难道我那十万元就泡汤了?”没了债务人,蒋女士陷入焦躁不安之中。日前,她为了这个难题向律师求助,因为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本刊记者也对此事进行了关注。

欠债人因病身亡,债主犯了难

2009年10月,蒋女士的一个亲戚身患重病,对方开口向其借了10万元。“毕竟是亲戚,借钱看病,是谁也不能回避的事情,再说她当时也给我打了欠条。”蒋女士说,亲戚表示今年年底之前就把钱还给她。然而,蒋女士在近日却得到了一个噩耗,她这个亲戚在10月份因为疾病复发,去世了。当初借出去的10万元没有了债务人,这下蒋女士犯了难。

对此,某律師事务所律师表示,蒋女士完全可以向其亲戚的继承人索要这笔欠款,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这位亲戚生前的遗产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形,那么遗产由社区或单位来继承,蒋女士可向社区或单位要求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

婚前借债买房,婚后共同还债

结婚之前,赵女士的丈夫购买了一套房子。据赵女士介绍,大部分钱都是其向亲戚朋友借的,丈夫仅仅出了8万元钱,房产证上是赵女士丈夫一个人的名字。

“因为丈夫的收入也不是很高,为了减轻他的压力,结婚之后,我就和丈夫共同来偿还这笔债务。”现在因为和丈夫感情不和,除了担忧之外,赵女士更为房子的问题陷入焦虑之中:这套房子还有没有自己的份?如果没自己的份,自己代为偿还的房债怎么办?

对此律师表示,该房子所有权取得于赵女士结婚前,应当属于赵女士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样道理,赵女士丈夫婚前买房借的款也是其个人债务。因此,婚后赵女士替丈夫偿还的部分债务,可以向其丈夫追偿。

情侣分手,引出“分手费”纠纷

万先生与殷女士是高中同学,两人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再次相遇并恋爱。期间,殷女士的前男友不断进行骚扰,要求殷女士支付5万元“分手费”作为补偿。她先后三次付给前男友共计5万元钱,前男友承诺,今后永不干涉殷女士的生活,但此后依然经常骚扰。没过多久,殷女士忽然提出跟万先生分手,万先生虽觉不解,但最终两人还是分了手。

之后,万先生发现殷女士已跟前男友结婚,还有了孩子,他感觉自己受了骗,找到殷女士,要求其归还当初给她老公的5万元“分手费”中的4万元,万先生认为这笔钱是他出的,由于当时两人正处于热恋期,因此没有要求殷女士出具借条。但万先生的要求遭到殷女士的拒绝,殷女士承认自己当年确实给了现在的老公5万元钱,但那笔钱是她向朋友、家人借的,与万先生和自己谈恋爱时花在自己身上的钱无直接关系。万先生对此无计可施。

对此,笔者特别提醒各位读者,在日常生活中,要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借贷关系,需要双方有发生借贷的合意、借款的实际交付等,出具借条就是其中主要的一种证据形式。确实发生了借贷关系,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借据,合同中应对借贷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是否支付利息及怎样计算利息等主要事项进行明确。

朋友、亲戚之间的借贷,往往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不会出具借条,但从法院裁判的角度出发,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双方发生矛盾,在借款人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遇到由夫妻一方提出借款要求的,最好由夫妻双方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以便表明此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为日后顺利还款提供一份保障。

民间借贷如何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如何规避风险呢?对此专家表示,首先,要注意借款用途。如果把钱借给对方用于嫖娼、赌博、吸毒、贩毒或走私等非法行为,那么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是非法借贷,将依法收缴上交国库。

其次,要注意对方偿还能力,注意手续完备。借钱要有借条,还款要有收据,切忌口头协议、君子协议。借条内容要详尽,如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日期、还债期限和利息等。立借据时要亲手动笔,大小写并举,忌留空白,忌忘签名盖章。最好找个有偿还能力的人担保。

4.财务顾问协议 篇四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受托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因经营需要进行融资,拟聘请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以对甲方的融资活动提供特定的财务顾问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以鉴于以上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和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作事项

1.甲方拟通过股权融资,聘请乙方担任其唯一融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提供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

2.双方合作内容:乙方在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及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利用自身或有关关联方渠道,选择并推荐目标投资人。乙方作为财务顾问所推荐并募集的金额(下称“实际募集金额”)以乙方选择并推荐的目标投资人最终投资到账金额为准,该金额在融资结束后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1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1.2 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甲方义务 / 7

2.1 甲方应确保自身公司股权结构及核心管理团队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稳定,不发生重大变化,且甲方相关人员的调整不得影响本协议下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和甲方的正常经营。若发生上述重大变化,甲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2 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成立专门的小组或指定负责人,以配合乙方实施本项目;

2.3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及融资相关情况的陈述说明;

2.4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募集顾问费用。2.5 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独家融资财务顾问。1.2 乙方有权知悉甲方拟投资项目信息和项目投资进度。1.3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应募集顾问服务费用。

1.4 可根据项目情况,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乙方提供咨询和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 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乙方义务

2.1 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丰富资源,勤勉、谨慎、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

2.2 积极促进各方根据相关投资协议按时进行股权与投资资金的交割。

四、费用及支付

就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的财务顾问费,甲乙双方同意如下报酬支付方式: / 7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圆整),乙方为甲方完成融资后,该款项可作顾问费用抵扣。

2.如乙方推荐的投资人与甲方签订投资协议且资金到达甲方账户或其他为融资设立的指定账户或新公司账户后三日内,甲应向乙方提供资金到账的凭证复印件。同时,甲方支付给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收款人财务顾问费用,财务顾问费按融资总额(“融资总额”包括乙方推荐的投资人向甲方或者甲方股东以及甲方、甲方股东指定的公司及个人提供的一切资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包括而不限于增加注册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包括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其他公司股权及股票]、提供过桥贷款及借款、支付债券对价款等)总价值的2%收取,贷款或借款转为股权投资的,融资总额不重复计算。甲方应在收到投资款之后的三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如投资人的资金以分批的方式(含过桥贷款)投入,财务顾问费用也将按照上述分批的方式相应支付给乙方。

4.以上费用为不含税金额,甲方需另行承担6%的增值税。上述费用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如果甲方融资为人民币,则财务顾问费以人民币结算,如果融资资金为人民币以外的币种,则甲方以相应币种按收到资金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与乙方结算顾问费。同时,乙方收取顾问费后三个工作日按甲方提供票据。

2.在本协议(不论任何原因)终止后6个月内,甲方如果达成符合如下情况的投资协议:协议下的投资人是在乙方向甲方推荐并与甲方接触的或乙方有参于相关谈判,乙方仍有权在投资完成后收取本协议规定的全部费用。/ 7

3.乙方因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下列费用,如有发生,由甲方承担:差旅费、通讯费、其它必要花费等。经甲方同意,乙方可预先收取或垫付部分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支出予以报销。

4.乙方只依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服务,不负独立调查和核实信息的责任。乙方协助甲方所准备的任何针对第三方或经甲方同意后分发给第三方的文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对这些文件负责。

5.在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甲方与其自行寻找的投资人达成合作的,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六、保密条款

1.双方在获得对方商务秘密和秘密文件后应尽到谨慎小心的义务,未经事先的书面协议和口头认可,不可泄露给第三者。使用商务秘密和秘密文件的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和探讨前述合作可能性之上。原则上,双方不得复制对方提供的秘密文件,如必须复制,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双方均应保持相互合作所提供的财务机密,并应承担泄密后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财务机密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除财务机密外的其他商务秘密,秘密接受方应承担的保密期限应当从知悉商务秘密之日起至该商务秘密公开之日止,且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但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有权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回在终止日之前已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3.已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及

4.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 7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九、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因不履行或不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应视为违约。

2.甲方违反协议规定,逾期支付或者不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甲方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已支付的前期费用将以不予退回还,并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成本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告知乙方,私自与乙方提供的投资人列表及名单中的投资人签订协议的,该协议视为乙方财务顾问服务工作之成果,甲方应以融/ 7

资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支付财务顾问费,并按全部财务顾问费的30%支付违约金。

十、通知与签字

1.双方按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通知、认可、同意、要求或其他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发出,则:

如经专人交付的,应视作在交至相关一方的地址时已经送达; 如经邮政送交的,应视作在付邮后第三个工作日已经送达; 经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应视作在发出时已经送达。2.双方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传真: 乙方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传真:

甲乙双方均必须保证其上述联系方式真实。如有变更,须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方式作出的通知即视为已送达。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采用以下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甲、乙双方均同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约。/ 7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协议予以变更、修改、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一八年 7 / 7

5.财务顾问协议 篇五

编号: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签订地点: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法定地址:

主 要 负 责 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下称甲方)因(下称本事宜),特聘请(下称乙方)担任□常年财务顾问□专项财务顾问(请根据业务实际内容在“□”上打“√”进行选择)。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物顾问服务的范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包含且不限于经济金融及行业信息咨询、财务分析与诊断、银行常规产品的综合服务、债务重组、银团贷款、资产管理、结构融资(包括资产证券化、低成本结构融资安排等)和战略咨询等各类产品与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问题和需求,基于对甲方经营基本面的分析 和判断,为甲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服务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邮件资讯、电话交流、专家研讨、现场辅导、书面建议方案、协助完成融资等。其中若涉及融资需求,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发展阶段和具备的条件与甲方商讨设计合适可行的融资方案,包括且不限于同业授信、资金拆借、同业借款、同业代付、资产受让、资产转让、银团贷款、理财融资和信托融资等。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财务顾问服务,并保证指派人员为甲方提供以下第 项(可单选或多选)财务顾问服务,其中第(一)至

(六)项为常年财务顾问服务,第(七)至

(十四)项为专项财务顾问服务:

(一)政策法规咨询:乙方在其专业领域内为甲方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甲方正确理解与运用。

(二)现金管理咨询:根据甲方的现金流特点,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现金管理解决方案,提高甲方的资金使用综合效益。

(三)资金理财咨询:为甲方提高闲臵资金效益提供理财方案、建议和产品。

(四)投融资咨询:当甲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甲方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五)产业行业信息咨询:提供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

(六)经济金融信息咨询:提供国内外最新的经济金融动态信息,以及相关研究分析资料。

(七)债务重组财务顾问。指为协助甲方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 资结构、简化融资方式而提供的包括债务结构分析、重组方案设计、融资工具创新和组合运用等服务;

(八)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指针对甲方特定需求涉及债券、股票、基金、理财、信托产品组合、探索设计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等直接投资产品、设计专户理财方案等;

(九)银团贷款财务顾问。包括确定银团筹组目标、设计银团融资方案、起草《信息备忘录》与《银团贷款条件清单》、拟定贷款条件和融资结构、安排银团路演、落实银团筹组等;

(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包括现金流预测、融资方案设计、资本结构安排、撰写或参与起草项目文件、融资风险分析等;

(十一)结构融资财务顾问。包括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理财、信托结构融资方案、协助甲方通过各种合法形式筹集资金;

(十二)战略咨询顾问。指提供管理、决策、市场、预测等领域的咨询服务,一般包括战略诊断、总体战略规划、组织与职能战略规划、运营战略规划、清算系统规划和搭建、等方面;

(十三)政府财务顾问。提供包括政府招商引资、地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地方特色产业整合、区域性金融资源重组整合、国企改革等项目的顾问服务。

(十四)最新产品信息:提供最新金融产品的信息和分析。

(十五)其他:双方协商的其他财务顾问服务。第二条 财务顾问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次性

□阶段性(每周、每月、每季、每年)第三条 财务顾问费及支付办法 乙方因其提供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而向甲方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人民币 元□专项财务顾问费人民币 元(请根据业务实际内容在“□”上打“√”进行选择)。

支付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上打“√”进行选择): □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划入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下述账户;

□分期支付:第一笔 元于 年 月 日收取;

第二笔 元于 年 月 日收取。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二)甲方有义务及时按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三)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若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引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不得向乙方提供任何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信息和资料。

(五)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联系,并予以合作。

(六)甲方承诺,任何由乙方为完成本协议的工作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分析资料及文件仅供甲方使用,除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披露的情形外,在未获得乙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透露、引用、复印、摘要、记述或提供该等资料。本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不 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七)甲方应保障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客观、审慎地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三)乙方承诺,任何由甲方为完成本协议内容向乙方提供的与甲方直接关联且回应甲方特定化需求的任何资料、文件及口头意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及向任何第三者透露、引用、复印、摘要、记述或提供该等资料。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得披露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但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出于工作的需要,可能与甲方或乙方聘请的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机构或人员交换信息的情况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财务顾问服务的签收确认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后,应于协议到期日当日或按不同服务阶段向乙方出具《财务顾问服务签收函》,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确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甲方延误提供资料或未能按乙方建议组织实施等甲方原因延误财务顾问工作或影响项目实施效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不返还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

(二)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有关工作未能按期完成,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延期工作。

(三)本协议生效后、财务顾问费交纳前,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另 行委托第三方担任财务顾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无论乙方是否已提供顾问服务,甲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金额。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协议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贰□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叁□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申请依其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仲裁。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但在此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有效期届满的影响)。未经甲乙双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变更本协议。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在以下恰当位臵签字确认上述条款,并加盖公章。(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6.财务代理服务协议 篇六

财务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需方):山西睿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方):山西华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互相信赖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财务代理服务之相关事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将依据国家制定的税务法规和会计制度,利用各种有效的会计方法,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l、建立完整的帐簿、账册。

2、指导出纳整理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合法原始凭据,并将其编制成正确的记帐凭证。

3、指导出纳及时登记银行、现金日记帐,准确反映现金、银行的结余数。

4、及时登记应收、应付等往来明细帐。

5、审核出纳编制的记帐凭证并进行汇总。

6、将审核出纳记帐凭证登记入帐。

7、审核应收、应付明细帐,并与总帐核对。

8、月底进行真实、准确的财务核算(包括收入的核算,成本的核算、往来的核算、费用的 核算、存货的核算。

9、及时为乙方出具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税金明细表)、纳税申报报表。

10、按时为乙方申报当月税收。

11、指派专业财务人员在税务等相关部门查帐或调查时,到达现场予以协助。

二、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保证: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时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收到乙方数字证书(税务专用)一个,该证书条码编号为:。甲方承诺在使用期内妥善保管该证书,如丢失或损坏,愿承担相关费用。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页(共三页)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服务。

2、甲方有权获取根据本协议而确定的服务费用。

3,乙方如果增加其它咨询服务,费用另计。

四、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

(1)向甲方提供一切法律档、文本及相关原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并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2)乙方配合甲方,将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及时交给甲方进行帐务处理,井自行承担因为未及时提供上述凭据而造成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按时申报或帐务上的正确处理)。

2、乙方声明:如乙方提供的各项档或其内容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具备真实有效性,并因此而发生政府行政处罚事件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交付甲方:数字证书(税务专用)一个,该证书条码编号为:****。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而提供的服务;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费用。

六、服务方式:

1、甲方每月指派专业人员一次至乙方办公地点或指定地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款之服务及办理税务申报事宜。

2、乙方自理出纳事务(包括现金、支票、发票的管理;现金、银行的收支、往来结算等实务操作)。甲方可提供电话咨询。

七、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2年 5月1 日起,至2013 年 4月30日止。

八、收费标准:

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包括每月100元的耗材费)。

九、收费方式: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做完服务后即收取上月的费用(打到中国银行卡上。

十、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2、如有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配合做好各项会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十一、商业机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取得对方的商业机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十二、其它:

1、甲、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他人的业务纠纷和违法行为均与对方无关。

2、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终止协议后,任用甲方的在职或离职的员工。

3、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在会计帐务中处理错误,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但如因乙方所提供的会记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可归于乙方自身的原因,或乙方因不听从甲方的合理意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第十条之第一、二款,上述条款,如有违约,则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壹仟元的违约赔偿金。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之其它条款,如有违约,则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壹仟元的违约赔偿金。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七、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后生效。

甲方:山西睿博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乙方:山西华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7.财务审计协议 篇七

网络协议分析器 (network analyzer) 是对通用协议的数据包进行解码, 并以人可读的格式显示网络流量内容的软件或设备。由于网络协议种类繁多, 各种新协议层出不穷, 因此分析器必须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 可方便地支持新的协议。

Wireshark是一款免费开源的协议分析器, 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网络协议分析软件之一。本文介绍了WireShark网络协议解析的原理与新协议添加的方法, 并分析了向WireShark中添加新协议解析器的两种方法, 并对自定义的网络协议给出添加步骤。

1Wireshark系统结构

WireShark的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主要功能模块如下:①GTK 1/2:图形窗口工具, 操控所有的用户输入/输出界面;②Core:将其它模块连接起来, 起到综合调度的作用;③Epan:Wireshark协议解析器;④Capture:数据包捕获引擎, 依赖于底层库WinPcap/libpcap库;⑤Wiretap:从磁盘读写数据包文件的引擎。

2数据包协议解析原理

2.1协议树

基于OSI的7层协议模型, 协议数据是从上到下封装后发送的, 而对于协议解析需要从下至上进行。首先对网络层的协议识别后进行组包还原, 然后脱去网络层协议头, 将里面的数据交给传输层分析, 这样一直进行下去, 直到应用层。

由于网络协议种类很多, 就Wireshark所识别的500多种协议来说, 为使协议和协议间层次关系明晰, 从而对数据流中各层次的协议能够逐层处理, Wireshark系统采用了协议树的方式, 如图2中所示。图2中UDP协议的所有数据都是封装在IP协议中的, 那么UDP协议就是IP协议的一个协议子节点, 具有相同父节点的协议成为兄弟节点, 如TCP与UDP节点。

Wireshark采用协议的特征字来识别拥有同样父协议的兄弟节点协议。每个协议注册自己的特征字, 这些特征字给子节点协议提供可以互相区分开来的标识。在Wireshark中注册一个协议解析器首先需要指出它的父协议是什么, 另外还需指出自己区别于父节点下所有兄弟节点协议的特征字。

由于采用了协议树加特征字的设计, Wireshark在协议解析上具备了很强的扩展性, 增加一个协议只需要将该协议相关的解析函数挂到协议树上相应的节点即可。

2.2添加协议解析器的方式

向Wireshark添加新协议解析器有两种方式:内置型 (built-in) 和插件型 (plugin) 。

2.2.1 插件型 (plugin)

插件型是构建一个插件 (如一个动态连接库) , 并把它自己注册到主程序中, 执行解析工作。

插件技术, 就是在程序的设计开发过程中, 把整个应用程序分成宿主程序和插件两个部分, 宿主程序与插件能够相互通信。并且, 在宿主程序不变的情况下, 可通过增减插件或修改插件来调整应用程序的功能。运用插件技术可以开发出伸缩性良好、便于维护的应用程序。

由于现在网络协议种类繁多, 为了可以随时增加新的协议解析器, Wireshark也采用了插件技术。如果需要对一个新的协议进行解析, 只需要开发这个协议解析器, 并调用注册函数向主程序注册就可以了。

2.2.2 内置型 (built-in)

内置型是把一个协议解析器编译进主程序中, 它将一直可用。

内置型与组件型的差异很小, 只不过内置型的重构周期比组件型的长很多, 同时没有插件型那么灵活。

3数据包解析器代码结构

新增加一个协议解析器的步骤一般分为注册协议, 初始化解析器, 实际解析处理3个步骤, 下面以自定义协议演示如何增加一个协议解析器。插件型与内置型两种方式的代码结构基本相同, 此处不做区别。自定义协议 (FOO Protocol) 格式如表1所示。

该协议为UDP协议的子协议, 端口为1234, 其中:

数据包类型—— 一个字节, 可能取值:1—初始化, 2—终止, 3—数据。

标识—— 一个字节, 可能取值:0x01—开始数据包, 0x02—结束数据包, 0x04—优先数据包。

序号—— 两个字节。

IP地址—— 四个字节。

3.1注册协议

主要调用proto_register_protocol函数来注册协议。

3.2初始化解析器

把UDP端口进行绑定, 所以主程序在接收到该端口的UDP数据包后就调用该解析器。其中dissect_foo为做实际解析工作的函数。

3.3实际解析处理

添加对具体协议各字段的解析。

有关协议解析器添加更详细、更具体的内容参见文献[2]。

4解析器代码的编译

插件型与内置型解析器代码的编译区别较大, 对此分别说明。

4.1.1 插件型 (plugin)

为了编译该解析器代码来创建该插件, 除了解析器的源代码packet-foo.c外, 还需要在该源代码文件所在目录下创建下列一些文件, 其包含了Windows平台与UNIX/Linux平台下的各自所需文件。①Makefile.am —— UNIX/Linux的makefile 模板;②Makefile.common —— 包含插件文件的名称;③Makefile.nmake —— 包含Wireshark插件的Windows平台下的makefile;④moduleinfo.h —— 包含插件版本信息;⑤moduleinfo.nmake —— 包含Windows 平台下动态链接库 (DLL) 的版本信息;⑥packet-foo.c —— 自定义协议解析器的源代码;⑦plugin.rc.in —— 包含Windows 平台下的DLL资源模板。

Makefile.common与Makefile.am文件必须修改, 来反映相关的文件与解析器名称。

moduleinfo.h 与moduleinfo.nmake文件必须填写版本信息。

把该解析器编译成一个动态连接库或共享库, 并复制到已安装Wireshark的plugin目录下, 即可使用。

4.1.2 内置型 (built-in)

内置型协议解析器源代码都在目录wireshark-1.2.0epandissectors下。此处, 我们以添加UDP协议为例, 说明内置型添加协议解析器的步骤:

第一步:将要添加的协议解析器源文件packet-udp.c和头文件packet-udp.h放在此目录下;

第二步:在此目录下修改Makefile.common文件, 分别将源文件和头文件名添加到对应的DISSECTOR_SRC和DISSECTOR_INCLUDE宏下面。

第三步:最后对整个工程进行编译连接, 就可以把要添加的协议解析器, 如同Wireshark大多数内置解析器一起被整合编译到libwireshark中。

5结束语

在自行开发自定义协议分析器时, 除了需要处理大量底层数据捕获、缓存与存储的开发工作外, 还涉及到复杂的数据包过滤、网络信息统计与数据包内容显示的开发工作, 并且很难提供足够的实用功能。

通过有效利用Wireshark已有框架, 使得自定义协议解析器的开发量可显著减少, 并可提供功能强大与兼容性更好的协议解析器, 从而为网络分析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工具支持。

参考文献

[1]WinPcap技术文档4.0.1[EB/OL].http://www.winpcap.org.2011-06-10.

[2]Wireshark Developer's Guide 29135for Wireshark 1.2.0[EB/OL].http://www.winpcap.org.2011-06-10.

8.超强的分手协议 篇八

1、双方手机换号后互不告知对方,更不能向周围朋友打听对方手机号、电话、传真、呼机等联系方式,双方博客关闭,QQ拖黑名单,电子邮箱联系人列表中删除彼此,老死不相往来,把过往的甘苦、欢乐,在一起的趣事、往事及共同经历的风风雨雨,永久封存在心底深处,直至其全部自然地消失在大脑的遗忘曲线里,高唱祖国繁荣富强。

2、双方尽量保证再不见面。但万一偶然遇到了,不能像《东京爱情故事》里一样停下来聊两句然后潇洒地消失在茫茫人海中,双方应互不理睬,不能向对方看两眼或两眼以上。

3、分手后,双方不能再想起对方。不能向朋友提起对方。当朋友提起对方时,应主动岔开话题,顾左右而言他,双方不能向周围人称彼此为情侣关系,不能通过朋友打听彼此的近况。

4、双方不能在背后说对方的坏话,不能怂恿或诱导别人说对方坏话。如果遇到有人当面说对方的坏话,应当主动出手还击。

5、双方不能再联系对方的亲戚。(含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干亲,如干爹、干妹妹、干老表舅妈等)

6、双方不能再向对方放声歌唱《分手快乐》、《篱笆女人和狗》等与分手有关的歌曲和凄婉腔调的歌曲。不能再向对方学小狮子叫和做HI-pop动作等,以免想起往事。

7、有音乐响起,如《天黑黑》、《风筝》、《童话》、《痴心绝对》、《突然的自我》(伍佰和黄小琥版)等歌曲响起时;当别人偶然提到如“901接送”、“立科电子”、“文学青年”、“6小时”等Keywords时;当乘坐901、877、838、小绿巴及转乘其他车辆时;当点菜不小心点了三盆汤时;当发生乘车坐反了,送人送错火车站等系列糊涂事时;当骑车带人或被人骑车带时;当抱着别人或被别人抱着下楼时;以上情况出现时,不许想起对方。

8、特别注意,即使违规思念对方,也不能让对方知道。

9、不得以分手为借口,从事纵情,酗酒,飙自行车,欺负小朋友等粗暴放纵的行为。

9.独家财务顾问协议 篇九

乙方:

本协议将确定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聘请XXX先生(以下称“乙方”)作为甲方引入战略投资者(以下称“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的独家财务顾问。

经友好协商,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请

甲方在此聘请乙方担任“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的独家财务顾问,并授权乙方进行按照行业惯例认为合理恰当的全部工作以准备并完成本项目。

“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指甲方引入国内外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完成投资交易。

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a)总体协调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的各个环节以及与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有关的其他专业顾问的工

作;

b)准备一份介绍甲方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的信息备忘录,并且将其送达给投资者;

c)在甲方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甲方的估值模型;

d)代表甲方就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向潜在投资者推荐,初步洽谈;

e)协助甲方完成投资者要求的尽职调查流程

f)和甲方的其它专业顾问一起,协助甲方进行交易条款的谈判。

为避免不必要的疑问,乙方所担当之工作将不包括税务、法律、法规、会计或其它专业的或技术性的建议及咨询意见或报告。

乙方将提供估值咨询,但除书面明确同意外并不对估值所依据的会计及其它数据以及商业预测的假设负责。对于以上数据及假设的评估是甲方的责任。

二、收费

甲方与乙方就下列收费达成一致意见

1.分阶段工作费用(Retainer)

甲方同意向乙方分阶段支付工作费用,甲方按每月万元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

2.成功费(Success Fee)

a)一旦甲方与战略投资者达成交易,不论该融资交易为一轮或多轮、融资金额一次性注入或分期注

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成交金额”的_5_%金额作为乙方的成功费。

b)“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成交金额”应包括甲方就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应收到或已收到(包括支付到

第三方代管帐户的款项)的所有收益,包括现金、以合理市值计算的股票、债券及其它非现金收益,以及其它一切在本交易中由买方承担或免除的债务。

c)支付期限为投资人向甲方或其境内外关联公司注资之日(如为一次性注资,该注资完成之日;如

为分期注资,自首期注资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成功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d)甲方同意,在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成功后,若引入资金数量、投资者结构、溢价水平等综合因素

均为甲方所满意,即战略投资者对甲方认可公司价值估值超过人民币壹亿伍千万元,则甲方就超过壹亿伍千万元部分应向乙方支付奖励花红。奖励花红具体方式为:公司估值期间为人民币壹亿伍千万元到叁亿元之间,甲方奖励乙方超额部分的百分之十五的甲方股权。公司估值期间为人民币叁亿元到伍亿元之间,甲方奖励乙方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三十的甲方股权。公司估值期间为人民

币伍亿元之上,甲方奖励乙方超额部分的百分四十的甲方股权。

e)所有的佣金、费用、支付的报销以及所有其它按照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的金额都不包含该等项目的应付增值税金额(该等金额应由甲方支付),不应包括其它任何义务或关联,且无论在中国或其它地区都不应存在任何性质的税款、征收、关税或费用或与其相关的扣减或保留。

3.其他费用(Other Fees)

甲方承担与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费用,公司推广和介绍活动费用,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就交易收取的费用。

三、免责

就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的独家财务顾问,甲方在此与乙方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特此同意,全面免除乙方自身及董事、雇员等其他免责人针对下列事项所可能承担的责任: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引起的任何性质的以及在任何管辖地发生的任何或全部针对或可能针对乙方或其它免责人的行动、索偿、要求、程序或裁决(合称为“索偿”)以及乙方或所有免责人遭受或发生的任何或全部损失、债务、破坏、成本、费用或支出(合称为“损失”),且甲方 应当补偿乙方和其它免责人因对任何索偿或损失(无论实际、未决或威胁提起)进行调查、筹备及辩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合理的成本、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且无论乙方或任何其它免责方是否为所涉未决或威胁提起的法律诉讼程序中的一方。

四、合同的期限、修改和解除

a)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完成之日止。

b)合同延展:如果双方没有在协议有效期内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在到期后将自动延展180

天。

c)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d)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索损失。

五、保密

除非乙方提前书面同意,甲方不会引述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所作的任何建议,且在甲方或甲方所控制的其它机构及其任何董事、官员、雇员、代理机构或代表的任何报告、文件、新闻发布、公开申明或其它资料中也不会提及该等建议或信息或乙方的名字,但是因法律、法规要求而做出的情况例外。

六、排他性

甲方同意,乙方是唯一向甲方“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提供在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财务顾问服务的主体,在合同期间,甲方将不再委任其他主体为其提供该种服务。

七、适用法律;仲裁机构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同意,任何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可能发生的争议,将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争议发生的三十日内仍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将提交仲裁机构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八、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签署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一经双方正式签署将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合同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10.银行财务顾问协议 篇十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根据《公司法》和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财务顾问的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分为日常财务顾问服务和专项财务顾问服务两大类。日常财务顾问服务为基本服务;专项财务顾问服务是在日常财务顾问服务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就特定项目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本协议中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的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一)日常财务顾问服务

□1.政策法规咨询:乙方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2.资金结算咨询: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资金结算和国际结算 专业咨询。

□3.现金管理咨询:根据甲方的现金流特点,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现金管理解决方案,提高甲方的资金使用综合效益。

□4.资金理财咨询:为甲方提高闲置资金效益提供理财方案、建议和产品。

□5.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6.最新产品信息:提供最新金融产品、优惠活动等信息。

(二)专项财务顾问服务

□1.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年度财务指标分析;年度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2.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或债务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直接融资顾问:包括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以及对股权或债权融资方式进行比较、选择、建议和实施。

□4.投资理财:为企业项目投资提供方案策划、项目评价和相关中介服务;帮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投资理财。

二、财务顾问的服务方式

(一)乙方定期向甲方指定的邮箱发送经济金融信息、最新金融产品信息,供甲方日常经营参考。

(二)乙方为甲方组建专项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日常财务顾问服务,甲方财务人员可直接与乙方专项服务团队人员联系获取咨询服务。电话作为沟通交流方式,正式答复以书面文件为准。

(三)专项财务顾问服务的方式,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署协议确定。

三、财务顾问的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的服务期限为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有关企业经营、兼并收购、管理层收购(MBO)、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顾问咨询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按双方协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4.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材料与文件。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保证对于甲方提出的日常财务顾问需求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和反馈。

2.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财务顾问费用

(一)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按(月/季/年)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金额为大写:,小写:。

(二)财务顾问费可由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中收取。

六、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 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

11.协议应当遵守 篇十一

2007年3月,吴某准备在距离城区较近的通化县金斗乡投资建设度假村,此想法和乡里开展的招商引资工作不谋而合,自然得到乡里的大力支持,各项筹备工作进展都十分顺利。但是在施工过程中,金某的三间房子成为了阻碍。

金某也是金斗乡的一个农民,家里的三间60平方米的平房正好处于度假村的规划范围内,吴某为修建度假村,要求购买该房屋,但金某却坚决不同意出售。金斗乡政府也多次出面协调,但金某态度十分坚决。无奈之下,金斗乡政府转化思路,于4月12日主持双方达成换房协议:金某将自有的60平方米平房腾出转让给吴某建设度假村,吴某于90日内在双方确定的范围内给金某重新盖一座新房,并就房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格进行了具体约定。此后,金斗乡政府协助吴某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口头为双方的协议提供了保证担保:如果吴某不给金某盖新房,乡政府负责给盖。金某按约定腾出了房屋,吴某的度假村工程也得以施工,并按照约定选址为金某盖新房。

但在金某的新房只盖好了“大框”后,吴某却不再继续履行义务了,将全部精力都投入到度假村的建设。金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其继续施工,吴某都不以为然。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居住,也有效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金某便在吴某已经盖好的“大框”基础上继续施工,并保留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证据13000元。

房屋盖好后,金某又多次找到吴某和金斗乡政府,要求他们支付自己为房屋收尾而花费的13000元材料費和人工费,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8年2月,金某将吴某和金斗乡政府告上法庭,并提供了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换房协议书一份;有关新房质量规格要求的说明书一份 ;房屋在建至大框时的照片15张;有关建筑材料及人工费的收据34张;担保证明一份和收据明细表一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换房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金某依约腾出房屋转让给被告吴某使用,而被告却未完全依约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金某因完成房屋后续工程所花费的13000元,应视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关于保证问题,通化县金斗乡人民政府明知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仍为被告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某经济损失13000元;被告金斗乡人民政府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2.可累计租赁协议 篇十二

萨伊认为, “供给可以为自己创造需求”, 有价值的商品永远不愁找不到买家。但“萨伊定律”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遇到了自己的劲敌。“如托拉斯般共享着高昂的垄断利润, 在远高于成本的价位上蚕食着消费者手中的养命钱。”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的买房者会如是想。但是, “以中国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趋势而言, 2009年的房价明显被低估, 如果考虑到危机中居民对财富的保值要求, 房价肯定会大幅上扬。”这可能是大多数房地产商看到的问题。总而言之, 自次贷危机以来, 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均呈现出疲软态势, 即正处于一种因为信任缺失而导致的资源配置失灵状态。这种疲软分别表现在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在供给层面, 房地产厂商试图延续前几年一直持续着的价格上涨趋势, 并因此将价格定在一个高于市场均衡点的位置;而需求层面, 因为对未来不确定性因素的预期增加, 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定位远低于原市场形成的均衡价格。可以说, 当前市场的困局可以被称作供给和需求两重矛盾下的双重悖论问题。

从市场价格走势来看, 自去年以来延续的次贷危机的影响在今年2、3月份达到了顶峰, 随着危机能量的释放, 以及一年来被抑制的购买力的凝集, 房地产市场在4、5月份出现了回暖的迹象。可以预见, 在未来6、7、8三个月里, 房地产价格的报复性回升将是市场必然的表象。不过类比之上世纪的大萧条, 美国经济亦出现过这种因为经济自动回归而导致的经济回暖现象, 但是长期以来, 因为经济不平衡导致的实体经济的衰退必将拖累经济走向虚假繁荣, 一旦无法在8月之后控制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相对规模, 则在未来受到考验的将更多集中在国家信用层面, 换言之, 恶性通货膨胀的危机将会取代短期经济回暖带来的效应, 经济体系将会受到危机余波的重创。因此, 积极把握住目前6、7、8三个月的市场缓冲期, 做好应对新一轮经济危机浪潮的工作是现在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怎样解决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的信任危机呢?笔者以为,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加入替代品的竞争, 让消费者相信市场价格是经过有效竞争后的合理价格。为此, 经济学家提出廉租房的概念, 但在消费者看来, 租赁协议是一种一次性协议, 其消费结果在租赁期满后便消失, 而大多数中国消费者把房屋的购买看做一种稳定的生活保障, 从保障角度看, 房屋租赁协议显然不是贷款买房方案的有效替代品。这恐怕是绝大多数思考廉租房政策的经济学家面对的现实问题。

显然, 如果把消费者的保障性需求和廉租房政策联系在一起, 那么市场上就可以建立起一种和房地产商具有等价市场地位的替代品竞争者。只有市场上出现了这样的竞争者, 消费者才会预期市场产生了有效竞争, 也才会使持币待购的行为大大减少。而对于房地产商来讲, 尽管新入市的竞争者对其利润是一种削弱, 可是如果长期以来市场因为超额利润导致资源配置失效, 那么加入竞争者带来的好处显然要大于等待的益处。毕竟市场活跃起来之后, 对于市场的所有主体总是一个利好。

二、可累计租赁协议

如何建立起租赁协议与消费者生活保障需求之间的联系?在这里, 我们第一次提出了“可累计租赁协议”的概念。所谓可累计租赁协议是一种金融创新的手段, 是一种可以连带影响市场供给、需求和政府三重主体的金融创新:即政府拥有用作廉租房政策的安居工程的全部产权, 消费者如果需要使用房地产, 则可以通过租赁政府手中的廉租房来实现。在可累计租赁协议中, 消费者的租赁行为具有个人信用基础上的累加性。也就是说, 当消费者累积租赁达到一定数额时, 政府可以根据消费者已经实现的租赁数额将特定的廉租房以已实现租赁总额加以置换。换言之, 和普通贷款相类似, 当消费者支付足够多的资金时, 便可以获得特定房产的所有权。实施细则如下:

1. 可累计租赁协议规定, 消费者按照市场价格P租赁政

府的廉租房, 其租赁费用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率R反计提房屋价值准备金。因为房地产租赁价格表现为两个部分, 房屋折旧D和当期租赁的利润Y。这两个价值之和即是租赁市场价格P=D+Y。对于银行贷款而言, 贷款本金的价值应该等于各期房屋折旧价值之和, 而利息总和则与房屋租赁的利润总和是相等的。这就意味着, 在排除了银行利率因素的干扰后, 当期租赁行为只要能够抵偿房屋折旧行为和未来对新房产的再生产计提, 则租赁价格就是合理的。为了保证未来风险发生时国家财产的稳定, 国家可以规定一个略高于市场租赁价格的价格水平, 在这个略高的价格上, 按照银行当期贷款利率, 计提相关费用, 而余额则作为消费者累积的消费基金被积累下来。实际消费基金累积为:F=0。当时, 即是表明消费者累积的租赁消费已经足够其购买一栋属于自己的房屋的产权, 是否行使这个权利, 全在于消费者个人的理性选择与国家政策的引导。

2. 可累计租赁协议代表着一种消费者信用的延伸, 当消

费者进行房屋租赁消费时, 其消费行为实质上实现了对房屋固定资产价值的折旧性补偿。特定消费者基金累积到一定程度时, 他就可以凭借当前累积的房地产消费基金置换政府手中的房产。

3. 政府把廉租房按照市场价值作价, 一旦消费者基金达

到政府廉租房的市场价值时, 就可以凭借手中的基金置换政府的房地产。

4. 为了保证消费者基金的建立, 消费者进行住房消费时, 应采用实名制。

在唯一身份的基础上, 其消费具有可加性。这种基金也是对消费者使用实名制度的一种激励。但是, 真正保证消费者实现消费激励的却是国家信用。国家通过持有廉租房的行为, 将国家信用注入房地产市场, 这种信用由消费者长期的租赁性消费逐渐抵补。当消费者完成租赁基金与房地产所有权的交换后, 国家收回了自己的国家信用, 而消费者则实现了和银行贷款相类似的实质性房屋购买行为。

5. 考虑到消费者的遗产和赠予权利, 消费基金的转赠予

将会被收取一定的税率, 国家可以通过调节税率的高低来决定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价值。

可累计租赁协议的作用和银行贷款相类似, 但却具有超越贷款的优越性。普通的贷款性房屋交易, 其交易标的的所有权在交易发生之时就已经得到转移, 换言之, 消费者在交易发生之后, 成为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 但却要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一切风险。例如, 当消费者完成和银行的贷款交割行为后, 一旦因为房地产商违约, 消费者将会面临既得不到房屋, 又将背负银行贷款的尴尬局面。出于对企业的保护, 房地产商可以通过破产行为逃避无限风险的压力, 但是一旦与消费者的交易协议发生, 则房地产商的风险天然会转嫁给无辜的消费者。显然, 可累计租赁协议对于这种风险是有规避作用的。因为实质的所有权在消费者尚处于租赁阶段时, 依然属于国家, 只有消费者愿意以自己累积的租赁结果来兑换国家手中的安居房产时, 实质的产权转移才会发生, 这样就避免了在购买关系消费者身家的房产后, 消费者依然面临不确定性风险的可能。

可累计租赁协议在博弈上对厌风险主义者有着天然的亲和力, 即使政府将可累计租赁合同的总价值定在略高于银行同期房地产按揭的总价值, 在消费者看来, 这依然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结果。因为这种协议相当于消费者将一部分所有权转移带来的风险让渡给政府, 所以在精算层面完全可以规定一个略高于市场租赁的价格。

三、问题的补充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方式, “可累计租赁协议”的提出针对的是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的资源配置失灵状态, 作为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的一种尝试, 我们还需要给出这种金融创新方式在执行之后的经济效果。

1. 作为货币创造的结果。

任何一种和贷款相似的金融创新都具有货币创造的结果。在“可累计租赁协议”中, 政府相当于将房地产这种资产以信用的方式提前交付消费者消费, 消费者之所以能够消费是因为其个人信用与国家信用挂钩。如果在过程中消费者死亡, 则国家可以收回赋予消费者的信用, 没有损失。一旦消费者坚持支付租赁, 并在最后完成了租赁协议, 则他可以在交易完成后获得房屋的产权。而这种房屋产权的获得相对国家而言则是一种信用的释放。从理论上讲, 当我们认可贷款协议时, 市场同样可以认可“可累计租赁协议”这种与之同构的经济创新。

2. 作为替代品竞争的结果。

一旦租赁协议可以与消费者的保障性需求挂钩, 则房屋租赁行为将会成为与房屋买卖活动一样有效的经济活动。一部分消费者会放弃通过贷款购房的努力, 转而租赁国家提供的廉租房。而且, 这种竞争性的市场信息会纠正廉租房的几大弱点:“房屋质量差, 地理位置不方便, 结构与样式不新颖, 缺乏变化的美感……”, 在这种批评中, 具有同样缺点的房地产商会被市场自动清除出局。同时, 在较多房地产商面临压力增加自己房屋质量与地段的竞争力时, 一部分投资者会将资金投入了与政府同样的投资领域, 这种超越银行信用的投资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甚至小于贷款的风险, 稳定的或不稳定的消费都可以带来收入, 只要前期拥有了房产的产权, 于是更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种租赁公司也会进入房地产市场。这样, 在市场的作用下, 短期的租赁行为与长期的投资行为发生着激烈的竞争, 两者在金融市场最后的均衡点决定了短期与长期价格的平衡。

3. 初始路径依赖问题。

如果没有国家信用的介入, “可累计租赁协议”这种金融创新活动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 因为对于卖方而言, 这种协议显然不是他们的博弈均衡点, 在卖方的逻辑下, 对消费者额外的信用补贴是一种不能带来利润的经济行为, 也因此, “可累计租赁协议”天然就带有一种政策引导的味道。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 2005.

[2]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城市年鉴2008[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8.

[5]熊国平.国际经验与我国廉租房建设[J].国际城市规划, 2009,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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