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监事的决定

2025-01-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监事的决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监事的决定 篇一

西峡县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2011年2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西峡县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本合作社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依法为成员提供猕猴桃生产技术资料的购买,猕猴桃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猕猴桃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证件号码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七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

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九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

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二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其

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

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组成。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长、执行监事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认为必要的。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

以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

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

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

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

权要求理事长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长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

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

章程第四条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第二十七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

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

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

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

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四)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五)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预以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全体社员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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