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红制度

2024-10-28

公司分红制度(精选11篇)

1.公司分红制度 篇一

基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的研究

【摘 要】上市公司是否应强制分红一直是市场聚焦的热点话题,但是由于过往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的缺失或不尽完善,助长了不少上市公司对广大中小投资者信托责任履行不到位,经营者的意识当中没有“东家”,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也更加助长了资本市场投机行为,影响了我国股市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要求完善强制分红制度的社会呼声也愈演愈烈。

【关键词】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监管;股利分配

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在于它是一个投资市场,投资者的投资不仅仅要求市场是一个信息均衡的市场,还必须做到投资要有回报,即投资要做到投资必须定期分红。一个投资没有回报,投资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话,这个市场一定会出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从强制分红制度缺失的危害、强制分红制度的重要性、强制分红制度现实施行的可行性三方面来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的合理性。

一、强制分红制度缺失的危害

所谓的强制分红制度是指在已有法律条件下无法促使企业的内部人主动发放现金股利时为保护小股东的一种措施。强制性分红制度一般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分配比例或分配形式做出了硬性规定, 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股东满意的股利支付水平以及保护股东的股利分配权。但是因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并不是很高,过去理论的误导很多规则的调整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分红这个问题上,没有强制规则和严格监控,这就让不少上市公司“有机可趁”,他们往往只顾圈钱,根本不考虑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民的最关注的短期利益,这也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重大隐患。因为股民作为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股东应该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其中最根本的权利之一就是投资要有回报,要每年取得分红;作为上市公司来讲,其经营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股东保值增值,每年都必须给股东以回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监管当局保护股民利益,让每一个股东都有投资分红的基本权利,应当是股市的基本规则。

然而资本市场现状是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所获投资收益不相匹配,股东投资得不到相应回报。制度的缺陷、法律的不完善,使上市公司吃“免费的午餐”成了天经地义的事,在这种不公平的游戏规则下,上市公司业绩和股东收益之间的密切联系被人为割裂,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严重损害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不负责任的“圈钱”行为未得到有效地制止助长了更严重的投机行为,据2007年数据统计,沪深两市有607家上市公司未实施分红方案。在这些公司当中,连续5年以上未分红的公司高达312家,占未分红公司总数的一半,成了A股市场最名副其实的“铁公鸡”。多年来,我国每年持续分红公司仅占上市公司总数的十分之一左右。如今,上市公司只“圈钱”和不分红在中国是一个普遍现象。“圈钱DD投机DD再圈钱D第一文库网D再投机”形成的恶性循环,已成为A股市场的怪圈,也严重影响了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随着上市公司分红少或不分红已成风气,投资者习惯于“追涨杀跌”,造成了股价的剧烈波动,并加剧了股市动荡,这几年来股票行情的动荡不安便是对这一问题的敏感反映。

二、强制分红制度的重要性

从资本市场全局来看,实行强制分红制度的最主要理由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通俗地说,就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让股民不放心,而强制分红的目的就是防止上市公司的内部人侵占小股东的财产。正是这种代理问题的存在,需要防止控股股东和内部人通过制定利己的股利政策侵占少数股东权益的现象。而且有研究认为,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家,投资者能够通过要求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控制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管理层滥用现金流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是公司价值管理的组成部分,如果公司对净利润的运用不能够提高公司整体价值,那么应当将多余的现金分派给股东,由股东自由支配。上市公司对股东进行分红回报,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股市生生不息的推动力。一个没有建立起投资者回报机制,只知道向投资者“圈钱”的市场,注定是一个缺乏生命力的、没有发展前途的市场,而强制分红制度的实施就能很有效地避免这一点,它通过投资-回报-再投资的良性循环的市场机制的建立,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可以通过长期投资充分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成果。

强制分红制度另一面可以很好地向广大投资者传达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真实暗号,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市场甄选出高效率、高盈利的公司,树立公司的良好印象,增强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稳定的分红收益和预期,股民买卖股票的频率、股市的异常波动就会减少,这也将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三、强制分红制度现实施行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繁荣,我国对金融监管的重视与日俱增。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不断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相继出台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政策文件和措施,这说明强制分红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还是适行的。

事实上,不少投资者法律保护相对不完善的新兴市场国家也采用强制性股利政策来保护外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让我国对上市公司实施强制分红制度之路不在“孤立无援”。譬如,巴西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公司当期净利润的50%以现金股利方式支付给股东,乌拉圭对净利润的强制股利分配比例为20%,其他规定强制股利分配的国家还有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希腊等。

强制分红制度在我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施该项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更合理的手段和措施,才能更为行之有效地引导资本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尹中立.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的是与非[J].中国金融,2012(06).

[2]常清,李婧.应尽快实行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N].上海证券报,2008-8-1.

[3]聂华.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强制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及制度设计研究[J].浙江金融,2012(05).

[4]张跃文.完善分红决策机制推进上市公司分红[N].中国证券报,2012-2-17.

2.公司分红制度 篇二

一、中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演变

中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 1990年上市的公司只有10家, 截至2008年底在沪深两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共有1624家。虽然中国证券市场只有十多年的历史, 但是在这期间, 中国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却发生了多项变化, 概括起来, 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0-1999年) :放任自流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初期,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没有硬性规定, 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属于放任自流状态。从1992-1999年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数量不断减少, 不发放现金股利也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的公司数量不断上升。上市公司逐渐发现证券市场是个“圈钱”的好地方, 并且证券市场各种法规不完善, 制度不健全, 因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比较随意, 往往以一句“暂不分配”了事。

(二) 第二阶段 (2000-2004年) :开始关注, 但没有量化要求

为了改变上述现金分红现状, 2000年底,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上市公司要在当年年报中预计下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政策, 接着在2001年2月25日,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在分红派现方面,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必须对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 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又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 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以及董事会关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现金分红政策从无到有, 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2000年以后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数量增加。

(三) 第三阶段 (2005年至今) :进一步关注, 且有具体量化要求

2000年以来的这些政策使得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数量有了大幅增加, 派现意愿有所提高。但政策都只是鼓励现金分红, 没有对现金分红提出量化要求, 仍没有根本改观现金分红现状, 不分配带有普遍性。投资者购买公司的股票, 很大程度上难以从公司取得投资红利回报, 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投资者树立信心。为了改变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现状, 证监会于2006年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这是证监会对现金分红的第一次量化规定, 但是效果并不明显。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同时, 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二、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现金分红政策的原因分析

从理论上说, 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机会、融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股利分配策略。但中国证券市场的股利政策却带有很多政府色彩, 除了由于中国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 大多数上市公司脱胎于国有企业等原因, 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受到政府的干预外, 更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着很多非理性现象, 因此中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一直成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重点和关注的焦点。

(一) 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非理性现象

1、现金股利分配不稳定, 缺少连续性

在西方成熟市场上, 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尽量保持现金股利的稳定性, 以使公司有一个良好的市场形象。但是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明晰的股利政策, 在股利支付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有时一年分配一次股利, 有时两三年甚至间隔数年才分配股利。

2、分红不足现象严重, 现金股利支付明显偏低

股利是公司对股东出资的一种回报, 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西方成熟证券市场上, 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股利分配形式。但在中国证券市场, 股民承担了风险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 十多年来现金分红额极低。从现金分红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看, 中国上市公司与国外相比发放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很低。

(二) 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非理性带来的问题

与国外上市公司相比, 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表现出许多非理性特点。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的股利政策使投资者无法正确判断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 难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纷纷转向二级市场赚取股票价差, 导致股市投机氛围较浓, 缺乏长线投资的理念。虽然这些非理性特点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 但是若不能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 必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乃至国家宏观经济的有序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三、证监会出台的现金分红新规效果评析

(一) 现金分红新规效力分析

1、上市公司分红意愿有所增强

截至2009年4月29日, 沪深两市已经发布年报的1545家上市公司中有866家拟进行分配。其中828家拟进行现金分红, 73家拟进行送股, 181家拟进行转增。这1545家已进行年报披露的上市工作中, 2007年有分配方案的是879家。虽然金融危机爆发, 中国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比2008年同期有所下降, 但是上市公司2008年的整体分配情况依然可观, 分红意愿有所增强, 分红和送股金额较上年增长4.84%。2008年这1545家公司分红和送股金额约2887亿, 占净利润总额的比重为35.4%。而2007年上述公司分红和送股金额约2921亿, 占净利润的比重为30.56%。

2、不少公司仍就不派现

可比公司中, 66家公司2008年预计派现, 2007年没有分红;50家公司2007年派现, 2008年没有分红计划;170家公司2007年、2008年都没有现金分红;132家公司2008年预计派现金额较2007年提高;137家公司2008年预计派现金额同比下降。从2007-2008上市公司派现比较来看, 不派现的公司仍然存在且不在少数。

3、少数公司为实现融资目的而派现

现金分配说明公司资金充裕, 再融资则是因为资金不足, 派现同时又融资, 实属矛盾, 结果无非是上市公司所派的大部分现金进入大股东腰包, 然后上市公司又向小股东伸手。由于现金分红新规提高了再融资的门槛, 2008年也出现了一些为了顺利实现融资而大量派现的公司, 分红新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 但没有根本改善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现状。

(二) 现金分红新规的不足

证监会强制现金分红制度虽然能对上市公司一贯较吝啬的股利分红政策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但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从上述不同阶段证监会出台有关股利政策的作用效果就可见一斑。概括地说, 中国现金分红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1、缺乏普遍约束力

现金分红新规虽然将利润分配比例从20%提高到了30%, 也将送股形式的分配方式剔除, 但规定仅限于需要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而对那些没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而言, 分不分红、分多少、什么时候分, 该新规却没有涉及, 因此, 现金分红新规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上市公司不愿分红的现状。要让现金分红新规能给所有的投资者都带来必要的投资回报, 就必须使分红制度更具强制性, 使分红新规的效力遍及所有的上市公司。

2、缺乏完善性

现金分红新规是以“最近三年以现金分配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来作为再融资的门槛, 由此, 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采取突击分红的方式来实现再融资。例如, 上市公司在某年计划进行再融资, 那么该公司就可以在计划再融资的那年突击分红, 而在此前的两年, 上市公司就可以少分红甚至不分红, 这样同样不会违背30%的现金分红的规定。但对于上市公司少分红或不分红的那两年, 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就很难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如此不均衡的股利政策, 对不同时期的投资者缺乏“公平性”, 而且还容易导致内幕交易。

3、缺少配套的惩罚措施

现金分红新规对上市公司违反该规定的处罚问题并没有明确。没有规定一旦上市公司违反了这些规定, 应如何处罚等关键问题。若是不符合规定, 上市公司最多不能实现其再融资计划, 而不会有其他影响。所以, 现金分红新规还应进一步明确并加大对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处罚方式和力度。

四、完善中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中国上市公司派现分红不再仅仅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一项常规的决策行为, 而是体现出很多的不理性, 与再融资政策关系不正常, 这种“不正常”的股利分配政策所透露的信息将严重影响中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规范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进一步完善股利政策的法律制度

国外一些国家为了激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到证券市场来, 从立法上对公司的股利政策做出了严格规定。这些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既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又规范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中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比较薄弱, 这不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行使自己作为投资者的权利。为此, 本文建议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1、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派现并制定最低现金分红率

中国应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地明确地要求上市公司派现, 通过带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制度规定, 迫使公司派现, 消除留存盈利过多的现象, 可以引导公司逐步实现股利政策的理性化。

2、增强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透明度

对上市公司的关注不仅仅限于年报、半年报, 而应该全方位的进行信息披露。应该严格按照新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要是不分配, 在年报中应详细披露不分配的原因, 并要求上市公司公开长期股利分配政策。同时, 对于不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还要披露其留用资金及配股资金的用途;拟分配的公司, 应披露其分配的理由。这样上市公司就不太容易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从而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建议取消红利税

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是从其可分配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出来的, 而个人投资者还要因为分配得到的红利而缴纳红利税, 这样红利税的缴纳就使得个人投资者面临重复缴税的问题, 这是有悖于税法公平原则的。

(二) 加强对证券市场主体的引导和教育

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理的派现对上市公司而言, 可以传递经营状况良好和现金充裕的信号, 使融资计划得以顺利进行;对投资者而言, 可以实现其投资的目的, 得到投资回报, 建立长期投资的理念。

1、引导上市公司制定合理股利政策

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权衡利弊得失, 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股利政策。监管机构应定期对上市公司决策层进行财务管理方面的培训, 使公司的决策者树立正确的股利分配理念, 使其认识到作为上市公司应从企业的战略出发, 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以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树立起自觉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观念。

2、引导中小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起步不久, 广大中小投资者具有强烈的投机观念, 很少有长期投资理念。监管机构应定期举办各种讲座、开展活动来宣讲投资知识, 使广大中小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观念, 提高整体投资意识。

(三)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媒体等监督作用

3.十多年不分红公司揭秘 篇三

随着年报的披露,上市公司的分红方案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话题。连续多年不分红的“铁公鸡”,再次成为市场口伐的对象。据统计,目前已有496家上市公司连续3年以上不分红,而连续10多年不分红的公司竟然高达85家。

在连续10多年不分红的85家公司中。哪个行业的铁公鸡最多?他们是否真的无钱可分?

房地产业最抠

在上述85家上市公司中,有2家上市公司连续14年未分红,12家上市公司连续13年未分红,20家上市公司连续12年未分红,28家上市公司连续11年未分红,23家上市公司连续10年未分红。

其中,SST中纺(600610.SH)和金杯汽车(600609.SH)自1994年分红以来,已经连续14年未实施分红,这两家公司因此并列上市公司“铁公鸡”排行榜第一。

按照申万行业二级分类,10多年不分红的上市公司涉及电力设备行业、建筑建材行业、服装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等21个行业。

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有15家,数量为各行业之最,可谓是最抠门行业。其中,光华控股(000546.SZ)、珠江控股(000505.SZ)和海德股份(000567.SZ)自1996年分红后,就连续13年未有过分红,并列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连续未分红年数排行榜第一,莱茵置业(000558.SZ)等6家地产上市公司连续12年未分红,紧随其后。

在谈及房地产业为何有如此多“铁公鸡”时,国信证券房地产行业分析师区瑞明表示,业绩不好,没有能力分红是主要原因。

医药行业以6家上市公司的数量,排在行业第二位。其中,海南海药(000566.SZ)、吉林制药(000545.SZ)、三普药业(600869.SH)自1997年以来,连续12年未分红;永生数据(600613.SH)自1998年以来,连续11年未分红。在上述85家上市公司中,有37家公司是ST公司,占比44%。

无力分红

衡量一家上市公司是否有能力分红,通常可以观察两个指标,即每股未分配利润和每股现金流净额。记者统计上述85家上市公司的过往业绩,发现大部分公司业绩糟糕,无力分红。

以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好的2007年为例,上述85家公司中,每股未分配利润在0元以下的有72家,在-1元以下的有37家,在-5元以下的有5家,其中,ST科健(000035.SZ)的每股未分配利润更是低至-9.83元。

而在每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13家上市公司中,每股未分配利润最高的是美锦能源(000723.SZ)为1.20元,但其每股现金流净额为-0.03元,现金流压力较大,并不具备分红的条件。其余12家公司的每股未分配利润都在0.5元以下,分红能力较弱。

在每股现金流净额方面,以2007年为例,上述85家公司中,每股现金流净额在0元以下的有38家,其中丹化科技(600844.SH)的每股现金流净额最低,为-0.87元。

在每股现金流净额为正的47家上市公司中,只有6家在05元以上,其中国兴地产以3.33元排名第一。ST达声(000007.SZ)和西藏旅游(600749.SH)分别以0.88元和0.81元分列二、三位,然而,在2006年,它们的每股现金流净额仅为0.10元、0.06元和-0.01元,情况很是糟糕。

高层薪酬照加不误

公司业绩糟糕,无力分红,投资者无话可说。然而,在业绩糟糕和投资者连续多年无红可分的情况下,高管薪酬却连年上涨,这样的公司就无法向投资者交代了。

据记者统计,2004年上述85家上市公司管理层薪酬总额为6921万元,较2003年的6185万元增长了12%;2005年这一数字增加到7854万元,同比增加了135%;2007年这一数据更是大幅增加至9061万元,同比增加16%。

具体来看,从2005年至2007年,在上述公司中,有21家上市公司管理层薪酬连续3年增长。以莱茵置业(000558.SZ)为例,公司管理层的薪酬支出总额,从2005年的48.88万元增加至2006年的58.8万元,2007年更是高达129.82元,同比增长幅度高达121%。然而让投资者寒心的是,公司自1996年底至2008年底的12年时间里没有分过一次红。此外,还有西北轴承(000595,sZ),在2005年,公司管理层的薪酬总额为117.4万元,2006年这一数字上升至122.5万元,而2007年更是高达438.51万元,同比增长了258%,而投资者却已连续10年未拿到分红。此外,靖远煤电(000552.SZ)2006年高管薪酬增加了90%,2007年增加了48%,其股东却也是连续10年未拿到公司分红。

著名财经评论人皮海洲表示,高管薪酬应与上市公司分红挂钩。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分红比例为30%,那不妨也可以将这一分红比例确定为高管薪酬的基准,以此为基础,股东分红每增加10%则高管的薪酬增加10%,反之亦然。如果这样,“铁公鸡”高管在投资者未能获得分红的情况下下,也就无法逆势加薪了。

“铁公鸡”未必都是坏家伙

宏源证券策略分析师唐勇刚表示,常年不分红、业绩不好的“铁公鸡”在市场上长期存在,是一种浪费资源的行为,但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进入门槛低,退出门槛高,所以这些公司会长期存在。像这样的公司,并不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只能被作短期题材炒作。上述85家公司业绩糟糕,长期发展前景不乐观,投资者长期投资很难获得回报,但通常这类公司是市场资产重组或借壳的重要对象,于是成了游资重点炒作的对象之一。如业绩糟糕的三普药业(600869.SH),由于具有资产重组的概念,受到市场资金的追捧,从今年1月5日至3月20日,期间最大涨幅为93%。

他同时提醒投资者,在参与“重组”概念股的炒作时,要时刻关注相关公司的动态,切勿盲目追高,要遵守低吸高抛的基本原则,否则很容易“被套”。

广发证券策略分析师姚力玮则表示,这类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长期投资价值,不能一概而论。她表示,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长期投资价值,不能仅仅看该公司的现金流净额和每股未分配利润,而应看公司是否具有发展前景。如房地产公司,由于动工一个项目就需要很多的资金,所以该行业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净额通常不理想,但这并代表这样的公司发展前景不好,不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4.公司分红协议书 篇四

公司分红协议书

1甲 方:

乙 方: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通讯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公司《分红权激励方案》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占股比例

乙方经公司审核,同意乙方享有公司虚拟股份和参与公司分红。虚拟股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二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双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三条、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实施分红权与所有权分离,分红所有人只参加利润分配,是否参加经营管理及管理权限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2、乙方在每季度公司出现盈利时,方能按照虚拟股比例参与公司当季度分红,如果当该季度公司出现亏损时,持有虚拟股的员工须按照持股比例承担相对应比例的亏损额。

第四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在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虚拟股权分红所有人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

2、股权所有人每月迟到不能超过 次。每月旷工不能超过 次(无故迟到半天或者未请假就算旷工)

3、股权分红所有人如有中途离职,则分红自动失效.4、股权分红所有人不能泄露公司客户机密,公司运营模式,公司的各项数据。如有发现。分红自动取消。

5、股权分红所有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如有违反,经劝说仍无法改变者,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其拥有股权。

6、股权分红所有人不能运用公司业务资源平台私下接私单,如发现一次可以进行劝说沟通,如劝说无效,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其拥有股权分红,情节严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日期:

公司分红协议书

2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xxx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为更好的达到共赢,创造更好、更多价值、利润。本着双方都有一个好的发展和更高的目标,也是甲方给予乙方工作及能力的肯定和鼓励。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分红比例。

乙方每年完成既定的目标,甲方承诺给乙方以税后可分配利润的 %作为分红,回报乙方的积极贡献。

第二条: 分红项目。

甲方给予乙方的分红项目必须是在乙方名下的相关业务,具体包过以下项目:互联网业、软件、网站

第二条:分红条件

1、乙方完成规定的目标方案,每规定的目标方案详见甲方每的规划;

2、公司税后有可分配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3、乙方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及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甲方开除,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分红。

4、甲方发放乙方分红的时间应根据甲方财务的安排,原则上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前支付。

第三条:合同终止

乙方离职或其他如何原因与甲方脱离劳动关系的此合同终止。

第四条:分红与股权。

甲方给予乙方的分红,是没有任何股权作为分红依据的,即乙方按 %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得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 %的股权。

第五条: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二0 年 月 日

公司分红协议书

3甲 方:

乙 方: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占股比例

乙方经公司审核,同意乙方享有公司分红。比例为:(公司年营业额(到)分红)

第二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双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三条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实施分红权与所有权分离,分红所有人只参加利润分配。是否参加经营管理由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2、分红股3年后转为注册股,成为公司自然股东。

第四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所有人一年内不得随意撤销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股权分红所有人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

2、股权所有人每月迟到不能超过3次。每月旷工不能超过1次(无故迟到半天或者未请假就算旷工)

3、股权分红所有人如有中途离职,则分红自动失效.4、股权分红所有人不能泄露公司客户机密,公司运营模式,公司的各项数据。如有发现。分红自动取消。

5、股权分红所有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如有违反,经劝说仍无法改变者,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其拥有股权。

6、股权分红所有人不能运用公司业务资源平台私下接私单,如发现一次可以进行劝说沟通,如劝说无效,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其拥有股权分红,情节严重予以开除处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

第八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上交公司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存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签字日期:

签订地点:

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

5.公司分红制度 篇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8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9日

●除息日:2010年7月20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0年7月26日

本行2009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26日召开的本行200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0年5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现将本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6,227,561,8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9现金股息每10股人民币1.8元(含税)。

2、发放对象:截止2010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 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与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股东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1.6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1.62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9日

2、除息日:2010年7月20日

3、现金股息发放日:2010年7月26日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股东除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外,其他无限售条件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有限售条件股东的股息由本行直接发放。

四、咨询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12.27,-0.02,-0.16%)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66223826

传真:66223833

五、备查文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分红制度 篇六

合作协议书, 按酒店(公司)劳动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年底参与股东分红。第二款 大股东应监督酒店(公司)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酒店(公司)资金增减由股东会决定,并报请股东会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第四款 酒店(股东协议书, 股东退股时,应该向董事会 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对比一下。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资产折旧 和风险公积金 ,不得分配)按照分红比例结算,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出资退回。如合作公 司没有盈利, 则根据合作公司现有财产按照实

店面股东合作协议书, 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下面是以香港xx投资集团为例的投资分红协议书,仅供大

入股分红协议书范本,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议商共同注册“上海.有限公司”.以公平、公正按股份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的原则拟定此协议。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协议。

一、公司注册

入股协议书, 股 东 协 议 书 为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保证企业顺利运作和不断发展,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八、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股东签发记名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的入股证明和分红依据。

九、股东的出资额按下列

股东投资协议书(), 分红协议书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某员工(以下简称乙方)为稳定公司经营团队,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六、本分红协议中所确定的分红比例,仅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奖励,并不作为乙方享有股东权利的依据。

七、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全

股份制协议书, 股东投资协议书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第二十八条 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

金筷子大酒店入股协议书, 店面股东合作协议书

一、____(店面)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共同注册,根据友好协商,店面交纳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

7.政府监管、经济形势与公司分红 篇七

关键词:半强制分红政策,金融危机,公司分红,环境因素

现有文献大多从内部治理角度研究“股利之谜”, 鲜有研究者从外部因素角度探寻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成因。笔者认为, 公司分红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监管的影响。我国证监会曾于2001年、2004年、2006年、2008年分别出台“半强制分红政策”, 将再融资资格与分红要求挂钩, 证监会的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分红必然产生影响。二是经济形势的影响。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 给企业理财带来不利影响。下面, 本文运用实证方法, 对制约公司分红的外部环境因素进行分析。

一、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1.政府监管对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有重要影响。新兴市场国家普遍采用强制或半强制的分红监管政策。如韩国的公司分红监管经历了:无监管阶段 (1956~1967年) ;半强制分红阶段 (1968~2003年) ;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弱化阶段 (2004年至今) 。巴西于2010年新出台的公司法将强制分红比例调整为净利润的25%。芬兰公司法规定拥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财务年度50%以上但小于净资产8%以下的净利润作为股利。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比, 新兴市场中强制性或半强制性分红政策被普遍地使用, 但是其效果还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何基报, 2011) 。

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自20世纪90年代证券市场建立不久就出现了许多“异象” (李长青, 2010) , 如分红比例低、稳定性差、“铁公鸡”上市公司多等, 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再如,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股权融资偏好” (袁天荣, 2004) , 资本市场成了上市公司肆意“圈钱”的场所, 这从2008年中国平安公司“融资门”事件可见端倪。

为了加强监管, 证监会2004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简称《规定》) , 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 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规定》首次将再融资资格与公司分红联系了起来, 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于抑制“滥融资”及“吝啬分红”问题的关注, 也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于系列“融资门”事件的无奈。

2006年5月,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 , 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办法》首次量化了再融资公司利润分配水平的条件, 并且其考核期是最近3年。应该说《办法》是对《规定》的深化。因为《办法》强化了对于再融资公司分红的比例要求, 因而是一种更加“硬性”的监管。

2008年10月,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简称《决定》) , 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相比于《办法》, 《决定》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更加严格, 主要体现在: (1) 从监管方式来看, 《决定》要求必须是“现金分红方式”, 因此再融资企业必须在前三年给予投资者“真金白银”的回报; (2) 从分红数量要求来看, 由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升至30%, 要求再融资企业给予投资者更高水平的回报。

2.综观证监会对公司分红的监管历程, 可以看出半强制分红政策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 将分红监管与证券再融资资格挂钩, 其政策初衷包含遏制“超募”的考虑; (2) 监管细则逐步严格, 先是《规定》首次将再融资与分红挂钩, 接着《办法》进一步量化了分红的比例要求, 最后《决定》明确必须是现金分红, 且要求将分红比例提高至30%。

那么, 我国的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会有何影响呢?从市场反应来看, 半强制分红政策产生了积极影响, 主要表现在:一是再融资上市公司为了成功融资必定会积极分红;二是对于未来有融资需求的公司也会对分红作出积极的规划;三是有助于资本市场建立稳定分红的理念。基于上述分析,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政府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分红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宏观经济形势对于微观层面企业的财务决策具有深刻的影响, 其传导机理在于:宏观经济环境和经济走势决定了企业的现金流运行的质量, 而企业现金流管理是贯穿于投资、融资、利润分配各个环节的核心。因此, 作为微观层面企业的分红水平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制约。

2008年,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 对世界各国的经济都造成了不利冲击, 种种数据表明, 金融危机的冲击给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 我国企业处于一种非常态的经济形势中, 经营受损严重、市场需求缩减、价格下降, 影响企业利润水平;融资环境恶化, 影响企业融资;信用危机及融资受阻, 影响企业投资 (陈志斌等, 2010) 。财政部会计司统计数据显示, 2008年我国上市公司净利润下降了17.34%, 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了4.98%。这说明,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 企业的现金流趋于紧张。

权衡理论认为, 公司持有高额现金流有助于应对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 因此在面临金融危机冲击时高现金持有政策能发挥积极作用。万良勇、孙丽华 (2010) 的经验研究也表明, 公司高额现金持有政策能有效减缓金融危机冲击, 持有高额现金具有价值效应。在金融危机期间, 一方面, 企业为应对金融危机, 倾向于将更多现金留在企业, 以增加财务弹性, 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 出于这种考虑, 上市公司会减少分红。另一方面, 金融危机对企业经营业务的不利影响, 导致上市公司“造血”能力普遍下降, 上市公司现金流水平普遍降低。在这种情况下,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上市公司分红能力受到了金融危机的制约。根据以上分析,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金融危机对于上市公司分红具有显著负向影响。

二、研究样本与模型设计

(一) 样本与数据来源

考虑到2004年《规定》将再融资资格与公司分红水平挂钩, 故本文选取2003~2011年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并剔除以下观测值的样本: (1) 所有ST、*ST、PT公司样本; (2) 指标值缺失的观测样本; (3) 股利支付率小于0的样本, 最后共得到9 213个样本观测值。本文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均取自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二) 变量选取与模型设计

为检验政府监管、经济形势对上市公司分红的影响, 本文构建以下模型:

1. 被解释变量为公司分红 (DIV) , 分别选取:

(1) 公司分红水平 (DPS) , 用每股现金股利表示; (2) 公司分红比率 (Payout) , 用股利支付率衡量, 计算方法为每股股利除以每股收益。选取两个分红指标进行回归的目的是从分红相对水平、绝对水平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分红水平进行计量。

2. 解释变量为政府监管 (CG) 的量化指标。

鉴于《规定》 (2004) 、《办法》 (2006) 、《决定》 (2008) 等证监会半强制分红政策具有连续性, 且监管细化规则有逐渐严格和强化的趋势, 因此本文对CG进行了如下量化:2003年取1;2004年、2005年取1.1;2006年、2007年取1.2;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取1.3, 预期监管量化指标CG与公司分红DIV正相关。除CG外, 解释变量的另一个指标为经济形势 (Crisis) 的量化指标。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2008年、2009年、2010年三个年度Crisis取1, 其他年度Crisis取0, 预期Crisis的符号为负。

3. 控制变量。

参考现有文献 (杨汉明, 2009;宁青青等, 2012) 的做法, 本文控制了以下因素的影响: (1)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SH1) , 第一大股东持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 用来测度控股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影响; (2) 盈利能力 (Roe) , 以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 (3) 现金流量 (Cash) , 以公司年度经营现金流对数来衡量; (4) 财务杠杆 (Lev) , 以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来衡量; (5) 公司规模 (Lnincome) , 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对数表示; (6) 成长性 (P/E) , 以公司市盈率来衡量。

三、实证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表1描述性统计结果看, 2003~2011年间, 样本公司每股现金股利均值为0.078 5元, 分红水平较低;均值远高于中值 (0.008 33) , 说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分红水平较低;最大值、最小值分别为3元、0元, 说明上市公司分红差异显著。从分红比率来看, 股利支付率 (Payout) 均值为31.7%, 远高于中值2.31%, 同样说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分红较低。此外, 政府监管变量均值为1.218,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为38.5%。

表2双变量的趋势统计说明, 随着证监会《规定》、《办法》和《决定》等一系列分红监管规则的发布, 政府对于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管程度逐渐强化, 因此政府监管变量CG逐渐增加。与此同时, 上市公司分红水平的均值分别为0.070 723、0.076 145、0.080 247、0.079 804, 也表现出一定的增加趋势。说明随着证监会监管的加强, 上市公司分红水平有所提高, 投资者的分红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 从表2可以看出, 上市公司分红比率均值分别为0.347 142、0.349 984、0.258 769、0.323 289, 却没有表现出增加的趋势。这说明, 投资者分享的上市公司经营成果并没有随着证监会监管的加强而增加。

表3反映了公司分红与经济形势的关系, 其中:Crisis=1, 表示经济形势不佳的金融危机期间;Crisis=0, 表示经济形势正常年份。由表3可以看出, 相比于经济形势正常年份, 受金融危机影响年份上市公司分红水平 (Dps) 的均值有所下降 (从每股0.079 214元下降为每股0.077 883元) ;分红比率同样有所减少 (从股息支付率从33.626 6%下降为30.243 4%) 。可见, 在金融危机期间, 上市公司降低了分红水平及比率。

(二) 相关性分析

表4反映了主要变量与公司分红的相关系数。政府监管CG与上市公司分红比例相关系数为0.005, 但不显著, 与分红水平相关系数为0.018, 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证监会的一系列半强制分红监管政策对于提高上市公司分红水平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 但对于分红相对水平的正面影响并不显著。金融危机期间 (Crisis) 对公司分红水平 (Dps) 和分红比例 (Payout) 均有显著负向影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SH1) 与分红水平 (Dps) 及分红比例 (Payout) 均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说明大股东对公司分红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 公司经营现金流 (Cash) 、公司规模 (Lnincome) 、盈利能力 (Roe) 与公司分红显著正相关;财务杠杆 (Lev) 与公司分红显著负相关。被解释变量相关系数都低于0.5, 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

注:pearson相关系数, ***、**、*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 下同。

(三) 回归结果分析

为进一步考察在控制相关因素之后政府监管 (CG) 、经济形势 (Crisis) 等外部因素是否对公司分红有显著影响, 本文按前述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 结果如表5所示。表中, 第一次回归被解释变量为分红绝对水平 (Dps) , 第二次回归被解释变量为分红相对水平 (Payout) 。

1.由表5可以看出:政府监管 (CG) 的回归系数为0.02和0.10, 但并不显著。说明政府监管对公司分红有积极影响, 但其影响程度有限。从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分红监管的出发点来看, 一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分红积极性,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二是为了刹住长期以来资本市场“重圈钱、轻回报”的不良风气。我国政府监管的这种出发点也是为了抬高融资门槛, 因而将分红政策与再融资资格政策相挂钩。

从监管效果来看并不是很好, 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对于大部分没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来说, 半强制分红政策没有任何监管效力, 其分红决策仍然可以“我行我素”。李长青等 (2010) 认为, 我国半强制分红监管存在“监管悖论”的局限性, 容易诱发再融资企业的“钓鱼式分红”政策, 从长远来看, 这种分红政策是短视的。因此总体而言, 政府监管可能并不能显著改善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

2.金融危机Crisis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09 97和-0.165且分别在5%、10%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带来经济形势的恶劣, 使得上市公司受到金融危机严重的影响, 2008~2010年三个年度的分红水平及分红比率均显著下降。金融危机期间上市公司分红决策更为保守, 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低分红或不分红政策, 一方面是受到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 企业现金流量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秉承“现金为王”的财务理念, 选择持有现金以增加财务弹性, 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

3. 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看,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1对上市公司分红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说明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分红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此外, 财务状况也显著影响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一般而言, 盈利能力 (Roe) 、现金流量 (Cash) 对上市公司分红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财务杠杆 (Lev) 对上市公司分红具有显著负向影响。

四、结论与启示

理论界对公司分红的研究日益丰富, 但大多是从内部治理的角度探寻“股利之谜”的成因及优化方略, 而本文基于我国特殊的分红监管背景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特有的经济形势, 实证检验了外部经济环境对微观企业股利政策的影响。

本文以2003~2011年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证监会一系列的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于上市公司分红水平的改善以及投资者分红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积极意义, 但其效应还不理想。这说明将再融资资格与公司分红挂钩的监管思路有一定的局限性: (1) 存在监管盲区, 对于大部分没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来说, 此监管政策发挥不了多大作用。 (2) 监管期间是再融资“前三年”, 这容易诱发上市公司“钓鱼式分红”的短期行为。

另外, 本文的经验证据还表明, 相比于其他年份, 受金融海啸影响较严重的2008年、2009年、2010年三个年度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水平、分红比例均显著降低。这说明外部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形势对于企业微观财务决策有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化成等.关于开展我国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若干建议.会计研究, 2006;8

[2].何基报.境内外上市公司分红的差异及原因实证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 2011

[3].袁天荣, 苏红亮.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 2004;10

[4].陈志斌, 刘静.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现金流运行中的政策影响研究.会计研究, 2010;4

8.公司分红制度 篇八

但是,由于《决定》对那些短期内无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缺少约束力,部分上市公司仍不进行分红,一些“铁公鸡”不为所动。由此看来,如何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分红,让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上市公司不分红背景很复杂,有的受大环境影响,但有的确实是“铁公鸡”行为。

首先,分红与我国的投资文化有很大关系。我国股市市盈率偏高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模式有关。“中国当初设立证券市场的时候,是把股票市场作为国有企业解困的工具,忽略了对股东的回报。如果作为一个股东不能得到分红,股票就没有投资价值。而我国从证券市场成立开始就是一个高换手率、追求获得差价的市场。市场上投资者几乎从不把自己看作是公司的股东。有学者认为,在与美国上市公司普遍分红的对比分析中, A股的换手率通常是美股的3倍以上,投机者占比高,投资者普遍无长期持股的心态。从现在的制度层面看,你要从上市公司获得红利与分红,必须要交红利所得税。长期投资要交印花税,短期炒作反而不征利得税,这种制度设计不是鼓励投资,而是鼓励投机。但是,培养长期投资理念,进行制度创新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其次,不分红对投资机构影响很大,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一个相对规范的市场环境下,现金分红能够让机构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减少二级市场的投机行为,有利于减少市场波动,维护市场的稳定。

第三,“想融资”公司积极分红应该成为公司经营策略的一部分而不是投机行为。再融资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而此前这一比例为20%。中信证券统计数据显示,从上市公司分红比例分布来看,最近3年累计分红在30%以上的公司共有454家,有539家公司最近3年没有分红,有165家公司分红比例位于20%-30%之间,分红新规定若执行,将主要影响这165家公司的再融资权利。而通过对2008年有再融资需求的公司计算来看,若该政策严格实施,将对99家计划再融资的公司产生限制,涉及资金需求为大约2221亿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今年的再融资需求。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可能使得一些“想融资”公司在分红方面进行“寻租”。

9.员工年终分红协议 篇九

少女衣舍年终分红协议书

甲方:(公司简称甲方)乙方:(骨干员)(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完善甲方(贵州靓博怡文服饰品牌营销中心)的经营管理,实现多元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模式,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本着诚信、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聘请乙方团队联合合作经营(贵州靓博怡文服饰品牌营销中心)旗下品牌“少女衣舍”,甲方给予乙方占有分红权及经营管理权利,乙方为甲方的骨干员工, 将会对甲方的运作及经营有重要贡献, 为鼓励乙方积极为甲方服务,共同创造双赢,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贵 州 靓 博 怡 文 服 饰 品 牌 营 销 中 心

作为年终分红奖励。

4、作为一个品牌的品牌主管(或品牌经理)享受该品牌纯利润的7%作为年终分红奖励。

5、作为一个品牌的品牌督导享受该品牌纯利润的3%作为年终分红奖励。

6、作为一个品牌的批发店长享受该品牌纯利润的2%作为年终分红奖励。

7、作为一个品牌的采购人员享受该品牌纯利润的2%作为年终分红奖励。

8、作为公司整体负责库房管理人员享受各个品牌纯利润的2%作为年终分红奖励。

9、作为公司整体负责办公司的后勤人员享受各个品牌纯利润的4%作为年终分红奖励。

贵 州 靓 博 怡 文 服 饰 品 牌 营 销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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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女 衣 舍 年 终 分 红 协 议 书

10.分红保险材料 篇十

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种类,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简单的说就是分享红利,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

红利分配方式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寿险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异、利差异和费差异。红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两种盈余分配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分配政策和红利理念,所反映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各不相同,对保单资产份额、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从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出发,寿险公司内部应当对红利分配方法的制定及改变持十分审慎的态度,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贯彻诚信经营和红利分配的公平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红利分配对公司未来红利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

1.现金红利法

采用现金红利法,每个会计结束后,寿险公司首先根据当的业务盈余,由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的意见后决定当的可分配盈余,各保单之间按它们对总盈余的贡献大小决定保单红利。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投保年龄、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比率。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经营状况,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末期红利或作为股东的权益。现金红利法下盈余分配的贡献原则体现了红利分配在不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性原则。

在现金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一般可以选择将红利留存公司累计生息、以现金支取红利、抵扣下一期保费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满

分红型保险

足了客户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现金红利在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支出的同时减少了负债,减轻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压力。但是,现金红利法这种分配政策较为透明,公司在市场压力下不得不将大部分盈余分配出去以保持较高的红利率来吸引保单持有人,这部分资产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使寿险公司可投资资产减少。此外每年支付的红利会对寿险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压力,为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寿险公司会相应降低投资于长期资产的比例,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投资收益,保单持有人最终获得的红利也较低。现金红利法是北美地区寿险公司通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

2.增额红利法

增额红利法以增加保单现有保额的形式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期满或退保时才能真正拿到所分配的红利。增额红利由定期增额红利、特殊增额红利和末期红利三部分组成。定期增额红利每年采用单利法、复利法或双利率法将红利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特殊增额红利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动时将红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险金额;末期红利一般为已分配红利或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将部分保单期间内产生的盈余递延至保单期末进行分配,减少了保单期间内红利来源的不确定性,使每年的红利水平趋于平稳。

增额红利法赋予寿险公司足够的灵活性对红利分配进行平滑,保持每年红利水平的平稳,并以末期红利进行最终调节。由于没有现金红利流出以及对红利分配的递延增加了寿险公司的可投资资产,同时不存在红利现金流出压力,寿险公司可以增加长期资产的投资比例,这从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分红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升了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收入。但是在增额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处理红利的唯一选择就是增加保单的保险余额,并且只有在保单期满或终止时才能获得红利收入,保单持有人选择红利的灵活性较低,丧失了对红利的支配权。此外在增额红利分配政策下,红利分配基本上由寿险公司决定,很难向投保人解释现行分配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产生的影响,尤其在寿险公司利用末期红利对红利进行平滑后,缺乏基本的透明度。增额红利法是英国寿险公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这种分配方法必须在保险市场比较成熟的环境下运行。红利计算基础

1、保费分红(现金价值分红)

以客户已经交付的保费(或现有的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对应分红利率为客户分红。实质是以客户交付保费的多少为权重,在全部客户间分配全部的可分配红利。因为对全体客户用统一标准,无论采用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实际差异不大。

示例,在这种模式下,投保某款产品,相同保额不同的缴费方式:趸交客户,自保单开始可得到较高分红,假设各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分红数额相同;

期交客户,保单开始得到分红较少,随交费次数增加每年分红递增,假设各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分红数额等差递增;

因为期交客户交费总额大于趸交客户,在交完全部保费后,期交客户的分红可能高于趸交客户。

这种模式是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选择。

2、保额分红保额分红是相对于保费分红而言的,以客户投保的保额为计算基础,对应分红利率为客户分红。实质是以客户投保保额的多少为权重,在全部客户间分配全部的可分配红利。

示例,在这种模式下,投保某款产品,相同保额不同的缴费方式:无论交费方式如何,每年的分红相同,假设各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分红数额也相同。

只要保额相同,期交的客户与趸交的客户分红相同,即不管交了多少分红一样,这是在经济学上难以成立的,只是对保费交清后长期分红的平均计算,是否对客户有利难以计算,不过肯定有利于长期缴费的期交客户(相对于同一公司的趸交客户)。

国内,现有新华人寿保险采用这一模式。

美式分红与英式分红

综上,一般说的美式分红为:以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的现金分红。

英式分红为:以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的增额分红。

分红型保险“走红”弱市理财

2010-07-05 03:01:00 来源:(济南)

今年以来,市场对于加息和通胀的预期愈演愈烈,兼具保障功能和稳健收益的分红险备受消费者青睐,也受到各寿险公司的推崇。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近百款分红险推向市场。弱市之下,分红型保险确实可以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带来的损失,但在购买时,消费者还要注意相关问题,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兼具保障功能和稳健收益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结束后,将上一会计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一种人寿保险。可以说,分红保险是一种中长期的人生规划兼具保障功能且收益稳定的险种。

分红险具备很多突出的优势,比如有较高的保险保障,与投连险、万能险等相比,分红险始终突出“保障”的地位,而且购买分红保险后,客户即可获得一份有保底的保单收益,相对安全。稳定的收益性也是分红险的优势之一,可以帮助投保人实现保值增值、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对家庭资产的不利影响。并且分红险简明易懂,相对于复杂的投资型产品,更容易被投保人理解和购买。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投资者的理财风格逐步趋向于稳健,这是分红保险受到很多人关注的主要原因。分红险的红利多少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密切相关,而目

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对于红利提高具有助推效应,加之现行存款利率较低,也让分红险跻身稳健理财的行列。

分红收益浮动综合权衡购买

尽管分红险的收益保本,但因其红利收益主要来源于该险种投资账户的可分配盈余,红利作为附加的投资功能,既然可能有投资回报,就同样存在投资风险,如果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就会出现。通常情况下,通过分红实现的收益也是浮动的。

对此,保险专家建议,购买分红险需要综合考虑收入情况、风险偏好等,而不应对短期的收益率看得过重。若年龄在30岁以上的投资者,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除了考虑保障之外,还要注意规避投资风险,投资上可考虑理财收益型产品;然而,对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或更低的年轻人,建议在购买分红型保险时,应该先把保障放在第一位,之后再考虑收益状况,具体来说,可再附加各种健康险、意外险或者定期寿险等产品的搭配,能很好地满足医疗和保障需求。关注保单红利处理方式

和基金产品一样,分红保险的红利处理方式在投保当初就会要求客户选择并做出确定。通常,如果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处理方式,保险公司会默认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红利领取方式一般在保单有效期内都可申请转换,但新的处理方式要从下一个红利分配日起才生效。如保户投保时选定为累积生息方式,5年后他申请转为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则前5年的红利按累积生息方式领取,第6年及以后的红利按购买交清增额方式领取。同时,红利处理方式转换后,投保者要留意分红通知书中的主要内容变化。

此外,选择累积生息的保户,要特别留意本年红利金额、储存生息本年利息、截至本次保单周年日的累积红利(含本年红利);选择抵缴保费的,需留意本年红利金额、抵交后应补交保费差额;选择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的,通常需留意本年红利金额、本年红利所能购买的交清增额保险保额,以及截至本次保单周年日的累积保额(含本年购买的缴清增额)。

近期,多家保险公司陆续发布了2009年分红险红利方案。对于消费者来说,分红水平的高低,是选择分红险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保险公司如何确定分红方案,红利水平有哪些影响因素,消费者恐怕难以做到明明白白。

分红率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其背后是不同的财务处理手法和市场逻辑。红利方案四法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每年派发的红利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分红险的红利,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其中主要源于利差。保险公司确定和计算分红险保单红利分配方案,包括可分配盈余的确定

和计算过程、保单红利分配比例的确定、分红险特别储备的计提、保单红利分配方案的宣告时间和分配对象等要素。

根据保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红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大致有四种方法。

其一是根据销售分红险时宣传的保单红利演示水平为基础,确定向保户分配的“三差”分配因子,计算红利分配额和向保户分配的“三差”总额,并倒算出向公司分配的保单红利总额,以及总的可分配盈余。

其二是保险公司根据同期市场上同业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确定自己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和分配比率,以分红保险期末责任准备金数额为基础,计算得出向保户分配的红利数额。

其三是通过资产负债匹配方法确定保单红利分配方案。保险公司首先确定一个保单红利分配“基础方案”,该方案能够反映公司对未来分红保险业务发展的展望及分红保险客户的理性预期,一般选取“中等”档的演示红利。在以后的各,以上一的分配方案作为“基础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确定当年的保单红利分配的大致水平。确定了分配方案后,公司会对不同比例水平下的分红保险账户中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找到能够保证评估后的资产略大于负债,而且各分红水平比较平稳的比例数值,最终确定当年的分红方案。第四种方法则是按照红利利源分析结果确定红利分配方案。首先计算当年分红险的“三差”等实际盈余,然后综合考虑过去和未来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计提分红险特别储备,进而确定当年的实际可分配盈余。在此基础上,确定向保户和公司的分配比例,并计算相应的保单红利数额。

分红特储的平滑效应

分红险的分红,具有不确定性,年景不好的时候,甚至无利可派,而总投资收益率指标是分红险账户的影子表现。以保险业近年来的投资收益率表现来看,2007年曾达到10.8%的历史高点,但到了2008年却仅有3%,2009年则为6.41%。在变幻无常的市场中,保险公司可保持一个相对合理的红利水平,得益于红利特储平滑机制对起伏的资本市场的消解作用。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险特别储备(下称“分红特储”),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计提的分红特储不得为负。通过分红特储,可使保险公司在投资回报高的,留存一部分平滑准备金,用来支付后续的结算利息。

中国人寿(23.99,-0.71,-2.87%)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张涤解释说,分红特储平滑机制的一个作用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分红险的负债属性,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由于分红险账户有2%的保底收益率要求,使得保险公司对该账户操作更为稳健,可以选择风险更低的资产进行配置。

不过,各家保险公司对于红利特储的会计处理手法不尽相同。据了解,中国平安(45.07,-1.24,-2.68%)的分红特储科目包括投保人红利和公司红利两部分,其“寿险责任准备金增加额”包括分红特储和万能平滑准备金两部分,而中国人寿的分红特储只包含给投保人的红利部分,放在“保户红利支出”科目里。两者虽然都运用了平滑机制,但亦有“被动平滑”和“主动平滑”之分。

由于红利的分配有一定时滞,保险公司分红政策执行期间的不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技术性”地平滑上的投资状况。与中国人寿不同,平安的红利政策从每年的6月开始执行,也正因此,使得平安在会计处理上技巧性地避过了2008年因富通投资巨亏造成的财务影响,使其在2009年得以派出一个较高的分红水平。

如果投资业绩不错,分红特储 “存粮”又很丰厚,保险公司有时会派发“特别红利”,给客户一点额外的“甜头”。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中国太保(22.18,-1.29,-5.50%)都曾派发过特别红利。

何谓“特别红利”? 泰康人寿总精算师王玲玲解释说,“特别红利”一般用于平滑投资回报,是在正常红利分配之外,将分红险业务实现的超额投资盈余回馈给客户,使之有机会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11.公司分红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中央企业  高管薪酬  分红  经营业绩

一、引言

央企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爆出的央企上市公司高管的百万年薪,如桃花顺公布的中集集团总裁麦伯良高达869.7万的年度薪酬等,其薪酬制度饱受质疑。国资委曾在2003年底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将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与企业绩效挂钩,这本是央企制度改革中的一次突破性进展,但近来的研究表明,央企高管薪酬与绩效成绩之间并不呈现有效的同向变动关系,甚至会出现在业绩下滑的情况下央企高管薪酬不降反增的倒挂现象。

现代企业的典型特点是实现了两权分离,基于此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同时也引起了代理问题。由于管理层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往往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管理者的抽组行为,例如管理者通过操纵会计盈余来攝取利益等,而股东对于管理者的监督有限,因此设计出一套合理的薪酬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最优契约理论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现象,将高管薪酬与企业的经营绩效联系在一起,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治理下的企业业绩而制定公平合理的薪酬。学者们又在最优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表现为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的强正相关、不相关和弱相关等。有效的薪酬契约是协调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重要工具,那么企业分红是否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呢?假定在企业自有现金流一定的情况下,高管是否会倾向于减少对股东的分红而使其获得更多的报酬?这一问题有待探讨。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经营绩效的研究已经很多,但是对于高管薪酬与企业分红之间的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央企这个特殊的行业,本文将基于央企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改革的视觉,分析高管薪酬与分红、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

对于高管薪酬方面的研究,国外比国内的研究开始的更早。Jensen和Meckling(1976)[1]指出所有权结构、管理者薪酬结构和董事会薪酬的决定还受到了公司业务性质影响。并且已有大量文献证实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企业经营业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Murphy,1985[2];Lambert et al.1987[3]),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基于业绩下的薪酬制度的合理性。Jensen和Murphy(1990a)[4]总结得出股东与高级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微小的,并且在逐渐减弱,而最佳的高管激励政策是使高管们持有公司股份,但这一所有权比例不高也在不断下降。Jensen和Murphy(1990b)[5]的研究表明,高管薪酬的变化对公司业绩的变化并不敏感。Piete DuffhueS,Rezaul Kabir(2008)通过对荷兰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研究,发现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之间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反而管理层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对高管薪酬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影响。Marc Goergen&Luc Renneboog(2011)[6]认为,高管薪酬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企业利润和公司所有权变相剥夺的一种手段。

从国内对薪酬的研究来看,主要是从业绩因素、企业经营、公司规模、内部结构因素和管理层权力等因素来进行的。最早认为高管薪酬与公司规模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与经营业绩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魏刚,2000[7];陈震,丁忠明,2011[8]),前者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公司规模越大,高管获得较高报酬的可能性越大。在经营业绩方面的研究,有些认为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表现出正相关关系(杜兴强,王丽华,2007[9];候剑平,李运鑫,2015[10]),前者认为高管薪酬制度的制定偏向于会计盈余指标的高低,后者认为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绩效存在内生关系,高管激励可以促进公司绩效,而公司绩效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实现对高管的激励作用。尽管如此,央企高管薪酬出现的与经营业绩“倒挂”的现象却频频出现,为此“薪酬粘性”这一词被提出。高管薪酬的业绩敏感性存在不对称性,即粘性特征(方军雄,2009[11]),基于业绩的薪酬制度下所建立的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的敏感性,在公司业绩增长或是下降时对薪酬的影响是有差异的。管理层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高管薪酬(权小锋,吴世农,文芳,2010[12];陈震,丁忠明,2011[8]),高管权力越大,就有可能有能力影响自己的薪酬,从而操作自己的薪酬,使其越高。

三、研究假设

(一)高管薪酬与企业分红的关系分析

中央企业的高管薪酬主要是依据经营绩效来制定的,企业的分红可以看作是对所有者的回报,其制定的依据也是企业绩效。从企业收益分配角度来看,高管薪酬和分红是企业利润不同的分配方式,在企业经营成果一定的情况下,协调好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管理者持股比例低的情况下,管理者很可能会减少企业的分红,从而为自己寻租,以获得高的薪酬。因此提出假设1:

假设1:中央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分红呈现负相关关系。

(二)高管薪酬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分析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企业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出现利益分配问题,管理者往往会基于自身利益而忽略股东的利益,因此会产生经理偷懒、投资过度等问题。为了减少代理成本,股东与管理者签订薪酬契约,这种契约是基于企业经营绩效的好坏来决定高管的薪酬,可以使管理者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经营企业,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而央企在薪酬改革的过程中也提出了其负责人薪酬要与绩效挂钩的要求,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中央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绩效呈现正的相关关系。

四、变量界定与模型设计

(一)变量界定及选择

表1 相关变量一览表

(二)模型设计

在考虑了各个因素的影响后,本文的研究模型如下所示:

LNPAY=α+β1*DIVI+β2*EPS+β3*PRK+β4*SIZE+β5* DEBT+β6*MHOLD+β7*CF+β8*TD+β9*BSIZE+∑YEAR+∑IND

(三)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2010~2014年间的央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样本,对这些公司2010年至2014年的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计算所需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共得到237个样本,并对样本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缺失数据;2.剔除样本不连续的数据;3.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数据;4.剔除ST、PT类上市公司。总共得到110个有效样本。本文全部分析通过统计软件SPSS19.0和EXCEL完成。

五、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我们对研究样本的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结果如下表2所示。

表2 有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在中央企业中,企业分红水平极大值和极小值分别为0.97和0.01,相差较大,均值水平为0.167,相比极大值而言,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说明中央企业的整体分红水平不高,并且有极个别的央企分红较大。以每股收益衡量的的央企经营绩效,中值和均值分别为0.496和0.62,由此可以看出有超过一半的上市央企的经营绩效低于平均水平,标准差为0.52,说明其绩效水平的波动性较大。高管持股比例中值和均值分别为0和0.01,由此可以看出中央企业的管理层持股比例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说明高管激励可能存在不足。

(二)相关性分析

表3 Pearson相关性检验

**.在0.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表4 高管薪酬与企业分红、经营业绩的实证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下显著

从实证结果中可以看出,高管薪酬与企业分红之间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高管薪酬与分红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之前的假设1相反。而高管持股比例与高管薪酬的回归系数也显著为正,说明高管持股比例越大,对高管的激励程度越大。高管在企业绩效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盈余的操纵,以获取较多的分红来获得更高的报酬,企业分红越多,股东会制定一个较高的薪酬水平。在本模型中对企业绩效与高管薪酬的回归并不显著,说明其薪酬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敏感性并不高,不能很好的将高管薪酬与业绩水平相挂钩,这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央企在出现业绩下滑时仍然有高管薪酬上涨的现象。因此假设2也不成立。

企业的规模对高管薪酬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在企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高管往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经营好企业,因此报酬相对较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对高管薪酬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内部机构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第一,中央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之间呈现正的相关关系,但其相关性很小。第二,中央企业的分红增加会使得高管获取更多的报酬。第三,高管持股水平越大,其获得的报酬也越高。第四,中央企业的高管薪酬与企业规模呈现正的相关关系。第五,中央企业的高管薪酬与独立董事比例呈现负相关关系。

(二)政策建议

1.建立有效的业绩薪酬敏感性制度,完善对高管的薪酬激励机制。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高管有激励不足的倾向,应当以加大对高管的激励力度来促使高管提高公司的业绩,从而实现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双赢。另外,要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和治理,建立科学的业绩薪酬制度,以防止高管损害股东的利益而为自己寻租。

2.强制央企分红,建立科学的分红制度体系。中央企业的分红水平很低,高管每年拿着巨额的薪酬,但对股民的回报是少之又少。可以通过提高对央企的分红水平,来代替高管在经营过程中的寻租,高的分红可以使得持股比例较高的高管致力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以获得高水平的分红,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经营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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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权小锋,吴世农,文芳.管理层权力、私有收益与薪酬操纵[J].经济研究,2010(11):73-87.

基金项目:西华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央企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分红的作用机制研究”(YCJJ201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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