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10篇)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指导原则
一、指导原则
1、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等缺陷项目的整改。
2、企业整改时应按照药品GMP理念,深入分析缺陷产生原因,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区分缺陷是否属于系统性缺陷,举一反三,措施得当,确保整改到位。
3、企业自检发现缺陷项目的整改也可参照此原则实施。
二、缺陷整改程序
1、药品GMP认证整改程序。受检企业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对存在的缺陷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形成缺陷整改报告,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将整改报告报送至企业所在地市局。市局现场确认企业缺陷整改情况,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缺陷整改确认报告。企业应将药品GMP认证缺陷整改报告、市局缺陷整改确认报告及时报送至省药品认证中心。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企业可针对缺陷情况报送相应的整改计划。
中心依据风险评估原则,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企业缺陷整改情况,发现企业缺陷措施不足或可能存在严重缺陷的,中心可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检查组对缺陷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企业上报整改计划的,依据风险等级,可作为跟踪检查的选择依据。
2、药品GMP跟踪检查整改程序。相关时限及程序参照药品GMP认证整改程序执行。企业应将跟踪缺陷整改报告、市局缺陷整改确认报告报送至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三、缺陷整改报告要求
1、整改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整改报告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至少应包括:缺陷的描述、缺陷内部沟通、缺陷原因的分析、缺陷的风险评估、纠正及预防措施、采取措施后的有效性评价、整改完成情况。正文部分表述可以是文字,也可以采用以下表格形式(表1)。表1 整改正文表 序号 缺陷描述 缺陷内部沟通 缺陷原因 缺陷风险评估 CAPA 整改完成情况 1 …….…….…….…….…….…….2 …….…….…….…….…….…….3 …….…….…….…….…….…….附件部分应是与正文中每个缺陷相对应的证明性材料。
(2)整改报告应针对缺陷项目,内容真实完整,数据清晰,表达清楚,文字通顺,用语准确,如实反映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每页或骑缝章)。
2、整改报告的具体要求
(1)整改报告正文的具体要求
缺陷描述。企业可提供不合格项目情况表复印件,并针对相应的缺陷进行详细的描述,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数据、具体情节及相关人员等,文字表达应准确无误。缺陷内部沟通。企业产生的缺陷需要在内部进行沟通,以便各个部门能及时对缺陷进行分析,沟通过程在整改报告中以文字形式体现。可附表体现(例如表2)。表2 缺陷内部沟通表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级别
主持人
与会人员
会议议题
会议纪要
会议总结
备注
缺陷原因分析。企业应对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要深入查找缺陷发生的根本原因: 1)如涉及软件的,应分析是否制订了相应的文件;相应的文件内容是否完善、合理;相关文件是否进行了培训;员工是否按照文件要求操作;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控制。
2)涉及硬件的,主要从设计选型、施工安装、日常维护、验证等进行原因分析,并审阅支持该硬件的文件系统。
3)涉及人员的,是否配备了足够的人员、相关人员是否胜任该岗位的需要、相关人员是否接受了应有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否已被熟练掌握。
缺陷的风险评估。企业应对涉及的缺陷逐条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采用FMEA(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方法,也可采用其他评估方法。FMEA法风险评估要素如下:
1)该缺陷产生的直接后果,对产品质量是否产生直接的不良影响或潜在的影响。即严重性(S)2)该缺陷可能发生的频率的高低。即重现性(O)3)该缺陷是否易被观察或检测到。即可检测性(D)4)通过以上三个指标判断该缺陷的风险系数RPN 5)企业应评估该缺陷涉及的范围,是否涉及本次检查范围外的产品。6)形成最终的评估结果,依据风险系数评定缺陷风险等级。纠正及预防措施。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缺陷产生原因,在企业内部进行全面排查,举一反三,分析关联性环节是否存在同样问题,如相邻批次、其他车间相同工序等,提出采取或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对有可能再次发生的缺陷提出明确的预防性措施,以防止此类缺陷的再次发生。2)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应明确相关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完成时间。
3)如评估认为缺陷对已经生产或上市的产品产生质量风险的,企业应明确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产品控制措施,包括停止生产、拒绝放行、停止销售、召回、销毁等。具体应提供产品的名称、规格、批次、数量、销售流向等内容。
整改完成情况。企业应明确整改是否已全部完成,完成责任部门,人员及完成的时间。如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短期内不能完成,可上报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方案及完成时间。采取措施后的有效性评价。企业应简要描述采取的措施是否可有效杜绝缺陷再次发生。(2)整改报告附件的具体要求
附件中应提供已(拟)采取的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的证明性材料:
1)涉及关键岗位人员调整的,应提供相应的任免文件、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人员工作经历复印件。
2)涉及人员培训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签到、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培训效果评估等。
3)涉及文件规程的,应按照企业文件起草、修订文件要求执行。提供新起草或修订的文件复印件,修订的还应提供新老文件的对照,并标注修订的内容。新起草或修订的文件应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证明性材料。
4)涉及厂房设施设备变更的,应在文字说明的同时,附变更后图纸或照片等证明性材料,在规定时间无法完成的,如涉及验证的。提供经审批的验证方案及预计完成的计划表。5)涉及关键设施设备、供应商、工艺、检验方法等重要变更的,应提供相应的研究验证资料。在规定时间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研究验证方案以及预计的完成计划表。
6)涉及计量校验的应提供相应的计量校验合格证书。在规定时间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以及预计的完成计划表。
7)涉及标识的,应提供改正前、后反映标识状况的照片或证明材料。
8)涉及验证的,应提供相应的验证报告。在规定时间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验证方案以及预计的完成期限。
9)涉及稳定性试验的,应提供稳定性试验结果或稳定性试验方案以及预计的完成时间。10)涉及有关行政监管内容的,如备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等。
3、以下为缺陷整改不完善的案例,仅供企业整改及市局在缺陷确认工作中参考。【缺陷整改案例1】
某原料药生产在接受认证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般缺陷: ā-吡咯烷酮含量企业内控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企业整改措施】
1、修订《ā-吡咯烷酮质量标准》,在内控标准中将含量由≥98%变更为≥98.5%,水分由≤0.5%变更为≤0.2%,杂质总量由≤2.0%变更为≤1.50%。并且增加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个别项目。
2、培训修订后的质量标准。
3、质量检验中心根据修订后的质量标准修订检验规程及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以上整改企业均提供了相关的附件。【整改存在的问题】
1、企业未对该缺陷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即ā-吡咯烷酮物料在原料药生产工艺中的用途,投料量的大小,用于原料药合成反应中的哪个阶段,该物料对最终产品质量影响程度的大小。如:ā-吡咯烷酮在吡拉西坦生产过程中用于成盐反应,其投料量指的是折干折纯后投料(262.0/256.76kg)。且其反应步骤为整个工艺反应的第一步,对最终精制工序影响程度不大。且企业日常监控吡拉西坦最终原料的杂质控制。因此,企业制定的内控标准略低于国家标准,在不影响中间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对最终产品的影响程度较小,因此检查组将此评定为一般缺陷。
2、企业未对该物料的历史购进情况、检验情况、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如过去一年以来购进几批物料,实际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以上物料是否均已用于产品的生产,共生产了几批产品,最终产品是否符合企业内控标准,是否均已放行销售等。
3、企业未对该物料是否用于其它产品,以及在其它产品中的用途、用量、反应阶段等进行相应的说明。
【缺陷整改案例2】
1.企业纯化水系统采用循环方式运行,2015年1月27日21时至1月28日3时连续出现流量低位报警(<1.0m/s),企业未提供相关处理记录。(第二百五十条)【企业整改措施】
1.企业关于该项缺陷的描述。2015年1月28日,制水岗位人员上班后现场检查发现,1月27日21时至1月28日3时纯化水控制系统发现流量低限报警。
2.企业关于该缺陷的原因分析。本次偏差发生在凌晨阶段,制水岗位人员认为夜间车间用电量较少,电压过高导致变频器出现问题,制水岗位人员在未告知QA的情况下,对纯化水进行重新制备,但未按偏差管理规定进行上报。
3.企业关于该缺陷的风险评估。回水流速过低,并持续较长时间,对纯化水质量有影响。4.企业关于该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
4.1 纠正措施 相关部门按照偏差管理流程组织进行偏差根本原因调查,对《纯化水系统使用和清洁SOP》进行修订,增加“流速>1m/s”的控制;对《工艺用水监控SOP》也进行相关内容的修订,明确制药用水系统参数的监控方法。将系统中纯化水放掉,重新制备纯化水,并检验合格后使用。
4.2 预防措施 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修订后文件及《偏差管理SOP》的培训考核。【整改存在的问题】
1、企业偏差调查中未体现流量报警过程中流速的具体值,如流速过低,可能会造成微生物滋生,企业应视具体数值评估缺陷风险等级。
2、企业仅在《工艺用水监控SOP》中增加了纠偏限度,但未设置警戒限度,预防措施不足。
3、未对报警期间车间生产状态进行说明。未体现企业内部进行全面排查的过程。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二
现场检查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
◆检查组与公司代表会面 ◆公司简要汇报药品经营状况
◆检查组介绍检查要求、宣读认证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检查组成员应在首次会议上向被检查企业将《现场审评情况反馈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意见反馈卡》交付企业,告知企业根据检查情况,独立填报并自行分别向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和省局纪检监察室反馈。
◆现场检查陪同人员须是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经营全过程,并能准确回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开始现场核查:
◆现在企业不论是变更还是认证都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行政审批系统》里申报材料,审评中心也见不到企业纸质申请材料,那么我们的检查员在检查某一企业时,首先让企业提供纸质材料申请,是否有变更申请表(必须是市州局签字盖章的表),核对该企业所变更的事项。之后登录企业客户端,审查纸质申请材料与“系统”中电子申请材料是否一致且根据变更事项,看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请仔细核对)。
●企业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许可事项变更,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各类变更事项均须提供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没有药监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未按规定履行处罚情况的证明(由所辖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
(二)随变更申请项目的不同,分别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1)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任职的决议及公司任命的文件;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授权)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个人简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上述人员由其他单位调入的,须由原单位出具调离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4)拟变更人员有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2、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2)与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中药鉴定师、疫苗专职质量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审查后原件退回)及复印件及上岗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药品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标明方向、详细地址、总面积及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冻库等不同类型库房的面积,详细标注内部功能区域、库房内门窗位置、温湿度调控和监测设施设备的具体位置;
(4)《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特殊药品经营范围的,提供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批复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变更注册地址
(1)注册地址发生迁移的,应提交拟变更注册地点的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方位、面积、经营场所功能布局;拟变更注册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审查后原件退还)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未发生实质性迁移的(门牌号码变更),提供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审查后原件退还)及复印件;(3)GSP认证证书原件。
4、变更仓库地址(含增减仓库)
(1)拟变更仓库的地理位置方位图和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方位图标明方向和详细地址;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和面积(包括总面积及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冻库等不同类型库房的面积),详细标注内部功能区域、库房内门窗位置、温湿度调控和监测设施设备的具体位置;
(2)变更冷藏库、冷冻库的,提供使用前期验证结论的相关证明文件;(3)拟变更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审查后原件退还)及复印件;
(4)仓库地址未发生实质性迁移的(门牌号码变更),提供地址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原件审查后退还)和复印件。
◆发现申报材料不全等,检查组具体核实,如果是企业疏忽造成的,允许企业补正且检查组加注意见。补正的材料检查组未加注意见的,中心不予认可。超出范围的材料,检查组不能要求企业提供。申请材料相一致的,检查组依据标准开始现场核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以及现场检查报告一并报送省局审评认证中心 ◆检查组在进行现场检查前须与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项目进行核对,如发现企业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的,检查组应如实记录实际情况,应当及时取证并立即中止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平面布局图与实际不相符的、库房的设置未按按《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3‟288号)做的。药品经营范围及、《营业执照》及人员资质情况等项目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的,应中止认证现场检查。对于中止和不通过的企业,及时报告审评认证中心工作人员。
◆检查依据标准
(一)未认证前企业做变更依据标准(新老标准结合)如下: 1.2013年12月31日省局发的288号文,2.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34条)、3.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132条)4.药品管理规范指导原则
(二)认证后再做变更的企业依据新标准“药品管理规范指导原则” 标准在甘肃省药品GSP检查员qq群文件中下载 检查组填写报告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现场验收报告 2.GSP认证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3.GSP认证专项现场检查不合格情况 4.GSP认证专项现场检查缺陷项目记录表
以上四项报告作业在甘肃省药品GSP检查员qq群文件中下载 5.GSP认证专项检查表(企业提供)6.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登记事项审批“现场验收结论”一栏,检查组不落意见,返回后,审评中心落意见
检查员应对照检查项目现场核实,检查组成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归纳记录在《现场报告及缺陷项目记录表》中,缺陷项目适用检查条款正确,记录应注重客观事实的准确描述,(针对条款,写出具体原因),具有可追溯性,如实填写现场核查报告,填写报告规范,书写不得潦草,经检查组成员签字生效。
注: ●变更事项的检查,告知企业无须提交整报告;
● 增加冷库的需提交冷库(空载满、载验证)报告; ● 反馈表、反馈卡不允许检查员带,检查结束后告知企业送达或者邮寄。
◆现场检查结束后,请按以下顺序将报告排列整齐如下:
1.未认证前变更的企业(不再带专项,不再出专项报告)2.认证后做变更的企业(带专项,出专项报告)3.对于变更报告,检查组一定要下结论,符合还是不符合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现场验收报告 2.GSP认证专项检查表(企业提供)3.审批意见表(检查组不落意见)4.GSP认证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5.GSP认证专项现场检查不合格情况 6.GSP认证专项现场检查缺陷项目记录表
7.药品批发企业验证管理情况检查意见书(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两份转中心)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三
食药监安函[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贯彻实施,规范检查认证行为,国家局组织起草了《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同时在国家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书面意见于2012年7月27日前反馈药品安全监管司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温庆辉 郭清伍
电
话:010-88330830,88330852
传
真:010-88330810
电子信箱:ajgmp@sda.gov.cn
附件:《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原则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其风险进行分类,列举了部分缺陷项目及其分类情况,旨在统一检查标准,规范检查认证行为。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一、缺陷项目的分类
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和“一般缺陷项目”,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一)严重缺陷项目
严重缺陷项目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项目:
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
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易造成产品不合格;
3、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
4、存在多项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项目
主要缺陷项目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项目:
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
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履行其放行职责;
3、存在多项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项目。
二、产品风险分类
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依据风险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
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
1、治疗窗窄的药品;
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产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产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产品、性激素类);
3、无菌药品;
4、生物制品;
5、血液制品;
6、生产工艺复杂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艺,如:长效或缓释产品,无菌药品)
(二)一般风险产品
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
三、风险评定原则
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其缺陷严重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分类,综合判定其风险高低。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
(二)所评定的风险与产品的类别有关。当产品为一般风险产品时,缺陷项目一般不会被评定为严重缺陷,除非发现极端情况,如:企业存在欺骗行为,或大范围的交叉污染,虫害成群或其他不卫生的情形。
(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表明企业没有整改,或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项目再次发生,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四、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结果判定按《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24条有关规定处理。附件1:
严重缺陷项目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严重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人员
— 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厂房
— 无空气过滤系统以消除生产或包装时容易产生的空气污染。
— 有大范围交叉污染,表明通风系统普遍存在故障。
— 生产区或检验区未与其它用于高风险产品的生产区有效分隔。
— 厂区卫生状况差,到处有生产残留物积聚/有清洁不充分导致的异物。
— 虫害严重。
设备
— 用于高风险产品的复杂生产操作用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且有证据表明存在故障。
生产管理
— 无书面的生产处方。
— 生产处方或生产批记录显示有明显的偏差或重大的计算错误。
— 伪造或篡改生产和包装指令。
质量管理
— 质量管理部门不是明确的独立机构,缺乏真正的决定权,有证据表明质量管理部门的决定常被生产部门或管理层否决。
原辅料检验
— 伪造或篡改分析结果。
成品检验
— 批准放行销售前,未按照所适用的质量标准完成对成品的检验。
— 伪造或篡改检验结果/伪造检验报告。
记录
— 伪造或篡改记录。
稳定性
— 无确定产品效期的数据。
— 伪造或篡改稳定性考察数据/伪造检验报告。
无菌产品
— 关键灭菌程序未经验证。
— 注射用水(WFI)系统未经验证,有证据表明存在微生物/内毒素超标的情况。
— 未做培养基灌装验证以证明无菌灌装操作的有效性。
— 无菌灌装产品在灌装期间无环境控制/未监控微生物。
— 培养基灌装验证失败后仍继续进行无菌灌装生产。
— 未对首次无菌检查不合格进行彻底调查,就根据复试结果批准放行产品。
附件2:
主要缺陷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主要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人员
—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 委托无足够资质的的人员履行质量管理部门或生产部门的职责。
— 质量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人员不足,导致差错率高。
— 与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不足,导致发生相关的GMP偏差。
— 健康要求内容不完整。
厂房
— 存在可能导致局部或偶发交叉污染的通风系统故障。
— 未对空气过滤器的更换、压差监控进行维护/定期确认。
— 辅助系统(蒸气、空气、氮气、捕尘等)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 空调净化系统和纯化水系统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 未根据需要控制或监测温湿度(如未按标示的要求贮存)。
— 与生产区或产品暴露的设备直接相邻或位于其上方的墙面/天棚有损坏(破洞、裂缝或油漆剥落)。
— 因管道或固定设备造成有无法清洁的表面,或有灰尘直接位于产品或生产设备的上方。
表面外层涂料(地面、墙面和天棚)无法进行有效清洁。
— 有证据表明生产区域内未密封的孔洞表面存在污染(长霉、霉斑、来自以往生产的粉尘等)。
— 生产区域空间太小,可能导致混淆。
— 未经授权的人员可进入物理和电子分隔的待验区域/物理分隔的待验区域无良好标志,且/或未按规程使用。
— 原辅料取样无独立区域/没有足够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原辅料取样中的污染或交叉污染。
— 厂房虽然洁净,但缺少书面的卫生清洁规程。
— 无微生物/环境监控的标准操作规程(SOP),易受污染的非无菌产品生产区未设纠偏限度。
设备
— 设备未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运行。
— 用于复杂生产工艺的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 在线清洁(CIP)设备未经验证。
— 液体制剂或油膏剂的生产罐未安装卡箍式卫生接头。
— 未对存放的设备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 设备不适用于生产:表面多孔且无法清洁/材质有颗粒物脱落。
— 有证据表明产品已被设备上的异物(如润滑油、机油、铁锈和颗粒)污染。
— 大罐、料斗或类似的生产设备没有盖子。
— 设备(如烘箱或灭菌柜)存放有多个产品时(有可能交叉污染或混淆),没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
— 在共用区域内,设备安装的位置不能防止操作中的交叉污染或可能的混淆。
— 未维护或运行纯化水(PW)系统以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用水。
— 垫圈不密封。
— 无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或测量设备的校验计划/未保存校验记录。
— 无设备使用记录。
— 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包括分析方法)未经验证。
— 非专用设备用于高风险产品生产时,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未经验证。
生产管理
— 生产处方由无资质人员编写/核对。
— 复杂的生产工艺未经验证。
— 复杂生产工艺的验证研究/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评估/批准)。
— 无品种更换生产的规程,或该规程未经验证。
— 生产工艺规程上的主要变更未经批准/无书面记录。
— 生产中的偏差无书面记录,且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 未对生产收率或物料平衡的偏差进行调查。
— SOP未包括生产不同产品之间的清场,且无书面记录。
— 未定期检查测量器具/无检查记录。
— 生产操作间和中间物料缺少适当的标识,易造成混淆。
— 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标识、贮存不当,可能引起混淆。
— 物料接收后,到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期间,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未在待检区存放。
—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生产人员即使用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 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标识不当/不正确。
— 未按SOP由有资质的人员对原辅料进行配料。
— 生产处方不完整,或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显示出生产处方不准确。
— 生产批量的变更未经有资质的人员准备/审核。
— 生产/包装批文件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 尽管有文件记录,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合并批号/SOP未涵盖此内容。
— 无包装操作的书面规程。
— 包装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未经有资质人员的调查。
— 打印批号、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包括储存、发放、打印和销毁)控制不严。
质量控制
— 设施、人员和检验仪器不完备。
— 质量控制人员无权进入生产区域。
— 无物料取样、检查和检验的SOP或相关SOP未经批准。
— 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可销售。
— 质量管理部门未经正确核对生产与包装的文件记录,即批准放行产品。
— 偏差和勉强符合要求的情况未按照SOP正常调查并做书面记录。
— 原辅料与包装材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用于生产。
—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进行重新加工/返工操作。
— 无投诉与退货处理系统。
—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操作(如运输、贮存等)的SOP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未予以执行。
— 无变更控制系统。
— 检验用实验室系统与现场控制(包括确认、操作、校验和设备维护、标准品、各种溶液以及记录保存)无法确保检验结果和所作结论是准确、精密和可靠的。
— 无药品召回规程,且发货操作的方式无法实施完全召回(无发货记录或未保存记录)。
— 隔离和处理方式不当,会导致召回的产品、退货重新发货销售。
— 无自检计划或自检计划不完全/自检记录内容不完整或未保存。原辅料检验
— 未对销售商/供应商进行足够的审计即减少检验计划。
— 生产用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 企业接收物料后未在工厂内做鉴别试验/未对每个容器中的原料药,或经第三方处理或再包装后的原料药做鉴别试验。
— 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不全。
— 质量标准内容不完整。
— 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 超过复验期的原料药未经适当复验即使用。
— 一次接收的物料由多个批次构成,未考虑分开取样、检验与批准放行。
— 运输和贮存条件无SOP规定。
— 对供应商的审计无文件记录。
包装材料检验
— 未对供应商进行足够的审计即减少检验计划。
— 未对包装材料进行检验。
— 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 包装/贴签生产企业接收物料后,未在工厂做鉴别试验。
— 对供应商的审计无文件记录。
成品检验
— 质量标准内容不完整/不正确。
— 成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 检验项目不全。
—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 运输和贮存条件无SOP规定。
文件记录
— 无生产工艺规程。
— 供应商提供文件记录不及时。
样品
— 未保存成品留样。
稳定性
— 用于确定产品有效期的批次不足/稳定性考察数据不全。
— 当稳定性考察数据显示产品未到有效期就不符合质量标准时,未采取措施。
— 无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 生产(处方)/包装材料的变更未做稳定性考察。
—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无菌产品
— 未经恰当评价或未经注册批准,未对水溶性产品进行最终蒸汽灭菌。
— 生产/灌装操作的房间洁净度等级不正确。
— 采用无菌工艺生产的区域对D级洁净区域呈负压,D级洁净区域对非洁净区呈负压。
— 房间洁净度等级测试的采样点不够/采样方法不正确。
— 采用无菌工艺灌装的产品在无菌灌装时,环境控制/微生物监控不充分。
— 厂房与设备的设计或维护未将污染/尘粒产生降到最小的限度。
— 纯化水与注射用水系统的维护不当。
— 纯化水与注射用水系统在维护、改造和出现超标趋势后,未进行适当的再验证。
— 人员培训不当。
— 洁净区、无菌区的更衣方式不当。
— 清洁与消毒计划不正确。
— 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或防止混淆的方式/预防措施不当。
— 未对产品内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清洁、灭菌、使用之间的间隔时限进行验证。
— 未考虑灭菌前的微生物污染水平。
— 生产开始到灭菌或过滤之间的间隔时限未经验证。
— 培养基灌装规程不正确。
— 培养基灌装数量不足。
— 培养基灌装未模拟实际的生产情况。
— 培养基支持广谱微生物生长的有效性未经证实。
— 培养基灌装的结果判定错误。
— 未做安瓿检漏试验。
— 无菌检查样品数量不足或不能代表一个完整的生产周期。
— 未将灭菌柜每次装载的产品视为一个单独的批次进行无菌检查。
— 未使用纯化水作为注射用水系统和纯蒸气发生器的源水。
— 用于注射剂配制的注射用水未检验内毒素。
— 注射剂用容器和内包装材料,其最终淋洗的注射用水未检验内毒素,而这些容器和内包装材料不再进行除热原处理。
附件3:
一般缺陷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一般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厂房
— 人员可通过生产与包装区域的门直达室外。
— 地漏敞口/无存水弯。
— 液体和气体的出口处无标志。
— 不与暴露产品直接相邻或不直接位于暴露产品上方的表面有损坏。
— 生产区内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 休息、更衣、洗手和盥洗设施设置不当。
设备
— 设备与墙面的间距太小而无法清洁。
— 固定设备的基座连接处未完全密封。
— 使用临时性的方法和装置进行维修。
— 有缺陷或不用的设备未移出或未贴上适当的标识。
— 用于非高风险产品的小型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清洁
— 书面清洁规程内容不完整,但厂区处于可接受的清洁状态。
— 清洁或健康卫生规程未有效实施。
生产管理
— 原辅料与产品处理的SOP内容不完整。
— 未严格限制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 对接收物料的检查不完全。
质量管理
— 召回规程内容不完整。
原辅料检验
— 用于符合性检验的原辅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用于生产。
— 检验方法的验证内容不完整。
包装材料检验
— 运输和储藏规程内容不当。
— 过期/报废包装材料的处理不当。
— 检验项目不全。
— 质量标准不全。
— 一次接收的物料由多个批次构成,未考虑分开取样、检验与批准放行。
成品检验
— 物理指标的检验项目不全。
文件记录
— 产品的记录/文件内容不完整。
— 生产用建筑的平面图和标准不完整。
—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时间不够。
— 无组织机构图。
— 清洁记录内容不完整。
样品
— 无原辅料样品。
— 成品或原料药样品数量不足。
— 贮存条件不正确。
稳定性
—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批次不足。
— 检验项目不全。
— 样品数量不足以完成检验。
无菌产品
— 未监测灭菌用蒸气,以确保达到适当的质量要求且无添加的成分。
— 进入洁净区和无菌工艺生产区的最多人数控制不当。
— 用于冲洗溶液和保护产品的气体未经除菌过滤器过滤。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四
一、填空题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5、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6、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并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9、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1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
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1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
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12、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13、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
经营药品。
1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
众销售处方药。
二、问答题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
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
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
方核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药品生
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
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
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
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
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
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
一、填空题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举报和控告。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或
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
担。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或者药品。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
训、、内容及。
5、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销售本企业
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6、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
明、药品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
货企业有关、,并按规定索取、留存凭证。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年。
9、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和。
1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
等方式向公众赠送或者。
1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
供,或者,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12、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
变。
13、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
围经营药品。
1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
众销售。
二、问答题
5.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篇五
一、现场核查要点
(一)药学方面 1.处方工艺研究
1.1 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仪器。
1.2 研制人员是否具有进行该项工作的能力,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1.3 处方工艺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2.样品试制
2.1 样品试制现场是否有试制该品的全部相应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临床试验用用样品和申报批准文号的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2 用于临床试验用用样品和申报批准文号的样品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复印件、检验报告书等)。
2.3 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是否与样品试制时间对应一致,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2.4 是否对购入的原辅料等进行了质量检验。
2.5 样品的试制是否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内容、中间体检验记录等。2.6 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2.7 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并有与申报资料一致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
2.8 申报批准文号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一致。3.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3.1 研究及检验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具备,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3.2 研究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合格,各仪器设备使用是否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是否与研究时间一致。
3.3 用于质量研究的样品的试制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合理,稳定性研究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3.4 对照研究所用上市药品是否有来源证明或记录。
3.5 所用的对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申请生产时是否已经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了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3.6 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3.7 质量研究及稳定性考察中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试验图谱(如IR、UV、HPLC、GC等)是否有可追溯性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应保存完好并备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应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3.8 所有研究的原始实验图谱应真实可信(如是否存在篡改图谱的采集时间等真实信息、一图多用等现象)。
3.9 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应合乎常规,原始记录结果 与申报资料上的数据是否一致。
(二)药理毒理方面: 1.研究条件
1.1 是否建立实验研究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在研究中予以执行。1.2 研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申报资料中反映的实际研究需要。
1.3 申报资料中反映的研究必需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及实验动物饲养条件是否具备。
1.4 主要仪器设备是否有使用记录,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反映情况相一致。
1.5 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完成检测等实验项目的,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反映的情况一致。
1.6 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完成检测等实验项目的,被委托部门或单位的研究条件和仪器设备等是否能满足被委托实验项目的实际要求。2.实验动物
2.1实验所用动物是否有确切的购置凭证。
2.2实验动物购进数量和时间是否符合申报资料中反映的实际情况。2.3购进实验动物的种系、等级、合格证号、个体特征等是否和申报资料反映的情况一致。
2.4 本单位繁殖动物供研究用的机构,是否能提供繁殖饲养资质证明及繁殖饲养记录。3.原始资料
3.1各项实验原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实验原始资料清单。3.2各项实验原始资料是否具有可溯源性。3.3原始资料中的实验数据、结果、日期、人员及实验单位等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
3.4原始资料中对供试品、对照品的配制、储存等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和申报资料中反映的情况相对应。3.5组织病理切片是否保存完整。
(三)临床方面: 1.临床试验条件
1.1临床试验机构及相关专业是否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是否具有SFDA颁发的临床试验批件。
1.2 临床试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1.3参加临床试验的主要人员及其分工、研究时间、试验报告者等与申报资料、现场记录是否一致。
1.4临床试验设备、仪器是否能满足试验所需,其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与申报资料内容是否一致。2.临床试验记录 2.1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签署者应是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应抽查部分受试者进行电话核实,以了解其是否在试验期间参加过该项临床试验,是否知情等情况。
2.2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发放和用量:
试验药合格质量检验报告中药物批号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中一致。
核查临床试验用药的接受、使用和回收的原始记录,查看有否发放者签名。药物的接受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余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
药物使用的数量与原始病历中的用量以及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用量应 对应。
2.3 临床试验数据的溯源:
临床试验报告的数据与病例报告表(CRF)、原始资料(如:原始病历、试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ECG、Holter、胃镜、肠镜等检查的原始记录等)的内容是否对应。病例数、药物的用法用量、患者基线情况、合并用药情况、检查数据等是否对应一致。原始资料中的检查数据是否能够溯源。
2.4 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原始图谱的溯源:
纸质图谱是否包含完整的信息,并与数据库中电子图谱一致。原始图谱及数据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对应一致。
进样时间(或采集时间)是否与试验时间、仪器使用时间一致。图谱记录的测试样品编号是否与相应受试者血标本编号的记录对应。
2.5 统计报告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相符
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
1.生产现场检查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 2.批量生产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的匹配性;
3.批量生产与质量控制过程的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的一致性; 4.设备、工艺验证数据对工艺参数的支持性;
5.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的可行性(包括清洁方法效果验证数据);
6.本品种生产过程药品GMP符合性。
三、判定原则
1.未发现真实性问题的,予以现场核查通过。
2.已证实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对于正在审评审批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于已取得的批准文号的,予以撤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6.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篇六
博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民悦药店,位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迎宾南路东供销商住楼一层2号。企业负责人王学凯,经营面积57平方米,共有员工2人,经营品种1300余个,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从开业至今无违规经营,也未受到顾客投诉,顾客反映较好,为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强和提高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提高我店形象,确保顾客买到质量可靠的药品,我店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进行药品质量管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自查,自查结果为“通过GSP认证”现将我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质量管理文件与职责
我店严格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批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有证照悬挂于药店显著位置,方便群众监督。
我店根据药品经营的特点和特殊性,设立了具有西药师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员,赋予“一票否决权”,负责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整个药店经营活动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人员培训。设立了兼职验收员,负责对整个药店所有药品的质量验收;设立了兼职养护员,负责整个药店药品的养护工作。制定了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又适合我店运作的《质量管理制度》,使所有岗位操作都实行制度化,保证了质量管理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我店对《质量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并根据检查考核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并建立记录。重点项3项,关键项12项,一般项18项。自查考评结果关键项完全达到,一般项(14101)以外,均达到要求。其中条款(14101)药品零售操作规程,我店未达到。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
二、人员与培训
我店质量管理员为西药师,符合GSP管理要求。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均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达到GSP认证标准。所有人员都经精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合格,无传染病、精神病等可能会污染药品的疾病,并持有健康证。同时建立了员工档案、健康档案。
我店所有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后,根据我店制度定期由质量管理员进行在职培训考核。并建立了培训档案。关键项5项,一般项11项。关键项完全达到,一般项达到9项(另12902、12904二项为合理缺项)。
三、设施与设备
我店经营面积为57平方米,有符合药品陈列要求的柜台9个,共10米,并根据“四分开”原则将其划分为非药品区和药品区,药品区又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外用药和内服药、易串味药单独陈列。营业有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示醒目,店面环境清洁卫生,地面平整,所有药品经营之路管理工作配以电子计算机管理,并配有温湿度计一台,防尘工具、防潮用品、防虫用品、防鼠用品、调控温度用冰箱、空调等设备,工作正常,达到GSP标准要求。
关键项7项,一般项14项。关键项达到6项(另14805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9项(另14803、14806、15001、15301四项项为合理缺项),15401未达到要求。
四、进货与验收
我店采购员严格按“按需采购、择优采购”的原则从通过GSP认证的实力雄厚、品种齐全的合法企业购入药品,票据合法,做到票、帐、货相符,验收按质量管理制度程序,验品名、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说明书、包装、外观质量等,并做好记录,达到GSP要求,首营品种、首营企业审核按GSP要求进行。重点项1项,关键项10项,一般项19项。一般项达到16项(15703、15704二项为合理缺项),15512未达到)。
五、陈列与养护
药品按“五分开”原则和按功效分类陈列,药品摆放做到标示不到置、上下不混跺、左右不叉花,老批号放在新批号前,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货。每天早上和下午按时记录温湿度,发现超范围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保证陈列药品的环境符合要求,定期检查陈列药品的质量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报质量管理员按GSP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关键项18项,一般项35项。关键项达到14项(16710、16712、16719、16722四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26项(另16408、16409、16412、16413、16414、16415、16701、16704、16717九项为合理缺项)。
六、销售与服务 营业员根据药品说明书向顾客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处方药的销售需经具有药剂师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核方可销售,并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留档两年备查。在药店显著位置设置了服务公约、监督电话、顾客意见征询簿,对顾客给予我们的宝贵意见,我们认真处理和及时反馈。关键项6项,一般项21项。关键项达到5项(另17203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14项(另17006、17007、17201、17202、17204、17205、17206七项为合理缺项)。
以上为我店的质量管理情况,结合180项自查,重点项4项,达到4项;关键项58项,达到52项(另6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118项,达到94项(另24项为合理缺项),自查结果为严重缺项为0,主要缺项0,一般缺项为2%,符合GSP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故特向贵局提出认证申请,请贵局给予检查指正,使我店的质量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特此申请
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民悦药店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七
政事项受理厅
联系电话: 0371—63280236联系人: 张春燕
办理程序:
1、受理。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2、审批。审查合格后,交省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省局对现场检查意见进行审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对认证合格的企业核发认证证书。
3、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3个月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5、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7、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9、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平面布局图及照片。
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八
发布日期:2018-01-16
编辑:
您如申办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时,请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并仔细阅读申办须知。
一、办理程序
领取填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受理→复审→现场检查→公示公告→发证
二、应提交材料
(一)到期换证批发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审查)表》(附件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件3);
2、药品批发企业资格证明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综述,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运行情况及上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分析(至少包括上次GSP认证以及近一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缺陷项目整改完成情况);(2)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整体情况,附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各岗位职能架构图;
(3)各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和定期体检管理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简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管理制度;实施电子监管的情况;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并附有关情况表;
(6)校准与验证的实施情况;
(7)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与药品经营质量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设计、使用等相关情况;
(8)简述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配送、退货、投诉处理、不良反应报告、追回和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职责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9)有分支机构的应单独说明管理模式及上述相关情况,并附情况表(见附件10)
4、企业内审执行情况及内审评定结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不足、改进措施及效果;
5、简述上次GSP认证后关键人员变更、企业经营场所、库房设施设备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委托第三方储存、配送需提供《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并详细说明质量审计、信息管理等有关情况(如果有);
6、企业制定的应对经营活动中质量风险点的管理重点和处置预案,简述在经营活动中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7、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
8、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7),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件8);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0、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如使用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经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仓库平面布局图要严格标明比例;
11、企业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12、企业保证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真实性的声明,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印章。
(二)新开办批发企业GSP检查需提供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表(附件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件3);
2、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筹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4、公司章程;
5、筹建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整体情况,附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各岗位职能架构图;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任职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7),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件8);
8、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说明;
9、物流人员情况表;
10、筹建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操作规程)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11、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如使用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经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仓库平面布局图要严格标明比例;
12、药品储存专用货架和实现该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储存库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情况和使用说明。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13、专门用于在库药品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情况和使用说明;
14、企业保证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真实性的声明,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印章。
(三)申报资料的格式及装订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申请材料电子稿;
2、所附注册资料均需按A4规格纸张(营业场所或仓库图纸若使用红线图原件的除外)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样直接附上,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文件的复印件按A4尺寸提供。申报资料中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的原印章。报送的资料应按本表的顺序排列,使用双孔文件夹装订成册,并在每项的第一页作一标签,注明该资料的编号;
3、申请表应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资料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申报时,需提供加盖了企业公章原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授权事由和授权有效期限;
②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5个工作日
四、办公时间、电话:
1、办公时间:每周二、五上午
2、咨询时间:全天
五、受理范围
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的认证
六、收费标准
1、批发企业:大型企业:14300元,中小型企业:9000元;
2、零售连锁企业:14300元;
3、零售企业:4000元。
七、受理地点:
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九
姓名: 总分:
一、单选题
1、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年。A、一年 B、二年、C、三年 D、四年
2、对于乙丙类传染病(除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时限是()A、12小时 B、24小时 C、18小时 D、36小时
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起施行。A、2004年8月28日 B、2004年12月1日 C、2005年1月1日 D、2004年12月31日
4、一个病人同时发生n种法定传染病时,应填写几张传染病报告卡()A、1张 B、2张 C、n张 D、4张
5、甲类传染病是指:()。
A、鼠疫、炭疽 B、鼠疫、艾滋病
C、霍乱、炭疽 D、鼠疫、霍乱
6、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有()。A、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脊髓灰质炎;
B、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 C、艾滋病、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D、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7、传染病报告卡病人属于:用于标识患者常住地址()与报告单位的相对位臵。
A、居住时间≧6 个月地址 B、居住时间≧3 个月地址 C、居住时间≧1个月地址 D、户口所在地
8、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日至少()次对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和查重工作。A、1次 B、2次 C、3次 D、4次
9、可分为急性和慢性传染病是()
A、肺结核 B、梅毒 C、乙肝 D、疟疾
10、流行性感冒是()类传染病。
A、非法定传染病 B、甲类传染病 C、乙类传染病 D、丙类传染病
1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外发布传染病信息?()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D、看情况
12、有权增加或减少乙类传染病病种的部门()A、国务院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
13、有权增加甲类传染病病种的部门是()A、国务院 B、卫生部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D、省、自治直辖人民政府
14、以下传染病中属乙类的是:()A、麻风病 B、流行性感冒 C、麻疹 D、风疹
15、以下传染病中属丙类的是:()A、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B、淋病
C、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D、甲肝 E、尖锐湿疣
1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十
国食药监安[2011]366号
2011年08月0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聘用及考评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下简称药品GMP检查员)聘用及考评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认证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全国药品GMP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负责辖区内药品GMP检查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并承担辖区内所有药品GMP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局和省级局依据职责和监管工作需要分别聘任药品GMP检查员,并组织其开展药品GMP认证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负责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提出聘任建议和考评等具体管理工作。药品GMP检查员考核聘任以及考评程序、标准等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GMP检查员库,建立药品GMP检查员管理档案;国家局和省级局分别聘任的药品GMP检查员均纳入药品GMP检查员库管理。
第六条 药品GM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
(二)拥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三)熟悉和掌握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GMP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至少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或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历;
(四)现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五)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六)健康状况良好,适应外出工作。
第七条 药品GMP检查员应经过推荐、审核、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聘任。其中,国家局聘任的药品GMP检查员由各省级局推荐。
第八条 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工作由聘任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教材由国家局组织编写。经考核合格并聘任的检查员,由聘任部门颁发《药品GMP检查员证》,聘任期五年。
《药品GMP检查员证》由国家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聘任的药品GMP检查员信息纳入档案管理。药品GMP检查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予以变更。
第十条 国家局聘任的药品GMP检查员每年应参加一定数量的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及所在地省级药品认证检查机构组织的药品GMP认证及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局聘任的药品GMP检查员每年应当参加一定数量的由省级药品认证检查机构组织的药品GMP认证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GMP检查员实行考评制。药品GMP检查员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药品GMP检查员职责,不能完成检查任务的,考评为不合格。一次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连续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注销其药品GMP检查员资格;累计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暂停其药品GMP检查员资格。被暂停资格的药品GMP检查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资格。
第十二条 药品GMP检查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委派,认真履行检查员职责和义务,公正、廉洁,自觉维护检查员的声誉。
第十三条 药品GMP检查员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应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现场检查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药品GMP检查员参加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遇到被检查单位与自己存在利益关联时应主动向药品认证检查机构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检查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从事有损于药品认证检查声誉活动等行为的检查员,由原聘任部门注销其检查员资格,不得再次聘任,并将相关情况移交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聘任、考评、再培训、信息变更以及检查员资格暂停、注销等事项,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及时记录在药品GMP检查员库,并在其网站上公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推荐阅读: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考试试题08-1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应知应会)07-01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实施意见》07-25
11、药品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Microsoft Word 文档08-20
药品经营承诺书(含规范、十二个不要求)08-28
企业药品经营人员管理10-0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gsp07-23
浅谈药品的管理与经营08-10
2-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培训考试试题11-20
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及特殊经营企业监管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