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鲁甸县基层司法所工作考核办法

2025-03-15

年度鲁甸县基层司法所工作考核办法(精选3篇)

1.年度鲁甸县基层司法所工作考核办法 篇一

关于对2011年度司法局基层党组织建设进行考核的通知

局属各支部:

今年,市委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五个基本”建设纳入全市重点绩效目标进行考核。根据《安陆市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建设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开展业务2011年度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局属各支部

二、考核内容

考评内容总体按照“五个基本”建设的内涵设定,由2个具体考评细则组成,机关事业单位考评细则和新社会组织考评细则。

三、考核组成员

整个考核工作在局委总支的领导下,在李志强副局长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对局属4个各支部进行考核。

四、考核时间

2011年12月1日—12月6日

五、考核方法

1、自查自评。各支部对照考评细则,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分类准备好考核工作所需的文件、制度、台账、记录、名册、档案等资料。

2、查阅资料。考核组查阅被考核支部有关安排、部署、检查、保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有关档案材料。

3、检查评分。考核组根据考核对象范围,对照相应的考评细则逐一打分。

4、综合评分。考核组依据考评计分办法,评定被考评支部的考评得分。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这次考核是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的基础,还是迎接全市“五个基本”建设考核的一次预检,各支部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通过这次检查对全局“五个基本”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查找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努力方向。

2、突出重点。本次考核时间紧、任务重,在严格对照考评细则的基础上,突出关键要素,通过点上工作反映面上的情况。

3、注重实效。开展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坚持“三不”原则,即“不听工作汇报、不要领导陪同、不看繁琐资料”,深入基层单位实地查看,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保证检查的实效性和真实性。

2.年度鲁甸县基层司法所工作考核办法 篇二

(一)重点工作目标责任项目(共75分)

1、县市区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考核指标体系涉及各单位的工作内容;

2、《2006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抓落实方案》中提出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重点工作、重点工程、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涉及到各单位的内容;

3、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提出的年度重要工作任务,省级部门下达我市的年度重要工作目标任务;

4、结合部门工作性质和承担的职能,提出的本单位200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5、“多城同创”重点工作任务;

6、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共性工作项目(共15分)

1、领导班子建设,5分。

2、党风廉政建设,5分。

3、“四型”机关建设,共5分。(1)学习型机关建设,1分;(2)文明礼仪教育,1分;(3)机关党建工作,1分;(4)电子政务建设,1分;(5)节约型机关建设,1分。

(三)“人民满意机关”创建活动(共30分)“人民满意机关”具体评议办法另行发文,各单位评议得分按比例折算计入总分。创建活动由市满意办负责具体实施。

(四)加扣分项目

1、表彰和通报批评。主要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以其办公厅名义发文表彰的,每项分别加2分、0.6分;获中央国家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加0.6分。

3、优秀单位、良好单位被否决后,缺位不补。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年底各单位开展总结自评,2006年12月底前将重点工作责任项目完成情况和加扣分项目、否决及其他项目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考核办。

(二)市委、市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单位重点工作责任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考核项目自查情况进行集中核查和评分。

(三)共性工作考核项目中的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四型”机关建设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以平时抽查、检查掌握的情况为主加以考评,如确需到各单位进行考核,则由市考核办结合重点工作责任项目集中考核统一安排,从简进行。电子政务建设由市信息处理中心负责考核,每月进行网上抽查,每季通报抽查情况,年终根据抽查情况结算得分。

(四)2006年底,组织“人民满意机关”评议活动。评议活动由市满意办牵头组织实施。各单位评议实际得分按比例计入总分。

3.年度鲁甸县基层司法所工作考核办法 篇三

为了切实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控制在发生之前、调解在扩大之前、处理在激化之前,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全力维护镇社会稳定,确保“平安和静”建设稳步推进。结合本镇综治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村(居)调委会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分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三个方面,采用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工作态度(20分)

1、各村(居)调委会的调解干部热爱调解工作,有无私奉献精神,做到清正廉洁,办事公正、公道,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2、各村(居)调委会必须在每月20日前书面上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统计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情况表,报送的报表按时准确且符合要求的得10分,每漏报、迟报或误统计一次的扣1分;

3、各调委会的调解主任积极参加镇或上级组织的各种会议

和各类业务培训班,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及培训学习笔记的得5分,每少一次扣1分;

(二)工作业绩(45分)

1、各村(居)调委会必须每月开展一次不稳定因素排摸分析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的得8分,少一次扣1分。

2、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通过努力化解和调处,基本达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目标要求的得20分;

(1)除派出所向综治工作中心移交矛盾纠纷(对此矛盾纠纷各调委会必须配合调处)外,原则上全镇内所引发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各村(居)按属地管理原则先行调处,做到先村(居)后镇的调解程序开展工作的得4分;

(2)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要想方设法把它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能自行化解矛盾纠纷的得16分;对在二次调解不成的基础上而上交矛盾纠纷,每上交一起扣4分;对上交的矛盾纠纷,事后又积极主动参与,并与责任区调解员一起调处的减扣50%;

3、工作台帐齐全,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的得17分,具体为:

(1)各类工作台帐规范齐全的得6分,缺一项扣1分;

(2)规范协议书制作不得少于总案件的70%的得6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扣1分,协议书不规范每少一项扣0.5分;

(3)简易调解要有调解记录及当事人签名的得5分,否则

每发现一起扣1分;

(三)工作能力(35分)

1、调解率达到100%的得8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2、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含95%)的得8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3、成功调解纠纷案件数为前两年调解纠纷案件的平均数及以上的得2分,超过50%的得4分;

4、辖区内全年未发生恶性、重大案件或到嘉兴以上越级集体上访的得10分。因掌握不及时或调处不力而发生民转刑或重大上访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到镇和平湖市集访或到嘉兴、省、赴京个访的加倍扣分;

5、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得5分,不完成一次扣1分。

三、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一)、工作有创新,并得到镇或市级以上部门采用的给予加分。镇采用的加2分,市级以上部门采用推广的加5分;

(二)、各村(居)调委会独立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历史遗留问题或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的,每调处一起加5分;

(三)、当年度创“民主法治村”达五星级的加10分,达四星级的加5分。

四、考核办法

镇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将组织检查考核小组依据考核办法中的内容、标准对各调委会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采取每月不定点地对各调委会进行抽查,年中进行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五、考核成果应用

(一)、根据考核得分,每年对各村(居)调委会给予奖励:全年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予以600元奖励;考评分90-94分的,予以500元奖励;考评分85-89分的,予以400元奖励;考评分80-84分的,予以300元奖励;考评分在80分以下的调委会无奖励。

(二)考核得分作为推荐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依据。经费由镇财政下拨镇司法专项经费中列支。

镇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的负责人为该责任书的责任人,本责任书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静镇人民调解乙方:(村、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站所、办盖章)责 任 人:责 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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