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位对应级别

2024-07-14

公务员职位对应级别(精选7篇)

1.公务员职位对应级别 篇一

中国公务员职务、行政级别对应关系(标准版)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

领 导 职 务

级 别

非 领 导 职 务

1、中共中央总书记;

2、国家主席;

3、中央军委主席;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5、国务院总理;

6、全国政协主席;

7、国家副主席;

8、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2、中央纪委书记;

3、中央书记处书记;

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5、国务院副总理;

6、国务委员;

7、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政协副主席。

1、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

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

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

职);

3、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

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4、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1、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级:国家级正职(总理级、国家级)

二到三级:国家级副职(副总理级)

三到四级:省部级正职(正部级、正省

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

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

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

关(党组)正职;

3、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四到五级:省部级副职(副部级、副省级)

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5、省纪委书记;

6、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

的副职);

7、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

8、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9、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

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

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

的下属司局室正职;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

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

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人大、政府、政协的

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厅级)

巡视员

4、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

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5、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6、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

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7、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

行署室和事业单位下属司局

室副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

五到七级:厅局(地)正职(正司级、正

和事业单位副职;

3、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

六到八级:厅局(地)副职(副司级、副厅级)

助理巡视员

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

机关正职;

4、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纪委书记;

5、国有副厅级企业正职和正厅

级企业副职;

6、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2、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

属机关副职;

3、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七到十级:县处级正职(正处级)

调研员

的下属单位正职;

4、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5、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6、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的下属处室副职;

2、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 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3、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八到十一级:县处级副职(副处级)

助理调研员

副职、纪委书记;

4、国有正县级企业副职;

5、副县级企业正职;

6、市属中学正职。

1、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2、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

属单位正职;

九到十二级:乡科级正职(正科级)

主任科员

3、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4、国有正科级企业正职;

5、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1、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

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2、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

九到十三级:乡科级副职(副科级)

副主任科员

属单位副职;

3、各乡镇党委、政府副职;

4、国有正科级企业正职;

九到十四级

十到十五级

科员 办事员

2.政府官员职位级别从上至下 篇二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3.公务员职位对应级别 篇三

最近网上有不少朋友在问关于公务员滚动级别的问题,大家对此感到比较困惑。实际上关于滚动的判断,确实是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比较难以掌握的一个政策。今天,我就给在线工资测算网的网友们研讨一下如何判断公务员该在那一年进行滚动级别的问题。本文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对政策的理解和看法,由于个人理解水平有限,不能保证判断方法绝对正确,仅供大家参考。

滚动级别就是在原来级别档次的基础上就近就高晋升一个级别,比如某人级别为23级6档,滚动后就为22级5档。如果读者就是做人事劳资工作的朋友,那么你应该知道,参加2006年工资套改的公务员,绝大多数会在2007、2008、2009、2010年这四年期间滚动一个级别,具体是那一年滚动和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情况、考核情况以及学历等因数有关系;但是也有一小部分参加工改的同志到2010年都不会滚动。那么究竟是否应该滚动?应该在那一年滚动?用什么办法来判断滚动呢?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先来看下“滚动”的相关政策说明吧!(温馨提示:以下政策依据较绕口,难理解,但是你一定要有耐心的、慢慢的多读几遍,然后再看后面的政策解读和例子,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滚动”的政策依据(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凡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给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确定级别后,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政策要点解读:

1、参加06年工改的公务员才可能滚动级别,工改后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和工改时试用期的公务员不能滚动级别。

2、可能滚动的为2007、2008、2009、2010这四年,如果到2010年还不符合滚动的条件,就不用判断滚动了。滚动级别和5年一次的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不是一回事,请大家不要混淆。

3、“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是指任职年限或者工作年限(含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限。

4、“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以19级4档为例,先来看看公务员工资标准表:

19级滚动一级后为18级,那么应该是18级几档呢?如果是1档的话,级别工资为658,比滚动前749还低,这不合逻辑。滚动后级别工资应该是比原来的要高,但是应该是18级里面比原来级别工资(749)高的级别档次中取档次最低的,即为18级3档。这就是就近就高的意思。很多朋友会误认为19级4档滚动一个级别后应该为18级4档。说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错误的原因了。同样的道理,如果是19级1档,就近就高滚动一个级别后则应该为18级1档,当然这样的话会出现超档差的现象了(关于超档差,读者可以参考本站的相关文章http://)。

5、“上一级别”:即为高一级别,如滚动前为19级,则上一级别为18级。

6、滚动的前提条件:除了“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还必须考核称职及以上。

可能大家看到这里有了一点眉目了,但是还是感觉有点云里雾里的感觉吧?没关系,只要你能坚持看到这里,然后再看一下下面的举例,你一定会成功的,加油吧!举例:

例1:某公务员,1991年参加工作,参加工作前取得本科学历(全日制4年,计算为套改年限),1992年任科员,2001年为副主任科员。可以计算出截止2006年6月30日工龄为:2006-1991+1=16年,加上4年未计算工龄的本科学习年限,套改年限应该为20年。截止2006年6月30日,任科员15年(2006-1992+1),任副主任科员6年(2006-2001+1).套改方案:如果按照副主任科员6年20年套改年限套,结果为22级5档,级别工资为609;如果按照科员15年20年套改年限套,结果为23级5档554;如果按照最高学历(本科)套改,结果为25级2档,级别工资为380。很明显,按照副主任科员套改更为有利,故最终套改结果为副科22级5档。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滚动级别呢?是应该那一年滚动级别呢?现在我们假设这个人工改后到2011年没有职务变动,那么根据政策,我们可以对照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这样看:到某年(2007、2008、2009、2010)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当年就可滚动级别:

(1)套改年限(工龄+未计算为工龄的学龄)达到了21级(22级5档的上一级别)的规定年限;

(2)副科的任职年限达到了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21级的任职年限(套改时任职务上一级别规定的年限);

(3)科员的任职年限达到了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22级的任职年限(低一职务达到套改时候确定级别的年限);

大家可以通过对照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或者本站提供的公务员滚动判断工具(网址:http:///GunDongPanDuan.aspx)看出,如下如图所示:

到2009年,现任职务(副科)判断,任职9年,套改年限23年已近达到了21级规定的年限了,故2009年,应该滚动。所以此人的工资演变应该如下:

判断技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篇四

开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

我国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各单位举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第二,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第三,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提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

所谓职位,是机关分配给其所属公务员担任的具体岗位。根据《公务员法》

第18条的规定,进行职位设置时,应当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职位的特征:

职位是指事而不是指人。人员变动对职位没有影响。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每一职位有一定的名称、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晋升转任路线等。同一职位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同一人员在不同时间可以担任不同的职位。职位可以按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应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一)职位类别划分

1.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工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人员的工作仍然属于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2.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二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

根据上述特点,专业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

3、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特点: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

二是现场强制性。

第二部分:

(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

《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一定限额的非领导职务。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非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

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但现实中往往不是根据工作需要,主要是为解决待遇而任命。

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但现实中往往不是根据工作需要,主要是为解决待遇而任命。第二,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初衷,是为了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区分,实际上在公务员队伍内设置了“两个跑道”。领导职务系列的吸引力依然大于非领导职务的吸引力。

(二)职务层次

1.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三)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1.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这一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目前公务员的范围,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实行选

任制的领导职务。

2.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3.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法》还规定: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部分:

四、公务员的级别

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既考虑了职位分类的因素,又吸取了我国传统的官员品位制度、干部等级制度以及现代品位分类的因素。

1.确定公务员级别的根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具体来说,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应考虑如下因素:(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2)公务员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3)级别的晋升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

2.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级别是反映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兼容了职位与品位因素。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

三、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四、其他内容学习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五、公务员管理机关

《公务员法》第10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公务员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三层关系:(l)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2)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5.公务员职位对应级别 篇五

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

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

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

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

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县团级干部(副处级干部):(九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第五:乡级干部(科级干部):

乡级正职(正科级):(十级)

乡级副职(副科级):(十一级)

主任科员:(十二级)

副主任科员:(十三级)

科员:(十四级)

办事员:(十五级)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二、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及工资级别对照表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

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日。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考核累计(连续)五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因晋升职务而晋升级别,如级别晋升两级以上,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级别只晋升一级,不影响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公务员按本实施办法套改确定级别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级别未发生变动或因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如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按2005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达到级别工资确定表中上一级别规定年限,可从达到规定年限次年的1月1起晋升一个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级别相对应的档次。公务员按此办法晋升级别后,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已经达到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不再晋升级别工资,只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按考核结果晋升级级别工资档次

连续两年为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

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与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分别计算。公务员因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原级别一个工资当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可与级别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如增资额超过按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同时晋升级别和档次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

1、试用期工资。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585元、高中、中专605元、大专650元、大学本科700元、双学士74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79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880元。

2、试用期满后级别和级别工资的确定。

初中定办事员27级1档295元、高中、中专定办事员27级2档313元、大专办事员26级2档345元、大学本科定科员25级2档381元、双学士定科员25级3档403元、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24级3档446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22级1档484元。

其他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按低于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执行。

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可直接执行试用期满定级工资。

三、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

符合级别与生活待遇挂钩条件的公务员任职满5年,达到规定级别前连续考核5年称职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厅级副职13级、处级正职15级、处级副职16级、科级正职18级、科级副职19级、科员20级、办事员21级的,可以执行现任职务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级别工资档次在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退休后,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退休费、住房、医疗等待遇。

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以上待遇。

四、实行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乡镇公务员)工资倾斜的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担任县委书记、县长、乡党委书记、乡长的人员,任现职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可从满5年的次年1月1起在现任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就近就高靠近新一级别的档次并不影响正常的职务变动或正常考核引起的级别变动。

五、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

(一)、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有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构成取消原奖金,设置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二)、岗位工资按技术等级、套改年限确定。

(三)、正常增资办法:

1、每两年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2、晋升技术等级。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按原技术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技术等级前后的年限可累加计算。

六、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每两年调整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七、改革奖金发放办法。

取消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增加一级级别工资的办法,改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称职的发12月份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考核优秀的可发放1.5倍(2倍)。

八、其他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别、行政执法类别和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的工资办法另行制定;

(二)、军转人员工资(93工改后军转人员增资办法待定);

(三)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关和各部委管理的公务员,15个副省级城市的增资办法(待定);

(四)国家批准的各项特殊岗位津贴仍然执行,其他地方批准的特殊岗位津贴一律取消;

(五)浮动工资的处理(略)

(六)相应警衔津贴、海关工作补贴、西藏工作人员和党外工作人员生活费办法另行制定。

九、组织领导(略)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6.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与级别 篇六

首先需要说明的,你所提的地方上厅、局、处、科、股这五个级别,除了厅、股两个级别是实至名归的,其余的局、处、科实际的职位和叫法有所偏差。举例说明:

1、从省一级的机关层面上说,厅一般指的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各部门的第一把手叫厅长,级别正厅级;省一级机关也有局长的说法,如省工商局、国税局、广播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其一把手叫局长,但需注意的这里的局长的级别和厅长们是一们的,也是正厅级;

2、从地级市机关的层面上说,由于市里的主要领导(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和省里的厅长级别是一样的(这是指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有的市如浙江省的宁波市由于其是国务院计划单列市,它的市委书记是由浙江省委常委兼任的,级别是别省级,市长的级别也是副省级,这另当别论),市一级的机关也叫局,如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局等,其一把手也叫局长,但这个局长和省级机关的局长虽然叫法上一样,其实际的级别只有县处级(部队的正团级);

3、关于处级的说明,处一般是指厅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其负责人叫处长,如人事厅内的公务员管理处、公安厅内部的出入境管理处,处里的一把手叫处长,它的级别和部队的团长、市一级机关的局长、县(市区)的书记、县市区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是同一个级别;但现在很多地方对处的概念比较混淆,如有的地级市的机关的内设机构也叫处,这就有点名不符实了,如市林业局林管处,其实规范化叫法是市林业局林管科,有的为了出去让人家叫得好听点,就把科改为处,称呼也就从科长变为处长了,但其实质还是科级;

4、科级,上面也讲到过了,地级市的机关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叫科长,也就是正科级,而县一级机关的一把手(局长)、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也是正科级;

5、股级,指是县一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如**县教育局教育股,其负责人叫股长,但实际中,很多地方也把教育股叫成教育科的,这和上面市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同理,也是为了好听点,但其实质上级别只有正股级。

用简单一点的说明如下:

厅级——省级机关的厅、局,地级市的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部队的师;

处级——省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地级市的局,县(市区)的书记、县市区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部队的团;

科级——市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县(市区)的局、乡镇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部队的营;

股级——县(市区)机关的内设机构,部队的连。

上面所讲的我国地方上通用的领导职务,地方上目前还有一种叫非领导职务的,主要设了以下几个,为了说明方便,将非领导职务的级别和领导职务的级别作个对比:

正厅级——巡视员;

副厅级——副巡视员;

正处级——调研员;

副处级——副调研员;

正科级——主任科员;

副科级——副主任科员;

正股级——科员;

副股级及以下——办事员。

当然,这主要是从很规范的角度出发给对比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工龄、任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会有所出入,如有的股长年龄比较大了,当股长的时间比较长了,也可以给他一个主任科员的非领导职务。现在部队的职务和地方职务不能简单进行换算,一般来说,部队回到地方的其级别待遇可以不变,原先什么级别的就给什么级别的工资待遇(如副团回到地方,不管其职务如何,他的工资待遇都是按副团的),但职务一般要降1-2级。如正团转业到地方,在地级市安置,也就安排个正科的职位,并且还不会是很好单位的正科,一些热点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人事局、公安局等还不一定进得去;在县里安置,好点也就一个一般局的局长(其实这种情况都非常少,一般都先安排个副局长,等过了几年,他的表现较好或其他因素才给你个局长当当)。目前我国地方上也就这么个情况,由于我国整个公务员的队伍比较庞大,部队回地方,地方上也有难处。但有一点要说明的,如果从部队转业回地方的,其在部队时的职务在副团以下的,地方上还是比较欢迎的,因为很多从部队回来的人各方面素质比较高,在公、检、法、司、乡镇等地方还是比较吃香的,因为地方上也需要这样的人才。首先有县处级,县团级一说;换句白话就是地方的县级干部(如县长)、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这要看是哪里的处了,事业单位本身的级别不同,其处长的级别也不一样中央直属机关的那种处级干部)、部队的团级干部(如团长)3者级别相同;

中国行政级别分股、科、处、厅、部、总理几大级别。其中县-处为一个级别;地-厅为一个级别;省-部为一个级别。县、地(市)、省,均为当地父母官使用的级别(也就是以前的封疆大使,俗称当地的土皇地);处、厅、部都属于朝内为官的专属机构。例如:省水利厅的负责人就叫厅长,正厅级。省内某市的负责人叫市长,正市级。这两个人在行政级别上是同级的,但论实权则有所区别,厅长只管省内的水利和厅内的其它人事、财务等事情。而市长则管理一个市的全部事情(当然由于中国国情,这些领导相同的位置上还会有个书记用来管人事)。

但实际上县长和处长平级不太对,比县处一级低一级的叫科局(乡镇)级,比县处一级高一级的叫地厅(司)级,某县某某局的局长或者某某乡镇长就是科局级,如科局级当县长或者处长就叫提拔、进步,市(地级市)里的某某局长则是县处级,没办法,高一级就是高一级,如去当县(处、区)长就是平调。军队的只列大概的情况: 选取常用的参照点——县团级 排列如下

副军级——正司局级 司局长 正师级——副司局级 副司局长 副师级——正处级 县处长 正团级——正处级 县处长 副团级——副处级 副县处长 正营级——正科级 科长 乡镇长 副营级——副科级 副科长 副乡镇长 正连级——科员级 科员(高年资)股长 副连级——科员级 科员(低年资)排级——办事员级

上将--省、部级 中将--副省、部级 少将--地、厅、市级 大校--副地、厅、市级 上校--县、处级,副县、副处级 中校--科级 少校--副科级 上尉--股级 中尉、少尉--科员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担任领导职务满三年的团职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安排相应的职务。据此,大部分安置单位都能遵守这一政策,正团职满三年的安排正处,副团职满三年的安排副处。也有少数单位降一职安置。遇到这一问题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军转部门反映。当然,如果在部队时不是领导职务或者虽是领导职务但任职期未满三年,安置正科是完全正常的。厅级相当副军正师级,局级相当师级,县处级相当团级,科级相当正营,股长是副营

军长-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副军长-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师长-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副师长-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团长-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副团长-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营长-科级正职、乡级正职; 副营长-科级副职、乡级副职

连长-主任科员; 副连长-科员;

7.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篇七

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

1、职务是公务员所担任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2、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3、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两者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职务和级别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都是职业发展的标志

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在公务员管理上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单一化,难以有效激励广大公务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

②、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

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特别的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品味分类时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

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于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品味分类相对简单,利于需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

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

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我国的职位分类: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其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具体职位类别及其特点,职位设置等三方面。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划分职位类别(横向)

②、职位设置(纵向)

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

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

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

1、专业技术类职位;

三个特征:

①、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

②、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

③、技术权威性

2、行政执法类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

执法指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

特点:

①、纯粹的执行性;

②、现场强制性。

3、综合管理类职位: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处行政机关类职位、专业技术职位以外的旅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

这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查权,具有司法强制性与较轻的专业性,与其他类型职位的性质、特点有一定区别。

5、其他类别职位:

公务员的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含义:

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职位设置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前提。

职位说明书:

职位设置工作最后要制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说明每一职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工作标准、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事项的综合性书面文书。

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的四大要素:

1、职能;

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是人和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元,机关的职能要分解落实到职位上去也就是赋予公务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

2、规格;

机构规格先顶了职位的最高职务层次。

3、编制限额;

编制限额决定了职位数量,编制数量就是职位数量。

4、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职数是指某一职务的具体数量;结构比例是指个层次植物的结构比例。

职位设置的最终要求:

1、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

2、要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担负该职位的职责。

公务员的职务类型:

1、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

2、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

3、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

4、法官、检察官类职务序列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1、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统一的,包括从国家正职到科级副职的10个领导职务层次。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厅局级副职)、调研员(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县处级副职)、主任科员(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以上是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科员、办事员。

3、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

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名称可分为社会通用名称与行业特有名称

4、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

5、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1、确定工资及其它待遇的重要依据;

2、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公务员职务欲界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主要在工资制度中体现。

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

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

美国、加拿大、瑞典、泰国、澳大利亚等,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唯一依据。

德国、乌克兰、奥地利、西班牙,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法国职务序列与级别序列相对分离,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

我国,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符合级别的功能定位,符合我国的工资制度。

3、向基层倾斜

职务与级别关系对应表:(提别提示:有必要记住)

国家级正职、1

国家级副职、2~4

省部级正职、4~8

省部级副职、6~10

厅局级正职、8~13

厅局级副职、10~15

县处级正职、12~18

县处级副职、14~20

乡科级正职、16~22

乡科级副职17~24

科员18~26

办事员19~27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与晋升。这是我国公务员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

级别晋升分两种情况:

1、当公务员晋升职务时,原级别没有达到新任职务对饮级别的,相应晋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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