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11篇)
1.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一
安徽省2015年监理工程师教材: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和设备
材料采购招标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内容的是__。A.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B.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C.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D.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A:监理单位负责人 B: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 C:总监理工程师
D:项目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 E:工程保险金
3、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A:1 B:2 C:3 D:4 E:工程保险金
4、在投标文件的报价单中,如果出现总价金额和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的金额不一致时,应当__。
A.以总价金额为准,由评标委员会直接修正即可
B.以总价金额为准,由评标委员会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 C.以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为准,由评标委员会直接修正即可
D.以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为准,由评标委员会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
5、【例2·单选题】由业主订购的管道设备延误到货,安装工程分包商被迫停工,安装工程分包商受到损失的索赔报告应。A:提交给业主 B:提交给工程师 C:提交给承包商
D:分别提交给业主和承包商 E:专业监理
6、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__不违反监理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A.向其他人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 B.从承包方获取提前工期奖金 C.帮助承包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
D.鼓动承包人就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索赔
7、编制某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先根据地区统一单位估价表中的各分项工程工料单价,乘以相应的工程量并相加,得到单位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三者之和,再加上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这种编制预算的方法是。A:工料单价法 B:综合单价法 C:全费用单价法 D:实物单价法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8、某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代表只有30万元变更确认权,但施工企业并不知其具体的确认权限。某日,施工企业提交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了一项工程款为50万元的增量工程。该50万元工程款的签认应当由。A:发包人承担责任 B:发包人代表承担责任
C:发包人与发包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D:施工企业决定责任承担人 E:专业监理
9、关于违约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约定违约金必须明确具体的数额
B: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C: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另行赔偿
D:只要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E:专业监理
10、相邻两项工作之间存在两种及以上时距的搭接关系时,应。A:分别计算出时间间隔,然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B:分别计算出时间间隔,然后取其中的最大公约数 C:分别计算出时间间隔,然后取其中的最小值 D:计算其中最大的时间间隔 E:自我评定
11、【例4·单选题】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开始。A:自工地动工
B:保险公司中约定日期
C:自主要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D:自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起,以先发生者为准 E:专业监理
12、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任务不包括。A:审查工程变更方案 B:进行工程计量
C: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D:进行付款控制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3、2010年3月,实际完成的某工程基准日期的价格为1500万元。调值公式中的固定系数为0.3,相关成本要素中,水泥的价格指数上升了20%,水泥的费用占合同调值部分的40%,其他成本要素的价格均未发生变化。2010年3月应调整的合同价的差额为万元。A:84 B:126 C:1584 D:1626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错误加以修正后,如投标人拒绝签字,则__。A.投标有效
B.投标无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C.由评标委员会代签
D.投标无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5、某混凝土工程计划累计完成工程量的S曲线和每天实际完成工程量如下图和下表所示,则第4天下班时刻该工程累计拖欠的工程量为。A:20 B:50 C:60 D:150 E:自我评定
16、下列活动中,属于监理工程师施工准备质量控制工作的是__。A.施工生产要素配置质量审查 B.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C.材料价格变动预测 D.工程变更可能性预测
17、我国目前的建设程序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建设程序相比,发生了一些关键性变化,下列不属于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的是__。A.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 B.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C.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D.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18、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招标阶段投资控制中的主要任务包括。A:编制投资估算 B:组织设计招标 C:协助评审投标书
D: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9、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A:工程质量的检验和施工进度计划 B:工程量的计量和单价的确定 C:直接费和间接费的计算
D:施工方案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0、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负责。A:总承包单位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 D:监理单位 E:工程变更单
21、关于要约撤销的说法,正确的是。
A: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撤销的目的是让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C: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可以撤销
D: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后到达受要约人 E:专业监理
22、【例1·单选题】某建设项目的投资构成中.不属于建设投资的是。A:预备费
B:工程建设其他费 C:建设期利息 D:流动资金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3、某当年完工的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2000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30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600万元,涨价预备费率为3%,建设期贷款利息18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60万元,则该项目的建设投资为万元。A:5930 B:5948 C:6090 D:6108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4、在工程网络计划中,关键工作是指的工作。A: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中箭线上无波形线 B:与其紧后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为零 C:最早开始时间与最迟开始时间相差最小 D:双代号网络计划中两端节点为关键节点 E:自我评定
25、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时间是。A: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C: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 D:保修期过后 E:工程保险金
二、多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经原因分析后,确认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问题,应该__。A.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C.保证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 D.必须征得监理单位的同意 E.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2、某分部工程时标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当计划执行到第3周末及第6周末时,检查得到的实际进度如图中的实际进度前锋线所示。该图表明()。A.工作A和工作D在第4周至第6周内实际进度正常 B.第3周末检查时预计工期拖后1周 C.第6周末检查时预计工期拖后1周
D.工作B和工作E在第4周至第6周内实际进度正常 E.第6周末检查时工作G实际进度拖后1周
3、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__鉴定部门鉴定。A.当事人约定的 B.仲裁庭约定的 C.法律规定的
D.地方政府指定的 E.人民法院指定的
4、【例5·多选题】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A:投标保证 B:留置 C:动产抵押 D:定金 E:违约金
5、影响基准收益率的因素有__。A.风险贴补率 B.通货膨胀率 C.机会成本率 D.投资回收期 E.内部收益率
6、设备基础检查验收的要求主要是__。
A.基础断面尺寸、位置、标高、平整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B.模板尺寸、位置、标高是否符合要求 C.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的正确性 D.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E.钢筋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7、为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进度,就必须对影响进度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预测,以实现对建设工程进度的()。A.主动控制 B.纠编控制 C.动态控制 D.事中控制 E.事后控制
8、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同时,应要求。A: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B:保护好事故现场 C: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D: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要求向主管部门上报 E:提交技术处理方案
9、质量数据的收集方法有__。A.等距抽样 B.二次抽样 C.全数检验
D.随机抽样检验 E.分层抽样
10、既有直接经济损失,又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和第三者责任的风险有。A:投资风险 B:进度风险 C:质量风险 D:安全风险 E:合同风险
11、抽样检验方案将检查评判为合格而接受的概率的数值可以用__等公式计算或查图表得到。A.超几何分布 B.正态分布 C.二项分布 D.泊松分布 E.指数分布
12、【例6·多选题】下列可以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是。A: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D: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3、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原因主要有__。A.缺乏风险意识 B.风险识别失误
C.已建立非基金储备 D.有母公司保险 E.期望损失不严重
14、监理工作的常规方法有。A:巡视 B:旁站 C:见证取样 D:平行检测 E:指令文件
15、下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有。A:地震 B:洪水 C:社会**
D: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火灾 E:承包人承担责任的爆炸
16、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是__。
A.督促并控制设计单位按照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的日期,保质、保量、准时交付施工图及概(预)算文件
B.审核设计单位交付的施工图及概(预)算文件,并提出评审验收报告 C.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报送施工图进行审查 D.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整理归档监理资料 E.为设计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17、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的条件有。A: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B:施工组织设计已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C:预付款已到位
D:拆迁工作已满足开工要求 E:进场道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18、【例2.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有。A:深基坑 B:爆破工程 C:拆除工程
D:高大模板工程 E:起重吊装工程
19、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__的需要。A.控制概算 B.施工
C.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D.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E.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20、某新建大型工业项目由办公楼、生产区、总图运输等部分组成,其办公楼的综合概算包括该楼的。A:建筑工程费 B:土地使用费 C:设计费
D:安装工程费 E:设备购置费
21、在损失控制计划系统中,应急计划是在损失基本确定后的处理计划,其应包括的内容有。
A:采用多种货币组合的方式付款 B:全面审查可使用的资金情况 C:准备保险索赔依据
D:控制事故的进一步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和环境损害 E:确定保险索赔的额度
22、影响基准收益率的因素有()。A.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 B.项目设定的折现率 C.风险贴补率 D.社会折现率
E.投资的机会成本率
23、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A.完成收尾工程
B.做好工程资料准备工作 C.做好工程的预验收
D.做好工程经济效益的评价工作 E.做好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工作
24、在下列内容中,属于建设工程三大目标控制组织措施的是。A: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B:建立健全实施动态控制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 C: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分工 D:建立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工作考评机制 E:改善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工作流程
25、网络图的绘图规则有()。A.不允许出现代号相同的节点 B.不允许出现无箭头的节点 C.不允许出现多个起始节点 D.不允许间断编号
E.不允许出现多个既有内向箭线,又有外向箭线的节点
2.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二
1 关联性分析
(1)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市场的竞争状态下, 规划好工程工程承包与发包的形式。招投标的过程中, 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 其可要求发包方, 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招标因素, 包括价格、期限等, 邀请施工单位进行投标操作, 各项招投标的内容, 均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过秘密报价后, 实行公开、公正的竞争, 发包方会自主选择比较优质的合作单位。招投标的过程中, 涉及到多项实践项目, 要规划好招投标的过程, 完善招投标的操作。
(2) 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 是指承包与发包双方, 在建筑项目建设之前, 通过合同的形式, 规划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协调并商议好相关的事宜[1]。建筑工程合同具备法律效应, 而合同管理能够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实施, 建筑合同管理的内容有:1评估承包与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 审核文件中的各项条款;2监督好合同文本, 合同管理的过程中, 要求承包与发包双方均要履行合同的内容;3定期检查建筑工程是否履行合同条款, 及时解决建筑工程现场出现的合同纠纷问题, 利用合同指导参建单位的各项行为。
(3)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机构, 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监督招投标的过程中, 规范合同管理的过程。首先建筑招投标的过程, 也是施工合同谈判与签订的过程, 承包与发包双方, 按照商议当事人的提议, 在协商的过程中, 确定出合同的内容;然后在建筑市场的交易角度上分析, 招投标属于交易的范畴, 交易双方并没有构建合法的交易关系, 所以招投标的过程对合同管理有很大的需求, 利用合同管理的法律形式, 规范双方的关系, 促使招投标的过程能够处于法律保护的状态下;最后是合同管理能够检查招投标的内容, 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 而且招投标文件内, 包含了合同管理中的基本条款, 合同内容需依照招投标拟定条款项目, 表明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不可分割的联系。
2 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实践运用
(1) 审查招标文件。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法, 可以审查交易活动中的招标文件, 配合招投标中的各项审查工作[2]。招标文件审查的过程中, 需要遵循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规定, 利用合同管理的途径, 发挥招标文件审查的基本职责, 避免影响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同管理在招标文件审查工作上, 起到规范与约束的作用, 能在监督的状态下, 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 杜绝潜在经济风险, 表明合同管理对招标文件的控制作用。
(2) 监督招标过程。合同管理参与了招标的全部过程, 在招标全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 建筑工程要求合同管理配合招标活动, 尤其是大型的开标、勘察工作内。投标企业要掌握投标书的内容, 由发包方宣布标价信息, 这些内容中, 大多反馈了后期合同的内容, 也是招投标参与方信息的真实表达[3]。合同管理人员监督招标过程时, 会积极参与到现场监督内, 由此才能掌握招投标的真实资料, 便于审查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管理行为合法、真实。例如:招标活动的现场勘察行为, 需要了解活动现场的情况, 要求合同中的很多条款, 都要符合建筑工程的实际需求, 要在招标活动现场总结条款的内容, 更重要的是合同管理人员需在第一时间掌握招标全过程的所有信息, 积极了解招标过程内, 参与方的意见, 协调后制定合同管理的内容。
(3) 参与后期管理。合同管理部门, 会参与到招投标的后期管理过程内, 积极配合招投标的运用, 还要在后期安排回访工作, 专门了解承包与发包方对合同管理及政府职能的意见, 以便要求参建双方能够遵守合同管理的内容, 履行合同义务, 确保招投标后期工作的稳定性。回访是合同管理后期的工作, 按照招标、投标等资料, 也要检查合同中的内容, 构建出考核制度, 调节并处理合同管理期间出现的纠纷问题。合同管理在参与招投标后期管理时, 主动树立合同管理的意识, 加强内部管理与约束, 提升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4]。例如:建筑招投标后期管理中, 实行合同检查, 专门利用合同管理中的考核制度, 保障参建方能够履行合同中的内容, 提高履约率, 合同管理部门跟踪招投标的实际管理, 促使招投标后期管理与合同管理均能顺利的进行, 管理的过程中, 评估招投标的活动, 要求参建方遵循合同管理中的条例。
3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例举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如:1完善合同管理的组织, 依照招投标的需求, 组织合同管理的内容, 积极培训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容, 落实责任制度, 以免影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业务项目;2完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促使建筑工程的交易活动中, 参建方均能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运营, 降低外部环境条件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或合同管理的影响, 维护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联性。
4 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均具体较高的实践价值, 规范了建筑施工的市场状态, 加强管理与监督的控制力度, 保障建筑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筑工程在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方面, 落实完善的措施, 确保建筑成本管理及造价控制的积极性, 以此来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和效益水平。
摘要:建筑工程内,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最为重要的两个项目, 直接关系到建筑项目的经济效益。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具备密切的关联, 两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在建筑工程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方法, 改善了建筑工程的成本效益, 文章主要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李海晓.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关系的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 2011, (17) :224-225.
[2]董治.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 2012.
[3]易玲.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探讨[J].安徽建筑, 2014, (6) :184-185.
3.关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探讨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施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备案。
(3)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向資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确定中标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及内容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其组成合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技术规范;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与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履约担保(格式);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施工图设计文件。
4.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相关规定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5.公路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相关规定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对于一般大中型规模、技术难度较高的公路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独立特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技术难度较大的公路工程,招标人可选择双信封评标法。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结束语
公路工程项目以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是运用竞争机制来体现价值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招标投标属于要约和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是公路工程合同的形成过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四
第82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十月十八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
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五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标 底 第五章 投 标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工程招标的流程
工程招标流程是指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或交易的行为。程序一般为:选择邀请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这里给大家介绍工程招标流程的一些注意项。步骤/方法 1.招标资格与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如是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填报每个成员的资格预审申请书)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相关机构备案。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7.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 文件指定地点。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
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11.评标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12.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13.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14.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备案。发中标通知书。15.合同签署、备案
6.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六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7.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七
实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制,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设管理体制, 是提高公路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随着《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及《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 公路工程监理实行了招标投标制, 这是真正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的开端, 也是公路监理历经10余年发展后开始步入正轨的标志。
1 工程监理公开招投标的意义
1.1 使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
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的实行, 改变了长期以来指派监理任务、“吃大锅饭”的管理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引进竞争机制, 给我国的公路建设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1.2 使工程监理走向市场
一个工程项目选择监理单位不局限在某个地区、某个部门的几家公司, 而是面向社会上的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 这给各单位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开竞争的机会。
1.3 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招投标制既给各监理单位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促使其加强队伍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 由此促进了公路建设的发展。同时, 竞标过程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 监理单位可以从中获益, 中标固然可喜, 未中标的可以从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在竞争中提高自身素质。
2 针对招投标特点做好投标工作
2.1 做好招投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一般来讲, 公开招标的工程在发出招标通知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就开始了招标的准备工作, 监理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有关工程项目的动态, 一旦时机成熟, 就积极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尽可能与其进行技术交流, 及早了解业主对招标的具体计划及详细要求, 以便早做准备。
2.2 编制好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是招标方对投标方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工程管理能力、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和社会信誉等方面的全面审核。如果资格预审不合格, 监理单位就将失去参与投标的资格。因此, 编制好资格预审文件是监理单位投标的首要环节。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 应做到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机动灵活、扬长避短、详细具体并有针对性, 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和经验承揽此项工程监理任务。
2.3 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由于目前大部分工程的监理招标是以报价高低选择中标单位, 因而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以成本作为报价的依据, 先尽可能准确地计算出工程监理成本, 再加上一定的风险系数, 在此基础上再加上适当的利润, 以此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然后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结合中标原则,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最终确定投标报价。
3 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3.1 部分标书对监理单位的要求过于苛刻
目前, 公路建设市场主要是买方市场, “僧多粥少”的现象导致一些招标单位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进行招标, 在操作过程中对监理单位的要求过于苛刻, 脱离了监理市场的实际。例如, 时间要求过紧, 留给投标单位编写标书的时间少则3~5 d, 多则不超过1个星期, 这样使监理单位很难编制出一份好标书;对人员要求苛刻, 有的招标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持证率达到40 %甚至更高, 而目前国内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 (含专业监理工程师) 证书的不足1万人, 满足不了市场需求, 这一要求显然不尽合理。
3.2 监理合同不平等
正因为招标投标单位地位的不平等, 双方在签定合同时也不平等, 主要体现在:①优质工程不优价, 合格工程倒扣款。例如, 有些监理合同约定, 监理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工程, 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监理单位只是保障工程质量的主体, 设计、施工单位才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 只靠监理单位很难确保工程达到优良工程。②工期无限期。施工工期在投标中已确定, 监理工期却不在合同中明确, 使监理单位的开支无法控制, 这对监理单位来讲是不公平的。③工程费用“一刀切”。采用总价承包监理任务, 对工程增加部分和优化设计不计取监理费用。例如某合同约定, 施工过程中, 由于工程变更使实际建安费增加, 若超过10 %, 则超过10 %的部分才计取监理服务费。这意味着许多监理工作将是无偿的。
3.3 评标定标的原则不科学
大部分的招标文件拟定的中标原则是以投标报价为首要标准, 低价中标。监理招投标不同于施工招投标, 应主要是监理质量的竞争, 而不是价格的竞争, 既要考虑报价, 但更应该考虑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 应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而不是谁价低谁中标。招标采取低价中标, 中标单位只有采取减少现场监理人员和设备设施等办法来降低成本, 达到盈利的目的, 这样势必会造成服务效果较差、质量监督不力, 致使项目目标难以达到, 从而违背了招投标制的初衷。另外, 有些公开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主义, 照顾本地区或与业主有关系的单位, 通过提供信息等手段予以偏袒, 使其优先中标。
3.4 中标价和标的的问题
有些工程项目制定中标价, 并设置标价范围, 以投标报价确定中标单位, 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 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很困难。从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或实地考察中, 投标单位既不能了解预算工程建安费, 又不明确标的浮动系数, 难以计算出与标的接近的报价, 如果不能通过某种渠道了解标的和浮动系数, 则只能瞎估。一些工程招标的标的计算不明确, 浮动系数又小 (一般<5 %) , 业主的中标范围与监理单位按常规人员费用、生活设施、试验设备、交通通讯等组成的报价必然难以吻合。例如, 在汕 (头) 梅 (州) 公路工程监理招标中, 4家投标单位中只有1家的报价在业主规定的范围内, 其他的则相距甚远, 失去了比较、选择的余地。
4 结语
我国已加入WTO, 工程建设的管理模式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已势在必行。只有加强对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 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监理单位, 才能真正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摘要:分析了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现状, 指出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紧迫性。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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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TJ 071—1998,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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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公路施工手册[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3.
8.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建筑工程;投标;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22-0158-01
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也顺理成章的成为衡量、贯彻、执行以及监督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已严重影响到部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致使工程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失去了原有的实际意义,成了一纸空文,给国家和企业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呼声愈加高涨。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方面进行研究,进而规范其活动、程序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基于此主要论述了建筑工程项目投标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1工程项目投标管理的意义
工程招标投标的竞争活动,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招标就是择优。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期望的是:先进的技术,优良的质量,较短的工期和较低的价格。建设单位通过招标从众多的投标者中筛选确定他们满意的施工队伍作为中标者。对于投标人来说,参加投标就是面临着一场竞争。不仅比报价的准确,而且比技术、经验、实力和信誉。为迎接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挑战,在竞争中取胜,投标班子应该由技术专业型、经营管理型、商务金融型等各方面的专业拔尖人才组成。当然,一个投标班子仅仅做到个体素质良好,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充分发挥群体的力量。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还必须做到保持投标班子成员的相对稳定,这对于其在投标活动中不断提高投标者的素质水平和参战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还应逐步采用或开发有关投标报价的软件,使投标报价工作更加快速、准确。
拥有一个专业性很强,高标准素质人员组成的投标班子,是投标人应具备的先决条件。如何利用这个班子所具备的各方面的优势而“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这就是投标决策。投标人通过投标取得项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但是作为投标人来说,并不是每标必投。投标人要想在投标中获胜,即中标得到承包工程,然后又要从承包工程中赢利,就需要研究投标决策问题。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能否中标和中标后的效益,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的决策班子必须充分认识到投标决策的重要意义,把这一工作摆在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
2 加强建筑工程投标管理的措施
投标决策的前期阶段必须在招标管理部门预审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的前期完成。决策的主要依据是招标公告以及公司对招标工程、建设单位情况的调研和了解程度。如果决定投标,即进入投标决策的后期,它是指从申报资格预审至投标报价前完成的决策研究阶段,主要研究是否参与投标,投什么性质的标以及在投标中采取的策略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投标报价上。因为,不管投什么标,参加投标的目的就是要得到工程项目。投标人为了中标并获得期望的效益,投标程序的全过程中几乎都要研究投标报价的技巧问题。如果以投标程序中的开标为界,可将投标的技巧研究分为两阶段,即开标前的技巧研究和开标至签订合同期间的技巧研究。
2.1避免盲目报价的指导策略
投标策略是投标人经营决策的组成部分,指导投标全过程。影响投标策略的因素十分復杂,加之投标策略与投标人的经济效益紧密相关,所以必须做到及时、迅速、果断。投标时,根据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既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考虑竞争的激烈程度,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按照工程的类别、施工条件等确定投标策略。
2.2优化招标方式
我国现行的招标方式是将设计图纸发给投标单位,由投标单位计算工程量,再根据自己计算出的工程量填报单价。投标前,每个投标单位都得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各自计算工程量,并填报单价,提高了报价成本,特别是对未中标的企业,更是损失重大。而国际通行做法是由招标人委托专业人士或设计单位统一算出工程量,并在招标文件统一提出。投标时,投标人只填单价,不算工程量,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大大简化投标过程,缩短投标时间,降低投标成本,并且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节约。
2.3加强投标报价预算
对在实际施工中可能会改变设计意图和施工工艺的工程项目,虽不能明显漏项,但工程量可以采用偏少的办法,这有利于今后工程办理结算时,按照设计变更的图纸按实调增工程结算,按照预算调减被变更的部分,这种多增少减的办法无形中可以增加工程的结算价款,投标前的报价满足了建设单位较低价格的心态,结算后也达到了施工单位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开标后,在开标结果对投标人不利的情况下,如果投标人能够调动各方面的因素,将建设单位原定的开标确定队伍的意图引向议标确定队伍的话,则投标人还有继续获胜的机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这一程序可以得知众多投标人的报价,但低价并不一定中标,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反复审阅,经过议标谈判,方能确定中标人。若投标人利用议标谈判施展竞争手段,就可以变自己投标书的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因为,投标报价虽是中标的关键因素,但却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建设单位既愿意改变开标确定队伍为议标确定队伍,其中必定有他的目的。投标人在摸清招标人的意图,得到其希望降低标价的暗示后,再提出降低的要求,但降低标价要适当,不要在损害投标人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勉强行事。
另外,还需要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建筑市场环境的改善需要规范建设主体各方的行为,而工程风险管理体制是以市场手段规范各方行为,加强责任制约的有效措施。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尽快健全我国的工程担保和责任保险制度,如: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支付担保、保修担保、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等担保制度。这不但能减少建设主体各方的经营风险,更能以市场手段来进行制约,使建筑业能更稳健、更规范地发展。
3结语
我国现有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主要以各级政府为主导,进行公开招标,大多数属于政府行为。从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情况来看,存在着假公开招标、“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投标资质审查中的问题,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招投标方式冗长、繁琐、浪费社会资源;评标方法有局限性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的一些弊端。文章基于此主要论述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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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秀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与风险管理[J].贵州水力发电,2008,2.
9.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九
为了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3月1日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
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类型)
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
第七条(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通过以设计方案为主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该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设计费报价和设计构思等的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启动)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风险承诺书。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第十条(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
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应急抢险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等工程,可以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建设工程招标标段的划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不招标情形)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的;
(三)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本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而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避招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但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除外。资格预审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申请人少于7人时,招标人应当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投标人筛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进行招标。未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筛选条件限于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投标筛选条件以及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投标人筛选违反以上规定的,在1至3年内不得再采用投标人筛选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的标准文本或者本市的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
第十七条(否决性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评标办法)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类别,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
国家对前两款规定的最短期限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暂估价招标)
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本条所称的暂估价工程,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
第二十二条(禁止投标)
承担建设工程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三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
(二)除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的;
(三)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或者设置与该工程类别不相适应的项目业绩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五条(视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建设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
10.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
(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八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进行。
有形市场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为依法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功能完善的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计算机网上撮合定标。
有形市场不得成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借提供服务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规定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家行政机关及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已办妥;
(二)建设用施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的来源已落实,并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五)施工准备已就绪。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市场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亦可同时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公告规定的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在有形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低于三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或数据电文等形式。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法定程序、权限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对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等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后,可采取定向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报建;
(二)招标人组建招标班子或委托招标代理;
(三)报送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五)投标报名,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投标人同时申请投标;
(六)分发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人密封报送投标标书;
(九)编制、审定标底;
(十)建立评标组织,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招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经审查批准的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应在发标时或答疑会议前分发给各投标人。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对报名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投标人报名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以共同认可的方式确定不少于六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对于建设项目较少、投资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但不得少于四家。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不得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对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投标须知、技术标准、设计图纸以及招标人发出的补充通知等组成。其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及地点、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及时组织答疑会,并形成答疑会纪要,答疑会纪要应与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相一致,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查。必要时,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2天。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设标底。
标底由具备资质的招标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由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审定中发现标底有误时招标人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需作调整时,应与原编人员核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及其shui金等组成;
(二)编制标底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和我省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预算价格、费用定额进行编制,并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
(三)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编制或审查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投标人的投标预算;
(六)编制投标人投标预算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标底的编制、审查或审定工作;
(七)所有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对标底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及能力,其拟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第三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施工图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
(四)投标工期;
(五)工程质量等级;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部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可行性,质量、安全施工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主要机具、劳动力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同时应将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与各投标人相互签字,在投标截止时,各投标人也可相互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应妥善保存,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定标前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款等合理化建议方案,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三十四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投标文件以及向招标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开标、评标按先技术标,后商务标分两阶段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评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人员;
二、宣布唱标、监标、监督管理、会议记录人员名单;
三、宣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
四、查验招标人、投标人证书、证件;
五、招标人提交密封的考查信誉得分;
六、投标人提交相关证书的原件;
七、招标人、投标人、监标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共同验查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性;
八、开启技术标;
九、评审技术标,并核对相关证件;
十、开启商务标:
(一)依次公布投标文件内容及该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撤回等情况;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
(三)公布经审定的招标标底;
(四)评审商务标;
十一、公布评标结果;
十二、有关人员讲话;
十三、开标、评标会议结束;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公布的评标办法重点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一般由计算机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不得接受他人暗示,影响评审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更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形市场按不同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须由从事施工组织、工程造价、质量安全和合同管理、经济管理等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评标的需要,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聘为评委。专家评委与该工程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有隶属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三)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五)投标人未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论证及评审意见;
(四)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排序,并提出中标候选人,候选人一般只提一名。
评标报告一般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四十七条
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且投标报价最低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确认后可作为首选中标候选人。
实行量化评标时,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应当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控制范围在评标细则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在24小时内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它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五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招标结束后7日内退还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人同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是否招标,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是否进入有形市场,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党政处分暂行规定》(陕办发(1999)67号)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11.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工程;招标;管理
一、中国的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目前现状
招标投标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具雏形到渐成体制,从政策引导到依法实施,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完善、健全。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成本、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遏制腐败现象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建筑市场最为基本的,也是联系建筑市场投资与建设的重要纽带。
但招标投标方面的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小部分人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淡漠,致使目前招标投标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招标行为不规范
有些招标人为了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千方百计规避招标,或者化整为零,将工程肢解成若干个小項目,使到单位项目达不到法定招标条件。也有些招标人自立门户自行招标采购,其招标程序不规范不合理。这些情况都在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建设,流失国有资产,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2.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统一
全国没有法定的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不同的条例,各有侧重。这样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即使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对于一些多重性及交叉性的工程,在招标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处于尴尬处境,无所适从。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各管各的事情,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难以发挥有效竞争。
二、低价中标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标人难以报出合理的低价
由于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压价,部分投标人为揽到工程进行恶意竞争,屡屡报出“跳楼价”。广州地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最高下浮率达到27%,招标投标各方纷纷议论到底是限价编制不合理还是中标存在虚假。这种市场环境容易导致正常参与竞争的投标人据实报价却难以中标。
2.招标人难以控制施工结算价
现实中,会出现不少工程出现设计更改、追加投资等问题,这样会导致造价失控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深度不够,特别是前期工作做不好,最终达到追加工程造价、增加利润的目的。而且低价中标的中标人,还可能会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手段来追加投资,致使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大幅度增加,使得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完全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3.中标人难以确保工程质量
俗话说“便宜无好货”,部分投标人以低价中标后为确保自身的利润空间,唯有通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恶劣行为来达到目的。加上许多招标人工程管理人才缺乏,造成施工管理力量薄弱,无法对中标人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致使工程质量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低价中标法采用的配套措施
1.诚信体系的构建是实施最低价法的基础
由于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实施,整个建筑市场将进入新的台阶,诚信体系的构建需要通过有形建筑市场这个平台,公开发布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从而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信誉体系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也需要工商、税务、经融、公、检、法等政府各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融资、保险机构、中介组织的协调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信誉体系。在目前状况下要确保最低投标价有效应用,必须要解决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及配套措施。
2.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是实施最低价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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