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划生育公约

2024-10-13

公司计划生育公约(精选4篇)

1.公司计划生育公约 篇一

社区计划生育公约(定稿)

(201*年3月29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我社区计划生育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并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本公约适用于本村常住人口、外来本社区的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口。

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应履行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向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及致富知识的咨询。

2、负责符合政策生育、流动人口办证、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办证基础资料的初查工作,及时如实上报出生人口,并做好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3、每季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的地点免费参**病、查环、查孕的“三查”服务。

4、服务中心向育龄夫妇做好安全、有效、适宜的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宣传动员工作。

5、协助镇有关部门做好计生“三结合”的调查、摸底、确定等工作,并为已婚育龄妇女做好“六到户”的优质服务。

6、协助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征收本社区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7、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本社区范围内符合社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调查、初审评议工作。

8、定期对《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发放、出生人口、违约金的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财务情况等进行公示。

9、设立举报信箱,对举报违法怀孕和生育,经查证事实的,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三、居民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

1、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遵守本公约。

2、自觉与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服务协议》、《已婚育龄妇女流出管理服务协议》,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3、持证生育,不得违法怀孕和生育。

4、生育小孩后,应在10日内向居民委员会申报出生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镇计划服务中心医生的指导下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手术为主的节育措施;如未按期落实,缴纳100元违约金,直到落实为止。

5、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组织的查环、查病、查孕“三查”服务。如未参加普查或外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有效普查证明的育龄妇女,缴纳100元违约金,直到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普查或寄回有效证明为止。

6、违法怀孕后,应自觉到镇计划服务中心落实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主动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受处理,按期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不能按期足额缴纳的,可自愿用其它方式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缴纳500元的违约金。

四、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积极参加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带头遵守计划生育公约,带领全体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开展“三结合”工作。

五、凡违背本《公约》的,按《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服务协议》和《已婚育龄妇女流出管理服务协议》执行。

六、本《公约》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从201*年4月1日执行。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委员会

201*年3月29日

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篇二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已婚育龄夫妇,都要积极参加人口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带头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

五、凡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都要持所在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村管理;外出30天以上的本村育龄妇女,要在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本村及流入地双向管理。

六、本村已婚育龄夫妇要交纳一定的计划生育诚信保证金,履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实行计划生育。

七、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所签订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处理。

八、本《公约》自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3.毛市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篇三

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做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

第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要在“两为两争”、“三联三创”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五条 村委会尽可能为本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村级提供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优教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及学习资料实行免费,同时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

第六条 村委会对产妇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实行随访服务,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对凭证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三个月内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结扎)者,补助营养费20元。

第七条 对带头晚婚晚育者和对计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除给予大会表彰、通报表扬等精神鼓励外,对当年晚婚晚育的夫妇给予20至50元的奖励,对当年评先的个人给予30至5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怀孕信息准确者,除替举报人保密外,给予100元以上的奖励。

第八条

对按政策法规规定可再生育一子女而主动放弃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给予500元奖励(证实无生育再发资金);对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和有特殊贡献者,除给予上述奖励外,还在生产项目、资金借贷、劳务就业和宅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先照顾。

第九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户的子女考入重点院校的,村委会给予400至6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两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外,村委会每年进行2至3次慰问。

第十一条 青年结婚前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和优生遗传检测。

第十二条 青年结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并无近亲结婚现象。

第十三条 要求生育一孩的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批、发放《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报镇政府备案;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需经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市计生局批准,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批准后应及时出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村委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将检查时间、地点通知受检人员,受检人员不能参加统一组织检查的,在三天内主动到镇计生服务所补检补查,并将结果如实报告村计生专干。

第十五条 知情选择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已生育一孩的建议首选上环为主的避孕方法;已生育二孩的,夫妻一方建议首选长效节育措施,医学上认为不宜上环、结扎的,可选择其他避孕措施。每两年组织一次妇科疾病查治,建立《生殖健康档册》。

第十六条 凡出现意外妊娠(含未婚先孕)的,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亲友主动配合村委会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督促落实补救措施,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现的意外妊娠,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七条外出务工的育龄人员,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后外出,自觉接受现住地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回村参加孕检,特殊情况不能回来的,外出半年内寄回有效孕检证明,一年参加一次孕检。流入的育龄妇女,同样遵照本公约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八条村委会与全村育龄人员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议书》、《新婚夫妇晚育协议书》、《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协议书》、《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协议书》、《未婚青年外出联系协议书》,对违反协议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公开检讨外,分别收取100至500元的违约金。对违法生育者,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应作公开检讨,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成立计划生育议事会,由6名群众代表、5名党员代表、11名指导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讨论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对计划生育活动安排、计生政策、计生经费收支、结婚登记、生育证发放、婴儿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监督。第二十一条 如村委会不能按公约履行义务,必须向村民作出解释和补偿,违法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4.公司计划生育公约 篇四

2009-12-31 10:21:23浏览量: 238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保障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协会成员(以下亦称“会员单位”)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在落实国家关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战略方针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发行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筛选合格投资人,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

(一)会员单位采取问卷调查、录音电话、现场访谈等适当方式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合同信息核实、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揭示等。

(二)会员单位应在信托文件中真实、完整记载委托人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联系电话、住所等,并依法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如实、充分地向委托人揭示证券投资信托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文件、推介材料、信托公司网站、其他媒介信息上,在醒目位置以醒目字体载明信托计划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一定盈利等内容。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监管部门及协会对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参与主体的情况、信托产品详细数据、运行情况等进行调查。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关于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规定,开设相关账户,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交开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一资金信托应提供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或专用章。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提供信托合同样本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应当至少包括推介期、信托计划规模等内容)、信托计划成立公告或成立通知书,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或专用章。

3、会员单位应保证信托设立真实有效,承诺不以拆分信托产品或开立“拖拉机账户”等形式,参与新股网上申购业务。

(二)单个证券投资信托成立时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会员单位在符合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

第十条 会员单位通过协会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产品创新设计或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会与监管部门工作,组织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和业务宣传,促进行业政策、法规及信用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协会反映市场信息与行业情况,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建立具有权威性、可靠性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统计系统与数据库。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投资顾问型、结构化型及其他类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指引,对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风险控制、费率结构等内容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及时向协会反映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第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会员单位进行自查,或组织对各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协会定期组织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运营情况的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可作为对会员单位进行行业内部评价的依据,并向监管部门建议作为监管评级参考。

第十八条 为维护本公约的有效执行,对于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的行为,协会可采取内部通报、警示通知、限期整改、同业制裁等措施,协会采取的制裁措施将抄报银监会,作为监管评级的参考。对于涉嫌违规经营或触范法律法规的,协会可向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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