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全球化”概念的界定(精选7篇)
1.“文化全球化”概念的界定 篇一
第一大部分城镇失业人口的界定以及就业特点 一. 城镇失业人员的概念界定:
要注意区分以下概念,1.城镇失业人员:
是指城镇常住人口中一定年龄以上, 有劳动能力, 在调查期间无工作, 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对城镇16 岁及以上, 具有劳动能力并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人员列为失业人员:(1)在调查周内未从事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利润的劳动, 也没有处于就业定义中的暂时未工作状态;(2)在某一特定期间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3)当前如有工作机会可以在一个特定期间内应聘就业或从事自营职业。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 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 岁以上及男50 岁以下, 女45 岁以下), 有劳动能力, 无业而要求就业, 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城镇失业率是指城镇失业人员数同城镇从业人员数加城镇失业人员数之比,。
4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同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数加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之比, 计算公式为:
二、城镇失业人口的基本特征:
1.分布面广。我国城镇失业人口及其贫困人口并不象农村贫困人口的分布那样具有明显的集中性特征, 全国各省、区, 从大城市到中小城镇, 都有失业人口及其贫困人口的存在。
2.区域差异明显。由于我国不同省区存在着城镇化水平和发展时间上的差异, 因而散布于城镇人口中的失业人口和贫困人口也必然带有区域差异的特征。一般说来, 城镇化水平高的省区, 这一问题就 相对严重些, 而且受东西部城镇化水平和流动人口流向的影响, 我国城镇失业人口和贫困人口在地域分布上表现出了与农村贫困人口相反的特征, 即东部多、西部少。另一方面, 发展较早的省区和城市, 工业结构往往落后, 新兴产业部门较少, 失业人口明显多于发展较晚的省区和城市, 东北三省失业率高的情况就是一个证明。3.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 导致了一些企业破产、减员, 使失业和下岗人员增多。据统计, 1996 年我国国有企业亏损面高达44%,还有1/ 3 的暗亏;全国国有企业负债率已 由1990 年的58%上升到近几年的80%以上, 已有1/ 3 的企业资不抵债。在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中, 大批职工无活可干, 在下岗职工中, 有的只能领取部分生活费, 有的连生活费也得不到。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90 年代以来国有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水平及其增长速度都大大低于非公有制企业。因而,国有企业成为失业人口和贫困人口的主要来源。4.增加速度快。由于我国自80 年代中期就把消除贫困的主要精力投入到了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八七攻坚计划”也是仅仅针对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而制定的, 农村扶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农村贫困人 口逐年减少。但与此相反的是, 城镇失业和贫困人口却呈明显的增加态势, 1985 年我国城镇失业人口和失业率分别为239 万和1.8%, 1997 年已分别增加到620 万和3.2%;城镇贫困人口由1000 万左右增加到了3000 多万。随着城镇经济体制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流动人口的增多, 城镇失业和贫困人口仍有可能继续呈增长趋势。
5.文化技术素质较低。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 文化技术素质低的人口与较高素质的人口相比, 失业和下岗的可能性都要大得多。国家统计局一项抽样调查表明, 在1996 年下岗无业人员中, 初 中文化程度的占57%, 小学占14%, 二者合计占71%;在上海市下岗女工中, 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且无一技之长的占80%以上;按技术水平分, 在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的绝大部分都只具有初级技术水平。6.中高年龄者居多。在失业人口中, 中高年龄人口由于年龄偏大, 再就业困难也大得多, 往往也是企业裁员的主要对象。中老年龄职工生活负担较重,因而, 他们的失业和下岗, 往往导致更严重的贫困问题。三.城镇失业人口基本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
1.我国城镇失业人数基本呈增长势头。20 01到2010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从681万增加到908万,平均年增长率为3.28%。估算的失业人数从1087万增长到2283万,平均年增长率约为8.54%。2.城镇失业率基本稳定。城镇登记失业率基本保持在4%,变化较小。估算的失业率波动稍大,除了2010年为6.18%外,其余都不超过5%。虽然估算的失业人数远远大于登记失业人数,但由于计算失业率采用的就业人数不同,失业率没有大幅度差异。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地区分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失业规模差异很大。辽宁2002年登记失业人数高达75.6万,而青海2001年仅为2.4万,前者是后者的30多倍(注:由于西藏城镇登记失业数据缺乏,这里不包括西藏,以下相同)。为了较为全面衡量这一时期的地区差异,我们计算了各地区平均失业人数。最多的依然是辽宁,高达55.44万,其次是湖北、山东、湖南、江苏,人数分别为51.09、45.42、40.83和40.67万。这5个地区总数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人数最少的仍然是青海,人数仅为3.5万,其次是宁夏、海南、北京和甘肃,人数分别是4.25、4.75、8.25、9.37万。
2.不同地区失业规模变化呈现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增长模式,除个别年份外登记失业人数都是增长的。如河北、山西、内蒙古、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其中河北从20 01年的19.5万增加到2010年的35.1万,云南从2001年的8万增加到2010年的15.7万。第二种是下降模式,除个别年份外登记失业人数都是下降的,如辽宁、吉林,其中辽宁从最高的2002年的75.57万下降到2010年的38.9万。第三种是波动模式。如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其中北京从5.2万增加到10.6万,之后又下降到7.7万。
3.地区差异趋于缩小。从规模差异最大的地区看,20 01年人数最多的辽宁是最少的海南的23倍,2010年人数最多的山东是人数最少的青海的14倍。
第二部分城镇失业人口现状及问题: 一,城镇失业人口现状
1、总量矛盾、结构矛盾与素质矛盾并存。我国劳动力供求的总量矛盾相当突出。就农业而言,我国目前约有从业人员3.2 亿,而我国的耕地面积约19.5 亿亩,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种6 亩地。目前,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农业人口不到该国人口总量的5%,而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则高达160 亩—1700 亩之间。假定我国农业劳动力总量不再增长,从近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劳动力平均耕种10 亩地的标准,将有1.2 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从中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种22.5 亩地的标准(即日本1999 年达到的水平),将有2.5 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从长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劳动力平均耕种50 亩地的标准(即南美洲国家1999 年达到的水平),将有2.8 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城镇而言,我国目前每年大约新增就业岗位800 万人,这还不够满足城镇每年新增约1000 万劳动力的求职需要。我国《十五计划纲要》中规定,2001—2005 年每年拟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约800 万人, 如果再加上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我国城镇今后若干年内每年工作岗位的缺口约在2500 万左右。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力供求中的结构矛盾和素质矛盾也相当突出。在我国现有的7000 万产业工人中,初级工占60%,中级工占35%,高级工、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则明显缺乏。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 年第4 季度调查,全国89 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求人倍率(岗位需求量与求职劳动者的比例)最大的是高级技师,达到2.24:10。目前,我国仅数控机床的操作工就缺60 万人。杭州汽轮机厂需要260 名数控技工,参加了十多场招聘会,月薪提到6000 元,仍然难以招到合适的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也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力则因素质和技能水平不能满足岗位要求而失业或难以就业。
2、经济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经济增长率高低与失业率高低存在着替代关系,即高增长往往与低失业相伴,低增长常常与高失业为邻。例如,1999 年美国经济增长率升为4.2%,失业率则降至4.2%;2003 年美国经济增长率降为3.1%,失业率则升至6.0%。而我国,尽管自上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保持了年均9.44%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城镇登记失业率则从1985 年的1.8%跃升到2003 年的4.3%,出现了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局面。根据有关数据(见表1),2001-2004 年,在9 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中,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比较明显的国家只有加拿大,而加拿大的高增长(年均增长约2.85%)也只是相对于同期的其它发达国家而言;同样,根据有关数据(见表2),2001-2004 年,在6 个体制转轨国家中,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比较明显的是保加利亚,而保加利亚的高增长(年均增长约4.7%)也是相对于同期的其他转轨国家而言,与我国同期的年均增长速度(约8.65%)尚有较大差距。可以认为,我国近年来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现象在当今世界上颇为少见。
3、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隐性失业人员已“蒸发”了相当一部分,但仍有一部分尚未“蒸发”或有待“蒸发”。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的隐性失业主要表现在农村。我国农民就业很不充分,通常使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不过是农村隐性失业者的另一种表达方式。随着入世后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必将继续向纵深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也将加速进行。在此情况下,不仅国有单位将有上千万的劳动者由隐性失业转化为显性失业,而且城乡集体 经济特别是农业集体经济中还将有数亿劳动者从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隐性就业,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表面上呈分离状态,但实际上劳动者通过市场调节或多或少地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收入。我国目前的隐性就业人员主要是一部分“失业”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由于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不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之内,因而从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但典型调查和直接观察表明,我国城镇隐性就业人员的数量也并非微不足道。由上可见,我国存在的隐性失业掩盖了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程度,低估了失业率;而我国同时存在的隐性就业则模糊了失业与就业的界限,“膨胀”了失业率。
4、“务工难”与“民工荒”现象并存。据保守估计,目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已经达到1.5 亿人,并且至少还有近1/3 的农村劳动力或多或少存在就业不足的问题。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2007 年11 月底全国外出务工农民达1.2 亿人,并且这个数字一直以5%的增幅稳步增长。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而他们中大部分人是没有技能、未经过培训的非熟练工人,就业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服务业。总体而言,由于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而且他们提供的劳动可替代性高,不具备特定的就业竞争优势,所以,农民工进城务工面临一定的“务工难”问题。同时,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也为一些进入门槛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了廉价劳动供给。这些企业靠压低工资、减少改善劳动条件的必要投入实现低成本。可以说,在许多地区和企业,所谓的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挤压了劳动者合理的劳动待遇、基础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形成的。工资低甚至工资被拖欠、工作条件差,尤其在一些地方工伤事故频繁、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缺失导致我国从2003 年起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出现了民工短缺———“民工荒” 现象。可以看出,“民工荒”并不是真的“荒”,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依然存在。“民工荒”是农民工进城务工难,即使找到工作,也因为过低的工资和恶劣的工作条件而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农民工迫于 无奈而选择“失业”的社会怪象。
二. 城镇失业人口的问题
(一)城镇登记失业不断攀升, 城镇真实失业人口数创建国以来之最。我国当前的失业问题集中表现在城镇。根据国家统计公布的数字, 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最高的是1952 年(13.2 %)。然而, 当时我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口(过去称待业人口)仅有376.6 万人。1981 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 % , 1985 年降至1.8 %。1986 ———1995 年, 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在2 %-2.9 %之间徘徊。1996 年, 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3 % , 19972005 年每年拟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约800万人, 实际上恐怕不止此数。如果再加上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 我国城镇今后若干年内每年工作岗位的缺口约在2500 万左右。与此同时, 我国劳动力供求的结构矛盾和素质矛盾也相当明显。在我国现有的7000 万产业初级工60 % , 中级工占35 % , 高级工、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则明显缺乏。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 年第4 季度调查,全国89 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求人倍率(岗位需求量与求职劳动者的比例)最大的是高级技师,达到2.24 : 10。目前, 我国仅数控机床的操作工就缺60 万人。杭州汽轮机厂需要260 名数控技工, 参加了十多场招聘会,月薪提到6000 元,还是招不到合适的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也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力则因素质较差而失业或难以就业。例如, 1998-1999 年, 我国约有57 %和54.7 %的城镇下岗职工只有初中以下学历。
(三)“需求瓶颈”、“体制瓶颈”与“观念瓶颈”并存。我国劳动者就业不仅受到“需求瓶颈”的制约, 而且也受到“体制瓶颈”和“观念瓶颈”的制约。我国农民进城打工, 除遇到找工作这一根本关卡之外, 还遇到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子女入学、购房限制等“体制瓶颈约束”。而“观念瓶颈”对于一部分劳动者的就业影响也显而易见。我国城镇有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并不是根本找不到工作, 而是不愿意干苦活儿、累活儿、“伺候人”和收入低的活儿。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2002 年约为76 % , 2003年为70 % ,近100 万名大学毕业生暂时未能就业。某些专业的大学生供过于求固然是原因之一, 但基本原因则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择业标准脱离实际。不少大学生的择业标准和实际需要严重错位, 从而出现了“就业难”和“招聘难”并存的尴尬局面。
(四)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隐性失业人员已“蒸发”了相当一部分, 但仍有一部分尚未“蒸发”或有待“蒸发”。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 我国的隐性失业主要表现在农村。我国农民就业很不充分, 通常使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不过是农村隐性失业者的另一种表达方 式。随着入世后竞争的日益加剧,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必将继续向纵深发展,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也将加速进行, 在此情况下, 不仅国有单位将有上千万的劳动者由隐性失业转化为显性失业, 而且城乡集体经济特别是农业集体经济中还将有数亿劳动者从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 并积极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与此同时, 我国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隐性就业, 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表面上呈分离状态, 但实际上劳动者通过市场调节或多或少地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收入。我国目前的隐性就业人员主要是一部分“下岗”、“失业”人 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由于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不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之内, 因而从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但典型调查和直接观察表明, 我国城镇隐性就业人员的数量也并非微不足道。由上可见,我国存在的隐性失业掩盖了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程度, 降低了失业率;而我国同时存在的隐性就业则不仅使隐性就业者多捞了好处, 而且还模糊了失业与就业的界限,“膨胀”了失业率。
(五)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 经济增长率高低与失业率高低存在着替代关系, 即高增长往往与低失业相伴, 低增长常常与高失业为邻。例如, 美国1993 年经济增长率降为2.2 % , 失业率则升至6.9 %;1999 年而我国, 尽管自上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保持了年均9.44 %的经济增长速度, 但城镇登记失业率则从1985 年的1.8 %跃升到2002 年的4 % ,城镇的真实失业率目前已高达9 %左右, 出现了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局面。根据有关数据(参 见表1), 1998 —2000 年, 在笔者研究的12 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中, 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比较明显的国家只有法国, 而法国的高增长(年均增长约314 %)也只是相对于同期的其它发达国家而言;同样, 根据有关数据(参见表2), 1998 —2000 年, 在笔者研究的7 个体制转轨国家中,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比较明显的是波兰, 而波兰 的高增长(年均增长约4.3 %)也只是相对于同期的其他转轨国家而言, 与我国同期的年均增长速度(约7.6 %)尚有较大差距。可以认为,我国近年来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现象在当今世界上颇为少见。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 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 都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然而, 经济体制改革和以技术进步为主要支撑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又使我国 长期存在的人均资源不足、居民消费率低下与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劳动力总量明显过剩的矛盾凸显出来, 使传统经济体制下严重存在的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
三、当代中国城镇失业的治理
(一)当代中国城镇失业治理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城镇失业的一个十分严重的消极后果是影响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 当代中国城镇失业的治理要置于可持续发展总的框架之下, 应该说, 这是当代中国城镇失业治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 则。同时, 当代中国城镇存在着的失业有相当多数是在我国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 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用改革的方法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衍生的问题需要以市场经济的观念寻求治理对策。.应该说, 这是当代中国城镇失业治理必须遵循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在遵循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适当借鉴国外失业治理的有关经验, 并注意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就业与经济增长、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等几个问题, 才能够找到一条全新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并行之有效的治理城镇失业的思路。当代中国城镇失业所具有的各方面特点决定了其治理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创新过程, 这其中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就业和再就业制度的创新过程。可以说, 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当代中国城镇失业治理的首要措施, 因为任何有效的失业治理措施都不可能完全消灭失业, 而唯有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才能保证失业人口基本生活的需要, 尤其是对于像中国这样失业保险制度几乎从零开始、且又处于初步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来说更应如此。
这里还必须指出的是, 当代中国城镇失业的治理从总体上来说要依赖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的持续发展, 因为无论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还是就业、再就业制度的建设, 都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和持续发展。唯有经济的发展和持续发展, 才能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从而保证失业保险制度在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参予和支持下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唯有经济的发展和持续发展, 才能使社会和个人积累大量的资金用于投资, 从而为就业和再就业制度建设奠定必要的基础。(二)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目前, 中国的失业保险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 并通过各地的积极努力, 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近年来市场化进程中的失业起到了"减震器” 的作用, 或设置了一层”安全网”。但毋庸讳言, 中国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明显的, 改进是必要的, 这突出表现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及资金筹措、运用等方面.以上在分析中国失业保险现存问题的同时, 也指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失业保险制度需要重点改进的工作和努力的方向。目前, 中国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这就要求, 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以适 应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 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找突破口。
首先, 确立新的失业保险观念。目前, 中国建立的失业保险制度基本还是一种国家和企业保险的形式, 其结果造成部分职工对国家和企业的高度依赖性以及对社会风险的低承受能力。这种高度依赖国 家和企业的风险观念显然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阻碍因素。要改变人们这种风险观念, 确立新的失业保险观念, 一方面要在舆论上强化失业风险是社会风险的宣传力度, 增强人们对失业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在失业保险制度的实际操作上强化个人的参与, 体现失业风险大交纳失业保险费多的原则。其次, 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失业保险制度运作的载体。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要求其管理体制应具有统一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 高效、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可以是多种形式, 如美国、英国、日本等的政府直接管理形式;德国、法国、意大利等的自治机构管理形式等。但具体到中国, 采用在政府的监督或间接管理下由自治机构进行直接管理的形式,与中国 的国情更相符。采用自治机构管理的形式, 就是要求由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组成有关机构, 进行合作式的管理。实质上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非营利性的、相对独立的单位。
最后, 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到目前为止,国务院颁布的两部失业保险方面的法规是行政性法规, 这也只是中国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雏形。不可否认, 两部法规实施以来, 对于建立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表现出来的缺陷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失业保险费收缴难、资金挪用严重、管理费用过高、救济金发放不合理等问题, 要求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刻不容缓。加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失业保险法制建设要特别注意这样几点: 一是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方面的条款, 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二是国家权力机关要尽快制定和通过“失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 以维护失业保险法律的真正效力;三是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 款, 以发挥失业保险法律的震慑力。(三)就业和再就业制度建设的对策思路
当代中国城镇失业治理中的就业和再就业制度建设的对策思路概括起来, 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就国家来说, 要加强失业人口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组织和实施其制度建设, 并逐步将促进失 业人口的就业和再就业列为一项基本国策;作为其实际实施内容,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 增加就业岗位, 促进失业人口的就业和再就业。失业人口就业和再就业的关键问题是就业岗位的增加国家在这方面所能做的工作和所能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在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下, 国家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可以大有可为: 一是鼓励社会闲散资金用于投资, 扩大就业岗位。目前, 中国居民在银行的个人储蓄和手持现金数额十分庞大, 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优惠政策和宣传手段促使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 即鼓励人们办 私厂(个人办厂)和办公厂(集体办厂)。显然, 这对于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失业人口的就业会大有益处。二是发展劳务输出,以减轻国内就业压力, 为失业人口的就业和再就业提供一定的空间。目前, 我国劳务输出的潜力十分巨大。也可以说, 我国劳务输出在促进失业人口就业和再就业方面会有所作为。其二, 从全局来看, 要加快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划、立法、管理等宏观调控, 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具体来说, 要加强就业介绍和信息咨询工作, 向失业人口提供各种就业信息以及推荐失业人口就业。对于失业人口来说, 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要尽快就业或再就业。这样, 各种有助于他们寻找工作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推荐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两方面工作亟待要做: 1.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要从制度上保证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按实情登记, 并配备专职的、懂业务的工作人员, 以确保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目前, 中国城镇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 2.建立和健全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在劳动力供求信息中心的基础上建立, 也可以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甚至私人单独建立。当代中国城镇职业介绍机构已初具规模, 在介绍失业人口就业方面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而相对于当代数量庞大的失业而言, 职 业介绍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发挥作用上还远远不够。其三, 从总体上来说, 要发展全民族的教育, 尤其是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作为其具体措施之一, 是要开展对失业人口的培训, 让其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更新技能, 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代中国城镇大量存在的下岗的失业有相当多数属于结构性失业。显然, 这与劳动者的科技素质尤其是职业技术水平的欠缺有一定的关系。因此, 大力发展教育尤其是职业技术教育, 提高劳动者的科技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 对于减少失业尤其是技术进步造成的结构性失业的存在, 意义重大。
其四, 从宏观社会来说, 要实行渐近的失业政策, 控制非公开性失业公开化的步伐, 使非公开性失业的公开化分步进行;从微观企业来说, 要通过发展新产业、新产品、新业务, 强化企业自身消化非公开性失业的能力。渐近的失业政策就是要使非公开性失业的公开 化分步进行: 第一步, 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 通过优化组合, 形成企业内部的失业, 并由企业尽可能地自我消化这些失业;第二步, 把企业消化后剩下的失业逐步导向社会, 由社会的失业容纳机制加以接收, 从而变非公开性失业为公开性失业。
其五, 从政府角度而言, 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和实施优惠政策, 帮助和鼓励失业人口实现不同方式的就业;就失业者个人而言, 要转变就业观点, 树立大就业的思想。目前, 就失业者这方面而言, 有相当多数人在就业方面还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误区: 如只看重铁饭碗 , 只青睐国有单位, 唯城镇就业才算就业, 光依赖国家安置, 拒绝从事累一点、苦一点、脏一点、差一点的工作, 等等。显然, 失业者努力排除自己在就业方面的各种误区, 转变就业观念, 树立大就业的思想, 已成为自己尽快摆脱失业状态的重要因素。其六, 就全部失业人口而言, 要立足于发展, 依靠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来解决失业人口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于各种形式和不同特征的失业人口来说, 要贯彻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 采取不同的措施来解决不同的失业人口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和失业人口不同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就全部失业人口而言, 要立足于发展, 唯有发展才能扩大社会就业容量, 实现失业人口的就业和再就业, 最终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当然, 这里的发展也涉及到结构性问题, 那就是, 要针对当代中国劳动力丰富和失业较多的实际情况, 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第三产业等;同时对于吸纳劳动力已经卓有成效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等的发展也要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此外, 对于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和解决失业人口就业方面的作用也不应忽视。
不同形式的失业人口有着自己不同的特征, 因而他们面临的问题和所应采取的就业和再就业对策也应有所不同。对于待业青年, 由于他们的文化程度较高, 未婚者占据了绝大多数, 且家庭负担不重, 这样, 就业和再就业对策中应更多地强调帮助他们排除就业中可能存在的误区, 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并重点发挥市场化配置在就业促进中的作用;对于下岗的失业人口来说, 鉴于他们当中女性较多, 年龄相对较大, 文化程度较低, 绝大多数人又是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境地, 生活负担繁重, 就业和再就业对策中应主要强调国家和社会的帮、扶责任, 即要帮助和扶持他们实现不同形式的就业。
关于失业的治理政策, 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主动的失业治理政策和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主动的失业治理政策是事前的预防, 即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失业的发生。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是事后的补救, 即通过事后的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 使失业者能维持一个起码的生活水准, 这样既注重了效率, 又维护了社会公平。这里仅谈谈主动的失业治理政策。
主动的失业治理政策是建立在上述对失业成因的理论分析基础上的, 既然失业是由上述原因造成的, 那么我们就可以针对产生失业的原因, 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来促进就业的增长, 抑制失业人数的加大。
(一)加强宣传教育, 转变择业观念, 是治理失业问题的思想基础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择业观, 严重影响了失业问题的解决。因此, 要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 尽快帮助失业人员认识形势, 面对现实, 而不要怨天尤人, 悲观失望, 帮助失业人员提高思想认识, 这是治理失业问题的思想基础。第一, 要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 失业是不可避免的, 失业具有必然性和长期性。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失业现象, 只是失业率有高有低, 我国正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当然也不例外。
第二, 要认识到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特征就是流动, 要学会在流动中寻找机会。这样, 可以激发劳动者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
第三,要认识到劳动力过剩是相对的, 就业机会是永存的。当前的就业问题, 既有总量问题, 也有结构问题, 还有许多新的就业领域有待进一步开拓。
(二)大力发展教育和培训, 尤其是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我们知道, 加强职业技术培训, 提高劳动者的技能, 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反失业措施中的重要 一项。大力发展教育尤其是职业技术教育, 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 对于减少失业人口特别是技术进步造成的结构性失业人口, 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了使我国的职业培训更加有效, 我们需要建立一种体系完备、运作规范高效的新型培训制度。首先, 我们应该树立起终身教育观念, 制定职业培训的长期规划, 并以法律法规形式给予相应的制度保证, 使职工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其次, 根据当前就业形势的需要, 现阶段的重点应放在劳动预备制的建立完善以及再就业培训的发展上。国内外实践表明, 再就业培训是一种积极的劳动市场政策, 能有效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而且, 这要比单纯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和生活补助等措施积极得多。因此, 国家应该从失业救济金中拿出一部分用 于失业人员的就业转岗培训, 使失业救济和促进就业结合起来。第三, 积极开辟培训资金的筹措渠道,增加人力投资, 扩大职业培训范围, 在资金上保证培训的长期化和制度化。
(三)保持经济的适度快速增长, 并把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协调起来从理论上讲, 在技术条件变化不大的情况下, 一定的劳动力投入与相应的资本结合, 会推动经济按一定的速度增长;反过来, 一定速度的经济增长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投入, 即创造一定的就业机会。一般说来, 失业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近年来, 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呈现出就业增长下降的趋势, 表明我国经济增长的就业吸纳能力在下降, 经济增长对扩大就业机会的作用越来越有限。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对就业增加的作用, 还必须注重经济增长模式的选择, 将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协调起来。从现阶段看, 模式的选择优于速度的选择, 只有适当的经济增长模式下的经济增长速度, 才能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良性循 环。我国的比较优势和严峻的就业形势, 决定了我国应该选择创造就业的增长模式。我们应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生产, 包括发展中小企业, 发展第三产业,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制定促进其发展的有关政策, 并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 积极吸引外资, 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发挥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 鼓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 狠抓资源利用效率, 用有限的资源吸收更多的劳动。
(四)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 增加就业岗位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深层矛盾和问题, 它不仅是制约经济增长、国有企业效益下滑的主要原因, 也是导致产生大量失业人员 的重要原因。因此, 要为失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必须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争取在结构调整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首先, 从所有制结构来讲, 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 扶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提高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其次, 从产业结构上讲, 在调整、改造加工产业,推进基础产业的同时, 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当然, 我们强调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重要性, 并不是不发展高技术密集型产业。事实上, 从长期来看, 新科技革命所创造的就业岗位要比它所排挤的就业人数多得多, 同时, 为了缩小我国同先进国家在高科技领域的差距, 也迫切需要发展高新科技产业。第三, 从企业结构上讲, 要在深化国有大型企业改革、造就一批具有强大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集团的同时, 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具有不同的功能: 大企业主要解决一个国家的科技、财政、经济、国防等问题, 要使一个国家在全球经济中具有竞争力, 大企业数量要少, 技术要高, 资产规模要大;中小企业则主要承担解决广大劳动者就业的任务, 通过广泛的就业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人民生活的稳定提高, 中小企业数量要多, 要劳动密 集, 资产规模要小。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劳动力市场越规范, 越透明, 交流越活跃, 越有利于各种劳动力参与 公开、公平和有序的竞争, 有利于调节劳动供求, 促进劳动就业。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还很不健全, 政府必须加大力度清除那些分割市场的因素, 创造一种面向全体城乡人员和劳动力的平等竞争的劳动市场。这样的市场, 既可为失业人员创造平等竞争的求职机会, 又会对下岗职工形成就业竞争的外部压力, 迫使他们转变就业观念, 积极面向市场自谋职业。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择优聘用人才创造条件, 有利于创造劳动需求。建设劳动力市场, 要加强和完善职业介绍服务网络, 加强职业指导和转业转岗培训, 减少因信息不畅而造成的再就业困难。中等以上城市要加快实现市级劳动力供求信息计算机联网, 并积极推动区域内、区域间乃至全国统一信息网络的建设, 提高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效率。
[ 1战略层次对策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就业岗位增加要优先于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就业优先”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有利于增加经济增长中的就业机会;有利于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提高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水平,增加消费,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情和劳动力廉价的比较优势,从而更多地通过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求实现资源的替代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会带动约0.4%的就业增长,但到了2000 年,这一拉动作用降低到仅有0.1%。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已经相对较小,属于“高经济增长、高资本投入、低就业增长”类型。反过来也说明,高经济增长、高资本投入并不一定就能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使经济增长真正成为连续性创造就业的过程,即在保持目前较高经济增长率和资本投入增长率的前提条件下,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其经济学含义就是提高就业增长弹性系数。既避免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又能够有 效控制和降低目前的高失业率。宏观经济政策
近年来,人们逐步认识到结构性矛盾是造成中国经济梗阻和失业的主要原因,据此,从调整经济结构入手,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能够帮助我们寻找缓和失业的对策。
1、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目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信息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之中,涌现出了大量的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企业,然而,依照我国当前的国情,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也存在其现实的必要性。通过发展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既可以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又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轻就业负担。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解决我国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2007 年,中国经济总体就业弹性为0.16。英国科学家克拉克在威廉-配第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就业人口在三次产业中分布结构的变动趋势后,得出了关于产业结构与劳动力分布关系的演变规律,即配第-克拉克定理。其主要结论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当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时,劳动力便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移动。劳动力在产业间的分布状况为:第一产业将减少,第二、三产业将增加。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越高的国家,农业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相对来说越小,而第二、三产业中劳动力所占的比重相对来说越大;反之,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越低的国家,农业劳动力所占的比重相对越大,而第二、三次产业劳动力所占比重相对越小。
2、调整所有制结构,发展非公有经济。由于国有企业已成为劳动力净流出部门,面对社会增加就业的要求是无能为力的。因而,在确保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非国有经济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最具就业吸纳 潜力。从2006 年一季度到2007 年第三季度连续七个季度的数据显示,私营及个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一直保持在53%以上,并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因此,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必将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减轻城镇失业。
3、调整城乡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1985 年以后,日益拉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迫使农民纷纷外出谋生,形成规模越来越大的“民工潮”,严重冲击着城市劳动力市场,而要减轻农村的就业压力,就必须抓好“三农”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切实体现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力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样做,可在伸展农民就业链的同时,依赖农村购买力的提高来扩大城市就业。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把乡镇企业的改组和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尤为重要。前者是带动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龙头,后者是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从而增强整体经济吸纳劳动力的重要方式。小城镇接近于农村,乡镇企业集中在小城镇,农民可就近转入小城镇,这样既可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本与风险,又可减轻他们与城市职工就业竞争所引起的各种矛盾。制度创新对策
1、统计城镇真实失业率。一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有三个最重要的评价指标:一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二是通货膨胀率;三是失业率。这三大指标被称之为该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政府选择正确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确定适宜的经济政策最重要的依据。如果上述统计信息失真,将直接影响该国或地区的 经济发展决策。迄今为止,国家统计局按国际惯例统计,并按月、季度、定期公布,而后一个指标定义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大大低于真实失业率。一方面,城镇登记失业率在世界上属于较低的失业率水平;另一方面,城镇的失业问题日益突出、日益公开化。为此,建议按照国际通用的统计指标来定义我国城镇失业人口,各级统计局应每月、每季度、每年公布全国及各地区失业人数、真实失业率以及新增就业人数。
2、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也是失业产生的重要原因。劳动力市场本身不能增加就业,但可以为劳动力的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和接触的机会,从而缩短劳动者滞留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时间。因此,政府应该不断完善和增加各类就业介绍机构,为劳动的供求双方提供迅速、准确而完全的信息,从而有效减少失业。此外,我国劳动力市场目前面临着双重分割,这是人力资源开发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劳动力市场的第一重分割是城乡之间的分割。第二重分割是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这一分割通过把人分成不同身份而拒其于特定的市场之外。例如文化程度较低并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人,找工作主要依赖劳动力市场;而文化程度较高、具有干部身份或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人则被归入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这种分割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从市场资源配置的角度看,这种划分造成了效率的损失。无论是从事体力劳动、脑力劳动还是从事 管理工作的人,所提供的都是服务和劳动都创造价值,不能因为劳动形式不一样,就被拒之于某一个市场之外。这种划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容易产生一些问题。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多重分割,形成一个更加整合的劳动力市场必将更加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从而将进一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发展。
3、完善社会失业保险。作为一种改革的代价,失业所引发的后果不应该由失业者独自承担,而应由政府,改革收益者以及富人阶层共同承担。当前我国正在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建于1986 年,经过近20 年的发展,虽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针对现存的问题,如何有效扩大覆盖面,增加集资渠道,明确失业保障金给付标准和期限,以及提高失业保险费比例等工作成为了当务之急。
此外,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的所有制失衡,是形成失业者“再就业公有制偏好”的主要原因,并阻碍了城市再就业率的提高。为此,需要加快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实现公有与非公有经济部门在社会保障上的统一;规范市场化的商业保险体系,使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为减轻失业压力服务。
四相关政策的效果及评价
2.“文化全球化”概念的界定 篇二
从引述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全球化”概念的真实性和在其背后的小算盘,正如黄树东所说的“全球化”只不过是世界强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另一种侵略,用一种隐性的现象,在历史的进程中缓慢地吸食发展中国家的“精、气、神”,从而以一种看似和平的手段, 统治全球,这种统治也如同“全球化”是概念上的统治一样并非真正的统治,让发展中国家追随其本土文化与先进科技,终是追赶、追随,直至耗尽“元气”,丧失自己本国的民族文化及民族思想等等,一代一代成为“全球化”背景下的奴仆。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全球化”侵略已渗及国家内部,民族文化已受到严重威胁,民族思想已缓慢丧失传统性。极力挽救的与保护的手段,已被西方化,若病痛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与膏肓,中国“民族文化”与“民族传统体育”就当下发展状况发展看已步入后期,可悲无见有“仁人志士”抱死来“悬崖勒马”。就算有,我想多数也被打压、遏制,生怕由此被踢了饭碗。这些钳制以思想去修复的人们,往往不会给予我们资格, 而是将自己痛点、快感强加于我们身上,让我们跟着他们一起瞎起哄。当我们有自己的见解与领悟抱有一腔热血去为自己的民族与民族文化做点事情之时,这些钳制我们的人还要出来批评,指手画脚。
牢骚只是为年轻一代增加使命感,也是让年轻一代有担起民族的责任。这也是为下面解决“民族文化”与“民族传统体育”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找寻出路的铺垫。
1全球化概念下民族文化如何逃离归统
逃离归统,首先还是得面对民族文化,虽然各民族横祈求为一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然事实上一民族非必为一国家,一国家或不止于一民族。政治单位之形成,大抵有其强制性,或其利用性;因之而时有分裂,时有合并。而经过历史文化之融合以成一体者则否。国家既然步入民族之有固定,所以不好比较。如其以国家相比较,世界上的大国家倒不独一个中国(如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如苏联等皆是);只有从历史文化融合为一体的民族来看,中华民族乃真是绝无仅有的大单位。[1]在这大单位下,可以以贯穿整个中国历史的儒家文化为研究范本,儒家文化贯穿了几千年的古代历史,每朝每代都研习着前一代或者更早的集成性学术,未有断裂、未有抨击。用时代性的实践经验充实着过去不完整的集成性学术,与不同民族的交流也让自身更加成熟、稳重、谦和地将历史绵延上千年, 直到西方外来文化冲击才破坏了整个集成性生态大观。古朗士曾说过“:信仰初生,人类社会始行组织;信仰变化,社会乃屡经改革; 信仰消灭,社会亦崩溃变形。”
综上所述,旨在开悟如何为民族文化在全球化概念下找寻逃离的出路。以上归结出三点如下所示。
(1)民族文化宽容(指国家内部),从国内当今各民族着手,增强对各民族人民对本民族历史的认识;鼓励各民族中的有识之士整理发掘本民族文化、语言、习俗;抛弃已被异化的民族文化;提倡各民族对本民族服饰适应性的改良与在重大本民族节庆时和正式场合穿着;恢复已被遗忘或被经济化的节日,望求其民族文化的植入,深刻认识到民族节日真正的价值所在,并非利益价值。
(2)回归民族文化本源学习状态,但不是过河拆桥。当一个或一对词语被赋予太过分明的价值判断,话就被说死,失去余地、没有退路。以学习的态度重归本源的民族文化,不以研究民族文化的多少作为评价判断的手段,不以研究民族文化的年月衡量研究的资历,充分接触多方苦于摸索民族文化中的诸多学者,构架起学习型平台,均以一位学生的身份投身于民族文化本源的学习状态中去, 必将改变民族文化研究西方化的瓶颈,为民族文化本源研究重归集成于本土学习研究时段。
(3)从民族文化断裂处拼接历史沿革。对立的意识割裂历史,其实保守也好、创新也罢,都来自一种整体感、历史感。当“保守”与“创新”等词语被政治化、绝对化、功利化,后果就是我们丧失了历史感。被割裂的历史,是西方与东方的对立所赋予的,要摆脱此种境遇,就是摆脱浮躁的心理状态,潜心梳理断裂脉络下的历史沿革,拼接已被抛弃的民族历史的点滴片段,重新连接过去的历史时间下知识分子的研究手迹。
2全球化概念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如何改变嬗变
对“民族文化”反复的推敲,归纳出“民族文化”在历史自身发展中的种种阻碍,同时总结出“民族文化”在国家境域内受到的拆分和被政治化推行后的功利化。“民族传统体育”在政治性的“民族文化”背景下,被独立出来,举着“民族文化”的大旗,伫立于对抗西方体育的首要位置。用“民族传统体育”对抗“体育”,对抗并非公正的,而是相对的公正。主要在于“民族传统体育”无法独立出“体育”“,民族文化”是对其的限定与约束。如此分析“,民族传统体育”可否称谓“民族传统文化下的肢体运动”更具体、更能适应与西方体育的对抗意义。用“民族文化”独到哲学与朴素内涵,吸引外界的目光,而后推行在“民族文化”独到哲学与朴素内涵下习练“民族文化下的肢体运动”,一是承认了“民族”独有性;二是尊重了“民族文化”。“承认”与“尊重”是在时间脉络里形成的同等价值的同等概念,想要这样庞大繁杂的各“民族文化”较西方竞技体育整体内涵, 只有“过”而无“不及”,但首先得被承认,而后是被尊重。
(1)被承认。“民族文化”具有自觉性,需要是个体在生活中感到欠缺而力求获得满足的一种内心状态,它是有机体在自身或外部生活条件的要求在脑中的反映。[2]这种自觉性渴求知识文化的积累,是从基础愚昧转为成熟睿智的过程,如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要过程“,生理—安全—归属和爱—尊重—认知美—自我实现。”自马斯洛提出的个人需要过程上升到民族的视域看,民族的需求在此时只满足到“安全”,这种“安全”也是片面性的,此话语的“安全”非彼话语的“安全”,而是各民族文化覆盖下每一个人承载民族文化的安全,作为某一个民族的族人,是否能带着本族的文化去政治大统化的国家中生活,正是问题所在。以将简单的民族文化安全,提升到民族文化尊重的位置,让民族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不失“民族”的归属和“民族”伦理的爱与被爱,在不断提升的民族自我认识过程中“,民族”与“民族文化”得到了尊重。“民族文化”受到尊重,即可以利用合理的交流与缓慢的认知达到外显的习惯性民族“美”,让各民族人民真正的实现自我“民族文化”的自由升腾。沿着“民族文化”走向的脚步,转引到“民族传统体育”, 透彻看清“民族传统体育”的缺失。“民族传统体育”的缺失是“民族文化”的缺失“,民族传统体育”不能在西方竞技体育评判指标中开展,因为“民族文化”虽然是婉转繁杂,可民族文化中肢体运动的表现方式却是直接、清晰的。
(2)被尊重。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有让“民族文化”独立发展、独立交流,才有可能让人了解、被人尊重,没有很好地了解,怎谈尊重、怎谈去认识“民族文化”中的“民族传统体育”,还是先做好被认识、被承认后,再谈被尊重。这是一个未知的概念“,走向”已有无数人给出,只有确定了“走向”,才能预测后续的成效。被尊重,还是看自己是否有“被尊重”的价值与意义。全球化概念下民族传统体育的嬗变,是因为“民族传统体育”只有在“民族文化”下才有研究、认可的余地。“嬗变”未曾看到“,民族传统体育”这个高帽子还是甩给西方竞技体育,那是西方竞技体育的产物。我们还是对本国境域内的各“民族文化”真诚相待,盼求有一天各个民族的族人能为中国奉献出一套民族团结、文化多元稳定繁盛的“民族文化”。
摘要:从全球化这个不可抗拒的现实历史进程,发现民族文化始终是以一种病态模式牵强的存活,大环境的变化对于在其中存在的个体来说只能是应和,民族文化在此过程中如何不失本真的存活是极具价值与意义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民族文化的外显,举手投足间都是民族文化的存在。全球化下民族传统体育怎样从自身特性助推民族文化一臂之力,本文从民族文化与民族传统体育的被承认、被尊重两点阐述了主要观点。
3.国家利益:概念的界定及其解读 篇三
[关键词] 国家利益 基本假定 判定因素 内涵 外延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6-0080-06
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但是这一概念在学术界始终没有得到统一而清晰 的界定。只有准确、完整地理解国家利益的丰富内涵及其拓展性外延,才能更好地认识国家 利益在国家对外政策和国家间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与实现国家利益。
界定国家利益的基本假定
不同国家对国家利益的认识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国家内部,不同社会群体的国家利益观也 是有所区别的。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就国家利益的基本内涵达成权威共识。[1]
想对国家利益作出有效界定,首先应该对一系列争议性问题达成普遍认可的理论假定。斯蒂芬 •克拉斯纳认为,国家利益的界定必须符合两个重要条件:第一,国家利益应该是社会的整 体利益,而不是社会中一部分人或利益集团的利益;第二,国家利益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应 保持相对稳定。概括地说,国家利益要成为一个有意义的分析变量,就必须具备整体性和稳 定性。[2]如果在界定国家利益时不能作出有关的共识性假定,那么关于国家利益 的任何定 义都只能是暂时性的,并始终充满争议。本文认为,在对国家利益进行界定时,需要遵循以 下三个基本假定:
1.利益载体的民族性
学术界之所以会在国家利益的界定问题上产生不同观点,根本原因在于其并未对国家利益的 “载体”——国家——的含义达成共识。“国家”(state)这个词出现于16世纪后期,源 于拉丁语“status”(原意是指统治者的职务或者地位)。中世纪晚期,随着文艺复兴运动 的兴起,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各个城邦国家相继崛起。经过“三十年战争”后若干年的演 变,“国家中心论”逐渐成为欧洲大陆上最有影响力的主导性意识形态。然而,在国际政治 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以前,国家的概念常常在政治统治的范畴内被运用。一战爆发前, 欧美各国追求的是如何在自由贸易和殖民掠夺中争得本国统治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世界大战 的爆发彻底改变了这种局面,避免世界战争、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是任何一个国家凭借单 独力量都难以达到的。恰在此时,国际政治学应运而生。这门学科更加强调应该在国际政治 的层面上使用国家的概念,而不应该仅仅局囿于在国内层面上使用国家的概念。随着世界形 势的发展变化,人们开始认识到,一味地关注本国的内部局势无助于实现国家“福利”的最 大化。
目前,关于国家概念的使用范畴,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强调国家机器的运 作方式(政权),即英文中state的含义;另一种观点则注重国家的整体性(民族性),即 英文中nation的含义。关于国家的民族性和阶级性的关系,传统观点认为,国家具有双重属 性,国家的民族性服从于阶级性。如果以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作为国家利益的载体,由统 治集团来确认利益的内涵,那么国家利益就会成为一个主观性色彩浓厚的概念,并且伴随着 政权的更替,国家利益的内容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是学术界之所以会对国家利益概念产 生歧义的认识根源。西方国际政治学界的流行观点是,国家利益的唯一载体是国际层面上的 民族国家,而抽象掉了国家之间在政权运作方式上的差别。例如,联合国中的国家概念就使 用了民族国家的含义,而不是政治国家。特别是将国家利益置于国际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研究 时,从国家的国际层面(民族国家)来界定国家利益就更加符合客观实际。进一步说,我们 应该假定,民族国家是国际领域中唯一合法的政治组织形式,而不应关注民族国家内部或外 部的一些特定集团。事实上,国家利益的载体只能是民族国家,次国家行为体和超国家行为 体不应该成为国家利益的承担者。例如,尽管跨国公司所进行的国际贸易在世界贸易总额中 和各国对外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是推动自由贸易发展的主要力量仍是民族国家。跨 国公司的利益实际上只是其母国国家利益的一部分,而不是其母国国家利益的全部。如果仅 以跨国公司的利益作为制订国家贸易政策的主要参照,将不利于整体国家利益的有效维护。 [3]
2.国家利益的排他性
民族国家的含义意味着国家之间既存在共同利益,也存在一些各自独立、彼此排斥的利益。 国家通常高度重视生存(国家安全),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利益。当外部攻击突然出现 的时候,国家利益的界定标准是国家对军事攻击的威慑能力和军事防御能力。但是,不同国 家对于自身安全利益的界定及其维护方式的认知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例如,在反对和打击恐 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斗争中,虽然国际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如何才能 更好地捍卫各自的国家安全利益,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需求又存在明显差异。某些西方 国家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大搞“双重标准”,人为地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分割成了不同的部 分。
但是,无论国际形势怎样变化,只要民族国家仍然是基本的国际政治行为体,那么国际社会 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就不可能消除国家对自身核心利益的特殊界定。这样一来,国家利益就 预设了一个充满排斥色彩的连接过程,即假定世界分为局内者与局外者:前者(国家)的利 益必须保护,后者(外国,其他国家)的利益可以忽视。[4]尽管对于世界主义和 普世主义 国际政治研究而言,这一假定也许是一个严重阻碍,但是它对于国家利益的界定而言则是必 需的。如果国家利益的载体充满模糊性,那么国家利益就不可能得到清晰的说明。
3.国家利益的稳定性
在国家对外政策和国家间关系的运作中,国家利益的基本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应 当能够经得住国内外形势变化的考验。而且,民族国家本身也意味着一定形式的国家利益必 然是永恒的,不会随着政府的更替而改变。例如,维护国家的生存和安全,永远是任何国家 根本的、首要的国家利益。在民族国家看来,特定的国家资产,无论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资产 (如海上航道、港口入口),还是经济意义上的资产(如资源),总会受到外部国家的窥视 和觊觎。因此,国家在为“局内者”保卫这些资产的安全方面的利益是永恒的。又如,考虑 到国家安全容易受到传统侵略路线的威胁,国家需要将这种因素融入其战略规划以及防卫力 量结构之中。因此,国家的安全利益并不会随着政府的更替而有所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 国家利益的维护需要国内不同党派在政治上的协调与合作。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或者政治家 希望自己成为国家利益的某种威胁,或者与其发生矛盾。国家利益应该完全超越党派政治的 范畴。
国家利益的判定因素
影响国家利益判定的因素是很复杂的,其中既有经济的、政治的因素,也有人文的、社会的 因素。受行为主义方法论的启示,我们可以将影响国家利益判定的诸多因素分为两大类:一 类是先天既定的因素(常量),即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因素;另一类是难以确 定的因素(变量),即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因素。正如摩根索指出的那样:“国 家利益的概念包含两重因素。一个是逻辑上所要求的,即在逻辑意义上是必不可少的,另一 个是由环境决定的,是可变的。”[5]因此,我们可以将国家利益视为这些复杂因 素(自变量)的复合函数(因变量),以此建立一个可具操作性的判定模式。
1.常量因素
常量因素包括国家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国家实力等。这些因素是人们能够加以确认和体 察的,因而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在地理环境中,地缘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多数地缘政治学者认为,国家利益的界定与某些基 本上不易改变的地理因素(如地理位置、国土面积、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等)密切相关。作 为一种有形而广泛的物质存在,地理因素会对国家利益的构成产生直接的甚至是重要的影响 。例如,如果一个国家拥有广袤国土和丰富资源,那么其利益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常常是非常 明显的,其追求利益的手段和选择范围也将是灵活的。在诸多地理因素中,地理位置对国家 利益的影响最为突出。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往往能够影响该国国家利益的范围及其行为能力 。由于地理位置的战略意义不同,某些国家会比另外一些国家更容易遭受外国的入侵;一个 国家是否拥有进入重要水道的通道,其边境的地形构造是否能够保护其免遭敌对邻国之害, 这些地理位置方面的考虑都会对决策者的最终选择产生作用。[6]因此,国家间的 疆界关系是所有国家在界定自身利益时都需要加以特别关注的内容。
在人口因素中,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的变迁会对国家利益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其中,人 口结构的成分及其变迁的作用尤为重要。在全球化进程中,随着国际人口迁徙范围的不断扩 大和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一国原有的人口构成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国人口结构的变 迁往往能够直接作用于国家利益的表现形式,影响国民对于国家利益的判断。例如,在当今 美国,移民数量的增加引发了其原有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进而影响到美国政府和民众对于 国家利益的认知和判断。当前,美国的移民数量已达3400万(其中,非法移民超过 1200万) ,超过美国总人口的11%。移民问题已成为困扰美国社会的一大难题。美国学者塞缪尔•亨 廷顿把美国利益的混乱局面归咎于外国移民,并且指出“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亚民族的、 双重国籍的和跨国的身份/特性开始抬头,严重损害了(美利坚民族的)国际身份/国家特性 的重要性”[7]。
实力是判定国家利益的基本尺度。国家实力(中国学者称之为“综合国力”)是一种界定和 捍卫本国利益、实现国家目标和影响别国的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行为能力的重要尺度 ,是主权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关于国家实力的构成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摩根索将其划分为地理、自然资源、工业能力、战备状况、人口等八种因素;克莱因在《 世界权力的评估》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对国家实力进行综合衡量的公式:Pp=(C+E+M)×( S+W)(其中,Pp代表国家实力,C代表人口和领土,E代表经济实力,M代表军事实力,S代 表战略意图,W代表实施战略的意志;C+E+M代表国家的物质力量,S+W代表国家的精神因素 );约瑟夫•奈在《注定领导:美国力量变化了的特性》一书中,提出了硬权力(Hard pow er)和软权力(Soft power)的概念。一般而言,国家实力对国家利益的判定具有多方面的 影响:国家实力的综合性要求国家利益的概念应具有整体性特征,国家实力的强弱影响国家 利益的空间范围,国家实力的内部构成(硬实力与软实力的比例)影响国家利益的基本构成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实力对比往往能够左右国家间利益关系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趋势 。例如,在一定时期内,小国对于大国的利益需求多是单向的(或依附性的)和被动的,均 势国家之间的利益需求多是互动的和选择性的。
2.变量因素
变量因素包括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两类,前者指生产方式和国家政权的运作方式,后者指国 家所处的国际社会。
关于内生变量。一方面,生产方式的变化对国家利益的影响最为直接。广义的生产方式既包 括生产力的增长等“硬指标”,也包括经济增长方式、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等“软指标”。 选择合适的经济增长方式不仅对于国家实力的增长至关重要,而且还会影响国家利益的判断 标准。例如,坚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国家,其对自身利益空间的判断就要比保守经济型 国家广泛一些。另一方面,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变化对国家利益也有一定影响。例如,自20 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国家政治管理职能的逐渐下降,经济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 明显上升。冷战结束后,自由贸易的飞速发展使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通过外交 政策和外交活动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已经成为各国对外交往的重要内容。[8]而从 一个国家 内部观察,国家利益的判定事实上表现为一种“平行四边形的合力”,即社会生产方式和国 家政体形态所包含的各种因素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结果。不仅如此,历史地看,国家利益 的界定和认证,并非一蹴而就的短暂过程,而是一个不断充实完善和自我更新的动态过程, 其内在原因恰恰在于上述内生变量的存在。[9]因此,人们不应该强求对国家利益 作出具有 绝对权威和普世意义的定义。事实上,国家利益的任何一种定义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最多只是反映了人们对国家利益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空间内的一种静态观察而已。
关于外生变量。罗伯特•吉尔平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起,世界进入了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 政治变革的时代。国际社会最主要的一个变化是,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这 种形势下,全球化的命题已经使国家对于自身利益的认知变得日益复杂起来。与此同时,国 内领域与国际领域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化,出现了“国内问题国际化”、“国际问题国内化 ”的趋势。世界市场的拓展、国际分工的加强以及全球性问题的凸显,使得国家在议事日程 和规则的制定方面不得不考虑普遍利益,从而使得国家利益具有了更大的广泛性。正如约瑟 夫•奈所指出的那样:“国家利益的重新定义实际上是由国际通用的规范和价值决定的。这 些规范和价值构成国际生活并赋予其意义。简言之,国际体系的制度化和普遍化给国家带来 了新的利益层面。”[10]在一个国家间联系越来越密切的国际社会中,国家利益的 定义和 范围大大超出了传统的认知框架,国际环境能够改变国家对自我身份的定位,从而引起国家 利益内涵的变化。应当指出,国际社会的力量表面上看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而有所增强,但是 国家仍然是最重要的国际政治行为体。主权国家之间不存在法理上的隶属关系,而不同国家 对国际社会的理解也并不一致。由此可见,在全球化与本土化两种发展趋势并存的情况下, 国际社会影响国家利益界定的方式也日趋复杂。
总之,在坚持常量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如何将影响国家利益的外生变量与内生变量联系起来 ,是每一个国家在界定自身利益时都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为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影响国家 利益界定的因素的综合研究,以期透过多维的视角对国家利益作出尽可能科学的界定。
国家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国家利益是一个有着特定内涵和丰富外延的综合概念。准确、完整地理解国家利益的定义, 要坚持辩证思维。内涵是国家利益概念的根本,有着自身独特的共识性和稳定性;外延是其 内涵的一种自然延伸(包含不同的构成因素),随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变化性。
1.国家利益的内涵
关于国家利益的内涵,国际政治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1]:其一,把国家利 益简单地 等同于那些政府对其后果负责的政策,即国家利益是政府的最高决策者所指定的内容。其二 ,与现实主义学派相联系,根据国际关系的性质和国家动机的有关基本假定来认识国家利益 ,即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安全成为国家最主要的对外政策目标。其三,国家利益的认 证规则是由政治过程的原则提供的,即政治过程具有独立的规范伦理,并具有民主程序。换 句话说,国家利益最确切的含义在于它是国家偏好的真实表达。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现实主义关于“权力界定利益”的研究路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它 对国家利益内涵的界定明显存在将复杂辩论过分简单化的倾向,这其中至少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这种方法经常陷入同义反复(tautology)的泥潭,因为国家利益经常根据权力来界 定,同时权力也根据利益来界定。如果说国家必须追求权力是因为它追求权力,那么这种说 法毫无意义。第二,现实主义方法的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因为如果国家利 益的确是由追求权力所决定的,那么领导者就不必遵循现实主义所界定的国家利益了。如果 领导者必须这样去做,那么无政府状态所谓的制约因素就不能够成为界定国家利益的基础了 。
也有学者认为,在界定国家利益的内涵时应该坚持两个原则[12]:其一,用“各种 客观对象 的总和”作为“利益”的上位概念。首先,“利益”具有客观性,是独立存在于人们的主观 意志之外的东西。或者说,“利益”并不是人们的一种主观需求,而是被人们主观需求认定 的客观对象。国家利益与国家需求之间有着必然联系,但是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其次,“ 利益”包罗万象,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既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既有经济的,也有 政治的和军事的;既有现实的,也有长远的或者潜在的。总之,国家需求所认定的一切东西 ,都包括在国家利益的范畴之内。由此可见,国家利益是一个覆盖范围极为宽泛的抽象概念 ,它的上位概念也必然用一个涵盖范围更为宽泛的抽象概念才能说明。其二,遵循“精简” 的原则。国家利益是一个十分复杂而抽象的概念,它的外延范围很广,包括的内容很多,因 而它的内涵应当“小”而准确,它的定义应当尽可能地简明扼要(我国辞书普遍将“利益” 解释为“好处”,尽管不太规范,但是简明易懂,一言中的)。因此,我们在把握国家利益 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解释其概念时,使用的限定词越少越好。
综上所述,国家利益的内涵可以界定为:一个民族国家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而言所规定的客 观因素的综合。这一定义包含四层含义:第一,国家利益的载体只能是国家,而不是政府、 阶级、集团;第二,国家是在国际政治意义上使用的民族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以及非国家 行为体(如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第三,国家“轻视”绝对利益,注重相对利益,即保 持自己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权力地位或权力差距;第四,国家利益是有物质内容的,是某种特 定客观实在的综合。
2.国家利益的外延
正如本杰明•弗兰克尔所指出的那样,关于国家利益的构成的争论,如同民族国家一样古老 。[13]人们认识国家利益的基本构成及其表现形式的角度是多样的,不同的认识与 判断标准 会产生不同类型的国家利益构成层面。根据国家利益的时效性,可将其分为永恒利益和可塑 利益;根据国家利益的强度,可将其分为生存利益、重大利益、主要利益、次要利益等等 。
目前,国际政治学界较多根据层次分析法将国家利益的外延分为三个层面:安全利益、经济 利益、文化利益。第一,安全利益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核心利益,它包括 生存安全、领土完整、主权不被侵犯和战略安全(国际环境)。第二,经济利益是经常性利 益,是一国利益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内维护自主发展经济的主权和对外维护经济交往稳定、 发展的权利。第三,文化利益是国家在精神(意识形态)领域的追求和需要,是最具弹性的 利益层面,主要包括维护本国意识形态、保持本国文化传统、维系本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等 内容。
3.国家利益内涵与外延的关系
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利益具有质的规定性和相对稳定性,变化的只是其构成要素或者实现形 式。摩根索在《政治学的困境》一书中写到:“变化过时了的是利益与已逝历史现象之间的 历史的、有条件的联系,没有也不可能过时的是利益与对外政策之间的逻辑的、必然的联系 ……关于利益的思想实际上是政治学的精髓,就此而言,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 [14] 摩根索所强调指出的,正是历史条件的变化只会改变国家利益的表现或者实现形式,而不会 改变国家永久地追求其核心利益这一事实。正是由于国家利益在内在规定性方面保持着一定 的连续性,人们才有可能以此对国家的外交政策作出理性说明,否则国家利益就失去了作为 一个国际政治核心概念的意义了。
各种国家利益的排列次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环境的变化会发生不同程度的调整。当一 个国家面临外敌入侵时,国家安全就成为重中之重的利益;当一个国家的安全有所保障时, 经济利益的维护就会被提上日程;对一些大国而言,其国际地位受到尊重尤为重要,文化上 的认同会服务于该国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安全和政治的稳定。当一国国家利益的外延层面发 生变动时,该国对外政策的选择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国家间相互依赖 关系的加强以及各种全球性问题的凸现,“国家中心主义利益观”开始受到“人类共同利益 观”挑战的事实,为国家利益层次的经常性变动提供了时代背景。
综上所述,正确认识国家利益定义的一条逻辑主线,是遵循“变”与“不变”的内在平衡原 则。国家利益在内涵方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中,生存与安全是国家利益的“内核”), 其外延层面则依国内、国外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内涵使国家利益成为国际关系分析的一个 核心概念,外延则说明了国家利益是一个充满活力和适应性的分析工具。
注释:
[1]关于对国家利益难以做出准确界定的原因.参见:朱炳元主编.全球化与中国国 家利益.人民出版社,2004:132-133
[2]阎学通.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131
[3]高伟凯.自由贸易理论的国家利益观评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8(02):6
[4]Burchill S. The National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 ry.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2005:27
[5]Hastedt G P.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ast Present and Future.N ew Jersey:Prentice Hall,1991:66-69
[6]王逸舟.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和理论.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10
[7][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 华出版社,2005:1
[8]王逸舟.国家利益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2(2):161-162
[9]高伟凯,毕素华.冷战后的国家利益理论探讨.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06) :93
[10]Nye J S, Jr. Redefin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Foreign Affairs,1999 ,78(4):2
[11]Griffiths M, O'callaghan T.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Key Concepts.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2:204
[12]洪兵.国家利益论.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11-12
[13]Exuberance S. Pursu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 in the 1990s// Frankel B, ed.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A National Interest Reader.Washingto n: The national Interest, 1990:xi
[14]陈汉文.在国际舞台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44
4.“文化全球化”概念的界定 篇四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决定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办法》。新《条例》结合理论讨论和实践经验,对医疗事故概念作出新的界定,使医疗事故的外延有了很大扩展,扩大了救济的范围,保障医疗机构过失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能够获得救济。主要表现在:
第一,新《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
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与《办法》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两相对照,最明显的差别是,前者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后者规定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新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明显比原来宽。按照新的界定,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对于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是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即医疗差错),现在可以定为医疗事故。
第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登记和类型做了新的划分。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类型和等级划分,由原来分为医疗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三个等级,改为统称为医疗事故,分为四级。(5)其中前三级医疗事故都是造成死亡、重度残疾,或者造成中度残疾、轻度残疾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为明显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级医疗事故显然就是造成一般的人身损害事故,界限较宽,将过去规定不予赔偿的所谓“医疗差错”包括在其中,应当给予赔偿。新《条例》使用的“医疗过失行为”的概念,与原来的医疗差错概念完全不相同,不是低于医疗事故概念的一个事故类型,而是医疗事故构成的客观要件。
第三,新《条例》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在新《条例》中,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是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是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新规定虽然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条文范围有所扩大,但是确定的内容比较准确,删除了《办法》中不合理的“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规定,(6)使这一范围更为准确。
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上述改变,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对于保障受害患者实现损害赔偿的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有人认为,按照现在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对于医院抱错孩子、给错药、卖假药的行为,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使受害人得到赔偿。事实上,这些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过错行为,不是由医疗事故解决的,而是应当采用其他办法解决。抱错孩子的问题,应当依照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给错药、卖假药的问题,应当依照合同关系处理,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这些都是有具体的解决办法,不必一定要按照医疗事故请求赔偿。
5.小议营业外收支概念的界定 篇五
1. 利得和损失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两种情况。
(1)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2)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3) 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 (4) 固定资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变动; (5)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形成的费用; (6) 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一般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2)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包括: (1) 盘亏损失; (2) 非常损失; (3) 公益性捐赠支出; (4) 盘盈利得; (5) 政府补助; (6) 捐赠利得; (7) 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利得或损失; (8)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利得或损失; (9) 债务重组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一般通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来核算。
由此可见,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特指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2. 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各项利得或损失并不都是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有些利得或损失, 比如, 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或发生的投资损失等, 应计入当期利润, 但不属于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而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新准则规定的营业利润比原制度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 主要是将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入营业利润, 这是因为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质上是属于营业范畴, 体现企业经营能力的组成部分”;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则不属于营业利润的范畴, 这就意味着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的非日常活动区分为 (非日常活动的) 营业活动和 (非日常活动的) 非营业活动。
目前, 多数教材将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定义为“企业发生的与其营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非日常活动的各项利得 (损失) ”。该定义包括如下两层含义: (1)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不是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而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利得 (损失) ; (2)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也不是源于非日常活动的营业活动。第二层含义就将营业外收入 (利得) 、营业外支出 (损失) 与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属于营业范畴的利得、损失区分开来了。
6.公平与效率的概念综述及界定 篇六
公平、效率这些表征了人类社会生活进步的状态的词语,其概念从古至今都是各国学者关注的焦点,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派和观点。中国也不例外,伴随着现代化过程往纵深推进,社会不公平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公平和效率问题也因此被提到一个相当高的高度。因此,对二者的内涵进行合理界定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一、对公平的解读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古今中外对公平的探究始终未曾停止。但由于人们经济基础、文化传统、知识背景等各方面的差异,始终未能达成统一认识。公平,有人说应指机会平等;有人说公平应用收入均等来衡量;也有人认为应更多地把公平看成一种主观价值判断等等。而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公平作为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阶段、不同人群,对公平内涵的界定自然也不尽相同。
在中国古代,就出现过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以儒家为代表的等级公平观。孔子认为,社会的不平等要用“礼”来加以限制,并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孟子也表达了一种先天平等、后天不平等的“阶级公平”观;另一种观点是农民阶级提出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这种观点主张人与人之间绝对的平等,反对压迫和剥削。
在西方历史上,关于公平的代表性观点有“天赋平等论”、“不平等即公平论”以及“法权平等论”。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演变,西方国家开始更多地倾向于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公平。他们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是指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指人们在生活、享受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有公平的机会选择和从事不同的经济活动。结果平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能按其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报酬。他们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应等同于平等。第三种观点主张公平的判断是一个价值判断和规范分析的问题。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指出:“人们往往把自己的付出与自己的所得之间的比例与他们或自己过去的比例相比较,如发现各种比例相当,便感到合理、公平,反之则感到不合理、不公平”。所以他们认为,公平的判断主要源于个人的价值判断标准。
而现阶段国内学术界对公平的界定也同样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就是权利、义务及收入平等的表现。著名伦理学家王海明指出:“当我们依据贡献对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进行分配时,便会发现公正的根本原则乃是‘平等。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应当是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的体现。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谈到公平和效率的权衡时指出,平等可划分为机会的平等与结果的平等两种。首先,“机会的公平”表现为:一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把劳动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手段;二是指人们具备平等劳动的权利。而结果公平以起点公平为前提,与每个人的劳动相联系,个人收入的公平靠的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贯彻来实现。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平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和相对性,它涉及道德、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多层次的含义。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
二、对效率的解读
效率的内涵,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的。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认为,“效率是形容只有当个人从事适合自己天性的那种工作时,才会干得最快、最好、最多,才会产生好的效果”。在近代西方经济学里,效率多指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1906年意大利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帕累托在《政治经济学教程》中就力图证明,完全竞争的均衡能够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经济学一般也把效率称为帕累托效率。
阿瑟·奥肯在对效率进行论述时指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所谓效率,即多多益善。但这个‘多须在人们愿意购买的范围内。”即效率还内在地包含着—定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的含义,并不是任何投入与产出都有“效率”,都能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效率必须以生产的产品和劳务能符合社会需要为前提,否则,生产得越多,浪费越大,效率也就越低。
在我国学术界,对效率的论述颇多,具有代表性的为厉以宁在《经济学的伦理问题》中的论述,他指出,“效率是一个经济学范畴,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并把它描述为三种情况:其一,“正如通常所说的,一定的投入有较多的产出或一定的产出只需要较少的投入,意味着效率的增长;一定的投入有较少的产出或一定的产出需要多的投入,意味着效率的下降。”其二,“通常所说的效率增长表现为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资金利润率提高。”其三,“通常所说的效率增长表现为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物畅其流。”
而在陈景看来,效率是人们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过程中所具备的水平和能力,是可量化的、无止境和高效率的,且效率的衡量标准是可变化的,它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工具的改进而提高。同时效率具有微观和宏观之分。
王振虎认为,效率除经济效率外还有多种意义。就资源配置而言,效率是指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就收入分配而言,效率是指人们在对一切产品以及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一切有价值物进行分配时,以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有利于创造更多财富为导向的调整机制;就评价或衡量的角度来说,效率则指投入与产出的关系。
通过以上概述可以看出,在学术界,对于公平和效率概念的研究,专家学者们都从各自不同的视角和领域对公平和效率进行了阐释,并做出了不同的说明和分析。在其中不乏深刻睿智的认识和见解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尚存在片面性问题。首先,综合对比不同时期及国内外学术界对公平这一概念的观点,可以看出,西方经济学家对公平的理解和实现条件尚局限于经济分配领域,提倡效率优先,主要指经济效率、生产效率优先。对于“效率”在其他学科中的理解却很少提到,导致了观点的片面性。而我国经济学家虽然在结合中国国情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一些概念如公平、平等和公正等也由于缺乏清晰的界定,易造成概念混淆。
2、尚未形成一个多层次分领域的完备理论框架。效率与公平作为一个跨学科的问题,应从多个层面多个领域进行理解。就当前的理论而言,人们往往把公平的概念理解为一个简单笼统且固定不变的描述,多从系统论角度将多个具体学科综合起来定义公平的内涵,但往往不能从一个角度深刻挖掘。这样使得公平的概念显得太过于笼统。为克服这种现象的出现,需要对效率与公平的概念分领域分层次进行明确定位,以使对公平与效率概念的界定形成一个完备的理论框架。
三、对公平与效率的概念界定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看出,无论国内外学术界都有这样一种倾向,就是将公平和效率的内涵抽象化、绝对化,并且大多仅从分配视角来解读两者。然而,公平和效率问题并不只是存在于分配领域,在其他领域同样存在,故对公平与效率的概念研究,也不应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应涉及到政治、哲学、伦理、社会等诸多学科研究领域。这就要求我们若想对二者的概念做到正确把握,应从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哲学的等多角度去把握,
实现其针对不同领域范畴的区别界定,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效率这个二难问题的最优解决。
首先,关于公平,不应仅仅局限于分配领域的公正,还应关注人们参与社会事务的起点平等、规则公平,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关爱社会中弱势群体等多方面。公平的概念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内涵随时代进步而不断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它们所表现的状态也不同。因此,要想正确把握公平这一概念,应在同一社会层面上即从横向上,从政治的、伦理的和经济的意义上来理解。
具体地说,公平概念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含义:首先,伦理公平,是指在价值观上倡导一种人格的独立平等和个人生存价值的平等。它依靠传统的价值观和道德意识在人们内心深处形成公平意识,同时通过法治公正来维护这种伦理范畴的公平观。而相对于伦理意义上的公平来说,政治和经济上的公平则不是自发地形成的,而是在不同政治力量的斗争和较量中形成的,这种公平靠行政和司法的公正来维系。政治上的公平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而经济上的公平内容较为丰富,它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贯彻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等原则。从上述伦理公平、政治公平、经济公平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在同一社会层面,即横向上看,政治公平和伦理公平都属于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同时,社会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范畴,其哲学涵义就是指社会价值分配的合理性。它既包括一定的基于各种物质关系的客观公正度,也包括人们对这种公正的直观理解和认同。
其次,关于效率,从哲学上来说。效率是指人的活动中的输出量与输入量之比。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研究的效率虽然主要是指经济效率,但目前的现实状况是效率也正逐渐放到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来共同考察。因为它不仅仅局限于社会财富的增加,逐渐与财富的使用,即效用的发挥也日益相关,并且把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看作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等。可见,要正确把握这一概念,就要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考察:从社会的视角看,效率是指人的活动中的输出量与输入量之比;从经济的视角看,它是指衡量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程度,即在尽量少的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尽量丰富的物质财富来。
我们从上述关于公平和效率概念的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分析可以看到,公平与效率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它们既有同一领域的对应关系,也有不同领域间的勾连关系,且这些关系在现实中又总是处于变动状态。具体表现为:第一,公平和效率的正相关联系。在这种关系中,公平的提高促进效率的提升,效率的提升又能保证实现更大的公平。第二,公平和效率的负相关联系。在这种关系中,效率的提升会导致公平的缺失或沦丧,而过度的公平会引起效率的下降或者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在这种状态下我们要寻求两者的制衡点,努力克服两者的负相关联系,以更好地促进两者走向互动,实现人类文明与社会发展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创造力,争取在全社会形成合力,努力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钢,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平效率观的历史演变研究[D],兰州大学,2007。
[2]周俊,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定位思考——探讨一种和谐的钟摆路线[D],江西师范大学,2006。
[3](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4]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5]陈景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世纪桥,2007,(2)。
[6]王振虎,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公平与效率定位[J],科技信息,2004,(9)。
[7]武立敬,论公平与效率现在当代中国的新内涵[J],西安科技大学,2006。
[8]章辉美,公平·公正·效率辨析[J],教学与研究,2000,(12),
7.“文化全球化”概念的界定 篇七
[关键词]期房;按揭;抵押权
期房按揭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其突出特点就是购房人以在建甚至未建的预购商品房作为担保物取得银行贷款,俗称“楼花按揭”。该购楼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初广泛推行,不仅繁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促进了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发展。
一、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
期房,俗称“楼花”, 最早起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在我国被称为“预售商品房”。1954年,香港立信置业公司率先推出房屋“分层售卖,分期付款”的商品房预售方式。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购房者,如落英片片坠落, 故预售的商品房被称为“楼花”,而商品房预售被则被称为“卖楼花”。可见,期房是指区别于现房,正在建设或将要建设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难看出,期房不同于现房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明确、现实、特定地存在着,到成为现房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笔者将其称作是“成长中的房屋”。鉴于此,对于有学者认为期房买卖就法律性质属于不动产买卖,笔者在持赞成态度的同时认为,①期房买卖应当是一种远期不动产买卖。与现房买卖相比它具有特殊性,即标的物的非现实性、合同履行的非即期性、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按揭”是个外来词,最早用于香港地区,是香港人对英美法上一种物的担保方式“motgage”的翻译, 许多学者认为“按揭” 是英语mortgage的粤语音译。也有人认为,“按揭”应是英文mortgage的半意译半音译的粤语词汇。因为,该词的后半截gage与粤语“揭”发音相近,“揭”是音译;而“按”在粤语中有“押”、“抵押”的意思,是意译。笔者认为此观点更为可信。Lindley法官在Santley v.Wilde案中为Mortgage所下的定义,被认为是英美法中对Mortgage最为经典的定义。Lindley法官认为:“Mortgage是指以土地或动产(chattel)为了担保给定的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的解除而进行的转移或让渡。按揭(mortgage)本意是指财产中的某种利益为担保一定款项的支付或者某种其他债务的履行而进行的让与(conveyance)或其他处分。所以,就其法律构成而言,原本意义上的按揭(mortgage)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特定财产的权利转移;第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确定的取得所有权;第三,债务人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赎回担保物的权利,同时债权人负有交还财产的义务。
“期房按揭”顾名思义就是以期房作为担保物设定按揭,俗称“楼花按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之称为预售商品房抵押,是购房人在支付首期房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行为。在英美法传统上按揭主要是一种不动产担保,在当代,按揭更是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融资活动中。以客观存在的现房设定按揭自然没有问题,但期房并非一种客观存在的房产,能否设定按揭呢?在英美法中,产业的所有权分为法定式产权和公义式产权,房地产只有取得法定产权后才能认为是真正拥有了所有权。按照英美成文法或者普通法的原则和理论,客观不存在的标的物,如期房(楼花),作为合同标的物并取得所有权是缺乏条件的。但以衡平法的原则认定,这种产权是有效的,因此,期房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银行也可以为期房买卖提供贷款并以期房作为按揭标的物。所以,在英美法国家以期房设定按揭并不鲜见。
根据期房按揭的实务操作,结合有关按揭的学理解释,我们可以给期房按揭下如此定义:期房按揭是指在建房屋在预售时,购房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担保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具体而言,是由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购合同》后,以转让合同项下的权益给贷款人为条件,从贷款人处取得贷款支付除首付外的房款,购房人(借款人)在还本付息后将合同项下的权益重新转回自己名下的一种法律行为。在按揭期间,只要按揭人依约还本付息并支付相关费用,期房成为现房后应由按揭人占有使用。
二、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分析
按揭分为现房按揭和期房按揭。对于现房按揭,通说认为其属于抵押并无争议。但关于期房按揭,由于其标的物尚不存在或者正在“生长”之中,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物的特殊性,又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这一制度,它在担保体系中如何归属,学界争议颇大,可谓见仁见智。概括起来主要有不动产抵押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等。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期房按揭既不属于不动产抵押,也不属于权利质押和让与担保。分析如下:
期房按揭不同于不动产抵押。首先,依担保的一般原理,抵押标的物须是特定的抵押人的现有财产,而期房不是现存财产,在期房按揭设定时还没有取得所购期房的所有权,购房人向银行提供的还款担保标的是一种期待利益,即将来某一时间的房屋的权利,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其次,如果依抵押说来规范期房按揭关系,将会导致实务的许多做法无法律依据。如按揭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按揭期间,按揭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分楼花的行为无效”,以此来约束按揭人的行为、保护银行的利益。但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仍有权处分担保标的物,处分行为本身有效。只要抵押人重新提供相应担保即可。可见,认为期房按揭是不动产抵押是不妥当的。
期房按揭与权利质押有相似之处,期房按揭是以期待权设定担保的,而期待权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往往很容易被误解是一种债权质。但实际上,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权标的担保方式,期房按揭是不同于权利质押的。理由为:首先权利标的范围不同。质押在我国法律中只有动产质和权利质,不包括不动产质,而按揭则可以不动产为标的设立。其次两者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押的出质人不按规定清偿,那么可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将其折价清偿,如协议不成,质权人可直接依法拍卖质物(参见《担保法》第71条)。按揭的按揭人若不履行义务,即到期未还清本息时,通常的做法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以房屋原价的70%左右的回购价格将按揭标的回购,并将回购款清偿按揭人未偿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愿以高出原房价70%受让,则应由第三人购买。
期房按揭也不同于让与担保。如前所述,让与担保最典型的特征是权利(通常是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上,我国目前的期房按揭由购房人交付给银行的房屋预购合同及付款收据只是一种权利证书。“证书是记载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其作用仅仅是证明这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证书本身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无直接的密切关系,权利完全可以离开证书而存在。”房屋预购合同仅证明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曾经发生,付款凭证仅证明购房人预付款的事实,它们本身并不代表权利,这种权利证书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产证书上做变更登记并公示后方能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受让人才能取得所有权。而银行要求将权利证书交给银行保管,并不是要求将担保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在借款人偿还债务后将所有权返还给按揭人,银行这样做只是为了防止一屋多卖现象的发生,防止按揭人违反约定处分设立按揭的房屋,从而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期房按揭”。期房按揭在我国房地产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前期是质押,竣工交付后为抵押。这既不是英美法中的按揭也不是香港法中的按揭,它是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在本质上是抵押等既有的担保方式与其他合同关系组合而成的一种契约联立,没必要将其归入某一种担保物权。也许,将按揭界定为新型担保物权的种类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物的利用方式不断更新,必然会促成新的物权类型产生。如果在法律上对新的物权类型不予承认,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注释]
①在我国,期房销售已经成为和现房销售并存的房屋销售的两种方式之一。在实践中,期房销售一般采用先估定一个价格,购房者须先支付价款的20%左右(称为首期),待以后再分期偿付余额。这样,一方面使预购方避免一次性支出巨额购房款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为房产商筹措了工程建设款,用以解决其建设资金的不足,而且,对于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宅消费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符启林.房地产法[M].法律出版社,1997:152.
[2]钱明星,姜晓春.房屋预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中外法学,1996,(5):22.
[3]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101-102.
[4]蔡耀忠.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2002:305-307.
[5]郭明瑞,杨立新.担保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63.
[作者简介]王媛(1980—),女,四川成都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徐成(1965—),男,四川成都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化全球化”概念的界定】推荐阅读:
从经济全球化到文化全球化论文11-02
经济全球化的对策08-20
经济全球化的利弊分析范文07-19
浅谈经济全球化的利弊08-07
文化的概念09-10
生态文化的概念10-21
论经济全球化下的爱国主义精神09-11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完善07-25
经济全球化发展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