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化建设制度(共12篇)(共12篇)
1.机关文化建设制度 篇一
共青团邯郸市委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一、出勤公示制
1、团市委机关各部(室)有醒目标牌, 方便基层办事。
2、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牌要摆放于桌面显眼处,以自觉接受基层监督。岗位工作牌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岗位、职务等。
3、每月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期考勤,出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二、首问责任制
1、对来访或办事的基层团干部或团员青年、群众,凡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办事对象应热情接待,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暖心、一片真诚服务、一声再见相送”。
3、首问责任人对办事对象提出的咨询或需解决的事宜,凡属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认真听取对方的陈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对于能办的事项,要当即办理或尽快办理;对于手续不完备的,还需要准备那些材料等,要一次性说清楚。
4、首问责任人对需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贻误。
5、对于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务,首问责任人应详细告知办理该事务的责任人或部室,如有必要应打电话联系。
6、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应予解释说明,不可借口拒绝。
7、对于不属于团市委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给予解释说明,不可不理不睬。
8、首问责任人因没有尽责而被投诉的,经查实,要严肃教育处理,取消当年先进评比资格。
三、效能建设监督员制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基层团组织的监督,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团市委机关的良好形象,实施团市委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的主要权利是:
1、参加团市委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工作会议;
2、了解团市委相关部门对所反映和转递的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团市委有关文件和资料。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1、收集反映社会各界对团市委开展各项主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了解反映基层团组织、团员青年对团市委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团市委机关效能建设直接提出批评和建议。
团市委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直接对团市委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
四、绩效考评制
为了正确评价团市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委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范围、对象
团市委机关处级(含处级干部)以下工作人员。
(二)考评内容、依据
考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等要素。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工作能力、策划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包括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效益等。考评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团市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制度为基本依据。
(三)考评等次、标准
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效绩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工作人员如果在本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其当年绩效考评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2、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效绩考评得分在70--84分之间。工作人员如果在本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其当年绩效考评不能定为“称职”等次。
3、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在依法办事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方面不够自觉,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绩效考评得分在60--69分之间。工作人员如果在本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其当年绩效考评则可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4、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绩效考评得分在59分以下。工作人员如果在本内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的,其当年绩效考评则可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考评方法、程序
1、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占25分,“能”占20分,“勤”占15分,“绩”占40分。
2、绩效考评分平时考核和年底考核。平时考核根据每月上班考勤、值班考勤、上班纪律、出勤公示以及《团市委机关效能建设考核手册》等情况确定,占总分的20%;年底考核根据机关工作人员测评结果确定,占总分的80%。
3、绩效考评小组将当年工作人员的考评等次意见进行汇总和审核后,报团市委党组审定。
(五)考评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基础和依据。考核确定的“优秀”等次人员,必须从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绩效考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其考核也相应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六)考评机构
成立绩效考评小组,在团市委党组领导下,负责团市委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绩效考评小组组长由团市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效能办、组织部和机关党工团代表组成。
2.机关文化建设制度 篇二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诉权,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就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建议。在实践中, 检察机关在公诉权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 具体表现为公诉职能行使时, 只注重定罪请求权的行使而缺乏量刑请求权的行使, 而这样做实际上并没有将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的公诉职权全面履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目的除了确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之外, 还应当负有对刑罚裁量的监督建议之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其定位上看, 可以归纳为检察监督的一种, 具体而言, 应属于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一、量刑建议权履行现状分析
(一)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现状
作为刑事诉讼的两个重要方面, 定罪与量刑均应该得到同等的重视, 然而, 长期以来定罪的准确性是检察机关较为关注的, 而量刑的准确性却往往被忽略了。这主要表现为:1.在诉讼文书中, 往往只对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出意见, 而并未提出量刑建议, 或者仅就量刑情节进行笼统的建议, 审判机关最后的量刑只要未超出法定刑期幅度即可;2.“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方面, 公诉人一般并不主动发表意见, 而只在辩护人提出, 而公诉人并不赞同的情况下才发表意见”[1]。这种观念可以称之为“重定罪, 轻量刑”, 它使量刑权成为法官的专属权力, 因而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便显得无足轻重了。其直接导致了各诉讼当事人量刑建议的漠视, 也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的不力。
(二) 量刑建议权的履行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 量刑建议权行使取得成功的案例不乏有之, 然而, 由于现实情况的千差万别, 具体案情要比理论研讨的情形来的复杂, 因此, 多数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有诸多顾虑是可以理解的。这类顾虑主要表现为:1.认为量刑建议权的推行会干涉法院的审判权, 从而导致法官产生反感情绪;2.认为一旦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未被法官采纳, 会导致公诉方处于尴尬的境地, 从而打击公诉方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积极性。3.认为由于司法实践中并未有相对统一的量刑建议参照标准, 故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存在较大的难度, 一旦出现建议方与被建议方意见分歧的情形, 则不易判明哪一方的意见更为准确;4.认为推行量刑建议一定意义上会加大检察公诉部门的工作量, 从而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
二、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意义探析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属于求刑权的一种。从本质而言,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组成部分之一, 是司法请求权, 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提前行使审判监督的一种权力。因此,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建立量刑建议制度,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权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 针对审判机关尚未做出具体裁判的刑事案件, 通过某种法律文书的形式 (如起诉书等) , 在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 就应适用的刑罚依法提出意见, 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
(一) 检察公诉权能的完善离不开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从公诉权的本质而言, 指控被告人, 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务。因此, 量刑建议权对检察机关而言并非可有可无的权力, 而应属于必须履行至权力。换言之, 公诉权是由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所组成的:“其一为请求审判机关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认;其二为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2]。上述二者密不可分, 前者是基础, 没有对犯罪的确认, 自然也就不存在对所指控犯罪的刑罚制裁;后者是目的, 没有对犯罪最终的刑罚制裁, 那么要求审判机关确认犯罪这一请求便失去了其本真的意义。
长期以来, 检察机关中定罪轻量刑建议的实践客观上导致了这样一种认识误区, 即刑罚的裁量权乃审判机关所特有, 公诉机关没有介入的必要, 从而形成了这样的一种观念, 即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不需要考虑公诉方的量刑要求 (建议) 。显而易见, 公诉权能未能充分实现很大程度上是由这种认识上的误区造成的。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 将量刑建议权赋予检察机关, 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控诉方自身的一种制约, 对于公正行使公诉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检察官享有量刑建议权之后, 其在法庭上提出相关的量刑意见和建议则水到渠成, 一旦这一量刑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 并最终做出了裁判, 那么公诉方将不得以量刑不当作为抗诉的理由, 从而有效防止了控方在抗诉标准上的随意性, 使公诉权最终得以公正行使。
(二) 刑事诉讼的对抗性的强化需要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的提起使刑事被告人这一刑罚承受主体拥有了一项权利——事先知情权——即在确定被提起公诉时便对自己可能收到的具体刑罚结果有所了解[3]。公诉机关在量刑问题上的传统做法为——指出被告人存在的从重、从轻或减轻等情节, 从而请求法官依法酌情裁定, 而并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这种情况下, 因为公诉方未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便无从无法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辩护。而从司法实践来看,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在定罪上并无争议, 主要的分歧和争议出在量刑情节和刑事政策的适用上。一旦发现公诉人存在遗漏或错误, 被告人和及其辩护人方得有机会进行辩论, 从而争取法庭从宽处罚。倘若检察机关能够在法庭上较为明确地提出自己对量刑的意见或建议, 那么, 一旦辩方与控方意见相左, 辩方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控方的量刑建议, 从而在量刑问题上拥有发言权, 量刑环节也能体现出明显的对抗性, 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观赏性。一旦刑事诉讼的抗辩性得到加强, 那么裁判的合理性便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和认可。倘若诉讼双方能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都提出证据、阐述并证明自己的主张, 那么, 就更可能发现真相, 法律的适用也更能显得恰当与合理, 从而最终无限地接近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故, 对抗性是量刑建议权所追寻的结果之一。
(三) 审判环节的监督强化需要量刑建议权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公诉机关,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不是无理无据, 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正式法律文书。既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的重要的量刑参考依据, 也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量刑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倘若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并未采纳其量刑建议且不能给出合理的理由, 那么, 量刑建议便得作为其向审判机关进行抗诉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 检察机关自身也必须受到量刑建议的约束。一旦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那么, 检察机关将不得再以自身对案件的认识产生变化而再行抗诉审判机关业已做出的判决。
从我国刑法对相关犯罪的规定来看, 在具体罪行的量刑上属于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而法定刑与刑之间的伸缩幅度又较大, 这使法官自由裁量拥有了较大的空间, 而目前的立法亦未对这一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约, 这便使不公正的裁判有了滋生的土壤和空间。因为, “法官作为私人的存在, 是与他们的社会存在完全混合在一起。明智的立法者知道, 再没有比法官更需要进行仔细地监督的了, 因为权势的自豪感是最容易触发人的弱点的东西。”[4]因此, 法官必须受到监督, 而这种监督应该是细化的、有效的监督, 而这都是源于“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 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5]。倘若可以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一旦检察机关的这一权能得到积极的行使之后,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司法腐败盛行的情形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权的具体应用
推行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顾虑, 反对者认为一旦推行量刑建议权, 那么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将受到检察权的干预。应该说, 这种顾虑有一定的道理, 但这种顾虑并非无法解决。作为公诉机关的职责之一, 量刑建议不应当也无法回避这一顾虑, 一旦检察机关在合理的制度设计下秉公办案, 其合法合理的建议则必然会受到接受和支持。
(一) 量刑建议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量刑建议并非随意、无序地建议, 而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其一为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原则,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侧重于依法从重、加重被告人刑罚方面, 一旦这类被告人存在法定的立功、自首以及悔罪等情节时, 公诉人可以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二是要体现强化重点原则, 具体的量刑建议应仅适用于被告人犯罪依法应当处以较重刑罚的案件;三是说理充分原则, 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 必须充分说明相关理由[6]。
(二) 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把握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量刑建议均是在公诉阶段提出的, 故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应恰当把握如下两个时机:
1.公诉人在起诉书中阐述量刑建议
新刑诉法出台之后,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亦应到庭支持公诉, 然而这类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明了, 且情节也较轻, 因此在起诉书中阐明量刑建议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除此之外, 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中, 事实清楚且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 起诉书中合理的量刑建议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也更容易得到法官的采纳。
2.公诉人在庭审阶段提出量刑建议
从公诉实践来看, 经过法庭的证据调查, 通过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作了充分的质证后, 公诉人对于被告人是否会被定罪已了然于心, 那么在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时,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中就应该对定罪和量刑问题向法庭一并提出建议。司法实践证实, 由于控方对辩方的证据掌握较为成熟, 这个阶段公诉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法庭效果较为明显, 也更能让法官和当事人信服。
(三) 量刑建议的主要内容
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其一、概括性的量刑建议, 即明确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其二、相对性的量刑建议, 即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之幅度内, 公诉人提出一个较为确定的量刑幅度;其三、绝对性的量刑建议, 即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提出一个绝对刑种和刑期。笔者认为, 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做出具体的做法:如对一些案件, 可以要求法庭做出确定的刑罚, 如建议适用无期徒刑。对一些案件, 可要求一个刑罚幅度, 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0年。而对一些案件的量刑倘若把握不准的话, 亦可通过指出法律条款的幅度, 建议依法判处等表达方式。[2]。但是, 应明确的一点是, 检察官对于提出的量刑建议均应进行论证, 明示建议量刑情节的详细依据, 做到有理有据。
四、结语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种, 它不属于量刑裁判, 从本质而言, 只是一种检察建议, 最终目的是为法官最终的裁判提供参考, 促进裁判的公正和合理, 而非左右法官的司法裁判。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 司法的和谐是重要的一环, 合理量刑建议的提出, 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 而是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有利于提高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进一步创造和谐稳定的司法环境, 从而最终推动整个国家的稳定, 促进国家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顺安, 徐明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及其操作[J].法学杂志, 2003 (11) .
[2]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340-346.
[3]唐震.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及其构想[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2) .
[4]罗伯斯比尔.革命的法制与审判[M].商务印书馆, 1965:30-31.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57.
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篇三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部分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加之法律在此方面规定缺失,导致司法救济不力,使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及时保护。上述问题的形成原因,表现形态明显区别于普通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传统的法律解决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乏力。从民事诉讼角度来看,由于法律规定必须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才可以提起诉讼,限制了一些公益团体和公益人士起诉的主体资格。
面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从维护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起公益诉讼就十分必要。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当的诉讼技巧,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探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督促政府履行职责、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说明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具有现实合理l生。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宪法上的依据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何主体对于公益的损害,都是违法行为的表现;对此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拥有监督权,提起诉讼即为该监督权的行使形式之一。
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享有证据调查权
其他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上,通常会遇到调查事实的取证难的问题。但这一点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非障碍。因为检察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是否存在,享有为宪法所保障的证据调查权。因为倘若无此职权,则其法律监督职能便无法实现。在此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容易克服诉讼中的技术性障碍,更容易获得胜诉的结果,从而更有利于社会公益的司法保护。
3.检察机关拥有诉讼主体地位上的特殊身份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诉讼中,不可能是简单的原告身份,同时它还具有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这两种身份的竞合,特别适合公益诉讼的领域。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衡关系更容易确保,另一方面,在公益诉讼中,也需要司法机关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法院审判需要发挥能动性,同时检察院的监督也内在地含有能动因素,共同的诉讼目标和司法使命将检、法两种能动性高度融合在一起了,由此也更加直观地呈现出我国二元司法机制的特征。
三、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立法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新民事诉讼法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这里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是指哪些机关和团体,尤其是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提起公益诉讼,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这种抽象性的规定将不可避免地给法律适用的具体操作带来难题,容易造成在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出现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正确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不能够促进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2.相关的程序制度需要完善
从目前过于粗放、原则的相关条款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还仅仅停留在起诉阶段,并未触及诉讼程序、诉讼规则等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公益诉讼不被受理如何实现权利救济,滥诉行为如何控制,案外人如何加入诉讼,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胜诉后的赔偿金如何公平分配等等,都是亟须填补的制度空白。尤为重要的是,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民诉机制,并不能简单套用民事诉讼的一般规范,而是需要重新设计适应其特点的特别规则。以举证责任为例,虽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但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益而非私益,要求其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显然是不符情理的苛求。就此而言,公益诉讼理应不拘泥于“谁主张、谁举证”的陈规,而是应当向减轻原告举证负担作出合理倾斜,更多地要求被告举证,或由法院通过指定专家委员会调查等方式主动取证。
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动员尽可能多的国家和社会力量
目前,“公益诉讼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动员资源的能力低下。”一般来说,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摸索阶段,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的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面临诸多问题,比如级别管辖、诉讼时效、反诉、诉讼费用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法律人士的亲密合作。检察机关内部有许多理论修养高、业务素质好的检察人员,但是对于公益诉讼这一新的诉讼制度,也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难题。所以,有必要组织这些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相互交流。公益诉讼制度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可以得到广大公民理解和支持的,但还是需要进行大力的宣传并广泛地争求意见。
4.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胜诉后利益的归属问题
4.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篇四
一、首问责任制度。
凡群众上门或打电话办事,被首问的股室人员就是责任人,只要对方求问,不管事情是否与本人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属自己职权承办的事,要积极承办,一时办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不属自己承办的事,要负责联系可承办的股室,给群众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如接待不热情,态度生硬,以失职论处。
二、服务承诺制度。
实行服务承诺制是提升机关效能和机关工作作风以及信誉程度的有效形式。我局负有执法职能,同时更多的是服务性质。特别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A、同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抓好市场成品粮油销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搞好销售,维护全县粮食流通正常秩序,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C、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D、搞好社会粮食统计,为各级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E、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保证质量,服务优良,按时完成任务。
三、限时办结制度。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所交办的事项要坚决执行,按时办理,不推不拖,圆满完成。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提交书面申请和资金、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质量检验等证明材料后,我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许可决定并予公示。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审查合格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告知办结时限,杜绝刁难现象的发生,更不许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全局“四股一室”都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尽职尽责,务实高效,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2005年后七个月各股室任务目标运作,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实施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有效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
五、政务公示制度。
局机关一切政务要公开透明,制度健全。职责身份公示,凡局机关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实行职责上墙,挂牌上岗,持证执法。科室分布、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结果公开。实行人员去向公示,局工作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岗的,要明确人员代为办理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公示单位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资金往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否定报备制度。
各股室经办人员对群众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要及时填写否定报备表,并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备。同时向办事群众做好耐心解释工作。主要是法律、法规确定不能予以办理的,如:粮食收购许可不具备法规规定条件的,须附送的证明材料或办理手续不齐全的,要说明原因,让办事群众明了。
七.效能考核制度。
附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为主题,为进一步振奋机关工作人员精神,高效率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逐步实行量化管理,对干部进行有效的考核办法,鼓励先进,督促后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把机关建设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先进集体。
八.失职追究制度。
5.机关作风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篇五
机关作风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第 1 篇
一、请假制度
1、干部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
2、班子成员向书记请假,书记不在单位向乡长请假;一般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含各站所工作人员)向值班书记请假。
3、未经批准擅自休息,视同离岗。离岗一天扣工资 30元。全年累计离岗 15 天以上,按公务员管理规定,上报组织部作清退处理。
二、值班制度
1、日常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值班座机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2、节假日由干部轮流值班(24 小时)。
3、值班人员负责上下联络、来客接待等机关日常事务和应急事件的处理。
4、假日值班人员不得请人代替,更不得擅自离岗,有事须向值班负责人请假。违者,发现一次,扣工资 30 元。
三、例会制度
1、每周星期一为干部例会。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和办点干部必须参加。
2、会议开始时间:每周一上午 9:00,如有特殊情况,办公室另行通知。
3、例会一般由值班负责人主持,乡长主讲会议内容,主要是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
四、考勤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登记,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和管理。
2、上班期间每天上午 8:30 前干部本人签到,因故不能签到必须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注明事由。
3、实行日常考勤工资制,缺签一次扣 5 元。
4、实行会议考勤制。例会日在会议室定时考勤,要求干部参加的会议按时考勤,迟到一次扣工资 10 元,旷会一次扣工资 20 元。因故不能参会,必须按干部层级管理的要求请假。
5、办公室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后交值班书记审批,转财政所兑现考勤费。
五、学习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每周集中学习12 次。所有参学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2、学习活动由值班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安排。
3、干部学习必须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每次学习必须认真做好笔记。
4、除集中学习外,干部平时要坚持自学。
5、学习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做到学以备用,学以致用。
六、来客接待和开餐制度
1、来客实行对口接待。
2、开餐由值班负责人负责安排。需就餐的提前 2 个小时请示值班负责人。凭开餐通知单在食堂就餐;值班负责人不在单位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
3、无论是来客还是开会用餐,必须在机关食堂进行,严禁在外开餐。用餐完毕,接待人或会议主持人必须当即在食堂结算单上签字,不得事后补签。
4、会议餐标准为每桌 200 元,客餐标准为 200300 元(酒、水除外)。
七、财务管理制度
1、乡政府实行财政预算制度。要厉行节约,确保全年收支基本平衡。
2、乡财政实行值班书记一支笔审批制度。机关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后,再报值班负责人签字审核。由经办人签字,报书记,财政所长审批后,再报值班负责人签字审核。
3、机关一般开支必须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大型开支报党政负责人会议研究。
4、所有乡财政开支必须具备正式发票,经手人注明事由,值班负责人审批签字这三个条件后,财务上方可入帐。
5、机关的各种资料打印必须先报办公室审批。除大型会议外,一般性通知不予打印,由办公室和驻村干部负责落实。
6、原则上不报租车费和在外开餐费。
机关作风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第 2 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院机关作风建设的实际,制定机关办事首问责任制、主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五项制度适用于学院机关各部门和各分院(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并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首位接待来本部门办事人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接受首次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热情接待。
(三)首问责任人应耐心听取来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人所办事项,并对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接受询问时,要耐心回答,直到对方清楚为止。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事项,能办理的应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或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四)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负责告知对方承办处室、承办人及其确切的办公地点。如经办部门没有工
作人员在场时,应告知其联系电话。
(五)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尽量给予办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属手续、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材料。如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由主办人所在处室协调办理;主办人负责跟踪,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向来访人员答复办理结果。
第二条 主办负责制
(一)主办负责制是指主办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全权办理,并对结果负完全责任。具有明确岗位责任的工作人员为该岗位的主办责任人。
(二)主办责任人对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全过程负责,高质量、高标准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三)对岗位责任制未作明确规定,但又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事项,应视同主办范围内的工作,主动承担;如因责任范围不便办理,应按程序快速反映。对由多个工作人员完成的事项,部门领导临时指定或制度规定的负责人为主办负责人。
(四)主办负责人要负责组织安排、协调、监督,对交
办事项负全责;协办人既要听从安排又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对协办不力的,主办责任人可向直接领导反映或对协办人员进行调换。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向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咨询、申办一般事项时,承办人员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应一次性告知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需备的书面材料和受理时限。
(二)承办人的责任:
1、承办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各项服务。在承办过程中,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
2、对办事人所咨询、申办的事项,承办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遵循的有关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达到让办事人详尽了解的目的。
3、对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承办人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终结的目的。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4、对办事所有过程中应注意或容易忽略的地方,承办人应做好细致的解疑工作;对表格填写等工作,办事人确有需要,承办人要做好辅导或辅助工作。
5、承办人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承办人员遇到一些难以一次性告知的问题(如住房的调整受房源等因素影响,无法一次性告知何时可解决时)也要告知原因。
(三)对承办人的工作要求:
1、承办人接待办事人时,应语言文明,热情大方。
2、承办人要想办事人之所想,急办事人之所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刁难设卡。
3、承办人的告知必须依法、依章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要告知办事时限。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学院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理由。
4、承办人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凡属保密或商业利益的问题不作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职能部门对院内各基层单位、
师生员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二)学院机关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部门来办事的校内外人员。
(三)对院内基层单位、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1、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
2、对于需要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一般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比较复杂的事项,一般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事项的办结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将办结期限通知事项提出单位或个人。
3、需要本部门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一般在 7 个工作
日内办理完毕。
4、需要由职能部门提交学院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在会议纪要下发(或收到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学报、住房调整、物资采购招标、征地、修缮等工作的办结期限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第一时间将确定的办结时限通知事项提出单位或个人。
6、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之日前办理完毕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向当事人、当事部门及主管领导解释原因,并另外提出办理完毕的期限。
7、需要报经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抓紧落实。
8、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或由部门负责人向学校领导请示。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明确各种事项的主办处室或主办人。主办处室或主办人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学院有关规定的除外。
(六)凡是学院没有规定时限的事项,各部门须自行确定时限,并告知事项提出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责任追究制
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办事首问责任制、主办责
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属于不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要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有效投诉的认定。机关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受到投诉,经有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为有效投诉。
1、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被投诉的,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1)不按照法规、规章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审批有关事项的;
(2)不按照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的;
(3)不一次性将来办事人员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来办事人员的;
(4)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的;
(5)不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6)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的;
(7)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8)对来校办事人员进行刁难、谩骂,利用公务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吃拿卡要的;
(9)其他与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的。
2、机关各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被投诉的,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1)未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的;
(2)对群众的投诉不予受理的;
(3)不按规定时限受理或处理群众的有效投诉。
3、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应在取得充分证据后,方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4、对于认定为有效投诉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被投诉人,并告知其申诉的权限和时限;同时把受理结果告之投诉人。
5、投诉人自已提供合法证据的,应予鼓励和采用。被投诉的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已没有过错或过失的,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的,此投诉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6、投诉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不用实名投诉的,监督部门不予受理)、联系电话、投诉的具体事由及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有效投诉的处理
1、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投诉,监察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于情况复杂的事项,监察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过于复杂的,需要超过上述时限才能做出受理决定或处理决定的,需主管院领导同意。
2、投诉人对机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在投诉事项发生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投诉人不能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否则,视为无效投诉。
3、机关工作人员被有效投诉后,由监察部门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所在部门,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 1 次的,由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对被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
(2)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 2 次的,由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对被投诉人进行诫勉教育。
(3)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学院监察部门给予效能告诫。当年内被效能告诫 1 次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被效能告诫 2 次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 3 次的,当年考核
定为不称职。
(4)机关部门 1 年内被效能告诫 1 人次以上(含 1 人次)的,该部门本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文明处室;1 年内被效能告诫 2 人次以上(含 2 人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机关作风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第 3 篇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管理,打造廉洁高效、务实争先的环保机关,特制订以下规定:
1、认真落实办公制度。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禁止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外出要请假并到办公室备案。要维护办公秩序、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禁止脱岗和串岗聊天,办公室内严禁网络聊天、玩游戏、炒股、看电影。
2、认真落实学习制度。及时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坚持做到有计划、有笔记、有检查、有考评。
3、认真落实会议制度。要按时参加局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中层正职以上人员要向主要领导请假,其他工作人员要向驻机关领导请假,并及时报办公室备案,禁止擅自脱会。要遵守会场纪律、保持安静秩序,严禁接打电话、自由活动和交谈。
4、认真落实请假规定。工作时间请假要填写《请假
条》,经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室备案。中层正职以上人员请假,必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请假报分管领导批准。
5、认真落实车辆管理规定。日常工作中,局属车辆没有公务任务时一律不准外出。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封停。每天下午下班前,车辆必须按时归队并及时上缴钥匙,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须报驻机关领导批准后并向办公室备案。
6、认真落实廉洁执法和午间禁酒令。要严格遵守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保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格执法。工作日期间,除局领导批准的公务接待活动外,午间一律禁止饮酒。
7、认真落实值班规定。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和空岗,因未及时交接班造成空岗、误岗的,由交班人员承担空岗责任。值班人员要及时接听电话,禁止将电话转接到个人手机。值班人员不得饮酒。遇到重大或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和驾驶员,要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做到随叫随到。
8、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规定。要定期对防盗设施、水电设施、消防器材进行检修保养,做到防患于未然,各办公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各类票据印章要入柜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关闭电灯和电器设备,关锁门窗,杜绝长
明灯。
6.机关文化建设制度 篇六
机关作风整治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深化XX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服务,树立XX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局各项工作争先创优,根据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XX局开展内控制度建设与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开展情况
自今年三月开展“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以来,我局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深入推进我局的机关作风整治各阶段工作不断前进。四月份,XX区督导工作组和市明察暗访工作组分别在不打招呼的情况到我局进行了检查,目前没有发现什么问题。而XX区督导组来检查我局开展机关作风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一是动作快,二是宣传动员工作到位,三是开展工作扎实。并希望我局能象去年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一样在区内作出榜样,还在XX区专刊中表扬了我局。我们的主要工作有: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活动
在市局召开了全市系统“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动员大会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为在机关开展作风整治年活动,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我局召开了专门的会议部署机
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的工作,并成立了“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我局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各职能部门抽调骨干人员,具体负责机关作风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抓好各项活动的具体落实。通过制定我局“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机关整治活动第一阶段“六个一”的要求。
(二)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X月X日,我局召开了“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的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XX局长在全市系统“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全面部署了我局“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安排,动员全体干部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并与各部门签订了机关作风整治承诺书。
通过宣传动员,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加深干部职工对开展“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的认识,增强大家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内,我们通过在局里建立“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的宣传专栏及在系统内的OA平台发布《作风整治专刊简报》,全面向干部职工宣传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外,我们通过在大厅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的和在办公大楼前及办公楼附近的醒目位置悬挂活动宣传标语横幅等的形式,向社会宣传,形成浓厚的作风整治氛围,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引进外部监督机制,加强舆论监督,促进活动向
进一步开展。
为了今年的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能更加扎实的开展,我们向社会各界公布了我局的机关作风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起投诉受理记录制度,通过走访向区内企业、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函150份,目前已经收回了150份。我们还聘请了11名机关作风监督员,并拟在6月初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我局“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开展的意见和建议,使机关作风整治活动更加深入人心,收到实效。
(四)深入推进,做好“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第二阶段转段工作
XX月XX日上午,XX局针对前段机关作风整治的情况,进行了第一阶段小结。并就市委市政府及市局对机关作风整治活动第二阶段的要求进行了转段动员,部署了机关作风整治第二阶段的主要工作。会议要求严格抓好上下班纪律,坚持局内考勤制度,定期进行在岗在位巡查,确保切实抓好机关作风整治各项工作。
我局以此次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为契机,进入第二阶段后,以科室为单位,在全局范围内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分析,开展了重点整治“庸懒散拖扯贪”机关工作作风问题的讨论会,并设计了专门的表格,给全局干部职工人手一份进行自身作风问题查找和对局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并要求大家在局里发的“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笔记本上做好学习心得和
体会。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7.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篇七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设计
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维护国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期间,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雾霾问题、湖泊、河流等水源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这些侵害的都是不确定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 除了刑法、行政法律法规的处罚, 对于受害群众的补偿、赔偿并无法律救济途径。
(二)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途径
对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 在受到侵害后, 受限于自身能力的限制, 很难通过诉讼等途径得到赔偿。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 可以支持和提起此类公益诉讼。
(三)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都作出了新的修订, 对于政府行为都作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但仍存在部分政府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就需要一个制度对此类行政行为进行主动的干预。因此, 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利, 是对建设法治政府, 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二、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探索的现状
截至2015年12月底, 试点地区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其中, 以诉讼类型划分,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83件,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8件;以案件范围划分, 环境资源领域313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18件, 国有资产保护领域59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1件。 (2)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关问题的分析
(一) 公益诉讼的范围
在笔者看来, 在目前阶段下, 不宜过分扩张公益诉讼的范围。公益诉讼正处于试点阶段, 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 试点工作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 就现阶段而言, 不适宜扩张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 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 从已经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来看, 检察机关实际还是对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职责承担了举证责任, 同时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力导致的损害结果的产生承担了举证责任。
(三) 调查取证
笔者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因此, 不论是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 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选择省级以上法院鉴定评估平台备案、国家环保部审批的环评机构。同时, 在庭审中, 检察机关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接受对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的质询。
(四) 诉前禁止令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 诉前禁令, 属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的范畴。所谓民事诉讼保全程序, 是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的总称。诉前禁止令是指提起诉讼前, 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在环境类公益诉讼中, 恢复被污染的环境不是最终的目的, 如何避免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 将破坏环境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才是建立环境类公益诉讼的目的。因此, 在环境类公益诉讼前,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环境被污染的情况申请法院作出禁止令, 责令污染环境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同时, 为了规范禁止令的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时, 应当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这样不仅将环境污染的影响降低到最小范围, 也体现了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
(五) 公益诉讼执行跟踪机制
对于判决污染方当事人支付环境修复费用、停止侵害、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的, 检察机关应及时申请法院执行。基于环境保护的公益目的, 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应全程跟踪, 对环境损害赔偿金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跟进, 确保赔偿金用于环境治理和恢复。对打入财政专户的公益诉讼赔付款, 其使用过程的监督跟踪, 检察机关在全程跟踪的基础上, 可以积极引入社会监督的力量, 推进赔付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化透明化, 唤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信心和积极性, 增强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
注释
11罗马法原论 (下册) [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 2010.
8.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制度构建 篇八
关键词:提前介入;侦查;刑事诉讼;法理依据;制度化构建
检察机关是依据我国宪法创设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强化与完善侦查监督,促进侦查程序法治化,理顺诉讼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研究方向之一。“提前介入”实际上是一种新型侦查监督模式,不同于静态、事后、被动的监督方式,而是检察机关基于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深入侦查活动之中,并对侦查活动实施同步、动态的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非常频繁,但是对于提前介入的概念、范围、目的等一直比较模糊,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理论与实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提供了立法上的前提保证。根据《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是对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具体化规定,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之义。
各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探索实。近年来,部分检察机关将“命案”介入机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进行研究实践,在介入的时间、方式及程度上均有较大突破。2011年初,大连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探索建立了同步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当年共同步介入“命案”117件,介入案件侦破率达97.4%,同比提高近10%,基本形成了对公安机关命案侦查活动规范、同步、高效的刚性监督,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大连地区命案的侦办质量。2008年6月以来,广西检察院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同步介入命案制度,使全区命案存疑不起诉率大大下降,无罪判决为0人;2011年,南宁市、贺州市检察院等提前介入命案的批捕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此外四川、江西、福建等省的一些县市也对命案介入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2012年,太原市检察院通过与该市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的实施意见(试行)》,探索开展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当年共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56件,提出收集证据的建议和意见177条。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存在问题
(1)“提前介入”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实行起来底气不足。就“提前介入”制度而言,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侦查监督权,而没有明确规定“提前介入”这种监督方式,更没有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权”。
(2)现有框架下,检察引导侦查具有被动性。对于应当引导的案件范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两家仍然存在争议,应当予以引导的案件范围规定过于笼统,不具备操作性。并且能否对案件进行引导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将案件呈请引导,因此导致公安不呈请,检察机关就无法得知案件情况,引导侦查也无从谈起。
(3)“提前介入”对检察官素质要求较高,如处理不当反而会对侦查工作造成影响。检察工作和侦查工作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检察官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熟悉检察工作,还要精通侦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若非如此,怎么去引导侦查?什么都不懂,指指点点,只能给侦查工作添乱或误导侦查。而实际情况是,目前这类一专多能的检察官还是比较少的。
(4)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意见书、补查提纲等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检察人员对案情、侦查方向、思路、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发表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对公安机关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公安机关享有取舍权。检察人员提出的建议经常对证据的补充没有起到实效,对补查工作的监督有待加强。
三、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
我国现行的侦查监督模式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检察人员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为充分发挥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成效,同时保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活动中严格执法,应建立一套与提前介入相应的工作机制。
(1)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启动。作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机制,提起介入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对此,可以尝试性地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侦查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将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在7日内报送同级检察机关登记备案,并详细罗列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安排专人审查,决定是否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如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介入侦查。同时侦查机关认为案件重大、复杂,也可以主动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2)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分析,提前介入监督工作不是无任何限制的随意介入,应当有其必要的范围,即在重大案件的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的案件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①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②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③重特大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⑤有关部门或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3)建立提前介入联系制度。检察公安要加强相互的信息交流,检察机关应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立案破案情况,以便对符合提前介入的案件及时介入。提前介入的应当保证有必要的时间补充采集证据,凡是遇到特别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批捕部门应当及时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和其他侦查活动,提出合理的建议,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
(4)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提前介入是为收集证据提供意见,以实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一旦提前介入演变成全面介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两家的职责会混淆不清,还会造成公安对检察的过分依赖心理。因此,必须摆正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中的位置,严格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保持正常的检警之间的适当分离,形成必要的张力,把握好“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的尺度,仅仅对案件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对证据的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对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作出要求,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在提前介入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不仅要对公安报捕的案件进行提前了解情况,积极配合公安开展侦查工作,还要对公安报捕前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做到配合到位、监督到位,与公安机关建立配合与制约的关系,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9.县粮食局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篇九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勤政、务实、高效、文明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局长工作职责:
1、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
作,副局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侧重抓好分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定、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使粮食工作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3、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沟通政府、社会与粮食系统之间的工作联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粮食行业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作用,对全县粮食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6、加强机关党建、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计生、综治、安全等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业形象。
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政务、事务、服务工作,即:办文、办会、办事等行政事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三)财会股工作职责: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粮食财务、会计和税收、信贷制度、监督检查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指导会计基础工作和增收节支、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督促按规定消化财务挂帐和对各企业的各种补贴费用、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正确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编报系统会计报表、财务分析、会计委派制实施工作;负责房产、用电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五)行业管理股工作职责:
负责编制粮食购销、仓储工作计划;研究分析、预测全县粮油生产和市场形势,指导、协调全县粮食的购、销、调、存、加工作;负责协调粮食市场管理;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指导粮食安全保管和检查化验工作,督促提高和改善仓储管理水平;负责粮食统计、粮食信息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对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股室、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三)属于本股室或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资料和办事工作程序。严禁办事拖拉、工作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等不良工作作风问题的发生。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承办股室,承办股室无人时,应告知承办股室的电话。
(五)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部门。
(六)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有关业务股室一同解决。对不能办理或当时不能答复的事项,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七)对于群众电话询问或反映情况的,要认真听取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将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
(八)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九)如因首问责任人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和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告知要办理事项中的相关内容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有要办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等。
(三)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四)承办人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允许当场改正,修改后能办理的立即办理。
10.机关文化建设制度 篇十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适用于机关各股室、局直属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各股室、局直属单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工作职能,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3、岗位责任制遵循的原则:因事设岗、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4、严格实行一人一岗、一岗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外来人员来我局办事时第一接触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做到:
1、做到热情接待、服务周到,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及时请示有关领导;
2、对属于其他股室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有关股室;
3、因不负责任而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来人有意见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度
外单位及个人来我局办理环保事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到:
1、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应严格按照办结最短时限规定,按时办理完结;
2、凡需延长办结时限的重大事项,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延长的时间,并在延长的时限内办理完结;
3、对不符合办理条件或目前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当场退回,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四、服务承诺制
对以下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简化办事环节。我局承办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办理。
2.实行结果公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比较关注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按月或按季向社会予以公示。
3.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建设,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高效。
4.加强“12369”环保热线建设。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查处各类污染投诉。
五、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内容:
1、对外公开主要包括: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项目、标准等。
2、对内公开主要包括:排污费收管用、财务收支等。
(二)政务公开形式:采取建立政务公开栏、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印发办事手册或会议通报形式。对外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等形式进行。
六、勤政制度
1、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每月公布考勤结果。
2、提高服务水平,上班衣着整齐,文明用语,礼貌街人,微笑服务。
3、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得随意串岗或离岗。
七、责任追究制
对出现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绩效考评制度
(一)考评对象:全局干部职工。
(二)考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量化考评和定性考评。
1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 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养老金制度不同,调整机制不同,管理体制等原因造成的。本文分析了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事业单位
现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曾对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从现行的经济体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模式不同
从目前现行政策来看,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加入WTO与世界经济接轨,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合理有序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合理流动到社会,或以其他形式就业,可能就要重新开始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至于以前他为社会做的积累,前后关系如何接续,现在还没有更细的政策规定。再者,由于现行政策使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金待遇上有较大差异,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之间养老保险权益的衔接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双向流动。
将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办法,建立统一的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一体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规模与企业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改革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均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考虑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8%,且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晚于企业,改革起步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可按当地政府对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也可一步达到8%。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
企业统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模式,强调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无需缴费,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以工龄长短为计发依据。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发放,计发比例均根据工龄划分为不同档次。养老金制度的不同,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拉开差距。
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确保现行退休制度向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新老办法合理衔接,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基本平衡。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改革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老人”,仍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列支。
(二)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中人”的离退休金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基础性养老金。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即按照企业办法以本人退休前三年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0-1.4%。第四部分为在基本养老金内增发一块调节金。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机关事业单位“老人”待遇不变,“新人”的养老金待遇与企业完全并轨,核心问题是解决好“中人”的待遇水平过渡问题。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为90%,企业为80%。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中人”过渡问题,在基本养老金内增发一块调节金。在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仍然低于老办法时,其差额部分再加发一块调节金,列为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目前,转制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后采取这种办法,正好与企业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的现行政策相一致,使养老保险政策前后衔接,不会引发新的问题。
三、我国各省市、各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机制不同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是由各省市、各地区根据各自的状况,各自管理,没有统一管理模式,未能使软件、硬件、人才三者实现有机结合发挥其应有的效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保险业务量的逐步加大,实行全国统一微机化业务管理是社保业务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
12.机关文化建设制度 篇十二
一、检务公开应坚持的原则
(一) 严格依法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事项、信息予以公开。对法律规定不应公开不宜公开的、涉密的信息, 要严格保密, 杜绝泄露。实践中某些检察院邀请专家、媒体列席检委会, 这种做法看似创新, 实则突破了法律的界限, 导致了涉密信息的泄露, 是不可取的。
(二) 如实充分原则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 对办案程序、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 都要充分公开, 如实公开。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案件信息公开内容应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 数据库内容随每个诉讼环节及时更新, 未经规定程序, 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数据库信息, 公开内容确保与数据库信息保持一致。在相关信息公开时, 对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做特殊加密、隐去等处理, 并对当事人或公众特别说明, 其余信息应一律如实公开。
(三) 及时便民原则
检务公开应以服务群众, 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目标, 因此要确保人民群众方便、快捷、有效地查询、获知关注信息。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建立全天候、多途径的信息公开系统, 采用互联网、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公开, 打破人工查询只能在工作日查询的时间限制。积极拓展公开渠道, 如建立检察官方微博、新闻发言人制度、就重大事项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等, 向群众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关于检务公开的内容, 高检院在《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做了详细列举, 但其内容不应局限于上述规定, 还应包括《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开内容的规定, 其内容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
具体来说, 检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两大类, 即检察事务的公开和检察业务的公开。检察事务是指检察机关的自身管理活动, 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检察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考评机制, 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程序等。 (1) 检察业务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职务犯罪等法律活动。检察业务的公开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公众可以知悉的与检察权行使有关的事项, 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与申诉有关的事项, 等等。 (2) 二是检察机关承办的具体案件情况, 如案件流程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等等。
三、检务公开的制度化发展
检务公开是一项长期性工作,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 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可以成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由检察长或主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组长, 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 负责制定检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抓好组织、协调, 研究和解决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为检务公开提供必要的组织、物质条件, 保障检务公开持续、有序、深入地开展。
二是实现从告知性公开向说理性公开的转变。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对于各个诉讼环节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同时, 要将告知的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 并定期检查。对信访案件中不属于职责权限内的事项, 应明确告知群众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维权。在此基础上, 应探索实现从告知性公开向说理性公开的转变, 如针对农村地区区域特点推出“法律文书配翻译”等制度, 在送达法律文书时, 附上一个用农民群众看得懂的语言制作的说明材料, 便于当事人全面准确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使得检务公开更加便民。
三是实现从单向公开向双向互动公开的转变。在公开方式上, 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 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 以及关系民生民利的典型案例等进行主动公开。同时, 针对控告、举报、申诉、律师预约申请等群众需求, 实现依申请公开。
四是实现传统公开模式与新型公开模式的结合。传统的公开模式主要有设置专栏、印发小册子, 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等。这些方式提高了检务公开宣传的覆盖面, 在实践中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但检务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开展的工作, 应当制度化。相比较而言, 群众自助式查询模式更值得借鉴, 如建立检务公开大厅, 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 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 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 (3) 还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等, 实现执法办案公开。
五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由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承担对检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办公室应定期对各部门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是否及时向人大、政协和新闻界通报;检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是否向诉讼参与人及时公开, 签字文书、回执等是否规范、齐全, 对检查情况要定期通报。对当事人针对检务公开的意见和投诉, 由办公室负责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并及时向投诉人答复反馈。对于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 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 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情节严重的, 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杨新瑞.“论检务公开”[D].西南政法大学, 2011.
[2]卓烨烨.“论新时期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3 (8) .
[3]http://10.11.204.40:61601/law?fn=chl103s063.txt&truetag=1&titles=%E6%A3%80%E5%8A%A1%E5%85%AC%E5%BC%80&contents=&dbt=chl,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机关文化建设制度】推荐阅读:
机关文化12-10
机关文化心得体会08-22
乡镇文化机关妇女工作总结08-19
2010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促进机关作风转变12-15
街道办事处机关文化理念系统07-03
关于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09-10
基层机关年度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总结06-20
发改局廉政文化进机关工作总结10-01
机关制度建设调研报告11-15
关于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的实施方案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