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2024-10-01

央企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精选10篇)

1.央企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篇一

评论电力央企做强做优任重道远

来源: 中电新闻网作者: 苏伟 日期:11.12.28分享到新浪微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打印】中国电力新闻网数据库 用户名:密码: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发出《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标的要求,加强对未来中长期所面临风险的全局性、趋势性研判,准确定位风险管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切实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国务院国资委的通知再次对中央企业包括电力央企敲响了风险管理工作的警钟。

回顾“十一五”,在发展战略指引下,中央电力企业创新能力、配置资源能力、安全保障能力、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2011年,中央电力企业有5家进入世界500强,比2005年增加3家,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排名分别为第7名和第149名,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大唐集团、中国国电集团分别为第276、375、405名。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央电力企业改革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整体上看,中央电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还不强,国际化人才严重不足,组织框架和经营模式中有很多方面不能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在国际标准和竞争规则的制定中,影响力还比较小。在赢利能力方面,中央发电企业主营业务赢利能力较弱或赢利基础不牢固,大而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于电力辅业集团而言,企业历史包袱仍很重,一些历史遗留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尚未完全化解。

“十二五”时期,国内国际经济形势日趋复杂,经济增长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需要更为安全、清洁、可靠的电力供应,这些因素使我国中央电力企业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

在新环境下,中央电力企业应明确发展定位,力争做到自主创新能力强、资源配置能力强、风险管控能力强、人才队伍强,同时做到经营业绩优、公司治理优、布局结构优、社会形象优,防范各种风险,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央企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篇二

资产庞大、机构复杂、点多面广、政府特色、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人治文化等均为大型央企的特点, 这些必然导致其预算管控及资源配置难度加大, 预算目标确定过程中, 总部与分支机构、与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博弈更加复杂, 耗时费力, 并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控制失灵、沟通不畅、评价不公、人为干预、资源浪费等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因此, 可以说, 在大型央企, 优化资源配置是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 对此, 本文拟做一些管理理念上及管理方法上的新探索。

一、确定预算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对全面预算管理实施的关键意义

确定预算目标是全面预算管理的起点, 是企业长期战略规划下短期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 是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绩效评估的依据, 同时也是协调企业各部门利益关系、加强各部门联系和协作、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激励工具。

全面预算是全方位的预算, 不仅仅是方方面面都要考虑, 同时也强调预算的“重点资源配置”特性。资源是有限的, “正如每个家庭成员不可能得到他想要的每一件东西一样, 社会上的每个人也不能达到他希望的最高生活水平。” (注:《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3页, 第5版, 【美】曼昆著, 梁小民、梁砾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 , 同理, 企业的资源也是有限的, 成本领先战略要求尽最大可能降低资源消耗, 一方面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一方面通过控制成本直接得到更高的利润额。全面预算管理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将企业有限的资源科学合理地分配到最重要的能实现最大效益的地方去, 向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倾斜, 站在价值创造的高度做好预算资源的合理配置, 重点保障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 通过科学、高效的资源配置机制,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因此, 资源有效配置不仅为年度预算目标合理确定奠定良好基础, 而且在预算执行过程控制、预算调整、预算目标实现与考评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宽进--预算目标由总部说了算改为由自己说了算, 谁花钱谁承担资源配置的责任

韦尔奇曾经说过:“即使是在美国的一些大企业里, 预算也常常演变成一场游戏, 而且是追求企业利益最小化的游戏。”可以说, 每年从8月份到年底的预算编制都是总部与分部之间的一场旷日持久劳心费力的艰苦博弈, 总部要求分部收入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分部竭力争取收入最小化成本最大化以实现自身考核结果的最佳化。特别是在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的分配上, 分部永远都有说不完的理由要钱要资源, 尽管总部认为已经尽可能做到了公平合理, 但是分部对总部资源配置的评价永远都是:“既要马儿跑又不给马儿草!”

那么, 如何在最关键的资源配置环节追求总部与分部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总部的目标是: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手段, 将低效、无效的资源盘活起来, 配置到能产生更多效益的项目上去, 充分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 按最佳效用原则, 将有限资源在不同单位、不同用途之间分配, 实现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分部的目标是:经过讨价还价, 为本部门获取最多的人财物资源, 为本部门经营目标或者员工福利提供最佳的保障。双方目标不一致, 导致了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博弈。

这个道理可以用家庭开支分配来解释:假设合家总收入只有100万, 正常家用要花掉20万, 剩下80万, 老大想要用买辆车跑运输, 老二想开个服装店, 老三想投资股票, 各自都提出了看似非常充分的理由, 家长怎么办?如何分配才能使家庭剩余资金取得最大化的收益与回报?传统的办法是, 老大老二老三尽可能夸大自己要这笔钱的重要意义及将获得的好处, 并且不断争吵, 家长参照三兄弟以往的经营能力水平, 根据各自的汇报, 每个人都分配一点, 结果通常是, 大家都嫌自己分得少了, 第二年剩余资金是90万, 又一轮分配大战开始了, 却没有人会去关注去年那80万的分配, 三兄弟是否实现了当初自己承诺的回报?依然周而复始按老办法继续分配。

这里的问题出在哪里?关键在于:1.责权不对等:资源分配的责任落在家长一方身上, 分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实现家庭整体利益最大化由家长负责, 花钱的三兄弟却不承担责任, 家长也不会关注分配后的回报情况并将此作为下一年度分配的最重要的参考依据;2.对各自的投资方向家长不专业, 与三兄弟的博弈过程中, 信息不对称, 导致其无法做到最有效的分配。

教育界有个词叫“宽进严出”, 在资源分配上也可以借鉴。首先就是“宽进”, 分部在向总部要资源时, 认真思考本单位工作与企业战略实现的关系, 分清楚工作轻重顺序, 列明重点工作, 什么样的经营策略, 然后提出资源需求, 需要总部多少资源来保障, 但必须要提出给了这个资源后能达到的目标。同时, 总部要突出关注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资源配置, 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 对于分部提出的需求确保给予满足, 但是提出具体的约束条件, 就是要实现分部自己提出的并得到了总部认可的目标。如果分部认为能实现, 达成一致, 如果分部认为不能实现, 那资源就给到其他分部。

“宽进”的理念在资源配置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将资源配置的责任由对具体业务不专业不熟悉的总部转移到了精通具体业务的分部, 充分信任分部提出的资源需求的合理性, 按照分部提出的需求配置资源, 通俗地说就是:“你要的, 你认为合理的, 我都给你, 但是资源你不能白要, 你必须确定能得到多少回报, 这个回报要得到我的认可, 并且你必须保证实现你的回报, 否则, 我就要惩罚你。”

三、严出—对自己定的预算目标完成情况总部奖罚分明, 分部对回报有把握才敢要资源

“宽进”必须要有“严出”作为有力保障, 否则就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严出”的理念是, 在“宽进”的基础上, 密切跟踪重点配置资源使用效果, 定期予以评估, 对于效益差的项目及时叫停, 对挪用重点工作资源的做法予以制止, 及时强制压缩预算, 将企业滥用资源导致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 对夸大回报、项目开展工作不力的分部予以相应的惩罚, 不仅影响当年的考核绩效, 而且作为第二年要资源申请的扣分项。

继续以上文三兄弟的例子简单说明, 即是:大家各自充分评估, 自报自己的回报率, 老大要买汽车回报率是15%, 老二开店回报率是10%, 老三买股票回报率是20%, 如果资源不够, 就按回报率及风险因素, 重点分给老三和老大, 老二只分一小部分, 半年后即可开始评估, 发现老大回报率达到了16%, 老三股票回报率仅为10%, 老二虽然店规模小但是回报率却有15%, 这时, 家长开始预警三兄弟, 老大和老二, 但是老三的股票要重点关注。年度结束后, 情况与半年一致, 老大和老二分别得到了额外的奖励, 并且在次年的分配中得到了重点支持, 特别是老二, 加大了投入, 而老三, 不仅扣罚了绩效, 在次年的分配中资金被大额压缩, 且要求更加谨慎评估, 甚至要求改变投资方向。

在资源分配上遵循“宽进严出”是一种全面预算管理上的制度创新, 其最大的好处就是充分调动分部的主观能动性, 建立一种充分信任的预算管理氛围, 由分部承担起资源使用效果的责任, 通过严格的奖惩制度, 由分部自己来做好产投比分析, 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避免长时间反复博弈而错失资源投入的最佳时机, 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益, 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大的项目中, 实现由“被动降本”向“主动降本”的转变, 这是一种正和博弈, 总部与分部在资源分配上不再是对立的, 双方均可以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与分部部门利益的“双赢”。

四、“宽进严出”资源配置实施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 集团总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与奖惩制度, 这是基础工作, 特别是对于资源投入效果难以在短时间内准确量化的项目和投入后退出成本高的项目, 需要经过多方专家的论证, 根据项目性质、金额等的不同, 确定出不同的“宽进严出”标准, 为避免实施的风险, 可以在一些金额不是特别大且退出成本低的项目进行试点。

第二, 资源配置的机制建立后, 在企业内部推行, 大力宣传, 营造好氛围。“宽进严出”是一种新的全面预算管理理念, 与大型国企固有的思维和文化不太一致, 需要在思想上、宣传上花功夫, 让企业各级领导与员工接受这种理念。

第三, 投资失误的惩戒机制要跟上, 这点对于大型央企来说, 由于其特殊的体制和机制, 并不容易做到, 但是这是推行“宽进严出”的关键保障, 如果惩戒机制不到位, 可能会出现“宽进宽出”, 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却没有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预算管理也可能失控。

摘要:资源配置是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和难点, 本文试图借鉴教育界宽进严出的理念, 探讨大型国企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跟踪考评及奖惩分明等手段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由“被动控制”向“主动控制”转变, 深化全面预算管理。

关键词:全面预算,资源配置,宽进严出,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全面预算管理辅导手册》, 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主编, 北京教育出版社2012年5月第一版。

[2]《破解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的9大难题》, 李韶玲、赵芳旨、周骊晓著,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

3.央企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篇三

——学习“四个全面”心得体会

春节假期刚过,全国两会将至。在这样的时间节点上,人民日报推出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社论文章。《新闻联播》、新华社、各地党报都对“四个全面”进行了密集的报道,可见其分量之重、意义之大,值得关注。我通过学习相关文章,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深有体会。

“四个全面”的思想,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是一个重大战略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心对新情势下治国理政新的战略思考、新的战略要求、新的战略部署,不但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楚、内在逻辑更加周密,而且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成为推动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方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指引。

“四个全面” 提法新。“再没有什么使命,比引领一个民族走向复兴更光荣;再没有什么事业,比团结十几亿人民共圆梦想更崇高。”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正是报着这种坚定的信念,以“中国梦”开篇,布局内政外交,着眼长治久安,转作风、反腐败,抓改革、促转型,严党纪、正自身,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积极付诸实践,推动了经济转型,加快了改革步伐,凝聚了党心民心,赢得了广泛赞誉。围绕战略方向、重点任务、主攻目标、保证力量四个方面,是他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和当今中国现状与发展的深入思考。这是习近平任总书记两年多来,经过酝酿、深思熟虑形成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思路,非常鲜明地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

“四个全面”内容新。从文章总结的四个“第一次”可见一斑:第一次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第一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形成“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第一次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定路径,要求“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这些提法,生动形象,说服力强。

4.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介绍(央企) 篇四

一、培训内容

根据企业信息化建设实际涉及到的工作环节和内容,由国家级信息化专家按照《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系统讲授企业信息化的理论与方法。课程体系如下:

(一)系统性课程

1、管理和信息技术基础;

2、企业信息化管理(职业功能一);

3、企业信息系统开发(职业功能二);

4、企业信息网络构建(职业功能三);

5、企业信息系统维护(职业功能四);

6、企业信息系统运作(职业功能五);

7、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职业功能六)

8、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9、信息系统实施与项目管理实务

培训内容的主要特征是管理科学与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目的在于帮助学员树立完整的企业信息化理念,并构建管理与技术互为支撑的知识和技能结构。课程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

二、培训对象

企业信息主管(CIO)或主管企业信息化工作的副总经理、企业信息化项目负责人、信息中心主任、计算机中心主任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三、培训方式

面授培训与网上培训相结合。

面授培训集中开展,由国家级专家系统讲授。

网上培训通过中国企业信息管理师网站()进行,学员交费后收到用户名、密码,便可登陆网站自主参加网上培训,并在面授培训前通过网上测试。

四、主讲专家(以下专家中,侯炳辉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息管理专业

委员会主任,其他专家均为委员会委员)

侯炳辉: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

陈禹: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学东: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左美云: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中

国信息经济学会知识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二)适应性课程

1、企业资源规划(ERP);

2、供应链管理(SCM);

3、客户关系管理(CRM);

4、产品数据管理(PDM);

5、办公自动化(OA);

6、现代生产管理理论与方法;

7、商业智能(BI)

王亚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工程硕士研究生导师。

五、培训及鉴定等级

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三个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六、申报条件

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企业信息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企业信息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企业信息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七、面授及鉴定考试时间、地点

第一期:

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2月29日

面授培训时间:2012年3月10日至17日(10日为报到日)

鉴定考试时间:2012年3月18日

地点:北京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八、鉴定方式

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现场论文撰写),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闭卷笔试方式,60分以上(包括60分)为鉴定合格成绩。

九、证书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有关费用

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

培训鉴定费:2000元 / 人,(含报名费、网上培训费、面授培训费、考试费、证书费、阅卷费等)。

企业信息管理师

培训鉴定费:4500元/人,(含报名费、网上培训费、面授培训费、考试费、证书费、论文评审费、阅卷费等)。

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

培训鉴定费:5500元/人(含报名费、面授培训费、网上培训费、考试费、证书费、论文评审费、阅卷费等)。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考试内容

企业信息管理师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考试共125道题,都是单选和多选答题卡形式;技能考试共5道题,2个案例分析3个论述)。中级企业信息管理师、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论文撰写)。

十一、联系方式:

中央企业企业信息管理师认证办公室

电话: 010-64757085*** 传真: 010-64745069

联系人:郭焕芹

E-mail:Guohuanqin1117@163.com

5.合规管理指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 合规人人有责。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合规报告,对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合规报告;

(二)定期审查公司半合规报告;

(三)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指定董事会设立的其他专业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合规职责。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的,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

(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协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向董事会提名合规负责人,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合规负责人提交的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下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半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核准。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总经理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并报总经理审核;

(二)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和营销员,并组织执行;

(三)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制定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四)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并签字认可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及其合规人员,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的岗位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四)撰写、半及其他合规报告;

(五)参与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识别、评估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支持;

(六)负责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七)组织合规培训,贯彻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并向员工和营销员提供合规咨询;

(八)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跟踪评估监管措施和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规章制度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合规人员。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总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合规人员。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专职的合规人员。

第十八条 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以及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更是保险公司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的责任。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向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并帮助和指导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岗位合规手册,进行合规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

保险公司其他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包括自身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合规风险信息,支持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内部审计部门相分离,并接受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审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四)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五)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六)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岗位合规手册等文件,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员工和营销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应当规定公司所有员工和营销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并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专门要求。岗位合规手册应当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包括:保险公司营销员、公司其他部门及其员工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报告路线,各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上报的路线,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和合规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一)保险业务行为,包括广告宣传、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保全、反洗钱、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

(二)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包括担保、融资、投资等;

(三)保险机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战略合作等行为;

(四)公司内部管理决策行为和规章制度执行行为;

(五)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在发布实施前,应当提交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合规负责人签字认可。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确保公司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的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各种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员工新入司、晋升和转岗,应当接受合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合规管理的外部监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习中国保监会发布的重要监管文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合规建议。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咨询,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反馈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的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

(五)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六)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七)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八)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九)合规培训情况;

(十)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一)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适用。

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可以参照本指引制订集团统一的合规政策以及员工、营销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状况,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本指引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6.央企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篇六

“僵尸企业”是最大出血点

积极地推动兼并重组一批, 强化管理一批, 淘汰落后一批, 来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2003年到2011年, 中央企业经历了快速发展、高速增长的黄金期。央企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和税收年均分别增长15.2%、17.4%、14.7%和17.8%。但是进入2012年以后, 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给央企稳增长、增效益带来巨大挑战。特别是进入今年以来, 各种周期性、结构性、突发性的因素明显增多, 且相互交织叠加, 央企稳增长、提效益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

张喜武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说:“‘僵尸企业’对于中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中央企业的提质增效确确实实是一个大的障碍, 也是当前的心头之患, 同时是企业减利的最大出血点, 所以中央和国务院下决心处理‘僵尸企业’已经提到议事日程。”

“个人理解‘僵尸企业’一般是指丧失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 表现为已停产或者是半停产, 连年亏损、资不抵债, 主要靠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 甚至已经维持不下去的企业。”张喜武说。

他表示, 关于央企处置“僵尸企业”, 初步想法还是以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为方向, 坚持分类处置, 因企施策,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坚持企业为工作主体, 坚持依法依规, 确保稳定, 立足于优化存量, 拟采取深化改革, 减员增效, 清产核资, 债务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多种措施, 积极地推动兼并重组一批, 强化管理一批, 淘汰落后一批, 来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加快供给侧结构调整

在供给侧改革过程中, 要通过化解产能过剩, 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等举措来推进。

国企改革, 试点探路。吹风会上, 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介绍说, 2016年有10项国企改革试点将全面展开。这10项改革试点是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的。具体内容是:一是落实董事会职权的试点, 有关文件专门讲要落实董事会重大决策, 选人用人和分配权利, 而且特别提出法无授权, 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都不得干预, 这项工作通过试点逐步推进。二是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的试点。三是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试点。四是企业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的试点。五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试点。六是中央企业兼并重组的试点。七是部分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八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九是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试点。十是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试点。2016年全国全面推开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 启动剥离医院、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试点。

据介绍, 自今年9月13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发以来, 已经有9个配套文件出台。而在近期, 还将有10个文件陆续发布。

此外, 有舆论认为, 在供给侧改革过程中, 产能过剩以及结构调整矛盾集中在国有企业。对此, 张喜武表示, 关于供给侧结构的调整, 主要还是通过化解产能过剩, 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实现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具体来推进落地落实。

一是有效化解产能过剩, 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步伐, 用新兴产业替代, 用技术改造和创新提升传统的产业水平。对已经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 阻碍经济结构调整的企业逐步予以关闭, 或者是兼并重组, 避免供给侧调整带来负面冲击、负面影响。二是要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主要通过技术创新, 另外也可以通过生产要素重新组合, 实现配置效率提高。三是发挥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主力军的作用, 通过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强化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发挥大型国有企业创新的作用。

7.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篇七

(银监发„2007‟42号2007年5月14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

(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三)适当的组织架构;

(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操作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

(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操作风险事件或项目;

(四)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操作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五)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臵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操作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六)及时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内部程序、产品、业务活动、信息科技系统、员工及外部事件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该部门与其他部门应保持独立,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二)协助其他部门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缓释操作风险;

(三)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

(四)建立适用全行的操作风险基本控制标准,并指导和协调全行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

(五)为各部门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协助各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

(六)定期检查并分析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

(七)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操作风险报告;

(八)确保操作风险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

第九条 商业银行相关部门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其中包括遵守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二)根据本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评估方法,识别、评估本部门的操作风险,并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监测、控制/缓释及报告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在制定本部门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政策时,充分考虑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应保证各级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各项重要的程序、控制措施和政策的审批,以确保与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政策的一致性;

(四)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定期向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牵头部门通报本部门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及时通报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法律、合规、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

关资源和支持。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二)适当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程序;

(四)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其中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以及对各部门的其他具体要求;

(五)应针对现有的和新推出的重要产品、业务活动、业务程序、信息科技系统、人员管理、外部因素及其变动,及时评估操作风险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

具体的方法可包括: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

第十四条 业务复杂及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更加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如使用量化方法对各部门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收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并根据各业务线操作风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应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风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

第十六条 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一)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

(三)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

(四)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

(五)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

(六)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

(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八)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

(九)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

(十)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

(十一)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十二)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为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至少应当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并可提

供操作风险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并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其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机制,确保在出现灾难和业务严重中断时这些方案和机制的正常执行。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外包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和服务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规定明确。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但不应因此忽视控制措施的重要作用。

购买保险等方式缓释操作风险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三章 操作风险监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一)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商业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造成商业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三)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

(五)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

(七)银监会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监测和报告操作风险的方法,包括关键操作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

(三)商业银行及时有效处理操作风险事件和薄弱环节的措施;

(四)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内控、检查和内审程序;

(五)商业银行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方案的质量和全面性;

(六)计提的抵御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充足水平;

(七)操作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对于发生重大操作风险事件而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指引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遵循其总行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并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其总行未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按照本指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涉及的有关名词见附录。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有关名词的说明附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有关名词的说明

一、操作风险事件

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因素所造成财务损失或影响银行声誉、客户和员工的操作事件,具体事件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七种类型(进一步的信息可参阅《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附录7:损失事件分类详表”)。

二、自我风险评估、关键风险指标

商业银行用于识别、评估操作风险的常用工具。

(一)自我风险评估

自我风险评估是指商业银行识别和评估潜在操作风险以及自身业务活动的控制措施、适当程度及有效性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二)关键风险指标

关键风险指标是指代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定期监控的统计指标。关键风险指标可用于监测可能造成损失事件的各项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作为反映风险变化情况的早期预警指标(高级管理层可据此迅速采取措施),具体指标例如: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每万人案件发生率、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比率、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确认的交易数量、失败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员工流动率、客户投诉次数、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三、法律风险

8.央企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篇八

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的管理协同问题研究

【摘要】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属于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不同于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针对当前企业管理协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改革央企的组织结构,提升职能战略的管理能力,实施企业文化创新,完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特别是要建立协商性决策机制,理顺国有企业、政府、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国企 央企 对接合作 管理协同 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的研究,~,中国500强企业完成的并购重组活动中,国有企业所占比重分别是91.31%、81.21%、82.6%,一些地方国企通过并购重组甚至入围世界500强。地方国企主动对接央企的目的是通过国有企业之间的战略重组,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为地方经济发展破局,推动地方经济的升级改造和快速发展。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并购重组后的协同效应能否快速形成。因此,加强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问题的研究,针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对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的特殊性分析 根据企业重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角色不同,我们将国有企业重组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这两类企业重组的共同点是,重组的主体都是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都需要尊重和发挥市场的作用,都存在政府和市场的协调配合问题。 在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中,地方政府明显处于主导地位,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与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比较,这种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在政府角色扮演、重组目标选择、战略协同和管理协同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的主导者是市场,市场在重组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和调节作用。因此,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的动机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基于对现状不满而产生的内在追求,具有内生性。企业重组的目标是为了进入成长型的新兴行业,或者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渠道,或者是通过买壳上市拥有资本市场的筹资能力,或者是通过多元化经营以降低经营风险。①总之,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的目标主要体现在战略发展、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 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的主导者是政府,政府在企业重组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因此,企业重组的出发点更多的是宏观经济发展和市场调控的需要,是企业发展外在需求的具体表现,是一种外部环境变化所产生的引力和压力,具有外生性。当前,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的目的主要是: 第一,地方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通过企业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加快高新技术运用,鼓励扶持战略新兴产业。 第二,加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通过国有企业之间的战略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实力,做大做强国有经济。 第三,在当前地方融资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借助央企的影响力破解地方经济发展的融资瓶颈。②这三类重组动机更多的是政府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外生性特征十分突出。 地方国企与央企在管理协同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国企发展方向的调整困境。从企业战略重组的角度分析,被重组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组企业整体战略方向的差异性越小,其战略协同的难度就越小,战略协同效应就越容易实现。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应该指导地方国企迅速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并借此将地方国企的发展纳入央企的整体战略体系;同时,立足于地方国企经营管理的实情,加强经营管理策略方面的工作,确保整体战略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这一过程中必将面临的问题,就是对地方国企原有的发展方向是否做出调整。由于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是在地方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完成的,双方企业的一些高管对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理解会产生一定的偏差,把战略重组工作仅仅理解为完成政府交给的政治任务,或者把战略协同仅仅理解为多并购几个同类企业,完成央企在行业中和空间上的布点。对接协议签署后,央企对地方国企仅仅是资金上的支持,对地方企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央企的整体战略,如深度的产品结构调整、辅业剥离等问题没有进行深入触及。 企业文化创新的效果不明显。当前,地方国企和央企的对接合作主要是在行业内的企业之间展开的,在中央或者地方政府呵护下创建、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相同的管理体制、行业背景、发展历史造就了双方企业在核心价值观上的差异较小,十分有利于企业文化的融合。 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所倡导的一些经营管理理念在国有企业中还没有真正形成。例如,国有企业的行政化色彩比较明显,企业的高管匹配有相应的行政等级,造成企业在经营困难之时往往想到的是“不找市场找市长”;过分注重组织成员的纪律观念和服从意识,不利于营造敢于冒险和鼓励首创精神的文化环境;论资排辈的人才管理理念盛行,限制了企业青年才俊尤其是年轻管理人才的上升空间。因此,借助于并购重组的契机推动企业文化创新的目的,革旧出新,兴利除弊,形成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员工行为模式,在当前的国有企业对接合作活动中表现的并不明显。 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匹配。与对接的央企相比,地方国企在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上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制于主营业务经营状况不佳,一些地方国企没有制定长远的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在于员工的招聘和使用;二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落后。以员工培训为例,地方国企倾向于培训一个员工某一确定的技能和职业能力,并且希望他们能永远安分于这个岗位,而不是侧重于员工的自我提高、再培训以及超专门化技能的通才能力培训。 企业组织结构对战略实施的支撑不到位。在战略与组织的关系方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对接后如何通过组织结构的调整将地方国企的资源纳入央企的整体发展战略体系,即是维持相对独立的法人联合体形式(企业集团),还是进行实质性组织改革以形成大型公司(单一企业)。 二是对接后地方国企如何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即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总经理实施董事会聘任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地方国企的运行机制。 三是如何解决跨地域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当前,央企主要是通过掌握高管的任命以加强对被重组的地方国企的控制,制度层面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努力较少。 政企之间的管理边界十分模糊。自央企与地方国企开始大规模合作以来,政府介入企业经营活动较深,作为合作双方直接推动者的作用十分突出。这种政府主动推动的企业重组活动,政府作为经济活动调节者的作用明显越界,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四者之间的责任边界十分模糊。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发展来说,市场环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了损害;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其经营活动独立决策机制的形成更加困难。 地方国企与央企在管理协同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管理协同理论认为,企业重组以后,必须把充裕的.管理资源和高效率的管理能力拓展到被重组企业,实现被重组企业管理能力的迅速提升,对于重组企业整体协同效应的实现至关重要。因此,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应该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有: 构架三级战略管理体系,提升职能战略管理能力。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无论采取哪种战略,都是政府为推动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而做出的长期的、决定性的决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使命的必然要求。因此,央企与地方国企对接后,要迅速构建“央企(或集团公司)―被重组地方国企(或事业部)―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三级战略管理体系。 央企(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公司或者集团的战略决策,这些决策主要涉及资产组合的建立和管理,是央企(集团公司)长期的、根本的决策。被重组地方国企(或事业部)的战略规划主要是确定央企与地方国企对接后的增长机遇、央企内部不同业务单元的组合及相关投资的分配、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途径等。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战略是在央企总体战略的指导下,经营管理某一个战略单位的战略规划,是子战略之下的职能战略,为央企的总体战略目标服务。其最终目的是营造央企的核心竞争力和确立央企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鉴于此,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必须以全新的思维方式重新识别企业的核心资源和核心能力,围绕企业核心资源和核心能力的构建,及时制定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战略,确保企业主营业务战略和整体战略的衔接,加强主营业务战略的管理能力,为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奠定基础。③ 完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尽快实现被重组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在建立地方国企内部管理控制体系的过程中,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是央企的整体发展战略。在整体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地方国企首先要按照科学分工的要求,优化各种职能活动,提高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其次,要选择合适的管理控制模式。基于企业规模扩大和地域分散的需要,偏重于分权的管理控制模式与扁平化管理比较吻合。对于产品结构相对单一、企业规模适中的地方国企来说,相对集权的管理控制模式则更为适合。企业决策层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点;再次,加强企业的流程管理。建立合理的管理流程和科学的管理标准。同时,改革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为新流程的推行提供制度保证,增加企业的组织实力,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在此基础上,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④ 加大组织结构改革的力度,提升组织对战略实施的支撑力。目前,与地方国企对接合作的央企中,绝大多数还是采用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在这种法人企业联合体的组织结构中,地方国企仍然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没有成为央企的一个业务单元,作为集团公司总部的央企无法对地方国企的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因此,改革央企集团的组织形式,就是要取消地方国企的法人资格,根据央企战略发展方向的要求,确定对接合作后地方国企的业务发展,将地方国企变成央企内部的一个业务单元。实施扁平化管理,提高组织的适应性,保证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⑤ 同时,高度重视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决策权的划分问题。根据扁平化组织的内在要求,坚持重大决策权的集中(央企)和事业部(地方国企)积极性的发挥相结合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既有利于发挥地方国企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推动地方国企资源在央企整体组织体系内的合理流动,真正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 以员工培训和教育为突破口,促进企业文化的融合和创新。目前,央企在入驻地方国企后,采用较多的是注入式的文化整合模式,即将央企的文化强制性地输入地方国企,因此,从地方国企的文化现状看,员工观念的更新就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对接后企业的员工培训和教育工作必须做出重大调整。 首先,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升为企业的战略管理部门,由重要的高级主管专职负责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工作。 其次,树立职业生涯规划的培训和教育理念。职业生涯规划为指向的理念,强调的是企业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发展阶段相吻合,通过采取灵活的个人发展计划,实现员工的自我提升和完善,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求。 再次,改变重技能培训轻价值观灌输的课程安排。在对地方国企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中,除了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外,必须加大企业核心价值观灌输的时间和内容,采取集中学习、开展专项活动、树立典型人物等多种形式,强化员工的认同感,改变员工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惰性。 最后,改变企业内部自我教育的培训模式,特别是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增加公司外的职业培训时间和内容,不断地更新理念,完善和提升素质。 探索协商性决策机制,推动政府和国有企业活动边界的科学界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决定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必须划清企业与各级政府的活动边界。在央企与地方国企的对接合作中,政府扮演了“争先锋”的角色,发挥了主导作用,这是由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各级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拥有监督权有其法理基础;作为市场的主体,国有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活动决策权也有其法理基础。 因此,从战略协同和管理协同的角度看,关键是在国有企业的独立决策和政府的调节作用之间建立协商机制,使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既能够体现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又能够做到不“唯政府的马头是瞻”。这一协商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市场机制的完善,二是多种经济调控手段之间协调机制的完善和政府运用能力的提升,三是国有企业内部科学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结语 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是政府主动推动下的企业战略重组活动,与市场主导型的企业重组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对接后企业管理协同的特殊性,只有深入分析地方国企和央企在管理理念、方法和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从战略管理能力的提升、组织结构的改革、企业文化的创新、管理控制体系的完善以及协商型决策机制的建立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才能保证管理协同效应的实现。 【作者为洛阳理工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地企与央企对接的战略协同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2400410011】 【注释】 ①徐江平:“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的特殊问题研究”,《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第4期,第40~43页。 ②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 ③张海中:“企业重组中深度融合之探索”,《创新科技》,,第9期,第24~25页。 ④赵宇剑:“四重整合实现并购价值”,《公司理财》,20第10期,第88~90页。 ⑤王君华:“企业战略协同的误区及矫正”,《统计与决策》,第1期,第157~158页。 责编/王坤娜

9.现场施工管理工作指引 篇九

1)、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

工程名称、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地点、业主(亦称甲方)、建筑方、监理单位、施工安全、施工工期、保修期等要求。

2)、依据合同工期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要求。(详细说明各个施工节点的进度要求)

3)、了解建筑图和熟悉施工设计方案

①对建筑图的了解:工程概况、建筑特点、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外观。要求由设计部提供简易的单栋标准层建筑平面图并统一标识具体的房号和阳台编号,为编制尺寸确认单提供依据。

②熟悉施工设计方案

熟悉设计方案中的产品类型、表面处理方式和颜色要求、栏杆设计高度、安装用五金件和辅件的种类和数量等。了解安装方式和安装在建筑中位置要求。

4)、人员部署和现场办公室资料准备 ①确定现场人员组织机构。要求项目经理和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职位明确,要有联系方式。

②确定施工队人员。与施工队明确安装进度要求和人员配备要求,与施工队签订安装合同。安装人员要登记成册。

③需准备的资料包括施工日志 晴雨表、施工进度计划表、建筑立面/平面图、人员组织机构表。(除施工日志外,其余要求上墙)

2、进场工作安排

1)、施工队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措施交底)

①进入工地要佩戴工作证,戴安全帽,高处作业要系安全带,携带的工具要细工具带(袋)。

②施工区域要设置安全防护区,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③现场焊接

焊接设备要求:焊机要专设独立的配电箱。焊机接线要求接线头,焊把线不能有多处接到头,线芯不得外露,不得在雨天焊接。焊机要有防雨淋措施。

操作人员自身防护:要佩戴墨镜,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鞋。

产品的安全防护:部件在安装时要绳索系牢,防止摔落。注意外墙涂料和外贴瓷砖的保护,注意门窗玻璃的防护。必要时要设置接火斗。

④化工用品的使用和堆放:现场用化工品一般为油漆、稀释剂、天那水、乙醚、二甲苯等。

在现场要专设保管室。各类用品要在室内阴凉处密封保存,用多少领多少。使用前后都要洗枪。

喷漆时要佩戴口罩和手套。注意外墙前面和地板的保护和清洁。

详见附录一:现场安全措施交底

2)、技术交底

交底原则:按图施工。

①在熟悉图纸后,在产品式样、类型/表面处理方式和颜色式样/安装位置和安装要求/安装工艺/安装顺序等方面对安装队作出文件式的交底。

②一般性的技术交底资料见公司统一发布的不锈钢护栏施工工艺以及护栏和扶手工程施工工艺及质量验收标准。

3)、施工组织

①办公住宿地的确认,用水用电的安排。

②施工班组的工作和生活安排。

③材料、产品、工具、辅件的堆放和保管

④下货地点的安排,产品要迅速搬运到位。

4)、与甲方工程部的沟通

①了解甲方集团公司确定的我公司的施工区域的划分。向工程部施工管理员索取施工区域划分的图纸和通知以及工程开工报告。

②向工程部施工管理员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人员安排计划。

③向工程部施工管理员了解具体安装位置、一米线或500线,与安装队负责人三方一起现场确定安装标高。

5)、文件资料的组织

①每日填写施工日志,每日收集整理质量检查和安全检查记录。

②每周填写周报表和工程进度计划。收发和整理施工管理文件资料并编号归档。

③每月提交月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以及安装队安装进度和安装结算资料。

3、施工工作安排

注意工作的计划性

1)、出具尺寸确认单

主要是洞口宽度也就是栏杆长度的确定和柱脚位置的确定。

①与工程部施工管理员沟通:外墙批荡层的厚度/外墙装饰面的类型和相应装饰层的厚度要求。

②了解栏杆设计方案和洞口特点:是否入墙/是否转角(转角方向如何)/是否单侧或两侧有柱/是否为装饰柱等。

2)、出具工程联系单

对现场需要更改/修改/增补的项目提请项目工程部出具工程联系单。有项目工程部签署和下发的工程联系单及时交与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传递给设计部出具设计方案。

3)、栏杆质量安全检查

现场施工员要了解栏杆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熟悉栏杆的安装质量通病,全面了解安全文明安装的要求。

检查方式有自查、巡查、抽查。

自查:由安装对每天对安装的栏杆进行质量检查。向施工员提供检查记录和报告。由现场施工员整理备案在施工日志中作出记录。

巡查:由现场施工员每天巡视安装现场,对安装的栏杆质量、安装人员、安装过程、安装场地等多方面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将巡查结果记录在施工日志中,对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作出专项报告。

抽查:由现场施工员每周或半月组织一次有公司工程部经理和相关质量检查部门参加的现场检查活动。由现场施工员起草检查报告,经公司工程部经理批复。

4)、进场检测

进场检测的内容:

①钢材和不锈钢材料的外观尺寸和成分检测;需提供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和成分检测报告;

②镀锌层的外观和厚度检测;

③油漆涂饰的外观和厚度检测;需提供油漆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

④玻璃的外观和厚度检测;钢化玻璃的钢化程度的检测;需提供玻璃生产厂家的质量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

现场取样需要监理单位进行取样见证。

5)、隐蔽验收

①由该项目的施工员负责组织由公司工程部和相关部门质检人员及现场质检员和安装队质检员参加隐蔽验收的抽查前的一次全面检查。有问题及时整改。

②做好隐蔽验收资料的准备;

③由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员申请组织甲方工程部、监理单位、质检站参加隐蔽验收的抽查。

④根据监理要求分栋分楼层和部位填写隐蔽验收记录。

6)、工程进度计划评审

全面了解甲方土建方的进度要求,配合甲方土建方的进度要求,制定详细的临时工作进度计划,并监督安装队实施。

比较工程进度计划与实际的安装进度的差异,对实际完成进度情况作出评价。

①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各施工节点实际完成时间与工程进度计划的差异; ②面对甲方临时紧急要求,施工员的调配能力和施工队的应变能力。

③对工期超前和滞后的原因作出评价。

6)、验收资料的准备

负责收发、保管工程施工文件资料并编号收档,为竣工验收报告作好准备。验收资料有:

①施工日志、施工组织方案、隐蔽验收记录 材料进埸检验记录 检测报告; ②三级安全教育资料;

③施工图 设计图 安装图 竣工图

④自检记录、原材料 附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7)、工程结算

①由区域施工员收集、整理、汇总尺寸确认单和修改通知单,交由公司预算部;

②由公司预算部对照财务部核发的发货单编制单项工程收方单;

③由区域施工员组织甲方预算部、监控部和工程部相关人员到现场分栋分楼层收方。

④根据收方结果甲方预算部会出具正式的收方单给我公司。

附录一:现场安全措施交底

1、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要系安全带,携带的工具要细工具带(袋)。严禁高空坠物,严禁穿拖鞋、凉鞋进入现场。

2、在外架上施工时,禁止上下攀爬,必须由通道出入。

3、施工作业区下方要设置安全防护区,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禁止人员通行和施工。

4、在室外楼层间焊接施工时,要设置接火斗,将焊接火花接住,防止火灾发生。要配灭火器。

5、电动机械必须安装漏电开关,手持电动工具的操作人员需戴绝缘手套。

6、六级以上大风、大雾、雷雨、大雪天气严禁高空作业。

7、化工用品在现场要专设保管室。要在室内阴凉处密封保存。保管室要配备灭火器材。

8、喷漆时要佩戴防护口罩和手套。注意外墙前面和地板的保护和清洁。

9、不得在栏杆上放置工具。

10、要做到工完场清。

10.央企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篇十

近二、三十年来,不时有一些大公司因忽视风险管理而一夕之间分崩瓦解,如美国安然公司财务丑闻不仅造成自身的破产,还连带引起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垮台;英国巴林银行倒闭致使十亿英镑损失;银广夏的顷刻摘牌;新疆德隆的破产;中航油约5.54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中银的巨额资金被侵占„„,不仅给企业自身也给政府主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并将风险管理提到了企业管理的重要层面。

同样,酒店作为企业的一种类型,在其经营过程中也难以避免地遭受风险。风险的分类有许多种,涵盖面也很广,其中尤以法律风险最容易被忽视也重容易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酒店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属于公安机关实行特定管理的“特种行业”,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酒店业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和行规,例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等,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于酒店业发生的法律纠纷大多数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来解决,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

一、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

酒店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酒店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酒店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酒店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不外乎三种:

1、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既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也包括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如酒店业常用悬挂横幅来进行宣传,但由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户外广告的禁止,就有可能使酒店在悬挂横幅的过程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酒店就只能终止这一宣传方式或寻求其他方式。

2、酒店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言之就是未有效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未采取有效的专利保护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求偿权等,都将使酒店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酒店或与酒店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如合同相对人的违约、欺诈等等。

现如今,政府对酒店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酒店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酒店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酒店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可以说,酒店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二、酒店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尽管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但由酒店自身引起的风险占较大比例,普遍存在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等现状。譬如某市行业协会发起的统一收取停车费的倡议,某酒店因拒绝执行而导致被停业的处罚,就不得不引人深思。作为行业协会,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可对行业内的酒店提出某项倡议,但酒店对于倡议无必须执行的义务,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可以对酒店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协会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既如此,该酒店又何来招致被停业的命运?法律意识的欠缺可说是令人遗憾!同样某市一老牌饭店因监管失控而被服务员联合挪用百余万的案例、某酒店老总珠胎暗结,用酒店资产另起炉灶公饱私囊等,背后既有管理上违规操作的劣迹,更有对法律风险疏于防范的弊端。

因此,随着酒店行业竞争的加剧,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高涨,酒店须对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有正确的认识:

1、是酒店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关键措施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尤其是加入WTO后,假日、希尔顿、凯悦等特许经营饭店和饭店集团的入驻,使国内酒店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一场严峻考验。酒店间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政府监管力度加大。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加强风险防范,是缩小与国外知名酒店的差距,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措施。

2、是酒店面向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环境逐步健全,国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经济型酒店在一夜之间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其间固然有趋利的因素,又何尝不是竞争的结果?而市场的饱和度终究有限,竞争的必然结果则是优胜劣汰。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是酒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规律的客观需要。

3、是酒店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带动下,酒店业改革发展的步伐也逐步加大,融资、收购、资本运作成为酒店开拓业务领域,提升竞争实力的重要方式。面对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酒店需要重视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灵活运用决策支撑、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案件纠纷管理等各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争取并巩固服务优势。

4、是完善酒店管理的必然要求

面临外部法律、政策环境和市场运营环境的深刻影响和变化,以及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外部法律关系更趋多样化和复杂化,酒店对外交易的潜在风险大大增加,而法律风险也相应连带着财务风险,这势必成为新形势下酒店管理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

认识到酒店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在具体管理中就要分析酒店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这就要求酒店管理者必须开

拓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提高风险预见能力和防范能力,将法律管理纳入酒店经营管理环节,建立起稳定有效的管理流程,并适时调整和完善应对机制。

三、酒店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对于任何一个酒店来说,酒店风险管理都是经营过程中一个核心的内容。现代酒店要想谋求良性发展,就必须解决好如何防范规避风险的问题。只有建立酒店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酒店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防范酒店法律风险。具体地讲,现代酒店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风险的防范以应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1、建立酒店风险管理部门

作为酒店风险管理的一部分,酒店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是必要的,对可能涉及风险的重大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杜绝信息只掌握在几个管理人员或某个部门手中。要在酒店内部原有的业务管理体系中增设专门的风险管理职能,大中型酒店可设立专职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小型酒店则可考虑设置风险管理专职。这是要求在酒店内部建立一道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形成自我监督约束机制。酒店要把各个有关管理人员和部门收集的信息集中起来,互相分享,及时沟通,形成对可能涉及风险的重大事项统一进行管理监控,并随时修订、完善。同时酒店领导必须对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从整体上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给予一定的人、财、物的支持,并且要求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知识。

2、建立有效地风险评估、决策机制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决策机制是降低现代酒店风险的有效途径。风险评估就是结合酒店重大经营决策,在预期的可能状态下,对实施方案结果风险的评价。风险评估注重向酒店管理者提示酒店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及其强弱,以期管理者采取相应对策,回避或降低风险,而不是对风险的控制。风险决策则是酒店管理者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酒店长期发展战略,权衡利弊后的最终决定。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决策机制,一是要收集资料, 有效选择和利用市场信息,加强预测,风险分析、可行性研究要超前。规避风险首要的环节必须做好预测,把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透彻。当今社会,信息传播、处理和反馈速度大大加快,酒店应组织各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酒店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市场需求状况及酒店未来发展方向,认真研究项目的未来风险与收益关系,分析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度,为实施风险决策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使投入物有所值。二是风险决策要慎重,有依据,负责任。为避免风险决策失误,要有可靠的依据支持风险决策,要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如对涉及到投标问题的决策,要重点听取经营人员的意见;对涉及到投资问题的决策,要重点听取财务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酒店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酒店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因此,酒店应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的行为加以指引、规范和约束,把酒店的经营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增强酒店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把酒店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

低程度。

由于酒店员工违反酒店管理制度或者执行管理制度不到位,也会导致酒店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酒店不仅要完善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酒店应采取措施,狠抓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对于违反酒店管理制度或执行酒店管理制度不到位的部门或员工,应对这些部门或员工进行处罚,确保管理制度的全面执行,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4、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酒店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大多是通过各种合同来体现的,因此,酒店应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尤其要强化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管理,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确保酒店经济活动 的顺利进行。

在起草重大合同时,酒店法律事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合同条款合法有效、齐全完备、具体明确,文字表达准确、严谨、规范,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事实上,许多合同纠纷主要是由于合同条款不齐备完善,合同内容含糊不清,造成合同双方产生分歧和争议,引发了法律纠纷。

在审查合同时,酒店法律事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细致入微地审查合同,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审查合同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1)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即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及合同订立的手续的合法性。对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及订立手续不合法的,酒店应拒绝与之签订合同。(2)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详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调查核实对方的设备、技术水平、经营范围,对不具备应有能力而虚假欺骗的,酒店应拒绝与之签订合同。(3)审查合同的公平性,杜绝显失公平的内容出现。(4)审查合同的周密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完善,做到条款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者过于简单、抽象,给履行带来困难。

在合同履行阶段,酒店有关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约定的权利的全部实现和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在合同验收阶段,酒店有关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坚决要求对方及时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若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酒店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5、规范劳动合同,加强对酒店员工入职、离职管理

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型企业,加上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因此要特别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酒店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种:(1)酒店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认识不到位

酒店认为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合同,对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理解不到位:一是在招用员工时没有明确录用条件;二是在试用期缺乏有效的考核,无法证明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不相符; 三是无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而使得使试用期这一法律保护措施对企业失去了作用。当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对薄公堂,酒店往往败诉。

(2)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用词含糊,未准确量化,制定程序不合法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是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重大损害以及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规定不明确,用词含糊,未准确量化,致使员工发生上述情形时,酒店无法迅速准确断定, 给辞退工作带来被动;二是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按程序制定执行,在发生争议时未能被劳动仲裁部门采用, 往往导致酒店仲裁失败。

(3)酒店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握不准,解除合同不当

酒店对劳动者以下几种情况单方解除合同把握不准,认识不清:一是劳动者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二是劳动者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超过上诉期;三是认为劳动者被判处刑罚或缓刑, 劳动合同就可以自然解除。当酒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往往导致发生劳动争议。

(4)酒店对经济性裁员理解存在偏差,解除程序不合法 一是酒店对经济性裁员概念理解不准确,遇到经营不善的情况以经济性裁员为名辞退员工;二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程序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当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败诉。

针对以上四种酒店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法律风险,对应地提出四种解决措施:

(1)酒店应规范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a)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酒店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如学历、技术、证书、岗位职责要求要有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

b)要对“录用条件”事先公示。就是要让员工知道酒店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酒店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公示的方法有: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留证据;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5)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c)要做好平时的试用期考核工作。对劳动者在试用期有一个准确考核评估结果,以此作为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为继续使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d)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酒店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就无法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试用期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2)酒店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该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对于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酒店造成的重大损害以及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酒店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酒店并非可以一概辞退。何谓“严重、重大”,对于酒店而言就至关重要。因此酒店一是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等的情形要有明确量化的规定。二是保留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三是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四是酒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征得工会同意后,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3)酒店应准确把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解除

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一是劳动者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是应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扣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证明被无罪释放,劳动合同可恢复履行。二是劳动者虽被判处刑罚,未超过上诉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应该是终审判决生效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被判处刑罚或缓刑,用人单位就立即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否则劳动合同不会自然解除,劳动者刑满后,仍可回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酒店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a)准确把握经济性裁员的内涵及法律限制。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是:1)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2)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b)酒店经济性裁员严格按程序执行。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6、酒店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经营决策关系到酒店的成败兴衰,酒店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应始终坚持经营决策实施前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法律事务人员通过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提供咨询意见,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件等方式,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确保重大经营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保证重大经营决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避免和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在酒店规章制度的制定、机构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酒店法律事务人员应通过参加有关会议、调查、谈判,收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审核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等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为酒店领导和业务人员就有关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确保重大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7、采取多种形式对酒店广大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酒店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包括采取法律知识讲座、送出去学习等形式,使广大员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最新的法律法规。酒店应采取法律知识答题、法律知识竞赛、板报、法律宣传册等手段,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员工在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文件的拟定、代表企业对外交往以及酒店经营活动时清楚哪些内容是可以约定的,哪些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哪些经济活动是合法的,哪些经济活动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避免因对法律知识的无知而给酒店带来法律风险。同时,也可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广大员工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构建比较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有效地防范酒店法律风险。

酒店法律事务人员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酒店应为法律事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重视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加强对法律事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当然,法律事务人员也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8、法律事务人员及时为酒店业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酒店业务部门在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学习、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遇到法律疑问时,应主动地向法律事务人员咨询,确保酒店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酒店法律事务人员应经常深入到酒店经营管理活动的第一线,及时发现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动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帮助业务部门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确保业务部门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9、依法处理法律纠纷

酒店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在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时,酒店应积极应对,依法办事。酒店法律事务人员要认真收集证据,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企业利益损失。当酒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酒店应在维护酒店利益的基础上,力争与对方和解或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的途径,依法维护酒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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