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点

2024-09-09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点(共11篇)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点 篇一

如何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作者:彭建平律师 来源 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房产作为标的大、保值增值较高的财产,其归属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是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本文根据万勤律师长期提供房产法律服务经验,结合现行《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房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进行了一次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划分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不属于。因为该房产为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四、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的出租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虽然该房产为婚前财产,但婚后出租所得属于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主动增值范畴,为共同财产。

五、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出卖后的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不属于。婚前财产为个人的财产,婚后出卖的收益,仅是该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六、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出卖,将出卖的收益再购置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不属于。婚前财产为个人的财产,婚后用出卖的收益再买房,仅仅是财产的形式发生变化,不影响属于婚前财产的认定。

七、婚前个人支付首期款,婚前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分阶段来看,婚前个人支付首期款及婚前个人还贷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八、婚前个人支付首期款的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的共同财产部分如何计算? 可考虑公式: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房屋市场价值。

九、婚后父母给一方子女全款购买的房产,房产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不属于。对于父母全款给子女买房,属于婚后夫妻一方接受赠与,且该赠与是明确给夫妻一方。

十、婚后父母给一方子女支付首期款购买的房产,房产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由子女还贷的,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因该首期出资发生在婚后,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视为共同财产;但有证据证明父母曾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十一、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为共同财产?

分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明确登记在子女名下,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不明确是对子女的赠与,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十二、一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住房公积金为工资性收入,属于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点 篇二

关键词:离婚;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财产认定与分割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感情破裂,选择离婚时便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科学及合理性,不仅关系到家庭的稳定,更关系着社会和谐。家庭是社中的基本组成单位,影响着社会的顺利发展。但目前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缺乏规范性,且内容不够全面,体例不尽合理,导致实际夫妻财产纠纷问题处理中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更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我国应积极对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做出修改,使之能够满足时代发展需求。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基本概念

离婚指的是根据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离婚不仅使双方配偶关系分离,同时也会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离婚问题及夫妻财产问题才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双方在法定程序成为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财产,通俗来讲指金钱、财务以及其他民法上可供支配利用的有形财产、财产收益、预期收益、无形产出等。未婚同居或婚外同居均不符合法定夫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财产主体则无法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一般财产不同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特点,被赋予了共有特性,一般在夫妻关系中双方都具有财产的支配权力。

二、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立法现状

(一)共同财产范围确定模糊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思想发生了明显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形式更复杂多样,使得现代离婚财产认定与分割日益复杂,更诱发了一系列的离婚财产纠纷。导致这种现象发生根本原因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确定过于模糊。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确定相关规定中几乎很少涉及到对无形财产的描述。现如今无形财产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越发突出,离婚时对无形财产进行分割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婚前后婚投资收益归属有失公平

随着人们理财意识的不断提高,夫妻婚前进行个人投资理财等行为已成为当前社会普遍现象。这类婚前投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区分,仅对婚后收益进行了规定。这就导致不论婚前投资收益,还是婚后投资收益,都变成了婚后收益,明显有失公平,对婚前投资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经济损失。在市场经济投资环境逐渐成熟的今天,投资收益多种多样,婚前另一方没有对该投资做出任何贡献,自然不应该从中获得收益。虽然二零一一年的修订对该问题做了补充,但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实务操作存在较多困难。

(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方法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并没有实施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申报认定等配套制度,所以往往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理论形式的共有。一般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总是有强势一方与弱势方,家庭财产多由强势方把持,弱势方则无法掌握家庭财产具体情况。这就导致在离婚时弱势方对共同财产不知情,所以很难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受中国传统观念影响夫妻双方在正常生活中,并没有财产保护意识,所以在财产分割及认定是造成一系列的麻烦。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之立法完善

我国于1980年正式实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2001年和2011年,我国对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在修订后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仍没能对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做出系统全面的规定,经过两次婚姻法修订依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空白,致使我国社会很多时候夫妻共同财产纠纷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下面通过几点来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立法的完善: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确定模式,是我国婚姻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体列举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项目,使夫妻共同财产更加清晰直观,尽量减少或缩小模糊条款。

(二)新增婚前财产增值部分的认定和分割

目前我国《物权法》和《婚姻法》中均未对婚前投资及其收益归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这部分财产认定及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也存在不同的两种处理方式。一些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中婚前投资婚后投资收益归属夫妻共同所有,一些则完全相反。为了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公平性,应对婚前财产及婚前投资收益等财产做出明确规定。

(三)建立新的夫妻财产制度

为了避免弱势方无法获悉家庭财产的剧情情况,我国应建立一种全新的夫妻财产制度。当弱势方在依法申请后,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明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当时人必须遵从。另外,应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避免因为夫妻离婚时发生婚内侵权,无法得到有效赔偿的问题,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夫妻是组成家庭的关键,家庭是社会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进步,社会中家庭财富越来越多,使得夫妻财产构成也日趋复杂,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分割关系着家庭和社会,在离婚率攀升的今天,我国应积极完善婚姻法,有效保护婚姻双方合法权益。

3.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篇三

阅读精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阅读精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阅读精选(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一致。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应作出缩小的解释,是指一方要求离婚,而不包括协议离婚。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书面约定的共同财产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夫妻和无个人财产的子女,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家庭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或者由夫妻将婚后所得财产全部或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或由夫妻将婚前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后所剩余的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是指由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协商解决。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夫妻双方协议,是因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用途、性质、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干预。

2。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是指不得因财产的分割而损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是指尽量满足女方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子女的合理要求。

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由家庭以户为单位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订立承包合同以获得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中,家庭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形式作为承包人,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人。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

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的家庭人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离婚时,应当保护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当事人男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较少受到侵犯,而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方,常常受到侵犯,影响到其以后的生活。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后、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特别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次婚姻法修改中,非常重视保护离婚时妇女的财产权利,特别是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和口粮田的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根据本条的规定,离婚日寸婚姻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和口粮田的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适用须知]

1。判决分割的对象仅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分割进行判决时,应特别注意有无约定。约定合法有效的,应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加以排除时应特别注意有无将其全部或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的情况,约定合法有效的,应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2。应该注意本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本条规定只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第十二条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外,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负责抚养的一方代为管理。

第十三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转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

第十五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生产资料和离婚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专业,应从有利于生产考虑,予以合理调整或作价处理。

阅读精选(4):

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和时间

离婚条件离婚程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诉讼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双方离婚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这类案件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问题因分割财产的原因不同而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个难点 篇四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案件,由于非举债一方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前述条款“但书”规定的内容或相关债务的实际用途,相关债务也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然而该认定难免有失偏颇,特别是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虚构债务,或相关债务为非法债务时,夫妻另一方却要共同予以偿还,法律的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体现。下面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所遇到的三个难点作一探讨。

一、关于对立法原意正确理解的问题

前述司法解释第24条是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规定的,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但作为对《婚姻法》的解释,实践中应结合立法原意理解和适用。《婚姻法》

第4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的第18条曾经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遗憾的是,该条款在最后颁布实施时被删去了。但该条款所体现的精神符合立法原意,应在审判时加以体现。即相关债务能否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围绕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夫妻共同使用这一主旨开展审判工作,比如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证据、收集间接证据等。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

目前,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常出现类似案件判决不同的现象,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即应确立“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所谓“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推定规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对举证责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但在适用推定规则时需要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用途,对其进行综合判断。

三、关于如何认定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据问题

5.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点 篇五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的财产是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当然还可以区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到底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一、《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婚姻法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α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三)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释(三)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6.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点 篇六

我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丈夫表示同意,但我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产生了分歧。丈夫表示当初投资画廊的钱是朋友赠与的,而且赠与协议上明确指出是赠与他个人的,是他的个人财产,和我无关,那投资而来的画廊也就属于他个人,我无权分割。更令人生气的是,丈夫害怕我去画廊闹事,把画廊直接转让给了他姐姐。

请问,我能否要求分割丈夫所谓的“个人财产”,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

青岛 芹书卉

芹女士: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你丈夫提供了当初接受赠与的书面协议,协议明确载明只赠与他一人,因此,该笔赠款为你丈夫的个人财产。虽然该笔赠款是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但根据相关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你丈夫以赠款投资的画廊所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是有权要求分割的。

另外,你丈夫私自把画廊转让给他姐姐的行为属于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你可以起诉到法院,提出丈夫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父亲遗留的房产拆迁了,拆迁费怎么分

父母离婚之后,我跟随父亲生活。我结婚后,父亲和张阿姨再婚,居住在父亲的房子里。这套房子是父亲全款购买的单位集资建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这些年父亲和继母感情和睦,可人有生老病死,去年底父亲因病去世,我非常伤心,潜意识排斥再回到父亲生前居住的地方。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我再没回去过,和继母的关系也变得淡薄起来。

前一阵,我听说房子要拆迁,拆迁人按规定对产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父亲临终前写下遗嘱,指明该房由我和继母两人继承。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有我一半,可是,继母却拿出一份协议,说父亲婚内已将该房赠与她,后来遗嘱中对房产的处理属于无权处分,是无效的。

房产继母没有办理过户,请问,我能分到这套房子的拆迁补偿款吗?

济南 尚佳丽

尚女士: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你的继母在婚内接受赠与后,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而其房屋的所有权未曾发生转移。你父亲在临终前留有的遗嘱中写明房产由你和你继母二人继承,该行为应视为对婚内赠与协议的撤销。

另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对遗产进行处理。因此,你父亲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按照遗嘱应由你和你继母二人继承,而该房拆迁后所得的拆迁款作为涉争房产财产利益的转化也应由你们二人平均分割。

离婚协议一方反悔了,可以撤销吗

五年前,我和妻子经人介绍结婚,一年后,儿子出生。我们双方父母身体都不好,为了谁给照看孩子的事,从未红过脸的我们开始了无休的争吵。最后,妻子辞职在家全职看孩子。我平时应酬比较多,难免回家过晚,妻子总是抱怨,为了补偿妻子,我每个月的工资和奖金都交给她。儿子渐渐长大了,也上了幼儿园。妻子却没有重新上班的意愿,天天在家网购,后来,她竟然结交了一些富二代的太太,和她们攀比吃喝。

我们的矛盾越来越重,最终妻子提出离婚,并让我净身出户,为了孩子我答应了,把房子和钱都留给了她和孩子,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上签了字。两周后,妻子提出办理离婚登记。此时,一个朋友说妻子之前早有了外遇,经常趁我出差、孩子上幼儿园之际,来我家居住。我后悔了,觉得这样对我来说不公平,万一妻子离婚卖了房子拿着钱和别人跑了,不管孩子怎么办。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请问,我们之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效力?可以撤销吗?

威海 郭忠强

郭先生: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你和妻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并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你又在此时间内反悔,因此,你们二人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如果,你诉至法院的话,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据《新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你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最终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如果你掌握上述证据,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作为无过错方向妻子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金。

继父生活困难,我需要负担扶养费吗

我父母是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的,婚后第二年生下我。后来,俩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经判决,我归母亲抚养,父亲承担所有的教育和生活费用。没几年,母亲带着我再婚。他们没有生育子女,继父对我像是亲生儿子一般,很是疼爱。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与生父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前年,母亲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此后,我就从继父家里搬了出来,和继父来往日渐减少。

去年,继父因为生意失败,大病一场。出院后,继父生活日渐艰难,要求我承担赡养义务。我虽和继父共同生活多年,抚养费却是一直由生父承担,就拒绝了继父的要求。继父听后非常气愤,将我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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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会支持继父的诉请吗?我需要给付赡养费吗?

宁阳 李正刚

李先生: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你随母亲再婚,一直居住在继父家里,和继父共同居住,而且对你疼爱有加,可以视为对你履行了抚养义务。所以,在你继父生活困难时,你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买了房子,之前的房主赖着不走,怎么办

我和丈夫是大学同学,经过6年的恋爱长跑,毕业后结了婚。今年年初,我们在家人的资助下,决定先买一套二手房居住。经过一段时间的忙碌和挑选,我和老公最终看中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房主一家要出国,着急出售。

我们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支付了60万元购房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可没想到,当我们打算搬进新房时却出现了问题。房主称自己的签证还没下来,在外租房子太贵,想继续租住现在的房子,说什么也不肯搬走。我们同意了,但是以前的房主却一直不给我们房租。

请问,面对如此无赖的前房主,我该怎么办呢?

莒南 周青

周女士: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你们与原房主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购房款和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现在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是你们夫妇,而原来房主继续占有房屋,已经侵犯了你们的权益,构成无权占有。

《物权法》还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原房主违背合同约定继续占有房屋,带有明显的恶意,侵害了你们的房屋所有权,你们可以自房屋被侵占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原房主返还房屋,你们因此遭受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妻意外去世,我能继承遗产吗

我和妻子在县里开了一个做皮包的小工厂,后来生意做得越来越好,皮包出口到国外。为了扩大经营,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样可以相互担保顺利办理银行贷款。但是,我们离婚不离家,一直在一起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一次去外地谈生意,妻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没有任何留言。我料理完妻子的丧葬事宜后,开始盘点妻子留下的遗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公司股份。令我没想到的是,岳母却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妻子的遗产。我向岳母解释我和妻子离婚是为了办理贷款,我们感情很好,纯属假离婚。即便离婚后,我们也是一直共同生活,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况且,妻子的后事也是我料理。所以,她的遗产理应由我继承。岳母认为我们早已离婚,遗产只有她和外孙女才能继承,我无权分割。

请问,妻子的遗产到底应该由谁来继承呢?

曲阜 任晓力

任先生: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你们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表明两人在离婚时,尚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属于你前妻的那些遗产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是有权利分割的。至于你岳母要求和外孙女平分遗产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你前妻的遗产应当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完毕后,剩余部分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你、你的女儿和你的岳母共同继承。

前夫探望孩子,我可以要求“必须在场”吗

我和老公办理了离婚手续,3岁的女儿由我抚养,他每周探望一次,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然而,前夫第一次探望女儿就让我火冒三丈。他买了一堆零食、玩具来接女儿,说是要带孩子去动物园。到了晚上前夫还是没把女儿送回,电话也不接。我很是着急,就下楼去等,正好遇见前夫开车送女儿回来。女儿说,前夫给她买了很多玩具和糖果,玩得很开心,想和爸爸一起过。我很生气,觉得前夫这种过分满足孩子的做法不好,我决定再也不让前夫探望女儿了,或者前夫来看望女儿时,我必须在场并且全程陪同。前夫不同意,表示如果再不让他探望女儿,他就不给抚养费。

我们双方都不肯让步,最终,前夫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保证自己能够一整天单独与女儿相处。

请问,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我可以这样要求前夫吗?

济南 张君

张女士:

探望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双方不仅可以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还可以约定探望的方式方法。比如,前妻怕前夫不能独自照顾好孩子,那么双方可以约定探望时前妻要全程在场,也可以约定探望在特定的地点进行。总之,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灵活约定,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就行。

另外,你曾提到要取消前夫探望权。但是探望权是基于人身的权利,不可取消,只能“叫停”,也就是说,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根据法律,如果在行使探望权时,对方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或者对方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酗酒等行为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抑或对方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

网购电脑确认收货后发生问题,还能退吗

我在购物网站上看中一台苹果电脑,随即下单购买,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共计9000元。一周后,快递公司把电脑送到了我居住的小区。在对包装和外观做初步检查后,我在网上确认收货,并将货款支付给卖家。

两天后,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却告诉我电脑内屏幕损坏,无法显示画面。我赶紧打电话联系购物网站的客服人员,讲明情况,要求退货。但客服表示,他们网站明确要求我在收到电脑时要当场验货,我已在验货单上签字,表明电脑已经验收没有问题。现在出了问题,可能是我搁置不当造成,是我没有尽到验货责任,所以不能退货。我多次沟通,可购物网站的答复如出一辙。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烟台 马屿

马女士:

到实体店购买电脑,把电脑拉回了家,也不等于认可了电脑的质量,质量有问题,该维修得维修,该退货得退货。网购的电脑到了,验看收取,不等同于认可了它的质量,有质量问题,顾客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应该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你买的电脑内屏幕损坏,是专业维修人员才能发现的问题,单凭收货时外观验看,很难判断,说你没有尽到验货责任,不符合事实。网站经营者认为是你使用不当造成,他们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他们就要承担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你要求退货,既合情,也合法,会得到法律支持。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妨走上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

7.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点 篇七

在省直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内容的考查一直是重头戏,其中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分是经常出现的一个考点,这个考点的考查有一定难度,往往考查对法条内容的掌握和理解,并对二者进行区分。那么,你对它们的区别掌握了吗?我们现在就通过以下几道题来检验一下你对它们二者的区别是否真正掌握。

【例题】甲、乙为夫妻,结婚前,甲父母为两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人为甲。婚后两年,甲乙由于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根据《婚姻法》此商品房的产权应归属于()。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甲乙共有

【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题目中,已明确告知甲乙结婚前,甲父母为两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但是房屋产权人为甲,所以应认定该商品房为甲父母对甲个人的赠与,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该商品房为甲的父母对甲个人的赠与,且已经登记在甲的名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因此不属于甲的父母所有,故C选项错误。该商品房属于甲的父母对甲个人的赠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D选项错误。

【例题】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将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予妻子乙,并重新办理了署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后甲和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房应作为()来分割。

A.甲婚前个人财产 B.乙婚后个人财产 C.甲和乙夫妻共同财产 D.产权不明财产

【答案】C。解析:A选项,该商品房为甲婚前购买,原本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甲主动将该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此时该商品房的一半产权已经转移,甲仅拥有该商品房的一半产权,故该选项错误。B选项,甲赠与乙的只是该商品房产权的一半,并非全部,所以该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乙接受甲的赠与,拥有了该商品房的一半产权,故该商品房属于甲和乙夫妻共同财产,该选项正确。D选项,该商品房的产权很明确,即甲乙各占一半,因此该选项表述错误。

【例题】甲、乙结婚后,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甲个人财产 B.甲、乙无权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 C.该房屋经甲继承十年后变成甲乙共有财产

D.如甲将该房屋出租,该房屋及租金均属甲乙共同财产

【答案】 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选项,根据甲父的遗嘱,该房屋由甲一人继承,房屋产权归属于甲,即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该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属于孳息,应当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因此该选项正确。B选项,甲因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甲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该选项的表述错误。C选项,该房屋经甲继承十年后变成甲乙共同财产的表述明显错误。D选项,该房屋产权归属于甲,房屋所有权及出租所得租金,均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因此该选项表述错误。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8.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点 篇八

我与许某结婚前,许某名下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我们婚后不久就购买了一套大的住房,遂将许某名下的那套房出租,月租金2200元。最近,我们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对许某名下房屋的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我认为,许某名下的房屋虽然归他所有,但婚后该房屋所产生的升值款20万元和租金16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分得18万元。而许某认为他名下的房产及其收益均归他个人所有。请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9.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理解和认识 篇九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

共同财产制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同时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可以避免对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剧烈的震荡。这也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前绝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共同财产制虽然在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权利上显得不足,但更符合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二、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況,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四、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时,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参考文献:

[1]裴桦.论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J].河北法学,2008(04).

[2]周玉辉.新时代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显著变化之我见[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05).

10.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点 篇十

案情简介: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系被告乙之妻。

原告甲诉被告乙、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乙、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缺席一审终结。

原告甲诉称,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28日,被告乙从原告处购买机铁,尚欠货款18298元,经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其上述货款。

被告乙、丙未予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乙拖欠原告甲机铁款18298元,被告乙与被告丙系夫妻。

以上事实,由原告甲提交的证明条一张:“证明条今欠吉铁款18298元壹万捌仟贰佰玖拾捌元大祁乙2012.6.28日”以及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二被告夫妻关系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乙、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文章来源:济南律师tsinan.cc

关联性规则,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乙作为买受人未按约定数额18298元向原告甲支付价款,原告对此主张权利,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乙与被告丙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对此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丙给付原告甲机铁款182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工本费200元,共计457元,由被告乙、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点 篇十一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围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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