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2024-10-05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共10篇)(共10篇)

1.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一)省政府下达给我县的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二)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在“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县林业局可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对各地木材生产年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四)实行采伐和造林相挂钩,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乡、镇、村或单位,县林业局可以调减其年度木材采伐限额,对造林成绩显著而采伐限额不足的单位,县林业局可在预留的限额内适当增加其采伐指标。

(五)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毛竹采伐不实行限额管理。按省有关规定确定毛竹采伐年度计划。

(六)非林业系统经营的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县城建部门管理的城镇内林木和交通部门管理的县、乡道林木,采伐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所需指标在县限额中安排。

(七)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需要的采伐指标列为局单列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县政府向省林业厅申请,在省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

二、实行分类经营,保护森林资源

(一)我县是省重点林区县和全国生态县,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必须分类经营。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二)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切实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工业原料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现状和培育大径材的需要,以永续利用、保护生态安全和鼓励中幼林抚育为原则,合理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

(四)各乡镇林业站要认真做好林木采伐的规划设计工作,做到科学、合理、符合本地的实际。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木采伐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三、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森林公安、木检运输、检查站工作职责,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大力推广林木采伐公示制,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责任制

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XX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安委〔200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为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县建设作出贡献。

附件:XX县“十一五”分乡镇森林采伐限额表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2.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二

【发布文号】教职成〔2007〕2号 【发布日期】2007-04-13 【生效日期】2007-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职成〔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贯彻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为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现就“十一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期间,各地高度重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教师队伍的规模稳步扩大,素质逐步提高,结构不断优化,师德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建立起以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基地为龙头、省级职教师资基地为主体的教师培养培训网络;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培养培训工作广泛开展,造就了一批发挥重要作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和名师;职教教师教育和管理制度不断创新,以人事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性进一步得到激发;职教师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模和层次达到新的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有力地保障了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仍然是当前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教师队伍数量与快速发展的职业教育规模不相适应,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短缺并存,生师比偏高,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比例偏低,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缺乏,兼职教师补充困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与实施素质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就业导向的要求不相适应,学历水平总体偏低,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偏弱,专业化程度不高;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不够完善,职教师资基地基础条件较差,培训项目不健全、不规范,培养培训能力相对不足;教师管理体制尚待理顺,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教师补充渠道单一,兼职教师政策不到位,适应教育改革要求的新的学校用人机制尚未形成。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十五”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职业教育,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国务院于2004、2005年先后两次作出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决定并分别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职业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职业教育,对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从落实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十一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紧紧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努力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十一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四)“十一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适应职业教育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的需要,以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为抓手,以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为重点,以加强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创新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和机制为保障,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适应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满足技能性和实践性教学要求的教师队伍,为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五)“十一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是:

――教师队伍的数量规模满足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不断完善,到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规模达到130万人,其中兼职教师占教师队伍总量的比例达到30%,生师比逐步达到16:1左右。

――教师队伍的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普遍提高,涌现出一批师德高尚、爱岗敬业的优秀教师;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0%,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逐步提高;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中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人数达到50%以上;教师普遍树立现代教育理念,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职教师资基地培养培训能力大幅度提升。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基地的硬件设施和师资条件均有较大改善,内涵建设得到加强,开发出80个重点专业的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省级职教师资基地进一步健全,专业基本覆盖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

――职教教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及认定更加符合职业教育教师的职业特点和要求,教师职务制度逐步规范,教师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更加灵活,初步形成体现职教特色的教师管理制度体系。

三、“十一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教职成〔2000〕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紧密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要求,密切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爱岗敬业、创新进取、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作为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时代感的师德教育活动,激励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热爱职业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建立师德考评奖励制度。要把师德建设作为职教教师专业化的重要内容,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聘任、选派进修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构建师德建设工作检查评估体系,把师德建设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要表彰中等职业学校涌现出来的师德标兵,组织模范教师师德报告团,举办师德论坛,广泛宣传师德典型的先进事迹。

(七)拓宽渠道,专兼结合,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

――加强新师资的培养和补充工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要坚持为职业学校培养师资的办学方向,在保证长线专业学生培养的同时,加强短线专业学生的培养,为中等职业学校输送高质量的专业课师资。确定为职教师资基地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学院,集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工作。各地安排高等学校招生指标时,要优先保证上述学校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师资的招生计划。

――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社会其他方面录用教师。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的优秀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吸引那些具有一定工作实践经验、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优秀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担任专任教师。

――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各地要从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多渠道从社会上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聘请在职、离职待岗或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充实到职业学校教学一线,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对于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也可经过必要的认定聘请到学校兼职任教。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聘请兼职任教人员的基本条件或录用标准,完善聘用和管理办法,解决好兼职任教人员的报酬和待遇。“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支持一批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中等职业学校从社会上聘请兼职教师,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编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编制的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不断优化中等职业学校人力资源配置,使教师配备适应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八)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十一五”期间,采取“基地培训+企业实践”的模式,培训15万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其中国家级培训3万名,省级培训12万名,造就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双师型”优秀教师,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级培训,并对省级培训成绩显著的地方予以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通过国内外培训,造就一批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

――加快教师学历达标步伐,提升专业课教师学历层次。各地要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尽快使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尚未达标的教师达到合格学历要求。创新职教教师研究生培养模式,不断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规模,积极鼓励教师接受各种形式的研究生教育。

――大力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各地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06〕11号),把企业实践作为职教教师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通过企业实践,跟踪生产服务一线技术的发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各地要普遍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积极推进实施,并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办法。

――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各学校要广泛开展老教师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活动,让老教师的高尚品德和精湛教艺在新教师身上发扬光大。广泛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展示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水平。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有关专家和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举办培训讲座,开展技术指导,开阔教师视野,跟进技术发展,密切与社会的联系。

(九)完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大幅度提高职教师资基地的培养培训能力

――积极推进职教师资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职教师资基地建设标准和评估办法,对现有的职教师资基地进行工作评估,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健全规章制度,充实设备设施,改善培训条件。基地学校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中等职业学校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基地之间在专业建设、培养培训项目开发和开展教师培训活动等方面的协作,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培养培训模式,努力办出特色。

――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基地开发80个专业的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完善教师培养培训项目体系,满足新师资培养、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培养培训需求。各地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职教师资基地开展相关专业教师培训课程和教材的开发。基地学校要努力探索具有职教特色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的学科体系。加快建设职业教育师资信息平台和培训资源库,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资源,推进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信息化。

――加强职教师资基地的教师队伍建设。各基地学校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热爱职教事业的教师从事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工作,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和开展教研活动,加快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师队伍。教育部继续实施职教师资基地专业教师国外进修项目,定期举办教师专题培训和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培训者素质。

(十)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逐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要从职教教师专业化的需要出发,充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条件,改进资格认定办法,对新任专业课教师除要求具有规定的合格学历外,逐步增加相关工作经历和职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逐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制度。各地要制订具体办法,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按照相关规定,再取得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逐步调整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序列,改进职务评审办法,为职教教师提供更为有利的职业发展空间。改善中等职业学校职务结构,改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的状况。

――逐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用制度。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逐步实现教职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探索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建立充满活力的学校用人机制。

――逐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分配和保障制度。各地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探索建立以岗定薪、优劳优酬的收入分配办法,在保障教师基本工资待遇的前提下,将教师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探索建立教师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摆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更加重要、更为突出的位置,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制订好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增加经费投入。各地要依法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同时,应在职业教育专项和教师队伍建设专项中,安排专门的经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公用经费和其他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等相关工作。

(十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估地方职业教育工作和职业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和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四)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各地在三年一次的全国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中,要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占有一定的比例。树立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特色鲜明的先进典型,向全社会展现职教教师的风采,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职教教师的良好氛围。

(十五)重视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科学研究工作。职教科研单位、职教师资基地要紧密联系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确定一批重点课题,力争取得一批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创新。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外企字〔2010〕94号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三)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四)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二、积极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六)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七)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完善登记服务体制,加强外资登记工作衔接,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积极提供高效率的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

(八)积极服务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鼓励投资者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九)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依法规范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十)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强化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的登记模式,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注册效率。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及时汇总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加强对外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充分发挥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服务。

(十四)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在登记环节,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坚持先证后照,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以首期出资为重点,规范出资行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十六)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汇总报告制度,强化对年检信息的整理分析,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情况。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竞争执法,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专项竞争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制止擅自使用知名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八)努力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强化消保维权工作,认真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等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及时化解消费争议,自觉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声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十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继续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渠道,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标保护工作。依法公正裁决涉外商标评审案件,切实维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对涉及有利于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商标评审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前审理。

(二十)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创新机制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食品流通许可。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完善审批规定,建立备案制度,推行格式化审批,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审核工作,支持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发展。

(二十一)积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挥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促进广告业发展;引导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提升我国公益广告水平做贡献。继续深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十二)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注意把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统一,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五、加快完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服务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外资授权登记和属地监管的双重优势,切实落实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统一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登记联络员协会等组织,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形成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四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一蔟和现代化建设,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国际影响显著扩大,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大量涌现,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的形势给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近年来,发展党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大批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加入到党组织中来,为党的组织增添了生机和活力。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发展党员工作还存在一些与机关报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有些地方农村党员队伍老化、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不强;一些国有、集团企业没有党员的生产班组有所增加;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党的力量薄弱;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尚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结构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新要求,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迫切需要;是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更好地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来发展党员。要把这项工作放到党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程程序。要坚持质量重于数量的原则,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要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在青年、妇女、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注意在高知识群体和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防止和纠正“分指标、卡比例”等错误做法。——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上。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把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的周围。采取多种形势,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要注意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发展党员工作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三、坚持不懈地做好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在工人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来进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注意发展班组长、生产经营骨干和技术能手入党,努力解决一些生产班组没有党员的问题,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人数较多的生产班组建立党小组。着力解决在非公有制企业(含“三资”企业)发展党员工作薄弱的问题。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党建工作联系员,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协助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中,特别是在企业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来进行。要注重在致富能手中培养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重点做好在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农村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不强和村级党组织后继乏人等问题。对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乡镇和村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做好在知识分子特别是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基层单位的中心工作,按照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来进行。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用事业、感情和适当的待遇凝聚人,把广大知识分子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加强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人才中发展党员工作。对政治素质好、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入党申请人,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知识分子中有影响、有权威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其培养联系人,提高培养教育工作的质量。重视做好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着眼于党员队伍的长远建设,着眼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抓好对广大青年的培养教育,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青年骨干和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把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办好业余党校,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坚持着眼长远,立足教育,重在培养,个别发展,继续在中学生中扎实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重视做好的流动人员中发展党44员工作。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外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其他流动人员纳入发展党员工作范围,主动承担起培养教育的职责,对年纪轻、思想政治素质好的要重点培养。流入地党组织与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联系,做好对流动人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的衔接工作。继续做好在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在妇女和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继续做好在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要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要针对他们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加强在文化素质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要把吸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以下简称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贯彻十六大提出“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和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对那些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党员质量。吸收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个人出资人入党,可参照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政策规定执行。

5.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五

各部室:

在上海世博会召开之际,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十一”长假,现就做好“十一”期间安全稳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安全检查,做好防范工作:

各科室要认真做好节前安全检查,分别对公司范围内的办公室、养护道班房、施工工地、租赁房、游乐设施、民工道班房的用水、用电、用气、防火防盗设施、存放危险品和贵重物品的仓库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力争工作不留死角。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确保假期不出问题。

二、严格值班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坚持专人值班,各科室责任人带班制度,保证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有人处理。定期做好巡视、检查,特别是重点防火、防盗部位要多查、多看。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具体到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树立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节日期间,养护、门卫等上岗人员要统一着装,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确保公园、绿地和办公场所及道班房内清洁、美观。在工作中要规范操作,使用行业文明用语,尽最大可能为游客和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严禁与游客和市民发生争执,努力维护好公司的形象及声誉。

四、制定专人、专项检查

公园和大型绿地在节日期间要安排专人对湖面、假山、护栏、汀步、坑穴等安全巡视,及时制止游客不安全行为,杜绝游客溺水、跌伤等事件的发生。

五、做好“十一”期间交通安全工作

节前,要对所有机动车辆做一次安全检查;节日期间,生产车辆要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带“病”出车,严禁酒后驾车;对节日停驶的车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经领导同意,决不允许私自用车或转借他人使用。

六、加强信息报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科室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巡视工作,不得中途脱岗。有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遇到重大问题逐级向上汇报。

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对节日期间违反本通知精神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都由己自负,同时根据公司规定追究所在部门的领导责任。

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6.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六

文件 会

监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总工发[2011] 7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在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职工群众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力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利于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失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让职工群众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保护好、调动好职工群众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科学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意见》、《若干规定》、《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紧密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及成员。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具体人员,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要根据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职业操守情况;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情况;勤奋敬业、尽职尽责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情况;依靠职工办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廉洁从业情况等。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既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又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企业特点,确定民主评议的重点,不断深化民主评议内容。当前,要将贯彻中央关于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重要规章制皮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实行厂务公开情况等,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促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企业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民主评议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民主评议事项及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落实等情况。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前,被评议人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民主评议应当采用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民主评议的结果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董事会,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重视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协同企业组织人事和纪委等相关部门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企业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或修订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明确评议内容,规范评议程序,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民主评议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指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共同做好此项工

作。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民主评议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将群众监督和效能监察有效结合起来,完善拒腐防变长效机制,提高反腐倡廉成效;党委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民主评议作为综合考核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形式和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的重要手段,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工会组织要把民主评议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平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商联组织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内容和方式,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提出新举措,强化制度建设,狠抓落实和督促检查,扎实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既要调动好职工群众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又要保护好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的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增强企业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共同推动企业科学管理、健康发展,努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7.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七

鲁政办发〔2010〕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金融稳定工作,推动全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金融稳定工作重要性的的认识

近年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金融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作为,科学务实,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努力推动金融业科学发展,金融机构体系日趋健全,金融发展活力持续增强,金融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全省金融业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目前,全省经济正处在由回升向好向稳定增长转变的关键时期,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仍然错综复杂,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依然存在,我国经济和金融运行中还存在较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随着转方式、调结构的深入推进,经济领域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会在金融领域反映出来,将造成或可能造成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全省上下面临的重大任务。保持金融稳定,实现金融业健康发展,对于落实转方式、调结构的目标任务,做大做强我省金融产业,支持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金融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处理促进金融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坚持在推进发展中防范风险、在防范风险中推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健康稳定运行,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积极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金融稳定工作

做好金融稳定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项部署,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努力消化历史包袱,降低不良资产率;积极推进银行化改革和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坚决堵塞违法违规漏洞;切实改进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拓展支农服务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适时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提升管控水平,努力做强做大,增强核心竞争力和防御风险能力。引导和规范村镇银行发展,改进村镇银行经营环境。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加强风险防范,推进依法合规经营,坚决杜绝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放贷、使用非正常手段催债等行为。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积极解决转方式调结构中金融领域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在退出、转型、并购和重组过程中产生的金融债务问题,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中沉积的信贷资金风险问题,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涉及的金融资产安全问题,以及一些新兴行业重复引进、重复建设项目的信贷风险等问题。要适应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推进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经济协调发展。

(三)高度重视企业资金链安全问题。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合理把握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切实做好信贷工作。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努力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供应,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资金保障力度,保证续建、投产和收尾项目资金支持的连续性。加大对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继续落实好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供应,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行为,巩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

(四)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着力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加强外部审计,整改薄弱环节,堵塞风险漏洞。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透明,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严厉查处控股股东和关联企业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进行财务造假与内幕交易活动。对风险隐患突出、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以及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并购重组、股权置换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五)积极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避免简单化和一刀切,防止因处理不当引发新的矛盾。进一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有效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期货、金融诈骗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深入开展反假货币、反洗钱工作。充分运用日常监管、群众举报、媒体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加强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及时做好重大案件的处置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恶性事件。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加强广告监管和媒体管理,加大金融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方法,引导全社会增强风险意识和稳定意识,营造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进一步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金融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维护金融稳定是一项长期性任务,面临的形势复杂,涉及面广,要着眼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范机制。坚持金融稳定形势分析和金融风险评估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加强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金融突发事件,能够迅速控制、果断处置。

(二)严格落实维护金融稳定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是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本地区金融稳定工作,将金融稳定工作作为整个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金融稳定工作。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监测、评估跨市场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状况,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银监、证监、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要把推进金融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分析、科学预测重大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及形势变化对辖区相关行业的影响,分析和评估所监管金融行业的运行和风险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公安、工商、国资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要根据工作实际,对金融稳定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和科学评估,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三)认真解决影响金融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前瞻性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防范应对各种金融风险的对策;要不断探索金融风险形成规律,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和2010年金融工作,加强对制约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的研究,制定金融业长期改革发展规划,为做大做强金融业创造条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积极解决金融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现实问题,大力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8.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八

关于进一步落实“十一五”规划任务目标及责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全面总结回顾了“十五”期间的工作,从战略

上、宏观上、政策上提出了全市“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为确保“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能有效地得到贯彻落实,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打造创业**地、诚信**地、生态**地、和谐**地,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地市“十一五”规划任务目标及责任分解一览表》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创优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建设和谐平安**地的一件大事来抓。一要建立责任制度。对所属工作任务,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做到定人员、定责任、定目标、定时限;二要制定实施方案。对所负责的目标任务,要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作出工作计划,提出落实措施、方法和要求;三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每季度末和年终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所负责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四要认真履职尽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负责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过问工作进展情况;相关责任单位要主动与牵头责任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市政府将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全市性督查活动,通报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附:**地市“十一五”规划任务目标及责任分解表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九

工作的汇报

9月19日全省、全市电视会议后,我们召开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通报了1至8月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了部署。

一、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

一是安全生产指标情况。今年1—8月份,全县共发生各类事故109起,死亡17人,受伤57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所下降。事故主要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在上级要求的范围内,全县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是落实省政府66号文件及市政

府21号文件情况。在安全

生产责任制建设方面,县委、县政府在年终对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的“一岗五责”中,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其中一项主要容进行考核。在对乡镇进行综合考核、新农村建设工作考核中,都把安全生产两大工程年的内容充实进了考核之中,使安全生产工作与各级各单位的政绩、新农村建设直接挂钩。在安全机构建设方面,我县安监局已列为政府组成部门,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单位,总人数已达20余人。县政府、县编委都已明确了乡镇安监机构建设的有关规定,各乡镇都已下文并明确了乡镇长任安监办主任,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设施、制度制定等基本到位。在安全生产投入和救援体系建设方面,县财政今年以来用于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投入已达50余万元,县安监局配备了执法手提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数码相机、录音笔等执法设备,配备了呼吸机、有毒气体检测仪、防护眼镜等抢险救援设

备,我县应急救援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

企业在机构、制度、人才建设等方面,各重点企业都按要求成立了安监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把安全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不断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岗位,这些人员都经过了上级或县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做到了持证上岗,并鼓励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中介组织的安全培训,参加有关安全职称的考核。企业根据企业特点,层层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重点企业的三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方面,现在都作的比校到位。

二、“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一)、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9月1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要求,自9月20日起在全县组织开展了以“查隐患、抓整改、重落实、保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一是企业自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生产一线,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二是部门专业检查。各部门根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抽调专业人员,对分管行业进行认真排查。确保通过检查能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盲区和盲点。三是政府督查。在企业自查和部门专业检查的基础上,从9月21日开始,县安委会组织6个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企业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部署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四是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治理。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和经费等。各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情况,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二)、加强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

一是扎实做好节日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质监、建设、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游船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其它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围护和管理,消除各种事故隐患,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对林子镇红坛寺森林公园、邢侗公园等游乐场所进行重点检查。游乐场所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景区景点和旅游公司加强对广大游客的安全宣传,使广大游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项,并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游客发生意外。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节日食品市场和宾馆、饭店等饮食服务场所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严防各类食品中毒事故发生。

二是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及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运输安全监督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性能的检查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坚决杜绝交通运

输工具带“病”运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危险路段、桥梁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同时要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工具。各类车站要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气象部门要做好灾害性气候的预报和发布工作,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等。

三是切实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公安、交通、文体、财办、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车站、商场、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加强检查、检修,整改隐患,确保安全。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节庆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

四是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安监、公安、质监、环保、财办、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特别是要认真吸取7月28日江苏盐城射阳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爆炸事故和8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鑫达工业园区宜坤化工公司爆炸事故的教训,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点。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公安、油区办、环保等部门要认真抓好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的整治及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五是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领域的安全监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单

位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各领域生产安全。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民爆器材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妥善做好已查获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

六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把问题解决在施工工地。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落实节日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节日应急值守工作

一是落实好节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国庆长假期间是人流、物流较为集中时期,也是事故的易发时段。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国庆长假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逐级建立健全严格的节日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做到分兵把口,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节日应急值守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国庆节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尤其是针对各高危行业要落实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直接或间接引发建筑施工坍塌、毒气泄漏、爆炸和交通运输等事故。对清理排污井、储浆池、储水池等作业的单位要吸取今年武城等地发生的多起因施救不当引发或扩大事故的教训,建立和完善应急救

援预案,切实加强对有害气体中毒和贫氧窒息事故的预防。

1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十一五”期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十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52号文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2015年6月30日部分功能已正式上线运行。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正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8号)要求抓紧建设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做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营造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宏观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小微企业发展仍存在巨大空间,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各地要站在推动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高度,站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高度,站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度,按照工商个字〔2015〕118号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

二、依托公示系统,坚持集中原则,突出小微企业名录的整合功能和便民特点。各地要深刻理解国发52号文件第九条的要求,充分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权威的企业基础信息源和巨大访问量优势,把小微企业名录建成一个集中宣传、公示扶持政策及其实施信息的窗口和平台,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一个便捷通道。小微企业名录要实现各类扶持政策及相关信息的归集、集中,同时通过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的联通、年报数据的比对,实现扶持政策实施与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机整合。小微企业名录要方便公众进入和使用,各地要参照总局网站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个入口。

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保证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统一性。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由工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建设,为确保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统一性,总局制定了小微企业名录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建设。部分地方已建类似功能信息平台的,也要逐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范、统一。系统中属于总局规定的内容和项目,各省要严格执行,确保数据格式、界面风格统一,以便于识别和使用,在此基础上,各省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附加其他相关功能和栏目。

四、全面及时,清晰分类,集中公示各类扶持小微企业政策。集中公示扶持政策是小微企业名录的基本功能,要按照部门进行分类,全面及时公示各类扶持政策。中央政策由工商总局梳理归纳;地方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梳理归纳,并按部门分类公示,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和各委(办、厅、局)颁布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地要抓紧汇总梳理,尽快全面公示,实现小微企业名录的基本功能。

五、准确周到,以人为本,精心做好申请扶持导航。申请扶持导航是扶持政策集中公示功能的延伸,是小微企业名录最直接的便民功能。要对小微企业可享受的各类扶持政策进行分类提炼,以简洁的方式展示政策的核心内容、办理流程、办理机构等信息,方便小微企业知晓、读懂、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申请扶持导航要力争全面准确,简洁明了,应导尽导,友好周到,可以网上办理的直接提供链接,不能网上办理的要提供办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不搞多层次链接。总局名录有的导航项目,各地应当相应细化;地方已制定的扶持政策,要在今年内实现导航;新的扶持政策颁布实施后,要及时建立导航。

六、公开透明,依法推进,稳步开展享受政策信息集中公示。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集中公示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是小微企业名录的又一基本功能。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指标项,有效归集、公示各类扶持政策实施信息。

七、统一口径,坚持标准,切实规范小微企业库的建立和使用。小微企业库是一个动态可供查询的数据库,是小微企业名录的重要功能。小微企业库中包括当年已年报的小微企业和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判定口径和标准如下:对当年已年报的企业,由系统自动将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中的相关行业(以企业登记的行业代码所示行业为准)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小微企业库;对已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比对,直接纳入;对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纳入小微企业库;新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纳入小微企业库,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小微企业库应保持动态更新,对于应当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须在每年7月重新判定、集中更新一次,除集中更新外,小微企业库数据要按照总局的标准进行日常更新、汇总。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

八、关注使用,讲求实效,高度重视数据更新和运行维护。及时的数据更新和有效的运行维护是保证网站质量和良好用户体验的基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并使之制度化、机制化、规范化。要根据点击情况和用户反馈,及时进行改进完善。要确保网站内容质量和活跃度,符合国务院对政府网站的监测要求。要注意上下联动,根据总局名录系统优化的内容和措施,各地要及时予以调整和体现。

九、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尽快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既是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政策目标,也是建成小微企业名录的现实基础。小微企业名录的建设、使用及运行维护工作,内容繁杂,政策性强,公众期待高,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各地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积极主动开展横向协调,尽快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责任,畅通渠道,强化保障,逐步消除信息孤岛,保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互联互通机制尽快建立,有效运行。

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名录知晓度和使用率。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小微企业名录,扩大其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提高其应用覆盖面和使用率,真正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扶持政策实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

各地开展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工商总局个体司和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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