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税收

2024-07-22

科技创新税收(精选8篇)

1.科技创新税收 篇一

创新税收管理

服务园区发展

——XXXXXX局创新税收工作纪实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时值XX开发区健步迈入全方位开放、全方位发展的黄金时期,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将X00X年定为“创新年”,以创新促进大开放,以创新促进大发展。

身处“工业兴XX”主战场的XXXXXX税务局XXX积极响应号召,快速反应,随即开展建设“创新型地税机关”大讨论。全员参与,领导带头,思发展,谏良策,集思广益,制定方案,紧密结合地税实践推出五大创新举措,奏响推动地税跨越发展的最强音。

税源管理创新——推动税费收入的大增长(字幕)税源清,则税收清。应对国际、国内经济波动对XXX税源的冲击,地税分局不惧压力,咬定目标,牢牢抓住组织收入的源头,实现管理挖潜。在户籍控管上,一改单兵作战的传统税源核查方法,巧借第三方信息,两次携手国税、工商部门联合排查,清晰掌握了辖区XXX户纳税人XX0X万元税源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科学分解,全程监控,均衡入库。针对房地产税收锐减的实际,地税分局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将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税收并入契税窗口,实行“一窗式”管理,全年入库XX00万元。科学、精细化的管理促进了XXX税费收入的高幅增长,全年预计完成各项收入XXXXX万元,尤其是税收收入,在存量税源减少X000多万元的不利形势下,预计完成XXX00万元,同比反超XXXX万元。

科技手段创新——推动征管质效的大飞跃(字幕)科技兴,则税收兴。在去年成功实现了征管数据大集中的基础上,地税部门又致力于依托信息化技术构建统一规范的业务平台,用以承载XX个税种和XX个规费的高效征管。X个多月的攻坚战,分局一把手靠前指挥,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干部职工加班加点,新型征管核心软件于X0月XX日如期上线。征管核心软件对税收业务全过程的渗透和支持,将有利于全面及时掌控税源、快捷实时入库税款、精确规范核算收入,也将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便利的服务。

窗口服务创新——推动工作效率的大提高(字幕)管理是手段,服务是先导。地税分局矫正角色定位,将自身由“执法者”转为“服务者”,将纳税人由“管户”变为“客户”。为方便纳税人,地税分局合并综合业务科与办税大厅,设臵办税服务科,将办公室从四楼搬到一楼,将工作人员由X人增加到X人,现在开具一张票只要几秒钟,受理一起纳税申报不超过X分钟,最繁琐的业务也控制在X0分钟以内。为减轻纳税负担,该局为纳税人简并了X种报表,删减了X道程序,并推行了联合办证和集中办证。为解决排队等候的问题,该局在大厅增设了“货物运输发票代开”和“居民医保征收”窗口,并实行“无假日服务”,X月份,还在社区设立城镇居民医保费流动征收窗口,不顾炎热酷暑,服务上门,惠民到家。

服务经济创新——推动税企双赢的大进步(字幕)税收要发展,经济是基础。今年以来,地税部门始终坚持把支持XXX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变被动落实政策为主动研究政策,变被动受请审批为主动上门服务,并通过税企联谊,建立起和谐双赢、互融共进的新型税企关系。班子成员分工包点,主动到困难企业了解、沟通、关心、鼓励;地税干部分片联系,主动送政策、献计策、解难题,对减、免、抵、退税的办理,快审快批,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今年该局共为XX家企业依法减免XXX税费XXX万元。奥达公司今年遭遇巨大困难,地税分局为其报批减免税收XXX.X万元,核销规费X00万元,该公司在恢复生产后,元至XX月缴纳XXX税收X0X万元。

队伍建设创新——推动行政执行力的大提升(字幕)地税兴衰,人是关键。今年,地税分局以“两项活动”和行风评议为契机,内炼真功,外树形象。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新老搭配,“一帮一”岗位练兵;应对征管软件上线,强制性开展全员计算机培训,省XX组织的执法考试和计算机考试,参考率、合格率均达到了X00%。行评期间,该局虚功实做,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整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地税分局开门纳谏的诚恳态度、积极采纳社会各界意见改善纳税工作明显效果,广受赞誉,在X个参评单位中以第一名的成绩喜获“优秀”等次。也涌现出了诸如陈诗军那样拾金不昧、做好事不留名的文明青年代表和一大批勤政廉政典型。该局还连续四届被授予XX级“文明单位”,并被评为“湖北省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今年又被表彰为“文明优质服务窗口”和“先进党组织”,取得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丰收。

发展,没有止境,创新,没有终点。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开发区地税分局将以更加创新的思路、更加强硬的措施、更加坚定的步伐推进地税事业向前发展,将为建设活力开发区、魅力开发区、实力开发区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2.科技创新税收 篇二

1 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要实现税收管理理念的创新, 必须在税收管理的相关理论上实现创新。可以这样说, 税收管理理念和理论的创新是变革税收管理实现税收管理工作整体创新的前提。

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与指导。税收征管所进行的相关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 实现并没有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准备。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在税收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其大致历程先是由“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专管员制度改革为征、管、查三分离制度, 进而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 逐渐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集中征收, 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格局。进入21世纪以来, 更是采取先进的科技加管理的措施, 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上这些阶段的改革, 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 没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入分析与系统研究。也正是因为缺乏充足的相关理论作为支撑, 在改革的目标与方向上, 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 在目标设计上缺乏系统论证, 这也就使得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传统的税收管理改革, 在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 按照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希望于征收、管理、核查职能的分解上, 以此来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 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 没有能够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 从而忽视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以及科学的开发利用。最后, 在税收管理改革的进程上, 存在着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 缺乏整体规划的情况。以上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 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 更加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 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 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 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 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就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因此, 必须加大对税收管理理论的探讨与研究, 同时也必须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从根本上加以转变:

(1) 从传统的征税人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居高临下的纵向管理, 转向征税人对纳税人的横向平等的现代人本管理;

(2) 从传统的权威管理和服从管理, 转向现代的和谐管理和服务管理;

(3) 从传统封闭式的以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为中心的管理转向全面开放的以依法治税为宗旨的现代税收管理;

(4) 从传统的人治管理、目标管理、承包管理, 转向现代系统管理、综合管理、有效管理和法治管理。

2 现代化税收管理理念的具体内容

创新税收管理理念, 进而推动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高效进行, 就必须从树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理念、法制管理理念、服务管理理念以及简约管理理念入手。具体来讲,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

这就要求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坚持以纳税人为本, 努力构建税收与社会、税收与经济、征税与纳税的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税收征管工作的思路、制度、程序、办法、措施等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制定和实施, 努力实现科学管理。针对目前存在的过多注重从严管理的倾向, 我们有必要重点强调加强规范化管理。针对纳税人制定和实施的管理政策、程序、措施和要求等要尽可能一视同仁, 不要区别对待, 让纳税人享有同等的管理待遇;要尽可能公开透明, 不要遮遮掩掩, 方便纳税人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 不要过犹不及, 使纳税人逐步克服逆反和逃避管理的心理。总之, 就是要破除传统税收管理上的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 切实以纳税人为中心, 以科学的税收管理理念来做好各项税收管理工作。

2.2 树立法制管理理念

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是税收工作的宗旨,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 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牢固树立法制管理理念, 做到一切税收管理活动都要依法开展。当前, 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越权制定政策措施, 人为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 随意出台制度办法, 甚至有的将内部行政考核延伸到纳税人等。为规避这些问题, 就必须树立法制管理理念, 将税收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减少征收的随意性, 以制度化、法制化的形式推动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树立服务管理理念

过去, 我们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思想, 对纳税人不够信任、不够尊重, 这既不利于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 也影响了纳税人依法诚信意识的形成。现代管理学认为, 管理就是服务, 好的管理就是好的服务。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帮助纳税人知法懂法、自觉守法, 这个过程本来就应该是服务的过程。只有当纳税人有意不履行义务时, 税务机关才有必要采取监督和强制管理手段, 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因此, 要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就必须要树立良好的服务管理理念。

2.4 树立简约管理理念

简约管理理念是创新税收管理理念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简约管理, 就是指建立在科学、规范、标准化条件下的简约, 是建立在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基础上的简约。简约管理的原则就是遵循客观规律, 核心是方便易行, 目的是简洁高效。这里的简约并不意味着简单、简省, 而是纳税机关要通过简约化的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使广大的纳税人能够便捷的享受到与纳税相关的各类服务。

摘要:随着现代管理理论和理念的不断更新, 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形势和变化的需要。加强税收管理, 创新税收征收方式和方法, 实现税收的高效征收和管理, 就必须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思想来加以推进。本文即从这一角度来探讨如何创新税收征收管理理念, 进而实现科学征税、高效征税。

3.论技术创新的税收扶持 篇三

一、税收政策介入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

(一)技术创新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引导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推动技术创新的研发活动,还是人力资本投资,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都存在外部性、风险与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正是市场机制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素上的失灵,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契机。如果政府对此缺乏相应的回应,必然会挫伤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所以,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干预的目的是鼓励研发活动,缩短从发明创新到产业化生产的时间,加快科学技术从潜在生产力到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运用税收政策扶持技术创新,是各国经济政策的共同选择。

(二)技术创新需要政府提供税收扶持

技术创新是个系统过程,一般包括“发明——开发——设计——试制——产品化——商品化”几个环节,而有些环节中,边际投资的社会收益率与私人收益率出现偏差,没有政府介入,市场的这种不完全性将限制资源的有效配置。

1.技术创新本身具有外溢性

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税收支持,根源在于技术创新的外部性,创新主体不能将创新的全部收益占为己有。税收优惠通过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将政府应得到的一部分收入让渡给纳税人: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则表现为成本的减少和收益的增加,从而弥补创新主体损失,纠正市场失灵。

2.技术创新过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技术创新的实施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技术创新的成功和收益在于技术保密,但为技术创新筹集资金需要对外发布重要的信息,以获得信任和支持。

3.技术创新的风险是其重要特征

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就是为了获得增量收益。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创新都必然会为企业带来增量收益,而且技术创新本身还有一项风险系数极高的活动,即便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也有将近90%的技术创新项目在进入市场实现商业化之前就宣告失败。正因为有创新风险性以及首个创新企业可能享有的创新租金和失败成本之间不对称的存在,政府应向首先响应产业技术政策的企业提供税收支持。

二、我国现有与技术创新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共有9类37项,这些政策对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整个税制结构以及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看,不但主体税种制约技术创新,而且相关优惠政策存在着功能缺陷。此外,从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看,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着政策真空问题。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的投资,但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性投资。一方面企业的技术创新往往与投资相联系,必要的设备、仪器以及研发试验场地,很难脱离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功能缺陷

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内外两套法,名义税率相同,但是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重于外资企业。比如对外企的两免三减半,是从企业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但对于新办的内资高科技企业,减免两年,而且是从投产之日计算。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难以享受到该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都超过二年。

另外,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三)税收优惠不能充分发挥效果

1.税收优惠方式单一

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减税为主。而在研发费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少实质性的鼓励措施。这些短期行为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缺乏有效持续的激励,而且作为一种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效用不显著,且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2.税收优惠对象错位

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一般企业的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所以,在设计科技税收政策时。应以项目而不是企业作为倾斜对象。只要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利于科技的发展,就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而现行税法激励技术创新的优惠是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一方面可能使优惠政策被滥用。企业一旦被确认为高新技术性,其非技术创新收益也享受优惠待遇:另一方面造成优惠缺位,大量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力度比较大,但政策结构不合理

从优惠力度看,现行税收对技术创新的扶持比较大,按政策导向分类,2003年的税收优惠总额中,技术创新的优惠占到8.96%。技术创新是个系统的过程,存在极大的风险,但我国当前的科技税收在设计上却忽略了风险性,需要税收扶持的领域还存在着一定的政策真空,政策结构不合理。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我国的税收政策只限于商品化阶段,而且对企业用于研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地考虑。此外,我国还没有形成卓有成效的风险投资机制,也缺乏鼓励科技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风险或风险投资只是采用通行的优惠政策,没有专门的优惠,这不利于风险投资的成长。

三、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技术创新。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而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在实处。

(一)完善税法体系,提高法律级次

现有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

税收文件之中,且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应加强科技税收立法,提高法律层次。可行的做法是。将现有的较为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国家法律,增强科技税收的法律权威性:针对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制定既相对稳定又可适时调整的税收优惠内容:根据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特点,调整现有政策,使之覆盖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二)实现有限的增值税转型

要彻底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对技术创新的约束,必须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且把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交易对象,避免抵扣链的断裂。但从我国当前的经济运行状况看,生产型增值税的全面转型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担心全面转型会在当前投资率较高的形势上火上加油,进一步引发投资过热;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就要解决重复征税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约束。这两难之中,目前的主导性意见是实行有限的增值税转型,即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扣除范围仅扩大到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对于厂房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仍不予扣除。在全社会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仅占20%左右,所以推行这种有限的增值税转型,对投资的刺激效应比较有限,同时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约束。

(三)优化所得税制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开始实施,税率的下调有利于提高国内整体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应该根据技术创新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的优惠,对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有效的扶持。

1.扩大研发费用扣除适用范围。对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不应按所有制性质,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即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技术创新企业条件的研究与开发,在初始年度都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以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形式。

(四)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技术创新投资的一个非常因素,应在税收法规中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即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科技开发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制订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通过对风险投资公司从事技术创新获取的风险投资收入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对法人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所获利润的所得税减免,对居民投资风险投资公司所获收益的所得税减免,鼓励风险投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五)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为技术创新所需人力资本提供支持

技术创新的根本在于人才,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此外,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完善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六)逐步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

4.如何运用新媒体创新税收宣传 篇四

摘要: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思想意识日趋多元化,新媒体的广泛运用,引发人们思想浪潮。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并把握新形势新变化,与时俱进地做好税收宣传工作,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税收宣传形式,不断增强税收宣传影响力、扩大税收宣传成效。

关键词:税收宣传;传统媒体;新媒体;创新

一.税收宣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税收宣传是税收征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税收宣传总是被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不能发挥其应起的作用。例如税务网站起步晚,发展缓慢,发布消息不是官方报道就是 理论知识,难以吸引纳税人驻足浏览;和税收相关的报刊大部分限于内部发行,隔绝了纳税人获取税收知识的又一渠道,传统媒体未尽到税收宣传的责任;税收征管人员轻视税收宣传的作用,税收宣传人员职责分散,不能有效调度、协调人员安排。凡此种种现象,无不体现当今税收宣传存在某些问题。一方面,税收宣传机构不健全,职责分散,征管人员素质略低,亟待加强队伍建设;另一方面,税收宣传应与时俱进。在经济迅猛发展,意识形态多元化的今天,税收宣传不能依靠传统媒体固步自封,坐井观天,而要学会运用新媒体创新税收宣传。二.传统媒体不适应税收宣传的表现和原因

传统媒体是指依靠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信息的媒体。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的持续进步,传统媒体日益呈现出不适应税收宣传的疲态。在内容上,传统媒体所借助的文字,声音形式呆板,缺乏趣味性,难以吸引纳税人的目光;在形式上,传统媒体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中发布消息,不能满足纳税人在任何地点获取信息的诉求;在时效上,传统媒体发布、更新消息缓慢,不能满足纳税人在任何时间获取信息的诉求。传统媒体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不适应的症状,原因有如下四点。

一是纳税人对传统媒体的依赖度降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和来势汹汹的新媒体让纳税人为传统媒体预留的时间大大缩减,降低了对其的依赖。二是相关税收政策调整频繁,传统媒体不能高效简便地将消息传递给纳税人,造成消息的延迟。三是网络媒体的崛起暴露了传统媒体在信息处理、反馈方面的迟缓,令纳税人更加倾向新媒体。四是传统媒体重在对纳税人进行信息的灌输,忽略或轻视了与纳税人的平等沟通、交流。三.新媒体的概念及特点

正因为仅仅依靠传统媒体进行税收宣传已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重视新媒体,重视如何运用新媒体来创新税收宣传。何谓新媒体?联合国的某组织对新媒体的定义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简而言之,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外的媒体便可称为新媒体。新媒体有诸多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特点。例如新媒体可以以超链接的方式汇集来自不同时空的信息,可以以多媒体的形式丰富多彩地传播消息;新媒体可以让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得到满足并且注重群体的互动;新媒体大多依赖手机客户端,可以满足使用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信息的诉求;新媒体能够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海量信息,共享资源。四.新媒体的优势及存在问题

由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在税收宣传中新媒体具有传统媒体所不能比拟的优势。一方面,新媒体利用超链接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海量的信息资源,并且可以借助文字、音乐、图片或视频等多媒体手段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另一方面,依托互联网的新媒体传播速度快,传播成本低廉,不仅能满足纳税人时间碎片化的阅读,更能推动纳税人之间、纳税人与税收机关之间的交流。但任何事都有两面性,新媒体自然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信息的真实性

不足,权威性降低。便捷的发布渠道和较低的发布成本使任何人都有机会发布消息,而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二是垃圾信息较多。信息的海量性使纳税人无法辨认并且从中挑选自己需要的信息。更有可能因错信虚假信息给个人生活带来麻烦。三是信息缺乏原创。例如一条微博少则几,多则几十万的转发让重复的内容遍布网络,不同标题下相同的内容已成为网络媒体惯用招数。四是新媒体在年轻一代中的利用率较高,而中、老年阶层显然更偏向于传统媒体,对新媒体的热情度不高。

五.如何运用新媒体创新税收宣传

固然新媒体存在一些问题,但运用其进行宣传已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那么,我们该如何运用新媒体来创新税收宣传呢? 1.思想方面。在思想上,首先要具备提高税收宣传在整个税收征管工作中地位的认识,其次在宣传过程中要摒弃陈旧思想,不一味地依赖传统媒体,而要重视新媒体的运用。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更好地结合,取长补短,共同建设税收宣传事业。在宣传过程中,要转变思路,广开思路,善于学习,敢于运用新形式、新方法。只有在思想上保持生机与活力,税收宣传工作才会充满生命力,永不停歇,一直向前。

2.组织机构方面。在人力资源上,一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部门间的合作,健全宣传机构,提高宣传机构在整个税收机关中的地位,避免出现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情况。另一方面,亟待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成员素质,有计划的实施人才培养计划,不仅要吸收懂得利用新媒体的新生力量,更要对原有队伍成员在新媒体方面进行系统的培训。鼓励成员们主动学习,勇于尝试,保持与时俱进不与时代脱节。

3.资金投入方面。在资金投入上,一方面要加大经费的投入,整合资源,用于更新宣传设备、聘请专业人才、开发手机应用等。另一方面,不仅要做好经费的预算控制,更要加强支出过程中的监督,杜绝任何假公济私、贪污腐败的事情发生。

4.宣传手段方面。在宣传手段上,首先要提高宣传能力,使纳税人更加容易接受。可以通过动画,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税收宣传。也可使用网络流行语让文字内容变得生动、活泼,吸引纳税人的兴趣。让纳税人由被动变成主动,主动了解和自身息息相关的税收信息。同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纳税人思想教育,提高素质,在更好的社会氛围下,推动宣传工作的开展。其次要改变宣传形式,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进行双向互动。传统媒体的宣传往往侧重于信息的发布,忽视了与纳税人的沟通。而新媒体则更看重与纳税人的平等交流。所以我们必须改变现有的宣传形式,从“灌输”到“沟通”,充分利用新媒体在技术手段上创新税收宣传。

5.宣传内容方面。在宣传内容上,税务机关要了解纳税人需求,内容宣传告别以往占据宣传大量比重的略显呆板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工作动态等,选取贴近纳税人生活、与纳税人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的事,重点可考虑实际生活中发生的真人真事、典型案例,同时开辟不同模块以适应不同纳税人的需求,从而达到增强税收宣传生命力与影响力。在宣传内容的表现形式上,可以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告别原先形式略显单薄、内容晦涩难懂的尴尬境地,增强内容的可读性,让纳税人有主动获取相关信息的欲望。在宣传内容更新的频率上,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高效利用现有资源,以此达到多与纳税人接触互动,让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更加和 谐。

5.科技创新税收 篇五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关键在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那么,税收作为影响企业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构建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税收激励

创新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概论》。他在其著作中第一次提出创新是把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新结合包括:引入新产品、引入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市场、获得原材料的新来源和实现工业的新组织。熊彼特在阐述创新概念的同时,涉及到了范围广泛的如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及非技术性变化的组织创新。

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自主创新放在了国家战略的位置上,并赋予了自主创新的三重涵义 :

第一是原始性创新。就是要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

第二是集成创新。即选择具有极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重大战略产品,实现核心技术的突破和集成创新;

第三是“二次创新”。就是在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是“站在巨人肩膀上”再前进,在创新。

带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技术创新,由于其发明的昂贵造价和复制的廉价性,导致出市场的严重失衡,发明者很难从其发明中得到回报,而其他人却能很容易得到别人的劳动成果,表现出的外部性、风险性、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使得企业创新举步维艰,这就为政府介入技术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

税收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表现在政府对某个技术领域、某个产业和区域的支持,会导致社会资源和注意力转向该活动领域,促进和引导该技术创新活动的发展,提高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更重要的一点是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在自主创新的研究和开发、中试、产品化和商品化的各个环节中,创新成本和投资风险大大减小,有利于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增加创新的收益。

二、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现状分析

企业R&D经费支出及R&D强度是衡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达2112.5亿元,比2006年增长29.6%。从R&D强度来看,2006年,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为0.81%,略高于去年的0.77%,说明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已对自主创新给予了很大关注,创新投入强度不断增加(图1)。

图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变化情况

注:资料来源:中国科学技术部网站,2007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分析(2008年23期)

在企业科技人员方面,队伍在不断扩大,素质也显著提升。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达到220.2万人,比2006年增长了16.3%,增长率比2006年提高了3.6个百分点,占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3%。与此同时,企业中科学家工程师的数量也有较明显的增加,2007年已达140.1万人,比上年增长19.2%,增幅比去年高出5.2个百分点,占企业科技活动人员的比重达到63.6%,标志着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水平的提高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但是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显薄弱,表现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比例很小,大多数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以2006年发明专利授权量为例(见表1)。

表12006年中国和主要工业化国家

2008)

同时,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3/4为外国人所拥有,本国居民仅拥有1/4。许多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此外,中国自主品牌缺失现象严重,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100个品牌》中,中国内地只有海尔一家企业入围,名列第95位,这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

三、现阶段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企业技术创新。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科技政策,初步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具有一定创新体系特征科技税收政策体系。例如1994年财税发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财工字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财税发244号文《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

用范围的通知》。这些政策措施都给当时企业进行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辟新市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也为后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起到了引导和借鉴的作用。

2006年2月7日,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发布了若干配套政策并同当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不低于规定比例1。

(二)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

(三)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缩短折旧年限。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政策。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高新技术产品国际竞争实力,我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具体规定为:“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的现行出口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五)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配套政策》还在工资扣除标准、资助与公益捐赠的处理、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四税和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税收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人才培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我国现行的鼓励企业创新、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虽然也表现出类型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形式多样等特点,并在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国外税收政策在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相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制约了税收政策效应的发挥,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动力的形成上,缺乏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如:

(一)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形成健全的政策体系。

企业自主创新涉及到技术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化和转让的各个环节,要真正解决企业自主创新的顾虑和难题,就要解决企业的研发推广的各个环节的问题,而目前的优惠扶持政策基本只着眼于单一环节,很难在完整循环或运行过程中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扶持机制。税收扶持政策更多地体现为对研发产品生产或研发成果取得收益阶段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过程的优惠较少;尤其是能够减少和弥补企业研发失败造成损失的扶持政策、利益保护和补偿政策更少,忽视了科技创新的风险性,动力激励不足。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太窄。

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而且所涉及的行业也很有限,对软件、集成电路、互联网站和医药行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高科技行业则没有此项优惠。与国外相比,显然在力度和强度上都显得薄弱和无力,企业在自主创新的选择上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信心。

(三)对高科技人员收入的税收扶持不够。

目前国内从事科技研发的高科技人才相对较少,每万名劳动力中研究人员只有16人。企业进行科研一般只能通过引入科技人才,但是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给予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另外,我国内资企业还有计税工资限额扣除.特别是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工资支出较大,由此一方面加重了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高科技人才引进,还一定程度的造成了人才流向海外。

此外,高科技创新成长中运用风险投资、孵化器等融资工具方面也没有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现行增值税政策使高科技产品比一般产品税负高,而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却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风险大,优惠政策少,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投资。

四、比较国外现有的有效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创新型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都会有针对性的对企业自主创新给于很多方面的照顾。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减免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等方式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一)研发投入税收抵免。

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或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法国税法规定,凡是研发经费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均可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税金,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免征公司所得税10年(而我国只有2年的免税期,且仅限国税);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科研开支超过前3年科研开发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我国规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试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准许企业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降低。这样,尽管企业总的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税负前轻后重,享有递延纳税的优势。美国税法规定,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韩国对试验研究专用设施可按设施成本的50%提取特别折旧费。

(三)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在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时,准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税收优惠类似于政府对私人投资的补助(也称为投资津贴),从而激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创新。比如,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而对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则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新加坡对于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而扩充和改善作业方式的公司,在10年内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课征所得税。

(四)对于技术培训和科技人才的鼓励措施。

各发达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非常重视对科技人才培养和激励。如美国允许企业每年为职工支付高达5250美元的教育补助金,并可在税前扣除列支;符合条件的教育贷款60个月的利息费用可税前扣除;对从事本专业的科研人员用于科研经费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法国则允许个人技术转让所得视同长期资本所得,按16%的低税率征税。下表显示的是中国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研究研究与发展活动人力及与劳动力人口的比例,中国每万名劳动力中R&D活动人力和研究人员比例相对较小。(见表二)

(2007)

(五)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在实行增值税的发达国家,为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一般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拉美及中欧国家实行的也大多是收入型的增值税,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才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发达国家之所以选择消费性增值税是为了给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企业以优惠,从而刺激企业采用新技术。同时,对用于科学研究的产品以及用于交流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书报刊物、大学教材、学术杂志等的增值税采用零税率。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为激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许多国家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施税收优惠。比如,日本对于个人向国外技术输出的所得、转让工业产权、专利等收入的7%、提供咨询服务收入的12%,可计入亏损,从而降低了个人税负。

五、积极研究和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

(一)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这些税收政策都旨在鼓励试点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分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譬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下一步再实现在进到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的抵扣。

(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要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方式的运用。对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分企业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或建筑物,加速折旧。

(三)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

完善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应予免税。较大幅度调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实行据实扣除政策,促进企业吸纳更多优秀的高科技人才。

(四)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对高新技术的吸纳与应用比较主动。要通过税收政策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提供担保、再担保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可免征营业税,并适当降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五)实行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

6.科技创新税收 篇六

税收征管质量各项指标的高低,是检验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的客观需要。近两年来,我们在省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充分依托信息化支持,走出了一条利

用税收科技手段,构建考核网络,实现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科技化的新路子。

一、科技化征管质量考核的基本做法

征管质量考核科技化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以广域网为载体,对税收征管进行全面、直观、动态、规范的评价考核,以其指导税收征收。

(一)加大投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是前提。科技化征管质量考核的前提必须实现税收信息化。近两年来我们加快了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采取“三压一保”(即压缩办公费、招待费、会议费支出)的办法,共投入480多万元用于信息化建设,确保了信息化建设资金需要。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pc服务器19台,各类pc机320多台,各类路由器34台,交换机15台,各类打印机177台;建成局域网6个,上网运行工作站258台;4个县(区)局在2002年底之前全部建成广域网,并在今年7月份又按省局标准和要求进行了升级改造,共联通广域网节点30个。

(二)应用征管软件,实现计算机管户是基础。科技化征管质量考核通过计算机实现,考核的数据来源于计算机,产生于计算机。如果不能实现计算机管户,没有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科技化征管质量考核就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我们在2002年开始就全部推广应用了全省统一征管软件ahtax2000。以计算机考核,如果还有纳税户游离于计算机管理之外,考核结果肯定是不全面、不真实。因此,要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就必须将所有纳税户纳入计算机管理。针对我市农村分局多,纳税户小而分散的好范文版权所有实际情况,在省局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开发了一套适用于农村税收征管的“税银一体化”软件。该软件主要是将省局征管软件ahtax2000下的相关数据传到各农村信用社微机上,再由信用社在unix系统下开票征收税款,并将征收后的数据信息回传到ahtax2000软件中。到2003年底,全市16个农村分局与68个乡镇信用社开通了“税银一体化”,使所有农村的纳税户都实现了计算机开票、计算机管理。目前,全市实现计算机管户达29385户,基本与实际应税户相对应。

(三)加强培训,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是关键。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税收信息化工作的根本,要实现科技化征管质量考核,就必须整个提高地税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近两年来,我们加大了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力度,2002至2003年,全市计算机培训人次就达963人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共有670天/14人次。2002年,市局统一选派了7名税干到师专计算机专业学习两年。到目前为止,全市地税系统共有263人获得各类计算机证书,占全市地税系统总人数的64.5%,其中:……风景区分局达100%,青阳县局达96%。

(四)熟练操作,灵活运用ahtax2000进行考核是手段。在运用计算机考核征管质量过程中,经过不断摸索,我们对利用省局统一征管软件来考核征管质量有了显著成效。目前已能够上机考核“六率,’中包括申报率、滞纳金加收率、入库率、处罚率、欠税增减率在内的“五率”。如申报率可以利用“征收管理”模块的“申报率管理”菜单进行计算和查询;滞纳金加收率可以利用“征收管理”模块的“申报率管理”菜单中的“申报情况清册”子菜单查逾期申报情况,再结合“清册查询”菜单中的“税款查询”子菜单,计算滞纳金加收率;入库率可以利用“征收管理”模块的“清册查询”菜单中的“税款查询”子菜单,分别查询开票和入库税款数量进行计算;处罚率查询操作与滞纳金加收率基本相同;欠税增减率可以利用“会统管理”模块的“报表查询”菜单查询不同时期的欠税报表,进行计算。

7.技术创新与企业税收优惠制度 篇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更需要通过税收优惠制度, 来激励企业增加R&D投入和创新。

1. 我国R&D投入太少, 在国家财

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 应引导企业增加商业R&D投入。R&D投入, 一部分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投入, 属于公共R&D投入;另一部分来源于企业的投入, 属于商业R&D投入。我国大部分R&D投入属于政府财政支出, 企业商业RED投入没有成为R&D投入的主力。而在发达国家, 企业商业R&D投入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 美国企业商业R&D投入占GDP的比例为1.98%, 瑞典为2.85%, 芬兰为2.14%, 德国为1.36%, 英国为1.2%。引导企业增加商业R&D投入, 是提高我国创新能力非常重要的手段。而税收优惠制度, 对于激励企业增加R&D投入非常有效。决定一个企业技术创新经费预算的权利在企业, 而不是行政机关。故税收优惠制度是一种中立的政策工具。

2. R&D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政府应对企业的创新行为提供必要的支持。最新的研究证明:许多创新行为, 特别是R&D的社会回报率明显高于个人的回报率。这意味着企业增加商业R&D投入的结果, 是社会比企业自身受益更多, 这就使得R&D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企业在做R&D投入决策时, 判断的依据是企业自身的回报。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企业不愿意进行R&D投入的原因。政府代表社会公共利益, 更有责任通过政策来保证企业的回报率不低于社会的回报率。税收优惠可以减轻企业创新成本来弥补企业为创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 税收优惠制度具有减轻政府管理机关负担的优点, 简单易行。

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企业来说, 与税收优惠制度相比, 政府财政资助企业创新的管理成本要高得多。企业为了获得R&D的财政资助, 需要进行必要的准备, 递交申请文件, 然后等待行政审批机关的答复。如果申请方案不成功, 那么企业花在申请准备上的时间和资金就没有任何补偿。如果申请成功了, 企业按照申请计划进行R&D, 要经过许多程序。如汇报成果和项目验收。这些程序, 对企业来说是非常沉重的行政管理负担。而税收优惠制度的管理负担, 要轻得多。一方面, 企业完全控制了R&D程序和其他技术创新行为, 并知道其创新行为必然会得到回报。另一方面, 只有很少一些预先申请程序, 减轻了企业和政府的行政管理负担。政府当然需要设定一些管理程序, 来核实企业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享有税收优惠。但总体而言, 其程序化要求比政府财政资助要低得多。

二、对我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评价

自1994年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重大改革以来, 我国政府制订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规章。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 这就造成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在评价我国现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时, 不能仅仅拘泥于名称, 还应考察制度的具体内容。通过分析我国直接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我国基本采用了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税收优惠措施,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已初步形成。如前所述, 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税收优惠措施是税收减免、税收抵免和资本折旧。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基本上均已采用。 (1) 税收减免是我国习惯采用的优惠措施, 特别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转让。如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 对实际负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 税收抵免, 基本上采取的是混合税收抵免制度, 即将基于数量的抵免与增量抵免相结合。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 企业在扣除实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基础之上, 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 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其计算增量的基准, 是上一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但是增量抵免是以企业盈利并抵免额少于应税所得额为前提。 (3) 资本折旧, 同时采用了自由折旧和加速折旧两种方式。《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既规定了自由折旧, 也规定了加速折旧。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可一次或多次摊入管理费用。这就属于自由折旧, 由企业自己决定何时折旧以及折旧多少。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 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实验, 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这就属于加速折旧, 其折旧范围和折旧率受到了严格限制。事实上, 我国政府早已意识到:我国企业R&D投入不够, 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因此, 近几年不断颁布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已初步形成。这些制度也确实起到了增加了企业的商业RED投入, 促进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作用。

2. 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税收优惠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拓宽。技术创新过程是一个将知识、技能和物质转化为顾客满意的产品的过程。在技术创新过程中, 企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功能在于将各种创新要素进行组合以形成产品并推广到市场。但是技术创新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欧盟在2002年发布的一份题为《企业税收与创新》的报告中, 详细列举了可以受到税收优惠措施激励的12种创新行为。 (1) 商业性R&D费用, 包括所有需要实施创造性工作的费用。 (2) 用于R&D的资产费用。出于R&D目的, 企业为购买设备、仪器等资产而支出的费用。 (3) 企业为了盈利而转让或购买技术, 而进行的技术转移。 (4) 为了获得新产品、新方法或新技术而进行的工业设计和工艺工程。 (5) 实施质量认证。为了显著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企业实施的质量标准认证。 (6) 电子商务或新信息和通讯技术。 (7) 软件。 (8) 专利申请。企业为了申请并维持专利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 (9) 培训。为了实施一项新技术或对产品或方法进行改进, 企业进行人员培训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10) 企业与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对企业与大学或科研机构合作进行创新而支出的费用, 应提供税收支持。 (11) 创新企业的设立。利用新的或显著改进的产品、方法, 或两者结合的企业, 一般称为创新企业。税收优惠可以激励更多的创新企业成立。 (12) 新企业或创新企业的所有权共享。通过股份转让、参股等方式来吸引资金, 对新企业或创新企业进行投资。而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 主要集中在对第 (1) 、 (2) 、 (3) 、 (4) 、 (7) 、 (10) 这6种创新行为予以优惠, 而对企业的其他技术创新行为鲜有涉及。所以, 我国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税收优惠范围相对窄了一些, 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三、完善建议

税收优惠措施并不是越多越好, 而是应发挥其导向、促进和激励功能,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只有形成了清晰、简单、确定、无歧视、可执行和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 才能实现这一目的。故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 制订专门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条例。

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通过分散的行政规章来规定, 很少在税法条例中明文规定。我国关于税收优惠的一系列行政规章, 都是伴随着科技政策的产生而产生。这样的后果是:一方面法律渊源的层次太低, 都表现为行政规章, 其执行性有所欠缺。另一方面这些行政规章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 时常出现重复性规定甚至冲突性规定, 缺乏确定性。因此, 有必要改变通过分散的行政规章来规定税收优惠制度的状况。当前理论界对全面改革增值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实行‘生产性’增值税抑制了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热情, 影响了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制约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而有些学者却提出了相反的看法, 认为:“在没有或很难找到新税源的前提下, 转型所致的政府税收收入的大幅度下降, 可能会挤压政府在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上的投资。”这种思考直接关系到我国基本税收体系的变革, 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因此, 必须慎之又慎。稳定同样是制度所必须的基本要素。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政府并没有贸然进行转型的原因。笔者认为:在保持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 最稳妥的做法是单独制订专门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条例。由于我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已初步形成, 所以只需在现有的基础之上予以整理, 由国务院颁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条例》, 上述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这样既保持了税制的稳定, 又减轻了创新企业的税负, 促进了企业创新。

2. 拓宽享受税收优惠的创新行为的范围, 合理界定优惠对象。

虽然技术创新分布的并不均匀, 主要集中在高科技产业, 但是技术创新却是普遍的。技术创新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予以优惠的创新行为之外, 还有许多具有普遍性的创新行为。特别是企业为了实现创新, 而实施质量认证、专利申请、技术培训等。由此产生的费用, 也应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 我国应拓宽享受税收优惠的创新行为的范围, 对企业实施质量认证、专利申请、技术培训等创新行为提供税收优惠。当税收优惠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联系在一起时, 就形成了产业优惠或区域优惠。但是为了促进企业创新, 税收优惠应适用于所有企业。

3. 加强对企业R&D税收优惠的力度。

8.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 篇八

关键词 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税收政策

一、税收政策与自主创新关系的理论分析

1.创新活动的特征

(1)技术创新具有外部效应和高风险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 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①技术创新具有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技术创新一旦出现,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的数量,增加一位使用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而且,其他人对技术创新的使用和消费,不仅不会使技术创新减少,反而会使创新增加,诱导新的创新出现。②技术创新具有非排他性特征。技术创新一旦出现,其高度的外部性使得排他成本很高,创新所有者不可能或很难排除他人对创新的使用。因为知识创新者一旦把知识创新隐藏起来,那么他的创新就很难被承认,而如果把知识创新公开发表出来,知识创新的成果就展现在公众面前,就不再是知识生产者的私有产品。

(2)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创新构思的产生、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用户参与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比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2.税收政策与自主创新关系的比较静态分析

关于税收支持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效应如何,一般是利用“创新”的生产函数与有形产出(如专利或新产品的声明)之间的关系(Griliches,1984)。根据“创新”生产函数,我们可以从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来衡量一国创新活动的水平。政府的税收政策是否有效,就是观察这两个指标前后是否发生变化。这里选用R&D投入作为衡量企业或其他微观主体创新活动的指标,利用比较静态分析探讨税收政策对于微观主体的激励作用,见图1。

图1中横轴为代表性厂商自主研发的R&D投入,纵轴为其他资本要素投入,包括外购高新技术产品。该代表性厂商在得到R&D税收优惠之前,等成本线为LM,等产量线为Q1,点C为该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要素组合。在得到税收优惠之后,厂商所面对的等成本线发生变化。因为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自主研发的R&D投入价格下降,等成本线为LN,均衡点也从C点变为D点。在新的均衡点下,R&D投入从A点上升到B点,R&D支出增加。单个企业如此,在行业总体上也应当表现出企业R&D投入的增加。根据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从纯理论角度,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给与收入分配方面的让渡能够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

二、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总体目标和配合关系不明确

(1)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缺乏科学、统一、系统设计

系统性和规范性较差,优惠政策总体目标和配合关系不明确。在政策设计上,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优惠侧重于产业链下游,对研发环节给予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现行税收政策对生产设备投入、技术引进给予的优惠幅度、限制条件、获取优惠的成本各方面都优于创新性研发,企业自行研发或生产设备享受不到同等的优惠条件。

(2)税收优惠范围偏小、带有较多地区性色彩

现行税收优惠局限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软件企业以及实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所有有科研开发项目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只是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因此现行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也只能是微不足道。

2.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存在偏差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期,鼓励的重点倾向于科技成果,对研究开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虽然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税收政策优惠的力度量

(1)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我国已出台消费型增值税暂行条例,故不在政策建议里做赘述。

(2)对高科技人员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

人才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最重要的因素, 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 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个人纳税的优惠上。而现有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体现对与人力资本教育的支持。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没有给予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 没有实行税前足额扣除的优惠。对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阻碍了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持股制度的推行。对技术人员的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 削弱了技术人才投身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对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

3.所得税优惠方式效果不佳

我国现阶段税收制度以流转税为主,而鼓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以所得税为主。这虽与国际上税收优惠的通行做法一致,但由于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使优惠政策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企业从优惠措施上得到的好处不多,使优惠政策失去刺激力度,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形同虚设,无法起到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具体思路

1.建立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

为了解决现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繁杂、零散、混乱等问题,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做法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对目前零散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结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优惠的目标、原则、方式及其措施、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 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的划分,以提高行政效率。

2.健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税收激励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必须突出国家未来的产业政策向,同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一致,税收激励政策应在实现科技发展战略从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转变、从注重单向技术向注重集成创新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当前税收激励政策目标重点:①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②重点支持技术的自我研发;③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兼顾传统技术改造。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本文认为,应将目前主要针对创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研发补偿和中间实验阶段的税收激励,以通过税收优惠体现“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逐步健全以研发激励为核心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且,激励重心应当从技术引进向自主创新转移,充分体现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性。不断优化投入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重点确保对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稳定支持力度,建立了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财政科技投入体系

3.形成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制度性税收激励机制

(1)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①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②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实行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完善所得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①所得税优惠对象的重心应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重视运用优惠政策使企业“形成创新能力”,优惠重点应从目前生产销售环节向研发环节转移,即由产业链下游向产业链上游转移,逐步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优惠体系中的核心地位。②针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人力资本投入占总投入的比重远远高于传统产业的现状,允许其工资总额比照软件行业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水平,减轻科技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③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竞争激烈,市场风险较大,投入的广告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的情况,建议采取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适当提高广告费用扣除比例或据实扣除,以体现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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