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2025-03-03

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精选16篇)

1.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篇一

如果说家庭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而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携带户口本、家庭收入证明和婚姻登记证明、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和委托核对机构、救助机构进行核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镇和相关办事处的服务大厅,就可以进行申请、受理。

据悉,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又一惠民举措。

延伸阅读

低保申请

低保申请条件是什么?

持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资料

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地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镇(街道)民政办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家庭实际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低保金是如何核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也就是说,低保金是补差,不是按低保标准发放。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 - 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低保家庭中的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举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一级、二级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

2.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篇二

一、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政策的关系

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制度,都是我国政府反贫困的重大战略举措,是通过外部资源的输入,采取造血与输血的办法提高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能力。两者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不同区别。

一是目的不同。

建立低保制度的目的是维持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水平,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使社会主体平等地享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扶贫开发工作的目的是提高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的能力,培养贫困人口的自立自强精神,使其真正走上脱贫致富之路,并获得尊严、自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工作对象不同。

低保制度的目标是应保尽保,因此工作对象是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贫困人口,并以家庭为单位提供补助。扶贫开发涵盖了所有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而且扶贫开发除了支持贫困家庭以外,还支持贫困村、重点县的发展。

三是工作手段和性质不同。

扶贫开发是一种扶持生产的开发形式,其手段是创造生产条件、提供生产发展机会。低保制度是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其手段则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贫困人口现金或实物的生活补助。因此,低保是输血式的扶贫,关注的是人的生存权;而扶贫开发是造血式的扶贫,关注的是人的发展权。扶贫开发的工作手段比较丰富,主要是“授人以渔”;低保制度主要是送钱到户,是“授人以鱼”。

四是低保制度是对扶贫开发的有效补充。

虽然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是全国所有贫困人口,但是扶贫开发的性质和工作重点决定了它只能是扶助“可扶之人”,绝对贫困人口中部分人群无法通过开发式扶贫摆脱贫困。因此,低保制度“应保尽保”的目标,使得低保制度成为扶贫开发的有效补充。

五是扶贫开发是缓解低保压力的有效手段。

当前农村低保人群数量较大,其中部分低保对象的贫困原因是当地人均资源不足、基础设施落后、生产条件差、就业能力低而致贫的。因此,这部分低保对象可以通过开发式扶贫增加收入,为贫困人群创造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此外,帮助贫困人口脱贫,亦可以降低低保数量规模,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二、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政策衔接策略

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在目标、工作对象、工作手段、性质、实施主体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都是缓解农村贫困的方式。因此,促进两者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对接机制,有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加强扶贫、民政、财政、人保、金融等部门合作,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反贫困工作的问题和困难,联合出台工作措施,建立合作机制。

(二)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实行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促进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政策的对接,将涉及到的数据信息、办事程序、帮扶信息、政策法规等资源互相参考和利用,建立和完善贫困人口信息系统、识别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如将目前低保工作中的低保户信息统计、家庭收入核算等信息提供给扶贫部门,可为扶贫计划的制定提供科学、可持续的参考意见。

(三)建立统一协调的农村反贫困体系。

在完善低保制度的同时,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相对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逐步致富。针对农村贫困群体的分布与结构特点,结合扶贫开发、低保制度、医疗救助、助学和就业等政策,科学制定贫困等级,实行分类救助帮扶,统一协调救助资源,防止救助资源过度集中,造成新的社会不公。

(四)创新扶贫开发模式,转变农村低保工作新思路,变“输血”为“造血”。

3.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篇三

关键词:失衡 关系网 名额分配 农村低保

1、我国农村低保功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农村低保制度研究”课题组(2007),研究结果认为农村低保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农村低保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财政支出不到位i。从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层面出发,学界普遍认为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实施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问题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和对象如何确定。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维持,随着我国GDP跃居世界第二、经济迅猛发展的趋势,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完全能够拨付足额的低保资金用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所以农村低保的保准和对象的确定成为低保制度研究的重点。当前我国农村低保的对象确定工作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大大削减了低保的作用,削弱了农村居民对基层政府管理的信心,逐渐影响了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我国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两方面:

1.1低保资金成为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桥梁

中国的农村很早就成为“996138”队伍的聚居地,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建设,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到城市进行城市的建设,留守在农村的基本上是老弱病残群体,这部分群体一方面为温饱生活而忙碌,另一方面自身的文化水平有限,对于国家甚至是乡镇的政策基本上没有了解,自然不知晓低保资格如何设置,除非是家庭温饱都不能解决的人群才会去申请低保名额。当今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低保给自身带来的利益递增效应,而低保名额是有限制的,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各种手段以获得低保名额。基层政府既掌握着权力的分配,又拥有集体资源的分配,所以低保名额最初确定之后的调整完全由基层执政人员来掌握。此时,各种“关系户”、“亲友户”、“上访户”层出不穷。低保金被冒领的现象也很普遍。笔者所在的村有一位村民无子女,常年在外务工,没有积蓄,去年因病回家治疗,需要大额费用,其亲戚最后得知并证实该村民是低保对象,并且村长为其带领了近一万多元的低保金,试想如果不是因为大病,我们都不会知道其中的秘密。这种情况并不是个案,而是低保的普遍现象。低保资金被违规发放,使得真正需要的人群被拒之门外。

1.2低保资金成为基层政府维持运作或扩大规模的工具

改革前的人民公社的解体大大削减了乡村两级的财政收入,政府不再从村庄中提取资源,而是向上级接受转移支付款,多数的转移支付款很紧张,尤其是村一级,许多村连村干部的工资都难以应付;税费减免使得村级政府失去调控村庄资源的权利;由于城市化的形成,农村中有知识有才华的人们都在城市中发展,几乎没有人们愿意回到农村支持基层组织的发展,组织规模缩减。综合以上三个原因乡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大幅下降,治理能力下降直接导致低保工作的难以开展和规范,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低保往往成为村庄治理的经费或乡村干部的工资。

2、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1低保对象确定难度大

在确定低保对象方面,农村和城市有着共同的难题,但农村的低保有着特殊的环境:部分农村地处偏远山区,县级组织难以深入其中进行调查;县级民政部工作人员专业性弱且配套设施简陋;乡、村级基层政府中的干部占据主要角色;农村的低保工作很难做到能进能出、能保尽保、不养懒汉2。这些特殊环境使得村民可以冒领或骗领低保金,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中任何一项缺少就会造成低保对象难以确定、名额分配的不平衡。

2.2村民和乡、村干部伦理道德水平较低

农村低保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进入到贫穷落后的农村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当今如果制度不健全,在农村社会风气败落的环境下又会加重这种现象的发生。正如前文所述,农村低保的基础性工作都是由乡镇基层组织处理,他们在分配低保名额上具有重要的话语权,在缺少监督和民主的情况下,“人情保”、干部私自挪用低保金就会经常发生。通过调查和访谈得知:村里的低保户多多少少和村干部有亲戚或朋友关系,村长家里家电齐全却是低保户,村民王某未申请却因低保工作失误而得到低保名额,知道原因后并不主动退保。以上都是村民及干部伦理道德差的表现,这导致了农村低保名额分配失衡。

3、关于改善农村低保名额分配失衡的思考

3.1准确确定农村低保对象

确定低保户的关键是要健全标准界定体系。首先,统计、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制定出一套既切合實际又便于操作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财产)评估方法(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可变现收入等),从而准确界定低保对象范围。其次,界定低保对象时的关键是影响因素,各地应当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测算贫困对象年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主要考虑当地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和物价上涨指数等3。民政部、统计部、户籍管理等部门协同乡镇干部每年要对农村家庭收入开展专题摸底调查。依据经验,调查的重点是农村家庭的水、电、气消耗,一般来说,收入高的家庭的水、电、气消耗开支高于低收入家庭,高消耗是由高电器造成的,所以依据这项能更好的评定是否享有低保户资格。不断改变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增强政策的可行性。

3.2加强村民和乡村干部的伦理道德建设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其工作人员对贫困户的家计调查、确定低保对象等工作上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如果没有“人民公仆”的意识,那他们在低保名额分配过程中就会利用自身掌握的权力把低保金给亲戚朋友、上访者或私自挪用或用于政府的日常工作费用开支。

第二,基层政府对应的上级各部门应加强突击检查和定期审计工作的开展,将违规违法操作人员绳之于法。同时村民要加强对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三,畅通村民与监督机构之间的举报热线,用适当的补偿来鼓励举报,并且监督机构应独立于乡镇行政单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农村低保制度研究“课题组(2007)

[2]刘云.减少和制止“骗保”行为的关键是对低保户进行分类管理[J].第三届全国社会保障论坛文集,2008

4.深圳低保申请条件一览 篇四

2、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超过社会平均浪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6、购买商品房、经济使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7、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关于农村低保的申请 篇五

XX村民委员会:

我叫XXX,女,汉族,1956年12月10日生,山西省长治市郊区马厂镇李村村民。家住马厂镇李村20号。

我终身残疾(残疾证号为***82XXXX),为肢体四级残疾人。1978年12月,曾经有过一次婚姻,终因我的残疾,婚姻生活不到2年则离异至今。

我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出于三个原因:第一,没有劳动能力;第二,没有生活来源,现在寄居在娘家,母亲过世后,靠弟弟接济勉强度日;第三,没有法定赡养和抚养的义务人,我终生没有子嗣,至今已近六旬,孑然一人,孤灯为伴,生活窘困。

鉴于上述情况,我特提出农村低保申请,以帮助我度过孤凄晚年。请求政府经过调查核实,批准我的申请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6.农村低保生活的申请书 篇六

您好!

我叫xxx,系遵义县xx镇xx村第xx组人。1966年2月出生,现年47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三年级,家中有三口人。现在居住在父亲留下的老木房子里,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是我家四兄弟继承的父亲唯一的遗产。因此我现在拥有的房子不到30平方米。家中其余三兄弟见我家境贫寒,又常年生病,主动将他们的房屋暂时借予我居住。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出生于农村,生长于农村,扎根于农村。20xx年患虚劳病,长年有病。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妻子xxx身体残疾,不能做重体力劳动。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母亲xxx今年73岁,年老体弱,经常生病。

由于我常年生病,干不动农活了,但是不下地干活,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家里就没有收入,因此,我还是坚持带病下地干农活,积劳成疾,病情越来越严重。近一年来,再也不能下地干农活了。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由于不能劳动,家里没有了收入,冬天没有棉被盖,大冷天没有炭火烤。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领导会给予审批,帮助我解决实际困难,渡过目前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7.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篇七

“低保”制度把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居民纳入到稳定的保障政策之中, 不再作非经济因素的区别, 肯定了所有贫困者平等的公民权。在社会转型过程中, 中国政府承担了在社会居民在遭遇生活困顿时提供“低保”的经济责任, 这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也是对“底线公平”的维护。在具体实践中, “低保”制度的实施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例如, 如何确保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的准确性, 完善低保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瞄准机制, 提高低保系统的瞄准效率, 降低人为裁定因素, 从制度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确保“低保”政策的公正性等。在低保制度的目标定位过程中, 准家计调查方法对提高制度目标定位效率发挥了巨大作用。

1 准家计调查模型及应用

准家计 (PMT) 调查主要通过代理变量预测住户的收支情况, 同时又辅之以直接向住户询问其收支情况。相关代理变量包括:家庭结构、人口特征;人口规模;家庭成员的受教育程度 (文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住房条件 (住房结构与建筑材质、卫生间、厨房等) ;基本生活条件 (自来水等) ;资产拥有情况 (耐用消费品等) ;职业;产权状况等。其他直接询问的变量包括:收入状况;食品、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情况等。

准家计调查模型是一个节约成本的瞄准工具, 能有效预测福利水平, 并且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实施。它包含了多维度的贫困概念, 并采取标准化方式进行处理。多项前期研究结果显示, 如实施合理, 这项瞄准工具的瞄准效果良好, 且能提高透明度。通过准家计调查方式, 将福利资源的使用定位于最需要的人群身上, 并对其受益资格做出详细的规定, 体现出目标定位的选择性, 其本质即只向符合既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救济金或援助服务, 并确定救济金额。

2 受访低保户基本数据分析

2.1 家庭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的115户低保户当中, 同时接受其他社会救助的有21户, 占低保户总户数的18.26%;低保户常住人口共228人, 户均约2人;教育程度为文盲者占42.69%;患病者占33.31%;残疾人士占24% (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占17%) 。可以看出, 造成贫困的原因主要包括:教育程度低 (42.69%) 、患病 (33.31%) 、残疾 (24%) 。100%的受访低保户反映, 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目前政府的救济标准偏低, “低保补贴不能满足家中的基本需要”。

2.2 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农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也发生了明显变化, 新潮、时尚的耐用消费品走进越来越多的平常农家, 参照农村一般农户的情况, 低保户拥有的耐用消费品数量明显偏低。在115户低保户中, 2户拥有洗衣机, 占全部低保户1.74%;12户拥有电冰箱, 占全部低保户10.43%;2户拥有摩托车, 占全部低保户1.74%;32户拥有移动电话, 占全部低保户27.83%;44户拥有彩色电视机, 占全部低保户38.26%。其他新潮时尚耐用消费品拥有数量基本为零。而一般农户中每百户调查户洗衣机拥有量为26台;电冰箱为58台;摩托车为80台;移动电话为193台;彩色电视机为88台。其中移动电话的普及率最高, 其次为彩色电视机和摩托车, 每百户调查户拥有的微波炉为18台;生活用汽车为3台;家庭计算机为10台;中高档乐器为4件。 (参见表1) 。

2.3 家庭住房情况

近年来, 广东省大部分地方特别是粤西各市实行了“告别泥砖房工程”, 掀起了泥砖房改造的热潮, 农民住房情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据统计, 一般农户户均住房面积约为95平方米, 其中钢筋混凝土结构所占比重为70.4%, 砖木结构占29.6%, 新建住房中绝大部分是钢筋水泥结构的楼房。而低保户新建住房为0, 户均住房面积63.68平方米, 其中砖木结构的住房面积占57%, 远低于当地户均住房面积水平和结构水平。

2.4 家庭居住条件

(1) 卫生设备使用情况。一般农户使用水冲式厕所的比例为62.5%, 使用旱厕的比例为7.5%, 简易或无厕所的比例为30%。由于经济条件限制, 低保户多使用旱厕或无厕所, 比例达到78.5%。

(2) 调查表明, 柴草仍是大部分农村家庭炊事使用的能源。一般农户使用柴草的农户所占比例为76.3%;使用液化气的农户占17.2%;以电为炊事主要能源的农户占4.8%;以煤炭为炊事主要能源的农户占1.7%。而89.62%的低保户使用柴草作为主要炊事能源。

(3) 由于自来水的普及, 大部分农村居民家庭已经饮用安全卫生用水, 一般农户使用自来水的农户比例为94.6%。而已经使用自来水的低保户也达到78.1%。

3 主要发现及政策建议

3.1 调查发现

3.1.1 农村生活水平普遍上升而相对差距加大

经过多年的努力, 政府的扶贫开发工作已经解决了绝大多数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对那些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在保障基本生活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此次调查发现,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 肇庆农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农户住房条件普遍改观, 村级交通更加便利, 现代通讯设施得到普及,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现代化家庭用品普及率大大上升。在保证生产和基本生活的前提下, 购买各种中高档家用电器成为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又一个重要标志。但是, 也要看到, 在我国实行新的扶贫标准以后, 肇庆当地农村的贫困人口数量增大, 而且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还在继续扩大。在此次调研的农户中, 年收入高的农户已突破百万元,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部分低保户家庭平均每天食品现金支出不到10元, 只能勉强度日。

3.1.2 农村贫困人口致贫原因呈现多样化

此次调研结果显示, 当前农村贫困群体致贫、返贫的原因呈现多样化趋势,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 由于缺乏必要的技能培训与教育水平, 自身劳动素质低下, 不能有效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 不能通过劳动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而致贫的人群;第二, 由于个人条件局限而致贫的人群, 包括由于生理上的年老病残而丧失劳动力, 难以获取基本劳动收入而致贫的人群;第三, 由于意外灾害和突发事件同时又缺乏制度性、政策性保障而致贫、返贫的人群;第四, 由于慢性病、重大疾病同时又缺乏制度性、政策性保障或者保障水平低下而致贫、返贫的人群。针对农村贫困人口致贫原因的多元化, 应按照“分类施救”、“分类施保”的原则, 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措施。对因医疗、教育、孤老、残疾等特困状况应给予特殊救助, 以及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等意外原因造成临时困难, 难以维持生计的贫困人群也要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3.1.3 农村贫困人口主体正在从温饱需求型转变成基本生活需求型

在过去, 人们将贫困的标准定义为“温饱”, 而现在, 如果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都可以归于贫困, 比如子女教育、医疗保障问题等。所以, “教育致贫”、“疾病致贫”是指在有限的可支配收入范围内, 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导致了家庭在经济上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这样一种状况。贫困标准的变化导致农村贫困人口主体变化。从此次调查涉及的贫困农户的基本构成、致贫原因、现有扶贫政策及落实情况、亟需解决的问题来看, 农村贫困人口主体正在从温饱需求型转变成基本生活需求型, 主要体现在:

第一, 医疗需求。贫困人群中, 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十分普遍。尽管农村普遍推行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但是这一制度本身的“广覆盖、低水平”特征决定了农户的受益程度有限;特别是“先垫资、后报销”的支付方式也制约了农户使用新农合的积极性。调查发现, 农户家庭中只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慢性病或大病病人, 医疗费用就可能使很多非贫困家庭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 且由此很难在短期内摆脱贫困。

第二, 教育需求。大多数受访农户家庭总的可支配收入偏少, 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支出, 教育支出依然是贫困农户的主要负担:进城务工农户子女需要交纳高昂的学位赞助费;在农村就读的农户子弟虽然享受9年制义务教育, 免除了基本学费, 但是杂费支出也成为了贫困家庭的主要负担。教育支出在家庭支出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一些中等收入的农户家庭也可能因支付一个子女上大学而致贫。由于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大, 许多农户家庭选择让子女初中毕业后即进入劳动力市场, 成为家庭的收入来源。少数家庭甚至选择让未满16岁、初中未毕业的子女外出打工, 使得农村人口文化程度偏低的现象可能出现代际传递。

第三, 农业生产的保障需求。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使农户的生产经营承受了极高的风险。农业生产周期长, 受自然条件影响大, 这使农业产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农产品供求弹性小又使农业面临相当大的市场风险, 加大了投资农业收益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周期长、低收益等主要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与经营的脆弱性。在受访农户中, 果园因灾害天气失收、鱼塘养殖、山林种植等出现意外导致经营失败等事件时有发生, 由于缺乏政策性保险赔偿, 农户因灾亏损、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依然存在。

第四, 保障水平与保障种类的需求。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助水平较低, 政策设置的低保救助条件比较严格, 加上低保保障水平较低, 使得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员并未申请低保救助。同时, 政府迫于财政压力, 往往不能满足所有符合救助资格的贫困人口的需求。同时, 对于未达到低保标准的贫困人群, 尤其是处于低保临界线附近的贫困人群, 以及遭遇突发性事件而产生的阶段性、暂时性贫困的人群, 不能提供有效的、及时的救助和帮扶。

3.2 政策建议

第一, 瞄准农村分类扶贫对象。民政部门需要根据新的扶贫标准, 深入基层农户, 依靠群众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并建档立卡, 建立健全到户到人的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库, 因户制宜, 因户施策, 为实现扶贫开发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奠定基础。鉴于农村贫困人群致贫原因的多样性和动态性, 建议推行农村贫困人口分类扶持政策, 通过扶贫开发和保障制度“双轮驱动”, 全面覆盖:对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 通过扶贫开发项目扶持, 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 实现脱贫致富;对没有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持久性贫困人口, 通过低保、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实行应保尽保;对于对突发性、阶段性、暂时性贫困人群实行应急救助, 帮助他们解决眼前困难。在此基础上, 加快衔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其他单项救助工作。在社会救济过程中, 注意多种社会保障制度结合, 合理解决贫困问题。

第二, 落实农村贫困人口教育资助政策。提高贫困人口基本素质, 需要大力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促进教育公平, 提高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程度, 减少贫困代际传递。继续巩固“普九”成果, 确保每个农村贫困家庭适龄子女都能完整地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落实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中以上全日制教育的资助政策, 完善贷款助学方式。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院校, 实行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的政策。实行农科教结合,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统筹, 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科技素质。

第三, 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举措, 对于加速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 加强信用社会建设, 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政府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 以符合地方实际的传统农险和特色农险为重点, 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 为农民的广泛参与提供利益诱导机制, 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某种强制性。同时, 通过宣传和试点, 增强农民群众特别是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险意识, 锁定农业生产风险, 促使种养大户和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土地流转和产出, 从而加速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

第四, 动态调整保障标准。由于贫困标准低, 致使相当部分本应享受政府和社会关爱帮助的“穷人”被排除在帮扶对象之外, 人为地阻碍了这部分人生活福利的改善。国家扶贫标准的提高是大势所趋,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这一标准还会继续提高。2011年,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 (约合355.6美元) 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 相较于2009年的年人均收入低于1196元的标准, 新标准提高了92%。此次调查结果显示, 即便对于大幅提高后的扶贫新标准, 受访低保户认为, “还是不够”、“还是偏低”、“不能满足家中的基本需要” (占受访低保户的100%) 。政府在确定农村贫困线的基础上, 逐年根据物价指数对其微调, 同时, 多管齐下, 多渠道扶贫, 落实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努力提高“参合率”,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大病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大病救助制度。

第五, 提升贫困群体的脱贫能力。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核心, 以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 大力实施产业扶贫、整村推进及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重点工作。增强农村家庭支付能力, 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改变政府原有的输血式扶贫模式, 通过经费和制度保障, 开展知识、技能培训, 促进农业、农民的现代化, 增加农村家庭收入。坚持直接到户与间接到户相结合, 提高能力、增加收入, 对于能够直接到户的扶持项目和资金, 要坚持直接到户, 提高扶贫政策的有效性;对于暂不能直接到户的扶持项目和资金, 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确保贫困人口优先覆盖、优先受益。提升贫困群体的脱贫能力对于进一步减少贫困人口、转变劳动力结构、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摘要:准家计 (PMT) 调查主要通过代理变量预测住户的收支情况, 同时又辅之以直接向住户询问其收支情况。在具体实践中, 准家计调查方法可以提高低保系统的瞄准效率, 降低人为裁定因素, 从制度安排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确保“低保”政策的公正性。文章基于肇庆农村部分地区的准家计调查结果, 将低保户与一般农户的家计情况进行了比较, 分析了肇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准家计,农村低保户,一般农户,肇庆市

参考文献

[1]王卫群.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J].老区建设, 2009 (21) .

[2]卫松.我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述评[J].安徽农业科学, 2011 (14) .

[3]张爱萍.把促进农民就业与增收作为新农村建设重要途径的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8 (08) .

[4]赵福昌.农村低保制度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 2007 (15) .

[5]韩震, 袁飞.当前农村低保制度缺陷及对策研究[J].人民论坛, 2011 (20) .

[6]王先菊, 司建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学, 2007 (06) .

8.中国农村“低保”路线图 篇八

“95元够我每月买点米面的了,只不过现在物价上涨,感觉这点钱确实有点紧,如果能再多补助一些就更好了!”尽管杨福军有些不满足,但也着实感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给他带来的实惠。

与杨福军一样,全国农村居民目前都受惠于此项政策。但他们不了解的是,这项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的社保政策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曾用了近15年时间。

试点的波折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山西省左云县率先建立农村低保试点。此外,早在1994年上海也在3个区建立了农村低保试点。

“中央鼓励各地积极试点,但是在财政上并没有给予一定的支持,各地积极性并不是很高”。 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工作过、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回忆说。

为此,1996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鼓励各地要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并指出:“凡开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地方,都应该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重点,即使标准低一点,也要把这项制度建立起来。”

但到1998年前后,各地进行的农村低保试点实际上已经处于停顿状态。民政系统一位不愿具名人士透露,其中一个原因是地方执行不力,“当时的文件并未明确到底由哪级财政负责”。

“当时搞试点的地方,中央财政是不掏钱的,是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共同负担。有些地区,由于村集体经济已经解体,于是将费用转嫁给农民,加重了农民负担。”上述人士表示。

2003年3月初,民政部向各地民政系统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对特困农民人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的对象主要是无劳动能力者、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人员家庭,以及因残或缺乏劳动力致贫或因灾害或大病致贫的农村特困人口。

民政部的这一举措在当时引起舆论揣测,认为是在为下一步中央出台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寻找依据。

结果直到2004年初也没见新政策出台。“源于种种原因,农村低保政策当时在农村并没有能够发展成为可行的社会政策。”唐钧感叹说。

但是,在农村是否该全面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争论已经引起各方关注。

2003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报告建议,应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在这方面,基本不存在经济能力限制,更多的是政府决策及制度调整问题”。

“担心中央财政受不了!”

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中央除在农村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外,另一项就是扶贫开发政策。但伴随着扶贫政策瓶颈的到来,推行农村低保政策已势在必行。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启动了有组织的开发性扶贫计划。根据当时统计数据显示:通过开发性扶贫,农村贫困人口从1985年的1.25亿减少到2002年底的2820万。

一直从事农村扶贫的理论与政策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工作的吴国宝到上个世纪末,愈发感觉由于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渐解体。

“在农村,以土地为基本手段的生活保障体系被削弱,有些农民的贫困问题日趋变得严重起来。”吴国宝解释称,剩余的2820万农村贫困人口主要是缺乏正常的劳动能力或基本生存条件的。

据当时有关部门统计,在上述的2820万人中,有560万人为五保户(占20%), 979万人为残疾人口(占35 %),800万人(占28%)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最终需要搬迁移民的。

“剩下的未获温饱人口中,有相当大部分也是患有长期慢性疾病或体弱多病丧失或部分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对这几部分人口继续沿用开发性扶贫方式,不仅成本很高,而且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吴国宝说。

根据当时统计:尽管2000年以后政府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投入大幅增长,但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减少的速率在不断下降。

“这说明,继续沿用扶贫方式,对于减少剩余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可能功效甚小。也就是说,要全面解决这些人的温饱问题不得不另辟蹊径。”吴国宝分析当时的背景。

2003年,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任首席经济学家的汤敏以及做咨询专家的吴国宝开始关注并思考,如何救助缺乏正常劳动能力或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不久,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邀请吴国宝帮助起草“关于建立低保制度全面解决农村温饱问题的建议”,于2004年年初被刊出。

该建议指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面解决未获温饱贫困人口问题。

建议出来后不久,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曾邀请相关部委就该“建议”进行座谈,其中民政部对该“建议”尤为关注。

“在座谈会上,当时争议的焦点是:如果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制度,有关部委担心中央财政是否受得了?”吴国宝说。

“该建议起初最先在亚行内部刊物上以中英文发表,不久,这份建议在业界引起了很大轰动,为之后的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吴国宝透露说,该建议通过相关渠道送达中央高层。

继续完善保障体系

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6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0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低保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2007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当年6月26日,国务院召开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副总理回良玉在会上强调:今年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

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当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7年底,民政部宣布农村低保全面建制,实现了农村低保制度城乡全覆盖。

五年过去,最新的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59元,比五年前增长了127.1%。

9.农村低保申请 篇九

------村委:

我叫x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妻子,邢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家庭户籍为xxxx镇,现常住xxxx村。由于我患有高血压病,先后去过赤峰、长春进行检查治疗,花去了不少的医疗费,现在常年不能断药,又由于我爱人在xxxx年xxx月经检查是胃癌晚期,先后在xxxxx医院,xxxx医院进行治疗并做了胃癌切除手术,每隔半个月就要去赤峰市医院进行化疗,先后花掉医疗费15万元(其中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8万多,高利贷4万元),每年的收入就是靠土地收入,现在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需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解决目前基本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

10.言辞恳切的农村低保申请书 篇十

尊敬的左云县云兴镇南关村委:我叫xxx,是南关村的农民,性别女,生于1939年10月17日,民族汉。丈夫是复员军人,但不幸早逝。本人现在年岁已高,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常年气管炎,哮喘病,高血压缠身,亦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儿女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庭收入勉强只够维持各家生计,生活来源十分拮据。

为此,我特申请政府为我解决生活困难,给予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望各级领导批准,本人将不甚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11.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篇十一

摘要:低保资金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物质基础,政府对农村低保的运行与发展负有直接的财政责任,因而政府财政投入是农村低保资金筹措的基本来源和可靠保证。本文从农村低保资金筹措角度入手,结合我国的财政制度和政策,分析现阶段农村低保来源上突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农村低保;资金筹措;财政

一、 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方面的不足

1、 乡镇筹集资金的困境

乡镇的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税收和国家财政拨款。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资金来源渠道变狭,财政更加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都是以农业税作为资金保障的。但是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造成了乡镇财政收入的严重减少,本来就严重不足的农村低保资金更是变得难以为继,因而缺少足够的资金来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直接影响到农村公益事业如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2、 农村低保制度的配套措施落后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农村低保的筹资渠道不仅限于现金形式,各项相关配套措施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关政策没落实,配套措施没跟上。按照规定,农村低保对象在教育、医疗、经营、就业等许多方面都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然而,乡镇资金筹集困难,既不能给予更多的资金上的帮助,又无力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帮助贫困人口提升就业能力,更没有能力进行医疗等制度安排等等。

3、 慈善捐助的成效低

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极不相称。一方面,慈善组织的捐赠的成效低,另一方面,个人及企业捐赠积极性不高。据调查,目前我国的慈善捐款主要是用于赈灾、助残、救孤、助学等困难救助,而用于农村低保的几乎是微乎其微,因此,可以看到农村低保从慈善事业中受益过少。

4、资金来源比较单一

目前我国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依旧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中西部很多地区的农村受限于地理环境,经济依旧欠发达,虽然我国已对解决农村低保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但仍然是杯水车薪,平摊到每户的资难以满足需求。开拓新的筹资渠道,不仅可以增强低保金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可以减轻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

二、筹措农村低保资金的建议

1、确保政府财政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增量结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利国家理论和社会观念广泛流行,逐渐形成了欧美福利国家式的社会保障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以国家为主体,以高税收为基础,对社会成员实行普遍高水平的社会保障。

目前我国虽然经济总量已达到世界第二,但相比欧美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仍然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中央财政必须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为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提供了保障,国家完全能够支付农村低保所需的资金。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低保的发展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适时调整财政支出增量结构

2、扶贫资金转作农村低保资金

20 世纪80 年代,中国设立扶贫资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当前我国的扶贫开发功效已呈边际递减趋势,依靠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很难使目前剩下的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因此,将以前的扶贫资金中财政投入的部分,转作农村低保基金,不仅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建立农村社会救助的长效机制。从政策的延续性角度出发,应将农村低保制度看作是现有专项扶贫计划的延伸和完善。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国家扶贫开发资金转做农村低保基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扶贫资金的转移使用来扩大低保基金的筹集范围,用于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是可行的。

3、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捐赠激励机制

社会捐赠作为农村低保筹资的重要渠道,活动开展得不够广泛,筹措资金的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应大力普及慈善意识,积极传播慈善文化,通过立法规范慈善和募捐行为,鼓励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向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并通过落实国家有关税收照顾政策、授予各种荣誉等方式,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其他高收入阶层和社会各界公众向农村最低保障捐款,并褒扬他们的高尚精神,使捐款者获得适当社会回报,也可以对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企业进行税收激励。

4、不断壮大乡镇经济和集体经济,增强乡镇集体的筹资能力

发展乡镇经济,一是可以增强乡镇财政筹资能力,承担一部分责任,壮大农村低保资金财源; 二是发展乡镇经济的同时,提高农民收入,可以减少贫困数量,降低贫困程度,从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农村低保支出的压力; 三是发展乡镇经济使其承担一部分责任,有利于使其对低保对象的认真审批,防止低保范围的任意扩大,从而促进农村低保的健康发展。

5、努力开拓农村低保资金的其他来源渠道

在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资金总量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增加资金的来源渠道就显得极为重要。例如:(1)部分福利彩票销售收入可以纳入农村“低保”资金,我国彩票业已成为被社会普遍自愿接受的、一项有意义的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活动,这在我国发展潜力巨大,可以作为补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2)发行农村低保国债,将所筹集的资金作为财政支持的补充。现阶段在世界的大部分范围内,发行国债都作为国家重要的调节工具手段,对调控经济运行,筹集建设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孙睿,史建民 农村低保基金的构建及运行机制研究 [J] 经济问题探索,2011.

[2]翟彪 国外社会保障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经济研究导刊,2011.

[3]王洋 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探究 [D] 西南财经大学,2012.

12.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篇十二

一、现阶段农村贫困人口低保面临的问题

为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 我们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来看, 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截止2009年底, 我国农村低保人数已达到4759.3万人。但由于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大, 分布广, 而且情况复杂, 所以现阶段农村贫困人口低保仍面临许多问题:

1、在农村低保思想认识上存在不足, 主要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上的不足。有些政府工作人员认为低保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 当政府财政宽裕时低保资金和低保人数就可以放宽一点, 当财政资金不足时就可以收紧一点;有些人认为贫困农民虽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但是他们有土地作为生活保障, 而城市的贫困人口一旦失业就没有经济保障, 因而产生了重视城市低保而忽略农村低保的思想。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和不足对于农村低保的实施和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界定难、水平低。由于低保标准的界定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 如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开支、物价上涨指数等等, 而这些因素本身存在着不稳定性, 再加上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农村的发展状况以及贫富差距不同, 因此, 农村低保很难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从而导致了一些地区按指标下放低保名额, 做不到“应保尽保”。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立不科学。目前, 我国在农村低保对象的确立上普遍存在着“人情保”问题。由于“关系保”、“人情保”的现象大量存在, 导致一些特困户享受不到低保, 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另外, 对低保对象的确定存在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农民收入难以测算造成的, 从而导致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出现了一些随意、缺乏法律根据的做法, 造成了低保对象确立的偏差。

4、低保资金来源普遍不足。目前农村低保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市县一级的政府, 虽然国家制定了低保政策, 但却缺乏资金上的调配, 有些贫困地区甚至会由于资金的匮乏而无法进行低保工作, 从而严重影响低保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5、农村低保工作与实施不规范, 缺乏制度约束。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关于农村低保的立法来保障受保者的权益, 只是由省市级的政府根据自己的情况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 导致低保实施过程出现随意性、不规范性以及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低保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稳定、持久、有效解决农村广大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面对上述的问题, 我们有责任积极地去面对和解决, 通过一些科学有效的方法来改善农村低保的环境, 促进农村低保的发展。

1、扩大保障范围和资金投入, 尽力做到应保尽保。一是地方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畅通。政府应该增加对农村低保的投入力度, 合理优化资金分配, 减免一些不必要的馆所建筑的投资以便节省财力用于农村低保的支出。二是地方政府可以多渠道吸收低保资金, 并吸引社会上的力量。可以开展一些城乡、企业、地区之间的对口帮扶, 吸引一些收益好的企业来帮助筹措资金。三是对于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不能仅仅依靠县市级的政府。国家、省政府都应该拿出资金对地方的低保进行财政补贴, 这样就可以形成国家、地方、社会多渠道的筹集方式。四是对于低保资金的筹集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 征收社会保障税, 或者通过发放社会福利彩票等方式来筹集。

2、制定科学的农村低保标准, 低保对象的确定要科学化、透明化。一是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测算要科学。各地方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低保标准, 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在低保对象的确定上应该有一套严格的程序。首先可以由当地的民政部门联合财政、统计等部门以及村干部配合, 对贫困人口调查摸底, 争取做到一个不漏, 真正让贫困人口享受到低保待遇。其次农村低保要做到动态管理, 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做到保障对象的有进有出。再次低保对象的确立一定要实行阳光透明的政策, 以防止一些地方的“关系保”现象, 低保对象确定后应该进行公示, 保证低保制度公平、公开、公正。

3、加强法律约束, 认真落实配套措施。国家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 结合我国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尽快制定出一套系统的法律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标准、保障对象、信息管理、监督制度、管理制度等来科学规范农村低保的工作。

4、加强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 维护自身的权益。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相比较缺乏强烈的维权意识, 对于属于自己的权利还缺乏主动争取的态度。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人口的宣传教育, 使农民逐渐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 增强维权意识, 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增强自身的主人翁意识, 这也有益于农村低保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机制的完善。

13.农村低保申请书 篇十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X月XX日,XX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是XX县XX村居民。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条件,在此特向领导提出低保申请,请领导体察实情,批准为荷。以下是我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原因:

因小时候一场高烧不退引起的小儿麻痹症,未及时治疗,造成我左手严重畸形,失去了基本功能,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X级残疾,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身体残疾致使我至今未婚配,无子嗣,没人扶助赡养;加之年纪增长,其他的健康问题频繁出现,现在基本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身心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因为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常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我坚信亲民爱民的政府领导能体察我生活困难之处,伸出援助之手,给予我最低的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14.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篇十四

一、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 我国对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非常重视。近年来, 国家针对家庭困难子女的教育救助出台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 其中包括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政策, 该政策的内容包括对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该项政策在全国得到了全面实施。在高校教育救助政策中, 已经开启了多项教育救助措施, 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此外, 许多社会上的慈善机构也专门设立了救助项目, 如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希望工程”、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未来工程”、邵逸夫基金会、日本住友商事奖学金、“赢创奖学金”等。这些措施都体现了社会和政府对贫困子女受教育问题的重视, 为其能够更顺利地完成学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 制度化水平低

我国目前仍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对于大学教育这种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大都不是长期性的, 没有专门设立针对此阶段的教育救助政策, 该阶段的制度化建设尚需改进和完善。国家虽然颁布了相应的政策法规, 但是对教育救助的实际实施只是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所提出的大部分救助政策都较为笼统, 不够细化, 也没有规范教育救助工作, 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此外, 教育投资的效益是长远的, 需要一个较长的等待过程, 而且取得的效益更多地体现在社会效益上而不是经济效益上。所以, 政府可能更乐意将资金投入到见效更快的项目上。在这种情况下, 势必使得我国当前教育救助水平不高, 制度化水平持续低下。

(二) 缺乏充足的资金来源及教育费用的不断增加

经济基础决定着教育救助的规模, 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化的家庭来说, 不堪一击的经济基础和越来越严峻的教育环境决定了其无法应对和满足当前孩子的教育要求。农村低保边缘化的家庭经济承受力非常有限, 国家在有限的教育投入和教育产业化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教育费用的连年增加, 这一方面也加剧了家庭贫困。调查显示, 农民储蓄的首要目的就是“攒学费”, 远远高于养老、买房等。2012年, 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还不及同期GDP的4%。过少的教育救助经费投入使得国家家庭教育救助体系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救助程度不高。另外, 奖学金往往与成绩挂钩, 并非是专门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而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 在教育救助方面投入的基金较少, 即使实施了救助, 往往也是一次性的救助, 金额大多在3000—5000元左右。显然, 这些资金不足以帮助贫困家庭应对上万元的教育费用, 很多家庭仍然无法支付巨额的教育开支。

(三) 社会慈善事业较少

从理论上来说, 实施教育救助的主题是多元化的, 不能仅仅局限在政府部门。在当前政府财政能力有限而低保边缘家庭贫困现象日益严重的实际情况下, 只依靠政府是难以实现对低保边缘家庭及低保家庭的社会救助, 尤其是在教育方面的救助, 这将直接影响到贫困家庭是否真正脱贫及家庭将来的生存发展。因此, 应当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及相应机构的作用。而我国的社会教育救助多集中在高等教育阶段, 如设立专门的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困难学生等。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较少, 并且社会各界的投资大都具有目的性。

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实施的相关建议

(一) 政府应积极承担救助责任

高校是直接培养学生的教育机构, 而政府则是承担安排制度、提供资金、组织实施和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 高校应该在积极配合国家的救助政策的基础上, 向学生提供一定的教育救助, 而政府则要承担主要的救助责任。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具体实施方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第一, 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 组织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人发展慈善事业。比如, 利用明星效应, 用明星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去带动社会大众奉献爱心。第二, 政府要协调好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工作, 让三者各自发挥其功能。民政部门可以在调查的基础上向高校提供救助数据和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民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的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应及时向高校提供学生的基本情况并组织高校实施救助。

(二) 拓宽筹资渠道, 确保资金支持

拓宽筹资渠道, 确保资金支持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是最强有力的保障。国家应该加大财政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设立救助基金, 鼓励学校辅助救助, 加大扶持力度, 从而减少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成本。政府机关应协调配合, 建立教育专项基金, 解决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问题, 保障资金的稳定性。此外, 政府还应该加强对贫困子女的教育救助宣传工作, 尽可能多地为贫困学生提供优惠政策, 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有能力、有爱心的群体尽其所能地帮助贫困学生解决教育问题。另外, 在学校、街道办事处或企业等地方建立教育捐助站, 政府对其匹配相应的事业编制, 形成一个全社会教育救助的网络平台, 使更多的社会爱心人士有更广阔的渠道奉献爱心。同时, 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 保证爱心资金的支持落到实处, 避免非法分子趁机得利。从长远角度来看, 社会捐助应当从政府部门转到非盈利的社会工艺组织。而政府则应当有意识地为其创造条件, 推动其快速发展。

(三) 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

保证教育制度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是实现教育救助制度化的必然要求, 政府在积极承担教育救助责任的同时还要保证教育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 高校应该适当地向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岗位、助学金、学费减免等救助方案, 使学生能够通过努力学习或工作帮助家庭缓解经济负担。同时, 要想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 地方政府应该规范好教育救助实施的救助条件、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 使救助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为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 社会组织应该在政府的支持下, 尽可能多地设立教育救助项目, 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 保持救助稳定发展, 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救助效益, 使尽可能多的农村低保边缘化家庭获得教育救助。

参考文献

[1]肖云, 赵品强.农村低保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教育救助研究[J].农村经济, 2010 (05) .

15.农村低保申请书 篇十五

尊敬的领导:

我叫孟安,现年45岁,是斗里乡高牛村二组的农民,家庭人口4人。

我是一个非常憨厚老实的人,30岁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老婆(甲方村人),十多年来,因为老婆独立生活的能力差,我无法外出打工,整个家庭的生活全靠我一人承担,家庭生活质量总是比不上别人,处于在贫困之中。这几年,随着两个小孩逐渐长大,先后进入学校读书,我们的日子就更紧了。不仅如此,2012年,本来就不会干活的老婆突然得了重病,到医院开刀治疗,花费三千多元,但是骨质增生无法治愈,疼痛难忍,只能靠长期服用来减轻疼痛。从此,我的生活压力更重了,为了全家生活,为了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其中大女儿读初三,小儿子读五年级),我拼命干活。因为过度劳累,2014年,不幸再次降临到我的头上,今年3月我突然感到背部和左下肢疼痛难忍,经检查,是得了腰椎退行病变和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等病,医生说,这病严重时会瘫痪甚至死亡,我的这一生绝对不能再从事体力活动了,这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现在我只能躺着床上,无法行走,老婆也无法干其它的事。我万念俱焚,对生活失去了信心。两个孩子也面临辍学。此时,我突然想到还有党中央和人民政府在关怀我们,党和政府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给予了最大的生活保障,更有各级领导的同情怜悯之心、关怀厚爱之情。万般无奈之下,我厚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敬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批准为荷!此致

敬礼!

附:病历于后

16.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篇十六

步入2016年, 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这要求各地区把握时机, 采取符合地方实际的各项措施加快经济发展、社会发展, 顺利解决贫困问题, 完成脱贫工作, 全面提高教育建设、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公共交通运输、城乡社区服务等民生水平, 真正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实际生活。其中, 社会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增强人民“幸福感”, 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 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全面小康的建设进程加快, 城乡一体化不断发展, 城乡差距逐渐缩小, 农村低保作为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最后一段防线也需要不断健全与完善, 以加快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笔者以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农村低保调查为依据对这一制度运行实施的现状做一简单探讨, 以引发健全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共同思考, 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1浑源县农村低保工作概况

山西省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于1997年, 至今所辖农业县都建立了这一制度。发展以来, 不断在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制度规范、管理运行等方面加以完善。浑源县也紧跟发展步伐, 在各个方面进行创新和发展, 努力推进农村低保制度贯彻落实。浑源县现辖6镇12乡358个行政村, 总人口约34万, 县城人口12万人, 是国定贫困县。2007年该县农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为600元, 2012年达到了1 364元[1]。2014年再次提高了城乡低保补助标准, 城市每人每月提高25元, 保障标准达到330元/人·月;农村每人每月提高了22元, 保障标准达到2 064元/人·年。其中2014年民生支出占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82.36%, 全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 878万元, 为公共预算支出的18.11%, 同口径增长2.28%[2], 社会救助水平大大提高。

同时, 站在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足点上, 县人民政府不断创新发展方式,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针对农村低保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纠正和解决。2015年, 针对比较突出的“关系保”“人情保”“权利保”问题, 该县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排查, 开展了农村低保复核和清理整顿工作, 把对违规享受低保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清退出去, 把应保未保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救助, 对低保管理进行严格规范。全年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42户107人、农村低保对象4 615户5 123人;通过重新调查审核, 新增城市低保对象61户152人、农村低保对象1 813户2 040人。通过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提高了为人民服务水平[3]。此外, 2012年, 利用网络社交平台, 该县率先建立起全省第一家包括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办事指南、低保查询等8个板块, 主任信箱以及浑源低保QQ群 (1286113489) 两个反映民意社情窗口的低保信息数据网站 (www.hydibao.com) , 低保户足不出户就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到各项低保政策, 查阅低保公示名单、享受金额以及其他信息, 增强了低保工作运行的透明度。这些都表明了该县人民政府、低保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提高农村低保保障实效所做出的努力, 其效果也是显著的。但经调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农村低保工作实践中的现存问题

2.1科学准确确定低保对象存在难度

低保对象的确定一直以来都是农村低保制度真正得以落实的首要问题, 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简称低保标准) 的农村居民, 低保标准则是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所需以及物价水平确定。在实地调查中发现, 虽然在低保对象确认过程中存在农村低保家庭收入难以量化, 差异性较大, 农产品、外出务工等收入存在不稳定性的问题[4], 但导致低保对象难以科学准确确定的重要原因则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一是在确定低保对象的时候主要凸显为个人申请, 在自核自查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隐瞒或者谎报的情况, 低保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政策法规的知晓程度不够;二是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跟踪调查等后续审查工作不够到位, 所以调查显示虽然通过各项举措对“不规范享受低保问题”有了极大缓解, 但并没有彻底解决;三是在清退不符合标准的低保户中仍有“漏网之鱼”;四是进行民主评议也缺乏相关村民、社会代表的参与;五是入户调查没有实现全覆盖;六是相关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户”等。所以低保对象的确认本身缺乏一个统一且严格的标准和机制。

另外, 在调查中还发现享受农村低保的有很大一部分是年老 (主要为65岁以上) 的人。对年纪较大者, 如果考虑其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则符合低保享受条件, 但若有子女赡养, 这很明显就与低保本质即“保底”不符, 且与养老制度有了重合, 制度界限不明确, 造成了资金的重复使用和浪费。也说明了在审查过程中也缺少应有的充分的调查。

2.2低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不足

每年3、4月份进行重新审查确定新一年度低保对象后, 没有进行完全充分透明的公示。很多受保人既不知道其他受保人是谁, 也不知道能享受多少补助, 知情甚少;而对于失去低保享受资格的居民也没有得到及时的反馈以及说明, 等补助金发放下来后才知晓;对于不同层次的低保金额享受标准也不清楚。虽然建立了低保信息数据网站, 但对于农村困难家庭来说, 拥有电脑等网络设备甚至会使用仍然是不切实际的, 所以其宣传效果并没有预想的那么好。另外, 对于低保资金发放也没有达到使受保人每月享受到当月补助金的要求, 有时候一季度, 有时候半年, 导致受保人不知道低保金何时发放, 只能通过口耳相传, 宣传机制并不健全。

2.3低保审核管理工作不够严格

在申请者自发申请之后, 低保机构的调查及后期的审核并不严格。除了上述第一点当中提到的问题, 在每年的重新审查中, 当地主要通过由低保工作人员或村委会人员拍摄包含到居民房内部或个人的照片来进行初步核定。这就出现了一种现象:很多人都在一所居民房里统一拍照, 很不符合实际。而且对于动态管理、动态审核, 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能权限、责任规定等都缺乏一个科学有效、权责一体的制度管理体系, 导致例行公事、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2.4低保制度本质认识不当

低保制度是国家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救助制度, 它有着“保基”的基本功能, 是国家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同时, 低保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而不是一种奖励, 也不是一种另外的生活收入, “不要白不要”就是社会民众当中存在的一种不正确思想认知。应该明确对于因婚嫁、建房等支出致贫的不应该享受低保补助;另外, 它跟养老制度、临时救济制度等应明确区分开, 这样才能形成一整套全面系统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3应对农村低保制度实践问题的对策建议

3.1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认低保对象

对个人应加强政策法规、诚信意识教育, 在自审过程中诚实上报家庭情况相关证明资料。同时, 对隐瞒、欺骗享受低保的处以一定的罚款。为确保调查的有效性应健全相关工作机构及设置, 对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给予一定程度的提高, 加强培训, 严格规章制度。采取问责制, 分区管理, 在自己负责的区域, 保证严格按照政策制度规定确定低保户, 否则, 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处分、扣除一定的工资等。在后续调查中, 在规定期限里安排相关人员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相关资料在部门间进行沟通, 并将调查结果在村委会等平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d。民主评议会应有社会监督员的参与, 社会监督员应与本村低保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 可在一定区域之间进行互派。

在家庭收入调查方面, 一方面按照当地物价对农产品收成进行一定的计算, 结合邻里了解情况, 对其他收入作出一个估量。然后根据提前制定的农产品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及其他收入标准线作出衡量, 确定是否具备低保申请资格。当然, 家庭内部有重大疾病、残疾、无赡养人等特殊情况也应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这样, 申请、核查、管理机制的统一有序发挥能够使低保对象的确定更加科学准确。

3.2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农村低保宣传

从革命战争时期到现在我们一直在探索和总结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宣传理论、原则及方法。无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散发宣传画、张贴海报、举行联欢会, 还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开大会、诉苦、个别谈话、开设补习学校等, 都是符合人民群众心理感情需要, 站在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且符合实际情况的宣传方式、方法。对于农村低保的宣传同样可以从中获得启示,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同时结合现在网络、电视、电话等的发展, 创新宣传理念、宣传手段。比如, 除了在审查、确定低保对象阶段进行张榜公示外, 还应该在村委会定期举行政策宣传大会, 每户居民可派代表参加, 发放宣传资料, 播放宣传影片, 解释说明疑惑问题, 并且为行动不方便的群众提供入户宣传。这些都要求专门的低保工作人员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所以应为低保工作人员提供更稳定的工作保障及较好的工资待遇, 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由于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入城镇生活或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工作, 因此其居住地较分散, 宣传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提高人们对于农村低保制度、政策认识及相关信息的知晓度, 应在村委会、民政局等办事大厅张贴政策宣传单及低保名单。另外, 除了电视等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单, 还可以通过低保人员登记名单上的联系方式发送有关低保的最新通知或者政策规定, 加之一些生活温馨小提示等, 起到宣传的目的。当然, 网络平台也是重要的宣传媒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信息数据网站、网络社交软件等网络工具将发挥更加便捷和巨大的作用。

3.3加强农村低保动态管理

对于低保审查要多渠道进行, 深入每户核实, 并要不定期进行抽查以及跟踪调查;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能责任并切实履行, 避免例行公事及形式主义;实行完全透明的低保运行, 以接受其他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设置社会调查员、社会监督员, 设立公众信箱, 接受各方意见建议, 不定期进行调查审核;还应辅以司法机关的被动参与, 特别应设置对农村低保实施过程的司法审查, 以提高农村低保实施的效率性、透明度;完善我国农村低保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制度, 防范社会救助过程中低保工作人员和低保管理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 对各类违反农村低保法律制度的滥用职权行为都应采取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补救措施[5]。

3.4依据法律规范运行农村低保工作

保障金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对于通过跟踪调查、重新审核不符合标准而被取消低保资格的居民应及时反馈, 并给予合理解释, 对于有不满情绪的应耐心解释教育;申请、审核、管理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运行, 并结合监督、激励机制规范低保制度实施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以充分保证农村低保的有效落实。另外, 我国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是非规范性的行政法规, 没有形成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而法律的制定有利于防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所以我国应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 制定《农村最低保障法》或者《农村最低保障条例》, 并逐步完善相关农村低保法律法规和相应规章制度[7], 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内容和范围、申请运行机制、审查机制、管理机制, 受保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关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都有详细的规定, 结合司法措施, 形成制约监督体系, 提高制度实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地方政府还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的低保规章制度。二者结合在一起体现一般与个别的工作方法原则, 以实现这一制度的最大价值。

用法律确立国家的这一政治责任与义务将是这一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应意识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需要基层民众和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

摘要:我国农村低保制度从探索到建制以来不断发展、完善, 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低保对象难以科学确定;制度化、规范化运行不足;低保审核管理工作不够严格以及对低保制度本质认识不当等问题。笔者以山西省浑源县为例,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建议, 以期促进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关键词:农村,低保制度,社会保障,浑源县

参考文献

[1]浑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EB/OL].[2012-03-30].http://www.hunyuan.gov.cn/news/BGSWJ/2012/420/1242085945B52AF930G4I192DE8670.html.

[2]于海滨.关于浑源县201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R/OL].[2015-07-28].http://www.hunyuan.gov.cn/news/ZFWJ/2015/827/15827153627IB86669CDGB1BB49ECGG.html.

[3]张晓田.浑源县多措并举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N/OL].[2015-02-05].http://www.dtnews.cn/2015/february/44745F2B.html.

[4]刘晓梅.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查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10 (9) :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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