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精选8篇)
1.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篇一
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等规定的要求,现就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同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中央企业公务用车管理不够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范围过大、管理运行成本偏高、公务出行社会化、市场化水平较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推进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是树立中央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所属的中央企业(不含境外中央企业,下同)。
本意见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指上述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2.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中央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3.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中央企业要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对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层层推进改革。
三、扎实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一)根据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积极稳妥改革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中央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所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2.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等岗位)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中央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3.有序实施中央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中央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4.分级推进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中央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中央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中央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统筹兼顾,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中央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中央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3.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不得为参改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4.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限要求,统筹做好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对于正在开展或者已经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规范。
(二)分步实施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央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力争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三)努力营造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中办发〔2014〕5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现就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管理并取得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负责人配置豪华办公用房、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业务财经纪律用公款为个人办理消费卡等突招待铺张浪费、违反出问题,社会对此反映强烈。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支付个人消费,对于促进中央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其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务求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所属的中央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基本原则
一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一一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一一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三、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一)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侨格(不合车辆购置税)在38万元以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要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二)办公用房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标准按照不超过80平方米控制。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三)培训
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四、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业务招待。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三)通信。企业要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五、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除接照本意见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正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要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规范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标准。各企业要按照各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三)实施预算管理。各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預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四)坚持公开透明。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康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具体办法,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各级企业负贵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2.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篇二
一、目标和原则
1. 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 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 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2. 基本原则
(1) 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 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 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 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 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 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 坚持先易后难, 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1. 参改范围
(1) 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 全国人大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 全国政协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 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 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2. 改革方式
(1) 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 (城区) 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 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 处级每人每月800元, 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 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 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 列入财政预算, 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 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4)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5) 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 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3. 车辆处置
(1)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 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
(2)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 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3)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 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4) 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 司勤人员安置
(1)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 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 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 对其他司勤人员, 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 坚持内部消化为主, 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 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 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4) 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协调, 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 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 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修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精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2. 严格财务管理
财政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 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 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 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3. 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 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4. 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北京市要采取切实措施, 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 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 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普通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1. 加强领导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 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 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2. 明确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要认真研究部署, 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 确定相关责任人员, 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3. 分步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与地方改革同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4. 加强舆论引导
3.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述评 篇三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使西方国家经济发展中的滞涨局面进一步恶化,同时人口趋向老龄化,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福利制度逐步陷入困境,政府财政压力与赤字不断攀升。基于这些变化,公共部门面临着政府职能继续扩张、财政收入减少、社会保障开支继续扩大等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政府开始了以强调私营部门管理实践、重视顾客导向、加强产出控制等内容为主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以期建立能够适应新的科技革命和全球化所要求的反应迅速、廉洁高效的政府。日本也不例外。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影响三个方面对在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下的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做出说明。
一、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
1.西方传统的公务员制度面临着共同的挑战
在西方行政改革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公务员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功绩制原则受到挑战。为保障能力主义和功绩主义而制定的各种复杂和繁琐的规则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各种评估,显得比能力和功绩更为重要,从而使形式超越了本质,手段代替了目的。其次是职业常任制受到挑战。职业常任制在事实上形成了公务员的终身雇佣制,使公务员失去了失业的危机感和努力工作的动力,增加了公务员队伍的惰性,降低了政府机构的灵活性。最后是政治中立制度受到挑战。在政治中立原则指导下的公共政策过程中,公务员不能参与政策制定,只能成为政策的被动执行者,其活动被限制在狭小的空间内,丧失了贴近实际政策需求、政策环境的优势。
日本公务员制度作为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部分,基本具有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共性,即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贯彻功绩原则;保持政治中立;实行职业常任;文官制度法制化,实行分类管理;注重职业道德等。上述西方传统公务员制度面临的挑战也是日本公务员制度在改革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2.日本公务员制度面临的挑战分析
除了与其他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存在共性之外,日本公务员制度还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表现在:精英主义与后期晋升模式的并用;年功工资制和累积回报模式的结合;法治精神与人事惯例的互补;“大办公室”与非职阶制的联动等。[2]
概括来讲,日本公务员制度主要面临以下问题:首先是年功序列制度遭遇困境。这一制度一方面不利于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行政过程的复杂和缓慢,同时还造成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其次是公务员任用制度造成了省厅之间的团体保护主义。在日本,人事院负责统一组织公务员资格考试,但是考试合格者是否录用、如何分配则由各用人省厅决定。这一任用制度容易造成公务员对其所属省厅的依附性和忠诚心,强化省厅间各自为政、纵向分割的局面。最后是公务员伦理道德失范,渎职、贪污等腐败问题滋生蔓延。
3.桥本内阁行政组织体制改革催发了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变革
在此次行政组织体制改革中,桥本内阁将部级机构由22个一举减至13个,精简幅度超过40%;同时将各种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机构从行政组织体系中分离出去,改建为具有充分自主管理权的“独立行政法人”。此外,为与行政组织体制的改革相配合,对于行政运行的决策机制、综合协调机制、监督评价机制和政策咨询机制等也进行了重新构建。随着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公务员制度的改革被提上了政府改革的议事日程。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内容
日本于上世纪末开始酝酿改革公务员制度,1997年本公务员制度调查会提出了《公务员制度调查会意见》,并于1999年的《有关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的答复》中初步提出了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设想。2001年3月27 日出台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框架》对改革的意义和基本方向做了详尽的规定。在此基础上,2001年12月25日小泉内阁通过了《公务员制度改革大纲》,这标志着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此后,同本内阁于2007年4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公务员制度改革》。2008年6月6日通过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基本法》等配套法案,对公务员的任用、考核、工资、培训、考试、交流、福利、奖惩和再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改革进行了具体设计。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设立对中高级公务员实行统一管理的内阁人事行政管理局。内阁人事行政管理局以总务省的人事局、行政管理局的基本职能为主,同时将人事院、财务省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合并而成,由内阁秘书长兼任主管大臣。
第二,多途径引进多样化人才,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与竞争活力。例如将现行的公务员Ⅰ、Ⅱ、Ⅲ种考试废除,代之以“综合职考试”、“一般职考试”和“专门职考试”三种新的类型;同时,为吸引高学历人才、企事业管理人才和女性优秀人才加盟,还专门设立了“研究生录用考试”、“中层任职考试”和“女性挑战者考试”三种专门录用考试。
第三,引入新型公务员评价制度。新型考核评价制度由“能力评价”和“业绩评价”两个方面构成。“能力评价”是根据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中的表现而对其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的认定,评价的主体主要是考核对象的监督者即上级直接领导。“业绩评价”是人事部门按照目标管理的原则,通过测量考核对象的主要业务目标实现程度而对其工作实绩做出的认定。考核评价的结果,将对公务员的任用产生直接影响。
第四,强化公务员培训制度。例如加大公务员海外研修的派遣力度,将派往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和政府机关长期进修人员多数量增加一倍,并允许成绩优秀者在外连续攻读博士学位等。
第五,设立“官民人才交流中心”,规范公务员的再就业活动。“官民人才交流中心”设置于内阁府中,由内阁秘书长直接领导。凡如年满50岁、或担任课长及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若希望退休(或提前退休)后到企业或公益事业机构再就职,均需在该中心登记,由中心对外统一推荐。
三、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影响
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已于2009年4月正式启动,目前正按照既定的日程表向前推进。由于政党轮替等影响,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尚不明晰。但是有关此次改革的争论自改革伊始就未曾终止过。目前来看,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引入能力、成果主义与公务员职务特殊性的矛盾;对公务员评价制度的质疑以及由此有可能引起的人治问题;公务员制度改革与违背公民劳动基本权的争议;改革与敬业意识、集团意识等日本文化的冲突等。
尽管如此,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在一些重大问题上采取的思路和做法还是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的。如何引进企业机制,给僵化沉闷的公共部门注入生机与活力,这是新公共管理改革以来很多国家和政府都在思考的问题。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范例。尽管在改革方案中大量借鉴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理念,但在任用、考核、工资、培训等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却对于引进企业经验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在公共部门特殊的环境中引入企业管理理念与方法,实现高效行政,需要适度而审慎。
注释:
[1]牛昆仑.西方五国新公共管理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8:41
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篇四
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国有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同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公务用车管理不够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范围过大、管理运行成本偏高、公务出行社会化、市场化水平较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是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要求。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和企业境外分支机构)。
本方案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上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属国有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规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实物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国有企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国有企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2.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3.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各国有企业要在本级国资委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对所属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
三、主要任务
(一)根据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积极稳妥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取消公务用车改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计算的补贴标
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国有企业副职负责人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交通保障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综合考虑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等情况等因素,报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本级车改办备案。国有企业在主管部门确定的补贴标准内,综合考虑企业经营业务特点、业务区域跨度及各企业负责人分管业务特点合理分档确定补贴标准。
2.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等岗位)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其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3.有序实施国有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4.分级推进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国有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各国有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各国有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各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各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统筹兼顾,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合理确定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上限标准为:主要负责人3000元/月,其他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0.9倍即2700元/月。其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负责人交通补贴上限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上限标准。
2.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3.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国有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4.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不得为参改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5.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
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方案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筹指导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协调有序进行。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限要求,统筹做好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对于正在开展或者已经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规范。
(二)分步实施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会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汇总后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制定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对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后2个月内,即10月底前将所属企业车改方案和批复文件报本级车改领导小组
备案,11月底完成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备案情况,组织抽查核查,及时纠正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情况。
5.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篇五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l、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l、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四、关于调动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五、关于浮动及固定工资的处理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县以下(不合县城关镇)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按照劳人薪〔1986〕l05号文件规定,在地质勘探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工人按照人薪函[1992]7号文件规定,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按照劳人薪〔1985〕41号文件规定,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按国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l级或2级。
六、关于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规定的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工资问题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七、关于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如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时晋升了级别的,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如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时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的,其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八、关于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省政府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省政府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九、关于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十、关于工资套改后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年度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中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三、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工资套改问题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已高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工资套改时,薪级工资高定l级。
十四、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l级;受行政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4级;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5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五、关于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七、关于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问题
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其学徒期工资标准为600元。学徒期满后,在机关工作的,其技术等级工资执行初级工标准,岗位工资大专毕业生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二档,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三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大专毕业生执行3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4级。
十八、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3不满lO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十九、关于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关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 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l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十一、关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问题
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二十二、关于符合陕政办发[1998]1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增加生活补助费问题
对符合陕政办发〔1998〕1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按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费。
二
十三、关于退职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6.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论文 篇六
2011年03月25日,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抓紧研究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公车管理使用改革,今年要拿出改革方案,在一些部门试行。近些年,我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每年“两会”热议的话题。我国当前公务用车制度沿袭了解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弊端日益突显,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严重障碍,成为公共财政的严重包袱。由此引发的效率低下、公车私用、运行成本高等现象,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人民群众对此意见甚大,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的和谐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中央党政机关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当时公务用车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控制,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先后在我国广东、黑龙江、北京、江苏、等地开展公车制度改革的试点和探索,并形成了公车改革的三种有效、结合地方实际的模式:货币化改革、半货币化改革和加强管理。每个模式都有一定的利弊成分存在,关键是地方车改如何适应、结合当地具体实情,来制定有效的公车改革的方案和对策。
同时应积极借鉴国外关于公务用车的先进经验,在公务用车监控、数量、补贴上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通过综合各方面因素提出了要全面系统进行车改,搞好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公务用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刚性财政预算机制的建设,进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为我国公车改革提供系统、全面的支持。不断优化车改方案,严格公务用车的编制和配备,加强公车使用管理。稳步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和适当交通补贴的积极配合。重视车改后期的反馈和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公车制度改革进行较为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我增长了知识,丰富了阅历。途中,我综合应用了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的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结合我在地方党委实习的见闻和感悟。采取了因果论证法、对比分析法、逻辑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公务用车制度的现状与原因,及国内外车改模式进行阐述,形成了公车制度改革的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够对我国当前公车制度改革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概况
(一)公车的概念
“公车”即“官车”,《周礼·春官·巾车》曰:“巾车掌公车之政令”,郑玄注:“公,犹官也”。汉朝以公家车马接送应举之人,后“公车”为举人入京应试的代称。至晚清有康有为的“公车上书”。“公车”,在当代特指“公务车”,不同于公共汽车。公务用车,简称公车,是指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用国家公共财政购置的,用于公务活动的需求、提高办事效率的车辆。主要分为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专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业务用车两大类。
(二)我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历史
公务用车制度,是指关于享受公务用车的主体、公务用车的管理及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惩处等相关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在政府及各个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公务用车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分为两条主线:中央层面的政策制度规范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试水车改。
在中央,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各级政府部门公务用车也随之大量增加,并在配车盲目追求排量、档次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指出:“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1],规定中首次明确不同级别干部的用车数量和配备标准,并限制对进口轿车的使用。对公务用车的无序状态进行一定的规范,并收到一定的效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配车标准,减轻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对副部级以下干部用车标准的规范。并规定了各个级别配车的价格限制,起到节约财政支出的作用。进入二十一世纪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发生明显的变化,汽车消费市场趋于完善和壮大,以往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为此2004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明确了机关在公务车编制、采购更新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务车数量过度增加和采购频繁的问题。在创建两型社会新的形势下,为进一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2008 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中指出,正常工作日公务用车停驶20%,休息日全部停驶。同时进一步降低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从原来的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L(含2.0L)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调整为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在1.8L(含)以下、价格在16万元以内,机关业务用车排气量在1.6L(含)以下、价格在12万元以内。此外,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提出, 鼓励国内发展自主品牌汽车,扩大市场占有率。从2009年开始, 公务用车自主品牌不低于50%。自主的新能源汽车, 政府部门要优先考虑采购。这不仅是降低公务用车采购成本, 鼓励节能减排, 控制公务车盲目攀比和铺张浪费的有力举措,也是创建低碳社会、两型社会的迫切要求。
在地方,各地先后都对当前公车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为贯彻中央的精神,切实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办事效率。1997年广东省东莞市是最早进行车改的地区,1998年02月黑龙江省大庆市率先在市直机关实行公车制度改革,在当时国内引起不小的轰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1998年09月,中央启动部分国家机关和部门车改试点,并同时在北京、江苏、浙江、重庆、湖南等地试点。为以后公车改革的探索打下了的良好基础。2004年进入全国性公车改革高潮,广东、江苏、北京、黑龙江等20多个省(区、市)试点公车货币化改革。2005年,杭州、北京等地公车改革在人民群众的质疑声中相继搁浅。2009年07月经过几年试点的浙江杭州正式启动市级公车改革,市局级以下干部一律取消专车,并向公务员发放车贴,补贴标准根据行政级别分9档,补贴范围在300-2600元/月。参加公车改革的21个市级单位,两个月公车费用支出下降约32%。统计数据
显示,凡是加强公车管理和进行公车改革的地区或部门,公务用车费用普遍比改革前减少30%左右。有效地减轻了地方财政压力,遏制了地方在公务用车方面不可控制的局面。
7.关于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探讨 篇七
一、公务卡制度的涵义
公务卡制度是财务结算的一种新型方式, 此财务结算的形式能较好的解决现金结算带来的不足。公务卡不仅有一般的银行卡所拥有的属性, 还有财务结算管理的较为独特的属性, 其可以把财务结算管理的某些要求同独特的银行卡优势结合起来, 成为了新型的财务结算管理的工具及手段。公务卡制度利用银行卡的平台, 将财务公务支出的方式由现金结算改为公务卡透支, 借助银行卡的支付单据及支出发票由相关的单位部门进行报销, 然后财务工作人员用规定的账户为公务人员的透支情况进行及时的还款, 因此财政部门就能借助网络进行实时监控。
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探究
1. 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现状
伴随国外公务卡制度不断地进步发展, 关于公务卡制度理论的研究更是非常之丰富。由早期公务卡制度的初期推行到公务卡制度的确立实施, 以及公务卡消费、报销等系列问题深层次的探索研究, 一步步的使公务卡制度更加地完善、更加地人性化。
近些年来, 国家财政部门为了较好的推行公务卡制度的实施进行了大量积极有效的探索研究, 比如上海和天津等大城市在零二年前后就推行了公务卡制度的改革。由于我国对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起步较晚, 对公务卡制度改革研究的相关理论也处在摸索阶段, 相关学术研究以及相关理论的探讨还有些许的欠缺, 需要深入、系统的研究。
2.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 规范了财政结算的管理。在事业单位中实施公务卡的结算方式可弥补国家集中支付制度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并能将现金支付逃避于国库监控的困难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进一步实现制度改革的有效突破。如此财政部门可利用网络监控系统对公务人员的公务支出进行实时有效的查询和监控, 进而对财政资金的结算过程进行监督, 从而有效地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规范和安全。
其次, 加强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公务卡结算形式是工作人员刷卡结算日常公务的支出, 借助网络系统使公务卡相关的支付情况被实时地记录下来, 持卡人凭借消费凭条进行报销等操作, 因而实现公务消费支出的公平、公开、透明。
第三, 使管理成本得以降低。公务卡的实施简化财务的流程, 避免预借现金以及审核等环节, 并且相关支付信息、资料会实时的传输到财务系统中, 实现整个管理过程的无现金化, 极大地减轻相关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使得管理的成本极大地降低, 并使工作效率很好的得到提高, 给工作人员在公务消费时带来安全以及更加便利的操作。
最后, 使国家经济的发展环境得以优化。公务卡制度的改革有效地促进电子交易技术的发展, 促进产成私人与其他经济体间交易的档案, 可有效监管税收的实际情况, 能及时的发现偷税、漏税行为和现象, 进而会促进金融、银行业的迅速创新、发展, 激励建立、改善社会信用体系等。可说公务卡制度的改革是利国利民的伟大工程。
3. 公务卡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公务卡制度已经初步的建立, 制度的改革也有了一定的成效。但公务卡制度的改革是强制性的变化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差异性, 制度的改革又牵涉多个不同的部门, 因而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该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表现在:
(1) 公务卡存在“有卡不用”的现象。首先, 人们已习惯了现金结算的方式, 一时间较难改变支付的习惯。关于支付形式的观念转变需要渐进的过程。许多单位在进行公务卡报销时手续比较繁琐有时会错过公务卡的还款期限, 引起持卡人的信誉降低等原因, 极大地打击了持卡人持卡消费的积极性。
其次, 公务卡的使用环境需完善。目前, 银行卡网络系统不够强大, 其覆盖的面积也不是非常的广阔, 有些相对落后的区域还没有网络, 以及银行卡的消费的设备也不够完善, 致使持卡人无法刷卡消费。
最后, 财政监管不到位, 出现“有卡不用”的现象是其中隐藏了利益的诱惑。公务卡财政结算以后, 相关的单位仍能保留银行的基本账户以及零余额账户来将剩余的现金提取, 公务消费的过程中依然有大量的现金支出现象。公务卡制度的消费虽然可以消除在消费发票上做手脚的现象, 但是并不能有效地消除“吃回扣”形式的腐败。公务卡制度的改革可能会冲击到某些部门以及私人利益的掌控情况, 倘若使公务消费透明化, 会极大地限制他们对国家利益的窃取等。还有, 公务卡制度的改革现仍处于试点的初级阶段, 公务卡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办法以及足够力度的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划分情况还不十分明确。
(2) 公务卡制度改革不会“包治百病”, 并不是万能的“防腐卡”。现实中的公务消费还存有许多的弊病, 当前公务卡的使用仅可提供一种监管的渠道, 不会起到“包治百病”的神奇作用, 更加不会起到“防腐”的作用。
首先, 虽然公务卡制度可使“凑票”报销的现象得以有效地杜绝, 但对那些虚开发票和“吃回扣”行为等现象却很难有效的进行监管。公务卡的消费只不过是现代化的一种结算形式, 在使用过程中会很容易出现“人工操作”的腐败现象, 只要有经营者的有力的配合, 钻公务卡的空子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倘若仅借助这种公务卡财政结算方式来强制持卡人的廉政, 杜绝结算过程中的“潜规则”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 公务卡制度对相关单位的职权者没有有效地约束力。公务卡制度不能指定花销的多少及其合理性, 其根本不能控制具体消费的金额, 只是将消费的过程以及相关的消费信息记录的过程还原而已。
最后, 公务卡财政结算制度可监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出情况, 但是对那些预算外的资金等很难得到有效地控制。这就会使腐败的现象得到滋生, 无法达到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初始目的。
4. 完善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公务人员消费情况的透明性取决于国家的制度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在强制推行公务卡制度的同时, 还需要构建完善的使用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
首先, 必须加大相关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 强化推进公务卡的广泛使用, 迫使相关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准确的理解新政策, 并能熟练的掌握新的业务, 使得持卡人能熟练的掌握用卡技巧以及报销的相关流程, 使公务人员能逐步地转变消费支付理念, 由起初的拒绝使用公务卡转变成为能够主动的用卡。
其次, 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系统环境, 加强拓展公务卡使用的范围及环境。相关的部门和单位需积极密切地配合, 进一步加大POS机布设的力度, 改善公务卡的使用以及受理的环境。增加商户的受理意愿情况, 充分的激发出商户公务卡刷卡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解决公务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为公务卡的使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最后, 需要配套的相关制度急需进一步的完善, 在源头上约束、限制公务人员的消费。相关的单位需细化有关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公开预算的实施情况, 进一步推动“阳光财政”的出现, 使得公务支出的消费情况处于社会公众的集体监督之下。加大公共财务治理的改革力度, 可将收入同支出的情况及时统一纳入相关系统的管理之中, 因而可以杜绝预算之外的额外支出。要大力推行防腐的力度, 通过配置科学的权力、及时的监控网络系统使公务消费“公开透明、全程监控、留有痕迹”。要加强审计与问责制度, 建立严惩机制, 对公务消费腐败采取“零容忍”原则。唯有此, 才能够保证公务卡真正成为治疗公款滥用顽疾的一道“防腐卡”。
国家财务管理的制度建设以及腐败的抵制过程是一个复杂且相当有难度的“系统工程”, 实施公务卡结算形式的强化只是一个微小的手段, 任何寄望于单一政策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只有当我们加之以科学的制度、认真的规范、正确的引导、严厉的监管等相关的措施, 构建健全切实可行的预防公务消费腐败的制度和机制并认真落实执行, 再加以配合公务卡的强制使用, 才可使公务卡真正“卡住”公务消费腐败。
三、总结
总的来看, 加强、加快公务卡制度的改革需要国家社会市场的成熟, 加上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银行等各个部门单位的参与等多个方面综合条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同时一起的参与下, 才能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或部门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且要结合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自不同的特点, 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促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
摘要:公务卡制度是国家公共财政管理的一种创新、深化的制度。公务卡制度的改革使得经费的开支更加地透明, 保障综合资金的能力加强, 从根本上有效防止腐败情况的产生, 加强建设党风廉政的风气等。但通过改革的现状分析可得出, 还存有各种各样的问题, 还需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积极推进公务卡的改革、使用。本文主要介绍公务卡制度的基本内容, 从实践和管理方面探究推行公务卡改革的意义, 并探索其在改革方面好的方法以及推行公务卡改革的必然性等。
关键词:公务卡制度,改革,探究
参考文献
[1]编辑部特稿.积极推行公务卡计算方式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访财政厅副厅长赵永旺[J].财政与发展, 2007, (01) [1]编辑部特稿.积极推行公务卡计算方式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访财政厅副厅长赵永旺[J].财政与发展, 2007, (01)
[2]杨长红.公务卡的推广和应用定位[J].中国信用卡, 2009 (9) .[2]杨长红.公务卡的推广和应用定位[J].中国信用卡, 2009 (9) .
[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 (10) [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 (10)
[4]白静.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现状分析及建议[J].现代商业, 2012 (12) .[4]白静.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现状分析及建议[J].现代商业, 2012 (12) .
8.如何有效推进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 篇八
【关键词】公务卡管理;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过去的财政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着方式老旧、运行混乱以及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着财政资金管理质量的有效提高。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部分单位借助现金付款模式有效地躲避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从而导致国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有效地避免了这些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问题的产生。然而,公务卡管理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公务卡管理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刷卡环境有待改善
诸如差旅费、招待费等都包括在公务卡结算范围,所以,公务卡消费涉及到酒店、交通等多个领域,并且,时常是跨地域。尽管,近年来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务管理模式,多个银行都在很多公共场所设置了销售点终端(POS)机,这使得人们的消费模式更为便利,并且,还避免了大量的现金支付。然而,在很多中小型商场等地并没有实现这一消费模式的普及,以至于公务卡的使用受到了阻碍。甚至在部分商场,商家以各种利益诱惑人们使用现金,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务卡消费模式普及。
2.持卡人刷卡缺乏积极性
长期以来,预算单位的持卡人都是采用现金支付模式进行消费,其更加倾向于“即时的钱货两清”公务卡结算推行之后,很多人并没有对公务卡的便捷性很多掌握,其对公务卡的安全性持怀疑态度,以至于在可选的情况下更加愿意现金支付。除此之外,部分单位进行财务报销时,差旅费补助经常是以现金形式结算,这样,财务人员既需要公务卡结算,也要进行现金结算,如此,其工作量显著提高。所以,公务卡消费者和财务结算者对公务卡结算模式都缺乏热情。
3.硬件设备需要加强
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的过程中,要想真正地提高使用质量,还需要有对应的硬件建设对其给予支撑。然而,财政部门对这项工作有所轻视,其仅仅注重强调公务卡的使用。这种情况,多数的预算单位只能通过电话拨号方式同国库集中支付体系连接,以至于支付时间过长,工作人员的业务量猛增。这也是导致财务人员排斥公务卡管理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1.对公务卡的使用环境进一步完善
现今,国内的POS机分布的并不是非常充足,并且,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状况。以至于无法为公务卡持有者提供优质的使用环境。因此,在使用环境改善中,要不断增加中小型消费场所的POS机设置数量,有效减少现金支付数额,进而避免其引发的诸多风险。
2.加大现金监管力度,对结算方式进行改进
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逐步代替现金结算是实施公务卡改革后的大势所趋,但鉴于目前实际情况,用公务卡结算完全代替现金结算只是一种理想目标,现金结算在预算单位仍将长期存在,因此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对预算单位的现金支出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将公务卡使用、管理纳入预算单位年度财务审计范围。对公务卡制度执行不力,现金提取量大的预算单位,予以通报并要求整改。另一方面要科学核定预算单位的现金提取范围及额度,对超范围、超额度的现金提取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使用公务卡的初衷就是为了减少预算单位大量使用现金,使无现金结算模式成为可能,除了转账支付外,其余公务消费支出都通过公务卡结算。在现实操作中,最大的障碍就是因无法在公务卡还款系统体现消费记录而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在此情况下,若非刷卡消费通过财务人员将报账金额直接转到职工的公务卡而非直接提取现金付款,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公务卡推行的最终目的。
3.公务卡结算监管力度增加
现今,国内的财政体制中,无论是资金安排,还是部门的预算编制和经费的管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都导致了国内公务消费缺乏规范性。尽管预算单位推出的公务卡结算有助于公务消费合理控管,但是,由于在公务卡结算过程当中无法实现透明化,很多发票“虚开、多开”问题依然存在,由此可见,公务卡并不是解决公务消费问题的万能途径。因此,要有效地解决公务消费问题,不能仅仅借助公务卡改革,还要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对预算编制进行深度细化,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实现财政的综合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公务卡的改革过程务必要至始至终坚持监管并重,并将公务卡支持监控作为重要的改革以及执行内容。例如,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要设定在线监测制度,以便于更好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同时通过与单位支付数据的对比分析,查找一些隐性的、深层次的问题和变化,定期提交公务卡支出分析简报,确保公务卡制度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三、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流量逐渐增加,并且,在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常常会滋生很多腐败问题的产生。为了有效地遏制这一不利情况发生,公务卡管理制度已经在很多单位得以推广。然而,在公务卡管理模式的推行过程中,由于相关的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以至于推行的并不是非常顺利,并且,还遇到了一些实际的问题。因此,结合当前公务卡管理现状,不断进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优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高鹏程.财政预算公务卡制度改革探讨[J].地方财政研究,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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