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情况说明

2024-09-2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情况说明(精选8篇)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情况说明 篇一

城镇医疗保险的报销情况说明

一、正常医保期间

1、门诊报销:一年内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400元以下的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原则上,在校医院就诊;如果需要转校外治疗,需开具校医院转诊单,学生凭转诊单,到校医院报销。

2、住院报销:一年内,宜昌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调整为15万元。原则上,在宜昌市城镇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在出院结账时即可按比例报销。如需转院治疗,需开具转诊单;寒暑假、在外实习期间,在外地住院,由学院开具“住院期间为寒暑假、在外实习”证明(盖学院行政章)。学生凭发票、出院小结、住院治疗明细单,到劳动局医保科(电话:6747184)报销。

二、特殊时段、人员的报销

1、新生入校至医保卡生效(第二年1月1日)之前,住院,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资助中心与劳动局联系登记、报销程序,协商好后,学生凭发票、出院小结、住院治疗用费明细单,到劳动局医保科(电话:6747184)报销。在医保卡办好之前的门诊(暂无)。

2、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至医保卡生效截止日(12月31日)之前,参照在外地住院报销程序:由学院开具“住院期间为在外地”证明(盖学院行政章)。学生凭发票、出院小结、住院治疗用费哦明细单,到劳动局医保科(电话:6747184)报销。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情况说明 篇二

到2010年,新农合在第一批试点地区已运行了7个自然年度,经历新农合制度自身的探索、建立和完善,经历近年来农村卫生体系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经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显著提高后,第一批试点地区的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如何,呈现出哪些特点,面临哪些挑战,特别是在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如火如荼开展的政策大

环境下,利用第一批试点地区七年纵向数据,及时分析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可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良性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1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卫生部新农合统计调查制度历年数据,由于统计指标的增减和统计口径的调整,部分数据有缺失;剔除近年来行政区划调整的地区、城乡一体化后不再开展新农合的地区以及西藏自治区所辖县(市、区),最终纳入分析的县(市、区)数为252个。因各试点地区启动时间有差别,部分县(市、区)是2003年下半年启动新农合,故2004年数据是2003年、2004年的合计数据。

2 主要结果

2.1 基本情况

2.1.1 覆盖及参合情况。

第一批试点地区覆盖的252个县(市、区)中,东部地区有94个县(市、区)、中部地区87个县(市、区)、西部地区71个县(市、区)。覆盖1.07亿农业人口,其中东部4465万人,中部3840万人、西部2385万人。第一批试点的地区多为当地政府比较重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较好、以及有传统合作医疗一直延续的县(市、区)。即便如此,从表1看,各县(市、区)的县级财政收入、支出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县级财政收入最高的达到296亿元,最低的仅为134万元;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也较大,最低的为863元,最高的达到10894元,相差12倍;农业人口数从1.75万人至150万人不等。

2004年启动时,第一批试点地区的参合人数为8040万人,到 2010年当年参合人数已达9554万人,参合人数较试点启动时增加了约19%,覆盖了96%以上的该地区农村居民。参合率的不断攀升体现了新农合制度的生命力,从历年数据看,第一批试点地区的参合率一直高于全国水平,说明在第一批试点地区政策的参与程度较高。

2.1.2 筹资情况。

随着参合人口和人均筹资标准的不断提高,2004-2010年,第一批试点地区的新农合筹资总额逐年增长,累计筹资591.39亿元。2010年当年,新农合筹资175.9亿元,是2004年当年筹资额的4.7倍;人均筹资183.6元,是2004年试点启动时的3.96倍。与全国历年水平比较,第一批试点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一直高于全国水平,这主要源于东部地区辖的第一批试点地区人均筹资水平较高且增幅较快。

筹资构成中政府补助比重不断增加,农民个人缴费比重降低。根据新农合政策安排,在试点启动初期,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缴费比为1∶1∶1,随着试点不断推进和政府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2010年三者比例为4∶4∶2。从第一批试点地区的实际人均筹资构成看,由于试点期间财政补助存在下年结算的情形,因此与筹资标准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从总体趋势看,个人缴费的比重在逐步下降。在政府财政补助方面,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中央财政在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标准要高于东部地区,而东部地区的地方财政补助比重则高于中西部地区。

2.1.3 受益情况。

受益人次不断增加,2004-2010年第一批试点地区参合农民累计受益7.44亿人次。受益人次构成中,住院补偿人次约占3%~5%之间,相对比较稳定;由于门诊统筹地区的扩大,门诊人次在2007年以后有了较快的增长,门诊补偿人次占受益总人次的比重保持在90%以上;除了住院和门诊外,在2007年前体检人次也占了10%~17%的比重,这与政策刚刚实施,为那些当年未能受益的参合农民开展健康体检有关;此外,2008年以后,第一批试点地区也陆续开展了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补偿和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1]。

受益水平持续提高。住院的实际补偿比7年来增加了19个百分点,2010年实际住院补偿比达到43%,门诊统筹地区的普通门诊实际补偿比达到33%,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实际补偿比接近住院补偿水平,已达到了42%。

2.2 基金运行情况

2.2.1 基金支出情况。

第一批试点地区7年累计基金支出年度基金支出537.01亿元,2010年当年基金支出164.39亿元,是2004年试点启动时6.23倍;筹资水平的增长和基金使用率的提高使得历年的人均基金支出从32.80元,增加至172.06元;基金支出构成自2006年以来比较稳定,约75%左右的当年基金支出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支出,20%左右的当年基金支出用于普通门诊支出;体检支出的比重在试点启动之初较高,但近年来已逐步降低至0.5%以内(表2)。

2.2.2 基金流向。

住院补偿基金主要流向了县内医疗机构。总体来看,第一批试点地区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资金的流向,流入县外医疗机构的补偿基金比重约为35%左右,县内医疗机构约占65%。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基金流向占比略有不同,流向乡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基金约在20%左右,流入县级医疗机构的基金约占45%左右,但自2008年开始基金流向构成比出现了一些变化,流入乡级医疗机构的基金比重开始下降,2010年已降至20%以下,而流向县外和县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基金则出现上升趋势(图2)。

住院补偿基金的流向与住院补偿人次的流向是密切相关的。表3列出了试点启动以来住院补偿人次流向的变化情况,县外和县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人次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乡级医疗机构则出现了降低的趋势。与2004年启动时相比,2010年县外和县级医疗机构补偿人次的比重分别提高了约5个百分点,相应地乡级医疗机构补偿人次的比重降低了10个百分点。尤其是到了2010年,参合农民住院就医流向的构成比发生了根本变化,县级医疗机构超过乡级医疗机构,已成为参合农民住院的主要选择地,县外医疗机构的就医人次也上升到了20%左右。

2.2.3 基金使用率。

第一批试点地区的当年基金使用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除了试点启动的2004年和2006年外,其他年度的当年基金使用率维持在85%以上。图3对比了2004年和2010年各县(市、区)当年基金使用率分布情况,2004年由于试点刚刚启动,补偿方案的测算没有实际经验参照,对农村居民的就医需求无法准确估计,因此资金使用相对保守,第一批试点地区当年基金使用率的水平在各县(市、区)基金使用率差距较大,最低的不到20%,最高的超过160%,且总体水平相对较低,当年沉淀资金较多,约有75%的县(市、区)基金使用率在80%以下,不到10%的县(市、区)当年基金超支;经过几年的探索和调整,到了2010年,各县(市、区)当年基金使用率更趋于合理,分布也更集中,只有约10%的县(市、区)基金使用率在80%以下,大部分县(市、区)的基金使用率集中在80%~100%之间[2],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约有25%的县(市、区)是面临当年基金超支的问题的。

3 讨论

第一批新农合试点地区的运行情况实际上折射了新农合制度的变迁过程。从试点走向全面覆盖,经历了从互助共济制度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如今新农合制度在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第一批试点多为我国农村卫生发展状况较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因此第一批试点地区的运行特点很大程度也是代表了全国新农合发展的走向和规律。笔者认为,在总结特征和经验的同时也应发现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全国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和保障作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3.1 筹资的逐年增长主要来自政府财政补助,缺乏长效稳定的筹资机制

新农合自启动以来,人均筹资标准从 30元起步、经历50元、100元、150元,直至2011年的200元,全国总体的人均筹资水平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从1%提高至2.5%。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这一比重在各地区相差较大,以2010年第一批试点地区数据测算,实际人均筹资水平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最低的为0.89%,最高的为11%。筹资水平的多少意味着参合农民能够从医疗保障中获益多少,因此,建立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级财政支付能力、医疗费用增长水平等相适应的筹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扩大筹资的渠道、明确筹资主体责任、建立筹资标准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江苏省于2011年颁布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即明确了该省新农合的筹资机制,提出江苏省新农合筹资标准应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3]。这种以行政管理条例形式确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可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筹资机制的建立提供借鉴。

3.2 基金支付范围不断扩大,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方案

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基金支付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的,除了传统的住院、普通门诊之外,分娩、重大疾病、大额门诊等也先后纳入了新农合的补偿范围。从第一批试点地区基金支出构成的情况来看,2008年以来,分娩定补和体检支出的比重相对较稳定,可暂不做较大调整;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比重是呈现略有增高的趋势,目前大额门诊的补偿比与住院的补偿水平已基本接近,一定程度能够缓解那些慢病大额门诊未住院群体的疾病经济负担,但各地大额门诊规定的病种不一,且种类、数量略有不同,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比例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测算;此外,2010年以来,针对部分重大疾病补偿的试点工作也在不断推进,且补偿病种的范围不断扩大,陈竺部长在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上提出,各地区可以探索从新增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省级统筹基金,用于重特大疾病保障,并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使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4]。因此,在筹资水平继续增长的前提下,应依据各地医疗需求、农民患病情况及报销情况进行科学测算, 合理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比和报销水平。合理引导参合农民就医流向、扩大新农合补偿的范围,包括大额门诊和重大疾病的补偿、提高封顶线和报销水平、降低起付线、实施“二次补偿”等,在基金略有结余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对参合农民的保障力度。

3.3 基金使用率处于较高水平,面临基金超支的风险

第一批试点地区的基金使用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以2010年为例,当年基金使用率达到了94%,超过1/4的县(市、区)当年基金超支,而2009年则约有一半的县(市、区)当年基金超支。以往研究表明,影响基金超支的因素有筹资水平、就医需求释放、服务包扩大、补偿水平提高、医药费用上涨、就医流向变动、通胀等。以就医流向为例,参合病人就医机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基金的流向,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曾以2009年数据为基础测算了就医流向变动对新农合基金的影响:假设各级医疗机构费用水平不变,如果乡级医疗机构就医比重降低一个百分点,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将提高37元,人均新农合住院补偿基金将多支出15元。从第一批试点地区的数据看,乡级医疗机构的就医比重持续降低,特别是2008年以来,降幅较大,3年间降低了5个百分点,这对基金的压力是非常大的。因此,在保障基金有效使用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控制风险是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当下面临的重要挑战。

参考文献

[1]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Z].北京: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7.

[2]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Z].北京:财政部,卫生部,2008.

[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Z].南京: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1.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情况说明 篇三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

一、加强基金筹集管理,降低筹集成本

在我国新农合制度刚刚开始实施的阶段,存在多种不同的基金收缴方式,如主动收缴、上门收缴等等,这给基金制度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使收缴成本有所增大。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对收缴方式进行统一。可采取协议委托的方式对基金进行收缴,这种收缴方式是目前较为稳妥的实现方式之一,相对以往的收缴方式而言,其具有收缴效率高、收缴成本低等优越性,并且该收缴方式是从应发给农民的资金中直接进行扣除,这样能够防止少数农民拒缴的现象发生;其次,应降低资金筹集成本。根据规模经济论的观点,参合率越高,平均筹资成本就越低。然而,按照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与参合率成正比,这是影响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应当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提高农民的人均收入,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新农合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对新农合制度有所了解,借此来提高参合率,以达到降低筹资成本的目的;再次,应对筹资截留现行予以严厉打击,避免资金挤占和挪用行为等情况的发生,一经发现截留现象,必须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基金分配与使用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完整

强化新农合基金分配与使用管理是提高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利于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首先,科学合理确定基金支付范围。为了确保新农合基金能够切实解决农民医疗难题,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全面考虑区域经济水平、农民消费水平以其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基金起付标准、封顶标准与补偿比例,力求扩大基金收益面,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报销操作规程、合理用药、科学诊疗以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还要在调查分析市场药品种类、患病农民就医情况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农民实际需求的新农合医疗基本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相关部门要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若发现过度医疗问题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再次,为进一步健全基金的分配及使用管理,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借此来实现经办与医疗两大机构之间的联网,这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农民提供更加快捷和优质的服务。同时在基金的使用上应注意信息的公开性,使农民能够了解到基金的实际用途,这样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参合率和认可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新农合。此外,应尽可能缩短基金结报周期,并对医疗补偿金予以及时给付,以此来体现出新农合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三、完善基金结余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在基金实际运作的过程中,要想使其达到绝对平衡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首先应针对基金结余高低不一的问题,对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予以加强,通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制度,提高基金的总体利用率;其次,为避免各别地区基金结余过高以及少数地区收支不相抵的情况发生,应建立并完善新农合基金预警指标体系,并对预警区域和预警值进行合理设置,若是超出这一范围应随时进行报警提示。这样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进而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再次,应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和增值。这项工作是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必须履行的责任。在确保基金合理支付这一基础上,盈利性和安全性是结余基金投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具体来讲,就是要投资风险低、回报高的项目,如高速公路等。同时也可对社保基金的一些投资渠道加以借鉴。另外,基金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进行必要地沟通,在不违反有关原则的前提下,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借此来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构建新农合基金监管体系,保证基金高效运行

构建新农合基金监管体系是实现基金收支与使用透明化、高效化管理的必要措施。首先,基金管理机构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成立独立于基金高层管理部门之外的基金理事会,负责对管理部门实施监督评价,以及对管理机构重大决策的制定进行监督或审批;其次,构建新农合基金外部监管体系,由财政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基金监督委员会、社会公众等组成外部监督体系,明确各机构或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筹集、使用、分配、结余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基金健康高效运行;再次,重视审计工作,积极落实报告制度,以审计为基础强化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力度。协同发挥内部审计、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根据不同审计类型的审计侧重点不同来及时发现和纠正基金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参考文献:

[1]傅继英: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水平的对策[J].当代经济.2010(14).

[2]石 晶:浅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财务管理措施[J].中国卫生产业.2012(4).

4.新型农村合作医如何异地报销 篇四

一、提供以下资料:

(1)患者的《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2)全省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外地务工或外地居住的不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需提供务工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级以上部门证明);

(3)诊断证明;

(4)出院证;

(5)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住院收费发票(如提供地方税务监制的民营医疗单位发票,须提供其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文件,是复印件要加盖出台文件单位的公章);

(7)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

可回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设在本乡卫生院)报销,新农合经办机构接收后仔细审核,如资料不全告知其需要补齐的资料内容,待完备后再交于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接收完备资料后如实进行录入、审核、结算补偿,并对省外就医的实行保底补偿。如本人不便回户籍地,可将齐全的资料寄与委托人代为办理。

二、如在外地农民工定点医院就医,出院时直接按区级补偿标准及时补偿;三、在省级直补和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就医,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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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情况说明 篇五

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卫办〔2008〕101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规范特殊门诊补偿报销工作,现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

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扩大新农合的受益面,满足参合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需求,规范补偿范围和工作程序,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统一将特殊种类慢性病门诊(以下简称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报销范围。现就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特殊种类慢性病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疾病,具有危害性大的特点。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应遵循严格界定、定性准确、病种限制、费用控制、补偿有效、程序规范、循序渐进的原则。经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确定,参合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费用可由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

二、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

(一)高血压病(II期);

(二)冠心病;

(三)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

(四)肝硬化(失代偿期);

(五)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六)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九)类风湿关节炎;

(十)糖尿病;

(十一)恶性肿瘤;

(十二)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四)血友病;

(十五)中风后遗症;(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十七)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新农合各统筹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地新农合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

三、特殊病种诊断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一)参合人员居住县(市、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二)与本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的地级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经确诊的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居住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种患者,必须由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书面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

(一)补偿比例及限额。

1.起付线。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重性精神疾病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300元。

2.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30%补偿报销。重性精神疾病的补偿比例可适当提高。

计算公式:(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起付线)×补偿比例=应补偿金额

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仍按1000元计算。3.补偿限额。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元;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5000元。病患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和门诊费用补偿总额年累计限额为当年住院最高补偿限额。

在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线后,补偿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支付。

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本地新农合资金情况,对补偿标准和比例进行调整。

(二)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治范围。

新农合特定病种的门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同时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规定以外的费用不予支付,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应从费用总额中剔除。门诊处方及药品使用量要严格按慢性病门诊诊疗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超出一个月)。

五、参合人员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

(一)申请补偿的条件。

凡患有新农合规定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病史超过2个月以上,累计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可提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

(二)申请补偿的时间和地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通常每年办理一次,费用较大的,可以每季度办理一次,申请时间由参合人员选择。参合农民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及其凭证在当年内报销有效,不跨办理,特殊情况,可顺延一个月。

申请人年内在本县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审定具备特殊病种补偿资格的,可以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补偿;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到镇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办理补偿。申请特殊门诊补偿须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 2.门诊收费票据;

3.相关病种诊断证明、门诊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病历资料;

4.个人资料,包括:合作医疗证或参合收费票据、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的审核认定

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资格鉴定。受理申请的镇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先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对未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鉴定确认的,应提交县级经办机构进行鉴定,在未鉴定确认之前,不得办理补偿报销。县级经办机构应成立新农合特殊病种鉴定小组,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鉴定和确认,并根据鉴定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建立个人档案。

鉴定小组可由经办机构抽调人员组成,也可委托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鉴定。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新农合特殊病种诊断专家小组,并指定专人办理申请手续。出具诊断鉴定证明应由两名中级以上职称临床医师在申请表上同时签名确认,经医务科审核,并加盖公章。

对于通过鉴定,确定为特殊病种门诊的患者,其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由受理的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补偿报销。对于未能通过鉴定的,由鉴定小组在申请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上注明原因,由县经办机构退还申请人,或通过定点医疗机构退还申请人。

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凭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个人资料(合作医疗证或参合收费票据、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当事人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并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个人资料复印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入帐。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病种补偿要单独进行造册登记。

对实行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要对特殊门诊补偿作具体规定。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费用结算与住院费用补偿结算方式相同。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工作的管理,强化制度落实,严格审核参合病人资格和相关资料。参合人员如有造假行为,经办机构有责任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情况说明 篇六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服务需求越来越高,对疾病的认识、对自身健康问题的认识也越来越高,加上新农合的优惠政策的刺激及人民群众对新农合的认可,各医疗机构年住院人数越来越高,住院费用将会逐年增加,与合管办核定的金额有矛盾冲突。

医院是服务行业,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主要讲究的是优质服务,包含服务质量,也包含服务态度。在和谐社会大环境中,优质服务更为重要,作为服务部门将会加大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培训与提高,逐步使群众满意在医院。优质服务与入治病人成正比,病人将会不断的增加,相关的服务费用、药品费用就会不断上升,与合管办核定的比例有一定的矛盾。

在新形势下,医疗安全尤其重要。为缓解医疗安全现状,患者到医院后,医务人员不得不加倍小心,作必要的检查,用必要的药品。再者有的患者要求用较好的、较贵的药物等各方面均增加了相关的费用,与合管办核定核定的经济指标相矛盾。

综上所述,假如合管办每月限定一个医院每月十个人可核销4.1万元,而该院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导致病人不断增加,很快就会突破4.1万元的上限,突破上限后怎么办?合管办不予审核核销,导致医院就不敢报销住院病人,这样供求矛盾就形成了,导致病人误解,认为医院推诿病人、有人情关系。有的病人报、有的病人不报,影响医患关系,也影响和谐社会的大局。

因此建议:

1、根据新农合核销政策及医院的门诊,住院病人相对比例,门诊统筹为每人每次诊疗费用核销30%,每次不突破12.00元,累计全年不突破100元,住院核销75%,这些相关比例在加上乡镇医院所面临的大概有95%的都是参合病人,综合这些因素,医院全年的总收入,农合应占绝大多数的比例。基本上接诊的患者应占95%以上,所以根据医院的总体收入就可以核定新农合经济指标。经过科学分析减去病人自付费用部分,新农合核销就应占医院总收入的1/3左右。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才能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才能体现合作医疗是方便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指标也可控制在合管委,进行科学的测算,根据历年上升情况来确定核销比例。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情况说明 篇七

一、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现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并从根本上帮助农民解决“因病致贫”问题,为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基础性保障。推进新农合事业的快速发展,关键就要对新农合基金进行高效管理,如此方能保障基金的运作安全,使参保人利益得到维护。

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主要有五个方面,分别为基金预算管理、筹集管理、使用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以及结余管理。新农合的基金预算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合作医疗项目任务的有效完成而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基金筹集是指对参合资金的收缴,筹集工作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卫生部门对其予以配合,以保障基金收缴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来自各级财政部门分配的新农合事业补助资金、参合农民自行缴纳的资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参合基金以及企业或社团捐赠的医疗资金等其他资金形式;基金的使用是利用基金的封闭式运作,从而实现银行管钱、经办机构管账,保障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分离;基金结余是对年末基金收支进行抵扣后的余额进行管理,基金的结余状况又分超支与结余两种。

综上所述,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管理水平,能够充分保障对新农合事业的基金支持,在保障科学合理的农村医疗基金支出基础上提高新农合基金利用率,推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算的指导方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始终坚持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同时要加大对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平稳顺畅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社保基金的预算编制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对或会给社保基金收支带来影响的各项因素要进行全面评测,保障基金预算与社会发展的科学衔接,使各项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与结余都能够得到真实、全面、精准的反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预算要尽量做到全面,并注意对扩面因素的统筹考虑,从而使收入中的一次性因素得到合理预计。在支出预算方面则要注意其规范程度,在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新农合支出预算安排,既要使各项社保待遇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又不得任意扩大基金支出范围、提高支付标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实际预算管理中应谨记以上方针要求,实现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三、如何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算工作

(一)严格遵循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的四项基本原则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算编制工作中,应严格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 依法建立、统一规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算机制的建立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社保规定进行统一执行,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新农合基金预算的内容进行有效编制。

2.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新农合基金预算应根据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对其收支标准、收支内容进行严格监管,防止新农合基金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挪为他用现象发生,保障基金的专款专用。

3. 统筹编制,责任分化。

社保基金预算通常按照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要明确本地区财务部门及各级政府机关的各项职能,使地区的预算监管能够落到实处。

4. 相对独立,科学衔接。

社保基金无法对公共财政预算进行平衡,然而公共财政预算可对社保基金予以补充。因而在国家预算体系中,社保基金预算应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公共财政预算分离开来,确保社保基金的预算编制独立性,但又不失与公共财政预算的科学衔接。

(二)提高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程度

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预算编制,以确保预算编制的精准性、全面性与合理性。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算要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对当期的基金收支予以明确。新农合基金预算收入指标包括农民的个人缴费、政府的补助、收入利息、上级补助等,在基金收入预算方面要依据统筹考虑原则,对统筹地区本年度基金收入与结余基本情况、下年度国家对新农合的政策、基金的收入状况预测(包括参合规模、缴费标准、国家相关补助水平、收入利息等)等基金预算编制影响因素进行统一评测,保障新农合基金收入预算能够同农村群体的人均收入状况相适应。

在新农合基金支出预算方面,基金预算支出指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购买大病保险支出、对下级的补助支出以及其他转移支出等。新农合基金支出预算要参照下年度新农合统筹补偿的具体方案,并对本年度以及下年度基金支出的各项影响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包括对参合规模、门诊住院人次以及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补偿报销的额度等方面因素的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对下年度新农合基金支出比例做出合理判断。在支出管理上,要首先对参合农民的医疗待遇保障支出进行合理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力度,支出编制力求从严从紧。

此外,要注意提高对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说明的编写水平,预算编制要明确包含预算安排依据、影响因素、预算编制具体状况、相关问题以及管理方案等内容,对于部分收支异常现象要在说明中明确提出。

(三)确保新农合基金预算的有效执行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预算进行了科学编制,是否能够对预算编制进行严格执行是关键。在新农合基金预算管理中,要注重对预算季度总体情况的有效分析,确保基金同比状况、年度预算进度、基金运行状况等信息能够被及时掌握,使新农合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保障。

(四)保障新农合基金决算工作的合理开展

在对新农合基金进行决算时,要首先保障预算年度的年初数在填报时切实依据由财政部门编制的上一年度新农合的基金决算数据,在决算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则要依据账表一致方针,保障决算数据的精准有效。在对新农合基金决算进行填表时,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同财务的数据要相符,确保业务报表与财务报表在数据上的统一。报表上的相关支出内容需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坚决杜绝擅自更改支出标准、放宽待遇要求或是扩大支出范围等不规范行为,防止决算填表时混入政策规定之外的支出,确保新农合支出预算的合理有效。

此外,新农合基金决算还应认真贯彻新农合相关财务与会计制度的方针要求,对新农合的决算编制力度予以强化,以推动新农合基金预算、决算编制的统筹,提高其基金预算的科学性。

四、结论

基金预算管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中尤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对我国新农合制度的发展与健全起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因而在具体的新农合财务管理中,各地方应加强对新农合基金预算的管理,提高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科学性,切实保障其基金预算与决算工作的有效开展,推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快速前进。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在政府支持下推行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与发展能够使农村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极大程度上减轻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为我国广大农村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随着我国新农合基金规模的逐步扩大,如何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越来越成为我国新农合事业发展的关键。本文从我国新农合现状入手,试对如何加强新农合基金预算管理提出几项措施,为我国新农合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基金预算

参考文献

[1]杜长志,付培中,付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控制的探讨[J].卫生经济研究,2008

[2]王晓洁,王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现状及其对策[J].经济与管理,2008(3)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情况说明 篇八

【关键词】新农合 基金机制 可持续性

截止到2012年末,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合人口为8.05亿,参合率达到98.26%[1]。新农合已成为农村最基本最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为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不合理的筹资与给付机制严重损害了新农合的基金积累与抗风险的能力。为此,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对满足广大农民群体的医疗需求、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制度发展与相关研究评述

新农合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结果,是由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国家明确提出要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试点正式开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补助合作医疗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并规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2]。因此新农合是一种国家救助型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社会保险制度有所不同。直到2010年,新农合制度基本实现全面覆盖。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3],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补助标准给予,新增40元的部分,中央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别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并要求各地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农合经过10年的发展,相关机制已初步建立,筹资与支出也越来越能够满足农民的医疗需要,是我国6.3亿[4]农民群体医疗保障的基本支柱。

从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许多学者从各个角度进行了研究,针对基金可持续性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农合的公平性研究

从本质上说,新农合制度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医疗,它既不是“合作”性质,也不是“医疗”制度,它是具有“社会”性质的保险制度[5],因此公平性十分重要,这也是可持续发展对制度供给方提出的基本要求。李晓燕在对黑龙江省呼兰县和林甸县进行调查后发现,新农合筹资制度没有实现垂直公平[6]。代志明用泰尔指数作为测度工具对新农合基金分配的公平性进行研究,结果表明高收入农民群体比低收入农民群体在患病时会得到更多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低收入群体其实是更应保障的对象,基金分配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7]。谭晓婷和钟甫宁利用集中指数法研究卫生服务也得出“不同收入人群的四周患病就诊率存在差异,不同收入群体卫生筹资、健康和卫生服务利用方面确实存在不公平”的结论[8]。可见,新农合在筹资、缴费各个环节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影响着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新农合的效率性研究

如果说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那效率性则是实现公平目标的必要前提,是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第二关键因素。刘磊认为:由于农民有自愿投保的选择权而保险机构没有拒保权,新农合制度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新农合基金规模萎缩与效率下降有巨大影响[9]。张广科则认为,县乡政府的政治意愿与扶持能力对新农合制度运行效率的影响是决定性的[10]。魏来、张星伍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医疗机构间缺乏竞争、成本约束有限、医院补偿水平差异过大,会导致新农合基金难以发挥最大效益,医疗机构低效率运行[11]。我国尚未真正建成“公民合办”的治理结构,因此新农合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层出不凶,制度难以实现其理论上应有的作用。

(三)新农合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基金的可持续性主要存在四个问题:第一,筹资水平过低。目前我国新农合的人均筹资水平只有308.50元(2012年全国),而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达到2923元(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也达到1700元(2013年上海)。可见新农合的筹资水平远远低于其他医疗保障,成为制约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12];第二,补偿水平低。刘谦指出参合农民的住院政策补偿比例达到了55%,但能够补偿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设置较窄,实际住院自付费用仍然过高[13];第三,抗风险能力弱。我国资金统筹层次不高,基本是以县为单位统筹,有些地方甚至以乡镇为单位,难以实现基金的互济效应;第四,制度目标缺陷。在目标上,国家以保大病为主,农民则希望日常的医疗需要得到补助,政策目标设计的不合理性是制约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14]。

二、新农合基金的可持续性分析

(一)我国地方政府财政补偿能力

新农合基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贴,由于集体扶持是非强制性的、根据当地集体组织的经济状况决定,筹资难以保证,政府补贴才是新农合基金的主要支持。

近年来,我国地方经济水平和财政情况都有明显改善(见表1)。人均GDP从2007年到2013年翻了2倍还多,经济高速发展有效保证了地方财政的物质基础。可见针对新农合基金而言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的经济支持能力较强,且逐年上涨。

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从总量上持续上涨,且增长率都保持在13%以上,经济保持着稳定的增长后劲。从收支比重上看,除了2008年全球遇到经济危机导致收入下降,其余年份的收支比重均在小幅上涨,且稳定在57%左右。从社保与就业的支出来看,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比重稳定在12%左右,并且还在有所减少,2007年投入占13.31%,到2013年已经降到11.57%,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50%的比例,因此我国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差距较大。

从社会保障投入整体的不足可以猜想,我国财政对新农合的投入更是少之又少,财政的扶持力度难以满足农村居民对医疗的需求。而事实上,我国的经济实力和财政收入的提高都足以证明政府财政补偿空间巨大,只是在政策上没有倾向到新农合上,这就要求制度管理者改变原有的财政分配方案,关注国民生计,实现新农合财政扶持的稳定可持续增长。

(二)农民缴费能力分析

根据表2显示,自2007年到2012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从4140.36元增长到7916.58元,2008年由于深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的人均收入增长率仅为8%,随后我国经济急速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民人均纯收入开始反弹,农民的筹资缴费能力也随之提高。

新农合人均筹资总额负担占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连年提高,6年的时间增长了2.74倍。农民对医疗保障的投入增多体现了农民自我医保意识的增强和新农合制度的宣传有效性。表2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人均筹资的增长速度高于农民纯收入的增长率,这种非同步的增长对收入微薄的农民来说显然是一种压力,严重情况下会挫伤农村居民的筹资能力和积极性,影响筹资的长效增长。

郭振宗测算发现,人均筹资额达到人均收入的2~3%,合作医疗才有保障作用[15]。从2008年开始,我国新农合人均筹资额已经达到此标准,到2011年已经超过3%,可见个人在新农合医疗基金筹集的过程中作用已经发挥到位。目前应做的是合理控制个人筹资的增长幅度。若一直保持筹资与收入之间失衡状态,筹资的稳定性必然受到损害[16]。只有人均筹资的增长率与人均收入接近持平,才能在农民有足够可支配收入的前提下增加他们对医疗的投入。

(三)农民医疗需要分析

根据表3,农村医疗救助人数在不断上涨,但是本年度比上年度救助人次的增长率在下降,从2008年到2012年的救助人次增长率分别为14%、18%、12%和-5%。这是由于2008年开始,我国新农合的参合率超过90%,农村的医疗保障体系迅速发展起来,医疗机构、设施建设逐渐完善,所以需要民政部门救助的人数在百分比上开始下降,甚至出现了负增长。也说明农民自我负担医疗支出的加大,这就要求新农合提高给付水平,扩大给付范围。

我国农村卫生费用平均每年的增长幅度20%,农村人均卫生费用达到新农合人均筹资费用的6倍,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仍然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参合与非参合人员自己负担的医疗支出没有明显差距,参合的意义就显得十分微弱,导致参保人做出停保、退保的逆向选择,也伤害了农民群体对新农合制度的信任。制度效果缺乏说服力,这是任何一个制度建设中最为危险的问题,提高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创造长期可持续的吸引力已迫在眉睫。

三、基于收支均衡的可持续发展测算

通过对新农合基金的可持续性分析发现,基金的筹资、给付与农村人口的医疗卫生需要存在突出的矛盾,为此,我们进行假设性测算,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研究怎样的基金筹资水平才能满足农民的医疗需要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相关文献发现,学者们普遍认为医疗保险负担水平达到60%,则说明制度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假设新农合基金足以支付农村医疗卫生费用的60%。根据目前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集体经济实力以及国家财力等现状,我国新农合集体扶持筹资比例占10%~25%较为合适,因此可以假设集体扶持占基金总收入的17.5%。

本文测算公式为:

当年农村卫生费用*60%=当年基金支出+当年集体扶持+当年政府补贴

(其中政府补贴未知,需要通过计算求解)

测算结果如下:见表4。

第一,通过测算发现,在集体扶持17.5%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新农合医疗保障的作用,使其满足农村居民60%的医疗需要,政府补贴需要达到1000亿元以上。同时也不难看出,政府补贴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可见,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缩紧,国家正在逐步提高个人和集体筹资的比例,政府将逐渐转向制度拖底的角色。

第二,从2007年~2012年,测算出的政府对新农合基金的补贴占政府对社会保障和就业的财政总支出的22.37%、17.53%、15.93%、13.62%、12.03%和9.11%。这一比例的支出投入对地府政府来说并不算压力,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根据这6年的支出比例的均值,可以得出2013年新农合的政府补贴应占我国地方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15.10%左右为宜。

第三,新农合的人均筹资水平与政府补贴成反比,政府补贴逐年下降,因此个人筹资水平应随之增长。2012年的新农合个人筹资占人均收入的比重已经达到3.9%,超过了学术界要求的2~3%的范围,继续提高只会导致农村居民医疗负担的加剧、出现大规模的逆向选择风险,因此个人筹资的可持续性只有通过增加农民的人均收入的绝对值来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国家未来的农村医疗发展要建立在提高收入水平的基础上。

四、小结与建议

首位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论著《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政策透视》中谈到:“政策是可持续的还是不可持续的,关键取决于作为参与者的个人在特定制度激励范围内所作的理性选择。”[17]要想实现新农合基金制度的可持续性,提高农户真实的参合意愿是重中之重。这种意愿不仅需要制度效果的强说服力,也需要制度本身的宣传吸引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有公平且有效的提供需求方想要的,才能实现基金运行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在全面覆盖实现之后,新农合更加强调个人在医疗保障中发挥的作用,正如测算结果表明的,政府补贴的规模将逐渐缩小,新农合的可持续性归根到底是要依赖农民个人的缴费与投入。政策的改革需要根据农民的特殊性进行创新:第一,筹资标准的提高不应以占据更多的农民收入为标准,而应切实提高农民人均的收入,从经济能力上降低农村居民的医保负担;第二,缴费形式的创新,农村居民与城市职工不同,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来源具有强季节性,因此不能照搬城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形式,要设计符合其特点的缴费方式;第三,医疗给付水平的提高,新农合的报销水平比较低下,导致参合与非参合群体之间差异不大,给付制度缺乏吸引,为此必须实现新农合基金最大限度的利用,充分满足农民的医疗需要;第四,筹资渠道的扩张,从总体上看,我国新农合的筹资渠道过于单一,难以实现规模效应和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此必须不断扩大筹资渠道,实现基金的大规模增长。

总之,建立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给付制度,切实解决农民就医看病问题,是实现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对于实现我国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有着关键的意义。

参考文献

[1]《2013年卫生统计年鉴》.13-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2013年3月,P344.

[2]张仲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增长机制构建》,载《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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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晓燕.《从健康水平、服务利用和筹资视角看新农合制度公平性》,载《中国人口科学》,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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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谭晓婷,钟甫宁.《新农村合作医疗不同补偿模式的收入分配效应》,载《中国农村经济》,2010(3).

[9]刘磊.《新农合道德风险与逆选择及其规避研究》,载《特区经济》,2010(7).

[10]张广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现状及展望》,载《农业经济问题》,2010(1).

[11]魏来,张星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效率筹资与基层政府行为》,载《改革》,2008(3).

[12]张茅.《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迈进》,载《健康报》,2011年11月.

[13]刘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困难和发展方向》,载《行政管理改革》,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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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郭振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现状及对策》,载《管理观察》,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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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叶春辉,封进,王晓润.《收入、受教育水平和医疗消费:基于农户微观数据的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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