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结算管理办法(10篇)
1.企业结算管理办法 篇一
(一) 完善财务核算处理平台。
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是成立资金结算中心的重要步骤, 搭建信息管理的平台, 实现生产经营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集成和数据共享, 达到集团内财务数据的集中, 为资金结算中心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平台和保障。
(二) 建立资金结算平台。
选择先进适用的财务结算支付系统, 与现存的财务核算平台、资金预算平台、投融资管理平台对接, 实现内外结算系统衔接。资金结算中心可通过财务结算支付系统的批量操作, 实现资金的快速划转, 节省了大量的操作环节, 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同时, 通过授权, 集团公司可实时监控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去向, 形成以集团公司为中心的完整的资金结算系统。
(三) 建立资金预算平台, 实施预算控制, 完善资金预算制度。
资金预算控制作为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 必须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严格控制事前、事中资金支出程序。各下属成员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制度, 通过资金预算制度的完善来保证资金的有序流动。通过资金预算测算集团整体资金需求, 根据资金余缺状况统筹规划投融活动, 平衡各成员企业的资金, 满足集团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将企业的资金预算整合到资金结算系统中, 达到通过预算控制结算的目的。
(四) 建立投融资管理平台。
投融资合同负责人在投融资管理平台中进行申请审核、合同订立、收放款通知单提交和审核等操作, 资金结算业务人员据此进行具体操作;投融资管理平台处理的合同利率调整、逾期处理及提前还款业务处理业务信息, 可以实时在资金结算平台中得到反映。
二、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结算管理
资金结算主要是处理成员单位之间或成员单位与外部企业之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资金划拨等业务所引起的货币收款、付款、转款业务。企业集团根据资金管理集中程度的需要并结合下属成员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 采用授权审批模式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将集团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纳入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监控和结算管理。
(一) 设立账户管理体系, 统一账户管理。
1. 银行账户管理。根据集团经营需要, 为集团公司和下属成员单位分别开立同一家银行结算账户, 并有计划地撤销原来其他银行开设的账户, 便于集团公司和下属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度, 并为公司各个下属成员单位在银行独立开设的资金账户实行维护、变更和销户管理, 对该类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控, 实行开户申请、销户备案、季度审验的账户管理制度。
2. 以资金预算为基础,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银行收入账户资金来源于销售回款、财政补贴资金等各类拨款、预收款项、借贷款项 (包括公司拨款与银行贷款) 及其他收入款项, 银行支出账户资金只能根据一定的程序由收入户划拨而来, 严禁现金坐支。其支出包括采购、工资、税金等所有支出项。资金结算中心根据下属成员单位的实际情况, 对其收入账户在确定一定的存款定额基础上进行资金结算, 保持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需的最佳现金余额。
3. 把资金从收入户向支出户划拨的方式有:总公司统一划拨, 便于集中控制;下属成员单位就地划拨, 便于灵活控制。划拨方式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4. 内部结算账户管理。下属成员单位还应在集团结算中心开设虚拟内部结算账户, 用于内部往来结算及内部计息, 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与资金来源、资金周转效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在有大量内部现金流的企业集团, 内部结算可用于定期抵冲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收和应付款项, 使每个下属成员单位对外支付净额最小化。集团内部的双边或多边结算还可与第三方的应收和应付款项结合在一起, 如邀请与集团大多数成员单位有交易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集团内部结算循环。
(二) 资金结算的内用。主要包括对外收款、资金上划、资金下拨、对外付款等业务。
1. 在对外收款业务上, 各类收入、拨入款项直接可以进入下属成员单位的银行收入账户。
2. 资金上划业务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定额外资金上划, 即下属成员单位银行收入账户内的可用资金超出计划定额的部分, 在当期营业终了后, 由主办银行根据协议自动上划到结算中心账户上。
3. 资金下拨业务指结算中心根据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需要, 定期下拨资金, 额度不超过下属成员单位在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额, 超出部分, 应办理内部贷款手续。资金结算中心对下属成员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根据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一逐项审批制, 即对各项支出必须列明用途、数额、时间, 经批准后方可拨付;其二超权限审批制, 即超过下属成员单位经理审批权限的部分, 必须经过集团总部的批准。具体调拨可根据公司资金收支预算和经审批的付款申请, 资金管理员运用资金结算网络的远程查询功能, 获知各单位资金余额后, 结合各单位资金运行情况, 在计划额度内, 由资金管理组按其权限定期予以给付资金;对超权限业务可向相应权限领导提出报告, 经审批后完成该笔资金拨付手续。
4. 对外付款业务一般由下属成员单位从银行支出账户中支出, 不通过结算中心, 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结算中心对外付款。资金结算必须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 对每一笔资金占用都必须计算相应的资金成本, 按期进行清算。
(三) 健全内控制度, 完善会计核算和操作规程。
资金结算中心通过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规定, 规范有序地运作资金, 能够避免因分散管理在资金投向控制、筹措管理、对外担保等内部控制的无序性和盲目性而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1. 建立以规范化的会计记录、财务核对、监督制约、安全谨慎为原则的会计控制制度, 采取严密的网银业务管理措施,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2.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建立双人交叉核对制度, 实现岗位、工序间相互制约, 定期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保证过程控制规范的落实, 保证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资金结算中心预算管理
结算中心的集中结算动态反映了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为资金预算的动态跟踪建立了基础, 实现资金结算与资金预算的完美结合。预算管理包括预算上报的审批、预算执行的控制和在预算执行中所形成的预算分析。
(一) 预算上报审批控制。
资金结算中心结合集团的全面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要求各下属成员单位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旬、周、日资金预算, 对资金预算统一平衡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各下属成员单位对集团公司下达的资金预算进行分解, 组织实施、监督、考核, 并定期将分解方案报集团公司。
(二) 审批后的预算录入预算监管系统, 预算监管系统根据实际运行需要采用对账户不同的控制方式。
控制方式有三种:不控制、总额控制、明细控制。不控制是指在资金结算中不需经过与预算系统的比较, 只要该企业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就可对外支付。总额控制是指预算只控制到各预算项目的总额, 不再控制到更明细的资金支出, 明细控制是指预算项目可以控制到更细化的项目以及具体的往来单位。
(三) 严格的付款审批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部、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管, 各下属成员单位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的资金额度内安排资金支付。对于超预算、超限额的支付, 必须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 并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四) 集团总部与下属成员单位可分级查询预算表、预算执行表等统计分析, 完善预算分析评价, 并建立预算偏差通报及考核制度, 以保证预算执行。
下属成员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 要对所申请预算费用的准确性负责, 尽量减少预算的调整与补报追加, 使预算的编制过程同资金流的控制过程有效的结合起来。
四、资金结算中心投融资管理
结算中心全面负责管理集团及下属成员单位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和对外融资中的资金管理的业务操作。在可能的资金来源范围内决定长期与短期投资项目的取舍, 以投资项目的重要性来安排投资项目的先后;在资金筹措与投放的动态过程中实现令人满意的财务结构;在时空上有效地把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结合起来。
(一) 在分权的基础上集权, 拓展融资渠道, 提升资信水平。
依据发展战略及经营需要制定融资计划, 审批、指导、安排下属成员单位融资活动, 未经结算中心批准, 下属成员单位不得对外借款和还款。
(二)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 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
审批后交与资金结算中心实施, 由资金结算中心具体安排投资计划。
(三) 加强贷款担保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贷款业务的担保管理, 规范担保行为, 完善担保手续, 防范担保风险。
由此可见, 企业集团在财务信息化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 以控制现金流量为前提, 发挥集团资源的整合优势, 通过结算管理、预算管理、投融资管理来强化集团企业的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周转率及资金使用规模效益。通过实时反映集团成员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水平等信息, 做到对资金的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核算, 为管理和控制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决策依据, 真正实现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通过提高资金存量的质量和优化配置, 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进而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摘要:本文思考的是集团下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探索, 通过信息平台与理财手段, 运用资金收支和节余的统一结算管理, 与财务核算管理、预算管理、投融资管理相结合, 在集团公司内部建立以现金流量监控为核心的资金结算中心, 发挥财务资源的整合优势, 达到合理控制资金和提高企业资金整体使用效率的效果。
关键词: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参考文献
[1].杨功金.浅析以结算中心为主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构建与实施[J].财务管理, 2011, (6) .
[2].吴文洁.浅谈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构建[J].中国总会计师, 2009, (2) .
[3].孙银英.论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规范运作管理[J].会计之友, 2009, (6) 下.
[4].王立鑫, 曹银平.大型企业集团建立资金结算中心应考虑的问题[J].煤炭经济管理新论, 7辑.
2.企业结算管理办法 篇二
摘 要 施工企业的流动性质决定了营运资金分散在各分公司和工程项目中,给资金的管理造成了困难。资金结算中心在这样的现状中应运而生,将银行的管理方式引入企业内部,将闲置的货币资产化,生息的资本社会化。加强资金结算中心货币资金的管理,对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壮大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施工企业 资金结算中心 管理
一、施工企业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的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资金流失,控制成本,实现闲置资金的优化配置。施工企业在组织建筑工程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费用及人工、管理费用,所有费用的总和,构成了该工程的生产成本。通过成本控制,可以发现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缺点和薄弱环节,以便总结经验,克服缺点,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有利于资金的集中管理。管理囊括了企业资金管理平台的全过程:即事前的资金需求、事中的资金使用流向、事后的资金收益分析,为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荐提供条件,可以有效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发挥总部的监控和管理职能。
再次,有利于加强财务监督。目前,企业财务部门无法全面了解和监督下属公司、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从而无法为企业合理使用资金提供科学的依据,资金结算中心的建立能够让下属单位资金的出入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促进下属企业积极清收其他应收款,挖掘资金全力,盘活现有的资金存量,实现此案施工企业内资金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有效监控。
最后,资金结算中心可加强企业内部贷款的管理。增强贷款的流动,促进企业积极清理和调整现有信贷资金结构;在企业贷款总规模以内,清理调整现有信贷结构,减少因资金流动不平衡产生的暂时间歇的闲置资金解决局部生存临时急需,实现公司内部融通调剂,通过管理内部贷款调整内部资金紧缺,自求平衡。
二、资金结算中心管理中的现存问题
日常资金管理混乱,缺乏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比较分散,工程项目存续期较短,所以许多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资金预算、资金的核批支付、以及其他的资金内控管理制度。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一些资金管理制度,但实际过程中不按制度执行,使制度成为摆设。对工程资金的收支缺乏统一的筹划和控制,随意性大,使用混乱。
资金存放位置分散,在资金的使用上各个部门没有统一目标,而是各自为政,资金的去向管理不明确。施工企业普遍采用能调动项目负责人积极性的分权制。即组建相对独立的项目经理部对中标项目实施经营管理。这样,单个项目的管理问题解决了,但对整个公司的资金管理却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首先是引起资金分散,削弱了企业总部资金的调控力度。项目缺乏大局观,公司也缺乏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比如,资金状况好的项目,款子沉淀在银行,而另一方面公司总部和其他资金紧张的项目四处求援,以至于最后向银行贷款,增加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
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资金的调控管理缺乏规划。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了完成既定的市场开发目标,为了能承接任务,相互竞价,最后拿到手的工程,还没有开工就已经是戴上“亏损”的帽子,等到项目开工后资金紧张理所当然。项目在建时,当前的施工项目,几乎所有工程都是时间紧、任务重,项目部上上下下把精力都投入到现场施工上,必然疏于资金管理,债权债务的清理能拖则拖;项目结束后,更是束之高阁,与业主该要的变更、索赔,无人问津,以至于到期的质保金都不能按时回收。
三、改进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模式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的培养
现代社会的发展所需要的是综合性的人才,是能够随时代的变化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才,建筑企业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就必须对财会人员进行专业的信息化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可以从源头缓解企业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以致财务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财务分析工作。
(二)加强项目管理,做好过程控制
首先,要加强项目班子建设。加强项目班子的组织建设,把项目负责人等班子成员纳入企业人事管理系统。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方案必须经过企业的审查,并在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实施,以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给企业造成信誉和经济上的损失。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应对施工项目进行定期的巡查。其次,强化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部应按时编报资金使用计划,严格审批制度,遵循以收定支和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其三,加强项目成本管理,增强消化压价让利能力。施工企业要求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迅速适应建筑市场的环境变化,包括适应市场的价格要求。因此,作为施工企业应推行目标成本管理,以中标价扣除税金后作为工程结算收入,再扣除目标利润后确定目标成本。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其四,重视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施工企业往往出现竣工项目结算长期搁置的现象,成立项目结算小组或类似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的结算和清欠事务,以免丧失索赔的法律时效,给企业造成损失。当然,要做好结算工作,还要在内部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如变更签证、索赔、实物量核对、结算书的编制和送审等,决不因自身的原因而延误结算。
(三)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
加强预算管理需要建立一整套涵盖营业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和财务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机制。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责任目标,汇总编制好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出。同时,要制定积极的配套措施,对年度预算实行全过程控制,做到生产性单位以项目成本控制为重点;经营性单位以费用开支为控制重点。建筑企业由于施工企业周期长、流动性大,资金来源分散,使得资金协调运作比较困难,只有强化资金集中管理,加强资金运行监控力度,才能保证资金合理安全使用,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由公司统一平衡调度资金,强化投入产出意识,在筹资时应当选择资金成本较低的方案,考虑资金回报和资金成本,严格控制贷款规模,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
(四)强化现金流管控
提高建筑企业资金运行效益,保证建筑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是增强建筑企业抵御财务风险能力的必要措施。对于跨度大、层次较多、流动分散的建筑企业,从传统的分散型资金管理模式向现代的集中型资金管理模式转变更有意义。建筑企业需要成立内部资金结算中心,改变目前资金结算和收付分散的局面,变零星的资金沉淀为整体积集。通过规模运作,加强资金调度,降低建筑企业整体资金成本。在资金管理上,建筑企业必须明确总会计师、委派的财会主管的职责权限,保障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建立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划拨管理、借还款管理和资金管理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业务流程,实现资金的预算控制、日常业务管理控制和资金支付风险控制。
(五)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为了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就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必须坚持的原则有行业的特殊性原则、预警指标的系统性原则、灵敏性原则、超前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和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过程表现在:一是财务风险监测指标的设立。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和经营情况以及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确定财务风险预警指标应以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营运指标、现金流指标和资产结构指标为依据;二是对指标进行综合的预警评估。首先确定指标权数,根据各项指标在预警中的重要性赋予权数,其次是聘请专家和企业内部人事共同对各个指標进行打分,最后是根据指标权重和得分,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三是根据财务预警指标分析情况,结合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收集的相关信息,由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撰写财务预警分析报告。对于评议得分较低的指标,有关人事应给与相应的重视,分析低分原因,找出问题所在,避免潜在风险的恶化。
四、总结
施工企业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是企业内部的一面镜子,可以照出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工作的不足之处。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使施工企业内部资金的管理更加完善,从而推动施工企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任秋.企业内部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当代经济.2009(7).
[2]朱琴.浅谈对大中型施工企业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的几点认识.交通财会理论实践.2006.
[3]黄雄文.建筑安装企业项目财务管理核算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09(6).
[4]陈瑾颖.试论加强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筑经济.2005(3).
3.物流企业财务结算与系统设置 篇三
物流企业财务结算与别的行业有较大的不同,且行业内也没有标准的参考模式;现在根据我们客户业务实践经验,我们整理成文档,用于各位参考,有不当之处,请指出。
物流业务结算分为两大类:现结(现付)和挂账,其中挂账又分为:提付、回付、月结;
1、提付:货物送达后,由提货方支付运费,到货方收取;
代收货款:在提货方提货时支付货物的款项,由物流公司代收;这种结算方式大都是提付模式。货款扣:托运方不支付运费,直接由物流公司在代收货款中扣除。
2、回付:货物送达提货后,托运方根据物流公司提供的提货方的签单进行结算。
月结:与回付相同,只是每个月集中一起结算。
一、总部(发货方)开单:
1、本地代理:
俗称炒货,卖货;及本公司将自己接到货物委托给别的物流公司托运。
财务处理
如接货100元,委托其他物流公司运输,运费80;
1)现结: 借:现金-发货方100贷:主营业务收入-发货方20
贷:其他应付款-中转费用80
结算借:其他应付款-中转费用贷:现金 -发货方80
2)提付:借:应收账款-货物中转 20贷:主营业务收入 -发货方20
或者借:应收账款-货物中转-到货方100贷:主营业务收入-发货方20
贷:应付账款-货物中转-XX物流公司80
3)回付:借:应收账款-XX客户100贷:主营业务收入 -发货方20
贷:其他应付款 -货物中转802、分单配栽(自行运输):
如接货100元,代收货款50000元
1)现付:借:现金-发货方100贷:主营业务收入 -发货方100
2)提付:
A、开票借:应收账款-到货方 100贷:主营业务收入-发货方100
B、提货借:现金-到货方100贷:应收账款-到货方100
代收货款:代收货款50000元
开票借:其他应收款-代收货款-到货方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货款-XX客户50000
提货收款结算
借:现金-货方50000贷:其他应收款-代收货款-到货方50000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货款-XX客户50000贷:现金 49000
贷:手续费收入1000
货款扣业务:代收货款30000元,运费:3000元
开票:借:应收账款-提付-XX客户 3000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代收货款-到货方30000元
贷: 其他应付款-代收货款-XX客户30000元
提货收款结算:
借:现金-到货方30000元发货方贷:其他应收款-代收货款-到货方30000元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货款-XX客户30000贷:现金:27000元
贷:应收账款-提付-XX客户3000
3)回付:1000元
开票:借: 应收账款-回付-XX客户1000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回付-XX客户1000元
签单返回与客户结算:
借:现金-发货方1000元贷 :应收账款-回付-XX客户1000元
特殊情况:提付改回付(异动之一)
借:应收账款-回付-XX客户贷:应收账款-提付-到货方
月结与回付财务处理一样。
二、终端代理(异地中转)
货物到达到货方,再次中转
长沙到凯里 700元货物到达怀化运费500元中转 怀化到达凯里运费200元现付业务:
开票:借:现金-到货方 700发货方贷: 主营业务收入-发货方700
异地中转:借:主营业务成倍-中转费-XX物流公司200
贷:现金-到货方
提付业务:
开票:借 :应收账款-到货方700贷: 主营业务收入-发货方700
异地中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中转费-XX物流公司200
借:应收账款-中转提付-到货方-XX物流公司500
贷; 应收账款-到货方700
收款结算:借:现金-到货方500贷:应收账款-中转提付-到货方-XX物流公司
200
回付业务:
开票:
借:应收账款-回付-XX客户700贷 :主营业务收入-回付-发货方700
异地中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中转费用-到货方-XX物流公司200
贷:现金-到货方或应付账款-中转费用-到货方-XX物流公司200
签单回收结算:
借:现金-发货方 700贷 :应收账款-回付-XX客户700
借: 应付账款-中转费用-到货方-XX物流公司贷:现金-发货方200
三、中转接货(代垫费用)
上面是说明我们将货物在异地中转给别的物流公司,而这里正好倒过来,我们承接其他物流公司中转货物。北京到怀化运费1500元,北京到长沙运费1000元,我们在长沙承接货物,运到怀化,运费500元。
现结模式:
借:现金-发货方5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0元
提付模式:
开票借:应收货款-到货方1500贷:现金或应付账款-代垫费用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提货结算借;现金-到货方1500贷:应收账款-到货方1500
借:应付账款-代垫费用1000贷: 现金1000
回付模式:
开票:借 :应收货款-XX物流公司 500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
系统科目设置根据管理的需要:
如要主营业务收入考核业务员,就必须加上职员辅助核算,在录入每笔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时就必须录入是哪个业务员。这样就可以按业务员进行主营业务收入统计。
以上物流业务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有:
资产类科目: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代收货款、员工欠款)
负债类科目: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代收货款)
损益类科目: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支出:主营业务成本(中转费、长运费、送货费、装卸费)
相关考核项目:
主要核算项目:部门、个人、车次、客户、客户应该分类:主要客户、零散客户、物流客户(异地中转)
部门分为总部、机构等,如现金分总部现金、发货方现金、到货方现金,应收账款也同样处理;
大客户(应收运费、手续费、送货费)、零散客户(应收运费、手续费、送货费)、物流公司(代垫运费)
应付账款类客户分为:
4.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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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编制:工程管理部 日期:2014年10月31日
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编号:SDHC-GLBF-103101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及机械租赁单位进行的各类人材机费用的结算。
第二章 结算职责
第三条 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 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四条 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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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积极协商,以使工程计量、结算、工程款收付及时、客观、公正。
第八条 合同内对外结算
(一)计量
1、一般以主合同约定的计量原则或业主、监理批复的计量原则进行。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的计量,项目部应积极与业主、监理协商,及时确定计量办法。
2、项目部应积极做好与计量有关的原始地貌测量工作,以及原始地貌地物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应留有图像资料,并应及时上报监理以得到确认(或按合同要求与监理人员共同进行,签字认可)。
4、项目部应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实施后,及时进行施工签证或计量签证;对发生的计日工及时进行签证。
5、项目部应在每次人员、设备进场时,及时向监理提交进场人员、设备情况报告,并保存监理认可的记录资料。
6、项目部认为应该计量的其他工程签证事项。
项目部所有计量签证单及与计量有关文件、资料等应及时整理目录并存档。
(二)中期支付
1、项目部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内,整理当期施工签证计量的原始资料,以确保当期施工项目及时签证计量和支付申请。
2、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监理批准的支付程序、支付格式,编制中期计量支付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向监理提交计量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其尽快完成计量支付审批。对存在异议或争议的工程量,应积极向监理、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积极沟通协商,以便在当期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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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自救的同时,积极收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资料数据,及时清理统计各类损失情况上报监理;并积极编制复工方案和措施上报监理批准,并根据损失情况和批复的复工方案编制费用补偿或索赔报告上报监理和业主。
(五)项目部应积极收集国家、行业或当地有关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资料,对因此引起的价格、费用变化,应积极向业主、监理提交费用变更补偿报告。
(六)项目部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技术文件和业主、监理、设计的要求,结合施工过程,积极寻找和发现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及时向监理、业主提交调差、补偿、变更或索赔报告。若监理批复不合理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及时提交复审报告。对于监理不及时批复的报告,应在时效范围内定期函告监理,以使报告有效性连续。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
(一)竣工决算是项目最终经营效益的体现,项目部应切实重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项目部完工后,项目部应成立竣工决算小组,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绘制工程竣工图,最终工程量以竣工图为计算依据,以原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监理和业主的签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二)为了确保竣工决算的完整性,避免漏算、少算,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工程结算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资料、项目往来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资料保管工作。同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等主要人员应参与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直至竣工决算得到监理、业主批准为止。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切实重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以及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措施等对工程结算、变更补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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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五章 对内结算
第十八条 对内结算包括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和设备租赁等工程计量、结算及价款支付等。对内结算应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严禁项目部未履行结算程序而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部进行对内结算时必须有合同,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对内结算规定,制定项目部对内计量、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结算
(一)计量
1、项目部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人员进行分包工程计量的计算工作。预算员应依据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队报审的工程量对协作单位工程量签证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必须以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必须与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一一对应,不允许出现上下倒挂现象。
对于业主、监理尚未审定的项目及工程量,按合同外项目或变更、索赔项目计量结算原则进行处理。
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项目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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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进度保证金等返还时间以分包合同约定进行,一般不得早于主合同约定时间。
2、中期支付单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查,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签认,项目经理审批后作为当期支付正式依据。
3、支付单应至少一式三份,项目部、公司和分包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结算
(一)项目部要求分包方实施合同外项目时,应与分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由项目部签发委托施工通知单,明确计量办法和单价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外项目结算应按进度当月进行结算,依据补充协议或委托施工通知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量、结算程序同合同内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分包方补偿、索赔项目结算
(一)因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造成分包方费用增加,分包方提出补偿、索赔费用时,项目部应积极应对,对分包方提出的要求应进行认真研究,经项目部评审,对合理的补偿索赔费用,项目部提出索赔补偿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分包方补偿索赔事项:
1、索赔补偿费用占原分包合同总额10%以内时(总价合同)或占当期累计结算金额15%以内时(单价合同)时,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部评审,项目经理审批后办理。
2、索赔补偿费用超过上述条件时,项目部初评后,提交相应变更索赔费用说明,上报公司审批后办理。
3、对于上述第1款中,若分次索赔补偿费用累计超过项目部审批标准时,项目部应按相应程序分别按上述2款规定执行。
(二)对分包方在履约过程中给项目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人员、设备等造成损害,项目部应依据分包合同及时向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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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存档管理及统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所有与此有关的原件必须存档,应建立严格的资料借阅制度,确保各类工程结算资料完整保存。项目部应妥善保存以下资料:
(一)工程招投标文件,含答疑及补充材料、承诺书、备忘录等
(二)中标及开工文件。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工令、停工复工令,人员、设备进退场证明材料等;
(三)施工技术文件,含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措施、作业指导书、胶凝材料配合比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业主、监理或设计工作指令等;
(四)质量验收文件,包括经批准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保证措施材料,原材料检验、单元、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中间或终结验收评定材料等;
(五)安全文明环保文件。
(六)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材料领用资料,变更增补单价、费用批复文件,新增单价计量办法,变更索赔文件,过程计量结算资料、完工结算或竣工结算资料等;
(七)施工过程中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文件等资料;
(八)与业主往来的工程款支付、借款支付凭证等;
(九)工程(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分包单位人员、设备进退场备案材料,分包及设备租赁签证记录、零用单,材料、备件等领用记录,结算及支付资料、完工清算协议,合作方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材料、现场人员授权书),过程中索赔、变更材料等;
5.劳务分包结算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务分包方的过程控制与管理,及时、准确、有序地办理劳务分包结算,减少经济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经济运行质量,更好的控制施工成本,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管理的劳务分包结算由项目经理和成本合约部负责办理。第二章劳务分包结算办理 第三条劳务分包结算依据原则
劳务分包方结算负责人员必须是劳务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人。项目商务经理和成本合约部必须根据以下资料办理劳务分包结算:(1)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补充协议;(2)《工程任务验收单》(简称工单)、《计时工申请单》和《计时工工单》(简称工单)的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3)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4)其它结算资料必须有项目相关人员的签字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认可,否则项目商务人员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5)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履约评审记录。过程结算附过程履约评审记录;最终结算附最终履约评审记录(均需原件)。
(6)扣款由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有劳务分包队伍相关人员的签字,没有劳务分包队伍签字的有照片附后)进行扣除。3.劳务结算坚持“三统一”,即统一合同、统一单价、统一台账;“四不结算”,即:没有签订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不结算,超出施工图数量不结算,签字不齐全不结算;“五不付款”,即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签字不付款。在付款时特别要重视辅助材料等小额料款,注意随时计量、及时扣回,以免积少成多、留下后患。要注意代扣营业税金、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第四条劳务分包结算办理时间、流程及处罚
一、过程结算: 1.每月24日,由项目施工管理部门根据劳务分包方本月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开具工单,工单一式三份,项目成本合约部、施工管理部门、劳务分包方各留存一份,所开具的形象进度或工程量原则为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所发生。2.每月25-26日,项目安全、材料、质检、施工、项目书记、生产经理在工单上评价签字。3.每月27-29日,项目成本合约部依据合同和工单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编制劳务分包结算书,所有费用应当月结清,不得最后一次性结清,要求劳务分包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劳务分包方印章之后,项目编制人才能签字,并交项目商务经理审核签字。4.每月30日项目经理审核签字。5.每月的31日或次月的1-3日公司成本合约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最终结算:1.项目商务经理或成本合约部应催促劳务分包在其工作内容完工验收通过后一周内向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由项目成本合约部确认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最终结算。2.项目成本合约部编制完结算书,打印四份(预算员不要签字)先交劳务分包方签字盖章。3.劳务分包方签字盖章后,项目成本合约部签字,并交项目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审核。4.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项目成本合约部报公司成本合约部,由公司成本合约部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公司成本合约部完成劳务分包结算书的分发工作;
三、对不按上述时间开工、审核、结算的人员,将给予相关人员100-1000元的罚款。
四、特殊情况 1.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5%以内的过程结算,项目成本合约部可以直接办理劳务分包结算。2.当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5%-10%以内的过程结算,由项目部直接向公司成本合约部提出书面报告,公司成本合约部会同项目部负责增加内容的谈判或审批工作,并将谈判结果报公司分管领导, 待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项目成本合约部才能办理劳务分包结算。3.当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过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10%以上的过程结算,由项目部直接向公司成本合约部提出书面报告,公司成本合约部会同项目部负责增加内容的谈判或审批工作,并将谈判结果报公司成本合约部, 由公司成本合约部、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公司成本合约部签定补充协议,项目成本合约部才能办理劳务分包结算。4.只有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5%以内的,项目成本合约部可以事先出具书面结算书,其它结算书均需要项目提出书面报告,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项目成本合约部才能出具书面的结算书,若未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事先向劳务分包方出具书面的结算书或签字认可的,将给予相关人员 100-1000 元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劳务分包结算书标准格式及份数 1.劳务分包结算分过程结算书和最终结算书,标准格式附后。2.劳务分包结算书必须按照以上标准表格填报,不得随意改变表格格式,不得错填、漏填,结算明细表中合同内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与合同清单一致,工程量没有的填写0,不能空缺。3.劳务分包结算书一式四份,项目商务部、公司成本合约部、公司财务部、劳务分包方各一份,由公司成本合约部部存的结算书后附结算资料的原件,公司财务部、劳务分包方留存的结算书附结算资料的复印件。第六条工程任务验收单、计时工工单和结算书的传递程序工程任务验收单和计时工工单的内部传递工作由劳务分包方负责,劳务分包结算书的内部传递工作项目成本合约部负责。第七条开具工程任务验收单的要求1.工程任务验收单必须用黑色水芯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工程量同时注明小写与大写,当页任务书未满时,在最后工作内容的下一行注明“以下无工作内容”字样;2.当月完成量当月必须开出,不得预留,误差控制在正负3%以内(每高或低1%扣500-1000元的罚款),对于非工程实体部分需附工程量计算式; 3.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量应注明所依据的设计变更单;4.在未办理现场签证单之前,不得开具该部分工程量的工程任务单;开具工程任务单时,不得与施工图纸工作量合并,要单列开具,并注明所依据的现场签证单编号;5.已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各部门开具罚款单应及时交给项目成本合约部一份,已开具罚款单的在工单签字审核时不需再注明罚款,未开具罚款单的在工单签字审核时可以在工单中注明罚款。第三章其他
第八条计时工管理:1.凡实行包干单价的工作范围或工作内容,不得开计时工; 2.实行专项工种劳务分包的工程总体计时工控制在人工费总额的6%以内,实行扩大劳务分包的工程总体计时工控制在人工费总额的3%以内。3.计时工使用前必须申请,由派工部门提前填写《计时申请单》,报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成本合约部审核同意,《计时工申请单》是施工管理部门开具《计时工工单》的依据,未按时办理《计时工申请单》的计时工,项目成本合约部不得办理结算,并给予相关人员100-1000元的罚款。第九条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凿打、返工、修补,必须首先通知造成该质量原因的分包方完成。如由其他分包方完成,必须从责任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在结算书上明确记载,未扣回前不得结算。
第十条所有代扣款项(水电费)、罚款等均应由商务经理(预算员)在结算书中扣回。第十一条劳务分包结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工单、结算书、与劳务分包结算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由项目成本合约部保管,直至项目承包兑现审计完毕。项目承包兑现审计完毕后将相关资料原件装订成册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十二条各公司要制定工程分包结算管理制度和办法。各公司应对项目部的分包结算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指导。项目部负责按月或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对工程分包进行过程结算。
第十三条项目部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过程结算时要做到:1.按月对分包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过程计量,填写计量单。计量单必须经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和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经理审批。2.按照经确认的工程施工分包计量单,根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计价依据,计算当期工程施工分包价款。3.过程结算书必须经项目部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由工程施工分包方法人或法人代表签章确认后,项目经理进行审核,公司成本合约部及分管领导审批。4.项目财务部门负责过程结算的款项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拨付计量款,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应付余额以内。掌握分包方资金流向,监督检查劳务工工资发放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5.项目部要建立工程分包过程结算和支付台帐,杜绝超验、超付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各公司组织项目部对工程完工后的分包项目及时进行最终结算。各公司要加强对工程分包最终结算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部各部门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应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最终结算。1.分包的工程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确定无遗留问题后,项目部对分包方完成的工程进行最终结算。2.办理完最终结算手续,分包方按合同约定退场。3.支付应确保劳务工工资足额发放及分包方外部债务清理完成后进行,否则不得办理最终支付。4.最终结算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成本合约部确认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第十六条劳务分包结算须按规定接受审计。
附件:1.劳务分包结算台帐 2.劳务分包工程(过程)结算书3.劳务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书4.工程任务验收单标准格式 5.计时工申请单 6.计时工工单
临时用工协议书范本
2009-10-13 10:48 来源:打印 | 大 | 中 | 小分享到: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本协议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工作任务:
3.1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2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劳动报酬: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工作价值,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依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元(人民币)/月(大写:),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劳动纪律:
5.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 1 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6.2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6.3
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6.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4.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 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5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均应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6.企业结算管理办法 篇六
1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中常见的问题
1.1 合同理解偏差
在工程结算审核时,经常会出现施工合同被束之高阁,只有在结算时才进行翻阅的现象。这是由于订立合同时,往往由施工企业的合约部门实施洽谈,建设单位拟定合同条款。然而,由于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合同条款中难免存在疏漏,诸如合同语言表述不严密、前后不一致、表达方式容易产生歧义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合同双方的执行层在合同条款理解方面出现较大偏差,为合同的有效履行埋下隐患。特别是在竣工结算阶段,这样的理解偏差更可能导致双方大动干戈,甚至对簿公堂。如合同中往往为了显示公平,会约定“按实结算”,但到底是按照“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照“施工图纸图所示工程量”结算却未明确指出。
1.2 对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标准不熟悉
施工过程中,我们除了要遵从设计图纸外,还需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程等。实际操作中,往往只重视施工图纸的要求,却忽视了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一些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培训,对法律法规等并不熟悉,从而为合同的全面履行制造了人为障碍。
1.3 法律意识不强
从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是进场、退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事件或是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双方互发的函件、指令、答复等,均应视为法律事件或法律文件,都有可能引起双方的责、权、利发生变更、转移或消失。
作为非法律专业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现场变化可能引起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变更重视不足,仅按照习惯或是经验处理,直到双方利益冲突激化时才恍然大悟,但却为时已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加以注意,从法律的角度积极主动地积累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相关手续,势必会为之后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索赔事件发生后,没有在合同限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从而被审计单位判定为施工方放弃该项索赔权利,不予认可。
1.4 签证及其变更等结算资料存在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之一就是建设周期长。在建设期内,由于市场、政策、施工环境等诸多因素与签订合同时的状况相比,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改变,这就需要我们反复地对照合同约定,及时、规范地进行处理,为后续工作铺平道路。
由于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签证和变更的申办都是由现场施工人员提出并完成的,施工管理人员在法律、造价和成本控制方面大多存在不足,且最终的结算工作又须由造价师处理,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共享方面存在障碍,使得签证和变更的处理不能满足结算的要求,甚至出现签证或变更无效的情况,给施工企业的合法经营带来了风险。
如在竣工结算中经常会遇到,有些签证或变更的内容叙述有疏漏,有些尺寸描述不清无法计量,还有些已发出的签证、变更申请无人签收甚至遗失等。此类不规范的签证及其变更手续、没有法律意识的文书往来,给后续的结算办理或法律维权埋下了隐患。
2 解决的途径及建议
施工企业要想在当今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存活下来,就必须不断地强健自己的“体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恰当地运用技术、经济、法律等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1 加强合同管理和分析、交底
在签订合同前,须请法律专业人士所对签合同进行审核,一旦发现合同中表述模糊或是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款,应提请合同谈判人员注意,能够进一步明确的,最好签订合同前明确下来。如果不能修改或完善的,应提请合同执行人员注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进行补充明确或修正。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实施前,公司方面,应组织法务、合约、成本等部门以及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召开合同交底专题会。对合同签订的来龙去脉进行通报,就合同条款、费用组成等主要内容进行逐条分析、研讨,针对潜在的风险条款寻求规避预案;找准已有的利润点,挖掘出新的利润点;对低于成本的子目,寻找可行的应对策略。项目经理部方面,应以项目经理牵头,对项目合同进一步分解,做好项目部内部合约策划,控制项目费用支出。
经营过程中,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能力。施工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做好内业处理,寻找变更及索赔点、及时补办指令手续、完善管理资料、将收集到的资料迅速合法化等。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项目部应慎重处理,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寻求公司法务、合约等部门的支援。同时,公司应加强信息流的管理,保证各部门、项目部之间信息的及时和畅通。
2.2 对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施工人员是生产一线的指挥者和监督者,不仅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有充足的理论知识。了解和掌握隐含在合同内的现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是正确履行合同、有效保护项目合法权益的基础。
公司可分批次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题培训和交流,配合项目经理部对施工人员的考评,请相关专家有重点地进行解读,整体提升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提高对签证及其变更的敏感度。对于规范规程中的控制要求进行合理、灵活地运用,以有效控制成本。
2.3 善用法律手段维权
法律是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最为有力的武器,要用好这个“武器”,首先就是要学法、遵法、懂法。其次是要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不仅要用合同和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一旦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该怎么办。如在项目实施之前,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一位合格的工程往来资料接收人员,并表明一旦该人员签字收到资料,则视为已将该资料及相关要求递交给对方,为双方资料往来接收的合法性做好铺垫。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口头及书面的指令等,均应由专人整理、保管,如实记录好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过程等,可供后续还原实际情况使用。
2.4 严格签证及其变更的处理
对于签证及其变更的处理,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流程,以减少其管理风险。对签证及其变更需要至少经过施工人员、造价人员、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的复核确认或是会签,从技术、经济和法律等不同层面详细完善其语言描述;同时注意阅读合同中相应的条款、费用组成等约定,在如实叙述详情的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要重点进行充分论述。
对于新增的工作内容,不仅要注明何时、何地、何因,还要配有施工简图、工作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及计算式,并提供有无甲方供应材料等说明,以便造价审核时能够还原事实、分清责任、计算费用。
对于签证的变更处理,应明确其接到建设单位变更通知的时间是在已完成施工前还是施工后、该变更对现场的施工组织产生了何等程度的影响及有无引起其他部位的变更等。如变更要求取消某构造柱,那么在扣减该构造柱的同时便应增加墙体的工程量;又如,变更要求在轴线间增加一扇窗,如果是在已经完成了墙体砌筑后接收到建设单位指令,就需要对墙体进行拆除,进而产生墙体拆除、修补等费用,反之,如果是还没有砌筑该墙体,就没有拆除墙体费用发生了。这些,都需要在变更资料的处理中给予相应的详细描述,以帮助结算审核人员对变更费用作出正确判断。
3 结束语
从工程结算的审核中,我们能够发现项目管理中的许多问题,并以此为鉴,进一步提升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水平。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任务外,施工企业更要重视造价人员、法务人员在项目经营中的作用,在节流的同时更应该做好开源工作和必要的维权准备。
参考文献
[1]苗曙光.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与筹划指南[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3]齐建涛.工程项目成本管理问题及解决途径[J].建筑经济,2014(1).
[4]高志庆,胡朝娟,冯伟芳.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及应对的措施[J].价值工程,2010,29(4).
7.企业结算管理办法 篇七
一、 在业务核算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
贸易企业在业务核算中,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问题主要有漏计、少计汇票贴现成本等,致使相关业务到期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在进口业务、代理进口业务中与下游客户的结算,在内贸业务中与上、下游客户的结算,当企业与客户谈定价格时,一定要考虑支付方式对价格的影响,要在明确支付时间的同时明确支付工具,而不是简单的约定为“收到货物XX天内付清货款”。支付工具的不同,会使业务最终结算的收益大不同。如某贸易企业的一笔进口业务,向国外客户订购2500吨某商品,进口后价税约合人民币3940元/吨,共支付了现金985万元,旋即将这批货卖给了国内客户,单价4000元/吨,收到国内客户金额为1000万元的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员以为该笔业务盈利15万元,实则不然。如果将1000万元的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需向银行支付利息1000×3×4.5‰=13.5万元(以2013年2月26日贴现市场行情计);如不贴现,向上游客户支付的985万元的现金,如是自有资金,资金成本为985×3×2.17‰=6.41万元,如是银行贷款,资金成本为985×3×4.67‰=13.80万元。因此,在业务的初始评估中,必须充分考虑支付工具的差异带来的收益差异。
在业务核算中,现金支付和票据支付的收益差异因金额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不一而差异很大。以1000万元交易金额为例,以现金支付不会产生收益,若将1000万元存在保证金账户开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开支的财务费用为0.5‰ ,即1000×0.5‰=0.5万元,而产生的存款利息为1000×6×2.333‰=14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例),企业可增加收益13.5万元。反之,若企业支付的是现金,收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则在业务成本核算中不仅要考虑现金收付的时间差异引起的资金成本,还必须考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无条件的远期支付票据,贴现时的利息成本。由于各银行对贴现利率没有统一标准,且变动频繁,在业务实践中,交易双方可以约定以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某一基准时刻某一银行的贴现利率作参考,或者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时间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的时间差异考虑进现金收付的时间差异成本中。
二、 在汇票交付中的常见问题与处理
贸易企业在结算中,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可能发生的问题主要有汇票背书不完整、汇票交接手续不规范等,致使企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一经银行开出,作为支付工具,一直在交易各方手中流转,直到进银行贴现。这种由前手至后手的流转,由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不再通过银行,充分体现了票据流通的便利性。但这种流通便利性,风险也蕴含其中。
在业务实践中,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在交付时,背书或交接不周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如某贸易企业经“中介人”介绍向某供应商定期购买一批货物,前几笔业务均通过银行向供应商划付货款,最近一笔购货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在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时,该企业将空白背书的票据交给了“中介人”转交供应商,供应商也口头认可其作为“客户代表”。后来,该企业发现收到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向供应商提出交涉,而供应商则辩称其公司未收到货款,所谓“客户代表”不是其公司员工,不代表其公司行为,结果引发了一起复杂而繁琐的争议。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应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贸易业务中,汇票背书的连贯性反映了前后手之间的交易关系,在交付中,仅有背书人的签章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犹如放弃声明谁应是该票据的受让权利人,而任由接收方处置就留下了风险敞口。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交付的是空白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上面未载明所交易客户的名称;二是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所谓的“客户代表”,未取得盖有所交易客户财务签收章的签收证明。这些都使票据的合理流向、有效交接可能产生问题,也给风险发生时票据流向的举证带来了重重困难。
究其原因,一是对重复的业务掉以轻心,以为以前没有出现过风险的业务今后也不会出现风险;二是过于相信“中介人”,以为任何手续交给其代办都可靠;三是怕麻烦,担心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记载上发生书写错误;四是接受对方对银行承兑汇票空白背书的要求等等。在基于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付中,完整背书和安全交接是重要环节,关系着业务的安全运转,贸易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尊重票据的特点,遵守汇票操作的规定。
三、 在汇票接收中的常见问题与处理
贸易企业在结算中,接收银行承兑汇票可能遇到的问题主要有汇票伪造、汇票背书和记载不规范、汇票到期前被挂失等,致使企业到期无法收到票款。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联次、颜色和规格的式样,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应当齐全,各项签章符合相关规定,背书必须有效并且连续,汇票的期限符合规定,如汇票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汇票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出票日期至到期日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等。如银行承兑汇票的交付方不是汇票的出票人,贸易企业还要了解其汇票的来源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市场上通过民间非法买卖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不可以接受,因为一旦贴现不成,贸易企业在向前手追索时遭遇的困难会更大。
贸易企业即使收到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不能保证在汇票到期时就一定能收到票款。汇票在到期前被假挂失,是一些不法分子常用的诈骗手段。如某贸易企业于2012年6月收到前手背书的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履行合同交付了货物,由于期间贴现汇率较高,汇票便被锁进保险柜,在10月份汇票到期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却被告知该汇票已于8月底被挂失,且票款已被冒领。经查,其前手于4月份与该汇票的出票人建立了交易关系并取得汇票,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企业并取得货物后,立刻到付款地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声称其汇票遗失,要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由于并不能了解其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事实,因而予以受理并立案,并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由于该企业身处异地没能及时看到公告,且付款行也不知期间汇票为何人持有,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便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取得了票款并逃匿。
8.供应商结算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提供结算效率、保证各供应商资金运作的流畅和信誉,方便快捷地做好结算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用于与公司已签约的各供应商旅行社。第三章 供应商结算数据的生成与稽核
第三条 供应商原则上应每日依据销售系统上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条件不允许扫描条件的应每周对于单据进行汇总并上传系统,每月的所有账目必须于次月3日前,在系统上扫描、核对完毕。
第四条 如发现异常账目的,供应商应第一时间与我公司业务部人员核对;业务部必须在72小时内核对清楚该账目,并及时给予答复;如账目确实存在异常,在取得相应的凭证后,利用后台系统修改数据,并做好备案,以便查阅。
第五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账目核对,为不耽搁供应商资金链,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将无差错部分的款项先期结算给该供应商。
第六条 财务部门于每月4日至7日使用系统核对账目,对于没有异议的立即生成提请结算单。
第七条 每月8日前,财务部门凭着系统审核数据,提请结算单,向总经理提请后开始付款工作。
第八条 供应商结算过的账目,视为结算数据无误,如再有异议则无效;而对有异议未结算的账目,可进行补充结算,时间为20天。
1、由于我方失误需要补充结算,由业务部进行审批,主管领导批示,列明具体补结原因、金额(附原始销售明细),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可进行补充结算。
2、如供应商自身的原因,需要补充结算时,供应商应出具公司公函,以扫
描件或传真方式列明补充结算的原因、金额,加盖公司公章,并将具体有误的原始凭据明细邮寄给我公司业务部门人员,由业务部将以上资料作为附件进行呈批。
第四章 供应商结算流程
第九条 公司提供以网络对账方式为主的对账、结账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配备会见、传真模式对账,但对账后必须调整好系统的数据;结算的时段一般为上月自然月。
第十条 由于实行供应链战略整合管理,要求供应商结算款项与合同约定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支付手续。如供应商名称、账户、账号变更时,必须出具该有该供应商公章的证明文件。将证明原件发给我公司后开具发票才能结算。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严格按照《供应商结算单》的“应结金额”栏所列示金额开具“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所有联应加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每月10日至12日,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将款项汇付供应商,合作商应该提供网银所需要的结算资料: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以上作为合同附件应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本公司签约的供应商,如遇节假日,结算时间不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另行处理。收到款项后,应第一时间将回执反馈给我方业务部人员。
第十四条 结算信息
公司名称: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第五章 供应商其他款项收付流程
第十五条 除帐扣形式收取的费用按相关办法收取外,其他费用一律按照汇款、现金收取。
1、合同约定费用:销售提成、促销费、质量保证金;
2、补充结算:促销活动费用分摊;
9.华北物资公司物资结算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物资结算管理体系,加强大宗、辅材发票挂账和付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物资公司物资结算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归属于冀东大区统一采购的大宗原燃材料、辅助材料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华北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结算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煤炭部、采购部负责业务接洽、价格询比、合同签订、大宗结算价格等工作。
第六条
物流部负责大宗、辅材调配与接收、大宗结算数量确认等工作。
第七条
结算中心负责辅材结算价格、联系开据辅材发票、票据审核与挂账及付款申请与手续经办等业务。
第八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或库房负责按实际收货数量核对大宗完工单(辅材送货清单)数量。
第十条
质检部或相关质量验收部门负责出据质量检验(鉴定)结果的单证。
第十一条 计财部负责发票财务挂账,形成应付账款;负责办理付款。
第四章 物资结算付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物资结算付款包括发票挂账,资金付款。
第十三条 本公司结算中心根据华北区各公司财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物资结算各项手续的办理。
第十四条 物资结算业务流程
一、发票挂账
(一)数量核对:
1、大宗原燃材料:供应商按各单位规定的期限依据检斤单向物资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物流员、库管员、供应商共同核对,确定结算数量,库管员开据大宗原燃材料数量对账单(一式两联,见附件1),物流员留存第一联作为数量结算凭证,库管员留存第二联。
2、辅助材料:收货清单、(耐火材料、柴油)检斤单直接作为数量结算凭证。
(二)质检部或相关质量验收部门出据质量检验(鉴定)结果(质检单或质量鉴定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知物流员取质检单或质量鉴定单。
(三)在无质量争议或其它纠纷的情况下,本公司采购员根据已核对的结算数量,对应质量检验(鉴定)结果,按照合同规定,计算结算单价、结算总金额,形成大宗价格确认单(见附件2);核算员根据库房系统入库记录对应采购合同,形成辅材价格确单(见附件3),报本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四)价格确认单审批完成后,本公司采购员、核算员分别按大宗、辅材价格确认单内容通知供应商开据发票,并告知供应商发票送达的期限。
(五)供应商将发票送抵后,本公司核算员对发票的票面外观、开票内容进行检查,有明显的折痕、破损、印章不清或缺失或不符、打印内容压线或出格附件不全、开票内容有误等不合格发票,一律要求供应商退换,并做好发票退回记录。
(六)本公司物流员、核算员分别根据大宗、辅材发票在NC供应系统上填写发票入库单,核算员审核入账后打印入库(冲回)单据,并将大宗发票,含大宗价格确认单、质检单(或质量鉴定单)、大宗完工单、入库(冲回)单、采购合同原件;辅材发票,含(耐火材料、柴油)检斤单、入库(冲回)单、采购合同(内部运作单)原件统一装订,办理财务发票挂账手续。
二、资金付款
(一)每月3-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本公司核算员通过NC系统生成大宗、辅材(已确认、暂估)往来对账单,转各公司财务部,进行往来余额核对,核准后,一式两份,双方于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二)本公司核算员根据对账结果、预付款说明、结合采购合同规定、《月资金付款计划提报比例通知》编制当月付款计划明细表,经结算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公司总经理、冀东大区总经理、大区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批完成后存档并报计财部门备案。
(三)本公司核算员严格按照审批完成的月付款计划明细表填写付款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本公司总经理 →计财部会计→子公司总经理→计财部长→大区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交回子公司计财部门办理付款。对无计划或超计划申请付款的,各资金使用部门应提交追加资金计划申请,经本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冀东大区总理审批。
(四)办理预付款申请单时,本公司采购员必须提供采购合同,如合同无明确注明预付比例或额度的必须提供预付款说明(大宗),预付款说明必须有出具部门负责人、本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公章。
(五)本公司核算员取回财务开据的相应付款票据,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供应商取款。
(六)供应商取款的同时,要出示取款授权委托书且需开据与票据金额相符的收据,本公司核算员核对收据并存档后,将付款票据交给供应商。
第十五条 对于货已到,在结算期限前未完成发票挂账手续的业务,本公司物流员、核算员,分别在各公司财务规定日期办理大宗、辅材暂估入库,并将暂估入库单报至计财部;取得发票后本公司核算员及时办理暂估入库冲回手续,并将发票、暂估冲回入库单一并报计财部进行发票挂账。各公司财务规定:有三个月以上暂估入库的大宗、辅材供应商,在暂估未冲回前,本公司不予办理付款申请。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十六条 本公司核算员办理发票财务挂账时,手续应齐全正确(本办法,第十四条
一、(六)),如有缺失、错误的,每月1日各公司财务部统计上月发票问题明细,报至本公司综合部,并减发相关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100元/项。
第十七条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发票后,如属合格发票,应当月办理财务挂账手续,如个人原因截留合格发票,并造成付款延误、发票过期或丢失的情况,由本公司综合部按以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付款延期:因付款延期而影响物资二次采购的,减发相关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300元,部门负责人400元。
二、截留发票,造成发票过期或丢失的,减发相关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8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如无特殊造成此后果的,在减发相关责任人绩效的同时,调离其现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本公司核算员在进行月度资金付款申请时,未完成与各公司财务往来核对工作的,综合部减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200元。本公司核算员在每半年的后一月以往来询证方式与供应商进行余额核对,核对范围为半年内与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如在规定时期、范围未进行往来核对且办理付款申请的,综合部减发相关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200元。
第六章 附则
10.企业集团结算中心发展问题研究 篇十
摘 要 结算中心是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模式之一,其优势已被国内外许多企业成功的证明。但随着企业财务管理的不断发展进步,结算中心也应该丰富完善自身的功能,才会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笔者认为结算中心可以在传统的结算和对外借贷功能外,增加内部资金借贷业务,从而提高企业集团对资金时间价值和成本的认识。
关键词 企业集团 结算中心 内部资金借贷
一、传统意义的结算中心
现代大型企业集团一般都设立结算中心,办理内部各成员单位的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①。在我国,成立结算中心比较早的有:1987年,蛇口工业在深圳特区设立的特区第一家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中心;较为知名的有:大庆油田结算中心。它们的主要职能可以简单归结为:一是集中管理各成员单位的现金结算;二是代表企业集团统一对外借贷。
利用结算中心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对于那些跨地区、独立设置财务部门的企业集团来说,在保证成员单位有较大的经营权和决策权的前提下,结算中心将整个集团的筹资、投资、资金流动等决策过程集中化,达到了监控资金流向的目标。但是,结算中心也存在缺点,例如:忽视对资金成本的认识。举例来说,当一个企业集团结算中心的资金足以发展内部借贷时,却代表企业集团向外部银行寻求贷款,这肯定是不经济的。
笔者简单总结了一下,传统意义的结算中心优点主要有:一是集中财权,这主要是通过所有成员单位对外支付和内部核算均通过结算中心完成来体现的;二是控制了企业集团内资金体外循环和资产流失,成员单位减少甚至可以不在外部银行开户,改变了多行开户结算的混乱局面;三是提高资金结算效率,这主要表现为一般结算中心的财务设施软件网络是企业集团内最好的,通过与银行联网结算,可以大大减少人工成本。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传统意义上的结算中心其资金集中管理只是简单的将企业集团的内部资金集中起来统一收付,统一结算,没有体现出管理的含义。而且,多数企业集团结算中心都会面临这样的困惑:难道结算中心只是成员单位的出纳员吗?
二、增加内部资金借贷功能的结算中心
笔者认为,要全面发挥结算中心资金集中管理的功能,必须赋予它内部借贷的权限。这是因为传统的结算中心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其重点在于结算,忽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成本。如果将长期闲置的内部资金以有偿使用的借贷形式,投入到需要的成员单位生产经营中去,一方面可以盘活资金,调配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有项目但缺乏资金,又不方便贷款的中小企业成员单位。
增加结算中心内部资金借贷功能在业务流程、账务处理、政策法规方面都是可行的。
(一)业务流程可行
首先,结算中心必须科学制订在外部银行存款的固定数额,估算准确的成员单位日常资金结算需要数额,扣除这两部分资金的余额就是结算中心可以发展内部借贷业务的资金量。
第二,设定专人负责结算中心内部贷款审核。比如,可以由结算中心组织专门人员分析举贷成员单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再按“结算中心信贷员”、“结算中心主任”、“企业集团财务负责人”的顺序逐一审批。
第三,内部成员单位内部贷款审核通过后,该成员单位内部存款和内部贷款同时增加,并可以随时使用内部存款。
(二)账务处理可行
结算中心和贷款的内部成员单位应增设内部贷款科目。
内部贷款拨付时,结算中心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贷款——××厂
贷:内部存款——××厂
成员单位财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存款
贷:内部贷款
内部贷款归还时,可做相反分录。
内部贷款产生利息时,结算中心同时向没有贷款的成员单位分配内部贷款利息。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存款——××厂
贷:内部应收利息——××厂
借:内部应付利息
贷:内部存款——××厂
贷款的成员单位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存款
贷:财务费用
没有贷款的成员单位做相反处理。
(三)政策可行
有人提出疑问,认为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开展内部借贷业务与国家政策法规冲突,成员单位借贷资金应该委托外部贷款机构或中资金融机构处理。他们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但是,笔者认为上两部法规规范主体明确指出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对一般企业集团不具有约束力。而且1997年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②中指出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因此,结算中心利用内部资金向成员单位开展非盈利资金借贷业务,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收取支付利息,并不与国家政策法规冲突。
另外,也有的人提出如果结算中心开展借贷业务产生的存贷款利息差额怎样处理?是不是应该纳税呢?笔者认为结算中心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非盈利机构,不是纳税主体。结算中心的主管单位是企业集团总公司,如果真存在存贷款利息差额可以通过总公司纳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文件③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所以,结算中心如果按不高于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是不征营业税的,否则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增加了借贷功能的结算中心实际上是与另一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内部银行模式综合的新型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它和成员单位间建立了一种银企关系,模拟银行运作,强调了内部资金的使用价值和成本。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结算中心模式也存在一定风险,比如:内部贷款管理风险和内部资金数额不稳定。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针对内部贷款管理存在的风险问题的建议
可以模仿银行贷款的信用审查、项目审查等,建立一整套对借款单位和项目的审查制度。并且将责任落实到人,一旦该借款出现问题,可以追查到底。一般内部贷款多为流动资金贷款,如果是大型项目投资,结算中心应该积极为成员单位申请银行贷款。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彻底调查贷款成员单位的动机,随时了解其资金使用情况。
(二)针对内部资金数额不稳定的建议
结算中心必须估算出有多少资金是闲置资金,否则不宜开展内部借贷业务。另外,有时可能会出现成员单位只贷不存的现象,这样做也会造成结算中心资金枯竭。因此,笔者认为结算中心要严格把住内部资金的源头,即成员单位的经营收入。还要详细了解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如什么时候花钱?为什么花钱?甚至,结算中心的管理可以与企业集团的全面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内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使内部资金回流稳定。
四、结束语
结算中心是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模式之一,它在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应用广泛,发挥巨大作用。并且,由于结算中心自身的一些优点,使之成为大多数发展中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必然选择。当前,结算中心还停留在对现有资金和即得收入的结算与监管上,未来的结算中心也许可以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取得更多的收入”的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得到启示,将资金集中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注释:
①袁琳.资金集中控制与结算中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11:56-99.
②财政部.财工字346号-1997年.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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