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57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24-06-22

安监57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共2篇)(共2篇)

1.安监57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篇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

日期:2012-02-20 11:34:08.0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二○一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产剧毒化学品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价细则》的要求。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产剧毒化学品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更建设地址的;

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项目试生产(使用)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料试车方案;

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力资源配置情况;

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生产(使用)方案;

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质量控制情况;

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负责: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可。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管理

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督管理部门。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越法定职权的;

反法定程序的;

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管理总局备案。

条 本办法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安监57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篇二

粤安监〔201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三处反映(联系电话:020—83133474)。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审查工作的权限与职责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1.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建设项目;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委托安全审查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统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接受委托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不得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同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如同时涉及两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实施的,由上一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明确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意见。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分析; 3.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

4.安全设施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5.项目工艺、装置设备、应急能力、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6.改、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公用)工程的衔接情况;

7.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预案; 8.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逐一落实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出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并将其纳入试生产(使用)方案的重要内容,在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报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资料时一并提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为落实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主体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属于下列情形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在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对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并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

(一)适用范围

1.涂料、油墨、稀释剂、胶粘剂、助焊剂、显影液等以物理混合为主要工艺,农药复配,硫酸铜生产,溶剂提纯等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重点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和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的装置(设施);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库区,调整、更新装置(设施)或改进工艺;或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储存的品种与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类或更低的;

3.已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业(项目)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且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4.剧毒化学品除外的500m3及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550m2及以下的小型仓库;

5.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

6.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储存设施(场所)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

8.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简化安全审查内容和程序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全条件审查备案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实行告知性备案的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含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反映项目与周边区域、场所、设施安全距离的四至图);

4.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清单(生产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年产量、原材料的年使用量和最大储存量;储存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储存量);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安全许可文件(符合第(一)项第3点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实行告知性备案的申请报告;

2.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协议;

3.新建项目的,提交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改、扩建项目的,提交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以及安全设施一览表;

4.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或安全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日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免除提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相关文件、资料,直接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四、其他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落实预防为主、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管理办法〙与〘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把安全准入关。

(二)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适用简化安全审查情形的建设项目的认定和管理,严格对照〘实施意见〙要求进行审查,对分别实行安全条件审查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或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将上述备案合并实施。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把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挂靠资质承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把关,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按规定需要取得相应安全许可证的,其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补充是否具备领取相应安全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与安全许可证颁发审查的衔接。

(三)属地为主,强化管理。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安全审查的同时,应将有关文件、资料抄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在组织安全审查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凡不按〘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执行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做好衔接,保障实施。〘管理办法〙施行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相关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资料(复印件)移交〘实施意见〙确定的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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