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

2024-08-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共10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 篇一

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使企业更好的发展,公司员工必须转变思想观念,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实现企业上台阶的目标,公司特对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公司打卡制度,取消原车间上报考勤制度,所有员工出勤情况一律以打卡记录为准。

1.员工实行每天打卡三次制度,早8:00前,午13:00前,晚17:00后各打卡一次。

2.对无故迟到、早退者,月累计三次以上者,按缺勤一天处理。3.因特殊原因无法打卡的,由车间当日统一上报到公司。4.夜班人员执行打卡制度,晚17:00前,打卡上岗,未按时打卡上岗的,无特殊情况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认真执行请假制度

1.病假:要在当天上报主管领导,如特殊情况次日必须向公司领导通报。

2.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向主管领导请假,二天以上要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否则按矿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3.对无故旷工缺勤者,公司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执行作息时间,加强劳动纪律 1.严格执行公司作息时间,早8:00上岗,中午12:00-13:00休息,晚17:00下班。早退一次车间公示批评、教育,第二次处50元罚款。

2.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吃饭、看电子书等与生产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将提出批评,第二次扣发50元工资。

3.工作时间无故脱岗回宿舍等,一经发现车间公示批评,第二次除批评教育外,将进行100元的罚款处理。

此补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沈阳工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2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 篇二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

各部室:

为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文明满意的服务,树立医院对外良好形象,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时上下班(夏天:上午8:00-12:00,下午门诊和医技科室2:00-5:00,其他科室3:00-6:00;冬天: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不许迟到、不需提前下班。实行指纹考勤或打卡考勤的科室,必须按规定时间段和次数考勤,上、下班不考勤分别视为迟到、早退。发现弄虚做假、营私舞弊的将严肃处理,直至调离岗位。未实行指纹考勤的科室考勤表要如实填报、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如发现各科室考勤有漏报、错报、瞒报现象,扣罚科主任、护士长当月绩效奖励,填表人一

次罚款100元,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所有人员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科室员工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科主任(负责人)批准执行,超过1天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执行;科主任(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主管院长批准执行,超过3天由院长批准方可执行。上班后到政工科销假。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以旷工处理。如确实遭遇突发疾病,可先由本人或家人电话请假,事后按规定补齐请假手续。

三、发现无故迟到、早退、脱岗,首次罚款100元,以后依次加倍。上班时不在工作岗位或有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有科室负责人批准签字,否则视为迟到、早退、脱岗。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批准、请假期满未续假者,一经查实,停止支付旷工期间一切工资,超过有关期限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班时间,不准玩手机、吃零食、上网娱乐、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准干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五、医护人员上岗时,要衣帽整齐,穿工作服佩戴胸卡,严禁在工作岗位不穿工作服,严禁穿白大衣到食堂就餐和出院上街,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100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服务规范,态度热情;推广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窗口单位人员要做到“三个一”,即:一个微笑、一个手势、一句提示,杜绝服务忌语,充分尊重患者,本院接到一次相关举报或投诉,扣罚当事人100元,累计三次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奖。

六、要保持和维护好住院环境,严禁在办公楼公共场所和新

病房大楼抽烟,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推进办公楼和新病房大楼。对违反者,发现一次扣200元。

七、职工不能擅自换班,否则造成后果将追究其双方责任。如需换班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换班,并做好书面记录。私自换班扣双方当事人各100元。

八、职工与患者及其家属发生争吵时,不论有理与否,除向患者及其家属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外,每次扣罚100元。职工之间在工作时间吵架,无论谁是谁非,各罚款100元。经核实后,加罚主要责任人100元。

九、职工在医院范围内不得大声喧哗,闹无原则纠纷、吵架或骂人。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扣当事人100-500元。

十、凡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借故拖延推诿或“踢皮球”的,给予科主任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职工不能以任何借口、冷、硬、顶、推患者,发现一次视情节扣罚100-500元。

十一、医院职工应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公益活动,凡无故不参加或替他人签到者,每次罚款100元。

十二、严格实行层次管理,维护医院统一政令畅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对不服从医院决定和安排的科室及个人,分别给予200元、1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者由负责人及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医务人员出具假诊断证明、假报告等虚假材料的,发

现一次罚款500元。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对我院具备收治条件的病人,擅自拒收拒治,发现或投诉后,一经核实,扣罚当事人500元。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进行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医院造成负面影响扣罚一个月的全部工资。

十五、中层干部要按时参加院例会和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罚100元,全年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者,撤销其职务。

十六、中层干部要及时、准确地将院例会精神做好记录传达到科室。如不及时传达,发现首次扣罚100元,以后依次加倍。

十七、如果本科室职工单次被扣罚在200元以上,科主任要在全体科主任护士长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

十八、对违反劳动纪律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和现象,要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凡被市卫生局通报、媒体曝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当事人,一经查实,给予停职检查三个月的处分,被处分期间,工资按固定工资加本人年功工资执行,取消当年评优、晋升职称资格。同时对教育、管理不力的科室负责人,给予停发三个月工资的处分,特别严重者对相关科室负责人给予降级、免职处分。

十九、增强防范意识,一经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明察暗访或拍照摄像等行为,要第一时间向科室负责人及院宣传部报告,以便加强沟通及时应对。

二十、医院将结合制度规定开展劳动纪律和工作作风督察和明察暗访活动,同时开通劳动纪律和工作作风举报电话,2098410、2069420,***,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 加强纪律通知

抄报:公司综合办。

抄送:院党政领导。

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 篇三

进一步加强医院劳动纪律、改善服务态度的规定

2017年医院领导班子以“规范、提高”为医院管理主题,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制度。全院大部分职工信息十足、精神百倍,以高效率、高起点、快节奏的态度积极工作。但仍有部分职工素质不高、认识不足,迟到、早退、空岗、服务态度差、推诿患者等不正之风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医院声誉和形象,阻碍医院的发展。为了维护医院声誉,震慑歪风邪气,消除不良倾向及违法、违纪行为,给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就加“强劳动纪律、改善服务态度”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2:00—5:30),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不旷工,按规定请假、销假。

二、请、销假制度

全体职工均应执行请、销假制度。凡需休假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后再离岗休假。

⑴、正常的休、值班安排由科室负责人自行掌握。

⑵、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事假等,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由护士总长审批)、院长在假条签字批准,本人需将假条原件交医院办公室,复印件交科室主任留存后,可离岗休假。⑶、因公出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有关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经院长批准。本人需将假条原件交医院办公室,复印件交医务科或护理部留存后,方可可外出参加进修、学习。

⑷、科室负责人需要请假的,由医院分管领导同意,并报院长批准。

⑸、休病假,必须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无病休诊断书及必要辅助检查报告单者不得休病假。

⑹、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者,上班后2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⑺、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⑻、休假或出差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到医院办公室销假,归岗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三、严格加强考勤制度

1、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作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表要如实填报、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如发现各科室考勤有漏报、错报、瞒报现象,扣罚科主任、护士长当月津贴,填表人一次罚款100元,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各科室考勤工作要由专人负责,考勤人员要认真、准确、及时地反映每一位职工的出勤、休假情况。

3、各科室的考勤表必须由考勤员与科主任签字后方可有效,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及时报到医院办公室。

4、坚持日考月报制度,对职工病、事假考勤、对外出规培、学习人员考勤,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严格遵守岗位制度

全院职工都应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对有违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严格遵守上班时间,禁止迟到、早退、私自串岗。对违反者,发现一次扣罚50元,月累计4次以上者,作书面检查(试用期人员停职学习3天)。旷工1天扣发3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的扣除半个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停职学习7天; 连续旷工10天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及绩效,停职学习15天;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增加本薪级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无条件辞退。

2、各科夜班人员12点以前必须正常值守。护理岗位不得空岗、离岗,医师必须保证随叫随到。对违反者,发现一次扣罚50元。

3、禁止工作人员在科室、诊室、病房、病区走廊内吸烟或饮酒,违反者发现一次扣罚50元。

4、医护人员上岗时,要衣帽整洁,佩戴胸卡,对违反者,发现一次扣罚50元。

5、禁止穿白大衣进入食堂就餐,对违反者,发现一次扣罚50元。

6、禁止上班时间玩手机、玩微信、抢红包、打游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禁止推诿患者。对患者冷、顶、硬、吵、推、拖造成患者不满意,发现一次或被患者投诉一次罚款100元。

8、禁止个人随意调班、换班,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班、换班的需由科主任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违反此规定者的按旷工处理。

9、禁止在工作场所、办公地点和医院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大声吵闹、无理反缠或辱骂领导,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直至除名。

10、禁止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大声喧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违反者,发现一次扣罚50元。

四、加强中层干部管理

1、中层干部要按时参加院例会和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包括科主任、支部书记、科护士长、护士长),无故不参加例会者,一次扣罚50元,全年累计5次不参加者,撤销其职务。

2、中层干部外出,要向主管院长、院长请假,准假后,方可外出。

3、中层干部要及时、准确地将院例会精神做好记录传达到科室,如不及时传达,发现一次扣罚50元。

五、加强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加强劳动纪律检查小组: 组 长:周鲁军 组 员:邵海勇、申清涛、赵恩利、霍静、刘琳、王怀兴

六、监督检查

医院劳动纪律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检查全院职工劳动纪律及出勤情况,随时抽查各科室人员出勤情况及出勤表填写情况,如有不按规定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科室,追究各科主任、护士长的责任。对于违反医院有关劳动纪律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平原县中医院

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 篇四

一、组织机构: 矿设立机关工作劳动纪律督察组。组 长:马金良 琦 张金华 巩军伟 刘明辉 单 秋 王民东

副 组 长:孙 成

员: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科、纪委、组织部、

准军办相关人员。

二、考勤制度:

1、要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 30-11:30; 即: 7: 下午:13:00-16:25;午休时间为 11:30-13:00,不得提前吃 饭(机关工人及基层单位副职以下人员,可乘坐 16:05 车)。

2、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自延长午休时间,不 得无故出矿。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第一次罚款 200 元,通报批 评,第二次调离工作岗位。
1

3、工作时间在岗在位,履职尽责,提高工时利用率,不大声喧哗,不串岗闲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增强服 务意识,对外来及基层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做到当天的事 当天办,不推诿、不吃拿卡要。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每次罚 款 50 元。

三、请销假制度:

1、矿机关、基层正职请假。行政正职由矿长批准,政工 正职由党委书记批准。副科级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两级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由其科(厂、区、队)长或主任批准。没有 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不到岗者,按旷工论处,调离现岗位。干部不请假或违反请假程序者一律免职。

2、各单位必须有详细请销假记录(请假人的姓名、请假 理由、请假时间、所去地点、是否经单位或领导委派等)。两 级机关工作人员班中有事需提前离矿的公(私)须经队 事,(科、厂、区)长同意,并在本单位请销假记录上签字后,带假条到 门卫登记后方可离矿。

3、科(厂、区、队)长事假审批权限每次最多 2 天,分 管矿领导每次最多 6 天,7 天以上由矿长审批。否则,按旷工 论处,并追究准假者责任。

4、私家车出矿办事人员需出示请假条,不出示请假条者,按早退处理。

四、检查制度:

1、准军办负责劳动纪律日常检查工作,准军办每天对 出入矿车辆做好记录,每周报纪律督察组。
2

2、各劳动纪律检查小组每周不定期进行抽查,将检查 结果及时上报准军办,在周五安全办公会由准军办进行通 报。

3、准军办要认真检查外来人员进

出矿情况,认真做好 登记,未经所到部门同意不得入矿。每日 17:00 至次日 7:00,外来人员及车辆不得入矿。

五、几点要求:

1、各科室要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管理工作,认真组织 对本通知的学习贯彻。

2、各科室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身作则,率先 垂范,加强本科室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配合劳动纪律检 查小组监督检查工作。

3、准军办及劳动纪律检查小组要认真负责,切实把机 关劳动纪律抓起来,定期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5.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 篇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青政〔200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深入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不断扩大转移就业规模、提高转移就业质量,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具体措施;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进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广大农牧民在转移就业过程中既更新了观念、提高了技能、开阔了思路,又增加了收入。组织引导广大农牧区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于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认真总结以往成功的经验做法,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形势任务。近年来,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当前又显现出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发展劳务经济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上看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素质偏低、就业稳定性差、劳务收入不高,有的农牧民创业意识和能力不强,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就业信息发布不及时、传递不到位,创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尤其是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保发展、保稳定、保就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带来的影响,坚持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继续推动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好的成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牧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抓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临时性、季节性和体力型转移就业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期性、稳定性和体力与技能结合型的转移就业;在扩大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转移就业的质量,增加劳务收入;在做好职业介绍和转移就业信息服务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由松散型向更加有序转变,由体力型向体力技能结合型转变,由数量型向规模与质量并重型转变,不断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增强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抓好技能培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工作要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农牧民自愿为原则,以提高技能为重点,以实现就业为目标,从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实际需求出发,整合培训资源,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一是分类开展培训。对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回乡青年劳动力,以开展学制职业教育或一年期的职业培训为主;对其他劳动年龄内的农牧民,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岗位需求,相应开展一年期的培训、3―6个月的培训或引导性培训,帮助农牧民通过提高技能实现转移就业。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移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适当提高培训标准和延长培训时间,从提高讲普通话能力、城市生活能力和职业技能入手,促使其转移就业,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稳定安置一户”的目标。针对农牧区年龄偏大女性劳动力离家离乡务工难的实际,围绕适应就近就地发展的二、三产业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如:藏毯编织、刺绣、工艺品制作等民族特色工艺和开办“农家乐”餐饮服务等项目,培训后以公司加农户方式与企业签订加工收购协议或开办“农家乐”,通过转移就业增加劳务收入。二是整合培训资源。引导、鼓励和规范省内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培训职能作用,面向城乡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要依托现有具备条件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针对农牧区职业培训机构力量不足的实际,合理安排,支持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农牧区招收农牧民培训职业技能,使省内培训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时,还要坚持省内省外“两条腿”走路的培训方式,积极协调联系,充分利用省外职业培训资源优势,做好对我省农牧民的培训,并帮助指导实现就业。转移性培训上逐步统一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管理。要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专项培训计划的效能,满足农牧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避免重复浪费。三是因地制宜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要围绕实效性,采取更加灵活的培训方式对农牧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从业工种岗位的需要,适宜由培训机构集中开展培训的,一般以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为主;企业对拟招用人员可以委托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可以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培训,也可以结合生产工艺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培训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对我省特色产业定向招用人员技能水平的培训提高,可据工艺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培训时间。各种方式的培训,都必须落实培训时间,明确培训师资和内容,保证培训质量。

(五)推进创业培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进城或回乡创业的农牧民开展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为主的创业培训。要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强化培训课程设置和师资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要围绕农牧民创业环境和当地经济特色开展培训,把创业培训与一定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知识相结合,突出培养农牧民专项创业能力。在拉面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拉面技能结合起来,培训拉面馆老板;在“农家乐”、“茶园”经济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餐饮经营管理知识结合在一起,培训“农家乐”、“茶园”的老板;在冬虫夏草等中藏药资源比较富集的地区,要把创业与特色资源加工技能结合在一起,培养特色农牧产品加工生产的老板,等等。通过依托当地经济资源、市场优势,培养一批能够创办企业、办好企业的农牧民企业经营者。

(六)强化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机制,落实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在严格培训资质审查、培训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坚持以就业、创业结果考核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培训质量的监管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监管承担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的基本条件、技能鉴定、就业率等培训效果的综合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补贴资金是否符合标准,申请补贴的机构与实施培训的机构是否一致,补贴资金是否完整及时地拨付到位。“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专项活动,继续按项目有关要求,采取定单定向的方式认真开展好培训工作。对培训的审批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快捷、简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提高培训审核效率和质量,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整个的培训评估监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七)完善培训资金补贴办法。要认真落实政府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农牧民提高职业技能的作用。同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补贴办法。按公平就业原则,调整农牧民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补贴统一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执行;鼓励省内外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定向招收省内农牧区低保家庭和生态移民中未就业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技能的学制教育,政府给予培训补贴。

三、积极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

(八)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引导、创业服务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夯实创业基础、营造支持农牧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扶持推动农牧民创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农牧民创业。发展改革、经委、商贸部门要向农牧民提供相关产业发展趋势、行业发展规划、产品市场前景、项目开发建议等信息,引导农牧民在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的行业、项目中进行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农牧民创业的开业指导和政策咨询,降低开业门槛、简化手续,帮助创业的农牧民尽快开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创业培训工作;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做好担保贷款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建设(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在经营场地、开业扶持、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服务。各级政府要设立投诉电话,畅通农民工创业信息反馈渠道。

(九)扎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安排,利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引导帮助各地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和帮助农牧民创业。要不断增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投入,把进城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扩大劳务周转金使用范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农牧民给予借款支持,数额每人在3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扶持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农牧民企业贷款。

(十)健全完善农牧民创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将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办的经济实体纳入各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的农牧民,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牧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牧民初创的小企业,由工商部门制定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办法。对农牧民创业者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每日)100元。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认真执行《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06〕1078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每日)150元。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牧区流动性小商贩,一律免予税务登记。对农牧民创办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

四、健全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增强省内转移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各级政府要把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政预算,突出重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一是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及功能,逐步实现就业信息化管理,提高求职招聘信息交流互通的服务效率;二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保证就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就业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公示服务要求,明确工作环节,方便求职招聘,通过就业指导、信息服务等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

(十二)规范驻省外转移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各地要合理制定驻外转移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科学布局,避免重复。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省际间劳务合作,不断扩展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空间。按照谁批准派驻、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实际,积极选择在省外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服务站点,并加强对驻外服务站点人员和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地要对每个派驻机构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并由同级财政保证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各驻省外服务站点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相互支持,沟通配合。省就业服务局要与各地驻省外服务站点建立联系、加强指导,签订信息共享、为农民工提供一体化服务的协议,形成省内外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合力。

(十三)加大乡(镇)、村级转移就业服务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乡(镇)、村级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传递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在当地电视等媒体中及时发布求职和用工信息,让企业和广大农牧民可以便利、及时地了解最新的求职和用工信息;要在乡(镇)政府设立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窗口,安排专门人员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中介服务;要把开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宣传和传递用工信息作为乡(镇)干部包村进社的重要工作任务严格考核;要在各村和有条件的牧委会设立劳务信息员,及时在乡村发布劳动用工信息。

(十四)大力发展劳务经纪人队伍。各级政府要把通过劳务经纪人带领农牧民外出务工作为提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措施,制定相关政策,认真抓好。一是要加强当地劳务经纪人的培养。通过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劳务经纪人成长,提高劳务经纪人的素质,组织劳务经纪人学习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劳务管理知识;积极鼓励县乡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带领农牧民进城务工,不断扩大劳务经纪人组织转移就业的规模,促进劳务经纪人发挥更大作用。二是有条件的县、乡政府要鼓励引导劳务经纪人成立协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指导协会开展工作;要制定管理制度,开展考核评比,鼓励和规范劳务经纪人带领更多农牧民外出务工。三是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务经纪人开办劳务公司,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企业化运作。四是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劳务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劳务输入地生产用工特点,注重在我省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提高转移输出的针对性,使我省农民工外出就业相对稳定。各地要充分利用省际间的劳务协作关系,在巩固现有劳务输出基地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更多适合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输出基地。要通过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不断壮大劳务经济,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更加有序,就业更加稳定,就业环境不断改善。

(十六)鼓励支持我省企业吸纳当地农牧民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把引导农牧民转移就业与调整农牧区产业发展结构,以及推进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引导农牧民在当地转移就业、创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在岗培训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省发改委、经委等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确定重点工程和项目时,同时提出用人需求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根据工程项目用人需求,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工需求。省内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除管理人员、特需技工等我省不具备的外,原则上要招用当地的农牧民,并将此列入到招投标条款中。“以工代赈”项目必须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建设。省内企业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支持企业吸纳和新招用当地农牧民,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由企业直接对招用人员进行培训,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各地要通过合法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务经纪人带领等多种方式,搞好就业服务,引导农牧民在省内企业就业,在增加劳务收入的同时,解决省内企业结构性用工问题。同时,要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

(十七)积极打造劳务品牌。在继续发展“化隆牛肉拉面”、“黄南热贡艺术”、“贵南民族歌舞”等影响较大的劳务品牌基础上,鼓励各地发展劳务经济,精心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考验、在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各级政府要把劳务品牌建设作为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环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重视劳务品牌培养。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紧密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和转移就业的优势,搞好劳务品牌的规划,并分步实施,努力打造优秀的劳务品牌;要加大对劳务品牌的宣传推介,用品牌的良好声誉带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劳务品牌建设,对全省、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财政给予必要投入用于推介宣传。

(十八)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继续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完善和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工时、休息、休假法律法规;要继续落实农民工子女入学、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城市社会生活服务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各县、乡政府要关注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农牧区留守老人、儿童的生活,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妥善解决留守老人、儿童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使外出务工人员能够安心就业。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九)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结合实际,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农民工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商,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继续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制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

五、加强对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管理,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转移就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科学分析,有针对性提出措施办法。要统筹当地城乡发展全局,支持、帮助和合理引导当地农牧民就地或外出转移就业。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指导工作深入开展。

(二十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州(地、市)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服务,统筹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工作,要及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经验,改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进城务工环境,帮助更多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过程中的牵头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推进转业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二)完善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继续把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各级政府责任目标。各州(地、市)政府要细化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兑现奖罚。要通过目标责任管理,做到目标明确,落实到位,确保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 篇六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工作,推进学院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工作是推进学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东营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把考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做好。

二、明确权限,规范程序。学院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根据批准权限逐级进行审批,并填写教职工《东营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单》。科级干部和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6天以上,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15天以上,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5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6天以上,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请假通报制度的通知》(东职院办发[2007]1号)执行。请假期满,必须按时 1

上班,并及时按假期批准权限销假。因特殊情况要求续假的,需按原批准权限审批。假期已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三、加强管理,及时上报。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主要领导要靠上抓,加强检查、督促,考勤员要及时、准确填写教职工考勤统计表,报送的教职工考勤统计表报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于下月5日前报组织人事科。办理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支教、上挂、借调、外出学习等有关手续,一定要表明起止时间。

四、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部门、单位考勤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报送的考勤结果要真实、准确、无误。考勤结果按照《东营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教职工工资发放、津贴发放等有关待遇挂钩,逾期不报、误报、瞒报或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考勤结果与事实不符的,由各部门、单位负责,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及考勤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东营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统计表

2、东营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

组织人事处

7.化验室加强劳动纪律的处罚规定 篇七

为了紧密配合车间提高生产产量与产品质量,特制定以下处罚规定:

一、交接班时,必须在岗交接,下班时在岗位交待清楚本班所遗留的问题和发现生产当中的问题,接班人员必须在上班前15分钟到岗,早上7:45分、晚上18:45分;若发现一次交接班时不在岗罚款5元;若在早上8:00与晚上19:00以后到岗算迟到一次,罚款20元,迟到1小时扣半天工资;迟到1小时后(特殊情况除外),算旷工一天(即:扣三天工资);

二、上夜班时不能关灯睡觉,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三、若在上班时,查岗时不在岗,并无正当理由,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一个班发现两次以上不在岗,算旷工一天;

四、分析操作时要认真仔细,对自己所报分析结果要负责,若对数据产生怀疑或不在正常范围时应进行复测,若还不在正常范围时应保留原样品,并通知生产车间重新取样进行复测,若是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分析出错误结果,并以正确结果报知生产车间,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五、上班时严禁在岗位干私活,除了与生产和提高劳动技能的有关事情之外,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六、现在天气已转暖,严禁在化验室把电炉搬至地面上取暖,若发现一次对当班人员每人罚款10元;

七、下班前清洗好所有玻璃仪器与设备,操作平台与地面打扫干净

后方可下班,下班前物品要干净整洁地摆放在原处,早上下班时环境卫生要清扫一遍,白天要保持室内外地面的干净,若发现下班前环境卫生与室内卫生未打扫,每次罚款10元;

八、每周星期

三、星期六定为卫生大扫除,要对物品木架、试剂瓶、标液瓶擦拭干净,对平时的卫生死角进行打扫与清理,若在下班前未打扫,留下来等打扫干净后方可下班,若不听劝告者,发现每次罚款20元;

九、对玻璃仪器要轻拿轻放,若发现故意破坏玻璃仪器者,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以开除处罚;

十、积极认真地完成厂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若未完成,对当事领导说明未完成原因,若未完成而未向对当事领导说明原因,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以上规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望全体化验员共同遵守,即日起执行!

化验室

8.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 篇八

黑劳社发[2010]7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基层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公共服务平台 方案 通知 抄送:各市、地就业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40份 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落实《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统筹城乡就业和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服务体系,通过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

各地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三级管理、五级网络”,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覆盖全省城乡。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机构名称。全省要统一基层服务平台名称,原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更名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牌匾样式、尺寸全省统一。

(二)理顺管理体制。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接受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属公共服务性质,是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内设职能部门,依据《就业促进法》积极争取纳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设臵特定公益性岗位和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由街道、乡镇服务中心直接管理和监督,居委会、村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由村委会人员兼职的,接受行政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同时接受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明确工作职责

1.街道、乡镇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并组织、指导、监督社区、行政村服务站开展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其承担的工作职责主要有:(1)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2)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及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就、失业人员及落实就业政策情况等基础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3)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

(5)负责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6)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7)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政策;

(8)负责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9)承办社会保险事务,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0)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工作。

2.社区、行政村服务站也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承办就业和社保等服务工作,并开展上门入户服务,具体职责主要有:

(1)开展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与咨询;

(2)开展城乡就业、人力资源、劳动力流动、社会保障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3)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4)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

(5)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

(6)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7)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8)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协助落实就业政策,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入户援助服务;

(9)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0)负责社会保险及新农保的调查统计、参保人员录入登记、缴费及待遇发放等具体工作;

(11)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服务工作。

(五)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基层服务平台工作人员队伍结构,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新老交替。要建立基层工作人员档案,做到工作人员人数清、年龄文化结构清、工作岗位清。对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达到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要加强管理,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要建立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和竞争机制,使工作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随时掌握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需要调整、辞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时,应事先征求区、县(市)就业部门意见。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区、县(市)就业部门直接管理,保证工作队伍的稳定。

(六)改善工作条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并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将本地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当地“十二五”发展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臵换等办法,较好地解决基层办公条件和服务设施问题。街道、乡镇服务中心和社区、行政村服务站都要设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服务大厅。街道、乡镇服务大厅面积要达到300平方米。社区、村服务站办公场所要达到30平方米以上。各服务中心和服务站都要配齐桌椅、文件柜、档案存放等办公设备。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将信息网延伸倒村服务站。各地在“金保工程”二期立项和实施中要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作倾斜,优先保障基层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必要的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投入,全面实现省、市(地)、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网络的连接,信息资源共享。街道、乡镇服务中心需配臵的信息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网络服务器、电子屏幕等。社区、行政村服务站需配臵的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街道、乡镇服务中心及社区、行政村服务站信息网络设备配臵标准、型号应一致,满足工作需要,保证信息畅通无阻。

(八)保证工作人员经费。各地要积极争取将基层服务平台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来源。

1.街道、乡镇服务中心的工作及人员经费争取由区、县(市)同级财政安排,或由市(地)、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争取由地方财政根据人员数和工作量,按事业编制人员的规定及标准给予核定。

2.社区、行政村服务站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也应争取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暂时无法列入的,由地方自筹就业资金和省里补助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费随事转、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解决。社区工作人员按公益性岗位给予的岗位补贴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村级服务站聘用的兼职人员每月岗位补贴150元,聘用专职人员的每月岗位补贴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岗位补贴要与职业资格等级挂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国家不同等级职业资格的按等级在原岗位补贴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助。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相关缴费规定缴纳。

3.服务中心、服务站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并按上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其他4项按相关缴费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适当提高生活补贴标准。

4.被评为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被评为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从省里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9.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 篇九

随着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我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愿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变动后原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新的用人单位也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企业改制后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而仍延用原有合同;四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办理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劳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动合同履行的困难,同时也造成用工管理的混乱,人为地增加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为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凡迁西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用工,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的期限。否则,按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处理。

二、劳动者在县内企业之间流动的,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必须在十五日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

三、企业改制后用工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到期都应终止。新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无论何种情况,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到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论什么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用人单位要在作出决定五日内为劳动者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表样附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同时,要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表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发给劳动者本人,一份交城镇户口所在地,一份交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农业户口的作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证明,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七、企业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合同期限、合同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等实行动态管理。使劳动合同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八、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各企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本部门、本单位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清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及劳动合同到期和用工主体变更未及时续签补签劳动合同的单位,都要在7月底前与劳动者签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从5月17日开始,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将对全县各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时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间安排表附后),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专、兼人员要认真负起责任,对本辖区的各类企业做好调查、摸底及劳动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到期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总结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情况,针对存

在问题,拾遗补缺,认真加以改正,真正发挥劳动合同的约束作用,使用劳动合同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 篇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应当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二)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三)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供地计划应当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供地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

出让地价评估单位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地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采用。

二、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

(五)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出让宗地的土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六)出让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方式,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市(州)、县(市、区)政府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政府常务会议、土地管理委员会或专门组建集体决策机构等方式中的一种,召开专题会议对土地出让方案进行集体决策,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须下达批复文件。

三、严格规范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八)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

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市、区)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出让,因特殊情况不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国土资源厅。

(九)土地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渠道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公告的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十)土地交易机构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人值班受理,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

(十一)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联合申请的,在出让文件中要明确申请人须提交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须提交包含有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联合竞买(投)协议。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

(十二)在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1个小时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门的底价决策小组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应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出让底价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露。

土地出让底价可以高于或等于出让起始(叫)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十三)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出让土地成交的,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中标)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出让合同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2.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

3.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

(十四)土地出让合同必须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

四、严格土地出让监管

(十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土地出让的主体,对土地出让工作全面负责,应充分尊重和有效督促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对已供土地进行全程监管。

(十六)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用地信息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开工、竣工时间前30日采取书面形式向受让人发出提醒通知督促履约,同时提醒其违约责任。

(十八)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建设的,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

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九)土地出让后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

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查处未到位前,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二十)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等信息,必须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市(州)要加快落实本行政辖区内县(市、区)国土资源主干网建设和开通工作,2015年9月1日起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统一转入国土资源主干网运行,并按要求录入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信息。

(二十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帐,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土地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先行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为用地者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未按规定出具或改变规划条件、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泄露出让底价和竞买人信息,以及以各种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按照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上限重典问责,从重处理,依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地方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高发、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地区,在全省予以通报,并对主要领导严格实行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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