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证据申请书(共11篇)
1.调查证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被告***在****房管局登记的******的房产资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货款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并已申请查封其财产,受理案号是(20xx)4076号。****的财产除经营的******五金店外,经申请人了解还有******房。***房管局声明只有法院依职权查询才能出示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在*****房管局登记的****的房产资料。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2.调查证据申请书 篇二
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 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在并无统一权威的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则是刑事诉讼监督的片断, 前者与后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广义的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应当是综合监督系统, 狭义的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则指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阶段的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运行中对相关国家机关的司法、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笔者以后者为研究对象。
一、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的特征
(一) 职权性
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庭调查中证据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操作是否合法应当依法进行专门监督。
(二) 阶段性
法庭调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环, 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 相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具有阶段性。
(三) 必要性
法庭调查证据程序是查清案件事实、检验证据真伪的关键一环, 对法庭调查证据程序进行有力的监督是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公正的必要前提。
(四) 操作性强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缺乏操作性等问题, 对刑事证据的收集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果问题等进行细化规定, 使对法庭调查证据程序的监督具备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性。
二、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的实现途径和方式
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依托于公诉权的行使。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两项最基本的职能, 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集中体现在诉讼监督上, 诉讼监督则寓于指控犯罪的过程之中, 离开公诉职能, 诉讼监督就会失去有效载体。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应当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行使公诉职能为基础, 检察机关通过具体行使公诉职权, 通过参与刑事诉讼实现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口头纠正违法, 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等, 监督手段的采取应当严格依法, 合理选择相应的监督手段, 以取得法律监督的最优效果。
三、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庭调查证据程序的相关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以及体现司法文明的重要制度, 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在法庭审理阶段是通过法庭调查证据的程序得以实现。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是对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运作模式的草创。
法庭调查证据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对以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经审判人员的同意导致法庭调查证据程序启动;另一种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径行决定启动法庭调查程序, 对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程序启动后, 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给法院有关证据材料, 如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等, 若通过宣读或者播放, 仍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人民检察院可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此处的“其他人员”是指除讯问的侦查人员以外的其他在场人员, 包括记录人、录音录像制作人或者讯问时的翻译人员, 和了解情况的看守人员、监管人员等) 出庭说明情况, 将其知道的有关收集证据的真实情况向法庭陈述, 供法庭判断。
法庭调查证据的结果, 是法院作出判断, 确认相关证据是否合法, 从而决定是否将其予以排除。 (2)
(二) 检察机关通过法庭调查证据对取证活动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法庭调查证据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进行程序上的倒查, 通过要求侦查机关对相关涉嫌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说明, 对侦查活动起到实质的监督效果。通过法庭调查程序确定公安机关确实具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检察机关应当向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 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发现侦查人员 (这里的侦查人员不仅应当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也应当包括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侦查人员) 收集证据的行为严重违法,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种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被动的法律监督, 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自己的公诉职能时出于对举证责任的承担, 反过来对侦查机关进行的负担行为。鉴于我国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国家资源, 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强势地位, 这种不平衡极易导致非法采集证据的行为发生, 因此, 检察机关更应当加强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力度。
(三) 检察机关通过法庭调查证据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在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中, 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应当通过对程序的严格监督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 使被告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不被剥夺, 法院作出非法证据的认定准确合法, 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公正合法。鉴于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社会具体事务的复杂性, 对需要监督的事项难以用列举的方式作穷尽的列举, 因此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秉承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的原则, 对具体的法庭调查证据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
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 可以将通常情况下应当注意到的一些监督事项进行简单归纳。具体的内容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监督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法院不能将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作为自己判决的依据。检察机关对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存有异议, 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应当开庭调查;对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应当保障该请求权, 并不得擅自禁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举证进行质证、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辩论,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提问, 进行对质或者进行辩论, 法院不得擅自剥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合法诉讼权利。
2. 审判人员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应当严格依照我国刑事
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两个《规定》) 的相关规定, 作出正确的判断。两个《规定》的条文细致具体, 具备相当程度的可操作性,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认定证据合法性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法庭调查证据程序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运用刑事证据活动进行规制, 从而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程序公正。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对于保证正确排除非法证据, 维护和体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 有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一) 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追求胜诉结果与非法证据排除造成的不利诉讼结果之间的矛盾
这种矛盾是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定位角度观察而产生的。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必然追求侦查破案的成功和法庭的有罪判决结论, 这是检察机关公诉权力的来源, 所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否具有最基本的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是存在疑问的。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一方, 在打击犯罪追求有罪判决方面和侦查机关的诉讼目标是一致的, 因此也与检察机关有效地实施诉讼监督是存在矛盾的, 因此这种监督职能是在追求公诉胜诉的前提下所采取的有限监督。在司法实践中, 法庭调查证据程序往往是由于辩护方对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从而申请得以启动, 如果证据被确认非法而排除, 往往是对公诉方不利的, 这也是对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的不信任和对抗。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处理这种矛盾对检察机关是种挑战, 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加以考量。 (3)
(二) 对非法证据排除这种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程序, 相应的法律监督应当贯彻谦抑性原则
法律监督本身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公权力往往具有被滥用以及自我扩张的属性, 不当行使就会损害公民利益。在刑事诉讼监督中, 检察机关过度行使检察监督权, 难免会干预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这就要求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一定要贯彻功能适当的原则, 最大限度避免不同机关之间的对抗和摩擦。另一方面, 前面提到的检察机关基于本身公诉职能对有罪判决的追求, 也会使检察机关在法庭调查证据程序上背离中立位置, 利用法律监督的权力对该程序进行干涉, 因此就更要求检察机关严格保持中立, 以谦抑的态度去平衡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4)
五、结语
对法庭调查证据程序的有效、合理监督, 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正确实施的有利保障, 也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拓展。检察机关一定要做到严格依法、合理有据地对该程序实施监督, 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正确发挥作用, 减少侦查中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使人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真正得到尊重和保障。
摘要: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是包含于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之一, 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具有独立于其他诉讼阶段法律监督的显著性特征, 文章将围绕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的理论层面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具体展开阐述。
关键词:诉讼监督,证据规则,法庭调查证据
参考文献
①②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4月出版, 第84页。
③侯晓焱:《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几个问题的理论反思》, 《新世纪检察》2010年第3期。
3.调查证据申请书 篇三
关键词:火灾事故;事故证据;收集;事故调查
引言
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安全事业中的关键工作,专业性较强,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比较高。为了做好火灾事故调查,收集证据是必须要做的工作。提高消防火灾事故调查水平,应当充分重视火灾事故调查的取证工作,认真分析消防火灾事故调查取证中的难点、把握取证原则、提高取证水平、并以证据为依据,查明火灾原因、确定火灾性质、划分和处理火灾责任者、提高调查结果的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消防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
1消防火灾证据收集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通常情况下,火灾的发生都比较突然,证据的收集较为困难,且火灾证据包括很多种类,会受到客观条件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准确性也无法得到保证。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依据。以证明效力为区分,可以将火灾事故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种,其中直接证据是可以单独、直接运用的,如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则需要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火灾事故的部分情节。证据问题是火灾事故调查的核心内容,火灾事故调查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而展开的。通过火灾事故取证,事故调查人员才能深入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消防火灾事故调查的取证问题存在一定难度:首先,现场经过火灾之后,由于严重破坏,混乱不堪,难以搜寻;其次,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使得火灾事故证据的类型也相对丰富,如事故相关人的证言、现场的燃烧痕迹和残留物,等等;最后,因为火灾事故中大部分的物证都经过火灾燃烧,事故调查人员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借助相对先进的取证、保存设备,才能更好地将所需要的证据提取并保存起来。上述因素都在客观上增加了证据收集、提取的难度。要重视并克服这些困难,切实提高取证工作效率,维护火灾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消防火灾证据收集的措施分析
2.1消防火灾证据收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火灾证据的收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为了保证火灾事故证据的准确性,为火灾事故的调研提供第一手资料,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准确与否,往往会引发争论。证据在火灾事故调查中起决定性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证据的法律效力。消防火灾事故调查取证的专业性很强。为了提高证据的法律效力,必须坚持以下三点原则:(1)客观性原则。客观与主观相对,是指人们不以特定人的角度去看待事物的本来属性。证据是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而出现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有效的基本特征。在火灾事故调查取证中,调查人员要坚持客观立场,避免主观臆断,公平、公正、科学地开展此项工作,使证据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客观事实,切实提高证据的有效性。(2)关联性原则。关联是对各事物之间存在联系的状态的描述。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而证据就是证明这种逻辑关系的客观实际。通过对相关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分析,能够找到事故原因、明确火灾性质、界定事故损失。(3)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即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提高证据的法律效力,调查人员就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标准和相关程序来收集、提取、保存和认定证据。唯有如此,证据才能成为火灾事故案件的定案依据。
2.2查明所需要证据的类型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证据收集过程中会面临着多种选择,为了提高火灾证据收集工作的效率,简化工作人员的工作,尽快地处理好火灾事故,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要的证据的类型。根据我国现有消防法律法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灾人陈述、火灾责任人的供述和辩解、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八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火灾发生的原因越发复杂,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必须更加细致。要尽可能全面地搜集、调查、提取和认证证据,使之为火灾事故调查提供充分的佐证。
2.3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收集
火灾事故发生很突然,灭灭火灾和抢救人员、物资行动经常会破坏火灾现场,导致现场无法得到很好的维护,这给证据的收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目前,消防火灾事故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相关人员、环境勘查两大关键部分。其中,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调查人员要帮助被讯问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维护证词法律效力的重要责任,并根据被询问对象的陈述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查主要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四个步骤进行,应认真收集、发掘确定起火点痕迹物证、起火源物证、起火物证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在这一过程中核对与火场环境有关的证人陈述,提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4火灾证据收集的一般步骤
(1)明确调查任务:火灾发生后,立即成立火灾现场勘查小组,展开火灾调查。(2)分析已知证据:对火灾现场发现的证据进行详细的研究。(3)提出调查假设:在室外及在毗邻建筑相关位置勘查,看有没有室外纵火的可能。(4)收集保全证据:对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搜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5)审查运用证据:综合物证人证。
3如何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3.1采取多种调查方式相结合
现场勘查与访问同样重要,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够更好地做好调查工作。很多工作人员要么只做现场勘查、要么只做调查访问,降低了火灾事故调查的工作效率。通过调查访问,为现场勘查提供一定线索,缩小勘查范围,利于发现证物或痕迹,为分析案情提供参考;而现场勘查则是工作人员利用科学的调查方法与手段,在火灾现场对相关人证、物证进行鉴别、查找,这也是一个发现、提取、研究证据的过程。
3.2加强火灾调查的装备配置
装备作为火灾调查的必备工具,对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产生直接关系。以现代数字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为主的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的火灾现场画图及勘查笔录等方式相比,可让人对火灾现场产生更直观的理解,便于确认火灾发生原因。尤其在鉴定疑难电气火灾事故原因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加入,比如宏观分析法、金相分析法、成分分析法、剩磁分析法、综合分析法、模拟试验法等。
3.3完善火灾损失统计工作
以当前火灾事故收集与调查工作中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弊端,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精准性,不能发挥统计数据的真实意义。因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火灾损失统计的规范性,加快修订有关价格签证的法规,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3.4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火灾事故调查作为一项专业性、技術性较强的工作,而当前在消防部队中,基本有95%的火灾调查人员为兼职,责任大、事情多,他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研究火灾调查相关专业知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专业素质低、职业素质低等问题凸显,给火灾事故调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带来一定影响。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机构负有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的重要责任。收集证据是摆在消防火灾事故调查中最基本、最细致、最复杂的基础环节。通过收集、提取、分析火灾事故证据,才能查明火灾发生的真实原因,为依法处理事故责任者和弥补事故损失提供重要依据。当前,我国的火灾事故调查取证方面存在人员业务技能、技术装备、调查手段相对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的问题,制约了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发展。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正视这一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策略解决问题,改变在当今社会普遍反映的火灾案件调查证据单薄、法律效力不强,事故定论简单草率的现状,推动我国消防安全事业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晓疆.浅谈火灾事故证据的收集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11-01
[2]汪清波,黄泉生,黄友银.关于火灾事故调查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2003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2003-10-01
4.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调查收集贵院审理的梁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刑事案卷涉及申请人及申请人民事诉讼被告张xx的相关资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诉后,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因该案争议事实涉及贵院审理的梁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刑事案卷中涉及申请人及张xx的相关资料。因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申请人及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该资料的查证对案件最终审理结果起关键作用。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调查收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xxx
二○xx年四月十二日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三: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237字)
申请人王复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的诉讼代理人。
被调查人××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住所地本市×××路×××号。
申请调查的内容: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为履行20xx年7月20日其与×××签订的《非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实际安置的营业房的具体地点及面积。
5.证据申请书 篇五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_______________支行调取:_______________(身份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账户流水和余额,_______________的账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号。现为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调取存在困难,特向贵院申请调取。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_____
6.调取证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XXX,瑶族,1978年4月17日,住广西XXXX大境乡黄泥江村松枝头屯。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调取2012年3月4日申请人在XXX汽车修理厂的报案记录及出警笔录。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x诉XXX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正在举证期限内。鉴于本案原告在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暴,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申请人于2012年3月4日在XXX汽车修理厂的报案记录及笔录均可以证明,该证据对本案公正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鉴于该证据由公安部门保管,申请人自身无法取得这方面的相关证据。
基于所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 2012年3月4日申请人在XXX汽车修理厂的报案记录及出警笔录,请依法调取收集!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7.调查证据申请书 篇七
一、文献回顾
Myers and Mailuf ( 1984) 考虑在信息不对称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下, 设计了一个投资决策均衡模型, 提出了著名的啄序理论 ( Pecking order theo- ry) , 该模型表明了企业融资行为的几方面解释, 其中包括企业倾向于依靠公司内部融资, 如果需要外部融资的话, 企业则会倾向于债务融资, 最后才会选择权益融资。相对而言, 农户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 但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十分严重, 根据Barry等 ( 2000) 对来自伊利诺伊州农场的面板数据的拟合结果发现, 对于那些存在更大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农场而言, 内源融资成为了农场主面临资金需求时首选的方式。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二元供给特征下, 农户面临着正式机构和私人借贷两种不同的渠道。农户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Bell等 ( 1997) 对某些发展中国家农户从不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调查得出, 非正式贷款的利率要远远超出正式贷款的利率, 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 农户首先会争取正式机构的贷款, 如果还不能够满足需求, 才会去求助于非正式渠道。他们利用在Punjabi调查的数据, 通过经济计量估计, 发现大部分借款者和非借款者在正式金融机构受到配给。在此前提下, 学者们给出了两个部门共存的解释。Bhattacharyya and Kumbhakar等 ( 1997) 指出, 非正式机构充当了正式金融机构“溢出”需求的接受者。由于正式金融机构面对的是数量众多的分散农 户, 从而在信息搜集上所花费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对城镇客户的费用, 并且此类正式金融机构掌握的当地 ( 借款者) 的信息是有限的, 所以在信贷交易中必须得依靠抵押担保物来解决内在的“道德风险”和 “逆向选择”问题; 而非正规贷款者却有着极大的优势, 非正式金融活动时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 他们掌握着更多的当地信息资源, 可以不必为担保物花费更多的监管费用, 有些生活在同一个社区, 使得放贷人可以利用更好的信息甄别农户的信誉, 监督其行动, 甚至可以通过社会压力或者延期还款等方式有效控制农户的违约行为, 因而对抵押机制的依赖不强, 能够有效地接受正式部门的“溢出”需求。Boucher and Guirkinger ( 2007) 进一步论证了贷款是具有风险成本的, 如果农户是风险规避的, 保险市场又是不发达的, 正式金融机构则会要求农户提供抵押担保物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这对于那些没有支付意愿的农户而言, 他们则会转而寻求非正式融资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讲, 非正式部门不但缓解了“数量配给”, 同时改善了“风险配给”。Kochar ( 1997) 、Mushinski ( 1999) 等则强调非正式部门在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他们指出, 在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地区, 农户获得正式部门的贷款需要支付较多的交易成本, 甚至需要额外承担更多的成本, 诸如向工作人员送礼等; 而非正式放款人往往与农户生活在同一个地区, 对借款人的信息了解比较全面, 交易成本几乎为零, 从而使得农户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贷款。
对我国农户借贷行为的研究成果亦部分验证了上述理论成果。何广文 ( 1999) 、史清华和陈凯 ( 2002) 、朱守银等 ( 2003 ) 、霍学喜和 屈小博 ( 2005) 、黄祖辉等 ( 2007) 、刘莉亚等 ( 2009) 对农户的调查发现, 农户频繁地参与正式与非正式借贷交易, 其中民间借贷是满足农户借贷资金需求的主要渠道 ( 通常在60% - 80% 左右) , 多数民间借贷 ( 来自亲友) 是免息或者极低的利息, 生产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都占到了较高的比重。而对于农户的融资偏好顺序这个基本问题, 现有文献较少涉及。马晓青 ( 2009) 、马晓青、朱喜和史清华 ( 2010) 、马晓青和黄祖辉 ( 2010) 对我国不同地区农户融资偏好的调查研究发现, 样本地区农户的第一选择是亲戚朋友借款, 次优选择为正规金融机构, 银行排在信用社前面成为第二选择, 在最不情愿的选项中选择了高利贷。从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发现, 我国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农户借贷发生频率、借贷规模、资金来源和用途方面及农户家庭收入、户主的文化程度、年龄等个性因素和特征以及农户借贷动 机两大方面的研究。农户在参与正式与非正式借贷交易过程中, 非正式渠道成为农户的首选, 而且在我国农村金融中, 消费性借贷行为和投资性借贷行为同时存在, 两者很难加以区分。学者们指出, 由于受到政府利率水平的控制, 加上利息成本、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制约,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资金用途等方面很难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 因而非正式金融渠道成为农户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很多关于农户融资问题的研究中, 农户的融资偏好都被假定具有特殊性,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 由于各种原因 ( 历史的、文化的或社会的) , 严格偏好于“关系融资”的中国农民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与正规金融制度的 “基因不合” ( 陈雨露等, 2010) 。那么现实中农户的融资偏好是否如同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一样, 是与正规金融“格格不入”的? 不同社会经济发育程度的地区, 农户的融资偏好是否具有差异性? 为此本文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国外关于融资偏好顺序理论的结论, 是在假设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提供的服务除利率水平之外其他因素全部相同的前提下才能得到的。如果考虑到其他因素, 农户的融资偏好或许就会有改变。第二, 现有分析很大部分是基于农户实际发生借贷行为而得出的, 它是农户借款需求与金融供给相互作用的结果, 不能完全反映农户的融资意愿。从这一点而言, “融资偏好”和实际的融资顺序存在差异, 因为前者是一个意愿的融资顺序, 而在外部条件的约束下, 意愿的融资顺序和实际的融资顺序并不总是一致, 这也就意味着农户融资偏好不仅仅是要通过实际观察到的农户的融资顺序来反映, 农户的融资意愿更具有说服力和研究意义。第三, 以往研究中, 并没有出现《林权证》这一抵押物, 在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实施后, 也未对农户融资偏好的变化进行过研究。所以, 在缺乏明确抵押物的农村金融市场的背景下, 将《林权证》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 成为农户融资的金融工具, 将会对林区农户融资偏好产生一定的影响。第四, 非正式融资除了在抵押、交易成本、执行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以外, 还具有重要的保险功能。我国的学者有研究指出, 农户在面临疾病、学费等支出时常常求助于非正式融资 ( 王芳, 2005) ; Udry ( 1994) 对尼日利亚村庄的研究亦证实了这一点。而国内对于保险功能对农户融资偏好的影响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基于以上原因, 本文以农户融资需求调查分析为基础, 进而考察农户的融资偏好顺序, 通过增加《林权证》这一新的抵押物, 研究在林权抵押贷款政策下, 农户融资需求的变化及林权抵押对农户融资偏好的影响。通过农户的直接评价必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但能够更为直接、准确地反映出资金需求主体的融资意愿以及对于不同渠道信贷服务的认可程度。
二、数据描述
通过对浙江省丽水市的605户农户家庭进行的细致的专题调查, 共收回有效问卷598份。调查问卷涵盖了农户在2009年的收入、消费、林地及林权、一般信贷及林权抵押贷款等各个方面的情况, 尤其是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的详细信息。丽水是浙江省欠发达地区, 2008年全市GDP仅为全省GDP的2. 4%, 人均GDP为全省人均GDP的52. 2%,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54. 5% 。丽水市又是中国南方重点林区之一, 全市有林业用地143. 4万hm2, 林木蓄积量4425万m3, 森林覆盖率77. 6%, 森林绿化率80%。其中集体林136. 7万hm2, 占林业用地的95. 3%。如此丰富的森林资源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在林业资源丰富的欠发达地区实施, 将影响农户的融资偏好, 使得本研究更具有代表性, 但是鉴于样本数据只代表农户经济状况, 尤其是信贷状况的一部分, 并不能代表所有农户的信贷情况, 这也是本文研究中客观存在的不足之处。
1. 借款交易
共有400个样本农户在调查年份有过信贷交易, 占样本总数的66. 9%。从融资渠道的频率来看, 当农户需要借款时, 在多数情况下 ( 69. 75%) 求助于正式金融机构, 而且完全求助于正式机构的农户比例相当高。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正式的融资渠道, 其在正式融资渠道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68. 64%, 可见, 林权抵押贷款对于农户的融资需求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融资规模来看, 正式借款的平均数额达到12万多元, 而非正式借款的规模约为6. 6万元, 其中通过林权抵押获得贷款的平均规模约为10万元。这可能是由于与亲友等民间借款人相比, 银行、信用社等正式金融机构拥有更多资金, 因而当农户的资金需求较高时, 比如为了扩大生产、商业投资以及买房等, 无法通过民间渠道解决时, 更多地求助于正式渠道, 其中林权抵押贷款的总额达到了1906. 75万元, 占据了正式融资总额的一半左右。从表1的统计结果来看, 正式融资渠道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说明: ( 1) 林权抵押贷款属于正式融资渠道; ( 2) 数据来源于调查问卷整理所得。
不同类型的农户其融资目的具有差异性。钱水土和陆会 ( 2008) 在对温州农村三县 ( 市) 15个村庄的调查中发现, 农户的融资需求已经由过去传统农户“非生产性和应对自然风险”的主要融资目的开始向 “生产性投资化”的融资目的转变, 调查中的商业性融资行为 ( 如经商办厂、购买房产等) 占到了很大的比重。从本文的数据统计来看 ( 见表2) , 在借款目的方面, 所调查农户主要将借款用于生产性用途, 比例超过了50%。在生产性借款中, 主要用于工商业 ( 做生意、办厂和投资) 的借款占到了总笔数的52. 47%, 是发生频率最高的。用于传统投资用途 ( 如林业、购买农资、购买农机具等) 的借款占到总笔数的37. 64%, 表明在农村地区, 农业生产对于农户生活还是起到重要的作用。消费性借款的用途比较多样, 为造房子、婚丧嫁娶等农户家庭的传统大事进行的借款占到总笔数的60. 96%; 因为遇到灾难、疾病等收入受到冲击时而进行的借款占到总笔数的25. 24%; 生活周转等应付日常开支的借款占到了11. 43%。
说明: ( 1) 借款用途为多选, 因而所有融资目的的借款频次 总和超过借款笔数; ( 2) 数据来源于调查问卷整理所得。
农户在面临不同的融资目的时, 其求助的融资渠道也大不相同。Feder等 ( 1992) 指出: 正式借款满足投资性需求, 非正式借款满足消费性需求。根据本文所调查地区的数据统计, 在需要为子女上学融资的农户中, 仅19. 44% 完全求助于民间渠道, 80. 56% 完全求助于正式机构。这与Feder研究的结果大致是符合的。送子女上学属于人力资本投资, 发达地区农户通过融资, 也为子女的学费获得了一定的解压空间。在传统投资用途融资的农户中, 12. 40% 完全求助于非正式机构, 72. 99% 完全求助于正式机构; 而为消费性用途融资的农户中, 只有36. 67% 完全求助于非正式机构, 有63. 33% 的农户求助于正式渠道。显然在本文的研究中, 正式渠道是满足农户融资需求的主要途径, 而非正式放款人在满足农户部分消费性资金需求的同时, 也为农户生产性资金需求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正规融资方式, 其初衷是为了帮助农户解决林业生产经营融资难的问题, 因此, 对其贷款用途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即农户的实际贷款用途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贷款用途相一致。在调查中发现13. 68%的农户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而从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目的看, 农户借款主 要是用于 生产性用 途, 其比例高 达71. 67% , 在生产性借款中, 主要用于种养业的借款占到了45. 71%, 其次是工商业, 其借款比例达到34. 76% 。从表3中可以看出, 浙江地区的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目的是多样化的, 农户利用获得的贷款进行多样化的投资, 从而增加其实际的收入; 同时, 在增加了林权抵押品后, 较好地满足了农户的融资需求, 又保障了金融机构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说明: 数据来源于调查问卷所得。
以上分析基于农户的实际借款交易, 简单总结如下: 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者, 正式与非正式部门各自承担了重要的任务, 但两者的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前者成为农户融资的主要渠道, 不仅服务于农户的传统生产投资资金需求, 而且对于农户的工商业经营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平均规模相对较大, 对农户的抵押、期限都有较严格的要求, 其中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新的融资方式, 较好地满足了农户的融资需求; 后者更多地服务于农户的消费性资金需求, 平均规模相对较小, 在抵押、担保和期限等方面的要求十分灵活, 很好地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
2. 农户融资偏好顺序
正式与非正式渠道各有特点, 那么农户究竟遵循什么样的偏好顺序呢? 农户的实际借款交易取决于农户自身的资金需求与放款人的资金供给, 无法直接反映出这种偏好, 因此在本文的调查中进行了一项意愿调查, 让农户根据自己的偏好对亲戚朋友、银行、信用社、高利贷、台会、其他民间金融组织进行优先次序排列。此项问题总共获得413个有效答案, 在这413个样本农户中, 将亲戚朋友作为首选融资渠道的有170户, 占到41. 16%; 将信用社、银行等正式融资渠道作为解决资金需求首选的, 占到了样本的总数的58. 84%, 而其中获得过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有191户, 表明林权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以上统计分析表明, 农村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完善, 随着林业金融制度的创新, 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 正规金融机构将越来越多地服务于农村地区, 特别是在满足广大山区农户的资金需求方面, 逐步开始显现正式金融机构的作用。
三、农户融资偏好的计量分析
1. 计量模型
以往研究认为非正式融资渠道是农户的主要选择, 基于浙江省丽水地区农户融资需求的调查统计分析, 发现选择正式融资渠道的比例超过了50%, 起到了主要作用, 而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对于农户融资偏好是否产生显著影响, 需要通过计量分析来研究, 寻找其中的关键性因素。考虑到农户的偏好是二元选择, 因此对样本数据的实证检验主要采取Probit方法, 即运用概率单位推测农户与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之间发生信贷关系的因素, 考虑到林权抵押贷款的加入对于农户融资偏好的影响, 令Y代表农户的融资偏好意愿, 若首选正式渠道取值为1, 首选非正式渠道取值为0, 令X代表影响农户融资偏好顺序的因素, 建立以下模型:
方程 ( 1) 代表的是农户对于林权抵押贷款正式融资渠道的选择偏好, 其中Y*表示农户选择林权抵押贷款渠道的净效用的潜在变量, 如果Y*> 0, 即农户更愿意选择林权抵押贷款渠道进行融资。ε代表非系统性的随机干扰项。由于选取的变量较多, 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 在变量的选择上, 本文遵循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变量或不相关的若干变量的原则。
2. 假说及变量选择
根据已有的研究以及对调查问卷的整理, 将影响农户融资偏好的因素归结为以下几部分。
( 1) 家庭禀赋。林权抵押贷款是农户特别是林区农户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 而农户家庭禀赋则是其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因素。家庭禀赋是指农户家庭成员及整个家庭所拥有的包括天然所有的及其后天所获得的资源和能力 ( 孔祥智, 2004) , 包括成员受教育程度、个人经历、社会网络、资源可得性和家庭经营规模、地理位置、经济环境等。本文选择林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劳动力受 教育程度、户均拥有林地面积、外出务工、农户信用可获得性 ( 是否有成员担任村干部等因素) 作为解释变量。其中: ①林权抵押作为正式的融资渠道, 其政策目标是服务林业生产经营, 增加农户收入。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较大, 说明农户对于林业生产经营的依赖性较强, 且会积极通过林权抵押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 由此可见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对农户融资偏好会产生影响, 使得农户更倾向于正式融资渠道。②由于银行、信用社等正式机构不能完全掌握借款农户的私有信息, 他们会更多地利用收入、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等指标对农户的偿还能力进行评价。不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农户预期较难得到正式渠道的服务, 从而选择非正式渠道。林权抵押贷款是以《林权证》中所载明的林地面积和林分质量等来衡量农户偿还能力的, 因此户均拥有林地面积会对农户的融资偏好产生影响, 使得农户倾向于正式融资渠道。③在外打工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户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方面, 打工收入相对稳定, 这样的农户可能更容易得到正式机构的信任; 另一方面, 在外打工的农户具有现代金融的认知, 能够更熟练地使用银行等现代部门提供的服务, 从而会对其融资偏好产生影响。本文认为农户家庭中有外出务工家庭成员会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偏好产生影响, 使得农户倾向于正式融资渠道。④农户家庭中有成员担任村干部等因素都使得农户与银行、信用社等正式机构的关系更密切, 获取信息的成本会相对较低, 从而更容易得到正式机构的服务。由此本文提出农户家庭中有担任村干部的家庭成员会倾向于林权抵押融资渠道。
( 2) 生命周期。农户家庭的经济行为受到生命周期规律的影响, 尤其是户主年龄结构的影响。当农户家庭人口负担较低时, 农户的经济收入会有较快增长, 处于财富积累的上升阶段; 而农户家庭人口负担较高时, 农户的经济收入增加乏力, 处于下滑阶段。一般而言, 户主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 不同年龄阶段的户主, 其对家庭经济收入的贡献具有差异性。正式金融部门总是希望找到偿债能力较强的农户, 农户生命周期的变化, 很可能会影响正式部门在贷款时的决策。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出台, 使得农户不管处于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 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家庭资金需求问题。而非正式放款人不会因为农户处于生命周期的低谷而拒绝放款。总体而言, 户主年龄越大, 其对林权抵押贷款这类正式融资渠道的偏好意愿就越低。
( 3) 贷款用途限制。国外许多实证研究结果表明, 在农村金融抑制条件下, 农户选择正规金融渠道或非正规金融渠道与其贷款用途有关 ( Feder, Lau, Lin and Luo, 1992) 。贷款用途与利率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用于生产性还是生活性用途对借款利率影响不显著 ( 韩俊、罗丹、程郁, 2007; 王琅, 2008) 。我国林权抵押贷款属于正式金融渠道贷款, 贷款是以生产性目的为主。集体林区农户相对贫困, 贷款用途限制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需求应该有影响, 从而会进一步影响农户的融资偏好, 但是否会使得农户更倾向于非正式融资渠道尚需实证检验。
( 4) 政府政策性信贷补贴。有关利率是否过高的问题, 不同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有的研究认为正式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过高, 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超过了农户所能承受的范围, 从而使得农户 更偏向于 非正式渠 道 ( 韩俊等, 2007) 。也有些研究成果显示, 利率因素对农户信贷需求的影响不明显。农户可以接受现行的利率, 甚至认为农户在选择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考虑的是贷款的方便程度和安全性, 而没有考虑贷款的成本———利率因素 ( 张军, 2000; 何广文、李莉 莉, 2005) 。林权抵押贷款属于正式融资渠道, 一般贷款利率都是金融机构规定的, 利率的降低终究是有限的, 而政府政策性信贷补贴的推出将有助于降低农户的交易成本, 使得农户有可能倾向于正式融资渠道。
( 5) 正式金融部门的分布程度。农户所在乡镇银行和信用社的数量代表着当地正式金融部门的发展状况。林区农户居住相对较分散, 交通不便, 这使得正规金融部门服务林区农户的交易成本上升, 同时使得农户自身获得贷款的交易成本也增加。若农户所在乡镇拥有银行或信用社的分支机构或代理点, 则农户有可能更倾向于正式渠道。
根据上述内容, 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全部根据598份实际问卷调查所得的农户信息进行指标编制和数据化处理, 各个变量的标识及含义解释如表4所示, 变量的基本统计如表5所示。
3. 实证分析
表6列出了实证模型的估计结果。其中, 户均拥有林地面积、户主年龄、贷款用途限制、政策性信贷补贴和所在乡镇是否有银行等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其余主要变量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注: 显著性标注: ***: 为在 0. 01 的显著水平下, **在 0. 05 的显著水平下, * : 为在 0. 1 的显著性水平下。
从表6中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判断:
( 1) 在丽水农村地区农户家庭收入来源中, 林业收入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 农户通过林业生产经营赚取的收入远远不够其家庭的生产性和消费性支出, 农户家庭只有通过外出打工、经商等其他渠道, 才能有效地满足其家庭支出。虽然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外出务工对农户偏好林权抵押贷款这一正式融资渠道具有正效应, 但是并不显著。
( 2) 户均林地面积对农户偏好林权抵押贷款有显著的正效应。林地面积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农户能否获得林权抵押贷款, 户均拥有林地面积反映了农户林地资源的丰富程度, 林地面积越大, 农户越具有林权抵押贷款的倾向, 从而有利于农户进行林业生产经营。
( 3) 户主年龄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偏好具有显著的负效应。这主要是因为年龄较大的农户, 其生产性需求逐渐减弱, 主要以生活性消费为主; 而且年龄较大的农户对于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认知程度较低, 甚至会出现抵触情况。因此, 户主年龄越大, 其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偏好就越小。
( 4) 贷款用途限制对于农户偏好林权抵押融资具有显著的正效应。林权抵押贷款用途限制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当地林业的发展, 实现林农收入的增加。林地作为林区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源, 势必使得农户在林业生产经营上进行较大的投入。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正式融资渠道, 其政策目标是服务于林业生产经营, 增加农户收入。而现实当中农户为了获得林权抵押贷款, 认同了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林业生产, 其目的是通过《林权证》的抵押来得到资金以帮助促进生产经营。从这一方面而言, 贷款用途限制变量无疑存在一定的缺陷, 并不能很好地监督农户是否真正将获得的贷款用于林业生产。
( 5) 政策性信贷补贴对于农户偏好林权抵押贷款具有显著的正效应。Komicha ( 2007) 认为影响农户在正式机构和非正式机构之间做出选择的因素有很多, 其中两个市场的利率应该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正式机构的金融产品, 其利率的高低会对农户是否贷款产生重要的影响, 而且政府政策制定的利率与市场决定的利率相比, 缺乏灵活性, 较为固定, 有时甚至存在较高的利率。政府政策性信贷补贴就是为了降低农户的贷款成本, 提高农户的贷款积极性而推行的, 降低贷款成本实质上就是降低了农户的贷款利率, 为农户贷款创造融资便利, 所以政策性信贷补贴提高了农户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可能性。
( 6) 所在乡镇是否有银行对于农户偏好林权抵押贷款具有正效应, 但并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林权抵押贷款的供给方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 甚至出现供给垄断的情况, 农户只有向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才有可能得到贷款, 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并没有条件放贷给农户, 这使得农户无法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外的正式机构获得贷款。乡镇单一的金融机构布局限制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使得广大农户的贷款选择性降低了。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农户信贷的问卷调查, 发现69. 75%的农户在面临资金需求时会求助于正式渠道, 这与国外学者的观点具有一致性。对农户借款交易的分析发现, 林权抵押贷款对于农户的融资需求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不仅服务于农户的传统生产投资资金需求, 而且对于农户的工商业经营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额度较大。总体而言, 林权抵押贷款的推行, 较为有效地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
对农户融资意愿的进一步实证研究表明, 户均拥有的林地面积、户主年龄、贷款用途限制、政策性信贷补贴是影响农户通过《林权证》抵押获得贷 款的主要因素。林地面积作为林权抵押中贷款额度的衡量标准之一, 其大小对于农户获得贷款具有显著的影响, 面积越大, 农户越有机会获得贷款; 山区农户林业生产经营普遍, 对于林业生产的投入也相对较大, 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贷款用途限制对于农户林业生产而言, 起到了政策的导向性作用; 政策性信贷补贴降低了农户的贷款成本, 对引导农户利用手中的“绿色资产”获得资金, 满足其部分融资需求起到了催化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 从农户实际借款交易数据来看, 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林权抵押贷款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对农户获取资金, 解决其生产生活资金短缺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 对农户融资偏好选择的意愿调查中, 将信用社、银行等正式融资渠道作为解决资金需求的渠道占据了主导地位, 其中, 林权抵押贷款在正式融资渠道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68. 64%, 表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际开展具有一定的成效, 同时也表明农村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完善。随着林业金融的创新, 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 正规金融部门在服务于农村, 特别是在满足广大山区农户的融资需求方面, 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林权抵押贷款实施过程中, 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政府应该鼓励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进一步发展。单个农户在获取融资政策信息上处于相对劣势, 且获取相关信息的成本较高。而通过村集体经济, 特别是通过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取融资政策信息, 一方面可以解决正式金融机构面对分散农户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问题, 另一方面又可以将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信息切实有效地传递给具有贷款需求的农户, 从而能够积极地引导农户盘活其森林资产, 获得所需的资金。
摘要:《林权证》作为农户对其所拥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使得山区农户第一次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抵押物。作为一种正式的融资渠道, 林权抵押贷款无疑会对农户的融资偏好产生影响。本文通过对浙江省丽水地区3县 (市) 598户样本农户融资偏好的调查, 发现一半以上的农户在资金需求时首先会求助于正式渠道, 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对于农户的融资偏好选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户均拥有的林地面积、户主年龄、贷款用途限制、政策性信贷补贴是影响农户偏好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因素。
8.调查证据申请书 篇八
关键词:火灾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证据收集
中图分类号:X9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6(B)-00
火灾中的证据有助于对火灾的原因进行仔细分析,比较精确地统计火灾带来的损失,从而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相应的处理。电子证据能够将火灾附近的监控、电子报警系统的信息等适当提取,从而对火灾进行具体的分析。但是就目前而言,电子证据存在着一些弱点,其证明力还有待加强,才能逐渐争取法律效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将火灾中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弄清楚,制定出一定的策略。
1 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和特点
1.1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
简单来说,电子证据就是通过电子形式而保留下来的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资料。在目前而言,使用比较多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电子监控、电子聊天及邮件资料等,其中电子监控对于案件的侦破最为有效,它能够以图像的形式记录案件发生的过程,比较清晰,视频资料具有很强的分析价值。此外,围观者手机所拍的视频也能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一定的信息。
1.2 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它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证据科技含量较高。电子证据虽然使用起来比较方便,但它的形成和传输需要运用到计算机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多媒体技术等,使得它的形成本来就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提取和运用也需要掌握丰富的网络技术,并要对视频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甄别,观察是否有篡改和删除等痕迹。第二,直观性和简单性。电子证据能够通过文字、图像、声音等因素的结合来展示其具体情况,便于人们直观感受。而且它的提取和保存都比较容易,减少了工作负担。第三,电子数据极易遭受破坏。火灾具有突发性和毁灭性的,能够使距离较近的监控资料快速毁灭。
2 电子证明证明力不强的原因
2.1 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
电子证据以文字、影像等综合形式呈现出来时就已经是二次资料了,导致它的效力不足。在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的过程中难免会运用到复制、修改的手段,再加上设备的性能和技术人员的水平不同,对电子证据的最终呈现结果也有所不同。因此,电子证据不具备稳定性,使得其效力大打折扣。
2.2 电子证据不具备直接性
一方面,电子证据在未提取前容易遭到自然和人为的双重破坏,使得其真实性遭受怀疑。另一方面,技术人员在操作的过程中技术不同,对电子证据的理解不同,最后所收集到的资料加工程度不一样。这使得我们无法直接使用原始的电子证据,也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它的效力。
3 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意义
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运用主要是快速了解火灾发生的具体情况,以便追究责任,处理后续事务。因此,电子证据的意义重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认起火的时间点。在监控视频和聊天记录中有时间显示,能够大致推断出火灾发生的时间,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直接性的证据。二是确认起火的地点。这包括最初起火点和起火的范围,能够使相关人员在分析火灾原因时缩小排查范围。三是确认火灾的类型。火灾一般分为阴燃起火、明然起火、爆炸起火三种类型,根据电子证据中的时间显示,能够大致了解火灾的起火时间和持续时间,从而推断出火灾类型。四是确定火灾性质。通过分析电子证据记录的证据,能够判断出属于放火、失火还是意外起火。
4 增强电子证据证明力的策略
4.1 提高电子证据提取的透明度
电子证据的提取要保持一定的透明度,才能最大限度保持证据的真实性。首先,火灾电子证据的提取要依法进行,对提取的过程实施严格的监督,最好将整个过程用视频记录下来。其次,电子证据的提取要通过电子技术专家开展,在提取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原有资料的损坏。另外,在电子证据提取后,要对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方法等一一记录,以便作为证据真实性的辅助材料。
4.2 提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
对电子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是保证其有效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对其审查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方面,技术人员在提取的过程中,要注意对电子数据进行甄别,观察是否有损坏和篡改的现象。另一方面,是要对技术人员提取后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这个审查是贯穿在整个提取过程中的。要对技术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排除故意破坏的情况,在提取后要审查最终结果的有效性。
4.3 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
众所周知,电子证据的提取需要依靠先进的网络技术,因此要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增强其职业素养。一方面,要增强其网络技术,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辨别和修复,最大限度还原真实的信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技术人员的责任感培养,使其严肃对待取证工作,不要做破坏数据的事情。
4.4 提高对电子取证工作的关注度
首先,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取证机制,让各项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提升合法性。其次,要将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结合起来,共同为火灾的分析做出努力。另外,要将电子取证的工作向民众展示,实现其大众化和普遍化。
5 结语
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意义重大,若能将电子证据的作用充分发挥,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工作量。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采用合理的策略来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使其运用进一步扩大化。因此,我们必须从电子证据的局限下手,通过技术手段、管理手段等不断促进其效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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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调取证据申请书 篇九
被申请人: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x区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被申请人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申请人:
10.调取证据申请书 篇十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海滨区公安分局调取“20xx年5月12日xxx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xxx诉安嘉和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xxx遭受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由公安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此致
海滨区人民法院
11.调取证据申请书 篇十一
XXXX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XX诉XX、XXX、XXX、XXX、X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贵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 XX与XX、XX银行往来流水账单。
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数额特别巨大,为查清事实,正确裁判,审理本案必须出示原、被告双方银行往来流水账单。由于该银行往来流水账单,XXX市XX区公安分局已全部调取,并已移送至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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