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

2025-02-01

试用买卖合同(共16篇)

1.试用买卖合同 篇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合同约定的作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作品价格为:人民币。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任何一方应承担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银行帐户。

四、作品的交付验收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付给乙方,并双方书面确认。

五、交易的中止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中止交易,有证据表明作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项,则甲方应如数退回乙方。

六、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将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双方认可协商后终止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

七、争议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仲裁解决。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号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试用买卖合同 篇二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交付

一、风险负担的定义及一般规则

(一)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定义

买卖合同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 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负担。由含义中可以看出研究买卖合同风险的前提是首先买卖合同必须有效, 只有有效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是风险的发生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 “不可归责”包括三方面即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事由、意外事件以及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二)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1. 合同成立主义

合同成立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成立之时, 标的物的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原则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的优点是能够促使买方尽快的取走标的物, 因为只要合同成立了, 标的物不管有没有交付, 就都已经转移给了买方, 对买方是不利的。但是这一优点也是缺点。因为合同成立后, 标的物的风险就转移了, 卖家就没有保证标的物不受毁损、灭失的义务了, 有可能就导致标的物出现毁损, 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所以该原则在合同的稳定性上, 以及买方的利益维护上都有弊端。它没有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这两个概念, 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并不一定代表合同就生效了, 已经不适应当今复杂的市场经济了。现在已经很少有国家采取这一原则了。

2. 所有权主义

所有权主义, 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它最早始于罗马法, 现在的英国法、法国法都使用该原则。它的优点是由于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风险的转移, 所有权人做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能更有效的保护标的物。但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着明显的缺点, 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何来确定不一致, 操作起来就不一致。一般像意大利是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确定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而德国则是以标的物交付的时间来确定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 交付主义

交付主义, 是指标的物的风险是随着标的物的交付给买方时,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早采用交付主义是《德国民法典》。它的优点为在于容易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一经交付, 不论所有权有没有转移, 但是只要给了买方, 那么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这样也有利于保护标的物, 而且万一发生纠纷了买卖双方也容易举证, 可以降低风险的损害。

(三) 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 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 我国采取的是交付主义。我国《合同法》的这项规定也是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当然, 这是在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基本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时,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法治原则,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来承担风险。

三、特种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一)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分期付款买卖, 是指买受人一方将他应该支付的标的的总价款, 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一般买受人至少分三次支付。当事人对所有权进行了约定保留, 在本质上该合同应该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如果买受人不能够按照期限支付价款而且达到条件成就的程度, 买卖就能够被解除,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 风险转移还是以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

(二) 试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标的物, 以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它不同于一般买卖的特点是:出卖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合同以买受人的认可为生效条件。在这种情况下, 标的物已经进行了交付, 风险是不是移转了呢?我国合同法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认为, 这种买卖是附条件的, 风险也应该附条件, 所以在买方承认之前风险还是由出卖人负担的。

(三) 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 又称货样买卖, 是指按照一定样品制定的标的物的买卖。该买卖只是附加了要按照货样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所以还是适用一般风险负担规则定, 风险从交付之时发生转移。

四、小结

综上所述, 我国采用交付主义, 确定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 有利于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减少买卖合同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 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并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6.

3.英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写法研究 篇三

一、合同的基本格式及其语言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制作,买卖双方均可负责。买方制作合同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卖方制作的合同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通常买卖双方都备有事先制作好的空白格式合同,或称作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由于合同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的差异,合同格式局部细节各种各样。但是一般而言,合同格式由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构成。

1. 约首

约首即指合同的开头。它一般载明合同的名称和编号、订约时间与地点、订约双方的名称与法定地以及电报挂号、电传、电话等事项。此外,有的合同还包括有较长的序言,说明订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当然,约首所载明内容的多寡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从约首所载明的内容看,由于它的法律作用在于确定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所以也称其为效力部分(Effect Part)。例:

Contract

Contract No. _____Cable Add. _____Telex _____Fax _____Signed at _____

This contract,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_______ day of _______, 19 _______, by and between _______,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_______, having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_______ (hereafter called “A”) and _______,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_______, having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_______.

此实例内容规定合理,序言阐述严谨明确,产生了简洁扼要、重点突出的效果。

2.正文

正文即指构成合同主要内容或中心内容的条款部分。由于它反映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称其为权利和义务部分(Rights and Obligation Part)。正文的格式比较简单,一般即将买卖双方商订的条款按顺序排列。例如紧接上述英文约首后正文条款的排法:

1. COMMODITY: ……

2. QUALITY: ……

3. 结尾

结尾和约首一样,也属于合同的效力部分。它主要载明合同生效日期、合同使用文字、文本、份数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结尾的格式一般在正文条款之后有一段结尾语,然后再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署名日期。例:

IN WITNESS WHEREOF, this contract is made in two originals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language being legally of equal effect. Each party keeps one original of the two after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_______ The Sellers _______

Date _____________Date ____________

有些合同结尾不包括结尾语,只要求买卖双方签字及注明日期即可。

从上述实例中的约首和结尾的语言分析来看,专门法律术语的运用并不多,但是选词用词很准确、很规范。特别是agree一词的运用颇具典型性。该词不仅体现其本身的表面意义,更重要的是它从法律这个更深层次揭示了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同时,主体英语或法律公文的专门词语得到较多的运用。例如:hereafter, hereby, hereinafter, herein, hereof, hereto, whereas, whereby, whereof等主体形式加介词构成的副词。这些公文特有的规范书面语突出地体现了合同严肃庄重的文体风格。

二、合同正文英文条款订立的原则

正文作为合同的主体或本文,其作用在于确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条款的内容和多寡是双方当事人商谈的中心。由于正文条款内容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也很多,所以订立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否则很容易引起争议或损害赔偿。

1.必须载明条款的必备内容

每项条款都有必备的内容要求。任何不具体、不明确、不切实际的条款都会使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界限不清,从而产生争议。据此,一定要载明条款的必备内容。例如SHIPMENT条款主要规定有交货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转船以及分批装运等内容:

SHIPMENT: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shipment mon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s allowed.

通过以上实例不难看出条款内容的重要性。每项条款都会在不同方面涉及许多复杂法律问题,所以买卖双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认真仔细地进行磋商,把条款规定得适当、明确和切实可行,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2.条款的表示方式

与条款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条款的表示方式。许多条款的表示方式都有明确规定。如不遵守就会和条款内容一样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请看下面一项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_______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该仲裁条款规定了三种常用的方式:一是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二是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的条款;三是规定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该实例中的空格正是为说明这三种方式的变化而留的。如果条款内容条理不清,合同不仅无法履行,而且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

总之,条款内容及其表示方式紧密相关的。但是,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条款表示方式则要依据商品的特点或类别、合同的性质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下而定。以上仅是订立条款时的规律性及原则性说明。在实践中,所订立的任何条款都应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认真磋商,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3.常用的专门术语及计量单位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正文条款涉及到的专门术语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延伸到许多领域内。合同条款中专门术语的运用是交易的需要,合同自签订之日至履行完,要涉及某特定商品、价格、运输、保险、商检、银行金融等一系列领域各自的专门术语,因此,熟悉常用的专门术语仍是起草合同条款的一个必备条件。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含有简短概念的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由于它表明了商品价格的构成,所以在外贸业务中,往往把贸易术语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价格术语涉及交货地点、运输及其费用、保险及其保险费、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进出口关税的交纳四个方面的问题,按交货地点的不同可分为出口国内陆交货、出口国装运港交货、进口国目的地交货三大类价格术语。其中以第二类出口国装运港交货中的FOB,C&F,CIF三种价格术语在国际上使用最为普遍。如果对此心中无数,不了解这些术语丰富的法律内涵以及实务中的运作程序,后果会十分严重。

条款作为合同的正文是合同的精华部分,因为它用有限的条文浓缩了无限的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研究,特别是对正文条款的研究应该是无止境而富有实际意义的工作。

4.试用买卖合同 篇四

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是指政府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定的适用于买卖双方的。

保护双方权益的地方性细节法规。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省市已经发布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例如苏州。广东。深圳。2016年5月24日。湖北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二手车买卖合同。

中文名,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发起者,政府。目的,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2016年5月24,湖北省工商局制定了该买卖合同。

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卖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买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厂牌型号。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1。

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过户手续费为人民币:元。2。支付时间。方式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

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在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二手车买卖合同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向卖方支付违约金。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卖合同。江苏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订立地点:卖方:买方: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卖方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厂牌型号: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车辆状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出租。□ 租赁。□非营运。□ 其他。具体瑕疵描述:底盘部分:车身外观部分:发动机部分:电器设备部分:其他:二。

车款及交验车:车款为 元;大写。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 同卖方当面查验车辆及相关证明。凭证。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查验无误之日起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 %。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即支付剩余车款。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的当日交付车辆。号牌及相关证明。凭证。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负担。

5.试用买卖合同 篇五

金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交易的热度并不输一手房,特别是一线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量可能比一手房还高。二手房有它自身的优势,所以在市场上有竞争力是理所当然。一套二手房房源可能几个中介公司同时在代理,有些人在买房子的时候看中一套二手房,为了避免房子被其他中介公司先卖出,会出定金先将它给定下来。那么此时需要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

2016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坐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_____新村(弄)_______幢_____室,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售房屋设施为(含自行车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_____方负担或有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相关规定税费。

3、甲方自愿将其两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放于中介处。

第三条1.甲、乙双方约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签订正式的合同,如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视为违约。

2.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____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

第四条房款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房屋成交,中介服务费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收取,并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支付。

1.由乙方支付成交价的__%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2.由甲方支付成交价的__%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支付成交价的__%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承诺在____________将该房户口迁出。甲乙双方在约定_____________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并将该房屋之前产生的费用(水、电、煤气、物业费等)结清。同时甲方承诺交房时房屋内的设施即装修完好无损坏,如有损坏则由甲方修护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

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之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如有一方未按时签约视作违约处理。

2.甲方违约,甲方除退还乙方已付定金,并再赔偿同额定金给乙方。中介方收取赔偿定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费服务费。

3.乙方违约,乙方放弃收回定金,即甲方不予返还乙方所付定金,同时中介收取定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服务费。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或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6.买卖合同:供货合同书范本 篇六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供货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货的品种名称:

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

三、甲方保证:依照国家相关准入条,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所供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同批次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或定点屠宰企业出仓单和动检部门检疫合格证或农药残留检验合格证。并提供每批货品的清单或购物凭证。

四、货物验收:乙方对甲方所供的每批货品应进行验收,对交付的货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或来自不具备合法资质企业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因质量问题严重或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供货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管窥 篇七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我国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城市化的不断进步使得农民都会选择迁往城市中, 而在这一搬迁的过程中会导致农村中的房屋出现空闲现象, 当进行这些空置房屋的转让过程时, 相应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农村买卖房屋时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在目前农村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就是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交给另一方, 而另一方根据合同上的内容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定义。其中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的叫做出卖人, 而支付相应房款的则叫做买受人。我们在当前的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中, 根据主体不同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种类。

(一) 法律主体不同的售卖过程

这种通过本村内部的买卖主体双方来完成相应房屋的售卖是目前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 通过本村村民进行房屋售卖的过程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没有打破国家和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使用权的分配原则等。因此基于此, 我国的政策对于这方面的房屋买卖是持赞成态度的, 而且在实际的双方买卖过程中, 只需要签订具有相关法律效益的合同, 并且具有有效条件即可。

这种本村与外村进行房屋的售卖过程, 在法律规范上来说, 是不被允许的, 因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目前来说, 农村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向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成员进行售卖和转让的, 基于此, 如果本村与外村进行相关房屋的买卖过程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法律上也是不予以认可的, 并没有较全面的法律效益。

最后一种是目前来说法律上明确禁止的, 就是农村的房屋向城市中居民进行一定的售卖。我国在法律法规中以建议的形式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中购买闲置房屋予以一定的严禁, 从长远上来看, 我国从政策上就禁止这种农村房屋向城镇居民进行售卖的问题。

上面这三种主要是以售卖主体不同来进行划分的房屋售卖, 对于不同主体的房屋买卖过程, 所签订的合同也不是不同的, 而且在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以及判断合同的法律效益的过程中也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上应当一视同仁的来看待。

(二) 房屋买卖政策制度上的矛盾

我国在目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国家和法律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很容易使的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纠纷问题。而且法律规范的合同的效力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和矛盾,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屋买卖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中, 有很多内容都是互相矛盾的。在进行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 《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随意买卖的, 而且如果要进行售卖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的特点, 而且要获得法律上的许可。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中, 又明确地表示农民可以进行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 这种模糊矛盾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看出, 在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农村房屋买卖的规范中, 还是存在较多矛盾问题的, 而且在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的判断上, 不同的土地法又有不同的解释, 很容易在当前我国农村房屋售卖的民事纠纷中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三)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一定的市场现象

在当前的农村房屋售卖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而且在当前的实际农村买卖过程中还存在有市场的客观现象。在当前的卖方市场中存在很大的必要性, 往往对于农村想要进行房屋的售卖大多都是向往城市的生活, 要到城市中进行发展, 而且还有许多是为了通过卖方子来进行筹款, 由于城镇房价的不断上升导致的农村人民无法在短时间内承担如此高的放假等现象。而且有很多企业家往往关注农村房屋的拆迁协议, 大多选择农村中即将要拆迁的房屋进行批量的购买, 等到拆迁后就能获得巨大的汇报, 通过这种拆迁来获得利益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的农村房屋的售卖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分析

前面我们对当前农村买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纠纷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讨论。下面我们就主要来看一下在实际的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的合同效力的不同看法。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看法

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无非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的看法, 一种就是合同无效性, 另一种就是合同的有效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在当前的农村之中国家政策是禁止进行农村中房屋的买卖的, 基于此, 我们再看相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非常简单了。既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售卖那么合同的效力一定是无效的。在当前我国的政策来看, 国家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是国家所分配的, 具有一定的无偿性, 是国家分配给个人进行一定日常生活的根本, 而对农村房屋中进行一定的禁止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农村人民的基本生活保证, 不至于由于没有生存的土地而流离失所。也就是说在无效性的这一种看法来看, 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生活的根本, 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有了土地有了房屋才能生活下去, 因此将国家分配给每一个农民的土地实际的予以了一个身份, 这样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农村中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假如说国家和政策允许农村房屋进行一定的售卖过程, 那么实际的房屋买卖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往往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就会有许多流离失所的农民。通过这一看法来看, 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应当是无效的。

(二) 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看法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很多人都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是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是依然有一部分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为这一部分人看来, 国家和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提出过农村房屋不允许进行买卖的效力, 即使法律中有所规范也仅仅只是通过意见和通知等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来要求农民的房屋买卖的。这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效益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较全面的法律效益。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关系和城镇房屋买卖关系进行一定的对比, 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村在房屋售卖过程中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公平的。在实际的买卖过程中, 农村和城镇的房屋售卖都具备相同的性质, 根据人人平等原则来看, 农村人民和城镇人民处分自己财产的过程中是相同的。但是在农村之中房屋的时买卖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效益来规定的, 显然是不符合当前民主民法的公平理念的。而且在目前来看, 农村房屋买卖过程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相反还能带动一定的城镇化发展, 让农村土地逐渐的转变为城镇土地, 基于此, 农村买卖合同的效力具备一定的有效性。

三、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 农村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不仅仅从法律和国家层面上来看, 从各地政府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起完善的房屋售卖制度是当前国家和政府所重视的。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4) :217-218.

[2]王艳.关于新形势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研究[J].农家致富顾问, 2015 (24) :116-117.

8.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现实困境 篇八

但是,这个似乎已经被遗忘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本》,能否承担起规范二手车市场的大任呢?

《范本》是“历史性进步”

其实早在2007年9份,《范本》就已公布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范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曾表示,《范本》的公布对于国内二手车流通领域来说,称得上是“历史性进步”,对于二手车市场也是个利好消息。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也认为,合同内容维护双方利益。如果这一示范合同能顺利推广,对于今后消费者发生事故理赔时,能有个很好的依据。

车商不“自觉” 消费者不“主动”

然而,尽管《范本》早已公布,但工商部门表示,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长期以来大部分二手车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范本》,常常自己拟订协议来代替。

北京中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策划部经理陈欣告诉记者,二手车商往往愿意自己拟订协议,这样可以对车价、牌照、发动机号等一些常规问题进行约定,规避容易引起纠纷的敏感问题。

“签了合同多麻烦,买主一旦追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说的车况信息,控告我们这是有意欺骗行为,我们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一般如果买主没有强烈要求,我们是绝对不会主动要求签的。”一位车商对记者透露。

此外,大部分消费者对合同的认知度低,对自己评估能力的过于自信,也助长了车商不使用《范本》的侥幸心理。

在采访中,一些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范本》的存在,而另一些消费者就算知道,也是对其中的内容略懂一二。多数消费者似乎只相信自己的“眼力”或者熟人的“能力”,而对《范本》这种可靠的“法律武器”不予以重视。

合同亟待完善

在二手车市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考虑到成本费用问题,不少经纪公司的车商在收购车辆前没有给车辆作出技术评估,很多时候经纪公司自己都分辨不清哪些是“问题车”和“事故车”,对车况的了解也是一知半解,因此能告诉消费者的车况信息也就少之又少。

苏晖指出,国内的车管部门应该将车辆的每次维修状况都记录在案。否则,隐瞒车况就很难杜绝,毕竟要将真实的车况告知给下一个买主,单纯指望卖车一方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是不够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说:“目前的《范本》很不完善,尤其在车况介绍一栏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车况评估标准》的划分,具体车况的介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因此需要二手车评估标准鉴定的出台以及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做保证,买方才能真正放心。”

这些因素导致了《范本》长期以来难以执行。记者致电石家庄二手车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道,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在得到车商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后,这份合同才会在市场上正式要求车商执行。

9.房产合同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篇九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经甲方介绍,乙方向________公司购买拥有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亩)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房产(“房地产”)(土地证号:转________,土地用途为工业厂房;房产登记字号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乙方同意按如下条件向甲方支付中介费用。

1、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中介费________万。在乙方与________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支付10%即________万人民币。

2、乙方在向________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时即________公司上述房地产的产权证书补办领证后三天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中介费用的50%即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乙方在向________公司支付第三笔款项时即________公司协助乙方将办理过户登记的资料递交至房地产过户登记部门并由乙方领取回执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中介费用的40%即________万元人民币。

4、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以上中介费用,甲方在收取乙方的付款后应向乙方出示收款凭据。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10.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伍万捌仟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

58000.00

元。

三、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四、乙方支付房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五、甲方应在1个月之内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届时该房产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水电费等已结清。

六、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仟元的违约金;

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日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七、转让过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11.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返还房屋的登记 篇十一

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6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甲、乙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共同申请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溯及到合同签订时,其效力就不存在,基于合同已经转移登记到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自动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自动恢复为卖方甲所有。换言之,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虽然只撤销了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依《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该判决也同时确认卖方甲取得了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故登记机构可应卖方甲的单方申请,凭生效的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书,先行撤销乙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回乙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公告其作废,恢复原登记簿的记载,即恢复甲原来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向甲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笔者对此很赞同。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撤销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建立的债权,不是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物权———房屋所有权

从理论上看,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及于因该合同取得的物权———房屋所有权,须通过公示与物权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目前,公示与物权关系的体现主要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公示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非经公示不发生效力,如《瑞士民法典》第972条第1款规定,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里记载后,始得成立并依次列顺序日期。该主义以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为背景。公示对抗主义,即不动产物权未经公示也发生效力,但未经公示的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该主义对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模糊,或者说,物权和债权并无实质区别。我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时发生效力。在我国,公示与物权的关系采公示生效主义。申言之,我国是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撤销了基于该合同建立的债权,并不及于因该合同取得的物权———房屋所有权。

从法律规范上看,《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明确体现了《物权法》中债权和物权相区分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据此可知,债权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本案中,买方乙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建立了债权,该债权是乙享有的请求卖方甲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具体到房屋所有权,权利人无须他人同意或配合,依自己的意思直接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因此,债权和物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性权利,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是债权实现的结果。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只是撤销了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没有撤销债权实现结果的物权———房屋所有权,即只消灭了物权产生的原因,而没有消灭物权本身。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物权,没有被撤销或注销的,仍然依法有效。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因法定原因撤销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撤销已经依法转移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故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仍然依法有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返还房屋”不是物权,是请求权

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虽然撤销了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撤销已经转移登记到买方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没有将该房屋所有权确认给卖方甲,笔者据此认为,卖方甲只是基于该判决取得了返还房屋的两种请求权。

一是基于买方乙的不当得利取得的债权请求权。《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买方乙与卖方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后,基于该合同转移登记到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失去法律上的支撑依据,乙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遂构成不当得利,甲则因失去房屋所有权而使利益受损,甲、乙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甲因该不当得利之债取得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乙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乙履行返还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能直接享有现时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二是基于返还财产取得的物权请求权。《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申言之,卖方甲可以凭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判决书,直接请求乙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乙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复原登记到自己名下,即甲享有的是房屋所有权的复原登记请求权,不是直接的房屋所有权。复原登记请求权也属于物权请求权。

因此,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基于该买卖合同已经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自动恢复到卖方甲名下,甲须通过行使请求权才能恢复其原来的房屋所有权。

三、登记机构不能凭生效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书注销或撤销登记在买方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适用转移登记办理返还的房屋登记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41条规定,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文书,才能作为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仅仅是撤销了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确认已经转移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消灭,也没有将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给甲,即不能体现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消灭,故不能用作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规定,司法机关生效的文件证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可撤销原房屋登记。人民法院生效的确认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法律文书,方可用作登记机构办理撤销房屋登记的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证明甲、乙因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因此,登记机构不能凭该判决书撤销转移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登记机构怎样才能将乙返还甲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到甲名下呢?

笔者认为,本案中,由卖方甲单方申请恢复其原来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不当的。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因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房屋权利,属于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如前所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只撤销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将因该合同已经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给甲,即甲没有因该生效的判决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故不能单方申请登记。

欲将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到甲名下,系因房屋权利主体变动产生的登记,属于转移登记。如前所述,甲只能行使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直接请求乙协助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如果乙配合,甲、乙共同持撤销合同的生效判决书等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即可,无须另行提交房屋所有权须转移的材料。如果乙不配合,甲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乙返还房屋,或履行返还房屋义务。无论人民法院判决乙返还房屋,还是履行返还房屋义务,均不是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甲,而是确认乙不向甲返还房屋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仍然需要乙协助,通过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才能将房屋登记到甲名下。该判决只是在乙再不返还房屋时,为甲奠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基础,即若乙还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返还房屋义务的,甲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机构可凭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撤销后,因该合同已经转移的房屋所有权须通过行使请求权才能恢复到卖方名下,才符合法律规定,但费时费力,且增加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建议从法律规范上规定“当事人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自动恢复原状”。若如此,本案中,甲可单方持生效的判决书申请登记,且快速、经济、方便。

12.试用买卖合同 篇十二

(一) 违约, 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

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 “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 遗漏亦好, 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 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 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 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 违约救济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 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3]

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

(一)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 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

249条第1句, 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 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 (assert ardently chart) , 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2) 回复原状 (Natural ersatz) 在有些情形下, 单单用金钱赔偿并不能使被害人的利益情况在具体组成上而非仅依价值受到保护, 这时需要对不具有财产利益的法益的侵害考虑在内。

2.其他种类的赔偿给付

(1) 回复原状费用的偿还。

(2) 回复原状的不能, 在此种情形下, 只有在被害人具有此种金额或价值利益的情况下, 其才能够由此得到救济。即, 非财产损失不产生金额利益。

(3) 不足赔偿的回复原状在回复原状的不能之外, 第251条第一款嗨提及了另外一种情形的金额或价值利益的赔偿:回复原状“不足赔偿债权人”, 比如草地因开采而下沉并变为沼泽, 并疏干将需要5年的时间。所谓的准全部损害也属于此一范畴。

(4) 过巨的回复原状费用 回复原状只有在支付巨大的费用时应当允许以金钱 (即以金额或价值利益) 赔偿被害人。

(二) 英美法系

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in interim或者full restitution) , 也就是说, 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三) 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

1.预期利益 (exception interest) 方法

合同性的损害赔偿通常是针对受害方预期的损失补偿。大多数情况下, 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一定的利润, 法院对此他因此失去的利润, 以及由此在成的其它间接损失, 都会判令给予补偿。实践中, 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分别采用两种方法来计算预期的利益。①计算价值的差额;②计算修复的成本。

2.依赖利益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 原告很难估算出, 加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他将能获得多少利润, 或者, 预期获得的利润可能具有很大的投机性。这种情况下, 一般以依赖利益或者信赖损失。

3.附带损失与返还

(1) 附带损坏:间接损失,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中, 有些损失与违反合同有关, 只要在这些损失与违反合同之间能够建立起因果关系, 那么应当获得补偿。

(2) 返还主要是废除性违反合同的必然结果, 原告如果接受了违反合同, 并且返还了他已经获得的利益或者愿意这么做, 那么, 他已经支付给被告的东西, 就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这种情况在消费合同中尤其常见。

4.利息

只要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违反合同产生这种利息和费用的可能性, 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给与赔偿。但是, 在合同法上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判例, 这类情形主要有3种: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给予精神补偿。

(四) 损害赔偿的限制

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间接原则的限制;二是原告或者无辜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减轻对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减损义务。

1.间接规则 (rule of remoteness)

这个原则阻止无辜的当事人附带损失扩大的太远, 从而给被告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损害会变得太间接, 与最初的违反合同之间的联系太远了。

2.原告减轻损失的义务

原告也不能坐视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 原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步骤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如果未采取合理的行动减少损失, 由此造成 (或增加) 的任何损失, 均不能请求被告给予补偿。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在合同中包括一种条款, 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 应当如何得愈补偿, 这就是违约金条款 (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 , 只要当事人一开始就确定了这种不履行协议的后果, 并且真正企图估算可能发生的损坏, 这种约定通常都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协议。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 2004.

[2]【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

[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3.化肥(农药)买卖合同 篇十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化肥(农药)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或经销商与种植户之间进行的大额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品种名称 商标或品牌 规格

生产厂家(产地)计量单位 数量(吨)

有效成份(含量)单价(元/吨)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三、卖方应出示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肥料(农药)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代理销售授权书》复印件、《备案登记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交(提)货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发运方式、运费负担:用_______运输,运费由_______方负担。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汇款或汇票、现金)向卖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_____元,剩余价款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七、验收: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八、违约责任

1.化肥(农药)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化肥(农药)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条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

14.买卖合同书 篇十四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

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

提供,包装费用由

承担。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

办理,运输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

办理,保险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

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

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

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

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

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年**月**日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程序

商业地产“售后包租”“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服装定作(买卖)合同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FOB条款)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商铺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

货样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

15.浅谈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篇十五

(一)买卖合同的风险概述

“风险”在汉语里与“危险”相近,其具体的含义因为使用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所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危险,比如因火灾、沉船而导致的货物灭失或因高温、水浸等导致的货物损坏等。

买卖合同风险的产生,主要来源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过错及货物本身的特性等。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划分风险的目的在于确定对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转移的主要后果是,一旦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支付货物的价款。因此,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对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会有重大的影响。

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和立法模式

(一)合同成立主义

1. 基本观点

合同成立主义是指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来确定,即随着合同的成立,货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该理论起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民法总论》规定:买卖契约一经缔结,即使买卖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受人立即承担其物的一切风险。[1]

2. 评价

(1)优点。在商品交易形式较为简单的时期,这一风险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其体现了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只要合意在双方之间达成,合同已经成立,标的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这充分保证了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其次,其能敦促买卖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加速财产的流转。[2]在此规则下,合同一经成立风险即发生转移,这就敦促买方及时接收货物,减少风险发生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不但如此,如果买方能及时受领标的物,卖方一物数卖的机会就大大减少了。

(2)缺点。首先,合同成立主义对买方权益保护不利。由于合同成立后交付前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而很多情况下买方不能随之获得标的物的控制,在此期间货物的损毁灭失究竟是风险的发生还是卖方的过错导致,买方无从得知,明显处于不利地位。[3]而且在此期间,标的物虽由卖方占有,但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作为卖方其可能就不会关心货物风险的发生,无形中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次,合同成立主义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和成立做严格的区分,不能适应理论和实践中的要求。

(二)所有权主义

1. 基本观点

所有权主义又称作物主主义、物权人主义,是指货物的风险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此理论也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存在着“天灾由物主承担”的法谚。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等国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2. 评价

(1)优点。所有权主义更加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谁有权享有物的权利和利益,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4]基于货物的所有权,物主获得了货物的各种权益,同时也应当承担货物所可能出现的风险,所以风险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是合理的。

(2)缺点。首先,所有权主义对于风险的分配也不是完全公平的。由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物权变动采取交付主义的时候,如果标的物尚未交付,其依然处在卖方的控制之中,那么就会发生像合同成立主义类似的问题,即双方的权利义务负担不合理。

其次,依照所有权主义风险转移的时间难以确定。按照所有权主义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而对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以交付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的以合同成立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对此会存在不同的理解,这就使得该主义的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起纠纷和争端。

最后,随着现代交易形式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的形式日趋复杂,交易已经不单纯限制在现货交易,所有权主义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在期货交易中,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尚未确定,更别说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主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

(三)交付主义

1. 基本观点

交付主义是指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交付主义最早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美国、奥地利、希腊、泰国、瑞典、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采纳了交付主义。

2. 评价

(1)优点。交付主义更有利于实现对标的物的保护。[5]第一,只有通过交付转移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买方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范可能发生的不测事件。第二,由实际控制人来承担风险,才能够鼓励其积极采取保护以及抢救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小风险发生时的损失。第三,由实际控制人来预防风险可以减低风险预防的成本。

(2)缺点。在交付主义中,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与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由此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在双方约定卖方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已转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这时,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风险的发生,应由合同的哪一方对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是采用交付主义时不得不面对和研究的问题。

三、我国关于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及改善

关于货物风险的转移的规则,我国《合同法》在第142-149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国内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合理规定,基本上是与当前国际主流观点是相一致的。

虽然说交付主义相比于所有人主义有着明显优势,但是所有人主义也有着很多可取之处。笔者建议对现有的风险转移模式进行改良,兼顾公平和效率,建立以交付主义为主,所有人主义为辅的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模式。

首先,风险的概念应该进一步明确。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合同风险的具体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其含义,使法律更具有完整性。

其次,风险转移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应该进一步明确。哪些方面可以适用风险转移规则,例如单务合同中能否适用风险转移规则,当事人有过错时能否适用规则等,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风险转移规则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履行属于嗣后履行不能。这是因为,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不应发生任何效力,这种情况应该由合同无效制度来解决。而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单务合同的性质,债务人的债务可以被免除,因而在风险发生时就不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

最后,对各种交易形式风险转移的规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在具体的风险转移规则方面,合同法忽略了货物买卖交易形式的多样性,除了规定了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为“交付主义”和对路货交易和在途买卖做了规定以外,缺少对其他交易形式的规范。

摘要: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制度是指在货物交付之前如果标的物因为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发生损毁灭失,确定由哪一方承担损失的制度。风险转移的规则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也成为国内外合同法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随着现代交易越来越复杂,交易额不断攀升,风险负担问题也越来越重要。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国际公约、惯例和司法实践,从国际上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入手,分析各种立法模式的利弊,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风险,合同法,风险转移,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1][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75-176.

[2]王利明.风险负担问题探讨[A].合同法评论(第1辑)[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12.

[3]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139.

[4]吴旭日.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及负担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3:74.

16.试用买卖合同 篇十六

一、预期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对于债权人方来讲,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债权人接受预期违约,不再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也不会发生任何成本,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赔偿,因为只有在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才构成预期违约;二是不接受预期违约,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后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此时表明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意思表示,预期违约成立。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3)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则会对风险的负担产生根本影响,如果出卖人已经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特定化,买受人在货物交付之前预期违约或者以其他方式违约,出卖人可以就自己保险不覆盖的部分在合理的商业期限内向买受人提出索赔。也就是说,虽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在货物交付前损毁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但如果买受人发生预期违约,此时的货物损毁的风险转为买受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选择了第二种情况拒绝了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应该如何分担呢?债权人的拒绝可以认为是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再要求债务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意思表示时,预期违约不成立,那么风险负担的原则仍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分配。

二、实际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实际违约相对预期违约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可分为几种形态,如根本违约、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迟履行。

1.根本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负担方式应当随债权人的救济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70条规定了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如果出卖人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受人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也就是说,只有在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才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此时风险的承担又转移给了出卖人。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收到货物验收后,发现货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次品,此时虽然货物已经在买受人照管之下,但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根本违约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宣告合同无效。此时如果货物发生损毁灭失,则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承认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损害赔偿,修理货物等补救措施。此时货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货物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应该有买受人来承担,即便是出卖人已经根本违约,买受人所要求的赔偿损失也不应该包括风险发生所导致的货物损失部分。换句话说,买受人要求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赔偿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货物,那么在买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是否因为风险灭失与合同的根本目的没有关系,风险则理应由买受人承担,否则,出卖人既要承担重新交付货物的义务又要承担已经交付了的货物的风险,对于出卖人来讲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如果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合同标的物,表明出卖人不愿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买受人的应得利益。因此,合同签订的目的落空,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拒绝交付的标的物自始至终都在出卖人的照管之下,与买受人无关,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假设买受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绝受领,则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受领是因为出卖人的根本违约,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假设买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项目执行期推迟而拒绝受领,那么买受人构成违约,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3.瑕疵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瑕疵,只有在其违反了合同实质性目的时,且买受人形式了拒收权的情况下,风险才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瑕疵履行数量不符的情况可分为多于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英国货物买卖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部分履行的情况,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接受货物,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货款。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多于约定数量的货物,买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拒绝多余的货物,或者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当然买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货物并承担多余部分的价款,同时,在全部货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货物的风险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余部分货物,在发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货物发生意外灭失,风险则应该转由出卖人承担。

4.延迟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因债权人延迟受领造成的不及时交付。在买卖合同中,债权人的受领延迟指的是买受人针对出卖人的交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形态,它与第一种情况的过错或者疏于配合不同。《德国民法典》第293-304条规定,在债权人因不受领货物而负延迟责任时,风险负担转移给债权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也规定,违约情事包括延迟受领,所以在买受人延迟受领的风险,原则上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在买受人受领延迟的情况下,出卖人已经完成其主要義务,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减轻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对于自己的轻微责任或者对于风险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虽然货物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交付,但此时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因出债务人延迟交付的情况。各国法律对这一情况的规定都比较一致,《德国民法典》第286条、287条规定, 债务人应对交付延迟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延迟后交付对债权人无利益,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债务人应对延迟期间的任何过失负责,包括延迟期间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也应当负担责任。《智利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的灭失一章中的第1672条规定:“如特定物因债务人的过失或在债务人延迟期间灭失,债务人的义务依然存在,但债的标的发生变更;债务人负担给付该物的价金并向债权人赔偿损害的义务。然而,如债务人延迟,而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处于债权人权力之下仍不免灭失的意外事件灭失,则债务人仅应赔偿延迟造成的损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该物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下即不会发生同样的灭失,债务人应负担给付物的价金和赔偿延迟损害的义务。” 也就是说,出卖人如果延迟交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出卖人应承担延迟期间标的物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总结来说,在双方当事人的众多违约形态中,我们无法明确用法律规定哪种情况下风险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担,也不会存在某种法规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法律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损害程度来判断风险负担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的轻微过失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则仅需要负担赔偿责任,风险的负担仍然应当按照一般情况下处理;但如果违约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合同利益,则应当同时承担风险损失和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还应承担合同相关的间接损失。因此,不论是那种违约形态,只要构成根本违约,就会对风险负担原则造成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弥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

[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惠从冰.《违约救济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上一篇:时代光华乐在工作试题下一篇:会销主持人开场白台词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