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2025-02-06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6篇)

1.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一

一、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二、工程预付款

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 53

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四、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3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0.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 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六、竣工结算

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7.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7.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二

第一, 施工合同结算形式的选择。许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以为合同包干最好, 价格一目了然。其实, 合同结算形式的选择除考虑拟建项目的大小、工期、造价外, 跟设计深度也有很大的关系。

例1:一综合菜场工程, 施工图设计未到位, 为赶工期, 建设方依据设计草图让施工方进行报价, 施工方按照草图, 参照当地同类市场建造的行情, 编制了工程预算, 建设方认可并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施工结束, 施工方提出原来报价的草图很多节点没有详图, 报价是估价, 依据蓝图重新编制了结算报送建设方, 建设方确认了设计变更和签证部分增加价格, 但对于要调整原来报价项目内容不予认可。工程结算拖延了数年, 最后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建设方告上法庭。

分析:类似上述项目, 在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往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 此种情况更适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者采用按照实际结算形式。

第二, 合同签订者不完全了解前期洽谈的各项信息资料, 对各项信息缺乏深入了解, 合同表述不周全造成双方意思理解不一致。

例2:笔者审核的一个住宅楼小区项目, 清单核对后采用总价包干形式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可调, 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可调, 甲供材、甲方定牌定价项目和材料设为暂定价的可调, 其余均不调整。”

而在清单核对中, 存在部分项目为暂定价格, 例如高程超高费人工降效系数清单中暂按取中考虑。结算审计时, 施工方以人工降效系数暂定取中为理由要求调整, 建设方拒绝。一幢28层的高层住宅, 人工降效系数取中和取足差距有近20万之多, 该标段三幢高层, 涉及费用达60余万元。施工方据理力争, 费了许多口舌和时间。最后建设方虽然买了单, 但是非常不情愿。

分析:该项目原清单核对是一个重要环节, 合同签订前需要对清单核对情况做一个全面的了解, 特别对其中影响结算的因素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将可能引起歧义的问题辨析清楚。

第三:合同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时缺乏严密的逻辑性, 表达方式多样性、不确定性影响合同的执行。

例3:一车间工程, 建设单位选择了厂区附近刚施工完成同类型车间工程的施工方作为承包方, 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结算, 按原施工单位承担建设的附近类似厂房报价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单方造价, 暂定××元/平方米, 附注说明:由于地质和设计原因, 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吊车梁的施工数量超过原报价施工工程量, 则按实际进行调整。

工程竣工后, 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确定争执不下, 建设单位理解××元/平方米是固定不变的, 只能按约定调整超过原预算中的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吊车梁的施工数量;施工方认为原来××元/平方米只是一个暂定价格, 最后应该按照实际施工数量进行按实结算。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起诉至法院。

例4:一车间工程, 采用费率招标, 招标文件报价方式说明中标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 经建设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优惠幅度作为工程总造价。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为:由中标人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 除设计变更、签证等可调外, 其余不调整。确定中标单位后, 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约定结算原则:工程量按实结算, 其余计算及优惠条件不调整。

合同签订后, 施工方按要求编制了施工预算报送审核单位, 但施工方认为该预算审核后仅仅是为了对工程款有一个总的匡算, 所以预算审核中配合很不积极, 审核单位出具了预算审计结果, 建设方依据审核结果通知施工方该结果作为合同价款包干, 施工方对此非常不满意, 不予接受, 双方一直争议不断。

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未明确表达合同拟采用形式, 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又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不一致, 实际做法又与施工协议书不一致, 导致双方争议。

第四, 合同签订者对工程造价知识的欠缺造成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招标人真实意愿不相符合, 增加了建设方成本。

例5:某车间工程, 邀请招标后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建设方签订合同者不是专业人士, 施工方草拟了合同条款, 对风险范围做如下说明:设计变更可调, 签证资料可调, 施工措施费用按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结算时, 施工方要求调整原投标时报价为“零”的机械进退场费用和基础开挖基坑排水费用。

分析: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 合同中涉及到许多诸如临时设施费率的取定、施工措施费的专业报价, 需要熟悉清单编制的专业人士进行把关, 往往建设方由于不熟悉清单编制原则、不了解合同价款的组成, 对合同条款把握无法到位, 给合同签订的另一方留下可趁之机。

结语: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所在, 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全过程, 全方位围绕合同进行。施工合同应有深入了解整个前期过程、精通工程造价专业知识, 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人签订和管理, 合同签订者需要完全理解前期资料、协商洽谈的各种信息, 全面反映在合同的各项条款中, 前期签订阶段宁愿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 理顺合同的各项关系, 特别是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结算条款要尽量清楚明了, 便于合同的执行, 后期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合同条款规范、合理, 公平体现双方权力义务, 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提供可靠的依据, 才能够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高玉兰.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垫资承包的法律认识[J].山西建筑.2009 (33) .

3.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篇三

甲方(全称):河南省地震局 乙方(全称):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震局组织了“2018年度台站综合观测技术保障系统改造示范项目(周口台部分)土建施工”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定,确定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b5E2RGbC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经协商订立本合同:p1EanqFD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2018年度台站综合观测技术保障系统改造示范项目(周口台部分)土建施工;

1.2工程地点:河南省周口地震台。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新建避雷地网、购买并埋设铠装电缆、综合线路整理。

二、合同文件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由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条款;(2)竞争性谈判文件;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施工技术及成果要求 5.1 避雷地网建设。

台站新建共计1个地网,地网建设面积要求在24m²左右。

建设地点位于摆房及办公楼之间,距离两建筑的距离均为15m,地下主要以粉土、粉质粘土为主。

5.1.1 技术要求

(1)根据每个台站具体情况,进行避雷地网方案设计和预算编制,地网建成后的接地电阻要求小于4Ω,避雷地网方案设计和预算编制于施工前交甲方,其中,方案设计应经甲方审核后,乙方方可施工;DXDiTa9E(2)避雷地网采用非金属模块水平接地和打井埋设垂直接地体等方式形成混合接地体;(3)离观测室外墙外2~5m挖沟,采用接地模块时,水平方形接地模块应采用500mm/ 8 ×400mm×60mm,垂直接地体50mm×50 mm×5 mm;RTCrpUDG(4)采用非金属接地模块布设接地网,接地模块数量和布设面积根据台站土壤电阻率和环境确定,但不得小于4块,布设面积要求在24m²左右;地网面积根据地质条件做出相应调整,如24平方米地网不能达到4Ω的要求,会做更大面积的地网来解决,费用由乙方负责;5PCzVD7H(5)接地模块间采用50mm×5 mm热镀锌扁钢或ø25mm以上铜芯线连接,连接方式和防锈处理不低于国家最新防雷技术规范要求;(如使用角钢,角钢规格为50mm×50 mm×5 mm热镀锌);jLBHrnAI(6)将避雷地网用25mm2多股铜芯线引入观测室内接地母排;

(7)观测室内应分别布设交流接地母排和仪器信号接地母排,接地母排材质应采用3×30mm的紫铜,接地排长度为2m;xHAQX74J

(8)接地模块与降阻剂要求用同一品牌产品;

(9)接地模块技术指标:

a 适应环境温度:-30°C~60°C; b 适应环境湿度:90%±5%; c 适应环境气压:86-110Kpa;

d 外观检查,接地体核心部位要求表面平整无裂纹; e 常温下(20°C±15°C)固态电阻率ρ≤1.5Ω.m; f PH值:7-12范围内;

g 接地体降阻效果稳定性:长期使用条件下接地体的电阻率变化应≤15%; h 冲击通流和工频通流试验后其工频阻值变化率应小于15%。5.1.2 施工成果要求

(1)要求避雷地网使用寿命在10年以上,确保接地体仍具备降阻作用;(2)地网建成验收后的三年内接地电阻正常测试值要求小于4Ω;

(3)接地体应添加长效防腐降阻剂,杜绝添加临时降阻剂(如工业盐等其它影响环境的添加剂),若发现添加工业盐以降低接地电阻,视为不合格;LDAYtRyK(4)尽量将台站原有接地网焊接在一起,形成共用地网;

(5)铠装电缆沟与地网布设沟尽量不交叉,若交叉间距在0.5m以上;铠装电缆沟与地网布设沟尽量不平行,若交叉间距在1.0m以上;Zzz6ZB2L(6)地网建设中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7)地网建设过程中不得影响地震台站观测;

(8)避雷地网测试时间为2018年内,由第三方具有防雷检测资质机构、甲方、乙方共同检测并签字确认测试结果,最终由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检查报告(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由甲方聘请,测试费用由乙方负责);dvzfvkwM(9)乙方确保台站接地地网接地电阻值连续三年检查不大于4Ω,由乙方负责在每年的5月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确保三年。在此过程中,若出现因接地电阻不合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情况,由乙方担负赔偿责任;rqyn14ZN(10)乙方施工结束后,需将原有地形、绿化等地恢复原貌。/ 8

周口地震台接地网施工示意图

需购置电缆长度约150m左右,并全部埋地施工,主要包括地网两端铠装埋设和交流供电线铠装电缆埋设,要求在接入端15m内均使用套PPR管;EmxvxOtO 本次防雷改造需要在配电线路上安装电源防雷器,因此要求铠装电缆购置埋地工作需在电源防雷器安装前完成,以保证整个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SixE2yXP 5.2.1 技术要求

(1)地网两端铠装电缆挖沟埋设。铠装电缆全部埋地长度应大于15m,埋地深度适宜大于0.7m。埋设电缆沟需做标志墩(台站铠装电缆埋地长度根据上表测算);6ewMyirQ(2)交流供电铠装电缆长度为从变压器搭接处至办公楼一楼配电室内电源箱或电源盒上;

(3)铠装电缆埋地部分需用PPR管穿管,地面部分套热镀锌管,管材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

(4)铠装电缆两端铠带需独立接地;

(5)铠装电缆由防雷公司购买、运输及安装埋设。规格为KVV22,采用2×6mm2多股铜芯线和3×6mm2+1×4mm2多股铜芯线。防雷公司须从电缆厂家直接购买(电缆厂家要求注册资金4亿以上,年销售额20亿以上),提供相应的购货、出库凭据证明;kavU42VR(6)施工完成后,需将因施工损坏的水泥路面及其他建筑恢复原状。5.3 综合线路整理

要求将周口台所有配电房、观测室、机房、水泵房的线路及配电设施全部进行整理,更换配电箱及电气设备。

本次防雷改造需要在通讯、信号线路上安装信号防雷器,因此要求综合线路整理工作需在信号防雷器安装前完成,以保证整个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y6v3ALoS 5.3.1 技术要求

(1)配电、通信线路应铺设平直整齐,拆除多余冗杂的配电和通信线路及开关等;(2)仪器的通信连接线路在室外铺设必须与配电线路分开,平行距离1m以上。从楼房顶部到观测房,沿楼房外墙铺设长度超过1m的连接线时,应做好防强风、防鼠、防腐蚀,套PPR管;M2ub6vST 3 / 8(3)地电观测室内的通信线必须与配电线路分开铺设,强弱电线分别套金属线槽铺设,金属线槽应接地,平行距离0.5m以上。应做好防潮、防鼠,套PPR管。所整理各类线路分别用软质不干胶作出标记(油性笔标记)。0YujCfmU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6.1 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徐健、杨军、王永兰 职权:负责施工期间的管理与监理工作。

6.2 乙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黄文才*** 职权: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工作。6.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乙方提出需要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书面报送甲方,甲方认可签字后3天内完成;eUts8ZQV(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至施工场地的供应要求: 合同签定日。第8条

乙方工作

8.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sQsAEJkW 8.2 乙方应积极主动与防雷器安装公司配合,保证项目整体顺利实施。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8年5月28日,竣工日期:2018年 6月1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日。第10条

延期开工

因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同意延期的或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GMsIasNX 第11条

暂停施工

因甲方原因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TIrRGchY 第12条

工期延误

12.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2.2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7EqZcWLZ

五、质量与检验 / 8 第13条

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周口市技术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4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4.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地网接地、铠装电缆埋设、综合线路整理系统工程。

14.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乙方自检,并于24小时前通知甲方检验。验收合格,甲方留下影像资料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24小时内甲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应当留下影像资料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lzq7IGf0

六、安全施工

第15条

安全施工

15.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由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zvpgeqJ1 15.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NrpoJac3 第16条

事故处理

1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由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有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nowfTG4 16.2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由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7条

合同价款

17.1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7.2金额(大写):叁万叁仟元整(人民币)

(小写):33000.00元 第18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款

方式确定。

18.2若因需增加施工内容而发生合同价款变更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19条 工程量的确认

19.1 对乙方超出预算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确认。第20条 工程款支付

20.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付费次序 付款比例 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施工文件所决定)第一次支付 30%定金 据实结算 施工队进场,开始施工后7日内。第二次支付 付至总工程款的80% 据实结算 项目主体竣工后的7日内 第三次支付 付至总工程款的100% 据实结算 项目完工后,由第三方及甲乙双方进行检测,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出具防雷接地检测报告,7日内交付甲方,然后进入试运行(7月1日-9月30日)试运行结束后,应及时将此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剩余全部合同款。fjnFLDa5 20.2履约保证金 / 8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人民币1650元的履约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6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保证金。tfnNhnE6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1条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21.1乙方供应方式:包工包料。21.2双方约定:乙方进场施工材料需达到第5条施工技术及成果要求的相关规定,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九、工程变更

第22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变更,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乙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HbmVN777 第23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24条 确定变更价款

24.1 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4.2 甲方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

第25条 竣工验收

25.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以上文件后30日内组织验收。甲方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V7l4jRB8 25.2 由于乙方原因,本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整改、返工并承担相关费用。25.3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质保期正式开始。25.4乙方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一、质量保修

第26条

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避雷地网质保期3年;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6.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合同、方案所含内容及变更,双方文字规定及会谈形成会议纪要所定内容。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27条

质量保修责任

27.1防雷公司确保台站接地地网接地电阻值连续三年检查不大于4Ω,由防雷公司负责在每年的5月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确保三年。质保期后,如需升级改造,将免费给予招标方适合的方案。83lcPA59 27.2 质保期后7年内提供免费地网检测。第28条

保修费用

28.1 验收后三年内,若出现因接地电阻不合格、铠装电缆质量或埋设不规范、仪器布线不规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情况,由防雷公司担负赔偿责任。mZkklkza 第29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乙方没有按约定及时整改时,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整改,所产生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整改后的各项保修项目的质量仍由乙方/ 8 负责。AVktR43b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0条

违约责任

3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0.2 因乙方原因延期竣工的,乙方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总价款×千分之1×天数。

30.3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0.4工程款的支付由乙方按支付时间段提出付款申请,甲方根据支付申请按要求及时支付。如甲方无故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总价款×千分之1×天数。ORjBnOwc 30.5 其他:如不缴纳违约金额,付款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31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2条

不可抗力

3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自然灾害

32.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3)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2.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33条

合同解除

33.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10日,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MiJTy0d 33.3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4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或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按照司法裁决,双方承担各自责任。第34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34.1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第35条

合同份数 35.1 本合同共6份。

第36条

廉政建设

1、甲、乙双方将切实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管理,对由违反本条下述情况的行为,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gIiSpiue

2、甲、乙双方人员不得利用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向对方及对方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回扣费和关系费;不得要求对方及对方人员赠送现金、金银饰品、贵重物品、各类由价证券、各类磁卡等物品、娱乐、旅游、过生日、婚礼等方面的宴请活动;其他可能影响公/ 8 务的行为或违反廉洁自律条款的行为。uEh0U1Yf 3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由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完工后对施工范围内的垃圾清理由乙方负责;

2、甲方提供水电,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商议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河南省地震局(公章)

法人或授权人:黄先军

2018年5 月 25 日

乙方: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或授权人:黄文才

4.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范本 篇四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造价

二、双方责任

甲 方:

1、工程开工前,交给乙方施工图纸1份,地质勘察报告1份,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

2、开工前,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地下管道、电缆及地下其它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须具备开工条件。

3、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规划红线和坐标控制点位置,并现场交验。

4、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环境。

甲方因以上约定未能如期完成,造成工作上的延误或施工中的损失,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经济责任等。

乙 方:

1、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根据设计图纸,按规范组织施工。

2、确保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并承担其费用。

3、乙方施工现场的内外安全责任由自己承担,发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做到文明施工。

4、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收验。

5、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交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决算书2份。

乙方如不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损失,应承担其经济责任。

三、合同工期1、2、有以下原因影响施工,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人力不可抗拒;

(2)设计变更;

(3)甲方计划调整;

(4)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5)凡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退换而影响进度;

(6)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影响正常施工;

(7)非乙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8)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

四、工程质量

1、质量要求:

2、乙方必按照施工图纸、会议纪要和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派驻代表的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五、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六、违约责任

乙 方:

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偿付逾期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甲 方:

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超时限付款另需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其它

1、乙方食宿问题自行解决。

2、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立足于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5、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五

(银皮书)

目 录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2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4)...............10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5-7)...........18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8-11)............25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2-13).........3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4-17)...........42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8-20)...........50 第二部分 附注......................................................59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1.合同

定义

1.1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文件

1.1.1.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1.1.2“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有时)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1.1.1.3“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间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4“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

1.1.1.5“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

1.1.1.6“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

1.1.1.7“支付计划表”指第1.4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

1.1.1.8“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9“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1.1.2人员

1.1.2.1“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2“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3“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

1.1.2.4“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时),或根据第3.4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2.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6“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20.3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3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1.1.3.1“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

1.1.3.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1.1.3.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1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3.4“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3.5“合同期限”指自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12.3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再加上365天的总期限。

1.1.3.6“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1.1.4检验与竣工

1.1.4.1“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

1.1.4.2“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

1.1.4.3“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

1.1.4.4“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2.9款颁发的证书。

1.1.5款项与支付

1.1.5.1“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函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5.2“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5.3“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1.1.5.4“保留金”指根据第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

1.1.5.5“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1.1.5.6“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5.7“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1.1.5.8“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13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

1.1.5.9“最终报表”指第13.11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

1.1.6其他定义

1.1.6.1“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

1.1.6.2“变更”指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1.1.6.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4“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

1.1.6.5“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各类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6.6“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

1.1.6.7“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

1.1.6.8“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1.1.6.9“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

1.1.6.10“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6.11“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

标题和旁注

1.2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法律和语言

1.4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

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语言编制时,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主导语言的文本优先于其他文本。日常交流用的语言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合同协议书

1.5如果一方要求的话,另一方应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协议书,并按合同内容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其印花税费用和法律规定征收的类 似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文件的优先次序

1.6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雇主代表将向承包商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雇主的要求;

(d)投标书;

(e)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f)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g)资料表;

(h)承包商的建议书。

现场的文件

1.7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根据第1.8款发出和颁布的其他通讯联络以及在第5.4款中提到的文件。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如第3.3款中提到的)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通讯联络

1.8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全部证明、通知或书面指示;以及由承包南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全部通知,应派人员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通过航空邮寄或由广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施工文件的提供 1.9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在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6份复制件供雇主代表及助理使用(如第3.3款所提到的)。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0由承包商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承包商的财产。雇主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1由雇主或雇主代表颁发给承包商的雇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没有雇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雇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保密事项

1.12承包商不应被要求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

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

1.13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雇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每一国家的法律。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1.14如果承包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或联合集团)时,所有人员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对雇主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此类人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有权管辖联营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组合或构成不得改变。2.雇 主

一般义务

2.1雇主应提供现场并应按照第13条规定向承包商支付。

现场的进入与占有

2.2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有权可不为承包商所独享。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许可、执照和批准

2.3在承包商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为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的运送(包括清关)以及工程的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上述请求也可包含: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要求雇主协助申请任何必须的政府批准。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2.4在雇主认为适宜时,雇主可提前56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将复制件交给雇主代表,并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之后,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发生终止合同事件时,承包商:

(a)应按照第16.3款的要求执行;

(b)应按照第19.6款的规定从雇主处得到支付。

此类合同终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年时间内工程不得重新开始实施。3.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雇主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雇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雇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根据雇主对雇主代表任命的条件,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其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具体批准时,则此类要求应于第二部分中注明。否则,雇主代表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均被认为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

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第5.3款和第5.4款的责任。

雇主代表应根据合同将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函件复制给雇主。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3.2雇主代表应当是具备本条要求的经验与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或雇主代表应雇用此类合格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让他们为完成合同随时听候使用。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3.3雇主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类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为书面的,并且在复制件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前,不能生效。

由雇主代表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雇主代表作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

(a)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雇主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b)如果承包商对雇主代表的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雇主代表的指示

3.4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承包商应遵守雇主代表根据合同发出 的指示。

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

3.5当要求雇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雇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雇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根据合同对之作出决定。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4)4.承包商

一般义务

4.1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的要求、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应在竣工时间内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期内修补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或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工、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物品。

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雇主的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有时)及第4.7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承包商应将雇主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第14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不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履约保证

4.2承包商应自费从第三方处取得一份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与货币种类应与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相一致,并在生效日期后28天内交付给雇主。履约保证应由雇主批准的实体提供,并采用本条件附录中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 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实施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应持续有效。履约保证应在履约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承包商代表

4.3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以取得同意。

没有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

承包商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代表(代表承包商):还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无论承包商代表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雇主代表。

“承包商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雇主代表事先收到由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注明这些权力与职责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不应产生效力。承包商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工程协调

4.4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包括在雇主的要求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承包商的协调。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中的规定,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

(a)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他们的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合法公共当局的工人,这些工人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雇主所需的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承包商应将来自分包商的全部详细资料(包括在现场之外从事工作的细节)收集、整理并提交给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为了保证其他分包商、承包商本人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商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地负责。分包商

4.5除非在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a)承包商在购买材料时或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b)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

(c)在每位分包商现场开工的预定日期之前,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该意图通知雇主代表;

(d)如果可行,承包商应为来自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提供一个被选为分包商的公平合理的机会。

承包商应对所有分包商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4.6如果分包商在工程的设计和实施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结束时于雇主提出要求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放线

4.7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雇主代表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自费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质量保证

4.8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 提交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任何文件在签发给雇主代表时,都应按合同规定的细节,附有经签字的质量说明。雇主代表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现场数据

4.9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由雇主委托他人根据该项工程勘测所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表以下的数据,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研究报告。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

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在费用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并彻底搞清了以下内容: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与气候条件;

(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和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其投标书产生影响或作用约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影响工程实施的事宜

4.10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价格的合宜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合理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4.11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条件,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够检查这类条件。在收到此类通知并检查和调研之后,若这类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在基准日期之前)预见到的,则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这类条件所导致的附加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进场路线

4.12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搞清了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承包商(就双方之间而言)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承包商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承包商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来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也不接受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4.13承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的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进度计划

4.14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供其参考。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的各个阶段);

(b)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主要事件与活动;

(c)根据第5.2款进行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期限;

(d)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前导网络技术,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

不论雇主代表何时要求,承包商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工程承包商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其参考。在未通知雇主代表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此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展与进度 计划不符,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进度报告

4.15承包商应编制月度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雇主代表。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a)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b)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c)(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d)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商的设备的记录;

(e)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们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9)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承包商的设备

4.16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为完成该工程所必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被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雇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此类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安全措施

4.17承包商应在其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从现场开工至移交雇主,承包商应提供:

(a)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b)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环境保护

4.18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承包商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电、水、气

4.19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上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在雇主的要求中给出。承包商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价格付费给雇主。雇主代表应测定消耗量并将应付金额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为此类测定和设施的使用提供任何必需的仪器。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4.20雇主应按照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节负责提供各类机械和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此类机械和材料运交承包商。

在收到机械和材料后,承包商应在原地目测检查,并应将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雇主和雇主代表。随后,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或作为一项变更,由承包商(若承包商与雇主代表达成一致)进行此类弥补。在目测检查后,此类机械和材料将归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类机械和材料中任何未发现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雇主还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则、安排及收费:保证各类机械和设备的运行。承包商应将这些费用支付给雇主,雇主代表应负责确定这些应付款额,并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现场清理 4.21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的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与工程处于雇主代表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除此之外,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履行承包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合同期结束。

若承包商不能在履约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运走所有留下的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雇主可予出售或另作处理。雇主有权从此类出售的收益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支付出售或处理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售所得不足以补偿雇主的支出:则雇主可以承包商处收回不足部分的款额。现场治安

4.22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否则:

(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b)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和雇主或雇主代表授权的人员。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3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可能由承包商提供,并得到雇主同意作为作业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和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化石

4.24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双方而言)应为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雇主 代表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如果由于执行雇主代表的这些指示而引起延误和(或)费用,且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所无法预见的,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承包商根据第8.3款的规定,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费用总额,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5-7)设 计

一般义务

5.1承包商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这些设计人员应为符合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如有时)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对于工程的每一部分,如果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未在合同中指定,则必须事先征得雇主代表的同意。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导致任何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与雇主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或专业义务。

承包商应使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间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能随时参与同雇主代表的讨论。施工文件

5.2承包商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的运行进行描述。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雇主代表均应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进行检查与审阅。

当施工文件的每一部分编制完毕可供使用时,该部分应随后提交雇主代表,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在本款中“审核期”系指雇主代表要求的 期限,该期限(除非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不应超过21天,开始日期自雇主代表收到一份施工文件并收到承包商认为该文件已编制完毕,可根据本款进行施工前的审核与使用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雇主代表在审核期限内通知承包商施工文件不符合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则该文件应根据本款由承包商自费修正、重新提交并审核。

除得到雇主代表事先同意的那部分以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而言:

(a)与该部分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关的施工文件的审核期限期满之前,施工不得开始;

(b)施工应按施工文件进行;

(c)如果承包商希望对前已提交的供施工前审核的任何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并随后向雇主代表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

如果雇主代表指示为实施工程需要进一步的施工文件,承包商在接到雇主代表指示后,应立即编制该施工文件。

承包商应自费修正所有的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

承包商的保证

5.3如果法律上与实践上可行,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施工文件、工程实施以及完成的工程符合下列文件,其优先次序为:

(a)工程所在国的法律;

(b)经过变更予以修改或修正的组成合同的文件。技术标准和规章

5.4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的实施与完成的工程均应遵照:工程所在国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的规章;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管理办法;适用于承包商的建议书和资料表的或法律规定的在雇主的要求中注明的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的此类规范及其他事项的参照性规章,应被理解为是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中的参照性规章。如果含有实质性变动的或适用的最新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章在基准日期之后开始生效,则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遵循上述规定的建议。如果雇主代表认定此类建议构 成变更,则他应按照第14条着手变更。样品

5.5承包商应根据第5.2款中提到的施工文件的程序向雇主代表提交下列样品及有关资料,供其进行施工前审核:

(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

(b)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样品(如有时);

(c)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所指定的附加样品。

每件样品均应标明原产地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竣工图纸

5.6承包商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并随时更新)工程实施的一整套“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和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款之目的,在竣工检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雇主代表。

此外,承包商应绘制该工程的“竣工图纸”并提交给雇主代表,表明整个工程已实施完毕。在工程进行时,应绘制此类图纸并提交雇主代表审查。承包商应取得雇主代表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套有关“竣工图纸”的缩微胶片拷贝、一份原尺寸大小的正本及六份复制件以及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施工文件。在此类文件提交雇主代表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规定的移交目的,工程业已完成。操作和维修手册

5.7竣工检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并提交雇主代表,该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雇主能对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与维修手册提交雇主代表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规定的移交目的,工程业已完成。承包商的错误

5.8如果发现施工文件中存在错误,承包商应自费修正这些错误和工程。专利权 5.9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因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索赔。但以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a)该索赔或诉讼是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而产生的;

(b)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是由于为合同中指明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使用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而引起的;

(c)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部分或全部工程与其他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设备的联合或配套使用而引起的,除非此类联合或配套使用在合同规定的基准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或在合同中指出;

(d)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承包商遵循雇主的要求而必然引起的结果。

当雇主遭受到本款中的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去进行谈判,并接受由此索赔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雇主或雇主代表对可能有损于承包商的谈判、,诉讼或仲裁应不予承认,除非在被要求之后的一合理时间内,承包商仍未去进行谈判、应诉或参加仲裁。

除雇主同意之外,承包商不应做出任何有损雇主利益的认可,直至承包商按雇主的要求提交雇主此类合适的担保。该担保的数额应为雇主可能负责的且本款中的保障所适用的补偿费、损害赔偿费、手续费及诉讼费的估算额。

应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对任何此类索赔或诉讼进行争辩,承包商应偿付雇主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开支。6.职员与劳工

职员与劳工的雇用

6.1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

6.2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 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承包商工作的工商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为其他人服务的人员

6.3承包商不应从为雇主或雇主代表服务的人员中为自己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劳工。劳动法

6.4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其雇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商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工作时间

6.5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

(a)合同另有规定;

(b)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

(c)雇主代表同意。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

6.6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其(及其分包商的)职员和劳工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的和雇主代表的人员提供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设施。承包商不得允许其任何雇员在构成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健康与安全

6.7承包商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和劳工的健康与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自始至终在住地和现场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还应作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保证有关人员的健康、安全与福利,作好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承包商应指派在现场的一名职员负责现场上所有人员的安全并防止事故的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雇主代表通报任何事故详情。承包商的监督

6.8只要雇主代表认为为了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必需时,承包商应在设计和施工期间及期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有为圆满、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的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会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承包商的人员

6.9承包商应仅雇用(或使他人雇用)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认真负责的合格人员。雇主代表可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民包括承包商的代表;

(a)经常行为不轨;

(b)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后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妨碍治安的行为

6.10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或劳工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的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并保持安定以防止此类行为殃及邻近工程的人员和财产。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实施方式

7.1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 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运至现场

7.2承包商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卸下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以及其他物品。检查

7.3在工程进行的任何地点,雇主及雇主代表应有权在制造、加工和准备期间,对接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向他们提供一切机会,以便在现场或任何实施地点检查、审核、测量及检验任何工作。

在包装、覆盖或掩蔽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随即进行检查、审核、测量或检验,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知承包商不需要进行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雇主代表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检验

7.4如果合同规定了竣工后的检验以外的其他检验,承包商应为此类检验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有效进行检验所需的协助、劳工、材料、电、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

承包商应与雇主代表商定对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设备以及工程其他部分进行检验的时间与地点。雇主代表应于24小时前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足够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进行合同规定的检验。

若雇主代表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或如果承包商与雇主代表商定雇主代表将不参加检验,除非雇主代表对承包商另有指示,否则,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此类检验应被视为是雇主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承包商应立即向雇主代表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若雇主代表未参加检验,他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雇主代表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承包商颁发证书。拒收

7.5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雇主代表确认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其他规定,雇主代表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亦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雇主代表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并可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7.6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每项工程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

(a)当运至现场时;

(b)当根据第8.9款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8-11)8.开工、延误和暂停

工程的开工

8.1承包商在收到雇主代表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可能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开始设计和实施工程。此类通知应在“生效日期”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而不拖延地开始实施工程直至完工。竣工时间

8.2在工程或每一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时间内,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应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竣工时间的延长

8.3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承包商在竣工时间之前或之后延误工程,承包商可申请延长竣工时间:

(a)一项变更(如果未根据第14.3款商定对竣工时间加以调整);

(b)不可抗力事件(如第19.1款所定义);

(c)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期的延误原因;除非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条款;

(d)现场的自然条件或环境异常恶劣,并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对此无法预见;

(e)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准备申请延长竣工时间,他应尽快将该意图通知雇主代表,并在任何情况下应于引起延误事件开始之后的28天以内发出通知,同时附上合同要求的以及与此类原因相关的任何其他通知。承包商应在现场或雇主代表接受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其延期申请所需的同期记录,以及雇主代表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记录。承包商应允许雇主代表检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提供雇主代表要求的各类副本。

从此类延误的第一天起的28天内(或雇主代表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提交其延期申请的全部详细证明材料。此外,如果由于引起延误的原因持续超过7天致使承包商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交所有相关细节,他应在不超过28天(从此类延误的第一天算起)的期间内提交其中详情,并在引起延误的最后一天之后的21天内提交延期申请的全部和最终的证明材料。

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去商定或确定应给予的预期的或追补的竣工时间的延长。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当确定每一延期时间时,雇主代表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修改(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4如果下列条件成立: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

(b)公共当局延误、干扰或阻碍承包商;

(c)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无法预见的;

则此类延误应被视为是根据第8.3款有权获准延期的延误原因引起的。进展速度

8.5若在任何时候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第4.14款所指明的进度计划,或很明显将落后于该进度计划,则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考虑到当前情况的修订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同时将正在采取的为加快施工进度,以便在竣工时间内完工的步骤通知雇主代表。

如果承包商为履行本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导致雇主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并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8.6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相应金额,作为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止之间每日或不足二日的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该笔金额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但全部支付款不得超过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损害赔偿费(如有时)的限额。

在不排斥采用其他方法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雇主可以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损害赔偿费的总额。当根据第8.3款予以延期时,根据本款应付的款项须相应地重新计算且任何多扣部分应予返还。此类损害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均不得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其任何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在雇主有权得到误期损害赔偿费之后的任何时间,雇主代表可按第15.1款通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在一规定的合理完工时间内完工。该行动不应影响雇主按本款得到付款的权利以及按第15.2款终止合同的权利。暂时停工

8.7雇主代表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暂停引起的后果 8.8如果承包商在遵守雇主代表根据第8.7款所发出的指示以及在复工时,遭受延误以及(或)招致费用并且若此类延误以及(或)费用(在基准日期之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预见的,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一份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承包商有权根据第8.3款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将有关费用的总额加入合同价格中。

同时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但是,如果暂停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或由第17.5款所定义的承包商的风险造成的,则承包商将无权得到此类延期和支付的费用。

如果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是由于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采取第8.7款规定的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为修复此类损蚀、缺陷或损失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

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9如果有关工程设备的制造或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a)承包商根据雇主代表的指示已将这些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b)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

如果承包商要求的话,雇主应随后接管对此类暂停的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保护、保管、保障以及保险的责任。暂停的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此转移给雇主。持续的暂停

8.10如果第8.7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则承包商可通知雇主代表,要求在28天内同意继续施工。若 在上述时间未得到许可,承包商可将此暂停影响到的工程部分视为第14条所述的删减。若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终止其受雇。复工

8.11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在通知雇主代表后与雇主代表一起检验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失。

如果雇主根据第8.9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的风险和责任,承包商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14天,该风险和责任应重新归属承包商。9.竣工检验

承包商的义务

9.1承包商在根据第5.6款及第5.7款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条和第7.4款进行竣工检验。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雇主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代表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雇主代表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以及雇主提交一份有关所有此类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延误的检验

9.2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此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雇主代表。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代表可自己着手进行此类检验。雇主代表如此进行的所有检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之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重新检验 9.3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第7.5款适用,且雇主代表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9.4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雇主代表应有权:

(a)指示按照第9.3款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雇主应从承包商处获得与第15条规定相同的补偿。

(c)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话):合同价格应按雇主与承包商可能商定的数额予以减少(仅限于用来弥补此类失误),随后,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他的其他义务继续工作。

10.雇主的接收

移交证书

10.1除第9.4款所述情况外,当工程根据合同已竣工(下面(a)段所述情况除外)并已通过了竣工检验,且根据本款已颁发或认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雇主应接收工程。如果工程分为区段时,承包商应有权为每一区段申请移交证书。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地区段(视情况而定)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雇主代表发出申请移交证书的通知。雇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说明根据合同工程或区段完工(某些不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除外)的日期及通过竣工检验的日期;

(b)驳回申请,提出他的理由并说明为使移交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随后承包商应在根据本款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 此类工作。

若在28天期限内雇主代表既未颁发移交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而当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动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移交证书。雇主的使用

10.2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雇主代表已颁发了该部分的移交证书。若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而不是区段)已颁发了移交证书,对于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延误完成该工程以及组成区段的一部分)的剩余部分的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相对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价值比例相应减少,此类价值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决定。本款规定仅适用于第8.6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费的比率,而不对上述限额构成影响。

如果在移交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a)该被使用的部分自其被使用之日,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

(b)当承包商要求时,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

(c)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责任应转给雇主。

雇主代表在为工程的一部分颁发移交证书后,应尽早给予承包商机会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去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合同期满前尽快进行此类竣工检验。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0.3如果由于雇主(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应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雇主代表随后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期满前尽快进行竣工检验。雇主代表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连同合理的利润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予以确定并应加入合同价格。11.竣工后的检验

雇主的义务

11.1如果合同规定有竣工后的检验,本款将适用。除非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劳工、材料、电、燃料和水,并应根据由承包商按照第5.7款提供的手册以及在此类检验过程中同能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的检验。

竣工后的检验应于工程或区段移交给雇主后,在合理可行时尽快进行。雇主应提前21天将一个日期通知承包商,说明在该日期后将进行竣工后的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若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雇主可进行竣工后的检验并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认可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竣工后的检验的结果应由雇主与承包商整理和鉴定。在评价此类结果时,应将因雇主提前使用工程而对竣工后的检验的结果造成的影响(此类影响是可合理看出的)考虑在内。延误的检验

11.2若因雇主无故拖延竣工后的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连同合理的利润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加以确定,并应加入合同价格中,如果未能在合同期(或由雇主与承包商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完成对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后的检验,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则工程或此类区段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重新检验

11.3如果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雇主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竣工后的检验。若此类未通过的检验和重新检验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并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 11.4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任何或所有的竣工后的检验;

(b)作为此类未通过检验的损害赔偿费应支付的相关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已注明(或其计算方法已详细规定);

(c)承包商在合同期限内向雇主支付了此类相关金额。

则工程或该区段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

若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而承包商随后建议对之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则雇主代表可指示承包商,只有在雇主方便时雇主才希望进行此类调整或修正。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在雇主代表通知的合理时间内负责进行调整或修正并满足竣工后的检验。然而,若雇主代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发出任何此类通知,则应解除承包商的此类义务。此时,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

若因雇主无故拖延允许承包商进入工程或到工程设备地点去调查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之原因,或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致使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则应将此类延误导致的附加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支付给承包商。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2-13)

12.缺陷责任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2.1为在合同期满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及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承包商应:

(a)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完成至该日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b)按照雇主或雇主代表可能作出的指示,在合同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雇主或雇主代表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

修补缺陷的费用

12.2如果第12.1款(b)段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下列情况引起,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

(a)工程的设计;

(b)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c)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则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就调整合同价格进行协商。在此情况下,第14.3款将适用于此类工作。合同期的延长

12.3工程移交后,合同期可延长一个时间段,其长度相当于工程或任何区段或工程设备项目因某种缺陷或损害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的时间长度的总和。但合同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当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或工程设备的安装或材料的投入使用根据第8.7款发生了暂停,则本款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本应交付、安装和移交之日起3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情况。未能补救缺陷

12.4若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代表可确定一个日期,规定在该日或到该日修补缺陷或损害,并将该日期及时通知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到该日期未能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且此类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第12.2款(a)段、(b)段或(c)段所注明的原因引起的,雇主可(自行):

(a)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有责任。雇主因修补缺陷或损害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

(b)要求雇主代表确定与证明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

(c)在该缺陷或损害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时,对不能按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终止合同。雇主还应有权收回为该部分工程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工程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此时,第15,1款将不再适用。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2.5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雇主代表或雇主的同意下,承包商可将有缺陷或被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进一步的检验

12.6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影响到工程运行时,雇主可要求重复必要的竣工检验或竣工后的检验(或二者)。该要求应在修补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商。此类检验应按第9条或第11条(视情况而定)中的规定进行。

进入权

12.7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承包商应有进入工程的各个部分以及查阅工程的工作记录和运行记录的权力,但不符合负责工程运行的机构所限定的任何合理安全措施的情况除外。由承包商调查

12.8如果雇主代表要求的话,承包商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承包商负责,否则,调查费用及其合理的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中。履约证书

12.9只有在雇主代表签发了履约证书并送交承包商,说明承包商已履行其义务且使雇主代表满意的日期之后,合同才能被认为业已完成。

履约证书应由雇主代表在合同期满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已提供了全部施工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补了任何缺陷的日期之后尽快颁发。

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

未履行的义务

12.10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承包商及雇主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依然有效。13.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

13.1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

(a)工程的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

(b)合同价格不应按劳工、材料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

(c)承包商应支付因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引起的所有关税和税费,而合同价格不应因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第13.16款的规定除外);

(d)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的工程量,并不得被视为是承包商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完成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

(e)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价格或单位工程量的支付费率,仅应用于此类资料表中注明的目的。

如果按提供的数量或完成的工作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支付,有关测量和估价的规定应按第二部分中的规定进行。预付款

13.2雇主应为承包商的动员和设计向其支付无息预付款。此类预付款总额及分期预付的次数与时间(一次以上时)应按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以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比例支付。在承包商向雇主呈交了第4.2款所述的履约保证以及一份金额和币种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其格式与银行须经雇主认可)之后,雇主代表应对首次分期预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在偿还预付款之前,此银行保函应一直有效,但该银行保函的总额应随承包商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销而降低。

该预付款应在雇主代表依照本条开具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减扣的方式偿还。除非在投标书附录中另外注明了其他百分比,否则:

(a)此种减扣应开始于期中支付证书中所有被证明了的期中付款

的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减扣与偿还)超过合同价格(减去暂定金额)的10%时;

(b)该减扣以预付款的币神及其比例,按全部预付款偿还前所有备份期中支付证书中数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减扣与偿还)的25%的分期偿还率进行。

如果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按第15条、第16条或第19条(视情况而定)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承包商应将届时未付债务的全部余额立即支付给雇主。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3.3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月末之后向雇主代表提交一式6份报表,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根据第4.15款有关当月进度情况的详细报告在内的证明文件。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适当项目,这些项目应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a)截至当月末已编制的施工文件和已实施的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包含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段至(9)段中所列项目);

(b)根据第13.16款,由于立法变更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c)作为保留金减扣的任何款额,保留金按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上述款额的总额计算得出,其减扣直至由雇主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d)根据第13.2款,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e)根据第13.5款,为工程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f)根据合同(包括第20条的规定),但第8.6款除外,应付的任何其他的增加额和减扣额;

(g)对所有以前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支付表

13.4若合同包括一份支付表,列明合同价格将分期支付,除非在此支付表中另有规定,否则:

(a)在此支付表中所报的分期支付额应被用于确定第13.3款(a)

段所述的合同价值;

(b)第13.5款将不适用;

(c)如果分期支付额不是参照工程实施所达到的实际进度制定的,雇主代表应有权修正此表。该修正应按第3.5款的规定进行,并应仅考虑所达到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支付表中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情况。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

13.5若本款适用,则期中支付证书应包括:①已运至现场为永久工程配套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预支款额;②当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已构成永久工程时的一项扣除款额。雇主代表应根据以下规定来决定每笔预支款额和扣除款额:

(a)如果雇主代表认为已作到下列各点,则应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包括预支款额:

(i)工程设备与材料符合合同要求;

(ii)工程设备已运至现场。在现场妥善存放并采取了恰当的防止损失、损坏或损蚀的措施;

(iii)承包商按雇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对有关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要求、订单、收据和使用所作记录进行保存,且此类记录可随时供雇主代表检查;

(iv)承包商已提交了购买工程设备与材料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同时提交证明该费用可能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v)工程设备与材料均属投标书附录中所列之内容;

(b)在雇主代表审查完上述(a)段中所列文件并参照了由其确定并认为恰当的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合同价值之后,他将确定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费用,由其证明的预支款额为该费用的80%;

(c)有关已构成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与材料的扣除款额应为上文(b)段中雇主代表为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所证明的预支款额;

(d)此类预支款额与扣除款额所使用的货币种类应由雇主代表按下述方式确定:

(i)对于每笔预支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有

关各项已构成永久工程之后最终应支付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门)对于每笔扣除的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业已证明的各项工程设备或材料的预支款额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3.6在雇主收到并批准了根据第4.2款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后,雇主代表才为期中付款开具支付证书或予以支付。此后,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雇主代表应向雇主发送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承包商的金额,同时将一副本颁发给承包商。如果雇主代表认为没有任何应付款额,则他应立即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但是,若被开具证书的净金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有此规定时),则雇主代表没有义务按本款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

其中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以下原因而被扣发:

(a)缺陷: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修正或重置费用应由雇主代表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b)对申请款项中的某部分(仅为部分)有争议:此情况下,应为无争议的部分颁发一支付证书。

雇主代表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进行恰当地改正或修正。支付

13.7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否则,(a)雇主应从雇主代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内,间承包商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

(b)雇主应从颁发最终支付证书起56天内,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支付的款项应从合同中列明的支付国汇入承包商指定的一家银行账户。当使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时,承包商应为每种货币分别指定银行账户,雇主应按此指定账户相应付款。延误的支付

13.8如果根据第13.7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被延误支付,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三个百分点进行计算。承包商有权得到此类付款而无需正式通知,并且不损害他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保留金的支付

13.9当雇主代表已颁发了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并且工程通过了所有规定的检验(包括竣工后的检验,如有时)时,则雇主代表应开具证书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工程按区段移交,则在颁发了某一区段的移交证书且该区段通过所有检验之后,应退还的保留金在前一半保留金中所占的百分数,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该区段价值所占的百分数。

当合同期期满时,雇主代表应开据证书将保留金的另一半支付给承包商。但如果在此时根据第11条或第12条,尚有任何工作仍需完成,雇主代表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支付证书。

竣工报表

13.10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竣工报表一式6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c)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款额。

估算款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雇主代表应根据第13.6款开具支付证书。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13.11在颁发履约证书56天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按其批准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式6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的款项。

如果雇主代表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中的某一部分,承包商应根据雇主代表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雇主代表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被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在雇主代表和承包商讨论并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了双方同意的修改后,仍明显存在争议,雇主代表应向雇主送交一份最终报表中无争议部分的期中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送给承包商。存在的争议可根据第20条随后解决。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随后应根据争议解决的结果编制一份最终报表提交给雇主(同时将一副本送给雇主代表)。结清

13.12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确认最终报表的总额为根据合同应支付他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额。该结清单可注明,只有在最终证书中的支付款项得到支付以及第4.2款提及的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3.13根据第13.11款和13.12款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后28天内,雇主代表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交承包商),说明:

(a)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b)在对雇主以前支付过的款额与(除第8.6款外)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核算后,雇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视情况而定)的余额(如有时)。

如果承包商未根据第13.11款和第13.12款申请最终支付证书,雇主代表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的期限内提出此类申请,雇主代表应就其认为应支付的此类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雇主责任的终止

13.14除非承包商已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在第13.10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包括了索赔事宜(工程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发生的问题或事件除外),对于由合同或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对承包商负有责任。外币支付的计算

13.15如果合同价格仅用当地币表示,但某些款项需用另一种货币支付时,则支付当地币与外币的比例或数额,以及计算该款项所用的固定汇率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执行。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未注明汇率,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所采用的汇率应为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在基准日期通行之汇率。立法的变更

13.16如果在基准日期之后,由于工程所在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作出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法律效力的细则,包括影响承包商履行其义务的货币限制。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雇主在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第3.5款同意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4-17)14.变 更

有权变更

14.1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雇主代表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雇主代表要求承包商递交一份建议书而随后

又决定不进行变更,则承包商为此导致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在内应得到补偿。

除非雇主代表指示或批准变更,在此之前,承包商不应对工程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如果施工文件或工程不符合合同,对此进行的矫正不应构成变更。价值工程

14.2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建议能降低工程的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或对雇主来说能提高竣工的工程效率或价值,或能为其带来其他利益,则承包商可在任何时候间雇主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并将其包括在第14.3款所列的条目中。变更的程序

14.3如果雇主代表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提交:

(a)拟定的设计和(或)将要实施工作的说明书以及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b)根据第4.14款承包商对进度计划作出任何修改的建议书;

(c)承包商调整合同价格、竣工时间和(或)修改合同的建议书。

收到承包商的上述建议书后,雇主代表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如果雇主代表指示或批准变更,他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决定调整合同价格、竣工时间以及支付表。合同价格的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4.2款所呈交的建议书(如果适用的话)。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4.4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按上述规定业已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则在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同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货币支付的金额。在规定每种货币的金额时,承包商与雇主代表(或者,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雇主代表)应考虑变更工作费用的实际与预期的货币比例,且不受为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各种货币比例的限制。

暂定金额

14.5每一笔暂定金额仅按照雇主代表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支付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雇主代表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雇主代表可指示;

(a)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并按第14.3款估价;

(b)由承包商购买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并为此由雇主代表支付以下款项:

(i)承包商已支付的(或将支付的)实际价格;

(ii)根据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已支付的(或将支付的)实际价格的一个百分比,以包括其他费用、收费和利润。

当雇主代表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账单或收据,以示证明。15.承包商的违约

通知改正

15.1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一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终止

15.2如果承包商:

(a)未能遵守根据第15.1款发出的通知;

(b)放弃或否认合同;

(c)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i1)按第8.1款开工;

(ii)按第8条实施工程;

(iii)表明在工程设计中运用足够的设计能力以使工程在竣工期限内竣工。

(d)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44 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承包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的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进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e)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遵守根据第7.5款发出的通知;

(f)未经所要求的许可擅自转让合同或将工程分包出去。

则雇主可根据合同,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并将其逐出现场。承包商应随后将全部他自己编制的或别人为其编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转交给雇主代表,但承包商并不被解除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合同赋予雇主及雇主代表的权利和权力亦不受影响。

在此类终止之后,雇主可由自己或雇用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双方共同)完成工程。雇主或此类其他承包商可为完成该工程使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的承包商编制的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那部分施工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在竣工时,或在雇主代表认为适当的较早日期,雇主代表应发出通知/说明承包商的设备及临时工程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退还给承包葡。承包商应自费从上述地点撤离或安排撤离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不得拖延。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3在根据第15.2款终止合同后,雇主代表应尽快确定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并通知承包商。终止后的支付

15.4在雇主根据第15.2款的规定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之后,雇主在确定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雇主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的款额。

雇主在考虑根据第15.3款应支付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后,有权从承包商处收回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如有时)。如果没有出现超支费用,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任何结存金额。贿赂

15.5如果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商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

(a)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同雇主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b)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或同雇主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则雇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根据合同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井将其逐出现场。此类终止和驱逐可视为按第15.2款作出的,本条所有规定均适用。16.雇主的违约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6.1除雇主有权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扣除之外,如果雇主在第13.7款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21天内未能按雇主代表开具的支付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并且未说明承包商无权得到该款额的理由,则承包商可在提前7天以上通知雇主(并将一份副本交给雇主代表)后,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此行动不应影响承包商根据第13.8款得到支付和根据第16.2款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承包商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后,雇主随即支付了应付的款额(包括第雌.8款规定的付款),若此时承包商尚未发出终止通知,则承包商即失去在第16.2款中涉及上述延误支付所享有的权利,并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而造成拖期和(或)导致发生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通知后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将该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所得的总的数额,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终止

16.2如果雇主:

(a)在第13.7款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42天内;未能按雇主代表开具的任何支付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雇主根据合同有权扣除的金额除外),(b)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雇主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的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c)一直未履行合同中雇主的义务;

(d)未经承包商的同意转让合同;

(e)或者,如果第8.10款所述的持续的暂肘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

则承包商在通知雇主并将一副本送交雇主代表的情况下,可根据合同终止其受雇。这一终止通知在发出14天后生效。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3在根据第2.4款或第16.2款终止后,承包商应:

(a)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雇主代表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以及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任何工作;

(b)移交承包商已得到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c)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商已实施的其他部分工程;

(d)撤离现场上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并将承包商的所有职员和劳工从现场遣返。

任何此类终止不应损害承包商根据合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终止时的支付

16.4根据第16.2款终止后,雇主应退还履约保证;并应向承包商支付按第19.6款计算和开具的款额,同时加上因终止合同承包商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利润的损失)的款项。17.风险和责任

保障

17.1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雇主、雇主代表、他们的承包商、代理人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包括承包商提供的专业服务)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

这些保障义务应限于因人员伤亡、生病、病疫或物资财产(工程除外)的损伤或毁坏(包括随后产生的失去使用价值)所导致的索赔、损害、损失及开支。此类义务同样应限于由于承包商或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不履行法定的照管职责而导致的部分或全部的此类索赔、损害、损失或开支。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2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之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移交给雇主。如果雇主代表为工程的某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日期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该区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雇主。

承包商应负责照管在合同期满之前被要求完成的任何扫尾工作,直至雇主代表书面确认此类扫尾工作业已完成。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由于第17.3款所列雇主的风险所致,而是由于承包商应负责的原因,则承包商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损害,以使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还应对在颁发移交证书日期后由其作业造成的任何工程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雇主的风险

17.3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占用或使用工程的任何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17.4承包商应将他预见到或得知的雇主的风险通知给雇主代表。如果雇主的风险导致了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如果雇主的风险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承担了费用,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雇主代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确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同时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承包商的风险

17.5承包商的风险是指除第17.3款中所列的雇主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责任限度

17.6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不(作为保障或由于违约或侵权等)向雇主负责赔偿雇主可能遭受的且与合同有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的使用损失或生产损失、利润损失或任何合同损失,或任何间接特殊的或由之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承包商根据合同对雇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合同价格。但本款不应减少承包商:

(a)第4.19款、4.20款、5.9款、8.6款及11.4款所规定的责任;

(b)在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中明文规定的更大的责任;

(c)欺诈、恶意的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d)由于他的行为或遗漏所导致的责任,而这种行为或遗漏是有悖于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类似情况下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勤勉规则。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8-20)18.保 险

设计保险

18.1承包商应为其由于工程设计中的专业疏忽而导致的责任投保专业保障险。此类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及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尽力保持此项专业保障险在整个责任期间完全有效。如果在延长、重续或恢复该保险时遇到困难(如有时),承包商应合理地通知雇主。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2承包商应以雇主、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此保险应能补偿除第17.3款(a)、(b)、(c)和(d)各段中所列的雇主的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若与之相应的保险能随时得到)。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成本(包括利润)以及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的费用。此类保险应能使雇主和承包商目根据第18.5款(a)段规定承包商提交证明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均能得到赔偿。如果由于颁发移交证书前发生的原因以及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进行任何其他作业(包括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作业)时导致了承包商应负责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将此类保险的有效期延至履约证书颁发之日期。

6.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六

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年版) 》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 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与之相对应, 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 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款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 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而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 第10.7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二、目前暂估价的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 如为乙供时, 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 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 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 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 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 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 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 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 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 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二)

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的,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 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 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 另行招投标, 此种形式往往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同时又涉及到原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 专业工程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 (部分工程招标方往往又会要求总承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合同) 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 最终在工程总包管理和结算时形成一片乱局。

三、2013版施工合同中的应对措施

对于暂估价的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013版施工合同第10.7款提供了解决之道。

(一) 明确规定: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招标,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 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 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也可以选择第2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 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 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三)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 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 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四、暂估价条款之我见

笔者认为, 从2013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的安排上可以看出, 制定者有以下倾向意见:

(一)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承包人招标, 确定中标人后并由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

这是制定者建议的优选方案。

虽然实践当中, 双方也可以选择第2种方式, 但是这种做法易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 并不利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承包人组织招标并与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原因在于: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 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 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 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 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 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 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 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

(二)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示范文本给出的第一选择是:

承包人自行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 但合同签订之前应向监理申请并获得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权利。

双方也可约定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定流程进行。

(三)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自行实施。

以上安排主要目的均在于合理分配发包人、承包人权利义务, 充分保障承包人的总包管理权利, 避免发包人利用暂估价之名行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之实, 给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总包管理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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