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协议书

2024-06-28

租房的协议书(精选19篇)

1.租房的协议书 篇一

(下称甲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租借(身份证号码:)(下称乙方)在民房包括院子。经双方充分协商,签立如下协议:

1、甲方租借乙方上述房屋(包括院内场地)一处,月租金

元人民币(年租金元人民币),租借时间暂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房屋租用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租或增加房租(如果遇到道路拓宽,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工程原因需要延长租用时间,本协议继续生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出租此房给甲方,且乙方不得提高月租金)。

2、保证自签订协议起三日内提供适住房。

3、三相电由乙方负责接入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生活用电及三相电单独装电表,并保证电价等同于当地民用电价。

4、因乙方原因对甲方办公生活环境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干扰,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5、在甲方租住的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入甲方租住的楼房内。

7、租住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提高租金或向甲方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如:修建地坪、购买水泵、装修房屋等)

8、乙方负责协调甲方租住房屋门前停车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甲方不承担因由乙方承担的第三方收费,乙方不得借故干扰甲方正常办公生活。乙方负责甲方的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的安装,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支付在其使用期内发生的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电等费用。

1、甲方在租借期间内应自觉维护乙方权益,甲方正常装修改造房屋,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方补偿,此外乙方对房屋的自然老化、破损和非人为因素的破坏,不得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11、乙方应负责房屋的完整性,如屋顶漏水、下水道堵水等,如果非甲方的使用原因造成,应由乙方负责维修。

12、付款方式:房租费在协议生效后从年月日起开始计算,甲方每年支付一次,每年月日支付,年房租共计人民币元整;不足一年,按实际租住的天数支付,乙方应提供发票或收据;

13、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签字(盖章):甲方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签字时间:

2.租房的协议书 篇二

首先, 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在公租房建设初期, 的确需要在建设规模上的大幅推进。但也必须综合考虑各地区、各城市的承载能力以及住房需求, 根据需要来规划公租房的发展。如果一个城市中没有这么多需要租住公租房的群体, 那么盲目地建设大量的公租房就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并且, 每个城市的发展状况不同, 对公租房的需要也不同。外来人口多、流动性强的城市, 对公租房的需求也会大一些。因此, 要保证这项制度的可持续, 就必须因地制宜, 根据各地实际制定适当的公租房发展规划, 而不能不考虑实际需求, 单纯追求数量规模上的增长。

其次, 要建设宜居的公租房。公租房建在哪里, 是首要的问题。公租房的区位选择要距离就业区域较近, 方便出行;而且配套设施完善, 方便生活。目前, 很多城市公租房“叫好不叫座”的一个主要原因, 就是公租房位于交通不便、配套不全的城市周边, 使很多有条件入住公租房的人群弃选。此外, 公租房的设计也应精细化、标准化, 户型要紧凑, 功能要齐全, 而且品质要好。

最后, 公租房不仅要建好, 更要管好。这也是住房保障制度得以持续的关键。一是应制定科学的准入、退出标准, 严格审核准入家庭, 建立科学的退出机制;二是应探索公租房后期管理的良性模式, 使公租房能够更好地循环利用;三是应尽快出台基本住房保障法, 明确公租房管理主体、权利和义务, 尽快完善具体操作性制度和日常管理机制。

3.公租房缘何沦为“空租房” 篇三

“我只想租一套房,但申请手续太麻烦了。”王先东来自湖北荆门,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物业公司做保安。日前他看到附近的公租房项目——海北广场开始入住,也动了心,想申请一套公租房,但咨询过后,繁琐的手续把他吓住了。

“需要各种证件一堆,除了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收入证明、劳动合同、财产证明等,最麻烦的是计生证。”王先东说,“我的一个老乡光为办计生证就回了两次老家。就算各种证件齐全了,还得等至少90天。”

漫长的审批手续吓退了王先东,他最终选择租赁农民自建房,“农民房的租金每平方米10元,公租房是10.83元,虽然公租房的生活配套和治安相对好些,但农民房相对还便宜些,最重要的是手续更方便,随时可入住。”

据了解,像王先东这样的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临时工,需要马上解决住房问题,根本无法等待漫长的审批时间,各种繁多的证件也让这类人群望而生畏。

海北广场附近的农民自建房租赁市场十分红火,租金普遍在10元—15元每平方米之间。在租金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更多的外来工选择手续更简单的农民自建房,公租房沦为“空租房”。

“申请的人确实不多,大概250户。”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副局长黄胜威介绍,海北广场一期共有640套保障性公租房,已经入住和成功申请的共210户,目前仅入住100户。

“审核过严,主要是政府部门怕出问题;但手续过多,又迫使外来务工人员干脆去市场租房子。”佛山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科长陈小勇坦言,要搞好公租房管理,首先必须有一批专职人员,但目前公租房的审核任务主要落在了社区居委会一级,而居委会又承担了繁重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两三人兼职,缺乏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造成了审核工作的拖沓和不专业。

记者从佛山市住建局了解到,截至2013年10月18日,佛山市已建公租房8450套,共分配5100套,空置率达近40%。

而东莞市最大的保障房小区雅园新村,空置率更是惊人。该小区的一名物业管理员透露,雅园新村已建设完工的保障房达4852套,其中廉租房有600多套,2011年即开始入住,但截至目前仅160多户入住。此前广东省审计厅的报告显示,2012年广东有13个市本级、28个县(市、区)11464套保障性住房处于闲置状态。

“对于保障房空置现象要进行问责。”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当前保障房空置已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很值得反思。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机械地理解中央的保障房政策,一味追求完成表面指标任务,而不去真正关心老百姓的需求,结果既造成资源浪费,又没有解决实际问题。摘自《新华每日电讯》

4.门市房的租房协议书 篇四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年限及租金交付方式

1、甲方有出租屋一间(90多平方米)租给乙方,该房屋每年租金 元。租赁期限共 年,起自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

2、乙方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无条件将出租屋交还给甲方。

3、乙方下年要续租,必须在本租赁期满三个月前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本租期满前三个月未接到乙方告知,甲方有权张贴出租告示,并与其他用房户签约。

4、甲乙双方口头协议租赁成功,乙方应向甲方预交本租期租金30%,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交足全部租金。

5、乙方租赁期满,如乙方继续租用,乙方除遵循第3小项外必须在本租期到期前20天交足下年房租。口说无凭,甲方收到乙方下年房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下年协议。

6、乙方连续租赁甲方出租屋三年,甲方三年内不涨房价。三年后按市场经济行情而定,同等价格乙方优先租用。

第二条 房屋使用

1、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2、乙方在租用期间承担一切税收。

3、乙方在租用或经营过程中征得甲方同意后,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添置设备、扩大规模、用料等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后其装潢、装修设施在不损坏房屋的情况下能搬走的要搬走,搬不走的无偿留给甲方。

4、租赁期满后房屋、门窗和玻璃必须完好无损,如果有损坏,乙方应按价值赔偿。

5、乙方租用房屋期间应负责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汛)等安全。因乙方管理不严格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7、甲方要收回、出售房屋或翻建,须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及担保人,乙方租赁期满后立即无条件搬出。

第三条、乙方出现下列任意一项合同立即解除和终止

1、乙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房租,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

9、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法律纠纷、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担保人必须给予协调解决及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及乙方担保人签字画押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乙方担保人各执 一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乙方担保人:(签字)

5.租房协议书 篇五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简易单层住房出租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此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煤矿三工区健身(篮球)场西侧约50米处院内的自有简易住房两间2间,约2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由乙方做为休息住房。

二、时间从 2014 年 1 月1日起2015 年1月1日止。

三、每年租金人民币壹仟元整,乙方在入住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租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租金。甲方在收到租金的同时交给乙方住房钥匙,并出具收款凭证。

四、甲方提供水、电。乙方照明、夏季风扇用电费及水费由甲方承担,不另收费用。如要增加其他用电器具则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另行计算电费。

五、甲方保证房内除水、电设施、风扇,床铺外,不存放影响居住的其他杂物。如所租房间发生自然损坏,如漏雨等,甲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六、甲方应协调处理好所出租房间周边邻居的关系。乙方必须遵守当地环境卫生制度,讲究文明卫生,防止人为消防事故。因乙方原因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违法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七、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房屋内外结构,不得私自转让他人。

九、租房到期前20天,双方协商,续租或退租事宜,如续租即签订新的租房协议交纳房租,以便正常延续。乙方迟延交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如遇拆迁甲方退租时,乙方应理解并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月折算退还剩余房租。

十一、如果租房期满,乙方向甲方提出退租时,必须将

房间清扫干净并交出钥匙。如向甲方提出转让申请,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将房间转让。

十二、遇有争议,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寻求法律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联系电话:

6.租房协议书 篇六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1、甲方有78平方米房屋在振兴小区9号楼四单元五楼452室。屋内设施有床、热水器、油烟机、燃气灶、网线、机顶盒、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窗帘,三个床被、沙发一套(包括一个三人沙发、两个单人沙发)。

2、该房屋租赁期共壹年。自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止。

3、房屋租金:每月1,300.00元,共十二个月。按季度分四次付清,每季提前十五天付款。另付押金壹千元,共计 元。(大写: 整)房屋合同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后果自负。

5、水、电、煤气、电话、网络、使用费及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

6、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给乙方房屋期间内,如不出租给乙方,甲方应提前30天告知乙方,并退回所余房款,如乙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不在租赁甲方住房,乙方应提前30天告知甲方,甲方不退乙方房款,不准乙方转租他人,若发生此现象中止合同不退款。

7、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发生人为引起的电、水、火、煤气等事故或其它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7.小议建立廉租房的退出机制 篇七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必须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见,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其经济收入状况的认定至关重要。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 居民隐性收入无法确认, 民政部门在认定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时, 只能通过社区了解、人为估算来评定。为准确认定低收入家庭, 确保真正困难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 我们应尽快建立以个人消费信贷、资信评估、现金流量等信用制度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查询等, 使那些不属于低收入却享受廉租房的家庭, 自觉退出廉租房。

二、细化退房期间的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应“退回廉租房, 逾期未退回的,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调整租金, 无形中助长了不退出廉租房的风气。另外,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这种纯粹的按市场租金, 对于有些家庭来说, 可能一时难以承受。因为一些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 其经济收入只稍微好转一点, 微超廉租房准入条件中的低收入标准。如果按市场租金收取, 其家庭支出加大, 比租住廉租房时要差, 从而增加了这些家庭的经济负担。因此, 我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 而应细化租金调整标准, 逐步提高租金额。比如:自应退回廉租房起, 6个月内的按公房租金缴纳;6-9个月内的提升租金150%, 9-12个月的提升200%……最后达到或接近市场租赁价格。这样可以缓解一部分家庭的经济负担, 使不应该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早日退出廉租房。

三、取消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应该说, 这非常切合被保障家庭的实际情况, 利用实物配租, 可以更好更快地解决一些家庭的住房困难。但是, 实物配租的退房难情况时有发生, 而租赁补贴就不会有这种问题,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可以直接停发租赁补贴。因此, 要有效实施廉租房退出机制, 必须从源头上解决, 即取消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而保障方式的改变, 势必影响政府优先解决老弱病残等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此, 可以参考有关国家的做法, 结合我们的国情, 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来解决老弱病残等特殊家庭的住房困难。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的不同 (区分低保和低保边缘) , 给予不同的租赁补贴额度, 被保障家庭根据政府规定的租赁住房补贴额, 以市场评估价向房产经营公司 (中介) 租赁住房, 经审核, 符合廉租房标准的, 由廉租户与房产经营公司签定租赁协议。其中属低保家庭的, 其租赁住房时, 政府全额负担;属低保边缘家庭的, 其租赁住房时, 政府出资70%、廉租户自行负担30%。通过政府参与、部门指导、市场运作, 被保障家庭不愁租不到房子, 而廉租房保障部门也不怕退不出住房。

四、整合政府各部门保障资源

8.公租房的“重庆样本” 篇八

30%的低收入群体由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予以保障,70%的中高收入群体由市场提供的商品房解决。(据4月18日《重庆晨报》)

近年来,住房难题几乎困扰了所有的平民百姓,一部《蜗居》曾让多少人同病相怜。国家虽然早巳启动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但由于责任不清、监管乏力,一些地方出现了卖地越来越多,但保障性住房建设数量却越来越少的怪象。而苛刻的申请标准又将新生代城市居民、大学毕业生、外来工作人员、新就业人群等“夹心层”排除在外,导致这些“蚁族”们既享受不到保障房,短时期内也买不起商品房。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租房闪亮登场并迅即在重庆“开花结果”渐成“样本”,对于广大“夹心层”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层次建设,表明目前我国城市住房供给主要由市场提供的单一供房体系,将被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并举的双轨运行机制所代替,许多新就业的大学生或外来务工者将享受政策的利好,圆安居乐业之美梦。

较之香港的“公屋”和国内其他城市正在试水的公租房,重庆的公租房有以下几个突出特征:一是限定套型面积,建筑面积控制在35~80平方米之间;二是优惠租赁价格。租金价格按建设成本利息加维护费计算,控制在市场租金的60%以内;三是房子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也不允许鞋让、出借、出租和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四是申请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城市住房保障标准,都可以申请;五是公租房与商品房“混居”,不搞“贫民窟”。规划兴建中的21个公租房建设点分布在主城区一、二环线之间,交通、环境、配套等条件较好,平均容积率控制在3.8。

解读公租房的“重庆样本”,我们看到,重庆正在大规模兴建的公租房不仅户型适中,小区漂亮,交通便利,十分体贴居民,而且因取消了户籍限制,覆盖范围更广,受益群体更多。特别是在商品房中“镶嵌”部分公租房,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混居”安排,即可避免“贫民窟”的产生,又有利于消除住户家庭收入高低造成的心理落差,更能保障公民的尊严。此外,公租房永远姓“公”,不能上市交易,没有利润可图,由公租房引发的腐败问题也会相对减少。

9.租房协议书 篇九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兹有出租方,现租给承租方

作办公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三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租期内房租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由乙方按每年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10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2014年5月1日以前水电等费用结清,租期内水电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按时交纳。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乙方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甲方同意。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后交给乙方,使用期内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八、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年**月**日

10.租房协议书 篇十

乙方:(承租人):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区壹处房屋(室厅厨卫,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租期暂定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同意每月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给甲方作为租金,付款方式为一付,先付后住。乙方支付房屋押金人民币元。

2、乙方应按期支付甲方应得租金,如乙方拒付或拖延支付,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租不到期,或者通过本房屋中介公司协调转租,否则违约押金不退,甲方收回该房屋。

3、乙方居住甲方房屋期间,应妥善保护号甲方原房中设施,不得擅自改动原房屋结构,给甲方造成损坏,乙方应立即予以维修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似的损失。

4、乙方在居住该房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该房内从事不正当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自负,乙方在租房期间,房内设施(水管道、水表、电线路、电表、下水道、马桶)由乙方维修或赔偿。

5、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除不可抗拒原因,如大火、遇国家政策变动、拆迁等,乙方应无条件搬出外,双方均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若甲、乙双方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应赔偿对方人民币。

6、如果甲方不再出租该房给乙方或者乙方不再续租给房屋,甲、乙双方均须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本协议未尽之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协议签定后与中介无关。

7、其它补充条款:

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11.南京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 篇十一

该细则还规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初次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不超过5年,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需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3个月前分别向市住保办和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保障条件准予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就业人员承租期与续租期累计不超过4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武汉低收入者可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月25日公布,放宽租房提取公积金和低收入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条件,以支持低收入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新政明确,7月1日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12个月提取公积金一次用于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金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已婚职工家庭,提取额度根据武汉地区住房租金水准每三年调整一次,2015年到2017年,已婚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2.4万元,未婚职工每年可提取1.2万元。

天津河东挂牌年内最贵地块 起始价41亿

7月1日晚间,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41亿元超高总价挂出河东区津滨大道北侧万辛庄地块挂牌文件,这是2015年以来天津单幅挂牌总价最高的地块。

出让公告显示,该宗地块编号为津东津(挂)2015-075号,地块出让土地面积约15.8万平方米,为城镇住宅、商服、科教三类用途。其中,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金融业用地)13.9万平方米,中小学用地1.5万平方米,幼儿园用地0.36万平方米。

值得一提的是,该地块为近年天津中心城区土地招商重点地块,已“叫卖”多年,以挂牌底价41亿元折算,楼面价为8976元/平方米。

深圳经适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

6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规定经适房满5年后,其权利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但需向政府缴纳50%的增值收益。

《办法》有效期3年,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办法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将经适房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也可申请上市交易,即在取得完全产权将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的同时,将房子转让给第三人,政府享有同等价格优先回购的权利。

12.公租房建设的国外经验及借鉴 篇十二

目前我国城镇中“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是最严重的, 因为他们达不到申请廉租房标准, 不能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 也买不起商品房, 尽管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有这样一部分人群依然处在这个体系之外, 因此各地政府积极探索新型的住房保障模式,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公租房作为完善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创新实践应运而生。公租房定位于以社会救助为主, 面向全社会、符合一定条件的、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有稳定职业的城市常住人员提供, 公租房的建设将使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体成为最大的受益者。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公租房的相关政策来推动公租房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发展。

2009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提出, 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型住房的方式之一, 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首次对“夹心层”的住房问题给出了清晰的解决路径。2010年,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2011年,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要求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全国26家设计单位及大专院校,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牵头编制了《公共租赁住房优秀设计方案汇编》, 这是我国首个全国性的公租房设计指导方案。

我国“十二五”期间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其中, 2011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和2012年开工建设700万套保障房。因为公租房在建设过程中资金投入大、回收周期长、利润少, 随着大批公租房的开工建设, 资金问题日益严峻。当前, 财政补贴是公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但是这样地方政府负担很重。因此,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 如何多渠道的筹集资金, 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国外公租房建设中的经验分析

本部分主要介绍韩国、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的公租房建设模式, 具体分析如下。

(一) 韩国模式

韩国模式是“政府引导, 融资支持, 企业运作, 定向供应”, 其中“政府引导”是指韩国政府营造了一个充分的政策环境, 给予了相应的土地、金融政策、财税方面的支持以降低租金水平。“融资支持” 是指以国民住宅基金为主体的公共住房金融体系提供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企业运作”是指在韩国的公共住房建设中, 大韩住宅公社 (KHFC) 和民间企业, 同时提供公共住宅的管理和维护, 承担主力作用。“定向供应”是指韩国基于强制住房合同预购账户制度和严格的住房档案制度的“一户一宅” 制, 确保公租房切实受用于中低收入家庭。韩国公租房的发展政策对于我国当前的公租房体系的发展政策制定有着借鉴意义, 尤其在融资支持方面具有不少独到的经验, 在国际上也令人瞩目。

(二) 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是“政府信用支持, 金融机构为核心”, 以政府 (包括联邦住房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等担保机构) 提供信用支持为基础, 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储贷机构、抵押贷款银行、 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房抵押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抵押服务机构) 为核心, 通过金融保障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另外又具有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是有完善的法律法规, 先后颁布了《合众国住房法》、《国民住宅法》 以及《开放住房法案》等多部法律;二是有财政补贴, 财政拨款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补贴和资助建设;三是提供金融支持, 在利用政府信贷杠杆, 提供低息贷款和税收信贷的同时, 通过住房抵押贷款一、二级市场为住房需求者提供信用支持, 并建立保险机制, 保证了市场运作的信心和稳定性。

(三) 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是“政府市场共同主导”, 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以建设省住宅局统管下的住宅都市整备公团和地方住宅供给公社为主体)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供应, 金融体系 (以中央银行为领导, 民间金融机构为主体, 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 提供融资支持。住宅都市整备公团和地方住宅供给公社通过直接建设或购买、租用民间团体建设的住宅获得房源, 由其向中低收入群体出售或出租, 民间金融机构则为住房建设和购买住房发放贷款, 住宅金融公库同样为此提供长期低息资金, 并向建造出租用住宅的土地所有者提供贷款, 同时为民间住房信贷机构提供贷款保险。

另外也具备完备的住房保证政策, 一是有健全的法律体系, 政府先后颁布了《住房金融公库法》、 《公营住宅法》以及《日本住宅公团法》等40多部法律法规;二是提供财政补贴, 有政府财政拨款和投资性贷款两种;三是有金融支持, 大藏省通过邮政储蓄、保健年金和国民年金为公团、公库筹集资金, 并给予1% ~ 2% 的贴息, 同时, 公团、公库也可在政府担保下发行住房债券。

(四) 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模式是“政府主导”, 政府机构 (中央公积金局和建屋发展局) 兼具投资建设职能, 通过公积金储蓄为核心的住房金融体系筹资。中央公积金局通过购买中央政府债券将公积金归集款转给政府的中央投资局, 这些资金再以贷款和津贴的形式进入建屋发展局的账户, 由其统一进行租屋的建设和销售。另外也具备完备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一是《中央公积金法》;二是完善的进入标准和退出机制。

三、国内公租房建设中存在的资金问题

目前国内的公租房建设中, 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问题, 现有如下五种资金来源:

一是财政资金方面。受中央拨款和当地政府财政经济状况等因素制约, 财政投入仍是公租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具体包括中央财政的补贴、 地方财政支出 (含土地净收益的10%) , 具体使用方式是直接投资、资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利息等。但是考虑到财政预算资金和土地收益计提难落实, 其没有办法无法完全满足公租房建设所需资金。并且公租房作为租赁式保障性住房的一种, 一次性投资大, 回收期很长, 而政府财力有限, 完全依靠当年的财政收入很难实现“十二五”的建设目标。

二是银行贷款方面。地方建立融资平台通过贷款方式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但银行贷款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 当下银根收紧, 贷款量有所减少, 基于低收益率和风险的考虑, 地方和企业获取银行授信难度大, 且承担的利息负担比较重。

三是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需优先满足职工提取和贷款要求, 投资公租房风险大, 操控能力差, 在不影响职工计提和贷款需要的前提下, 可适当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

四是利用保险基金方面。其缺点是风险大, 回报率低, 且周期长是保险基金参与公租房建设的难点。

五是房地产信托、债券、基金以及一些承建公租房的企业发债等方面。企业就公租房建设发债的规模, 目前看都不大, 并且此前地方债销售状况并不好, 公租房债券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 其前景难以乐观, 效果还有待观察。

四、经验借鉴

总结各国的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 可以看出都是依赖于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力量, 只是各个国家根据市场的发达程度, 各有所侧重, 市场发达的国家与地区, 依靠市场的力量多一些, 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主体发挥了主要作用;市场欠发达的国家与地区, 依靠政府的力量多一些, 政府支出和住房公积金发挥了主要作用。中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依据樊纲和王小鲁的市场化指数) , 所以在公租房的资金来源方面, 市场发挥的力量应该越来越大。 本文认为可以将PPP模式引入到公租房项目的开发中, 所谓的PPP模式, 即公共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 是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发展起来的, 以参与各方“多赢”为合作理念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 有助于使我国住房市场供应格局呈现多层次、 多目标的综合配套形态, 有助于缓解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 能够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与房地产市场健康繁荣。

参考文献

[1]喻燕, 胡高原, 易晓莎.城镇廉租房项目PPP模式研究[J].资源与产业, 2006, 8 (5) :115-119.

[2]周龙.PPP模式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37 (2) :127-129.

[3]甘琳.PPP模式在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重庆大学, 2011.

[4]王祖继.完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的初步研究[J].行政管理改革, 2011, 9 (5) .

[5]张耀凯.政企合作开发公租房项目运作模式的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 2011.

[6]张一鸣.四人行之公租房融资渠道[N].中国经济时报, 2011-10-10.

13.标准的租房合同协议 篇十三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位置、面积

甲方将座落于第一层5号,6号,7号门面毛胚房出租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金数额及付款方式

1、租金为每月每间  元人民币,三间一共年租金为 元整( )

2、租金按年交付,共分两期,前三年为一期,后两年为一期。每期递增为13%。

3、乙方交付租金时需提前十日,先交租后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房屋的期限为5年,即自8月1日至8月1日止。租赁期限满,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承租房屋归还甲方,若需继续租用则需重新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不续租,在15天内乙方无条件搬走自有物品,否则甲方有权按无主物清场处理。

第四条 保证金

1、为保证甲方的出租资产和合同顺利履行,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人民币( 元)押金。

2、在合同期内,押金不得作为租金使用,在合同期满后乙方凭甲方开具的押金单据方可退回,合同期未满,乙方退租,押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餐饮用途使用,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用途

的经营手续。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2、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

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绝不维修的,乙方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从房租中扣除)。

3、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

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如乙方有破坏,照价赔赏。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被国家行政部门处罚及意外赔偿涉及到甲方赔付的乙方要全额赔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租房内不能安装和使用对周边居民产生噪音、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备及机器。

2、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违法 经营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按时交租,及水电费。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

3、乙方对租用的房屋享有经营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抵租。甲方如需房产抵押贷款乙方有义务签字同意。

4、乙方根据经营需求自行购买及安装消防安全设备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预合同期满如不再续租,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5、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三)合同期满乙方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应结清房租,乙方预交押金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四)乙方未按约定交房租,并逾期十日以上的。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赔偿: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不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第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伍日内迁离出租房屋,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承租房屋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4.校外租房协议书 篇十四

随父母校外租房居住安全协议书

甲方:潞城职业高中

乙方:班级:学生姓名:

根据潞城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本着向学生及其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保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管理秩序,学校原则上要求非潞城市,城内的学生均应在校住宿。但因确有客观情况有学生随父母在外租房住宿或投靠亲友自行解决住宿的,须由学生家长到校与校方签订书面安全协议。杜绝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单独居住的情况;为了核实在校外居住的学生情况及相关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顺利完成学校教育,特和家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在外租住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书。

二、校外租房的学生必须有家长监护,同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不得参与和“黄、赌、毒”有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任何形式的各类活动;远离网吧。

三、在外租房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潞城职业高中学生校外租房申请表》,办理表中规定的相关手续,并向学校提供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定期向学校报告学习、生活情况。如租房地点变动要及时向学校班主任报告。凡未办理申请手续不得居住校外者,出现所有问题一律由本人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四、在外租房学生应服从所在辖区的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交通安全防范意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家长要做好孩子的各种安全教育工作。若在冬季要加强取暖的安全保障,预防煤气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人身财产安全等,均视为个人行为,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及发生伤害及被伤害等事件,均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责任自负。学校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意见),按校纪校规的相应条款处理。

六、学生在校外居住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需在一周内将新的居住地、新的联系方式告知学校班主任、政教处,以调整相关登记记录。

七、学生若没按时到校,班主任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校政教处、家长各持一份。本协议从家长签署之日起实行。

班主任签字:学生家长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学校签章:

潞城职业高中

学生校外居住申请表

姓名:性别 :班级:班主任: 家庭籍贯详细地址:

现租房详细居住地址: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指是和学生一块租房人)联系电话: 申请校外租房理由 :(家长填写)

学生本人承诺:

我将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月

学生家长意见 :

我同意同学在校外居住,并承担相应责任。

家长签名:

年月

15.开拓我国新的租房市场的思考 篇十五

在“十一五”规划的中期, 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广大人民群众在享受着改革开放丰硕成果的同时, 也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社会保障、教育和住房问题。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三个问题, 其中住房问题尤为突出。

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开始至今, 中国的房价一路飚升, 普通老百姓谈起买房, 没有不皱眉头的。但奇怪的是, 人们还是争先恐后地去买房。究其原因, 并非中国老百姓都有实力承受高额房价, 而是因为:

消费者对未来房价稳定没有信心。尽管政府一直强调要控制房价, 但房价仍不断地快速上涨, 老百姓担心今后更买不起房。这就促使他们宁可负债累累也要尽早购房安居。

租房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现在的租房市场几乎被个体行为所垄断, 缺乏制度保障和约束。据调查, 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较为稳定的租赁房在租赁房中仅占2%。毫无疑问, 在这样的市场里, 房东的权力和随意性极大, 租金、设施和安全问题都没有规范, 租房者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租房只是临时的栖身之地, 不可能成为安居的家。

观念驱使。在老百姓的观念里, 租房总是权宜之计, 一个稳定的中国家庭几乎都是从拥有自己的住房开始的。这个观念的形成其实是租房体制的不完善导致老百姓对租房的偏见, 这种偏见可以随着租房体制的完善而改变。

另一方面, 政府在“十一五”规划里已经明确提出中国城镇化建设的方向:减少农村人口数量, 实现农业现代化, 增加农民收入。我国7.37亿农村人口, 有70%是剩余劳动力, 他们必定进入城市务工, 这是一支占中国人口40%的产业军, 这是多么浩荡的洪流, 他们涌入城镇必然需要住房, 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不能在短时间内拿出大笔资金购买住房。再者他们流动性较大, 房屋的固定性和工作的流动性会产生很大矛盾。农民工住房问题是我国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除此之外, 那些潮水般流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 他们存款不多, 选择的职业也不是“一定终身”, 租房对他们来说是最佳选择。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租房市场。

二、新租房方案的内容

新租房方案的主要构想是:把社会中产阶级人群作为主要市场对象, 开发商拿出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稳定的可租房产。新的租房方案如下:

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房源。房地产开发商 (或和政府合作) 从开发的楼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房源作出租房。面积可在60~100m2之间。

出租装修房。房屋按面积大小进行不同档次的装修, 并提供适当的家具及生活设施 (参考万科装修房模式) 。

消费者享有长期租用权。长期租用权是指在正常租用情况下, 消费者享有优先续约租房的权利。

租金在一定幅度内浮动。比如在租房合同中, 注明租金的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8% (具体数字需要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和计算) 。

房产买断和享受租金抵扣优惠。在租房期内, 允许租房者按当前市场价格买断房产, 并且租房者在买断房产之前连续租住同一个开发商的房产, 可将其租金的少部分抵扣购房资金。这样不仅租房者享有优惠, 也稳定了租房客源, 还吸引他们优先购买本开发商的房产。

允许换租房屋。允许租房者在同一开发商所提供的出租房产中换租。比如城西可以换到城东, 大小、楼层、房型都可调换承租。而且在购房时, 仍然按照连续租房的情况处理, 即可享受租金抵扣购房款的优惠。

租房的使用和维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房者在租房期间必须保持室内的设施完好, 爱护家具及其它设备, 并明文规定损坏赔偿和其它处理办法。

三、新租房方案的特点

对于这个方案, 笔者想从消费者、开发商和政府三个不同的方面来分析一下它的特点。

消费者

无需首付, 资金压力小。据调查, 目前有70%的城镇家庭买不起商品房, 毫无疑问, 新租房方案对这些中等以下收入人群有很大吸引力。且那些有一定积蓄的中等收入人群, 也可灵活地分配资金用于其它消费, 如买车、旅游等。

灵活适用, 便于掌控。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来决定租什么等级的房屋。收入高的时候可以住好一点、大一点的房子, 收入低的时候可以住差一点、小一点的房子。这让他们在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上有了更大的灵活性, 让他们完全摆脱了按揭的压力, 摆脱了“房奴”的窘境。

可以长久居住。只要遵守合同, 租房者无需担心会被赶出去。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装饰房间, 而且只要自己愿意, 随时可以将房屋买下来。

地址灵活。无论是职场中的白领们, 还是从农村进城的打工者, 工作地点变更是很正常的。相比于买房, 租房的灵活性更大, 这让他们选择工作地点更加灵活, 生活更加自由, 他们甚至可以在不同城市换租同一个开发商的房屋, 无须考虑工作地点距离住房远近。

省去装修的麻烦。装修无疑是购房者在买房以后最头疼的问题了。现在开发商为租房者解决了这个问题, 不但节省成本, 而且质量有保证。租房者只需带着自己的生活必需品就直接可以入住了, 大大节约了时间和精力。

开发商

开辟一个新的市场, 能否盈利至关重要。毫无疑问, 售房能够加快资金回收速度, 提高资金周转率, 减小投资风险, 但出租房产也有它独特的优势:

市场潜力大。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 涌入社会的学校毕业生, 城镇中70%买不起房的中等收入家庭, 这样的租房体制无疑能吸引他们中间的很大一部分人。开发商尽早以这样的方式进入, 无疑会迅速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

通过租房拓宽售房市场。租房收入对开发商来说是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和利润增长方式, 重要的是开发商可以通过租房拓宽售房市场。特别是租转购时抵扣购房款的优惠, 能将绝大部分租房者稳定为自己的客户。这样对开发商来说无论长期还是短期都是有利可图的。

按市场物价指数调整租金。开发商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规律, 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调整房屋的租金。而且在租房者提出购房时, 开发商也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决定合理的销售价格。这样都可以减小开发商的投资风险。

政府

市场经济环境下, 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十分重要。新的租房体制, 不但可以解决很大一部分老百姓的住房问题, 而且还能规范我国的租房市场, 打击房地产行业中的投机者, 这正是政府所关注的民生问题。因此政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开发商开发租房市场。比如:完善法律法规, 制订“租房保障条例”;开发商享受部分廉租房政策, 适当减免税费;租房市场发育初期, 政府应该与开发商合作, 开创租房市场先河。

结语

也许这个新租房方案目前实施的时机还不成熟;在执行这个方案时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许在当今中国房价一路攀升, 房子几乎不愁卖不出去的情况下, 开发商似乎没有意识到另外去开辟市场。但是中国的房价不会永远涨下去, 也不会永远有人靠举债几十年来买房子。所以租房市场迟早是要有人来开辟的, 谁先做好准备, 谁先进入市场无疑将会抢占很大的商机。

16.富人区里的“廉租房” 篇十六

同一小区,土地楼面价1.5万元/平方米,开盘售价高达4万~5万元/平方米,却附有1800元/平方米的项目配套廉租房,这些房子将由政府回购,用于保障性用途。

这是位于北京东三环的富力星光家园的状况。富力地产有关人士表示,当初拿地时的确包含有配套房部分,标书确实约定了1800元的政府回购价,并由政府在特定时间回购。

“这个1800元的回购价,是当初在出让土地的标书里就明确了的,原本就是个契约。”北京中原地产市场总监张大伟说,企业去投标的时候,就意味着接受了这一条件。

这是目前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广泛采用的模式之一。而在地产业人士看来,这些配建廉租房的模式,属于政府公共职能的有效补充,发挥了一定作用。而作为此轮房地产调控的关键,保障房今年能否接续房地产投资,完成580万套的供应?解决保障房资金来源能否破题?中国内地的住宅供应体系,能否补上过去10多年欠下的保障房债?诸多体制问题尚存疑虑。

配建廉租房

根据住建部的要求,今年我国将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580万套,国土部年初也表示,三类政策性住房供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但大半年过去,各地保障房用地出让堪忧。以北京为例,截至目前,北京完成的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足500公顷,与其全年2500公顷的住宅用地(50%的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相去甚远,能否完成保障房供地计划也受到质疑。

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网站获悉,今年上半年,该市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住宅用地总量仅为11%。在广州、深圳等地,今年的保障房用地出讓计划甚至还未提上日程。

记者调查显示,今年以来,北京市没有一块纯保障房用地公开出让。而自2007年以来,于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就成为北京、天津等地保障房供应的主流。

在北京的多个高档楼盘,如龙湖唐宁ONE等,都有配建廉租房或经适房、限价房,在近期出让的通州、昌平地块中,也有配建廉租房。在其他城市如天津、广州等地,都采用了这样的模式。

在这样的模式中,每块地配建多少平方米,建好后以多少价格回购,都是在标书里约定好的,并且在北京市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后,作为企业是否中标的评价系数之一。

此外,政府还利用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来实现保障性住房用地。“实际上,很多保障房用地指标并不是公开出让的土地”,北京市国土局有关人士透露,比如一些组织和企业拥有的仓库、厂房等闲置土地,可用于开发公租房、廉租房;还有一种形式是村办公租房,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另外,通过拆迁、回迁等形式安置的居民,也被纳入保障房指标的范围,在北京通州,今年这样的安置房不下5000户。

这种现象在广州、深圳更是大量存在,原因在于这两个城市近年来启动大规模的城市更新,引入社会资金,政府也鼓励企业等自行参与公租房、廉租房形式的保障房建设。

但业内人士也同时指出,保障房用地还存在着信息不透明的问题。虽然公开出让的保障房用地可以查询得到,但比如在商品房小区里面建配套房等其他方式就很难统计,难以辨别是否真的建了那么多保障房。

“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数据说明现在究竟建了多少保障房,能提供多少,又保障了多少有需求的人。”多位业内人士表示。

公积金使用争议

除了供地,资金问题也是困扰保障房建设的症结所在。按照政策规定,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是由中央配套出资一部分,其余大部分则由地方政府筹集,但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乐观。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曾有调研报告指出,2009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情况,甚至低到23.6%。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提供的数据则表明,从1998年至2008年的10年间,商品房与保障房投资的比例仅仅为9:1。

2009年,财政部曾会同国土资源部、审计署等联合发文,要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但这个10%的标准,似乎也难以执行。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经济发达财力雄厚的深圳市,2010年全市土地出让金计划收入239.04亿元,只将安排6.94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巴曙松的分析,即便是按照10%的标准,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土地出让资金加在一起,今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尚有2032亿元的缺口。那么,钱从何来?

解决方案落在了庞大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上。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元,其中闲置资金规模已达数千亿元。住建部认为,利用这一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实现其保值增值。

早在2008年年底,国务院就在文件中指出“可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2009年10月,住建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

其具体做法是,将沉淀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而为了兼顾资金运用的效率和平衡,这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将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但即便如此,依然远远低于开发商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开发贷款利率。

部分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有利于降低保障房的开发门槛,吸引更多民营房企参与建设。但同时这一举措亦引起巨大争议,任志强即认为,动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涉嫌违法;著名房地产律师孟宪生也表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全体缴纳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仅是代为管理,并不拥有对该资金的处置权。

争议之下,试行的脚步并未停止。8月5日,住建部正式公布,确定北京、天津等28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并安排493亿元的公积金贷款用于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租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民资介入障碍

在另一重愿景中,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房建设被寄予厚望。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此前曾表示,今年全国计划建设37万套公租房,鼓励各地发展由企业投资和持有公租房产权,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和维修等日常工作。国务院的“新36条”也提出,鼓励民资进入保障房领域。

但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志指出,民资进入保障房领域存在障碍。比如很多政策性住房都限定了销售价格,刨去地价不说建材价格也会波动,那么如何保障民间资本的利润?政策性住房有时无人选购或租金不稳定,就可能无法回本,这种结构性风险谁来承担?目前均缺乏整体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认为,让社会成员享受廉租房和公租房,以及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和存量的个人产权房的加入,虽然有很高的管理成本,但这些管理成本是必须要支付的,政府别无选择。

在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看来,只有找准了“保障房是政府公共职能”的定位,在土地出让、资金投入上重视起来,才有可能解决问题。不能因为民资的引入,就弱化了政府投资的力度。

来自住建部的消息说,今年地方政府纷纷被要求签订明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如果能把这些责任书‘晒一晒’就好了,看能否完成任务”。有网友戏言。

此外,政府如何在自身的公共职能责任和社会资源、企业责任中取得平衡,也是较为关键的问题。在保障房供地和引入民资等问题上,企业与政府的诉求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17.铺面租房协议书 篇十七

承租方:、一、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定立本合同,共同

遵守。甲方自愿将座落在陴县犀浦万福村6组2间铺面(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使用面积 4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甲乙双方仪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300¥元整 三百元

租赁期限自XX年10月8日至XX年10月8日止。

乙方每一年向甲方支付一次房屋租金即12个月 3600元 三千

六百元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

出租方房东<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乙方>: 联系电话:

兹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 户型:门面房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按 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 >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 年 月 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租期内<水.电>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按时不交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有乙方自付.八.租房押金: 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十一.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水表底数: 吨.电表底数: 度

甲方: 身份证: 身份证:

18.租房协议书 篇十八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甲方把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南路石鳌塘村六组7号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三、租金交及纳时间:每月

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

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等证件给对方查看。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3、租房期间乙方所使用的一切水、电、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都由乙方支付。

4、入住日抄见:水

方,电

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5、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

6、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8、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本人签字生效。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19.租房的协议书 篇十九

一、为什么要建设公租房

一个社会的进步和文明往往体现在如何对待那些弱势群体的权利上。在罗尔斯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中, 除满足基本的平等自由原则外, 社会制度安排应该考虑社会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在住房领域, 公租房应该是最符合此原则的, 而其他种类的保障性住房, 例如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 未必满足此原则。所以, 公租房存在的首要目的是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终极意义上讲可以归结为维护社会权利和践行社会正义。在法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等欧洲国家, 住房权明确写入了宪法或法律, 成为一种积极权利。一旦某种权利成为一种积极权利, 往往社会就有义务为其获得这种权利提供物质保障。当然, 也要意识到, 权利的演化和实现毕竟要受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对我国来说, 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初, 政府和一些国有事业单位手中掌握的公房基本上全部低价卖给了个人。待到市场化改革后, 商品房价高涨才意识到商品房市场并不能解决“人人有房住”的目标。因此, 大规模的公共租赁房建设除了上述的践行社会正义外, 实乃亡羊补牢之举。如果将公租房看作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或“社会基础设施”, 那么经济学家公认的具有良好基础设施的中国其实在公共住房方面是欠缺的。所幸的是, 中央政府也意识到这点, 在2009年后, 公租房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渐加大。

除此之外, 公租房的建设也要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联系起来。2004年后, 大规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开始萎缩, 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产业结构升级的新阶段。全球金融危机后, 中国经济增长的轨迹发生了位移。尽管一些经济学家如林毅夫、姚洋、张军等人对未来10~20年经济增长速度充满信心, 但一个基本的问题是中国宏观经济的资本回报率在迅速降低, 这一点在伍晓鹰、白重恩等人的最新实证研究中表露无遗。通俗地说, 就是各行各业赚钱越来越难, 这意味着以往的高增长胜景难再。要恢复高增长已不大可能, 甚至保持8%的增长速度, 都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寻找新的增长动力除了希望中国经济增长的地区格局转换外, 服务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被寄予厚望。但商品房市场的“一枝独秀”从某种程度上通过资本的虹吸作用抑制了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中国的城市化也一直停留在“半城市化”阶段, 大量进入城市的民工只是工作在城市, 而不在城市消费。最新统计资料表明, 截止到2011年, 我国城镇人口已有6.91亿, 城镇化率达到51.27%, 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但是, 其中有17%的人口生活在城镇但没有在城镇落户, 另外还有7000多万流动人口。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这2亿人口受制于商品房市场的高价无法彻底融入城市。一方面, 商品房市场的高房价拒绝他们;另一方面, 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化又需要他们融入城市, 不要像候鸟一样在城乡中摇摆造成各种经济社会问题。除了大规模的公租房建设, 难道还有其他途径吗?所以, 公租房的建设, 应该提升到在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形势下, 为经济增长寻找新动力的高度。

二、谁来建设公租房

理论上, 地方政府更了解本地居民和经济形势, 因此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对公共住房这种事物, 地方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没有责任。中央政府之所以有责任, 是因为公共租赁房具有与基础教育类似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尽管公共经济学中从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来看, 公共租赁房与这两种性质完全不搭界, 但鉴于其在帮助弱势群体和践行社会正义方面的成效, 我们会把它视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这意味着对这种具有外溢性质的产品, 中央政府也是有责任的。

严格来说, 就市一级政府而言, 其不仅掌握了更多的信息, 更了解当地居民的偏好, 更重要的是目前土地出让收入基本上完全给予了城市政府, 因而城市政府理所应当在公共租赁房方面承担主要责任。但是, 地方政府更多的压力其实是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政治压力。作为处于GDP考核和地区竞争中的城市政府, 公共租赁房的短期机会成本是相当大的 (尽管从长期来看, 公共租赁房将有利于城市竞争力的提升) 。如果没有来自中央政府的压力, 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结果必然是“拖字诀”。所以, 在目前这种自下而上的问责体制尚未健全时, 自上而下的压力完全有必要。

城市政府承担主要责任, 并不意味着要回归到住房体制改革前的公房分配制度。正如笔者在之前的文章《公租房企业化运营中的政府角色》 (见《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2年第7期) 中曾谈到, 公共产品的供给和生产是可以分离的, 政府完全可以与企业建立公私合作的伙伴关系, 这就如医保机构、病人和医院之间的关系一样。

此外, 目前地方政府的一种看法是, 公共租赁房是否会吸引所谓低素质人口, 造成各种社会问题。这种担心主要涉及到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流入的城市。这种担心并没有道理。原因有两点:一是城市的发展本身需要各种层次的工作, 实际上, 随着无限劳动供给的终结, 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已经开始供不应求, 其收入甚至超过一些本科毕业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地方政府担心的应该是这些人不愿意留下来。二是, 即使政府没有提供公共租赁房, 他们本身也已经在城市“安营扎寨”, 普遍存在的工棚、城中村就是例证。城市政府在过去不保障他们的居住权利, 因而并没有形成一些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贫民窟现象。地方政府现在将他们列入到保障对象, 只不过是直面现实不再掩耳盗铃而已。在实证研究方面, 复旦大学陆铭等人 (2012) 的研究表明, 城市规模每扩大1%, 个人的就业概率平均提高0.039~0.041个百分点 (各种社会问题往往与就业有关) , 其中低技能组别劳动力的受益程度最高。不过, 尽管如此, 如果某地的公租房一枝独秀, 确实有可能导致外来务工人员的更多涌入。解决的办法并不是提高门槛, 而是所有城市政府都应加入到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权利中来。同时, 为了提高地方政府对公租房建设的动力, 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也非常有必要。目前, 中央政府对地方新建公共租赁房是有补助的, 重庆的公租房建设目前得到的中央补助最多。

三、为谁建公租房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他们的经济支付能力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 而按现行政策又不属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 这部分人是“夹心层”的主体;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 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虽长期生活、工作在城里, 但是由于没有城镇户籍, 尚未纳入政府住房保障范围;三是新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购房支付能力暂时不足的住房困难职工;除这三类外, 还有一些虽属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 但由于房源供应不足尚在轮侯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对于第一类和第三类保障对象, 目前基本上没有争议。但将第二类列入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 尽管在中央政府的文件和一些地方政府颁布的公租房管理办法中, 有过明文规定, 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例如在杭州的公共租赁房受理公告中, 基本上就只是针对第一类和第三类人群, 找不到外来务工人员的位置。其政策文件只是规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以建设集体宿舍为主, 由各区、县 (市) 政府 (管委会) 独立选址建设, 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北京的规定也大体类似, 要求对于外来务工人员, 除满足北京的收入、住房规定和工作标准外, “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在住建部最新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5日实行) 中, 针对户籍家庭, 谈到了收入和住房标准;针对非户籍家庭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谈到了工作年限标准。在目前全国若干城市的公租房管理实践中, 普遍设定了4个标准, 即工作标准、收入标准、住房标准和户籍标准。其中, 户籍标准在逐渐淡化, 这是一个好现象。表1总结了我国若干城市公租房的准入标准。总体上看来, 标准或门槛的空间差异还是很大的。个别城市例如南京表面上没有限制户籍, 但外来务工人员要求连续5年的社保, 这也是相当难的。我们应该明确的是, 中国未来城镇化的主力其实是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如果公租房的门槛设定得这么高, 那么目前这种的浅层城市化究竟到何时才能真正融合呢?另外, 表1中唯有上海没有针对公租房设定收入标准。原因或许与上海的公租房定价参照市场租金价格有关。笔者总体上的建议是淡化户籍和收入标准, 强化工作和住房标准, 尤其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更应如此。

对于退出问题, 实际上涉及到两种退出。一种是公租房租赁对象本身的退出;另一种是投资主体的退出。对于后一种, 笔者在前文中已有所论述 (见《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2年第7期) 。对于前一种, 目前各地的管理文件都规定了若干种退出情形, 包括公租房空置、转租、不缴纳租金等。重庆的实践中允许租赁者在5年之后购买所租住的房屋, 这类似当年英国的“购买权”计划。除重庆外, 其他城市尚没有见到类似做法。笔者的初步感觉是, 这种出售的办法, 在公共租赁房绝对数量短缺时不可行。

四、公租房建在哪里

清华大学秦晖教授最近在燕山大讲坛中提到了美国和法国城市居住格局的差异, 其中提到“同样是西方城市, 巴黎和美国城市的区别非常大, 最大的区别是巴黎穷人住在几环外, 富人住在城里;美国穷人住在城里, 富人住在郊区”。以往的分析都认为美国这种居住格局是汽车普及的功劳。秦晖教授认为事实并非如此, 出现美国这种情形其实是穷人驱逐富人的过程。“其实美国政府没有这样主张, 而是极力主张贫富混合居住, 但可以让穷人进来, 就不能防止富人搬走, 这是他们所面临的大问题。”对法国来说, 在巴黎郊区建设的大规模的公共租赁房虽然已几次升级换代, 但仍然不能避免居住隔离的问题。2005年巴黎郊区大规模骚乱就造成惨烈损失。发达国家公共租赁房最终由供给方补贴走向需求方补贴, 也与此有关。所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无论是集中在郊区建造公共租赁房, 还是在中产阶层社区混居盖部分公租房, 都会造成问题, 并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

在我国的实际情况是, 居住分割一直存在。但这种居住分割并不是体现在明显的穷人区和富人区的分野, 陈钊等人 (2012) 最近对上海的实地研究表明, 按户籍身份而形成的居住区分割现象已经在上海这样的城市中有所显现, 外来人口显著更倾向于选择外来人口比例较高的居民小区居住。要达到居住区上的完全融合, 需要有25.02%的外来人口搬入本地户籍人口比例较高的居民小区。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笔者的看法是, 类似美国那种穷人赶走富人的情景在我国短期内不大可能出现, 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并不存在那种明显的富人社区。公共租赁房的分散居住而不是集中居住并不会造成中产阶层搬离社区。因此, 配建公租房实现混合居住是一个最不错的选择。但确保混合居住政策得到良好执行的坚实基础是地方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 可以采取容积率补偿、低利率贷款和税收减免等政策。以美国的马里兰州蒙哥马利郡为例, 政府强制规定每个规模超过50个住宅单元的开发项目都要包括15%的中等价格住宅单元———将保留其中的1/3给当地的住宅委员会或非营利组织用于可支付出租住房计划。相应对开发商有一定的容积率优惠———建造者可以获得在地块上多建造22%的住宅单元作为奖励。此外, 还包括向符合要求的开发商提供低于市场水平的贷款利率, 以及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等优惠。

另外, 如果公共租赁房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新贫民, 其选址就不能远离市区。根本原因是, 这部分人收入本来就比较低, 远离市区造成的通勤成本会使公租房的吸引力大降, 除非政府通过健全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降低通勤成本。一种方式是在地铁沿线, 距离地铁站点步行10~15分钟之内的地段选址, 建设高层高密度的住宅社区, 在兼顾地价的同时, 方便居民的交通出行。另一种方式是将城中村改造与公共租赁房的规划结合起来, 了解城市新移民的现有居住方式, 然后就近选址规划建设, 这样就不涉及到居住地转换的问题。第三种方式是都市更新计划, 即合理利用存量房资源。一些20世纪80年代的5~7层居民楼, 其地段非常好, 但室内格局具有那个时代明显的局限。政府完全可以与这些房东谈判实施都市更新计划, 提高容积率, 从而增加公共租赁房供给。现在一些城市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内环内往往都是低密度和低容积率 (个别城市如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可能因此受限可以理解) , 外环和郊区恰恰相反。这种容积率的管制方式完全是违背效率原则的。

五、谁实际受益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在《发展计划:经济政策的本质》中曾经说, “再也没有任何一方面的公共政策比住宅政策带来的挫折和失望更多了。几乎在每一个地方, 计划的意图和实际成就之间的差距都大得令人愤慨”。在住房保障领域, 我们也有过类似的情形。例如经济适用房, 在1998年房改后政府归之为中低收入群体的主要居住选择。结果, 很多经济适用房小区成了公务员小区或国有大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家属楼。这就要提醒我们, 一项政策或制度, 谁是最终受益者并不确定。如果我们希望最终受益者与政策所拟定的受益者一致, 还需要仔细斟酌。另外, 福利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 最好的改革是帕累托改进, 即无人受损至少有一个群体福利得到增进的改革。如果退而求其次, 改革至少要求是卡尔多改进, 即存在净收益。不过有时候, 由于种种原因, 例如理性有限性的制约、集体行动的困境或者是承诺的不可置信, 一些卡尔多式的改革甚至包括帕累托式的改革未必能得到实施。这是改革的困境, 非独住房领域如此。

具体以公共租赁房为例, 这是一项帕累托式的改革吗?不是。因为这里面仍然存在福利受损群体。一个典型的群体就是直接与公租房竞争的租赁房市场, 即使是像上海、重庆这样参照市场租金定价的公租房定价体系, 也会因为租赁群体选择余地的增加出现市场租金价格向下调整的压力。当然, 这个损失在短期看是无法弥补的。在长期, 有着更多的不确定性, 例如公租房体系良好运行带来的外部性会增加租赁房市场的需求。

那么, 如果将政府看作一个经济主体的话, 政府的福利会受损吗?如前所述, 如果将公共租赁房看作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的助推器, 那么短期的财政压力是可以承受的。很多地方政府以低廉的工业用地价格招商引资, 短期看来也是福利受损的。但通过增值税的25%和以此配套的服务业全部营业税, 更重要的是商业居住用地的出让, 完全能够收回成本。所以, 当我们计算公租房的成本与收益时, 除了要考虑社会收益外, 还要考虑其带动效应。我们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 农村的住宅投资之所以在城市化迅猛推进的同时还在增加, 根源就在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融入所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攒够钱了就回家盖房, 城市房价越高, 城市越不友好, 回家盖房的动力越充足。但可悲的是, 这些在农村盖的房利用率非常低下。如果公租房做得好, 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健全, 这些人的消费会大幅增加。因此, 考虑到这些溢出效应, 传统的只计算公租房的成本收益方式要改改了。

毫无疑问,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大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 他们将直接受益于公租房。也有一些人会抱怨某些公租房项目的位置或价格, 但消费者选择项的增加向来都是能增加其福利的, 并且由于公租房只租不售且住房规格受限, 导致浑水摸鱼者没有积极性, 这就避免了经济适用房以往的悲剧。当然, 公租房的建设要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联系起来, 否则, 对外来务工者来说, 只是多了一项居住选择而已, 受益有限。

参考文献

[1].陈钊等.户籍与居住区分割:城市公共管理的新挑战.复旦学报.2012.5

[2].陆铭等.城市规模与包容性就业.中国社会科学.2012.10

[3].刘易斯.发展计划:经济政策的本质.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4].伍晓鹰.中国的比较优势陷阱.财经.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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