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共3篇)
1.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 篇一
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
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字〔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2004年颁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注册。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注册结果。测绘资质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注册材料或者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2.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 篇二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
1.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过程更加便捷
将过去需要在几个部门进行的产权受理、办证、入档、发证等流程整合为一站式服务,提高登记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工作中人为错误的可能,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社会公众也因此节省了时间。
2.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信息更加透明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能真实快速地查询不动产信息,降低伪造证件、偷税漏税、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腐败有很好的警示和调查作用,让社会的公正性得以体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公示力。
3.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成果更加统一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处理问题时不尽相同。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可以避免因法律法规间的互相冲突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登记档案也可以按照统一规则重新编码分门别类,提高登记的工作正确性。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中的阻力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中,会涉及到诸多部门的整合,关系到与之相关的利益划分,其相关人员的人事调动不可避免,工作业务需要重新认识,资料整合的工作量相当巨大,相关法律法规要重新把握,工作流程也要慢慢熟悉,社会公众也需要一段时间来接受。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后,因其自身整合以后,一次性需要的受理资料比之前分开部门单独受理的量要多,这就要求社会公众需要全部收集资料后才能办好证,而不是一个证办好再办下一个证,其对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要求比之前更高。
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需要的相关测绘工作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测量工作准则
在国家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今天,房产测绘部门还在沿用1985国家大地坐标系,部分城市仍采用自己建立的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也不统一,导致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在地籍部门和房产部门有着两套坐标值和高程值。坐标、高程等测绘数据的不统一,导致相互间信息不能共享共用,房产面积、房屋门牌号、房屋权属人、宗地编号、土地面积等属性信息不能关联,阻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整合进程。只有有法可依,有统一测量的准则,房屋信息才能互联互通。当测绘数据相互统一整合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所以,制定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统一工作准则十分必要。
2.提高工作意识,培养测绘技能
在测绘方式和工作流程上,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不尽相同,一方面致使测绘工作内容数量加大,而另一方面数据质量要求更加严格。这就要求测绘工作者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下提高测绘工作意识,培养测绘技能,提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绘等测绘知识,才能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不动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动产单元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对以后不动产其他数据信息的关联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建立完善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标是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而长期以来各个部门遵守着各自系统的法律法规,工作环节也相对独立,需要搭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来整合多个部门。
地理信息系统是测绘学科的新范畴,是包涵地理学、计算机学、地图学、测绘与遥感学等的综合学科。地图是地理信息系统的依托,而测绘数据是地图的根基,是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人文建设的桥梁,将大数据关联于相对应的地图之中,通过人机交互,不断的交流和反馈数据。地理信息系统其地图的概念不局限于通常认为的交通地图,比如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分布图,工程测量的竣工图、宗地图、房产规划图,都能作为“地图”一个种类。
建立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给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了优势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能实时反馈数据更新,提供不动产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内的地图来管理、整合档案,可以对不动产权籍的各类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合理管理,加速各个部门的职能整合,可以从根本上实现各类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进而达到信息的统一。地理信息系统还是一个窗口,可以快速查询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进度,方便查询在推进中的难点,给领导决策者快速有效的反馈,让决策更加正确,减少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阻力。
3.不动产测绘档案的统一归纳 篇三
一、不动产测绘档案的归档范围
不动产管理中,不动产档案起到重要作用,在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时,其占据的地位相对的较高。因此,进行管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使得不动产测绘档案能够起到更大的作用。根据不动产档案作用的不同,可以分成以下三种归档范围。具体来说:一是申请测绘方档案资料。这类档案资料是在进行测算时所依据的资料,即在对土地进行建设时,做出的设计以及表述等资料。其中包括该项目建立时政府颁发的批文、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计方案、建筑验收的报告、工程完成后对整个建筑拍摄的整体平面图等;二是测绘实施方档案资料。这类档案资料是指使用第三方单位进行不动产测绘,在这一测绘过程中需要的数据以及产生的测绘数据。其中包括不动产进行测绘之前所签订的有效合同、测绘单位在工作时使用设备的合格证书、参与测绘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测绘进行前制定的计划书、测绘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总结等;三是备案审批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建设完成后,会将不动产材料交给房产部门,房产部门根据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工作,在审批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的资料,这些资料就是备案审批档案资料。其中包括各项工作的的申请表、各项工作的审批表、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后房管部门对现场的查实记录等。
二、不动产测绘档案的归档整合
不动产测绘档案资料是整个不动产统一档案管理最基础的资料来源,在不动产统一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不动产测绘档案管理需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测绘政策。在进行地籍测绘时需要严格遵守《地籍测绘规范》,在进行房产测绘的同时则需要严格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并且需要辅以《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等测量技术进而实现各项测绘项目的顺利开展。不动产测绘需要对各种报告成果中的各项信息进行适用性的检验,检验其是否能够满足不动产登记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准确性要求。对于档案归类的中涉及到的各类计算数据的设计表格全都归属于测算档案归类的归档范围,对于这些资料的收集有利于在后期出现任何状况时对于数据的追根溯源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不动产测绘档案归类整合主要设计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文献资料的管理 在实行不动产测绘后取得的测绘成果取得经由不动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归纳入不动产的管理中,并且不动产等级机构需要具备能够辨识测算成果是否合理的成果接收机制。不动产测绘包含不动产地理空间位置、相关属性用图、相关成果测绘报告书以及具有极高保存价值的测绘资料。不动产测绘具有一个及其繁琐且复杂的过程,在实行不动产测绘的过程中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以及专业素养,不动产测绘具有数据量大、应用程序频繁、保密级别高等特征,相较于传统的以手工处理为主的档案管理模式,传统手工模式存在工作效率低、工作错误率频繁、信息共享困难、管理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且难以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动产测绘则是建立在采用科学信息技术,例如 GPS 等核心技术为载体的基础之上的,同各国网络化的信息共存方式,实现资源配置与共享,对于传统测绘模式中档案管理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单一性等缺陷具有强大的弥补功能,通过信息共享各部门之间联系更加紧密,通过这种科学化的测绘手法一步步去实践不动产测绘“方便快捷、使用步骤简化、信息共享”的具体内涵。
(二)图形、数据表格的管理
不动产相较于动产具有不可复制性以及不可移动性等特点,对于不动产表现的最好形式是采用图形、数据表格等作为表现的载体。例如在进行房产测绘档案管理时,在进行房产管理的过程中,由于产权。产籍管理需要形成了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在进行地籍测绘规范时。为了方便土地管理部门对地籍管理的需要,对土地测绘则分为了地籍图以及宗地图。随着 GIS 技术在许多行业被广泛应用,房屋登记部门、国土部门淘汰了传统的以 Auto CAD管理图形方式转而采用 GIS 技术,将其运用于各种技术图标的建立与管理并通过建立地理信息专项应用平台以满足自身测绘工作的需要。地理信息系统具备强大的数据库支撑,可以满足于各种图形、数据表格的处理与分析,在通过测算收集数据并进行统一登记后,需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际要求,保持登记记录、登记簿册、等级依据以及信息平台等各方面的高度统一。不动产登记需要对国土资源以及房产部门的 GIS系统进行统一的数据的整合与分析,搭建一条属于不动产测绘地理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从国土。房产部门收集过来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点、线、面以及注记层数据进行筛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一些可以互相补充的数据进行合并、重组,对于一些重复的数据筛选剔除。这样得出的不动产测绘数据集合了各方精华,同时,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的及时性以及准确性需要及时的对 GIS 系统进行维护与管理。
(三)专项数据成果的管理
从不动产测绘管理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其中涉及到了许多可控的以及不可控的数据以及图标材料。对于涉及到的专题数据的管理需要采用合理科学的手段,例如:商业建房、综合用楼等在登记发证时所采用的测绘成果可能会涉及到面积的分摊与面积计算问题。而不动产登记机构上并不会使用成品图纸、相关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会面临诸多测绘单位参与其中。因此,对于这种专项成果数据成果需要建立统一的专项数据管理体系。
三、不动产测绘档案的整合利用
不动产的测绘与档案的整合能够有效的提高国家政府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登记效率,在进行相关的信息查询以及利用时能够方便快捷的得到相应的信息。
由于不动产档案的特殊性以及重要性,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信息的整理与收集工作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应当为不动产档案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与机构,来单独实现对于不动产档案的管理与整合。这样能够充分的加快我国不动产测绘行业的发展,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不动产测绘档案整合以后,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全面的信息档案。从而能够方便快捷的进行信息的查阅与收集。不动产测绘档案一体化是指地籍测量和不动产测绘数据的映射,也就是在两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然后尝试以一个统一的前提,绘制一个映射文件,实现不动产综合管理。
通过测绘不动产数据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为不动产管理和档案服务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推动采用信息技术收集不动产档案管理信息资源,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提供更好的绩效,不动产测绘档案服务效率指的是通过合法的土地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中介机构实行统一登记,使用不同的机构提供各种咨询和测绘档案的行为。省国土厅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衔接方案的制定工作,省住建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局、农业厅按照本部门的要求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相关资料进行交接工作,并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的登记工作。
整合全省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统一信息管理平台,更好地利用统一的档案服务来对多种不动产咨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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