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2024-06-11

公司工伤管理规定(共14篇)(共14篇)

1.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篇一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HR-MS-10-09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1.0版)

一、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安全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事故认定的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事故、工伤申报程序

(一)专业公司每月的社会保险异动报表,人员的名单以及申报所需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单位的总经理或者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于每月的15日前,送交至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进行汇总,统一申报到社保局进行办理。

(二)根据工伤认定的范围,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在7天内将相关资料准备好,上报至集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申报到工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处理。

(三)公司内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工会牵头组织所在单位的办公室、生产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确定相关责任人。

(四)公司内部员工工伤保险的申报

1、公司为每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2、新员工入职,对于特殊工种岗位、岗位安全系数低的,于入职后7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当月申报工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伤保险;对于非特殊工种岗位、安全系数高的岗位,于试用期后再为其投保工伤保险。

五、安全事故医疗费的报销

(一)经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等的相关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系员工本人所有,公司将不给付医疗期间未上班的工资,但所发生医药费的10%可进行报销。

(二)经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等的相关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系员工本人、公司双方所有,公司将给付医疗期间未上班工资的50%(根据出勤天数,按850元/月的标准给付50%),同时可报销50%的医药费。

(三)经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等的相关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系公司方所有的,公司将给付医疗期间未上班工资的100%(根据出勤天数,按850元/月的标准执行),同时报销医药费的100%。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于XXXX年X月X日第X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XXXX年X月X日

HR-MS-10-09

2.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篇二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篇三

我是一家公司的学徒工。4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因学艺不精,加之疏忽大意,致使右手被机器皮带卷入齿轮压伤。我花费6万多元治疗,最后落下九级伤残。我所在的公司没有给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表示,我只是学徒工,公司没有义务给我办理工伤保险,而且我受伤完全是因为我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所以拒绝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 洪依妍

洪依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具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着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与之对应,你虽然属于学徒工,但这并不能排除公司已经对你用工,也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无权拒绝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你的伤残恰恰发生在上班期间,即与之吻合。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工伤的认定并不过多地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在具备第十五条的情形之一时,才能不按工伤处理。除此之外,不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应给予工伤待遇。“你学艺不精、存在疏忽大意”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列,故仍属于工伤。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培训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江西 颜东岳)

4.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篇四

工伤事故伤害之后,跟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有用吗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会遇到有关工伤事故伤害之后,跟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有用吗这类的问题,但是由于我们自己本身不是专业人士,所以对于这个问题都不太清楚。那么,律伴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相信看了以下的解说之后,你的疑惑就会迎刃而解了。

工伤事故伤害之后,跟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有用吗

如果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是否会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工伤事故伤害之后,跟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有用。

当然协议要做到无风险,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准备:第一、协议内容要有保留条款,即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后悔后对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加以明确。第二、对工伤职工的伤情可能达到的伤残等级加以了解,同时要考虑实际获得赔偿款与应得赔偿款的差额(即差距不能过10-15%,如超过这个限度容易引起纠纷)、劳动者家庭经济情况、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协议签订当时的客观情况(如劳动者急需医疗费,而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先签协议再支付医疗费)等因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条款应属对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双方一般通过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以便节约仲裁的时间及经济成本,因此,产生了工伤赔偿协议书,那么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呢?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应该是有效的,作为劳动者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该反悔。如用人单位以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那么劳动者可依据显失公平原则,启动劳动仲裁程序,重新主张工伤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工伤的伤残等级及可以主张的工伤待遇尚不明确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要特别慎重,最好在协商前就伤残情况工伤待遇情况等咨询一下律师,在明确法定工伤待遇的前提下确定赔偿金额,从而确保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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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工伤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篇五

一、制造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

2、本人负次要责任;

3、本人负主要责任)

二、工伤程度的界定:

1、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0元以下;

2、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0---50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

三、对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处罚为

(一)、非员工本人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10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50元/次。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

3、重大工伤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0元/次。

(二)、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8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20%予以罚款。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5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30%予以罚款。

3、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

(三)、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2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80%予以罚款。

2、中度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3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

3、重大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

6.公司病故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上海泉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雪林

委托代理人:杨金傅 顾建华 陈伟

乙方:潘燕

丙方:乙方男方亲属和乙方女方亲属

见证方: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汪文勇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职工汪文勇,于2011年8月21日13点左右在生产车间更换行车轨道大梁时,突然晕倒;120急救40分钟,经抢救无效死亡宣布汪文勇同志死亡。

死者姓名:汪文勇性别:男年龄:43岁

身份证:***052

籍贯:四川省南部县大富乡来龙井村2组

进入公司年月:2011年2月11日

任职部门:后勤机修组

供养亲属情况:

妻子: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父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母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为妥善处理汪文勇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不解剖汪文勇尸体,以病故认定汪文勇同志死亡事实。但按照工伤事故赔付。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元。

上述二、三、四、三项为上海市社保局赔付于汪文勇家属,赔付金额以国家政府机构上海市社保局所定赔付额,第五项目为公司自愿补偿甲方费用。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家属(妻子):

乙方男方家属代表签字:

乙方女方家属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录:

1、结婚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书

本次汪文勇死亡事故,乙方、乙方男方家属、乙方女方家属和甲方达成协议共识,为一次性赔偿和补偿处理,根据国家处理死亡事故等有关条例(一次性赔偿),赔偿和补偿金额为元。(大写:)乙方、乙方男方家属、乙方女方家属做出承诺:甲方履行赔偿和补偿协议后,乙方、乙方男方家属、乙方女方家属不再就本次工伤事故向甲方以任何形式提出任何要求;不再就本次事故向有关部门申请索赔和有任何异议及反悔。

承诺人:

乙方家属(妻子):

乙方男方家属代表签字:

乙方女方家属代表签字:

年月日

见证人:

7.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篇七

由于历史原因, “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一直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这长期困扰着工伤人员本人、所在单位以及政府部门, 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道难题。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 “将全国130万‘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解决“老工伤”问题已成为党和政府向全国人民承诺办好的一件大事, 对相关部门来说既是业务工作更是政治任务。

山西省是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老工业基地。这几年全省各地在“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和探索, 也取得了一些经验, 笔者在学习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认为把“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应解决好“四个要素”问题, 即一个基础、一个机制、一个条件、一个保障。

一、彻底摸清“老工伤”人员的底数, 筑牢工作基础

“老工伤”是历史遗留问题。数量大, 增量小, 基本是个定量。因此, 摸清“老工伤”人员的底数是整个工作的前提。

一是要给“老工伤”一个准确的定义。由于历史条件等原因, 发生工伤的情况千差万别, 人员构成纷繁复杂, 各地对“老工伤”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 必须对“老工伤”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对“老工伤”的种类有详细的界定, 否则就会出现不同统筹地区间政策千差万别, 同一伤残等级待遇高低悬殊的问题, 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政策依据不足的问题, 容易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二是要按照“全面彻底、不漏一人”的原则摸清底数。要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 专人专职深入企业了解“老工伤”人员情况。要最大限度地将各种“老工伤”登记进来, 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登记制度。同时要明确区分企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责任关系, 防止出现职责不清、责任倒推等问题的出现。

三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弱者优先的原则。由于“老工伤”人员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 时间跨度大, 受管理条件限制等原因, 很多人员的原始材料丢失毁损, “工伤”的性质很难确定。因此, 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弱者优先的原则分类登记到人。

四是要认真测算各种费用, 人数是基础, 费用是关键。要结合“老工伤”摸底情况, 在初步筛选的基础上, 对“老工伤”人员所需基金、经办费用、经办力量等进行认真细致的测算, 为各项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二、多方建立“老工伤”基金筹资渠道, 形成机制

“老工伤”人数多, 所需基金庞大, 已成为各地“老工伤”纳入社会保险难的关键所在。山西省省直2006年将所有省属国有重点煤矿“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了统筹管理, 从当年基金支付的情况看, “老工伤”待遇支出占到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工伤总支出的58%, 2009年为37%。虽然“老工伤”待遇支出所占比例逐年减少, 但基金总支出却在逐年增大, 2009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的工伤基金结余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 基金抗风险能力严重不足。如果再将“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费用和职工退休后被诊断出尘肺职业病人员治疗及康复费用纳入统筹管理, 所需费用将更大。从这些情况看, “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主要问题是专项基金没有保障, 单靠现有职工工伤基金的支付将很难维继。鉴于此,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 要改变现有工伤保险基金完全可以支付“老工伤”待遇水平的错误观点, 要从长远的、发展的角度, 针对不同情况通盘考虑。要充分考虑到“老工伤”纳入后所面临的问题、可能出现的情况, 要留有足够的基金空间来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待遇。

其次, 要真正建立起长效的筹资机制。由于“老工伤”是定量人群, 构成因素复杂, 在责任问题上政府有不可推脱的历史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可承担义务责任, 当然用工单位要承担起主要责任, 形成“两家抬”或“三家抬”的筹资格局。

第三, 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对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或因解散、撤销已无单位负担的“老工伤”人员等, 要制定不同的筹资标准, 既要保证“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管理, 又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及统筹地区的实际。比如, 有些统筹地区采取了按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比例进行征缴, 有些地区采取了与现有工伤筹资机制综合征缴的办法。对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 有些地区采取了由财政或经办机构统一负担的办法。

三、科学制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准入办法, 完善条件要求

“老工伤”认定要把握三点。第一是“老”, 就是要有明确的时间界限, 也就是以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作为明确的时间界线。第二是“工”, 就是伤残事实结果是因工 (公) 造成。第三是“伤”, 就是要有确切的伤残鉴定、伤残记录或伤残事实。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联, 环环相扣, 互为依托, 相互补充, 缺一不可。所有认定工作都要围绕这三个要素展开, 只要符合这三个要素要求的都可认定为“老工伤”。

准入办法的制定要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人为本、尊重伤者的前提下, 坚持“粗细结合, 区别对待, 先易后难, 分类分期, 有理有据”的原则全部纳入。通常情况下, 各地均把历史上有工伤认定材料或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首先认定为“老工伤”, 只要符合当时的工伤认定条件, 有原始凭据可查, 就应首先纳入, 不等不拖。

对于因破产转制下岗失业的人员, 以及已经退休的人员, 以前曾经从事有毒有害等可能患职业病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 应当由相关部门予以工伤性质认定。当然, 有工伤认定、鉴定材料是“老工伤”认定最直接的依据, 但不能成为唯一依据。对那些没有认定工伤而事实上已享受工伤待遇, 或被相关部门、医疗部门认定为因工作原因造成伤病的, 均可称为“老工伤”。要本着谁受益谁举证的原则, 只要原单位和个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那怕只有一项材料可以证明均应认定为“老工伤”, 但所提供的材料必须有合法性和说服力。同时, 在“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中还应规定争议处理办法, 避免出现新的社会矛盾。

四、全面落实“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各项政策, 做好待遇保障

国家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初衷就是让这部分人群有更好的保障。只有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是要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在待遇支付方式上, 许多地方采取的是直接拨付企业代办, 造成“老工伤”待遇资金被挪用、恶意拖欠、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影响了工伤待遇及时、足额申领。开展社会化发放可以有效避免以上问题的发生。

二是要不断提高伤病康复、就医便捷服务水平。“老工伤”人员遗留各种伤病, 需要经常服药、就诊和康复锻炼。服务便捷也是“老工伤”待遇方面呼吁多年的主要内容。对有药物依赖、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更换辅助器具等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 要加大直接结算和“一站式”服务的力度, 最大限度地方便“老工伤”人员享受待遇。

三是强化经办力量。“老工伤”认定、管理、待遇发放等内容程序复杂, 加上“老工伤”人员居住分散, 还有些是长期居外人员, 提高服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 加大经办机构的服务力量, 也是提高“老工伤”人员待遇的必备条件。同时, 在待遇保障方面还要处理好“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前、后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衔接问题, 处理好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问题。

8.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篇八

工伤问题,谁都不愿意发生,然而在企业的日常作业中,却又无可避免的不幸又发生了。从管理角度来看这个个案,面对复杂的工伤处理作业,相关的赔偿金额在法律程序尚未定谳之前,双方的劳资关系、沟通作业究竟应该如何操作才能确保企业的利益与保障员工的安全?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台商应对大陆工伤保险的认识

有鉴于台商对大陆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认识不足,以下就大陆工伤保险的属性、原则及重要内涵稍加多所著墨:

(一)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是其中的一个险种。实践中常有台商咨询,谈到员工不愿意买社会保险,并且书写自愿放弃的切结书,是否有效?由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书写切结书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工伤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赔付原则,即工伤性质的认定不受是否存在主观责任的影响。因此,即使员工是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其人身伤害,也仍应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常有台商询问员工无上岗证操作叉车(堆高机)或未经允许擅入操作区域而发生身体伤害,此种因员工过错所发生的身体伤害,仍然会被认定为工伤。

(三)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完成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假如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意味着工伤职工丧失工伤待遇资格和权利,法院有权审查确认工伤。使得那些确因工受伤的职工可以经由司法救济的途径和管道,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劳动权益会得到法院的确认和支持。

(四)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假如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经工伤确认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可能要负担全部的费用(除了原本要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外,再要承担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

二、什么情况下,员工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根据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同法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同法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高风险行业(如采矿)费率较高,低风险行业(如商饮、金融)费率较低。但考虑到目前各地产业结构不同,实行全国统一的行业差别费率尚不具备条件,因此授权给地方一级政府根据行业工伤风险与企业工伤事故率的差别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本区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的比例缴纳,各地规定略有不同,职工本人不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列为管理费用。下表为部分城市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费率:

四、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且通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分为以「用人单位」(例如企业)和以「工伤保险基金」的两个支付单位。

兹以东莞市为例说明。一些工伤费用的项目与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呈现出地方的差异性,台商应当参考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

笔者最近接不少台商的工伤个案,种类不一而足:

(一)某企业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因而发生工伤时的赔偿费用,由企业全部负担问题。

这个案例发生在不少的台商身上,有些员工则是刚进入公司没几天来不及投保社会保险,就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就要负担庞大的医疗费用以及接着下来的各种名目的工伤补助金。法律上的预防之道在于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要马上替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二)某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却因发生工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一个月)申请工伤认定而必需全额负担赔偿费用问题。

笔者刚刚被咨询过这个工伤事故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法律上的预防之道在于发生工伤或疑似工伤事故时,应把握申请时效。

(三)某企业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某员工发生工伤,企业也依鉴定的伤残等级支付工伤医疗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该员工不满意,在当地黑律师指导下诉之法律仲裁之问题。

这个案例是因为该员工不满法定的补助金额,转而向当地黑律师求助,而提起劳动仲裁,后来仲裁裁决,员工败诉,企业仍然只须支付那笔费用而已。这个案例能够圆满收场是因为法律最后支持企业原先的决定,法律成为劳资沟通的最佳模式。而东莞的案例就没那么幸运了,东莞的该名员工在等待法院二审判决期间,被公司要求搬离宿舍(这个要求是对的,因他已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在沟通过程当中,劳资双方频起冲突,以致引发命案。

(四)某企业应征员工面试操作不当被截一根手指头算不算工伤之案例。

这个案例是应征员工发生的身体伤害问题,由于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无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算是工伤,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处理,而是应当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预防管理对策方向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大陆正式进入「法制管理」的时代,台商对于劳动法律的规定,不能再漠视,而是要以正面的心态面对各种法律、法规的条文规范,并将法律的规定融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与组织文化里面,作为未来员工管理的基础。兹就本文意旨,提出台商应该建立的管理策略方向:

(一)台商或HR主管对工伤保险的法律程序要清楚

9.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篇九

作者|杨 桥 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员工下班后在公司食堂就餐而摔倒。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裁判案例:

1、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理由为员工前往食堂就餐系因公司安排,受公司统一安排,就餐时间为休息时间,食堂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2014)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44号。

2、根据不同情况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判定就餐目的,对预备性工作的解释不同,即便案情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工伤认定结论也完全相异,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行中字第190号判决与(2014)东中法行终字第28号判决结果则完全相反。前者法院认为,公司为使员工上下午较为连续地工作,其安排员工中午在食堂就餐,并且安排的就餐时间只有半个小时,员工就餐后马上投入工作,除了就餐,员工在该时间段并无从事其他个人行为的机会。因此,员工为服从公司的安排进行就餐行为的地点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按公司安排的就餐行为可认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其就餐后不慎跌倒,符合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范围,故应为工伤。后者法院则认为,员工作为针车部员工,其正常工作场所理应是针车部。且不论食堂能否构成员工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由于员工前往食堂的目的在于就餐,事发原因亦为在准备就餐过程中不慎摔倒,并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毫无关联,故不应为工伤。

个人观点:

1、站在倾向性保护员工的立场。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立法的目的都是依法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对工伤职工采取倾向性保护的立场,是处理此类案件,或者近似“法无明文规定”案件的基本价值取向。

2、应对法律规定作合理解释及合理适用。

就此类案件而言,首先,一般来讲,就餐是满足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与工作原因有一定的相关性,但非直接相关或者相当相关,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 1

宜将任何间接相关的缘由扩大解释为系工作原因,否则员工的任何行为,包括娱乐消遣都可以堂而皇之的解释为为了工作需要。既然是下班就餐,那么在就餐前的下班行为(客观可能表现为打卡下班、签字下班、报告下班)就意味着某一区间段的工作时间停止,相关的工作任务暂时中止,故不属于工作时间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区分为了赶工而就餐的行为,例如夜宵、加餐,此类除了满足基本生理需求外,还包括相当一部分工作原因的主观目的,则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其次,食堂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内,应区分员工对在公司食堂就餐是否有选择权,即是否属于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和管理。比如,实践中有的公司会为员工按月往餐卡内汇入一定的金额的餐补,如果餐补余额可以退还员工,则员工不受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员工对在哪里就餐完全有自主选择权,公司安排的食堂完全是为了给员工提供便利甚至是福利,那么食堂则不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如果餐补余额逾期不退,也就是说,客观上公司有一定强制员工在食堂就餐的动机,食堂的设立,为了方便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员工劳动力的对价一部分甚至体现为餐补。从基本常识来看,普通员工都会为了实现餐补的价值而被迫选择公司食堂,那么则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最后,是否为工作原因的问题,须分析就餐时间的长短。因为,一般而言,就餐时间相对较长,那么则应当作为工作时间停止后,员工对自我时间的安排,与工作一般无联系。如果工作时间较短,那么客观上,员工除满足基本的生理需求的动机外则是为了开展接下来的工作及完成工作任务,员工根本就对就餐时间没有任何选择权和处分权,该情况应当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10.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篇十

王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社保行政部门送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自述其在A公司承建的某工地做立模工,于2010年5月28日7时50分左右,在该工地施工时从二楼摔下致伤,为此要求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于2010年8月30日向A公司寄送《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告知该单位对不认为是工伤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进行举证,提出王某不在其工地做工,与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社保行政部门于2010年10月22日发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要求王某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其间,王某经过仲裁、一审等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向社保行政部门送交书面报告,要求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后社保行政部门于2015年1月27日向A公司重新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要求其依据人社部发[2013]34号文第七条之规定,对工程发包情况进行举证,该单位在举证过程中未能提供该工程合法分包的有效材料,只是认为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已确认A公司与王某不构成劳动关系,且该民事判决2011年11月已生效,王某未及时申请恢复认定程序属于违法。最终,社保行政部门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A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自然人陈某且层层转包,由包工头丁某雇佣王某的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4月1日依法作出人社工伤认字[2015]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复议、一审程序已终结,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对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均予以维持。用人单位依然不服,目前本案已上诉。

二、争议焦点

第一,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法院确认王某与A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免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民事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及时来申请恢复,而是自行去法院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是否超过工伤认定的时效?

三、社保行政部门的观点和理由

1.关于劳动关系问题

本案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在仲裁和一审法院是两个不同的结果,仲裁支持王某诉求,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一审法院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认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本不影响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事实,该条第二款就规定,“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四条、人社部发[2013]34号文第七条、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只要确认用工单位违法分包的事实,就应当由具备用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作为工地发包案件的处理原则。

2.关于认定程序问题

A公司坚持认为王某在一审判决后应及时申请恢复或者撤销认定申请,时隔三年多时间再申请已超时效,不应当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解。事实是,2010年10月王某接到中止通知书后,即去申请仲裁,区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3月3日作出亭劳仲案字[2010]第346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后单位不服,提出民事诉讼,区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亭民初字第4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判决书生效后,王某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申请工伤,便直接向法院起诉包工头要求民事赔偿。法院受理后,委托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并于2014年7月1日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以单位注册地在乙地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乙区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都潘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理由是未经过工伤认定。此后王某才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社保行政部门认为,王某一直处于维权过程中,不能因时效过长就剥夺其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权利。

四、启示与思考

社保行政部门认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尤其是建筑工地农民工受伤的案件调查时,应当侧重于工程是否违法分包为主,而不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为定案的依据。目前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项已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从保护劳动者和提高认定效率的角度出发,该类案件不应当再告知劳动者去确认劳动关系,因为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单位与工地上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工人不构成劳动关系。如果再让劳动者去确认劳动关系,无非是延长诉讼程序和时间,加重劳动者的负担。

11.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篇十一

1 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现状及问题分析

1.1 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现状分析

针对非煤矿山企业来说, 所谓的工伤事故主要指的是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急性中毒、突发性的人身伤害事故。工伤事故是威胁非煤矿山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 而工伤事故管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决定事故发生的概率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 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在各类事故中位居前列, 而在工矿类事故中, 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仅次于煤矿, 高居第2位, 由此可见, 工伤事故已经成为影响非煤矿山企业职工人身安全的重要的“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非煤矿山工伤事故死亡人数 (死亡率) 过高, 比如, 美国每10万人死亡率为4人、日本为3.3人、德国为3.42人, 而我国每10万人死亡人数为81人, 是发达国家的20倍左右。无论是从工伤事故爆发的频率方面来看, 还是从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来看, 我国的非煤矿山企业都远远甚于西方发达国家, 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非煤矿山工伤救助体系刻不容缓。

1.2 非煤矿山企业工伤发生的归因分析

1.2.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从而导致工伤事故频发

实践中, 部分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无视员工人身安全, 未能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生产过程中去, 这是导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非煤矿山企业一线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互保意识较弱;设备维修不到位, 未能够按照非煤矿山企业设备维修制度规范例行维护, 导致非煤矿山个别生产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操作不规范、冒险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操作;物体打击、冒顶片帮、坍塌以及高处坠落等几类事故是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占到了工伤事故总量的60%左右;爆破作业、中毒、缺少空气窒息、电气设备损坏、粉尘等都是造成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另外, 从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特点来看, 个体、私营以及集体等非公有制矿山工伤事故发生的总量较大, 危害性较强, 必须要重点提高、增强中小型私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这对于降低非煤矿山工伤发生的概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2.2 非煤矿山企业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安全生产是非煤矿山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部分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较低、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薄弱、技术装备较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比例较低等, 导致这些企业安全生产缺乏必要的保障, 这为工伤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另外, 私营等小型非煤矿山企业之所以成为工伤事故的“重灾区”, 与这些企业规模较小、采矿工艺落后、设计不规范不科学、内部管控力度不够、企业主综合素质普遍较低等诸多因素有关, 比如, 一些私营小矿企业, 往往是几个合伙人合办, 这些投资人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管理, 而是雇佣一些所谓的“工头”、“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几乎完全无视一线工人的生命安全, 盲目地追求“高利润”, 工伤事故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1.3 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问题分析

1.3.1 工伤监管体制有待健全

从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爆发的几率、频率来看, 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滞后是导致我国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死亡人数较高、工伤管理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从工伤发生后的管理、救助情况来看, 工伤管理监督体制不健全则是造成工伤事故救助不力的重要原因。近年来, 为了给非煤矿山企业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工作环境、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水平, 我国相继推出、实施了一系列的、严格的工伤管理制度, 但是, 后续的工伤监督管理却明显滞后, 比如, 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执法手段落手等等, 而且, 专门从事非煤矿山工伤监管的工作人员的总数过少, 监管力量太过于薄弱, 再加上存在着“寻租”现象, 导致整个工伤管理监管体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甚至于在部分地区普遍存在着“民不告官不究”的现象, 广大的非煤矿山员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3.2 工伤保险管理问题突出

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绝大多数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强制性力度不够、覆盖范围比较有限、工伤赔付水平偏低、管理操作不够规范以及保险费用差异相对偏小, 这些是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地影响了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助的水平, 使得广大的因公受伤、因公牺牲的人员难以得到及时、足额、有效地理赔。从客观方面来看, 非煤矿山事故具有多发性、频发性、危害后果较严重的特点, 这也导致社会保险机构不愿意接纳非煤矿山类企业员工投保, 同时, 一些小型企业为了减少支出、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也不愿意为工人“投保”, 更愿意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形式来处理工伤事故, 导致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管理管理比较突出, 严重地损害了广大矿工的切身利益。

另外, 工伤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导致非煤矿山企业忽视员工工伤管理、工伤管理救助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因此, 要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员工工伤管理水平, 必须要针对这些企业工伤发生的现状、工伤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深化工伤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工伤管理救助体系, 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的经济权益。

2 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水平的对策

2.1 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预防机制

相对于事后的工伤管理, 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预防机制对提高企业的工伤预防能力、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 强化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人的安全教育, 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现实情况, 要重点加大对文化层次较低、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 增强他们的自我、相互安全保护意识。其次, 加大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投入力度, 私营等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投入力度不够是导致各类工伤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督促企业加大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投入力度, 对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几率、降低工伤事故的伤害程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 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重大污染源的监测、检测及监控的力度。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主要的外在因素, 加大对这些危险源的监测、检测及监控的力度, 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 将潜在的危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比如, 尾矿坝的监控、危险气体的检测、粉尘浓度的监测以及对非煤矿山内部重点区域的电子监控等等, 及时发现各种潜在的隐患, 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以粉尘为例, 尘肺病是非煤矿山企业主要的职业病之一, 这除了与工人长期在粉尘区域范围内从事工作有关之外, 粉尘超标是引发尘肺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监测, 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有助于降低尘肺病的发病概率。

2.2 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体制

健全、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体制, 提升非煤矿山企业保险保障水平, 对提高企业的工伤管理水平具有显著的保障性作用。首先, 强化非煤矿山企业主的工伤保险投保意识。从作用方面来看, 工伤保险是对在非煤矿山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的一种受伤后的保障, 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社保机构、社会第三方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劳保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为工人投保, 社保机构、社会第三方保险机构不得拒保或者采取“故意降低赔付比例”的方式接纳企业投保, 而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要将“保险权利”签入用工合同, 规范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其次, 政府部门要发挥好监管作用, 这是政府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 强化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伤管理, 使这些企业的工伤保险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 为受伤工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地救助服务。另外, 参考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自主保险补偿机制的先进管理经验, 探讨建立由企业、企业所有矿工共同组成筹措资金、非煤矿山企业工会具体负责井下矿工安全的互助保险体系的可行性, 这样当工人因公受重伤或者死亡时, 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赔付, 实现了保险赔付来源的多元化,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伤 (死亡) 矿工及其家人的生活压力、治病压力, 有助于解决特困工伤人员及其技术的生活问题, 对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3 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改革

工伤管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救助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目的就是为遭受到职业病、工作过程中突发性的意外事故伤害的职工 (家属) 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医疗服务等。与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发生救助需求相比, 现有的工伤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工伤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 必须要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改革, 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因公受伤 (因公死亡) 的矿工的权利。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改革, 要重点提高工伤经济补助额度、完善工伤医疗救助服务, 尽量少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充分考虑到受伤矿工因公受伤以后的生活问题, 改变当前企业一次性支付为主的工伤管理模式, 设立专门的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助资金, 推行社会化管理。健全工伤鉴定管理、评估体制, 对于拒不执行 (包括打折扣执行) 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工伤管理法律、条例的非煤矿山企业, 给予严重的处罚, 增加他们的“违规”成本。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助不力的情形, 出台、制定更加完善的救助政策, 劳保等部门在制定工伤待遇政策时, 要充分地考虑到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伤害较大、对因公受伤 (死亡) 人员家属生活往往会造成巨大影响的现实情况, 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工伤补助“保底政策”, 目的是确保工伤人员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生活救助, 满足其本人及家属的生活需求。另外, 改革工伤管理制度, 必须要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 针对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医疗救助及生活成本的高低, 制定差异性的工伤待遇政策, 比如, 东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 由于居民生活成本较高应适当的提高补助标准, 而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 由于居民生活成本相对较低, 补助标准可以适当的降低。

2.4 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护能力

实践证明, 非煤矿山企业由于其所属的行业的特殊性, 要完全地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比较困难, 这就要求企业及相关部门必须要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特点, 采取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措施, 提高非煤矿山工伤救护能力, 将工伤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首先, 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护条件, 提升非煤矿山医院救护能力, 重点加大技术、救护力量支持, 配备完善的急救医疗设备, 聘请专业水平高、技术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医护人员到一线工作, 确保事故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地救治。其次, 制定差异化的应急救治方案, 提高应急方案救助的针对性, 这对于降低工伤事故的危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 根据工伤病情的程度决定是转移治疗还是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最后, 健全工伤救助网络体系, 依托矿工总医院, 建立矿区医院、井口保健站“网格化”管理体系, 成立专职、兼职救援队伍, 一旦发生事故, 由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 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义务, 确保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提高救助的“时效性”。

综上所述, 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危害往往较大、事故致死比例要远远高于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 针对我国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能力、水平较低的现实情况, 必须要从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预防机制、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体制、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护能力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水平, 保护好、维护好工伤人员的基本权益。

摘要: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工伤风险, 做好工伤管理工作、提高工伤管理水平是保障员工基本权益的必然要求。文中在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特点、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从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预防机制、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体制、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护能力等四个方面阐述了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能力、水平的建议, 目的是通过降低非煤矿山工伤事故发生几率、提高工伤事故后救助水平, 最大限度地保障因公受伤 (死亡) 的矿工的权益。

关键词:非煤矿山,工伤治疗,管理现状,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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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振, 胡东涛, 陶婷婷, 孙莹.基于危险源辨识的矿山安全管理探讨与建议[J].化工矿物与加工, 2013 (12) .

[3]李镇, 谢贤平, 武海滨, 王彦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分析[J].价值工程, 2013 (34) .

12.工伤管理规定(模版) 篇十二

矿属各单位:

为避免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伤范围的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汇报及救治规定

1、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立即向调度室、安检科信息站汇报,汇报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工伤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目前工伤的伤害情况等;

2、矿调度室根据区队汇报的情况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并及时联系医院进行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工伤职工升井后,首先在矿医院组织抢救,职工救治费用由医院暂时支付,医院在救治中,尽可能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需要经过矿领导同意并在救治后出具申请报告,不得把工伤职工治疗其他与工伤无关的药品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否则,矿不予处理费用。

4、矿医院不能救治的经医院申请并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可以转院救治,转院治疗的费用经经营矿长签字后可以在财务科借用,待手续结束后持住院发票到财务科报销。

5、工伤职工医治期间不得借工伤名义开与治疗工伤无关的药品治疗其他疾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一律由工伤本人自己支付。

6、工伤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所在单位向安检科及劳资科申报工伤并填写《职工工伤证明》,工伤证明应填写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部位情况。并送交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照片5张、事故现场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证言。劳资科工伤管理员在三十日内完成工伤鉴定材料收集工作。

7、工伤无论轻重必须汇报并按规定程序申报,不得瞒报、漏报或虚报,否则,因瞒报、漏报、虚报工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并按下列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瞒报、漏报或虚报轻伤事故的一人次的,给单位负责人警告处理,并扣除负责人当月所有的工资奖金

(2)、瞒报、漏报或虚报重伤事故的一人次的,给单位负责人严重警告处理,并给单位负责人降职或撤职处理。

8、单位瞒报工伤的,工伤人员的工资劳资科不予支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自己负责。因瞒报工伤导致工伤人员病情加重对单位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理。

三、工伤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资科工伤管理员负责组织鉴定,事故单位及相关科室要做好配合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待遇

(一)、工伤工资

1、职工发生工伤后有关工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自发生工伤日期起半年内工资由所在单位支付,超过半年的由劳资科出具工资标准转入矿医院支付。

2、区队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关心职工伤情的恢复情况,每个月向劳资科工伤管理员汇报一次,劳资科工伤管理员要了解每个工伤的治疗进程,并向矿领导汇报。工伤职工好后要及时上班,对伤愈后不上班的工伤自通知上班之日起停发工伤工资,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限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工资由区队负责支付。由家属护理的待工伤鉴定级别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护理费用。

(二)工伤医疗福利待遇

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续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由保险金支付。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因当地公出差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司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护理费。工伤鉴定后按照评定的护理等级对需要护理的工伤发给护理费;全部护理费按照商丘地区上平均

工资的50%发放;大部分护理按照40%发放;部分护理按照30%发放。

3、福利费。工伤职工享受与正常上班职工一样福利待遇,但各类奖励除外。

4、伤残鉴定达到1—10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5、工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未尽事宜由劳资科负责解释

劳资科

13.工伤事故奖罚管理规定 篇十三

为贯彻以人为本,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北京亨运通机械有限公司相关条例,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损伤程度、费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正激励办法:

1、考核时间以半个月(15天)为考核单位,一个月(30天)分为两次考核期

2、总装车间、部装车间、焊接车间考核期间内无一例工伤事故发生,经核实无误后对车间进行正激励1000元,对车间主任进行正激励200元,副主任进行正激励100元。机加车间、喷漆车间、库房考核时间内无一例工伤事故发生,经核实无误后对车间、库房进行正激励250元,对车间主任,库房主管进行正激励50元,副主任、副主管进行正激励25元。

负激励办法:

1、一次工伤事故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按照实际费用比例的20%对车间进行负激励,如遇工伤费用未核算清楚,则对车间不进行该考核期的负激励,待费用核算准确无误后,则执行对车间该考核期间的负激励,同时该考核期对车间主任进行负激励100元,副主任进行负激励50元,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2、一次工伤事故费用在1000~5000元的,按照实际费用比例的15%对车间进行负激励,如遇工伤费用未核算清楚,则对车间不进行该考核期的负激励,待费用核算准确无误后,则执行对车间该考核期间的负激励,同时该考核期对车间主任进行负激励100元,副主任进行负激励50元,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3、一次工伤事故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实际费用比例的5%对车间进行负激励,如遇工伤费用未核算清楚,则对车间不进行该考核期的负激励,待费用核算准确无误后,则执行对车间该考核期间的负激励,同时该考核期车间对主任进行负激励100元,副主任进行负激励50元,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4、机加车间、喷漆车间、库房出现工伤事故对车间主任、库房主管进行负激励50元,对副主任、副主管进行负激励25元。

车间出现工伤事故后要由该车间、库房主负责人(车间主任、库房主管)在两天之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并在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本规定自2012年

日期执行

14.工伤赔偿承诺书公司及第三方 篇十四

篇一: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 家庭住址:

兹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其单位员工(性别:,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从 年月 日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在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使其 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基于乙方工伤医疗期届满后,乙方提出赔付要求。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同意赔付要求。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互谅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同甲方赔付一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文件《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参照安徽省政府169号令文件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合肥区域平均工资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合肥区域平局工资5个月,共计9个月合肥区域平均工资,合肥区域职工月度平均工资标准:3207元/月(该标准数据由社保局提供)。共计须赔付其:本人工资7个月+合肥平均工资9个月,共计须赔付:1500元/月*7个月=10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7元/月*9个月=2886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合计:39363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一、甲方于 年月 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赔付内容如下:(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计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金额为: ;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即终止;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后续引起其他身体异常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规定的赔偿金额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其本次工伤依法可获得的其他工伤待遇,亦不得主张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权利,双方之间无其他纠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责任承担承诺书

篇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

有限公司 :

本承诺约定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贵行依借款合同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贷款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期间借款为自借款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的,无需事先征得本人及本人配偶同意或通知本人及本人配偶,本人及本人配偶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项下每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展期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无论贵行对借款合同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首先并直接要求本人及本人配偶在其担保范围内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本承诺书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效力,如借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本承诺书担保之主债务为债务人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对贵行发生的全部债务。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配偶(签字及手印):

年月日篇二:工伤事故责任承担承诺书

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责任承担承诺书

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1、本人在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从业期间,保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从 事生产或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承诺期内如因本人违反操作规程及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而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 的,本人愿按比例承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 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4、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 由伤者本人承担。

5、承诺期内如因本人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下属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本人愿按责任比 例承担损害赔偿的管理责任。

6、直接责任人对工伤事故损失的承担比例:造成十级(含)以上伤残的,直接责任人 员须承担损失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总额的30%;造成无伤残等级的,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损失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总额的50%。

7、管理责任人对工伤事故的承担比例: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15%; 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10%;伤者本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25%。

8、责任承担比例由人事行政办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请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室 执行。

承诺人:

年月日

篇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 喀什前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喀什前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向团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万元整(大写 人民币),期限 24 个月,贷款本金清偿于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公平、诚信原则,特向贵公司作如下承诺:

一、承诺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内,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的费用等。

二、本单位如有违反协议条款情况,债权人可立即起诉向人民法院提取追索债权,农三师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及农三师财务局配合追索债权,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三、本承诺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不受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之间关系的影响。主合同下债权人、债务人协议修改、补充协议的,无须征得承诺人的同意,本承诺项下所有义务不变。此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法人签字:

(盖公章)

签字日期:2013年 月 日

篇三: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含收条)协 议 书

甲 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_______ 针对乙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甲方客户________处发生工伤一事,经双方协商,就工伤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确认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赔偿款总计¥____元(大写:圆整)。

该赔偿款作为乙方工伤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及工伤在职期间的各项权利的补偿和赔偿。同时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相应的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元(大写:圆整)由甲方承担,并已全部支付。

四、乙方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和利益之行为,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圆整)

五、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关系及乙方工伤赔偿事宜的最终安排和规定,本协议一经生效,从此双方无涉,当事人双方保证不反悔。乙方放弃其他一切仲裁、诉讼的请求,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六、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 方(盖章):乙 方(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月__ 日 ____年___ 月___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1 收 条

今收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支付给本人:(身份证号:)的工伤赔偿款,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______________圆整)。

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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