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与借鉴(精选12篇)
1.国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与借鉴 篇一
只有不断攀登的人,才能达到顶峰
纵观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及对我国农业保险的问题看法和应对策略
农经10-1 郭涛
摘要:农业保险如同种子、化肥等一样, 对农业生产极为重要。应借鉴国外成熟的农业保险模式, 并根据自己的实际, 发现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更好的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以便服务三农。
【关键字】 农业保险模式问题策略
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行业,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始于二百多年前的西欧市场经济国家, 已经有比较成熟的保险模式和运营经验。中国于2004年启动新一轮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 虽然已有数年的发展历程, 但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力求通过世界上典型国家农业保险的保险模式分析,发现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农业保险的特性及分类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地域性。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2)季节性。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农业保险各种保险标的的特点。(3)连续性。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要有全面和长期的观点,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4)政策性。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上述特点,加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被保险人交费能力普遍有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捞(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二、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
2.1 政府主导下的私营公司经营为主的模式
1939年美国开始试营农业保险, 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约束和指导下, 开展小麦、棉花、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的保险。1980年开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私营公司混营, 这一
1时期主要开展农作物全面保险, 也增加了农畜中毒、疾病等牲畜保险。1996年之后政府退出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 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全面参与农业保险。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 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制定、履行监督等职能, 并提供再保险, 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经营管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它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 利用优惠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 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1 ]从制度上说, 美国农业保险首先是政府主导强制安排, 成熟后再由市场私营保险公司跟进成为业务主体, 采取自愿保险与相对强制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参保率。
2.2 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支持下的农业共济组合模式
1947年12月日本政府重新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 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 建立了三级层次的严密组织机构系统。这三级组织是市、町、村级农业共济组合的基层保险组织;都、道、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一级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殊帐户。
[ 2 ]日本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政府对包括稻谷、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的保费, 大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 还对农业保险实行再保险政策。
2.3.政府政策支持下的民办公助模式
此类模式也可以称作西欧模式, 包括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等国采用这一模式。1900 年法国政府颁布了《农业互助保险法》, 确立了农业互助型保险社的法律地位和相应权益。这种方式主要是设立私营的小型自助合作保险机构, 政府对各种形式的互助保险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 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 但对互助合作保险以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以及提供特大灾害补偿、优惠税收和免税政策等方式予以扶持。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有限, 一般只办理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农民自愿投保, 保费全由自己支付。[ 3 ]
2.4.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使用,包括印度、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该种模式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选择几种本国最主要的粮食、经济作物进行承保, 一般进行强制保险并提供财政资助。这种保险与农业生产的贷款挂钩, 只是各国建立的挂钩联系方式有区别。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导致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
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
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在CIEN记者采访北京周边农村的村民时,大部分村民表示本来种地就不挣钱,何必花这些冤枉钱;小部分表示并不了解农业保险,或者说是知之甚少。
4、农业保险供给不足,品种单
一。目前,除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外,2003年以来,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等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但是总的来看,这些保
险公司的业务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而且这些公司的业务往往只在农业主产区开展,而在一些非主产区,如广西、贵州等地区,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还处在半开发状态。即使在农业主产区,农业保险的品种还是很单一,如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目前也只有一个农业保险的品种,即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即使是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其农险品种与商险品种相比也少得多,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农险品种才15个,而其商险品种却高达32个。
3.2.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我国农业保险严重萎缩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把农业保险放到解决“三农”的全局中加以考虑,没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路子,走的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路子。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发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即使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农业保险。我国农业保险出现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状况,关键在于缺乏一套合理的制度安排,在于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在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3.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更是奇缺。[4]
四、对中国农业保险中存在问题的策略
4.1.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要想大幅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首先要改变目前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进行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生产,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其次政府要加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降低农民保险的支出,同时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第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同过电视媒体、广播、报纸等宣传方式,在农村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改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让农业保险的观念深入人心。第四要优化农业保险的品种,推出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我国辽源广阔,各地的产业有所不同,对保险品种的需求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发新品种的时候要结合当地的产业情况。如在北方大多地方种植棉花玉米,而在南方则种植水稻甘蔗的较多,保险公司就可以在北方推出针对棉花玉米的保险产品,在南方推出针对水稻甘蔗的保险产品。
4.2.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广大,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
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4.3.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1)加大资金支持的力度。建议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保险公司可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2)加大法律支持的力度。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法律的支持。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不健全,特别是缺少农业保险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但这部法律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引为,对于农业保险都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目前
仍未出台。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及有关法规制度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运行。
(3)加大人才支持的力度。目前在我国精通保险的专业人才很少,而熟悉农业又精通农业保险的人才更加少。保险公司可与一些高校的农业专业合作,培养出既熟悉农业又精通农业保险的高素质人才,毕业后到保险公司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从而有效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人才匮乏的局面。[5]
五、结论
综上所述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 系统总结和推广这些
经验, 将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日益成熟。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 仍处于试办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农业保险模式还不成熟, 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要符合我国的农业产业政策, 适合我国农业风险的特点、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民的保险需求。农业保险模式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吕春生,王道龙,王秀芬.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J ].农业经济问
题,2009(2).[2]尹成远,周稳海.国际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J ].国际金融研究,2006(3).[3]梁 敏.农业保险:国外模式与我国发展之路[ J ].中国农垦, 2006(4).[4]夏庆军 吴红军“我国亟待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金融时报》2004.08.03
[5]吴红军 “组织创新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前提--经济学家温铁军博士访谈录”《金
融时报》2004.08.21
2.国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与借鉴 篇二
1 国外主要产学研合作模式
1.1 美国产学研合作模式
美国是产学研合作的发祥地。20世纪50年代, 为了充分利用大学的智慧优势, 美国工商界和政府在一些研究型大学周边设立了高新技术与开发的实验室, 逐步形成以大学为核心的高新技术密集区, 被称为科技工业园区, 这便是产学研合作的最初形式。这种形式也造就了“硅谷”这样一批举世闻名的科技园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 美国产学研合作大致可分为5种模式:科技园区模式、企业孵化器模式、专利许可与转让模式、高技术企业模式、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模式[1]。
1.1.1 科技园区模式
一般由大学、政府或企业组建, 合作方包括教育或研究机构、技术导向性的企业。合作模式特点为支持新型风险企业成长, 促进产业界和科研教育机构共同研究开发, 支持产学研各方技术与经营技巧的转移与兑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科技园区模式包含两个层面:物理层面需要科研或教育智囊机构及产业界共同参与, 需要一定的研究场所与设备;制度层面要求必须能够促进技术交流与转化。但是科技园区模式也有不足之处, 进驻科技园区需要参与方具备一定经济实力, 否则无法支持研究前期巨大的资金压力, 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了“企业孵化器”模式。
1.1.2 企业孵化器模式
美国NBIA对企业孵化器的特征描述包括:为新企业提供场地和支持性服务, 对企业融资、管理等发展要素给予信息支持, 促进企业家与学界交流, 从而实现帮助企业发展壮大的目的。换句话说, 企业孵化器模式更加倾向于支持新产品与小企业的诞生与成长。这一点与雏禽孵化和培育设备主要是为雏禽成长一样, 故称为企业孵化器。因此, 企业孵化器模式更有利于小型创新企业的成长, 是对科技园区模式的有利补充[2]。
1.1.3 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模式
无论是科技园区模式还是企业孵化器模式, 其组织形式相对来说比较单一:要求科研机构和产业界具有较为正式的合作形式。这种情况下就限制了大学、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临时性合作的可能, 使得大学、科研机构一些零散专利的生产转化受到影响。为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向产业界提供更多的专利技术, 提高效益, 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模式应运而生, 这一模式更加灵活, 已经成为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之一。
1.1.4 其他模式
除此之外, 还有高技术企业模式、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模式。无论哪种模式, 大学和科研机构均处于关键地位, 但与之相适应的政策与持续的资金支持也必不可少。另外, 组建产学研联合的管理机构, 设立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都是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英国产学研合作模式
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 英国在学术研究领域有其自身特点, 使得其科研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 这也直接导致英国丧失世界科技中心地位。20世纪70年代, 为了振兴已经衰落的经济, 英国仿效美国建立了自己的产学研合作制度, 主要包括沃里克模式、教学公司模式。
1.2.1 沃里克模式
沃里克模式起源于沃里克大学, 该大学是欧洲创业型大学的代表之一, 这类大学具有强有力的驾驭核心, 能够主导自我改革的方向与步伐, 因此其办学方向与研究方向较为灵活, 能够敏感的觉察到生产需要, 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提出生产解决方案。此外, 这类大学经费来源多样化, 因此在经费支持上具有持续可靠的特性。沃里克模式是英国在学习美国产学研模式的基础之上结合英国自身特点所创造出的产学研模式, 具有典型的的欧洲文化特征, 是“将企业家思想融入办学思想”的产学研模式[3]。
1.2.2 教学公司模式
教学公司的组建是为了加强教育与产业界的联系, 提高高校科研积极性与产业界技术水平。教学公司出面组织由高校和企业共同参加的科技协作项目, 使高校和企业界建立起稳固的合作渠道。其中, 在教学公司模式中, 高校与企业还被鼓励联合培养研究生, 高校为研究生提供指导, 所研究问题直接面向企业, 而企业则为研究生提供相关研究设备与经费。如此一方面快速解决了企业的生产问题, 另一方面为企业培养了一批高质量的适用人才[4]。
英国产学研模式中政府的作用很关键, 充当了企业和高校、研究所的润滑剂、中间人以及仲裁者。此外, 英国产学研模式把开发和转移两步骤合二为一, 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1.3 德国产学研合作模式
德国产学研合作模式有校—企合作研究中心模式、校外科研机构 (组织) —企业联合模式等。
1.3.1 校—企合作研究中心模式
比较成功的校—企合作研究中心主要有E.ON能源研究中心和新材料模拟研究中心。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为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一体, 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 优化配置高校的学术资源, 将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
1.3.2 校外科研机构 (组织) —企业联合模式
校外科研机构 (组织) —企业联合也为德国产学研合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有四大校外科研组织, 即弗郎霍夫联合会 (IFG) 、马克思·普朗克联合会 (MPG) 、莱布尼兹联合会 (LG) 以及亥姆霍兹联合会 (HG) [5]。这4个校外科研组织各有各的专长, 并且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各有特色。他们除了培养的有自己的科研团队之外, 还通过雇佣高校学生, 为学生提供参与科研活动的机会, 有效地降低了科研成本, 同时还为培养优秀人才提供了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与校—企合作研究中心相比, 这种模式更侧重于应用技术研究, 与生产实践的联系更为紧密。
德国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建立与其完备的法律体系、政府的适度参与密不可分。法律保护了产学研各方的正当权益, 同时也规定了产学研成功合作之后各方可获得收益, 这样便使得产学研各方有意愿和动力积极促进合作的发生。德国教育行政管理模式属于地方分权制, 反对联邦过多干预。但政府会对高校给予适度的监督与指导, 主要在政策、资金和科研软硬环境方面对高校科研进行影响, 这样一方面加强了产学研联系, 另一方面降低了风险成本。
2 国外产学研合作的经验
2.1 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引导作用
政府是唯一具有规则制定能力的主体, 对产学研合作和创新系统的构建与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 通过政策倾斜、资金调控等手段引导产业界和学术界进行更多的合作, 为产学研合作提供制度保证。欧美等发达国家, 已形成由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支持成果转化的多元化创新机制, 由此可见, 我国产学研合作发展趋势也必然需要政府的广泛参与与协调[6]。由于区域差异, 因此不同地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区域发展特点与优势, 对产学研合作提供差异化的制度保证, 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产学研合作活力。
2.2 中小企业是产学研合作的主要对象
由于中小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上的特点, 决定了其在科技创新上比大企业更具有灵活性, 是科技研发的重要主体之一。欧美发达国家通过税收、知识产权转移、政府采购等诸多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优惠, 以此驱动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目前, 我国已进入公民创业上升期, 中小企业数量正在快速增长。因此, 政府应通过制度、政策与经济手段, 引导中小企业与高校等智力主体进行合作, 构建以风险资本为支撑的创新性中小企业发展模式。
2.3 科技中介机构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联结科技和经济的桥梁。发展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将会促进产学研各方的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应能够提供技术与市场咨询、项目评估认定、技术预测、竞争情报分析、项目可行性分析等专业化的服务。目前, 我国尚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在制度与政策方面也刚刚起步, 因此相关领域急需加强。
3 促进我国产学研合作发展的建议
3.1 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
我国现行科技体制虽然支持产学研联合项目的申报, 但更多的偏向于技术导向, 与产学研合作的市场导向有较大差异。因此, 有必要针对产学研合作的特点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 从而突出市场, 解决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为了培养企业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 可以考虑要求企业承担部分的研发费用。
3.2 建立产学研合作研发联盟
经验证明研发联盟是产学研合作的有效组织形式, 研发联盟的建立能够将相关行业的骨干企业和主要智力机构组合成有机整体, 从而提高产学研合作深度, 扩大合作范围, 而且能实现产学研各方职责明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3.3 完善产学研合作政策与法律体系
目前, 我国尚无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研究的法律, 不能给产学研合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无法指导具体的产学研合作实践, 从而影响合作各方的积极性。我国应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度, 对产学研各方的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合作纠纷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合作研究提供法律保障。另外, 政策设计也是促进产学研发展的必要条件。制度应涉及产学研合作的财税、政府采购、金融、知识产权和人才激励等方面, 从而形成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体系, 为产学研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靠和全面的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李培楠, 赵兰香, 万劲波.产学研合作过程管理与评价研究——美国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管理启示[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13, 32 (2) :20-27.
[2]朱斌.当代美国科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264-270.
[3]刘力.产学研合作的历史考察及比较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 2002.
[4]姚震详.英国教学公司在促进产学结合中的作用[J].比较教育研究, 1996, (1) :33-34.
[5]吴敏生.Fraunhofer联合体的启示与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走向的探讨[J].高等工程教育, 1997, (1) :1-8.
3.国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与借鉴 篇三
关键词:国有地勘单位;法律问题;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93-2
1 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探矿权转让法律规制的措施比较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其矿业权法律规制措施具有很多共性,都建立了完善的矿业法律体系,并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行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
美国是最为典型的土地所有产权模式,所有的州凡享有地表权者一般也享有地下矿产权,可以随意处置地下埋藏物(但不包括水域矿藏)。美国对探矿权转让采取许可主义,各州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可以将陆上矿产的探矿权以契约形式进行转让、租让和转租,而法定继承人具有矿业权受让的能力。美国现行的矿业法律法规按照矿种不同的特点确定申请出让、竞标出让、一次性出售等不同方式。同时,美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矿山环境恢复许可、缴纳矿山恢复保证金、矿山生产过程进行环境监督。
澳大利亚是矿业经济发达的国家,因而矿业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制相对比较完善。关于探矿权转让的管制是以宪法、法律为基础,以州政府为主的联邦与州两级管理体制。在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可以合法流转的。澳大利亚联邦实行矿业权特许申请制度,探矿权申请人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在报纸上发表声明后就可生效。但是,澳大利亚规定探矿权人转让矿业权利还必须满足政府对勘查投资情况、勘查进度情况、生态保护义务履行等内容的审查。当然,澳大利亚政府在授予申请时还要征收探矿权租金、采矿权租金,充分体现了有偿出让的原则。这种模式有利于使国家从矿业市场长期有效的发展中获得回报。澳大利亚矿山环境的恢复是通过严格而有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机制来实现的,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许可,矿山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恢复规划、开发全过程监督和生态环境恢复税收减免等制度。
加拿大的探矿权管理也采取了两级管理体制,由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分权管制。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联邦和各省都有立法权,联邦内10个省的矿产资源归省政府所有,各省负责该省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制,包括勘探、开发、矿山复垦和闭坑等。加拿大实行简单透明的探矿权审批登记制度,其审批发证、变更登记、矿权转让、矿权使用费和权利金管理等具体工作均由各省矿业管制部门负责,矿业法规明确规定实施矿业监督的监督员和资格人制度,接受政府委托,监督矿山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实行严格的矿山环境评估制度和矿山关闭复垦制度,依法对探矿权转让的全过程进行管制。
2 发展中国家巴西探矿权转让法律规制的措施
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探矿权市场秩序和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采取了很多规制探矿权转让的措施,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发展中国家重视政府监管大于市场发展。巴西、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等是典型的采取严格审批及限制流转的规制措施国家。
巴西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关于探矿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制措施比较完善。巴西关于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交易市场的流转范围相对较窄,限制较严。巴西宪法规定,探矿权只授予巴西人或在巴西组成的公司。巴西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的模式。按规定矿产资源属于联邦政府所有,任何人进行矿业活动必须经政府授权批准。巴西关于探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制采取了分类分级的批准或许可制度,重要能源实行国家垄断,砂石土实行批准制,同时,区分探矿权主体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行政规制措施。巴西对探矿权转让有明确的法律规制措施,即规定在实行特许申请制度的基础上获得的勘查批准书是发给个人的,仅可转让给自然继承人或活着的配偶,或者传给符合探矿权人法定条件的商业继承人。如果探矿权所有人依法对探矿权进行转让或抵押,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限制和效果都将继续有效。但是,转让必须有登记备案方可生效,并只可转让符合本国法的能从事开采活动者。
印度尼西亚矿业法及矿业标准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探矿权的转让必须经部长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矿业公司内部的股东也不得在公司内部转让股份。如果部长同意转让,那么转让公司也应继续承担探矿权转让协议的任何义务,除非接受转让者承诺并事实上承担了这种责任。
土耳其《1985年采矿法》规定,其矿业权必须是整体性权利,不可划分为若干部分,并且只能随着某个单位的解体而消亡,允许采矿权和发现权(探矿权)的转让。但必须通过向国家申请,采矿或探矿获得的权利和契约可以通过继承转让,其他方式不行。通过继承人同意,这些权利和契约可转让给另一继承人,如发生争议,法院可通过简单的程序裁决此类案件。同时,规定如法院未参与裁决,6个月内未转让的执照作废。由此可见,土耳其对“两权”流转的相应规定,体现了严格限制的原则。
3 国外探矿权转让法律规制可借鉴的经验
通过对国外相关情况的介绍和分析,发现国外探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制措施多同时采取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做法来规范探矿权转让市场行为。那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借鉴的经验如下:
第一,分不同矿种进行管理的经验。在探矿权现有矿种分类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转让。比如,从横向看,美国将矿产资源具体划分为陆上和水域的矿产资源。从纵向看,巴西将矿业权的管理根据资源种类分为四种情况分不同程度的限制管理。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根据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及自然赋存状态、勘查开采的风险程度,确定探矿权转让的条件和范围,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大多数矿种的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矿产,应规定矿业权只许转让给国内法人。
第二,加强监管的经验。各国除了规定对探矿权流转形式,还规定了行政主体对权利流转的监督管理方式。分析国外的监管经验,多采取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做法,对探矿权转让行为实施监管。如发达国家多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对矿产资源开采前实行准入监管、开采中实行监督员和资格人制度及开采后的土地复垦制度,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我国可借鉴以上措施,为了防止滥采滥挖,非经审批登记的转包、虚假联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环境安全及交易安全,应建立探矿权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开发管制机制、环境监督机制、安全监管机制、执法监督机制等一系列长效的法律规制措施来规范转让行为,促进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适度限制的经验。通过对上述这些国家探矿权法律规制措施的分析,发现矿业发达的国家一般对于探矿权转让的实质性条件限制较少,政府是以市场服务者和监管者的角色来鼓励和保障矿产资源的流转活动的,国外很多勘探者正是以合法转卖矿业权作为动力,来促进矿产资源的深度勘探。然而,我国探矿权转让从计划时期的禁止流转到市场经济时期严格限制与监管的规制措施,不利于探矿权的充分自由流转。因此,为推动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促进探矿权转让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我国应当借鉴国外适度限制政府权力的管理经验。
参 考 文 献
[1] 郗伟明.矿业权法律规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
[2] 袁华江.论美日欧矿业权权利金的基本形式及其对我国矿权市场的启示(二)[J].现代矿业,2009(11):18-20.
[3] 黄飞.从国内外比较研究看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J].法制与社会,2015(30).
4.国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与借鉴 篇四
很荣幸能参加这次由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组织的“国外高校课堂教学模式借鉴”专题培训。在两天的时间里,通过四位老师的以过来人的身份为我们传授教学经验的同时,让我们感受到了国外高校课堂教学模式与我们国内课堂教学上的一些不同之处,在新鲜感的背后,让我们感觉到受益匪浅,更感到意犹未尽。
在培训过程中,我们的身份由平时的教师转变为学生,更加对课堂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重要性有了感性的理解。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对国家的持续发展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高宣扬教授在第一天的课上尤其讲到法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虽然也很重视,但在力度和深度上远远不适应一个大国应有的水平。此外高宣扬教授还讲到法国高等教育中非常注重母语教育,虽然本人是在理工科学校进行教学工作,但仍然感受到现在我们国内的大学生虽然在专业知识的掌握上可能非常扎实,可是在基础的语言、文字表达上让人感受到达不到一个大学生应有的水平。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了要讲解专业知识以外,更要给学生灌输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重要性,在授课中自身也要注意一些表达方式。另外,高教授关于法国高等教育的课堂教学中鼓励学生的主动创造精神也值得我们深思,长久以来,我们经常在课堂做的是授以鱼,而非授以渔。我们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能让学生成为“学”生。
宋峰教授讲授的美国几所著名大学的教育理念让人感觉眼前一亮,不管是“自由教育理念”,还是“实用知识的教育价值观”,抑或是“重视学习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些都值得我们加以借鉴。想想平时在课堂上和学生的评价过程中,总是以书本为准,扼杀了学生的思考能力,实际上,独立思想远比填鸭式的教学更加重要。美国大学的全面教育和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完全符合我们国家现在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也是我们平时在教学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地方。此外,宋教授的关于美国大学的教学模式的介绍,也对我们进行教学方法和管理模式的改革指出了一个方向,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马万华教授的“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美国大学课堂教学模式的讲解,从实践的角度上为我们阐明了课堂教学中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尤其是“教学评价注重过程,而不仅仅是结果”与我们所推崇的素质教育而非应试教育的看法上是一致的。另外,马教授的“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学生是接受者,学生被动学习教师是引导者,学生是参与者,学生是积极的学习者”这一看法,也引起了我们极大的共鸣。我们在经常说“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但是在课堂上却总是以教师为中心,忽视了学生才是整个教学环节中的主角。
总之,在短短两天的学习过程中,有收获,更多的是思考以及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国外高教课堂教学模式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我们也一定把握住一点,不能一味照搬,要以辩证的思想发展出一套适合自身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模式。
5.私人银行发展的国外经验与借鉴 篇五
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我国私人银行起步较晚,与国外私人银行业务在服务方式、金融产品创新和发展环境等方面有较大的差距,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2007年以来,各大银行都瞄准了庞大的中国私人银行市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但是由于我国私人银行起步较晚,与国外私人银行业务在服务方式、金融产品创新和发展环境等方面有较大的差距,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国外私人银行发展的先进经验
1.服务方式的网络化使国外商业银行逐步收缩营业网点在美国、英国、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随着现代化支付工具和网络的发展,85%以上的私人银行业务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办理。2005年以来,欧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所处理的业务量在总业务量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为了减少营运成本,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一些著名的商业银行开始逐步撤并营业网点。
2.不断开发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适应各类客户的需求国外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适应客户需求和有特色的金融产品,业务范围逐渐涵盖社会生活各层面,如结算、担保、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委托理财、外汇、代理税收、代收工资费用等,同时通过网络进一步提供旅游、信息、交通和
娱乐等全方位公共服务。中间业务收入成为各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据统计,私人银行客户带来的利润能够达到银行普通零售业务的10倍左右。
3.先进的营销体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以美国的花旗银行为例,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后,针对中国市场,花旗银行以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为依托,由银行专家型人才根据客户需求,对各种个人金融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组合和创新,产生出满足中高层个人客户资产增值、保值及安全、方便投资需求的个人综合金融产品。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花旗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除了积极利用广告媒体和各种宣传资料外,还注重市场调查和信息的搜集工作。精准的目标客户及营销手段,使花旗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在全球都收效甚佳。
4.完善的法律规范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西方发达国家私人银行业务历经长期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我国私人银行发展的现状
随着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相继启动私人银行业务,国内商业银行进军私人银行领域又掀起了一个高潮。从今年开始,国内商业银行对这一市场的争夺有望步入全面竞争时代。去年3月中国银行在中资银行中率先推出了私人银行服务,其后招行、中信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宣布成立各自的私人银行中心,服务对象大都
是个人金融资产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客户。今年以来,在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启动满周年之际,中资银行布局私人银行市场明显提速。此外,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也有望在上半年推出这项业务。“相比去年,今年国内在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方面的提速,表明各家银行已经对这项业务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达成了共识,意味着国内银行对这一市场的争夺开始进入全面竞争时代。“近期私人银行业务的竞相开办,也标志着中资银行在发展中间业务方面取得了重要进步。”
需要指出的是,私人银行业务立足于制定一整套解决客户金融服务问题方案,除了对客户财富进行合理的投资规划之外,往往还涉及法律、教育、医疗等一系列非金融类的增值服务,这对中资银行来说仍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发展私人银行需要循序渐进的原则,国内银行可参考起步、扩张、创新三阶段的发展路径,在客户、产品或服务、渠道、流程、信息系统等方面逐步实现目标。
三、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1.私人银行专业人才短缺
当前国内私人银行团队中年轻人较多,虽然专业背景、个人综合能力都不错,但是缺乏经验,很多国外的私人银行家,都是在行业中工作了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经历了长期工作的历练和几轮经济周期,经验、阅历都十分丰富,而目前国内私人银行业务还刚刚起步,人员的认证体系、培训体系都不完善,客户经理经验有待积累。人才缺乏成了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
2.银行产品研发和创新不够
当前私人银行产品创新机制并不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要求金融企业分业经营,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综合化水平很低。银行除了
提供各类标准化产品之外,难以适应复杂的个性化财富管理需求。因此,商业银行只能更多专注于服务形式上,如服务团队配备、专属场所、亲情服务等等。但服务的改善有时并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也很难为客户的资金起到分散风险的效果,这成了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又一个瓶颈。
3.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私人银行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由于私人银行所提供的服务与普通理财业务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多不同,原有的一些管理办法已经不适用于私人银行的业务,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的监管政策,私人银行的业务很难完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有冲突私人银行业务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跨越多个部门和业务领域,尚没有明确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法规。仅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定义以及对个人理财业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模式,因此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受到一定限制。
4.业务处理方式落后
落后的业务处理方式成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瓶颈我国的商业银行计算机网络联网程度偏低,电子化服务还不完善,电话银行还不普及,网上银行刚刚起步。例如,电话银行操作起来相对繁琐,语音报读菜单冗长,造成客户不必要的损失。网上银行虽然快捷方便,但因熟练使用电脑的客户人数相对较少,普及与推广十分
有限。
5.金融产品单一
相对单一的金融产品限制了客户的需求由于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管理体制,出于对市场风险的控制,国家对银行、证券、保险合作有较多限制,国内商业银行对证券、保险等综合产品的开发较少涉及。与国外相比,国内商业银行的各项中间业务品种单
一、规模有限、结构不合理,个人金融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难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
三、国外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队伍针对目前国内私人银行业务领域高素质专业人才十分匮乏的局面,国内银行在紧跟国际潮流。加大对相关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的同时,还可以大胆引进国外高级管理专业人才,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整体服务水平。商业银行要精心挑选具备一定金融专业知识、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优秀员工作为私人银行业务人才,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和开发力度。
2.修订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为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当前,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业务不断交叉渗透,应及时制定、修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分工和监管协调机制,逐步放松分业经营的限制,同时给予银行一定的产品创新、产品定价方面的自主权,进一步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建立透明的个人收入体系,制定混业经营交叉地带的相关法律,规范境外投资,制定科学规范的会计税
收制度,严格实施金融监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护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3.创新个人金融产品,满足多元化需要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的合作将更加密切,为银行提供更多的私人银行业务品种创造了条件。商业银行应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尽快开发私人银行业务需要的个人金融产品,以赢得客户的信赖和长期支持。
4.加强营销体系建设,改进服务方式市场营销推广的目的就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产品宣传,使客户了解金融产品,充分享受金融产品带来的实惠和好处,主动地接受银行提供的个人银行服务。建议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营销体系,引入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的现代营销理念,加大金融产品市场营销力度。
6.国外农业产业化模式 篇六
国外农业产业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逐步形成的。在农业产业化的浪潮中,各国的发展模式多种多样,北美、欧洲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作物、畜牧、水产、林业等产业,都普遍推行了农、工、商一体化的经营体制,有的已实行跨国经营,俄罗斯和东欧国家也纷纷出现了“农、工、商综合体”之类的模式。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作社模式
合作社模式主要有农牧业生产合作、生产资料供应合作、产品加工销售合作、经营管理和技术信息咨询合作以及信贷保险合作等。这种模式在欧洲较普遍,大多是中、小农户自愿联合集体加工或销售,社务由全体社员协商,一人一票,民主议决,其收入一般是在扣留必要的公共积累后,按社员投入多少进行分配。在合作社巩固和发展的基础上,各地合作社又自愿按产业联合,逐步组成从地方到中央的联社。例如,芬兰25600个奶牛户(占全国80%),组成47个乳制品合作社,经营牛奶的加工和销售。经过资产重组,以股份制形式组成全国联社性质的公司,产品多达1400种,加工量占全国的77%,年营业额已达18亿美元之多,企业资本迅速扩张,竞争力大大增强;美国家庭农场一般都参加几个不同性质的合作社,平均每个农场参加2个合作社;在德国,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1~3个合作社,各种农民合作组织的最高联合机构是设在波恩的德国赖夫艾森合作联社,它代表农民在经济、法律、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利益,负责咨询并设立合作组织基金,保持与政府及国内外农民合作组织的联系。
2.专业协会模式
这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把分散的农场或农户通过市场开拓和技术、信息服务等环节联结起来,形成利益结合、互相依赖的社会化生产和销售服务体系。如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共同出资建立的农民自我服务组织,其组织系统包括区、县、中央三级,业务范围包括信贷、购买、销售和生产指导等,日本农协批发的农畜产品占批发总量的60%以上。澳大利亚设有全国羊毛协会、羊毛销售经纪人协会、羊毛出售商协会和羊毛加工者协会,分别代表羊毛生产者、经纪人、销售商和加工商的利益开展
业务。这四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澳大利亚羊毛交易所,经营全澳90%以上的羊毛销售。交易所在全国设立8个销售中心,每个销售中心是一大型的室内市场,陈列着各种展箱、样品以及质量鉴定书和价格标签,买主与经纪人签订购买合同,一般经纪人收到羊毛后两周内将其卖掉,收取货款。
3.企业集团模式
这是国际国内资本向农业倾斜而形成的综合或专业的企业集团。如意大利的全国农业合作社联合会菲亚特集团、皮雷利集团所经营的大型农场和公司以及水果收购、分级、贮存、保鲜、加工和销售的产、供、销一体化的综合企业。企业集团向农业生产者提供财政、物资和技术援助,参与农场(农户)的经营管理,并根据市场情况对农畜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等提出严格要求,农业生产者必须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大批量的、均衡的、标准化和高质量的生产,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农业生产者将被淘汰。近年来,跨国农业企业集团迅速崛起,它们在兼并有关食品加工企业之后,成为世界性的跨国农业集团。如可口可乐公司,1990年收买了与食品加工有关的销售额达39亿美元的华垂斯食品公司,一跃成为世界屈指可数的跨国农业综合企业。
4.其他模式
韩国的农协和产、学、管、研一体化模式。20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农业在本国发展现代农业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支撑作用,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发展农业和农村社区福利,开展资金存贷,生产要素购买,农产品仓储、运输、加工、营销、保险,以及与农业有关的研究、出版和教育等支持性活动,深受农民的欢迎。泰国的“农业工业化”战略与“政府+公司+银行+农户”模式,使农业从单纯的原料供给者上升为制造业的参与者,使产品加工业成为泰国出口业的支柱,使农业和工业的关系进入一个谁也离不开谁的新阶段,使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前苏联的农业跨单位合作和农工一体化等等。
7.国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与借鉴 篇七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保险机构可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依据农业灾害损失的特点制定保险合同,并根据自愿原则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出险就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保险合同给予赔偿。然而,在世界农业保险史上,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在美国、加拿大等保险市场较发达的国家早有先例,但商业保险公司单纯开展的农业保险基本上是失败的,除了单一承保雹灾风险,以及智利和毛里求斯等国在严格限定承保的条件下取得了成功。雹灾险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发生的概率很低,风险单位较小又容易分散的单风险。而智利商业保险仅限于大型农场,险种也只包括谷物和水果,且列明风险,还有30%的免赔率。毛里求斯的保险体系仅限于甘蔗,再加上相当复杂的保险费率档次。
根据2003年中国保监会提出的指导各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五种主要模式,其中有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两种商业性农业保险在我国试行。
1.1 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
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中,最典型的就是法国安盟保险。安盟现在是法国第二大综合性保险公司,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农险方面占据了法国65%的市场份额,承保了70%的农场和农业工人。安盟公司所承保的农业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农业从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职业风险;二是农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风险。安盟公司没有单独做传统意义上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这两部分保险是对农民最具吸引力的险种,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却是最费力且利润率最低的部分。安盟从最初只承保单纯的农业风险,逐渐承保农民的各种风险,接着承保农村的各种风险,现在已经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并且除了保险业务之外,还做起了资产管理、房地产、银行等业务。
在安盟保险的经营模式中,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积极主动的拓展了农业保险的外延,凡是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一切保险业务都纳入农业保险的范围,这样很顺利地增加了利润的来源。
1.2 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
2005年1月11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阳光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农垦区正式挂牌开业,开始探索相互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阳光公司是中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模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行业。阳光公司在黑龙江垦区范围内经营种养两业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险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以互助模式运作。公司采取会员制,将被保险者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凡与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者,自动成为本公司法定会员,会员根据合同约定向公司缴纳保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出现盈余时,再对会员分配盈余、赠送保险或降低保费。阳光公司实际是以统一经营为主导,以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在公司和会员之间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除了进行灾后补偿外,公司还将业务伸至灾前预防,建立了“防、保、救、赔”的风险防范体系。
商业保险在应对农业灾害风险时,有它相应的存在空间,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商业保险模式很难有较大的发展。随着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愈发重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模式会发展越来越好,农业商业保险模式要么选择更细分的保险市场,要么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2 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是一个弱质产业,同时又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对农业风险灾害风险的管理尤为重要,政府应当介入其中。在政府介入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是政府直接救助。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农业保险商品通常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更趋近于公共物品的一种准公共物品。现行的农业保险大部分都有政府的介入,那些更偏向商业性保险的模式,即使政府没有参与,也离不开政府在背后支持。目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这也是农业风险管理最为普遍的模式。政府直接救助的情况发生的较少,对农业风险灾害风险的作用也有限,更多的是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2.1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典型模式
经过近些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下四种模式:上海“安信”模式、吉林“安华”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和新疆“中华联合”模式。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差别比较大,这几种模式既有相同的地方,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2.1.1 上海“安信”模式。
2004年9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成立,该公司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在政府支持下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上海“安信”模式实质是政府主导下农业专业保险公司经营,公司由政府出资成立,并给予财政补贴,实行“统保”制度,强制性入险,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此外公司还多险种经营,实行“以险养险”,除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经营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2.1.2 吉林“安华”模式。
2004年7月,由七家企业发起设立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成立。公司采取商业化运作,主要经营农村保险、涉农保险、城市保险。根据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实际情况,走“大农险”之路,经营“一揽子”农村保险业务,并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经营模式。“安华”模式的特点有三:一是机制灵活,安华公司是股份制商业公司,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来经营,既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也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二是业务种类丰富,公司开发了“一揽子”保险产品,为农民提供种养、家财、健康、意外、责任等综合保险服务;三是销售渠道广泛,安华农险公司采取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结合,间接销售为主的销售方式。
2.1.3 浙江“共保体”模式。
2006年3月,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在杭州成立,该共保体由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天安、永安、华安、安邦、大地、太平产险等共保体10家成员公司组成,其中人保财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它们共同负责运作该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共保体内,成员由“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组成,根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指导原则,以商业保险运作模式,实施对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结算、风险准备金提存等,其中“首席承保人”具体负责经营。“共保体”模式采取“市场运作,政府兜底”的方式运行,这些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省政府授权,经营运作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通过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来解决单一主体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共保体经营范围也比较广,包括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大类。
2.1.4 新疆“中华联合”模式。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前身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主要在新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改为现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保费中含有财政补贴,其实质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华联合经营农业保险的初始资本金主要是由财政逐年拨给的,公司对农险实行内部单独核算,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减免营业税,对农户实行部分保费补贴。目前,主要险种实行强制保险,其他险种的允许自愿投保,在内部组织经营中,实行公司与建设兵团的场、团“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办法,同时调动场、团的积极性,解决理赔的困难。
2.2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典型模式
依据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主要制度设计特点,国外农业保险可以划分为五种典型经营模式:美式模式、日本模式、西欧模式、原苏联模式及发展中国家模式。由于原苏联模式是计划经济时代下的产物,西欧模式的政策性不够强,本文重点介绍余下的三种模式及其经验。
2.2.1 美国模式。
目前,除了美国外,采用此模式的还有加拿大、瑞典、智利等国。美国模式是以政策性农作物保险为主体的保险制度。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试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经过近70年的实践探索与创新,其政策性农作物保险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农作物保险向现代风险管理制度的历史性演变。国家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经营大部分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一切经营费用都由政府支付,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享有免税待遇。美国农作物保险的组织构成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也称为风险管理局)、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三部分(见图1)。其经营运作主要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政策制定、经营和管理以及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他们承担了农作物保险的全部直接业务。第三层次为保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很多代理人可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美国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农户自愿投保,政府提供补贴。
2.2.2 日本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称为“农业灾害补偿制度”,概括而言就是政府通过高额财政补贴稳定农户经营以达到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项农业支持制度,该制度模式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模式。日本农业保险组织有三种:一是以市盯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础,直接承办农业保险;二是以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为中心,是共济组合的联合保险组织,承担共济组合的分保;三是以各级政府为领导的农业保险机关,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形成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这几种组织形式承担了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业务,是构成日本模式的基础。
日本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机制比较灵活,注重保护农户的利益。财政补贴弹性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保险费、事业费,防灾防损活动经费等,并且其保费补贴与费率挂钩,费率高的险种补贴比率高,反之亦然。农户选择权利大,日本也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两种方式并存,一方面,对关系国计民生有重大意义的农业保险(如水稻、小麦等)以及生产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必须加入农业保险等,实行强制保险;另一方面对非重要的农业保险险种(如水果和园艺作物等)以及生产数量小于规定规模的农户,实施自愿保险。但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政府均提供保险费率补贴。日本的农险经营模式从制度设计上考虑保费制定的合理性与农户的利益,保证了农户自助组织的稳定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达到了促进农业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
2.2.3 发展中国家模式。
发展中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是以一些亚洲国家为代表,如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印度等,巴拿马、巴西等中南美洲国家,也都进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索。这些国家农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有:首先,一般在组织形式上采取国家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主要有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私营保险公司经营以及国家与私营保险公司成立股份公司经营等几种方式。菲律宾设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该公司的董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公司总经理兼任),还有代表政府的农业部长、劳动部长、土改部长、预算管理部长等,再加上土地银行行长和私营保险机构代表组成。泰国是由国家银行、农业推广开发部和农业保险三大机构联合经营农作物保险。其次,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没有发达国家那么完善和成熟,其模式相对来讲险种少,保险覆盖面小,保险责任范围较窄。农业保险公司在担保时有严格限定承保标的和责任范围,种养殖业的承保范围都是以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比如印度主要是小麦保险和少量的水稻、棉花和牲畜保险,泰国是小规模的水稻和牲畜保险。最后,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法规,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农业保险的合法地位。菲律宾有《农作物保险法》,巴西则颁布了《农业保险总法》和《农业保险和农民生命保险法》。
2.3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经验
虽然国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体制在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差别,模式之间的差别也很大,但也能发现政策性农业险的一些非常值得借鉴的经验。
首先,重视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各个国家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时,都是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找到相应的规律,然后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扶持农业险的发展。尽管美国整个保险业的法律比较健全,但政府仍然出台了一些与农业保险直接相关的法律。美国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到了20世纪80年代,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户参保,对该法案又进行了多次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据不完全统计《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较大的修改就有19次,1994年还专门出台了《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日本在20世纪早期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1947年日本将相关法律合并后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从而确立农业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1978年6月,菲律宾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为农业保险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次,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定的财政扶持,已经建立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比如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财政政策,还有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等。2000年,美国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政府向私营的保险公司提供20%~50%的业务费用补贴,1980~1990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补贴累计达到150亿美元。加拿大是对农户给予25%保费和保险公司50%管理费的补贴,并且还承担部分再保险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的力度也相当大。农户参加强制保险或自愿保险,都可享受政府补贴,以水稻为例,根据不同的保险费率,政府补贴其保费可达50%~70%,对农业共济组合及其联合会,政府不仅给予分保补贴,还承担部分或全部办公费用。
最后,保险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国外的保险组织形式有完全政府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私营、公私合营等形式,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内,有多种组织形式。美国农作物保险的组织构成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也称为风险管理局)、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三部分。法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了“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塔顶为农业相互保险集团,“金字塔”的中层是22家地区或省级公司,塔的最底层是9000家左右的互助保险社,是集团最基层的经营组织,基本覆盖所有乡镇。
参考文献
[1]龙文军,农业风险管理与农业保险[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
[2]周琪,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B].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3]李海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M].山东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4]吴俊丽,国外农业保险对中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启示[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5]吴红,关于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思考[J].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09期.
[6]史建民、孟昭智,我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09期.
8.国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与借鉴 篇八
【关键词】工业设计 教学模式 应用
一、项目背景
中国工业设计经过萌芽、成长、稳定等阶段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目前来看,中国工业设计和国外相比,依旧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在工业设计教育方面,国外一些工业设计优秀院校具有健全的师资队伍、先进的科研条件和宽松活跃的学术氛围,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为此,对其教学模式及教学内容进行调研分析,取人之长, 对我们自身的专业建设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项目研究目标
本研究分析了新加坡国立大学、魏玛包豪斯大学、荷兰埃因霍芬理工大学三所著名院校在设计上的教学培养模式,总结它们的特点和优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为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的工业设计创新人才培养提供借鉴。本研究成果对国内其他高校的设计专业教学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项目研究内容总结
(一)三所高校工业设计课程内容设置的分析总结
在工业设计教学课程设置内容方面,三所高校基本围绕专业基础课、专业设计技能课和专业实践项目展开,采取循序渐进、逐级加强的方式设置课程,在大的课程设置方向和具体的一些课程类目上较为一致。但各个学校也有其特色:新加坡国立大学根据其培养目标,在大三的课程中开设了不少设计管理、品牌和设计文化等较为高深的课程;魏玛包豪斯大学侧重设计技能和才能的培养,把设计史论和设计管理类课程放置在大三,即先实践再补充相关较为高层次的理论知识;荷兰埃因霍芬理工大学则鼓励学生修读关联课程,鼓励跨校选课,和其培养通用型设计人才不无关系。
(二)三所高校工业设计教学模式的分析总结
1.在培养目标上,新加坡国立大学和荷兰埃因霍芬理工大学把学生培养成为有全局观的综合性设计人才,而德国魏玛包豪斯大学更倾向于把学生培养成为设计才能过硬的专业性人才。各所大学培养目标清晰,思路明确,教学团队也为之而不懈努力,其在设计教育领域成果显著。
2.在教学模式上,三所大学都极力强调注重学生能动性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模式上大胆创新,让教学课程内容能很好地落实到位并且在学生身上取得成效。从国立大学的模块化教学、包豪斯大学的双轨制教学和埃因霍芬理工大学的导师制教学可以看出,教师已经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教学模式的引导者和执行者。通过先进的教学模式,教师能极大地调动学生的互动性,通过监督设计过程,帮助制定学习目标,并监控学生能力发展项目。
3.在教学资源上,三大高校都拥有强大的设计实践平台和设计交流平台,除了自身在教学上的工作坊和实验室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到位外,还自建设计实践基地,校企合作、高校联盟、国际设计交流等。
四、项目研究结论启示
本研究获得的结论对我校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工业设计教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工业设计课程设置
科艺学院的工业设计课程设置及授课次序和国外的三所高校在大方向上趋同,课程内容覆盖面基本齐全,但课程体系还可以优化。这需要结合培养目标,去除不必要的课程,合并类似设计课程,强化核心课程,尤其是实践类课程,充分考虑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课程之间的授课顺序,让学生能循序渐进了解和掌握知识,如条件允许,适当增加跨学科、跨系部的课程选修。
(二)工业设计教学模式
1.工业设计培养目标
科艺学院工业设计也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但目标制定过于随大流,和其他高校并没有大的区别。建议充分考虑本校实际情况、生源资质和教学资源,制定符合本校工业设计学生的培养计划。过高过低的培养计划都不符合要求,也不利于教师团队执行。
2.工业设计教学模式
科艺学院没有形成适合自身的教学模式。基于本项目研究结果启发,可采取模块化教学,授课方式多元和自由,引导性教学,而不是填鸭式教学;增强教师和学生的互动关联,可以借鉴“导师顾问制”和“双轨制”教学;调动学年级之间的互动,形成高低年级之间的垂直交流和沟通机制;完善实验实习工作坊硬件设施,配备软件设施,如实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等,防止实验设备建而少用,甚至不用等情况出现。只有将教师和学生的教学和学习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教学模式才会活,才有效。
3.工业设计教学资源
三所高校拥有丰富的教学资源,表现在强大的实验实践基地和平台、丰富的学术交流、良好的校企合作和广泛的高校联盟等。科艺学院也需要结合自身的办学情况,寻找校企合作、高校联盟、设计交流、实践基地等资源为教学服务。这些资源是设计教学的重要构成部分,能带给学生更多的锻炼机会和成长空间。
总之,良好的课程教学模式不是一朝一夕能建立起来的,这需要从高校层面建立框架和结构,教学团队负责实施,学生群体积极响应,形成良性而高效的教与学的氛围。设计学科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的优秀教学模式,同时结合自身办学的资质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要求的教学模式。
本研究从国外高校设计教学模式中总结出一些要素。由于受采样高校数量的限制,教学模式未必能全面覆盖,如能进行更多更深入的案例研究,研究结果将更具代表性,结论也更加权威。
【参考文献】
[1]陈媛媛.新媒体艺术人才培养模式探究——以德国魏玛包豪斯大学媒体学院为例[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03):105-108.
9.国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与借鉴 篇九
国内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要模式、经验及借鉴 景丽1,苏永涛2,王爱玲3(1.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中心,河南郑州450002;
2.河南省农村科学技术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州450002;3.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介绍了国内外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几种典型模式,论述了不同模式对河南省的启示,讨论了河
南省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模式;借鉴
中图分类号:F30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268(2008)10—0015—05 现代农业是以现代发展理念为指导,以现代科
学技术和物质装备为支撑,运用现代经营形式和管
理手段,贸工农紧密衔接、产加销融为一体的多功
能、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体系。现代农业是科技化、工
业化、社会化、农民知识化、可持续化的农业。笔者
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并结合实地考查,谈一下国内外 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及启示。l 国内外发展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模式及经验 1.1 美国模式
美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表现为:采用政府干
预和保护下“市场主导”推进机制,以现代科学技术 收稿日期:2008一05—18 作者简介:景丽(1977一),女,河南安阳人,农经师,本科。主要从事农业经济与管理研究工作。,· 】5 · 万方数据 2008年第10期
和现代工业装备农业为支撑,以机械化、规模化和公
司制农场管理方式为主要途径,走以提高劳动生产
率为核心,提高农业生产率、商品率、经营效益和资 源配置效率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形成了“规模化生 产+市场机制+政府保护”的运行模式。这种模式
建立在土地丰富,劳力短缺的资源禀赋特征之上。主要特点是:
(1)生产机械化、科学化和规模化显著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据统计,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
国一个农民平均拥有设备价值达7万美元,高于当
时产业工人拥有量;目前美国农场中合股农场占私
人农场、合股农场和公司农场总数的90%以上,其 销售量占总量70%以上。(2)农业产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程度提高。主
要依靠农民自发组织的民办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
通、初加工、储运等专业化服务,在连接生产和市场 的过程发挥着重要作用。(3)政府保护和促进政策制度化、系统化和持续
化。美国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和每隔5年修改出台
《农业法案》计划等调控手段,建立健全了完善配套的农业政策体系。目前,美国农业生产率、农业资源
配置率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使美国农业以其超乎 寻常的高效率著称于世。1.2 日本模式
日本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表现为: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型的机制作用下,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
“三位一体”(小农地权、农协组织和政府保护)农业 体制为条件,以大量资本投入为前提,通过依靠农业 科学技术引进创新和政府强力干预,走以土地生产
率为核心,提高农业生产率、资源产出率和农民收入的农业现代化跨越式发展道路,形成“小农经济+农
协组织+政府保护”的运行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土地贫乏的资源禀赋特征之上。主要特点是;
(1)政府强力增加农业资金投入。解决了“资金
从哪里来”的关键问题,制定了多渠道增加农业资金 要素投入的政策措施和法律制度。
(2)疏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解决了“人往哪 里去”的重要问题。
(3)通过法律形式,强化政府保护。日本政府对
农业的保护性干预强度超过美国,体现了日本政府 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倾斜和保护。据统计,20世纪 80年代中期日本对农业的平均保护率达到21%(同
期美国和欧共体都在6%左右),同年的农产品补贴 为400亿美元。
.1宅.· ’
(4)日本充分发挥了工业大国的生物化学技术
和机械制造技术上的优势,以引进为主,研究应用先
进农业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大降低了农民生产成本和风 险,提高了投入产出率。(3)政府保护政策。政府制定了财政补贴等政
策,建立了农业风险保护机制,农业呈现了农业萎缩与农业现代化同时并存的格
局,但这种情况却反过来促进了台湾农业内部结构 调整和技术进步。
(4)农业产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发展精细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率。
(5)探索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小农经济的农
业管理体制——实行“三位一体”(小农地权、农协组 织和政府保护)的农业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弥补资
源不足和小农经济的缺陷,推动日本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1.3 韩国模式
20世纪70年代到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韩
国农业保持了长达30多年的高速发展态势,并使韩
国一举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其发展的持续高速特性,被学术界称誉为“汉江奇迹”。韩国的农业现代化发
展主要得益于以“脱贫、自立、实现农业现代化”为目 标的韩国政府发动的韩国“新村运动”。韩国新村运
动作为农业的革命性运动,改善了农业生产基础条
件和农村环境,加快了韩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韩
国农业现代化模式的特点是:(1)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基础和起点,以增加
农业投人渠道为切人点。韩国政府通过工业反哺农
业,城市支援农村和资金适度倾向等多种渠道,不断 增加农业投入。
(2)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加强农业基础设
有效地控制了农业的 生产和社会风险。1.4 台湾模式
台湾农业现代化模式表现为:以小农经济为基
础,依靠科技创新和农民教育,通过适度规模的集约
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专业化分工,提
高资源产出率;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带动的有机结
合,推动农业现代化。主要特点是:
(1)适度规模化。尽管台湾城市化使农业劳动
力数量大大减少,但受“兼业现象”制约,台湾生产的 规模扩大幅度有限。1952年到1991年劳动力人均
经营耕地的规模从0.57hm2增加到0.89hm2,40 年增长了56%。
(2)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专业化的合作
社、农会组织及其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把小生产 和大市场联系起来,把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现代化 结合起来,兼顾国际国内市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万方数据 河南农业科学
(3)受国际市场影响,台湾作为农产品出口地
区,从上个世纪70年代逐步转变为农产品进口地
区,而且贸易逆差逐步增大。尽管贸易逆差使台湾
变化。1952年
与1991年台湾农业产值中农林牧(畜)渔的比例分
别为69:6.5:15.8:9.1和49:0.4:28:25.6,稻谷从58.7%下降到26.2%,水果从3.5%上升到
30.4%,蔬菜从4.8%上升到22.2%。1.5 沿海地区模式 沿海地区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
神的同时,大胆实践,主动探索,打破传统思维定势,坚持用工业化的理念发展农业,用现代化方式指导
农业,用城市化手段推进农业,创新工作思路,创造 性开展工作,闯出了一条突出“四进”服务,发展现代 农业的新路子。广东、江苏和浙江等沿海地区始终
把开发、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先进技术、高效模式作 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突破口,努力在提升农业科技贡
献率上做文章。通过引导农户“进”组织、组织产品 “进”品牌、打着品牌“进”市场等形式,推进现代 农业。
其中典型代表为厦门市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
厦门市针对农业腹地小、农村城市化程度高、农民居 民化进程快的实际,大力推行“两头在厦,中间在外” 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一
方面,进一步培育
和扶持科技程度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
强,进而通过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引导农产品集约
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另一方面,通过鼓励龙头企 业在原料供应、技术交流、市场拓展等方面加强与欠
发达地区的协作,有效带动福建中西部地区与沿海 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2 国内外发展农业现代化模式对河南省的启示
(1)农业现代化发展离不开资金、工具、人力和
技术等四大生产要素投入质与量的全面增加。为提
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和效益,进行适应性制度体制
改革,消除农业生产力发展中的制度障碍已成必然。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可以看
出,凡是对农业的资金、技术、人力和生产工具的投
入越大,农业现代化发展速度越快;凡是制度创新越
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其进程就越快越稳。违
背了这个规律就会延缓进程,甚至造成失败。
(2)农业现代化离不开政府干预、支持、保护和
调控。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是农业生产
要素质与量的增加过程,又是农业资源合理流动、合理配置的过程和结果,客观上要求农产品质、量和效 益的提高,要求农产品结构优化,适应市场需求,流 通顺畅,流通成本低廉。农业发展离不开政府引导
和支持,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离不开政府政策和法 律的保护。
(3)在小农经济的基本框架下也能够实现农业
现代化。其关键在于能否使农产品流通的服务功能
强大化,适应小农经济分散生产和经营的特点,提高
农产品的商品率。其实现途径可以是“公司+农户”的产业化形式,也可以探索像日本的农民专业化协 会等组织。
(4)农业现代化离不开科学技术现代化和劳动
者现代化。无论美国还是Et本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历
史证明,没有强大农业科技支撑和农民素质的提高,单靠资金、耕地和劳动力数量的增加是难以实现农 业现代化的。
(5)当代农业现代化是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信
息化和经管管理现代化的结合与均衡发展的结果。如果离开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单靠某个方面的单向突破同样难以实现农业现 代化。
(6)农业现代化发展是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
组成部分,离不开一定的工业化、城市化基础及其支 撑,否则农业现代化将是一纸空谈。历史已经表明,越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业现代化实现得越早,发展
速度也越快,这一基本规律在落后国家一样适用。
3推进河南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3.1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
件。从理论上讲,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大致有2条途
径:一是扩大经营主体的规模。二是靠产业群体内
各经济主体的联合,即通过规模的扩大来实现。就
是从河南省各地的实际出发,把基地建设、生产规模 的扩大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各具特色、布局合理的优势产业和产品形成区
域主导产业,逐步形成与资源特点相适应且具有一 定规模的区域经济格局。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农业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农业经营主 体(农户)与农业服务产业是双层经营、统分结合的 · 】7 ‘ 万方数据 2008年第10期
2个方面,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主要起“统”的作用。规模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方式现代化的两翼,缺一不可。社会化服务以专业化生产为基础,而专业化生产则以社会化服务为前提。在经济较发
达的苏南地区,靠社会化服务完成的劳动量占到总
用工量的70%,正是靠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
用,使苏南农业在乡镇企业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基本
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因此,河南省作为经济不发达
地区实行农业现代化,更要加强
双层经营体制中
“统”的环节建设,即加强社会化服务的作用,以提高 农业的规模效益。
3.2工业化理念,一体化发展 用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第一,有重要的推广应用
价值。这种模式,把较大的集团公司与农民合作经
济组织等中介服务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仅通过 农民自发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组层经营,把更多的农 户同大市场联系起来。目前,河南省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发展到6 544个,吸纳农户会员578724户,仅占
要借鉴企业效
益至上的理念,促进效益农业的发展;第二,要借鉴 企业广泛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理念,进一步放宽搞
活农业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第三,要借鉴企业注
重科技创新的理念,加速农业科技进步;第四,要借
鉴企业注重产品营销的理念,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
和市场占有率;第五,要借鉴企业讲求社会化协作的理念,加速农业经济组织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走向规模化、市场化进
而实现现代化的一条切实而有效的途径。同时,也 较好地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和农业与
非农产业的协调发展问题,使得千家万户的分散经
营得以较佳的规模组合,也使得种养加、产供销、农 工商形成一体化经营。截止2006年底,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达
4万多个,较1997年增长了80%以上。全省农业产
业化经营组织呈现出多种发展格局,主要有:“公司 +农户”型、“公司+基地+农户”型、“公司+中介组
织+农户”型、“公司+农场”型、“公司+园区+基地
+农户”型等多种多样的模式。在这些模式中,“公
司+中介组织+农户”型模式,具
织起来,而且也实现 了农业产业的一体化发展。3.3市场化运营,合作制管理 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建立高度市场化农业的过程。商品化和市场化是农业现代化的起点和强
大推动力,因此,河南省的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也必然 就是大力发展商品农业和健全市场运行机制的过
程。要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就必须加快建设适应
现代农业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使农产品商品 · 18。
化,而且还必须使劳动力、土地、技术等各种生产要 素商品化。
现代农业是农民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化农
业。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组织管理农业,将广大农民组织到社会化大生产中去。世界上许多
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广泛存在中小农户的农业现
代化,大都是通过组织专业农业合作社实现的。河
南省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省,农业经济中千家 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比较突
出,因此,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十分必要。在建立
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合作社应逐步成为完整而相对
独立的自我服务组织,并通过多
全省农户总数的2.95%。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
量和层次距建设现代农业所要求的合作制管理还有
相当大的差距。因此,要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 为推进全省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根基”工程,同“科技 富民”工程一样,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3.4标准化生产,科学化推进 农业标准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农
业科学技术化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深受消费者青睐,充分反映 了社会对食品安全、环境质量和生命健康的关注与
迫切要求。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生产和加工
在全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食品安全和质量保证
显得尤为重要,对河南省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也具有
至关重要的影响。农业标准化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
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化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因
此,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要积极发展标准化农
业,严格按食品质量认证标准和生产加工技术规程 进行标准化生产。
科学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传统农业转
变为现代农业实质是将农业科学转变为科学农业,也
就是现代科技武装农业。进入21世纪,知识经济初
见端倪,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实质上就是现代技术尤其 是高新技术改造或替代传统农业技术体系,特别是生 物技术、信息技术起先锋和主导作用。河南省人多地
10.(林)国外课堂借鉴 篇十
作为一名年轻教师,能有机会参加这次由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组织的“国外高校课堂教学模式借鉴”专题培训我感到无比荣幸。我利用工作之余的两天时间,认真听讲了四位经验丰富的老师的为我们传授教学经验,让我们感受到了国外高校课堂教学模式与我们国内课堂教学上的一些不同之处,在新鲜感的同时,让我们深思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们的教学模式是否需要改变,是否需要向国外看齐。
在培训过程中,我们的身份由平时的教师转变为学生,这种转变让我对课堂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对国家的持续发展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做好高等教育工作,如何让其在我们国家的发展中起积极意义,这点仍然需要我们来不断探讨,不断学习、进步。
通过学习和对比自己身边的教学模式,我还是发现了我们教学中的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在培训中,高宣扬教授还讲到法国高等教育中非常注重母语教育。我们更注重应试教育,尤其作为一个工科教师来说,我们太注重学生会不会利用各种公式做强度计算,会不会利用各种计算机软件做建模,仿真,强度分析等,而忽略了对学生的基础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教育。这一点在学生的毕业设计说明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学生的书写不规范,文章安排层次和逻辑性很差,往往不能表达清楚。完全没有达到一个大学生应有的水平。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了要讲解专业知识以外,更要给学生灌输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重要性,在授课中自身也要注意一些表达方式。
另外,高教授关于法国高等教育的课堂教学中鼓励学生的主动
创造精神也值得我们学习,一直以来,我们经常在课堂做的是授以鱼,而非授以渔。以一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而不是讨论交流的方式。我们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能让学生成为“学”生。
此外,宋峰教授讲授的美国几所著名大学的教育理念更让人点头称赞,值得借鉴,例如“自由教育理念”,“实用知识的教育价值观”以及“重视学习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回想一下自己平时在教学过程中,总是以书本为准,扼杀了学生的思考能力,实际上,独立思考远比填鸭式的教学更加重要。美国大学的全面教育和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完全符合我们国家现在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也是我们平时在教学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地方。
此外,宋教授的关于美国大学的教学模式的介绍,也对我们进行教学方法和管理模式的改革指出了一个方向,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1.国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与借鉴 篇十一
美国:
转诊前,专科医生全面掌握患者信息
首诊:社区家庭医生
美国的家庭医生除了对患者进行初步诊疗,并根据需要转诊到专科医生以外,还负责每年1—2次对受益人的体检。通过定期的体检和详细的记录,家庭医生可以掌握受益人和家庭的健康情况。在需要转诊的时候,也可以及时让专科医生全面掌握患者的情况。
美国医院的“医联体”
在《美国医院和医生组织的新合作模式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一文中,美国大型学术中心建立了医联体。其中大型学术中心与社区合作建立医联体包括两种主要的模式。哈佛大学贝斯以色列医院通过和社区内的医生和医院合作建立联盟,把管理、临床、科研、教学和医生的培训进行全面的整合,提高社区内医生的医疗水平,达到双赢的目的。耶鲁大学附属纽黑文医院则利用和社区内医生共同投资的模式进行合作,将大型学术中心优质的资源引进到社区内。患者需要进行住院或者转诊的时候,则可顺利地转诊到耶鲁纽黑文医院。利用这种方式,让大型学术中心的服务深入到社区中。
系统地建立医联体和分级诊疗、转诊制度并非可以一朝一夕完成。其中除了分级诊疗的政策、保险制度、转诊的模式和方法以外,还有许多必要因素,例如家庭医生的培养、转诊诊疗规范等等需要完善。
英国:
每个居民都有对应
免费家庭医生
英国通过全科医生模式,每个居民都有对应的免费的家庭医生从而进行分级诊疗,但政府开支增长过快。在此背景下,基础医疗设施建设,包括社区医院、耗材、器械以及全科医生建设快速增长。信息化建设同步跟上,包括个人健康档案,医院间互联,为转诊提供方便,同样药品流通领域也进行了配套改革。
自1965年起,英国政府为了增加医疗供给,又重新实行了允许和鼓励私人开业、鼓励发展私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
英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主要由开业医师(包括全科医生、牙科医生、眼科医生和药剂师等)和开业护士提供。开业医生与NHS(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家庭医生协会签订合同,家庭医生协会监督开业医生的服务,并规定其费用补偿标准。此外,还负责按登记的注册人数,向他们支付酬金。
在英国,全科开业医生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每个英国居民都必须预先在一名通科医生处登记注册,其一旦发病时,就去找这些医生看病,或者由这位医生介绍去专科医院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在英国,约有97%的居民都有自己指定就诊的全科开业医生。每个通科开业医生的服务顾客都有2000多人。这些医生又被称为“健康守门人”。
而英国公共卫生服务依据其内容,分别由中央政府机构、地方公共卫生机构及一些私营卫生机构来承担。绝大部分卫生服务,如疾病预防、筛检、精神卫生、老年卫生服务、家庭卫生保健、残疾人健康保健及增进健康的其他一些内容,多由各地区及地段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服务则由企业与地方卫生部门联合进行。
日本:
区域医疗层级式分级诊疗
日本的分级诊疗制度的运行与英国完全相反,几乎走的是另外一条道路,两大特点可以概括为:①没有建立家庭医生(或全科医生)制度和法律强制的转诊制度,主要依靠完善区域卫生规划;②医疗费用不再免费,而是选择国民和政府共同承担,加入了医疗保险的日本国民看病时只需自付30%的医药费(之前是20%),这样日本国民并不需要缴纳过高的保险费或消费税、日本政府也没有因为医疗支出过多而背上过于沉重的财政负担。
日本目前还没有建立家庭医生(或全科医生)制度和法律强制的转诊制度,主要依靠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强化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分工,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宣传教育,人性化服务引导等举措,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卫生规划,建立三级医疗圈
日本根据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适度打破行政区划,设定了层级明确、功能协调的三级医疗圈,促进医疗资源的适宜配置。三级医疗圈即一次(初期)医疗圈、二次医疗圈(全国约360个)、三次医疗圈(全国约50个)。一次医疗圈原则上以市町村(最低的行政层级)为单位,为居民提供便捷的门诊服务。二次医疗圈根据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社会经济、患者流进和流出比例等要素设立,医院主要提供住院服务。三次医疗圈原则上以都道府县(除北海道、长野县有两个以上三次医疗圈)为单位设立,区域中心医院主要提供高精尖住院服务(如器官移植、先天性胆管闭锁等罕见疾病、急性中毒等),除转诊外基本上没有门诊服务。
2008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对全国336个二次医疗圈进行调查,计算二次医疗圈患者流进和流出的构成比。其中108个医疗圈为稳定型,即居住在本医疗圈但到别的医疗圈就医的比例在20%以下,同时居住在别的医疗圈但到本医疗圈就医的比例也在20%以下。
经济调控,促进分级诊疗
由于很多工作具有公益性、服务延伸性等特征,日本通过医疗价格加算等形式激励医院提供这些服务,费用通过医保、患者自负和财政补助承担。
日本规定地域医疗支援医院要符合14项条件,其中1项为双向转诊率,即来院初诊的患者中诊所(或其他医院)凭介绍信转诊过来的患者比例达80%以上,或向上转诊比例达到60%且向下转诊比例达到30%,或向上转诊比例达到40%且向下转诊比例达到60%。确定为地域医疗支援医院后,将获得相应的财政专项补助和医疗收费加算(入院第一天入院诊疗费加算1万日元)。
此外,2002 年诊疗报酬制度调整规定,以治疗急性期疾病为主的医院同时满足3项条件:门诊患者中转诊比率占30%以上,平均住院日小于20 天,门诊患者和住院患者的比例小于1.5(全国约为1.9)。符合这3项条件的医院每床日最大可以加收2500日元(门诊转诊加算1000日元,急性期入院加算1000日元,其他转诊加算50日元),再加上地域医疗支援型病院住院诊疗加算,每年住院患者达1万人次的情况下,医院就会多收入3—4 亿日元。除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措施外,日本对普通患者也有激励约束措施,即除了急诊外,患者都需要凭诊所医生的介绍信才能到上一级的医疗机构治疗。如果患者跳过一次医疗圈而直接选择二、三次医疗圈治疗,除全部自费外,还需缴纳一笔额外费用,一般为3000—5000日元(大医院甚至更高,且大医院不接受此类门诊患者)。因此,日本患者一般首选私人诊所或地域内的中小病院(即一次医疗圈)作为初级医疗保健机构,再由一次医疗圈内的医疗机构开出转诊文书,向上级地域医疗机构转诊。
双向转诊有三类,县域内就诊比例高
日本的双向转诊有三类:
一是诊所间的转诊。日本很多诊所的专科能力很强,诊所间会在地域内进行转诊;
二是医院与诊所间的双向转诊。一般地域医疗支援医院和特定机能医院都成立“病诊连携室”或“地域医疗连携室”,通过传真、电话、网络等与诊所间进行预约、转诊等;
三是医疗机构与养老康复机构间转诊。日本养老服务机构种类繁多、层次分明,但病人在医院康复期后,或者养老康复后病情加重等,可以在两级机构间转诊。日本医疗保险统计数据显示,诊疗人次中县域内就诊比例相对较高(日本的县相当于我国的省,但人口一般在400万左右),如静冈县2009年国民健康保险(类似于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中96.4%来自县域内。
据了解,2010年日本公立医院门诊诊疗人次与住院人次比为1.94,即到公立医院就诊门诊病人中约50%转住院治疗,而我国2011年二、三级医院该比例为5%,说明我国二、三级医院普通门诊比例过高。如果按照日本的比例,我国二、三级医院门诊量可以减少80%—90%。
来源:健康报 健康界
12.国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与借鉴 篇十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可以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因此, 科技成果转化已经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目前, “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70%, 美国和日本甚至达到了80%, 而我国仅为20%左右。”[1]
高校作为国家科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其能力和贡献是高校自身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能够避免科研成果大量浪费, 而且对企业、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高等学校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之一。
“十五”期间, 高校作为第一单位承担“973”计划项目并担任首席科学家89项, 占立项总数的57, 05%, 承担“863”各类项目 (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专题项目) 占总项目数的近40%。2006年度, 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项目29项中, 高校参与获奖15项、占51.7%;在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项目41项中, 高校参与获奖25项、占61%;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184项中, 高校参与获奖106项、占57.6%。高校在三大奖中的获奖比例都超过了50% (以上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统计均不含国防专用项目户) [2]。
从上面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 高校已成为我国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高校科研成果中可以转化的仍属少数。有学者指出:“我国高技术研究计划, 15年来投资几百亿元, 产出很多论文, 但专利很少, 产品更少。目前, 我国每年近3万项科技成果中, 规模转化率不到1%。浪费了大量的科研资源。而且, 经济增长成本高出世界平均水平25%以上, 生产同一单位产值, 消耗是日本的8倍, 美国的4倍, 印度的2.5倍[3]。”从总体上看, 科技成果少、成熟度低、市场适用性差、转化率偏低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含义与影响因素
1.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含义
“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外一般被称为“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技术转移”以及“技术创新”。西方国家的学者对技术创新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解释, 一致认为:“技术创新是一个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 经过研究、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 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4]
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对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 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 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测验、开发、应用、推广直到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发展新产品等活动。”[5]
可见, 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目的是要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按照一般的技术创新观点, 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设想阶段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 、研发阶段 (小试、中试) 、实用化阶段 (进入到企业) 和商品化阶段 (如图1所示) [6]。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高等学校充分挖掘自身的资源, 充分发挥自身的科技优势, 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发展新产业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成果研究阶段的结束、商业化活动的开始。
1.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不仅涉及科研体制、观念意识、市场机制多种因素, 而且还涉及高新技术成果技术成熟度、成果买卖双方利益分配、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政策保护、中介机构培育等一系列关系的碰撞和融合。
有的学者认为宏观因素是最主要的。所以他们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 难就难在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科技管理体制、金融管理体制等不健全。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科研人员学术意识强, 市场意识淡薄;企业创新意识薄弱, 应用高科技成果缺乏主动性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体系不健全, 包括人才流动不顺畅、信息流动不畅通、技术市场体制不健全等。
还有的人认为:科技成果与市场经济脱节、成果成熟性和适用性不强、科研管理体制与市场不接轨、资金投入缺乏保障、企业没有形成有效的技术商品需求机制、技术市场的建设不完善等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笔者认为, 高校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因素中并不是某个因素起决定作用而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着科技成果能否顺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些因素的相互结合实际上共同构成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模式。我们认为, 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模式对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转化模式。
2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模式及特点
在我国目前主要存在3种科技成果的转化模式:
2.1 自我转化
是指高校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以现有政策和环境为依托, 自己兴办企业, 创造条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转化速度快、耗时短, 并且能够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后续开发;缺点是生产资金短缺、管理上存在先天的缺陷、市场开拓能力弱等问题。
2.2 合作转化
是指技术成果的拥有方与合作的企业以合股或利润分成 (或产权部分转让, 部分合股等) 方式把科技成果投入到一个现成的企业进行生产。合作转化中的核心问题, 是双方 (或几方) 在合作过程中风险分摊和利益分成问题, 因此, 合同中要明确各方在各个具体环节上承担的义务和权利。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科技成果提供方只提供成果和生产建议, 其他生产条件由合作企业提供, 经营策略也以企业方针为主。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科技成果提供方的风险小、转化速度快;缺点是不利于成果的后续开发, 而且由于该成果并非按企业要求开发, 所以产品的市场接受情况不一定令人满意。
2.3 成果转让
是指科技成果拥有者通过技术市场把科研成果一次性地以部分或全部或特许权等形式转卖给企业。采用这种转化形式的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一般都比较高。这种模式量大面广, 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 有两种做法:单项科技成果转让;企业委托高校设计或科研。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过程简单, 科研投入可以迅速得到弥补;缺点是买卖双方都要花费信息搜索成本, 如果成果的成熟度不高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以上3种模式的科技成果都应该是应用型的科技成果, 但是3种模式下的科技成果又有所不同, 主要的区分标志是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和专用性程度。通常情况下, 科技成果专用性越强, 则产品也相对成熟;反之, 科技成果的通用性越强, 则产品的成熟度低, 需进一步研发工作。成果转让虽然不是直接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模式, 但是能有效提高科研人员的市场意识, 使科技成果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 对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巨大的帮助。
侯东云认为,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具体包括以下几种途径实现的:[7]
(1) 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科技成果。
(2) 列入国家、地方的有关科技成果推广、产业化的各类计划。
(3) 创办高校科技企业。
(4) 创办上市公司。
(5) 建设大学科技园。
(6) 兴办大学科技产业基地。
(7) 大学与地区或企业联合建立成果转化基地。
(8)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列入国家重大工程。
3 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模式及特点
3.1 美国主要做法及特点
3.1.1 设立专门机构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就是建立有法律、商业和技术专门人才组成的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 并通过美国大学技术管理协会 (AUTM) , ——一个以技术转让为其核心目标的全国性组织, 进行广泛的合作与联系。[8]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研究人员和产业界之间建立一座桥梁, 负责有关成果转化工作, 如发现并评估新的技术成果、负责与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及风险资本进行联络、根据专利的技术特点、开发价值、市场前景等因素, 与企业谈判并签署转让协议、为有条件创立新公司的科研人员提供项目孵化的部分资金、寻找管理人员等[9]。哥伦比亚大学的“创新企业”, 哈佛大学的“技术与商标许可办公室”、美国中部的“十校联盟”、等高校科技中介机构都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1.2 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技术转让使许多大学受益颇丰。为了照顾各个方面的利益, 调动其积极性, 各高校还负责制定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例如, MIT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 的技术转让收入15%用于技术发展, 其余由专利发明人、所在系和学校各拿1/3。哥伦比亚大学对技术转让收入采取了另一种分配制度:获利10万美元以下的转让收入, 发明人拿40%, 专利代理人、研究项目单位、大学各拿20%;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发明人拿20%, 专利代理人、研究项目单位各提成20%, 余下的分为大学26.4%、学院6.8%、系6.8%。[10]
3.1.3 政府立法
为了扭转美国上世纪80年代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局面, 1980~1988年联邦政府通过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案, 其中, 最主要的法案是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 (Bayh-DoleAct) , 其他辅助法案有1980年颁布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 (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1982年颁布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方案》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ct和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让法案》 (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 1988年颁布的《贸易与竞争法案汇编》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 另外还颁布了相关的行政命令。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拜杜法案》, 该法案的核心是:允许美国各大学、非盈利机构和小型企业为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 拥有知识产权, 并通过技术转让而商业化;并允许进行独家技术转让。[11]该法案使大部分科研单位制定了较为规范的专利保护和转让的规定和条例, 明确了单位、研究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鼓励研究者将其研究成果推向企业, 尽快商业化。
3.2 德国的主要做法及特点
德国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一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兴办科技园区, 另一方面又采取了许多优惠措施鼓励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企业家进入技术园区创办新技术企业。为了加快高校科研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速度, 密切高校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 自1983年起, 德国政府还采取专项投资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80多个类似科技园区的科技中心或创新中心。建设中心的费用由政府、国家银行和企业各承担1/3。中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也是免费的。这些中心的经费也由政府、银行和企业按比例负担。[12]
3.3 日本的主要做法及特点
日本大学技术转让机构 (Technolog Licensing Organization, 简称TLO) 架起了大学与企业的桥梁, 沟通了大学和企业, 大大地降低了科技成果的信息不对称性。为加快高校科研成果的产品化和企业化。日本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等支持政策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其中的重要法规之一是《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 (以下简称《TLO法》) 。TLO法的全称为《关于促进大学等的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法律》 (第56号法律) , 于1998年实施, 并于2002年对其进行了修改, 其实施的目的是, 通过TLO机构使大学等国家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向民间企业转让, 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产业的开拓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产学合作上, 日本政府本着“科学技术创新立国”的基本国策, 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现在仍在致力于各项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建立完备法制体系的良好环境, 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13]
4 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4.1 在大学内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
为了承担起“技术创新”的作用, 国外大学内部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如美国各高校都设有技术转让办公室或者类似的部门;芬兰所有的高校都设有的“技术咨询部”或“技术服务部”, 负责将本校的科技成果向社会推广, 转化为生产力;德国西部50%以上的技术学院建立了类似机构的约占25%。[14]这些机构一方面为高校教师、科技人员的研究成果寻找市场, 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的经营动态给学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起“牵线”、“搭桥”作用。在我国, 大学还很少有类似的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因此, 在我国高校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队伍来支撑的专门机构甚为必要。
4.2 发展风险投资业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与高收益的而且周期长的活动, 这就决定了难以从常规商业渠道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美国科研成果转化最快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的风险投资业非常发达。高科技风险投资事业, 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 但在发达国家已成为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重要途径。为了使我国高校的科研实力快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应大力发展高科技风险投资事业, 引入市场机制, 加速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4.3 健全高校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体系, 加快高校科技成果向社会扩散
要保证信息畅通, 使科技成果快速进入市场, 科技中介应发挥更重要的桥梁作用。科技中介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各类创新主体的粘接剂和创新活动的催化剂。科技中介机构是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的服务机构, 在有效降低创新创业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中,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4 充分发挥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职能
自1980年开始, 美国政府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中, 制定了有效的政策措施, 从而进一步推动政府支持的研究开发成果的商业化。[15]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创新系统工程, 外部环境对科技成果转化起着推进或阻碍作用。因此, 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功能、规范功能和政策环境等。具体来讲, 政府可从三方面着手: (1) 制定法规和鼓励政策, 尤其是需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 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 (2) 制定和实施各种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计划; (3) 共建产学研合作机构。
4.5 建立合理的、科学的科技成果评估标准和利益分配机制
由于科技成果具备无形资产的特性, 其价格难以准确合理地得以确定, 具体操作过程中又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合理科学的评估标准和原则, 并且合作中还会牵扯到许多具体问题, 如技术转让允许的地区范围、时间长短、付款方式、合作形式、知识产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造成供需双方在价值和利益分配上的认识不同, 产生分歧, 导致成果转化过程漫长, 甚至失败。因此, 需要建立合理的、科学的科技成果评估标准和利益分配机制。
综上所述, 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伟大实践中, 高校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基本功能于一身, 具有对知识的创造、加工、传播和应用作用, 高校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也是现阶段高等学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20多年来, 高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模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 应当承认,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状况并不令人乐观。究其原因, 转化模式问题是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上述分析的中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中, 并没有一种模式是适合所有高校的。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选择有利于自身成果转化的模式。此外, 还必须把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律, 根据不同的科技成果类型选择不同的转化模式, 方能事半功倍。
摘要:文章分析了国内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模式和特点, 提出了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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