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2024-10-10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共15篇)(共15篇)

1.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一

关于调解湛江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

各县(市、区)、湛江经济技能开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处所税务局,南三岛滨海旅游树模区社会事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省处所地税局《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粤人社函〔〕2789号)划定,现将调解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关照如下:

一、从1月1日起,原本执行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元,单元缴费比例同一调解为15%,个人缴费比例8%稳固;无雇工的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稳固。

二、从20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调至2408元。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全心组织,做好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解事变,尤其要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增强政策宣传,尽力完成企业职工全员足额参保缴费使命,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出入均衡,确调养老报酬定时足额发放。

附: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粤人社函〔2014〕2789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务局

湛江市处所税务局

12月30日

附件

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处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美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抉择》(国发〔〕38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题目的关照》(劳社部发〔〕3号)和《省当局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验方案>的关照》(粤府办〔〕15号)划定,经省人民当局赞成,现就同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和缴费人为下限有关事项关照如下:

一、从年1月1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同一至13%-15%,个中单元缴费比例高于15%的调解至15%,低于13%的调解至13%,单元缴费比例在13%至15%之间的维持稳固。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对本市户籍职员和非本市户籍职员,对差异全部制企业必需执行同一的单元缴费比例,不得执行差异的单元缴费比例。

二、20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时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仍按2139元执行。从20 1 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同一至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均匀人为的60%,即2408元。

三、本关照下发前,原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赞成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和缴费人为下限可慢慢过渡至全省同一尺度的地域,必需同一改按本关照第一点和第二点的划定和要求执行。任何地域不得以任何来由耽误执行。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在省社保局参保的中央、省属、部队驻穗单元和原行业统筹单元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由18%调解至15%。

五、同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和缴费人为尺度,是固定和完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营造公正竞争市场情形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细化事变法子,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事变力度,确调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收入不下滑和养老保险报酬的定时足额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财务局

广东省处所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2015湛江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

2.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二

缴费基数不实, 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企业情况看, 大多数企业领导人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意义认识明确, 能够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 自觉为职工参保。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对缴纳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 回避缴费义务, 漏报、瞒报的问题时有发生。同时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 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职工收入形式多样化, 给缴费基数确认的准确性、真实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企业缴费基数不实存在的问题

1. 漏报断保人员问题突出

首先, 生产性企业季节性合同工、农民合同工没有依法纳入参保范围。大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使用季节性合同工、农民合同工的现象, 有的企业占到80%以上。企业对这部分人员是已支付劳务的形式管理, 所发工资未计入工资总额, 并且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合同, 也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其次, 关停产企业及下岗职工断保状况亟待解决。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 企业资不抵债, 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职工分散分流。企业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全部转嫁到职工个人头上。职工个人经济拮据, 没有能力承担这部分费用, 只好断保。另一方面, 这部分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 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 想自己负担缴费重新续保, 却又因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或未办理失业手续,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不能重负参保, 续保问题难以解决。

再次, 部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随意性强, 形式多样。部分企业在缴费基数的申报、确认过程中, 没有严格按照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和实际工资发放情况来确认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 而是按照决策人的指示随意确定缴费基数, 造成缴费基数不实。

二、产生缴费基数不实的原因

1.部分企业特别是一部分新建、改制的企业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工作认识不足, 对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工作不重视, 或是受利益驱使, 刻意瞒报、漏报工资总额。而社保机构由于自身职能和人员力量的限制对企业工资的发放、统计工作缺乏有力的控制措施和监督力度, 难以从源头上拾遗补漏, 造成部分项目漏报、漏核。

2.劳动部门对企业用工缺乏监管力度, 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强对其企业用工制度、用工政策用工方式的监督和检查对企业大量使用短期合同工、农协工、季节工却又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法用工行为缺乏监管力度, 使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方法

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是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相关财务、统计知识。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应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基数作为重点工作, 把握其实质, 深入研究审核的方法, 采取相应的对策。

参保人数的核定方法。运用核对法核对参保企业申报的缴费月报人数与统计部门劳动工资报表人数是否一致;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财务报表与职工花名册是否一致。运用详查法, 查清被审核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短期合同工 (包括农民工、季节工) 的参保情况核实有无漏报人员。

(1) 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方法。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是否与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相一致。

(2) 发现疑似违规的刻意瞒报, 漏报工资总额, 联合审计稽核部门共同对该企业彻查。

(3)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其基本义务之一, 对瞒报职工工资额, 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 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3.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三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需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从而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2016年8月22日国务院公开发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省(区、市)阶段性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将降低费率政策提升到中央政府政策层面,纳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综合性政策措施,必将助推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降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促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且受益面大

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显著:一是有条件地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初步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0亿元;二是失业保险总费率按降低0.5个至1个百分点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600亿元。综合测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每年可降低企业负担600—1000亿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实体经济企业中执行,当前我国企业中实体经济企业所占比例高,政策受益面大。

降费率不会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降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条件: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条件:一是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二是费率降低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降低费率不会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个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计发与增长不受费率影响。一是养老保险方面。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根据其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计算,以后参考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增幅而调整。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二是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或最低)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增幅而调整。

从待遇发放角度来看,个人待遇也是有保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4月份出台进一步阶段性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政策,明确要求要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降低费率要求提高政策制定和调整水平

费率是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和平稳运行中的重要政策参数,它既决定筹资水平,又决定保障能力。从筹资来看,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负担能力,如果因为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实现企业缴费,就背离了制度设计目标;从保障能力来看,要考虑待遇水平和基金平衡,如果待遇保障不足或过度,也会偏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制度保障目标,同时基金或者结余多而效率低下,或者不足而难以持续。因此,社会保险费率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变化而及时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费率长期保持不变,并不说明社会保险政策参数是长期固定的,也不说明政策调整机制是僵化的,而是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稳定,费率政策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基础。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适应形势变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开启了费率调整工作,未来还需要根据形势变化建立和完善费率调整机制,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高政策制定和调整水平。

降低费率会减收当期征缴收入,需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促进基金长期平衡

降低社保缴费率后,基金当期缴费收入会减少,但不会影响基金近期平衡。从全国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20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收支结余3528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35345亿元。当前,从各地情况来看,大多数省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持了当期收大于支,基金结余不断增加;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结余基金不多,可通过加强基金调剂、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来保证待遇发放。2015年,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83亿元,大多数省(市)都有结余。降低费率后,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针对降低费率对基金近期平衡的影响,我们应通过加强基金征缴、稽核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规范待遇享受资格,加强基金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将降低费率对基金平衡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从长期来看,可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同时,加强基金征缴和支出管理,从收、管、支三个环节同时着手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增加社会保险制度应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能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吃透政策精神,抓好政策落实

4.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四

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原先的老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帐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帐问题。

个体劳动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

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核定缴费基数则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1、能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

养老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为老人的晚年提供可靠的经济来源,满足其生活需求。不过即便是拥有养老保险也不能达到保障效果的情况也很常见,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有限,一旦出现重达疾病或意外,基本养老保险很难解决经济压力的问题。因此,如果有条件,平时可以购买一些商业养老保险。能够起到对基本养老保险必要的补充作用。

2、减轻子女赡养负担

从家庭和个人角度出发,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强制缴纳的方式结合国家自主扶持的方式为年老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免除了家庭一定的后顾之忧,也减少子女抚养老人和孩子的双重压力,对老年人和整个家庭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3、增加收入

社会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存在正比关系,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相应的待遇也就越高,这是社会养老保险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缴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时会相应提高一个百分点。个人账户部分是由个人缴费组成的,账户余额越多,退休时这部分养老金越高,就算个人账户里的钱发完了,只要参保人健在,国家仍然会按照以往标准继续发放。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广州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五

企业职工:

用人单元每月按单元缴费基数的14%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单元缴费基数按当月所有职工人为总额计较确定。计较单元缴费基数时,职工小我私产业年代均匀人为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60%的,按60%计入;高于300%的,按300%计入。有介入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职员的国度构造、奇迹单元、社会集体,单元缴费基数按本单元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小我私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均匀人为计较确定,上年度月均匀人为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60%的,按60%审定,高于300%的,按300%审定。

个别工商户:

依照《杭州市根基养老保障步伐》,介入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个别工商户、未在用人单元就业的本市户籍城乡住民,每月按小我私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有雇工的个别工商户,店主的根基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全额缴纳;雇工的根基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别的10%由店主缴纳。

小我私人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员上年度月均匀现实收入(月均匀人为)确定,上年度月均匀现实收入(月均匀人为)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80%的,按80%审定;高于300%的,按300%审定。

农转非职员:

本步伐实验后,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新增征地农转非职员(含撤村建居职员,下同)应纳入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财务给以缴费津贴。

市区征地农转非职员按缴费基数的18%一次性缴纳15年的根基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按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均匀人为的80%确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职员,可选择低落缴费尺度,自60周岁起,年数每增进一岁,一次性缴费额低落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财务按缴费额的必然比例给以津贴。市区 征地农转非职员已按职工根基养老保险 步伐 参保缴费的,平等享受财务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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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篇六

最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根据人社局相关通知,自7月起,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1300元,上限调整为14367元;在月31日前,工伤保险费率则按行业工伤风险程度从0.5%、1%、1.5%的比例调整为 0.25%、0.5%、0.75%,1月起按原缴费比例执行。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缴费基数区间:1300元 - 14367元

一类行业:调整前0.5%,调整后0.25%;

二类行业:调整前0.5%,调整后1%;

三类行业:调整前0.75%,调整后1.5%;

【温馨提示: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缴纳办法: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需承担相关费用;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作为缴费比例。

正常费率计算示例

一类行业:1300元×0.5% = 6.5元;

二类行业:1300元×1% = 13元;

三类行业:1300元×1.5% = 19.5元;

注:该示例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标准,不考虑浮动费率情况下计算所得,仅供参考。

7.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七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步推进,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作为中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障两大支柱,其替代率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关注。国内学者大多从两个角度来研究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一是从参与者微观养老保障需求的角度进行分析。邓大松和李琳(2008)、林东海和丁煜(2007)在比较新旧养老保险政策后得出,随着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回报率的提高,个人账户激励效果显著。柳清瑞(2005)比较了中国与国际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平均水平,认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应保持在40%~60%之间较为合适。也有学者对基本养老金作了精算评价(王晓军,2002)。二是从一般均衡角度以宏观经济的整体视野出发来进行研究,杨再贵(2008)利用OLG模型分析了最优社会统筹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因素,并且提出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应随人口增长率下降而适当调低。上述研究方法各异,但得出的结论却较为一致:即应适当降低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同时我们发现,前述研究均未明确提出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下降的标准,即使提到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的重要性,也未对收益率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作更深入的定性和定量研究。

另外,学界也日益关注养老保障另一大支柱———企业年金在工资替代率方面的问题,但大多讨论企业年金自身的替代率。关红霞(2008)、刘昌平(2005)分析了影响企业年金工资替代率的相关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张思锋、孙博和雍岚(2007)讨论了企业年金替代率的性别差异。至于基本养老金与企业年金的关系,目前只有郑婉仪和陈秉正(2003)单方面地探讨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鲜有学者把基本养老金与企业年金结合起来进行对比研究,结合相应的标准来分析两种模式的差异,并以此为依据,对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考量。

二、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模型设计

(一)基本思路

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除法律强制性之外,基础养老金具有社会公平性的特点,其支付标准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础,因此必然发生资金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的结果,从而产生收入再分配效应;基础养老金还具有风险分担性,参与人一旦死亡,统筹账户的资金不能被继承,因此资金会由非长寿者向长寿者转移,从而具有了风险分担的保险机制。而个人账户由于具有可继承性,不具备社会公平性和风险分担性的特点。

企业年金在中国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DC型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根据确定性缴费方案,通过精算计算方法而得到其在退休时的终值,然后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参与者,并且该类型企业年金具有可继承性。因此,DC型企业年金不具备社会公平和风险分担的特点。

基于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

1.因基础养老金存在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资金转移的情况,对具有平均收入以上的参与者来说,如果在相同缴费率和累积收益率的条件下,参与者领取的通过精算之后得到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将低于领取的DC型企业年金的数额。

2.由于基础养老金存在非长寿者向长寿者资金转移的特点,在相同缴费率和累积收益率假定下,对活到退休年龄的领取人而言,基本养老金的累积精算值要大于企业年金。因此,对于相对长寿参与者,参加基本养老显然更为合适。

3.基础养老金参与者的领取额度相对稳定,而企业年金的累积值受收益率影响而波动较大。

因此,基本养老金与企业年金对参与人的经济影响结果并不确定。另外,当提高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的累积额都会增加、领取年限同时降低,由于收入再分配效应和风险分担效应的存在,两者对替代率的影响结果差异也不确定。因此,不考虑相关条件的变化,只是简单地增加或减少基础养老金的份额将会影响企业职工退休工资替代率水平,从而制约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效果。

下面我们将通过建立精算模型来检验这一思路并探讨相应的政策启示。

(二)模型设定

假定基础养老金与DC型企业年金的缴费率均为工资的c倍,工资增长率为g,年金收益率为r,存款利率为i,退休年龄为α岁,两种类型的参与者都能活到退休年龄。到退休时,如果按照DC型企业年金的方式,其缴纳款项的累计额S(1)为:

其中,ASx+h表示参与人在x+h岁时的薪水。

基础养老金的领取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2)。对于基础养老金来说,其缴费工资在退休时的积累值为:

在α岁之后的时刻t的指数化平均工资为:

假定参与者x+h岁时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AS′x+h,领取比例为d=[α-(x+h)]*1%,参与者的极限年龄为ω,那么参与者可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在退休时的现值L为:

其中,pα表示参与人在α岁之后活到α+t岁的概率。

因此,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

个人账户月领取标准为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因此,个人账户替代率为:

其中,W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这里取W=75.67(3)。

若DC型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与个人账户相同,则其替代率为:

(三)模型参数设置

1.加入计划年龄x+h=18。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课题组对北京、上海、大连、成都和西安等5个城市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参保职工就业年龄为16岁,但其对2001-2050年中国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就业年龄的预测,2001年平均就业年龄为16岁,2005年平均就业年龄为17岁,2010年以后平均就业年龄为18岁(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社会保险研究所,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本文取较大值18岁。

2.平均退休年龄α=55岁。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本文取中间值55岁。

3.极限年龄ω[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年)(混合表)]。

4.市场实际利率i=4%(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社会保险研究所、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第20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年金收益率r=8%,4%。相关的研究表明,企业年金缴费率、基金投资收益率和退休年龄对企业年金工资替代率的影响比较大(刘昌平,2005)。本文是基于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金的比较,其退休年龄相同,并假定两者缴费率相同。为便于比较,这里设定两个年金收益率:首先,考虑到中国经济近年来一直保持在8%以上的增长率,由收益与产出的同步性,因此本文考虑将年金收益率参数之一设定为8%;其次,考虑到市场波动以及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化,本文将此参数之二设置为与市场实际利率相同。

6.工资增长率g=5.6%(郑婉仪,陈秉正,2003)。

7.目前,中国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缴费率为20%(朱青,2002),领取额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1%,因此,这里假定c=20%,d=[55-(x+h)]×1%=[55-18]×1%=37%。

8.生存概率。本文模型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男女混合表)(1990-1993年)》(4)中给出的生存概率。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础养老金和DC型企业年金对计划参与人的经济影响差异

为方便计算,假定缴费率相同且AS′x+h=ASx+h=AS18,即假定参与人的起始薪水等于社会平均水平,并将表1中各参数分别代入(1)、(2)式中,得到:

当r=0.08时:S1=81.141015×AS18,L1=45.4679235×AS18;

当r=0.04时:S2=40.5076623×AS18,L2=45.4679235×AS18;

显然,由L1=L2可以看出,基础养老金在参与人退休时的现值与缴费累积收益率没有直接关系,而S1≠S2表明DC型企业年金参与者在退休时的缴费累积值与年金收益率关系密切。并且,当r=0.08时,S1<L1,当r=0.04时,S2<L2,表明基础养老金在参与人退休时的现值并不必然大于或小于DC型企业年金参与者在退休时的缴费累积值,它主要取决于收益率的大小。因此,从精算角度看,两者并无优劣之分。在其它条件相同且年金收益率较高时,其基金累积效应大于基础养老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与风险分担效应之和,因而累积至退休的金额大于基础养老金参与者得到的累积值;当年金收益率较低时,其基金累积效应小于基础养老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与风险分担效应之和。

当r=0.08时,S>L,表明在相同的缴费率条件下,DC型企业年金在退休时的积累值大于基础养老金领取额在退休时的现值,此时DC型企业年金对于个人的经济激励要优于基础养老金。事实上,上面公式只是针对具有平均收入水平的单个个体进行分析。显然,在缴费率既定的情况下,收入越高在退休时的积累值越大,因而上述结论对平均收入以上的那部分参与者是适用的。

对具有平均收入以下的参与者,设其收入为社会平均收入的k倍,即令ASx+h=k×AS′x+h,这里计算临界情况,使得S=L,利用上述参数计算可得:k=0.52053,只要k>0.52053,均有S>L。若中国最低工资标准遵循“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5)的惯例,当最低工资大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0.52053倍时,对所有参与者来说,DC型企业年金参与者会比基础养老金参与者得到更多好处。此时,可将基础养老金全部采取企业年金的操作方式,当然,对个人账户的分析同样适用。因此,当r1=0.08时,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企业年金方式较优。

当r=0.04时,S<L,表明在相同的缴费率条件下,DC型企业年金在退休时的积累值小于基础养老金领取额在退休时的现值,此时基础养老金对于个人的经济激励要优于DC型企业年金。显然,在缴费率既定的条件下,收入越高在退休时的积累值越大,因此,亦存在临界值k使得S=L。令ASx+h=k×AS′x+h,可解得k=1.147。故当起始薪水在平均收入水平的1.147倍之上时,参与者采用企业年金方式更优,在此水平之下者,采用基础养老金方式更好。因此,基于社会公平原则和微观激励原则出发,我们应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与DC型企业年金之间制定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比例,以达到社会最优和个人激励最优的目的,对此比例的确定,将另撰文论证。

(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组合的政策选择

中国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率为8%,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分别将表1中的参数设定值代入(3)、(4)式,可得d′=21.72%,d″=11.024%。因此,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与个人账户替代率之和为32.744%,即为本文参数假定下中国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政策目标。目前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平均替代率为72.5%,有的地方甚至高达120%以上(邓大松,刘昌平,2004)。假定要保持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平均替代率水平不变,则存在39.756%的替代率水平缺口。为弥补这一差额,根据本文建立的精算模型,我们讨论不同的政策选择,并作出相应的政策评介。

1. 其他条件不变,增加缴费率。

(1)增加的部分以DC型企业年金方式运作:将d′″=39.756%代入(5)式,若r=0.08,可得c=14.4%;若r=0.04,可得c=28.85%。若加上现在28%的基本养老金缴费率水平,则需要的总缴费率分别为42.4%,56.85%。显然,总缴费率过高将阻碍企业年金的发展进而降低总替代率,最终降低参与者退休生活水平。(2)增加的部分以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方式运作:此时等同于DC型企业年金方式下r=0.04时的情形,需要的总缴费率为56.85%,引起的后果与上述分析相同。(3)增加的部分以基础养老金方式运作:由公式(3)可知,d′与缴费率不存在相关关系,亦即在基础养老金领取政策不变时,无论缴费率提高多少,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都不会变化。

2. 缴费率水平不变,由国家财政负担。

按照替代率与缴费率之间的比例进行计算,要弥补39.756%的替代率水平缺口,在每个参与者缴费的同时,国家财政要同时为其缴纳其工资水平的33.996%。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 932元(6),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11 427万人(7),按此水平,国家财政须为此负担9 685.39亿元,相当于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 321.78亿元(8)的18.9%。且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国家财政负担将更沉重。

上述讨论可以明确,为维持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实际平均替代率72.5%的水平,不论是增加缴费率、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其与32.744%的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政策目标之间的缺口,都不是理想的政策选择。

3. 缴费率水平不变,基本养老金全部采用DC型企业年金方式运作。

由本文模型中(3)式可知,在中国目前基础养老金政策下,参与者起始薪水越低获得的替代率水平越高,起始薪水越高获得的替代率水平越低。因此,当经济增长率水平和市场收益率较低而导致缴费基金累积收益率较低时,基础养老金对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具有较强吸引力,此时政策倾向应侧重于收入再分配的社会公平原则,针对不同收入群体制定差异化的替代率和缴费率水平,从而减轻财政负担(米红和邱晓蕾,2005);当经济增长率水平和市场收益率较高、基金累积收益率因而也较高时,企业年金对所有参与者更有吸引力,政策倾向就应侧重于效率原则,将基本养老金运作方式全部采用企业年金方法,将达到降低缴费率或提高替代率的最优效果。我们认为,若缴费率水平不变,基本养老金可全部采用DC型企业年金方式运作以弥补替代率缺口。

下面,我们来测算r=0.08时,实现中国替代率政策目标所需的缴费率水平。相关参数与本文设置一致。另外,假定基本养老金的缴费额在退休时积累值按照DC型企业年金的操作标准。将文中所设参数分别代入(1)、(2)、(5)式中,得到如表2的结果。计算表明,若按照DC型企业年金的运作方式,要达到32.744%的替代率目标,只需要15.02%的缴费率水平,比28%的缴费率目标降低了12.98%。因此,我们认为,在替代率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可考虑降低缴费率水平,从而有效减轻参与者的缴费负担。

单位:%

按照相同假设,我们可计算实现缴费率目标以后,能够达到的替代率水平。结果(见表3)显示,在28%的缴费率水平下,可达到77.304%的替代率水平,比32.744%的目标替代率水平高出44.56%。因此,我们认为,在缴费率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可考虑使用企业年金的运作方式来管理基本养老金,获得更高的替代率水平,以提高退休者的生活水平。

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在缴费率不变的情况下,若基本养老金全部采用企业年金的方式,则可达到77.304%的水平,高于目前全国基本养老保险72.5%实际平均替代率水平,若要达到32.744%的替代率目标,只需要15.02%的缴费率水平,大大低于目前的缴费率水平;但是,采用企业年金方式并非一定优于基本养老金方式,因此,采用何种方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采用何种比例,依赖于收益率的高低。

4. 缴费率水平不变,提高退休年龄。

除了缴费率和收益率之外,退休年龄也是影响替代率的重要参数。由于全部采用企业年金的方式即可达到目前的替代率水平,因此,这里不考虑此情形;当r=0.04时,若退休年龄提高5年,则可计算得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39.86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23.9119%,个人账户替代率为15.9501%;若退休年龄提高10年,则得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2.945%,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26.0955%,个人账户替代率为26.849%。

可以看出,退休年龄提高时,个人账户替代率上升比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更快,因此,可考虑降低基础养老金份额。假定基础养老金所占比例为0,则当退休年龄推迟5或10年时,替代率分别为55.825%,93.9715%。这表明,当提高退休年龄时,即使基金收益率较低,个人账户对替代率的提升也有显著影响。

四、结论

本文运用经济学和精算学原理,比较分析了DC型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金对计划参与者的经济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相应的精算模型,计算它们在参与者退休时的积累值和现值,并利用模型对我国基本养老金政策状况进行实证考察,提出了相关可供选择的政策建议。通过本文分析,我们认为:

1.若退休年龄保持在本文假设水平上不变,则DC型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金对参与者的经济激励主要取决于缴费基金累积收益率。若收益率较高,则采取企业年金方式较优,参与者能够在目前替代率水平下获得更低的缴费率水平,或者在目前的缴费率水平下获得更高的替代率水平;若收益率较低,基础养老金对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具有吸引力,这时的政策倾向应侧重于收入再分配的社会公平原则,针对不同收入群体制定差异化的替代率和缴费率水平。本文假定收益率与中国经济增长率或市场实际利率相同,均取决于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国家应充分考虑经济增长水平和市场状况制定适宜的养老金政策。

2.本文参数假定下,中国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政策目标为32.744%,要达到目前实际平均替代率72.5%的水平,提高缴费率水平和由财政负担都不是理想的政策选择。因此,当收益率较高时,基本养老金全部采取企业年金的运作方式,可以达到并超过此水平。但是,收益率是波动的,一旦收益率达不到特定标准,采取企业年金方式运作也不能达到目的,这时可考虑提高退休年龄来提高替代率水平。当提高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优势明显,此时降低基础养老金份额是合适的选择。

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篇八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5月为线;莱西市以06月为线,平度市以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1月1日为线。

7月1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191号)实施前,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7月1日人社部发〔2009〕191号实施后,按转出地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累计。

职工医保参保人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差额年限补缴。原按“城镇非从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及以前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抵减一次性补缴额。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未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退休(职)后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后又要求办理补缴的,按照退休(职)时应当补缴的一次性补缴额予以补缴,并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9.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九

近年来, 虽然河北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降到了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但在一些困难人员看来仍然有点高, 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断保和退保现象。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 切实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的实际问题, 河北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到40%。

2010年河北省 (在岗)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306元, 月平均工资为2692.17元、以2011年缴费为例, 如按60%为基数缴费, 月缴费额为323.06元;如按40% (月1076.87元) 为基数缴费, 月缴费额为215.37元。相比于原来的按60%的缴费基数, 按40%缴费每月可少缴107.69元, 每年合计少缴1292.28元。

10.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十

养老保险 20% 8%

南京养老保险缴费尺度

一、个人缴费尺度每档增调100元。城居保参保职员的个人缴费尺度,全市八个档次依次调解为: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六城区五个档次依次调解为: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

二、当局最低津贴尺度增调10元。度当局对缴费职员的最低津贴尺度由110元调解为120元。

11.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篇十一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3、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二、缴纳失业保险有何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

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外,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接受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领取失业金的资料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失业登记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

1、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社保卡的,须提供身份证(港澳台人员同时提供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与失业登记情况页的复印件;

3、存在农民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工)缴费的同时提供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四、领取失业金有哪些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停保后,应先到镇(街道)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民政和人社局)或村(居)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再到最后参保所属镇(街道)的社保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保办事处)申领失业保险金。

2、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申请人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的,领取期限自办理申请手续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的次月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签收又不具备补发条件的,领取期限自实际签收失业保险金的当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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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十二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的表述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迄今为止, 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据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等部分城市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比较研究,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增强医保基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 各地最低缴费年限的时间规定差异很大。重庆、南京、镇江、苏州等城市对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男满30年, 女满25年;北京、天津、大连、青岛、广州、深圳、厦门、福州为男满25年, 女满20年;杭州为男女均满20年;上海、宁波为男女均满15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迄今为止, 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据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等部分城市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比较研究,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增强医保基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 各地最低缴费年限的时间规定差异很大。重庆、南京、镇江、苏州等城市对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男满30年, 女满25年;北京、天津、大连、青岛、广州、深圳、厦门、福州为男满25年, 女满20年;杭州为男女均满20年;上海、宁波为男女均满15年。

13.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十三

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大病互助费按规定缴纳。

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4.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会下调吗? 篇十四

人社部消息讲话人李忠在1月下旬曾对外暗示,我国社保缴费率将会当令下调。经济调查网从靠近人社部的一位专家处得到的说明是,今朝社保缴费首要是企业包袱部门偏高,5种保险缴费合计高达30%,估量下一步将会低落企业包袱的社保缴费,但下调的幅度不会很大。

前述靠近人社部专家暗示,企业包袱的社保缴费首要是养老缴费,国度法令划定企业缴费比例是20%,个人是8%,合计起来高达28%,而天下均匀程度是10%,乃至远远高出了20%的国际警戒线。详细到我国企业包袱的养老缴费比例,活着界上也是极高的,美国企业包袱的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只有6.2%,日本、德国、英国别离为8.25%、9.3%、10.2%,就连国际上公认的高福利国度――瑞典也只有9.25%。因此,低落根基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对付企业、尤其是绝大部门中小企业来说,已经是刻不容缓。

前述靠近人社部专家还暗示,此刻人社部等方面要求企业成立涨人为机制,但这对付很多海内中小企业来说,维持保留尚且艰巨,再涨人为基础是力有未逮。企业养老保险承担缴费过重,反过来也会故障企业员工人为的增添和福利的晋升。下一步实验下保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后,有助于推进企业慢慢成立涨人为机制。

对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下调幅度毕竟会有多大?前述靠近人社部的专家没有给出详细谜底。经济调查网从湘潭大学副校长刘长庚得到的提议是,应该将企业的根基养老保险缴费率降至14%,并由财务包袱下调的6%的缴费责任。

另据经济调查网记者相识,今朝广东的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3.19%,在世界最低,而海内绝大大都省份划定的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都在20%。

15.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篇十五

目前的缴费基数确定方法是充分考虑了不同效益单位职工医疗水平的互济性。在实际工作中, 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发展, 缴费基数的确定存在较多问题, 核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工作需要。

一、目前我市执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筹措机制。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2%左右缴纳基本医保费, 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是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约占70%;二是划入个人帐户约占30%,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不能相互挤占。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筹资比例各地区略有不同, 它是根据本地区前三年职工医疗费实际支出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测算的。

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10年来, 参保职工已超过77万人, 参保单位达到2500多家。我市职工基本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6.5%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缴费工资总额按统计局统计口径确定。职工个人年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 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 按60%作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即统筹金支付的医疗待遇与缴费多少没有关系。

二、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核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确定缴费基数时, 按照“缴费工资总额按统计局统计口径确定”要求, 缴费基数至少每年核定一次。由专业人员审核各种报送资料:上年度劳动情况统计报表、上年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明细帐、最新职工工资表等, 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结合单位用工及退休情况核实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 确定本年度缴费基数。随着城镇职工参保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的局限性, 核实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工作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

(一) 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 不能核实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企业改制或待改制, 已经停产、停业以及省以上直属财务不独立核算单位, 不能提供财务帐表。

(二) 企业提供虚假财务帐表。

个别参保单位为降低成本,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不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 采取造假名册、做假报表等手段或瞒报部分工资总额的办法使缴费基数偏低, 减少缴费, 不仅造成医保基金流失, 也损害了参保职工的个人利益。

(三) 核实大型企业的财务报表难度较大。

在全国各地拥有分公司的大型基建项目企业;调动、退休、死亡等变动较多且拥有近万名职工的企业;交叉用人、用工形式灵活多样的母子公司。

(四) 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财务报表的工资总额与医保基数统计口径不一致。

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医保费由财政按基本收入编制预算, 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奖金一般不纳入基数预算。

三、核定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方法的建议

方法一、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报送, 医保部门抽查核定, 同时加大实地核查力度。参保单位每年在基数修改期间内根据单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确定报送医保缴费基数, 医保中心不再进行全面审核, 而是依据部门行业、单位性质以及单位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参保单位进行抽查, 审核人员对抽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表、会计帐簿和工作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以此确定缴费基数。

在基数修改全面结束后, 医保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缴费基数有疑问或报送资料不能满足要求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既要有一定的面, 又要有针对性。对规模小、人数少、体制单一、财务实行一级核算的单位可采用详查法;对点多面广, 管理分散, 二、三级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集中参保的单位一般采取抽查及延伸抽查的方法。对查出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单位, 采取措施限期调整缴费基数, 同时补缴少报、漏报的医保费及滞纳金, 补交的医保费及滞纳金不再划拨个人账户, 一并计入统筹基金。

方法二、缴费基数直接设定, 不同档次的缴费基数享受不同的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核定应遵循“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缴费基数的高低既能体现在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上, 同时又应体现在统筹金支付比例上。医保中心对所有参保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再进行核实, 直接以上年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 按60%、100%、300%设定三个缴费比例, 同时对应三个统筹金支付比例。参保单位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档次时, 在职职工参考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退休职工按退休统筹金, 分别向三个缴费比例靠拢, 张榜公布并接受单位职工监督。

参考文献

[1]、全国社会保险稽核培训讲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05年11月;

[2]、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唐政发 (2000) 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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