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学习报告

2024-09-07

控制性详细规划学习报告(10篇)

1.控制性详细规划学习报告 篇一

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然后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由宏观到微观、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由抽象到具体、由概念到表象的过程。

以景区大门为例:

在总体规划中,只是用文字简要描述大门的风格、大概位置等,没有大门的图纸;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说明大门的位置、形状、尺寸、颜色等,并制作大门轮廓的示意图;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大门的细节如材料、花纹、文字等都涉及到了,并会制作大门的标准图纸,图纸上看到的大门与以后造好的大门几乎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修建性详细规划上的大门图纸再经过施工图设计,建筑施工后就会出现真实的大门!

2.控制性详细规划学习报告 篇二

安徽省寿县历史城区包括寿春古城及外围护城河范围, 是寿县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 集中了4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及多处省、市级文保单位, 历史文化资源丰富。但寿春古城内人口密集, 功能过于集中, 且内部风貌破坏较严重、交通严重拥堵, 亟待调整用地布局、疏导古城交通、外迁服务设施、控制整体风貌, 规划依循古城突出问题, 通过客观分析, 并结合现状发展特征及未来发展需求, 在用地布局调整、交通系统完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强度控制等方面提出规划思路。

1 基于保护及发展现状的用地布局调整

寿县历史城区用地布局的调整需结合保护与发展的双重需求。一方面, 需落实各类保护规划针对城内文保单位、历史街区的保护要求, 延续其文化价值。另一方面, 又需要解决现状整体风貌缺失、居住环境较差、设施布局混杂等问题。因此, 笔者从两个维度的区域划分来辅助用地布局规划, 在结合现状发展特征的基础上对现状用地性质进行适宜的调整 (见图1) 。

1.1 落实保护要求, 划分历史城区保护层次

对于寿县古城来说, 古城内用地布局的调整首先要考虑的是对于《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要求的落实。因此, 在进行用地布局调整时要将前述保护规划的要求归纳, 并在空间落实, 明确不同区域的保护层次及功能发展方向, 进而去探讨用地性质调整问题。根据已有保护规划要求的解读, 将古城内区域划分为历史城区、古城墙、其他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四类区域, 结合不同要求确定该类区域内的用地调整方向 (见表1、图2、图3) 。

1.2 统筹发展需求, 划定历史城区用地发展属性

在明确历史城区内保护区域的划分之后, 对历史城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需要更多的结合用地发展现状、权属、城市肌理、建筑风貌等多因子比照分析来确定。在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笔者选取了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历史时期公共建筑分布、建筑风貌综合评定、土地权属分界、拐角塘遗存区范围等六个因素。综合分析后, 将历史城区内用地划分为原真保护区、风貌改善区、渐进整治区、复原建设区、功能更新区、街景整治区六类发展属性, 针对各类用地属性制定用地发展要求及限制性内容, 以指导历史城区内的用地布局调整 (见表2、图4、图5) 。

2 基于现状基础的交通系统调整

2.1 保护为先, 结合发展需求确定交通系统发展目标

寿县历史城区街巷多相对狭窄, 由于空间现状与现代机动车发展需求的不适应, 古城内现状交通问题突出, 对此笔者认为这是原有基于机动车发展的交通模式与传统街巷空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因此必须确立一个适合于古城现状的交通系统发展目标, 明确思路, 进而解决交通问题。结合调研, 最终确定了古城的交通体系应是在保护原有街巷体系的基础上适当完善提升交通功能, 改变以机动车为主导的交通模式、加强交通管理, 构建以新能源公交、非机动车及步行主导的慢行交通体系。

在确定发展目标后, 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解决古城交通问题: (1) 注重外围疏解:引导区域交通向外疏解, 避免穿行车流进入古城; (2) 注重功能区分:交通型道路、生活型道路、慢行小巷; (3) 注重交通管制:车型限制、单双号限行、总容量控制等多手段应用; (4) 注重公共交通:完善古城内部公交线路, 重点发展中小型环保车辆。

2.2 立足现状, 多层次完善寿县历史城区交通系统

2.2.1 外部交通的衔接

为保护古城格局, 在古城外部疏解过境交通, 通过交通分流, 梳理城市交通系统, 为旅游、步行创造条件;本地居民交通流主要通过南门与新城联系, 外来游客交通流经东门进入, 分别在南门及东门外设置停车场 (见图6) 。

2.2.2 历史城区内规划道路功能划分

(1) 交通性道路:车行道路。保留南、北、东、西大街及内环路为车行主干道, 保证古城内的机动车发展需求;现状以南门为主要车行出入口, 加强南门区域交通管理;近期提升改造内环路, 增强交通服务能力, 红线9米。

(2) 生活服务道路:小型公交、非机动车为主导, 限制机动车通行。南北小长街、照壁巷、西大寺巷、西园路等具备通行能力的道路, 局部采取单行措施。

(3) 慢行小巷:非机动车及人行, 禁行机动车辆。过驿巷、梁家拐巷、清真寺巷、毛家巷等巷道, 禁止机动车进入。

2.2.3 停车设施提升

东西两侧环城路各设置一处集中机动车停车场, 服务本地及旅游发展需求;沿生活服务性道路两侧合理布置临时停车位, 规范交通行为, 服务本地生活需求 (见图7) 。

3 基于公众需求的公共设施布局调整

3.1 进行公众调查, 全面了解公共设施配置需求

为能真实、全面的了解寿县古城内的发展需求, 笔者在古城内进行了大量的问卷调查, 通过分析总结古城内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全面提升商业设施, 满足未来居民发展需求;大力建设各类公共设施;市政设施方面除供水设施外, 均需尽快更新改善;城墙是居民首选的休闲场所 (见图8) 。

3.2 强化服务体系, 完善历史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分级配套, 共建共享:分为城市级和居住区级两个层级, 在服务半径内就近使用。分类实施, 公益优先:分政策性设施、公益性设施和盈利性设施三类。公益性配套设施必须优先布置, 在服务功能、配套指标等方面需要优先满足需要。因地制宜, 弹性指导:不同片区的配套设施的现状不同, 需求也不同。在规划配置中, 需要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需求, 因地制宜、弹性引导 (见表3) 。

3.3 维护传统肌理, 结合传统空间特征布局历史城区内公共设施

古城区内的公共设施布局选择及空间形态与新城区有明显差异, 应充分考虑传统空间特征的延续及传承。在寿县古城内的公共设施布局中, 充分考虑了与原有街巷尺度、建筑尺度、特色空间的密切结合, 避免大体量的公共设施建设破坏古城风貌。

与街巷活力提升结合:商业服务设施应与传统风貌街巷发展结合布置, 通过业态更新提升街巷活力;与特色空间利用结合:利用滨水空间, 提升蓝绿廊道;与传统建筑尺度结合:地块尺度应与传统建筑的尺度一致, 小地块、小进深为宜;与居民生活功能结合:商业设施布局注重居民生活的提升, 增加混合功能用地, 易于延续古城活力。

4 基于风貌保护传承的建设高度控制

维护古城传统风貌, 结合历史资源特点确定古城建设强度。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控制首要考虑的是对于古城整体风貌的保护与传承, 因此在确定寿县历史城区内建设高度分区及容积率分区时, 规划充分落实了《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并结合古城内重要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街区的分布从整体和重点控制区两个层次确定古城内的建设强度。

古城内整体檐口高度控制小于15米, 根据建设现状特征及保护需求, 古城内整体建筑高度从十字街向城墙 (一环) 逐渐降低, 呈现出“十字+一环”形态;另外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确保重要节点间视线廊道畅通。对影响古城格局的重点要素需单独控制, 如城墙等文保单位周边应按照距离渐近而降低控制高度, 而历史街区也应区分核心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高度控制, 且在最终的高度控制中应落实于地块中 (见图9) 。

5 结语

过去, 历史城区的发展多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出发, 以点状的保护为主, 造成历史城区内其他地区发展的不协调, 进而造成整体风貌、历史韵味的丢失, 尤其是近年来古城建设的热潮下, 古城的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 在这样的形势下, 作为指导古城具体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需要作出改变, 通过将保护的原则延伸至历史城区建设的各个方面, 以达到古城风貌的整体治理、古城功能的全面提升。

摘要:历史城区的规划编制工作与一般地区有着明显差异, 尤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资源保护、原有肌理传承、建筑风貌保护等需要贯穿于整个规划的编制过程, 本文结合《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践, 对用地布局、交通体系、公共设施、建设强度等整体控制层面的调整进行探讨。

关键词: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控制,历史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广汉, 赵中枢.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初探[J].城市规划, 1998 (3) .

[2]崔晗, 赵彬.从总规到控规, 由理念到行动——浅谈昆山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技术与方法[J].江苏城市规划, 2012 (9) .

[3]熊璐, 王雨松.旧城更新区的控规编制——以宁波江北核心区控规为例[J].城市规划, 2010 (6) :89-92.

3.控制性详细规划学习报告 篇三

关键词: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众参与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1]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并逐渐在社会中形成共识。公众参与逐渐成为行政活动的关键词,成为当下行政法研究的重点。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念及特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能有效衔接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包含了城市中诸多发展内容:如产业结构、人口空间分布、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内容,也包含了综合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能力,因此,从编制的内容方面来讲,具有综合性。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具有法律效力,运用规划管理语言表述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因此它是规划管理的科学依据和城市建设的有效指导,是衔接规划编制与规划行政管理的载体。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为,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法律条款梳理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

2.1.1 草拟阶段 凡是建设项目必须依据相应的规划书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9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而规划行政主体决定编制城乡规划,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单位来实施。在这个阶段,编制主体一般经过三个步骤:一是调查整理资料,二是城市发展目标的确立,三是规划方案的草拟和选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规划编制者没有法定的听取公众意见的义务,整个过程是在行政内部运作完成的。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公众不具有参与城乡规划的程序保障。

2.1.2 意见征询 城乡规划草案制定完毕后,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将城乡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同时征询公众意见,涉及公众参与的规定集中体现在这部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6条的规定,主要对听证会等方式进行了立法确认并作为意见征求的主要方式。由此,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草案的公告成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公众可以在规划草案公示期间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第26条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更是对此阶段的公众参与程序作了明确的保障性规定,使得公众参与权实质意义上得以行使而非形式意义上之设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该部分的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几乎为零,因为从《城乡规划法》中几乎找不到法律依据。规划确定阶段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城乡规划专业人员具体编制的城乡规划方案,只有经过有权主体的确定才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效力。规划确定也就是规划的审批,始于组织编制机关向审批机关报送规划草案,终止于审批机关批准规划并予公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27条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过程中,专家的参与成为必经程序,可是这条不适用于详细规划的运作。而且除了专家,普通的公众是无权参加总体规划的确定审批过程的。

2.3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

2.3.1 规划的公布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而规划的生效则不以公布为前提。《城乡规划法》第8条则规定了公布的程序,公布程序本不应该属于公众参与程序,因为规划已经完成了,公布的行为不可能使得规划结果发生变化,但是应该看到城乡规划的公开公布会对规划编制主体、审批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规划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于是规划的公布为公众监督规划提供了渠道,所以我们说公布行为对后续的规划行为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也将城乡规划的公布视为扩大公众参与的举措。[2]

2.3.2 规划评估 规划的评估是反馈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众参与并未通过法条予以确认,所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估阶段实际上是没有公众参与的。[3]

2.3.3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的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一经审查批准并确认,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随意修改的。但是伴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和多样性,城乡规划的修改有时会成为必要。

①修改启动阶段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编制城乡规划修改方案之前应当获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同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的启动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法第48条之规定[4],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履行“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程序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条只是规定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具有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义务,其他层次的规划修改时没有类似程序性义务的。但是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设计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的规定,公众参与可以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间接启动总体规划的修改。同时,此处明确征询意见的对象仅限于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而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一般公众。

②修改方案编制阶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修改的必要性”必须征求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但是究竟要如何修改则未规定意见征询程序。可以说,这部分依然成为立法上的遗憾,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众参与法律支持的缺失。这使得我们在实际开展城乡规划的过程中需要以政府的自主作为行为来推广公众参与,而没有实际法律的监督,这样的参与也往往流于形式。

3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3.1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法律依据及梳理 经调研整理,根据2010年3月25日出台的《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杭州控规编制草案采用全过程审查控制并实行公众参与;包括中间方案预审、预审稿审查、送审稿审查和报批稿审查;以确保成果符合规划部门的意图并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对草案的公示进行了规定,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30天。展示时间、地点及公众体检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识栏公示。18条进一步规定,如公众对控规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由组织编制机关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社区代表、异议人、专家、部门等进行充分论证。组织机关汇总公众意见后,反馈编制单位对控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2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框架体系 杭州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下面就其控规中的公众参与整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控规修编的实际工作需要,杭州市规划局专门制作了公众参与操作框架,该框架共分为控规评估阶段、控规编制阶段和控规成果完成阶段等三个部分。各部分内容框架如下:

3.2.1 控规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 该阶段的公众参与对象主要由六部分人员组成,分别是:各相关部门(人大、政协、区政府、街道、社区等),单元内各主要企事业单位,各专业部门(市政部门、绿化部门、教育部门、环保部门、人防办、交警局、消防局等),专家,原控规编制单位,公众人士(含社区居民)。

这个阶段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第一,通过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的形式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问卷调查可以通过街道或相关管委会负责发放);第二,通过问卷及会议座谈的形式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上一轮控规落实情况的看法及单位自身发展状况;第三,下访社区了解社区居民对上一轮控规落实情况的看法及对本单元发展的设想;第四,通过座谈的方式听取上一轮控规编制人员的编制经验;第五,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人士对单元控规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3.2.2 控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 在开展公众参与前,规划行政部门一般还需要对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后开始。该部分的公众参与的种类数较前一阶段减少了一类人员,即除去“原控规编制单位”而由其余五类人员组成。因为进入编制阶段,就其行政职能职权之限制,原控规编制单位的参与会出现行政力的交错故而排除。

而就公众参与的方式而言同前者还是略有区别的。该部分的公众参与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大型公众讨论会;第二,专题讨论(市政、交通、环保等);第三,调查问卷;第四,互联网。可以说,通过互联网参与控规的编制,已在规划编制单位达成一种共识,这种参与方式较以往的参与覆盖面可得以提升。也可以较好地将公众参与理念在民众中传播。此外,同前一阶段不同的是,杭州市规划部门还专门在这个阶段结束前增设了撰写《控规编制阶段公众参与报告》的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对三方面资料进行整理和汇总分析:第一,大型公众讨论会意见整理;第二,专题会意见整理;第三,调查问卷意见整理。这样做一方面使得公众参与的内容被较完整地得以保存,另一方面也为规划行政部门就规划的合理性论证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撑。

3.2.3 控规成果完成阶段的公众参与 这个阶段的公众参与实际上在参与原理上不能认同为真正意义的公众参与,但是诚然如前文所述,同我国《城乡规划法》在撰写法条中所倡导的公示告知,同样起到公众知晓的作用,而我们的立法机关认为这也是属于公众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是可取也是值得借鉴的。在这个阶段开始参与前,需要对前一阶段的公众意见进行总结,撰写《控规编制阶段公众意见总结》。公众参与的对象也和前面两个阶段有较大不同,主要由三类人员组成,分别是专家、媒体、公众人士。媒体的导入是杭州市打造有为政府的积极行政表现方式,规划行政部门旨在通过媒体的参与,使得公众参与规划的透明度得以提升。而公众参与方式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控规修编成果报送审批前,控规草案在规划展览馆、街道、社区及规划网站同时对公众进行公告,征求专家及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公告期间接受新闻媒体访问。

为了更好地理解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形式,笔者用图表的形式,对以上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图1):

实践中为了有效指导和规范新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杭州市规划局2011年3月1日控规修编专题会议精神,杭州市规划局编制中心制定《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分阶段逐步更新完善。同年5月20日就《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内容予以统一并发布,指导控规中的公众参与。笔者将其整理如下,该套问卷主要包括居民篇、企业单位篇、相关部门篇三类,实际上是对公众作了必要的区分,而这也是在推进公众参与环节中有意义的尝试。

4 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思考与建议

控规编制及审批的公众参与目前正在并且已经成为规划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杭州市规划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多重视对规划既有成果的公开、宣传,单方面向社会及公众表达示规划意图。就目前的流行做法来看,主要依赖的是规划展览。但是要看到,规划公示往往趋于专业化,这会使得一般公众在理解规划意图上存在偏差,且理解能力也有限。这样的公众参与往往会流于形式,从而变成一种参观而不是参与。

4.1 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4.1.1 法律机制的完善 杭州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的立法及相关政策出台方面相较于国内较为领先的上海、广州而言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根据《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试行)》和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浦东新区制定社区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办法》,在推进公众参与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增加了“听取公众意见的范围”、“公众代表的产生”、“规划公开”和“规划效力”四个条款,从而减少规划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加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力度深度。

4.1.2 执行机制的完善 规划部门应该成立自上而下的执行机制,以完善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从而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执行体系(图2)。

4.1.3 评估机制的完善 笔者认为,这方面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目前上海市的做法是:“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制定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专题材料,纳入规划编制报告,作为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附件,随规划成果一同上报”;“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组织编制部门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未按本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公众参与的评估最好是在规划上报前由组织编制的部门来负责,在形成专题基础上对参与效果进行评估。建议可将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以便及时提炼经验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4.2 公众参与自觉性的培养 首先,是关于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前文已经对我国公众的参与度、参与热情不高进行了分析,得出对公民的参与意识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因为只有公众愿意积极主动加入到城市建设过程中来,才能对城乡规划的合理制定起作用。当然,这种宣传和教育并不能完全以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单一形式进行,而应当将公民意识以一种公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渗透到公众中去。只有当一种共同维护共同的利益价值观得以确立,才能使得公众参与是不带偏见且理性的参与。而一旦得以推行和贯彻,将为政府部门减少负担,减少宣传的负担和成本。

从社会的各个阶层组成情况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所涉及的公众层面应当做广义理解,也就是社会的所有阶层。但是,根据陆学艺等学者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阶级层面的调查研究来看,真正对政府行政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阶层主要集中在中上流社会。[5]而按照人口比例划分的话,这部分的人群只占到了社会人口总数的9.3%。陆学艺进一步指出,如果将那些在规划过程中参与度较小的农业劳动阶层予以排除的话,那么真正能够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的人数仅为17%。而国外的参与经验表明,社会阶层的级别的递增与公众参与热情是呈正比的。而且以公众参与的范围来看,他们更多只关注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内容,所以就参与的内容来看是非常狭隘的。因而越小范围内的规划层面推进公众参与力度,其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笔者撰文的目的也是在于推进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应当从小范围的规划开始逐步引入规范的参与机制。而对于一些重大的战略规划和公众范围是相对模糊的可以归入抽象行政行为的城乡规划行为则应当对公众参与程序作出与以上利益密切度较大的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序不同的法律程序设置,或者可以考虑不采用公众参与形式。

4.3 发挥非政府机构的作用 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引入非政府机构,主张公民参与到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来,就不能全部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应该鼓励民众自发组成各种非政府且多层次的规划委员会。就目前英国等国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历史发展进程而言,独立于行政管理体制之外的、受到法律保护并被政府所认可的、且由公民自发组织的团体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我们在构建这种非政府组织的时候,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政治、文化背景,通过借鉴考察其他国家的经验,在不改变并不对该地区的整体行政体系构成影响和干扰,不因为此而增加行政机构的前提下,来考虑构建一个联动的非政府管理体系。[6]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给公众参与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机制体制,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公众参与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切实提高参与的层次和效能。仅以上海市为例,笔者经参与有关材料整理出下图以示上海市在构建非政府公众参与组织上的一些探索和经验。(图3)

5 结语

我们应当理性看待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分别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角度分别对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问题进行考量。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应当尽可能减少“自下而上”的全民参与式公众参与,而应当采用政府作为指导的代议制民主以高效地对整体规划作出总体部署,而实施的规划设计空间利益调整和重新分配的时候,利益相关者一定会自觉反应。这个时候自下而上的参与方式作为补充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但同时,也要确保通过教育、疏通、鼓励等方式让公民理性且有效地开展这种参与。作者所撰写的这篇论文主要是建立在公众参与理论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内容、范围等多方位的界定。以期呼吁政府建立相应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回应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立法与研究,有效挖掘政府和公民们的潜能,实现向上、向下双向的有效沟通与结合,使得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更健全、成熟。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2]汪光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4月24日),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2007年第7期.

[3]《城乡规划法》第46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4]《城乡规划法》第48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5]陆学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结构分析与实现路径[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1(2).

[6]潘国和.现代化城市管理[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47页、69页.

课题来源: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立项课题“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研究——以杭州市为例”成果(编号:B13FX03)。

4.宿迁皂河古镇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四

项目名称:宿迁皂河古镇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委托方: 宿迁市皂河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块面积:8平方公里 项目投资额:100 亿

在建状态: 基础设施已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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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集明清古镇游憩、湿地生态休闲、运河文化体验、农业观光休闲、水利科普教育、旅游主题地产、新农村建设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具有皇家文化特色和水乡风貌特征的旅游规划主题小镇。

(二)旅游形象定位(1).主题形象 龙运皂河·皇家水镇(2).宣传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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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皂河古镇LOGO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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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形象定位(1).主题形象 龙运皂河·皇家水镇(2).宣传口号

皂河古镇——大运河畔的皇家水镇 游古镇,逛双街,登宝岛,行大运!(3).LOGO设计

图8 皂河古镇LOGO构想 提取皂河乾隆行宫的建筑元素作为LOGO的主体,凸显“皇家”的文化主题,并穿插水波的元素,以代表水镇被“骆马湖”、“运河”、“古黄河”三层水体所环绕的空间形态和载体,进一步表达“皂河·皇家水镇”的旅游规划主题形象。

(三)旅游发展目标

通过挖掘皂河地域文化,提升皂河古镇品牌形象,依托旅游大项目策划及招商,推动城镇旧区改造与新区建设,打造一座既延续传统又创造历史的“皇家水镇”。将皂河古镇旅游规划景区打造成为集观光游览、文化体验、度假休闲、游憩娱乐等多种旅游形式于一体的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和“5A”级景区,成为宿迁市乃至江苏省旅游的新亮点,推动旅游业成为皂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四)空间布局(1).发展策略 复门(修复门楼);通水(连通水系);建岛(延伸岛屿);引轴(丰富游线);成镇(构筑古镇)。(2).发展目标

构建“城门完整、水网交织、景观丰富,文化凸显”的古镇旅游区旅游规划。(3).整体布局

由“乾隆行宫”这一皇家文化的本体,追溯骆马湖畔的神奇“龙脉”,通过水系及文化概念的演绎,以“飞龙”为发展的脉络,以龙首——乾隆行宫寻找地块的内在联系与特殊价值,由此塑造景观设计与空间的新格局,空间发展构想中提出:

“两轴·双核·三板块” 两轴

旅游空间发展轴

以乾隆行宫为核心,向北延伸至运河、骆马湖游憩带,向南延伸至黄河游憩带,实现以文化为线索,由陆地向水域空间拓展的旅游规划发展轴线。

城镇空间发展轴

以通圣街为核心,向南延伸至宿坯路,向北延伸至大堤,以南北向道路交通为核心载体,梳理两侧商业空间,带动产业的升级与发展,同时引导城镇空间主体向南拓展,加强镇区内土地的整合与利用,完善镇区功能结构。

双核

文化陆核——行宫古趣

以乾隆行宫为组团的文化版块构成整个皂河古镇旅游的核心,以皇家文化为依托,向外围拓展新的游憩空间,打造“皇家行宫”的古镇文化板块,深度体验皇家传奇,同时完善城镇空间的景观设计功能布局,实现旅游与镇区的协调发展。

生态水核——宝岛行运

以宝瓶岛为核心的旅游组团构成骆马湖生态旅游圈层的核心内容,由点向面,与戴场岛、湖滨新城等周边区域景观设计对接,形成骆马湖的三角互动格局,同时作为陆地文化板块的延伸空间,实现祈福文化的线性空间,以湿地为载体提供休闲度假产品。

三板块

A板块—皇家水镇 · 核心游憩板块

此版块内集聚了古镇旅游开发的核心资源,作为近期主要接待区域和旅游规划开发的重点。

B板块—皇家水镇 · 旅游拓展板块

此板块为远期战略发展板块,为核心游憩板块提供拓展空间,未来重点发展乡村旅游、生态休闲、旅游地产等。C板块—皇家水镇 · 城镇发展板块

此版块主要为城镇生活服务区,并为其他旅游功能板块服务,承载旅游发展带来的城镇空间功能转换。

四、旅游规划效果评估

由宿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知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审对《总规》内容充分认可,规划汇报得到宿迁市市委书记缪瑞林的高度评价。

市政府关于皂河古镇景区旅游规划总体的批复中提到:规划核心理念立足于区域旅游规划发展格局中的古镇与两河一湖,由“皂河古镇”转变为“龙运皂河、皇家水镇”,立意新颖,分析深入、切合实际。规划对皂河古镇旅游开发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5.控制性详细规划学习报告 篇五

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则。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经市、县规委会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以下内容:

(一)城乡近期重点发展建设地区;

(二)城乡重要地区;

(三)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危旧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地区。

第六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单元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编制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的单元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各区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上述各区承担。

市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各区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上述各区承担。

三县范围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单元规划应当包括:

(一)单元的主导功能;

(二)建设总量控制;

(三)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的安排;

(四)重大功能性项目布局;

(五)城市次干道及以上道路的具体控制条件及控制点标高;

(六)城市设计整体意向。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边界和用途;

(二)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三)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的具体安排;

(四)“绿、蓝、黄、紫线”的保护范围;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

(六)城市支路和巷路的具体控制条件及控制点标高;

(七)城市设计控制性指标或者指导性要求。

第八条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从事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定程序。单元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定:

(一)城市“141”范围内的单元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规委会审定。

(二)城市“141”范围以外的单元规划,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规委会审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定:

(一)城市“141”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委会审定后,市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县范围内其它镇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市“141”范围以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规委会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位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适时维护。

第十二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市、镇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浅谈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六

关键词: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策

1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作用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 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为目的, 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 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 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的衔接, 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连接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承上启下的关键性编制层次, 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衔接的重要环节, 是规划管理的依据, 是体现城市设计构想的关键。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并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明确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要求;1992年11月6日建设部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 应当制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出现, 其作用有四:一是成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基本依据;二是提高了规划的弹性, 增强了可操作性, 缓解了规划实施的稳定性与政府任期政绩的显化性之间的矛盾, 适应了由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城市建设思路多元化对城市规划造成的冲击;三是满足了城市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需要;四是增强了规划管理部门对各项用地和建设活动的有效控制, 保证了规划意图的顺利实施。实践证明, 凡是规划建设比较好的城市, 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功不可没。各项建设活动、招商活动、土地开发活动, 如果没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 将无法取得好的发展成果。

2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规划储备严重不足

一些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不够大, 规划储备严重不足, 应急性详细规划较多。在一些城镇化处于起步阶段的城市, 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基础储备不足, 为了加快发展, 往往将应急性的详细规划成果作为决策依据, 势必带来一些遗憾工程;一些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尚未起步, 重点地段环境景观设计还处于空白。在城市土地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外招商引资活动中, 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一个地区具体的规划要求, 政府在开发建设地段有哪些发展计划和在近期能否实施等问题, 如果规划滞后并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依据, 对诸如此类问题就难以说清, 开发商也难以作出比较可靠的成本效益分析, 从而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开发建设。

2.2 对资源空间配置的市场化研究不够

一些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空间配置的市场化研究不够, 导致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接受性与约束力不强。在一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 规划编制人员往往只注意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对接, 而对规划区域的资源优势和市场开发价值则很少作深层次的研究, 很多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在规划师笔下被忽视。

2.3 规划质量有待提高

一些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存在着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一些承担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为赶任务, 在对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方案制定时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而仅仅按照规划编制规范的要求来保证规划内容的完整性, 重点讲求规划文本和图面效果, 而忽视了作为规划灵魂的方案质量, 对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实施的重点也很少提出系统的有说服力的方案。

2.4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在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流行形式。在一些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 规划编制管理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注重领导的意见, 而忽视民间的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有时还存在着为了赶进度, 致使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过程流于形式, 在实施过程中经不住推敲, 缺乏说服力等问题。

2.5 规划管理的权威性有待加强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难以树立其应有的权威。在一些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中出现“走样”的情况主要有:基层越权审批“走样”, 以领导意志为转移“走样”, 迁就开发商利益“走样”, 建设单位不按规划办事“走样”。这导致规划管理不能树立其应有的权威, 城市建设模式集镇化, 城市开发分散化, 建筑风格自由化, 城市面貌无序化。

3 对于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几点思考

3.1 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 我们要注重研究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控制哪些内容, 以及哪些内容可以由市场主体来自由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从宏观控制转向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包括以土地使用控制为主要内容, 以控制综合环境质量为重点的6个方面: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其兼容范围控制,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主要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设施控制, 道路及其设施与内外道路关系控制, 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 工程管线控制等。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详细规划阶段的编制层次, 这就决定其对城市土地使用性质的细分必须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有达到“四定” (定性、定量、定位、定界) 的编制深度, 才能承上启下和满足各方要求。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问题和首要特征。

3.2 规划指标应更具科学合理性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确认要更具科学合理性。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城市用地建设进行强度控制, 主要体现在规划的指标上。因此,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如何确定, 就直接决定了其规划的科学与否。目前,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指标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规定的人口容量和以往城市建设的经验数据, 再结合国家有关人均规划建设面积标准、建筑间距等规定, 进行效益分析, 再推算出建筑密度、容积率、高度和绿地率等指标。这种方法对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是比较适应的, 但对城市建筑的整体形象缺乏考虑, 不利于城市景观和城市特色的塑造。因此, 必须重视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建筑形体的控制问题, 特别是在城市中心区、广场周边、道路交叉口、主要道路两侧等城市重要地段, 需要先做概念性建筑形体规划控制模型, 再将各项规划技术要素推算成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指标。

3.3 提高规划的覆盖面

应提高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随着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量的逐步加大,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土地的有偿出让转让已成为单位和个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方式, 而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调控和引导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的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大, 那么, 不管市场如何变化, 我们都有管理的依据, 就用不着“临时抱佛脚”。因此, 我们必须逐步提高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 系统地强化对整个城市用地的规划控制, 积极主动地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要提高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地区、重点开发地区、城市窗口地段和历史文化保护地区要加紧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要地段的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提请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地段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组织和管理, 超前组织对重点地区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超前做好土地储备地块和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的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实际操作中,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及编制的内容深度要因地制宜, 对旧城改建来说可以做到全部覆盖;就新区开发面而言, 则可以针对其建设范围做好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4 加强管理实施

应加强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实施。“三分规划, 七分管理”,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无论编制得多么完善, 都仅是城市建设的基本依据, 只有通过强化管理, 才能变成现实。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同时又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因此, 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宣传工作,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心、支持和监督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工作。要进一步创新规划管理体制, 逐步推行规划成果展示制度、规划审批听证制度和规划管理行政追究制度。要严格依据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 严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关。要充分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土地的管制作用, 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

4 结语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在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首先进行宏观层面的城市设计运作, 即城市设计的深层内涵研究, 以此确定其具有决定意义的“依据”内容, 如构建适宜的布局结构、整体景观设计等, 从而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切合实际和更具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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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谦, 李彦林, 赵玲军.城市详细规划编制方法的探讨——强制性内容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城市设计[J].城市规划, 2005, (5) .

[3]周剑云.中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4]朱露.控制性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化问题及标准体系初探[J].城乡规划, 2003, (4) .

7.控制性详细规划学习报告 篇七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纳入融合;融合关键;途径方法;呈现效果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融合城市设计理念是形势所需的必然趋势。作为非法定规划,城市设计实施性的强弱在于能否有同一层次的法定规划对其意图进行恰当的反映。而融合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则因规划目标明确、规划思路清晰、规划方法得当,最终较好地贯彻了城市设计的意图,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城市设计和控规本身的实践价值,同时满足了城市“再规划、再提升”的要求,并为探索如何将城市设计各层面控制要求转化、提炼为法定规划的管理要求提供经验。

1.在控规中融合城市设计的必要性

城市设计作为非法定规划,在城市空间塑造上有着独特的优势,然而,很多城市设计完成后对控规编制没有任何指导作用。因此,要使城市设计塑造的空间从图纸变为现实,就需要在控规编制中恰当地、正确地纳入城市设计相关内容,并结合实际适当给予提升、优化.

控规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且优势明显,既为基地的使用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又避免了最大程度上的随意性,保证了开发的合理秩序。但是,作为法定规划的控规在实际应用中尚存不足,从而不能非常完善地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另外,游移并独立于现行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之外的城市设计本身具有不可预计的价值,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就决定了其无法成为规划部门日常工作的依据。同时不难发现,控规存在的优势恰恰是城市设计的劣势,而城市设计存在的自身优势(如清晰直观的图面表达,对城市色彩和形体的引导等)也正是控规的短板。由于双方具有互补性,如果在城市控规中引入、融合城市设计,那么会促使规控发展得更好。因此,我们应在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融合双方优势,弥补其中的不足,通过两者的互补扬长避短,相得益彰,从而更好的指导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

2.在控规中融合城市设计的意义

控规在整个规划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实践中控规涉及城市设计的内容较多,如果控规编制缺乏城市设计理念,那么会导致控制指标制定不尽科学、控制手段执行不力等问题的出现,从而造成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失控的危机。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控规的顺利实施,同时对城市空间环境也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所以,研究融合城市设计内容的引导性控规指标,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2.1 将城市设计融入到规控中,能够对控规指标确定做出行之有效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2.2 控规内容的科学性往往建立在城市设计研究的基础之上,因此融合了城市设计的规控会更加完善和深化。

3.控规融合城市设计的关键

城市设计属于非法定规划,其设计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控规作为城市设计的实施规划,需要在城市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继承与创新。那么,如何将城市设计内容融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和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加强城市设计在控规中的“话语权”,是控规融合的关键。

4.在控规中有效融合城市设计的途径与方法

4.1 优先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该设计要以分区规划为依托,能覆盖整个区域规划。只有总体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才能进行各个区域的控规编制,因为总体城市规划是要为进一步的控规编制提供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体城市规划的设计中,应明确整个规划区域的发展目标以及其中各个分区的定位和各个分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够有效为下一步的规划工作做好准备。

4.2 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在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就要进行重点区的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要依托总体城市设计,要重点做好规划结构、平面布局、交通系统、绿化和景观系统、沿街界面控制、建筑风格与色彩等工作。同时,针对上述内容,要进行地块总平面图的规划,形成相应的城市设计导则。

4.3 编制地块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块层面的控规编制是要依托之前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该项工作具体而繁琐,编制中要将用地的性质进行具体的细化,以确定出每一块用地的具体性质。另外,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出各个地块的用地指标,并进行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4.4 最后,编制单元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单元层面的控规编制有相对固定的编制方法,即从地块层面的控规中提取出改地块的强制性规划内容,对这些内容进行图集的绘制,并编写出相关文本。具体应明确区域用地的用地性质和主导功能,并明确用地指标。

4.5 将城市设计融入控规后的保障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实际的规划管理中,规划管理部门应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要明确各个层面的控规对城市建设所起的作用。从单元层面的控规与城市设计结合来说,这个层面上的内容是要向公众进行传达的,两者的融合有利于顺利出让土地和公众参与的实现。而地块层面的控规与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作为具体地块管理的依据,对城市建设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常而言,单元层面的控规都是要经过政府的审批才能施行的,其带有行政意味。因此,不能擅自或随意对其进行修改。若是遇到非常情况,非修改控规不可,那就应该以已有地块层面控规为基础,并结合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对单元层面的控规提出详细的修改建议。需要注意的是,修改之前需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当程序履行完毕方能修改,这也是保证控规权威性的重要手段。

5.在控规中融合城市设计后应呈现的效果

5.1 完善了用地功能,增加了城市活力。与城市设计相比,融入城市设计的控规增加了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和绿化面积。重要的是,做好了各类用地的统筹安排。

5.2 深化贯彻公共空间设计内容。控规落实并细化了城市设计的绿地系统概念,严格保护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生态景观区域,控制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绿化景观带和空间视廊,形成网络状开放空间结构。

5.3 梳理道路网结构,优化交通体系。融合了城市设计的控规,在城市设计的道路网基础上,根据城市地形特点,增加干道网密度,同时结合已进行规划许可的道路的宽度及线型对部分道路进行调整。

另外,融合了城市设计的控规扩展、细化了城市设计中的慢行系统,建立与组团内部绿地系统的联系,使得规划后的慢行系统更加完整、丰富和人性化。

5.4 坚持公共设施增量控制。

在城市设计成果的基础上,控规整合进行了公共设施增量规划,弥补城市设计的不足。控规整合做到绿地增量、中小学配套增量、公共服务设施增量和路网密度增量,使城市功能更加完善、景观环境更加优美、综合交通体系更便捷。

5.5 提炼城市设计内容为控规强制性与指导性要求。

针对以往控规未将城市设计对地块控制要求落实到分图图则中,或者控制要求强弱不分、可操作性不强而导致规划管理与城市设计“两张皮”的情况,融合了城市设计的控规将城市设计导则内容分别精炼为法定图则中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要求,使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能具体指导规划管理工作。

6.结束语

8.项目所在地三亚湾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八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修编的批复》(三府函【2011】200号),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修编》已经批准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公布。在上述法定控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严格按照三亚市政府批准的控规执行。

附:《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修编》相关内容

三亚市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简介

一、规划背景

为了落实新版城市总体规划对三亚湾的定位,推进建设大三亚湾的海上门户和标志性形象区域,规范和引导三亚湾 “阳光海岸”地区的发展建设,特编制该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进行过程中通过专家咨询会等形式,分别征求了省内外专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规划局、三亚湾管委会等多方面的意见,具体过程如下:

——2011年1月19日提交专家咨询,会议原则同意该规划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

——2011年2月28日在三亚市规划委员会原则通过,4月15日由三亚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详见三府函【2011】200号);

——2011年1月底至2月底,该规划通过媒体、网络等手段,进行了公示。

二、规划范围

三亚市“阳光海岸”地区,南起三亚河口港务局码头,北至月川路和海月广场,东至胜利路、解放路(局部包括解放路东侧食品厂安置储备用地)。规划范围合计约167.99公顷,该范围也是技术指标计算范围。

三、定位和主题

(1)总体定位:大三亚湾的海上门户、标志性形象区域,以旅游服务为主的城市功能中心之一。

(2)核心功能:

旅游服务功能:服务于旅游城市特别是邮轮母港和游艇港湾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休闲度假等功能;

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为居民及游客服务的各类城市公共服务功能; 居住功能:优先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居住功能。

四、规划布局

1.规划结构:“一港三带、三点多片、通海绿廊”。

(1)一港:凤凰岛、凤凰岛大桥至码头区、鹿回头半岛共同围合而成的三角港湾区域,是整个三亚湾南端的标志性形象区域和海陆活动交汇的区域。

(2)三带:分别指滨海带“五彩大道”、老铁轨轴带(也是现代有轨电车线路)、胜利路交通轴带,是整个区域南北向联系的纽带和骨架。

(3)三点:南端、中部、北端三个关键性的标志性节点区域,分别为南端“都市舞台”节庆广场及周边、中部商业购物中心及周边、北端海月广场及周边。

(4)多片:主要指由北至南具有不同特色和主题功能的片区,包括地段北部的食品厂安置片区、四更园村商住综合功能区、儋州村文化商住综合功能区,中北部的文化娱乐区、商业购物区,凤凰岛大桥以南的滨港风情商住综合功能区、滨港文化艺术及商业区,以及作为独立功能片区的凤凰岛。

(5)通海绿廊:指一系列联系城市纵深和滨海空间的绿化景观廊道、景观道路廊道,也是容纳丰富城市活动的活力廊道。

2.用地布局

(1)滨海为公共开敞空间,也是公共活动集中的轴带。

(2)滨海一线地集中规划商业服务、文化娱乐、城市酒店、主题公园、游艇游船码头设施等旅游及公共设施用地;现状居住功能也应逐渐向旅游度假功能转化。

(3)滨海二线地优先满足本地居民就地就近安置需要,规划居住及商住混合功能为主的用地;现状汽车站、火车站一带规划商业购物、文化娱乐等公共性功能为主的用地。

五、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各类旅游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约61.12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36.38%。

保留新风路南侧行政办公用地。规划行政办公用地面积约1.63公顷,占总用地的0.97%。

规划商业金融业用地主要集中于北端四更园商住综合区中部、中部时尚购物中心至海滨一带、凤凰岛东侧滨港地带、凤凰岛大桥以南滨港地带。规划商业金融业用地面积约22.01公顷,占总用地的13.10%。

规划旅馆业用地主要集中于凤凰岛大桥以北滨海地带、凤凰岛大桥以南滨海局部地段、凤凰岛中部。规划旅馆业用地面积约22.58公顷,占总用地的13.44%。

规划文化娱乐用地主要集中于南端文化艺术及商业区、凤凰岛北端。规划文化娱乐用地面积约6.39公顷,占总用地的3.80%。规划文化商业混合用地主要集中于凤凰岛南端、中北部文化娱乐区。规划文化商业混合用地面积约7.20公顷,占总用地的4.29%。

规划体育用地位于凤凰岛国际邮轮码头以北。规划体育用地面积约1.31公顷,占总用地的0.78%。

结合居住用地、商住用地和商业用地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养老院、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肉菜超市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详见表1)。

注:1.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其余项目为二类

公共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2.具体指标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住社区定位取较高或较低指标。

区域内的发展建设必须保障落实重要的主题性项目,其主题、性质、位置等不得变更,包括:椰风酒吧街、“老式火车”花园、火车主题博物馆、影视广场、娱乐中心、时尚购物中心、滨海风情街、梦幻剧场、海洋文化博物馆系列、节庆广场等。

六、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主要集中于滨海二线沿胜利路一带。包括食品厂安置区,四更园村、儋州村、时尚购物中心外围、“中央海岸”以东等区域。

规划居住及商住混合用地合计约36.79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21.90%。其中,居住用地面积约5.46公顷,商住混合用地面积约31.33公顷。

现状食品厂用地作为集中安置小区;其他更新改造地区应基于就地就近安置原则,在新规划建设的居住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内优先保障本地居民的安置。

七、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规划主干路网骨架结构为“三纵,九横”。三纵分别是解放路、胜利路、现代有轨电车线路(北段部分与胜利路重合);九横分别为月川路、吉祥路、团结路、新风街、光明街、和平路、跃进路、新建路、建港路。

规划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旅游步行道等四级道路。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为40-50米;次干道红线宽度为18-28米;支路红线宽度为9-18米;旅游公交步行道(原三亚湾路),红线宽度为20米。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采用旅游公交和慢行交通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人、车”分离,结合各类公共设施、绿地系统创造环境宜人的慢行空间,规划沿滨海地区一定宽度的区域形成以步行为主的旅游慢行街区。沿滨海地带和平行于海湾的主要道路,规划现代有轨电车、旅游公交观光线等,保障在5分钟步行半径(约250米)内,旅游公交系统100%全覆盖该地区。

规划保留老铁轨空间轴带作为现代有轨电车通道,现代有轨电车作为城市特色公共交通系统,在“阳光海岸”区段内结合重要功能节点共设置7处站点。规划沿三亚湾路建立旅游公交线路,在“阳光海岸”区段内结合重要功能节点和景观节点共设置9处站点。

规划在凤凰岛大桥至现港务局码头一带集中建设游艇游船码头区,凤凰岛大桥北面须慎重建设游艇码头区,应经相关专业部门论证。游艇游船码头区提供海上游船站点,通过海上旅游交通工具联系三亚湾滨海地区各景区景点。

结合市政工程的建设综合开发地下空间。三亚湾路沿线可考虑规划建设地下交通长廊,在重要节点和路段设出入口,实现地下交通长廊、地下停车场和地下商业空间的便捷联系。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本规划的规定,配建标准参见表2。

注:

1、考虑到中心区域用地紧张及停车场供需策略,在这里一般采取低限值;

2、凤凰岛上用地紧张以及交通容量有限,一般计算时乘以折减系数0.5~0.6。

规划道路广场用地共约37.36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22.24%。其中:规划道路用地约31.78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8.92%。规划广场用地约4.70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2.80%。规划各类广场12处,主要位于滨海地带沿线,以及文化娱乐区、商业购物区等人流比较集中的区域。规划社会停车场库用地0.88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0.52%,共4处,分别位于北部商住综合功能区、文化娱乐区、商业购物区、文化艺术及商业区。规划对外交通用地位于凤凰岛南部位置,是凤凰岛国际邮轮母港的港口用地,约2.73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63%。

八、绿地及景观系统规划 规划公共绿地约28.09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6.72%。区内的绿地系统由滨海绿地、公园绿地、街头及道路绿地等几部分组成。

(1)滨海绿地

沿三亚湾形成滨海景观绿化带,凤凰岛大桥以北以生态景观为主;凤凰岛大桥以南以人工化景观为主。绿地中应适当的安排各种休闲活动设施,兼顾绿地的景观功能和休闲活动功能。

(2)公园绿地

规划2处城市小型公园,分别为现儋州村的“老式火车”花园、凤凰岛大桥东端桥头公园。结合现有环境资源和历史痕迹,规划建设成为主题鲜明的公园绿地,为居民和游客提供环境优良、富有特色的游憩空间。

(3)街头绿地

因地制宜利用现状空地、道路两侧绿化带、通海绿廊等建设各类街头绿地,强化城市腹地与海滨的绿化景观联系,满足居民、游客游憩活动和景观环境需求。

(4)景观主题

“山、海、港、城”四大要素相互交融、有机衔接。任何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背景山体轮廓线和鹿回头的标志性地位。强调海面和滨海地带开放、活跃的气氛特征。重点保障滨海空间的公共性和良好的可达性,强化滨海空间和景观向城市纵深的渗透。保障港湾水域和滨港地带的公共性、开放性和活力性,强化港湾对区域及城市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延续城市良好肌理和宜人尺度,挖掘地段内的场所特征,营造特色片区。

(5)景观系统要素

由“一港三带、通海绿廊、特色片区、节点标志”等共同构成“点、线、面”相结合的景观系统结构。

滨水开敞空间:沿三亚湾的滨海开敞空间带,以“五彩大道”为主题,是地段内绿化景观最丰富、公共活动最集中的区域。

绿色开敞廊道:沿现状旧铁轨沿线的廊道,规划成为具有特色的景观廊道。

通海绿廊:联系城市腹地及海滨的一系列绿化景观廊道,包括景观道路廊道、步行街景观廊道、各类公园绿地等。

各级节点:沿滨海公共活动轴带及主要的公共开敞空间规划若干景观节点,也是人流集散活动的场所。

主要观景点:与主要的“通海绿廊”相对应,位于开敞空间中,拥有良好视野位置的一系列观景点,是体验和观看海洋、城市景观的良好视点。

(6)建筑形态指引

建筑高度控制总体原则为“北高南低,东高西低”。凤凰岛大桥以北高度控制可适当放宽,大桥以南由于鹿回头的景观敏感性应加强高度控制。规划区域西侧滨海一线高度应加强控制,腹地二线区域高度控制可适当放宽。在规划区域中部的文化娱乐区和商业购物区,因地制宜建设挺拔简洁的点式标志性高层建筑。

建筑风貌宜采用现代并且体现热带海滨风貌特色的建筑形式,鼓励运用具有本土特征的如门廊、骑楼等建筑元素。滨海风情街、椰风酒吧街等区域应注重宜人尺度营造,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和暖色墙面,注重建筑细部刻画。

以暖色、白色为色彩主基调,配以少量明快的红、蓝、黄等纯色。坡屋顶宜采用砖红色或灰蓝色。滨海地区建议采用明快的暖色系高明度、低纯度的色谱;居住区及社区级的公共配套设施在与环境相协调的基础上,宜运用淡雅色调;旅游功能区提倡多种色彩构成,整体应偏于暖色。

(6)公共艺术及广告标识指引

强化旅游休闲氛围,鼓励结合环境小品进行丰富多样的公共艺术小品设计,鼓励将各类历史痕迹、本土特色符号等应用在具体设计中。广告的设置不应破坏重要建筑立面造型和界面连续性,小型悬挑广告不应破坏街道总体景观和视线通廊,不应有碍通行。加强对主要集散广场周边商业建筑的广告设置控制,不宜设置大型商业广告和屋顶广告。

九、建设开发管控

(1)总体要求

本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市政、公共交通设施等属于黄线控制范围。黄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镇规划,并相应调整黄线;在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黄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基础设施的行为;其他损坏城镇基础设施或影响城镇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本规划范围内的公园绿地、街头绿地、滨海休闲绿带、防护绿带等属于绿线控制范围。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对公园绿地、街头绿地、滨水休闲绿带实行严格的控制,对居住小区级绿地及组团级绿地,严格控制其面积,对具体位置不做硬性规定。严格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关法规关于后退最高潮位线控制的相关管制要求。严格保护滨海岸线、沙滩及滨海绿化带,保障滨海地带的公共性和良好的可进入性,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富有活力的滨海公共开敞空间,营造具有热带滨海风貌特色、环境优越的滨海景观带。

(2)地块开发控制

为了有效的引导开发,适应未来片区建设管理及应对市场需求,规划地块编号分为三级:片区、街坊、地块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旧城区各地区统一编号中“阳光海岸”用拼音简写表示。如YG1-01-01地块表示的就是“阳光海岸”地区1片区01号街坊01号地块。规划区内地块的开发建设,应符合本规划总图及分图图则的规定,严格按照地块控制指标,并参考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绝对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分图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的限制。

任何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三亚市有关的规定。住宅建筑与其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相关要求。建筑后退距离应同时满足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两项要求,具体距离按《分图图则》执行。同时还应满足《三亚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指标》规定要求。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城市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干路红线的距离为5-8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距离为3-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层建筑不宜小于5米、低层建筑不得小于3米,大型公共建筑不得小于8米。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同时满足日照距离和消防间距的要求。多层建筑后退不小于3米,高层建筑后退不小于6.5米。

结合市政工程建设,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地下一层(即浅层地下空间)鼓励设置地下商业空间、地下停车场库和市政设施空间,邻近地下交通长廊的应与其良好衔接;地下二层(即中深度地下空间)鼓励作为各建筑单体的地下停车和市政设施空间等,也可由业主自行开发利用,但其垂直投影范围不能超出其用地边界。

(3)配套公共设施管控

各街坊、地块内配套设施项目、数量、位置等要求,应符合相关《分图图则》的规定,如调整需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十、土地使用管控

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

规划两种混合功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可以容纳居住和商业服务功能,临主要街道应提供商业及公共服务性功能,其中商业服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10%;文娱商业混合用地,其中文化娱乐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0%。

规划区内鼓励公共功能混合性的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应按照本规划中的规定执行(表4)。

十一、操作实施策略

为保障相对独立的功能片区的整体性,“阳光海岸”地区更新改造的操作实施应采用规划单元开发的模式,保障土地混合利用和功能业态的灵活性。建议整个“阳光海岸”地区划分为10个开发单元进行更新改造(不含凤凰岛)。

规划区域内各单元开发建设、重要地段的重点项目或大型项目,其招商竞标时,应根据三亚市相关文件要求,同时提供搬迁方案、规划建设方案,项目选择应依据搬迁方案、规划方案、招商方案、竞标价格等多因素综合比较确定。招标或竞赛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三亚湾管理委员会组织,规划设计成果经专家评审认可,公示通过,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

9.控制性详细规划学习报告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和指导武威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园的建设工作,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好宝贵的土地资源,促进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无序建设,编制《武威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依据。

第2条

规划范围

武威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是总规确定“一城四片”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南部组团和北部组团。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12.4km,其中南部组团约10.14km,北部组团2.26km。第3条

规划原则 2221.用地布局合理性原则。2.产业优先、集约发展的原则。3.生态适宜性原则。4.交通便捷的原则。5.可操作性原则。6.近、远期相结合的原则。第4条

发展目标

1.环保集约的现代化、多功能、生态型综合性产业区。2.有地域特色的魅力产业区。

第5条

发展定位

从园区的发展条件和潜力出发,针对不同的层次和产业,未来的总体功能定位为“两个基地”:

(1)西北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基地。

(2)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绿洲地区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第二章 规划结构及用地布局

第6条

空间结构

1.规划形成“两组团”的空间结构

两组团:南部组团与北部组团,南部组团为原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北部组团为原武威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2.南部组团形成“三轴、三区”的空间结构 三轴:中央大道、经三路、经四路。三区:配套服务区、装备制造区、仓储物流区。3.北部组团形成“一轴、二区”的空间结构

一轴:一号路。二区:新型建材区、精细化工区。第7条

工业用地(M1)

本次规划区内工业用地面积905.48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72.21%。

第8条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M1)

本次规划区内所有物流仓储用地均控制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面积29.03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2.31%。第9条

行政办公用地(A1)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面积1.3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0.10%,本次规划在南部组团的纬四路北侧经四路西侧规划1处行政办公用地;在北部组团二号路南侧、一号路西侧规划1处行政办公用地。第10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本次规划在南部组团的配套服务区内布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用地面积16.47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31%。北部组团在规划中不单独布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可在行政办公用地中适当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第11条

道路与交通用地(S)

规划道路与交通用地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用地(S1)和交通场站用地(S4),总用地面积152.22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2.14%。第12条

公用设施用地(U)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排水用地、环卫用地和消防用地,总用地面积21.0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68%。第13条

绿地与广场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总面积83.62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6.67%。南部组团在配套服务区内规划2处公园绿地,在主、次干路单侧或两侧规划街头防护绿地,宽度8—30米不等,北部组团在一号路、二号路、三号路两侧规划街头防护绿地,宽度10—14米不等。第三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14条

对外交通规划

紧邻南部组团的金武高速连接连霍高速和北仙高速连接线,该组团东北角设1处匝道,并通过经五路与本组团连接。中央大道向东下穿金武高速公路可延伸至金武公路。南部组团和北部组团由金色大道连接,南部组团经一路向北延伸与北部组团二号路向东延伸连接起来,形成南北组团之 间的两条便捷通道。第15条

内部道路系统

规划区内部道路系统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主干路——规划区内客货运疏散的主要通道。次干路——主要解决各组团内部的交通组织,为内部组团主要交通构架,同时对接主干路和支路。支路——是道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南部组团主干路红线宽度50米,次干路红线宽度28米、34米,支路红线宽度24米、20米。北部组团主干路红线宽度50米,次干路红线宽度24米,支路红线宽度16米。第16条

路网结构

1.南部组团 南部组团形成“两纵三横”的骨干道路结构,以主干路为骨架,以经一路、金色大道、经十三路和纬一路为边界,形成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组成的道路系统。两纵:经三路、经四路。三横:中央大道、金色大道、纬一路。2.北部组团 规划区形成“一纵两横”的骨干道路结构。规划区以主干路为骨架,以二号路、四号路、七号路、六号路为边界,形成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组成的道路系统。

一纵:一号路。两横:二号路、三号路。

第17条

交通设施

工业、仓储物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按照控制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位与停车设施,保证满足各自需求。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停车位同时应考虑货物装卸的需求。南部组团配套服务区内商业、商务、居住用地未来根据发展需求,可配建公交首末站与停车场,但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执行。第四章 绿地景观规划

第18条

外围绿化

沿着南部组团和北部组团的范围边界布置宽度为30米的外围绿化带。第19条

内部绿化

规划区内部绿化是防护绿地和配套服务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是沿着主干路和次干路设置的街头防护绿地和高压线防护走廊绿地。第20条

景观系统

南部组团构建“两心五横五纵”的景观系统。依托其打造九条景观轴线,兼具景观、防护和用地功能划分的作用。两心:配套服务区内的2处公园绿地。五横:指中央大道、金色大道、纬二路、纬三路、纬四路。五纵:指经一路、经三路、经四路、经五路、经十三路。第五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21条 给水工程

1.水源规划 南部组团由中央大道北侧、经一路东侧的现状水厂为园区供水,现状水源为水厂内部的1眼自备井和经一路西侧的3眼自备井取水,后备水源为规划西营水库。采用双水源供水,提高南部组团的用水保证率。北部组团由规划区南侧的规划水厂为园区供水,上级水源取自西营水库。2.给水设施规划 南部组团规划沿中央大道、经六路、纬三路、纬四路敷设输水管,其余道路敷设配水管。输水管最终连成环状,最不利点供水水压按六层楼供水压力计算,即最不利点供水自由水压为28米水柱。北部组团规划沿一号路、二号路敷设输水管,其余道路敷设配水管。输水管最终连成环状,最不利点供水水压按六层楼 供水压力计算,即最不利点供水自由水压为28米水柱。第22条

排水工程

1.排水体制 规划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严格实施总量控制,提高工业用水的水资源利用率,从严准入高耗水、高污染的项目,强化绿地景观的滞蓄能力。2.污水排水系统 规划区污水管道最小覆土以满足所服务的区域污水能接入为原则,按规划道路标高计算,污水管道最大埋深控制在5米以内。沿规划的主要道路布置污水干线管道,地块污水井管网收集后由西向东、由南向北进入规划区北侧的污水处理厂。3.雨水系统规划 考虑到规划区干旱少雨,蒸发能力强,地表易渗漏等特点,将规划区划分为若干雨水排放区,并在道路边适当位置设置隐蔽式雨水口,收集道路、人行道及屋面雨水,就近排入雨水调节池、绿地中。在污水处理厂远景规划合建中水厂,用于工业生产、绿化水供给。第23条

电力工程

1.电源规划 南部组团电源由330千伏雷台变和110千伏太平滩变接入,现状110千伏太平滩变电站容量为2×50MVA,远期提升至3×50MVA,结合用地布局在规划区北侧预留1座110千伏变电站,规划容量为2×50MVA。南部组团设置10千伏开闭所8处,每个开闭站转供容量为15—20MVA。北部组团电源由110千伏皇台变接入,远景规划预留双电源。设置10千伏开闭所4处,每个开闭站转供容量为15—20MVA。2.供电线路规划 规划沿市政道路设置电力线路。规划区内10千伏配电线路采用架空敷设,在商业、商务、办公用地内应采用地埋敷设。新建的配电线路应沿规划确定的道路设置;改建原有线路时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使线路逐步沿规划道路布置。第24条 通信工程

1.线路规划 南部组团通信线路由永昌镇通信点接入,北部组团通信线路由一号路接入。规划通信线路布置自东西向道路的北侧,南北向道路的西侧。通信线路采用架空敷设,商业、商务、办公用地采用地埋敷设。移动通信基站按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集约化设置。2.广播电视网络规划 完善广播电视转播网络,提高传输质量,形成高质量的广播电视网络;实现规划区有限电视网络整合,网络全面光纤化、双向化。第25条

供热工程

1.热源规划 热源由规划区内的规划热源厂提供,采暖高温热水供/回水设计,温度为130/65℃,经各地块内换热站换热后供用户使用。2.管网规划 本次规划采用一级管网+二级管网的形式布置热力网。管网采用闭式双管制热水管网,供热管网选用树枝状网。第26条

燃气工程

1.气源规划 南部组团规划采用凯添能源公司为天然气的气源,北部组团规划由外部中压燃气管网接入。2.管网规划 市政燃气管网整体采用环状布置,局部为枝状。第六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27条

抗震规划

1.设防要求 规划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0g(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进行设防,生命线工程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 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避震疏散场地的布局 本次规划的避震疏散场地主要依托配套服务区四周的集中绿带、规划广场及公园绿地进行布局。

第28条

消防规划

消防站布置由总规统筹考虑设置。南部组团和北部组团各设置1处普通消防站,南部组团消防站位于中央大道和经六路交界处西南侧,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北部组团远景规划1处消防站,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近期由南部组团规划的消防站兼顾。第29条

人防规划

根据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战时疏散比例为70%,留城比例为30%,按人均人防面积1.5平方米计算。

在核心服务区内,设人防救灾指挥中心,配套生活区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地下人防工事。

第七章 环保环卫规划

第30条

大气环境质量

1.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察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优于或者满足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标准,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级标准。

第31条

水环境质量

水污染物排放优于或者满足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标准,水环境质量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32条

声环境质量

商业、商务、行政办公用地划为二类声环境功能区;物流仓储及工业生产区域划为三类声环境功能区。

第33条

环卫设施规划

1.垃圾转运站 在南部组团规划2处垃圾转运站,在北部组团设置1处垃圾转运站。

2.垃圾收集点 规划结合垃圾清运线路安排布置垃圾收集点,共设置垃圾收集点8处。

3.公共厕所 南部组团共设置公共厕所18处。4.废物箱 主要设于道路两侧及各类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按服务半径70-100米进行设置,人流量较大的区域适当增加设置密度。

第八章 附则

第34条

成果形式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说明书、图集和图则四部分组成。文本、图集和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书是对文本、图集和图则的解释说明。

第35条

实施策略

本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即作为地方性规章执行,具有法律效力。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划的相关规定。

1.本规划一经批准,应加强领导和管理,广泛宣传,使全民自觉参与遵守、维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2.为进一步落实规划,指导具体开发建设,应在本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重点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统一实施、管理,防止建设失控。

4.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或修改,需按城乡规划法相关要求报原批准单位审议通过。

5.武威市规划局是武威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本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拥有本规划的解释权。

10.控制性详细规划学习报告 篇十

一、小城镇控规编制的传统思路

(一) 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历程

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 控规法律地位的加强对城镇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小城镇控规是引导和控制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 是具体落实镇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2008—2009年江苏省试点进行重点中心镇控规的编制, 随后一般镇也参与进来。但是小城镇作为一类具有特殊意义的群体, 既不是大中城市的缩影, 也不是城市的某一片区, 其控规中对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实施过程等方面与城市控规存在较大差异。因此, 对于在小城镇控规的编制中如何结合小城镇自身特点立足小城镇的发展现状、在传统编制思路上形成创新和突破等问题, 目前国内许多规划编制单位都开始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 注重城镇控规与城市控规的差异

小城镇具有规模小、空间尺度小和财力不足的特点, 国内很多学者和规划工作者也都意识到了这一点, 从而总结出小城镇控规和城市控规之间的差别。在探索小城镇控规编制的思路中十分注重在规划中避免照搬城市理念和手法, 而在尊重“镇情”的基础上, 从功能、经济、行为、习惯等多方面做了十分细致的研究。比如, 在规划中要特别重视镇区现状的特色和肌理, 严禁大手笔的拆迁行为;要加强对现状权属关系的分析, 避免割舍邻里亲情;充分考虑现状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的对比, 做好经济平衡。显然, 明确分析城镇控规与城市控规的区别, 是小城镇控规编制过程中的第一要义。

(三) 重视地域性和技术手段的创新

小城镇控规的技术层次和成果构成相对于城市控规而言较为简单, 但是小城镇控规的指标体系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特殊性。一些学者在小城镇控规编制中针对控规指标的确定做出了有关经济效益分析、公众参与、构建量化模型等方面的尝试, 在小城镇控规的规划技术方法方面作出了较多创新。这些尝试和创新也正是解决城市控规和城镇控规之间差异性的实际手段。

二、小城镇控规编制思路的创新要点

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层次中承上启下的环节, 其编制思路的探索过程不仅仅需要站在控规层面认识到城镇控规与城市控规之间的差别, 还应该开阔视野, 在不同的规划层面上探索城镇控规编制的创新点。

(一) “攀上”——从总体规划层面寻求城镇发展方向

1. 把握城镇发展的主客观要求

小城镇总体规划是在宏观层面明确小城镇功能定位、未来发展目标等。小城镇控规编制过程中应该引入小城镇总体规划中相关发展思路:首先是清楚地认识到小城镇总体规划与上位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整体协调过程中对小城镇未来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其次深入了解总体规划在用地构成和布局上体现的区域功能需求;最后, 加强用地策划, 优化城镇土地利用。

2. 明确城镇所需彰显的各类特色

小城镇控规中应该重点把握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小城镇自身具备的特色, 比如自然景观资源、人文地域风貌、空间地理位置、区域职能禀赋等等。借此可以在控规编制过程中通过相对于总体规划更加细致的用地布置和更易操作的控制指标, 延续城镇特有的肌理和风貌, 使得城镇具有更大的识别性和更强的生命力。

3. 知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

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注意做到公开、公平的公众参与原则, 力求能代表全体居民的整体利益。因此在城镇控规的编制过程中, 更能进一步知晓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清楚其在引导城镇建设方面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 将有利于在控规层直接指导实施的优势条件, 并做到最大程度地弥补总体规划层面的不足。

(二) “问下”——从城市设计层面把握城镇空间布局

1. 提炼重要景观区域和节点要素

小城镇控规应将城市设计手法应用于把握空间布局, 利用城市设计引导的方法控制重要景观区域和节点。提取重点地块的设计要素, 采用规定性要求和绩效性要求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多层次的设计控制。另外, 对重要地段、重要道路及代表性地块空间做些相应的城市设计, 按照规范采用松散和密集两种布局方式分别反推出指标容量的上限和下限, 并尝试从建筑体量、公共空间角度等方面将文字性的城市设计思想空间化和指标化, 从而使指标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2. 建立符合小城镇性质和特色的合理空间尺度及节点要素

城市设计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整体的空间构思, 形成镇区完整、完善、合理的空间结构, 打造镇区的三维空间。利用小城镇城市设计中对于空间尺度的把握和空间景观的营造等方面的考虑, 控规设计中将避免盲目克隆大城市、片面追求大而宽的街道尺度、建筑尺度及千篇一律的城市节点, 便于形成小城镇小而宜人的街道整体空间和具有小城镇文化底蕴的节点风貌, 也利于控规层面与修规层面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

三、案例探索:双沟镇控规编制的创新实践

双沟镇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东南48公里睢宁县境内, 南部与安徽省接壤;东部与本县的王集镇毗邻, 地处两省三县结合地区。镇域北部有徐宿宁高速公路穿过, 104国道横向穿过镇区中部, 连接徐州主城区、双沟和睢宁县城;双塔公路 (252省道) 自北向南从镇区中部穿过, 止于104国道, 是沟通睢宁和贾汪的重要通道;双灵路沟通双沟和安徽的灵璧市。双沟镇是徐州至睢宁之间104国道沿岸最大的镇, 而且是徐州的东大门, 战略位置十分重要。

(一) 把握城镇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变化

新时期双沟镇发展的环境变化巨大。首先徐州都市区的构建, 航空新城的发展将给双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其次, 随着城市东拓步伐的推进, 未来城市东部地区将是徐州都市区范围内的经济要素集聚焦点和城市开发建设热点;最后, 伴随着徐州观音机场存在的临空产业区必将成为徐州市区东部强势崛起的空间增长极核, 带动周边地区的整体飞跃。双沟镇在城市整体空间结构中承担的角色悄然变化, 因此, 作为小城镇自身, 亟待明确城镇功能定位、未来发展方向, 有效地指导城镇下步建设。规划中对于双沟镇的城镇性质作出了如下定位:徐州市都市区东部是以为临空产业园区提供服务和发展非临空产业为主的综合型服务片区。

(二) 重新判断特殊的规划属性

规划中首先突出镇域统筹和镇域一体化的规划特征, 改变传统城镇总体规划“轻镇域、重镇区”的规划编制思维和技术方法, 将镇域范围作为本次规划的核心空间, 而非仅仅关注镇村体系的结构性规划内容;其次更应明确用“城市型功能片区”的概念取代“镇”的概念, 在功能组织、用地布局、道路组织、景观塑造、设施配套等方面按城市型功能片区的建设标准加以引导 (见图1) 。在控规指标的确定中, 既尊重了双沟镇作为小城镇发展的现状, 也充分考虑了未来向徐州城市型片区转变的要求, 无论是指标控制的广度和深度都与城市紧密接轨, 以符合双沟镇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应明确认清双沟镇是徐州重点发展的外围新城, 既不同于一般的小城镇, 也不同于真正的城市。规划中须从功能组织、产业布局和设施配套等方面突出双沟镇的临空型特色, 从更高的角度对双沟镇进行整体打造。在发展时序上, 既要考虑近期以双沟镇政府为主导的发展问题, 又要考虑未来双沟镇与临空产业区的一体化发展 (见图2) 。

(三) 凸显近郊和临空两大城镇特色

近郊型小城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是一定范围内的地域中心, 城镇化发展的战略重点, 中心城市“退二进三”产业结构调整的边缘工业组团和部分外溢城市功能的承接地, 也是疏散中心城区人口密度过大的主要地区, 表现出过渡性、混杂性和动态性等多元特点。双沟镇具备近郊型小城镇的多元化特点, 同时具备特有的临空型特色, 须从更高的角度对双沟进行整体打造, 改变双沟现有的低迷发展状态。规划中将重点解决双沟镇与临空产业区的相关规划编制、发展设想、空间布局等方面的严重脱节现象, 将双沟镇和临空产业区统筹考虑, 有效解决两个空间主体的协调和互动发展的问题, 远期实现同城化管理, 形成徐州市城市空间结构中的航空新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镇的未来产业选择上, 以发展为临空机械、电子、高新材料等产业配套服务的中低端机械制造业和为航空产业园提供配套服务的第三产业为主;规划中建议将观阁、园西、苏杭三个行政村约16.46平方公里的区域划入“临空产业区管委会”管理建设。规划中在交通体现方面, 注重在减少对104国道的干扰下, 增强双沟镇区与临空产业区的主干道衔接。控规相关指标确定是充分考虑双沟镇区在机场净空的要求, 镇区建筑以多层和低层为主 (见图3) 。

(四) 弱化行政界限, 引导联动发展

规划中将双沟镇和镇域内的徐州临空产业区辩证地作为一个整体单元来看, 打破原有的行政界限, 淡化现有的管理壁垒, 统一编制总体规划和控规, 将规划内容全面覆盖至空间上, 实现临空产业区和小城镇总体规划—控规联动的空间平台。临空产业区及镇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同步展开, 快速覆盖双沟镇和临空产业区, 避免当前规划编制体系等待总体规划批复后再逐级编制双沟镇区和临空产业区的控规, 而导致总体规划的指导落后、总体规划和控规脱节 (总体规划难以快速有效地指导控规、控规编制实施中的信息也难以反馈到总体规划中) 等弊端。因此,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综合确定整体地块的控制内容。规划发展单元控制的内容确定既应自上而下遵循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也应满足自下而上的发展要求, 从而实现总体规划和控规、整体与局部、临空产业区与镇区在城市发展意向上的协调平衡。

(五) 建设“临空强镇、生态小城”的城市设计理念

在控规的城市设计层面, 规划确定了“临空强镇、生态小城”的规划理念, 努力打造现代化的商贸、休闲、生态、居住小城, 围绕“生态立镇、临空强镇、商贸活镇、宜居靓镇”四大策略进行空间布局。生态立镇——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资源, 在尽可能不破坏建设基地原有的河流、树木、绿地等地理条件的同时, 加以利用, 创造出生态环境良好, 可持续发展的宜居城镇。规划在保留西侧原有鱼塘和生态绿地的基础上加以改造, 使其成为双沟镇区内的“绿肺”。临空强镇——规划区紧邻临空产业区域, 以布局非临空产业为主, 作为睢宁县经济突破的重点工业区建设, 并实现与临空产业区的统筹协调发展。商贸活镇——通过积极发展商贸、餐饮服务、文化娱乐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服务业, 重点发展连锁经营、品牌专卖、超市等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服务需要, 突出做好商业网点、特色商业步行街区、高档酒店宾馆等的空间布局, 来实现商贸活镇的发展战略。宜居靓镇——规划构建起由商业中心区、商业带、教育区与居民区等组成的职能分工明确、规划结构合理、空间分布协调的小城镇发展体系。对城镇进行绿化美化, 严格管理, 加快城镇建设提档升级, 打造功能完善、靓丽宜居、充满活力的双沟小城 (见图4) 。

在建筑肌理的设计中突出三种特征:商业中心为大尺度的公共建筑, 居住区以平行板式布局为主, 商业步行街区以小尺度的几何体块为主。建筑布局充分考虑以满足人们对公共空间、半公共空间和半私密空间的不同使用需求, 重点对空间的尺度进行合理控制, 通过对建筑肌理的平面围合创造出宜人的公共空间、开放空间和居住空间。

四、结语

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该充分融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城市设计等上下两个层面的规划框架体系, 通过对城镇宏观发展要求和微观风貌构建两方面的研究, 制定符合实际的控制内容, 从而加强控规管理的有效性及操作性, 更多地体现公共利益, 真正将规划控制融入城镇长远发展的具体工作中。

参考文献

[1]李玲.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创新——以沛县龙固镇控规为例[M].江苏城市规划, 201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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