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征地拆迁调查报告

2025-03-11

城区征地拆迁调查报告(精选9篇)

1.城区征地拆迁调查报告 篇一

在城区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大会,主要任务是,明确今年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这既是一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大会,也是2011征地拆迁工作动员大会。刚才,**同志对今年一季度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了总结,**同志对2010年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励经费进行了说明。下面,我就推进今年城区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去年征地拆迁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2010年,在城区各级各部门、广大领导干部的团结拼博下,我城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再创佳绩,全年共完成征地面积6816亩(其中市责任状项目完成2996亩,完成责任状任务的100%),同比增长68.79%;完成国有房屋拆迁面积12.94万平方米,为项目建设用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一年来,在征地拆迁时间紧、任务极重的情况下,城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不畏压力,迎难而上,四家班子、各个项目组组长深入一线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问题,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征地拆

迁办工作人员经常加班加点深入被拆迁单位开展思想动员工作,做到了工作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色完成了全年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在此,我代表城区党委、政府向在拆迁工作中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的各级干部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奖励,坚决打赢征地拆迁攻坚战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011我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目标任务为:征地

5894.13亩,国有拆迁29.35万平方米,共涉及项目69项。截止3月底,征地任务才完成514亩,房屋拆迁才完成5740㎡,差距还比较大。同时,还有铁路、“中国水城”、“交通攻坚战”等一批重大项目征地拆迁需要完成。特别是今年征地拆迁政策已调整,会对征地拆迁工作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有紧迫感、危机感,更要有责任感。要下定决心、下大力气,从现在抓起、抓紧,把工作进度赶上去。会后各镇、街道要尽快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城区党委、政府的决策上来,进一步增强征地拆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征地拆迁工作当作全年的中心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将任务落实到部门、到人,尽快掀起征地拆迁工作的高潮。

(二)要突出重点,讲究方法

今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存在时间紧,矛盾多,难度大等诸多困难,各镇、街道、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在工作中要做到突出重点,坚持原则,讲究方法,要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既要做到强力推进,又要维护社会稳定。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调动凝聚各方力量,强势推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重整体,要做到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同步启动,征地拆迁和居民安置同步考虑,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同步展开,拆迁和环境整治同步进行。在强力快速推进的基础上,还要特别注意拆迁的彻底性,坚决树立“不拆则已,拆则必胜”的观念,做到“彻底拆,拆彻底”,同时要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是既要坚持政策原则,又要注重工作方法。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非常强,政策是原则,是依据。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要建立在透彻掌握政策的基础之上,才能少走弯路,少碰钉子。因此,所有拆迁工作人员都要加强学习,掌握动用好政策,并坚决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在工作中既要做战斗员,更要做宣传员,要热心,耐心和细心向广大被拆迁户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争取拆迁户的积极配合。既要以政策为衡量尺度,坚决

回绝那些借拆迁之机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要求的拆迁户,又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照顾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让群众得实惠。要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放在前,把疏导工作做在前,把各项保障的措施落实在前,让老百姓响应拆迁,支持拆迁,从而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工作中要积极开动脑筋,寻求得力有效的工作方法,要在创新上多下功夫,把创新贯穿于整个拆迁工作的始终,要敢于面对面地做工作,发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去做工作,要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去做工作。

三是既要突出集中拆迁,又要注重后续管理。拆迁工作不是一拆了之,还要充分考虑拆了以后如何办,要在后续管理环节上下功夫。要坚持拆建并重,拆管并重,拆治并重。在集中拆迁过后,有项目的要立即着手实施,没有项目的要采取各种措施管起来,做到拆一片,清一片,管一片,要把拆迁管理纳入法制化,长效化,规范化轨道,坚决防止出现反弹。

(三)要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城区党委、政府与各镇、街道办事处签订了2011年征地拆迁责任状,将目标任务、具体项目、工作进度一一明确落实到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责任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统筹安排好各个项目分管领导、工作人员,按责任目标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此外,每个项目一一落实了联系领导,各责任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加强协调组织督查力度。从上到下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每一个拆迁项目都要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实现要求,把责任具体落实到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同时,要讲究方法,突出重点,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原则,以此带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推动。

(四)要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征地拆迁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这项工作尽管是一项单项工作,但至关重要,所以城区党委、政府已对去年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奖励。今年我们还要提高奖励标准。同时,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要继续对参加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人员实施风险抵押金,按照规定完成任务的,退回本金,并给予一定倍数的奖励;未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任务的,风险金不给退回,而且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总之,我们要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让所有的同志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征地拆迁工作中去,争取做到人人有激情、个个在状态,以一流的工作水平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五)要加强领导,协作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问题多,参与征地拆迁的部门、镇、街道要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既要

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各自为政,要按照“认真第一、决心第一、速度第一、结果第一”的要求全面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指挥部要加强工作调度,建立日报告、周调度、月排名制度,征地拆迁进展情况要每周召开一次调协会,每月进行一次排名通报,必要的时候要及时召开推进会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进度信息,掌握每个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出督查专报。征地拆迁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需要各方面大力支持配合,城区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都要牢固树立大建设一盘棋的思想,主动投入拆迁,全力配合拆迁,共同抓好拆迁。

同志们,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极其重要,对于我们能否按时完成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至关重要。各镇、街道办、各部门一定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责任感,按照城区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力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谢谢大家!

2.城区征地拆迁调查报告 篇二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09—2011年度,哈尔滨市检察机关查办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4件86人。其中,贪贿挪案件30件42人,渎职案件44件44人。其中尤以2010年度最为突出,查办44件47人。其中贪贿案件13件16人,渎职侵权案件31件31人。由于截取这三年来的数据进行办案数量分析,还不足以证明该领域发案自2010年出现了拐点,但从每年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与全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比率所呈现出来的趋势上看依然呈高发态势。

与2009年以前查办的该领域职务犯罪多为贪贿案不同,2009—2011年度渎职类案件查办率持续走高,且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1.发案环节和涉及罪名相对集中。90%以上案件发生在审批房屋产权证(违规)、虚假证件办理、征地补偿支付、征地(拆迁)测查等环节。罪名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单位行贿、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其中玩忽职守罪30件,占41%;滥用职权罪14件,占19%;贪污罪12件,占16%;受贿罪9件,占12%;行贿罪6件,占8%;挪用公款罪3件,占4%。因违规审批、办理虚假证件产生渎职犯罪,故违规审批集中发案环节数量与渎职类罪名数量成正比,犯罪人主要表现为徇私枉法以及工作不负责任。如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松北分局规划建设工程管理科原科长董羽龙在对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新兴屯大成二期房屋拆迁认定工作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文件及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拆迁范围内12户共计9170.96平方米的超面积建设、未经公示的房屋错误确认为合法房屋,使12户动迁户多得了补偿款,给国家造成了551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及引发了村民集体上访的恶劣社会影响。

2.犯罪主体多元但类型化特征明显。犯罪主体包括城市建设管理、土地管理、税务、公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涉案主体中年犯罪突出,如犯罪主体在35—60岁的76人,占88.4%;60岁以上10人,占11.6%。涉案主體类型化特征明显:涉及渎职犯罪的主体大多级别、学历较高,涉及贪贿犯罪的主体多无级别、学历偏低。如渎职案主体无职级为14人,占32%;专科以下学历仅为4人,占该类犯罪人的8%。而贪贿案主体无职级为36人,占该类犯罪人的86%;专科以下学历为31人,占该类犯罪人的74%。贪贿案件多发生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发放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款的环节,此为造成主体类型化特征的主要原因。

3.窝案串案多且涉案金额大。由于征地补偿工作程序比较复杂,涉及补偿物的种类、性质也各有不同,需要各环节相互配合。因此,犯罪人多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利用各自分管具体工作的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形成庞大利益链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如轰动一时的道外区地铁拆迁系列案涉及19人,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征用林地补偿系列案涉及10人。由于大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征用(拆迁)面积和补偿金额较大,一旦出现职务犯罪问题,往往造成巨额损失。如仅上述两个系列案涉案金额近2亿。

4.犯罪手段更加复杂。一是犯罪手法更加隐蔽。行受贿双方通常单独进行接触,并以各种形式掩盖其贿赂本质。有的行贿人将贿赂款存入自己名下,受贿者伺机将款项据为己有;有的受贿人将特定关系人身份证交给行贿人,行贿人将款项存入其名下,一旦案发,佯装不知。二是犯罪手段花样繁多。有的直接编造假账,虚报冒领侵吞补偿款;有的编造虚假合同使得突击建房违规获得补偿资格;有的通过替换合同重新签订协议并获得产权证;有的虚增赔付标的和人口,套取补偿款;有的将实为贿赂、回扣等赃款列为劳务费、加班补助费、业务介绍费、信息咨询费、外协费、节日慰问费等名目支出,甚至发展到建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管。

5.临时负责征地(拆迁)机构成为职务犯罪“重灾区”。由于征地拆迁工作常常受到时间的限制,为提高行政效率经常成立专门临时机构如拆迁指挥部、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征地测查组等,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其成为了职务犯罪“重灾区”。如查办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中有15人为临时机构成员,占涉案主体总数的18%。特别是窝、串案犯罪主体多为临时机构成员。

6.危害后果严重但总体量刑偏低。2009—2011年征地拆迁领域涉案总金额达28318万元,其中最为严重的2010年涉案金额达25992万元。由于案件多涉及渎职犯罪,一方面给国家和集体带来不可逆的无法弥补的巨额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以地生财、以权生钱的腐败行为和个别人通过违法获取补偿的负面影响巨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对涉案人的总体量刑偏低,在已宣告判决的案件中,近三分之一的犯罪主体被处以免予刑事处罚。仅有四分之一的犯罪主体被判三年以上徒刑(不含缓刑)。

二、引发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对职务犯罪具有普遍错误认识。我国素有重视人情、关系的历史文化传统,“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认为是理所应当。特别是在不良环境和风气的影响下,一方面人民群众痛恨贪腐行为,另一方面,利益均沾、“花钱办事”的思想根深蒂固,面对公共利益总是有意无意地分一杯羹,特别是在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现实情况下,使得吃、拿、卡、要等职务犯罪行为拥有较大的市场,存在普遍性。在现实中,由于职务犯罪手法隐蔽不为人知,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等、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极易进行犯罪交易,管理权、知情权、审查权等都能成为变现的资本,而被查处的人往往是冰山一角。较低的职务犯罪特别是行贿犯罪成本使一些对金钱贪得无厌的人不惜屡屡涉险,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满足私欲。如在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征用林地系列案中,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邱忠文、邱洪斌共三次向负责测查的园艺专家行贿,以达到虚假提高果树树龄,获取更多林地补偿款的目的。

2.相关审批、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且侥幸心理严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征地拆迁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对征地拆迁材料的审核大部分停留在纸面上,很少到实地复核,即使到实地,为单纯追求工作效率也未进行认真和实质性的复核,对于征地工作暴露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向上级汇报。征地拆迁部门监督管理人员、获得拆迁许可证的“投资人”和参加拆迁的中介代理机构人员对与征地拆迁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如原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拆迁小组组长贾永福,作为委托方的法人代表,在其委托的承办单位哈尔滨市龙田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田公司)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没有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复核、把关,并违反“松北区拆迁办印信管理制度”,将棚改办协议专用公章,交给龙田公司经理陈光保管并使用,导致多名被动迁户编造虚假“动力电”事实,骗取动力电迁移费199万余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还有些涉案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收点“劳务费”未必能认定为犯罪,有些甚至认为:我给被动迁户多量了几米,被动迁户给我“表示”是我应得的报酬,又没损害个人利益。恰恰是这样“慷国家之慨”的工作人员自认为行得通的“处世之道”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如哈尔滨市道外区建设局原副局长杜长滨,在负责审批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超越职权,将总面积4393.98平方米的厂房分成9份,并且在无区土地部门审核意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审批,致使国家多付土地出让金131.02万元。

3.对临时组建机构规范监管不力。受项目任务特别是大项目工期进度限制,加上征用面积和补偿标准认定工作复杂而艰难,上级主管部门为提高工作效能,往往将专项工作的决定性环节交由一个临时组建的机构专门负责,并赋予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该机构权力集中和独占的局面,并缺乏监督措施加以及时跟进和规范,特别对临时从其他部门抽调过来的帮忙人员,难以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监督。如平房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林业站原负责人李忠海在临时参加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区林地补偿工作组期间,在第一轮测查完毕补偿款已下发的情况下,违规对王立家种植的林木重新测查并擅自修改原测查记录,造成王立家多得补偿款60余万元。或者监督流于形式,形成“监守自盗”的怪圈。如在道外区地铁拆迁案中,李国才作为行使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哈尔滨市地铁车辆段拆迁指挥部公企组工作,却和其他工作人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与王振良互相配合,仅他自己就利用职权私自建房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补偿款560万余元,在此期间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且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已对拆迁程序和市场准入作出明确规定,但面对复杂的拆迁区域和被拆迁人情况差异,政策性和灵活性在博弈的过程中,需要达到有机统一,但实践操作时往往不尽如人意,难以形成对复杂情况针对性较强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往往集拆迁人与拆迁管理监督于一身,缺乏有效制约。另外,对于大量复核数据、资料的真实性缺乏审查监督措施,也缺乏具体的审核人员,这就使在认证、复核计价时有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往往是由经办人说了算,甚至出现经办人与中间人串通,随意提高拆迁补偿费等现象。另外,在实地测查工作中未能及时进行固定原貌,留取证据资料,对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等等,这些存在的问题都留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对策建议

1.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复议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防止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權威性和严肃性。加大统一监管力度,积极探索解决当前个别征地拆迁监督管理部门既充当组织监督者,又履行征地拆迁活动职责的体制弊端。落实好《招标投标法》,把城市拆迁招投标活动纳入到哈尔滨市建筑交易市场进行规范操作。

2.增加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实行信息公开透明机制,以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预先公告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防止信息获取不对等导致“倒卖”信息获利的职务犯罪行为及被拆迁人员抢建、加建或突击装修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同时,公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监督电话,在初次丈量时,对被征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照固定原貌,并由被拆迁人签名确认。

3.规范征地拆迁临时机构工作。建立完备的临时机构工作机制。如情况允许,可由被拆迁人内部选举产生监督组参与对临时机构及其成员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资料收集、归档存查和核查制度。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特别对临时代为行使征地补偿发放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加强法制教育,并用制度约束其依法办事和管理。

4.加强对大项目征用土地测查环节的监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随机抽取群众代表、邀请媒体人士、人大代表参与对勘察、测量、清点等征地工作的重要环节的监督。建立抽查制度,由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审核征地拆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对已办结的征地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5.加大职务犯罪成本。在严肃查办征地拆迁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大查处行贿犯罪力度,坚决追究那些主动送、多次送、送多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扭转行贿犯罪轻刑化趋势,加大职务犯罪成本。

3.关于征地拆迁的报告 篇三

元谋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镕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由我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元谋县“两馆”至能 禹城市道路路基工程一标段。从2012年1月份工程开工以来,我标段施工范围内受到了征地拆迁以及电力线、自来水管道的影响,导致我施工方施工缓慢,不能大规模开展施工,严重制约施工进度,现将我施工范围内遇到的问题报与你部如下:

1、K0+030处为永武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自来水管道及电 缆线横穿公路;

2、K0+320~K0+780段大沟村房屋拆迁问题未解决;

3、K0+900处抽水房电杆1根;

4、K1+080~K1+300路线右侧房屋拆迁以及电杆7根,抽水 高压线150米;

5、K1+300~K1+340段路线右侧征地问题未解决; 为确保本工程能在6月底顺利交工验收,望指挥部能给予尽快解决为盼!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元谋县两馆至能禹路基工程一标段

4.征地拆迁工作调研报告 篇四

征地拆迁工作调研报告

扎佐镇副镇长张玉才 金阳至扎佐城市一级主干道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各种征地拆迁矛盾同时也逐渐增多,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延缓项目的顺利推进。因此,正确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重大而严峻的课题。本人在扎佐镇从事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现就当前征地拆迁现实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有如下拙见,以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修文县位于贵州省中部,隶属贵阳市,地处东经106°22′—106°53′,北纬26°45′—27°12′。北与息烽县接壤,东及东北与开阳县相连,南与白云区毗邻,西南与清镇市隔猫跳河相望,西及西北与黔西县、金沙县以乌江为界。南北长48.5km,东西长51.8km,国土面积1075.7km。

修文县下辖10个乡镇,217个行政村,12个居委会,1414个村民组,有汉、苗、布依、黎、侗等22个民族;全县总人口31.1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6.79万人,非农业人口4.34万人。全县主要产业以农业为主,总耕地面积26.202万亩,其中水田9.431万亩,土16.770万亩;其中保灌面积8.81万亩,人均保灌面积0.33亩。2006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23.5576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589元,县内主要工业产品有总值23.5576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589元,县内主要工

业产品有原煤、铁矿、生铁、水泥、铝矾土、中成药、皮鞋、饮料酒等。全县农业总产值4.681亿元,粮食总产量9.2807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2968元。

修文山川秀丽,绿树成荫,人杰地灵,旅游资源富集,有六广河峡谷、大石回水石林,桃源河漂流等自然风光,有扎佐高尔夫度假中心和王阳明先生悟道圣地阳明洞等。

修文是贵州省中部的交通枢纽。距贵阳市中心38km,距贵阳机场仅有30分钟车程。县内交通十分发达,川黔电气化铁路、210国道和贵(阳)遵(义)渝(重庆)、贵(阳)毕(节)两条高等级公路穿县境而过,连接川、渝、湘、桂、云南省、市、自治区,物流运输极为顺畅。通信事业蓬勃发展,目前已建成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现代通信网络。完善的乡村公路和通信网络,为城乡物质贸易,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方便。较好的区位和交通便利的优势,使修文成为一片亟待开发的热土。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些年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完成了任务,也取得非常好的成绩和社会效果,但不是说无可挑剔、尽善尽美,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也是其他地方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违法搭建和抢栽抢种仍有发生。特别是在县城周边的几个乡镇列入建设规划内后,县相关部门对建设政策做了深入细致的宣传,绝大多数群众遵纪守法,一直渴望开发,但也存在少部分群众受其他地方赔偿方式的影响和利益驱使,违背政策,想方设法,悄悄进

行违法建设(搭建)和抢栽抢种。比如,三元村征地红线范围内个别人员无视法律法规,为多得到补偿款而违法抢栽抢种。

(二)征地拆迁政策宣传不够深入。绝大多数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非常熟悉,但不少村干部由于自身素质的关系,对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了解得不够全面、深入,更无法对群众彻底解释清楚,出现过个别干部因政策解释有误而导致群众工作难做的情况。

(三)补偿政策不具备操作性。早期征地和现阶段征地实施时,上级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不统一,也未征求基层意见,致使出台的文件补偿标准各自为阵,而上级文件却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和分类,只是一个笼统的、较低的补偿价格规定,类似这种情况在征地工作中时有发生,使从事征地拆迁的各级干部十分被动,人为造成群众矛盾。

(四)各部门协同作战不够。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所得安置地、社会保障等农民该享受的待遇不能同步进行。比如,农民房屋已被拆迁,但安置地还没有着落,甚至没有规划地块或选好安置区域。特别是尤为群众关心的社会保障问题,甚至出现过农民被征地后几年才得到证的情况,导致群众怨声载道。

(五)个别干部和领导不敢接触矛盾。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宣传到位后,难免会有个别群众不理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这就需要征地拆迁整个工作机构和全体成员到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从各个层面开展工作。然而在关键时刻,仍有个别干部和领导瞻前顾后,不敢深入一线接触矛盾、化解矛盾,不敢勇于承担责任,不敢接受挑战。

(六)村、组集体资产难分配。按照现在村级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是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为主,可那些新结婚迁入人口和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口大多是有户无地,虽然这类人所占比例较低,但分配方案往往对其有失公平,导致这部分人情绪较大而直接影响征地拆迁工作。

三、建议及措施

基于目前实际情况,征地拆迁工作在今后一段时间仍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既要使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本人认为可从以下6个方面来应对前面所列问题:

(一)严防违法建设,提前消除隐患。在控制非法搭建、统一拆除违法建筑和控制抢栽抢种方面,我们要吸取以往的经验:一要建立民情信息库。以户为基本单位,对即将要征地拆迁地区和每家每户的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拍照建档,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现状,为鉴别、处置违法建设提供有力依据。二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机制。采取聘请违法建设监督员,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发布禁违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等措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防控违法建设和抢栽抢种的积极性,可建立“日巡查、日报告”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三要建立果断处置违法搭建和抢栽制度。做到“两个一律”,即在开发征地时对违法搭建一律予以清理,一律不予补偿,从而打消少数群众的利益幻想,给遵纪守法群众以公平。

(二)健全组织机构,深入宣传政策。高度重视重点项目,把涉及这些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不懈、一抓到底。一要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主管领导统一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及镇街的工作机构,下设政策宣传、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社会保障等若干职能组,形成即分工明确、职能清晰,又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二要深入宣传政策,敢于直面矛盾。在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统一拆迁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持直接面对群众、直接接触矛盾,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零距离发现问题、零距离研究问题、零距离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争取最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促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上,一定要一贯到底,绝不能藏着掖着,将全部给群众的优惠政策从一开始就交待清楚,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挤点出来一点,这是极不利于工作和造成不必要群众矛盾的最重要根源。还应注意:在大规模统一拆除过程中,要在充分分析情况的基础上,形成预案、细致分工,领导要靠前指挥、果断决策,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避免矛盾激化,才能确保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有序推进。

(三)提高干部素质,提升执政水平。干好事情关键在人,干部是率领人干事的组织者和核心力量,所以提高各级干部的素质是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最重要因素。一要提高政策水平。所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都要吃透征地拆迁政策。把相关政策广泛收集汇编成简单、实用、易携带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宣传资料》“口袋书”;同时采取以

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让这些干部都成为“内行”甚至“专家”。二要提高村干部能力。当前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加强村干部的学习培训力度,特别在对村干部的培训中要开设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水平和解决群众矛盾能力的课程和内容。三要严格执行政策。在全面掌握征地政策的基础上,各级干部要严把政策关口、严守纪律要求、严格规范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原则,认真开展政策解释、青苗清点、房屋丈量、资料公示、资金发放、信访处理等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有力保障村组集体和群众利益,确保整个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推进。四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权力和责任统一,谁承办的工作谁承担责任机制;对于那些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随意开口,不按统一政策办事的工作人员一查到底,谁的责任追究谁,绝不姑息迁就。

(四)坚持以人为本,力促和谐开发。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被征范围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在不违背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审视周边市县,坚持以人为本,实时修订征地拆迁政策,要在坚持依法的基础上,将工作置于阳光下,最大限度地求得群众的支持,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利益,力促和谐开发。

(五)工作步调一致,形成整体合力。征地拆迁工作干的是占人土地、拆人房屋、甚至挖人祖坟的事,既然存在利益的冲突,就必然引起情绪上的对立,所以要做到各部门步调一致,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最大限度争取被征地拆迁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一要注意工作方法,稳中求进,不能出事。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采取强制拆除。二要

做到“三个”时间统一。征地拆迁张榜时间、榜的落款时间和榜的生效时间要明确、统一,这样就可以避免个别群众钻空子、找麻烦。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征地拆迁一开始各个部门就应各司其职,按要求推进,充分准备好资金、安置地、房以及社会保障的办理等,可以大大减少群众抵抗情绪。

(六)提供政策保障,大胆开展工作。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加之近来舆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负面报道等因素,导致个别领导和党员干部瞻前顾后、畏首畏脚,怕影响自己的饭碗和前程,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对此,一要在建立群众情绪疏导机制之上坚持法治。对那些已经按政策补偿,还无理取闹的群众除加强情绪上的疏导之外,对涉及违法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决不能以“和谐”、“人本”而不敢法治,需知和谐和以人为本也应是法律的框架之内才能得以实现的。二要建立组织关爱机制。对冲锋在前,大胆工作的领导和干部,即使他们方法有些不妥,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组织要出面予以保护和关爱。三要建立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的奖励机制。对长期工作在一线的同志,在评先、评优、提拔方面要照顾、要优先考虑。

5.申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报告 篇五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我们是长铺镇长铺村一组、十组的村民,同时也是罐头厂——滑塘口沿线的居民。今年,县委、县政府为改善县城环境,建造花园式县城,而征用了我们的土地。作伪绥宁的一份子,我们都很愿意为其贡献一份力量,但是我们祖祖辈辈都是农民,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之所,失去土地,我们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不用提住房了。6月10日我们在参加了由贵局在镇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的听证会后,我们相信县委、县政府是能够说到做到的,也愿意尽力配合好贵局和拆迁办的领导搞好拆迁工作。

但是,滑塘口沿线因为地下输水涵洞堵塞、水土流失严重等原因,造成了该地段山体不稳,极易发生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近几年更是成为县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我们住在这里,每天总是在担心,特别雨天。现在,我们只希望贵局能够为我们这些失地农民考虑,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将安置预留地的位置放在好一点的地方,能过让我们在晚上睡上一个好觉。

报告妥否,请批示!

长铺村罐头厂——滑塘口沿线居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6.对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篇六

所谓“委托拆迁”,就是正常拆迁人(项目建设方)将拆迁事项全权委托给一家拆迁公司,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该企业劳务费用也一并“打包”给该拆迁公司。由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该企业劳务费用捆绑在一起,许多拆迁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一般都是尽可能压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此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甚至采取涉黑手段逼被拆迁户就范。在拆迁中发生的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及被拆迁户不满利益受损而频频上访多数是由此产生。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应严格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拆迁、公平公正拆迁。为此建议:

1、坚决取缔“委托打包拆迁”拆迁行为。拆迁企业的劳务费用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严格实行两条线管理。

2、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被拆迁人与正常拆迁人之间签订,而不是与拆迁公司签订。

3、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建设部门应会同监察等部门参考被拆迁地段的房价基础上提出一个标准,作为规范拆迁方的强制性要求,作为监督拆迁方是否补偿到位的依据。即使是按照“拆一补一”或“货币补偿”也应按照被拆迁户能够在当地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来确定。

4、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的全过程管理,做到阳光操作。从拆迁许可的申请、摸底调查、拆迁评估到拆迁听证、补偿标准公示、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全公开,全程接受公众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参与监督。

拆迁户应有权查看立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前,拆迁专储资金必须足额到位,拆迁民调同意率必须达到80%以上。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应全程参与,特别是在拆迁补偿款的确定上应有一定的话语权。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拆迁公司应该在规范、阳光拆迁补偿到位后才有权利进行拆迁。

5、即使由法院实行强制拆迁,也应在拆迁人在场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车辆和人员,帮助被拆迁户对屋内财产物品进行打包和搬运转移后再进行拆迁。执行过程中,法院、公安、医疗、城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确保被拆迁人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强制执行。因为强制拆迁只能拆房子,而不应损坏被拆迁户的其他财产。

7.城区征地拆迁调查报告 篇七

两年来,经开区在征地拆迁和清理整治“两违”工作方面做法及经验如下:

一、解放思想,先试先行,以大征地大拆迁推动大建设

土地是项目载体,大开发大建设需要土地作为载体,没有土地,就没有项目落地,更没有税收,发展成为一句空话。征地拆迁工作中“人难见、门难进、事难谈、地难征”,已成为“天下第一难”,工作成效直接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度。但经开区在征地拆迁上解放思想,敢为人先,总结出了一套具有经开区特色的征地拆迁工作经验和做法,保障了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以来,经开区领导班子审时度势,从满足开发建设发展需要出发,本着自我加压的原则,在综合考虑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需求的基础上,在每年年初提出了相对较高的全年征地目标任务:计划完成征地5000亩;计划完成征地约1万亩。同时,根据征地拆迁的进展情况,不断的调整全年目标,给自己压担子、加任务,促使征地部门不断发挥潜能,不断创新进步,不断加快工作步伐。

(二)强力组织,快速推进

一是领导带头,率先垂范。

把征地拆迁当做“一把手”工程,党工委、管委会一把手带领导班子,深入一线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缩短了汇报、决策等方面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在吴圩机场核心区的征地工作中,主要领导亲临征地现场,与被征地群众沟通交流,拉家常、叙友谊、谈未来、谋发展,引导服从、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现场答复村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切实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征地工作得到了群众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更激发干部职工参与征地拆迁的热情,提高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全员参与,强化责任。

为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组织开展经开区征地拆迁攻坚战,将重大项目用地、园区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的征地工作纳入攻坚战来推进,分项目、分片区、分时间、分任务实施,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亲自挂帅各个项目,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共同担当经开区发展的重任;召开动员大会,在会上立下军令状,增强责任意识,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通过开展攻坚战专项行动,一批项目用地的征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加快了项目建设进程。

三是优先保障,全力支持。

在人员上,从各部门、各单位“硬抽人,抽硬人”,同时面向社会招聘“能人”,打造一支60人的高效精干专业征地队伍。

在经费上,财政优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工作经费、征地拆迁补偿款与任务一同到位,加快工作进度;从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派驻一个财务工作组到征地办,实现资金快核快拨;针对区市重点项目,采取资金先垫后报(报市财政局),以来经开区为五象大道延长线、机场扩建、云桂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垫资累计超过4亿元。

在装备上,配足配齐办公设施,征地工作用车从原来3辆增加到30辆。

四是突破重点,以点带面。

通过突破重点地段、重点户,及时交付施工面,保障项目施工正常进展。同时以点带面,形成突破口,利用示范效应,有力推进整个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如在机场扩建征地过程中,仅2天时间就签订征地拆迁协议1150亩,1个月时间就完成新航站核心区300亩的征地交地工作,保障核心区顺利进场施工;又在短时间内完成回建安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迅速开工建设回建房,给被征地拆迁农民吃下“定心丸”,以此推动开展下一步工作。

五是加强督查,强化执行。

成立督查办公室,任命其负责人为管委会主任助理,专职做好工作督查特别是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的督查。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即领导在一线指挥、决策在一线形成,措施在一线落实,创新在一线体现,问题在一线解决、矛盾在一线化解、作风在一线检验、能力在一线提升。同时紧紧围绕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等三项重点,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月”活动,提高执行力,有力推进征地工作。

六是注重协调,形成合力。

围绕项目,紧紧依靠上级业务部门,通过加强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是现场值守,保障施工。

在机场扩建征地中,从今年4月起,每天安排1名班子领导以及一批征地组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协警共约30人在机场扩建指挥部值班,做到无论白天黑夜,只要机场工地还有人施工,经开区值班人员就在现场保障,随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征地拆迁问题。

(三)创新机制,借鉴经验

1.合理激励,激发活力

根据南宁市关于征地拆迁相关激励政策,拿出部

分工作经费作为奖励,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实施风险抵押奖励办法,参与征地拆迁的同志都纳入风险抵押奖励范围。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工作组及工作人员给予风险抵押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特别是对愿啃、敢啃、能啃、啃下硬骨头的部门给予重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根据征地任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采取工作经费包干的方式,激励村队干部和骨干,推进征地拆迁。

2.开阔视野,借鉴经验

以来,经开区相继投入超过300万元资金,组织了辖区那洪街道平阳村、黄茅坪村、那洪村、高岭村村队干部、村民代表约800人次分批前往沿海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开阔被征地村队干部的眼界,提升他们带头发家致富的能力,提高其配合经开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组织100名干部职工赴清华大学进修学习,开阔视野,提升水平。

3.先征后转,征转分离

大胆探索“先征后转,征转分离,统征统储”的征地模式,加快项目用地成片规模收储。如经开区那洪村、高岭村、黄茅坪村整村整队土地收储实行了“先征后转”的方式,有效实现了“土地等项目”,根本扭转了“项目等土地”的被动局面。

4.创新模式,争取配合在机场扩建征地拆迁中,为了确保失地农民“有住、有租、有铺、有保”,回建小区建设创新性的采用了“2+4”公寓式模式,即1—2层用于农民娱乐活动,4—6层用于农民居住,为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创业出路提供根本保障,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大大提高了农民配合征地工作的积极性。

(四)关注民生,让利于民

经开区坚持“不单纯为征地而征地,开发一方,惠及一方,造福一方”的指导思想,在征地中注重保障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充分考虑他们今后的生活出路,用足用够用好政策,通过一系列惠民举措,确保农民“失地不失利”,从而得到了绝大部分农民的支持。

合理规划,择优安置。在政策、规划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最好地段的地块作为农民回建三产安置用地。如黄茅坪村、那洪村回建三产用地在五象大道延长线边上;那历村“出嫁女”回建宅基地,在银凯工业园中最好的地段;机场扩建征地三产一体化项目用地在吴圩镇街圩上。

公正处遗,维护公信。对于过去征地中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躲不推,而是正视历史,直面矛盾,倾注真情,维护政府公信力。对一些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投入资金解决,切实给农民排忧解难。如对那历村回建宅基地基础超深的问题,积极给予协调解决。对建设机场高速路征地时未落实回建安置的农民,在今年征地的过程中,统一考虑,与本次被征地农民一并安置。

为民谋福,共享成果。由经开区财政拨出专款,用于辖区的教育、新村建设、道路硬化、人饮、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使农民能够共享发展的成果。至今,仅教育一项目,经开区就投入约3500万元,新增教师200多名。在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提出的如修建水利、硬化道路等等各种要求,如合理且能当场拍板决定的,都毫不犹豫地将最大利益让给农民。对于农民提出较大的工程项目,经领导班子讨论认为可行的,列入次年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组织实施。

解决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一是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保工作,及时拨付资金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两年来,仅那洪村就投入了上千万元。二是利用辖区企业众多的优势,联合企业开展失地农民专场招聘会,积极为失地农民寻求就业机会。三是积极联系学校,解决失地农民子女上学问题。

(五)以人为本,创新管理

以来,针对因征地拆迁出现的“出嫁女”问题,经开区领导班子直面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率先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辖区“出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消除了征地拆迁中的一大不稳定因素,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效率。

(六)注重宣传,动员到位

思想通则百事通,政策明才摆得平。在征地拆迁的村组中开好动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户主大会,宣传政策法规;宣传开发建设的前景和回建安置情况;镇、街道基层干部不分白天、黑夜,加班加点进村入户,对农户进行面对面的政策宣讲与思想动员工作,消除误解,疏导情绪,把农民引导到依法征地、依法拆迁的轨道上来,配合经开区工作。

(七)规范程序,强化监管

针对征地拆迁领域资金流量大的特点,不断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一是规范从清点丈量到签订协议的流程。征地办成立了专门的督查工作组,全程监督清点丈量现场工作,所签订的协议在要经过(相关工作组全体人员,征地办领导参加)审核会议审批。二是实行相关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三是严格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定期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四是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偿金及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五是征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六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审核。七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定期不定期的对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组织观看廉政宣传片,邀请市检察院的相关领导授课,征地拆迁办内部开会,党风廉政的要求无时不刻都放在第一位去要求。

二、敢作敢为,克难攻坚,全面拉开清理整治“两违”战役

近年来,随着经开区大开发、大建设的不断深入,部分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抢种抢建房子,违法买卖土地,不仅破坏和浪费有限的土地资源,干扰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破坏土地供给平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影响城市整体布局和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而且阻扰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阻碍各项工程建设尤其是重大项目的推进步伐,增加开发成本,严重影响到了经开区的健康顺利发展。

违建的形式主要有:村民自建居住用房、以村队集体名义建设三产用房、抢种抢建、“以租代征”、违法改扩建。

去年以来,针对辖区内的日益猖獗的“两违”现象,经开区本着“有违必拆、有乱必治”的原则,敢于对“两违”说不,共组织了28次大规模的拆违行动,做到组织到位、打击有力、铲除彻底,实现了“月月有拆违”,有力震慑和遏制了“两违”现象,有效维护了土地法、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借助土地卫片执法扩大拆违成果,在全市率先开展土地卫片执法行动,率先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拆违行动,以拆违促进征地拆迁工作,为政府开发建设节省了大量征地费用。

(一)坚决整治不妥协

从党工委、管委会到各单位、各部门自上而下思想高度保持一致,态度坚决,敢于碰硬,无论“两违”涉及任何人、无论牵扯人数多少、无论面积多大、无论阻力多大、无论难度多大,都坚决予以清除。城中村拆违投入大,维稳难度高;拆除加层建筑技术难度大;有上级领导说情,但经开区都不放过,不迁就,不妥协,坚决予以清理整治。每次拆违行动,管委会领导总是走在前头,亲临一线,靠身影指挥,正气凛然,不惧怕、不退缩的坚强意志,感染着经开区的每一名干部职工,极大地鼓舞了干部职工的士气。人心齐,泰山移。干部职工全员参与、全程参与拆违行动,汇聚成一股坚韧不拔、勇往直前的强大力量。

拆违态度坚决,还体现在人财物保障方面。初至今,从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取了75名城管协管员,装备精良、管理严格、训练有素,组成了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队伍。为全体干部职工购买迷彩服及钢盔,参加拆违的干部职工全体统一着装上阵,既展现了良好的精神风貌,又利于行动中区别辨认。至今,经开区投入拆违经费近500万元。

(二)调查深入不麻痹

每次拆违行动前,经开区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深入被拆迁户反复多次开展细致的调查摸底、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工作,为拆违行动的实施提供充足的、正确的信息,确定工作目标,确保行动不出错。拆违前,根据各工作组调查后上报的材料,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主任办公会,确定目标,研究办法,明确措施,做好分工,层层着手推进落实。

(三)严密组织不松懈

一是以综合执法代替单一执法,精心拟定行动方案。每次拆违行动都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个相应的拆违工作实施方案,组成由党工委、管委会牵头,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和经开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组,综合执法。在专题会议上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完善方案的工作组设置、职责分工、行动流程及步骤等,以便于操作执行。

二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法。每次拆违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执法。经开区城管部门联合国土执法部门对拟拆目标同时采用土地和规划执法两套程序,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三是开展行动风险评估,做好维稳工作。对在行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考量,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始至终做好维稳工作,确保依法拆违行动万无一失。

四是强化心理攻势。每次拆违前,提前数周甚至数月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和决定书,反复认真地做好被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促使其自行拆除,最大限度地化解拆违行动的风险,实现和谐拆迁。

(四)注重疏导不懈怠

采取多项措施,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表扬正面典型,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公众监督力度,追踪热点违建案件,剖析典型违建案例,曝光重点违建内幕,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在拆违之前,通过多次约谈村委,讲明利害关系,组织村干、组干、村民代表召开政策宣讲会,连续不分白天、黑夜进村入户,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使绝大部分被拆违对象自觉主动配合好拆除工作,同时也将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在拆违当天新闻媒体记者现场采访报道,把拆违情况如实外报,接受舆论监督。并在现场巡回播放相关法律法规录音,张挂了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此外,利用典型事例,强化“利用重点工程抢种房将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正确导向。在清理黄茅坪“两违”当天,组织了辖区那洪街道和吴圩镇共22个村的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及村队干部共200多人到拆违现场观摩学习,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的同时,更扩大了拆违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五)宽严相济不失度

在拆违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既严格执法,又有情操作。对那些自行整改、主动配合、自行拆除的,可适当延长自行拆除限期。对那些不听劝阻,逾期拒不配合拆除的,坚决予以依法拆除。对那些暴力抗法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4月,在拆除高岭村花园坡、杨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高岭村玉某不听教育劝阻,公然阻挠拆违,经开区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当场将其带走接受调查。还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涉案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先后将6名涉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11月,对非法开发“幸福公寓”的当事人,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售卖房屋的将其拘留控制。并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法律责任。

(六)加强监管不间断

8.城区征地拆迁调查报告 篇八

一、概况

(一)调查对象:我们以目前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正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红山街道小营村为调查对象:

1、地理、人口及经济概况。此次征地拆迁范围涉及小营村第二、第三生产队等,计196户,532人,其中农业人口232人,居民300人,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面积计11,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4,000余平方米。从地理区位和社会综合情况上来看,该地区属于典型的城郊结合部。总体而言,该地区地势较低,耕地条件差,主要作物为树苗等,经济欠发达,农民总体收入较低,存在贫富不均的现象,农民住宅房屋面积较为悬殊,面积较大的达700余平方米,小的则只有40余平方米。该地区外来人口较多,房屋出租是当地农民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

2、项目概况。该地段建设项目为墨香山庄商品房开发、经五路(宽45m)、华飞路东延(宽24m)、营苑南路东延(宽24m),此次征地拆迁期限自2002年11月18日起至2003年1月18日止,计二个月。

3、适用政策法规情况。目前我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宁政发[2000]86号《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以下简称86号文),和宁政发[2001]21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以下简称21号文)的规定。根据21号文的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21号文效力优先,21号文未有规定的,适用86号文,即目前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全部适用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实物安置。

(二)调查方法。我们在对小营村征地拆迁项目进行调查的同时,与我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进行了座谈;以区政府法制办的名义抽调专门人员实地参与了两户“钉子户”的动迁调解;先后走访了市国土局、房产局等行政执法单位,详细了解了相关政策规定;与部分郊县法院以及上级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有选择性地对比研究了北京市、深圳市、上海市、宁波市、重庆市、武汉市等大城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征地拆迁主要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与群众利益最紧密,矛盾最突出,难度最大的就是房屋拆迁问题。而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又数城市规划区内城郊结合部的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和房屋拆迁问题最难处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和颁布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后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门法规,因此,解决城郊结合部农民房屋拆迁问题,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但城市建设的发展,依赖于旧城改造和对外拓展,这就无法回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因此,首先需要就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法律性质小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人认为,该地早已在2000年被征为国有土地,因此,现在进行的拆迁活动,应当按照南京市政府203号令进行货币补偿,这是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争议之一。也就是说,按照市政府203号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就将征地与拆迁划分为两种性质的行为,即征用为行政行为,拆迁为民事行为。我们认为,仅从南京市政府86号文、21号文来看,应当将征地拆迁界定为行政行为。86号文和21号文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种国家征用是典型的行政行为。21号文第二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

所涉及的居住房屋拆迁……。因此,征地拆迁总体上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行为,这一行为的标的是土地,至于房屋拆迁,则作为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地上定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内容,整体上仍然包含在征用这一行为之中。2002年《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这就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市政府进行了授权。因南京市政府出台的86号文和21号文已单独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进行了规定。南京市法院系统对此也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因此,就目前形势而言,现实的观点是:市政府203号令是对原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适用的政策,但对于原属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属于86号文和21号文所规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及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范畴,应适用86号文和21号文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并将征地拆迁整体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予以调整。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后房屋拆迁争议的解决程序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按照86号文的规定,先政府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不服行政裁决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主要在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两个方面存在争议。

1、关于补偿标准的争议。86号文第九条规定对补偿标准的争议应先经裁决,但由于该补偿标准已由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予以明文规定,实践中围绕补偿标准产生争议的很少出现。

2、关于补偿数额的争议。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等方面。86号文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此类争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发生此类争议,应由我区政府裁决。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政府裁决不服而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就上述争议,按照省法院、省建委的统一观点,必须先政府裁决,不服裁决的,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市政府86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征地经批准后,……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拆迁决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规定,建设征用土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并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以上规定表明,实施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我区为房地产管理局。而市政府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细则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办理用地事务的机构。该细则所指的“机构”,一般理解为市土地局下属用地事务所及类似我区房地产局等性质的机构。可以看出,21号文规定的实施主体与86号文规定似有不同,但应当看到21号文仅仅是对“征地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的规定,21号文与86号文相比,实际上具有特别规定的性质,应当优先于86号文适用。我院认为,实施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应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区即为房地产管理局。我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我区房地产管理局具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资质,这一点与法律和文件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对于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指定”,应当作如何理解?这种“指定”,作为法律术语,在行政法上并没有合适的法律法理依据,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权力的来源只有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与委托行政行为三种,而没有“指定”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委托行政行为只存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就规定了行政委托的法律效果,但行政委托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从86号文和21号文,结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种“指定”应当定义为“委托”较合适。我们还应当看到,如果采用先征地后拆迁的模式,拆迁实施的主体就不存在任何问题,毕竟拆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要有拆迁资质的开发单位,都可以作为实施主体。如武汉市,直接规定国家征用土地,拆迁居住用房的,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

三、主要现实矛盾的研究与分析。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农民房屋拆迁,不同于在城市规划区实施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房屋拆迁,情况比较复杂,呈多样性。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较为突出的反映了目前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的常见问题,也是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动迁难主要原因有:

1、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是造成动迁工作难度大的最重要原因。86号文规定,货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等。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与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问题较为突出:(1)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随着国家住房体制改革,拆迁安置补偿货币化,政策透明度高、补偿方法简单、群众易于理解,便于操作,产生纠纷易于解决,在城区国有土地拆迁中,效果明显好于实物安置。然而,现阶段以货币补

偿为原则的21号文,事实上却难于全面贯彻执行,拆迁矛盾突出,其原因就在于补偿标准过低。拆迁户对于补偿标准难以接受。此次征地拆迁工作,在实施前相关部门就已做了大量宣传、动迁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发出征地拆迁通知并予以公告等,明确按照政府86号文和21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收效甚微。我们查阅了其他城市的征地拆迁的规定,基本上各大城市均规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征地拆迁,可以另行制定规定,但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征地拆迁,一律按本地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包括补偿标准。而南京市单独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86号文和21号文,与其他各大城市有非常明显的区别。21号文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以户为基础单位,由原房收购款、收购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其中收购补偿款因数额最多而成为最重要的补偿,它以房屋面积为依据,实行分档递减,8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1000元,80-12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600元,120-16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300元,160-22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100元,超过22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购房补偿款。假设,一拆迁户,5口人,房屋面积为250平方米,则按照上述规定,其房屋补偿款约为20万元左右,平均补偿标准约为800-900元。而据估算,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在当地建设的开发项目,房价约2600元/平方米,悬殊过大,以此计算,该户若在原址购房,可购买约70平方米住房,远远小于其原居住面积。以250平方米的房屋为例,如果严格按照21号文,房屋补偿款(不含区位补偿和重置价,下同)约为12万余元,如果按照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采取的平均拆为两户的方式,房屋补偿款共约21万余元,但如果按照市政府203号令,房屋补偿款约为31万余元。不同的补偿方式相差非常大。这里还应考虑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目前,房屋对于我区东部地区农民来说,不仅是居身之所,还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即房屋出租收益,拆迁户在征地拆迁后,失去的不仅是住房,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再结合土地被征用而失去生产资料的情况,拆迁户在征地拆迁后将何以为继。21号文2001年2月出台,应当说,其规定的补偿标准,在当时即属于中等水平,而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社会综合情况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土地、房价均有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21号文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明显不符合当今现实情况,对此,据了解,我市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时,均采用了变通方法,以提高补偿数额,但这种作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动迁工作中人为因素无法避免,扩大了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二是会形成拆迁户既然不执行文件规定,则可随意要价的情况,增加动迁工作的难度。(2)关于农业人口安置保养问题。86号文规定,标准为35000元—40000元,保养标准为14000元—18000元。86号文于2000年4月出台,结合上述房屋补偿标准过低的理由,目前关于农业人口安置保养问题同样存在标准过低的情况,在此不再重述。在这里,提出较为超前的建议,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做法,以市政建设为目的进行拆迁时,在市政工程项目如公路等建成后,分配给拆迁户合理的股份,以股利分红对其进行补偿,这种做法在深圳市的拆迁工作中已得到较为成功的运用。我区东部地区农民主要是依赖土地生存,仅给予数万元的安置、保养费用,不如给予股利分红,更有利于农民的生存利益。或者通过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方式,解决农民征地补偿低与国家建设用地征地成本高的矛盾,也使农民可以获得较长时期的土地收益,并获得生产自救和发展所必需的资金。

2、农村小团体合力较强。尽管开发单位实施拆迁时,在坚持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而采取了变通执行的方法,如对待房屋面积较大的户,有两个以上单列户口,但只有一个产权证的,给予产权拆分的方式,以达到套用较高的补偿标准的方法等,实际上提高了补偿标准,但此次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前20天仍无一户搬迁,动迁工作一度陷于停滞状态,但自从有一户搬迁之后,20天左右基本上全部搬迁完毕。对于这一情况,我们分析认为,主要是拆迁户间关系较为紧密,从众思想突出。基于农村所固有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特点,农村集体土地住户间关系较为紧密,相互间沾亲带故或交往密切,具有一定的小团体合力,人员从众、甚至盲从现象较为明显,这一点,与城市拆迁具有明显的差异。对于动迁工作而言,既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对此,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因素,重点突破,做好思想分化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3、户情差异较大。该地区被征地拆迁190余户,各户房屋面积及附属物、经济条件、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结构、人口成份(居民、农民)等情况差别较大,如小营村征地拆迁中,有数代多人共一户的情况,也有夫妻二人各一户的情况等,户情差异较大。对此类情况,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除了上述拆迁产权面积的操作方法外,有下列措施:对夫妻二人各一户籍,但只有一个权属证的,一概按一户一产权面积计算,产权面积累计;对夫妻二人同一户籍,但分别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也按一户一产权面积计算。另外,不少农民所确认的被拆迁房屋,户均面积较大,最大的一户达700多平方米,而有的全部是违法建筑,以致各户房屋补偿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的标准、数额差别较大,各拆迁户基于不适当的相互攀比而产生的利益要求的期望值差别较大,给动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复杂,违法建筑比例较大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合法权属的登记管理,不够严格,征地拆迁中常出现手续不全现象,情况较为复杂,而

是否认定相关权属将直接影响补偿利益,如有的拆迁户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无房屋建造合法手续,有的只有房屋建造手续,而无土地使用权手续;还有一些村民住户翻建的房屋,虽然按规定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在翻建时扩大多建的情况较多等。此外,由于客观原因,过去村、组、区、乡对村民建房行为规范滞后,管理不到位,致使村民群众不经审批自建自搭房屋的现象很普遍,特别处于城市近郊的村民群众,受利益驱动依靠地理优势,搭建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以获取租金收益。如小营村合法建筑面积与违法建筑面积比例达到约5:2,征地拆迁中曾遇到有的户合法建筑面积小于违法建筑面积,甚至有全部为违法建筑的情况出现。在本次小营村拆迁中,对于违法建筑有的也给予了补偿,如吕秀兰户,对无证房按一半有证面积给予计算,但是否对所有户的违法建筑均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如尺度不一,亦会引发矛盾。除了本地农民的违章搭建之外,外来流动人口在违法建筑方面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外来人口从事违法建筑的搭建。

(三)我市各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补偿办法和执行文件的尺度不一拆迁户形成对比落差,对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不利因素:(1)补偿办法不一。前文已述,目前我市各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均采取了“变通”方法执行文件规定,但各区方法不同。例如,我市栖霞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也适用货币补偿,不进行实物安置,但在拆迁后,由开发单位向拆迁户提供廉价居住房,价格一般在1450—1550元左右,拆迁户以获得的补偿款补足适当的差额即可购买,这样,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的突出矛盾;而小营村征地拆迁中主要是采取对有两个以上单列户拆分产权面积,以达到使拆迁户获得较文件规定更多的补偿数额的办法,以解决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2)掌握尺度不一。如,对于土地及房屋合法权属手续不全的问题,我市栖霞区采取一般均予认可的方法,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原则上把握较为严格。上述方法与尺度不一带来的影响,在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工作中反映并不十分明显,但因为即将开始征地拆迁的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地理位置上与我市栖霞区相邻,届时这种不一致可能会一定程度上给我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利影响。建议可以加强区域间协调,统一补偿办法和尺度,尽量减少可能带来的矛盾。

(四)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户文化水平总体不高,法制意识相对较低,发生拆迁纠纷后,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暴力对抗纠纷。我市其他区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中,曾出现集体卧轨等恶性事件,特别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矛盾更大。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亦发生了农民集体上访,到相关部门堵车、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在拆迁办公地点曾发生拆迁户打、砸,继而与工作人员暴力对抗的纠纷,我市某新闻媒体曾对此予以报道,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四、下一步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总体工作思路土地以及房屋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总体上高度重视、依法实施、整体部署、加强宣传、稳步开展,工作上相互协调、周密细致、文明执法、积极坚决、顾全大局,力争此次大面积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特别注意维护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此次大面积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难免会出现群体性事件,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农民房屋拆迁的复杂性,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积极疏导,稳妥谨慎,钝化矛盾,坚决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尽量避免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巨大的利益差异,促进城乡结合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步发展。

2、统一认识,相互协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而各部门是否能够统一认识,相互协调,执法水平如何等对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重要的,应当强调大局观,避免问题推诿,矛盾上交。

3、依法实施,文明执法,加强监督。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必须坚持从程序到实体,从手续到手段,都要依法实施。实施过程中,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注意文明执法,文明动迁,不能采取以暴制暴,以邪压邪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不能打着政府旗号,为有损于政府形象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4、排查摸底,掌握户情,适时调整。做好先期调查工作,以便于制定总体动迁方案,特别是补偿优惠方案,并根据调查的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做好有号召力的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如村干部、党员、老干部等,使这类重点人员带头服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9.城区征地拆迁调查报告 篇九

关键词: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改进建议

引言:农村征地拆迁与农民的基本利益相关联,为了促进我国城市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入手,对我国当前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制定合理的农村征地措施,保障农民基本利益,转变农村征地拆迁面对的困难,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我国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征地补偿水平较低。我国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中,农村征地补偿经济水平较低是基础性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律是上世纪制定的,法律执行的主要依据以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现代农村征地拆迁的应用,使经济补偿标准与社会实际发展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对现代农村的征地拆迁补偿的分配造成一定的误导,无法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例如:《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我国土地征地拆迁的补偿按照每亩土地使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实施补偿,假如某农户的征地面积为5亩,人口为3人,土地前三年征地拆迁的平均值为1500元,那么该农户的农村征地补偿收益为5×3×1500=22500元,由此可见,从征地拆迁补偿中获得的经济补偿水平较低,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间存在着较大的悬殊,不利于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

(二)农村征地政策实施缺乏科学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陆续开展,国家对农村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也逐步变更,导致我国农村征地拆迁的政策实施上缺少科学逻辑性,再加上政策农村征地政策在不同地区的宣传程度不同,使农村征地拆迁政策的实施出现政策重复应用或者制度混乱的现象,对农村农民的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导致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在农村实施的难度性增大。

(三)部分农村征地人员的工作态度较差。农村征地拆迁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基础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征地人员对国家征地政策的相关规定解读不透彻,导致征地人员的思想模式化、固定化,在实施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工作灵活性较低,不仅损害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还使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影响。此外,也有些地方征地工作人员,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思想认识较低,利用政府征地拆迁的口号以权谋私,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造成及其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改进我国农村征地拆迁中问题的建议

(一)重新规划我国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促进我国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科学实施。第一,依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发展水平重新规划我国农村征地经济补偿标准。一方面,对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进行重新设定,完善法律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实现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水平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农村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也要与当地的基本经济发展情况相一致,正确解读我国实施农村征地拆迁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实现为保障农村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例如:近年来,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管理措施中对经济补偿的相关数据、补偿措施进行合理调整,将保障农民能够正常开展生活为经济补偿的根本依据,促进我国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实施的合理化。

(二)科学安排农村征地政策的实施。第二,我国对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规划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征地拆迁提出相应的征地政策的管理和实施注重政策连接的科学化,逐步形成完整统一的管理标准,科学合理的解决农村征地管理措施的历史变革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农村征地工作人员应当对前期征地中存在规划不合理的问题进行思想调节,提高群众对国家大政方针理解,增强群众的农村征地问题的相关建议的理解,为保障我国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思想基础。

(三)加大对农村征地人员的工作管理。第三,加大对农村征地人员的工作管理。一方面,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思想工作的引导,是农村征地人员对国家出台的相关征地拆迁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合理理解政策的相关信息,提高农村征地人员的综合素质,形成良好的群众关系;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分做好对农村征地拆迁人员工作的监督,减少征地拆迁中纠纷出现的频率,重新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例如:某农村上级有关部门积极对该地区农村征地人员进行国家征地相关政策解读,提高该地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并积极对农村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逐步在群众中建立起良好的群众管理,环节工作人员与群众的纠纷,推进我国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发展。

(四)建立健全农村征地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第四,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征地拆迁的相关管理法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逐步实现新农村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管理氛围。建立健全法律依据不仅能够保障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规范性逐步提高;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结论:对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分析研究,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建设制度管理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发展,农民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也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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