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24-08-13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篇)

1.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篇一

出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摘 要:出版者和作者互负同时履行义务,当负有同时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依法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到期未履行出版合同义务或履行出版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当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确有不能向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为对待履行的危险,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以上三种抗辩权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出版合同履行;抗辩权;法定情形;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10-0038-02 一、引 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出版业快速发展,出版物的质和量不断提高。出版者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要在市场中生存、发展,就可能与著作权人,与其他出版者以及各种合法主体,在作品出版过程中,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导致出版纠纷的出现。 为有效规避和解决出版纠纷,维护出版者的合法权益,出版者一定要善意地、诚信地订立和履行出版合同,这样才能明确出版者和作者的权利和义务。面对出版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某些情形,出版者和作者拥有拒绝对方履行要求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抗辩权。抗辩权有不同形式的法定情形,通过对法定情形的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情形 出版者和作者互负同时履行义务,当负有同时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依法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1]。如:出版合同约定作者向出版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资助款,支付资助款和图书出版同时进行,则出版者在期末未收到资助款时,可以拒绝履行出版义务;作者在期末未收到书稿清样和封面设计样时,可以拒绝履行支付资助款的义务。某出版者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为作者出版《资本潜力论》一书,作者在出版前向出版者支付2万元,在出版后向出版者支付5000元。在出版过程中,出版者将书稿清样和封面设计样交给作者审核,作者审核无误后向出版者支付2万元,出版者收到书款后出胶片、印刷,将样书交给作者,作者将余下5000元支付给出版者。如果出版者未收到2万元,可以中止出版;作者未收到书稿清样和封面设计样,可以不支付2万元,未收到样书,可以不支付5000元。应该注意的是,作者发现清样或样书中有少量错误,差错率未超过万分之一,可以指出,但不能行使抗辩权。 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到期未履行出版合同义务或履行出版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如:出版合同约定作者包销图书,则包销书款未到账时,出版者可以拒绝履行支付稿酬的义务。某出版者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为作者出版《统计学》一书,由于该书市场上版本很多,销量有限,双方约定,作者包销此书。 如果包销书款尚未到账,出版者可以拒绝支付稿酬。又如:作者交付的书稿未达到“齐、清、定”要求,或书稿内容未达到一定学术水平,出版者可以行使抗辩权。某出版者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为作者出版《体育市场研究》一书,但出版者在审稿时发现,书稿内容散乱,未形成科学观点,可以拒绝出版。 当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确有不能向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为对待履行的`危险,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这就是不安抗辩权[2]。如:出版合同约定作者包销一定的图书,但后来作者的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可能无法完成包销义务,则出版者可以中止履行出版义务。某出版者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为作者出版《市场调查与预测》一书,作者为某高校该门课的教师,包销一定数量。在出版过程中,该作者调去做行政工作,不再担任教师,这时出版者要权衡利弊,决定是否中止出版。又如:出版者与某民办高校的教师订立出版合同,约定作者包销一定的图书。合同订立后,该高校经营情况恶化,可能无法支付包销书款,则出版者可以行使抗辩权。 三、法律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为延期的抗辩,没有消灭未按约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请求权的效力。如:出版合同约定作者向出版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资助款,支付资助款和图书出版同时进行,则作者延期支付资助款,出版者可以延期出版图书;如果作者已不可能支付资助款,则作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先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的,后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如果先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作者未按约定时间交付书稿,出版者可以不履行出版义务;作者迟延交付书稿,出版者要履行出版义务,作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作者已经不可能交付书稿,或者由于书稿的时效性较强,迟延出版已没有必要了,出版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3]。某出版社和某作者约定出版一本英语四级考试的指导书,双方签订出版合同,当年12月作者交稿,第二年2月出版,以赶上6月的四级考试。作者一直拖延到第二年5月交稿,而这次四级考试后四级考试题型将发生重大变化,迟延出版已没有意义,这时出版者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先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中止履行出版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通知后履行义务当事人,后履行义务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出版者或作者应恢复履行;后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可以解除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出版合同约定作者包销一定的图书,但在出版过程中,出版者发现,作者无能力支付包销书款,出版者可以中止出版工作,并通知作者。当作者就包销书款提供担保时,出版者应当恢复出版工作;在合理期限内作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出版者可以解除合同,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某出版者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出版者为该作者出版《大学物理实验》一书,作为作者所在高校的教材,但在出版过程中,出版者发现,作者所在高校已经欠出版者大量教材款,出版者中止出版工作,并通知作者。后来作者所在高校结清欠款,出版者恢复出版工作。 通过对抗辩权的解构和分析可知,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为延期的抗辩,对方履行后要继续履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中止履行,对方延期履行后分情况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不再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待造成不安的情形消除后也可以继续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利于出版者和作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 陈方,王国新,周琦.货物买卖合同诉讼实务[M].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 [3] 徐继升.出版合同履行二三事[J].北京:科技与出版,(2).

2.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篇二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违约,合同目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根据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制度, 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然而, 此项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有很多模糊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文即针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发生在同一双务合同中

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条件首先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 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是依据两个合同产生的债务, 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 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合同一定是双务合同, 不能是单务合同或者是非真正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 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对应为另一方的义务和权利, 典型的双务合同比如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在这, 买受人因为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接受标的物就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反之, 典型的单务合同, 比如赠与合同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当事人双方互负牵连的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同一双务合同中负有的债务应当有牵连关系。所谓的牵连关系, 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相互依存, 且具有对价关系。相互依存就是当事人之间互为对待的给付有关联性, 比如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货到付款”之间就具有明显的关联性。而对价关系指的就是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权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之间在价值上大致相当, 而实际上笔者认为这种对价主要指的以是否能实现合同目的为原则进行区分和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然这一原则也适用于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 也就是说看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具有直接关系, 比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必要资料的提供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直接联系, 那么必要资料的提供就可以形成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理由。因此, 合同双方义务的牵连关系是合同当事人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必要条件。

(三)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务合同的履行往往当事人会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约定了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则要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或者是不安履行抗辩权。如何判定当事人之间义务的给付是否有先后顺序, 一般依据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条款, 此外还应当考虑:法律的规定和交易习惯。如《合同法》第212条实际上规定了出租人的先履行义务;而住旅馆可后付住宿费, 坐火车或看电影须先买票, 坐出租车可后付钱等则属于交易习惯。同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同时到期。但是, 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 或债务已被抵销或免除, 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 那么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对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而有可能履行

一方向另一方请求履行债务时, 一方自己已负有的与另一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的, 另一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履行债务。所以,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对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未适当履行指的是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同时, 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 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 (如标的物已经毁灭等) , 则只能适用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 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仅仅是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并不是使自己的义务归于消灭。同时,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被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单方违约时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双方违约时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能依据当事人的个人意志而定, 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司法机关均不能主动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单方违约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违约的情形包括: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和不履行。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 有人认为是否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主要在于迟延履行是否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履行期限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订约目的, 则在一方迟延履行以后, 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不影响的话, 则催告其继续履行并给与合理的履行准备的期限, 在该期限到来后一方仍不履行的, 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而笔者认为,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债务且都已届清偿期, 如果一方已然迟延履行, 则无论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均应当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来迟延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形成和对方的对抗。

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 我国《合同法》第148、166条分别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可见,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是以瑕疵履行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为依据。也就是说, 如果瑕疵履行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如果瑕疵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则不应当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可能会形成新的违约情形。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 学理上一般认为, 如果仅是少量的不足, 斟酌当事人利益及交易惯例, 一般不得拒绝受领。我国《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 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 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由此可见,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 只有出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 才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对方的履行, 并且延迟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 双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造成的直接结果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但因为是按照法律规定正当行使权利, 所以和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是有根本区别的, 不构成违约, 这也是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所在。当然, 在不符合行使抗辩权的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义务或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不属于正当行使权力的范畴, 这些行为本身已构成违约, 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需要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在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合同履行, 而不应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文献

[1].王利民《合同法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8.1

3.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篇三

【关键词】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条件;行使

一、前言

不安抗辩权其实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加了一层保险,当合同先履行的一方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现对方出现了商业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变故时,先履行这方可以单方终止履行义务,只有对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才可以继续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涵义及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差异

1.不安抗辩权的涵义。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一方先履行义务,另一方随后再履行,先履行业务的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出现了严重经济状况的恶化、在把财产转移别处或者对方的商业信誉丧失,并且有真实的证据可以证明的,这时,先履行这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终止履行义务。在双务合同里,当事人双方负有合同先后履行的义务,谁先谁后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义务的本身特点。履行时间的不一致,就使先履行的一方,身处危险境地,这是因为,一旦后履行的一方经济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了其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会使先履行的一方陷入得不到预期给付的境况,这就与合同的公平性相违背了。因而,为了保护先履行这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和威胁,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先履行一方这项权利,即不安抗辩权。这项立法就是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了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受后履行义务一方突然变故的损害。

2.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差异。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有义务牵连的,这也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基础。不安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一个方面是一样的,就是都有留置担保意思,但两者在很多方面又是不同的,比如两者发生的前提不一样。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彼此互负相应的债务,而且彼此的债务都履行期满了,其中有一方本来可以履行债务,却不进行履行,这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前提却是,后履行的一方出现了重大变故,明显不能或者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时,先履行的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进行合同中规定的履行义务。同时,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条件的适用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并且偿还期限都已经届满。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却是:合同中约定的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了恶化财务或者不能如期履行义务的可能,危及到了已经履行义务一方的权益。另外,不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的效果方面也是不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自己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而不安抗辩权发生时,是合同先履行的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因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1.在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已经先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这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当然,那种单务合同或者双务合同义务同时履行的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不安抗辩权的。

2.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应该是发生了重大的变故,致使先履行的一方利益可能受损,这时,先履行的一方可以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后履行一方的生产经营出现了恶化,财产明显无法履行后期的合同,这就使合同的履行存在了危险。还有的时候是先履行者发现后履行的一方,出现转移私有财产或者出逃资金进行避债现象的,这一行为影响到合同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是否能实现。另外,后履行一方的信誉度出现危机,也就是后履行一方的商业信誉丧失,使先履行一方不能信任后履行一方,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有这些现象,都可以使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也可以终止合同。比如,双方买卖物品,买方发现卖方已经将物品卖给了别人,这时,买方可以拒绝进行付款,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见,从合同法规定来看,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这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不仅是后履行一方生产经营出现恶化,还包括财产的减少,以及商业信誉严重丧失的情况。

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丧失的履行能力,一定要是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因为,如果是还没有签订合同,一方就以错误或者欺诈的方法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为了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可以不经过不安抗辩权,直接以对方欺诈的行为主张撤销合同。比如,甲公司明明企业要频临破产,还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这时,先履行的一方乙公司,可以以欺诈的名义,主张撤销这个合同;若甲公司是在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后,由于经营不善,出现频临破产境况,乙公司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

四、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的义务和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见,不安抗辩权是为了维护先履行一方免受无法预测的风险,而由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的權利,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法律在允许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同时,也要求先履行一方必须承担两个义务。

1.先履行一方必须承担的义务。首先就是通知的义务,法律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有通知对方的义务。因为不安抗辩权终止合同的效力,是不需对方同意就可以生成的。为了体现诚实讲信用的原则,先履行的一方需要及时的通知对方,作为后履行的一方,如果能消除不能履行债权的障碍或者能够提出相应的担保,可以使先履行一方感到没有利益威胁了,还可以使合同正常的进行。其次,先履行一方负有举证的义务。双务合同先履行的一方,如果认为自己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合同的权利,就必须能举证,后履行一方确实有生产经营恶化、出逃资金躲避债权履行以及商业信誉严重下降的情形。

2.先履行一方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消极效力就是合同的中止,先履行一方行使中止权利的意思表达之后,即发生了法律效力。中止合同,就是延缓履行合同或者暂停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即使不履行义务,也不负有延迟的法律责任,合同当然还是有效的。当后履行这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者完全恢复了行使债权义务的时候,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当然了,先履行一方,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如果先履行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并履行了通知、举证义务了,后履行一方既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又不能提高自己的商业信誉力度,使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受到威胁已成事实,这时,先履行一方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实现合同的终止。

五、结语

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法律为了保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权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同时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诚信,也要求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一定要通知对方,并告诉其理由,拿出相应的证据。只有在后履行一方,确实没有能力改变现状,还是会给先履行一方带来巨大危害的时候,先履行一方,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可见,不安抗辩权不仅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也给后履行一方,提供了机会,充分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周林彬.比较合同法[M].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232.

[2]刁荣华.最高法院判例研究(上册)[M].汉林出版社,1983,280.

[3]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5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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