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2024-09-30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例(精选8篇)

1.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篇一

职务犯罪自首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11-06作者:粘国魁来源:正义网

案情简介:刘某自2006年5月份至2010年11月份任某镇财政所长。2006年9月21日,刘某利用管理该镇银行存款和现金的职务便利,从其保管的单位公款中分三次共挪用2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此后一直未归还;2010年 5月30日,又挪用 4万元借给亲戚赵某建个人住房使用。2010年9月,市审计局到该县进行审计,并抽中该镇重点审计。刘某担心挪用公款的事被查出来,遂于同年9月14日、9月16日分布将自己挪用的20万元和赵某归还的4万元存到该镇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上。后审计局审计相关账目发现了刘某挪用公款的问题,刘某于2010年12月6日到县检察院自首,交代了2010年5月份挪用公款4万元借给赵某建房,并于同年9月16日归还的犯罪事实;在交代挪用20万买个人住房的犯罪事实时,刘某称2006年9月21日挪用该笔公款,并且当天就还上了。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在看守所接受讯问时,刘某承认自己挪用20万元公款后就一直没有归还,直到2010年9月14市审计局审计时,才将该笔公款归还。

争议点:刘某于2010年12月6日到该县检察院投案时交待的情况中,关于挪用公款20万元的事实能够构成自首?

观点一:能构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010年12月6日,刘某主动到县检察院,如实供述“挪”、“用”20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所挪用的20万元公款已归还的犯罪事实。因此刘某的行为应该构成自首。观点二:不构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该案中,刘某属于自动投案,但是他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是避重就轻的交代。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刘某在自首笔录中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行为不构成自首。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刘某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并于当天归还不构成自首,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刑法》第67条和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很明显,本案中刘某并未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2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事实。其到检察机关投案时,称挪用公款并于当天还上了。直至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接受讯问时才交代了此后一直没有归还,直到2010年9月份才归还的事实。刘某的行为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构成自首。

其次,从刑法的立法本意上来看,刑法之所以规定挪用公款罪,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并对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分子予以惩戒。刑法 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从本案来看,刘某于2006年9月21日挪用单位的公款20万元,直到2010年9月14日才归还,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刘某所在的单位都失去了对该笔款项的 1

控制、使用、收益权,很明显,刘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特征,完全构成挪用公款罪。尽管其在2010年12月6日到该县检察院投案并交代挪用该笔款项的事实,但是他交代的挪用该笔款项后当天即归还,很明显,刘某是担心自己因为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故意向检察机关隐瞒事实,其根本目的在于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刘某的行为属于自首不实、自首不尽,假如给其挪用的20万元认定为自首,就违背了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本意。在司法实务中,很多职务犯罪分子也会纷纷效仿,在挪用公款被发现之后,尽管表面上自首,实际上却在归还时间上做文章,玩弄数字游戏,以逃避法律的惩处。

第三,从法理解释的角度来看,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其挪用公款20万元不符合自首的要件。主体上讲,刘某是该镇财政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主观上讲,刘某有挪用单位公款的犯罪故意;客体上讲,刘某的行为侵犯了该镇对公款的所有权,也就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讲,刘某有挪用了单位的公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的行为。刘某挪用公款20万元之后,在自首笔录中未如实交代自己归还该笔款项的时间,而刘某的挪用公款行为能否成罪,关键就在于挪用的时间长短,倘若挪用时间不满三个月,刘某的行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在本案中,我们对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该从法理解释的角度做一种限制解释,即我们必须把其限制在符合刑法立法本意,不至于放纵犯罪的限度以内,倘若刘某在自首笔录中仅仅如实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数额却掩饰自己挪用的时间,我们仍然给其认定为自首,那么刘某就可以享受到“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实际上他的某些犯罪事实被掩盖了,这样的做法最终会使法律惩治犯罪的立法目的被践踏,应受到较重惩罚的职务犯罪分子却得到从轻处理。

综上,刘某于2010年12月6日到该县检察院投案时交待的情况中,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并于当天归还不能构成自首。在司法实务中,类似的案子很多,只有从法条解释刑法立法本意、学理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才能在办案过程中尽量做到不枉不纵,切实发挥法律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

2.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篇二

当前,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近年来, 青少年犯罪在逐年上升, 而且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被抓之后, 面对法律的制裁, 表现出的是无知, 在判刑后才追悔莫及。面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 这是全社会的责任, 而学校的责任更是重中之重。我校更是需要在这方面有所警醒, 因为我校大部分的学生是留守儿童, 缺少了父母的监督, 无人监督下, 而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 还没有完全形成三观, 更容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分子, 在无知下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 学校作为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 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创新形式的教育方法, 让在校学生懂法、守法。这个创新的模式就是模拟法庭, 通过让孩子们模拟组成法庭上的角色, 真实地再现出法庭上的审判过程, 让学生们融入角色中, 从而接受案例给予人们的启示, 更让观看的学生了解法, 懂得法。

二、活动主题

法律进校园,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减少犯罪, 建设和谐平安校园。

三、活动目的

1.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职能, 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使之在学校的关怀、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中积极向上,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树立法律意识。

2. 让学生亲身体验, 参与到模拟法庭活动中来, 使学生懂得司法和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 并通过学生熟悉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使模拟法庭真正走进校园, 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 学法, 守法, 做一个守法懂法的公民。

3. 通过模拟法庭活动, 让法律走进校园, 传播法律知识, 让学生懂法, 进而建设平安校园, 减少留守学生不知法后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四、活动意义

当枯燥无味的讲解变成催眠曲的时候, 学生已经听不进任何的说教, 而当学生踏错一步走上犯罪的道路的时候, 教师再多的说教都毫无意义了。那么, 如何让学生认识法律是公正严明的, 这就需要学生真正认识法律。

在活动的过程中, 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要熟悉案件上的每一个细节, 理解如何审理这个案件。并且, 当模拟案件搬上舞台的时候, 全校学生会在旁听过程中了解法律不是玩笑, 并不是说未成年人就可以无视法律。通过这么一场模拟法庭让学生正确认识法律, 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学生。

五、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由当地法院的工作人员把法院审判的流程告知学校, 而后在学校教师的指导下, 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法警等诉讼参与人员, 以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 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

六、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儋州市第五中学政教处

七、活动内容

1. 案例的选取 (符合学生生活, 比如:抢劫, 故意伤害) 。

2. 挑选学生参与模拟法庭 (注意扮演犯罪嫌疑人的学生心理疏导) 。

3. 模拟法庭学生参观法院, 感受法院的庄严, 并旁听法院的司法审理过程。

4. 全校师生作为群众旁听, 由学生完成的模拟法庭。

5. 最后由儋州市人民法院庭长为学生普及法律知识。

八、模拟法庭的述评

2014年5月21日, 我校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的帮助下, 由初二 (1) 班的16位学生扮演的模拟法庭, 在新教学楼后的空地上举行了, 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有关情况如下:

我校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 确定了一个适合学生模拟的案件。这是一起抢劫案件。案件内容是王乙和李天两人上网回来后想吃夜宵, 但两人都没有钱, 于是王乙提议到育才中学学生宿舍抢学生的钱吃夜宵, 李天同意。两人一起来到育才中学, 发现学校大门已关, 王乙叫李天在学校后墙外看守, 自己翻墙进入一男生寝室, 利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将周末留守未回家的两名学生的130元人民币抢走。得逞后, 2人一起到某夜宵店吃夜宵, 将抢的钱共同花光。审判结果是判处王乙判处有期徒刑2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李天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这个案件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 教育的意义是非常深刻的。

当模拟法庭的案件确定后就是选人了, 为了方便统一管理, 我选择了初二 (1) 班的学生表演。在学生扮演者的选取中, 最难的莫过于选择犯罪嫌疑人了, 因为, 学生都希望自己是正面人物。为了这, 我首先用选举的方式, 从16个学生中选举出犯罪嫌疑人, 最后, 我再与他们谈话, 让他们知道他们的角色很重要, 没有了犯罪嫌疑人, 这个模拟法庭是开展不了的。不仅如此, 在模拟法庭开庭前, 我还在大会上强调犯罪嫌疑人是最优秀的学生扮演的。模拟法庭结束后, 让大家把掌声送给这两个奉献最大的学生。以此来消除学生内心因这一次扮演“罪犯”而留下的阴影。

这批学生无疑是优秀的, 在这短短的10多天里, 他们在小组长吴丽香的带领下, 很快地熟悉了模拟案例, 并且不断地彩排, 互相纠错, 互相帮助。当法院的林庭长过来看他们彩排的时候, 都对他们称赞有加。学生们对这次的活动非常的上心, 不仅利用晚修课下的时间演练, 有时候连自由活动的时候都会被利用起来。特别是在最后的两三天里, 他们下午放学后都会先排练再吃晚饭, 认真态度难能可贵。

在这次活动中, 学生印象最深的是去法院旁听。当学生踏入法院的大门时, 就被法院庄严的气氛所震撼, 一路走走看看, 还到处的照相留念。当时, 带领我们参观的林庭长安排了学生旁听了一场真实的司法审判。接受审判的是一个成年人, 所犯的罪是贩毒。案件审理过程, 该名罪犯的妻子、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在现场。当法官判处该名罪犯徒刑的时候, 罪犯的亲属哭了, 当身后的啜泣声渐渐大起来的时候, 学生很懂事地给后面的阿姨递上了纸巾。看到这一幕, 我百感交集。学生能理解那种痛, 能明白那种不舍。当审理结束后, 有一个女生立刻跑到我的身边说:老师, 我以后也要当法官, 法官好可以整治坏人……

对于参与的学生来说, 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 他们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 这时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了, 而是法官、律师、检察官, 他们投身到角色中, 这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简单的说教。特别是当法槌砸响的那一刻, 所有旁听的学生都不由自主地安静起来, 身临其境, 备受当时的现场气氛所感染。

此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 虽然没有法院的布置庄严肃穆, 但是, 法袍在身的学生也让观看的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不仅教育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也促进学生学法、知法、守法。

九、儋州市人民法院副调研员刑二庭副庭长林万强对模拟法庭活动的评价

2014年5月22日, 我院在市第五中学开展了模拟法庭活动。本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及老师的大力支持。

在活动准备阶段, 该校负责本次活动的指导老师谢慧丽多次与本庭法官进行沟通、协商, 最后确定:两名未成年人抢劫、故意伤害, 被判刑的案例。该案例主要是针对当前很多未成年人因不懂法, 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这种藐视法律的心态而选取的。为提高学生们学法、知法、守法能力, 全部由初二学生扮演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等。参与本次模拟法庭的16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发地进行演练, 并认真向本庭的法官们取经, 询问问话时该怎样的声调、出场时该怎么出来, 这展现了学生们好学、肯钻研的一面。在庭审活动当天, 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同学们都表现得非常优秀。尤其是担任审判长的女学生吴丽香声音铿锵有力, 让人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表情严厉, 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一丝不苟地主持庭审, 让现场的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严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符合法官的角色扮演。担任公诉人的男学生, 表情凝重, 逻辑清晰, 与辩护人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 呈现了公诉人应有的风采。庭审过程中, 诉辩双方深刻剖析了本案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危害性, 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而在座的上千名学生在听取审判时肃穆, 安静。虽然这些旁听的学生没能上场去尝试, 但法律的公平公正他们都会了然于心的。

庭审活动结束后, 扮演角色的学生们依依不舍地脱下了法官袍, 大家都表示一定要努力学习, 争取将来做真法官, 为老百姓主持正义。这次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老师们与学生们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观看的上千名学生都受到了普法教育。

十、活动启示

1. 指导教师———谢慧丽。

在整个的模拟法庭过程中, 学生们就案件角色分配和对案件内容的讨论, 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分配到自己的角色时, 经过细细地咀嚼消化, 认真想自己在审理过程中该如何去做。而案件审理过程中, 学生不是感觉自己在扮演, 而是真实地在审判, 把自己投入到情景中, 他们真正领悟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 为形成法律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时, 观看的其他学生都聚精会神在观看, 远处的学生不由自主地站起来看, 可见这样的活动是非常吸引学生的, 比教师在课堂上的解说生动了许多。

2. 模拟法官———吴丽香。

当法袍上身的那一刻, 我感觉我就是一个正直的, 为社会、国家审判罪恶的法官。当时同学们和老师让我扮演这个角色的时候, 我很高兴, 也很兴奋, 在心理默默地想, 我一定要做好这个角色的扮演。那天, 在林庭长的带领下, 我们去到法院, 旁听了真实的案件审理。当时, 我仔细地观察了正在审理案件的法官大人的一言一行。在没有开庭的时候, 我觉得这个法官应该是很凶的;可是, 真正开庭的时候, 我才发现, 他是一位慈祥的老人, 虽说犯罪嫌疑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他还是用一颗宽容的心去对待罪犯。这让我明白了, 法官虽然是正义使者的化身, 但是面对罪犯的时候, 也应该有一颗宽容的心, 让罪犯迷途知返。

3. 法警———羊家杨。

在模拟法庭中, 我扮演一名法警, 虽然一句话不说, 但我身着警服, 代表正义, 这是多么自豪和兴奋的事情啊!希望将来我也可以穿上这身警服。

4. 辩护律师———蒋淋凯。

3.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篇三

关键词:渎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系某市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副局长(副所长);金某,男,个体母猪商贩。

(1)2011年8月8日,某市高速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肇事车辆装有无检疫病死猪肉1434公斤。经查为乍浦方向购进,当地高速交警即通知海宁市、某市畜牧兽医局至现场参与协助调查处理。杨某身为某市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至现场后明知是无检疫病死猪肉,并且在得知为吴某出售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决定既不追查处理又未向领导汇报,致使吴某的犯罪行为没有被查处。事后吴某为表示感谢,通过金某送杨某烟酒等礼品,杨某均予以收受。(犯罪事实1)

(2)2012年1月4日,吴某在乍浦马家荡病死猪加工窝点被附近居民举报。某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查处,经乍浦兽医站负责排查确认病死猪加工窝点后,即向杨某汇报。2012年1月7日,杨某在查处行动开始之前,通过电话将行动信息告知金某,让其转告吴某尽早防犯以逃避检查。吴某接到信息后,及时转移病死猪及清理现场,致使执法人员到达后未能查获吴某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犯罪事实。事后吴某为表示感谢,通过金某送杨某超市购物卡、烟酒等礼品,杨某均予以收受。(犯罪事实2)

(3)2012年6月13日下午,某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要求当地畜牧兽医局联合对乍浦病死猪加工窝点进行查处,杨某获悉后,当天下午行动之前,通过短信将行动信息告知金某,指意金某给吴某打招呼,尽早采取措施以逃避检查。吴某得知消息后,随即通知正赶来的外地客户中止“提货”,并迅速转移窝点冷库内的病死猪肉。当当地公安局港区分局在布控点发现“提货”车辆异常原路返回时,提前采取行动,当场截获吴某用车转移的病死猪肉1.8吨,才使吴某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犯罪事实被查获。(犯罪事实3)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个分歧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杨某、金某能否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金某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身份。理由是:根据刑法規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身份必须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身份必须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机关,仅是指依法负有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等职责的司法机关。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追究的权力,故杨某是当地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身份,而金某属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加不构成渎职犯罪的主体身份。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身份,金某构成共犯。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机关,不仅是指依法负有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等职责的司法机关,也包括依法负有对违法活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杨某作为市畜牧兽医局的工作人员,有责任查处制售病死猪违法行为,并在发现涉嫌犯罪时,移交公安机关,故杨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身份,金某构成共犯。

二、本案犯罪事实1、2、3,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还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事实1,杨某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犯罪事实2、3,杨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金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共犯。理由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只有不作为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事实1中,杨某通过金某得知病死猪系吴京东销售的情况下,有义务追查处理,但在金某的影响下,既不追查也不汇报,属于明显的放纵行为,故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而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3中,杨某在查处病死猪执法过程中,采用事先通知的形式,经金某告知吴京东及时逃避,属于积极的帮助行为,故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事实1,杨某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而犯罪事实1、2、3,具有牵连性,因此犯罪事实2、3,杨某也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金某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共犯。理由是:犯罪事实2、3中,被告人杨某作为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但其在执法过程中,通过事先通过的形式让吴京东逃避追究责任,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告人渎职罪主体身份是否构成,以及构成何种罪名。笔者根据本案的特点,分析如下:

第一,对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机关,不仅包括依法负有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等职责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包括享有法律授予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比如工商、税务、海关、畜牧、检疫等。

从行政法规定上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公安部、监察部等联合发文的相关意见中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据此,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行政机关承担的查禁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

从刑法体系上看,第九章渎职罪,规定了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情况,其中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刑法明确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有追究刑事犯罪责任的,对于明确触犯刑事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故本案中,某市畜牧兽医站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动物防疫和查处违反动物产品安全行为等行政执法权。发现违反动物产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此,某市畜牧兽医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犯罪活动时,必须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即某市畜牧兽医局及其工作人员所负有的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事实上某市畜牧兽医局已经有过几例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病死猪肉案移送公安机关,杨某作为副局长,负有此项职责,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

第二,综合看犯罪事实1、2、3,杨某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而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金某则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共犯。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1)从两罪主体身份看,都是要求对查禁犯罪活动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主体要求更加特定,仅指对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責任的机关。

(2)从两罪客体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正常活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

(3)从两罪的主观方面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行为人是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罪主观故意应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却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该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

(4)从两罪的客观方面看,帮助犯罪逃避处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①总之,无论怎样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其最终目的就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其与帮助犯的区别是,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连累犯的范畴,行为人事先没有与犯罪分子同谋,缺乏共同故意,仅指在明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帮助其逃避处罚。

而放纵制售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属于犯罪的动机,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情私利,舞弊是指弄虚作假、玩弄职权。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主要表现为该调查的不调查,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查封、扣押的不予查封、扣押,该鉴定的不鉴定等等。既然是徇私舞弊,就意味着是积极的作为,然而放纵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当为而不为,又明显属于不作为。可见仅以身体动静以及外界的物理变化分析放纵型渎职罪的行为,是难以判明放纵型渎职罪行为方式的。譬如,偷税罪和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但在不作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有偷改账目或将被遗弃者送出去丢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以局部的作为抹煞整体的不作为。②同样的,放纵制售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也是不作为犯罪,不论是出于行政职务的要求还是法律明确的职责,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权利和义务,不追究甚至纵容,都是对国家保护合法权益的违反。故不作为犯罪并非指行为人什么都不做,而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定的要求其应该实施的积极作为,那么如果通过徇私舞弊等各种积极举动来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职责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罪的构成。

本案中,畜牧兽医局的一般工作人员都知道只要发现病死猪,哪怕只有一头,也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局里先前也有过类似的行动,杨某作为畜牧兽医局的副局长,长期处理此类案件,对于吴某病死猪肉进行加工是涉嫌犯罪是明知的,但其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去追究吴某的违法行为,反而是利用职权,通过金某向吴某通风报信,使得吴某犯罪行为一次次得以继续,尽管第三次事件吴某最终还是被抓了,但是杨某已经向吴某通风报信,吴某也因此采取了躲避措施,犯罪行为已达到既遂。单看本案犯罪事实2或3,杨某的行为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综合看本案,犯罪事实2、3中吴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是杨某放纵犯罪事实1中的犯罪行为以后的继续,而且归根到底犯罪事实2、3中,杨某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应当实施的追究行为,目的依然是放纵吴某的犯罪行为,故犯罪事实1与犯罪事实2、3存在目的和手段上的内在联系,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构成牵连犯。故综合看本案犯罪事实1、2、3,杨某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金某虽然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帮助杨某实施放纵吴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共犯。

【处理结果】

2012年10月25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金某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注释:

①《帮助犯罪分子处罚罪》,作者任彦君,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②《放纵型渎职犯罪的连累犯初探》,作者刘丽萍,载于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四版.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五版.

[3]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作者简介:

4.教师犯罪案例 篇四

——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

9月,被告人鲍某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4月至年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阴部,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2011年9月19日,鲍某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9月,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刚的女儿申潇然(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2012年3月27日,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潇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潇然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潇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潇然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潇然和申岩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潇然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5.信用卡犯罪案例 篇五

如今,修正案发布已半年之久,本报记者会同中国银联走访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法律、金融界专家,他们对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未来充满信心。“到中国刷卡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高级法官裴显鼎回忆,在我国,信用卡犯罪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没有信用卡犯罪这个罪名,只好使用诈骗罪。

谈起第一例银行卡犯罪案,裴法官印象特别深。他说,这是从上海报上来的案件。一个外国人到中国使用国外的VISA卡犯罪,试图逃跑,被我们截住。当时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来,问如何定罪。

裴法官曾经参与这起案件的讨论,“当时定的罪名是诈骗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中国信用卡事业发展突飞猛进,信用卡犯罪也日益猖獗。从2002年开始至2004年这三年内全国法院一共审结了信用卡诈骗案件923件,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915人。2004年分别比2003年上升了22.14%、13.95%。2004年上半年的发案数就超过2003年全年。今年1月至5月,法院受案的数量就已经达到了2004年全年受案的66%。

目前,信用卡犯罪每年金额在1亿元左右。裴法官说,在广东一个案子缴获1万张以上伪造信用卡的情况很多,有的一个案子缴获的伪造信用卡超过4万张。

更为让人警惕的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纷纷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犯罪分子把目光瞄准中国大陆。一些犯罪分子甚至狂喊“到中国刷卡去”。以前集中在较发达地区的银行卡犯罪开始向全国扩散,西南、西北、东北等偏远省份都未能幸免。

2003年,辽宁警方成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5月22日晚,嫌疑人金某在大连市一涉外酒店KTV包房,用信用卡付费,并划账套取了万余元人民币现金。这一情况引起中行大连分行的注意。报案后,警方将金某抓获,并在其身上和酒店内搜出100多张国际信用卡。

金某为境外人士,由青岛入境。在青岛、沈阳,金某已用这些信用卡消费、提现7000余元人民币。金某还在大连市内、开发区多家酒店,提取人民币现金2.1万余元,购物消费将近4万元人民币。

让人不寒而栗的是,金某所持国际信用卡并非假卡,而是“出身”正规银行的真卡。不法分子将犯罪网络延伸至中国境内。据金某交代,他身上的卡都是其“上线”某邻国人崔某提供的。

6月初,警方将刚刚来到沈阳的崔某、郭某抓获,当即搜出VISA国际信用卡131张。经中国银行鉴定,共计246张国际信用卡均为“真卡”,每张卡的透支额度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崔、郭交代,卡的来源十分简单。在该邻国,不法分子给不良持卡人一些好处费,持卡人就将真卡交给不法分子在中国和其他邻国消费和套现,恶意透支后逃逸,境外持卡人以未出境为由拒绝付款,将损失转嫁给他国银行。据估计,本案中查缴的境外真实信用卡就达1000多张,经济损失预计高达6000多万元。在上海市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跨国信用卡犯罪案件中,7名境内外人员互相勾结,从境外携带、运输伪卡到大陆地区,半年内利用这些伪卡在上海市港汇、盈思、二百永新等多家大型商户,累计消费100余笔,诈骗所得人民币38万余元。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犯罪也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郎胜说,新的犯罪一方面往利润高的地方发展,一方面又会往管理薄弱的地方走。为什么犯罪分子狂喊着“到中国刷卡去”,就是因为他们认为有机可乘。

中国不是信用卡犯罪的天堂

“台湾地区曾经因为在法律上对信用卡犯罪处罚过轻,一度成为信用卡犯罪的天堂。中国大陆决不能重蹈覆辙。”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是一位立法打击银行卡犯罪的积极推动者。

“2004年3月2日,在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我提交了《呼吁完善信用卡立法》的提案,建议对伪卡,骗领信用卡等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

(五)获得通过。裴法官介绍说,刑法修改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去年12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立法解释,即“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就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外延要广得多,一方面这种规定符合我国银行卡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今后可能出现的新业务品种。

第二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目前出现的一些犯罪新形式、新手法确定为犯罪。比如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同时,加大了惩罚的力度,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修正案实施后,各地开始适用新的规定打击信用卡犯罪。裴显鼎法官介绍了两个典型案例:今年4月,北京,孙某拿假身份证到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因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符,被当场抓获。29岁的孙某自2003年起,在北京多家银行申办了多张信用卡,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公司收支证明均为虚假资料。两年内,孙某累计透支已达近万元,至今分文未还。目前,孙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此前,像这类情况多是采取劝告、监督的方式,督促透支人还款。

来自香港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黎某和黄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海口大肆刷卡消费进行诈骗活动,此案提起公诉后,海口中院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黎某、黄某定罪处罚。

裴法官说,新的修正案出台后,从公安部门到检察院到法院,加大了打击力度,审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大量上升。

遏制信用卡犯罪,光有打击可不够

遏制信用卡犯罪,司法界、金融界、广大持卡人任重而道远。一是继续推进刑法的修改和完善。由于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需要一系列前期准备,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方能实施,因此,本次修正案对有些危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例如日益增多的商户欺诈行为。为此,赵宇梓总经理建议,对不断出现的新型信用卡犯罪行为应加强法律研究,加快立法的步伐。

二是除了修改《刑法》打击信用卡犯罪外,还应制定有关信用卡业务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合理规范信用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有效措施。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介绍说,人民银行已经代国务院起草了《银行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对《银行卡条例(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目前,人民银行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该草案。

三是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在执法层面上加大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银行卡案件虽然对金融秩序、支付环境及持卡人利益的影响很大,但往往具有标的小、案件数量多、犯罪对象确认难、调查取证难等特点,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因此,要从执法层面上真正有效地打击银行卡犯罪,还需要司法机关、发卡机构、银行卡联合组织等多方加强协作和沟通,建立高效的协作网络。

四是“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裴显鼎法官说,现在看起来,打击信用卡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在法定刑上比很多国家都更为严厉,这也表明了我国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决心和态度。但是,从打击的效果来看,仅仅寄希望于严刑峻法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其不可逃避性,而不在于其严酷性。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汤森培副总经理认为,防范信用卡犯罪,银行和持卡人提高防范意识非常必要。在持卡人触手可及之处,增加提示服务,将防范信用卡犯罪的服务做到细节上,这都是金融机构应该加强的。他同时还提醒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首先向发卡银行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安全使用知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比如妥善保管好自己信用卡密码和卡号,切不可让别人代为操作取款;进入自助银行时,只须刷卡进入,无需输入密码。在使用自助设备时,要注意周围的环境和人员,不要轻信他人;在通过网上转款时,尽量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网站,弄清网银的真实域名,最好直接手工输入,不要使用链接,并保管好数字证书。

法规链接: 刑法修改案

(五)关于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有关规定: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金融票证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6.深挖犯罪重大典型案例 篇六

作者/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0-2-25 11:46:

41浏览次数:847 公监管[2009]127号 签发人:赵春光

关于对今年以来各地公安监管部门 深挖犯罪重大典型案例予以表彰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

今年以来,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在确保监所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阵地优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命案”、“扫黑除恶”、“打击假币犯罪09行动”、“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等专项斗争,进一步健全机制,创新举措,丰富手段,大力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取得丰硕战果。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全国监管部门共深挖犯罪线索10.8万余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6.3万余起。其中,破获部督案件4起,命案211起,1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100起,1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225起,50万元以上诈骗案10起,毒品案件809起,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9214人,发现、抓获在逃人员 2200人,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约0.53亿元。特别是,各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被监管人员的法制教育、谈心转化和日常管理工作,大力加强配侦手段建设,充分利用管教配合、秘密力量、测谎技术、监听监控、审讯指挥、特殊监室、秘密辨认等手段,攻坚突破了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了部局领导的充分肯定。近期,张新枫副部长、监管局赵春光局长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深挖战果突出案例予以通报表彰。为深入贯彻落实部局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根据各地监管部门今年以来深挖破案情况,公安部监管局评选出下列40个重大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表彰:

1、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连续深挖破获2起杀人案。3月11日,涉嫌故意杀人的白某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由于白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讯陷入僵局,为此,办案单位请求市第一看守所配合侦查。该所立即从三方面入手对白某开展深挖工作:一是全面加强对白某的监控观察和日常巡视工作;二是合理布控,全方位收集其在监室内的言行;三是针对白某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情况,从生活上关心他。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白某最终放弃对立情绪,供述了自己杀人并毁尸灭迹的犯罪事实。另外,该所还将被监管人员张某列为重点深挖对象,多次对其进行正面谈话教育,促使其揭发同乡苏洪川在山东省东营市实施抢劫时将废品收购站一男子杀死的犯罪事实。

2、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深挖破获特大假币案。今年以来,大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根据公安部、省厅关于打击假币犯罪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本市监管工作实际,迅速制定下发打击假币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体监管民警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深挖犯罪线索,尤其对使用假币、贩卖假币的嫌疑人要列为重点对象进行深挖,争取深挖破获一批假币案件。3月31日下午,大连市看守所通过对使用假币的在押人员付东帅开展深挖,获取有价值犯罪线索,成功破获一起流窜两省七市的团伙贩卖使用假币案,并抓获4名涉嫌假币犯罪嫌疑人,扣押作案车辆1台,缴获假币4000余元。据付东帅交代,2008年以来其从沈阳人张孟顺手中陆续以18:100的价格购得假币100 多万元,再雇佣柴晓迪、王绍男、王喜军到处疯狂购物,套取真钞。曾购买的假币已用完。同时,付又交代吕振涛、李健、刘向阳三人从张孟顺处购买的假币犯罪事实。

3、吉林省永吉县看守所深挖破获一起8年前杀人积案。犯罪嫌疑人张武超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被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入所后,看守所根据张武超有多个化名并长期流窜在外,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等实际情况,怀疑张武超身上极有可能还有隐案未交待,遂立即将其确定为重点深挖对象,一方面精心选派秘密力量对其进行贴靠,并在日常生活上对张施以关心和照顾,逐步取得张的信任,从而获取有价值信息;另一方面,反复对张宣传国家法律政策,促其坦白检举。很快,秘密力量提供线索:张武超在聊天时,曾说过于2001年在山西闻喜县杀死一人的犯罪事实。得此线索后,看守所迅速组织警力对张武超实施审查。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张武超的思想防线被突破,供述了于2001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在闻喜县东海镇鑫钢铁集团东侧一玉米地内偷电线时,被被害人柴新全发现,在厮打过程中,张用刀将柴捅死的犯罪事实。

4、黑龙江省依兰县拘留所深挖协破特大抢劫金店案。今年4月17日,依兰县依兰镇古城金店价值70余万元的首饰和现金被抢。案发后,依兰县拘留所迅速对被拘留人员开展政治攻势,并根据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对近年来解除拘留人员中的67名重点人员进行了逐人走访排查。所长王绍军带领民警在对曾被拘留过的人员刘某进行排查时,刘某提供其邻居刘明武的侄子体貌特征与犯罪嫌疑人情况非常相像,还说前几天在金店附近看见该人几次。所长王绍军立即将此重要线索报告给专案组,并同侦查员一起到刘明武家了解情况。经询问,刘明武承认犯罪嫌疑人和他侄子刘德俊很像,但刘德俊婚后住在其岳母家。经工作,将正在牡丹江市销脏的犯罪嫌疑人刘德俊抓获。经讯问,刘德俊交代:因经济困难,便想到抢劫金店,并对金店和更夫上下班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和跟踪。4月17日18时许,刘德俊潜伏在更夫彭宝纯上下班必经之路依兰县高级中学附近的树林中,在其经过时将金店钥匙抢走,将金店内的1万元现金和218件黄金、铂金首饰(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抢走。

5、江苏省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连破2起抢劫强奸杀人案。今年3月18日,王建因涉嫌抢劫强奸杀人被关押至无锡市第一看守所。王建入所后,该所认真分析其案情、作案手段及心理特征后,认为其仍有隐案在身。3月19日,该所领导综合办案单位提供的信息和监控巡视掌握的情况,对深挖工作作出部署:一是由管教民警重点找王建谈话,了解其基本案情、个人经历、经济状况及活动轨迹,开展有针对性的研判;二是安排秘密力量夹控,密切掌握王建在监室内的言行;三是支队侦审科迅速对其开展深挖。经大量工作,3月29日,王建坦白交待了曾于2008年9月3日凌晨在张家港杨舍镇张杨公路附近,对下班途径此地的被害人季惠霞实施拦路强奸并杀害的犯罪事实。案件的破获,坚定了该所深挖工作的信心,通过进一步对其性格特点、变态心理的分析,判断可能仍有隐案在身,遂继续对其开展深挖攻势。4月3日,王建再次坦白了于2009年1月初在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尾随一女子至陶巷附近,将其拖至路边草丛中掐昏实施强奸后,用被害人裤带将其勒死埋尸于草丛中,并劫得死者手机和120元现金逃离现场的犯罪事实。

6、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深挖协破1起重大抢劫、轮奸案。该所管教民警通过对在押人员祝志君多次进行政策法律教育,使其于3月20日交待了自己伙同同案在押人员包敏敏、陈爱平于今年初,在南通市对一女子实施抢劫轮奸的犯罪事实。该所狱侦中队立即对包敏敏、刘贝、陈爱平进行讯问,三人均供认不讳。

7、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深挖协破1起重大疑难命案。今年3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一家游戏厅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2人被害。犯罪嫌疑人周太平被抓获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并且有一定的反侦查伎俩。为此,办案单位请求普陀区看守所利用配侦手段进行突破。该所根据案犯年龄、习惯和爱好等特征精心设计深挖方案:一是情感投入。当了解到周因反抗已经三天没有进食后,看守所事先准备好热粥,适时让其喝下,并针对周非常孝顺母亲的情绪,与其谈孝,取得了周的心理共鸣。二是心理引导。在办案机关连续审查下,周心理压力日益增加,而看守所则抓住时机,在生活上给予关心,让周思想造成错觉,求生欲望明显增强。三是心理压迫。利用其对管教民警有好感的优势,从关心的角度为其分析案情,认为其有大麻烦,公安证据很多,要保命,这样才能尽孝,使周心事重重,整夜没有睡觉。四是释放压力。4月3日一早,周太平主动要求找管教民警谈心,管教民警故意安排不见他,让其产生迫不及待的恐惧心理。过了半天,周太平再次提出要找管教民警谈心时,民警装出着急赶到见他的,使其有一种抓住救命稻草的感觉,在民警的劝导下,周太平放声痛哭后,最终向管教民警交代了犯罪经过。经查实,周太平2007年到舟山打工,因沉溺于赌博,一年的工资全部输掉后产生了杀人抢劫的念头。今年3月25日凌晨,周太平来到事先经常玩的游戏厅,用斧头猛击熟睡在床的老板夫妻头部,致使二人死亡。

8、浙江省富阳市看守所深挖破获特大系列盗窃案。今年1月6日,欧阳可锋等5名贵州榕江籍盗窃犯罪嫌疑人被富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态度恶劣,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办案单位申请富阳市看守所深挖突破。该所深挖中队研究了该团伙的作案手段和特点后,决定利用该团伙成员较多,相互之间猜忌心理较大的特点,制定了各个击破的配侦方案。几天后,经过秘密力量内部贴靠和管教民警的外谈施压,该团伙人人自危。1月23日,欧阳可锋首先放弃抵抗,交代出伙同他人在富阳所作的6起盗窃案件,其中一起为2008年12月24日凌晨伙同周仕义等9人,勾结澳门豆捞店厨师,撬盗该店保险箱内10.2万现金案。深挖民警把握机会,趁势而上,成功离间,促使该团伙成员陆续交待出自去年10月份以来,流窜杭州、温州、金华等地,疯狂入室盗窃40余次,作案价值达7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9、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深挖协破公安部督办“8.29”非法制造假发票案。近期,郑某、杨某因涉嫌非法出售制造假发票案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由于郑某、杨某态度顽固,拒不承认所犯罪行,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致使案件进展缓慢,难以突破。办案单位于是请求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配合侦查。接到配侦请求后,该所深挖中队高度重视,立即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制定了周密详尽的深挖工作方案。管教民警一边找郑某、杨某开展谈心教育,帮助郑某、杨某抛开思想包袱;一边布置秘密力量进行贴靠,收集有关蛛丝马迹。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郑某、杨某于3月2日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使案件取得重大进展。根据线索,办案部门共查获涉案假发票24.48万份(其中可开票价值131亿元人民币,实际开票价值约11亿元)。至此,公安部督办“8.29”特大非法出售制造假发票案顺利告破。

10、江西省九江市拘留所通过深挖协破1起团伙杀人案。九江市拘留所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被拘留人员洪某检举湖北省阳新县人刘哲法涉嫌在九江县团伙抢劫杀人的犯罪线索。该所立即将此线索转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与九江县公安局专案组在湖北阳新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展开抓捕工作。今年1月14日,在湖北省阳新县将犯罪嫌疑人李强、陈细平、黄海元、刘哲法等四人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抢劫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今年1月6日,该团伙开车从湖北大冶市出发窜至九江县实施盗窃,在踩点中发现一摩托车行边有金店。7日凌晨1时,该团伙来到摩托车车行,撬开卷闸门,将被害人进行捆绑、殴打,遭到了激烈反抗,于是用刀将被害人颈部动脉砍断致死,仓惶逃离现场。

11、河北省涞源县看守所深挖协破1起特大杀人积案。近期,该所在押人员邸某在强大的政治攻势和管教民警刘红喜的耐心说服教育下,检举揭发同监室赵龙刚杀害泉坊村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蔺金录、高保爱夫妇一案的犯罪事实。经查,2002年8、9月份,犯罪嫌疑人赵龙刚与蔺金录多次盗窃涞源县钢厂设备库铜套共计6000余斤,由蔺金录销赃。2002年9月26日晚20时许,赵龙刚到蔺金录、高保爱夫妇经营的收购站,向蔺金录讨要盗窃铜套的赃款,蔺称未卖在树林里埋着,赵提出去看,二人携带铁锹、撬棍行至拒马河边,蔺金录反身持刀刺向赵龙刚,赵抓住刀头并将刀掰断,二人在打斗过程中掉进拒马河,赵一手掐住蔺的脖子,一手将蔺的头捺进水里,至蔺溺水死亡,而后,赵龙刚返回收购站,趁高保爱不备,持铁锤击打其的头部致死。目前,犯罪嫌疑人赵龙刚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山西省霍州市看守所深挖破获“10.22”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近期,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抢劫杀人被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管教民警与其谈话时发现马某神情紧张,估计还有其他情况。在对马某入所后的表现以及作案特征进行分析后,看守所将其列为重点深挖对象,并要求管教民警积极开展深挖犯罪。随后,该所管教民警多次对其讲解法律、法规,重点讲述有关自首、检举揭发、立功方面的知识,积极规劝其坦白、检举,争取宽大处理。经过努力,马某终于交待了其伙同犯罪嫌疑人姜某(已在押)于2006年10月22日在河南省舞钢市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另一起犯罪事实。经河南省舞钢市公安局查证,案情属实。

13、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看守所深挖协破私藏枪支弹药案。近期,犯罪嫌疑人陆某被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后,情绪很不稳定,自知诈骗数额较大会被判重刑,而且是第一次被打击处理,表现出孤独、恐惧和悲伤的情绪。管教民警根据其这一心理特点对其进行政策攻心和前途教育,促使陆某主动揭发了与他一起当兵的宋某私藏一支军用冲锋枪和一批弹药的犯罪线索。根据看守所提供的线索,办案单位从宋某家中缴获军用“五六”式冲锋枪一支和子弹30发。

14、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深挖协破“08.10.8”特大毒品案。该所针对在押人员杨莉君没有正当职业、既吸毒又贩毒、社会关系复杂的情况,将其列为重点深挖对象,在加强秘密力量贴靠的同时,多次对其开展法制教育和政策宣传,反复强调检举立功的利害关系,敦促其检举揭发。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杨莉君主动交代了其男友包宇以及朋友陆龙喜、陆的妻子等人存放毒品的仓库位置、贩毒交易的频率和毒品来源。办案单位根据看守所提供的线索,一举破获 “08.10.8”特大贩毒案,抓获贩毒团伙成员13人、缴获冰毒近10公斤、毒资250余万元。

15、安徽省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深挖协破1起17年前命案。近期,该所对在押人员赵某的案情以及他的社会交往和身份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赵某想改判减刑的迫切心理,制定深挖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教育,宣讲检举揭发和立功政策,化解他心中的顾虑,终于在2月16日的一次谈话教育中,赵某检举了本村十几年前发生的一起将一名外地人打死后扔到江里的案件。根据看守所提供的线索,目前已查明:1992年,原繁昌县小洲乡八凸村村民潘有贵、董桂芳、潘金龙、潘金云将江苏盐城射阳人唐军捆绑并殴打致死,用渔船将唐军载至江心用石板坠入长江。目前,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获。

16、山东省费县看守所深挖破获特大杀人积案。近期,该所民警对在押人员张某谈话教育时,发现该张某多次盗窃并且在社会上结交复杂,遂将张某列为重点深挖对象。在反复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后,张某提供一条重要线索:其生意伙伴周斌斌曾在一次闲聊时告诉他,2008年1月因在盗窃过程中分赃不均等原因将同伙魏建平打死掩埋。看守所迅速组织力量对张某进行迅问,并对线索进行初查,发现线索属实。2009年2月9日,警方将周斌斌抓获,现已查明:自2007年以来,周斌斌多次伙同魏建平在本村及周边村庄实施盗窃、盗掘古墓等犯罪活动,2008年1月9日,二人再次结伙外出盗窃作案时发生争执,周斌斌盛怒之下将魏建平打死,并于次日晚将死尸移至本镇南张桥村的农田内挖坑掩埋。

17、山东省沾化县看守所深挖协破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彭某涉嫌绑架抢劫被羁押于沾化县看守所。监管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其因为担心被判重刑,思想压力很大,情绪低落,便及时对其进行了谈心,教育其只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立功才能获得减刑或从轻处罚。同时看守所工作人员认为,彭某社会交往复杂,可能掌握其他犯罪人员信息,为此,看守所随即对其采取重点帮教、秘密力量贴靠、严密监控等有力措施。经耐心工作,彭某主动举报了2003年秋犯罪嫌疑人成辉伙同他人因琐事持刀将邹平县里八田村某快餐店老板母子刺死的特大刑事案件。沾化县看守所工作人员立即将线索移交邹平县公安局,2月16日,犯罪嫌疑人成辉被抓获。

18、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深挖破获一起特大持枪贩毒案。近日,龙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学员廖某反映:一名叫“龚自珍”的广东紫金人经常在横岗街道贩卖毒品,且每次交易数量很大。深挖犯罪组民警立即将此线索向邹永强所长作了汇报。听取汇报后,邹永强所长对有关信息进行了研判,指示立即启动“所队联动”工作机制,并主动与梧桐派出所、巡警大队四中队取得联系,会商联合缉毒行动方案。两单位领导都高度重视,迅速安排精干警力参与联合缉毒行动,组建“3.3”贩毒案联合行动队。根据案情特点,联合行动队决定由廖某主动打电话给龚某,抛出要向其购买2公斤K粉的“诱饵”。当日下午16时,戒毒学员廖某的手机突然响起,正是龚自珍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称,“货”已到,要求廖某等人速到景富宾馆713房内交易。联合行动队民警迅速集结,并兵分两路布控。晚上23时15分许,一个辆商务车出现在景富宾馆,车上有两名穿着黑色夹克男子,一人手提出黑色提包径自来到713房,另一名男子则留在车内放风。早已等候在此的行动队民警立即对毒贩进行抓捕,谢文强率先冲进713房,把毒贩龚自珍、陈潭伟抓获。而另外两名民警冲入788房,将两名毒贩何涛、黄远航抓获。楼下民警也对商务车上的毒贩何文浩成功抓获。至此,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当场缴获毒品K粉2038.25克、冰毒2.65克,毒资人民币6.5万元,作案用小轿车3部、仿真**手枪1把、俄罗斯进口手枪1把、手机8部。

19、广东省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深挖破获特大毒品案。今年2月21日,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收押了一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入所后情绪极不稳定,经过管教民警的耐心谈话教育,2月24日下午李某向民警坦白在深圳市布吉镇其租住的房子里存放了毒品“K粉”32公斤。获取该线索后看守所立即展开初查工作,查清了藏匿毒品的具体位置及相关情况,并迅速将线索及查证的情况转递给办案单位。拱北口岸分局禁毒大队和拱北派出所的领导对此线索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并于2月25日联合出击,在深圳市布吉镇沙溪市场一巷一号203房缴获毒品“K粉”32公斤。

20、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深挖破获一起抢劫杀人案。近期,该所戒毒人员林某反映:该所戒毒人员许绍文有可能涉及在广西境内的一起抢劫杀人案。该所获此线索后,立即上报分管局领导揭英贤副书记。揭副书记当即指示,即刻成立摸查小组,把许绍文涉案一事调查核实。该所随后成立了摸查小组开展工作,详细询问有关戒毒人员。经过大量工作,基本确定许绍文涉案线索属实后,戒毒所马上向广西警方通报了相关情况,广西警方反馈消息,许绍文确实与广西陆川县饶桂卫被杀案有关,并要求该所对许绍文加强控制。2009年1月5日,广西陆川县公安局派员到该所突击审讯。许绍文交代了其于2007年12月10日在广西陆川县杀死饶桂卫的犯罪事实。

21、广西贺州市公安预审监管科深挖破获1起命案。今年1月12日,贺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科接到线索:2006年2月9日在八步区布兰卡酒吧故意伤害他人的网上逃犯何新芳近期经常在黄田镇担石村外赌场出没。接到线索后,预审监管科立即与案件的主办单位贺州市八步区公安分局联系,并派出吴恩华、林绍胜等2名同志配合实施抓捕。当晚21时许,在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石村外赌场,将何新芳抓获后。经审讯,何新芳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6年2月9日1时许,何新芳、朱土财、何路发等人在贺州市布兰卡酒吧因与刘学瑞发生口角后打架,并持刀将被害人刘学瑞的左手掌砍断及砍伤双脚,造成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何新芳、朱土财、何路发等3人一直在逃并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经审查确认,何新芳系网上在逃人员。今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何新芳被依法刑事拘留。

22、重庆市公安局监管总队深挖破获唐基伟团伙特大贩毒案。今年初,重庆市局监管总队获取线索:涉嫌故意伤害的上网在逃人员唐基伟藏匿于渝中区,且可能涉嫌大宗贩毒。监管总队决定暂不打草惊蛇,放长线、钓大鱼。2月份,监管总队又获悉该团伙将有一次数量较大的毒品交易。经过连续几天的跟踪守候,3月5日,监管总队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沈光波,缴获冰毒710克,随后又在合川抓获主犯唐基伟及张杰、李某等犯罪嫌疑人4名。3月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提供了成都一男子可能于当天晚上送一批冰毒到合川贩卖的线索。民警立即赶赴合川,于晚上9时许在合川区将正在登记开房的余超平等3人抓获,当场缴获冰毒962.1克。民警并未就此松懈,继续进行深挖细查,3月底,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合川人张君长期贩毒的线索。经初查,张君确有贩毒嫌疑,并获取了4月9日其将在九龙坡区交易毒品氯胺酮8公斤的可靠情报。4月10日凌晨,张君与王某交易毒品时被一举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氯胺酮7936.2克。

23、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深挖破获故意杀人案。近日,该所接到在押人员检举周绪波杀害其妻骗取保险赔偿金的线索后,立即制定方案找周绪波谈话,促使其交待了事前为其妻龙远美买好人身保险后,于 2007年11月4日,驾驶摩托车载龙远美至大峰公路会龙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龙远美死亡,事后获取保险赔偿金3.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24、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深挖协破1起5年前天津命案。近期,该监管支队侦查大队得到遂平县看守所一死刑犯举报的曾同他一个监室关押过的徐建军杀人犯罪线索后,马上安排支队领导到遂平县看守所开展配侦工作。经大量工作,最终迫使徐建军承认自己1994年杀人的案件事实,并举报他的同案徐现中现在老家的信息。3月28日,犯罪嫌疑人徐现中被逮捕。

25、湖北省襄樊市第二看守所连续深挖协破2起抢劫杀人案。今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苏世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于襄樊市第二看守所。该所分管过渡监室的民警李警华、税云喜在对苏某进行入所教育后,凭着多年管教经验,感到苏某可能还有重大隐案,便将其纳入深挖重点。由于苏某的家人对其漠不关心,管教民警便从生活上给予帮助,并经常找其谈心。通过一周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苏世林于2月19日主动交代了两起重大杀人案:襄城区“2007•11•13”抢劫杀人案、樊城区“2009•1•5”杀人分尸案。经查:2007年11月13日,苏世林为了弄钱,携带刀子和绳子到襄城区东街集锦巷住友楼北单元7楼,骗开房门,用刀威逼被害人李晓梅,迫其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后将李砍死。2009年1月5日,苏世林将一按摩女骗至租住屋内,用刀胁迫,搜出银行卡逼其说出密码后用菜刀砍死。

26、湖南省永顺县看守所深挖协破1起12年前命案。今年 3月11日,该所副所长李富勇对在押人员周某进行谈话教育时,周感激地说:“李所长,我入所以来,生活上受到热心关照,人格上得到尊重,你们如此地把我当“人”看,是我入所前不敢奢望的,通过干部的教育和学习法律法规,我思想触动很大,对自己过去的行为深感内疚和后悔。打心眼里认识到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有件事我心里憋了好久了,今天我决定讲给你,帮助你们惩恶扬善,弘扬正义”。随即,周某提供了1997年10月在永顺县芙蓉镇故意杀害他人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吴正兵已于2009年初从外地回家躲藏的重要信息。李富勇立即将线索反馈给芙蓉派出所,芙蓉所迅速行动,将潜回家中的吴正兵一举抓获。据查:1997年12月22日吴正兵伙同周宏波、胡小平、唐圣忠(均已判刑)为争女朋友在芙蓉镇五里牌加油站将向兴友打死。

27、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深挖协破杀人焚尸案。今年5月3日,叙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强制隔离戒毒所请求对叙永县“3.10”杀人焚尸案进行配侦,并组织收戒人员对受害者的尸体照片进行辨认、确定。强戒所随即在所内开展工作,组织戒员对受害者照片进行逐一辨认,当得知戒员魏某对受害者较为熟悉而又不肯说时,管教民警易明辉立即对魏某进行心理疏导,开展政策攻心教育,打消其思想顾虑,经过一番工作后,魏某将受害者候某的基本情况、生活习惯、人员交往等情况进行了详细陈述。通过魏某提供的线索,办案部门迅速确定了侦破方向,迅速破获了该杀人焚尸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28、四川省攀枝花市看守所深挖协破1起命案。近期,该所在押人员冯某向管教民警反映:2007年7月发生在市瓜子坪地区的一起命案一直未被侦破,犯罪嫌疑人仍逍遥在外,并提供了嫌疑人可能的藏匿地点。获取线索后,市看守所高度重视,立即将线索转递办案部门。经缜密布控,于2009年2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付某、陈某等抓获归案。经查,2007年7月19日晚,李某因与付某发生口角,被付某及其朋友陈某等殴打,造成李当场死亡。目前,付某等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29、贵州省兴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深挖协破系列盗窃抢窃案件80余起。今年2月6日,该所民警在对新入所戒毒人员谈话教育中获取一条吸毒人员谭某涉嫌盗窃摩托车的犯罪线索,经甄别后,该所将线索转递到县公安局“打击盗窃机动车专案组”。专案组接到线索后高度重视,迅速调集警力开展侦破工作。经过1个半月的侦破,一举打掉了由吸毒人员谭某、孙某、付某、费某、张某、陈某等组成的盗窃、抢窃团伙。截止3月18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破获系列盗窃、抢窃案件80余起,追回摩托车22辆,小车2辆,面包车一辆。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30、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中心深挖破获一起涉枪贩毒案。今年3月15日,该戒毒中心案侦大队长蒿勇在与新入所戒毒学员谈话时,得到一条线索:一个外号叫“老油条”的吸毒人员,长期进行贩枪、贩毒等犯罪活动,其有一同伙叫向云飞的已被拘押在云岩分局看守所。获取线索后,蒿勇经与云岩分局联系,了解到“老油条”叫姜福平,有吸毒史,系网上在逃人员。案侦大队根据掌握的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对姜福平进行布控。经过七天的布控,终于将姜福平抓获。经查,得知姜福平曾经以4000元的价格,卖过一支手枪给名叫张波的吸毒人员。3月23日,案侦大队民警在张波住所外蹲守。晚上7时,张波刚一开门就被埋伏在外面的民警摔倒在地。随即在张波的枕头下搜出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海洛因15克。在大量证据面前,姜福平、张波交待了贩卖枪支、毒品,诈骗价值25万元轿车的犯罪事实。

31、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深挖破获1起9年前命案。贵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于2009年1月份自侦自破一起时隔9年的杀人命案,擒获犯罪嫌疑人马朝华。2008年12月25日,该所案侦大队民警获悉一条重要线索:一名叫“小华”的人,背负杀人命案,现在贵阳市保利温泉工地打工。经初步了解,在该工地打工的民工有3500多人。办案民警乔装成工程安检人员,要求各工地列出民工人员名单。名单摆在了侦察员面前,可3500余人中有15人的最后一个字是“华”。经反复比对,把侦察重点落在了来自清镇市的民工马朝华的身上。办案民警在民工租住地外面蹲点守侯。1月8日下午,马朝华终于现身,办案民警们立即将马朝华擒获。经审查:马朝华是清镇华口村人,2000年初,马朝华与何锡海因收蛇贩卖发生矛盾,于是他伙同其兄马朝勇找到何锡海及其弟何锡勇,并用铁棒将何氏兄弟打伤,何锡勇在送往医院后死亡。

32、云南省个旧市看守所深挖协破一起私藏枪支弹药案。近期,该所深挖侦查中队民警对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谈话教育时,王某供述:“我犯罪进了看守所,自知罪行重大,现在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争取立功。我认识1个名叫张勇的人私藏了1支军用„五四‟手枪”。根据此线索,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勇,收缴军用“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228发。

33、陕西省宝鸡市第二看守所连续深挖协破2起命案。近期,该所通过耐心说服教育,促使在押人员闫某主动检举两起命案线索:2007年6月张伟在蒲城钻石王KTV门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008年秋天李明侠伙同他人在蒲城县黄金海岸KTV旁将一男子殴打致坠楼死亡。上述两起案件已经办案单位核实。

34、宁夏中宁县看守所深挖协破1起绑架案。近日,该所通过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成功深挖破获犯罪嫌疑人韩正家与韩凤让绑架学生索要赎金案。经查:2008年12月25日早晨7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正家与韩凤让预谋绑架学生索要钱财,并驾驶租乘车辆在中宁县城寻找目标,当行至中宁九小附近,韩凤让将一上学途中的小学生强行拉上车并获得其家长联系方式后,打电话索要赎金,受害人家属通过交涉被迫将赎金打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银行帐号上后,犯罪嫌疑人才将被绑架的学生放回。两名涉案嫌疑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完钱后,负案潜逃。目前,犯罪嫌疑人韩正家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5、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看守所深挖破获1起特大杀人案。今年2月12日,该所将在押人员张某作为深挖重点,促使其交代:自己为达到与张小荣长期通奸的目的,于199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将张小荣丈夫杜安太和杜安太的兄弟杜国民用木棒打死后,将两具尸体掩埋在一废弃砖窑内。经查证,案情属实。

36、青海省格尔木市看守所深挖破获涉枪案。近期,该所通过开展对在押人员谈话教育、政策宣传,促使在押人员祁发奎主动交代了捕杀国家珍稀保护动物时所使用的小口径步枪和3发小口径子弹私藏在野牛沟的犯罪事实。该所根据线索起获了作案小口径步枪1支、小口径子弹3发。

37、海南省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抓获1名抢劫杀人犯罪嫌疑人。近日,该所某在押人员举报称,2005年3月至4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阿七”在海口市和平北桥附近抢劫一辆摩托车,并杀死该“摩的”司机。获此线索后,该所迅速行动,主动出击,在五公祠门口将犯罪嫌疑人“阿七”抓获。

38、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深挖协破1起命案。犯罪嫌疑人阿不都热合曼•阿巴百克力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1月13日被羁押于天山看守所。该嫌疑人为逃避打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和凶器的丢弃地点,致使案件审查工作陷入僵局。天山看守所管教民警运用个别谈话和监听监控等多种手段,获取了阿某的犯罪事实和凶器丢弃地点等重要线索。根据线索,目前已查证:2009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阿不都热合曼•阿巴百克力在本村与邻居发生争吵,将其撞墙致死。该嫌疑人为误导侦察方向,用刀划伤被害人脸部、下身等处,并将凶器及行凶时穿的血衣丢弃在河中。经审讯,该嫌疑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车排子垦区看守所深挖协破1起命案。近期,犯罪嫌疑人付某因伙同他人盗窃被羁押于车排子垦区看守所。该所在认真分析了付某的案情及心理状态后,将其列为重点看管对象:一是要求值班民警在对其严加管控的同时,加强谈话教育力度,并安排管教民警李新库同志对其重点开展深挖工作;二是根据其年纪较大,身体不好,且患有多种疾病等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其一定的照顾,还为其解决御寒棉衣和棉鞋等。通过感化教育,付某对抗心理逐渐消除,主动向民警李新库反映:他在奎屯农七师131团5连打工时认识的一个叫“小崔”的老乡曾经杀过人。经过网上比对,发现何成立就是“小崔”。经过两天两夜的守候抓捕,办案单位将何成立抓获。经过讯问,何成立对在河南确山县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002年9月份的一天,何成立因琐事伙同其五弟何毛用尖刀将同村农民何俊民捅死后,何隐姓埋名潜逃至新疆奎屯等地以打工为生。40、怀化铁路看守所查获网上逃犯2名。2009年1月8日,怀化铁路看守所管教员金祥洪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开展深挖摸底工作时,发现2名分别叫周淼、杨荣华的在押人员,曾多次在怀化市内违法犯罪,经网上比对及进一步查证,周淼因涉嫌抢劫,杨荣华因涉嫌盗窃,被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上网通缉。该所立即将此情况通报给鹤城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该队立即对以上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目前,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及监管部门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抓好各项监管工作部署要求的落实,为创建安全文明监管场所而努力奋斗。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监所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安监管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努力把深挖犯罪工作作为促进监所安全、推动公安监管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将深挖犯罪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有机结合,使深挖犯罪过程成为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教育矫治的过程,成为掌控被监管人员思想动态的过程,成为进一步加强监所阵地控制的过程,从而实现深挖犯罪工作与监所安全工作的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献礼。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7.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篇七

关键词: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保障

近年来, 国内外校园暴力案件频发, 其影响的恶劣程度增强, 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 世界各国也将校园暴力划为一类特殊的案件进行妥善处理, 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人身安全。

校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合理辐射地域内的, 由学生、教师或校外人员针对受害学生、老师身体、精神或财产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如拦路抢劫、敲诈勒索、侮辱殴打等。[1]涉案人员以未成年人为主, 在往年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作为受害人出现, 作为特殊群体, 为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立法和司法中均给予特殊保护。而近年来, 未成年人由受害人一方向施害人一方转变, 施害人与受害人通常是同学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 对施害人一般施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 而对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 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等, 则在考量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同时减轻其刑罚处罚, 在保障了犯罪人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 也使未成年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与保障, 同时以教化为主的处理方式亦使未成年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于是双方必然出现矛盾, 这就是笔者所指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下面以各国出现的施害受害双方皆为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案件为例, 对比其实践处理方式。

一、美国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立法体制最先进的国家, 也作为校园暴力的多发国, 在处理校园暴力方面已经形成了模式化体系。

美国作为校园暴力频发的国家, 校园枪击案等等也常见媒体报道。美国联邦调查局显示, 在1989年到1993年这4年间, 14岁至17岁男性少年所犯杀人罪增加了166%, 每10万名10岁至15岁的少年儿童中, 由156人进入少年犯管教所或再教育中心。[2]

在这种情况下, 美国首先在立法上针对校园暴力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予以确定。侮辱虐待同学的行为被定为“酷刑折磨”, 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并处以1万美元的罚金。同时, 参与凌辱同学的从犯, 也以同罪论处, 所有涉案人员均处以最高刑罚, 以立法的形式确认罪名和明确刑罚处罚在某一程度上减少了在实际适用中发生冲突和矛盾的可能。

美国现如今已经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和监控体系, 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 这既保护了未成年犯罪者的特殊性, 又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降低其受到报复二次侵害的可能性。

由美国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 矛盾的症结并非是处理未成年犯罪者的手段轻重, 而在于使其手段有效的实施应有的教育与惩罚并重的作用效果。

二、日本

与美国类似, 日本也是校园暴力多发国, 而在枪支方面有严格的管理这点则与中国十分相像, 故校园暴力的种类也与中国更类似, 所以笔者在这里举出日本的例子。

据日本文部省[3]统计显示, 日本校园暴力从1997年开始进入激增期, 到2000年达到历史最高值, 此后数量有所减少, 并稳定在每年3万件左右。2006年再次出现激增, 且呈现出不断增长之势。日本校园暴力涉及的施害者以12-16岁为主, 即与小学和高中相比, 初中成了校园暴力事件的重灾区, 根据警视厅的统计, 2005年-2008年, 因校园暴力遭逮捕和接受教育的中小学生人数分别为1385人、1455人、1433人和1478人, 其中初中生人数分别为1255人、1338人、1245人和1320人。[4]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发育的巅峰时期, 思想未发育完全, 无论心理还是生理都处在一种极受外界影响的状态下, 暴力游戏, 书籍, 家庭和学校不当教育都会导致校园暴力悲剧的产生。

消极方式指的是少年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这一特殊的主体, 日本司法制度有一个最大的亮点, 即裁判所优先主义。家庭裁判所优先主义, 即少年案件由家庭裁判所专属管辖。家庭裁判所是一个司法机构, 使少年案件能够尽快处于司法程序的管辖下, 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是日本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个亮点, 由独任审判官以非正式的或非对抗的方式审理, 家庭裁判所的程序比刑事裁判所的程序更加灵活。裁判少年犯案件不一定需要一个完整的程序, 只要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利于被告人进行校正, 可以不开庭, 也可以不经过辩论, 其目的是只要能同时保障施害与受害双方的利益即可。

日本家庭裁判所还有一个独特的亮点, 即每个家庭裁判所都附带一所诊所, 由专职或兼职的医师和护士组成, 医师通常是精神病或者内科医师。这从客观上照顾了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与生理阶段, 降低了对未成年受害人二次伤害报复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日本还建立了完善的审判程序, 包括了调查先行主义和观察监护制度, 这一前置程序有助于法官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 在综合考量下做出合理的裁决。而观察监护制度给予家庭裁判所审判官撤销法官判决的权力, 若审判官认为决定不合理, 可以将少年犯置于家庭裁判所的监护之下。

这些做法既使未成年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与教育, 也保障了未成年人人权。日本建立了一种从内到外, 从上至下的保障体系, 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 以完善处分后续体制为基础, 切实有效地处理了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问题。

三、中国

比较美国与日本, 中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 在事前与事后均有不完善的地方。中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面的不足, 笔者将其概括为:

(一) 事前缺少积极预防

中国现阶段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是以校园和家庭为预防主体, 学校方面制定了严格的学生管理制度, 主要强化了班主任在校园预防主体中的作用, 班主任是推行德育建设净化学生思想的有效助力。在家庭方面, 以家长教育为主, 家长负责督促监督孩子, 以防其出现思想偏差。

由此可以看出事前预防方面的不完善, 预防责任的主体是班主任和家长, 主体太少而对象太多, 容易在预防过程中出现缺漏, 及发生未成年人犯罪。而且, 班主任和家长的教育程度参差不齐, 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诱因即来自于家长和老师的影响。两者多数未有接受过青少年教育心理的教育, 可能会缺少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能力。所以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仅仅托付给两个主体是不科学也不完善的。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除了应该有老师和家长的参与, 还应该出现类似的社区组织定期与孩子沟通交流, 为缺乏正确引导孩子家长的家庭提供科学的咨询辅助。公安机关也应该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使四个主体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 避免悲剧的发生。

(二) 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

我国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比起1950年7月25日《刑法大纲草案》中第11条规定“14岁以上未满18岁者, 得从轻处罚。”中从宽的力度加大, 是立法完善的地方。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仍在刑法其中被提到仍存在不够明晰的地方, 尽管后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司法解释, 仍缺少针对未成年特有犯罪处理的体系, 如针对校园暴力的。

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善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具体, 但却对刑罚处罚之后的监管体系所提甚少, 致使原应以“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罚只达到了其惩罚的作用, 而这一切罔顾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处理措施, 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二次犯罪, 甚至是未成年受害人的二次受害。这也是我国现阶段这个方面不完善的地方。

所以笔者认为中国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 除了应包含刑罚处罚以外, 还应包括未成年罪犯的监管体系, 如心理评估等。

(三) 缺少后续安抚保障机构

如周某案所提到的, 前后跨度五年才使赔偿落实, 而这其中作为未成年遭受毁容侵害的受害人周岩所面临的除了手术压力还有心理压力。而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中受害人的安抚方面, 有所欠缺, 致使出现未成年人受二次精神迫害的情况。受害人经过犯罪侵害, 难免会留下心理阴影, 再加上社会上的种种偏见, 易心理失衡出现抑郁的情况, 所以要真正保护其健康成长, 不仅是体现在对施害者的惩处, 还要有专门的安抚保障部门。但实践中对受害人的后续保障工作做的很不给力, 缺少专门机构, 各个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严重, 使这个看似谁都可以管的方面成了无人管的真空地带;由于资金匮乏、人员配备不够的现实客观原因, 限制了民间组织的作用, 使很多措施都流于形式、停于口号阶段。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个复杂而且深刻的问题, 在探讨中, 我们不能仅仅从未成年犯罪者的角度, 同样也需要从未成年人受害者的角度思考。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也是一项长期且涉及面广的工作, 为了使之规范化、法律化, 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势在必行。以上均为笔者个人看法, 不当处见谅。

参考文献

[1]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8 (4) .

[2]陈敏, 张婕.西方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应急模式的探析[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13 (1) .

[3]文部省是日本中央政府行政机关之一, 负责统筹日本国内教育、学术、文化等事务.该项统计以各学校上报数字为准, 由于各种原因, 实际数字可能偏高.

8.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篇八

摘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的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有违反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故意销售明知是假冒这侧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该罪的数额认定方面一直存在争议,我们通过案例分析,对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阐述。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分析;犯罪数额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刑法》第214条之规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销售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我们认为该罪是数额犯,该罪的数额是定罪量刑之标准。但是学术界对数额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销售金额指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而对应得的理解如何进行理解也是本文的关键点。下面我们由案例谈起。

一、案例简介

被告人张某自2012年1月起至2013年5月,分别从上家王某某、骆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的加州乐事干红、干白葡萄酒、华夏、长城系列葡萄酒等酒类,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上述酒类系假冒的情况下,将加州乐事干红、干白葡萄酒加价销售给郭某某、刘乙等人,从中牟利,被告人张某自2013年3月至案发,共计销售给郭某某、刘乙价值人民币287,8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假冒加州乐事干红、干白葡萄酒。2013年8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民警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X村25栋58号402室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从其位于本市浦东新区XX镇邵村XXX号的仓库内查获假冒加州乐事干红、干白葡萄酒3672瓶;假冒华夏、长城系列葡萄酒8618瓶;假冒蓝河系列白酒462瓶(其中52°海之蓝312瓶、52°梦之蓝4瓶、52°天之蓝146瓶)。查获的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共计价值1,611,736元。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及待销售金额均达到数额巨大,本案部分行为系犯罪未遂,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表示加州乐事葡萄酒拿到检测报告后才知道是不合格的;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没有卖过,厂家答应退货;白酒是人家寄放的。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表示按“无罪加有罪”的辩护思路,分两个部分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销售加州乐事葡萄酒一节:根据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其在郭某某告知案外人自行委托鉴定结论前,并不知晓该加州乐事葡萄酒系假冒;对于公诉人分析得出被告人应当知道是假酒,不能认同。2、待销售华夏、长城葡萄酒一节:据被告人当庭所述,其在得知华夏、长城葡萄酒系“擦边球”后,联系退货,卖家打算在收到退货后更换使用自己厂家的商标用于销售,故被告人辩解该酒水并非用于销售,辩护人认为其说法具有合理性。3、待销售洋河系列白酒一节:被告人述称系由案外人涂自福寄放,证据显示涂自福账户收到被告人12,800元的转账,如果将该款作为购买酒水的资金,则每瓶酒的价格不到28元,即便是假酒,也难以买到,故此转账符合被告人所述的因借款而产生的说法。综上,辩护人认为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二、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1、被告人从事的是销售行为,相比制假行为明显较轻;2、被告人從事销售行为未获得利润,甚至存在亏损;3、对于公诉机关重复计算退回的加州乐事葡萄酒不予认可;4、华夏、长城系列葡萄酒系所谓“擦边球”,虽然使用了权利人的商标,被告人交代该系列酒一般卖20元一瓶,远低于原厂酒一、二百元的市场价,一般消费者能够知晓两者的差别,故对原厂酒销量的影响也是比较小的;5、认定销售假冒洋河系列白酒的证据尚不充分;6、此部分案值均系犯罪未遂。鉴于上述理由,恳请法院对其判处不超过4年的有期徒

二、理论阐述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商标管理规定秩序,也包括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之专有权。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违反《商标法》等以及相应的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其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还需满足一定的金额,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销售金额包括违法出售所得以及应得的违法收入。销售所得指实际收入所得,而应得的理解是已经售出,但是还未受到款项的收入。我们认为这一部分不包括尚未出售的商品的价值,因为其还未造成社会危害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存在既遂未遂犯罪形态,其关键点在于对待销售金额较大这一数额要件对于本罪认定的作用。如何确定数额的多少,对于该罪的既遂未遂有重要的作用。如何对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数额与待销售金额,他们在本罪认定过程中的作用。

对于已销售和未销售两种情形并存的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应当对二者进行数罪并罚。这样才能全面评价这个犯罪行为。若只针对单一问题进行评价,不能做到全面评价该犯罪行为。但是我们认为,尽管对于已销售和未销售两种情形予以全面评价,然而司法机关还是应当以一罪论处。首先从对于罪数的认定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若其犯罪行为仅仅构成一个犯罪构成,司法机关就不应当以数罪并罚的形式进行处罚。已销售和未销售很明显并不是危害到两个犯罪构成,只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同一犯罪客体的法益侵害就有不同层次。

如果说销售数额未达到法定的标准,那么就证明犯罪未能成立。既然犯罪不成立,也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但我们说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由于证据收集确实困难,确实难以查证销售金额,而实际中查处的也多少未销售的商品。若此时都依据上述讨论,认定为无罪,则可能一定程度上放纵犯罪,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原则。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未出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其数额应当计算在内,这样对于法益侵害性而言才比较平衡。

三、结合理论进行案例分析

结合上述理论的阐述,我们再来看本案。关于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及辩解,以及其辩护人认为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构成犯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我们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有从事酒类销售的经历,其从王某某等人处以远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购入加州乐事葡萄酒等酒类,也未从王某某等人处取得销售发票和商务部规定的酒类销售《随附单》,王某某等人也未出具相关的授权经销证明,被告人张某的销售价格也低于市场批发价,销售后下家要求其提供《随附单》时其提供了虚假的《随附单》,对于知假售假被告人张某也曾自供在案,综上,被告人张某其知晓加州乐事葡萄酒系假冒使我们可以论证的。

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待销售金额均达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惩处。本案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查获的侵权产品有销售价格的按照销售价格计算,没有销售价格,也无标价等证据来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被告人张某销售金额、待销售金额均达到数额巨大,应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退赔部分赃款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因而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宪权:《中国刑法学讲演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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