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2024-12-09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样本(精选8篇)

1.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篇一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注:以下说明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3、正文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报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4、尾部格式如下: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律师事务所律师:_××年×月×日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2.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范本 篇二

文书写作 2010-03-10 19:41:04 阅读18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引用

刘彬律师 的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范本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粤安永尽查字(2009)第 101 号 致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导言

一、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广东××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根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基于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尽职调查事项的安排,在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广东××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 指由广东安道永华事务所于2009年8月20 出具的关于广东××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和‚本所律师‛ 指广东安道永华事务所及本次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工商登记资料‛ 指登记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广东××有限公司的资料。‚广东××‛ 指广东××有限公司,一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贵司‛ 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三、尽职调查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广东××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3、向广东××询证

4、实地察看

5、向工商、税务、银行、土地及房屋管理部门、社保等机构或部门查询

6、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7、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1、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2、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广东××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09年6月18日广东××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五、本报告的法律依据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止到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附件和特别声明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广东××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广东××的设立与存续 1.1广东××的设立

1.1.1广东××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广东××于1996年6月27日设立时,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广东××工业总公司 450万 实物和货币 90% 北京××联合公司 50万

货币 10% 合计 500万 100% 1.1.2广东××设立时的验资

广东××于1996年6月27日设立时的出资由广东××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96)字第10026号《企业开业登记注册资本验证报告书》验证。根据该报告书,广东××工业总公司以房屋设备作价350万元及100万元的存款出资,北京××联合公司以50万元现金出资。1.1.3对广东××设立的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广东××设立的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是在设立程序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本所律师目前尚未取得广东××提供的有关评估的文件和资料,故此本所律师无法判断广东××设立的程序是否完全合法或者不存在瑕疵。

1.2广东××的股权演变 1.2.1 1999年股权转让

(1)转让过程

1999年5月26日,广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广东××工

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90%股权中的66%以330万转让给王××先生,14%以70万转让给孙××先生,10%以50万转让给张××女士;原北京××联合公司原持有的10%的出资额50万元由邓××先生重新出资持有。

1999年5月16日,上述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签订了《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

1999年8月9日,××会计师事务所为广东××的上述股权转让及股东的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通会验(99)23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9年8月9日止,广东××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1999年7月26日,上述股东变更在广东××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股权转让后广东××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王×× 330 66% 孙×× 70 14% 钱×× 50 10% 邓×× 50 10% 合计 500 100%(3)本次股权转让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由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广东××股东会通过;转让各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及股东的出资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股权转让后,广东××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的变更也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和备案,本次股权转让为合法有效。

根据1999年8月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通会验(99)234号《验资报告》,在广东××设立后,曾出现股东北京××联合公司于1996年全额抽回其出资的50万元的情况;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邓××已将其50万元的转让款作为出资汇入广东××,顶替原股东通州食品化工联合公司在广东××的50万元出资。1.2.2 2000年股权转让

(1)经广东××2000年6月2日股东会决议同意,广东××的股东孙××先生将其持有的14%股权,张××女士将其持有的10%股权及邓××先生将其持有的10%股权全部转让给通州××纺织有限公司。

2000年6月2日,上述股东变更已在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2)本次股权转让之后,广东××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王×× 330 66% 通州××纺织有限公司 170 34% 合计 500 100%(3)本次股东变更的法律评价

广东××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1.2.3广东××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广东××现有股东为以下1名自然人和1位企业法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王×× 330 66% 通州××纺织有限公司 170 34% 合计 5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股东王××,男,身份证号为***666。

(2)股东通州××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2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杨××先生出资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叶××女士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法定代表人为杨××。该公司已通过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度年检。本所律师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进行出资的资格。1.3广东××的存续 1.3.1广东××的存续

(1)广东××现持有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3月22日核发的注册号为8888888888888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住所位于广东××镇。

(2)根据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年检情况,该公司已于2005年3月24日通过了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度的年检。1.3.2广东××存续的法律评价

根据广东××的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目前合法存续,本所律师未发现影响其存续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问题。

二、广东××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2.1广东××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广东××章程是在1996年5月8日由广东××最初设立时的两位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广东××提供的资料,此后广东××股东会对章程进行过三次修改。

2.1.1章程的修改

根据到目前为止广东××提供的资料,广东××章程三次修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1)1999年7月14日,广东××四位股东签署了章程的修正案,修改内容包括: A、公司股东变更(第三条)B、出资方式(第十条)(2)1999年11月25日,广东××经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包括: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主营:泛酸钙、饲料添加剂、医药中间体制造、销售与出口业务。兼营: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第八条)

(3)2000年6月2日,广东××经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包括:

A、公司股东变更(第三条)B、出资方式(第十条)2.1.3章程的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其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可能对本次股权转让形成障碍,建议广东××在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修改其章程中的如下条款:

广东××章程中的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中的第五项权利‚不得转让出资‛建议予以删除。2.2广东××的组织架构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广东××目前的组织架构见下图: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采 财 销 生 办 安 购 务 售 产 公 环 部 部 部 室 办 部 2.3广东××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广东××公司章程,该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2.3.1股东与股东会

(1)根据广东××章程,股东的权利如下:(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不得转让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2)根据广东××章程,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略)2.3.2董事会

广东××章程关于董事会的规定如下: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五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五年,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2.3.3监事会

广东××章程关于董事会的规定如下:公司设监事会,现由三名监事组成。2.4广东××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广东××现有董事5名,监事3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广东××本届董事会由以下5名董事组成,分别是:王××、杨××X、孙××、邓××和张××,王××担任董事长。广东××本届监事会有1名监事邓××。

公司总经理为王××,宋××担任副总经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2000年6月2日股东会决议中的董事的三年任期与其章程规定董事的任职期限五年不符;其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与章程不符。

三、广东××的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

3.1广东××的生产设备3.1.1广东××的设备状况

根据广东××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粤X评报字[2005]第49号《评估报告书》,广东××设备的评估值为20,888,588.00元人民币。

经本所律师审查,广东××的机器设备存在以下抵押担保:

(1)根据粤工商抵字第2004495号《抵押物登记证》,广东××的部分房产和设备(抵押价值为1187.48万元)一起为其在2004年12月8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最高贷款额为275万元的主债务和从债务作抵押担保。

(2)根据粤工商抵变字第2004007号《抵押物登记证》,广东××的机器设备(抵押物值为188万元)为其在2004年6月16日至2009年6月15日期间的最高贷款额为75万元的主债务和从债务作抵押担保。

(3)根据粤工商抵变字第2004009号《抵押物登记证》,广东××的机器设备(抵押物值为772.47万元)为其在2004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期间的最高贷款额为380万元的主债务和从债务作抵押担保。3.1.2有关设备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第七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定,在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广东××目前的股东应负责解除广东××机器设备的抵押担保。

3.2广东××的知识产权 3.2.1广东××的商标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其拥有以下注册商标:

根据注册号为15925××号《商标注册号》,广东××拥有‚××‛图形商标在第5类医用饲料添加剂、兽医用药商品上注册商标权,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6月28日至2011年6月27日。

3.2.2广东××的技术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附件中由广东××股东提供的技术清单,广东××和淄博××共拥有生产工艺技术20项。

根据广东××提供的技术合同,该公司共签订有三份技术合同,目前仍有效:

(1)2001年5月27日,广东××与广东化工大学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书》,由广东××和广东化工大学合作开发泛解酸内酯生物法水解工艺,广东××提供20万元的研究开发经费,研究产生的专利性技术双方共有,对非专利技术成果双方均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2001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2)2004年8月8日,广东××与京江工业大学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同意合作开发‚β-丙氨酸的生物合成方法‛,双方对研究成果共同拥有所有权,合同生效后5年内任何一方无权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对京江工业大学已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222222222)广东××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偿。

(3)2004年5月12日,广东××与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广东××委托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开发N-甲基羟胺盐酸盐电催化合成中试技术,广东××支付10万元开发费并将其获得的有关科研经费的30%提供给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科研经费;该项目产生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提成按季度结算;广东××负责建设中试车间的全部费用。

根据广东××的陈述,上述N-甲基羟胺盐酸盐电催化合成项目已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β-丙氨酸的生物合成方法‛已由京江工业大学向广东市科技厅申请立项。3.2.3广东××的专利

根据广东××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也未提出任何专利申请。3.2.4广东××的技术保密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其已于2004年12月26日与《股权转让意向书》附件关键技术人员清单中提及的江红、李勇和王建玉签订了《企业保密协议》;根据广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已有82名在职或离职的职工与广东××签订过《企业保密协议》。

3.2.5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贵公司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能使用注册号为15925××号的‚××‛注册商标。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广东××与第三方签订的三份技术协议涉及的技术成果均为共有。在广东××与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广东××负有按该项目产生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提成按季度结算支付给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的义务。

此外,根据广东××与广东工业大学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广东工业大学的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30109379),在广东××支付了20万元的补偿费后,应共同享有,因此,在发明专利正式授予前,建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增加专利申请人。

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广东××的现股东应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取得技术开发协议另一方广东化工大学、广东江工业大学和通州××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对涉及的技术保密和不向第三人提供的承诺。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企业保密协议》虽然包含技术人员离开广东××后两年内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但并未涉及补偿款的支付问题;且《股权转让意向书》附件关键技术人员清单中提及的宋明根、王××和杨××X并未与广东××签订《企业保密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广东××应在与关键技术人员签订的《企业保密协议》中加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应支付的补偿款的条款,并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支付给上述关键技术人员相应的补偿款。

四、广东××的土地及房产 4.1土地使用权 4.1.1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广东××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广东××现拥有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为出让取得,分别如下:

(1)一宗土地座落于××东侧,土地面积为11581.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期限至2051年3月6日。广东××于2001年4月4日取得广东××土地管理局签发的粤土国用(2001)字第××-1969号的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一宗土地座落于××,土地面积为7574.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至2051年3月6日。广东××于2001年9月25日取得广东××土地管理局签发的粤土国用(2001)字第65-××号的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广东××陈述及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未设臵任何第三者权利。

4.1.2集体土地使用权

广东××现拥有一宗集体土地使用权。

该宗土地座落于××,土地面积为11058.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所有者为××镇资产管理委员会,土地使用期限至2032年12月4日。广东××于2002年12月26日取得广东××国土资源局签发的粤土集用(2002)字第65-262号的该宗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广东××陈述及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未设臵任何第三者权利。

4.1.3土地租赁

根据广东××与××镇××小组于2002年5月7日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广东××租用××镇××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11.048亩,租用价格为每亩1040元/年,租期15年,总计172348元;广东××负责村级管理费且每年增加补助费1000元。

根据广东××提供的付款凭证,其已分别于2002年5月7日和2002年5月12日支付土地租用款10万元和72348元。此外,广东××于2002年1月支付给××镇永丰村农村经济合作社农田受损2002年度补助款45092元。4.1.4拟征用的土地

根据广东××提供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用地面积地类表、实地踏勘表、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臵情况表、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广东××扩建年产2000吨D-泛酸钙技改项目拟征用的集体土地总面积为6338平方米。4.1.5使用水利部门土地

根据广东××的陈述,其目前使用水利部门的土地;根据其提供的付款凭证,广东××2005年1月7日支付了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间的管理费9000元。

根据广东××的陈述,广东××目前使用的水利部门的土地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广东××已表示将取得水利部门的许可广东××在本次股权转让后继续使用且每年的使用费控制在10000元以下的书面承诺。4.1.6土地状况的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广东××对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两宗土地和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一宗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且上述三宗土地均未设臵抵押。广东××向××镇××小组租赁的11.048亩集体土地,租用款按协议已经付清;但该宗土地为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得向外租赁,因此该土地租用协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广东××目前拟征用的6338平方米集体土地,目前已办理征用申请手续,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未支付土地出让金。根据本次收购的约定,广东××的现有股东应负责办理上述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一宗土地和上述拟征用土地的所有出让手续、支付所有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出让金和其他费用。4.2房屋所有权 4.2.1房屋状况

根据广东××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粤×评报字[2005]第49号《评估报告书》,广东××共拥有房屋37幢(项),建筑面积13,940.99平方米;列入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共21项。根据广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广东××所有房产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广东××已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有的房屋产权无权属纠纷。

根据粤工商抵字第200××号《抵押物登记证》,广东××的部分房产和设备为其在2004年12月8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最高贷款额为275万元的主债务和从债务作抵押担保。4.2.2房屋状况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的房产因在建设前未办理建房批准手续,其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广东××应解除其房产的全部抵押担保。

五、广东××的业务 5.1广东××的经营范围

根据2004年3月22日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广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东××目前的经营范围是:泛酸钙、饲料添加剂、医药中间体制造、销售与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5.2广东××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5.2.1有关生产经营的许可证

广东××目前拥有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证如下: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核发的编号为饲添(2000)0084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可生产饲料级泛酸钙;经广东市畜牧管理局2004年6月23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05年6月20日。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12月21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进出口企业代码为:3300146985690。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广东××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将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作废,贵公司应督促广东××及时申请新证。5.2.2有关环保的证书

广东××目前拥有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许可证如下:

(1)由广东××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2月20日颁发的编号为粤环(污控)字第043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2)由广东××环境保护局于2001年3月2日颁发的编号为粤(市)环管证字第35号《污染防治设施(措施)验收证书》,证明广东××的泛酸钙和V-J内脂的废水处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3)根据广东××的陈述和其提供的《2004年度取水许可年审表》及《2005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审批表》,其每年的工业用水取水系每年向广东××水利局申请。广东××2005年度的取水计划已获广东××水利局批准。

5.2.3广东××取得的涉及业务的证书

(1)STAR-K KOSHER证书 有效期至:2005年05月31日

颁发日期:2004年07月6日

(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广东××质量管理体系经证明:

---符合BS EN ISO9001:2000标准; 该质量体系适合:

---泛酸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注册号:AJA01/2900;

认证单位:AJA注册机构

颁证日期:2002年10月22日;

有效期:至2005年9月26日。5.3.4其他证书

(1)2005年3月1日印度政府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颁发的编号为BD-509注册证书,准许广东××生产的泛酸钙在2005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进口至印度。

(2)2002年6月27日,台北市政府代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农饲料入字第02706号《饲料输入登记证》,准许广东××生产的××牌右旋泛酸钙进口至台湾。

(3)2003年7月23日,台湾行政院卫生署颁发的编号为卫署添输字第007054号《食品添加物许可证》,准许广东××生产的泛酸钙作为营养添加剂进口至台湾。

六、广东××的贷款合同与担保 6.1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至本报告出具日,广东××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有:

(1)广东××于2005年4月21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支行签署了一份《汇款、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打包放款合同》(合同编号:粤农银出放字[2005]第***73号),广东××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支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2005年4月21日至2005年7月20日,借款利率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年利率为6.786%。该贷款合同由粤农银高保字[2004]第***8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

(2)广东××于2005年2月5日与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签署了一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编号:粤交银[2005]年承合字057号),广东××向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申请开立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8月5日,承兑手续费按汇票票面金额的0.05%支付,广东××以其保证金账户内的80万人民币作担保。

(3)广东××于2005年1月26日与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交银[2005]年贷字022号),广东××向交通银行广东××分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期为2005年1月26日至2009年1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5.115‰支付,该合同无保证。

(4)广东××于2005年1月28日与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交银[2005]年贷字026号),广东××向交通银行广东××分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期为2005年1月28日至2009年1月28日,借款月利率为5.115‰支付,该合同无保证。

经与广东××提供的其在2005年4月31日资产负债表核对,其短期借款为2887万元人民币,与广东××提供的上述借款合同的总额不符。6.2担保合同

广东××于2004年5月26日与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签署《交通银行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交银[2004]年中期保字003号),为江××工业纤维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广东××分行签署的编号为湖交银[2004]年中期贷字003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贷款金额为31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至2009年11月20日,保证期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6.3抵押合同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至本报告出具日,广东××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有三份(见本报告3.1.1广东××的设备状况),广东××部份房屋和设备(抵押价值为2147.95万元)为其730万元的主债务和从债务作抵押担保。6.4法律评价

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第七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定,广东××目前的股东应对上述债务和对外担保承担偿还责任;此外,在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广东××目前的股东应负责解除所有广东××房屋、机器设备的抵押担保。

七、广东××的税务问题

7.1广东××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1)增值税 按17%计缴。(2)企业所得税 按33%计缴。(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1%计缴。(4)教育附加费 按增值税的10%计缴。(5)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按销售收入的1%计缴。(6)印花税 按销售收入减半0.3‰计缴。7.2法律评价

由于广东××未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承诺,本所律师难以判定广东××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四方的约定,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将对广东××的税务进行审核界定。

八、广东××的劳动用工 8.1广东××的劳动用工情况

经本所律师询证并由广东××出具书面确认,广东××目前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到期但仍在职的职工为171名;为226名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经本所律师询证并由广东××出具书面确认,广东××未设臵任何员工持股计划、期权计划或其他特殊的员工养老福利制度或计划。8.2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如果本次收购为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贵公司将接收广东××原有的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继续履行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

九、广东××的保险事项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广东××为其以下财产设臵了保险:

(1)2004年11月29日,广东××为其固定资产加流动资产(存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36,344,226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2004年11月30日至2005年11月29日。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分行。

(2)车牌号为粤E88888和京E 9999的运输工具已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

十、广东××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根据广东××陈述,其将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出具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书面状况说明或承诺。在此之前,本所律师暂无法对相关事项作出法律评价。第三部分

附件(略)

第四部分

特别声明

本报告系基于贵司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广东××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本报告谨供贵司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致 商祺!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3.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方案 篇三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最大的风险来自资金回收风险,那么在放贷或开展其他金融衍生业务过程中,利用律师专业知识和身份提前知悉业务相对方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等情况,收集业务相对方的详细资料并作实地验证和取证,作出综合性的资信评估和风险评估,撰写全面性的法律意见,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的参考和凭据,从而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律师尽职调查就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通过对业务相对方详细、全面的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对企业和个人资信、还贷能力、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事先分析和评估而专门设立业务种类。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涵义及价值、意义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涵义

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对业务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情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透过法律视角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甄别、分析,银行等金融机构提示业务可行性及风险,出具综合性法律意见并附相关调查资料。

二、透彻原则

全面原则要求“广”,透彻原则要求“深”。书面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就取得的第一手调查材料向行政管理部门等第三方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揭示书面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状况出现。

三、区别对待原则

1、业务相对方发展阶段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如:创业期企业——侧重核心竞争力调查(创业团队、知识产权、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等)。

成熟期企业——侧重全面尽职调查。

2、业务相对方行业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如:高科技企业——侧重知识产权调查。

化工企业——侧重环境污染问题调查。

3、业务相对方背景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如: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侧重公司治理情况调查。

改制企业——侧重改制合规性、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问题解决调查。

四、独立原则

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尽职调查律师独立。

1、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设立,有效存续(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重点关注公司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行业特殊证照、年检报告等)。

2、公司宪章性文件对经营、增资等的特殊规定(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及各修改本)。

3、调查股权结构:

(1)股东认缴资本是否已缴足(验资报告、资产评估);(2)股东的股权是否质押;

(3)股东是否变更(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工商档案);(4)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5)是否存在限制公司融资的股东协议。

4、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治理结构是否建立,是否有效运转;

(2)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记录;

(3)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合理性;(4)董事、高管的重大人员变动。

二、业务相对方的业务及相关协议

1、调查相对方供应商、分销商和客户信息:(1)重要供应商协议;(2)长期供货协议;

(3)上述协议对业务相对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4)著作权清单及著作权文件;(5)域名等网络知识产权;

(6)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协议;(7)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协议,技术服务或咨询协议;(8)参与知识产权开发或对此作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及其他雇员名单;

(9)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情况;(10)知识产权担保信息;

(11)业务相对方提出的或针对业务相对方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未决/威胁提出的侵权诉讼、调查或索赔相关信息;

(12)知识产权开发中使用第三方技术的情况;(13)对业务相对方任何知识产权的分析或评估信息;(14)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信息。

四、业务相对方的债权债务信息

1、重大的应收/应付账款情况(包括应收/应付账款)及其实现的风险;

2、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代偿风险、追偿风险;

3、对外作出的重大借款/投资承诺;

4、有无侵权之债(环保、产品质量、劳动、人身等)。

五、诉讼及争议信息

1、成立以来影响到业务相对方的全部已决、未决、威

税务优惠或其他激励措施的细节及文件。

3、外汇登记证。

八、环保信息、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针对特定相对方)。以环保为例: 与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及诉讼相关的所有文件(与政府函件往来、内部咨询报告、针对业务相对方或其子公司环境违规行为的 通知),目前的排污许可证或相关政府批文、当前环保工程的情况及相关工程文件、排污权交易情况。

第五部分:结语

律师尽职调查以法律为准绳,给出了执行业务决策与否的底线,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决策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诠释,从而得出更明确的结论。现阶段在全国的发达地区尽职调查已经成为各项业务成功的法律保障,作为成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将律师尽职调查作为项目前必经的操作步骤,从而保障业务目的的成功实现。

4.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篇四

【】分所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致:***

重要说明:

1、【】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以下简称“**”或“公司”)尽职调查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提出本所需查阅文件清单。

2、本调查文件清单所列的法律文件将是本所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并作为相关法规要求的本所律师工作底稿的备查文件。因此,为了贵公司的利益,请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全面提供。

3、本资料清单中所列各类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如有所重复,则请予以说明;如本资料清单中的几个文件内容共存于一份文件之中,可将该份文件总体提供;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所提供的文件均为复印件,在装订成册后加盖贵公司的骑缝印章;如果文件同时存在电子版,请附带提供电子版文档。

4、本资料清单中所列文件,如有不明确之处,务请及时联系和咨询本所或有关律师。

5、随着我们对贵公司尽调工作的深入,可能本所律师在以后工作过程中的还将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文件。

一、公司的设立情况、历史沿革和变更情况

1、公司的历史沿革及概貌简介(请公司打印全套工商内档资料);

2、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盖章);

3、公司最近三年的年检报告书;

4、公司章程;

5、公司设立的相关申请材料、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公司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书等),以及公司取得的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6、公司历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注册资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及经营范围的变更)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材料及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公司成立时及成立后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8、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或批文,以及其它相关证明;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公司已经取得的其他优惠待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二、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1、公司对外投资控股、参股、联营企业,请说明股权比例。

2、公司主要控股、参股子公司情况简介(含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请提供上述单位的自设立以来历年经年检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合资、合作合同及其全部补充、修改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合资、合作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动应取得的内部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等(均包括最初及变更后的);公司在境外的投资情况(政府批文、商业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如有)

如存在公司所持该等股权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安排,请予说明。

3、公司主要控股、参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文件:设立的批准文件及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合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最初设立时及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资金证明书。

4、公司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情况简介。

5、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并介绍主要职能部门。

7、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及处罚原因,或者目前是否正在被调查可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8、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9、公司、公司股东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限制、禁止公司与其他方重组、合资或合作、出售或者转让股权、产权及/或资产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之协议、合同、同意、安排、备忘录或其他具有类似内容的文件及所有相关补充及修改文件(如有)。

三、公司基本运营结构情况

1、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

2、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高级管理成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名单和简历(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务、工作经验、兼职情况);在最近五年内,是否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详细说明。

四、公司资产状况

1、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清单,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文件等;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登记等;如存在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土地,请说明地块、面积、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并说明用途。

2、公司的有关土地及房屋租赁的文件;

3、公司拥有的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公司重大机器设备证书、购买合同及清单(如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机器设备等)。

4、公司对各项软件、产品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誉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2、公司应提供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协议

五、公司所签署的重要合同

1、任何与公司的股权有关的合同;

2、任何在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上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其他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3、公司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破产的相关合同;

4、公司所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5、公司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6、公司签署的所有重大保险合同;

7、公司签订的任何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

8、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以及与其经营有重大关系的合同;

9、公司与第三方合资、联营、或投资参股及利润分配的合同;

10、公司签署的公用设施协议;

11、公司签署的其他重大合同,如现仍有效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借款合同、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营销合同、设计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联合开发合同等等。

六、公司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

1、公司现存的诉讼、强制执行、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包括尚未了结的或将发生的任何纠纷诉讼的文件:诉状、上诉状、仲裁申请、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法院强制执行文书等等;

2、公司违反或被指控违反工商、税务、海关、城管、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人防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或诉讼的情况;

3、公司所知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的事实。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1、2009年以来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达成任何交易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房屋、土地、设备租赁协议(如有)

(2)综合服务、物业管理协议(如有)

(3)租赁经营协议(如有)

(4)为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所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

(5)关于避免与目标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或协议

(6)其他关联交易协议

2、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履行的情况说明3、2009年以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人员投资设立、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达成任何交易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房屋、土地、设备租赁协议(如有)

(2)综合服务、物业管理协议(如有)

(3)租赁经营协议(如有)

(4)为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所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

(5)关于避免与目标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或协议

(6)其他关联交易协议

4、有关同业竞争的情况说明

八、公司税务状况

1、应纳税种、执行税率、完税情况说明;享有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的政府文件等;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减免税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2、拖欠税款或因违反税法曾经或可能受处罚的情况。

九、公司聘用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员工名单及构成等;

2、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3、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福利政策的基本情况;包括在职或失业人员(如有)的福利待遇详细情况(包括住房、医疗、教育、退休、与公司股权有关的激励方案等);

4、雇佣临时人员的情况以及有关待遇;

【】律师事务所

5.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篇五

一、工作底稿的目的

1.1 随着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收购方式已成为公司实现扩张的重要手段。而收购过程中触及收购方及被收购方在诸多方面的权利义务。收购过程中所签合同的法律效力,收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性,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收购过程中或有的法律风险,收购完成后依约合理接管被收购公司,收购款项的支付及其方式等等均是收购双方所关注的核心问题。1.2 收购过程中对双方资产法律状况的调查、交易模式的架构及收购协议的起草是收购双方委托律师参与并提供咨询意见的主要工作内容。

1.3 在收购过程中,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旨在协助客户了解收购对方、收购对象在法律主体资格、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客观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便于客户在此基础上了解收购对方的资信状况、判断收购对象的商业价值。因此律师的服务是建立在了解客户所要求的服务的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而这种客观情况是需要通过严谨的调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来确认的。因此,律师的尽职调查是为客户的收购行为提供服务的基本方法与基础工作。

1.4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将是支持律师尽职调查基本结论的重要依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能够反映律师的工作过程,支持结论所必须的证据,律师工作的推理逻辑过程。

1.5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将为律师尽职调查的准确性提供质量保证,也反映律师在工作中的勤勉尽责。1.6 律师协会将依据律师的工作底稿,从行业监督角度检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在律师及所在律所因律师工作出现纠纷时,律师协会将依据律师的工作底稿确认律师是否确实尽到勤勉尽职义务;并进而确认该律师是否应负相应责任;为律师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也可以参照本规范,来判断律师是否应当承担职业责任并给予理赔。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提供公司收购方面业务服务而产生的纠纷时,可以参考本规范来判断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7 本规范只是一个建议性的规范文件,用以指导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收购业务中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制作。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若未按本规范制作工作底稿,并不导致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必然受到处罚或承担相应责任。

二、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2.1 律师工作底稿反映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过程,并为律师得出的尽职调查结论提供支持性材料。2.2 律师工作底稿能反映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是否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是否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行业的标准以及客户的要求勤勉尽责任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2.3 工作底稿的管理工作由与客户订立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相关的政府机构要求时提供工作底稿供上述机构检查。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检查时,有权要求上述机构的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以防止客户的资料泄露。若律师事务所与上述机构及其他机构就是否提供工作底稿发生争议,律师事务所及相应机构均可以请求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调停,并由所属律师协会作出判断。涉及与当地律师协会本身的争议,则应提交上一级律师协会处理。

2.4 律师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律师事务所分立与合并的则应当在律师事务所的分立与合并协议中规定以前年度的律师工作底稿的保管存放义务。律师事务所解散及无法确定律师工作底稿的存放的,由所属律师协会或律师协会指定的机构存放律师的工作底稿。

2.5 律师尽职调查应当对被调查对象的行业特征、与行业有关的特别政策与规定有相应的了解,并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与工作方法上有所反映。律师对被调查对象的行业特征缺乏足够的了解而导致的律师尽职调查出现差错或遗漏不能免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责任。2.6 律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三、工作底稿的目录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 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律师收购业务工作底稿的建议目录如下:

目 录 导 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简称与定义 方法与限制 基本假设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点问题

正 文

一、被收购对象的设立与存续 1.1 被收购对象的设立与股权结构 1.2 被收购对象的股权的历史演变 1.3 被收购对象的存续

二、被收购对象的子企业

2.1 对被收购对象的子企业的法律核查 2.2 核查后的被收购对象子企业架构图

三、被收购对象的业务

3.1 被收购对象的业务经营和许可 3.1.1 被收购对象的经营范围

3.1.2 被收购对象有关生产经营的证书 3.1.3 被收购对象有关特许经营的许可证

3.2 被收购对象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许可 3.2.1 被收购对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3.2.2 被收购对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有关特许经营的许可证 3.2.3 被收购对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有关生产经营证书

四、被收购对象的物业 4.1 被收购对象的土地使用权 4.1.1 被收购对象土地出让合同 4.1.2 被收购对象缴纳土地出让金情况 4.1.3 被收购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1.4 被收购对象的土地出租、承租情况 4.2 被收购对象的房产权 4.2.1被收购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 4.2.2 被收购对象的在建工程及建设许可 4.2.3 被收购对象的房屋承租、出租情况 4.3 被收购对象物业上的第三方权利

五、被收购对象的知识产权 5.1被收购对象的商标专用权 5.1.1被收购对象的商标 5.1.2被收购对象商标的申请状况 5.1.3 被收购对象的商标许可情况 5.2 被收购对象的专利权 5.2.1被对购对象的专利权 5.2.2 被收购对象的专利申请状况 5.2.3 被收购对象的专利许可情况 5.3被收购对象的软件著作权

5.4被收购对象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备案情况

六、被收购对象的章程

6.1被收购对象章程的历次变更(章程及变更的政府批准、备案)6.2 被收购对象现行有效章程的概要

七、被收购对象的重大合同和债权债务

7.1被收购对象正在履行中的银行贷款合同、担保或抵押合同

7.2 被收购对象正在履行中的重大经营合同

八、被收购对象的税务问题 8.1 被收购对象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8.1.1 被收购对象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8.1.2 被收购对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8.2 被收购对象的税收优惠及减免 8.2.1 被收购对象享受税务优惠的政府批文

8.2.2 被收购对象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实际税收优惠及减免情况

8.3 被收购对象的纳税情况 8.4 被收购对象获得的政府补贴

九、被收购对象的劳动用工 9.1 被收购对象的劳动用工情况

9.1.1 被收购对象的社会保险证及年检情况 9.1.2 被收购对象的劳动合同情况 9.2 被收购对象社会保险金的执行情况 9.2.1 被收购对象执行的五险一金政策 9.2.2 被收购对象社会保险金的实际执行情况

十、被收购对象的保险

10.1 被收购对象现行有效的财产保险

10.2 被收购对象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十一、被收购对象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11.1 被收购对象正在诉讼中的、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情况 11.2 被收购对象受到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被收购对象的环境保护 12.1 被收购对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12.1.1 被收购对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1.2 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对被收购对象环境影响的审查批复

12.1.3 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情况 12.2 被收购对象的生产的环境保护 12.2.1被收购对象的排污许可证 12.2.2 被收购对象的排污费支付情况 12.2.3 被收购对象获得的环境认证证书 12.3 被收购对象的环境保护的违法情况

十三、被收购对象的质量技术

13.1 被收购对象执行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 13.2 被收购对象获得的质量认证证书

十四、其它需要说明重大事项 调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的特别声明 调查报告的结尾

四、工作底稿内容编排方法

4.1 律师编制的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

清楚了解:

4.1.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的尽职调查程序的性

质、时间和范围;

4.1.2尽职调查的结果和获取的证据;

4.1.3就重要事项得出的结论。

4.2 建议的编排方法为 4.2.1与客户的委托合同

4.2.2向客户提供的尽职调查的方案与建议书 4.2.3向客户或尽职调查对象发出的尽职调查的提纲 4.2.4与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在基本框架相同情况下的相关文件 与资料目录

4.2.5对于重要问题及存在疑问问题的说明与分析及相关支持的依据与 推论

4.2.6 与客户就重要问题的沟通记录 4.2.7尽职调查中有关数据与资料的归纳与总结,对于资料繁多的应尽可能使用表格

4.2.8对于与结论有联系的相关资料应当注明索引 4.2.9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当作为工作底稿的附件,并按出具尽职调查报 告或法律意见书的顺序及排列。资料的排列方法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建议使用的排列方法为每个章节的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五、工作底稿与律师工作结果的关系

5.1 律师尽职调查是建立在对客户提供资料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

5.2 在现有法律所保障的律师调查手段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客户不能有希望

律师对调查对象的某些不法行为在调查范围和调查手段上超越法律限制 的过高要求。

5.3 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应当是律师工作结果的基础与依据。没有工作

底稿或没有工作底稿支持的律师的工作结果可能会存在不当结果的情况

六、工作底稿的保管查阅

6.1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行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 时将工作资料整理为最终工作底稿。

6.2 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六十天

内。

6.3 如果律师因故未能完成尽职调查,则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该业务明确

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6.4 整理工作底稿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调查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6.5 如果在整理工作底稿时,发现原有律师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有明显 的错误,则应当及时提醒律师事务所及客户关注,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6.6 在完成最终工作底稿整理工作后,律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

或废弃工作底稿。

6.7 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6.8 律师事务所应当:

6.8.1安全保管工作底稿并对工作底稿保密;

6.8.2保证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6.8.2便于对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6.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篇六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闫拥军 律师

联系电话:***

今年以来不少中小企业,因为债务关系或是信贷趋紧等政策因素,需要利用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转让之前,有必要对土地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也称审慎重调查(Due Diligence),通常是指在收购过程中一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财务状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等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完整的尽职调查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经营和技术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可以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例如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笔者是专业从事土地投资法律事务的律师,笔者认为作为律师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务必审慎审查,因为律师的专业调查分析和判断已成为企业决策的前提和重要依据,而这些需要调查的项目往往涉及标的金额巨大,如果调查报告不能充分提示风险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将误导客户决策从而给客户带来巨额损失。因此,尽职调查在土地法律事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土地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决策基础。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本文是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时的尽职调查展开的论述,不涉及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一、律师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尽职调查的范围和重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律师应当进行土地权属前期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设计要点》和《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主要调查土地的容积率、密度、商业比例、绿化率、车位、设施配套等和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用途、出让方式。

2、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内容与土地登记机关的存档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3、转让方是否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4、转让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出让还是划拨。

5、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有关约定:

(1)是否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2)是否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是否已经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是否已经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6、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7、调查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已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了开发建设,是否属于闲置土地。

8、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9、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存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登记情况。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是否已经出租。如已出租,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应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经出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且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后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11、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无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12、凡需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前征得他人同意的,该同意的意思表示应为书面形式。

13、审查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无下列禁止转让的情形: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利的;

(2)已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权属有争议的;

(4)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4、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24条规定的项目的。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暂时难以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在律师对土地的权属作出调查后,律师还应对转(受)让方主体资格进行调查

1、拟转(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受)让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2、拟转(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受)让人属于国有公司的,律师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律师在土地尽职调查中的方法

1、与委托人的公司、对方的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初步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

2、根据公司情况设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向公司提供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索要文件和资料,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3、到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了解境内公司的成立日期、存续时间、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以便判断公司是否合法成立、有效存续。

4、从房地产登记机构了解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证等情况。

5、实地察看

6、要求公司及其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供文件和资料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它是防范自身风险的重要方式。

7.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篇七

1.200 年月男方购得位于潍坊市住房一套,约76平方米,价值约为元,房产证号:,是由男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双方约定该房屋产权归男方个人所有。

2.双方现有共同财产为定金五万元人民币(5万元)及现金储蓄贰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该现金柒万元人民币由双方均分。

3.婚后于年月育有一子名为。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抚养费由男方自行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待双方签字后生效。男女双方对以上所有条款均无任何异议。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二零一年月日

潍坊律师徐振才(电话:***),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于中国山东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被评为该所优秀律师、青年律师标兵,从事法学理论与实践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功代理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上百起经典案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就实践中因双方自愿离婚而出现离婚协议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离 婚 协议书

首先写明双方的身份情况,这也是协议书最主要的部分:,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潍坊市 区 小区 号楼 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区小区 号楼 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年11月15日,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因男女双方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已经破裂,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现达成如下协议:

首先就双方的财产问题作出约定,一定要详细具体:

1.200 年月男方购得位于潍坊市住房一套,约76平方米,价值约为元,房产证号:,是由男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双方约定该房屋产权归男方个人所有。

2.双方现有共同财产为定金五万元人民币(5万元)及现金储蓄贰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该现金柒万元人民币由双方均分。

如果有孩子需要涉及抚养费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3.婚后于年月育有一子名为。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抚养费由男方自行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待双方签字后生效。男女双方对以上所有条款均无任何异议。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8.尽职调查报告 篇八

(一)为什么要做尽职调查?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尽职调查就是通过对商业伙伴或交易对方进行调查,收集与拟议交易的关键问题相关的信息,从而达到了解商业伙伴和交易对方的目的,发现其业务上的优势和弱点,找出其现存和潜在的各种重大问题和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以便为作出是否与之进行拟议的合作或交易的决定以及讨价还价甚至交易完成后的整合计划提供依据和基础。

(二)尽职调查的种类

1、从尽职调查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以下种类的尽职调查:

(1)业务(客户/投资银行)(2)财务税务(会计师)(3)法律(律师事务所)(4)其他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劳动人事、工程等方面)

是否需要特定的其他专业的尽职调查需要视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或者客户的要求而定。比如,如果目标公司为生产型企业,涉及环保问题,则客户可能需要聘请独立的环境技术机构做环保尽职调查;而如果目标公司为历史悠久的大型国有企业,其员工结构复杂、人数众多并且有复杂的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客户或许会聘请专业的独立劳动人事问题专家就劳动人事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提供咨询。

2、从客户拟议的交易类型划分,可以主要分为以下种类的尽职调查:

(1)兼并收购

(2)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3)金融机构贷款

(4)重组、重大资产转让等方面

了解拟议交易的类型,有助于律师明确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向和范围。此外,就不同类型的交易,客户对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也可能不同。

3、从代表客户类型划分,可以分为:

(1)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2)目标公司对投资人的尽职调查 当然,对尽职调查也可以有其他类型的分类,比如针对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类别而分: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信运营企业、钢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金融机构等的尽职调查。

(三)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就是律师接受客户聘请,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摸底,以帮助客户了解目标公司设立与存续、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资产和权益的权属与限制、业务运营、守法合规等方面的法律状态,发现、分析评估目标公司存在的各方面的法律问题,揭示或提示拟议交易相关的相关法律风险,为客户判断拟议交易是否可以继续进行提供依据,对目标公司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客户提出解决方案或补救措施,为交易结构、收购价格、先决条件、交割后的义务以及交易各方的其他义务等之确定、商业计划与交易进程的调整,向客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阶段和方式

(一)阶段

1、竞标阶段的尽职调查

有些尽职调查需要在竞标阶段开展。买方将基于该等尽职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做这个交易及交易价格如何。在竞标阶段,目标公司往往会要求投资人/买方作出一些承诺。比如某外国金融机构人股中国某金融机构的项目,目标公司就明确要求外国金融机构作出排他性的不竞争承诺,否则不会考虑接受其进行投资,这样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一定要包含相应的内容。在此情况下,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时候,律师就要考虑到客户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作出排他的不竞争承诺。经了解,该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非常广,除商业银行的一般存贷款、中间业务外,还包括信用卡业务等方面,这样律师就要考虑目标公司要求该外国金融机构作出的排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到底应当限于哪些方面。如果投资人/买方对其全部经营范围均作出排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则承诺范围过于宽泛,对买方将来在中国进一步的业务扩展以及和中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会有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2、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签订后的尽职调查

更多的尽职调查常见于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在这个阶段的尽职调查的重点与竞标阶段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的时候往往价格已经初步确定,这个阶段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需要重点考虑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或改变,应当主要考虑重大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任何瑕疵或其使用有重大不利的限制(只能用于商业而非工业用途;是否属于被抵押资产;或依照相关产业政策应被淘汰的固定资产);或资产本身因不可抗力而损坏或灭失导致资产价值降低;目标公司所称的不动产实际上是从其关联公司租赁取得或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违反立项批复或未取得政府批准等,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相关的程序与成本。当然,这个阶段的尽职调查还应当注重为客户提供防范和减低潜在法律风险、解决发现的法律问题的步骤与程序。

3、分阶段进行的尽职调查

有的尽职调查是分阶段进行的。为节省成本费用或追于时间压力,最初阶段投资人/买家可能仅仅希望对目标公司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事项进行有限的尽职调查,比如限于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基本情况(股东结构、营业范围、经营期限、业务许可)、重大资产和合同、有无诉讼/仲裁等,而在确定了在这些方面不存在重大问题,有意进一步洽谈有关交易的前提下才决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在分阶段尽职调查的最初阶段,律师可以为客户确定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提供咨询意见。

由于客户进行最初阶段的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其所关心的目标公司的重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在这个阶段尽职调查时,律师就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抓住最核心和关键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在文件提供不全的情况下,应向客户建议进行更全面的尽职调查。

(二)方式

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审阅资料室文件

目标公司会将文件资料集中放置于其建立的资料室中供投资人/并购方审查。个别的时候,也有把文件资料发到投资人/并购方或其律师办公场所的情形。

2、现场调查

投资人/并购方及其中介机构到目标公司做现场尽职调查。目标公司会将文件资料放在专门的资料室,并会应投资人/并购方要求指定相关的联系人,协调安排补充文件的提供、管理层访谈、负责调查问题的解答和说明的人士,甚至协调安排投资人/并购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

现场调查对律师的法律功底和判断力的要求很高。很多时候,投资人/并购方并不要求律师写长篇大论的报告,而是要求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其汇报其所发现的重大问题,这在竞标阶段的尽职调查中尤为多见。律师开进目标公司的现场开始审阅文件后,客户可能每天晚上都会要求所有的中介机构提出问题,这种方式的调查工作的节奏非常快,律师需要尽可能快地找到关键或主要问题,在每次会议中都能提出最有价值的观点。

现场调查之所以最考验律师的功底,还在于很多时候目标公司不允许投资人/并购方的律师将文件从文件室带走,甚至在个别调查项目中不允许文件摘抄或审阅。比如,在某个钢铁项目的调查中,投资人/并购方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的主要生产用地的权属,而目标公司拒绝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文件,而仅同意将文件的部分内容读给投资人及其律师。又如,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中,由于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很多问题(如不良资产率等),目标公司往往很不愿意提供监管报告。不过,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摘录固然必要,更重要的是律师对问题的分析与判断。

基于项目或交易的特点或需要,有的投资人可能仅仅要求其律师对有限范围内的事项做尽职调查或者首先就其关心的问题展开尽职调查。律师应当在客户要求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工作,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范围之外事项对拟议交易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调查,律师则应当与客户及时沟通,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该项调查。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着重于对目标公司的沿革(即设立、变更以及存续)、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对外投资、目标公司是否取得法律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许可、执照,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二)公司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情况

这一部分的重点在于查清目标公司资产的权属状况,是否存在瑕疵或争议,是否存在征用、查封、扣押、担保或其他第三人的权益,对其使用或处置有无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限制或障碍等,以及有关资产的取得、租赁、转让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安排的合法性。就不动产而言,还应特别关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取得和规划、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和预售、销售等问题。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尽职调查,则除其权属及权利限制、许可范围和转让限制、权利期限、保密和不竞争义务等问题之外,律师还应关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等方面协议的条款内容。

(三)公司重大合同情况

本部分的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目标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如采购合同、供货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经销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仓储合同、运输协议、服务合同)、债权债务合同与各类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合同、重大资产/股权转让或处置的合同或安排、不竞争协议、进出口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合资合同、联营协议、投资协议、保密协议、工程承包合同、市场分配协议、保险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处于不同行业领域的企业,其业务合同的类型也是不尽相同的。

(四)劳动管理

律师应审查目标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模板(包括临时及正式员工聘用合同)、员工保密与不竞争合同,与高管签订的聘用协议,所有适用的社会保险的投保和缴纳是否合规,有无悬而未决的劳动争议、停工、罢工、因工伤亡、向劳动管理部门的投诉,劳动部门的处罚或整改要求,员工手册和其他劳动管理制度或规则等。

(五)环境保护

本部分的调查工作应当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取得环境影。向评价文件及其内容,是否取得有关的环境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其环保设施设备是否通过验收,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和不合要求处置固体废物的情况等。

(六)税务

大多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部门会负责调查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法律尽职调查要么不包括这一部分的内容,要么仅限于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做税务登记、相关税务部门或海关是否发出欠税通知、欠税罚单和补缴通知,有关滞纳金或罚金是否逾期未缴等。

(七)诉讼/仲裁 在本部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应当重点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在中国境内外有未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是否有可能引起上述程序的任何重大违法或违约行为,是否有尚未执行完毕的仲裁机构、法院及行政机关所作的裁决、判决、裁定及决定、调解书等。如有,其内容为何;有无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协议,其内容为何。

四、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的作用和职责

下文将以并购项目的调查为例。

(一)并购方律师的职责

(1)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时间和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成立法律尽职调查团队。

(2)了解拟议交易或项目的类型、结构和商业目的,审阅拟议交易各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或其他意向性文件,草拟和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3)认真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就其中缺页不全部分、尚未提供的文件和文件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内容向目标公司发出补充文件清单及/或问卷。

(4)掌握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节奏,确定应当着重调查的重点问题,有目的地审阅文件。如果规定的尽职调查时间偏紧,文件资料量大,并购方律师需要考虑是否需增加人手,或者优先把发现的重要问题报告客户,而在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如果目标公司文件提供进程缓慢或过于拖沓,并购方律师则应当及时告知客户,以便通过客户向目标公司施压,相应延长调查时间或促使加快文件提供进程。律师未能把握好尽职调查的节奏,可能会延缓相关各方洽谈交易的进程,甚至导致客户因此而丧失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时机,不得已而退出交易。

(5)做必要的文件摘要。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并非是抄写员、记录员,将所有他看到文件资料、听到的信息不加选择地统统抄写或记录下来就算完成了调查。倘若如此,这种调查对客户而言无疑可能造成极大的成本浪费,并且不能有效地协助客户发现问题的主次,辨明风险的大小,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成果,相反会暴露出律师在此方面缺乏经验。所以说,文件摘要的好坏也是检验律师是否有好的判断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在做文件摘要之前应当首先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判断哪些是重要内容和问题,然后将其记录或总结下来,而不应当拿到文件就马上开始盲目地抄录,忽视了尽职调查应有的作用和目的。当然,律师在这方面的判断力并不是生来就有和可以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做项目和交易的过程中不间断地学习和总结经验。在下文“如何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将会讨论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如何把握“重要性”原则。

(6)与各方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与客户沟通。律师应当与客户及时沟通,以了解客户的要求和交易目的,并就目标公司在法律尽职调查方面的配合情况以及律师所发现有有关目标公司的阶段性的重大问题向客户汇报。

与目标公司人员沟通。帮助目标公司人员理解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的内容,并就文件资料存在的相互矛盾之处或无法相互印证的问题和情况等与其沟通。

与政府部门沟通。就目标公司的项目立项、用地、税务、设立审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法律规定并非明确的情况下,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进行沟通往往有助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澄清。

与其他中介机构沟通。在现场尽职调查的进行过程中,常常是几个中介机构同时在进行调查或其各自的调查工作在时间上有部分重叠,通过彼此交换信息可以印证某些法律问题是否存在,同时避免因向各中介机构提供材料信息的分散或不同而漏掉重要问题或者无法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例如,仅仅审查业务合同条文本身,律师可能无法判断含有金钱支付义务条款的合同之履行情况,而会计师通过查账即可发现有关合同项下的付款状况,有无到期应付未付的款项。又如,目标公司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逾期缴税被科以罚金的情形,而判断其欠费严重程度或确认是否已缴纳罚金也需要与会计师相互沟通,通过彼此交换信息来印证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再比如,与独立进行环境保护问题调查的机构进行沟通,则可以了解到该机构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目标公司在某处设有废物填埋场或存在严重的水污染,而这在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却未予提及或者语焉不详。这样,律师就可以为客户分析由此而引发的环保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

(7)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与报告摘要。法律尽职调查完成之后,律师需要将有关工作成果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下来,撰写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报告摘要向客户汇报。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及沿革、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对外投资等方面)、经营许可和合法合规性、各类业务和融资合同/安排、关联交易、公司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环保、劳动、诉讼仲裁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情况的汇总,列出发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只是报告内容的第一步。由于客户通常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无法对所发现的法律问题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法律上的评估,因此,律师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做简单扼要的法律分析,以使客户了解相关问题的法律后果,提示和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继而评估最终其对交易或客户的影响,并指出有无解决办法以及相关的成本如何。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动辄几十页甚或上百页,如果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公司有几十家,且其情况复杂、历史悠久、涉及各种所有制或企业形式,尽职调查报告的篇幅还会更长。作为并购方的管理层通常没有时间通读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需要将重要或关键的法律问题总结和提炼出来,做成报告摘要(也称重要法律问题清单或概要),以满足客户管理层的要求。

(8)与客户讨论所发现的法律问题。在尽职调查的不同阶段,律师都有可能需要与客户讨论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便是出具了重大法律问题清单或调查报告,客户仍可能需要就其中的问题与律师进行讨论。

(二)目标公司律师的职责

并购项目中,有越来越多的目标公司在法律尽职调查阶段开始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其配合并购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协助目标公司配合收购方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1)保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目标公司将向并购方提供形形色色的有关其业务、财务、技术、工程、法律、环保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而其中很多部分的内容属于目标公司的商业和技术机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而并购方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并不当然意味着并购交易必然会完成。为了防止属于目标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的资料或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给其竞争者或者不当公开,目标公司的律师应当要求并购方及其顾问签署保密协议,对目标公司在尽职调查期间提供的商业技术机密的资料或信息予以保密。

(2)与并购方和/或其律师仔细磋商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相关文件资料提供、进场调查以及结束尽职调查的时间安排。

(3)根据并购方发出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协助目标公司收集、整理并购方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记录向调查方提供的全部法律文件。

(4)在目标公司将文件交付并购方及其律师之前,审查相关文件,核查有无超出已经确定的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资料或信息。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律师不应故意隐瞒或将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因其可能对目标公司不利而扣留而不予提供。这样做将可能给目标公司带来消极影响,因为如果在法律尽职调查期间目标公司向并购方披露对其不利的信息,而并购方知悉该等资料或信息之后仍然决定完成拟议的交易,则并购方以后将不能以目标公司存在该等瑕疵而主张撤销拟议的交易。而如果目标公司当时未做相关披露却被收购方后来发现,则收购方将有权根据该等事件影响的程度情况决定是否完成拟议交易的交割或向目标公司索赔。

(5)协助制定文件资料室的管理规则。建立调查人员出入和资料借阅管理制度,防止集中于资料室的文件资料被擅自拿出、散失和失密,防止与项目/交易以及调查无关人员进入资料室。

(6)协调安排并购方调查人员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人员的沟通和访谈,管理法律尽职调查进程,防止不必要或未经许可的拖延。

对尽职调查程序管理不善,可能致使并购方怀疑目标公司有意掩盖问题、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诚信、对推进交易的进程缺乏诚意,甚至可能致使并购方因此退出交易。

五、法律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在做法律尽职调查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了解交易类型和客户的商业目的和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明确法律尽职调查所处的阶段和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式。在客户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背景材料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花一些时间上google或百度网搜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行业背景、特别是行业研究报告,因为行业研究报告往往能够披露同行业企业通常会存在哪些问题。这样就能有准备而战,即使还没有看法律尽职调查数据库的文件,也能提出一些问题。另外,律师也可以通过把握公司类型、公司规模、行业特点,对可能涉及的典型性问题作出大致方向性判断,比如矿业企业,要先了解矿的类型、是禁止开采还是限制开采、获得采矿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矿的储量(小型/中型/大型的矿分别适用什么样的审批层级);如有外资成分,则须研究该种矿的开采是否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同时,律师还可通过了解类似规模和业务类型的公司的运营对典型性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六、如何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

下文以公司文件为例。

(一)如何审查公司基本文件

1、审阅公司基本文件的目的

公司基本文件很重要,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审阅公司文件的目的(通常也是得出结论的方面)如下:

确定其是否合法设立、依法存续、出资到位; 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设立有效性及存续的因素;

确定其股权结构及可能影响股权结构的因素;

关注某些文件(如章程、股东间协议、委托持股安排等)的特别条款

设置及赋予的特别权利,以及对拟议交易可能的影响;

了解公司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以便核实公司是否属于特种行业,需要取得特殊的营业许可或具备特殊的资质;

整理必要的公司信息以供其他方面的分析。

公司基本信息的整理是很关键的,律师需要对文件进行归纳分类,并分清主次,向客户提供最重要的信息。比如一个集团公司有几十家子公司,就要区分哪些是最主要的控股/参股公司并将其作为重点,制作一个体现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持股情况的框架图,便于让客户在第一时间清晰地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

初年级律师在审查公司文件时由于经验不足,怕遗漏掉重要信息,所以于脆照单全收。但应注意,文件的摘要并不等于简单的照抄,实际上过多的摘抄只会使重点问题不突出。律师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学习如何把握拟议交易的核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摘抄。

另外,初年级律师往往陷于盲目地、机械地摘抄文件的内容,拿到调查文件还没有通篇审查就开始摘抄,而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抛在了脑后,忽略了或看不到这些文件中的信息所隐含的重要问题。例如,在股权并购项目中,假如客户希望控股一家公司,而目标公司情况比较复杂,有许多小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那么在审阅章程的时候就要关注其中有关小股东保护的条款,更重要的还要看法律上保护小股东的规定,必要时应把有关法律中所有相关规定在正文中引用或做成附件附在正文之后。此外,如果股权过于分散,拟议交易的达成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小股东的同意,律师应当就此提醒客户,考虑采取一些可行办法以减少不确定性。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一定要对一些特别的问题保持高度的敏感,因为这些特别的问题有可能会对交易结构有影响。有的公司文件(如章程、股东间协议、委托持股安排等)常常包含某些特别条款设置及赋予的特别权利。例如,有一个目标公司为钢铁企业,该企业是从国有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其股权结构相对比较复杂,表面上的自然人股东只有四个人,而这四个人分别代表了几百个自然人来持有股份(A代表技术人员、B代表管理人员、C、D分别代表其他人员),这种情况在一般的交易中很少碰到,律师应当对这种问题引起警觉,将其作为法律尽职调查的一个重点,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包括委托持股协议等)。同时,找出问题后一定要结合交易结构来分析:如果这些背后的股东联合起来,对控股股东会很不利,而实际上设计这个结构的最初意图可能就是为了制约控股股东。再比如,某投资者为私募基金,要投资一个公司,目标公司在此前已经引进过另一个财务投资者,此次为第二轮投资。在第一轮投资时就有一整套的风险投资文件(如章程、投资者权利协议等),那么律师就应当对第一轮投资的文件做最详尽的摘要,因为这对客户而言非常重要。此外,目标公司曾经做过项目融资,有一笔10年期的贷款,贷款协议偏向于贷款人,对借款人非常不利,那么我们就必须把所有的陈述与保证事项都摘出来,因为贷款协议偏向于贷款人,则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范围肯定很宽(有可能一次没有支付保险费、一个陈述与保证不真实都会构成违约)。作为后来投资者的律师,一定要了解前一轮交易的性质,并进一步判断对此次交易会造成何种影响。

在与房地产并购项目有关的尽职调查中,律师对相关问题的敏感性也很重要。比如,律师应当先审查开发商自有物业的建设有没有发改委颁发的开发项目核准,以及跟开发项目有关的其他许可,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是否取得。然后应当审查土地使用权以什么方式获得;如果是出让取得,就要看当时是协议出让还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来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为何;是否有土地闲置费问题;土地出让金有无支付凭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权属是否不一致是否有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情形等。而对租赁物业而言,律师除了需要审查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外,还要审查租赁合同的合法性、租赁登记问题、房地产出租人的权利能力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问题、租赁场所的用途等。

2、审查公司基本文件

众所周知,一般公司基本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年检报告、其他设立证照(如组织机构代码、统计、海关、外汇、财政、税务登记证照等)、内部规章制度。有些公司的基本文件在任何尽职调查中均不能被忽略,例如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司文件都需要进行摘录或进行说明,比如组织机构代码证,除非确实缺少这些文件或其与公司营业执照不一致且公司无法提出合理理由。

特殊公司文件可能包括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合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投资者权利协议、认股权协议、增资、减资、合并、改制批文、招股说明书、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不同公司形式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公司文件会有不同。

在不同的交易中,不同文件的重要性各有差异。如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情形下,改制的批文、资产评估报告、改制方案,甚至政府会议纪要都是非常重要的,应当注意审查、发现隐藏的潜在风险或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对那些成立年限较长的企业更要高度注意),比如改制的法律程序存在瑕疵、国有资产不当处置等问题。律师在做此类尽职调查时,一定要保持足够的敏感性。下面就几种主要的公司文件的审查做些说明:

(1)如何审查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内容需要摘录,但是在审阅营业执照的时候不能仅仅是摘录,律师应当通过审阅其内容联想到相关的法律问题,继而发现问题,并带着发现的问题去审查其他的文件。

例如:

从企业性质联想是否涉及国有或外资,以便核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国有资产占有、转移、外资准人等方面的问题;

从注册资本判断规模,出资是否缴实;

从经营范围判断是否有特殊的行业准人或资质要求;

从成立年限联想企业沿革的复杂程度,以便重点审查各阶段企业变更文件;

从注册地址判断是否涉及开发区用地; 从年检记载初步判断公司是否合法存续。

(2)如何审查章程

不同公司类型的章程各有不同,有的交易中目标公司的章程对拟议交易的影响非常重大,但有的交易中却不然。因此在摘抄章程的时候一定要紧紧把握公司类型,并进一步判断章程的内容对交易的可能影响。

章程的摘抄不能过于重视报告模板,需要从章程中发现问题。模板往往会误导大家,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模板包含的内容一般有股权转让、董监事的构成、内部批准的限额和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限问题(否决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限问题、利润分配、财务报表的编制规则、信息披露等;但有的内容在模板中可能没有涵盖,如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如何分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如何分权,如果律师忽视了这些重要内容,在交易文件中没有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提出修改章程的意见,就是一个很大的疏忽。因此一定要结合交易结构来进行摘抄,有一些看上去很一般的条款可能会对交易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小股东否决权、经营管理权集中于董事会等)。董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也很重要,有的章程可能规定得过于简单,小股东只要在出席人数方面设置一些条款就能抵制股东会的召开,可能会制约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运作。

此外,律师在考察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如过去有没有发生过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等)时,也应当关注章程中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分权的内容。在审阅目标公司向律师提供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时,律师应当注意这些公司历史上的变更事项是否符合章程的有关规定,即该等事项是经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批准的。如果章程中规定某一事项应当由股东会批准,而公司仅能提供董事会决议,则该等事项就不是经公司正当授权的;当然如果相关政府部门已经批准该等变更事项,则可能问题不大,但律师还是应当建议由目标公司安排其股东会对此进行追认。

初年级律师在审查章程的时候往往更注意实体性的规定,而忽视程序性的规定。但章程中的程序性规定也并非不重要。如章程并不认可通讯表决的方式,但有的决议却是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的,律师应当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违反程序性规定是否会对相关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

(3)如何审查公司治理方面的文件

公司治理方面的文件通常包括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公司三会文件(议事规则、工作规程、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职工代表大会文件、工会文件、高管人员构成、关联机构和关联自然人。

从事对拟上市公司尽职调查的律师可能会对公司治理文件看得比较全面,但在并购交易中有的公司治理文件也是重点。同样,律师必须带着问题审阅公司治理文件。在审查三会文件、职代会文件、高管人员构成时,要考虑有关的约定、议事规则、决议,要考虑其是否会对拟议的交易产生影响。如果审查结束后没有发现该等文件的任何内容会对交易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就应当大胆作出结论。

关联交易的问题很重要。律师需要判断:什么样的机构和自然人属于关联机构和关联自然人,哪些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针对上市公司、金融柳构的关联交易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律师应当结合这些法律规定去审阅关职交易文件。

(4)如何审查公司历史沿革文件

公司历史沿革文件一般包括以下文件:

改制方案及改制批文;

政府会议纪要、批文、核准文件、批准证书;

监管机构批文、登记备案或核准;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剥离、划转或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在审阅历史沿革文件时既要判断某个问题是否为历史遗留问题,也至判断该问题会对交易带来什么影响。

(5)如何审查对外投资文件

公司对外投资文件包括集团公司持股图、合资合同、合作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投资协议、认购意向书或备忘录等文件。尽职调查的重点在于考察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是否合法、是否出资到位、是否就该投资或持股有悬而未决的问题、争议或潜在的法律风险等。

在做集团公司的尽职调查时,目标公司往往不愿意提供其子公司的文件。这时律师应当建议客户进一步向其索要并审阅这些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尽职调查中,律师不仅要审查公司层面,有时也要审查公司股东的情况。比如,如果中国境内设立的WFOE,最早的境外股东是中国自然人,这时律师应当审阅有关股东的文件,以便查明是否涉及返程投资、关联并购问题。又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收购目标是被投资的企业,那么律师在论证目标公司的存续合法性的时候也应当查明其股东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时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指导目录、程序是否合法。再如,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其中一个合资方是香港公司,但该香港公司也是由境内股东持股的,这涉及典型的假合资问题,应该建议客户对香港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6)如何审查合规经营文件

公司合规经营文件的内容很广,可能涵盖了涉及其合规方面的所有文件。在很多交易中可能问题都是类似的,也很容易发现,关键在于如何提出建议。

审查合规经营文件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包括生产经营的合规性(如是否合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建设项目的合规性(是否合法取得项目批文,以及与项目有关的环保、土地、规划、建设、施工批准;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竣工验收)。

企业合规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

公司经营超越经营范围

建设项目未经适当审批或未获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

国有资产转让不符合规定;

投资项目超越审批权限;

非法占用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瑕疵;

受到行政处罚,如环保、海关、劳动、税务、质量监督、外汇管理、工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违反监管要求或未达到监管指标(主要适用于特殊企业,如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以上问题在很多项目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律师不仅要善于发现和揭示这些问题,还必须考虑深度分析这些问题并给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比如越权审批的效力如何、有没有补救的可能性、补救的成本有多大、目标公司是否愿意配合、法律风险到底有多大。

比如,外商投资项目中常见的一个情况是,目标公司把需经中央审批的项目进行拆分,分别在地方政府审批,以此来规避中央审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改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还规定,对违反该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但是,律师不应当机械地援引和运用这些规定的内容,贸然断言或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旦有违反审批权限的情形,上级发改委将必然会撤销下级发改委已颁发的核准文件。因为法律条文是死的,而法律的实施和司法、行政实践往往是活的,律师应当同时注重研究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和中国的审批实践情况。在行政实践中,商务部门往往是采取限令限期整顿,把原来分拆的项目化零为整,要求按照项目合并后累加计算的投资总额重新报批。如果项目有实力较强的知名外国投资者加入,再辅以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也不排除项目重新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据了解,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先例。不过,律师在告知客户了解或听说过这样的先例,因而不排除目标公司的分拆项目在化零为整的情况下有获得重新批准的“可能性”的同时,应当提醒客户不能据此认为这是一定能做到的,而主要取决于目标公司是否愿意予以补救、当地政府部门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是否目前正处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时期等因素的影响。

律师除了分析发改委、商务部门对越权审批项目会采取什么措施,还要考虑是否有其他可能的后果。例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就越权审批某中外合资公司项目发布的文件通报,该项目越权审批导致的后果是有关进口设备不能享受合资企业免征关税政策,其主要生产原料天然橡胶进口配额也无法得以解决。此外,在越权审批的项目中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也可能是不合法的。因此,律师应当综合、全面地考虑问题,以免漏掉重大的法律问题。

(二)重大合同

1.什么是重大合同

一般而言,除因各特殊行业企业业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特殊类型的合同外,公司的重大合同可能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融资合同或文件、战略合作协议、不竞争协议、保密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供货合同、长期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经销/分销合同、采购合同、进出口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协议、技术研发或服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资产买卖或租赁协议、公用设施(如水、电、气)供应等不一而足。

律师对重大合同进行尽职调查文件审阅的目的是:查明相关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对目标公司设定的特别或过度的合同义务或是否有任何限制性条件,有无其他特殊合同安排;确定合同权利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对目标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否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合同的履行状况、是否存在合同争议等。

一般而言,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无需审阅或做摘要。此外,如业务合同大部分采用的是自己或对方的格式合同,则通常无需将同类合同逐一摘抄,仅将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摘要即可。但对采用特殊或不同格式或范本的合同,则应当分别做总结和摘要。

2、如何判断哪些合同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

律师应当如何判断哪些合同才属于目标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呢?显然,目标公司为其员工租赁150平米宿舍或自行车车棚的租赁协议不能算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律师在此方面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

要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特点到底是什么;

应当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助于弄清楚与该业务经营模式相关的业务合同;

审阅财务尽职报告和公司审计报告;

与会计师和客户进行沟通;

重视关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重视争议标的巨大或可能会目标公司带来重大风险或支付义务的合同。

3、怎样在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描述和分析重大合同 这包括三个方面:对合同重要条款的摘要,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以及对合同条款进行做全面法律分析。

(1)重大合同摘要

律师在审查各种重大业务合同时,一般应当对涉及以下方面内容的重要条款进行摘要,向客户报告:

合同的基本信息,即这个合同是关于什么事宜的;

对价条款,即经济性条款或有金钱性支付义务的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补偿条款;

合同的解除条款;

排他性和不竞争性条款,特别是关于产品的销售和投资人进行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投资和业务发展的条款;

控制权变更条款;

保质期、售后服务的条款;

合同转让条款、合同有效期条款;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重大业务合同均无例外地包含上述内容。律师仍需要对属于特殊行业企业的特殊合同的重要条款作出判断和进行摘要。

(2)关于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的判断

律师首先要看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如果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则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审查有没有什么条款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如果管辖法律为外国法,则应当审查法律选择是否违法以及该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

(3)对合同条款的分析

律师在对合同条款的法律分析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入手:

是否会影响拟议交易的条款(如控制权的变更的问题);

并购交易完成后是否会加重并购方的义务;

是否会影响到目标公司将来的权益和义务的承担;

是否为不合规或不合法的条款;

是否为有别于惯常的条款。下面以债权债务合同的审查为例,来说明如何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

审阅债权债务合同的目的是对负债和或有负债进行描述,确定其风险,发现非常规的安排,评估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律师审查债权债务合同的重点通常在于如下方面:

目标公司作为债务人,关键的融资、贷款是否能够维持;

目标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债权或资产是否无法收回或灭失;

目标公司作为担保人,其债权或资产是否涉及诉讼,被执行;

委托理财是否有重大亏损或存在争议;

是否有职工非法集资等非常规的融资安排;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非法拆借(这种情况在中国很常见,关键在于如何评估潜在法律风险的程度,收回利息和本金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果是目标公司借给他人很多钱,此时就要重点提示法院不会支持利息,而且客户肯定不希望看到目标公司的资金被其他公司占用,那么在写交易文件时也要把相关内容放到先决条件里去;

是否存在向关联人提供借款或担保的情形。母子公司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拆借往往没有书面合同、不约定利息和期限,律师应当描述一下事实,并指出对客户而言可能有潜在的风险。

在审阅债权债务文件时,律师还应当重视以下几点:

要有重点地审阅,不必去摘抄所有的贷款合同,因为实际上很多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都采用标准合同版本,且往往都约定了借款人发生股权转让、资产转让、重组都必须经过贷款人事先同意。有可能审阅了几百份贷款合同得出的都是相同的结论。

要及时与会计师互动,因为债权债务范围很广,除了已发生的实际债务、或有负债,可能还包括供货商、赞助商的债权,会计师也需要对此进行分析。如果律师能够借助会计师的分析,效率会提高很多。如果会计师发现一些融资文件比较重要,他们可能会提出来,律师就可以从法律上进一步研究;对一些不正常的贷款安排(如集团内部资金拆借、有优惠条款的贷款等),律师再进行深入审查。

相比较贷款合同的贷款金额条款,律师更应该关注的是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违约事件或对陈述保证的违反。当然,现实情况是银行一旦放款就失去了优势地位,即使有一些小的违约情形,银行一般也不会轻易行使其权利。

七、法律尽职调查的成果——尽职调查报告和摘要

法律尽职调查完成后,调查方的律师应当将其发现的问题、其对问题、风险及其程度的分析、建议等编制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重大法律问题清单或报告摘要,并提供给客户。

律师应当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及时向客户提供阶段性报告,以便于并购方控制调查进程、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尽职调查范围和时间、了解卖方对交易的态度以及及时获知重大风险。

在法律尽职调查结束时,律师应当向客户提交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框架一般按照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对文件所属事项类别的划分而来,即大致分为公司基本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重大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险、环境保护、诉讼仲裁等。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发现以及问题、对所发现的问题之法律分析、风险大小的判断以及向客户提出的建议或应对措施。

由于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时间较长,而客户往往希望尽快了解目标公司的重大问题,所以需要律师先将重大法律问题清单或报告摘要发给他们。顾名思义,重大法律问题清单或报告摘要是对法律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发现的高度概括与总结,而不是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简单摘抄,并且最好对风险等级进行从高到低进行划分和分析,突出重点,以便使客户在第一时间了解最重大的问题。

八、法律尽职调查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尽职调查需尽审慎之责

1、关于尽职调查的范围

法律尽职调查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不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就一定要和客户讲清楚,绝不能大包大揽。这是因为如果尽职调查超出约定的范围,不但可能会增加客户的法律费用成本(当然这取决于收费方式如何),更有可能由于包揽了并非属于自己专业范围的调查工作而造成失职,导致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2、尽审慎之责

对于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事项,律师则必须尽到审慎的职责。例如,律师在审阅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对管理层进行访谈时,应当注意这些文件资料是否足够、能否互相佐证还是相互矛盾,是否需要发出补充问卷和补充文件清单;关于同一事项的文件资料不清楚或模糊之处,应当进行管理层的访谈。不仅如此,在做法律尽职调查的时候,律师还应当要保持独立的判断,不要被人误导。对公司人员的陈述、说明或解释不要轻易去相信,因为很多时候公司有关陈述、说明或解释有意无意地是错误的或片面的,律师应当将访谈结果与基于现场调查以及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相对照,核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或不一致。

又如,有的企业提供了税收主管部门的完税证明,但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实际上有偷漏税行为并且数额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报告客户并进行法律分析,不能仅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就认为完全没有法律风险,也就是说即便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不应当影响到律师的独立判断。律师可以先说明该公司与政府部门有良好的关系,因此借助这个优势获得了完税证明,但根据其他证据显示其有偷漏税的情形,这与完税证明是相互矛盾的,然后说明法律后果和实际的风险,建议在交易文件中由目标公司在税务合规方面作出声明和保证,并设计违约条款来保障客户的利益。

另外,基于审慎原则,律师对于一些重大或关键的文件,如执照、许可、批文等或财产抵押登记文件,应当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独立调查核实。

在做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地方法规是律师进行法律问题研究和分析所不能和不应忽视的,特别是关于劳动管理、社会保险、房地产等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3、关于范本的使用

作为初年级律师,往往容易仅仅依赖或照抄已有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的范本,把范本清单上公司的名字改动一下就发出了。这可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结果。因为尽管这些范本总结了许多类型交易或项目所通行或共有的问题类型,但是对某一特定的交易却并非完全适用,甚至可能是大部分并不适用。例如,从事某些行业需要取得特殊的行业准入、资质要求、业务营业许可(如电信运营商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金融机构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行业或技术方面的认证(如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和电子产品生产商),且不同的行业或企业又会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或合规要求(如制造商通常有环保合规问题,保险公司要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基于上述原因,清单范本最多可以具有某些指导性作用,而不能机械地照搬于每一项目的尽职调查中。在草拟尽职调查清单时必须考虑到特定项目中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其业务的特殊性、所有权属性、是否为上市公司等,而不能生硬地把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尽职调查所用的清单用于对金融机构、加油站或媒体公司的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范本也仅仅具有参考和借鉴性。即便是对同一行业中企业所有制形式相同的企业的尽职调查,也因每一个企业的发展和业务运营具有其独特性以及客户对拟议交易有特别的商业考虑或架构要求因而对尽职调查有特殊要求,而不能简单依赖和套用以往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也就是说,根据行业和交易类型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体例或者关注不同的问题。

4、注重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

审慎原则还体现在对复杂的问题应当反复论证和研究,并与有经验的律师一同探讨;对不属于自己专业领域或不太了解的问题,应当请教对该专业领域问题有较多研究和经验的律师。对于从文件资料和相关规定中弄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咨询有权的政府主管部门。

如前所述,律师还应注重和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尽管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角度和方法不同,但是对某些相关的问题却可以进行相互印证和核实。

在法律尽职调查进行的过程中,往往有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在现场做财务和税务调查。有许多问题律师都应当通过与会计师相互交换有关信息来进行印证。比如说,目标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其是否缴纳则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查账的方式核实;某公司适用的税种有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并受到了税务处罚,但其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实际缴清所处罚金,同样要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结果。同样,环保和劳动事宜的合规也同样需要与相关独立调查机构或客户相关调查团队的沟通与交流,以免遗漏重大法律问题。

(二)重要性原则

通常,律师需要在规定的较短时间内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为客户找出重大法律问题,为其作出是否有意继续商谈拟议交易的决定提供第一手的资料,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是对初级律师的判断力的考验。在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繁杂、数量众多时尤其如此。

比如,对于目标公司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律师需要弄清楚该块土地的大小,该块土地在拟议交易完成后是否不属于资产转让之列,是否构成目标公司核心资产,是否是核心业务所占用的土地,从而判断该等问题对于拟议交易是否构成重大障碍。

在审阅合同时,律师可以将所有合同先进行分类。如果属于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合同,律师应当在考虑企业规模大小和业务经营特点和类型以及与客户、会计师交流沟通的前提下,确定在特定合同金额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涉及目标公司金钱支付义务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也可以据此来判断其重要性;而合同如果包含对目标公司设定重大义务或限制性承诺(比如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排他性合作协议),则此类合同也应当被视为重大合同。合同有效期限长的相对于有效期限短的更加具有重要性;环保、税务违法也应当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问题。总之,在重要性的确定上,律师需要基于很多因素来判断,不可过于机械。

(三)善于分析法律风险,提出解决方案

发现问题只是法律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并不足以为客户创造完全的价值。因为客户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需要律师就其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协助客户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对拟议交易或项目的影响程度,有无可行的办法规避或解决,解决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为何,有无阻碍交易或项目发展的致命缺陷或障碍,致使交易或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虽非致命却为重大的风险,如果不在可以接受的一定时期内解决,交割就不能完成。

作为律师,一定要有能力帮助客户作出判断,哪些问题可以用钱解决,解决问题的金钱成本是多少,从而协助客户决定是否愿意承担或与其对手分担该成本,而哪些问题是无法用钱解决的问题,该等问题是否能解决,是否能在客户能接受的时间内解决,是否会构成致使客户决定交易不再继续的主要因素。

比如在房地产并购项目中,目标公司未获得规划许可证,那么这一瑕疵是否构成交易的致命缺陷,需要律师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实际情况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法律要求其应当取得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其他权证。由于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为环环相扣,公司未获取其规划许可证可能只是因为一些小问题,这个时候律师就可以据此判断实际风险较小,从而建议给目标公司一个补救的机会,即要求其在交易完成之前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律师在作出判断时,一方面要向客户提示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对实际风险进行一个评价并提出建议;既不要让次要问题成为断送交易的因素,也要让投资者得到适当的保护,而不应过于保守,不敢作出相应的判断。

另外一个国有资产转让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没有进场交易、没有评估、没有经过批准。律师通常会援引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最严格的说法,即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投资者往往很不满意这样的回答。例如某国有企业转让下属企业的股权,未进场交易、无评估报告、只有集团作出的关于转让资产的批准,境内外律师都认为这有问题。但是,要求目标公司再去走进场交易的程序不太现实,客户又想继续交易同时可以降低或防范风险,这样律师可以建议客户要求目标公司出具一封承诺函,承诺其将对该股权转让无效而导致投资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需要对其发现的问题作出以下判断:

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现有的信息是否足以使其作出判断;如果需要目标公司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则须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或做进一步调查。

相比理论上的法律风险,实际的法律风险如何?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该等法律风险所产生的影响是实质性的、重大的、有一定不利影响还是虽有不利影响但影响并不大? 法律问题是否有可能予以补救?如果可以,有哪些可行的补救措施? 如果有多种补救措施,各种补救措施的优劣性如何?

基于以上,在以下方面协助客户作出决定:

撤出交易;

重构交易;

要求降低交易价格或延长付款期限(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

接受有关风险,但要求列为交割的先决条件或交割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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