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2024-12-13

公司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精选12篇)

1.公司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篇一

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及规避要点

2018-01-21 肖太寿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如何处理劳务公司挂靠的发票?

劳务公司一般指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公司,为其他企业招聘和进行人员劳务管理。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公司招聘临时性或者长期性员工,但一般不招聘永久性员工。员工和用工单位无劳务关系,只和派遣公司有劳务关系;员工只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中国的情况,一般用工单位不会和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一般要求不能超过十年。采取劳务挂靠方式招聘员工的公司一般不愿意承担用工风险。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则采取通过劳务公司挂靠(派遣方式)来处理一些用工问题。

营改增后,许多没有设立劳务公司的建筑企业为了实现人工费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往往通过挂靠劳务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不少税收风险,规避策略论述如下。

一、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犯罪行为。

(一)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介绍 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

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第五步: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二)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进项税抵扣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进项税额就进行抵扣。

2.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项目部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因此,挂靠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与挂靠的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不符。也就是说,挂靠的劳务公司没有提供劳务服务而代项目部的包工头或班组负责人开具劳务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进行抵扣。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一)建筑公司必须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两点事项:

1.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2.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注明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

(1)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元。(2)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二)建筑公司要以挂靠劳务公司的名义和每位民工签劳务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建筑企业存档备查,一份给挂靠劳务公司存档备查,一份给民工本人留存。

(三)挂靠的劳务公司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1.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1)××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3)××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四)建筑企业加强民工工资管理,具体的管理技巧如下: 1.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存档,一份给劳务公司存档。

2.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3.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留底备查,一份给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

5.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并与劳资专管员提交回来的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2.公司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篇二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充分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我们也不难看到其缺陷。从最低工资的定义可见,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这对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或正规的公司职员,可能影响不大,因为这些企业一般都有全面且系统的工资、福利及加班等报酬的规定,所以其工作人员往往拿到的实际薪金并不低。然而这对于像农民公这样的非正规劳动群体来说,一他们在综合实力方面属于弱者,二没有专门的机构或法律维护其权益。所以,在实践中,抛开欠薪,就算是准时付给薪水,往往也就是个最低保障标准。而农民工其工作量之大、环境之恶劣、时间之长,恐怕仅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难以保障的。

《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这也是造成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存在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更令诸多企业主利用《劳动法》的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从而令农民工的处境更艰难。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而现实社会中,哪个用人单位会自主确定增加农民工的工资?谁能期待欲望熏心的人能舍得分出利益于他人?法理上也认为,不能奢求人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做于自己不利的事情。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二、“工资”概念之辨

在《保护工资公约》中对工资有一个经典的定义:“工资”是指不论名称或计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用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这一定义表明,工资或者产生于已经完成的劳动,或者产生于将要完成的劳动,由雇主依法支付给雇员的报酬或者收入。换言之,工资是与劳动相联系的,无论这一劳动是过去时还是将来时。

“工资”的法定名称是“劳动报酬”。在劳动中,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过程就履行完了其劳动义务,也同时产生了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受雇佣的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不是追求劳动成果或者结果,劳动所形成的结果是归用人单位或雇主所有的,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者经营利润与劳动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通过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获取其投资和经营利润,实现资本的增殖和扩充。资本的增殖或者说雇主赚取的利润是不与劳动者分享的,甚至那些作为劳动成果表现形态的产品是否能够兑现为货币都与劳动者无关。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正如生产中使用水电所发生的费用一样,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都不可能以自己利润实现中的困惑而拒付生产中已经发生的水电费。同理,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即便是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劳动者的工资也是必须支付的。因此,用人单位或雇主以自己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产品销售款为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销售款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于其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从事实上看,用人单位或雇主得到的工程款、销售款是其经营目的的实现和利润的收获,与此相伴随的收款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经营风险。劳动者的劳动是不能分享经营者的利润的,当然也不必承担其经营风险。

经济学上的工资是指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亦即劳动力价格。产业工人或企业职工的工资一般与工作时间或者产品数量有直接的关联,与企业效益更有直接的关联。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是无法直接以产品数量或者工作效益来衡量的。机关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在我国,其实还包括比照公务员适用的公立大学的教师、公立医院的医师等所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的工资制度的实质已经涉及到国家的体制安排与制度建构。所以这实际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做到区别对待,保护弱势群体。对于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应该令其工资额度及计算方法明朗化。而不应该以一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就可以打发掉,更不能令企业主钻了劳动法关于自主定工资的空子。

三、实施困境的原因分析

当然农民工最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受害者,也有其自身的原因。社会历史原因方面,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使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上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2)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3)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经济方面的原因有,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 (1)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2) 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 (3) 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工资的设定及监督,特别是对于农民工这个特定团体的工资保障及监督,没有设立专门且有实践力的机关。并且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确定明确的处罚方法及程序。此为执行不能或不彻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低的原因即自身及法律缺陷,具体即为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缺陷及劳动法的漏洞,最后没有专门机关为其申诉权益也是重大原因之一。故,从另一角度,我们应呼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改进及具体充实化。具体而言,首先应将各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具体化,这必定要首先维护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的权益,其最低工资应稍高,因为其他工作人员有其他福利措施。其次,应补充劳动法关于加班、加薪即福利的自主性。另弱势群体能有法可依的维护自己权益。最后应设定具体机关及程序措施实施违法补救措施,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能维权有门维权有方。规定政府部门应设立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加以罚款;增加程序性的规定,使《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建立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的机制,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使《劳动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3.公司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篇三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年内各省(区、市)将全部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专项检查活动。还将指导应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全部出台新标准,各地区(除西藏外)全部出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此外,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中央20亿元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已落实到位,加上地方配套资金,可使全国800万农民工获得人均500元的培训补贴。

茶饮料国家标准将出台需含足够茶多酚

茶饮料国家标准文本草案已开始在业内征求意见,对于一些茶味过淡茶多酚含量不够的,以后不能称作茶饮料了,只能叫做“茶味饮料”。

饮料国家标准将对茶饮料的名称、范围和功效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另外,产品标准是用来规范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非用于宣传产品的功效,因此无法在标准中体现茶饮料“天然和健康”的概念。预计,新的茶饮料国家标准有望能在今年年底正式出台。

网吧计算机噪声应低于40分贝

文化部目前正式发布了中国网吧行业调查报告,并出台了网吧专用计算机的应用标准。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罗洪元表示,这一标准针对网吧计算机特殊的使用环境,提出了配置、噪声、静电和放电抗扰度、工作温度下限、贮存运输条件下的恒定湿热、稳定性等要求。网吧计算机的噪声应该低于40分贝,稳定运行时间应该能达到6万小时。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需审批

国家林业局目前出台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将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纳入国家林业局行政审批的范畴。将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三级,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应当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银行新政助小企业融资

随着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落实,各商业银行纷纷出台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举措。比如,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陆续成立了专门的小企业信贷部和小企业专营支行,推出了手续更简便、额度更灵活的小企业专项贷款,如:小企业经营循环贷款:由银行和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可以随时借款,随时还款,并可循环使用。

小企业联合担保贷款:借款人通过缴纳一定保证金的方式组成互助的联合担保小组,相互提供贷款保证担保,银行以此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融资: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便会按票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款项立即支付给收款人。

动产抵押盘活资金: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一人所有的动产(商品、原材料、车辆及设备等)向银行抵押或质押,并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药品广告禁用名人代言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今年下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查处6种行为。包括: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的行为。工商总局负责人表示,对负有责任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将出台

“创投企业如投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将可以享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70%的税收优惠。”目前,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已经制定完毕,不久将出台。这意味着,如果创投企业投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得到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其中的700万元可不用交税。这个办法适用于创投企业得到的投资分红和股权转让所得。

工商联22条意见鼓励民企进军新农村

民企参与新农村建设终于有“法”可依了。今年7月,《全国工商联关于组织、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正式下发,提出了22条意见和建议。

《意见》中提出:在参与新农村建设时,民营企业要结合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实力状况,积极探索不同的形式和方法,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采取产业带村、村企合作、人户结对等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各类民营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实行一个企业帮带一个村或多个村,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经营创新、市场创新、合作创新,发展特色产业、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新的饮用水国家标准将施行

新的饮用水国家标准已经完成论证和审核,将在不长的时间内颁布施行。这是中国21年来首次修订饮用水国家标准,新的标准具有强制性。

根据卫生部今年5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新标准的水质检验项目是由原来35项增加至107项,其中微生物学指标由二项增至六项,饮用水消毒剂由一项增至四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并修订了砷、铅、镉、硝酸盐、四氯化碳等限值,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l项,并修订了浑浊度限值。

4.公司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篇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海盐港龙五金城一期工程今年以来因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多次民工集体上访事件,据统计:到海盐县劳动保障局上访有21 批次,到县政府集体上访有3批次,2008年9月20日甚至发生该工程水电安装班组围堵我县县政府大门的事件。

我们两局从今年1月份起将本工程作为重点监控项目,多次到工程检查及了解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按照检查出的问题多次发函给广厦建设公司(2008年1月16日、2008年8月19日)要求规范用工和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此工程情况也引起了我县政府领导及嘉兴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我们两局、县政府及县领导、嘉兴市建委及嘉兴市劳动局的多次协调,该公司在国庆节前后陆续解决了近200万元左右的民工工资,原企业上报的拖欠额为631万元,由于管理人员和水电班组工资的增加,现尚拖欠515万元。其中建设局通过嘉兴市建委、杭州市建委(广厦建设公司注册地)与该公司联系,督促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决拖欠的民工工资。

根据省政府11月28日“关于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最近我们两局组织对我县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调查、排摸,发现该工程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仍十分突出,经研究,由建设局于2008年12月5日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要求对海盐港龙五金城工程及时发放民工工资的函》。并同时抄送了县政府办公室、嘉兴市建管局、杭州市建委和省建筑业管理局,要求广厦建设公司必须明确劳动用工及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立即筹措资金,按核实的民工工资将工资足额发放到民工手中。同时必须做好农民工的安抚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事态恶化,给我县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2008年12月6日开始该工程又聚集了许多民工,7月人数逐渐增多并在一期工程东大门口拉出了横幅,据了解,近几日人数可能还会增加,形势非常紧迫。

该工程已于11月7日组织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已基本整理齐全,估计近几天可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目前该工程主要存在矛盾和问题:广厦建设公司至今未按我们两局要求,核实具体的民工工资清单;并以建设单位(港龙五金城)未支付国庆前县政府协调会议上承诺的国庆后考虑支付200万元及该返还的350万元履约保证金(该工程履约保证金为7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主体结顶返还350万元、竣工验收备案返还350万元,至今工程已近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金尚未返还。)为由,民工工资一直悬而未解;我们两局同时也专门走访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称:但是施工单位拖延工期近一年,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一直不支付所承诺的200万元及350万保证金。

关于对事件的处理,我们两局提出以下的建议:

一、根据省政府11月28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请县政府备用应急周转资金。

二、现在我们两及其他有关部门均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但由于我们两局的工作权限,请县其他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部分以讨民工工资为由达到其他目的人。

三、由于现甲乙双方互失信任,谈判协调陷入僵局,请县政府搭设协调平台,并一次性解决此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不留后患。

海盐县建设局

海盐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

2008年12月8日

5.劳务管理和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篇五

一、公司设立劳务用工管理部

1、用工管理部需履行本公司制定的《用工管理部门职责》

二、劳务用工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组织对特殊工种、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及普法维权教育及监管。

2、负责对现场施工队伍的审查。

3、负责考勤记录及核实、人员流动记录,核实劳务工资的发放及做好工资发放记录。

4、协助工程劳务分包预付款、进度款的审核工作。

5、负责审查劳务合同履约情况,审核劳务企业报送的履约信息。

6、协助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7、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归档及管理,做好劳动保障。

8、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名册。

三、劳务人员招工条件

1、对于新招收的人员,要对其专业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把关;

2、对其进行查体检验,确认无不适合所从事工作的疾病;

3、确保新招人员的综合素质,杜绝使用五种人(即童工、残疾、聋哑、呆傻、无技术女工);

4、新招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由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告知或责其自行阅读公司管理制度包括本劳务制度;

5、熟知并接受我公司管理制度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并发给施工现场准入证;

6、对新招员工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场工作;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

1、应当是法定代表人与务工人员签订;

2、务工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无能力人;

3、务工人员必须身体条件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条件;

4、务工人员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五、劳务人员考勤工资制度及工资发放程序

1、劳务人工费定义: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支付给为其提供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企业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人工费用。

2、劳务工工资定义:指为工程总包企业提供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企业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在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的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详尽约定分包工作内容、计价办法、分包款的构成等;明确劳务人工费在分包款中的比例、支付劳务人工费的时间和方式;明确发包企业与本公司在劳务工工资支付中的各项责任、权力与义务。

4、需要按四川省劳动力管理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劳务工工资支付

①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日期等支付劳务工资,不得拖欠、克扣。

②制定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劳务人员,同时抄送总包企业备案。

③劳务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方案以及其他工资支付方面的必要内容。

④项目部必须了解施工队伍实际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⑤劳动力管理员每工作日对作业人员进行考勤,将俱有出勤人员签字的考勤记录于当月25日提交公司劳动力管理员。

⑥每月必须支付一次劳务工资,每月5日劳务公司财务人员需提报上月所有劳务人员的工资结算明细并向甲方请款,甲方每月15日前必须给款。工资结算期超过一个月的,应至少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对当月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工人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项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总包单位财务负责人监督下发放,余额应按季付清,做到月结季清,退场时的工资全额结算付清。

⑦向劳务人员支付工资时,应检验其上个月由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支付单,并应注明本月应付工资及欠付工资。

⑧公司必须将银行代发记录或经劳务工本人签字的劳务工资发放表抄送总包财务科。

⑨劳务工资保证金应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总包单位“工资专用账户”,不得随意支取或挪做它用。项目劳务工工资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项目的劳务工工资保证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⑩劳务工工资支付当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

6、劳务工资支付的监管

①项目部关于劳务工工资支付监督部门及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劳务工工资的支付,监督并确认确实将劳务工工资发放给每个劳务工。

②项目劳务工工资支付负责人和公司用工部门应对项目部支付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因此而产生纠纷。

③项目应建立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台账,将项目上劳务工资的发记录进行收集、整理、保存。项目结束后,有关资料全部移交法人企业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从该项目竣工决算完成起计算,应不少于3年。

④项目应将每月将劳务人工费支付情况逐级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7、劳务工资支付纠纷的处理

①发生劳务人工费及劳务工工资纠纷时,项目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对纠纷的调解处理应以项目为主,企业主管领导和部门应参与处理。

②处理劳务人工费及劳务工工资纠纷时,公司主管部门、协调配合部门和项目必须部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努力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③在接待劳务工来访时,应做到态度诚恳、语言文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推委、拖延。

④在接待劳务工来访后,应在3-5个工作日之内将事实调查清楚并将调查的结果和处埋意见及时通知来访人员。

8、处罚制度

①对于项目不按规定拨付劳务人工费,并由此产生劳务工工资纠纷事件的,公司必须对项目负责人、施工队长等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③对于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劳务工工资纠纷,致使发生劳务人员到地方政府、公司机关或其他要害机构群体上访等事件,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公司将视情节对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奖惩制度、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1、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①对于操作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②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③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⑤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为维护正常的施工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场规场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的的处罚:

①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双方以旷工论处;

②迟到(或早退)1~10分钟扣一小时工资,10~30分钟扣2小时工资,30~60分钟扣4小时工资,一小时以上算旷工(半天为单位),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的(每次10分钟以上),每计三次算一天旷工;

③擅离职守或串岗的,处以10~20元罚款;

④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处以10~20元罚款;

⑤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处以50~100元罚款;

⑥擅带外人到施工现场逗留的,处以10~20元罚款;

⑦携带危险物品入场的处以50~100元罚款;

⑧在禁烟区吸烟的,处以10~20元罚款;

⑨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场区的,处以50~100元罚款;

⑩未经批准的加班的不以法律规定的加班标准发放报酬。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施工现场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②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③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④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⑤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②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③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④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⑤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6、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7、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班组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施工队长提交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由施工队长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8、职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班组长申

6.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篇六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石门寨连接线项目部财务部

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2017年河北省第二届旅发大会石门寨连接线段项目部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

一、目的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拨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程序,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避免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范围

适用于2017年河北省第二届旅发大会石门寨连接线段项目劳务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工资支付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协作队伍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 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②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4、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及协作队伍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③ 协作队伍项目经理把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协作队伍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④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项目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派项目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到指定地点处理。已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未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6、处罚措施

①凡到项目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对该协作队伍承包经理人处于2000元罚款。

②凡发生务工人员上访到上级建设、劳动等主管部门而责成公司进行解决的,对协作队伍承包项目经理人处于20000元罚款。③导致公司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而被清退的,对协作队伍项目承包经理人处于200000元以上的罚款。

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7.青海: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 篇七

此次专项检查将持续到2016年春节前, 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 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矿山开采、水利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及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包括普法宣传和自查、执法检查两个阶段。其中, 普法宣传和自查持续到11月下旬。各地将送法律法规知识上门, 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和服务窗口, 在重点场所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 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张贴相关宣传品, 开展咨询宣传活动, 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的渠道。同时, 用人单位对2015年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 纠正存在的问题。

8.建筑企业民工工资的法律思考 篇八

一、依法确立建筑企业与民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保护民工劳动权益不受侵犯,一方面,建筑企业应自觉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而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之一的广大民工亦应加强法律意识,坚决要求与所在建筑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建筑企业可依法与民工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中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是否及时等;另一方面,针对目前以买方为特点的建筑行业劳动力市场,为保证劳动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筑企业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此监管建筑企业的劳动用工状况。而现行的《劳动法》中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行为未规定惩处措施。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加大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建筑企业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为避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可大力推行包括民工工资保障基金、民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内的有效机制及相应的补偿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分为七章65条。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草案结合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其中第五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草案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草案从实际出发,成为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柄利剑。

二、克服《建筑法》实施过程中的“顽症”,确保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来源

为攻克顽症,应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依《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落实,对此,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准开工;其次,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城市建设和地区发展要量力而行,不可滥批滥建,必要时,应以《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再次,《建筑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需具备的一般条件及划分不同资质等级,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与评定,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制度,若发生经常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或一次拖欠数额较大,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吊销或降低其资质等级;此外,改变《建筑法》对建设单位缺乏规范的立法现状,1998年《建筑法》实施时,建筑企业的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建筑法》对施工企业的责任规定较多,而对于建设单位只简单规定不能拖欠工程款,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立法的不完善无疑给一些不法的开发商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从而使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难以根本解决。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审定的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建议,建筑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者最高可处罚30万元。

三、依据《工会法》,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维护施工企业民工获取报酬的权利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我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工会应代表职工与该单位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由此可见,在以非司法化方式维护民工劳动报酬权方面,工会的作用举足重轻。可喜的是,中国工会十四大指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以及“将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据悉,目前我国已有50%以上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到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因此,笔者认为应发挥与加强建筑企业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三方机制——民工、工会、建筑企业,及时快捷、经济地化解劳资纠纷,减少劳动争议。

四、探析民法原理,寻求解决拖欠民工工资新方法

目前,建筑市场的发包人、承包人和民工三者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若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而建筑企业进一步拖欠民工工资,那么,民工是总的债权人,他有权依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协议缩短债务链。若符合相应条件,也可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积极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主张债权,克服三角债问题。此外,据立法专家解释,《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设定的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法律予以优先确保。

五、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克服我国现存的诉讼中的立法缺陷

目前,我国有关劳资纠纷的立法从程序设计上看,主要存在程序较为复杂、时效短、民工举证责任重等不合理因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要经过仲裁,然后才有可能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的时间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这种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对于追讨工资的民工而言,无疑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等待。对此,笔者认为应考虑实施或裁或审制度,以有利于通过法律手段及时解决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时效的相关规定,《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因工资支付提起诉讼的时效为5年。《马达加斯加劳工法》规定工资追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应在60日内申请,具体到由于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案件,由于大多数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往往在申请仲裁时就已经超过60天。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公布了《关于劳动者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对于面临生存压力追索劳动报酬的民工而言,这种关于管辖地的规定显然对民工是不利的,建议由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若涉及诉讼,法律要求提供充分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欠条、人证等,但由于实际生活中存在种种不利因素,如:因为生存压力,有时工人和“老板”签订正规合同的可能性并不很大;民工在诉讼时提供全面、正规的证据难度大,为维护弱势群体,应考虑举证责任倒置。

当然,彻底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除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环节,有机结合行政监管,并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和社会的诚信机制,达到一种综合治理的局面,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

9.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篇九

农民工工资保障预案

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清龙线至龙高路公路路基、桥涵工程

(QS-03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0年10月27日

农民工工资保障预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山市清龙线至龙高路公路路基、桥涵工程-03.......................QS.....标.段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兑付监管工作,维护本项目良好的施工环境,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确保在广州举办.................2010....年亚运会、残运会顺利进行,.............确保亚运会期间我项目部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持亚运前后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2007〕147号)和佛山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相关文件精神及签订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预案。.........................第二条 本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部自从组建以来在建设领域率先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特别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未完全消退,社会通货膨胀压力较重,全球经济大环境未见复苏态势等,导致年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形势较为严竣。我部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抵押制度,通过按合同要求将现金交付银行作抵押担保,有效地保证了农民工们可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年。这是我项目部今年以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亚运期间的社会和谐稳定,关注民生,为确保工程 2

项目建设能质量重诚信奠定了建设基础。

第三条 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组长,财务主管为副组长,具体组团成员如下:

组 长:许德富 副组长:向静

组 员:曾平、彭宁平、鲁炜、唐克遥、王年华、卢大峰、谭英、丁毅、杨杰平

财务部对监督并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总负责;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等,以监督各项目部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部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审查劳务人员的登记资料,如:督促劳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审查备案;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加强农民工信息管理及工资发放管理。

第四条 项目部以财务部为首,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监察、兑付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施工工地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纳入承包人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内容;经举报投诉查实的,应当记录其不良信用行为。

第五条 项目部明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完善目前的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建立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

第六条 项目部招用农民工,切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协议,并使用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 3

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必须把劳务用工合同报总监办和业主(指挥部)备案。同时也要向施工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需要上岗资格证的岗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证明才能上岗;必须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只有经过这两项培训合格后的农民工才能上岗工作。

第八条 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对犯错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九条 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接受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推行使用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办理农民工银行工资卡,或收录农民工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号,并按月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发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一条 项目部在领取到业主所拨付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项目部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对因受争议情况而延迟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积极与农民工本人协商,在化解矛盾、查明事实、完善相关工作后及时支付被迟发的工资全额。融洽、妥善地解决各类争端,避免受到投诉等一切不良影响出现。

第十四条 在办理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应核实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后,可向业主提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有权利要求业主按合同条款要求最大限度地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

第十五条 本项目不存在任何劳务队伍(作业人员)分包行为。且项目部坚决不违反合同条规,在未经业主审批同意的前提下不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追究违约责任并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若条件允许,可考虑推行农民工代表内部监督制度。施工作业班组内部可自发自愿地通过全体农民工民主推选产生一名或数名的农民工代表,以便于监督施工队伍(农民工队)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定时、公正、公开地向农民工通报工资发放标准、实际用工条件等。农民工代表推选过程必要时可邀请业主代表、总监办等进行监督。农民工代表选举后确定的名单及相关证件登记资料等应主动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报送总监办备案。

第十七条 农民工代表的条件:为人正直,知法守法,做工认真,乐意为农民工服务并懂得合理计算工资方法。农民工代表的职责:在本施工队(农民工队)所完成的单项工程计量后,与施工队(农民工队)负责人(包工头)结算农民工工钱,列出每个农民工应得工钱清单,农民工工钱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农民工代表、施工队负责人(包工头)、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经理)三 5

方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本项目原则上采取承包人直接发放的方式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直接派员按清单发放农民工工钱,发放前要求以身份证实名制进一步核对登记。农民工在兑付并领钱时要签名和盖手指印。有农民工签名及盖有手指印的领钱清单的原件一律由承包人存档备查,若农民工要求留存则给予复印件。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采用月资制的应当每月发放一次;采用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在劳务用工合同中注明每月预发工钱的比例并按月预发,以便保证农民工日常家庭生活不受影响。

农民工工钱应当每月结算并开列清单,承包人资金紧张时,必须按时间顺序发放。承包人取得计量工程款后必须按时间顺序清理农民工工钱,不留尾巴。

第二十条 农民工不能按时支取工钱时,可以向相关的总监办、业主代表处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讨回应得的工钱。项目部接到投诉后应当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处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协调处理未果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均上报业主处理。

现场设置如下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拖欠等台帐登记,根据总监办及业主指示定期上报,以便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掌握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兑付状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在中秋节前、春节前及工程总结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承包人部分计量(或结算)工程款作为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应急专 6

项款,以作特殊情况之用。预留款项在过节后、或确定没有农民工工资纠纷、或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后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坚持将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情况作为合同履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待,合理、公正、按时处理好各类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与案件,杜绝因不及时清理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阻工、冲击项目经理部及集体上访而影响到本项目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一切不良后果,确保承包人社会信誉不受损、形象不玷污,保证承包人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不受影响

10.赤峰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维护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类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 “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向本企业开立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货币,作为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的储备性应急资金。

第五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存银行和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发放、补缴、返还等工作。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的 1 使用。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后,经调查处理,用于发放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缴存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5%确定。原则上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类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确定,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5%确定。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工程进度缴纳。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第八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托管银行报送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第九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至少2人以上负责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要遵守财务制度,按时与托管银行对账、检查台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据实填写缴费、启动支付、返还记录。缴存保证金的建设施工类企业需要查询缴费、启动支付、返还记录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在缴纳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向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填写《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台账》(见附件1)、《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名册(见附件2)、《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及《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见附件4),作为缴费基数认定的依据,并持《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审核单》(见附件5)到银行办理缴存。

(一)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自然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适当调整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

(一)建设施工类企业因自身过错,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农牧民工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比例适度提高,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进行核定。

(二)建设施工类企业未依法依规按期补缴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收缴比例可适度提高,但不能超过最高限。

(三)重点工程项目或连续3年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A级单位的,可适度降低收缴比例,但不能低于最低限额;评为C 级单位的可适度提高收缴比例,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四)因欠薪行为被行政处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缴存比例应当适度提高。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持银行收款凭证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审查意见书》(见附件6)。

第十四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建设施工类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保证金缴纳监督网站和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因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牧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同时填写《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名册》(见附件7),并在5 个工作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期间或交工验收后,有下列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建议,启动支付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或者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农牧民工工资,或者纳入重点监控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逃匿或者死亡,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施工类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或转借资质,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四)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无故不支付工资或因转包经营权或者变更所有权,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应当启动工资保证金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跨旗县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旗县区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二)工程项目施工未结束的或者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负责该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 5 部门处理,工程施工单位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且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的,应当由工程施工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原施工场所所在地负责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其他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使用意见,负责该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启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为限。对无法确认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具体数额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予以认定,或通过工程造价咨询裁决、仲裁、司法鉴定等途径进行依法认定,并向已确认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或启动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后,确定补缴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实施:

(一)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或者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的,因工程施工承包企业过失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施工承包企业补缴工资保证金。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垫付补缴,所补缴工资保证金可以在预付工程款中列支。

(三)工程建设施工类企业未按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保证金的,由建设施工类企业负责补缴。第二十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补缴保证金责任单位下达《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见附件10),由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补缴,最迟不得超过30日。逾期未补缴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补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工满60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施工类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结束后可以持建设单位签署 7 同意的竣工报告及公示结果,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见附件11)等相关手续,由托管银行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用人单位。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待违法情形消除后依照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当年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转入下一个年度使用,第二个年度仍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在第三个年度初返还全部保证金本息,第四个年度初再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在保证金缴存年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则转入下一年度,不能返还;在返还年度发生拖欠的,应当进行追缴;已经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需补缴后转入下一年度。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予以返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对农牧民工工资争议数额较大的,争议处理期间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的,有权向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补缴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有拖欠或无故克扣农牧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其他各职能部门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七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缴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的,或建设施工类企业提供虚假情况返还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或返还的金额,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信息互通互享,加强对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启动支付、返还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

1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公平正义;保障机制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的提出及分析

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特殊群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张作出巨大贡献,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仍然突出,这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总体目标中即可窥见,《意见》中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由此可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仍然是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作的重点。自2005年以来,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大多学者都是从分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现状入手,分析其被拖欠原因,最后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意见。在分析其原因时,无非是二元化的经济体制,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社会各方面监督不够,政府管理错位以及农民工自身原因等五方面,在提出对策建议时,也只是围绕制度、法律、监督、管理等方面来研究。这些关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及对策并无不妥,只是在思考角度上缺乏一定的系统理论性。

诸多学者在研究分析工资支付保障这一问题时,大都是分析现象,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忽视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背后法律理念分析。鉴于此,笔者认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

(一)主观方面

相关法律政策及政府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刻按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去指导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际难题,主观上缺乏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的指导,只能短期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起到一定抑制作用,却不能长期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合理支付。例如在政府工作方面,2014年11月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专项检查重点对象是招用农民工,使得广泛的农民工群体权益依旧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专项检查内容也主要是着眼于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的一系列情况,这种善后处理的方式过于单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不能全面合理的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预防和拖欠后的安排工作,治标不治本,难以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得到长期有效保障以及公平正义得到实现。在法律政策方面,《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将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经工会同意后即可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排除在“无故拖欠”的情况之外,然而,现实中农民工基本没有自己的工会,该项规定明显偏于用人单位一方,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二)客观方面

农民工工资拖欠直接涉及的当事人是雇主与农民工,双方的信息传导不匹配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一重要客观原因。张凤霞在《基于博弈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研究》中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了农民工与雇主的博弈关系,他认为农民工在雇主信誉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不会进入城市,如果信誉度有高低之分,农民工也会趋向于信誉度高的雇主,而只有不拖欠工资的雇主才会信誉度较高。因此,如果农民工没有得到有效信息來辨别雇主的信誉度,就会误选到信誉度较低的雇主,从而直接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建议

坚持用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引导相关法律政策制定和政府处理农民工工作的开展,防止相关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盲目的一刀切思维,要让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仅仅是追回其拖欠工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遇到问题的时候,本着对农民工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处理。例如恶意欠薪问题中“恶意”标准的认定,在法律界定模糊的情况下,法官就要依照公平正义的理念自由裁量,确保结果公正的同时,保证社会的公平,如此才能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保障。

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披露和传导机制,合理引导农民工的市场流向,一方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并在公众平台上加以展示,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信息进行披露,对企业用工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使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度,方便农民工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对雇主进行正确选择,也利于农民工通过信息筛选找到适合自己的信誉度较高的雇主,降低工资拖欠风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另一方面,加强农民工和雇主的信息交流,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得到合理分配,也便于雇主对农民工劳动力分配信息的了解,从而制定出合理的用工政策,充分发挥农民工的最大劳动力优势。

三、结语

12.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保障 篇十二

《办法》所指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 是指辽宁省境内跨市之间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而所指跨地区建筑施工单位是指跨地区成建制建筑施工单位。目前跨地区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有以下的情形: (1) 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 招用农民工, 工程结束后返回原地, 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 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 委托劳务公司招用成建制农民工, 工程结束后, 返回原地,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 (3) 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 施工所在地工程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 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工程, 跨多个地区施工, 在工程量较少的地区没设工程项目部, 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 其他跨地区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上述这些情形的纠纷发生后, 应由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地的市级劳动监察部门向省劳动监察局反映, 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省劳动监察局根据情况反映, 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下、投诉人10人以下且工程已经结束返回原地的, 交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下、投诉人10人以下且工程正在施工期间的, 交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协助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处理;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上、投诉人10人以上的, 无论工程结束还是正在施工期间的, 均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协助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处理。其他跨地区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视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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