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共9篇)
1.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篇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8月22日)
一、单项选择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等次。
A.优秀
B.合格
C.合格及以上
D.基本合格及以上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考核不得确定为()等次。
A.称职
B.基本合格
C.合格及以上
D.基本合格及以上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考核不得确定为()等次。
A.不称职
B.基本称职及以上
C.不合格
D.基本合格及以上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48
B.24
C.12
D.36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处分。
A.从轻
B.免除
C.不予
D.减轻或者免予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营利性
B.公益性
C.群众性
D.自发性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A.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B.上级主管部门
C.纪检监察部门
D.检察部门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以()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A.口头
B.电话
C.短信
D.书面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四名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3
B.6
C.12 D.2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复核。
A.纪检监察部门
B.原处分决定单位
C.综合管理部门
D.检察部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受理。
A.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B.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C.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D.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有()。
A.警告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D.开除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关于受处分期间正确的是()。
A.警告,6个月
B.记过,12个月
C.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D.撤职,48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 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有()。
A.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B.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C.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D.包庇同案人员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 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有()。
A.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C.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D.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给予处分。
A.领导干部
B.工作人员
C.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D.直接责任人员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擅离职守
B.不按规定报告
C.不采取措施处置
D.处置不力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贪污、索贿、(),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受贿
B.行贿
C.介绍贿赂
D.挪用公款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国有资产,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占有
B.使用
C.处置
D.以上都不是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压制不同观点
B.限制学术自由
C.批评不同观点 D.发表个人观点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
A.解除聘用合同
B.出国(境)
C.办理退休手续 D.暂停其职责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以()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A.暴力
B.威胁
C.引诱
D.欺骗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解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A.考核
B.竞聘上岗
C.晋升工资
D.休假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A.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处分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存入档案的
C.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D.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A.滥用职权
B.玩忽职守
C.徇私舞弊
D.收受贿赂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两人共同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 给予警告处分。()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1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复核、申诉期间,处分决定停止执行。()
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2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2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不予补偿。()
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D 4.A 5.D 6.A 7.A 8.D 9.B 10.C 11.B 12.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CD 4.ABD 5.CD 6.ABCD 7.ABCD 8.ABC 9.AB 10.ABC 11.ABCD 12.ABCD
13.ABC 14.ACD 15.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篇二
1.知识测试题分单选、多选、判断三种题型,共80题,总分100分; 2.请仔细阅读题目,并在指定的考试答题卡上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40题,每题1分)
1.()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A.《公务员法》 B.《行政监察法》 C.《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D.《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计划》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起施行。A.2012年9月1日 B.2013年9月1日 C.2O12年7月1日 D.2013年1月1日 3.事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是()违法违纪行为。A.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实施的 B.单位大部分工作人员参与的 C.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共同实施的
D.领导班子作出或者参与作出违法违纪决策,或疏于管理造成的 4.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A.60日 B.30日 C.15日 D.10日 5.记过处分的期间为()。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有()。A.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B.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C.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D.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 7.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有()。
A.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B.记过、记大过、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C.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D.警告、记过、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8.A某原系C初中学校副校长,为当上校长,其先后向教育局长M赠送购物卡、名贵字画等价值12万余元,并顺利被任命为校长。后被他人举报,经调查认定其行贿,情节较严重,下列正确的是()。
A.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岗位,情节较重,给予撤职处分 B.行贿,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岗位,二类并罚,给予开除 C.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给予记过 D.违反职业道德,给予警告 9.某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B擅自将公款私分给相关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而未按照分配方案分给单位全体职工,应按()定性处理。
A.截留利润 B.贪污行为 C.滥发福利 D.短款行为 10.C原被聘为高级工程师七级岗,因违法操作规程,发生较大责任事故,2013年5月给予C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无重大立功表现时,下面正确的说法是()。A.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聘C为工程师一级岗 B.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聘C为高级工程师六级岗 C.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聘C为高级工程师六级岗 D.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聘C为工程师一级岗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A.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B.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C.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D.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为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之和,最长不超过()个月
A.48 B.36 C.24 D.12 13.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
A.给予行政处罚 B.承担赔偿责任 C.承担治理责任 D.治理和赔偿责任
14.工程管理中心技术人员D,收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未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责任事故,被依法判处刑拘,给予D处分是()。
A.警告 B.中止聘用合同 C.降低岗位等级 D.记过 15.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A.负责人 B.党组织 C.纪检组 D.人事主管部门
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挥霍、浪费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撤职处分。
A.警告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 D.开除
17.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给予()及以上处分。A.警告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 D.开除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辑E在港期间购买并非法携带诋毁党和政府的书籍、刊物共计13册,淫秽光碟15张,入境时被海关查处,给予E的处分是()。
A.购买非法出版物,给予一定数量的罚金 B.给予批评教育,并收缴违禁物品
C.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D.给予警告,并罚款
19.开除处分由()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A.本级、上级人事部门 B.上级主管部门 C.纪检监察部门
D.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20.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结合的原则。A.宽严相济 B.说服与教育 C.教育与惩处 D.说服与惩处
21.K大学药剂学F教授,因欠债务20万元到期未还,被他人所逼,在实验室内研制提取毒品成分,案发时,制出毒品1002克,对F的处分是()。
A.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并构成犯罪,应给予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B.破坏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较重,取消专业技术职务 C.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给予记过处分 D.因被裹挟参加制毒,给予降低等级处分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A.(1)(2)(3)(4)(5)B.(2)(3)(4)(5)C.(1)(3)(4)(5)D.(3)(4)(5)
23.有()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臵或者处臵不力的
B.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C.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D.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24.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处分。
A.记过 B.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C.警告 D.开除
2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养情人,或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规超计划生育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给 予()处分。
A.警告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 D.开除
26.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处分。A.记过 B.撤职 C.降低岗位等级 D.开除
27.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内作出决定。A.30日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28.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内作出。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四个月
29.有()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A.(1)(2)(3)(4)B.(2)(3)(4)(5)C.(2)(3)(5)D.(1)(2)(3)(4)(5)
30.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被处分人员的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A.30;30 B.60;30 C.30;60 D.60;60 31.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单位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应当()。
A.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B.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C.因不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应承担由其违法违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D.因年龄较大,不宜作出行政惩戒
3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劵、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开除 B.降低岗位等级 C.撤职 D.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33.事业单位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情节较重的,要追究()的责任。A.直接责任者 B.主要责任者
C.主要领导 D.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34.在招投标中泄露标底、底价或其它保密事项,引发招投标纠纷和投诉,造成秩序混乱,情节较重者,给予()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D.开除
35.习近平总书记讲到,“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不能腐的(),不易腐的()”。()A.惩戒机制,防范机制,保障机制 B.防范机制,惩戒机制,保障机制 C.保障机制,惩戒机制,防范机制 D.惩戒机制,保障机制,防范机制
3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G违章指挥员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妨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致使国家财产损失严重,情节严重,给予G()处分。
A.警告或记过 B.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C.记过和经济赔偿 D.开除
3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A.分别确定其处分 B.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C.叠加处分 D.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38.对水利水电建筑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臵或者处臵不力的,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A.开除 B.警告 C.降职 D.记过
39.M市水利局任命的农田水利科研中心主任H因醉酒驾车,被拘役6个月,对H的处分是()
A.停职检查 B.警告 C.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D.开除
40.M市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推行经济目标管理,工作人员G连续3年经济创收处于末位,对G给予()。
A.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B.扣发绩效工资 C.终止人事关系 D.开除
二、多项选择(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少选均不得分,共20题,每题2分)
41.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下列()属于监察对象。A.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C.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D.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4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4种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等方面。A.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 B.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C.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D.叛国反党、失职渎职、生活腐败、学术不端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A.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隐匿、伪造、销毁证据
B.包庇同案人员 C.集体违法违纪行为 D.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44.L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时,将原本不符合资格条件的8名本系统工作人员亲属纳入招聘考试范围,其中,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之女,在考前获知试题答案并取得99分,对此严重违纪行为正确叙述的是()。
A.该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B.该事件违反了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的规定,并泄露试题,有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应对相关人员从重处分
C.应当取消8名本系统工作人员亲属的考试成绩
D.应当将故意泄露考题的有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45.下列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叙述正确的是()。
A.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 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B.设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
C.除处分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纪事业单位人员处理
D.工作人员被撤职后,不再属于事业单位人员
46.下列属于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是()。A.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学术成果等利益
B.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项目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C.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服务对象的财物 D.擅自设定收费项目
47.对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从()等情节来认定。
A.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B.赌资来源
C.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D.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48.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相适应。A.动机 B.性质 C.情节 D.危害程度
49.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A.事实清楚 B.证据确凿 C.定性准确 D.处理恰当
50.受聘人员有()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 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B.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C.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D.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5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情形的,应当从轻处分。A.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C.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 D.听从单位领导指令而形成的违法违纪行为
52.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A.从事原岗位工作 B.解除聘用合同
C.出国(境)D.办理退休手续
5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分解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A.考核 B.竞聘上岗 C.晋升工资 D.晋升职位
54.M大学工商学院副院长、教授K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阶段性成果,其中,阶段性成果之一——《我国XX业国际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研究》发表于《M大学学报》,全文约9100字,抄袭2300字,抄袭率约为25%。阶段性成果之二——《四因素模型视角下中国XX业的国际竞争优势研究》,发表于《某大学学报》,全文约5500字,抄袭1660字,抄袭率达30%以上。对K的处分是()
A.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情节较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B.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情节较重,处分期间不得担任副院长 C.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情节较重,给予开除处分 D.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撤销教授资格
55.(),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属违章指挥行为。A.对主管部门已发出停止使用的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B.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定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
C.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
D.不按安全规程、工艺规程操作设备,或者为了突击生产任务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5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包括()。
A.书证、物证 B.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 C.被调查人员的称述和申辩、视听资料 D.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
57.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A.事业单位租用的资产 B.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 C.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D.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
5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A.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劵、支付凭证的; B.泄露国家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C.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D.索贿、受贿、介绍贿赂 59.下列()是受贿行为。A.将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B.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C.将经手的公共财产据为已有
D.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得以成功,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
60.()是“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纪行为。
A.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等共同生活的亲属收取他人财物,但该工作人员不知情
C.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公物,并将公物用于营利 D.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三、判断对错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共20题,每题1分)。6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6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根据先刑事,后政纪的原则,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
64.暂停职责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处分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65.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6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67.调查、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由上级纪检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人事部门共同组成。
68.事业单位工勤技工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69.事业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但未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应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70.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该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方式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71.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坚持以人为本,事业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金。
72.被撤销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7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到处分时,签字表示同意处分决定,事后不得提出复核、申诉。
74.包养情人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对方承担较为固定的经济义务;双方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7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严重,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
76.对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77.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通过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
78.所谓处分,是指处分决定单位依法对所管理的违法违纪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也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
79.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按照《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篇三
为了做好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满一学期(留校察看按留校察看时间)以上;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6、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的,可到当地所在组、村委出具表现证明再到学校撤销处分。
第四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撤销处分工作,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上半年时间为3月1日-30日,下半年时间为11月1日-30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
向所在班提交书面申请,讨论同意后到政教处领取并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一份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交至政教处再报校行政讨论撤销。
第五条: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说明该生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
2、《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考察表》。
3、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凤山民族中学政教处
4.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篇四
执法不违法履职不失职
深入学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环保工作,环境保护也成了群众关注的焦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出台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锁定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焦点,对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失职渎职、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不履行职责和不作为等6个方面,开展重点监察,我们环保局去年也成为检察院锁定的重点部门,有过深刻的教训!
5.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篇五
莆院办综[2005]17号
转发《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
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监察教育处分通知
院内发送:校领导,附属医院,存档
莆田学院办公室2005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65份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
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步严肃教育收费管理纪律,防范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和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是指未经省及省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向学生及其家长收费,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前款规定的适用对象违反本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比照本规定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违反教育收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违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和其他教育收费规定;
(二)违反规定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其他乱收费行为;
{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
(四)学校或教职工违反规定强行推销、代办学生保险或其他生活用品;
(五)学校收费不按“收文两条线”等规定纳入专户管理,不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不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或者隐瞒、截留。坐支收费资金,私设小金库;或者违反代办费规定没有及时结算清退;或者违反规定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
(六)其他教育乱收费、乱集资行为。
第五条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譬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统筹、挪用、挤占、平调教育专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经费和学校学杂费等依法收费收入资金;
{二)统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三)用教育收费收入抵顶应该由财政核拨的教育支出;
(四)其他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二)通过学校搭车收费,或者强行服务性收费、推销商品;
(三)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
(四)违反规定向学校或学生摊派报刊、书籍,资料;
(五)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党政领导于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或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按照党风廉政建没责任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对于犯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于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山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监察教育处分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币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直各中、小学校。
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篇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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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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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
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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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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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
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7.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1-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2-
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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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4-
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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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6-
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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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8-
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8.河南省文博单位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篇八
(豫公通[2007]187号自2007年5月30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博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预防各类文物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博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实现以防盗、防火、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文物和职工人身安全的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博单位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文物管理所、考古所、纪念馆、文物商店等收藏有文物的单位。
宗教、旅游、园林、大专院校等非文物系统凡收藏、管理和使用文物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做好文物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 安全防范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的文博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监督指导文博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文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责任制,定人、定岗落实责任,并定期检查。
第七条 文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防范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
(二)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制定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保卫机构,为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盗、防火、防抢劫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五)组织安全防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文博单位要制定具体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展室、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点要害部位、技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文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六)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
(七)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八)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举办展览、祭祀、庙会、游园等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保卫预案;
(十)其他安全保卫制度。
第九条 文博单位要建立保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并配备必要安全防护和防卫器械。一、二、三级文物风险单位和国家、省、市和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藏品较多的文物单位,要成立保卫机构或专兼职巡逻队。
第十条 文博单位发生案件时,应按照相应预案,迅速报警,保护好现场,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文物展室、库房的安全防范
文博单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展室、库房内文物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维护展区秩序。
(一)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巡查,密切注视展室、库房及周围动向,非有紧急情况并报经值班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饮酒、玩牌、留宿及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守卫区。如发生火灾或暴力侵害案件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本单位值班领导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火情和使用自卫器械进行自卫。
(二)值班交接时,要详细检查展区、库房守卫区的安全情况,包括门窗、展柜是否关闭或上锁,报警器、电视监控、通讯设施及应急灯运作是否正常等。避免因展品交接、人员交接班等原因而产生的清查不到位或衔接环节出现漏洞。
(三)闭馆前,展室工作人员要做好清场检查工作,确认展品安全无误,记录签字后,关闭门窗,并确认报警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方可离场。
第十二条 文物运输的安全防范
异地运输文物,其主办单位具体负责途中文物安全,制定运输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重要的文物运输(一、二级文物或10件以上三级文物)应武装押运。必要时商请武警参加。跨省的文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应由省辖市文物行政、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文物行政、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考古发掘现场的安全防范
文物考古发掘现场实行领队负责制,领队人员对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安全负责,并明确专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发掘出土的文物要逐件登记,由专人看护,尽量避免文物在野外过夜,珍贵文物(三级以上)应及时运往安全的地方保管;
(二)重要考古发掘现场,领队人员要及时与当地文物行政、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现场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 文博单位应本着“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工作、经济实用”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文博单位应根据收藏或拥有文物的数量和等级,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逐级申报风险等级,经文物行政、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达到相应的防护级别。
第十六条 达到三级以上风险等级的文博单位,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制定整改计划,逐步达到《规定》的安全防护级别要求。对不采取有效措施,长期达不到防护级别要求的文博单位,上一级文物行政、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其将文物转移到安全达标单位保存。
第十七条 一级文物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方案,要经省辖市文物行政、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报省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组审核后,由国家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组审批。
二、三级文物风险单位的技防方案,经省辖市文物行政、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组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并试运行一个月后,由省辖市文物行政、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初验,二、三级文物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报省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组验收;一级文物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由省级文物行政、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组验收。
第十九条 文博单位现有的库房、展室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等安全防范设施除按照《规定》要求达标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物库房必须采用砖石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浇铸,墙体厚度不得低于32cm。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墙壁尽量避免临街或暴露在单位外部,若无法避免的(砖石结构),应在其临街或暴露部分(距地面一层)加固钢板。
(二)文物库房和展室门、窗要坚固,采用报警与实体防护栅栏相结合的防护方式,必须安装防盗安全门和防盗安全窗,防盗安全门质量标准应达到《防盗安全门》(CH25-92)中规定的C级水平。直接通向库房和展室的通道应设置电视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或电话对讲装置。
(三)展览的一级文物字画、丝织品、玉器、陶瓷等藏品应放在防弹玻璃制作的专用框架或装有报警装置的展柜内。普通玻璃展柜可采取特殊防护措施以增加抗暴能力。
第二十条 考古发掘现场临时保存文物的库房必须安装铁门、铁窗,坚固可靠,一般文物要清理上架,珍贵文物要入保险柜,并安装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 运输文物的车辆要性能良好,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消防、自卫器材。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文博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文博单位,公安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文博单位接到公安机关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在限定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整改治安隐患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造成文物损失和人员伤害的,对该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应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造成文物损失和人员伤害的,根据具体情节,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督促文博单位制定防盗、防抢劫应急预案或者对防范预案组织落实不力的;
(二)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的;
(三)未督促文博单位落实文物安全防范责任制的。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文博单位认真落实本规定,对公安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文博单位发生的案件、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是负责本规定监督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9.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严肃政纪,监督公司员工清正廉明,尽职尽责的工作,保障公司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含公司中,高层领导)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者有价证券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行政处分分为:
1、警告;
2、降级;
3、降职;
4、撤销职务
5、留用查看;
6、罚款;
7、开除工职(或解除合同);
8、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条
公司员工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于起诉或者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第四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往来中,不得收受其下属及其亲属馈送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要求或接受对方为其住房修建、装修、婚丧嫁娶等提供资助,不得接受回扣,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宴请、健身或旅游活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贿赂的,应当依据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为谋取私利,私下就材料供应、数量变化、材料质量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明知工程材料不合格,私自在验收单上签字的;
2、私自指定和本人有关系的人员在施工中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3、向施工承包人索取和接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的;
4、以工程管理的名义明示或暗示其下属请客吃饭、送礼等一系列活动的;
5、贪污或者挪用项目部经费,生活补助费及其他款物的;
6、在工作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其项目部、施工承包人或在财务部门报销的;
7、在工程结算工作中(对内、对外)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实结算,而搞人情结算的;
8、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的;
9、有贪污、挪用公款,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将给予实际发生数额2-3倍的罚款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1000元以下);
2、主动交代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为,退还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
3、揭发或者检举他人贪污,挪用公款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贪污行为真实的有功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及公司纪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5000元-10000元。
第九条
公司纪委对有贪污、挪用公款的员工给予处分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查处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时,公司纪委有权决定对被审查对象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主管部门暂停其职务;
2、查阅或者复制与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件等其他资料;
3、经公司纪委研究决定并报董事长批准,可对其与贪污、挪用等有关的财务在公司的职权范围内暂予扣留。
第十一条 对公司纪委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被处分人员的申请复核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不能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原因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公司纪委在查处员工贪污、挪用公款、倒卖公司设备、材料及其他公司财物行为时,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贪污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及有价证券、倒卖公司设备、材料及其他公司财物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照下列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1、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的,给予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2、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给予降级处分。
3、数额不满3000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五条 挪用公司各类财物归个人使用超过一年的,参照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失职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予以处理。承担领导责任的认定,应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十七条 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制定的工作计划,任务不认真完成落实,或做出错误决策,致使工程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其主管的部门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即时解决的不即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者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施工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中、高层管理者,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汇报,不查处或拖延不管,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中、高层管理者在施工、生产工作中,违反施工程序,盲目施工,投产,或批准签订合同,购进不合格的施工材料,设施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高层管理者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或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1、由于管理混乱,致生产、施工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2、对其主管的施工项目或部门购销假冒产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其主管的项目部购进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或伤亡事故的;
4、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公司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
5、对主管项目或主管部门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第二十二条
盲目购进施工材料,不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造成材料不合格,致使施工材料积压、变质、损坏,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发现购进材料不合格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均要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三条
主要领导或员工在物资储藏、保管、运输过程中,由于失职行为,致使物资丢失,损坏、腐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施工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1、不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安全施工方面的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致使发生重大爆炸、火灾、翻车、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在出现事故之后,未采取必要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在组织员工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是:
1、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伤亡5人以下的视为重大损失;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伤亡5人以上的视为巨大损失。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是指本公司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所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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