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纠纷调解意见书

2024-09-13

山林纠纷调解意见书(精选9篇)

1.山林纠纷调解意见书 篇一

1 农村山林纠纷起因

农村山林纠纷按时间段划分, 可分为集体林改前已经存在的纠纷和集体林改实施过程中引发新的纠纷。按跨度范围分, 有跨省市、跨县乡、跨村屯。按参与林权纠纷的主体, 大致可以分为4类: (1) 不同村民集体组织 (村民小组) 之间的纠纷, 这种类型的纠纷最多。 (2) 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村民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林地界址分歧引发的纠纷。 (3) 村民集体组织与国有林场林地界址分歧引发的纠纷。 (4) 民众对村集体村屯干部“非规范”转让集体山林不满而引发的纠纷。不论哪个类型纠纷, 都有它的成因, 当前农村山林纠纷主要成因如下:

1.1 历史原因

为明确农村山林权属, 20世纪80年代初进行了一次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林业“三定”工作对大部分的有林山岭初步确定了权属, 并制定有相关的档案清册, 颁发了部分的山林权证。但是, 部分地区并没有完全贯彻落实“林业三定”政策, 部分农村地区的集体林地仍然是由村集体管护和经营。而且由于工作方式粗糙, 技术力量薄弱, 造成档案清册记载不全、缺漏百出, 以至出现了“有山无证, 有证无山, 山证不符, 一山多证”等情况, 导致农村山林权属不清、界线不明、纠纷量大。

1.2 现实原因

首先,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土地、山林价值的提升。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扩张、自然资源开发等等, 使得许多原来一文不值的荒地、山岭、水面, 一夜之间身价百倍。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 权属并不明确的许多荒地、山岭等就成为农村集体之间拼死争夺的焦点。其次, 农村人口的迅速增长, 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农民对未利用地或“无主地”的争夺显然就不可避免。再次, 受经济社会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熏陶, 广大民众法制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 促成了农村山林纠纷的暴发。

1.3 自然环境原因

在自然力的作用下, 河流, 山脊等明显地标物移位或受到破坏, 从而引起山林界址不清引发纠纷。

1.4 个人行为原因

某些人为利益所驱, 无理取闹, 不择手段, 侵占它山, 挑起纠纷。

2 农村山林纠纷特点

农村山林纠纷各地都有, 情况各异, 但归纳起来, 共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农村山林纠纷数量众多, 涉及面极广

小山乡辖区内5行政村69个自然屯, 山林纠纷有35起, 平均每2个自然屯就有1起, 有跨县界、乡界、村界的, 涉及山林面积达266.67余hm2。一个小小的乡就有那么多, 到全县全市全区那数目应该是惊人的。

2.2 山林纠纷涉及利益重大, 人数众多

2006年以前, 土山林地出让667m2承包费6~8元, 目前已涨到60~80元;2010年以前, 森林生态效益667m2补偿金4.75元, 现已提高到9.75元。几十亩数百亩甚至上千亩的山头, 对于一个村庄来说, 意味着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转让费或者补助金。纠纷一起, 牵扯到众多村民的重大利益, 为大多数村民所关注, 一起纠纷地, 牵扯到数十人甚至上百人。

2.3 山林纠纷涉及历史档案遗失严重, 纠纷事实难以查清

由于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档案清册大多遗失殆尽, 林业三定时期的档案清册又错漏甚多, 难以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 加之许多当时参与划界的人不愿作证指界或者经历时间较长、证人不能准确说明事实真相, 甚至当时参与划界的当事人已经不在, 所以农村山林权属的划分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而难以查清, 地方政府也难以在纠纷双方之间做出处理决定。

2.4 山林纠纷具有长期久拖未决的特点, 影响了林地的利用, 给当地造成了损失

有些山林纠纷, 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到现在, 都未得到解决, 大部分山林纠纷一拖就几年几十年甚至长期久拖未决, 如辖区内小山村庇屯与麦屯的土山荒地纠纷, 争议面积37.67hm2, 从1972年纠纷发生至今, 这些林地没法利用, 直接经济损失多达上百万元。

3 山林纠纷调处对策

总结多年实践经验, 调处山林纠纷, 应根据纠纷的长期性、严重性、复杂性等特点, 采取不同层次的解决办法, 既要积极调处纠纷, 又要防止和避免发生集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确保林区和谐稳定, 在调处过程必须强化“三个针对”、“六个到位”, 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和适用原则。

3.1 三个针对

3.1.1 对权属已经明确的集体山林, 必须给予维护, 登记造册确定权属, 颁发权属证书, 不再变动。

3.1.2 对有证据证明争议山林在解放后曾划分给相关农村集体, 但存在重复分配或者界线不清无法确定权属的, 基层政府应组织双方调解, 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 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权属;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 根据现有证据又无法分清权属的, 法律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有利生产经营、有利和谐稳定的原则上有权对争议的土地、山林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重新分配。

3.1.3 对没有证据证明解放后曾经划归相关农村集体所有的争议土地、山林, 原则上应收归国家所有。如果争议山林适合纠纷双方的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经营的, 可确定给相关农村集体或个人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2 六个到位

3.2.1 领导到位, 责任到位。

调处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负责制,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首先是要建立市、县、镇领导包案制度, 通过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 及时化解处理山林纠纷案件。其次是强化分级调处责任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 就地调处”的办法, 将责任落实到人, 常抓不懈, 切实做到乡内纠纷不出乡, 县内纠纷不出县, 一级抓一级, 一级对一级负责。第三是要建立由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农业、水利、海洋渔业、公安、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形成工作合力。

3.2.2 规范程序到位, 确保山林纠纷调处质量。

强化乡镇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农村山林纠纷的要求, 实现程序上和形式上的公正, 使纠纷双方能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公平和法律的公正, 严格执行山林纠纷操作规程, 从调处的申请、审查、立案受理、调查取证, 到调解、处理、送达、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严格管理, 规范操作, 程序到位, 依法妥善处理好山林纠纷案件。切实做到每个案件处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和准确无误, 办成铁案。

3.2.3宣传到位。

广泛宣传《森林法》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提高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大力弘扬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摒弃“寸土必争, 寸土不让”思想观念。

3.2.4 培训到位, 提高调处工作人员素质。

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调处工作人员的培训, 有计划地对工作在第一线的基层干部进行培训和轮训, 争取把其中大部分人培养成为既懂相关的法律政策, 又具备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行家里手。处理山林纠纷的乡镇干部应专职化和固定化, 选择法律素养和调处纠纷能力较强的干部专门负责, 不可随意调换。每一起山林纠纷的调处干部都应尽量的保持稳定, 不要轻易换人。

3.2.5 经费到位, 强化保障。

要把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调处工作, 着重解决重大、跨县、跨市和跨省个案的协调经费,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为开展调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3.2.6 严格考核, 确保调处工作落实到位。

年终对各市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进行考核, 重点考核山林纠纷案件调处情况、业务培训情况、领导包案情况、调处工作程序和档案管理等, 考核结果全区通报。年终召开全区山林纠纷工作会议, 总结经验, 发现典型, 表彰一批调处工作优秀个人和先进单位。

3.3 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和适用原则

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为“三证”。 (1) 林业“三定”证 (包括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或林权证) ; (2) 土地证 (包括清册) ; (3) “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 (包括入社资料、“四固定”证、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 。

山林权属依据的适用原则。林业“三定”证、土地证、“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在效力上是相等的, 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适用上却有顺序之分, 基本的顺序是: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

4 结束语

2.山林纠纷调解意见书 篇二

司发通„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刀切。

三、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要重视和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争取补贴。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各地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五、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

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六、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帮助他们不断改进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其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等予以规定。

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八、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表彰力度

要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

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

司法部 卫生部保监会

3.山林纠纷调解意见书 篇三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为贯彻落实黑高法【2009】123号文件、黑高法【2009】142号文件、哈中法【2009】41号文件、《关于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化解民事纠纷意见》的相关精神,就此项工作如何开展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健全调解组织

我县共有9个乡镇、106个行政村、4个社区,乡村两级调解组织119个,人民调解员617人。近两年来,县乡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要求开展“调防一体化”工作,对部分人民调解员进行两次调整和撤换,人民调解员在县乡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了一些调解工作。

建立一支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1、是地方财政部门要切实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及补贴落实到位。

2、是经过村民(社区居民)公选、推荐,选拔年富力强、事业心强、有正义感在群众中威望高、有一定文化水平、并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经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核后任命为人民调解员。

3、县级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的力度和投入,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调解程序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原则,在诉前、诉中、执行中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彻底化解掉,减少大量被占用的司法资源和法院判后的上访问题,真正地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4、是对于政治业务素质较好,调解能力较强的人民调解员,人民法院汇同司法行政机关,可提请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工作。

二、健全工作体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县矛盾纠纷调解处中心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拖,基层司法所共有九项工作职能。当前,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群体性事件不断涌现,我们必须要有清醒认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针对目前存在的大量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都属于根本利益一致的人民内部矛盾,一般都存在着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民间纠纷的好办法,好传统,为人民群众普遍接受,同时,随着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力度的加大,社会各项事业正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为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控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的颁布规章,为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功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司法所做为乡镇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指导乡、村人民调解组织加大调处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最大限度 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当前时期,正是司法所的困难时期,人员编制少又无工作经费保障,而工作任务日益增加,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尽快配齐司法所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职能待遇,同时也不能存在等靠的思想,整合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迅速启动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工作,做好诉前,诉中,执行的调解工作,协同法院搞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省、市下发的三个文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与法院密切配合,建立稳定畅通的沟通协调渠道,在工作中互相通报各自工作情况,重视和及时解决工作衔接中出现的问题,着力构建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共同成立人民调解联系办公室、法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和司法局主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联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法院立案庭庭长,民庭庭长,司法局基层室主任组成。法院和司法局各设一名联络员,联系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法院和司法局的工作,解决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监督、指导和考核各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报送情况。

三、不断积累经验,确保健康开展

4.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总结 篇四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排查、除隐患,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扎实开展山林权属争议清理排查,摸清争议基本情况。通过不同形式的排查方法,对所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重点是跨行政区域的争议)进行清理排查,查清是否属于山林权属争议,查清争议山场的面积、地点、四至范围及争议各方的诉求和调处意愿,查清调处的难易程度,查明是否存在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查找是否有隐性的山林权属争议。

坚持把“保稳定”作为工作的立足点,及时分析我县山林权属争议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及时掌握重大、疑难争议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始终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谐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热情耐心接待来访人员,妥善处理来访信件,特别重视做好初访人员的接访和及时做好重要信访件的督办,实地调查和回复,积极引导信访对象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复和越级上访。

二、抓调处、重实效,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纠纷

重点抓好跨行政区域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全力做好协商和调处,注重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尽可能将山林权属争议化解在基层。充分运用民间调解作用,把人民调解作为“第一道防线”通过主动协商,通过“三老协会”等民间组织的调解,多渠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把山林权属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如:巴邱镇大坪组与仁和镇狮子姥组争议“大官”山场案,该纠纷历时长,面积大,经济价值大,且涉及移民问题,致使工作组五年未能成功调处,今年工作组抓住有利时机,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让当事双方掌握自主协商权,重点突破“三老”的工作,通过工作组的不懈努力,终于成功协商处理了该起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承包户并以138万的价格成功流转5年,从而盘活了几百万的林业经济效益。组织重大争议调处回访,对去年以来调处办结的有重大影响、情况复杂和争议时间长等类型的案件进行回访,重点关注协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和避免争议出现反复。

三、抓队伍、强素质,切实提高调处工作能力

人员素质关系到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顺利开展,因此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各种培训、学习,全面提升调处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5.山林纠纷调解意见书 篇五

处理问题几点思考

区法制办龚龙华

山林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权属纠纷的职责履行好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基层稳定大局。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林权、房屋产权发证的深入推进,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职责,化解了大量纠纷,但笔者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权属纠纷工作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地方。

一、当前乡镇人民政府权属纠纷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年来,区人民政府共审理乡镇政府权属纠纷行政复议案件23件,其中维持7件,撤销7件,被诉政府自行撤销处理决定终于审理9件,维持率仅34.3%,撤销率高达

66.7%,办案质量不理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案人员相对不明确。权属纠纷的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综合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但乡镇人民政府干部中这类干部不多。区山纠办、区法制办于去年召集分管领导、办案人员举办了培训班,印发资料,但收效甚微。目前,权属纠纷处理乡镇政府、司法所、林业站、国土所均有职责,易相互推诿,而负主要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又经常因工作需要发生调整,造成办案人员相对不稳定,无法吃透权属纠纷政

策。

(二)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来说,程序公正在某种意义上尤重于实体公正。但部分乡镇办案人员往往重视处理结果,对法定程序不太注重,如《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调解程序,虽进行调解,但没有制作调解笔录;第十八条规定的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位置图,但处理决定书中或未载四至和面积,或未制作山林树木位置图。

(三)工作不重视。2011年至今年2月底,区政府行政复议撤销3件,均是因受诉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证据材料的原因所致,复议办案人员也曾多次提醒,但受诉乡镇政府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不重视,听之任之。某镇一起权属纠纷案件,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并责令限期处理,之后当事人多次上访,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多次责其办理,现已逾8、9年之久,仍未处理。

二、改进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强化乡镇政府职权、便利人民群众,本着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区人民政府在去年对乡镇权属纠纷处理体制作出重大改革,将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以委托方式、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以下移方式,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按照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重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工作,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一)理顺机制,强化培训,建立激励机制。

权属纠纷处理需要相对专业的机构及人员。考虑到目前大部分乡镇司法助理员纳入乡镇管理现状,乡镇权属纠纷处理机制理顺方案建议为:乡镇政府负总责,司法所负责办案(包括调解和拟制处理决定书等),林管站或国土所负责配合(绘制位置图等)。上述方案,充分考虑到司法所相对的法律和调解特长,发挥林管站及国土所专业职能,使乡镇人民政府能够较为超脱,更利于宏观管理,同时也是有利于集中培训的需要。

以往,区政府组织的集中培训,由于乡镇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流动性大,收效甚微。司法所明确为承办机构后,可发挥区司法局办案的统一领导和指导功能。区司法局可 会同区山纠办每年组织一期以上集中培训,使之充分掌握法规和办案技能。

另外,对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权属纠纷还可实行适当的激励制度:一是增加重用、提拔机会。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司法队伍建设,从中选拔了一批人才到乡镇政府和区直单位任职。对于司法队伍中素质好、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司法局可以向组织部门大力推荐,进一步树立其“有为才有位”的目标和信心;二是实行办案补贴。目前,区司法局实行办案补贴制度,规定司法所办理民间纠纷案件案卷整理规范,符合统一格式的,每案补贴100元。司法所承办的权属纠纷处理案件,其作出处理决定并生效(未提起复议可诉讼,或经复议诉讼最终维持),可按照绩效管理考核有关规定,适当增加100-200元,作为年终奖

励兑现。同时,乡镇政府也可以适当解决待遇;三是依据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林业厅联合下发的湘林森〔1989〕23号文件收取山林纠纷调处费。

(二)把握办案时限,以调为主,调处结合。

目前,乡镇办案时限在相关权属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关于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案机构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复杂的,可以申请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至于延长时限,虽为作出规定,参考行政法相关规定,以最长时间不超过60日为宜。关于政府收到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法条虽未规定,原则上应及时作出,但为了调解等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60日。

至于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时限,则较为复杂。由于森林法、湖南省和林业部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未作出规定,应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不能办结的,可经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适用上述规定,相比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时间较短,致调解成功机率降低,可参考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的规定,分为两个执法程序,将司法所提交处理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时间可分别适用《规定》八十一条规定。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建设。权属纠纷是的人民内部矛盾,通过适当方

式,调解结案,使纠纷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权属纠纷的处理,务必坚持以调为主的原则。具体是:在法定办案时限内,只要有一线机会,就要全力调解,只要时限未到,一般不轻易作处处理决定。否则,处理决定一旦作出,一方当事人不服,必然引起复议诉讼,带来很多后续难题。当然,以调为主并不意味久调不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到位且没有调解可能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作好充分复议应诉准备。

(三)重程序、重证据、重复议应诉。

当代法治理念,程序比实体更重要。实体正确但程序不当的,在复议应诉中被撤销机率大。反过来,程序正当,实体有一定瑕疵的,只要不是明显失当,一般均予以维持。权属纠纷处理,一定要树立重程序观念。如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基本程序就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作出处理决定三个基本程序。按照“不诉不理”原则,首先可以严把入口关,在受理时,可以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和其他有关证据。”其次是调解要规范,调解达不成协议应作出处理决定的,一定要制作调解笔录。最后是作出处理决定阶段,要勾绘位置图、明确四至和面积,遵循区里下发的格式文书制作处理决定书。

权属纠纷处理要重证据。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

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合法权属凭证的,以权属凭证为准,没有权属凭证的,经调查核实切实无法查清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按双方各半原则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忽视到林业部门、档案部门查询权属凭证原始证据,仅凭调取的证人证言即行作出处理决定。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一定能反映客观事实,办案机关不能轻信证人证言。如果所调取的证人证言不能取得一致且双方均无合法权属凭证,办案机关可依据前述规定,参照法官“自由心证”和“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权属归属。

6.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篇六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7.村民纠纷调解书 篇七

申请人:

被申请人:

2008年XXX修石—牛公路,涉及该村征地补偿150多户,拆迁25户(包括舒相其的宅基地),为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对征地拆迁等所有问题村干部分片包干负责。XXX当时是民兵营长兼调解委员,具体分为2组和1组,1、2组村民征地付款花名册全由XXX结算和亲笔所写(现存村委会)。征XXX的田划给XX做宅基地也是XXX的意思,地征完后,将所有的征地款领走,且喊了控机将征用划给XX的土地进行了填土平地,XX之后也耕种了两年。今年初一XX准备建房,XXX以要XX给村500元控机填土平地钱为由反悔。经村镇两级多次调处均没有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形成以下处理意见:

一、村委会征用舒相武的田土已形成事实,且有XXX领款签字盖手印为证,村委会已将征用的XXX的田地划给了XX,此地应该归XX管理经营和使用。

二、XX应给XXX支付伍佰元的控机填田平地款。

此意见希望双方自觉遵守,如不服在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人民政府

8.医疗纠纷调解协议 篇八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尹荣贵致伤_________一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

2、乙方收到费用后,自愿放弃对该损伤所享有的仲裁、诉讼及追加款项的权利,以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都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5、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及中间人签字后生效;

6、此事一次性终结,之后再无纠葛。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间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行政确权(山林纠纷调处)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

法人代表:

申请人:

法人代表:

申请人:

法人代表:

申请人:

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争议地范围面积:

崖头岭、香炉岭、磨石岭、水牛岭、凤凰岭、守日岭、上薯岭、横脚岭、井槽岭、欧方岭等十个大岭,面积约1000亩,东以甘竹沟为界,南以香炉岭脚竹林为界,西以大棚桥为界,北以吉塘老圩路为界。东、西、北面为圩岭屯、回流屯、庙门屯、汶姑屯历史耕作区,南面为石岭屯沙地。其中上薯岭、崖头岭、香炉岭上又1993年国家扶助红星村集体种植的林木。

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崖头岭、香炉岭、磨石岭等10个大岭,面积约1000亩林木林地所有权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2、依法确认上薯岭、崖头岭、香炉岭三个大龄1993年国家扶助红星村集体种植的林木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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