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24-09-30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共14篇)(共14篇)

1.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篇一

为保证农民能在农作物粮食生产过程中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需从生产经营许可的相关管理制度着手。首先实行准入制度,凡是在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相关委托代销业务企业或个人都必须具备相关手续,例如农作物种子生产准入通知书等,并在当地的县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给予严厉处罚。其中,生产准入通知书的办理程序为:生产企业办理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然后携该案表至县农业局审批并办理《XX公司XX种子的生产准入通知书》,持生产准入通知书的原件至村委会及乡镇政府登记报告,依法依规开展种子生产。其次,在种子经营过程中,经营的个人或企业,都需要严格遵守《种子法》以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与要求。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在已经办理好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许可后,根据规定进行种子经营备案登记,方能从事有关农事种子的生产以及经营活动,这样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1]。

2构建良好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种子的质量关系到农业的增收增产,关系到农民是根本利益,为了有效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对种子质量予以严格把关。同时,还要求从事农作物生产和经营的个人和单位,对农作物的种子质量彻底负责、对农民利益负责、对农业负责以及对国计民生负责等。基于上述认识,从事农业种子生产和经营的个人和企业,必须认真地接受农业种子管理部门的有关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并贯彻落实责任风险承诺制,凡是申请农作物制种的个人或企业,都必须持有法人本人签署的制种基地质量认可的承诺书、制种基地产值收益的承诺书以及制种基地相关风险的防范承诺书等。其中,制种基地质量的认可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包括制种区域的具体面积和关于实施隔离区的办法、与周边的村组相互隔离的有效处理措施以及关于隔离效果不好的处置措施等,从而保证种子生产的质量与安全。另外,生产和经营的个人或者企业还需及时向管理部提交检查申请,从而有助于进一步确保种子的质量与安全;如发现有从事劣等种子、倒卖种子、抢购套购、假种子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3建立制种企业考核信誉评定制度

农业局要结合质量抽检结果、生产经营行为、基地农户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誉评定,实施信誉等级分类监管,推行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作为淘汰退出机制的依据。由农业局、种子企业代表,种子管理站有关专家组成考评组,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制种企业考评,其结果体现企业生产实力、管理水平、诚信度、公信度和受欢迎度而作为企业入驻开展种子生产准入的依据。如果种子生产企业出现企业入驻手续、资料不齐备,不按时登记备案;隔离区不达标;苗期去杂不彻底,检查后在花期之前未作全面处理;花期去雄不彻底,散粉株超标;种子收购没有兑现合同承诺,收购中出现打白条,群众满意度差等情况,经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生产企业不整改落实的,农业局将向省种子管理部门上报建议取消制种许可,下年度不给予备案。4建立和完善种子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尽管市场经济是当前经济的.主流,但在市场经济中,有一些商品属于特殊的商品,如种子。种子经营者一定要对种子经营档案做好必要的管理,这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有着明确地规定。为此,经营者要积极建立起关于种子的经营档案,强化种子标签管理,同时种子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档案做好定期的检查。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与文字说明。《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管理办法》详细地规定了种子标签应标注如下内容: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含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质量指标;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种子标签如果存在不符合《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管理办法》内容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地查处[2]。

5完善技术和售后服务层面建立管理制度

种子经营与其他经营一样,需要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只有充分地做好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才能保证商品赢得更多顾客青睐与信任,并获得更好的市场。为此,从事于种子经营活动的个人及单位,均应做好种子技术的服务和种子售后的热情服务工作。经营者可以聘请一到二名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以保证农民在购买到种子后,不再为售后服务而担忧。

6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及舆论监督工作

种子经营者和当地农技推广部门一定要搞好关系,应加强平时的联系,积极交流有关种子技术层面的工作,同时主动做好对品种情况的反馈工作,从而有助于当地农技部门做好技术上的服务的精确工作。另外,加大舆论的宣传力度,并要求各个制种企业与乡镇等都必须全面做好舆论与社会的监管工作,同时,还需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管理工作的宣传,以营造出社会重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管的舆论环境[3]。

参考文献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J].种子世界,(9):1-5.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J].中国农技推广,2016(8):27-32.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J].中国防伪报道,(1):108-113.

2.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篇二

1 确定制种田和亲本繁殖田面积比例

按比例安排亲本繁殖田和杂交制种田面积, 可以避免因比例失调而影响配套繁殖和造成浪费。确定比例的依据是当地生产上该作物的种植面积、单位面积的用种量、单位面积的制种产量和亲本繁殖产量。

2 隔离区的设置

不论是亲本繁殖还是杂交制种都要种在隔离区内, 以防本作物的其他品种或品系的花粉参与受精, 造成生物学混杂。常用的隔离方法有空间隔离、屏障隔离和花期隔离 (亦称时间隔离) 。

空间隔离是指种子田周围有足够的空间不种植同一作物。隔离距离因作物种类而异。异花授粉作物和常异花授粉作物一般花粉量大且传播的距离较远, 自花授粉作物的花粉量小, 传播的距离较近。因此, 异花授粉作物和常异花授粉作物的隔离距离要大, 自花授粉作物的隔离距离相对较小。研究表明, 玉米、高粱繁种田的隔离距离应在400 m以上, 水稻应在200 m以上。

当按空间隔离的标准安排制种田遇到困难时, 可考虑屏障隔离和花期隔离, 以便缩短隔离距离。屏障隔离是利用制种田附近的山岗、树林、村庄和高秆作物等进行隔离。花期隔离是指隔离距离以内的本作物其他品种的开花期, 要么在制种田母本开花前就已结束, 要么在繁殖制种田母本终花结束后才开始。

3 父母本种植行比

父母本种植行比是指繁殖制种田中父母本相间种植的行数比例。确定行比的原则是在确保母本开花时有足够的父本花粉供应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母本行数。一般在父本植株高、花粉量大、传播距离也较远的情况下, 母本行数可适当增加。播种时要在父本行内种植标志性作物, 以便去雄时容易区分。

4 调整花期, 确保花期相遇

优势杂种的父母本生育期常有一定差异, 因此对杂交制种田的父母本经常要采取不同的播种期, 以便达到花期父母本相遇。调节亲本播期的原则:

对于异花授粉作物和常异花授粉作物, 一是“宁可母本等父本, 不可父本等母本”, 二是将母本安排在最适宜的播期, 然后调节父本的播期。前者是因为雌蕊寿命长且固定着生于一处, 花粉寿命短且随开花随飘散;后者是因为种子产量是由母本产量决定的。

对于自花授粉作物如杂交水稻, 父本一般分二三期播种, 调节亲本的原则, 一是“宁可母本等父本, 不可父本等母本”, 二是将开花期安排在最适宜的季节。前者是因为父本略早几天开花能对母本实行花粉“两头包”, 母本当天开花当天闭颖, 如果比第一期父本早开花几天, 就失去几天受精的机会;后者是因为高温、低温或阴雨天气对异交结实不利。

通过调节播期, 雄性不育系繁殖田一般都能花期相遇, 但杂交制种田在气候比较异常的年份, 如遇干旱或低温年份, 因亲本生物学特性差异较大, 对变化条件反应不一, 仍可能出现父母本花期不遇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就要进行花期预测, 发现花期相遇有问题时要及早采取花期调节措施。花期预测有叶片预测法、幼穗分化检查法和生长锥解剖法。其中叶片预测法又分为标叶调查法、倒叶龄法和触摸叶片法。花期调节一般采用偏水偏肥、剪苞叶、剪花丝的方法。玉米制种花期不遇已成定局时, 可采取人工辅助授粉方法, 这要事先在制种区近旁分期加播一定行数的父本作为采粉区。

5 去杂去劣

去杂就是以亲本的性状标准去鉴别、拔除杂株, 目的在于保证亲本纯度和杂种种子质量。去劣就是以整个制种田的平均长势为依据去除大株、小株, 目的在于使整个地块植株整齐, 进而保证杂交种子质量。原则上去杂应贯穿于从出苗到收获脱粒整个过程, 但在开花散粉前拔除杂株的效果显然比开花后拔除好, 因为亲本繁殖田和杂交制种田都处于异交状态, 杂株花粉所造成的生物学混杂是非常严重的;而去劣应从出苗开始一直到开花散粉前。制种田不育系行中的保持系杂株, 只有在开花前很短的一段时间内根据退化花药和败育花粉才能区分, 必须抓住这一时机加以去除。其他杂株可以根据不同生育时期容易鉴别的性状去除。如玉米、高粱、水稻苗期常根据叶鞘颜色、叶片宽窄等去杂, 抽穗时根据植株高矮、出穗早晚、穗形等去杂, 成熟时玉米根据穗型、粒色及轴色, 高粱根据粒色、壳色和壳型除去杂株。野败型籼稻不育系植株有包穗现象, 在喷赤霉素之前可与保持系植株区分开。因此, 野败型不育系繁殖田和杂交制种田始穗期是除去不育系行中保持系植株的关键时期。

6 及时去雄和辅助授粉

未采用雄性不育系和自交不亲和系配置杂交种时, 母本去雄是制种工作中繁重而又关键的工作, 必须按不同作物特点及去雄方法及时、彻底、干净地对母本进行去雄。为保证授粉良好, 一些风媒传粉作物可进行若干次人工辅助授粉, 提高异交结实率。还可采用一些特殊措施, 如玉米的剪苞叶、剪花丝, 水稻的割叶、喷施赤霉素, 来改善异花传粉条件。

7 父母本分收分藏

成熟后要及时收获。父、母本必须分收、分运、分脱、分晒、分藏, 严防混杂。水稻雄性不育系繁殖田和杂交制种田一般先人工收割父本, 然后彻底检查伸进母本行的父本穗是否已收干净。最后用收割机或人工收母本。为防晒场混杂, 母本先脱先晒先入库。父本后脱后晒当作粮食处理。

8 质量检查

3.农作物种子经营指南(之三) 篇三

种子纠纷是指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之间同绕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如:种子使用者认为他所购买的是假冒伪劣种子,或者种子经营者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致使其遭受了损失,要求种子经营者给予赔偿;而种子经营者则认为他所销售的种子没有质量问题或者他已经完全履行了义务,种子使用者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自然气候或自身栽培技术问题造成的,种子经营者没有赔偿责任。

23种子纠纷应如何解决?

种子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是有损失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损失责任及损失责任的大小界定等。正确处理种子纠纷首先必须明确造成损失的原因和争执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与使用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第三方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24什么是种子纠纷的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与种子使用者之间在种子纠纷发生后,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愿接触磋商、互相交换意见、互相谅解,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协商解决是解决种子纠纷的重要方法,具有灵活、简单、速度快、效率高等特点。缺点是缺少强制约束力,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完全出于自愿,如果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无视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就容易发生推诿现象。

25什么是种子纠纷的调解?

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种子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一切调解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调解按性质可分为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1)法院调解。

也称“诉讼中调解”。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种子纠纷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对所争议的事项达成的和解。调解一经成立,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诉讼外调解,

也称“法院外调解”。指在行政主管机关、团体、企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主持下,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和解。调解主持人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种子纠纷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主持种子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种子纠纷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院的调解书属于司法文书的一利-,与裁定书、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要变更或撤销此种调解文书,须经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的调解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26什么是种子纠纷的仲裁?

“仲裁”,即“中人裁决”的意思,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种子经济合同时,签订仲裁条款或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判断或裁决。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种子纠纷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种子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种子纠纷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种子纠纷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种子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要求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m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种子纠纷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种子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27什么是种子纠纷的投诉?

投诉是指种子使用者因购买种子后发生争议,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对种子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投诉是一种高效、快速、简便、力度强的争议处理方法,投诉具有行政强制力,能够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是政府授权管理种子的专业部门,受理种子使用者对种子案件的投诉。种子管理部门的特点是:对种子管理法规熟悉,掌握农业生产的专业知识,对品种特征特性比较清楚,对种子质量纠纷的原因可以做出较准确的判断;同时拥有发放和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权利,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具有较大的约束力。此外,受理种子投诉的机关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28哪些种子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在种子活动中出现的合同纠纷、质量纠纷、财产纠纷、侵权案件等,受害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也有反诉权。

29什么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30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由谁组织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3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由谁提出申请?

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后,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3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受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种子管理机构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1)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4)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5)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6)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33参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要具备什么条件?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1)是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种子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4.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 篇四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提供生产种的种源数量及标准

作物

品种

价格

(元/公斤)

数量

(公斤)

质量标准(%)

供种时间

(亲本)

纯度

净度

水分

发芽率

第二条 受托人生产种子的数量及标准

作物

品种

面积

(亩)

预计产量

(万公斤)

质量标准(%)

收购价格

(元/公斤)

交种时间

纯度

净度

水分

发芽率

第三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种源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人在种子生产期间负责委派技术人员,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17314-173191998)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

第五条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人员是不合理的,应在_________日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_____日内答复。

第六条 受托人对其所生产的种子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

第七条 种子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

第八条 种子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

第九条 农作物种子田间生产档案的登记管理由双方同时进行。

第十条 种子田受灾严重减产或绝收时,双方应同时进行核查,以便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合同收购种子数量,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种子的交付方式及地点_________。

第十二条 种子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有偿提供的亲本种子因未达到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2、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有错误,或因生产技术指导失误,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3、委托人无故放弃对种子田的生产技术指导,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收所生产的合格种子,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4、受托人未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操作或未按委托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操作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5、受托人因私自留存或私自出售种子,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种子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篇五

【发布日期】1992-06-22 【生效日期】1992-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油料、棉花、蔬菜、瓜类、麻类、甜菜、烟草、药材、绿肥、牧草、草木花卉、果树等播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第三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旗县级以上农牧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坚持为农牧业生产服务,负责新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和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调运以及良种推广、供应工作,定期组织品种更新和更换。

第六条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的发展,把良种生产推广列入农牧业生产发展计划。有关部门对原种和良种繁殖、生产、经营、推广,在资金、贷款及化肥、柴油的供应等方面列入计划,优先安排。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七条 第七条 自治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和畜牧科学院负责。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引种名称、说明书及适量种子,送交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或畜牧科学院登记、译名、编目,并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备案。

第八条 第八条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牧业生产发展需要,组织农牧业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九条 第九条 新品种引进,由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种子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组织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办理。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未经种子管理机构同意,一律不准由外省区擅自引种、调种。

第十条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牧业科研单位、农牧业学校、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等单位的科技人员组成。品审委员会由单位推荐,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盟、设区的市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新品种的初审和推荐。

报请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须经过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两级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治区境内选育和由区外引进的品种,必须经审定、认定通过,才能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农牧业事业费预算。参加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及报审的品种,申请单位需缴纳费用,费用标准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农作物品种报审,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自治区应有计划地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种子基地包括国营原良种场,特约种子村、种子户及其他繁种基地。

种子生产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种子产、购、销计划,逐级上报,由自治区计划和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与生产单位、农户签订种子产购合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营原良种场是重要的种子生产基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粮油定购任务;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农户,按照种子部门收购种子数量核减相应的粮油定购任务,也可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减粮油定购指标。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由旗县级以上农牧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农作物品种标准和原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杂交种子和常规种子的原种,由种子管理机构统一计划,组织生产;杂交种子亲本,由盟、设区的市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提纯、繁殖;杂交种子制种和常规作物原种提纯、扩繁,由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生产;苏木乡镇农牧业综合服务机构可为种子管理机构代繁种子。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原种生产和亲本提纯所需费用,由旗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适当补助。

第四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专门经营。各级农牧业种子公司是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专门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可用作种子的农产品收购计划时,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收购。

杂交种子和常规作物原种,一律由旗县级以上种子公司经营。

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可以经营自育的、并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苏木乡镇农牧业综合服务机构,可以零售由旗县级种子公司批发的农牧业种子,也可以为旗县级种子公司代销农牧业种子。

农民可上市销售自产的小杂粮、小杂豆和常规蔬菜种子。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并持有旗县级以上农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种子的调出调入,应列入产、购、销计划。

自治区内调运种子,由盟、设区的市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签发准运证;调出自治区的,由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签发准运证。

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具有种子质量检验和植物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商品种子实行检验制度。各级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负责种子的质量检验。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和仲栽检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种子质量检验,严格执行国家《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农作物种子分级标准》、《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和《牧草种子质量分级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或标准偏低的,可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种子检验员,由旗县级以上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考核,报同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种子检验员证》。

种子检验员持证检验,并签发《种子质量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农作物种子病虫害和杂草的检疫,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 种子储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种子储备数量。

种子储备,包括良种储备和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储备种子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适当拨周转金或给予贴息贷款解决。储备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农作物良种,由农牧业种子管理机构储备。自治区和盟、设区的市种子管理机构储备杂交种子亲本和常规作物原种;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储备杂交种和一级良种;生产单位和农户储备自用的农作物良种。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救灾备荒种子,由粮食管理部门储备。储备数量,由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管理部门商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粮食管理部门储备。

使用救灾备荒种子,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质量检验,粮食管理部门供应。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对外提供或引进种质资源的;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经营种子的;到种子基地哄抬种价、抢购种子的;销售质量不合格种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伪造篡改检疫证明的;无理干涉或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生产、经营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篇六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名称、品种、数量、质量

种子名称

品种

单位

数 量

质量标准

单 价

价款总额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出卖人的义务

一、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是通过审定的种子。

二、销售属于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出卖人必须是品种权人或者是品种权被许可使用人;出卖人必须出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许可使用合同和品种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出卖人有保证销售的种子不存在品种权权利瑕疵的义务。

三、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出卖人对种子质量负责。出卖人提供的种子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买卖双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五、出卖人出卖的种子,必须按《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国家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六、运输出县或邮寄销售种子的,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相应的《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或者《植物检疫证》。

第三条 买受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订的时间、地点、数量接收出卖人送交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种子。

二、于在本合同签字时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种子价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交付定金;于收到出卖人送交的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种子时再支付种子价款总额的60%;另20%的种子价款于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20日内付清。

第四条 交货时间:是 年 月 日前;交货地点及发运方式:是 ;运费由出卖人负担。

第五条 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出买人负担。

第六条 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提供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不享有品种权的种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二、出卖人提供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有权退货;因此给买受人、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三、出卖人逾期送种子或少送种子的,每逾期1日须按种子价款总额或少送种子的种子价款的数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送种子或者少送种子达种子总数30%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和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买受人逾期支付种子价款的,每逾期1日须按少付种子价款数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付款或者少付款额达种子价款总数30%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和要求买受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种子质量、品种权人、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种子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提请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受人和出卖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证》、《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约人的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证明均作为本合同附件。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或者担保书也作为本合同附件。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加强农作物种子广告管理之浅见 篇七

1 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加强种子广告管理的重要性

农作物种子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 是具有生活力的特殊商品。种子质量优劣和宣传引导是否得当, 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近年来, 我市种子广告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违法广告行为时有发生, 非法种子和未审先推品种广告屡禁不止, 有的种子广告夸大其词, 虚假宣传, 误导农民, 造成农业生产事故屡有发生, 对农业生产、农民收入造成严重损失, 广大农民反映强烈。对此, 我们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种子广告管理的重要性, 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2 规范行为, 依法开展种子广告宣传

一要坚持合法发布广告。进行广告的农作物种子须符合下列条件:主要农作物 (包括棉花、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马铃薯等) 种子须通过国家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各类种子的适宜种植区域应包括本地;农作物新品种必须先进行适应性、丰产性、抗逆性试验示范种植, 并获得成功,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作物种子一律不得在本地进行广告宣传。

二要严格广告内容审查。凡在本地发布的种子广告, 其内容必须在发布前经本地农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未审查的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要规范广告发布渠道。各地广播、电视、报纸等单位为本地农作物种子广告发布者, 镇、村不得发布种子广告, 村组干部和农民经纪人不得利用村广播、宣传栏等进行种子广告宣传。

3 加强监管, 严肃查处违法发布种子广告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种子广告执法主体职责, 对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含虽经审定通过, 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本地的种子) 广告、虚假和误导农民的广告等各种违法广告要严查严处, 坚决打击, 决不手软。尤其是对因违法种子广告误导农民使用而造成较大农业生产事故和农民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4 各方配合, 切实增强种子广告管理合力

8.农作物种子经营指南(之十) 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非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的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6.什么是种子的生产?

种子生产是指对选育出并经审定合格需要大面积推广的新品种和原有品种继续大量繁殖以备生产上使用的过程。

种子生产与一般的作物生产不同。种子生产要求所生产的种子遗传特性不会改变,产量潜力不会降低,种子活力得以保证。因此,种子生产需要在特殊的环境、特殊的生产条件下进行,并要求有一定的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

97.种子生产有什么特点?

种子生产不仅跟工业生产不同,而且就是跟农作物生产也有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

⑴种子生产是为了扩大再生产。种子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每一次生产过程来扩大种子数量,满足生产中队种子的需求。正是通过每一次种子生产,种子数量都扩大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源源不断地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⑵种子生产不同于普通农作物生产。表面上看,种子生产与普通农作物生产的过程基本相同,尤其是常规种子的生产。但是,实质上种子生产和普通农作物生产对生产的收获物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普通农作物生产对生产的收获物的要求主要是干物质含量和品味,对其是否具有生命力和发芽力没有多大的关系。种子生产则不然,对生产收获物的纯度、发芽力等都有严格的要求。种子生产的隔离、使用的亲本或原种质量、田间管理和去杂去劣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⑶种子生产是人力因素和自然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与工业生产不同,种子生产除人工投入外,还受土壤、气候、环境等多种自然因素的影响。这些自然因素的影响有时是正面的、有利的,有时是负面的、不利的,常为人力所不能够控制,并且对种子生产影响很大。

⑷种子生产产量容易波动。正因为种子生产不是完全被人所能控制,种子生产的产量往往并不完全能够按照预料的进行。因此,种子产量有的年份高于预计产量,造成种子供应过剩,有的年份又严重减产,造成种子欠缺。

⑸种子生产周期长,市场需求难以预测。种子生产的周期比较长,即使是常规种子的生产也要一个生产季节,对于杂交种子则先要繁殖亲本种子,然后才能够配置杂交一代种子,因此,至少要两个生产周期。由于生产周期长,而种子市场变化又较快,因此种子的需求往往难以预测。

98.种子生产有什么重要作用?

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因此,种子生产无论是对农业生产,还是对种子经营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作用。

⑴种子生产是种子的来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业生产需要种子,而种子又只能够通过种子生产才能够获得。离开了种子生产,新品种选育就只能停留在育种家的科学试验行为上,不能应用于生产中去,育种家辛辛苦苦选育的新品种也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础。

⑵种子生产是提高种子质量的关键。对于种子的净度、水分等质量指标通过后期的种子精选、加工还可以改进,但对于种子生产过程中纯度不合格的种子,要在加工过程中提高纯度,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办法。因此,提高种子质量的关键办法还在于生产阶段,严把生产关。只要生产出来的种子纯度高、生活力强,后期晾晒和清选、加工过程中保证不混杂,就能够保证是高质量的种子。

99.什么是种子的生产许可制度?

种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保证种子质量,国家禁止一般单位和个人进行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只有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当事人具备规定的条件,经过申请获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放《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种子生产。这就是种子生产的许可制度。

另外,为了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不管是否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要是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种子的生产都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

100.种子生产许可有几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只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另外,转基因农作物品种,无论是主要农作物还是非主要农作物都需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因此,种子生产许可分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3种类型。

101.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办种子生产许可证?

在农民自繁自用、科研教学单位研究使用,种质资源保存用于扩繁以及种子公司自己扩繁亲本和原种等非用于商业交换的不是商品种子的情况下,种子生产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102.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关有哪些?

负责种子生产许可的管理机关是生产所在地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种子生产者的注册地没有关系。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位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农业部负责核发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103.种子生产许可证由谁来申请办理?

种子生产许可证直接由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均可以办理。

104.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⑴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⑵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⑶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⑷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生产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种子的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⑵在指定的区域种植;

⑶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5.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⑵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⑶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⑷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⑸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⑹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⑺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⑻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⑼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106.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⑴申请。申请者填写《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⑵受理。审核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指出需要补齐的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补齐。

⑶审核。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达到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⑷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⑸送达。对审批通过的,制作《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对审批不允许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9.荷兰农作物种子产业考察报告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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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作者:廖西元 邹奎

添加时间:2012-02-13 16:37:48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以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公布,为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也引起了国际种业界的高度重视。为推进荷兰种子企业与中国种子企业的合作与发展,应荷兰经济、农业和创新部(荷兰农业部)邀请,种子管理局廖西元副局长、邹奎副调研员,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吴宗弟调研员一行3人,于11月1-3日赴荷兰考察了瑞克斯旺(Rijk Zwaan)蔬菜种子公司、安莎(Enza Zaden)蔬菜种子公司、科因(KeyGene)公司、荷兰种植协会(Plantum),参观了荷兰国际园艺博览会,并与荷兰农业部官员进行了座谈交流。整个考察活动由荷兰种植协会接待和安排。通过此次考察活动,促进了中荷双方的沟通和交流。荷兰种业的成功运作模式,对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荷兰农作物种业已跻身世界强国之列

荷兰在植物种子种苗及育种方面实力雄厚,观赏植物、马铃薯种薯、亚麻种子种苗业居全球领先水平。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种子种苗生产是荷兰重要且高度发达的经济组成部分之一。

(一)荷兰是世界上最大的植物种子种苗出口国

荷兰大约有350家种子公司,植物种子种苗年销售额超过25亿欧元,占全球出口总额的25%,占欧洲植物种子种苗出口总额的47%。其中,园艺作物种子出口额近8亿美元,位居第1位。全球75%的马铃薯种薯国际贸易来自荷兰的种子公司。欧洲市场55%蔬菜、50%园艺作物、40%马铃薯的种子种苗均来自荷兰。

(二)荷兰在国际蔬菜种业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全球十大蔬菜种子公司中有3家源自于荷兰,即瑞克斯旺公司、安莎公司、比久公司,有4家通过收购荷兰本土企业而把重要的分公司设在荷兰,如美国孟山都公司、瑞士先正达公司、德国拜耳公司、法国利马格兰公司等。同时,荷兰蔬菜种子出口额居全球各国蔬菜种子出口额之首,甚至是美国的两倍,充分说明了荷兰在蔬菜种业界的重要地位。

(三)荷兰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培育和品种权保护

据荷兰种植协会统计,1995-2007年,荷兰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超过10000件,稳居欧盟第1位,是位居第2位德国、第3位法国的2倍之多。自1999年以来,中国受理荷兰企业、科研单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14件,涉及10多个植物属和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36件,是国外公司、企业在中国申请新品种权保护最多的国家之一。

(四)荷兰种植协会在农作物种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

荷兰种植协会,全称荷兰育种、组织培养、种子种苗生产贸易协会,拥有450个成员单位,是荷兰植物种子种苗行业的一个分组织,协会以维护整个行业及协会成员的利益为宗旨,在政府及国内外相关团体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并在必要时对政府的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荷兰农作物种业进入中国步伐呈加快之势

在农作物种业领域,荷兰是开展与中国合作较早的欧洲国家之一。跨国种业公司以蔬菜和花卉种子为突破口,采取合资、建立办事处或实验站等方式进入中国种子市场,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后,荷兰瑞克斯旺、安莎等跨国种子企业进入中国种业市场步伐明显加快。目前,在中国注册的外资(含合资)种子企业已超过70家,主要从事蔬菜和花卉种子种苗业务。

(一)荷兰与中国种业合作领域不断拓展

1996年先后成立了荷方控股的纽内姆(北京)种子有限公司、外资(荷兰/中国台北)西安东方种子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了中方控股的黑龙江都倍亚麻育种有限公司。瑞克斯旺公司1998年进入中国种业市场,2001年成立了中方控股的瑞克斯旺(青岛)有限公司,2008年、2011年先后建立了瑞克斯旺青岛研发中心、桂林研发中心,在研发育种、设备、技术、种子生产等方面累计投入1.5亿元。安莎公司1999年进入中国种业市场,2007年、2009年先后成立了安莎种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安莎天地种子(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广东建立了2个研发中心,在山东、甘肃建立了2个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

2009年以来,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所、北京农科院北京蔬菜中心、天津黄瓜研究所、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科研院所,与荷兰绿色遗传研究所、瑞克斯旺公司、尼克森斯旺公司、欧洲龙井公司、纽内姆公司和瓦赫宁根大学等科研院所、种子公司开展了黄瓜、生菜、大白菜、马铃薯等蔬菜作物基因组测序、番茄基因组重测序等方面的研究与应用合作。

(二)荷兰旨在减少种子企业进入中国的制度限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也是用种大国,据初步统计,我国种业市场价值已达600亿元人民币左右,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种子市场,潜在市场价值将达900亿元人民币。跨国种业公司看到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既有进一步加大中国种业市场投资力度的规划,又有突破现行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的想法。荷方关心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

1.中荷合资种子企业股份比例。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57号发布)规定,“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被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即中方企业至少占51%股份。荷方认为,这一政策限制了荷兰种子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为此荷方建议,一是荷兰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多为家族式企业,其研发的核心技术、品种为公司独有,应允许荷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在中国成立独资公司,以实现其在中国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实施前已成立的中荷合资企业,到期后再次注册,股份比例、以及企业增资股份比例应按原规定执行。

2.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条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应具备的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室、检验人员,仓库晒场、种子加工、干燥设施设备及加工厂房,营业场所及售后服务体系,育种机构、科研育种人员、自育品种,种子生产基地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荷方误以为,荷兰在中国的合资等各种形式的种子企业的每种作物均要实现育繁推一体化,并表示难度太大,几乎不可能实现。

中方考察团全面介绍了国务院《意见》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双方达成谅解,荷方表示今后将加大在中国合资公司的投资力度,向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方向发展。

三、荷兰农作物种业快速发展的启示与思考

近20年来荷兰农作物种业顺利实现了从传统育种到分子育种的转变,并在世界种业上取得了明显的优势地位,与其育繁推一体化国际发展战略、高度发达的商业化育种机制、强大的研发基础等是密不可分。

(一)高科技是现代农作物种业的重要特征

1.资本的高强度投入。荷兰种子公司用于研发的平均投入占总销售额的14%,高比例研发投入较好地保证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瑞克斯旺公司2010年度销售额2.4亿欧元,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高达28%,近年来研发投入占比一直稳定在25%-30%;安莎公司2010年销售额1.61亿欧元,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同样高达25%。

2.高比例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在跨国种业公司中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瑞克斯旺公司在世界各地拥有1850 名员工,研发人员800人,占比43%;安莎公司在世界各地拥有1300多名员工,研发人员占50%以上。同时,公司研发部门与科研院所、相关技术公司保持着密切合作关系,共同构成了强大的研发团队。

3.技术的不断进步。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农作物品种选育经历了传统育种、分子育种、分子突变育种、基因修饰等跨越性发展阶段,AFLP、SNP等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技术,以及基因组测序、重测序等先进技术得到了充分利用,为品种的升级换代发挥了巨大作用。科因公司利用自身分析平台的技术优势,结合德国LemnaTec公司的全自动高通量植物3D成像系统,研发的“植物表型组平台PhenoFab”系统,实现了高通量无损伤地鉴定植物各种表型变异,达到了表现型与基因型在育种工作中的有机结合,极大地提高了育种工作效率。

4.品种的不断更新。瑞克斯旺公司选育经营品种涉及3个气候带、25种蔬菜作物,商业化品种 950多个;安莎公司蔬菜种子涉及各大洲、各气候带,商业化品种900多个。两公司每年开发新品种150个左右,新品种的研发年限为 5-15年,一般每6-7年完成一次品种更新换代。较好地保持了公司持续创新能力和稳步扩大的市场份额。

5.种业的高附加值。高质量的种子显著提高了种子的附加值和投入产出比,创造了种子企业的高收益。以番茄为例,安莎公司1粒番茄种子的市场售价1欧元,1公斤种子的市场售价高达30万欧元;种植1公顷番茄,种子投入7000欧元,周年生产番茄60万公斤,市场价值达到了120万欧元。

(二)育繁推一体化是种子企业做大做强的根本途径

1.育繁推各环节一体化。“研发”环节,实现了基础研究、品种选育、生物技术、分子技术应用一体化;“繁育”环节,实现了种子生产、加工、储运、质量保证的一体化;“推广”环节,实现了种子销售、种子出口、种子售后服务的一体化。

2.育繁推各部门一体化。种子科研、生产与市场营销各部门既分工明确、相对独立,又保持着公司整体运作过程中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共同构成了跨国种业公司各部门互为补充而又充分合作的一体化运行机制。

3.国际化基础上的一体化。瑞克斯旺公司在全球有13个育种站、26个子公司,销售范围涉及100多个国家;安莎公司在11个国家建立了20个研发中心,种子生产基地分布于欧洲、非洲、亚洲等三大洲多个国家和地区,市场销售涉及全球16个国家和地区。

(三)高度发达的商业化育种是种子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

考察瑞克斯旺、安莎两家跨国种业公司,其商业化育种体系具有“市场化导向、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研究、集约化运行” 的基本特征。这一研究体系促进了育种方式由经验育种向科学育种的跨越、优良品种产生由偶然走向必然的跨越。

1.市场化导向。跨国种业公司育种以市场为导向,不仅注重培育产量高、品质好、抗性强、适宜设施栽培的品种,以满足生产者需求,而且注重培育营养价值好和感官享受佳的品种,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不仅注重及时掌握并切实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而且注重研究发展趋势、把握十至二十年后市场需求。善于引导社会需求,善于为种植者、消费者创造需求。他们的育种目标明确且长远、市场定位准确。公司发展的过程,是品种商业化价值不断提升的过程。

2、专业化分工。瑞克斯旺公司以黄瓜、生菜、菠菜作物品种为长,安莎公司以番茄、甜椒、生菜、洋葱、黄瓜等作物品种为主,两家公司虽然都从事蔬菜种子业务,但均有明确的主导作物、主推品种。更重要的是他们十分注重内部研发分工,品种研发基本分为优良基因发掘、育种材料创制、亲本组配、品种测试等环节,并在每个环节利用最专业人才和设备开展工作。同时,这种内部“流水线式”研发分工有效规避了员工个人对某个品种或某类资源的完全控制,公司的发展不再依托于某个专家、某个材料,而是基于严密的研发分工制衡制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

3、规模化研究。作物育种中优良基因型往往只有千分甚至万分之一产生机率,基于“规模化、高通量”要求,跨国种业公司在优良基因发掘、育种材料创制、亲本组配、品种测试等关键环节,通过加大资源投入,使每一个环节的研究工作量最大化。大规模的种质资源筛选、大规模的杂交组合测配、大规模的田间小区试验、品种鉴定,以及庞大的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是跨国公司商业化育种的基本面貌。瑞克斯旺的种子病理实验室、安莎公司的番茄品种病毒研究实验室和温室,其规模之大、装备水平之高,是我国任何一个种业公司或国家级专业研究院所都无法比拟的。

4、集约化运行。跨国种业公司研发环节分段后,以统一的育种目标、良性的激励机制引导各环节紧密协作,把优良的基因和材料、专业化研究人员、自动化育种设备有机整合在一起,实现了研发自动化、机械化、标准化的有机统一,育种效率大幅提高。同时,研发体系与生产体系、推广体系间也是互为客户、集约化运行,品种推向市场前必须经过生产体系种植和推广体系认定,保障了从研发方向到最终产品的层层把关,最终满足市场需求。

(四)高质量产品是种子企业品牌创立的基本保障

1.品种好。品种选育目标明确,定位于满足种植者、产品加工者、消费者,以及零售商、贸易商需要,尤其注重满足消费者在产品规格、风味、颜色、方便性等方面的要求,从而选育出了市场定位准确的优良品种。瑞克斯旺公司的抗蚜虫生菜品种,占据了欧洲70%生菜种子市场份额;安莎公司的鸡尾酒番茄、微型彩色甜椒成为公司的主导青椒品种,赢得了市场广泛认可。

2.种子好。严格的清选、精选、检验、包衣和包装等种子采后处理技术运用,保证了种子的高质量。加工环节,种子清选、重力选、规格选一机同步完成,通过这一环节去除杂质和不符合标准的种子,种子淘汰量达70%左右,仅保留30%左右形状和大小均匀一致的高质量种子。种子检验环节,除进行水分、芽率等种子质量常规指标检验外,还进行实验室种子苗期病理检测,凡出现感病植株,则此批种子全部淘汰。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统一进行包衣或丸粒化处理后,分级包装、储藏待售。同时,注重先进种子加工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安莎公司开发的红外线鉴定种子胚活力技术及设备属独家拥有,进一步强化了种子质量保证。

3.服务好。种子售后服务是跨国种业公司市场营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技术培训、现场考察、媒体宣传、专家热线等方式,为种植业提供品种、种子和生产技术的全程服务,加强与农户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反馈经销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内容。有效树立了企业形象,提升了企业品牌影响力。

(五)在更高水平上竞争与合作是跨国种子企业发展的重要趋向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孟山都、瑞士先正达等国际种业巨头在生物技术领域的迅速崛起,以及国际种业界兼并与收购浪潮的掀起,对荷兰种业形成了强大冲击和严重威胁,面对生物技术的高额投入和较高的技术门槛限制,催生了荷兰3家蔬菜种子公司、2家大田种子公司在生物技术研究领域的合作,5家种子公司各投资20%股份,于1989年在瓦赫宁根成立了专注于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应用的生物种子公司(bioseeds),并设立了合资子公司-科因公司。各股东公司平等地利用科因公司提供的先进技术,及时开发有竞争力的品种,保持了较好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效益。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因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巨大变化,有的股东因为被其他公司收购而退出,新的股东随即加入,从最初均由荷兰股东组成,发展到现在由国际化股东组成(荷兰安莎、瑞克斯旺、法国威马和日本坂田4家公司各占25%股份)。科因公司的发展历程开创了国际种业研发领域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的新格局,在提高行业整合度和促进研发创新工作不断深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推进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快速发展的建议

农业强必须种业强,种业强必须企业强。荷兰蔬菜和花卉产业位居世界领先水平,主要得益于高度发达的农作物种子产业,得益于拥有世界级的蔬菜、花卉种子企业。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应充分学习和借鉴荷兰种业的成熟理念和先进经验,加快缩小与国际种业之间的差距,努力实现由用种大国向种子强国转变。

(一)转变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企业做强做大。一是强化企业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最优质的服务是荷兰企业成功的关键。我国种子企业在服务方面差距明显,注重种子销售,缺乏后续服务;注重经济效益,缺乏商业信誉和品牌建设;注重眼前利益,缺乏长远目标和规划。如果说技术落后,还需较长时间追赶,而强化服务意识,则已成为缩小与国际种业差距的当务之急。二是强化国际化视野。荷兰企业的发展得益于其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布局,其资源、技术、人才、市场的国际化,保障了发展的先进性和竞争力。我国企业发展目前还多是面向国内市场,依靠国内资源。企业做强必须清醒地看到差距,建立国际化的种业发展理念,实施“合作交流、优势互补、产业关联、资源聚集”,走出去,请进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意识地缩小差距,尽快提升竞争能力。三是推动企业兼并重组。顺应国际种业发展潮流,鼓励种子企业实行差异化并购、区域化重组、专业化发展等模式,通过在国际、国内实施兼并重组,努力实现做强做大。

(二)强化企业主体,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提高企业育种创新能力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一是引导企业创新育种理念。借鉴荷兰种业发展先进经验,应用“科学设计、明确分工、标准规范、流水作业”的现代商业化育种理念,实行“市场化导向、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研究、集约化运行”为基本特征的“工厂式”科研育种管理模式,提高育种效率。二是鼓励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和队伍,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市场需求确定育种目标,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着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三是支持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创造条件、创新机制,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先进育种技术、育种材料和关键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三)严格品种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鼓励种业科技创新和保护创新,是推进种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一是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大新品种保护力度,提高新品种保护效果和效率。建立新品种权转让交易平台,规范品种权转让行为,保障品种权人、被授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品种权执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对制假售假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的“一票否决”。三是实行立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同步申请保护,过程保护(商业机密)和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并重,专利、品种权、商标、著作版权并用,从而形成目标明确、结构清晰、手段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0.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篇十

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标及对应地块的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出让、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和调整应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七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明确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内容,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纳入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九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核实过程中,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上限所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

第十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十一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在不影响国家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凡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容积率指标。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修编调整,导致地块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要求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出让地块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确需调整的。

住宅建设项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且必须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两年内未开工建设;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三)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公告预售,同一地块剩余土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拟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可以调整的,应组织专家和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障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经论证初步认为合理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经论证、听证、公示认为可以调整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及论证、听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并及时将依

法变更后的容积率指标抄告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不同意调整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核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六)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补缴凭证,办理后续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动调整已出让地块容积率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方案,陈述调整理由,并组织专家和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二)经论证初步认为合理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土地受让方的意见,并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经公示、征求土地受让方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认定可以调整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容积率指标抄告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持《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整后容积率重新核定、收缴土地出让金。

(五)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后续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调整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出经法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如超出,应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收回该宗土地,按照“招拍挂”程序,重新组织出让,并报上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且不得妨害公共权益,不得妨碍周边住宅的日照、通风,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动调整容积率的,土地受让方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支付相应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七条 因调整导致地块容积率增加或减少的,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应补缴或退还相应土地出让金,其标准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

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加强对全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市、县违规做出的相关行政许可,依法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第十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申请调整容积率需提供材料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报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应当对批准的容积率对应的土地价款缴纳情况进行复核,未缴清的,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图纸与所附技术经济指标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市、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放大基础尺寸、改变建筑层数和高度、提高容积率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罚,并抄告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对未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对该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5000平方米以内合理误差为1%;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0.5%)造成实际容积率超过规定要求的,按规定补缴相关规费。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告房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暂停建设单位商品房销售,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超容积率在5%以下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到国土资源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容积率确定。

(二)对超容积率在5%(含5%)以上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调整容积率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二)未将依法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依法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对不应调整容积率的项目进行容积率调整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的;

(五)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六)未依据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报告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与容积率调整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理由、依据和规划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与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文函等资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归档备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其他集镇和独立工矿区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1.农作物种子经营指南(之十九) 篇十一

《种子法》规定的条件比较原则,需要种子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灵活掌握,从种子立法的根本目的的出发,合理发放种子经营许可证。为使全国各地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掌握比较一致的合理尺度,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75.办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办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除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外,最低限度还要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的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

(2) 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 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注册资本是企业开办时,企业所拥有的净现金、净实物资本和无形资本的总和。

176.办理一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办理一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 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 有能够满足检验需求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177.办理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办理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 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2) 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 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178.办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办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 申请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

(2) 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 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经营量的50%以上;

(4) 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 有加工成套设备;

(6) 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 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育种机构是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从事新品种选育的部门。相应的育种条件一般要求具有种质资源材料、专业的育种技术人员、育种的试验场地、特征特性的测试手段等。

自有品种一般指自己选育的品种,不包括购买的品种和种子,也不是指自己生产的种子。

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指生产种子的基地比较固定,种子繁育基地是生产种子的地点。由于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种子公司一般难以获得成片的大面积的土地,所以种子繁育基地不一定是公司自己拥有的,也可以是通过合同、联营或者其他形式形成的比较固定的基地。

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可以是本省的检验员,也可以是外省考核合格的检验员,但必须是本公司的检验人员。

以上第(2)、(3)、(4)、(7)等项一般在企业成立时是难以具备的,而只有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肯达到。比如,在企业成立之初,一般没有自有品种,即使有也谈不上销售量占公司的50%以上,也无从证明有稳定的销售网络等。所谓稳定的繁育基地和稳定的销售网络,要达到稳定,至少要有数年的生产销售情况证明,一年或两年的情况称不上稳定的标准。因此,要申请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证,一般要以获得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开展种子经营一定年限为前提。

179.办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除需要具备与上述作物类相同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外,还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1) 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2)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3)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80.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除需要具备与上述作物种类相同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要求:

(1)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良好信誉的企业;

(2) 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技术和设备;

(3) 经营粮、棉、油作物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4) 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5) 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6) 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禁止从事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181.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 哪些材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 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 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实行育繁推一体,向农业部申请种子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2) 自有品种的证明;

(3) 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申请从事转基因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专职人员的证明、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的审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设立中外合资种子企业的,还要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2)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及各方董事派书,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

182.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哪些程序?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经过下列程序:

(1) 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

(2) 申请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调查。

(4) 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183.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手续?

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程序相同。

12.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篇十二

要从战略高度上、各个环节上全面实施种子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 明确各个环节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实施定目标、定任务、定奖惩制度, 围绕着种子质量开展工作。全体职工要在自己的岗位严把好种子质量关, 尽职尽责, 在每一个环节、每个人把“质量第一”的信念作为企业生存的法宝。

2 加大种子法规的宣传力度

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 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方式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种子法》的了解和识别伪劣种子的能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用种理念。利用科技下乡宣传、电视、广播和会议培训等多形式多手段, 向农民朋友宣传种子的法规法律, 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知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针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存在的生产经营技术问题进行集中讲解和培训。结合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 把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宣传到村、讲解到户, 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态势。

3 加强种子质量管理, 严把种子质量关

种子质量衡量指标是种子净度、种子水分、种子发芽率和品种纯度4大指标。从2008年起我国执行的种子质量标准标注的方法是:杂交水稻国标二级种的质量要求是净度不低于98%、水分不高于13%、发芽率不低于80%、纯度不低于96%;杂交玉米国标二级种的质量要求是净度不低于98%、水分不高于13%、发芽率不低于85%、纯度不低于96%。为严把种子质量关, 种子管理站应加强自身硬件和软件建设, 引进先进的检验设备, 加强工作人员的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提高其综合素质。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经营单位的管理, 对引进和销售的种子按照要求进行复检, 复检率要达到100%, 对复检合格的种子开具复检报告单, 并准许销售、贩卖, 对复检不合格的种子严格做转商处理, 禁止作为种用。

4 加强种子品种管理

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新品种的管理力度, 严控劣质品种流入市场。建立当地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联合攻关机制, 鼓励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和个人引育开发新品种, 不断推出符合高产、优质、高效、安全要求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 持续提高本地种业的核心竞争力。把完善品种区试网络建设、强化品种试验推广体系建设、严格试验程序和标准等工作作为加强新品种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 加强品种试验管理, 提高品种试验质量, 保证区试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 做好辖区受保护新品种的维权工作, 坚决查处品种侵权案件, 对可能出现的品种权纠纷, 积极主动进行协调, 防患于未然。

5 严把种子准入关

加强对申办种子生产和经营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审核工作, 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不予上报审批。对委托经营、分支机构和不分装经营3种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实行风险协议连带管理, 加大其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依法取缔不具备经营种子资质的个体经营户, 并收回经营备案凭证, 净化种子市场环境。

6 完善检测手段, 严防劣种流入市场

严格检验是控制种子质量的重要关卡, 也是判断种子质量好坏的重要手段。要严格检验工作就要完善检测手段、稳定检验人员队伍, 围绕着提升种子质量开展工作。建立种子必须先精选再入库, 检验合格才出库的制度。并做到随时入库, 即时检验。新种入库后必须在一个发芽周期内做出室内检验报告, 根据检验报告确定该批次种是否能进入种用市场, 对不合格的种子一律转商用, 禁止进入种子市场流通。对作假掺劣者, 坚决查处,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准备调运的种子, 手续一定要齐全, 质量要合格, 并附有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手续。对现有库存种子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验, 特别是过夏后进行翻晒, 并随时掌握库存种子质量变化情况, 并对出库的种子经过检验合格后出具质量报告单方可允许出库。对调入的种子要进行查证检验, 严格把握质量关。

7 加大种子执法检查力度

加大种子执法力度是确保种子质量的重要措施, 在执法过程中, 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 与工商、标准计量单位合作, 对市场上无证照经营者进行处罚和扣押, 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对私自调种引种者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经营户要进行严厉打击, 切实保障合法经营者权益, 保持种子市场的稳定。把执法检查重点放在经营假劣种子, 经营未审定品种、越区品种、种子来源和无证经营4个方面。会同农业法规组、公安局治安大队和电视台, 采取联合办案, 设线举报, 突出检查等有效措施,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摘要: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 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 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更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 加强对种子的质量管理工作, 对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如何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做一探讨, 供同行参考交流。

1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篇十三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保证检验机构出具准确可靠结果,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的能力验证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能力验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承担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国家中心应当根据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需要,每隔3年编制能力验证计划,经评审通过并报农业部批准后公布实施。

能力验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目标、验证项目、作物种类、时间安排、拟参加的检验机构等事项,并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过程管理,保证能力验证活动组织严密、程序严谨、运作有序、评价合理。

第六条 能力验证样品由国家中心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备。指定承担样品制备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样品选择、样品制备、异质性测定以及样品包装标志等方面的能力。

制备的验证样品由国家中心统一分发给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机构。分发的验证样品应当附有样品接收确认单、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式样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检验机构收到验证样品后,对样品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向国家中心回复样品接收确认单。包装损坏或者样品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换。

检验机构应当在其所在固定场所独立完成验证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送结果。

第八条 国家中心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技术规范》对检验机构报送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轮次能力表现评价。评价标准分为结果满意(用A表示)、结果基本满意(用B表示)、结果不满意(用C表示)和结果不合格(用BMP表示)4级。

第九条 国家中心应当及时出具能力验证结果报告,送达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主要反馈检验机构参加验证项目的能力表现,对于结果评价为C、BMP的还包括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十条 能力验证活动以3年计划为一周期。每周期结束后,以检验机构最后3轮的轮次能力表现确定计分,按照累积计分对检验机构能力进行总体水平评价。评价标准分为A、B、C和BMP4级。

第十一条 每一轮次能力验证活动结束或者每一周期能力验证计划完成后,国家中心应当及时将能力验证结果、工作完成情况等相关事项报告农业部。

农业部向省级发证机关通报检验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

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应当作为检验机构随后接受扩项考评、复查考评的重要评审内容。能力验证结果总体水平评价为A和B的,可以简化或者免除相应的能力验证考评项目。

第十三条 能力验证总体水平评价的结果由农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告。

能力验证结果总体水平评价为A和B的检验机构,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选择或者推荐承担种子检验任务的单位。

第十四条 能力验证结果轮次能力表现评价为C的,发证机关应当督促检验机构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暂停其承担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纠正措施及其实施有效性记录应当报送发证机关备案,并作为检验机构随后接受复查考评的重要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 能力验证结果轮次能力表现评价为BMP的或者连续两次评价为C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检验机构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实施整改措施的记录以及有效性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经发证机关确认后,方可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对于逾期未提交有效性证明材料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能力验证结果总体水平评价为BMP的,由发证机关取消检验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能力验证结果为BMP:

(一)应当参加而不参加或者逾期未提交能力验证结果的;

(二)采取分包、合作等方式而不是独立完成验证样品检验 工作的;

(三)检验数据或者结果弄虚作假的;

(四)与其他检验机构相互询问或者串通,抄袭、伪造数据或者结果的;

(五)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能力验证活动中的样品已知值、检验机构和验证样品编码、验证试验相关数据、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在公开之前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国家中心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前期试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开展新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

第十九条 国家中心应当建立和保存能力验证档案及其相关记录,包括能力验证实施文件、能力验证计划、参加检验机构名单、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以及后续处理文件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能力验证,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发送统一制作的验证样品供多个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通过统计分析所获得的检验结果一致性来评价检验机构从事特定种子检验活动的技术能力。

(二)能力验证计划,是指为评价检验机构技术能力表现所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能力验证活动,是指为达到能力验证目的所采取的设计、计划、运作、评价、报告等一系列工作。

14.农作物种子贮藏技术 篇十四

1 精选种子

为保证种子在贮藏期间安全稳定, 不受意外损耗, 除贮藏条件应充分保证外, 还必须要求入库的种子要达到“纯、净、饱、壮、健、干”的标准。未成熟的、穗发芽的、受潮受冻的、感病和受药害的种子不可留种, 严格清选分级, 剔除瘦瘪粒、破碎粒、虫蚀粒及死种子、虫尸、杂草种子等各类杂物, 以避免和抑制病虫发生危害;同时可延长种子的保质期, 降低损耗。

农作物种子在进仓前, 不仅要按不同品种严格分开以免混杂, 而且同一品种的不同产地的种子, 由于收获时的含水量、纯度、净度也不尽相同, 所以不能放在一起贮藏。要先把同一品种, 不同来源的种子, 或不同时期收获的种子, 分别堆放加工干燥, 然后经过种子检验, 水分、纯度、净度相同的种子方可混在一起进行贮藏。

种子经过干燥、精选后需挂上标签和卡片。标签上应注明作物、品种上、质量指标、产地、生产单位、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检疫证编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审定证书编号等, 卡片应在包装封口前填好装入种子袋内。入库时按种子类别分别堆放、防止混杂。

2 种库处理

2.1 种库清仓

清仓包括仓内清洁和仓外清洁。建立完整的清洁卫生制度, 做到“仓内六面光, 仓外三不留 (垃圾、杂草、污水) ”, 仓内清理不仅要清除库内的残留种子、杂质、垃圾等, 而且还要清理仓具, 如麻袋、围楷、苫布都必须清理与修补, 还应注意与种子接触的工具、机器的清洁卫生。种库内如发现虫窝、鸟窝要彻底剔刮。残缺墙面要修补并粉刷。仓外清理铲除杂草, 排除污水, 确保仓库周围不积水, 使仓库外环境始终保持干燥整洁。

2.2 种库消毒

种库消毒是减少病虫滋生的基础。库房的消毒有喷洒、喷雾、挂条和熏蒸多种方法。①空仓消毒每立方米仓容用80%敌敌畏乳油100~200mg稀释后进行喷雾, 也可用0.5%~1.0%的敌百虫药液喷雾, 施药后门窗必需密闭72h才能有效, 消毒后需通风24h方能进仓, 以保人身安全。②熏蒸可用磷化铝熏蒸, 用药后关闭门窗3~4d, 然后通风2~3d, 以保证人身安全。

消毒后种子入库前, 再彻底清扫仓库一次, 方可存入种子。

3 严把种子入库关

严格禁止高水分种子入库, 种子含水量的高低对贮藏的稳定性起决定性作用, 必须达到作物种子的安全贮藏含水量要求, 如水稻种子的含水量需≤14%, 大豆、玉米、小麦种子含水量需≤13%。

种子入库时, 种子品质、种子成熟度和破碎粒多少应符合规定标准。入库种子必须有种子检验合格证, 不具备条件坚决不准入库。对不合格或受潮的种子要进行进一步的精选、风干、清除、加工, 质量合格后方可重新包装入库。

4 种子在仓内贮藏方法

4.1 散装堆放

农作物种子在种库的存放多使用堆放的方法, 种子的堆放应本着有利安全储藏, 充分利用库容, 防杂保纯, 便于通风、搬运、检查为原则。坚持按照不同品种、不同级别等分别堆放, 堆垛上要设有标牌。散装堆放要求仓库密封性能好、种子含水量低、品质一致, 散装种子堆放有围包散堆或围囤散堆, 散装高度一般为2~3m, 散装直径不超过4m, 围沿应高出种子0.1~0.2m, 为方便管理和检查, 堆垛与堆垛之间相距0.6m作为操作道和通风道。堆垛应离仓壁要有0.5m距离。

4.2 袋装

袋装种子常用的有实垛法或“非”字形堆法。袋装种子内外有标签, 标明种子品名、产地、年份、入库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垛高和垛宽根据种子的干燥程度和种子的状况而定, 但必须保持种子垛的两个侧面在取样时能够接触到, 垛向应与库房的门窗平行, 这样打开门窗时有利于空气流通。

5 防止“出汗”和“结露”

新入库的种子易出现“出汗”和“结露”现象, “出汗”是由于种子内部生理生化活动的结果释放出大量的水分造成的。而“结露”是由于种子堆周围大气温度、湿度与种子本身的温度和水分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的。为防止出现“出汗”和“结露”现象, 在贮藏数量大的情况下采取勤翻动、扒沟、挖塘、摊晾等辅助散发湿气降湿措施, 以免湿热扩散, 在晴天应及时挖掘表层湿热种子翻晒, 麻袋包装种子应及时倒包摊晾或翻晒。

6 防虫措施

6.1 入库前的防虫措施

a.利用人力或动力机械设备, 过风和筛理将害虫从种子中分离出来, 而且还可以使害虫经机械作用撞击致死。经过机械处理后的种子, 不但消除掉仓虫和螨类, 而且能进一步除去杂质、降低水分, 提高种子的质量, 有利于保管。

b.利用种子烘干机械加温使种子提高温度, 达到降低水分、杀死仓虫的目的。进行人工干燥法必须严格控制种温和加温时间, 否则会影响发芽率。出机种温不宜超过43℃, 受热时间应在30min以内。如果种子水分超过17%时, 建议采用两次干燥法。

6.2 入库后的防虫措施

低温杀虫法:此法适用于北方。利用冬季严寒可直接杀死种子中的害虫。在平均气温低于-5℃的季节, 选择寒冷而干燥的傍晚打开仓库门窗, 使冷空气在仓内对流, 并结合耙沟、翻捣等方法, 使种温降低到外界的低温状态, 一般持续数天以后, 关闭门窗, 进行密闭。种子含水量20%以上时, 不宜在-2℃以下冷冻;含水量18%~19%时, 不宜在-5℃以下冷冻;含水量17%左右时, 不宜在-8℃以下冷冻。

气调防治法:采用真空充氮、充二氧化碳、自然脱氧、微生物脱氧、分子筛富氮脱氧的方法抑制种堆中的害虫及微生物的生长。

参考文献

[1]郝建平, 时侠清.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4.

[2]董海洲.种子贮藏与加工[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 1998.

[3]付宗华, 钱晓刚, 彭义.农作物种子学[M].贵阳:贵州科技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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