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改革

2025-01-22

信访制度改革(精选12篇)

1.信访制度改革 篇一

:完善和改革信访制度——从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2-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会

【摘要】目前,涉诉信访已成为各级法院的沉重压力和负担,法院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由于缺乏原则,出现无法可依等主客观因素,理论研究上更是缺乏足够的重视。对此,笔者从信访制度的概念、重要性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涉诉信访的改革设想及今后对信访工作的完善。

【关键词】信访制度;涉法涉诉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我国社会当前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使信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在众多信访中,涉及法院的涉诉信访为最多,民生问题凸显,它反映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对国家司法制度和人民法院的信赖。随着各种不可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众多民生问题已成为民众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这些矛盾的重要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俱增,诉讼主体多元化,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也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影响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目前存在对涉法涉诉信访法律规定不完善等主客观因素,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却显得懦弱而又缺乏原则,理论研究上更是缺乏足够的重视,使涉诉上访现象成为目前各级法院普遍面临着的一个难题,而且越来越困扰着法院的整体工作,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冲击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极大地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完善和改革信访制度成为保护民生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

一、信访制度的内涵

2005年1月5日,我国颁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信访的内涵,信访,即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1]。《信访条例》的颁布一方面及人民政府保持了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保护了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信访秩序。其中第一条就制定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涉法涉诉信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就是涉及到法律和诉讼,当事人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一切信访活动。从狭义上讲就是诉讼终结之后的申诉活动。信访事项一般包括:不服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和问题,寻求相关帮助;对相关司法问题提出各种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我国的信访制度规定了群众可以向村、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信访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都要为信访群众提供信访的一切便利,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不服的除了申诉以外,还可以通过信访来反映问题,解决问题,这是各级人民法院发现错案的最好方法之一,同样也是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能听到社会底层的声音和意见,又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信访作为实现民主的机制被提高到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历来倍受重视。法院的涉诉信访制度也就成了司法民主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涉诉信访工作的现实处境

(一)涉诉信访工作的现状

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据最高法院统计,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来信来访422万件人次,上升6.2%。2003年最高法院接待处理集体上访比2002年上升16.9%和10.8%[2]。近五年,我省某中级法院共接收群众来信674件,接待来访人员826人次,其中,申诉、复查立案295件。2007年,当地政法委挂牌督办2件,省委督办、全国人大信访局交办2件,省法院挂牌督办5件,中院挂牌督办21件,共计32件涉诉信访案件。近几年,各地法院采取各种措施解决涉法涉诉案件,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二)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境

目前,信访逐渐增多,一些上访群众在多次上访得不到解决后,就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尤其是涉法涉诉的群众,在所有信访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涉法涉诉案件绝大部分是因为司法救济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一方面,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胜诉的一方为得不到执行到处找关系,上访;另一方面,败诉方不管判决是否公正,为了满足虚荣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更是积极地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不仅找政府,找上一级法院,还意图通过媒体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许多上访群众往往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或法官徇私舞弊等,要么找领导批示干预,要么要求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理一次。有的在多次上访后,虽然有了相关部门的答复,但仍然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上访。

我国的信访机构一般都是属于所在机关的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接待来信来访,本身不能够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同样法院也没有专门设立涉诉信访机构,多在立案庭下设信访组, 一是人员缺乏;二是不能引起信访人员的重视;三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使有些问题久拖不决,也导致上访不止。如,青海省某中级法院立案庭成立于2002年6月,现有法官6名,其中庭长一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4人,书记员1人。立案庭下设立案组,信访组,案件流程管理组、申诉复查组。

(三)涉诉信访机制的弊端和长远危害

1、立法上缺乏对长期缠诉闹诉者的处罚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只针对了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阻碍证人作证,及作伪证,转移财产及不履行生效判决与防碍公务七种情形,而种种严重损害法院形象,冲击法院秩序的缠闹诉行为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法律上对长期缠闹诉行为处罚规定几乎是空白,这就使法院在处理时感到无法可依,无从下手。例如:权开春以“流氓恶霸刘某某”,“花柳病”“充当走狗”等等恶毒语言攻击法官与法院进行的缠诉闹诉,若是公民之间有如此的诽谤,诬陷行为,受害一方肯定会强烈要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公民之间也不敢有如此肆意妄为的诽谤,诬陷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一些上访老户正是钻了法律上的空白,吃准了法院拿他没办法,才敢采取上述种种缠诉闹诉的行为。法院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当法院的自身形象受到攻击,法官本人的名誉与尊严受到侵害时,又有谁来保护!对此法律的回答却是暖昧模糊的沉默。

2、对缠诉闹诉行为处理不力,姑息纵容着缠访老户将闹诉行为进行到底。对上访老户的缠、闹诉行为,人民法院大多采取劝、让、哄的怀柔政策令其息诉,不能凑效时也只能无可奈何地听之任之,而能让其息诉的毕竟只占极少数,常常被当作先进案例进行宣传。最近笔者留意到《人民法院报》有三四篇有关在法院的努力下上访老户息诉的案例消息报道。其中,2004年8月20日有一篇《功到深处访自息》的报道比较典型:湖北省郧县一上访老户刘大林因被该县法院强制执行了1997年至2001年依法应交纳的472元的提留款而长期上访申诉,连年上访误了农活使其家境更为贫寒,该院院长知道其困难后亲自为其跑成了2000元的扶贫资金,刘大林拿到钱后激动地表示再也不上访申诉了。院长的爱民息诉之心当然值得嘉许,但这种缺乏原则性的做法显然不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根本方法,有时碰到另外一些人反而会助长他们闹诉缠诉的气焰,无益于法院审判权威的树立。[3]

目前,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有其积极地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积极地一面,即反映社情民意,通过涉法涉诉纠正一些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消极地一面,主要表现在对审判工作、法官队伍、法院形象等的影响。对于许多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一层一级地申诉,有的甚至于对法院作出地裁决仍然不服。反过来再通过党委、人大、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反复申诉,甚至直接向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写信告状。大量地信访案件,法院不仅要投入一定地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也会造成办案法官的心理压力,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结。这种状况如果任其长远发展下去,最终必将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形象,削弱了司法权威。

三、对法院信访制度改革的定位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信访工作的职能就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4]对于法院来说,一方面它可以反映民情民意,排解矛盾,另一方面可以借助这一信息渠道,起到监督和改进司法的作用。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就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基于以上定位,涉诉信访应该是一种对司法的救济,司法程序所不能实现的正义可以在信访的制度中继续探讨,让它起到一种补充的权利救济功能。对法院而言,涉诉信访是一项现实、被动、高效的制度更新机制,具有促进民主与法治的功能。对法院而言,信访制度的改革,首先要独立设立信访机构,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使涉诉信访充当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调器(4);其次,配置相应的人员。配置有法律知识、工作经验的人员来抓信访工作;第三,要有明确的工作措施、工作制度。如工作措施上采取认真听取当事人反映问题,重点抓排查处理,定期审查,定期来访解决,以案讲法释明,以及说服教育等,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行息访。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信访登记体系和办结体系,不仅可以准确统计信访量,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克服目前当事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和司法公信力的消弱。同时积极推动司法改革,消除诱发信访的制度性根源,减少信访的绝对数量,使矛盾不致激化。

四、涉法涉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涉法涉诉制度的改革和设想

1、法院设立信访办,使其成为法院独立的机构。其职责是:(1)处理答复来访信件;(2)处理答复接待涉诉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3)审查、转达当事人的非诉信件;(4)接待来访群众法律咨询;(5)负责处理院领导及上级法院交办的工作;(6)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目前,作为法院信访办事机构的立案庭,负责法院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对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和本院的信访工作。面对众多工作和日益增长的信访案件,在立案庭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其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不足,甚至造成对信访案件的相互推诿、敷衍和拖延等现象,导致信访协调解决功能的发挥。信访群众对法院的答复不满意,又会向上一级法院、政府部门及媒体等单位不断上访、缠诉。因此,设立法院独立的信访机构,能增强信访工作职能的发挥,提高其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当前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

2、明确各级法院信访职能的权限,对上访人实行限制信访。对各级法院信访办工作人员设立依法享有法定的调查权,责令被信访的基层院、庭作出书面报告的权力,以及公开调查报告的权力。实行信访机构直管,严格划分各级法院信访办责任权限,使上下级法院信访办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发挥解决问题的能力。把信访办的主要目标放在解决问题,救济权利,提高效率,找出违法和失当行为上。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法院“大信访”格局。同时对上访人实行限制信访。如,对已经生效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信访的,可以由原审法院受理信访,对确实有问题的,信访办可以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是否提起再审;对没有问题的信访案件,尽量用法理来释明问题,解决问题。当事人对原审法院信访办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信访办申请。对二审生效案件的上访,可以由二审法院信访办受理。当事人不能越级上访,越级上访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政府部门也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限制上访不仅能减少信访案件,而且可以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裁决的既判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设立专门的信访司法救济制度。2005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有些法院还设立了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这些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心愿,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国外,对信访的救济也已经有先例,如总统基金、总理基金,这是国外解决信访问题、减轻信访压力的一个很重要的物质基础和途径。我国设立专门的信访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将信访矛盾交由整个社会群策群力解决。

(二)涉法涉诉制度的完善

1、加强信访制度建设。近些年来,各级法院推出了领导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岗位目标考核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形式。同样对信访工作也应建立起信访工作制席,如,制定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信访工作管理制、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以及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等等,从而在改革信访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科学的管理体系。以一种开放的、灵活的机制,有效的制度来协调各种矛盾,提高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率。减少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冲击力,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确保案件质量,树立司法权威,勇于纠正错案,加强信访接待,杜绝敷衍推诿,下功夫把息诉工作作细作实。对于缠诉老户的闹诉行为,我们首先要克服厌战情绪,坚定信念,坚持司法为民,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融汇贯穿于信访工作中。一要严把案件质量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二要坚持有错必纠,勇于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三要加强信访接待工作,使上访老户工作有部门办,有人管,杜绝和避免出现上下级法院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不明情况发生,并要求信访法官在工作中注意对缠访老户的思想教育,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使他们了解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的理由,争取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促使他们早日息诉罢访。四要建立上访老户档案,共享信息资源,其目的就是使党委、人大、政府及各级检察、法院信访部门能够共享信息,协调一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及不知情的外部监督。

3、加大公开处理的力度,利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其罢访息诉。缠访老户之所以采取种种闹诉行为,就是要蛊惑、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利用舆论的力量迫使法院向其就范,因此,我们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正义凛然的氛围中,进行有理有据的公开处理,利用舆论的力量迫使其罢访息诉,可采取以下举措。

(1)公开审理、公开听证。办案人员在做好充分准备后,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听证,当庭质证、认质,当庭评断,当庭宣判。同时请媒体采访报道,专家点评,通过全程透明的公开审理、公开听证,不仅可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而且对缠诉者也可以形成一种舆论压力,促使其反省自己,息诉罢访。

(2)公开宣判,公开处理。针对缠诉老户胡搅蛮缠,采用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法院公正裁判的情况,采取大造声势,大造舆论的方法,邀请有关单位和媒体,深入基层,组织群众及缠访老户的亲属参加公开宣判会,同时利用公开宣判的机会,抓住缠访老户认理服法,广大旁听群众对案件是非曲直一目了然的有利时机,对经说服教育仍缠闹不止的上访老户,区别情况,选取时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开进行处理,该司法拘留的司法拘留,该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该判刑的坚决判刑,并昭告社会,以儆效尤。

(3)公开谴责。法院签署公开谴责令,张贴在交通要道,刊登在报纸上,利用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其反省和约束自己,遵守和服从法律。

4、配备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在法院工作有一定年限的审判人员。同时将信访办与法院各业务庭视为同等地位的庭室,使其具有一定的组织保障。信访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俗话说:“打铁须自身硬”,许多信访事件本身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缺乏专业审判领域知识和经验的信访法官仅仅根据来访者的一面之词所作出的处理和答复往往会产生偏颇,造成上访者的不满和继续上访。所以,应该选调一些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在法院工作有一定年限的审判人员担任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

5、将涉诉信访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政治稳定,除了法院要自身更新观念,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外,还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与法院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6、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防止矛盾激化,及时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因此,在审判工作中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调解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经常化、正常化、规范化,使上诉和申诉、上访数量日益下降,真正做到输赢皆服,案结事了。

【作者简介】

祁得春,单位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余慧玲,单位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注释】

[1]佚名著:《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讨》 载http:///与2008年6月25日访闻。

[2]于喜胜:《论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 http:///article与2008年6月30日访问。

[3]祝玉芝著:《法院的尴尬 法律的无奈》 载《青海审判》2005年第2期。[4]刘卫忠综述:信访制度改革研究大有可为——信访制度改革研究座谈会。

2.信访制度改革 篇二

在中国, 信访制度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这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新港制度其实是我国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一个产物, 国家和执政党通过信访制度治理国家, 实现对于社会的控制。在信访制度下, 我国的信访活动得到了有效的治理, 信访总量有所好转, 信访秩序得到了合理的控制与引导。然而, 我国的信访制度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 信访总量虽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这并不意味着信访总量呈现出偏低的趋势, 相反, 它仍旧以每年上升的比率在增长。

2 既有信访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其所面临的实践困境

我国信访形势非常复杂, 这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 民族繁多, 人口密集的原因造成的, 我国政府也曾制定了相关法律措施规范信访制度体系, 系统化的法律法规看似为我国的信访现状提供了"一剂良药", 但是这剂良药还是"不够苦口", 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且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 还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我国现有的信访规范体系法律效力层级低, 且相互协调性不够。当前我国规制信访活动的法律规范就是2005年修订的《条例》, 这部法规就星盒子而言是一部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 也就是具有行政性质, 因此, 它的效力没有由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来的法规规范的效力高。这种立法状况不利于现实信访制度的发展, 它无法使得相关信访机关的工作权力得到法律规范的有力支持。

第二, 现有信访机构设置混乱, 缺乏统一的协调和规制。我国现有的信访法规规定信访工作的主体大多是各级行政部门, 但是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 很多国家机关又涉及到了信访活动, 它并不仅仅局限于各级人民政府。因此, 对于信访制度主体这个层面上来看的话, 除了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事业单位都可以设立相应的信访机构。这样有利于促进各类信访部门形成一个体系化的机构。

第三, 信访部门职权有限, 但职责重大。从我国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信访部门的权限只是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 桥梁的两端沟通的是国家机关与有诉求的公民, 所以, 信访部门没有权限去直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去解决民众所遇到的诉求。但是, 信访部门作为一个特殊的部门, 在实际生活中却被赋予了许多意义, 上层国家机关不但要求它要耐心细致接到来访群众, 沟通好民众的要求, 做好一定的疏导和指导工作, 还要求它要遵守自身应有的权限, 不能越权办事, 被要求需要遵守许多方面的职责, 这与它本身具有的传达、协调、督促、交办功能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同时, 国家还赋予它更重的职责这使得信访部门承受了更重的压力。

第四, 作为补充性救济的信访制度, 却消解了司法权威。我国的信访部门是一个体系化的部门领域, 信访部门的权则虽然有限, 但是由于信访部门自身的性质, 其权利的行事必然要受到多个的部门的协助, 许多信访案件都要通过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甚至司法机关的介入, 这些案件严重干扰了司法的权威, 甚至改变了司法机关原有的审判裁决, 同时一些信访人信访目的不纯, 往往从中可以获得利益, 影响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 信访制度已经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而是变成了一种危害国家安定和谐的重要威胁, 这些矛盾的形成都需要我们进行深深的反思。

3 宪法框架下信访制度的位置与功能名实相符

综上, 我们可以明白信访制度的缺陷已经显现, 这是与我们刚和国家建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 我们需要对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一个梳理, 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与建议, 立足于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 协调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 寻求改革措施之间的共性。

4 统一《信访法》凝聚信访改革的共识并从制度层面破解信访的制度问题

信访立法在本质上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法治化表达。作为具体落实上述信访制度改革整体性共识的载体, 制定统一《信访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因此, 需要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首先, 我们建立统一的《信访法》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着力改善我国信访制度中出现的层级过低, 效力过地的情况, 促进信访制度职责与权力权限的统一, 建立科学可行的信访制度;其次, 我们在制定相关信访法的同时, 要明晰各个要素的权限与职能, 将重点问题突出和细化, 促进信访立法的依据得到有效的确立, 最后, 我们要加强信访部门的机构设置, 促进信访职责的合理配置。我们要进一步提高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政治功能, 同时对于那些动机不纯, 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现象进行大力的制止, 促进信访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华.信访性质的溯源性追问[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1 (6) .

[2]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与演进[J].社会学研究, 2012 (4) .

3.信访制度改革 篇三

关键词:信访制度;改革;路径选择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信访制度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面对转型时期的社会,我国出现了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而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加,出现“信访洪峰”的现象,如何进行转型时期信访制度改革,解决信访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成为各级单位信访部门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新时期信访特点及存在问题分析

1、新时期信访表现出新的特点

首先,信访主体迅速扩大,除了工人、农民等传统信访群体外,其他各行各业都逐渐出现信访主体,而且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日益复杂,既有经济利益矛盾,又有体制矛盾、社会矛盾,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其次,信访形式多样化,除了原有的个人来信来访,现在信访者采取联名信、匿名信、重复访、越级访等多种形式表达诉求,甚至出现围堵纠缠领导,在党政机关单位门口拉横幅发传单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最后,信访活动的组织性、对抗性增强,通过集资、串联、聚会等形式组织集体上访现象不断增多,且集体上访大多经过精心组织策划,寻求外援(如新闻记者等)来扩大影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沟通协调的困难增大,造成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2、新时期信访存在问题分析

面对“信访洪峰”的巨大挑战,我国信访暴露出明显的制度缺陷,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访机构较为分散,功能错位现象严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却没有形成统一协调机制,使其功能不够明确,出现相互推诿等的现象;其次,信访机构责重权轻,效率低下。由于其没有行政权力为依托,面对群众的来信来访难以采取实际行动进行解决,使得信访工作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最后,信访机构内部职责不清,处理信访工作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明确的程序和秩序规定,使得许多群众来信来访被一拖再拖,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的运行效率。

三、转型时期信访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1、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强化人大的监督功能

由于信访部门责重权轻,面对很多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并没有实际权力和手段进行解决,因此,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运用其特殊地位和广泛而独立的各项权力,能够有效解决各种来源不同、成因各异的案件。同时,人大监察专员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的救济手段,具有便捷、廉价、相对公正的优点,可以为信访提供新的渠道和解决方法,而且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并不涉及国家权力的重新分配或国家体制的重大变动,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有助于把长期被虚挂的人大监督权落到实处。

2、整合党政机关现有的信访组织体系,弱化信访制度的诉讼救济功能

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应明确其功能职责,将其进行准确定位,即群众的利益表达和党政的内部监督机制,将工作重心放在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化解纠纷问题上,专门受理涉及政府行政管理领域及公共事业运营机构的各类投诉,对诉讼权利救济功能进行弱化甚至废除,但凡涉法诉讼类信访案件,接受后统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树立司法权威,将涉诉涉法类信访案件统一纳入司法轨道

部分群众长期通过信访进行利益诉求表达,而不愿通过司法渠道处理,一方面是由于司法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成本较高,另一方便,很多上访案件法院不予立案,使上访群众失望而归。因此,必须构建一个党政、人大与司法机关的信访案件传送机制,将涉法诉讼类信访案件统一纳入司法轨道,使信访案件能够有效得到解决。

4、完善与信访制度配套的其他机制,拓宽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渠道

首先,应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对信访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使信访案件能够通过正确渠道得到合理解决;其次,应建立重大信访案件听证制度,从而确保信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民主,也便于解决长期纠纷,使其达成解决办法;最后,要实现信访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创新信访形式,不仅为信访者提供了方便,也能够大大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结论

综上所述,加强转型时期信访制度改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举措,要通过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强化人大的监督功能;整合党政机关现有的信访组织体系,弱化信访制度的诉讼救济功能;树立司法权威,将涉诉涉法类信访案件统一纳入司法轨道;完善与信访制度配套的其他机制,拓宽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渠道等措施,切实促进信访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 赵永涛. 我国信访制度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重庆大学 2007

[2] 张春照. 公民权利表达视角下信访制度的完善研究[D].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11

[3] 霍佳佳. 论中国信访制度的困境与规范化改革[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5)

4.信访制度改革 篇四

信访制度正改革影响如废除劳教

【摘要】始于2005年的信访排名制度,因为与地方党政领导升迁直接挂钩,造成地方信访压力很大,被指导致各地信访部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截访”,甚至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发生恶性事件。

地方政府一度向社会公开信访排名,有的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有的通过当地党报公布。中央有关部门的新思路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前置,避免更多的矛盾涌入信访

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新京报记者近日从权威部门获悉,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

始于2005年的信访排名制度,因为与地方党政领导升迁直接挂钩,造成地方信访压力很大,被指导致各地信访部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截访”,甚至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发生恶性事件。

取而代之的将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点对点”通报制度,并通过信访约谈制度对地方工作进行监督。

受访专家表示,这种做法将抑制拦访、截访等问题,并建议一直推行到县级政府。

段锋(化名)最近感觉工作压力小了很多。他是西部某省信访局副局长,让他感觉轻松的是,目前国家取消信访排名通报制度在全国铺开,他不用再担心“非正常上访”数字影响政绩。

而且,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该省也取消了对地市州的信访排名,他们开始把主要精力用在处理发生在当地的信访案件,而不是组织人手到北京“截访”。

新京报记者获悉,一场以取消信访排名为标志的信访改革,正在悄然推进。其力度影响程度,不亚于劳教制度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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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异化,各地截访花样频出

信访指标成考核压力,上访者被殴屡有发生,甚至出现专业黑保安

“信访排名”制度始于2005年1月,措辞严厉的《信访条例》修订完成,并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部《信访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名基层信访工作人员曾对媒体记者说,上述“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规定,最终演变为“以排名的形式通报”。

从此,国家信访部门每月会对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各省市信访部门也会对各地市排名,直至县市及乡镇政府。

由于信访案件多发于基层,县市级及乡镇政府的信访工作,随即成为对当地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

这一指标又逐步演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升迁直接挂钩。

各地对此出台了详细的评分体系。

以“上访妈妈”唐慧所在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为例,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该地对乡镇政府信访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减少越级上访量”一项就占50分。在中央大型会议等“特别防护期”,如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要扣分。如果接到信访部门通知,相关单位没有在24小时内赶到北京的,也要扣分。这些都关系到镇政府工作的年终考核。

异化的“信访排名”给当地党政官员带来压力,他们想方设法减少“非正常上访”。“上访者”被殴打、被非法拘禁等,屡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批专门替地方截访的“黑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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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迪沟镇村民,因煤矿采空区赔偿款和占地等问题赴京上访。该镇政府接访人员委托社会闲杂人员接回上访村民。返回途中,受委托的闲杂人员与村民发生争执,村民被打致昏迷。

还有人因为上访而被劳教。2011年4月,辽宁省营口市一名年逾八十的老人刘春山因39次进京上访被以扰乱管理秩序为名劳教1年半。湖南唐慧因为对女儿遭强奸一案判罚不满,多次上访,2012年8月2日被处以劳教一年半。

“截访”耗费了地方政府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据媒体报道,近六七年以来,湖南基层政府花在唐慧一个人身上的公共财政已达上百万元。

政界学界呼吁取消信访排名

长沙副市长称对非正常上访不能“一接了事”,辽宁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称“排名”让基层政府“两难”

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取消信访排名的呼声一直不断。一些地方的党政负责人,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何寄华建议,明令禁止地方政府采取任何措施围堵、拦截群众上访,并逐步取消针对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制度。

何寄华告诉媒体记者,对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不能通知各地政府“一接了事”,而应该依法引导群众自行返回当地,对于群众在京涉访违法犯罪行为,应由北京公安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就地依法处理。

辽宁一名基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信访制度本身为老百姓提供了一种救济渠道,但指标化容易引起基层政府和个别访民的‘双重越位’。”

他解释说,基层政府截访,而个别访民摸透了地方政府害怕进京上访的心理,频频越级上访,明明已经拿到了合理补偿,却要求不切实际的巨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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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这让基层政府处于“两难”境地。

实际上,早在2004年下半年,研究者已经预判到“信访排名”后可能产生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长期关注信访制度。他撰文称,搞信访排名,“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

于建嵘告诉新京报记者,“信访排名”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要通过排名、通报制度约束地方政府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但近年来处于中国社会转型期,这个阶段社会各类矛盾凸显,信访案件数量上升是一个客观现实。

“制度设计之初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很可能在转型期压力过大的问题。”于建嵘认为。

“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在当前拦访截访频发的时期,取消排名通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十八大后,我国已经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取消排名的试点。从今年3月开始,部分省市没有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表。

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

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

中央政法委近期公布的数字显示,今年1月至8月,全国信访总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5%,总量有所下降。

新京报记者获悉,这些信访案件,覆盖领域包括: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社保、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涉法涉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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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领域侵害民众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因片面追求“土地生财”,违法违规征用农民土地,有的地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甚至采用粗暴手段野蛮拆迁,引发全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还有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过度迁就开发商的利益,与民争利,造成上访不断,甚至发生了规模性群体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

有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是在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问题上下工夫,而是在简单的稳控信访群众甚至拦卡堵截上做文章,个别地方甚至与黑保安公司勾结,非法限制上访群众人身自由。

“这种错误的行为,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信访权利,要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信访权利的错误做法。”这位人士表示。

而有关部门认为,“究其原因,除了与有的干部作风不实甚至品行不端有关外,也与一段时间里对信访工作过度考核、通报不科学不合理有关。”

记者了解到,基于上述原因,国家有关部门决定,信访工作将不再简单地以信访数量多少为通报标准,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通报。

取而代之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完善信访约谈制度,帮助地方反省问题,研究对策,督促落实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确保对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到位。

一位西部省份信访局副局长向记者证实,目前国家取消信访排名通报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取消排名确实减轻了工作压力。”该副局长告诉记者,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目前该省已经取消省级对地市级的“信访排名”,“让各个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发生在当地的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

于建嵘认为,这将对拦访、截访的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同时还将对地方的信访工作起到监督和约束。

不过他建议,由于拦访、截访的主体一般都为地方基层政府,这种做法必须一直推行到地市乃至县乡级政府。如果地方仍然采取原有的排名做法,拦访、截访仍然有可能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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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矛盾涌入信访”成改革新思路

全国推行“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当地,专家称公正司法将根本减轻信访压力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中央对信访制度的改革,不仅限于取消“信访排名”。

中央有关部门的新思路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前置,避免更多的矛盾涌入信访。

上月11日,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等联合召开大会,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而“枫桥经验”的核心就是依靠和发动群众,矛盾不上交,有矛盾在当地解决。

据分析,中央有意在全国推广这种做法,避免过多矛盾进入信访,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上访、截访等问题。

中央的新思路目前已在浙江、江苏等省市进行试点,如何在当地化解矛盾是试点的重要内容。

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的“平安365”社会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建立于去年4月。在该平台中,上城区被划分为159个网格,769名网格信息员在网格内的社区巡查,发现社区内矛盾、拆迁纠纷等问题及时上报“网格长”。

“网格长”通过手机上报到平台系统之后,平台的工作人员会根据问题情况直接通过该系统转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并及时反馈。

各个部门解决老百姓问题的时效和质量要考核,全年的“总成绩”与“一把手”的政绩挂钩。

上城区“平安365”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丁坚华告诉记者,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网格信息员们共排查发现各类矛盾纠纷3500余起,在此期间,政府部门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平均时间从5天减少到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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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其他地方还尝试“老娘舅”调解等方式,化解基层矛盾。

浙江省一位地市级政法委书记称,这种新的社会综合治理思路就是要“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在他看来,当矛盾是一粒砂石的时候,很容易拿起扔掉,而当它逐渐变成石块甚至巨石的时候,想搬走它肯定难上加难。

马怀德对这种思路表示赞赏,“化解社会矛盾,最重要的是在矛盾刚刚出现的时候予以化解,时间越长,矛盾会逐渐放大,最后积聚成对社会不满的负面情绪。”

马怀德表示,除了矛盾化解前置外,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信访的压力才会真正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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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信访制度 做好信访工作 篇五

【摘要】信访,是除法律以外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是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它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信访工作一旦松懈了,将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广大利益,影响了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关系。如今信访制度、信访工作的问题的涌现,使其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各级信访部门也成了众矢之的,因此,如何完善信访制度,做好信访工作,发挥信访工作的有效作用成了重要课题。

【关键词】信访制度 信访工作 进退维谷 程序缺失 独立性

我国的信访制度建于20世纪50年代,制度产生以来,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方面的改革及深入发展,出现了大规模群体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现象,引发了“信访洪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面对新形势下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合理的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如何做好信访工作,成了值得我们深究的课题,且是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一、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是,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信访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发展:一是1951—1978年,信访制度作为沟通民众,监控官僚的手段,作为最高领导人的毛泽东每天亲自批阅大量群众的来信,并且建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来处理人民的来信来访。二是1978—1989年,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兴起和泛滥,执政者面临的压力开始增大,之后稳定压倒一切的话语再次凸显,这一时期,信访制度扮演了两个角色,一是平冤纠错,二是稳定秩序。三是1989年以后,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且缺乏利益表达的机制和手段,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工农的弱势群体经常受到权利和资本拥有者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信访制度成为了民众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并与1996年1月1日实施。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对旧的条例进行了修订,这表明了我国信访工作在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二、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信访部门进退维谷

信访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工作使信访事项得以解决;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运用的是法制以外的方式,强压、哄骗、妥协等,这些都是许多基层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已选择的方式,上有领导压力,下有群众怨气,面对大量的群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信访部门实在是出于进退维谷的处境。在这样的情况下,信访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政者预期的社会稳定的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反而陷入一种更为可怕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人民群众的“清官情结”

从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来看,信访制度的结构以及运作方式,有着与之相适应的国家体制和社会历史、文化和民众心理的背景。就像电视上演的包青天一样,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等等,无论有什么冤情,包青天都会为你平反,还你一个公道,从这样的一些场景中都能找到信访活动的许多痕迹。即使是现在,许多人民群众多少都会相信总会有着像包青天一样清廉的清官存在,所以即便是面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他们都想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

(三)信访内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

现在的信访问题主要表现为复杂利益结构调整带来的争端,包括企业改制、村民自治、耕地保护、农民负担、下岗就业、司法腐败、贪污受贿、挥霍公款、机构改革、民主管理等方方面面,且问题所涉及的利益大小不一,涉及的主体多少不定,关系错综复杂,处理难度大。

(四)信访程序缺失,机制不完善

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对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各部门可以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处理问题又要看领导脸色行事,靠上级批示。即使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各级政府为了抑制上访的增加,采取各种手段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政治迫害。

三、信访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访功能错位,涉法信访居多

涉法信访是我国目前最叹为观止的奇特信访类型,大多数案件是对已经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提出的申诉。各种诉求交错在一起,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时,转而向上级机关申诉,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开始进行信访活动,要求人大或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

(二)公正执法环境的缺乏

行政权力大于司法权。一方面,领导批示是行政领域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即使再多的法律也赶不上上级机关的指示、重要领导的批示,而且《国务院信访条例》对领导批示明文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信访人群知道只要获得领导批示就能解决问题,于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变成了他们信奉的教条。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地位不高司法权力弱化。司法附属于行政,受制于行政,其权力的行使往往采用行政管理模式,使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在司法领域能常常听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为了得到“优先”就必须上访。还有就是,有的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净,做出无原则的让步,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的人的气焰;也有一些司法人员由于其水平不高和素质低下而贪赃卖法、枉法裁判。

(三)缺乏独立性的司法机关

我国的司法机关并不像美国那样具有独立地位,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终局性得到不落实,这是导致出现大量上访与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有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实际上,其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落到实处。于是一遇到上访,各种机关为了社会党稳定或其他原因,对案件直接进行干预。使上访者将其他机关的批示是为尚方宝剑向司法机关施压,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另外,其他机关的不合理处理,造成了只要上访就能获利的现象,这无疑使鼓励和纵容了人们上访。

四、关于完善信访制度的看法及建议

(一)各地区完善信访制度的具体措施

1、甘肃省甘州区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以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为核心,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着力建立完善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县级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建立完善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建立完善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完善信访督查督办制度,建立完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信访风险预测评估制度。

2、长春双阳区规范完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

双阳区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主题,不断深化完善规范信访工作机制,建立畅通、有序、务实、搞笑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建立“三式联调、四级联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领导责任机制,领导包案机制,联席会议机制,重大决策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等。

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提高处突能力

坚持县级领导大接访和每月一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访工作定期督查巡查制度,健全重点信访问题公开处理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二)完善信访制度,做好信访工作

1、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要在基层部门全面推行信访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切实提高初次信访的一次办结率和就地稳定率,尽量避免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发生。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把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2、要有实效,要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对群众的初信初访,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取得第一手资料,对矛盾的实质及时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都要坚持首问负责制,实施接访单位全程负责。加大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法规,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3、注重创新,畅通渠道,主动疏导各类涉税信访矛盾

做好信访工作,有必要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信访渠道的“立交桥”

4、加强沟通交流,把感情融入工作中

对待上访群众必须有浓厚的感情,要有耐心,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无论言语多尖锐都要以平和的心态去安抚劝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有恒心,无论有多大的阻力于困难,只要有道理、符合政策,也要想方设法为其解决;要真心,站在群众的角度,充分考虑群众的难处,给予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5、发挥“报警器”作用,主动、超前开展预防工作

坚持做到未雨绸缪,心中有数,立足早发现、早处理,及时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增强民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见微知著,强化矛盾排查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排查、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做到超前介入、超前稳控和超前化解。

五、总结

信访工作作为直接联系群众,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了解接民意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要重视其建设发展的进程,面对涌现出来的问题,必须要认真的思考,分析其原因,而解决这些问题及时信访部门的职责所在,更是我们每一位信访工作者发挥积极作用的主战场。不断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做好信访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6.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篇六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山西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条线负责、划片管理的原则;领导包案、实行“六包”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4、镇信访办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片自交办函件的5—1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日;

2、上级交办或本镇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包片负责人签字,报镇信访办;

3、镇信访办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镇信访办对信访事项承办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包片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信访案承办有下列行为的,应通报批评或依法作出处理。

1、接到交办案通知后拒不提供情况或材料的;

2、接到交办的信访案后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的,在规定时间内既不说明原因又不报告结果的;

3、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交办规定的行为。

7.信访制度存废之我见 篇七

一、我国当前信访制度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信访内容的分析

从信访的内容上来看, 有相当一部分信访是向国家机关提出的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于推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即便一些过激的群众性的信访事项, 根据国家信访局的分析, 仍存在80%以上的问题是事出有因、或是通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努力应予以解决以及可以解决的。

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 仍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事项的处理、运用是以法治以外的方式, 或强压, 或妥协, 或哄骗等, 面对大量的群众集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 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 下有群众极端不满的怨气, 信访工作部门在解决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处于两难的境地。在这种工作状况下, 信访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 执政者预期的社会稳定目标非但没有实现, 反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中, 带来了极大的社会负面效应。

2、信访工作机构的分析

信访工作机构并不具有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职能和权力, 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 其信访处理事项的权能有限, 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负有一定职责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 更不是一个具有行政裁决权的准司法机关。

3、信访人心态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信访人的潜意识里都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清官情结, 即便是面对法院已经判生效的裁判文书, 信访人仍希望通过信访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值得一提的是, 相当一部分上访活动呈现组织化的倾向, 上访人之所以上访并不期待解决问题, 而把上访作为向基层政府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

按照目前国家对于信访工作的要求来看, 将大幅度减少信访数量作为社会稳定的考核指标, 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作用, 但如果未从根本上解决引发信访的社会问题, 在信访的法制渠道没有完全畅通的情况下, 民众对这种最后一种自我救济方式都失去信心时, 信访大量的减少只能是一种更为危险的信号。

4、信访制度规范的分析

(1) 信访处理程序上缺乏规范。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 立案和答复均具随意性, 这直接导致了各部门相互推诿。各级信访机构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 导致信访问题下转到被上访的部门, 最后使问题又回到原位。

(2) 责任追究机制不力。目前, 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 对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或进京上访, 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 但这只能从表面上减少大规模的“上京”, 而不是长远之计。

(3) 受理范围不明确。长久以来, 信访的受理范围都没有明确界定。就我国整个救济、监督和解决争议机制而言, 其问题在于:

缺乏整体设计, 各种制度、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不够。如信访与复议、信访与诉讼如何协调和衔接, 有时是复议、诉讼完了又信访, 信访完了又复议、诉讼, 有时是复议、诉讼不受理去信访, 信访不受理又去复议、诉讼;复议、诉讼门槛过高, 限制过严, 许多案件如通过复议、诉讼法律程序, 问题本可获得解决, 但当事人一旦被迫踏上信访之途, 往往是不仅问题解决不了, 人在信访路上还下不来;在整个救济、监督和解决争议的机制中, 有些环节基本没有运作起来, 或者没有发挥应该发挥的作用。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来看, 我国当前的信访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在当代中国, 信访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救助途径和法律制度, 也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政治参与渠道和政治制度, 但是要继续发挥其效用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

二、对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建议

1、将信访制度法制化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信访机构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工作制度、法律责任和受理范围, 解决信访部门身份不明和定位模糊问题, 给予信访机构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 向司法救济等其他正规救济道路靠拢。

2、改革目前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 使政府部门在信访运作上走出两难境地

要真正做好信访工作, 维护公民的合法信访权益, 必须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 不能单纯地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作为考评官员的一个依据, 应对各地的上访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和掌握, 督促各地积极解决上访所反映的问题, 以问题最终解决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去考评。

3、制定专门法规受理程序

(1) 明确受理范围明确信访的受案范围, 尽量不与司法救济途径重复, 这样不仅节约行政成本, 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2) 严格程序规制要对信访问题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察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完善信访活动的处理、复查、复核的工作机制一系列程序做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3) 加强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违反任何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充分发挥人大法定职能

在新形势下, 各级人大作为处于系统枢纽地位的权力机关, 应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 加大介入信访领域的力度, 使其成为分流、吸纳“信访洪峰”的一个重要渠道。努力优化人大代表结构, 完善人大代表与广大选民联系制度。积极实践法律所赋予的多种监督方式, 将群众来信来访作为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信息来源, 以个案监督为切入点, 综合运用询问、质询、罢免等刚性手段, 更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从制度源头上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 在新时期要将信访制度与当前社会的各项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创新工作机制, 逐步融入法治思想, 使其各项程序都有法可依, 充分发挥其监督、协调、救济的功能, 让信访制度进一步完善,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摘要:信访曾在缓解社会矛盾和保障社会稳定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制度, 现在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笔者将从我国当前信访制度的状况来分析这一问题。

关键词:信访,改革

参考文献

[1]金国华, 汤啸天, 主编.信访制度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7.

8.新时期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 篇八

【关键词】信访;存在问题;中外比较;完善

一、信访制度的概念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釆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其中,公民包括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和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其他公民。信访的形式包括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信访的内容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而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2014年2月,中央要求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增强办理透明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信访制度缺乏法律规制

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作以明确的规定,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也不统一,受地方干预较大,缺乏独立性。即便信访机构把案件批转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有些机关和部门往往拖着不办,甚至藉此惩治信访人,导致涉法涉诉信访趋多,危害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信访制度应该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和实现国家民主法治的途径。[1]但在众多弱势群体认为,信访机构等同于法院和政府,导致信访量持高不下,众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易形成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从而导致对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冲击。

(二)、信访工作运行机制不合理

现行的信访机制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这些信访机构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信访机构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强制约束力。各级信访机构地位低下,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而信访的指向往往是掌握党政司法权力的官员,却让没有权力的信访部门出面处理,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出现权责错位。信访受理机制不合理,还导致“截访”情形严重,信访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方式,一方面鼓励群众进行信访,另一方面又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强化基层信访工作责任制,要求切实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减少上访数量。在这种矛盾的理念下信访制度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甚至出现了有些地方把信访量纳入了政绩考核体系。在这种政策的利益驱使下,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非法的暴力方式来掩盖社会存在的矛盾。“截访”不仅侵犯了信访人的权益,更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三、新时期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加快信访制度的立法进程

要整合现行关于信访的规范法律性文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如:《信访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信访工作责任制以及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机制,应在吸收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信访工作责任制有利于引起领导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但要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信访,防着“截访”。对于那些难以解决或者信访者过分要求的信访事项可以适当宽松条件。对信访事项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究竟哪些事项可以信访,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信访途径来解决,这就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出现信访与其他权利救济途径尤其是司法途径相互冲突,进而造成对诉讼机制冲击的现象。赋予信访者更多的具体权利。如信访人有请律师代其提起信访的权利等。[2]

(二)、完善各级人大对信访工作的监督职能

首先,各级信访工作部门要对信访事项进行完整的记录备案,包括登记、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分档归类,以供人大审阅。其次,人大对于信访工作部门处理的案件要进行抽查。若对全部的信访事件进行调查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可以采用抽查的方式。选择那些疑难的信访事件通过对信访人回访的方式来抽查信访工作部门的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对信访事项做出妥善的处理。再次,人大对于抽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反馈给各信访工作部门,并提出工作建议。[3]这样,既可以防止各级信访部门滥用职权,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处理信访事项,又督促了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妥善处理。

(三)、构建我国垂直独立的信访机构

上下级信访机构之间应是垂直领导关系,独立于政府、法院等机构,但受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了保证其独立性,一方面,信访机构同案件事实、结果以及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另一方面,信访机构要对信访事件客观公正。此外,要赋予信访机构一定的实权,如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有权直接约见涉案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等。在工作人员的组成方面,可以选聘一些高素养、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员。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要公开透明。对于信访事项的处理,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之外,要向公众公开。这有利于信访事项得到公正处理,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有利于公民对国家的公共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4]另外,信访机构要与政府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协调工作,实行一站式接访,避免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提高信访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77~681.

[2]王宝明.用信访激活国家监督机制的动作[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11).

[3]张兵.改进我国信访工作的若干思考[J].国防科技大学,2006(9).

9.信访稳定制度 篇九

信访稳定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发挥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

一、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实践性、关联性很强的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事的原则;

(二)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慎重办事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管理、归口管理的原则。

二、医院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直接分管信访工作,统一协调医院的信访工作。

三、信访工作由院办、各科室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相应的信访接待工作。

四、设立院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月院长公开挂牌接待上访群众,做到随机、预约接访和下访相结合,设立信访接待室和接待记录。

五、医院办公室协助院长办理信访件的接收、登记、回复,协调各有关科室的信访处理工作。

六、各科室对群众的来信、来访、电话投诉要有专人负责,做到热情耐心、秉公办事。设立专用信访登记本逐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信、来访、电话投诉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

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及处理结果等),并签署承办人的姓名,以备查考。

七、对群众提出问题的答复和处理,按各科室的职责权限办理。对于超出权限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呈请院长批示。

八、对重要信访件完成登记、调查取证、整理资料、分类归档、上报等程序。

九、医院对各类信访意见、建议或要求,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给予答复。重要信访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给予答复。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10.社区信访接待制度 篇十

为了更好地开展信访稳定工作,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群众利益,经过社区专题会议讨论制定此接待制度:

1、接待群众态度热情,举止文明,用语礼貌,服务周到,要心系群众,方便群众。

2、严格执行廉洁规定,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每天安排一名干部专门负责接待信访群众,对分管范围内的来访,接待干部要做到包接待、包调查、包督办、包结案;对分管范围外的来访,应引导到有关干部处办理。所有信访事件,负责接待的两委干部须及时回访,确保问题及时彻底解决。

4、如遇群众来访,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问明事由,认真听取,按有关规定给予解释、答复。

5、当群众来办事时,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应态度和蔼、弄清事项,属本人负责的事及时办理,如不属本人负责的事,应引导到有关干部处办理。

6、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11.我国古代信访制度的历史演进研究 篇十一

【摘要】信访是公民通过向特定机关来信和访问,表达公民自身的意愿和诉求的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都出现了不同形式的信访制度,不同时期的信访制度所偏重的功能不同。

【关键词】信访制度 历史演进 功能

一、我国古代信访制度的演变

(一)尧舜及先秦时期的的信访制度

信访活动在我国源远流长,原始社会末期,就出现了信访活动。据《淮南子·主术训》记载,尧在位时,设“进善旌“置”敢谏之鼓“[1]。“进善旌”即为进言的人设置的一种专用旗帜,群臣和百姓谁有好的建议就可以站在旌旗下提出,并在宫门前置”敢谏之鼓“,无论哪个人想要举荐贤士或者提出治国良策,可以击鼓进言。舜在位时,立”诽谤之木“[2],就是在宫门前立一根木柱,让臣民在这根木柱上刻写意见,指出为政之得失,并任命一个名叫龙的人为”纳言“[3]。纳言是我国最早的信访官职,专门处理百姓来访事件。西周时期,我国设置了路鼓之制和肺石之制。据《周礼·夏官·大仆》记载:“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4]意思是凡是有冤屈的贫穷百姓和离职官吏,可在宫廷门外击鼓鸣冤,由官吏御仆与御庶子接待,然后上报请示周王处理。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5]肺石,即暗红色的石头。在宫门外放置肺石,有冤屈的人在肺石上站立三天,由管理肺石的官员受理此案后向天子上报,处理冤情,并对不上报冤情的地方长官进行惩罚。

(二)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信访制度

秦王朝时期,百姓和低级官吏凡是要程奏上书谏言献策都是由公车司马府负责受理,在宫城门外设置公车司马令的职位,其职责之一就是接待和安排上书或请求面见皇帝的吏民,是兼管信访事务的官员,信访制度得以确立下来。在汉王朝建立后,沿袭秦制并出现了一种新形式的信访活动,即“诣阙上书”,底层百姓和下级官吏遭遇重大的冤假错案,地方官吏相互推诿,受害者冤屈无法解决时,可越级上书伸冤。魏晋沿袭汉制,设公车司马府,职能同汉朝时一致。史载梁武帝在公车司马府放置了两个木制的箱子,老百姓可将对朝政的意见写在信上投入木箱中或者老百姓遭到豪门权贵的欺压无处申诉时也可写信投入木箱中,以求圣上裁决。

(三)隋唐宋元明清时期的信访制度

隋文帝时期,隋文帝昭告天下,有冤屈的老百姓可以依次向衙门、郡府、州府、尚书省申诉,如果冤情还无法得到解决,就可以到宫殿击登闻鼓鸣冤,有专门管理的官员作笔录后向皇帝禀报。唐代的信访制度发展较为完善,设置了多种信访形式,除了最为典型的“投匦“之外,还有”上表陈情、挝登闻鼓、邀车架“等,并设立相应的官职负责受理臣民的上书及伸冤上访。”匦“是指一种木箱,由唐后武则天设立,接受民间的各种来信,即可以毛遂自荐,也可以请求伸冤,或者给中央提意见,内容无所不包。唐律明文记录了关于”邀车架“的规定:”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即是说拦下皇帝仪仗及击登闻鼓不实有罪,主管官员不受理邀车架之诉也要获罪。到了宋代,信访获得了新的发展,宋王朝建立了独立的信访机构,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建院,接受百姓请愿、上书谏言献策、申诉冤屈等进状。明代设置了两个主要的受理信访的机构,一是通政使司,二是登闻鼓院,这两个机构负责受理各种类型的上书,包括陈情请愿、谏言、申诉冤情和检举不法行为等。臣民也可不经过各级官吏通过赴宫门诉冤和迎车架申诉两种形式直接向皇帝告御状,称为”叩阍“。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信访制度发展最为完备的巅峰时期,实行通政使司制度、登闻鼓伸冤制度、京控制度、封事制度,允许有冤屈者可拦路喊冤,禁止越诉,并对诬告加以严惩。清朝皇帝注重下情上达,但因为各种因素的阻碍,中国传统的信访制度也逐渐走向衰落,封建社会的 信访制度也随着清王朝统治的结束而终结。

二、信访制度的功能总结

从尧舜、先秦时期到先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再到隋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各种形式的信访活动以及信访机构的设立来看,我国古代信访沟通功能更多的是体现在对重大冤情的回应上,更偏重于下情上达,沟通的单向性比较明显。在我国古代,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最为凸显的是西周时期的“肺石“和”路鼓“制度,包括后来的”公车司法府“、”诣阙上书“、”登闻鼓“、“投匦”、“京控制度”都是中央监控地方官员的途径。中央根据民众的冤情对地方官员进行惩治,让老百姓对官员进行监督,减少官员为了私利迫害百姓。信访制度是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时期都应有的一套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和对立的制度设计,也是社会情绪不满的宣泄口和社会安全阀。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王朝专制统治中,信访制度给了百姓一条可以宣泄不满和冤屈的渠道,这确实为高压统治起到了一定的简要作用,避免社会矛盾迅速激化。

【参考文献】

[1]阮青(注释).淮南子:注释本[M].华夏出版社, 2000.

[2][汉] 郑玄注, [唐 ]贾公彦疏,陆德明音义:《周礼注疏 》,录于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册,上古籍出版社,,2003年1月,第575页.

[3]曹漫之.唐律疏议译著·斗讼[M].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9.

[4]杨立新,李洋.中国古代信访制度初探[J].法制博览,2013,(3):206.

[5]王亚美,陈晋胜.中国信访制度的回顾与展望[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256-258.

[6]阮青(注释).淮南子:注释本[M].华夏出版社, 2000.

[7]阮青(注释).淮南子:注释本[M].华夏出版社, 2000.

[8]赵立程.儒学十三经[M].北方文艺出版社, 2001.

[9][汉] 郑玄注, [唐 ]贾公彦疏,陆德明音义 : 《周礼注疏 》,录于 《文渊阁四库全书 》第 90 册,上古籍出版社,,2003 年1 月, 第575 页.

[10][汉] 郑玄注, [唐 ]贾公彦疏,陆德明音义 : 《周礼注疏 》,录于 《文渊阁四库全书 》第 90 册,上古籍出版社,,2003 年1 月, 第624页.

11曹漫之.唐律疏议译著·斗讼[M].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9.

12.信访制度改革 篇十二

一、信访活动的三方面

在现行的信访制度环境下,信访者、信访受理者、信访问题者共同构成了信访活动的三方面,同时也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社会矛盾系统;它们在这一矛盾系统中各自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和产生的社会作用也就不同。

信访者,即信访行为的实施者。信访者的权利应被给予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信访法》的缺失以及《信访条例》的行政化属性使信访者的权利规定具有模糊性;而信访者的义务在法律规定上可概括为认真负责,依法依规。总之,公民对公权力的制约产生了信访者的权利要求,公权力对公民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产生了信访者的义务要求,权利与义务应为对等关系。但现实问题是,公权力对信访者的义务要求和信访者对公权力的权利要求已经成为一对不可回避的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的发展,直接影响着信访者对信访受理者的权威认同和信访受理者对信访者的社会地位认同。

信访受理者,即接受和负责办理信访事项的人和组织的统称。这一概念强调的是信访机构和专职的信访人员只是信访行为的受理主体,并不是全部责任的承担者,处理公民所反映的信访问题的责任应由相应的公共权力部门承担。换言之,信访受理者只是以公共权力形态出现的公民信访要求的承担者。

信访问题这,即信访者提出的信访问题所牵涉的相关方。信访问题者往往是引发信访行为的直接或间接的原因。

二、信访活动内在矛盾分析

信访活动的三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社会矛盾系统,并在这一系统中形成了三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对信访活动的整个过程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须对三组矛盾关进行具体分析,不可同等对待。也就是说,对信访活动的整体把握应该在信访者、信访受理者、信访问题者三方面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中去实现。

首先是信访者与信访问题者的冲突、博弈的矛盾关系,它是信访活动中最基本的矛盾关系;信访问题的解决,主要是看这一基本矛盾关系是否得以解决。因为信访问题是信访行为发生的前提,前者决定了后者的内容,而信访者的行为方式则体现着信访问题的表现形式。

其次是信访者与信访受理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它是由最基本的矛盾关系所促生出来的一对次生矛盾关系,它依附于信访者与信访问题者之间,起着连接基础矛盾和核心矛盾的重大作用,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的进程、方向和形式决定和影响着整个信访活动的进程、方向和表现形式,甚至影响着系统中其他矛盾关系的演变与发展。

最后是信访受理者与信访问题者之间的矛盾关系,也是最为核心的矛盾关系,它深刻影响着信访结果。若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出现异常,则会严重阻碍和影响合理的信访结果的出现;若处理不当或置之不理,就会迅速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最后从制度层面瓦解信访制度的社会功能。

如图所示,信访活动的三方面紧紧围绕着信访问题展开了一系列博弈,从而也就产生了A、B、C三组不同的矛盾关系。首先,信访者发现信访问题,信访问题者表现出信访问题,双方针对信访问题产生最基本的矛盾关系A,也称为原始矛盾;这一矛盾关系主要表现为矛盾双方对信访问题各自不同的认识。其次,随着信访行为的发展,信访者向信访受理者反映信访问题,信访受理者开始代理和接手信访问题,双方围绕着信访问题产生第二对矛盾关系B;由于这一矛盾关系是由原始矛盾关系A促生而成的,因此又称为次生矛盾关系,这组矛盾关系的主要内容表现为信访问题的上传与代理。接着,信访受理者开始调查信访问题和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权,同时信访问题者必须接受调查和协助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双方同样也围绕着信访问题产生矛盾关系C;由于这组矛盾关系体现了信访活动的最终目的,决定着信访问题能否最终顺利解决,因此又称为核心矛盾,这组矛盾关系展现的主要内容是信访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在一个完整的信访活动过程中,三组矛盾关系逐步发生。因此,对信访活动的研究就应该分清主次、兼顾各方,以原始矛盾为基础,兼顾次生矛盾,重点把握和解决核心矛盾。但目前相关的信访研究却多都集中关注于信访者与信访受理者之间的次生矛盾关系,很少去研究和关注最基本的原始矛盾关系和最终的核心矛盾关系。虽然次生矛盾关系对于整个信访矛盾系统的连接作用意义重大,但是若少了对原始矛盾和核心矛盾的研究,最容易导致以下问题:一是只停留在对信访者与信访受理者的要求或指责上,导致研究成果缺乏全面性和全局性,从而很难解决现实中的整体性的信访难题;二是许多针对信访活动中所体现出的问题的研究往往很难得出针对核心问题的解决办法,从而形成目前的信访困境。

三、信访制度的再设计

通过对信访活动三方面的内在矛盾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勾勒出一个完整的信访活动示意图,明晰其信访活动的逻辑,以此作为制度再设计的有益考量。

如图所示,信访者与信访问题者针对信访问题产生各自不同的认识,信访问题从隐蔽状态开始表现出来;接着信访者开始上传和反映信访问题给信访受理者,信访受理者接手和代理信访问题,并立刻针对信访问题展开调查和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权,并要求信访问题者协助调查工作的开展;最终,信访结果表现为信访问题的彻底调查与顺利解决,整个信访过程遵循以信访者为信访活动发起方、信访受理者为信访问题的代理主体、信访问题者为辅助,对信访客体———信访问题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解决的逻辑,从而使信访者的权利得到维护、公权力受到监督。

要实现上述这样一个完整、高效、流畅的信访活动过程,信访制度的再设计应从信访活动的三方面即信访者、信访受理者、信访问题者入手,概括来说就是重视信访者的权利保障、坚持信访受理者的自身改革、实现信访者与信访问题者的互动制衡。

(一)信访者的权利保障

首先,信访的制度定位应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化途径。故信访受理者应积极回应信访者的信访行为,视信访者为自己的服务对象,积极代理信访者所反映的信访问题,而不是把信访者都看成无端生事的刁民;同时,正确引导信访者的信访活动。其次,为信访者提供“直通车”式的服务模式。信访制度中的科层制无形中为信访者设置了重重障碍,使信访问题在层层传达中发酵恶化,最后演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信访制度应尽可能地向信访“零障碍”原则靠近。最后,要坚决杜绝利用公权力止访息诉、伤害信访者的现象,使信访成为信访者自由进出的参与政治生活的制度化途径。因此,信访制度的再设计,应坚持无终结机制原则,加之以灵活自如的退出机制,使信访行为的终结与否完全取决于信访者的意愿,而不是因为来自外界的强力干预。

总之,信访制度的再设计除了应尊重制度逻辑的科学性,更要尊重公民的感受,将公民的权利保障视为这一制度的核心评判标准。

(二)信访受理者的自身改革

首先,明确信访机构的工作职责,使信访机构成为信访问题的第一处理机构,而不是以往的“第二邮局”。要变信访机构转达信件、督查办理的程序模式为主动积极的调查问题、处理问题的程序模式。其次,建立信访办理公示公开制度,定期分阶段地报告和公示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给予公民对信访受理者工作的评价权,并将此作为信访受理者的考核标准之一,从而使信访问题的回应得到制度上的保障。最后,预设非常态信访的特殊信访程序。明晰常态信访与非常态信访的区别,使之拥有各自的适行程序。

(三)信访者与信访问题者的互动制衡

在现实案例中,信访问题者往往都是强势的一方或拥有公权力的一方,而信访者则往往处于弱势。因此,实现二者的互动制衡应是信访制度再设计时重点考虑的问题。

要实现信访者与信访问题者之间的互动制衡,就必须使社会监督功能成为互动制衡的重点和方向标。现行的信访制度很少考虑到如何增强信访者对于信访问题者的监督功能,大多数信访问题者都是以内部自我监督为主,社会监督功能弱化,从而导致监督主体错位,信访者的社会监督力量日渐衰微,从而逐渐处于弱势。

再者,信访制度的再设计应倡导社会力量外部制约和公共权力内部制约,以社会监督为主、内部监督为辅的理念。在制度上设置相应的能够分解信访问题者内部自我监督、强化社会外部监督的程序,维护信访者与信访问题者之间的互动制衡。

四、结语

总之,要了解信访活动的全过程,应对信访活动三方面各自的角色定位以及相互间构成的矛盾系统进行研究,并以此作为制度再设计的有益考量。只有这样,才能使信访制度真正满足公民的权利申诉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通民情、达民意、办民事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政府与公民的良好互动机制,从而激发和增强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实现政治改革与社会改革的稳步进行。

参考文献

[1]张铎.中国信访制度研究——公民主权与普通人政治[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5

[2]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J].中国改革.2005 (2)

[3]汤啸天.信访制度的改革与社会稳定.[J].探索与争鸣.2005 (4)

[4]唐皇凤.回归政治缓冲:当代中国信访制度功能变迁的审视[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4)

[5]于建嵘.对信访制度改革争论的反思[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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