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管护制度(14篇)
1.公益林管护制度 篇一
公益林管护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甲乙双方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公益林管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地名:
林班号:
面积: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明确管护要求。
2、每年管护情况检查合格后,及时向乙方支付护林人员工资。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造成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烧、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协议
1、乙方有责任对管护区域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巡查。
2、及时发现、扑救管护区内公益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林木、林地,不受人为破坏,无乱砍滥伐、无滥捕乱猎现象。
3、保护好公益林区域内标志、宣传牌及监测站点。
4、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林木看管、保护、报告。
5、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的指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汇报。
6、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护林人员工资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甲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2.公益林管护制度 篇二
1 影响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因素
影响生态公益林管护问题的因素众多,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生态公益林森林质量不高。我国现有的生态公益林中, 人工林较差, 天然林相对较好。人工林幼中龄林所占比例较高, 而单位蓄积量和生产力均较低, 每公顷最低蓄积量仅28.4 m3, 不及天然林单位面积蓄积的三分之一。生产力低的人工林有许多是几十年也不能成材的矮挫树。树种结构单一, 混交林及阔叶林比过低, 而纯林针叶林在生态公益林中占的比重较大。
我国濒危高等植物近5 000种, 是世界上排前3位的生物多样性大国。写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濒危物种中, 中国占四分之一。随着纯林面积的不断扩大, 这些物种受到进一步的威胁, 生物多样性难以维系。与此同时, 单一的树种结构还造成了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严重。随着纯林面积的不断扩大, 森林病虫害发生的面积也大幅度扩大。与1950年相比较, 几十年来森林病虫害的发生面积猛增了11倍。
(2) 生态公益林所处地理位置地形复杂。我国山区面积广大, 占国土地面积的33%。而生态公益林主要分布在山区, 许多地段难以进入, 管护难度大。在偏远的山区, 由于交通不便, 缺乏投资基础, 导致当地农民靠山吃山, 滥砍滥伐。因此, 山区复杂地形的阻碍是影响生态公益林管护的重要因素。
(3) 部分生态公益林尚存在权属争议、界限不清、属性混乱等问题。当经济利益与生态公益林相结合的时候, 特别是补偿标准提高后, 生态公益林的权属问题就越发显现出来。比较普遍的是国营林场与周围村庄林地的权属争议, 有时难以处理完善的争议地林木往往被偷采滥伐。2007年, 广东省连山林场有超过200 hm2的生态公益林遭到非法采伐。在部分省市的森林资源调查中, 存在工作疏忽, 造成了界限不清、属性混乱的问题。如对小班界线和小班面积的重新测量一定要根据实地情况, 结合界定历史资料确定数据的修改, 以免新旧数据不一致造成生态公益林的判定及补偿管理出现混乱。森林资源调查时还应注意不能把任何的农用地、水域、交通、建设用地等非林地划入林地, 以免造成一系列的错误。
(4) 生态公益林管护新技术应用和信息化管理不到位。到目前为止, 目测勾绘地形图、方格纸计算面积和手工的作业设计图仍然是大多数管护机构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但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代, 测量技术发展迅速, 老旧的人工测量方法已经被精确到厘米级别的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遥感技术所取代。只有采用新技术, 才能避免人工目测定位、勾绘地形图造成的误差, 准确定位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边界, 防止采伐生态公益林。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单纯的手写脑记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然而受经济因素制约,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生态公益林数据管理没有系统化, 只有少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了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
2 生态公益林管护策略
针对目前我国生态公益林存在的种种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制定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策略。首先, 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整体品质。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 改变以往人工造林采用单一树种的方式, 科学合理地调整树种结构, 避免纯林面积进一步扩大, 改善成活率。这样可以人为提高林地的生物多样性, 维持生态平衡, 改造林分, 提升森林质量。与此同时, 还要适当地封山育林, 利用自然界的力量, 恢复生态系统。
其次, 宣传教育与生态补偿相结合。一定要让当地村民知道什么是生态公益林, 保护生态公益林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详细向当地村民宣传讲解生态公益林一旦遭到破坏会带来的灾难, 让当地村民把管护生态公益林与自己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 改变靠山吃山的陈旧思想。鼓励当地村民将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基础上和开发生态公益林, 如开展生态观光等服务以提高经济收入。同时, 尽快完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政策, 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提高当地农民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第三, 查明理清生态公益林现状, 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清查生态公益林, 对存在权属争议、界限不清、属性混乱等问题一一调查落实, 将确认后的数据全部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如地理信息系统。采用成熟的3S技术, 将现场调查与卫星遥感解译相结合, 准确判定生态公益林中的非林地成分。对比不同时期的遥感图像, 及时将生态公益林的变化录入地理信息系统,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科学决策。
3 结语
3.农村公益设施管护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农村公益设施;管护机制
近年来,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为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改善农村交通、用水、用电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美化,县财政部门给予了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一、庆元县农村公益设施建设现状
(一)村级公共事业设施基本建成。庆元县辖3街道6镇10乡,共345个行政村,总人口20万,其中农业人口17万,截至2015年底,建成的便民服务中心有345个,居家养老照料中心126个,农家书屋345个,文化礼堂32个,另外还有村民休闲场所、村级办公场所、体育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基本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已经具备,村民的生活条件得到提升。
(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极大完善。实施洁净乡村行动,全县328个行政村开展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垃圾集中收集率达98.3%。污水治理方面,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5年实施的143个村全部开工,建设终端180处,铺设主管29950米,支管61460米,受益农户16480户,实施农村农户改厕5873户,共完成投资1.33亿元,被评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胜县”。
(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喜人。2015年,水利固定资产投资1.61亿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34%,比2014年增长2100万元。全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完成投资4760万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完成投资4364万元;水电站工程完成投资4517万元。
(四)农村公路运输网建设全面提升。2015年,全县计划完成投资4.62亿元,实际完成投资5.1亿元,项目投资任务超额完成。如今该县农村通达率98%,彻底改变了以往农民群众出行难和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物资运输难的旧面貌。
二、农村公益设施建后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所属不明。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基本由政府投入,但是使用者却是村级基层组织和村民。两权分离导致公益设施的产权不明确,使得双方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都不够重视。如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是各方筹措的,主要的管理者是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但是受益的是地方群众,产权的不明晰,导致管护工作难以开展。
(二)资金投入不足。一是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农村公益设施的后期管护需要资金的投入,但政府在建设的初期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后期管理的资金往往没有做预算安排;二是村级集体资金投入不足。大多数村没有集体企业、没有集体收入、没有集体财产,村级集体经济力量薄弱,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无闲置资金用于建后管护建设。以荷地镇为例,管理公益设施管护涉及到计生、保洁、农家书屋等19个项目、331人,管护的人员很多,但年待遇只有几百到几千元不等,较低的报酬使这些人投入管护的精力不足,很多破损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及时维修。
(三)保护意识不强。一是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把公益设施建设当成一项政绩工程抓,一旦考核后便不愿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监管;二是少数村民保护意识薄弱。受传统理念的影响,一些村民认为设施的建设者是国家,所有者既是国家,建后管护就应该是政府、集体的事情,不愿意出资出劳,出现“谁同意,谁拿钱维修”的情况,对于一些力所能及的小破损也视而不见。
(四)考核机制不全。很多部门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后续管护办法,导致项目有人建设没人管、前面建设后面坏、环境卫生边治理边污染现象。或者即使是有相应的建后管理考核机制,由于我县多数农村地处偏远,山路崎岖,很多年终的考核不能实地开展,很多工作的考核是根据乡镇有关部门的汇报进行,很多乡镇干部存在做“老好人”的现象,汇报往往是虚实结合,并不能如实反映,这就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考核机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村级公益设施建后管护的建议
(一)明确责任主体。政府要充分发挥原有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公益设施建后管护的领导,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公益设施建设管护的长效机制。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以及村民在村级公益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事权,建立事权与责任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分级负责制。在产权问题上,可以根据投入的比例来明确。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属于集体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属于农户家庭资产的,由农户自行管理。
(二)拓宽筹资渠道。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办法筹集,主要有:一是财政资金补助:县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如按照财政资金的1%专门用于后期管护。二是村集体经济投入:有收入的村集体,每年要从村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设施管护资金,财政将补助项目工程建成后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方式筹入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项目后期管护;三是投工投劳:村委会按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要求,组织收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公益性工程管护。
(三)创新管护模式。结合庆元县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是专业管护模式:如对于一些管护难度较大的通村、通乡公路,可以由乡镇和县主管部门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范围,落实专项资金,明确管护主体,并将公共设施管护事项纳入全县农村公益服务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二是市场化管护:对于垃圾处理等项目可以采取该种模式,村级组织或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商业化运作。三是自行管护:充分发挥村民或村级组织力量,对村级公共设施进行就近就地管护。
(四)运用考核结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共设施管护运行的指导和监管,负责本辖区内管护资源、管护人员、管护经费、管护模式的整合与落实,制定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与绩效考核办法。县相关部门要组成突击小组,经常对各个村实行检查,如一年检查三次,三次都出现违规情况的,应采取双倍扣分机制。年终根据各管护人员的管护工作情况、考核分数,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奖惩相挂钩。对工作开展好、程序规范、成效明显的村镇,加大奖励力度,在后续项目的安排上给予优先;对工作开展不力、程序不规范的乡镇,减少安排或者不安排项目;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财政局基层财政科)
责任编辑:胡宇新
4.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
管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林管护,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公益林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该•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建议等,请各地及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二 ○ ○ 五 年 八 月十二日
主题词:林业 管理 办法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2005年9月6日印发
共印100份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与公益林保护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益林发展总体规划‣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盟市、旗县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组织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做好公益林保护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管护人员要深入农牧户,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宣传,营造人人爱林、护林的氛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林管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公益林管护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公益林资源及其管护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定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监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协调和解决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益林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区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培育、保护管理和检查验收等项工作。负责上下级工作的衔接和部门间的协调,协助财政部门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盟市、旗县要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公益林管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益林管护
第十一条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是国有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行政村是集体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管护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管护难易程度,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由远至近编号,绘制管护责任区分布图。管护责任区要保持小班完整,要有明显界线。
第十三条 公益林管护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地采用专职护林员、联户管护、管护队和管护站等多种形式。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可以个人管护或联户管护。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管护责任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内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其个人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签订;村集体内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其个人与村委会签订;其它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
管护合同按日历一年一签。第一年管护期满后,经考核符合管护合同要求且本人同意继续从事管护工作,可续签下一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不同意从事管护工作,由管护责任单位收回管护责任区,另行落实管护责任人。管护合同期内管护责任人不得自行转让变更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 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护人员必须按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盟市、旗县要制定管护人员考核办法,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定期对优秀管护人员进行表彰。乡(镇)林工站和各有关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报告和扑救管护责任区内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森林灾害;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协助做好毁林案件的查处;培育管护责任区的公益林资源;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第十七条 专职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林业,有敬业精神,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和技能,责任心强,能履行管护责任,了解当地情况;勇于吃苦,不怕困难,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乡(镇)林工站、国有林场等国有林经营单位、旗县林业技术服务单位和村委会人员中选聘,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职护林员的选聘,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专职护林员条件,通过考试、考核、推选等录用程序确定。村集体所聘用的专职护林员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乡(镇、苏木)政府审核,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所聘用的专职护林员原则上应为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的正式职工。林场、村委会领导不得担任专职护林员。
第十九条 护林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管护证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以旗县为单位统一编号,由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条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乡镇林工站和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管护人员名册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照片、证件类型和号码、管护责任区编号、公益林类型、林种、管护面积、管护形式等。
第二十一条 专职管护人员要填写出勤表,做好巡护记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对管护责任人的管理,实行例会制。管护责任单位每月召开一次管护责任人会议,听取汇报,交流经验,学习有关政策、技术等;管护责任单位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人会议,听取管护情况汇报,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提高管护水平。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都要有会议记录和笔记。
第二十二条 管护责任人不按管护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权力,发生违约,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管护责任单位可解除管护合同。
第二十三条 管护责任人要加强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的巡查、管理工作,在防火期内,对责任区内的野外用火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第二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要及时发现、报告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第二十五条 在公益林区的主要公路设立宣传牌;在乡镇、林场驻地设臵公示碑;在管护责任区主要沟口、道路等明显处设臵管护责任牌;在相邻责任区的交会处设臵管护界桩。碑、牌要绘制责任区平面图,注明管护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责任区内碑、牌、界桩、围栏等管护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现移动、丢失、人为破坏的要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公益林培育
第二十七条 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益林培育规划和作业设计。公益林培育规划每三年编制一次,报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公益林培育作业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乡镇林工站,对管护责任区内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等按规划和作业设计完成造林任务;对公益林中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补植和改造,栽针保阔,栽乔补灌,形成复层异龄林,提高公益林质量和生态功能等级。第二十九条 公益林抚育以提高林分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严禁单纯取材。抚育强度取下限,抚育前郁闭度不得低于0.8,抚育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第三十条 护林员每年应承担管护责任区内一定数量的植树造林和抚育任务。
第五章 公益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应由有法定权限的机关限期核发林权证,并明确其为重点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在核发林权证的同时,必须取消原有的其他权属证明,杜绝“一地多证”。
不取得林权证,不得支付或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公益林林地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公益林林地,确需使用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在划定的公益林区域内的宜林地上营造不少于被征占用林地面积的公益林。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公益林区内移植活立木、挖掘、采集野生植物、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限制或禁止采伐协议。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只能进行更新、低效林改造以及低强度抚育(包括卫生伐)等性质的采伐。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应大于相同树种用材林主伐年龄一个龄级。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需要,采取适宜的采伐方式和强度。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公益林,根据受灾情况进行更新或抚育。
公益林需要采伐的,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采伐作业设计。更新采伐和国有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经旗县、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集体、个体林抚育采伐,经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及其他不影响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的经营开发,由所有者或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旗县、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通过设臵固定样地、小班调查,对公益林资源消长及其保护、管理、经营、利用等情况进行监测,掌握公益林现状及其变化动态。盟市、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监测工作,每年的1月底前逐级上报上一的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
按照不同生态区位建立公益林生态定位观测站。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通过定期、定点监测,及时获取公益林区的生态环境现状及其变化趋势。
第三十七条 建立旗县、盟市和自治区三级公益林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公益林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
第三十八条 管护责任单位、乡镇林工站和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包括公益林申报、实施、财务、资源监测等相关资料。配备必要的档案设备,设专职人员管理,并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公益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乡(镇、苏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公益林经营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本单位公益林统计年报数据更新,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逐级上报本地区的公益林资源情况。
第四十条 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实行旗县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核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每年12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每个旗县复查乡镇和国有林场数量不少于30%,复查面积不少于公益林面积的5%,于下年2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至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区公益林管护情况核查,核查旗县数不少于30%,核查面积为公益林面积的0.5-1%。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合同,管护成效显著的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行政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二)在检查中弄虚作假或干扰检查的;
(三)对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未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各项保护管理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第四十六条 擅自移动、损毁和盗窃公益林管护标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潞城市公益林管护办法(改) 篇五
为了有效保护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加快植被恢复,改善生态条件,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生态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真正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评分到项,量化考核,充分调动全体专职管护人员的积极性,扎实做好公益林管护工作,根据《路城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我市于2005年进行了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22600亩和新增申报的地方公益林91200亩,共计113800亩;地方公益林2.14万亩。根据《山西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各乡镇(国有林场)和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抓好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我市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一)机构设置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工作。
1、县级建立全市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领导组,分管副市长
为组长,并在市林业局设立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部署协调全市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
2、各乡镇相应成立生态公益林管护领导小组,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有关村村长和林业站站长为成员,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和对所辖范围内专职护林员的技术培训、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等管理工作。
3、各行政村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明确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界线,制作宣传标语,落实各项管护措施,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管护。
4、各区域林业工作站为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监管单位,与各乡镇管理领导小组签订监管责任书,负责本辖区护林员的管理、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管护工资的发放等工作。
(二)管理职责
1、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组机构职责
负责全市重点(或地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组织实施、督促监管乡镇管护机构的工作、全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等项目的实施、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做好重点公益林的效益监测、全市生态公益林的督查、检查,验收核查,考核、资金兑现使用管理等工作
2、乡镇(或国有林场)管护机构职责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提高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负责本辖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护林员的聘任一经录用报市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机构同意后与其签订管护合同、加强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建立乡镇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与村签订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定期督查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人员全力扑救、发生森林病虫害,及时组织有关林权所有单位进行防治、监督所辖单位管好、用好补偿资金,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3、各区域林业工作站职责
加强对辖区内的护林员组织及护林员的管理,做好重点公益林绩效考核和护林员的考核工作、定期督查监管区内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森林火灾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并处理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监督经营单位合理使用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组织生态公益林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项目的实施、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效益监测工作。
4、村级管护组织职责
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书写永久性宣传标语,4
变化、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
(三)、核查方法
1、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方法。
随机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分别抽取被核查乡镇和被核查小班。
县级样本:县级样本数量由市林业局确定,并由市林业局抽取。小班样本:抽取不低于镇30%面积数量的小班(允许误差不超过±10%),抽中的小班全部现地核查。具体样本由核查外业人员确定。
访问调查样本:以被核查的乡为单位,抽取5~10个管护人员和3~5个非管护人员作为访问调查对象。
典型抽样
县级典型样本由市林业局抽取。
小班典型样本由核查人员抽取。对群众反映、核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及其它管护问题且不属于随机样本的小班,作为典型样本抽取。对典型样本进行单独核查、单独分析。
2、核查方法 核查采用文案调查、访问调查、小班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文案调查是了解、查阅被核查乡和经营单位有关重点(或地
方)公益林区划界定、重点(或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偿基金管理方面的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等情况。
访问调查是对重点公益林制度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方面的情况进行访谈。
小班实地核查是对各小班核查因子进行现地调查。
文案调查 县乡级材料
①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图、表、报告); ②有关重点公益林管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③有关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④有关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方面的材料; ⑤有关重点公益林禁伐、限伐实施方面的材料; ⑥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的协议; ⑦其它需要查阅的资料
调查内容(重点是管护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
档案内是否有管护细则;县、乡(镇)、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管护组织;重点公益林管理部门是否对管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是否全面;管护人员是否填写出勤表;是否建立了奖惩制度;管护人员是否建立了巡山纪录,巡山纪录是否完整;对于专业管护,是否按照管护定额配备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名册是否
管护责任落实率指签定协议(合同)中管护面积与规划管护面积的百分比。
小班合格率指合格小班数与区划界定的小班数的百分比。
面积核实率为核查面积与区划界定面积的百分比。
上述各项指标均分别乡、村计算。
4、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指标
合法征占用林地比率(%)=合法征占用林地面积×100
核查(实际)征占用林地面积
合法采伐林木面积比率(%)=合法采伐林木面积×100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面积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合法采伐林木材积×100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合法采伐林木材积×100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盗伐林木材积比率(%)=盗伐林木材积×100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滥伐林木材积比率(%)=滥伐林木材积×100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5、核查成果
核查工作完成后,应提交以下成果:
各乡镇核查原始记录卡片、检查验收卡、各乡镇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核查人员组织、核查时间、核查方法、完成任务量、核查样本组织、质量管理等)。
6、质量管理
各核查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质量管理,为保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的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重点针对下列核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小班样本和访问调查样本的抽取;
面积量测,伐根调查和材积的求算;
各类核查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卡片填写;
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四、管护人员的考核
(一)考核办法
1、自查。由乡(镇)政府组织,在每月25日完成自查。同时专职管护人员应将当月管护片区的管护情况,如发生盗伐、滥伐、非法采脂、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林地、野外用火、森林火灾、出勤天数、参加学习工作汇报等情况。如实填写在《巡山记录》月检查评语栏,并书面向乡政府报告,作为每月专职管护人员量化考核依据之一。
2、评议。每月由乡镇包村干部组织支村两委、党员和村民
112
4、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1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5、对管护片区的四至、范围不明确的。
专职管护人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当月管护费50%.1、无故不参加例会、培训一次的。
2、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知情并没有在第一时间上报的。
3、发生违规野外用火,没有在第一时间上报一次的。
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一次或者每月请假超过10天,防火特险期内超过5天的。
五、公益林管理办公室例会制度
市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各乡镇公益林管护站负责人召开一次公益林管理例会,列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收集各乡镇公益林管护和建设情况汇报,掌握动态;
(二)安排省市下达的公益林建设计划和任务‘
(三)研究解决公益林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汇报整理例会报告,定期向市公益林管理领导组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六、护林员的培训和学习例会制度
(一)培训制度
1、培训时间:由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两次管护责任人培训。
2、培训人员:县公益林办公室人员,各乡镇公益林分管领导,公益林管护站站长,公益林项目村干部代表。
3、培训内容:一是传达国家、省、市公益林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二是对公益林管护和森林培育的有关规程进行培训;三是培训推广新的森林管护抚育技术和优新林业产业开发项目;四是对公益林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信息档案管理等进行培训。
(二)学习例会制度
1、各管护站要严格执行每周星期一学习制度。学习由站长主持,要制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学习内容主要以林业法律法规、业务常识、党报党刊、下发文件和《中国绿色时报》为主,要求专职护林员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学习完后各护林员要在会上逐个认真汇报个人在上周的工作情况,包括出勤天数、每天巡护地段和路线。巡护日志记录、巡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号的经验和做法;各站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个人汇报进行讲评,及时总结,紧密安排下阶段的工作。
2、各管护站要经常性组织护林员开展GPS、卫星图片、森林消防工作等业务软件知识和业务工具应用实践学习,通过学习
6.奉节县公益林管护承包飞合同书 篇六
甲方:甲高镇人民政府
乙方:家住乡(镇)村组
为更好地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成效,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辖区林权权利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管护和护林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依法签订公益林管护承包合同。
一、森林资源管护对象
乙方负责对甲高镇村共计亩的森林资源实施全面管护,附下表:小班号小地名林地地类分区类型优势树种森林面积四至界限东南西北
二、森林资源管护承包期限
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限为12个月
三、乙方的职责
1、负责依法开展巡山护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责任区内森林资源和有关护林标志、标牌及设施设备,主动接受甲方及林业主o
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负责做好森林“三防”工作,即防止森林火灾、防止森林病虫害、防止乱砍滥伐林木,使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达到“八不准”;
3、负责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防止毁林开垦、烧炭、采石、采砂、采土以及破坏根、茎、花、果、皮、叶、汁和其它毁林行为的发生,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积极配合甲方及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林政案件;
4、负责做好各种护林宣传(开会、书写标语、发宣传单等),作好护林日志记录,于今年12月31日前交甲方及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存档;
5、坚持文明护林,不违法违纪,责任区内发生林政案件后要及时制止、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向甲方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火情后,要立即自费组织力量扑救,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防火办;
6、负责按时参加甲方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各类会议,并按规定自行缴纳培训费、会议费和其它费用;
7、负责完成甲方和县天保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8、负责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安全;
9、承包合同期满,不得向甲方和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任何赔偿
和补偿金。
四、乙方享有的权利
1、凡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职责,完成了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并且无违约责任的,经甲方和县天保办根据考评办法检查验收合格的,甲方根据市县资金到位情况,按合同约定的管护面积计算,每年每亩按o.7元标准向甲方领取管护承包费,共计元,包括各类费用包干在内;
2、在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中,遇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请求甲方依法处理,保护合法权益。
五、甲方职责
1、负责对乙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乙方的七落实“ 和”八不准"工作情况;
二负责开展月检查、季检查、半年检查和年1号检查?
并作好记录,检查结果直接与乙方的报酬挂钩;
3、负责落实乙方应得的护林承包费报酬,每年每亩按 O.7元标准计算承包管护费?共计一一---元,、实行一切包干? 不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减乙方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管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发生毁林开垦、烧炭、铲草皮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破坏根、茎、叶、花、果、皮、汁和其它毁林行为,或者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2、责任区内种植毒品植物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3、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4、发生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和防治的;
5、护林标志、碑、牌遭毁损的;
6、乙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
(二)凡乙方管护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在责任区内出现人为火情?查不出责任人的,或防火期不在岗的,或者出现火灾未及时向甲方和县防火办报告的?气或者出现火灾未自费组织劳力扑救的,甲方有权单方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解除管护合同,并扣发全部管护费?并报县天保办备案?本合同自行终止,同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三)凡乙方责任区内出现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县森警和林业部门立案查处前乙方未报告的?或者不配合查处的,甲方有权单方向乙方出具书面
通知解除管护合同,并扣发全部管护费?并报县天保办备案,本合同自行终止,同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四)乙方必须参加甲方和县林业部门及天保办组织的培训和会议?凡未参加培训及会议?或者培训。不合格者?由甲方根据培训部门建议,有权单方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解除管护合同,并报县天保办备案,本合同自行终止。
七、其它事项
1、乙方在护林承包期间中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 承担。
2、本管护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
天保办一份。
产、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乙方(签字):
2010年月日
7.公益林管护制度 篇七
1生态森林补偿机制
(1) 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下, 森林生态效益的社会“购买者”缺失, 同时, 生态产品的丰度水平偏高,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买卖机制的形成, 生态森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无法进行合理的市场贸易交换工作, 从而获得报酬。这一观点带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理论原则, 不少学者坚持认为, 生态效益具备外部经济性特质, 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生态森林效益所实行的补偿制度。
从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看森林生态补偿经营机制[1], 充分结合了大量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其最终产品就是森林的生态功能。森林的生态效益就是为社会和其它特定对象服务的, 且同时具备商品的劳动产品价值和交换价值等基本属性。
纵观以上2 个观点不难发现, 其中的共同点就是公益林极具生态价值的事实, 其应该被实行相应的补偿机制。公益林的经营者需要获得等价的价值补偿, 但这确实是一项艰难的任务, 因为公益林的价值量巨大, 难以进行有效地评估。站在森林生态效益出发进行合理补偿, 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生态效益具有不可分性, 难以准确确定受益对象、数量, 其执行力度并不强, 难以在我国广泛推行。
(2) 对于生态的补偿机制, 我国学者也在不断进行探索和研究, 从补偿对象、范围、标准、渠道及资金等诸多方面进行考虑, 试图制定一个标准化规范流程。
(3) 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外部性, 将其外部性进行内部化管理, 也不失为一个全新的处理办法。不在实现单一的市场经济政策, 结合“调节市场”和“建立市场”型环境经济政策。秉承“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 加以税收的形式面向全社会进行开展, 依靠森林获得效益的单位, 进行彩票、财政举债的活动[2]。在此基础上不能脱离社会的实际情况, 按照收益单位的性质和经济能力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森林资源征收, 建立有效的市场交换机制, 实现森林外部的效益走向内部化系统。
在实现森林外部性内部化的工作中, 用到了2 种理念, 分别是“庇古途径”和“科斯途径”。但是, 森林的外部性具有外延性的特点, 通过层层的传递进行聚合, 其作用范围和受益程度难以进行明确的区分和划分。在明确受益范围的基础上, 也会伴随着受益者的实际情况不同, 产生不同的效用评价结果。而“科斯途径”面对森林生态产品的流通性及无定型化也是一筹莫展, 毫无招架之力。受益者一般会隐藏自己的真实需求, 使得森林经营者难以和受益者进行实际的交流和贸易往来。
森林生态效益的评估价值体系也是林业工作者的研究方面。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多样性, 我国面对这样复杂的评估对象, 一般选择建立数学模型、综合国内外文献研究成果的渠道进行评估研究。不同的生态功能有其相应的、不同的计量方案, 管理评估政策不能一蹴而就。但是, 无论是哪种方法都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进行。为保证有限的资金都能进行合理、科学地配置, 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 以用于林木的营造和管理需要, 实现财政的价值。
2管理模式和经营技术
2.1 管理模式
森林经营者的管理具体体现在激励、服务和控制方面。在政府管理的过程中, 将管理程序进行细化, 其中含有管理机制、规章制度、采伐管理、检查监督、投入机制、补偿机制等多方面。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保护和发展生态公益林需要作为体制政策纳入政府的行为范围内, 坚持国家进行统一领导, 实行事业化管理, 各级地方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化制定方案。 (1) 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有不少林种具有特殊用途。首先, 必须明确产权问题, 在确认管理责任的基础上, 借助自然风景区、环保部门、科研单位有效地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2) 林业的权属问题, 由公益林所属经营主体性质所决定。 (3) 面对防护林种的生态公益林, 不仅需要林权单位和受益者进行经营, 还需要管理机构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 (4) 当林权属集体时, 建立集体公益林, 林场统一经营管理后, 还要进行补偿;对于林权属农户的, 要按其自愿的原则先进行资产评估, 再将林权转让给集体或政府, 实行统筹规划管理。
2.2 经营技术和方法
(1) 自然演替经营法。秉承保护森林的原则, 采取措施保护森林经营法, 让其在人为的保护下进行自然演替, 杜绝一切人为干扰活动。 (2) 仿自然经营法。对公益林经营进行一定的人为管理和控制, 介入砍伐活动, 防止出现生态赤字现象。 (3) 森林美化经营法。通过制定一定的经营技术管理方案, 实现森林的艺术处理, 发展其内在特点和特色。明确了经营方法后还需要有相对的经营措施, 才能有利于这些方法的实现。生态公益林在经营上有明确的区分, 有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对于重点生态公益林来说, 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 并按照科学的规划, 维持森林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对于森林的林种结构进行详细地划分和管理。生态公益林的经营主要意在解决合理采伐方式、强度等问题, 实现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生态公益林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 其措施和手段也逐步完善, 更为科学合理。
3生态公益林的管护
3.1 从林权角度进行划分
建立国有林护林专业队伍和管理机构, 结合多部门一起承担管护责任;对于集体林, 应由林权单位推选出护林员, 村委会作为基础单位确立护林工作的开展;对于林权属于个人的, 可以分户管护和集体联合管护。
3.2 以村为单位划分
通过详细具体的调查研究, 实行村委统一管理、村村联合管护、乡镇统一管理、家庭管护、村老年协会管护和国有林场管护等6 种管护模式, 进行综合性整体分析评价。
3.3 从宏观角度表述
从最基本的渠道入手, 加大宣传力度, 增加人民对于森林保护的意识。构建生态框架, 完善网络保护机制。从加强自身的工作效率开始, 优化资金管理工作, 提高管护质量。
4结语
虽然, 我国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是近年来才逐步建立起来的, 属于起步较晚的事业。公益林的管护机制不够完善, 开展力度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森林资源的发展和有效开发将严重影响我国受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经营策略要因地制宜, 采用最为合理科学的手段, 进行整体的规划和管理。
参考文献
[1]汪锦辉, 邓华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及经营与管护综述[J].林业资源管理, 2006 (6)
8.公益林管护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公益林管护员的行为,根据《山西省关于精准聘用贫困森林管护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聘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查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公益林管护站(林业站)负责对公益林管护员的聘用、日常监督及考核管理工作。
县公益林管理办负责对管护员巡查情况不定期督查检查及指导工作。
第四条 公益林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
(二)热爱林业事业,愿意参与管护工作,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年龄在20-60周岁的公民(男性优先);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及熟悉使用森林管护GPS巡检终端;
(五)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优先。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员。
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员由村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公益林管护站审核、聘用,报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备案。
第七条 公益林管护员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能用尽用,贫困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八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现任村集体组织工作人员不得竞聘和兼职公益林管护员。
第九条 择优聘用后的公益林管护员应如实填写公益林管护人员信息卡,报县公益林管理办备案。
第十条 公益林管护员一年一聘,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程度,本着就近原则划定管护员的管护责任区域。每名管护员的管护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亩。
第十二条 公益林管护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时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非法收购、无证运输木材及在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毁坏公益林地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进行扑救,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 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公益林碑牌、围栏等设施。
(七)做好巡山记录。在巡山记录本上如实完整记录每天巡查的时间、地点、巡山过程发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理结果。
(八)在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至翌年5月)须带必要扑火工具巡山。
(九)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公益林管护员培训上岗制度。乡镇管护站负责每年对公益林管护员进行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管护员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管护员巡山时要统一着装、配戴袖章、携带巡检终端等设备工具上山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要及时通过巡检终端上传至县公益林办。
第十五条 乡镇公益林管护站负责对公益林管护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根据《平定县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员考核办法》按季度对管护员实绩进行考核,每季度均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第十六条 管护员每月的出勤天数主要以森林管护GPS巡检系统统计为准,巡山记录不得少于22天,每日记录不得少于30个字,如实记载巡山日期、天气、路线、途中所做的工作、发现的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第十七条 乡镇管护站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林管护员奖惩和管护费发放的依据。公益林管护员季度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管护费,考核不合格者按考核分数扣发管护费,扣发的管护费用于奖励优秀公益林管护员。
第十八条 管护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公益林管护员按《平定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规定发放管护费。
2、根据乡镇管护站对管护员的季度考核结果,按照《公益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确定的管护费用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 公益林管护员因解除合同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辞职的,乡镇管护站不再对其进行季度考核,并停发解聘后工资。
第二十条 本聘用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平定县林业局
9.森林管护制度 篇九
为切实保护好重庆黑山谷内的森林资源,加大对森林内林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维护景区内的生物多样性,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我景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广泛宣传林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专职护林员要有明显标志,经常性的巡山查看,并做好巡山记录;
3、发现盗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林区违章用火、火灾隐患、捕猎、捕杀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
4、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和病虫害及时上报;
5、禁止牲畜进入林区放养等活动,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随意践踏幼苗、景区内花草树木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6、禁止游客在景区内攀爬树木、采摘花果、枝叶,随意刻画等行为,发现后应及时制止。
7、景区内禁止采挖野生植物。
8、发现森林病虫害,应积极请示森林病虫害专业防治部门制定防治方案,并积极组织防治。
10.公益林管护制度 篇十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管护,对策
1 我国生态公益林管护存在的问题
1.1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意识薄弱
近年来,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 采取了强有力的政策和大量资金支持。但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由于认识不足, 缺乏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重视。甚至某些部门认为无论管好管坏, 与己关系不大, 导致社会上存在着一些恶劣现象。
1.2 生态公益林责任机制不健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我国传统的生态公益林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虽然各地对公益林管理体制不断改革和创新, 但还是存在着管护责任难落实、管护措施未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 存在部分生态公益林未分配到户, 仍然由村集体负责管护责任, 导致滥砍滥发屡见不鲜。有的地方仅选派几名管护者和护林员名义上对公益林进行管护, 实际上大量的管护补助和资金落入有权村干部的口袋, 致使部分生态公益林处于“失管”状态。
1.3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下, 无论是公益林建设还是公益林管护, 其核心问题都是经济补偿问题。在我国现阶段, 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 然而资金十分有限。而且, 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均实行一刀切的政策标准, 没有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分类进行补偿。这种粗放式的补偿标准, 使得本就不充裕的生态补偿金更加捉襟见肘。补偿机制不完善, 激发不起林农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2 我国生态公益林管护应采取的对策
2.1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 在进行的过程中, 不可避免将遇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对此, 各地应积极采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介, 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及时宣传林业信息和动态, 深化全民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掀起保护生态公益林活动的高潮。在遭遇困难时, 各地政府机关和人民积极配合, 形成合力, 迅速解决生态公益林管护问题。通过广泛的宣传, 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和支持生态公益林建设, 提高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推动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2.2 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
林业企业应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和森林分布状况, 在原森林区划的基础上划分管护责任区, 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员。林业企业通过与管护站签订管护责任书、与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的形式, 将公益林管护的任务、目标、责任、奖惩指标逐一落实到人头。同时, 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兑现管护报酬, 确保森林管护人员的权益。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其主要具体负责本级别、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划、界定以及林权登记和变更等。通过落实管护责任, 最终能把生态公益林资源管住、管好。
2.3 加强组织工作, 提高公益林管理水平
各林业部门要及时成立与生态公益林相适应的有效的管理组织机构,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公益林管理。在重要沟道口、流域区规划设立若干个生态公益林管护站, 每站设若干专职管护员驻站管护, 形成一支精干的专业森林管护队伍, 平时承担本区域内的管护任务, 必要时由林场组织起来承担重大森林灾害的防控任务。提高护林人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实行择优上岗, 引入竞争机制,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能力和知识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效果。
2.4 完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
打破以往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负担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统一征收生态效益补偿税, 扩大公益林资金资助来源。改变一刀切的生态补偿标准, 实行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分类补偿。在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彻底摸底调查的基础上, 根据区位的重要性、林分的生长等级, 制订全国统一的各类林分的具体补偿标准。通过补偿机制的完善, 使得林农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收益水平与商品林基本持平, 做到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 真正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
2.5 依法治林
法制建设也是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的重点。在现有林业法律、法规的基础再出台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保障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实施。对于严重破坏林木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 采取严格的法律制裁, 达到威慑效果。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 严厉打击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因此, 生态公益林的法制建设也是形成生态公益林主动保护的重要前提之一。
参考文献
[1] 文昌宇.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南林业调查 规划, 2010 (8)
11.村级太阳能路灯管护制度 篇十一
村太阳能路灯的安装改善了村容村貌,方便了群众出行,照亮了群众出行,安全了群众出行,使村民整体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了硬件基础,对我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为了使一事一议这一民生工程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特制定如下管护制度:
一、安排专人负责太阳能路灯日常管护工作,包括联系维修厂家、跟随维修人员现场督促等。
二、不断强化巡查力度。安排村内工作人员多次在夜间对太阳能路灯逐一进行检查,记录出现不亮或者闪烁的太阳能路灯,汇总后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三、发动群众力量。鼓励群众增加对太阳能路灯的巡查频率,发现故障,及时上报,由村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厂家尽快进行维修。
12.森林资源管护中队规章制度 篇十二
一、管护人员必须掌握《森林法》,懂得林业政策及相关
法律、法规
二、管护人员必须熟知管护区位置及管护区林内情况,做
到心中有数,无特殊情况,管护区坚决不许离人。
三、管护人员必须定期到管护区内进行巡护,发现盗伐现
象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加以制止。
四、管护人员的管护区内如发生人为火灾或滥砍盗伐事件
管护人员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五、管护人员参与盗伐的,一律下岗,严重者将移交司法
机关进行管理。
六、管护人员对管护区木材生产、营林生产和征占用林地的行为有监督管理权,并且要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及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七、管护区内如发现有盗伐森林资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管护人员有权扣留其运输车辆及斧、锯、枪支等违法所用器具,并予以上缴。
八、管护区内林下山副产品归管护人员所有。
九、在管护经营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有权
13.公益林档案制度 篇十三
一、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档案是公益林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录和资料数据库,是了解建设过程,制定保护与建设措施,分析建设成效,监测和评价建设效果和预测动态变化趋势的基本依据。
二、档案格式、数据、标准应统一规范,配备专人、专机负责档案管理并定期审查修订。
三、公益林技术档案由管护实施单位保存,以备查用。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法》、《保密法》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防火、防尘、防盗、防潮、防强光、防虫、防鼠”措施,每月全面清扫一次。
六、严格档案入库存放和借出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摘抄有关档案资料者,必须持单位介绍,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荆州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林业局负责本辖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镇(林场)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5--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工作必需的摩托车交通工具;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动手机通讯工具; 第五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作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镇(林场)。
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按照人均1000--3000亩确定管护责任区,配护林员1名。
第七条 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的20%:(1)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的,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2)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3)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一次的;(4)不做好工作日记的。
2、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合同辞退:(1)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0亩以上的;(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7)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XX年XX村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篇十四
2015年,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林业站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天保工程的要求,我村省级公益林管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管护责任区落实到位,公益林管护任务100%落实到人头、山头、地块。公益林管护区,未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得到了有效的监测和防治,未发生大的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未发生乱占林地的现象,森林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我村管护总面积36951亩,其中省级公益林管护面积29266亩,共有专职护林员一名,兼职护林员一名,信息员十七名,古树名木管护员一名。
一、公益林管护情况
按照省级公益林管护实际要求,把管护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人头、地块,落实率达100%。年初对省级公益林管护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学习培训,学习的内容包括公益林管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管护人员重点掌握应知应会的内容。通过调查,林地内没有发生采伐、盗砍滥伐、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灾等现象。
二、公益林档案建立情况
参照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对公益林的各类资料,分门别类,建立了公益林档案。确保了公益林管护各种文件资料如管
护实施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管护人员个人档案,管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与国家级公益林有关的各种文件等其它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不断加强公益林管护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书记为组长的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承办管护和资料收集整理的具体工作。
2、对管护人员每月召开一次管护例会,总结汇报管护情况,及布署下月工作重点。
3、实行了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制定完善相应制度。为了切实做好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管护人员在管护工作中的行为,保护森林安全。
4、加强管护人员对林区的巡护,按要求做好巡护记录,病虫害监测,及时反馈管护区发生的情况,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林区管护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5、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对管护区周边农民进行森林保护宣传,安装公益林管护公示牌4块。
通过对公益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效果。公益林中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郁闭度有所提高,肆意破坏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征占用林地的情况均得到全面控制。
四、存在的问题
2015年公益林管护工作无论是管护责任落实到位情况还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处于稳步实施阶段,现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基层管护人员不断加深对公益林管护的了解和学习,进一步领会公益林管护的意义。绝大部分管护人员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在村辖区内仍然有少数不遵纪守法的人员尚在非法运输木现象。
3、公益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仍然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资金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
XXX乡XXX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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