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选11篇)
1.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一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4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承德、廊坊、衡水市房管局、秦皇岛市城建开发办公室: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7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 [2004]第3号令),兹决定在明年一季度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事业单位,以下同)进行2004资质检查,并对四级企业的资质予以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4年10月底前,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核发四级以上资质(不含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需参加此次检查。自11月1日至省建设厅公布检查结果之日,暂停受理企业资质升级、作变更登记(除按本通知要求规范企业名称外)等事项。
二、检查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检查要求完成自检后,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初检,并将初检结果及有关资料统一报省建设厅。
三、检查重点
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是否规范[企业名称规范形式:***(行政区划)***(字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形式)]、技术力量、资金实力和办公场所等是否符合原定资质条件;四级企业注册资本是否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经营业绩情况。要求:一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且2003年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连续5年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二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 万平方米以上,且2003年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连续3年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 万平方米以上,连续2年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应提交开发项目的有关情况,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三)企业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有不良经营行为。
(四)企业改制情况。尚未与政府部门在人、财、物方面脱钩的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应当完成改变性质和体制工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尚未完成改变性质和体制的单位,应当附改变性质和体制的进展情况。
(五)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有拖欠工程款情况。
四、需上报省厅的材料
(一)各市关于资质检查情况的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3份;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不得兼职);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和劳动用工合同、截止2003年底的审计报告、办公场所证明;
(五)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未竣工的项目需附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完成改变性质和体制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性质和体制的文件、改变性质和体制方案(包括单位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处置办法)、股东明细、改变性质和体制后营业执照、体改委(办)批复文件。
(七)企业注册地设区市清欠办出具的有无拖欠工程款的证明。
五、检查时间安排
各市在2005年1月10日前将初检结果报省建设厅;2005年3月31日前省建设厅分批完成各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开发企业的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等项内容,准确填报《200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初审结果一览表》(见附件),并注明单位改变性质和体制情况。
(二)为确保按期完成检查,各市要及时将检查要求通知到在本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应参加检查而无故未参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资质证书一律注销。附件:200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初审结果一览表(略)
来源:河北省建设厅
2.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二
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央财政对公共支出不断加大投入,社会公共部门管理的资源、财产数量不断增长,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社会事务的监管者,其能否有效地运用经费履行职能,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2014 年1 月1 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社会事务的监管者,其能否有效地运用经费履行职能,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而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则是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担负着促进单位健康高效运行的职责。然而,大多数内审部门都面临着审计项目多,审计范围大,审计时间安排短,审计人手不足,审计人员能力素质有限等诸多因素,那么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的目标,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则是内部审计部门亟待解决的难题。所以笔者从一个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角度,来探讨一下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关注的重点。
二、定期开展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审计联席会议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将本单位与审计有关的上级或平级职能部门,相互联系组合到一起,达到交流情况,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跨部门沟通、协作、反馈机制。审计联席会议每年年初都必须召开一次,目的是由内部审计部门作上一年度的审计情况通报,提出审计的共性问题,由各职能部门进行讨论分析,并结合今年的工作重点,提请各部门研究确定今年的审计重点。这样确定的年度审计重点,才能以点带面,抓住要害和关键环节,集中审计力量对资金量大的、有大额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重点领域以及对多年未曾审计过的单位进行审计。审计联席会议可以节约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的自身免疫作用,提高审计效率。在会计年度期间,还可以由内审部门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审计联席会议,或者说是通气会,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探讨,深入剖析根源、彻底整改,完善制度,堵住漏洞,建立长效机制。
三、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应关注的重点
1、关注单位的银行账户
从会计核算来看,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相对较为简单,很少存在利用会计报表调节利润的情况,所以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很难从会计科目和报表中发现舞弊的存在。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难点在于收支零散庞大、涉及面广,而通过关注银行账户中资金的运行轨迹,查阅会议记录、纪要,检查全部达到需经集体研究决定限额的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过程,就可以抓住财务活动的源头,摸清单位资产负债,发现端倪。并且,通过关注银行账户,还可以检查是否存在隐匿事业收入的情况。例如: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开票是否完全入账情况的核查,就可以通过账务系统导出银行存款科目所有流水的excel表格,并对辅助核算中的票据记账联号码作排序,并对排序后的记账联号码按每本进行加总,再与每本票据存根联的汇总数进行核对,就可以有效的核对出是否存在已开票不入账的情况。
2、关注单位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审计应关注于通过总帐与固定资产明细帐的核对,进行现场抽查摸清家底。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入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较低,且不计提折旧,许多资产年限久远且未进行清理,造成存量庞大。所以要通过抽查固定资产购置、处理有关资料及实物,查看房屋出租出借合同、房租收入相关凭证,来摸清家底。应重点检查:固定资产购置政府采购是否符合规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符合要求;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是否及时准确;房屋出租、固定资产处置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上报或审批;房租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照要求上缴国库;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在检查过程中应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许多资产已经闲置或废弃,但未进行清理报批手续,造成虚增。新建房屋已投入使用,但一直办理竣工决算,也未转增固定资产。单位自行处置的固定资产,可能存在手续不健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年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在“使用状态”、“使用部门”的项目上,存在未及时更新核实的情况。
3、关注单位的往来款项
往来款项的审计应关注于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核算收支结余、往来款项长期挂账的问题,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所以往来款项的审计可以从以下几点切入:(1)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款项核算专项资金。检查是否存在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计入往来科目,直接用于单位的经费支出,导致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2)是否存在利用往来款项转移收入。检查往来款中是否隐匿有固定资产出租或报废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逃避“收支两条线”的管理。(3)是否存在利用往来款项转移预算结余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和直接支付额度年终应无余额,因此,有结余资金的单位就可能把结余转入往来款项,避免次年部门预算时将结余资金纳入预算管理。(4)是否有长期挂账的购建的固定资产支出。固定资产长期挂账,不进行竣工决算,则会照成资产游离账外,逃避监管,造成账实不符。(5)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借款。单位人员因公借款后不及时报账冲减借款,造成单位资产虚增,支出少列,会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真实财务状况。(6)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呆坏账。检查是否存在清理不及时,年代久远的账务,避免单位国有资产流失。
4、关注是否按预算进行经费开支
要综合、全面地分析单位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通过查阅预算批复、预算分配、预算公开、预算调整相关会议记录、文件和决算报表等资料。重点检查:预算是否全口径编制,有无未纳入预算的资金;预算分配是否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要求通过会议讨论;预算分配与预算批复是否相符;预算是否按照要求公开;预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检查“三公经费”是否超预算支出,是否存在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的情况;年末决算数据与年初预算是否存在较大差距。
在基本支出审计中,重点把握办公费、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劳务费、出国费、维修费等科目的开支,关注其开支的事项和缘由,开支是否真实,是否合规合法,审批是否按照规定,付款是否按照现金、支票、公务卡等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是否存在巧借名目,挥霍浪费、贪污腐败等行为。在项目支出审计中,重点审查是否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安排使用经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项目经费挪用、超范围支出,或与公用经费互相调剂使用的情况。
另外,对项目支出中签订的大额合同,应查看其实际执行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穿行测试,查看合同签订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补充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付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合同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是否按照国家、地方、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查看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发票、验收单等一整套程序是否完整规范,以测试其真实性,避免签订虚假经济合同,套取资金。
5、进行延伸审计
行政事业单位大多设有下级预算单位甚至是经济实体,单位间的资金划拨、资产调拨的业务较多。要关注行政事业单位这些看似平常的资产拨付情况,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列支出、截留资金的情况。在对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审计时,也要延伸到相关的二、三级预算单位或经济实体,不要采取询证函的形式,而是直接调阅延伸审计单位的账簿,查阅其经费的开支和资产的使用情况,综合、全面地分析评价单位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注重审计成果的转化
1、凸显审计的时效性
如何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探索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已经成为目前普遍关注的热点。审计署前任审计长李金华明确指出:要“把内部审计作为一个控制系统,而不是一个检查系统”。这句话指明了目前内部审计的工作方向,正逐渐从“监督导向型”向“服务导向型”转变。事后审计永远都只是在查错防弊,亡羊补牢,这并不能体现内部审计的管理效益,应把工作重点从注重于事后追责查处,转向事前的风险控制和事中的过程监督。内部审计对单位的内部工作流程较为了解,可以从一开始就融入单位的日常事务工作,找准工作切入点,对单位的内部流程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建设进行及时的诊断调整,做好源头治理,建立起审计监督的重要防线,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化解管理风险,使得单位不断自我发展。
2、转化审计成果,建立完善控制体系
3.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三
浙政办函[2011]42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管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房产专项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内容
(一)清查范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房产,包括单位持有权证的房产、单位自建或自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权证的房产、单位在建工程、产权非本单位所有但由单位实际使用的房产(含统一调配、借用、租用)以及由单位代管房产等。
(二)清查内容。对各单位现有房产进行全面清查摸底,重点包括房产产权是否明晰,有否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未办权证的原因;财务是否已入帐,未入账的原因;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纠纷的原因;房产的使用情况如何,是自用还是出租、出借,出租的期限及收益情况;在建工程的起始日期、建设工期以及投资概算情况,是否经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统一调配房产的产权归属和使用面积;借用房产的产权归属、使用面积以及有否借用期限;租用房产的期限、面积和租金情况等。
二、清查方式、时间
为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单位房产清查工作采取自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底前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1年7月31日)各单位应按清查工作要求,对占有、使用的房产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做到全面彻底、应报尽报。对实际拥有产权(包括有权证或未办权证)的账外房产,有原始价值数据的,要及时登记入账;如无原始价值数据资料的,要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入账。对有账无实物的房产,要查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办理核销手续。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对房产进行处置的,需对违规处置房产的结果负责,并采取必要的整改补救措施。在建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权证、资产移交和入账。对无权证或权证不完整的房产,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自查自纠后,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情况表”(详见附件2),全面、完整、准确填报所有房产情况。
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各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确需领导小组专题协调处理的事项,应如实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需领导小组协调事项”(详见附件4)。
各单位出租房产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规定执行,并如实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情况表”(详见附件3)。此前未按规定已对外出租房产的,在本次清查中能如实填报并将已出租房产合同(协议)等报省财政厅备案的,可不再追究有关责任。待合同到期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规定程序报批。
为了做好这次清查工作,省财政厅已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完善了房产清查功能,各单位房产清查数据的填报需通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来完成,具体填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部署。
上述相关表格连同各单位自查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1年7月底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查总结阶段(2011年8月-12月)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房产清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梳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单位房产清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上报的房产清查数据进行实地核查。各单位上报的需要领导小组协调处理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递交领导小组统一研究。政策明确后,由各相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清查工作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扎实开展自查整改,确保清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此次专项清查工作实行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综合协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研究明确房产清查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清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清查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严肃地对待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各单位提出的有关补证或其他需补充办理、补充审批等事项的,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按尊重历史情况和客观公正的原则给予办理,并简化办事程序。需要协调杭州市或其他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处理的,要积极帮助协调。
三是各单位要按照清查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并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房产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证齐全、账实相符,并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56号)要求,将房产基础数据及其变动、使用、收益等信息完整、及时、准确录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为下一步规范管理打下基础。
(三)严肃工作纪律。此次专项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自查,不留死角。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不重视、不配合清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权证)房产情况表 2-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建自购已使用未办权证)房产情况表
2-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房产情况表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情况表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需领导小组协调事项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mydocu8d44产管理房产清查u623f产清查表(附件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专项 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敏尔(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组长:俞仲达(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钱巨炎(省财政厅厅长)成 员:张伟斌(省纪委常委)
罗石林(省财政厅副厅长)金兴盛(省发改委副主任)傅训淳(省机关事务局副局长)王小龙(省审计厅副厅长)马 奇(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赵 克(省建设厅副厅长)
4.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四
来源:余静 11-03-21浏览(356)字体:大中小
苏粮检〔2011〕9号
各市、县粮食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结合2011年各地春季粮油大检查,组织开展本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和地方临时储存粮,下同),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0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方法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发改办经贸〔2009〕117号)执行。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等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督促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8日前,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库,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全面的自查工作。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相关整理工作。
(三)省级联合复查阶段。4月18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采取随机选点和
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10~15%。
省级联合复查阶段,我省将对各市的市县储备进行交叉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国家粮食局将结合我省的省级联合复查,安排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扦样及检验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省级联合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
(四)汇总整改阶段。4月底前完成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其中县级检查工作报告在4月15日前上报至市,市级汇总在4月25日前上报至省(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
各地在粮食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
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查结果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共同审核,并按现行统计制度和粮权属性分条线上报汇总。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仍由中储粮系统逐级上报汇总;地方储备粮、国有企业商品粮仍由县(市、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汇总。省粮食局将会同中储粮江苏分公司进行全省结果的汇总。自查结果县一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二)各市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汇总数据,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和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相关表格可由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
()下载。有关粮食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地方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国家粮食库存是应对当前农业自然灾害、保供稳
价和抑制通胀的重要物质手段。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确保账实相符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责任。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四)要认真落实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检查人员都要在检查工作报告和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检查工作,或者检查工作走过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附件:
1.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5.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五
财会[2011]73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8号),我厅决定开展2011年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表彰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民主集中的原则,推荐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全省推荐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评选推荐。2011年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10人,并从其中推荐1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候选人报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2011年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推荐2人。各所于2010年7月11日之前将候选人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省注协,省注协于7月18之前将符合评选条件的初选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办公室。
三、广泛宣传。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先进事迹的宣传,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注册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成绩。
联系人:王光杰 徐义平卢宇
联系电话:(0551)5100275,5100473,5100574
电子邮箱:wanggj222@sina.com xyp0130@yahoo.com.cn
zsj@aicpa.org.cn
通信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会计处、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邮政编码:230061
附件:1.2011年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2.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3.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附件1: 2011年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8号)精神,我厅决定开展2011年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有关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我省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树立当代注册会计师楷模,塑造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财政厅副厅长左俊担任组长,财政厅会计处、监督检查局、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规划、决议评选表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会计处处长黄克来担任办公室主任,会计处副处长季必英、监督检查局调研员徐中洋、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张顺健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会计处王光杰、监督检查局徐义平、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卢宇为办公室成员。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评选范围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以上(含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依法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提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宣传贯彻国办[2009]56号文件、皖政办[2010]35号文件中发挥表率作用,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行业党建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四)在行业发展上积极向行政管理部门建言献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和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和声誉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注册会计师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成绩的。
凡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凡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5年(或5年以上)存在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违规裁员等情形之一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评选表彰活动。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评选表彰办公室审核和向社会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方式,认真组织评选,评选出本所的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推荐人选。推荐对象的相关材料需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注协;省注协负责对推荐候选人的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选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办公室。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将按下列程序评选:
1.资格初审。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由省注协初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
2.审核推荐。评选表彰办公室对初选候选人进行审核,评选出10名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并从中推荐1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报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3.公示。评选表彰办公室对此10名候选人将通过安徽会计网、省注协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4.评选表彰。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授予“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6.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六
创建日期:2009-11-20 文件号:川经职改办〔2009〕48号 信息来源:四川省建设厅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经委(经贸委),省级有关部门职改办、省人才交流中心,各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四川省2009 年高级工程师(含正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和教授级高工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答辩,中专学历的需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规定的破格条件;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需具有中级职称五年以上;具有博士学历的,中级职称需两年以上。申报教授级高工需具有副高级职称五年以上。
(三)通过计算机A级和英语能力B级考试。
二、申报方式
(一)凡符合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二)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单位写出内容详实、具体的推荐材料进行推荐。市州职改办或省级主管厅局职改办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在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
(三)市州所属单位和民营企业报送当地经委人事部门,同其报送市州职改办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省级厅局所属单位由厅局职改办签署意见后汇总报送到四川省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高评办”)。
三、评审程序
(一)初审
高评办对评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答辩
四川省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专业组组织答辩。
参加答辩的人员是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或越级晋升人员;或者由高评委及专业组认为需要答辩的人员。
答辩时间及地点网上另行通知。
(三)同行评议
高评委的专业组对材料进行审阅,并召开同行专家评议会。
(四)评审会议
高评委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职改办审查。
(五)省职改办审查
省职改办公示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省职改办发通知到省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州。
(七)办理相关手续
申报者单位或个人接到评审通过通知后,到高评办领回《评审表》,装入个人档案,并到各市州职改办或省人事厅办理职称证书。
三、评审材料要求
高级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是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资格评价的质量。各地各单位务必严格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做到客观地反映申报人员的真实业绩和水平,不得贬低或拔高申报人员的业绩和水平。如发现未如实反映本人业绩、能力、水平,导致评审材料内容虚假等问题,一律按《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若弄虚作假,申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级技术资格。
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工需提交以下个人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信息表》(附件1)一式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3)一式两份,用16 开纸打印(上报一份,单位人事部门存一份);
3.近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复印件一式一份,样式可参考附件5;
4.《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业绩证明材料登记表》(附件6)一式一份; 5.《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附件9)一式一份,另附电子版。6.业绩材料。①“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现实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及业绩和贡献等。要求重点说明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并提出对申报人员明确的推荐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②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一式一份(限3000 字左右)。
7.最高学历证书、中级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相应要求的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获奖证书及其它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或放宽成绩要求的,需填报《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到龄免试的,应送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语“先评后补”人员需提供外语不合格复印件一式两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高评委办公室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8.提供本人撰写发表论文目录及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论文1-2 篇(最多2 篇)需附全文。未发表的论文,应请至少两位同行专家鉴定,并填写《申报论文同行专家评议表》(附件7)一位专家一份。参评教授级高工的,须提交一篇近一年内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能够反映本人实际水平的论文。
9.业绩贡献公示证明1 份(见附件8)。
四、材料装订要求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信息表》一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份、《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份不装订;其余材料按《装订成一册的材料目录》(附件12)顺序装订成一册,并在该册上附《装订成一册的材料目录》。
(二)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中(高)级职称任职资格通知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分别装订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最后。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每份档案袋上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一份,并填写所在单位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或本人)和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二)所有材料需附电子版,复印材料需提供扫描件(扫描件不应过大,每个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一人一个文件夹(以姓名为文件夹名),文件夹内材料的文件名按目录(附件1)顺序进行编号命名。
(三)所有评审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一份,单位或个人自留一份备查。
(四)申报材料由各市、州经委和省级各厅(局)统一填写《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统一一次性报送。
(五)所有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
(六)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12 月24 日8 点30 分至31 日18 点。
申报地点:四川省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人事处433、441 房间)。
(七)漏报、迟报材料的,由各地、各单位自行负责。
(八)未加盖公章的复印材料一律不予受理。评审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要求按时报送以及手续不全者,一律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上报一份,单位人事部门存一份。
(二)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报材料一律不退,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材料。
(三)凡评审通过者,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余材料评审后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单位和个人自留原件,妥善保留相关材料。
(四)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并报经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要装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审资格确认的重要基础材料,各汇总上报部门或个人应及时来领取归档,未及时领取的,后果自负。
(五)其他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见《关于申报材料的补充说明》(附件11)。
(六)附件和表格请登陆省经委网站的“职称评审”栏下载(http:// 地点:成都市人民东路66 号省经委433、441 房间 附件: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信息表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4.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 5.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6.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业绩证明材料登记表(此表只限申报高级工程师[含正高]人员填写)
7.申报论文同行专家评议表 8.个人业绩贡献公示材料
9.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需报送电子版)10.四川省工程系列高级职务评委会评审专业组设置 11.关于申报材料的补充说明 12.装订成一册材料目录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7.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1]37号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2001-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全省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1〕37号2001年12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委办《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委办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要求和全国、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十三次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可以保留;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三、实施步骤
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起步较早,从去年7月至今年7月,省政府各部门先后两次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也在今年10月底前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回头看”,把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具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开展“回头看”并提出改进意见。由各部门对前一阶段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依据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对在前两次清理中未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重新申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在前两次清理中应取消但仍未取消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结果不一致的,要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如我省在清理中保留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改为取消;我省在清理中已取消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维持不变,确需改为保留的,要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对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下放到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要提出抓好落实的具体意见各部门在开展“回头看”过程中提出的改进意见要以书面形式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研究确定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对协调不一致的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布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改进意见目录并拟定有关文稿,报省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1〕18号)的要求,在前一阶段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行严格规范,要制定简明、清晰的流程图,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审批工作限时制度;对取消的有关审批项目,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后续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公开工作,做到能公开的都必须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设区市、县(市、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四、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继续承担日常工作。监察、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设区市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省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审批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行。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简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积极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在明年初对各设区市、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包括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经作出处理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是否制定了后续监管措施等)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
8.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八
甘卫农卫发„2012‟11号
关于开展2011全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支农队员年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总结2011全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经研究,对2011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支农队员进行年终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2011参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支农队员的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政策规定执行:
(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11‟176号);
(二)•2011年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管理方案‣;
(三)•甘肃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医疗队管理办法‣;
(四)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
(五)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发„2007‟35号);
(六)•甘肃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派出单位与队员责任书‣;
(七)•甘肃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医疗队队长责任书‣;
(八)•甘肃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医疗队队员考评标准‣;
(九)•关于切实加强支农医疗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9‟221号);
二、考核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受援单位对医疗队队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在县乡工作期间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考勤、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各单位要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每一个队员,认真执行考核结果反馈和公示制度。
(二)支农队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县(市、区)医疗队队员总人数的20%确定优秀比例。
(三)医疗队员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在2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调整工资延缓一年,扣除派员机构补助经费和个人生活补助,并在晋升前必须再次合格完成支农任务。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在考核优秀的队员中推荐评选优秀医疗队队长、优秀医疗队队员和优秀共产党员。
三、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确定等次、反馈结果等步骤进行。各医疗队队员在受援单位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对无故不参加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的医疗队队员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开展“一对一”带教培训的支农队员和进修人员由各支援单位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受援县(市、区)和单位。
(二)“民主测评”由“受援单位职工评分”“各县(市、区)卫生局考核组评分”、“受援单位领导评分”组成,三个评分项构成分别为80%、10%、10%的比重。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与受援单位联系,并通知医疗队队员。各卫生局要由领导带队,抽调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考核组,赴各受援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10日。
(四)请各市、州卫生局按照•甘肃省实施第七周期万名医师支农工程支农队员考核结果名单‣(见附件1)•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乡级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县级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卫生支农队员出勤调查表‣(见附件4)、•甘肃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医疗队队员工作考核表‣(附件5)汇总后于2012年2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农卫处和各支援单位(同时报电子版)。
(五)考核结果填入•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甘肃省人事厅制)和•甘肃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支农队员工作考核表‣(见附件5)。经受援单位签字盖章和县(市、区)卫生局审核、盖章后,由各派出单位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医疗队队员完成支农任务的考评和受聘、职称晋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在考核期间,省卫生厅将派督查组赴各地检查考核工作。
联系人:张蜀青
联系电话:(0931)8465267 电子邮箱:zhangshuqing828@126.com
附件:
1、甘肃省实施第六周期万名医师支农工程支农队员考核结果名单
附件:
2、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乡级情况调查表
附件:
3、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县级情况调查表 附件:
4、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卫生支农队员出勤调查表
附件:
5、甘肃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乡联动项目医疗队队员工作考核表
(附件请从甘肃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9.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九
(冀财资〔2008〕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和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预算或预算执行中申请配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时,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意见,作为各单位向财政申请安排资产配置经费预算的依据之一;、(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用途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办法,除国家及省另有规定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
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财政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10.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十
关于印发李鸿忠同志在省委工作会议暨 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鄂办发正2011)1号
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 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不久前召开的省委工作会议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是在我省 发展处于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要关头和加快发展、跨越发展 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省委书记李鸿忠同志 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高举旗帜、坚定正确的政治 方向,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 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发展提供根本保证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我省今后一个 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讲话高屋 建瓴、总揽全局,思想深刻、立意高远,视野开阔、重点突出,语重心长、论述精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创新性、实 践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动员和组织全省上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改 革创新、务实求真、团结奋斗,努力实现“十二五”跨越式发展
目标,共同开创湖北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 义,是指导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 将李鸿忠同志的重要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 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 好贯彻落实。
11.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一、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情况。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由主管部门审核。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不同的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5)廉洁从业。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5)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
(2)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3)主管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考核组织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5)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6)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8)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组织提出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五、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1、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符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三)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事业单位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八、考核工作安排
201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自2011年12月下旬开始,2012年2月底前结束。考核工作结束后,各事业单位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电子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加大考核力度,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规定,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考核工作应实事求是,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
二O一一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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