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4-08-30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8篇)

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 篇一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七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

项目提出和立项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说明原因。

— 2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并明确项目提出部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调研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标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等;

(三)主要技术内容;

(四)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情况;

(五)国际、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情况;

(六)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

(七)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协调、衔接;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要求;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应急项目可视情况缩短征求意见期限。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处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题论证,或召集协调会议。

第十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审查、协调后下达计划,明确起草部门和完成时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项目,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提出部门未予立项的原由。

第四章

组织起草

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下达后,起草部门可委托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未组成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起草组的专家一般来自国内权威专业机构。

— 4 —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全文强制,技术内容可验证、可操作,条款表述上应使用强制性表述。其他编写要求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有关要求执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标注起草部门信息,不标注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参编标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调查分析、实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起草。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当委托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形成每个阶段草案的过程等;

(二)编制原则和确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时,应提出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规和标准水平的比对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情况;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实施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

— 5 — 市场时间、实施标准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分析,以及根据这些因素提出的标准实施日期建议;

(七)实施标准的有关政策措施;

(八)是否需要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需要验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试验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通过本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

起草部门还应当向涉及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检测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等有关方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包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 6 — 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对外通报。

起草部门应当将中英文通报表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要求对外通报,并将对外通报中收到的意见反馈起草部门。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内容如有重大修改,应再次征求意见并对外通报。

第六章

技术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起草部门会同参与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审查形式,重点审查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审

— 7 — 查意见、审查结论、专家名单等内容。

第三十条 起草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报批的,形成报批稿,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经参与部门同意后报送。报批材料包括:

(一)报批公文;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审查会议纪要;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保证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

第三十一条 起草部门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对外通报或技术审查过程中,认为相关技术内容存在重大问题或遇政策性变化,可以重新起草,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时报批的,起草部门应当提前60天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

第七章

批准发布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则;

(二)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符合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三)是否正确处理了重大意见分歧;

(四)相关程序是否规范、报批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编号。编号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留出合理时间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

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立项下达到标准报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批准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正式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免费公开标准文本。

第三十七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起草部门研究提出解释草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一)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

(三)其他需要发布解释的事项。

— 9 — 对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由起草部门负责研究答复。

第八章

实施、监督与复审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渡期内,相关方应当为实施新标准进行充分准备,企业可以选择按原标准或新标准组织实施。新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平台,接收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起草部门。

第四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主动搜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效果和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

第四十二条 起草部门与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将执法信息、监督信息以及其他实施方面的信息反馈给起草部门。

第四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起草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 10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估,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实施工作的建议等。

第四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的信息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五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提出修订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下达修订计划。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征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社会公示期为30天。征求意见和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废止公告。

第四十六条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解决。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 11 — 管部门按职责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应按《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其他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 篇二

此次会议由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主办,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承办, 陕西省商务厅协办。会议由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陈跃红处长主持,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会长刘坚民出席了本次会议。来自各省商务主管部门, 部分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以及部分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代表近500人参加培训。

会上, 国家信息资源部徐长明主任介绍了我国汽车市场的中长期发展趋势、两个细分市场和新能源汽车等情况;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罗磊副秘书长介绍了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发展, 对汽车流通行业的特点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说明;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常务副会长龙少海针对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发展现状, 结合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的特点, 对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工作部耿磊副主任解读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信息部李鑫介绍了汽车流通信息 (二手车) 系统功能、统计系统和操作方法;中国物资再生协会高延莉秘书长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补贴审核、信息报送和统计等操作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此外, 陈跃红处长还就代表们提出的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填报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会议期间, 陈跃红处长主持召开了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小型座谈会, 分别就二手车交易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会场气氛热烈。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 篇三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申请和受理审查和决定使用和变更特别规定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车辆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所定义的汽车、摩托车和挂车,不包括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本办法所称车辆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前款规定的车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许可审查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二)所生产的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分类准入许可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种类别。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生产方式可以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各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条 申请办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车辆生产企业的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相关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资产、主要生产设备、研发设备等;

(五)企业章程、股权架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开展车辆产品生产的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办理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车辆产品准入许可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车辆产品的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仅在首次申请车辆产品准入许可时以及企业相关信息变更时提供);

(二)车辆产品简介,包括:产品特点、技术功能、生 产条件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说明材料;

(三)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备案参数,包括:表征车辆基本特征的参数及与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四)车辆产品技术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其检验报告可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五)其他资料,包括: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产品准入许可时提供)等。

第十条 申请人自行选择取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具备所检车辆产品类别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申请人送检的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该产品相关技术参数和配置应当与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根据需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将审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请审查。技术服务机构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复核后,将复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复核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但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技术审查结果和公示复核结果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同时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许可后,车辆生产企业方可以生产、销售相应的车辆产品。

第四章

使用和变更

第十九条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生产,保持生产一致性,承担车辆产品一致性主体责任,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与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

第二十条 车辆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出现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商标发生变更,或者控 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需要增加、替换或者减少技术参数,增加或者变更实际生产地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变更扩展产品的,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车辆型号命名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因疏忽等原因造成的车辆生产企业或者产品许可信息填报错误,企业可以提出勘误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变更已经公告的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等的,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在变更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销售按照原许可中的技术参数等生产的库存车辆产品。

国家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经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许可。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时,对因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导致出现与本办法相关许可条件不完全符合的情形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该情形是否影响了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估结果和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决定。对依据前款规定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许可有效期、实施区域等规定。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第一款所述情形。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的,还应当说明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现行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对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可以委托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其他成员生产。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逐步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对同一系族车型产品按照系族进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

第二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生产管理。

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应当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承担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

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上装生产企业生产。

第三十条 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持续符合准入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在生产现场和(或)销售端抽查产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车辆生产企业存在不能保持准入许可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过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企业生产经营中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准入许可条件要求的,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至符合准入许可条件要求。

第三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应当责令车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准入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准入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准入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办理准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车辆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设置了有效期,但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车辆生产企业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产量乘用车少于2000辆、货车(含普通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5000辆、挂车少于100辆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经特别公示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新申报产品不予列入公告,不予办理企业许可变更。车辆生产企 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保持企业准入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移出特别公示。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承担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的相关检测机构信息予以公开,检测机构检验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情况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涉及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留样复查、检测机构间互查、相关检验人员及检验设备现场能力核实、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专家评估等。检测机构在产品完成检验后三个月内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对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许可,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许可。

第四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该车 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警告。

第四十三条 对检测机构超越范围开展车辆产品检验工作、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违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检测机构认可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

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 篇四

施工内控标准的通知

张吉怀铁路各参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贯彻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要求,切实加强隧道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提高隧道施工机械化水平,通过先进工装设备和施工工艺保质量安全,怀邵衡铁路公司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了研讨,制定了怀邵衡铁路公司关于铁路隧道施工内控标准,现予发布。

张吉怀铁路隧道施工内控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号)相关规定,并结合《高速铁路隧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3-2010)、《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机械配置技术规程》(Q/CR9226-2015)、《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CR9604-2015)、《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工管质安函〔2016〕2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隧道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提高隧道施工机械化水平,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提升施工工效,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隧道施工内控制定的前提条件及原则

1、前提条件

⑴超前加固和初期支护按照设计施作到位; ⑵初期支护及早封闭成环;

⑶围岩及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后施作二次衬砌。

2、原则

⑴保证施工安全和结构安全; ⑵满足机械化施工的要求;

⑶充分利用超前地质预报成果、监控量测数据。第三条 本内控标准适用于张吉怀铁路隧道工程施工。

第二章 机械配置

第四条 铁路隧道施工前应对规、对标、对设计、对方案开展施工机械配置方案设计,并纳入隧道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条 铁路隧道施工机械应根据隧道长度、断面大小、辅助坑道设置、围岩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工期要求、施工场地等综合因素进行配置并遵循下列原则:

1、施工机械配置应与主要施工方法相配套,与施工工期相适应。

2、施工机械配置的生产能力应大于均衡施工能力,均衡生产能力应大于施工进度指标要求。

第六条 隧道施工应按Ⅰ、Ⅱ级机械化配套要求,优先配置凿岩台车、湿喷机械手、自行式长仰拱栈桥、多功能二衬台车(带端模夹具、带压注浆和自动布料系统)等,减少劳动用工,降低劳动强度,确保隧道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七条 鼓励各参建单位发挥自身优势,结合项目实际改进、创新和研发隧道专用机械设备,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

第三章 开挖与支护

第八条 Ⅰ级机械化配套工作面,在设计建议工法基础上,Ⅲ、Ⅳ(Ⅳa、Ⅳb衬砌类型)级围岩增加全断面施工工法,Ⅳc衬砌类型增加二台阶法,Ⅴ级围岩施工工法可根据监控量测数据动态调整工法(三台阶法、二台阶法)。第九条 Ⅱ级机械化配套工作面,在设计建议工法基础上,Ⅲ级围岩增加全断面施工工法,Ⅳ级围岩(Ⅳa、Ⅳb衬砌类型)增加二台阶施工工法,Ⅳc衬砌类型、Ⅴ级围岩施工工法可根据监控量测数据动态调整工法(三台阶法、二台阶法)。

第十条 隧道辅助坑道宜采用全断面法施工。

第十一条 全断面法或微台阶法施工,初支封闭仰拱有钢架地段不大于35m,仰拱不一次开挖到底且无钢架地段不得大于60m;台阶法施工,初支封闭成环距掌子面不大于60m。

第十二条 Ⅲ级围岩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大于4m,Ⅳ级围岩按设计进行超前加固后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大于3榀钢架间距,Ⅴ级围岩按设计进行超前加固后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大于2榀钢架间距。

第十三条 建议下台阶与仰拱一次开挖到位。

第十四条 初期支护是隧道的主要承载结构,是施工安全最关键、最重要的保障。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要将监控量测纳入施工工序,结果纳入信息平台管理。

第四章 衬砌

第十五条 隧道衬砌应及时施作,二衬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170m。第十六条 隧道二衬环向钢筋与仰拱钢筋可采用一端机械连接,一端采用绑扎连接,衬砌环向钢筋之间采用机械连接。隧道衬砌纵向钢筋可在施工缝位置断开施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对于栈桥小于40m且未实行机械化配套或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隧道施工,仍按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标准执行。

5.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 篇五

关于《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特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标准》适用于从事体育训练竞赛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标准》任职条件中的有效业绩指担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计成绩。

三、征调国家队1年以上的教练员,在国家队期间可在其人事关系所在省(区、市)或所带运动员所属省(区、市)或国家队所在项目中心、协会申报国家级教练,获取资格后由其人事关系所在省(区、市)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四、支援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满3年以上教练员可在其支教地区申报上一级职称,获取资格后由其人事关系所在省(区、市)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五、《标准》中比赛均指国际奥委会或体育总局或省(区、市)体育局认定的赛事。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联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比赛项目均以奥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

六、集体项目指集体球类项目。

七、业余训练教练员,可按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标准条件申报和评审。

八、评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辅助教练员的职称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辅助教练员的业绩条件必须超过《标准》规定业绩。

九、体育艺术教练、体育机械教练、体能教练等可按照本《标准》确定教练员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辅助教练评审。

十、《标准》中对教练员科研、执教能力的要求,是从教练员队伍建设长远考虑所必须坚持的条件,各地在评审教练员职称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论文或获评的专利等。

十一、继续教育课程和学时由各省(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认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或90学时)。

十二、关于业绩条件的认定

(一)人事管理权限在国家队的教练员只计算亚洲以上比赛成绩。

(二)奥运项目的一个世界冠军可折算为两个亚洲冠军,或三个全国冠军。

(三)非奥运项目教练员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应高于相同级别的奥运项目教练员任职条件。非奥运项目国家级教练评审权限暂不下放,原则上由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协会)根据申报人与本项目已评国家级教练员的比较后提出意见,报体育总局评审,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年评定代表性人物。

(四)非奥运项目列入奥运项目的周期,以国际奥委会公布下一届奥运会项目的时间开始计算,以奥运会结束时间作为截止时间。

(五)集体项目多人次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业绩计算。

(六)业余训练教练员跨季跨项跨界输送运动员在不同奥运项目取得的成绩可累加。

十三、关于破格问题

(一)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运动员,从事教练员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经审核,可按以下条件申报:

1.曾获得奥运会冠军,可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2.曾获得奥运会二、三名或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冠军,可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二)直接训练两年以上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员,可确定国家级教练职称;其他执教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等级的职称。

(三)辅助教练所带或输送后的运动员获得奥运冠军的可破学历、资历等3项条件。

(四)资历破格1年(含1年以内)视为破1项条件,2年视为破2项条件,3年视为破3项条件。

十四、关于纪律要求

(一)凡是申报人存在伪造学历、资历,抄袭、剽窃他人论文,业绩与事实不符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和以后两年内申报资格,已经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

(二)在体育教练员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公示等各个环节中,工作人员、领导、专家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教练员凡违反反兴奋剂、赛风赛纪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受到处罚的,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在处罚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十五、委托体育总局评审国家级教练,须由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可按照本地区标准条件评审。

6.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 篇六

教育部《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职责

专业要求

规 划 学 校 发 展

专业理解与认识

1.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使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着力保障农民工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2.注重学校发展的战略规划,凝聚师生智慧,建立学校发展共同目标,形成学校发展合力。

3.尊重学校传统和学校实际,提炼学校办学理念,办出学校特色。

专业知识与方法

4.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

5.把握国内外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学习借鉴优秀校长办学的成功经验。

6.掌握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与测评的理论、方法与技术。

专业能力与行为

7.诊断学校发展现状,及时发现和研究分析学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8.组织社区、家长、教师、学生多方参与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确立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

9.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指导教职工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提供人、财、物等条件支持。10.监测学校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实施情况修正学校发展规划,调整工作计划,完善行动方案。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营 造 育 人 文 化

专业理解与认识

11.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

12.将学校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重视学校文化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把文化育人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与途径。

13.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意义与教育价值,重视地域文化的重要作用。

专业知识与方法

14.广泛涉猎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具有良好的艺术修养和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的知识。

15.了解校园文化建设的基本理论,掌握促进优秀文化融入学校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16.掌握不同年龄阶段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健康心理发展的特点与规律,了解学生思想与品行养成过程及其教育方法。

专业能力与行为

17.绿化、美化校园环境,精心营造人文氛围,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设计体现学校特点和教育理念的校训、校歌、校徽、校标。

18.精心设计和组织艺术节、科技节等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好重大节庆日、传统节日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以及学校组织特有的仪式,开展主题教育。

19.建设绿色健康的校园信息网络,向师生推荐优秀的精神文化作品和先进模范人物,努力防范不良的流行文化、网络文化和学校周边环境对学生的负面影响。

20.凝聚学校文化建设力量,发挥教师、学生及社团的主体作用,为共青团、少先队、学生社团、班集体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活动时间。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领 导 课 程 教 学

专业理解与认识

2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2.尊重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3.尊重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智慧,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

专业知识与方法

24.掌握学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25.了解课程编制、课程开发与实施、课程评价的相关知识和教材、教辅使用的政策以及国内外课程教学改革的经验。26.掌握课堂教学以及教育信息技术应用的一般原理与方法。

专业能力与行为

27.有效统筹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确保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落实,推动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教学资源。

28.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的课时,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29.建立听课与评课制度,深入课堂听课并对课堂教学进行指导,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数量。

30.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不片面追求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引 领 教 师 成 长

专业理解与认识

31.教师是学校改革发展最宝贵的人力资源,尊重、信任、团结和赏识每一位教师。

32.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将学校作为教师实现专业发展的主阵地。

33.尊重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激发教师发展的内在动力。

专业知识与方法

34.把握教师职业素养要求,明确教师的权利与义务。35.掌握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以及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的方法。

36.掌握学习型组织建设的方法以及激励教师主动发展的策略。

专业能力与行为

37.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推行校本教研,完善教研训一体的机制,落实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要求。

38.关注每一位教师的发展,指导教师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加强青年教师培养,支持教师轮岗交流,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师专业发展中的应用。

39.扎实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40.维护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关爱教师身心健康,建立优教优酬的激励制度。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优 化 内 部 管 理

专业理解与认识

41.坚持依法治校,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42.崇尚以德立校,处事公正、严格律己、廉洁奉献。43.倡导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专业知识与方法

44.把握国家相关政策对校长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要求。45.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了解国内外学校管理的变化趋势。

46.熟悉学校人事财务、资产后勤、校园网络、安全保卫与卫生健康等管理实务。

专业能力与行为

47.形成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

48.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

49.建立健全学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提高学校管理规范化水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50.努力打造平安校园,建立和完善学校各种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实施安全演练,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调 适 外 部 环 境

专业理解与认识

51.坚持把服务社会(社区)作为学校的重要功能,勇于承担社会责任。52.坚持把合作共赢作为学校对外关系准则,积极开展校内外合作与交流。

53.坚信学校与家庭、社会(社区)的良性互动是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

专业知识与方法

54.掌握学校公共关系及家校合作的理论与方法。55.了解所在社区、学生家庭的基本情况,积极获取与学生成长、学校发展相关的信息。

56.熟悉各级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教育功能。

专业能力与行为

57.优化外部育人环境,努力争取社会(社区)的教育资源对学校教育的支持。

58.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支持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接受改进学校工作的合理建议。

59.建立健全家校合作育人机制,建立教师家访制度,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形式,指导和帮助家长了解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掌握科学育人方法。

7.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 篇七

河南省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质量标准DB41/T D

(征求意见稿)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单位基本要求、保洁员基本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和服务质量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机构提供的保洁服务质量要求。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保洁服务

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专门的清洁机器、清洁工具和清洁剂,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和严格的清洁保养程序、技术规范对物业的各种材质进行针对性的清洗和护理,以求保持其应有的表面光泽和高洁净度的服务,同时承担物品整理、归位、保持有序状态的一项服务工作。

2.2

保洁服务机构

从事保洁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结构。(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单位)

2.3

家政保洁服务

保洁服务机构针对家庭、单位提供的保洁服务。

2.4

保洁服务形式

包括全日制保洁服务、日常单次保洁服务、日常定期上门保洁服务、钟点工保洁服务。

2.5

保洁服务对象

机关、企业、学校、银行、医院、部队、写字楼、公寓、小区、商场、宾馆、广场、街道、公共区域、家庭。

2.6 保洁服务项目

居家保洁、庭院保洁、高楼清洗、会务场所保洁、公共区域和设施保洁、新竣工的楼院馆所拓荒。3 服务单位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依法设立的保洁服务单位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3.1.2 服务单位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应输入微机,实行专业化、系统化管理。

3.1.3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包括: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投诉监督电话。

3.2 培训

3.2.1 应有专门的培训部门。

3.2.2 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3.2.3 建立完善的保洁专业培训体系,包括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培训教材。

3.2.4 应对保洁员开展岗前、岗中培训。

3.2.5 有所属员工培训档案。

3.2.6 培训内容应包括保洁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基本的法律、安全、卫生知识,以及保洁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3 保洁员上岗程序

3.3.1 经过保洁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国家职业资格证、职业培训合格证、健康证)。

3.3.2 身体健康,无恐高症;保洁员上岗前应投意外伤害保险。

3.3.3 服务单位应核实保洁员提供的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户口本)。

3.4 服务用具、用品

3.4.1 服务用具、用品要求

3.4.1.1 应有安全带、口罩、防护用品,具有相应的保洁工具和清洗消毒设施。

3.4.1.2 服务用具、用品应分类存放,分开使用,使用后统一清洗、消毒。

3.4.1.3 拖布(地巾)、百洁布(抹布)要求清洁、干躁、现本色、无异味;尘推、其他保洁工具(如吸尘器,抛光上蜡设施等)要求清洁、现本色、无异味。

3.4.2 消毒剂、清洁剂、洗涤剂和杀虫剂的采购要求

3.4.2.1 消毒剂、清洁剂、洗涤剂和杀虫剂应有规范的采购控制程序。

3.4.2.2 所采购产品应是经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产品的主要有效成分浓度达到国家的有关标准;消毒剂、清洁剂、洗涤剂使用时的PH值应符合4.0≤pH ≤10.0。

3.4.2.3 洗涤剂、清洁剂符合环保产品要求(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1.1%,不含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盐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3.4.3 清洁剂、消毒剂、洗涤剂的使用要求

3.4.3.1 清洁剂、消毒剂、洗涤剂在搬运过程中,应小心搬运,用后立即盖好盖子。

3.4.3.2 清洁剂、消毒剂、洗涤剂应放在桶内或器皿内,禁止直接接触地面。

3.4.3.3 使用酸性剂品后要用清水彻底冲洗,防止腐蚀物品。

3.5 信息化能力

服务单位随着业务发展可建立供求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社区居民对保洁员服务的需求变化,为其提供快捷、方便、优质的服务。信息资源主要包服务信息、用工信息、培训信息、社区居民需求信息、服务质量投诉信息等。

3.6 服务合同

3.6.1 服务单位在提供保洁服务前应和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

3.6.2 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单位的名称、服务地点、服务单位所执行的标准等内容。

3.6.3 如无3.6.2中所要求的执行标准,则应详细规定服务质量要求,内容应包括:感观;保洁工具种类;清洗消毒的方法和达到的效果;服务的内容、时间、频次、工艺和规范;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状况;服务质量监督、验收标准、验收的办法等。

3.6.4 服务合同或者协议还应包括其它必要条款。

3.7 认证

服务单位宜参考并通过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环境体系,安全体系),提高服务机构管理水平。

3.8 技术能力

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宜建有相应的实验室或与国家指定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具备相应细菌培养、检验,空气和环境监测分析技术。保洁员基本要求

4.1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2 爱岗敬业、守时守信、尊重客户、尊老爱幼。

4.3 讲文明礼貌,品行端正,仪表端庄、举止大方。

4.4 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

4.5 熟悉各类扫、洗、擦、消杀和打蜡的工作程序。

4.6 能熟练使用和选择各类清洁卫生工具及清洁剂,掌握各种材质的清洁方法。

4.7 熟悉各类清洁卫生工具的维护、保养和注意事项。

4.8 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号牌;规范服务。服务质量要求

5.1 单次保洁服务工作流程

5.1.1 准备工作

5.1.1.1 保洁用具的准备,根据客户所需的服务内容,准备好必须的工具,如:双面擦、玻璃刮刀、抹布、拖把、清洁剂、工作鞋、安全带、工作服等。

5.1.1.2 准备服务合同或协议。

5.1.2 服务的实施

5.1.2.1 按照约定时间到达客户指定地点,客户开门后保洁员应向客户确认保洁服务需求,并告知服务单位名称和保洁员姓名、收费标准。获客户同意后,更换工作服、工作鞋进入客户室内,记录进入时间,和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

5.1.2.2 按照服务单位与客户约定的项目进行保洁。,在保洁过程中,应注意:说话语调不能过高,勿喧哗;当遇客户家中的一些物品需搬动后才能进行保洁工作的,应先征得客户的同意后方可操作。

5.1.2.3 对客户的物品轻拿轻放,若发现物品存在问题,及时与顾客沟通;服务操作过程中不能将污水或药水溅到客户的墙面或墙纸上。

5.1.3 验收

完成保洁后,立即请客户验收。

5.1.4 记录

准确记录此次家政服务的共计时间、耗用材料、客户满意情况等,并请客户签字确认后,向客户道别。

5.1.5 回访

服务单位对此次保洁服务做顾客满意情况回访,并对回访情况作记录。

5.1.6 结束

本次保洁服务结束。

5.2 日常保洁服务结果感观要求

5.2.1 地面

应光亮,无垃圾、无污渍,无积水、无死角。

5.2.2 墙面

无浮尘、无污渍。

5.2.3 玻璃

明亮,表面干净,无浮尘、无污渍,边框干净、无污渍,推拉轨道、玻璃槽无灰尘。

5.2.4 卫生间、洗手间

地面无污垢、无积水;墙面干净,镜面光亮,无水痕;水龙头、水管、金属架等物品光亮清洁;洁具无水锈水痕,无污垢尿碱;空气清新,无异味。

5.2.5 厨房

墙面干净,无灰尘和污渍;水池洁净、无污渍;不锈钢管件光亮洁净;抽油烟机表面以及厨台洁净、无污渍;地面无死角、无遗漏。

5.2.6 卧室及大厅

墙面干净,无灰尘和污渍。

5.2.7 门及框

无灰尘、无污渍;门沿上无灰尘。

5.2.8 其余部分

吊顶无灰尘、无污渍;窗套无灰尘、无污渍;暖气罩无灰尘、无污渍;踢脚线无灰尘、无污渍。

5.3 装修后一次性的保洁服务结果感观要求

5.3.1 地面

木地板无胶渍、洁净;瓷砖无灰尘、无漆点、无水泥渍、有光泽;石材无污渍、无胶点、光泽度高。

5.3.2 玻璃

目视无水痕;无手印;无污渍;光亮洁净。

5.3.3 卫生间、洗手间

吊顶除尘;墙体无明显污渍;无涂料点、无胶迹;洁具洁净光亮;镜子明亮;不锈钢管件光亮洁净;地面无死角、无遗漏;无异味。

5.3.4 厨房

吊顶除尘;无明显污渍、无涂料点、无胶迹;不锈钢管件光亮洁净;地面无死角、无遗漏。

5.3.5 卧室及大厅

吊顶除尘;墙壁无灰尘;灯具洁净;开关盒表面洁净无胶渍;排风口、空调出风口无灰尘、无胶点。

5.3.6 门及框

无胶渍、无漆点;触摸光滑、有光泽;门沿上无灰尘。

5.3.7 其余部分

窗套无灰尘、无污渍、无漆点;暖气罩无灰尘、无污渍、无漆点;踢脚线无灰尘、无污渍、无漆点;家具表面无灰尘、无污渍。

5.4 其余服务及要求

5.4.1 地板打蜡

地面清洗干净、无残余旧蜡、无杂物、无污迹;墙面、踢脚板及室内摆放物干净、无溅洒污点;打蜡均匀、薄厚适当;边角无杂物、无头发;蜡面光亮无流痕、无黄斑,整体一致。

5.4.2 地毯清洗

清洗前的吸尘工作认真全面;移动物品井然有序;回归原位无损失;重点污渍刷洗干净、效果好;清洗地毯彻底、全面无遗漏;表面无污渍、无杂物平滑。服务质量监督

6.1 客户反馈意见评价

服务单位应通过有效的渠道收集相关客户的反馈意见,及时了解保洁员的服务情况,从而改进服务质量,提高保洁员的服务水平。

6.2 服务质量投诉

6.2.1 客户和服务单位发生服务质量争议,服务单位可与顾客协商处理,也可请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也可向法院进行诉讼。

8.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 篇八

一、考勤(10)

1、准时上下班,上满勤者得10分。

2、病假(属住院期间或特殊病种除外),每天扣0.1分(法定假期除外)。当年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教师请病假累计满二十天后开始扣分。

3、事假每天扣0.3分。(法定假期除外)

4、旷课(旷工)每节(每天)扣2分。

5、学校规定的活动(政治学习、教研组、年级会议、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每缺席1次扣0.5分。(请病事假期间,该项不重复记分)。

6、根据学校点名或抽查登记,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0.2分。

二、教学工作量(12分)

1、课时量(10分)

(1)、专任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14-22节。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每个学科、每个年级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周授课时数。

(2)、任实职的中心校以上校级领导任课时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以上,其他任实职的学校中层干部(含完小校正、副校长,下同)任课时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以上,为满工作量。

(3)、幼儿园教师教学1天为一个工作日,专任教师每周任课不少于2.5个工作日,6个班以上(含6个班)幼儿园园长每周任课不少于0.5个工作日,副园长每周任课不少于1个工作日。

教师一学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得10分。若工作量不足,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2、听课

每学年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数,并有听课笔记,得2分;少1节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备课、编写教案(7分)

1、能制定所教学科的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教案精心设计、有特色;以学为主,实用性强的为一等,得7分。

2、有备课,写教案,有实用价值的为二等,得5分。

3、备课欠认真,教案简单的为三等,得3分。

4、备课不认真,抄教案集,实用性不大的为四等,不得分。

四、批改作业(5分)

1、能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批改认真、及时,有日期,有针对性评语,学生作业整洁、规范、错误有纠正的为一等,得5分。

2、有布置作业,及时批改,错误有纠正的为二等,得3分。

3、没按教学大纲布置作业,作业批改不及时或有错误的为三等得2分。

4、对不要求布置书面作业的学科教师,不得分。

五、授课(15分)

1、准时上下班,上好每一节课,课堂教学以学为主,教学设计科学,讲授内容准确、生动,学生主动参与,学生或听课老师评价好,得15分。

2、以上评价内容做得较好的,得12分。

3、以上评价内容做得一般的,得10分。

六、校级以上统一命题考试科目成绩情况(8分)

学校从学生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全面衡量,其中关注合格率、巩固率、进步率的情况,教学质量好的得8分;较好的得7分;一般的得6分;差的得5分以下。

七、公开教学情况(5分)

1、完成学校规定的公开课教学任务,每年得3分。

2、承担校际范围统一组织(指中心校级或教学片)的公开课教学获得好评者加1分。

3、承担福清市级或以上统一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得好评者加2分。

八、指导学生获奖情况(4分,a、b只能选其一)

指导、培养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活动,同年、同级、同类、比赛取最高一次计分。获奖学生的指导老师一般为1分,若超过1名,得分由指导老师平分。

a、学科竞赛(指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

福州市级以上一等奖得4分,福清市级一等奖得3分;中心校级一等奖得2分,各级二、三等奖和完小校级可按实际情况递减。

b、体、图、音“三”作品及各种技能竞赛,参照学科竞赛。

九、辅导差生(4分)

1、学期初定出辅导转化对象,报学校备案,有辅导转化措施、工作记录及总结,辅导转化效果好的得4分。

2、有做工作,但材料不完整,效果一般,得1-3分。

3、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受学校及以上批评,此项不得分。

十、班主任工作或党政及其它工作情况(7分,〈一〉、〈二〉只能选其一)

〈一〉班主任工作(7分)

按年度考核表评估细则评价

〈二〉中心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及完小、初小校正、副校长(含责任人);完小教导、总辅导员、中心校校级教研组长;中心财务、教务;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及兼任学校党务、工会及其它工作的教师。

以上人员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师生反映好得5分。被评为福清市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的单项先进加2分,被评为校级单位先进加1分。

八、承担课外活动和其它活动情况(3)

经学校批准组织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或指导一个以上兴趣小组,有任务、计划、总结,活动正常,培养学生兴趣,发展个性、特长,成绩显著得3分,成绩一般得2分。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专任教师已在“知道学生获奖情况”这个项目得过分的,此项不重复计分。

九、教研(教改)工作(4分)

1、积极参加教研组,备课组举行的各项教科研活动的得2.5分。

2、承担学校(含中心校)教科研项目,能结合指导本校教学实践,取得一定的成效,有经验总结的加1.5分。

十、撰写发表教育、教学经验总结、论文、论著等(5分)

1、在国家cn级本学科杂志上发表得5分。

2、在cn级教育刊物上(增号、学报除外)发表,得4分。

3、在福清市级以上得奖、汇编得3分。

4、在中心校级评选汇编得2分。

5、在校内交流并获得好评的得1分。

十一、指导培养教师(3分,a、b、c只能选其一)

a、承担指导本校实习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获得好评,有聘书或教务处认定的得3分。

b、培养新老师的指导教师(有聘书或学校备案),能按较好履行指导培养教师职责,制定培养计划,订正师徒合同,使受培养教师成为学校学科带头人,得3分。

c、所培养的骨干教师在教育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福州市、福清市、中心校级课堂教学评优活动或教科研课题研究中获奖,指导教师分别加3、2、1分。

e、能在福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讨会上举办个人讲座,介绍教育、教学经验,反映效果好的每场加1分,校(中心校)级每场加0.5分。

十一、进修培训

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校本培训和市进修学校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成绩合格得4分;不参加或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不得分。

十二、奖惩情况(4分)

1、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4分。

2、获福州市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3分。

3、获福清市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2分。

4、获音西街道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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