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证明范文

2024-11-28

户口迁出证明范文(共6篇)(共6篇)

1.户口迁出证明范文 篇一

户口迁出证明格式

户口迁出证明格式

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尝疏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

(二)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三)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四)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五)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

(七)调在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扶养,需迁回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准予落户。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扶养,要求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扶养的,准予落户。

(八)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经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镇的,准予落户。

(九)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自由流动的人口应予劝阻,动员还乡。已从人口稠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区农村定居,并在生产队参加劳动的自流人口,应准予落户。落户前要同流出地联系,查明有关情况。落户后要通知流出地注销户口。

(十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清理出来的就业人员,家在市、镇符合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改单位事先同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凭盛地公安机关劳-改部门发给的证件,准予落户。家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放回时要从严控制。

二审批权限和手续

(一)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疏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申请,经派出所(或公社)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市,县公安局应和粮食、劳动、人事、民政、知青办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做好控制市、镇人口的工作。对有些疑难户口,在审批前,应主动征求粮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干部、工人调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大、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

对于私自离职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私自离开农村的人,迁出地不得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不得给予入户。

(三)对已经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的家属,以及调动或复员、转业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他们的户口都应迁至调往地区落户。户口没有迁走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动员迁出,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检查。对参军、出国(境)、死亡和逮捕的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四)正在监督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在迁移户口时,必须经迁出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并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同意。

户口迁移,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这项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向党委请示汇报;向群众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规定的精神,充分说明严格控制市、镇人口的意义,提高群众遵守户口迁移规定的自觉性。各级领导要带头遵守并切实贯彻执行户口迁移规定。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件户口迁移。对于不准在市、镇落户,应该返回农村的人,各有关单位要耐心细致地讲清道理,做好动员回乡工作。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落户,并做好对他们的安置工作。公安干警和户口管理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户口迁移政策。对于坚持原则,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的人,要给予支持和表扬;对于破坏户口迁移政策的,要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地。

过去制定的有关户口迁移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不得另立法规。

2.揭阳户口如何迁出 篇二

办理条件

1、揭阳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

2、揭阳常住户口人员因投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

3、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要求迁回原籍的

办理材料

1、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

(1)入学通知书

(2)录取通知书

(3)毕业分配报到证

(4)《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5)身份证

2、因投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

(1)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簿》

(3)身份证

3、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要求迁回原籍的:

原籍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准迁证》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普宁市公安局下架山派出所

地址:普宁市下架山镇

电话:0663-2581309

普宁市大池派出所

地址:普宁市大池农场

电话:0663-2761114

鳌江派出所

地址:新兴街2号

电话:0663-6290275

揭阳市公安局榕东派出所

地址:揭阳榕城区进贤门大道

电话:0663-8673080

办理费用

3.扬州市公民户口迁出办理 篇三

办理部门:扬州市公安局

权力名称:公民户口迁出

联系电话:87031457

投诉电话:110

办理地点:派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 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正常死亡注销户口的,应当在火化前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户口簿等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公民非正常死亡,户口登记机关凭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和户口簿等证明注销户口。

是否收费:否

4.户口迁出证明范文 篇四

为做好2012届毕业生户口迁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出凭证

凡户口在我校的2012届毕业生,毕业离校时须迁出户口。

1、青岛市(七区五市)户口迁移实行网上办理,发放《户籍证明》;户口迁出青岛市外,发放《户口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由毕业生自行携带,毕业前由学院发放至本人(特殊情况除外)。

3、毕业生务必妥善保管《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离校后尽快办理报到落户手续,详情请咨询迁入地派出所。

4、户口已迁入我校、且考取我校研究生的,发放《户籍证明》,新生报到时按要求上交。

二、关于户口迁出

(一)户口迁出依据 毕业生户口迁出以就业方案为依据

1、凡已签订就业协议、考取校外研究生的,户口均迁往就业单位和读研学校(科研院所)。

2、自主择业的,户口迁回生源地。

3、欲将户口迁入青岛校区家庭户的教工子女,户口办理方法请登陆保卫处户政服务网站。

4、接收单位如不具备当地落户资质,不能办理落户,请出具单位不予落户证明信(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户口可迁回生源地。

5、考取校外研究生的,如《录取通知书》中有“户口迁移自愿”一项,欲将户口迁回生源地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接收证明信(加盖户籍专用章),可迁回生源地。

(二)户口缓迁

西部志愿者服务期内可将户口暂留学校,服务期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销户

1、已办理完应征入伍手续

2、考取军校研究生

以上两种情况,须与单位联系是否销户,确认无误后,上交保卫处有关材料,予以销户。

三、关于户口迁往地址的填写说明

1、为顺利迁出户口,请毕业生提前与报到单位联系,了解详细、准确的户口迁往地址,规范写法应为:XX省XX市XX区(县)XX路XX号单位名称。

2、如不能提供县(市)级行政区,派出所户籍系统用市辖区代替。

3、读研学校为多校区、异地办学的,应了解准确的迁往地址。

4、单位名称不能代替户口迁往地址,档案地址不等同于户口迁往地址。

5、自主择业的,户口迁往地址为生源地。

6、举例说明

六、上报材料及要求

1、单位不予落户证明信。(原件)

2、本人书面申请、生源地派出所接收证明信。(原件)

户口迁出政策性强,关系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认真组织,传达到全体毕业生,切实做好户口迁出的各项工作,确保毕业生按时离校。

5.户口迁出证明范文 篇五

各学院学工办:

我校2014届毕业生即将毕业离校,为方便毕业生就业和毕业生户口管

理,保卫处决定从2014年5月8日起集中办理毕业生户口迁出登记手续。为及时、准确地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证》,现将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出登记

毕业生须将个人户口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读研就读学

校的,毕业生本人须到保卫处龙昆南校区、桂林洋校区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登记手续。毕业生户口迁出公安机关免费办理。

二、户口迁出办理时间

2014年5月8日至6月7日(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三、户口迁出办理地点

1.龙昆南校区办理地点:保卫处户籍室

联系人:蔡少玲电话:0898—65882791手机:***

2.桂林洋校区办理地点:保卫处户籍室(曾宪云报告厅左侧)

联系人:唐文凯手机:***

四、注意事项

1.毕业生户口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登记即可;毕业生户口迁往工

作单位的,登记时须提供《报到证》复印件;毕业生户口迁往研究生就读学校的,登记时须提供研究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各学院学工办务必及时通知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保卫处集中办理,逾期不登记的毕业生自行到琼山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

3.各学院学工办务必告知毕业生,毕业生户口只能在学校保留2年,保留期

满后毕业生须自行到龙昆南校区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超过保留期限(2年)未将个人户口迁出的,保卫处一律不再给予办理户口借用、复印、户籍证明等

手续,由此产生一切后果个人承担。

海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6.户口强制迁出申请书 篇六

尊敬的**********:

本人*****,户籍为*********,本人于****************二手住房,根据与上一任业主*******签定协议要求,上一任业主******必须在签定购房转让合同后******年内把户口迁出,截止*****年***月***日,本人到贵派出所查询上一任业主*********仍然未按协议要求把户口迁出,现本人特向贵派出所申请强制将上一任业主******从*****************迁出,望贵派出所早日批复!

附:*******补充协议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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